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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方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09 08:33:3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企业税收征收方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

篇(1)

因此,税收的目的也就具有了国家职能,也就必须为国防开支提供经费,当然也要对国内各项事业发展提供经费,调节资源分配,优化产业结构,以及平衡各项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等功能。

而税收体制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税收目的实现的好坏。因为税收体制经过各朝各代、各国各民族从多个角度的完善,终于形成了当代税种繁多的现象,这既不利于国家财政部门的征收,也不利于公众对税收的理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并直接造成了各政府部门利益分配不均,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中各类商品暴利现象严重,物价难以控制等等社会问题。

为了更好的解决税收体制问题,在这里我们分析一下现有的税收体制,它的税种非常的多样化,但是从税收主体不同的征收方式来看,无非分为易前税和易后税两类。

第一类,易前税。其征收方式是从前到后的税费征收,即交易品在交易前就已经定好征收税率的,它的征收对象大部分是交易卖方,比如甲方卖东西给乙方,税费的征收对象是甲方而不是乙方。它的主要代表有:营业税、资源费、出口关税等。我们以营业税为例分析此类税种的特点。营业税的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营业税。税率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娱乐业税率为 20 %。纳税期限是,每月十日前申报缴纳,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每季度十日前申报缴纳。从以上对营业税的说明中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几点:从纳税期限来看,它往往是在没有发生实物交换之前完成的;它的征收地点是在交易卖方所在地;它的征收对象是交易卖方;它的税率一般是不可变动的。

第二类,易后税。其征收方式是从后到前,即产品在交易完成后再根据利润多少进行核定征收税率,因为是根据交易买方出价多少而定的税率,所以征收对象主要是交易买方,比如甲方卖东西给乙方,税费的征收主导方是买者,因此实际对象是乙方而不是甲方。它的主要类型有: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增值税等。我们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分析此类税种的特点。个人所得税定义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45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 %的比例税率。纳税期限是,按月申报,次月七日内缴纳。从以上对个人所得税的说明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几点:从纳税期限来看,它的税收完成过程是在已经知道企业和个人交易完成后,对是否有利润进行检测后完成的;它的征收地点发生在交易买方的所在地;它征收对象是交易买方;它的税率是可调节可变动的。

从以上两种对税收的征收条件来看,我们事实上也可以将易前税称之为假定税收体制,即此类税收体制是在假定企业和个人交易过程中一定有利润的情况下征收的;而将易后税称之为实际税收体制,即此类税收体制是在交易过程中实际产生利润后的情况下征收的。我们现在来比对一下两者之间的优缺点:

从征收的前提来看。易前税是在交易完成前就已经确定的,它是在假定企业有利润的前提下进行,它无形使得企业对商品的的定价要有一个税收加成,对于商品价格提升有一个驱动作用,也就是说此类税收政策促进了产品的价格上涨。对于国家来说,这样的税收体制其实并不是在调节物价而是促使了物价的无形上涨。对于企业来说,没在产品销售给客户、得到利润前,就要多投入一份税收成本,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对于消费者来说,意味着要提前承受物价上涨带来的压力。易后税的前提是在商品交易完成后,肯定企业或个人有利润后完成的征收。当然产品假如没有到达消费者手中并没产生利润前也就不形成征收过程。这样的税收体制,对于国家是将税收体制作为调整物价和企业利润的手段来看,也就体现了税收征收的目的,它真正完成了国家对企业产品的利润增收调整和物价调整的目的,必将促进国家调节企业间平衡发展和商品价格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减少了新企业建立的投资成本,对于鼓励企业的创办有现实的促进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减少了国家对产品征收税收带来的前期促进压力。

从征收的主体来看。易前税是对企业(卖家)进行税收的征收,容易误导税收征收的最终目的是最终消费者,而使得消费者丧失了因消费而被征税的知情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业对政府作出的贡献,也就出现了地方政府为当地企业非法护航的情况。易后税是对终端消费者进行税收征收,真正明确了税收的主体,事实上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组织或个人的税收政策,最终的买单者实际上是终端消费者。易后税必将促进政府、企业、个人对税收征收含义的真正理解,调整好三者的关系,使得更有利于国家对整个经济体制的调整。

从征收的地点来看。易前税的发生地一般都是在企业所在地,对于企业所在地来说,除企业将产品销售到其它地区所得利润全部集中到这地方来,形成利润的聚集区,还将形成了税收的聚集区。当然这对于企业所在地来说是一件好事,意味者拿别人的钱来富自己。而这对于其它地区假如没有企业的话,也就不能形成利润和税收的聚集区,还要为了购买产品将手中的钱流往企业集中地。两者之间根本不能形成平衡,也就形成了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现象,这种税收体制也就是形成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的主要原因之一。假如国家没有进行宏观调控,必然使得区域不平衡现象进一步扩大。虽然国家可以要求发达地区的财政上缴国库进行转移支付重新进行分配,但是要形成平衡的话,这也就要求国家政府部门对于发达地区必须上缴的财政收入相对于产品利润和税收流量之间有一个平衡,而要做好这一财政平衡对于我国现有的财政体系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易后税的征收地点是在交易完成后所在地,企业产品的税收地点相对易前税发生了转移,不再是将利润和税收集中到一点形成的极大经济不平衡,将使产品的税收在每一地区按消费者需求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使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象得到遏制,减少了国家政府转移支付的压力。在此过程中,由于企业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税收的大幅度减少,以及土地升值压力等等原因,必将降低富裕区域政府留住企业的动力,而促使企业向贫困、土地贫瘠地区发展,最终促进利润和税收的地区平衡。

从征收的整体过程来看。易前税的征收方式的最大特点是产品出来后,交易完成前进行的,也就是忽视了交易完成的最终阶段,最终中介经销商到终端消费者之间的利润增值的税收征收。而一些高利润的消费物品的价格提升都是在这一阶段发生的,比如说垄断产品,专利产品,房地产,以及传销产品等等。它给我们带来的是暴利行为,对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平衡和稳定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在这一过程当中,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基本完全丧失对税收的知情权的情况下(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缺少了对产品的价格检查,而致使终端消费者被暴利行为所伤害。易后税的征收过程是在交易完成后完成的,它完善了整个税收体制,加强了对交易最终环节的管理。对于国家来说,对暴利企业实行监管提供了可能,必将对稳定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分析了税收体制按税收主体不同的分类而产生的相互对比,使我们肯定了税收体制的好坏对国家经济发展是有影响的,因此,对于税收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主要改革方向有以下几点意见:

篇(2)

一、税款核定征收方式随《征管法》发展不断完善

税款征收方式随着《征管法》的发展完善,历经了几度变化,同样显现为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1、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税款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具体确定。主要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

2、1993年8月四日起施行的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由于原《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截然不同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中的“代征人”,已上升为税收法律关系中介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主体。因此,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就不再把“代征、代扣、代缴”作为点名列举的税款征收方式。原《税收征管法》增加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核定应纳税额对象的规定;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第三十五条核定应纳税额方法的规定。

3、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没有点名列举税款征收方式,但不列也可自明。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的实质就是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又分别对原《税收征管法》和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核定应纳税额的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几度变化,几度完善,现行税款征收方式得以基本定型,税款核定征收方式也真正成为与税款查账征收方式并驾齐驱的税款征收重要方式。

二、税款核定征收方式在征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税款核定征收方式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的强制性。依据税法,税务机关有权对《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对象,采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依据税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并经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调整应纳税额。具有强制性的税款核定征收方式,对促使纳税人严格遵守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等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税款征收方式是构成税款征收制度和程序的基本要素,税款征收制度和程序是税务征管的核心环节。税款核定征收方式尽管存在相对合理的局限性,但仍不失是税务机关唯一可采取,并唯一能解决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难以查账征收税款等情形的根本合法措施。

税款核定征收方式在税收征管、税款征收工作中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税款核定征收方式以《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核定应纳税额的条款为行政执法依据,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级的法律效力。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执法规范。但这执法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却是令人堪忧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若视而不见,与执法规范背道而驰之举反颇有市场。

笔者认为,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创新或引入一些制度、办法是无可非议的,制度、办法存有某些问题也未尚不可。但这些制度、办法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截然相抵触,弱化、软化国家税收的强制性,动摇税款核定征收方式在税务征管、税款征收工作中的地位,那么,不仅其合法性应受到质疑,而且也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基本原则所绝对不能容忍的。

三、完善税款核定征收方式是征管实践的迫切要求

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省局、市局对税款核定征收方式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其中参数定税在个体工商户中的应用就是有力的说明。但是,税款核定的具体程序和方法至今还是不完善的。这无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不仅遏制了其作用的发挥,与之重要地位极不相称,而且也已经给税务机关的税务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为此,《税收征管法》特别新增了“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款。税款核定征收方式的尽快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的尽快完善,确实已成为税务机关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在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的形式问题

目前,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还是不系统不全面的,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的主要规定有:

1、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1号文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为单一经济类型的办法。

2、2000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此办法为单一税种的办法。

显然,这两个《办法》的制定早于《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其中许多内容势必要作大的修改。还有两个《办法》也只是一个经济类型和一个税种的办法,根本无法涵盖核定应纳税额的所有对象。核定应纳税额有七类对象,每类对象都涉及着不同的经济类型、不同的税种。不同的经济类型或不同的税种,又都分别涉及着不同的核定应纳税额对象、不同税种或不同的核定应纳税额对象、不同的经济类型。全复盖核定应纳税额的所有对象,这是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完善的基本标志。如何从这纵横交叉、错综复杂的态势中选择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的形式,确实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笔者认为,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不应选择按经济类型、税种分别规定的形式,而应首选按各类核定应纳税额对象分别规定的形式,即按纳税人特定情形分别规定的形式。这不仅是因为经济类型、税种繁多,根本无法一一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而且是因为纳税人的特定情形,不只是核定应纳税额对象分类的依据,更决定着核定每类对象的应纳税额必然要分别采用特定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按纳税人的特定情形分别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其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

要全复盖核定应纳税额的所有对象,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的规定,按各类核定应纳税额对象分别规定,是比按经济类型、税种分别规定更为科学的形式。

(二)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的步骤问题

《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施行后,由于作了重大修改的缘故,留待国家税务总局必须制定的具体办法等为数众多,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制定完毕。法律、行政法规已予明确,相关具体办法等尚待制定的时期,是有法必依人人皆知,面对实际无法操作的时期,是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不执法不行,执法法不行”的“执法尴尬期”。核定应纳税额也正处于这两难境地之中。正视客观现实,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的步骤问题确实值得深思。

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坚持属地原则,凡跨县(市)、区开采、加工铁矿石的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将采、选矿出租、转让、承包给本县(市)、区以外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应在采、选矿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按省局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可采取自核自缴、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征收方式。无论采取哪种征收方式,均要履行基层征收单位进行界定、申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和市局逐级审批的程序和手续。征收方式审批后基层征收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自核自缴征管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账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三)账簿凭证保存完整,且能准确核算原矿开采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购数量和经营成果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和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资源税征收方式认定表》并逐级报市局审批。

第六条查账征收征管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账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三)账簿凭证保存完整,且能准确核算原矿开采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购数量和经营成果的;

(四)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核实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填报《资源税征收方式认定表》由县(市)、区局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第七条对财务制度不完善,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矿石开采数量、产品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产品收购数量和单位经营成果,但具有合法开采、纳税手续的纳税人对其认定为查定征收方式,由县(市)、区局审批。

第八条对于小规模的群采或无固定采点、无合法开采、纳税手续的纳税人,对其认定为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由县(市)、区局审批。

第九条认定为自核自缴征管方式的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资源税,于征期内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条认定为查账征收征管方式的纳税人,每月初10日内主管税务机关要责承专人对企业铁矿石的开采、销售或加工数量进行查账核实。查账核实的数量与测算的实际开采、销售或加工数量(即采用球磨机、耗电量、炸药等折算方法折算的数量)基本一致的按账面记载数量计征资源税。如查账核实的数量低于测算的实际数量5%的要按测算的实际数量计征资源税。

第十一条认定为查定征收的纳税人选择以下方法测算计征税款:

(一)单采不选的纳税人测算方式为以下两种:

1.以炸药耗用量推算铁矿石产量并据以计算征收资源税。每公斤炸药生产铁矿石数量的折算比由各县(市)、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幅度内自行确定。

地下开采:2-3吨/公斤炸药

露天开采:3.5-4.5吨/公斤炸药

2.根据矿点(井)设计、矿石储量、可采量和矿井井口面积及矿井月掘进进度计算矿石开采体积,以开采体积(立方米)乘以所采矿石比重(吨/立方米)计算矿石开采数量。

(二)采选一体的纳税人选择以下方法测算计征税款:

1.按球磨机型号和耗电量测算生产铁精粉数量,然后再根据每吨铁精粉的耗电量测算加工一吨铁精粉耗用的铁矿石数量。

第十二条采用定期定额征管方式的用以下方法测算定期定额:

根据矿点设计、矿石储量、可采量、矿石品位、井口面积或采面面积及掘进进度计算矿石开采体积,以开采体积乘以矿石比重(吨/立方米)来测算月采铁矿石数量。铁矿石比重各县(市)、区可根据采点矿石品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凡是以月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其月定额必须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以正式文件批复。

第十四条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其月定额要从严核定,促使其建账管理。凡能够查账征收或查定征收的不得采用月定额征收方式。

第十五条实行查定征收或月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停产或部分停产,要以正式文字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核减应税月份或调减税额。

第十六条自核自缴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申报的应税数量及应纳税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比照同类企业按月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已安装矿产品监控系统的企业,根据矿产品监控系统传回的数据,同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凡监控系统数据和企业申报数据相差±10%(含)以上的立即下户核实,写出书面报告报单位负责人;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立即上报上级,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提交稽查局处理。

第十八条严格代扣代缴的管理制度。凡收购未税铁矿石的纳税人一律在收购环节按有关规定为税务机关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的铁矿石是否完税依能否提供资源税甲、乙种证明为认定标准。

税务征收机关要按月检查核实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凡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扣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要对扣缴义务人补征并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认真落实《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完善征缴管理机制:

(一)甲、乙种证明的开据权限和程序严格按《办法》规定执行。越权开据或不按规定程序、手续开据的要追究开据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二)甲、乙种证明的填开和使用一定要规范。凡有关内容或栏目填写不全或使用复印件的一律做无效处理;

(三)甲、乙种证明要由专人保管和开据,并按《办法》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台账,以备核查;

(四)县、区税政部门每季对甲、乙种证明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记录存档,市局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各征收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加收滞纳金、扣押、罚款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防止偷、欠税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基层征管单位对采用耗电量法测算资源税的纳税人,吨铁精粉耗电量低于60度的每年入户检查不得少于2次。各县(市)、区局对基层征收单位政策执行及征管情况要定期检查。市局每年组织一次抽查。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详细、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或征收管理制度。

篇(4)

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同时《征管法》第八条对纳税人的权利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时,既要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不造成税款流失,但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问题

1、如何解决实际征管中事前核定与事后核定问题,以保证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原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且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还规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发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情形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我们认为这种事前鉴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鉴定证据不足。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经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的,一般实行按季申报,按年汇算清缴。准确计算税基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内(新办企业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纳税人的第一次申报并未完成,难以界定申报是否准确、足额,也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可能。

其次,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要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应该是以一个经营年度为基期,三个月内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核算状况。对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处罚,但并不能作为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一个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范人、引导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核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也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时间要求不符。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汇算,年未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纳税评估。如果仅仅是对当年情况评估,会造成多头检查,并且纳税人上年实绩不能作为参考依据,与税务机关应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适应新时期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日管中,应采取按期预缴,事中鉴(初)定,事后认定,跟踪管理,汇查并重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与《征管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又能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但对未设置账簿或无能力、不愿意设置账簿的,可实行年初核定,年未调查测算,按年递增定额税款的方式,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从哪些方面界定和细化核定征收范围中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具体标准;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主要是采用纳税人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对什么是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理解却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给同一地区不同主管机关或分属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带来了极大的不平衡。笔者认为,作为税务机关,在办理所得税资料界定时,应注重《征管法》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统驭地位。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设置帐本并进行核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的九项收入必须全部按期纳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费用的归集范围可以《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即可基本认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而不能武断理解为有一张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俗称的白条)就作为鉴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税务检查人员能根据税法通过相关科目进行准确调整的,都不应该认定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鉴定中,对收入总额核算的界定应该是全面,对成本费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凭证齐全,保存完整。这样做可以保证部分纳税人在实行06版《企业会计准则》后,因政策分离越来越大而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3、哪些行业、哪类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查和近几年实绩,从行业来看,一般大中型国有企业、粮食收储行业,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货物运输业不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类型来看,一般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商品零售业、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产开发业、小型采掘行业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哪类纳税人适合定率征收,哪类纳税人适合定额征收;我们认为对设置帐簿或收入、成本能够查实的纳税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较适宜。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适宜采用定额核定的方式。

5、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也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新法实行后,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绝因不同纳税人部分适用相关政策而造成的税收政策歧视。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1、各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实际执行标准;我市统一执行滁地税[2005]110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

2、近年来当地分行业利润率情况;⑴建筑行业利润率一般10-18%;⑵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业7-10%⑷粮食购销企业0.3-.08%⑸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利润率6-13%⑹商品零售业5-9%⑺机械制造业4-7%⑻交通运输业6-11%。(以上数据来源于汇算清缴和税务重点稽查案例)

3、如何进行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细化必须根据行业、地点、企业规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垄断地位来进行。我们认为总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幅度,具体标准可以由县一级税务机关在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测算后实施。行业分类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分类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来进行。

4、如何确定兼营多种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对兼营多种行业不能分开核算的,可以以主业为准进行核定,主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必须超过50%;对按要求分别核算的,可以对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进行界定。

三、关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1、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程序和时限问题可以采用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进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与所得税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等)有效衔接;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分类管理。对没建帐的,可以通过稽查选案的办法,加大稽查力度,促进其建帐建制;对已经设置帐并进行核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3如何细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定率或定额);对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调整后能够查实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对未设立帐簿或发生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仍拒不申报或申报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额核定的办法。

四、关于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确定与调整问题

1、税基如何确定所谓税基,就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在实行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核定的税基越接近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成果,也越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收入、成本费用能够查实的纳税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费用,参加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利润情况进行确实

2、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税务机关认定后,应当及时调整应纳税额。这是《征管法》第八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赋予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也是对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显失公正的一种限制,从税收行政争讼的角度说,也是对税务行政机关的保护。对纳税人发生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我们认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也应进行相应调整。重大经营情况变化不仅仅包括企业自身情况,还包括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和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走向等。因为最终决定应税所得率的主要指标是纳税人盈利率,根据纳税人的市场平均盈利状况及时调整应税所率,是税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则在日管中的重要体现。

3、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明确纳税人的申报调整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必须明确纳税人调整后的应纳税义务,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这是《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保护,也是量能课税、依法征收原则的体现。对纳税人未按调整后应纳税额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条、第68条进行处理,这是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处罚,是保障国家税收刚性得以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权不受侵害,引导和规范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不断提高全民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比较有效征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纳税人就有权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以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模式,优惠政策是从有利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鼓励纳税人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提高综合国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应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考虑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建议采用定额享受的办法。

六、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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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

,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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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成本费用核算复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利润等特点,且建筑安装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合同,项目经理承包,以项目经理部为单位,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后,经营成果归项目经理所有。加之大部分企业帐务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2010第一季度,我们以“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在全市的执行情况”为课题,组织人员在上饶市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管现状

XX年年该市共有企业征管总户数为685户,征收所得税额为5817万元,其中:跨省、市(地)外来经营户在本地纳税的户数为231户,征收所得税额为67万元;外出经营户回本地纳税的户数为95户,征收所得税1036万元。

近年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把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作为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长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饶市地税局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分析总结建筑安装业市场的特殊运行规律,结合自身征管实际,制定了《上饶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按施工项目进行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政把关、全程监控、分级认定、分级年鉴、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一是建好台帐,管好税基。首先做好纳税人各种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类管理,加强对各种信息数据的评析和纳税评估;其次,在总局和省局要求建立12个台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控管台帐》、《建筑安装企业分户征收台帐》、等管理台帐,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二是加强协调、源泉控管。与国土、房管、城建、发改委等部分保持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最新情况,摸清税源底数,防止了税款流失。与国税税政部门建立了联系制度。在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统一税负标准,协调征管范围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完善制度,强化征管。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了征收方式鉴定和年检办法;加强外来建安企业的管理。强化报验登记手续,明确纳税地点,统一税负标准,加强内查外调。四是双向监控,以票控税。制定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专用发票一律由地税机关代开,建设单位向建筑安装纳税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按发票上开具的工程价款金额征收税款。

二、当前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主索票意识薄弱,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表现在市镇工程上,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开票,拖延开票,项目漏申报,收入不入帐、少入帐,偷逃税款。

(二)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纳税申报不真实。企业报送税务机关的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较低:如为招投标需要、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便于筹资等目的,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结算,或延迟结转,或提早估价确认;向下属非独立核算工程队、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分包转包单位、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按规定确认、申报营业收入;企业成本核算混乱,为挂靠单位“以票换票”开票时,挂靠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发票严重失实,与工程项目实际严重不配比;为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能分摊到每个建设项目,完工工程结转成本、费用时,费用分割不清;假发票、收据、白条列支费用大量存在,如一些机械租赁费、临时用工支出等,人为操纵损益,控制报表有关数据,使得会计报表数据来源严重失实,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和总体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纳税人。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特别是对外地工程,难以确定工程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主动性不强。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分包、转包合同签订、保管不齐全,分包、转包工程完工结算无合法票据,企业往往以预付帐款结转分包、转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极不规范。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效果不明显。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未能完全落实到位,以各类收据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票开具、接受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现实经济活动中,明明是按进度结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却开具“预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明明应该“料、工、费”合并计征税款,纳税人却只就施工费开一张建筑发票入账,建筑材料部分以商业销售票代替;明明是甲地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却用乙地开具的发票也能一样结算;工程承包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购进建筑材料时,为压低材料进价,往往以不要发票为前提。

(五)日常税源监控缺位,日常评估稽核不到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地处各乡镇的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手续不全,无法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取得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税源监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都以建设项目单独建帐核算,部分帐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项目纳税评估实地稽核难以开展,即使进行评估稽核,质量也不高;施工企业自身没有工程队,到外地施工,雇佣临工的劳务费用,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大都列一张临工工资单,白条入帐,列支随意性较大。

(六)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

(七)现行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不合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出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税收管理政策存在缺陷。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这一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对外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227号文件规定:“建安企业到本县(区)外施工的,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仅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就可脱离经营地的管辖,但事实上形成了建安企业管辖权的双主体,即流转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管辖。施工项目与税收管辖权的分离,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不同,必然导致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税负不公也就在所难免。这也就给了纳税人选择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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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的几点启示

企业所得税是我们地税征收的重要税种,所占整个地税税收收入的比例较大,各级税务机关都十分重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效果也十分显著。但是,作为近些年强势发展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十分困难,在各行业税收管理中处于弱项、末项位置。在今年轰轰烈烈的行业税收整治中,我们始终把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税收整治作为重点来抓,把省局、市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税收整治精神落实到位。在整治中,注重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指导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清理整顿,在严、实、细、狠上下功夫,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  加强指导是确保两行业整治顺利进行的保证

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历来是税收管理的重点,但在税收征收上又是十分棘手的难点。针对这种情况,从今年行业税收整治工作一开始,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就把房地产业和建安业的税收整治作为重点内容加以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对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税收整治工作给予全方位的指导。一是思想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按率征收的指示精神,指导全局干部转变思想观念,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一方面认真组织科所长逐条学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深刻领会上级指示精神,另一方面仔细分析辖区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业经营状况。通过分析讨论,积极引导大家认清当前形势,明确目的任务,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指导思想上来,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按率征收是上级的重要决策,符合行业发展的实际,因此,必须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全身心地投入。二是政策指导。针对市局下发的两个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组织有关科室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对各科所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普遍问题采用统一培训的方式进行解决,一些特殊问题,请示上级机关后妥善解决。通过有效的政策指导,使全局干部熟练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把握政策要点,确保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方法指导。局领导十分重视两个行业整治的领导艺术,特别重视加强整治各阶段的环节管理。上半年整治以来,共召开19次科所长会,专题分析两个行业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办法,及时指导有关科所正确把握重要环节的税收管理,同时针对行业经营状况和不同特点,制定了《关于加强行业整治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行业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在两个行业整治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都建立了相应的应对之策和临时预案,在工作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四是宣传指导。在内部人员全面掌握政策、方法的基础上,对所辖的全部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展开宣传攻势,使上级政策深入到两行业的所有企业。首先,召开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法人代表座谈会,宣讲有关政策规定,听取企业意见,讲解整治的重要意义,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方法公开。其次,以管理科为单位,组织企业财务主管进行政策培训,进一步学习上级有关规定,吃透政策规定,掌握具体步骤,做好整治配合工作。

二、  深入检查是两行业整治顺利进行的关键

两行业共同的特点是经营收入数额较大,成本费用难以掌握,因此,在搞好宣传的基础上,我们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调查,摸清底数,为全面整治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业奠定了基础。一是明确职责,实行责任制。采取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划分范围、责任到人、三级签字认可的办法,抽调50名业务骨干组成25个调查摸底小组,分别对××户建安企业和54户房地产业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其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方式等基本情况,取得了第一手资料。二是区分层次,重点监控。对年纳税50万和年亏损50万的业户进行重点监控和稽查,进一步探索和掌握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的经营规律,摸清税收管理现状。三是加强复查,全面突破。在上半年初步清查的基础上,从第三季度开始,组织各管理科(所)和稽查局分别对所辖××户房地产业和24户建安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采取边检查、边规范的办法,收集整理各项资料,把两行业项目摸清、内容摸细、规律摸透,切实把按率征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