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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出资评估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09 08:33:2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无形资产出资评估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无形资产出资评估

篇(1)

一、无形资产驗资业务风险的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驗资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在驗资过程中由于违约、过失、欺诈等原因,出具不恰当的驗资报告,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对注册会计师来说,应当针对以下几种无形资产驗资情况具体分析其可能遭遇的执业风险:

(一)出资设立时的无形资产驗证风险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无形资产入资的,其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企业可以用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及采矿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设立出资,但必须评估作价。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股东要求中介机构对出资的无形资产的评估值满足注册资本要求的情况。由于评估责任不能替代或减免驗资责任。因此,在对无形资产出资的驗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查阅评估报告,核实财产的产权归属。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该土地使用权是否满足出资的资格,已用作抵押,涉及诉讼的土地不能用作出资,有产权证书是否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应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让手续,否则不予以确认其出资。在实务中,还有以公司名称、企业品牌、长期客户、特许经营权协定等体现市场竞争力的无形资产出资的,按照评估价值或者约定的价值入资,注册会计师在核实这些资产的价值时,要考虑无形资产的收益能力、发展前景、市场供需情况等多种复杂、易变的因素,真实公允地反映其价值。

(二)兼并收购中无形资产的驗资风险

并购作为一种企业快速提升核心竞争力和获得发展的重要途径已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专利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为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核心资产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企业并购动因。但是无形资产的会计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成本计量根本无法揭示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如IBM在收购莲花公司时,莲花公司的账面资产价值仅为5000万美元,而收购价达到35亿美元。并购价格与被并购企业的账面价值产生极大的差距,表明无形资产不能很好在反映企业某一时点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其真实的价值。无形资产交易价格是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协商产生的双方均可以接受的价格。这种交易价格的特殊性,会引发企业的关联交易或者是操纵价格,可能使得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交易价格远远背离了其真实的价值。并且无形资产的内涵智力资本和知识具有积累性和沿袭性的特点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可升级性,评估人员选择的评估参数随意性很大,这些无形资产价值的可能会被过高的估计(或者低估),导致评估无形资产的结果不真实、不可靠。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驗资时,要认真审驗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合理、真实等。如果过度依赖资产评估报告就会出具不真实、不准确的驗资报告。

(三)增资扩股中的无形资产驗资风险

增资扩股时驗资的审驗重点在于出资行为的真实性,与设立驗资相比,增资驗资时,识别和排除被审驗单位以自有的无形资产或第三人的无形资产做虚假出资有一定的难度。增资驗资时,由于企业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积累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当企业筹资无望又急于增加注册资本时,就可能以自有的资产或第三人的资产假充投资资产提供审驗,或以购买行为冒充接受投资行为。以无形资产增资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应办理的产权登记、产权转让手续的无形资产,是否已经办理;二是经评估入价的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股东所有,评估价值是否是各方所确认的,不能将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作为增资;三是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查阅技术鉴定书,四是审驗当前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以及在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内是否进行了摊销。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形资产驗资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驗资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无时不需要敏锐的专业判断能力。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越强,其驗资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就越小。而驗资人员专业业务水平不高,必然带来驗资风险。由于无形资产本身具有无形性、种类繁多的特点,如由企业开发经营的成果、企业形象、企业文化、信息资料和商业机密等,涉及的领域庞杂、影响因素众多,并且企业有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能完全提供这些无形资产的相关资料,使得注册会计师不能够搜集到完整有力的驗资证据。而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专业性又极强,即使注册会计师收集了很多这方面的资料由于专业的限制,不能够有效的判断这些证据的真实价值。这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在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准确而有效的价值判断时面临很多难题,产生驗资风险。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三个原则,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而在对无形资产的确认驗资过程中,由于无形资产操纵的空间大,为了争取客户和经济效益,使得注册会计师其独立性受到诸如经济利益、关联关系、外在压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干扰,导致其在驗资的过程中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性,甚至是在客户的要求下,违背原则,为客“出谋划策”或者是“串通舞弊”,出具不负责任的驗资报告,最终导致巨大的驗资风险。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认识无形资产驗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执业判断能力办理驗资业务,规范执业,控制和防范驗资风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从源头防控风险,慎审选择客户

防范和控制风险要从源头做起,必须对客户进行慎重选择。多数情况下驗资业务接触的是新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这些驗资项目时,要对他们的组建情况深入的了解,沟通交流的问题要全面细致,尽可能的考虑到各个方面的风险点,降低事务所风险。另外要明确委托方的驗资目的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还要加强对被审驗单位管理层诚信度的考虑,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本结构中,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较大,要综合考虑这些委托单位社会信誉,对驗资项目事前进行风险评估,不盲目行事,提高风险意识。

(二)从流程过滤风险,强化质量控制

驗资风险中的风险和漏洞主要是因为缺少规范的驗资行为以及不严格执行驗资程序导致。要防范和减少驗资风险,要区分不同的驗资类型和出资方式。就无形资产而言,其具有变化大,容易受外在因素的影响,不仅要考虑其账面价值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真实准确的获取充分且恰当的驗资证据,完成各项审驗程序,编制审驗底稿。事务所对于驗资业务的各环节都要监督和审核,从接受业务到制定驗资计划,进行审驗程序都要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出具驗资报告严格执行多级复核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注册会计师追加审驗程序,补充取证,避免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驗资报告。做到从整体到具体流程的全面质量管控和提高,以保证驗资报告的质量。

(三)从软件打造实力提升专业能力

事务所驗资业务对象包括了各个行业、各个专业,对从业者的敬业精神要求相当严格。所以要强化驗资者的后续教育,提高执业技能与道德修养。无形资产的驗资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专业性、创造性和复杂性,要求提高驗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扩大知识视野,并且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而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要求驗资人员要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政策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使他们的执业能力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在驗资业务的疑难问题上游刃有余,规避驗资风险。同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的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和加强对违规的处罚力度,促使驗资人员在对无形资产的驗资过程中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恪守职业道德,抵制诱惑。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监督和引导,加强事务所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坚持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驗资人员的社会责任感,降低驗资风险,保证驗资质量。

篇(2)

非货货出资未经评估、出资未及时到位、验资报告存在瑕疵、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限、划拨土地出资等问题均属于常见的出资不规范情况,而以公司自身资产增资、资产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重复出资,甚至是成立日期倒签、以报废资产出资等则属于处理手段相对较为复杂的情况。尽管企业的出资问题瑕疵形式多样,但解决方案毕竟还是有规律可循的。结合对企业私募融资和中报上市前进行全面辅导和纠正的工作经验,以及上市中介机构对出资瑕疵问题的常见处理思路,我们总结出以下六个解决出资问题的基本原则。

第一,无论属于何种出资瑕疵,企业应首先确保出资的确实到位,如果需要相关股东补足出资的,要以后续投入或股权转让等方式使资本到位。对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样几种:一是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现金资产补足或应付股利补足等方式),二是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三是以债权补足。

现实操作中,以债权补充出资的案例比较少,也比较会受剑证监会的特别关注,因此以此种方式补足出资务必要明确债权形成的真实基础。特别的,对于以非公司自身财产出资的情况,如以报废资产出资但该类资产仍有使用价值,应确保资产在出资时被纳入了评估范围并经评估机构确认其具体价值,此种出资方式需要该资产所有权单位出具说明,明确将该资产投入新设企业,即明确其权属,也是使资本确实到位的重要方式。

第二,公司应确保获得验资报告对补足出资的情况进行证明,或拿到经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情况的复核报告。

第三,尽管《公司法》条例中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由责任股东承担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主体未来出现不必要纠纷,上述责任股东或相关股东应该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承诺不追究出现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这一方案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是:出资从法律性质上而言,本质上是一种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资,增资股东亦对已成立的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按照有关协议切实履行的义务,出资首先是这种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履行。

第四,公司需要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资产所有权单位所出具证明或相关文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请主管工商部门出具相关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对出资瑕疵问题进行说明,明确公司此问题已规范或已得到妥善解决。

第五,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出资问题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申报或引致其他风险。

篇(3)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 对外投资; 会计处理

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及非专利技术五种。在2005年颁布的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扩大到了货币及非货币性资产,具体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一、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历史沿革

为规范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后的财务处理,国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作出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阶段

1.财政部于1997年12月19日《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第一次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企业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固定资产按评估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计入“长期投资”科目。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2.1998年6月24日,国家财政部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延续了上述72号文对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当期损失。

3.1998年12月28日,财政部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中规定:以非现金资产出资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4.1999年1月21日,国家财政部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以下简称“2号文”)中进一步明确,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其营业外支出。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阶段

1.自1999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不久,各种漏洞充分暴露出来,最为突出的是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原则大做文章,大规模地操纵利润。为杜绝此类现象,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国家财政部于2000年组织专家对投资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投资准则改变了非货币资产广泛运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方法,全面采用了账面价值的计价方法。准则规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规定确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修订的投资准则于2001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

2.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及会计核算与同期实施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保持一致,以非货币易原则,采用账面价值的计价方法。

3.2003年3月17日,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制度》中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处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三)新会计准则下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计价并存阶段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分为三大类:

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以转让非货币资产作为合并对价,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转让的非货币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会计处理主要采用购买法。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企业合并准则规定,该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

3.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2001年旧准则的非货币易有显著差异,旧准则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是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而新准则重新引入的公允价值计价基础,对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对于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涉及补价及相关税费的,则相应增加或扣减)。

二、各阶段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方法评价与思考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阶段

由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以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一般不会产生股权投资差额,从而会计处理相对简单。66号文将72号文中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在处置长期投资时计入投资收益变更为计入资本公积,将评估增值归属于所有者权益,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对外投资实际收益,并且考虑了评估增值部分的应纳所得税情况,将增值应纳税款计入递延税款科目,在收回或处置该项投资时确认并缴纳所得税。但是,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企业可以利用市场不完善和监管的漏洞,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以及虚增资产的情况,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阶段

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会计制度均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以非货币易原则,全面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对于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将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进行摊销;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可以说,准则及制度对这方面的规定很好地贯彻了谨慎性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操纵利润、粉饰报表,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但是,分析准则与制度规定,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这一事项,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处理原则并不相同。投资方按规定以非货币易原则确定投资成本,而被投资方接收投资,并不能以非货币易原则确定资产入账价值。根据规定,接收投资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均以双方确定的价值入账,即公允价值。投资方采用历史成本计价,而接受方采用公允价值入账,两者必然产生差异。首先对于同一事项不按同一原则处理的规定缺乏严谨性,不能真实反映资产转换过程的真实信息;其次,准则与制度均未通过核算将这种差异与其他原因造成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一致的差异区别开来,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社会会计信息的失真。

(三)新会计准则下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计价并存阶段

新会计准则对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采取了权益观和收益观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的方法。首先,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由于是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内部多个权益主体的整合,所以转让非货币资产作为合并对价时,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这样做可以避免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利用企业间的关联性,在合并过程中人为操纵,提供不真实的公允价值数据,造成虚假的合并财务信息;其次,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可以定位为不同主体的产权交易,所以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完全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这样对于市场经济下,利用财务信息真实有效地反映企业之间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由最初全面公允价值计价基础到全面账面价值计价基础,最后在新会计准则下区别不同情形分别不同计价基础,正是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不断与国际接轨、融合的过程。同时,对于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君彩等.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实务应用[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S].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篇(4)

虚拟企业简易会计是指一种为了反映、监督、预测、决策、分析、考核短期型虚拟企业和联盟型虚拟企业的资本构成、技术构成、资产构成、成本耗费、税务计量、经营成果的形成与分配的核算模式。笔者借鉴以美国、英国为典型代表的“投资主导型”会计,设计虚拟企业简易会计,其特点是会计准则由社会各专业团体负责制定,强调会计准则为投资者服务,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有助于对虚拟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

二、虚拟企业简易会计制度

虚拟企业简易会计核算应当以虚拟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其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以合作期间的技术网络、生产网络、营销网络为前提;以公历制,按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合作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以虚拟企业成员确定的货币币制作为记账本位币,其他成员所在国货币一律要换算成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记录的文字采用虚拟企业成员确定的文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不使用“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递延税项”等跨期摊配类科目;不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不采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包装物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调整类科目,将折旧摊销直接减少各项资产;资产减值直接作损失处理,冲减当期经营成果;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采用电子网络技术处理并进行电子介质备份,同时用纸介质作备案;解体前应计提虚拟企业的会计档案的保管费用。

三、虚拟企业简易会计科目

由于虚拟企业的特性及其会计制度的局限性,虚拟企业简易会计科目宜粗不宜细,宜少不宜多。具体设置:资产类科目:货币资产、存货资产、投资资产、债权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类科目:银行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薪金、应付税金、应付利润;权益类科目:资本、资本溢折价;收入类科目:经营收入;费用类科目:成本耗费、比价损益;成果类科目:经营利润、利润分配。在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虚拟企业简易会计的账务处理

1.资本构成的账务处理。虚拟企业成员可用货币、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等各类资产出资,但出资应当是虚拟企业成员的合法财产。虚拟企业成员应当按照虚拟企业电子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虚拟企业成员若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按照选定的币种,按直接标价法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成员用非货币方式出资需要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本评估。虚拟企业接受其成员投资时,账务处理为:借:货币资产、存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记账本位币);贷:资本——某虚拟企业成员(虚拟企业选定币种计量单位×他国货币交换比例)、比价损益(“比价损益”有时可能在借方)。当成员退出或虚拟企业解体时,做上述反方向会计分录即可。

2.虚拟企业技术构成的账务处理。虚拟企业的设计、生产、经营、销售等网络技术构成由虚拟企业成员共同提供,但不得以侵犯他人网络技术为原则。虚拟企业成员的网络技术可用货币计量进入会计核算体系,应在接受网络技术时,借:无形资产——××技术(评估价值);贷:资本——某虚拟企业成员(评估价值)。退出时做上述反方向会计分录。

3.虚拟企业采购本企业品牌的账务处理。虚拟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设计、生产技术交给本企业确定的生产厂家进行生产时,一般不作账务处理,只做备查记录。按照本企业与生产厂家签订的品牌产品的数量、质量、完工期等具体协议采购本企业品牌产品时,借:存货资产(采购价值);贷:货币资产、应付账款等(采购价值)。

4.虚拟企业成本耗费的账务处理。虚拟企业在设计、流通、销售中发生成本耗费时,借:成本耗费(实际耗费额);贷:货币资产、存货资产、投资资产、债权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际耗费额)等。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包装物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等时,采用直接减少各项资产的方法编制上述会计分录,便于各会计期间掌握各项资产的增减情况,提高透明度。

5.虚拟企业销售品牌产品的账务处理。当虚拟企业出售品牌产品获得经营收入时,借:货币资产、债权资产(销售收入额)等;贷:经营收入(销售收入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成本耗用(采购价值);贷:存货资产(采购价值)。

6.虚拟企业经营成果与分配的账务处理。虚拟企业的经营成果由经营收入与成本耗费所构成,在结转“经营收入”时,借:经营收入(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贷:经营利润(经营收入本期发生额合计)。当结转“成本耗费”时,借:经营利润(成本耗费本期发生额合计);贷:成本耗费(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若“经营利润”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则为虚拟企业的当期经营利润,否则为当期经营亏损。

虚拟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应由成员单位依照虚拟企业的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或分担,且必须在虚拟企业成员生产经营期间(即解体之前)分配或分担完毕,不留任何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的尾巴。若要再次合作,则重新建制建账。虚拟企业损益的分配与分担

按下列方法处理:按原始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适用于投资额在虚拟企业存续期间不发生增减变化,且各成员在虚拟企业的劳务量相同;按年末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适用于各成员在虚拟企业存续期间有提用投资额的情形,且各成员在虚拟企业的劳务、管理方面付出了大致相等或完全相等的劳务量;按加权平均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适用于各成员在虚拟企业期间既有追加投资、又有抽走投资的情形,且成员之间的责任与义务相等或大致相等;按固定比例法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要求各成员的投资、劳务、管理方面的投入量固定不变;按平均分配法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要求各成员的权责利完全相等;先按投资资本付息(股利),后将剩余部分再平均进行分配和亏损分担,适用于各成员投资额完全不相等,且各成员的职责大致相等或完全不相等的情况;先按薪金(效益工资)、奖金、津贴分配,余额再平均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适用于各成员在劳务、服务、管理诸方面所付出的劳务完全不同,但各成员的投资额完全相等或大致相等的情况;先按资本付息,后按薪金、奖金、津贴再平均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适用于各成员在投资、劳务、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完全不相同的情况。其会计分录为:借:利润分配;贷:资本、货币资产等科目。

7.虚拟企业税务计量的账务处理。在税收方面,由于各国家、各地区、各行业、各所有制的税种、税基、税率、税期不同,应采取“一竿子到底”的原则,按各虚拟企业成员的计税所得额与一定比例计征所得税,既简便易行,又可防止偷税漏税事件的发生。税款缴纳,各虚拟企业成员不得自行处理,应由虚拟企业统一计缴。计提时,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税额);贷:应付税金(应交所得税税额)。上交时,借:应付税金(应交所得税税额);贷:货币资产(应交所得税税额)。

篇(5)

摘 要 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来源不同进行了划分,对其初始计量进行了不同类型的规范。2010年7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后者是对准则内容的延伸和完善,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实务处理更加统一、合理。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剩余股权 准则

一、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以现金出资

用现金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以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支付的价款中含已宣告发放而尚未领取的股利,还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此种情况下不影响企业利润,所以不涉及纳税调整。

(二)以固定资产出资

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当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其他单位投资时,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公允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公司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投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科目,同时,按账面摊余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公允价值低于账面摊余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者按公允价值高于账面摊余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应纳税额的各项因素分析

(一)资产评估增值、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中,往往涉及到出资物资经评估后的增值、减值而引起的纳税调整问题。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投资的企业以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账面价值,即作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使该项固定资产比在原企业时少提折旧,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亦即因此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固定资产出资为例说明此问题。

例1:甲公司以一台设备对乙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该设备的账面原值10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评估价值40万元,假定该设备尚可使用5年,无残值。乙公司在以后5年中累计计提折旧40万元,甲公司列支营业外支出40万元(原值100万元一累计折旧20万元一评估价值40万元),两公司5年会计在税前列支固定资产成本80万元。如果不发生该笔业务,甲公司列支80万元(原值100万元一累计折旧20万元)。因此,从总体上讲,两企业合计在税前列支的成本没有变化。

当然,如果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则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不影响当期利润。承上述例1中,将设备的评估价值确定为9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对甲公司来讲,资本公积增加10万元,并未影响公司利润,也未多缴所得税;乙公司累计计提折旧90万元,税前列支固定资产90万元。如果不发生该笔业务,则甲公司将列支80万元。由此可见,从两个企业整体来看,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10万元。

(二)应收股利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投资企业应在收到发放股利的通知时确认投资收益,并计算缴纳所得税。而股利的分配是在税后进行的,即企业应收的股利已在原企业缴纳所得税,如果其所得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不必再计算交纳所得税;但当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时,需补缴所得税。

(三)投资收益

当企业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按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份额有差异,应据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记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在该项投资年限内摊销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如无约定年限,按贷方不低于10年的期限,借方不高于10年的期限摊销记入投资收益,分别作纳税调整。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持股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解释4号》,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减资使得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要进行追溯调整;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不需要追溯调整。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损益的计算,原企业准则没有进行具体说明,财会[2010]15号文件规定,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并限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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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1.核算基础存在局限性。我国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规定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一些资产产权、债权、债务的情况没有核算或者核算的比较粗略:如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应付工程与设备的质保金、应收学杂费、应收横向科研经费、贷款预算利息等难以在报表内体现,即当期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内容未列入报表,从而使核算的内容不够完整,提供的信息比较简单。

2.内容不全面。高校内存在多个报告主体,一般说来,一级财务报告主要反映教学、科研两方面的财务状况,而结算中心、校办产业、基建、后勤等二级单位财务报告没有或部分合并到学校一级财务报告中,因此在财务报告的整体信息披露上,不能全面地反映高校的资源状况、负债和净资产全貌及资金使用效果,如庞大的固定资产及其使用情况、举借债务的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等。

3.体系不健全。以2007年某省高校部门决算报表为例,包括财决主表15张(主要由预算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构成),财决附表10张(包括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表、资产情况表、非税收入征缴明细表、基本数字表、机构人员学生学员统计表、基金增减变动表等),补充资料表5张,报表的设计多是从国家宏观调控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角度来考虑,缺乏对若干重要附表的规定,对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也只作了简略提示,财务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很不充分。

4.未反映绩效与成本信息。高校财务报告应反映高校的管理绩效,以帮助使用者评估高校“消耗量多少资源”、“消耗在什么地方”及“提供了多少有意义的商品或服务(产出)”和“取得了什么成效(成果)”,我国现行高校财务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此类信息,尤其是关于产出和成果方面的信息。除了不能提供绩效信息外,现行高校财务报告也缺少分析,不能提供与绩效评价相关的教育成本方面的信息,由于支出机构不能了解到支出成本,因而不能做出努力使成本最小化。

二、改革的目标

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逐步深入,预算管理更加强调公共支出的效率和有效性,加强预算支出的绩效管理将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的重点。作为非盈利组织的高校,其财务报告总体目标必然以绩效为导向,即不仅要提供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还应当提供反映高校财务状况及变动情况、教育培养成本以及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的信息,以便客观考核评价各个高校的受托责任与受托绩效。其次,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渐形成了国家财政拨款、学生交费、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多元化投资办学格局。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如政府及主管部门、学生及家长、银行及债权人、社会捐赠者等都需要掌握和了解高校财务报告信息,因此,高校应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的全面报告体系,以满足多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在高校财务报告的具体目标上,应涵括以下方面:(1)向使用者提供反映学校资产和负债规模、构成及流动性,净资产规模、构成及其变动等方面的信息,用以评价学校的财务状况。(2)向使用者提供学校收入、支出及成本,以及培养学生层次、数量、质量等方面的信息,用以评价学校收支情况、提供教育服务的业绩、效率与效果。(3)向使用者提供学校现金收入、流出及其增减变动净额方面的信息,以估量学校现金流量前景、持续运作能力。(4)向出资人和捐资人提供学校净资产及其变动情况,及对出资和捐资使用情况的专门信息,以助于他们做出是否继续出资、捐资的决策和评价学校净资产的保全情况、持续服务的能力,以及经管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改革的思路

1.改革会计核算基础。高校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原则应逐步走向权责发生制,使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更真实可靠。如对于欠交的学费按学生收费软件中统计数挂应收款处理;按《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折旧年限,对设备及房屋建筑物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对更新换代较快的电子设备还要采用加速折旧法;设置“预提费用”、“应付设备款”等科目,一方面使收入与费用配比,另一方面使账外的债权债务能在账簿与财务报告中得到反映。

2.确定报表主体和编报范围。以学校为主体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全面反映学校财务状况。高校是独立的法人,年末资产负债表应合并所有校内独立核算非法人的二级单位资产负债表,在抵消内部经济业务往来的基础上,编制合并的资产负债表,综合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与校本部核算基础不一致的二级单位报表,可在合并报表内增添“其他资产”、“其他负债”、“其他净资产”等栏目综合反映。同时,将表内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分开填列,更清楚地反映资产负债流动性情况。

3.增设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收支明细表并不能真实地反映高校的现金流量情况,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教评估工作的开展,高校对基建和设备的投入巨大,加上日常运转经费,高校资金通常会出现紧张状况,这就使得高校管理层非常关心现金结存和增减变动情况,以有效的调度使用货币资金,避免出现因集中还贷造成现金周转困难或调入资金停滞积压形成浪费等现象。结合高校实际发生的业务内容,笔者认为现金流量表可设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缴拨款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四大类项目,然后分析当期货币资金与对应科目的发生额及该项业务的经济性质,将各类活动产出的现金流分类归总填入现金流量表相关栏目,这样就把收入和支出等会计信息转换为衡量学校支付能力,偿债能力的现金流量信息,可向报表使用人揭示有关因融、投资等产生的货币资金实际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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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实收资本;纳税筹划;财务处理

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因而在投资者足额缴纳资本之后,企业的实收资本应该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

一、实收资本的确认

拥有一定量的资本是任何一个企业法人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这些资本主要是由企业的投资者投入资本所形成的,可供企业长期周转使用。在我国,投入资本按其投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投人资本、法人投入资本、个人投入资本和外商投入资本。投资主体可以采用国家许可的各种形式向企业投资。在我国,投资者投入资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和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前者是指投资者直接以货币资金向企业出资。如国家直接向企业拨付资金,国家、其他法人或个人以货币资金认购企业股份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外商以某种外币投入的资本。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指投资者以非货币资金向企业出资。非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入资本的计价是指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入账金额确定的方法。

企业应按照企业章程、合同、协议或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收到的货币、实物及无形资产来确认投入资本。设立公司必须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对于以货币投资的,主要根据收款凭证加以确认与验证。对于外方投资者的外汇投资,应取得利润来源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对于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物资等实物资产作价出资的,应以各项有关凭证为依据进行确认,并应进行实物清点、实地勘察以核实有关投资。房屋建筑物应具备产权证明。对于以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应以各项有关凭证及文件资料作为确认与验证的依据。外方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该按实际投资额计价入账不同的投资形式。其实际投资数额的确定并不完全相同。如果企业为非股份有限公司,则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以按如下方式计价:

1 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该以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计入资本公积。

某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货币出资36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 600 000

贷:实收资本 3 600 000

2 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当收到投资者以原材料等存货出资时,如果按计划成本核算,则应按存货的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按计划成本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如按实际成本法核算,则按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当收到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等科目。

某新设有限责任公司(假设为一纳税人,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收到乙公司按合同、章程出资的非现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一台、一项专利权和一批原材料,其中,双方确认的投入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为220万元,双方确认的投入专利权价值为20万元,双方确认的投入原材料价值为60万元,该批原材料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8.8万元。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原材料也已验收入库,该批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66万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 200 000

无形资产 200 000

原材料 6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 000

贷:实收资本――乙公司 3 000000

材料成本差异 60 000

资本公积 88 000

某企业2008年2月份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万元,估计折旧额为2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6 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 600

若该企业3--12月份计提折旧5 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 5 000

贷:累计折旧 5 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若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因此而产生的抵扣额是125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 250

三、实收资本的纳税筹划

1 资产取得方式不同的筹划

某企业面临两种不同的筹集资金渠道:一种是接受某大型集团货币捐赠600万元,另一种是大型集团向该企业注资,改变其注册资本。从税收角度,该企业应该如何选择?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接受捐赠500万元,应该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将捐赠转为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资本增资手续,按照现行所得税法规定。接受资金投入不需要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把600万元用于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也就是到工商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改变注册资本。

2 注册资本比例和投资期限的筹划

某外商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总额2 000万元。假定当年实现税前利润600万元。所得税率25%,借款利率10%。考虑两种投资方式:

方式一:外商自己全额投资,即注册资本为投资总额的100%。年终分得利润450万元(600x75%)。税后利润率22.5%。

方式二:外商只投入50%,即注册资本1 000万元。向银行贷款1 000万元。年终分得利润375万元(600×75%-100x 75%)。税后利润率37.5%。

显然,比较上述两种投资方式,方式二既享受了高回报率,又降低了资本投资风险。所以,在投资设立时,应尽可能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延长投资期限,未到位资金尽量通过向其它机构贷款解决。

3 无形资产投资方式选择的筹划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要交纳营业税;若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或虽有但其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在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征20%的预提所得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若转让这项股权,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某外商投资企业属于高科技企业。在组建初期,需要从台资的外方引进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评估价值为600万元。该专利权的引进方式有如下两种:

方式一: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购买这项专利权。根据税法该外商应纳税额为:

应交预提所得税600 x 20%=120(万元)

应交营业税600×5%=30(万元)

外商共需纳税150万元,实际获得450万元的收入。

方式二:外商以这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八股600万元。根据税法该外商可以免交上述150万元的税,而外商的补偿则可以按600万元的所有者权益从股权收益分配上获得,而我国对外商的股权利润分配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商享受到的是长期免税的投资收益。从企业的角庋讲,既扩大了所有者权益,也增强了资本实力。

实收资本中的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较难的工作,不仅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加强对新知识的掌握,提高会计的从业水平。更需要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企业会计准则条件下实收资本中的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