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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贸易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07 16:10:0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全球数字贸易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全球数字贸易

篇(1)

2016年天猫双11全球购物狂欢节1207亿元的销售额、17.5万笔/秒的交易峰值、12万笔/秒的支付峰值,是未来5年消费场景的实战性预演,背后是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最新技术力量的支持。数据驱动经济增长。从计量的角度看,PB是大数据的临界点。根据IDC《数字宇宙报告》,到2020年人类拥有的数据量以ZB(1ZB=1,048,576PB)计量。预计,随着IoT的应用普及和在线化,人类将迎来“数据核爆”。数据将如同农业时代的土地、资源、劳动力,工业时代的技术、资本一样,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技术驱动发展范式持续创新。传统工业时代形成了包括科技研发模式、标准化流水线、批零体系、物质资源消耗等在内的发展范式,在数字技术的驱动下,消费者成为推动创新的核心力量,产业模式的变革围绕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展开。在线常态化。

截至2016年,全球网民达32亿,智能手机用户达25亿,在线用户将逐步拓展到每一个角落、每一个人。到2016年6月,中国互联网网民达7.1亿,渗透率已经超过50%,日均上网达3.8小时。网络购物、支付宝、滴滴打车等已经成为路边小贩卖菜,偏远农村地区大妈购物,上班族出行的新常态,在线化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普遍存在。

1.0vs2.0

数字经济1.0的核心是IT化,互联网刚刚开始发育。在这个阶段,信息技术在传统的行业和领域得到推广应用,属于IT技术的安装期。通过推广应用IT技术,大大提升了原有经济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了运行成本。同时,成长起了以IT设备制造和相应软件业为主体的信息产业,互联网开始兴起并得到初步应用,但是没有能在全社会形成成熟的互联网商业模式。这个阶段持续到21世纪10年代。近年来,基于数字技术、以互联网平台为重要载体的数字经济发展开始兴起,我们称之为2.0时代。数字经济2.0的核心是DT化,即万物在线互联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数据成为驱动商业模式创新和发展的核心力量。数字经济2.0架构在“云网端”新基础设施之上,生长出互联网平台这一全新的经济组织,并带来了商业模式、组织模式、就业模式的革命性变化。对比1995年和2016年两个时代的主要互联网科技公司,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在技术水平、业务方向、组织架构都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

三大特征

架构在新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之上的数字经济2.0,具有平台化、数据化、普惠化三大特征。

平台化——平台是数字经济2.0的基础。依托“云网端”新基础设施,互联网平台创造了全新的商业环境。信息流不再被工业经济供应链体系中巨头所阻隔,供应商和消费者的距离大大缩短,沟通成本大大降低,直接支撑了大规模协作的形成。信息的透明使得企业信用不需要和规模挂钩,各种类型、各种行业的中小企业通过接入平台获得了直接服务消费者的机会。在物种上,成熟的数字经济2.0平台上的物种极为丰富。以阿里巴巴为例,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基础、标准的服务,大量个性化的商业服务,则由生态系统内各种各样的服务商所提供。目前,服务市场已聚集数万家服务商及服务者,为千万淘宝及天猫卖家提供服务,年交易规模数十亿,提供了包括店铺装修、图片拍摄、流量推广、商品管理、订单管理、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外包等相关服务与工具几十万个。借助数字经济2.0平台能够实现超大规模的协作。在大淘宝的零售平台上,大淘宝平台+4亿消费者+约1000万在线商家,共同构成了一个超大规模的分工/协作体系。这种超大规模的用户数,是工业时代的公司无法比拟的。

数据化——新兴的数字经济2.0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高度数据化。工业时代的公司,以IT技术为核心实现数字化,数据的流动以及在线化范围有限,数据应用场景主要局限在以自我为中心的小的生态圈之中。数字经济2.0时代,数据的流动与共享,推动着商业流程跨越企业边界,编织全新的生态网络与价值网络。正如埃森哲首席科学家齐韶先生所言:“云计算模糊了企业内部IT与外部IT的界线……公司间传统的数据与程序相隔离的状态将有望被打破,随之将出现新的商业生态和价值网络……未来五年,公司间的业务流程可能会高速增长,这反过来将有助于商业生态系统的建立……公司IT系统一旦穿过防火墙,就非常容易与其它公司的IT系统实现信息交流与交换,从而越过公司界线执行业务流程。”

普惠化——在数字经济2.0环境中,“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特点,实现了普惠科技、普惠金融和普惠贸易。在科技领域,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按需服务业务形态使得个人及各类企业可以用很低成本就轻松获得所需要的计算、存储和网络资源,而不再需要购买昂贵的软硬件产品和网络设备,大大降低了技术门槛,根据阿里研究院测算,云计算的使用可以使企业使用IT的成本降低70%,创新效率提升3倍。在金融领域,以互联网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信用评分模型,对于普惠金融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大数据统计概率计算,可以使得不同风险的个体得到精准的风险评估,从而能够匹配差异化的金融信贷服务,让更多的个体享受到适合其各自风险特质的金融信贷服务。据网商银行业务团队的计算,假设不良总金额保持不变,如有新型信用评分模型的支撑,那么可授信的客户数量将大幅提升。可授信的企业类客户数量将增长360%,为原有数量的4.6倍;可授信的个人类客户数量将增长1600%,为原有数量的17倍。

在全球贸易领域,数字经济2.0为全球带来了普惠贸易的全新局面。普惠贸易意味着各类贸易主体都能参与全球贸易并从中获利,贸易秩序也将更加公平公正。普惠贸易包括以下几个特点:弱势群体能够参与国际贸易;贸易流程更加方便透明;国际贸易信息对称;全球消费者能方便购买来自全球任意地点的商品;贸易中的参与主体,如消费者、小企业,都能从中获益。跨境电商快速发展、eWTP理念得到积极认可,正是普惠贸易快速发展的例证。

未来的样子

过去20年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这轮技术自身的积累与进步。而未来十年,这轮技术则向零售、制造、教育、医疗、文化等行业深入渗透。与此同时,各种新技术将层出不穷,量子计算、区块链与生物科技等将在未来获得突破性进展。伴随技术进步,经济组织也将进一步演化,数字经济2.0时代的平台经济体将进入蓬勃发展的黄金阶段,成为全球经济活动的主角,彻底改变我们的工作、生活。

想象一:自由连接体

在网络的连接下,数字经济将为社会创造上亿的就业机会,成为促进民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亿万个体将成为数字经济生态系统中的一个个自由连接体,未来社会就业将出现六个趋势:

“平台+个人”的“平台式就业”将成为基本的就业景观。

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式就业”将成为一种重要的就业方式。

U盘式就业、分时就业、斜杠职业等“灵活就业”将极大提升人们的幸福感。

基于网络、跨越地理距离的“分布式就业”将越来越普遍。

基于数字技术的产业、商业和经济模式快速创新、快速演化、快速迭代,大量高度细分、快速演化的新职业将大量涌现。

在数字技术的帮助下,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大学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将获得更加公平、更加可贵的就业机会。

预计未来十年到二十年:

未来十年,数字经济将创造更多的岗位和就业机会,人类将更多地倾向于成为芭蕾舞演员、专职音乐家、数学家、运动员、服装设计师、瑜伽大师、小说作者等等,成为给机器人安排任务的“主人”,人类和机器之间将形成一种共生共存关系。

未来二十年,八小时工作制将被打破,50%劳动力将通过网络实现自我雇佣和自由就业,灵活就业成为未来人们的重要就业形态。

未来二十年,在制造业领域60%、服务业领域30%的重复、枯燥、繁重劳动,以及大量的家庭服务将被人工智能机器人取代,人工智能机器人将成为重要的劳动力大军,形成人类特定时期的技术性失业。

想象二:人人经济

在网络的连接下,每一个个体都有权力、有机会成为数字经济活动中的活跃主体。每一个个体的创新、创业、创意、创造能力将得到极大释放,人人设计、人人制造、人人销售、人人消费、人人贸易、人人银行、人人物流等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将逐步涌现,催生人类经济活动的新范式,形成人人经济的新景象。

预计未来十年:

经济和产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数字经济规模将超越制造业规模,贡献全球25%的经济总量。

众创众设将成为企业与用户改进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的重要创新方式,用户和消费者通过网络参与研发设计,成为企业聚集智慧,提升研发设计能力的新渠道。

4D打印将成为满足个人化、快捷需求的重要制造模式。

自然人经营权、消费权、资源获得权,将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人类的重要权力。人人都有利用互联网开设网店、开网约车、售卖自家农产品、交换个人闲置物品等的权力;人人都拥有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商品和服务的权力;人人都享有通过自己的信用、无需担保平等地获得贷款等金融普惠服务的权力。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将成为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的新形态。每一个个体在获得金融普惠服务、快捷高效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有权利和义务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物流快递等服务并从中获得收益和报酬。

想象三:平台经济体

技术的创新将伴随经济组织的变革,“共享平台+企业/个人”的经济组织方式在未来20年将获得突破性进展。当小企业或个体接入到“平台经济体”,他们将变得强大起来,能像大企业一样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创作并在全球分享、交易。个体只要有一块屋顶就能做太阳能的生意;有一辆车就可以做网约车;通过手机甚至联网的眼镜就能买卖全球。

想象四:万物在线与数据核爆

移动互联网如同一个强大吸引力的黑洞,将世界万物连接在一起。到2016年底,全球网民数量将突破35亿,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26。人的在线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物的在线化也正在迅猛发展。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构建了互联互通的网络,人与机器自由穿梭在边界日益模糊的虚拟与现实之间,共同编织着生动的实时在线世界。数据量将呈现爆发式增长,真正成为核心生产要素,通过在线数据、迭代算法、实时计算匹配供需,进行市场资源配置。

预计未来十年:

超过万亿传感器将接入移动互联网,超过10%的衣服、鞋、眼镜等都能接入移动互联网,首款植入人体式手机也将上市。

无人驾驶汽车将占美国汽车保有量的10%,人们将乐于使用汽车共享计划而非使用私家车,全球范围内使用汽车共享服务的行驶里程将超过私家车。

超过10%的人拥有人工智能私人助理,帮助我们买菜、饮食搭配、健康建议、安排行程、补充知识等。

自然人机交互成为主流,人类可以通过自然语言、身体动作甚至思考意识与机器进行交流。

全球的数据量将超过230ZB,以数据计算为基础的零人工干预的经济模式也将迅猛增加,将超过经济总量的10%。

计算量将代替耗电量成为衡量经济活跃度的重要指标。

想象五:再造经济学理论

数字经济是以交易和账户为中心的经济体系,交易效率远远超过生产效率,不同于以生产为中心的工业经济体系。从生产到消费,从柜台到平台,从IT到DT,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学带来三大冲击:一是诸如市场理论、产业经济学理论、边际成本理论、博弈论、就业理论、产权理论、竞争理论等一些具体领域;二是资源稀缺性、理性人等基本假设;三是方法论。

预计未来十年:

经济学研究者将更深入地参与到数字经济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数字经济的核心概念,研究数字经济的核心问题,创造性地构建起数字经济的理论体系或框架。

篇(2)

5月14日下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高级别会议“推进贸易畅通”平行主题会议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

世界贸易组织(WTO)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在该主题会议上表示:“我们要推进改革,促使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减少贸易时间和成本。在一个贸易畅通的世界里,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将共同受益。”

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6年,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超过3万亿美元,增速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一带一路”倡议包含“贸易畅通”,是驯А跋蛲饪础钡男鼗常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建设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

“主席在讲话中非常清楚地强调了联动的重要性,更快的更有效率的全球贸易,这也是我们全球最为关注的。如今的世界经济需要刺激,我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正是当今世界最为需要的,它将改变世界。” 罗伯托・阿泽维多评价说。

在他看来,能用手机购买和销售商品,还不意味着贸易畅通真正实现。

“我们还需要其他方面的东西。” 罗伯托・阿泽维多表示,“硬件”层面,要有使货物运输畅通无阻的公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这正是‘一带一路’倡议为什么非常重要且恰逢其时的原因;还要实现数字互联互通,让目前全球接近半数还无法上网的民众也能顺利接入网络。至于“软件”层面,要有良好的监管环境,为商品流通提供便利条件。

目前,世界上仍有约半数的人口还无法上网,在不发达国家中,只有1/7的人口能上网。

“我们将继续支持‘一带一路’倡议,我们也更关注数字的互联互通,在线贸易额的快速增长透露了巨大的商机。”罗伯托・阿泽维多表示,世贸组织会继续努力在这些领域进一步促进互联互通,也期待与各方携手合作。

他认为,支持互联互通,还需要合适的监管环境来促进贸易。

“‘一带一路’倡议关乎于相互联系,关乎于国家之间更容易地沟通来进行商品和服务的贸易,这是全球化所需的,这正是主席这个倡议所做的。我认为全球化是无法更改的事实,是不能倒退的,所以我们需要做的是保证贸易带来的益处,全球化带来的益处能触及更多人,让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能享受到全球化带来的收入和益处,这样的项目会帮助保证这些。”他表示。

篇(3)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影响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05-1242-0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它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和商务理念,不但改变了企业的管理、经营,而且为传统的国际贸易发展、更新提供了新的方式。

1 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点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一种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和Internet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1)技术化。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系统离不开与其相对应的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系统的维护、网络的建立和相关的通信服务等。

2)数字化。计算机的发展带来了数字革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证明了数据的重要性。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易存储、查询、处理和修改的数字化的信息优势,使得其效率大幅提高。

3)高效率。由于电子商务的信息传输采用的是互联网的信号传输通道,因此传输速度极高,并且电子商务高效率的传播速度是其最大的优势。

4)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信号传输的特性也导致了其虚拟化的特征。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的空间里运作、以电子数字的方法来传递着信息的商业活动。

5)市场全球化。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虚拟化的市场,打败了时间、特别是空间上的限制,使得信息通过全球网络传播扩大到全球。交易双方之间空间距离大大缩短,商品交易的范围从区域性向全球性发展。

6)充分竞争。电子商务的交易发生的时间更快,参与竞争的人或者企业更多,竞争的范围更广。

2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电子商务的应用可以降低国际贸易的成本。

利用电子商务使国际贸易的交易过程更便捷、迅速和低价。收集信息是一个昂贵的商业活动,尤其国际贸易需要郭跃国界的信息收集过程。传统国际贸易中,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寻找符合要求和高质量的产品,价格谈判,安排交付和营销产品都是需要较大的经济成本和人力成本。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应用,交易双方不必见面交易,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另外,通过组织电子市场,使消费者和卖家更易进行商品交流和互动,从而较低了信息成本。

2)电子商务完善了国际贸易服务内容。

电子商务和电子信息的技术化完善了国际贸易的服务内容。通过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使得传统国际贸易中不可交易的商业活动变得可进行交易。比如,产品研发、库存管理、质量控制、会计、人事管理、市场营销、广告和分销。跨境国际贸易中广泛的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电信服务和定制软件的服务都将可以以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交易。

3)电子商务有利于贸易自由化。

互联网有效地打开了原来封闭的市场,被看做是另一种形式的贸易自由化。技术的改进降低了交易成本,在许多服务行业上增加了贸易自由化的潜在利益。

4)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国际外包业务的发展。

随着通信成本的下降,国际外包业务得到了发展。国际外包管理和相关生产活动变得更加重要。并且,一些世界性的部门和商业活动受到电子商务的较大影响。Mann.C.L.在2001年的一项研究详细阐述了因特网密集型指数,并从美国和欧洲的数据表明,大多数互联网密集型行业为电子元器件、食品、医药和纸制品。因此,在其他地区,这些相同的部门和行业将受到电子商务进行外包业务的处理。Kuwayama,M 的一项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可能是最密集的电子商务用户。

5)国际贸易同样反作用于电子商务。

最近的国外研究表明,国际贸易业刺激互联网的使用。例如,一个国家融入全球经济的程度与其电子商务的使用程度成正比。一个国家通过贸易与其他国家接触越紧密,更有可能比其他国家使用和研究先进的数字化技术用以支撑其贸易的发展。

6)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影响更大。

与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影响更大。因为,发达国家的互联网接入率较高,大多数企业都可以接入互联网,企业间的差异性较小。但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并非如此,可接入互联网而进行电子商务的企业具有极大的优势,使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

3 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出现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将会对世界经济结构带来重大调整,对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来说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使我国国家贸易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我国需要探索和利用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发现其发展规律,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李吉.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河南大学,2012.

[2] 南洋. 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与对策[J]. 金融理论与教学,2012,No.11505:75-76.

[3] 崔汝明. 电子商务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实践探析[D].天津大学,2007.

[4] 贾慧敏.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A]. 智能信息技术应用学会.Proceedings of 2010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SE 2010) (Volume 3)[C].智能信息技术应用学会: 2010:3.

[5] 段艳萍.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分析[D].暨南大学,2009

篇(4)

关键词:WTO;电子商务;法律规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商务活动的日益结合与不断发展,形成一种全新的国际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生产力作用于人类经济社会,对全球的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可否认,21世纪将是一个以电子商务占主导地位的时代。电子商务是一项具有复杂性、国际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几乎涉及传统法律部门的各个环节,所以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对于推动其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现行的法律无法规制电子商务所衍生的许多问题,这必将制约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进一步拓展。因此,在WTO现有的法律框架出发,探究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问题,期望国际社会促进电子商务的统一立法,推进电子商务贸易的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WTO框架下,以GATT、GATS和TRIPS为三大支柱来规范电子商务,其中,以GATT和GATS的交叉规范最具有现实意义。

一、GATT与电子商务

GATT作为当前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框架,对电子商务的运行依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由于电子商务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通过电子媒介寻找交易伙伴、缔结合约,但仍然以实物形式进行交付。对于这部分交易,GATT的法律规则仍然适用。所以在GATT的框架下进一步削减关税,促进贸易自由化,可以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的巨大潜能。

除了GATT的这种整体促进作用外,GATT下属的《信息技术协议》(简称ITA)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开展奠定了牢固的物质基础。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其硬件基础,即电脑、网络设备等信息技术产品。1997年3月缔结的ITA规定各参加方自1997年3月1日到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在该协议中还列出了一份经各方一致公认的信息技术产品分类清单。

ITA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协议的50个参加国几乎覆盖了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95%。而且ITA各参加国所作的关税减让承诺是必须服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也就是说非ITA的参加国也可享受到ITA参加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让所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ITA的谈判程序对WTO重新启动电子商务的工作也是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的。在一个重要的技术领域,要想启动一个新的贸易回合来进行谈判,操作的难度较大。而ITA在谈判参加国有限的情况下,由参加国在贸易回合之外自行进行关税减让的承诺,将这种承诺置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控制之下,这样不但ITA的参加国而且非参加国都可以享受到关税减让带来的贸易福利。因此,相应的贸易政策能够更快地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实施,而没必要经过冗长的贸易回合谈判。这种ITA的模式无疑对以后的电子商务协议指明了切实可行的方法。虽然ITA在全球电子商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得到确认,但ITA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1.参加国范围不广。虽然ITA包括了全球95%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但50个参加国大部分是发达国家,所以ITA仍须进一步拓广参加国的范围,争取吸收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这样才更符合电子商务全球化的特征。

2.对新技术产品反应迟钝。尽管ITA明确规定信息技术产品的清单需要不断更新。但是1997年、1998年的更新计划由于成员方不能达成一致而搁浅。这就造成了电子商务中出现的许多新技术产品不能进入ITA的管辖范围,这样势必造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

3.信息技术产品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日渐增多。如进口许可、国内管制欠缺透明度、技术标准认证的昂贵费用,这些都是电子贸易的障碍。

二、GATS与电子商务

相对与GATT来说,GATS和电子商务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与GATS有关。首先是作为电子商务运行必不可缺的电讯服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这两点通常被结合在一起讨论)。另外,能以数字方式提供的服务内容,如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视听产品提供服务等。由于对后者没有特别的协议规定,主要见诸于各国的具体承诺表,所以电讯服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是这里的讨论重点。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以网上电子交换形式为基础的商业机制,必须以因特网为依托,以电讯系统为其信息交流的渠道。但是电讯服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一般在大多数国家是由垄断机构控制着市场,于各国不轻易开放的领域。即使有国家承诺开放市场,如果不能建立非歧视性、透明的国内管制机制,市场开放的承诺依然是一纸空文。因此在电讯、因特网接入服务领域建立起良好的竞争机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1.GATS的第8条“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

明确“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的市场上提供垄断服务方面,不得采取与本协定第2条有关该成员方的责任及其承担的特定义务规定不一致的行为”。还规定“当成员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根据该成员方承担的特定义务,不论是直接或通过其分支机构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参与提供者服务的竞争时,该成员方应确保其服务提供者在境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不进行与其承担义务不相一致的行动。”这些规定对电子商务具有两点重大意义。

①在没有开放基础电信领域但却对因特网接入服务做出具体开放承诺的WTO成员国,依据GATS第8条,应确保处于垄断地位的电信服务商不得对各参与竞争的外国接入服务商实行歧视待遇。即这些因特网服务商应能平等地、不受歧视地享有使用或租用公共电信网络的权利。

②成员国的因特网接入服务独占经营者不得滥用这一独占经营的地位,只能将其限定在特定的服务领域内。因此在其他与因特网有关的服务领域就可以排除这种垄断地位的干扰,这一点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扫清了不少障碍。

2.除了GATS第8条外,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GATS有一个《电信附件》。

该附件规定各成员方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任何服务提供人在获得合理与不歧视对待条件下,进入并使用公共电讯传输网络与服务。这一规定并非是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而是保证在其他服务门类内已经得到承诺的服务能够使用必要的电信网络。所以可以把《电信附件》看作是向其他门类服务提供者开出的一张总保险单,保证他们进入WTO成员方的电信网络,得到所需服务。这一点对于电子商务非常重要,即使电信市场开放未能达成协议,电子商务的其他方面的服务内容(因特网内容服务、电子货物贸易等)依旧可以在一国的公用电信网络上进行。

3.WTO对电信服务自由化的努力并未止步于《电信附件》。

1997年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又称GATS第四议定书)进一步推进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市场开放。该协议涵盖了全球基础电信贸易的90%。一般情况下,各国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大部分为政府性、公共性机构,或者是具有垄断地位的机构。因此,第四议定书大大放开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竞争,对电子商务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在第四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各国除了达成市场准入的承诺外,还达成了一个《参照文件》。谈判方在这个文件中对基础电讯服务的国内管制做出了“附加承诺”。《参照文件》的目标是为市场准入和外国投资的具体承诺的真正有效实施,在国内法律上提供不可少的保障,把这种保障与WTO体制挂钩,以便遇有投资者不予实行时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参照文件》明确定义了电讯领域的一些专门术语,如基本设备、主要服务提供人等,比较详尽地规定了各种竞争行为;如交叉补贴利用从竞争者那里获得信息,扣留技术与商业信息等。这些规则为电讯服务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GATS第8条的规定是一种重要的补充与发展。《参照文件》为基础电信市场构建了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竞争框架,这一点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TRIPS与电子商务

TRIPS是GATT、GATS之外WTO的另一大支柱。它将WIPO管理下的大部分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纳入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来,并赋予争端解决的强制力。根据技术中立性原则,TRIPS仍然适用以信息技术和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但这一新课题毕竟是给TRIPS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TRIPS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而只是确立了最低的保护标准。所以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参差不齐,以及相关规则透明度的缺乏,都是对电子商务乃至整个国际贸易潜在的威胁。另外,缔结TRIPS时,网络与电子商务并未像现在这样成为关注的焦点,TRIPS中也没有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特别规定。1996年WIPO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对因特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被称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条约”。但TRIPS尚未能将这两个条约的规定吸收进来。而且可以设想,要在TRIPS框架中将两个新的WIPO的条约纳入,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的。

随着时代的前行,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业运行机制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国际贸易流转关系中来,因此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来促进全球电子商务已是势在必行了。但是在讨论通过什么途径来完善WTO中的电子商务规则之前,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①利用WTO来发展电子商务,并不是让WTO包办电子商务中的所有事项。WTO要解决的问题限于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各国对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至于电子合同、隐私权保护等问题不属于WTO调整范围。

②WTO对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工作不仅是为了贸易自由化,而且是为WTO所有成员方创造条件,使之能平等地获得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机遇和利益。因此,WTO的工作必须与其他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国际贸易发展委员会)的工作紧密配合,才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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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比较GATT和GATS对电子商务的规制

(一)理论分析

在WTO总理事会的第二次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讨论会议上,大部分国家还是坚持认为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电子商务的规则应该是归在GATT或GATS下,还是另立一个门类。

有些成员国代表认为因为电子商务传输的内容全部是0和1,所以无法真正界定出电子商务的性质—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即使在理论上达成了一致,实践中也很难操作。2许多成员国认为电子化、数字化的产品都应该看作是服务,并且应该适用GATS的规则。但是有许多国家表示了反对意见,因为有许多商品一直是在GATT的规则之下进行国际贸易,这些商品如果为了适用GATS的规则而被重新界定为服务,在转换上必然缺乏连续一致性而且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各个国家显然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有自己的理解,这也是建立在不同的利益考虑的基础上的。尽管如此,大部分国家还是相对一致地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不应该人为地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障碍。

正如有些国家指出的那样,数字化商品中的数字化服务毋庸置疑是应该适用GATS的。问题其实主要在数字化商品中的数字化货物和非数字化商品上,尤其是非数字化商品。在第三次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讨论会上,已经越来越多的国家表明自己的立场是支持这样一种归类方式的:物理运输的商品仍旧适用GATT,但是电子形式传输的应该适用GATS。对于非数字化商品,这种“物理运输的商品仍旧适用GATT,但是电子形式传输的应该适用GATS的原则是恰当的。“非数字化商品”是为了清楚地分析电子商务的表现形式,实际上,真正属于电子商务部分的其实是非数字化商品的前实际交易阶段,比如网上咨询、订货等。而这些“前物理运输非数字化商品阶段”又是属于数字化商品中的数字化服务。  但是诚如许多成员国代表对一种例外商品—软件的疑惑和争议那样,对于包括软件在内的数字化商品的情况就远不是那样的简单。以软件为例,联合国中心商品分类84(CPC84)所定义的“软件”是包括设计、制造和实现功能,当然这其中必然包括传输,因为传输是实现功能的前提。而GATS也很清楚地表明“服务”的含义是相当广泛的,包括服务真正实现所要求的前提,即提供、营销、买卖和传输,所以,设计、制造、调试、检测和实现功能都是“服务”的一部分。

那么,究竟应该用怎样的标准对这复杂的数字化商品进行分类讨论呢?笔者认为,可以把在数字化商品实现功能以前,其物理形式存在与否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如果在第一消费者能够实现功能以前,这种数字化商品的物理形式没有存在,它就是一种“服务”,其适用的规则是可以归于GATS下的,比如我们可以在因特网上享有的在线视听。如果在第一消费者能够实现功能以前,这种数字化商品的物理形式已经存在,无疑它是数字化的货物,它要适用的规则应该归于GATT下。这里笔者特别强调了“第一消费者”和“能够”这两个概念。原因在于有些“第一消费者”的目的也许是继续生产而不是真正地消费这种通过电子传输来的商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部分人也许会把原本作为“服务”进口来的电子商务成果转化为有形的物理商品形式,例如CD和光盘形式的软件等。假如我们仅仅因为实际的消费者消费的是有形的电子化货物就把这种电子化商品划入货物贸易中,明显是失之偏颇的,因为在上述情况下,电子商务进人国内以后,它们已经经过了某种意义上的“消费”,虽然这种“消费”没有切实地“实现”它们的功能,但是这种“实现”完全是“能够”的。

上文中提到的观点—如果在第一消费者能够实现功能以前,这种数字化商品的物理形式已经存在,无疑它是数字化的货物,它要适用的规则应该归于GATT下。我们必须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这种情况存在,这类数字化的货物其实是没有经过电子传输的,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在这种数字化的货物中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可以更加明确“数字化货物”并不是指所有的数字化货物,而仅仅是指具有在物理运输以前存在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货物。

笔者认为纯粹的电子传输理应是一种服务。我们可以设想当基础设施完善,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拥有一台可以将网络的触角延伸到世界每一个角落的电脑的时候,我们需要的电子商务的商品可以通过电子传输送到我们的面前。在这里,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工作是我们的电脑做到的,而电子传输就变得十分单纯,从经验上来看,这种无形的电子传输应该是一种服务。但是问题就处在现实中笔者设想的情况不可能发生,至少在现在是这样,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当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需要这种电子商务提供的商品的时候,也许发展中国家只好由“需求创造出生产”,出现了原本无形的商品有形化的产业,如此以来电子商务不再纯粹,而且电子商务降低成本的初衷也许也达不到了。举一个形象一点的例子来说,网络和电脑等产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想要听一首远涉重洋的外国歌手的专辑,他们是做不到在线欣赏的,那么将网上的音乐下载下来然后制成CD的产业就应运而生了。但是笔者注意到这制成CD的产业是在国内产生的,所以当然地不属于国际贸易,也就更谈不上适用GATT还是GATS的问题。

如果在线得到数字化商品,然后以个人行为将此数字信息下载,保存到一定的存储设备里(比如: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等),从这个角度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服务”。因为运用笔者刚刚提出的标准,个人作为“第一消费者”“能够”实现数字化商品的功能之前,电子商务传输给他们的只是一种无形的“服务”,而非有物理形态的“货物”。个人将其用一定的物理载体进行保留纯粹是个人行为,而且电子商务过程已经在“第一消费者”在“能够”实现数字化商品的功能的瞬间结束,所以这种保存的个人的行为丝毫不可能影响到电子商务的性质。

在1998年,WTO秘书处发表了一项题为“电子商务和WTO的作用”的研究报告,报告阐述了电子商务对贸易的潜在利益,指出将因特网迅速增加地用于商业目的将对贸易带来巨大的和潜在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指出了通过因特网进行贸易的复杂性。报告中认为电子商务即为通过电信网络生产、宣传(广告)、销售和分销产品。为便于政策的讨论,电子商务可以被分成三个阶段:

(1)搜索阶段,即生产者和消费者或买卖双方首次接触阶段;

(2)订购和支付阶段,即买卖双方一旦同意进行交易,便进人此阶段;

(3)送货阶段。

在笔者看来,这种把电子商务笼统地分为三个阶段的做法会给各个成员国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误导。如果按照上文中阐述的观点,报告中电子商务的第三阶段“送货阶段”,显然不是任何一笔电子商务都具有的,有些电子商务中,在进行物理送货的时候,这笔电子商务就已经结束了。

在WTO的讨论过程中,WTO的成员国对把电子商务归化于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四个理由:

(1)GATS是技术中立的;

(2)传送和交换的是信息而不是制造品;

(3)电子传输是个性化的,并不是标准化的产品;

(4)数字化的信息并不豁要物理或是有形的形式。

如果启用一套新的规则可能会割断电子商务先天和GATS以及GATT下的电信协议的联系。因特网等物质基础技术手段需要GATT的规范,电子传输自身和其内容又必然涉及到服务贸易和商品贸易。所以重新设置的一套规则在适用的同时又必须回头重新在GATT和GATS之间定位上,当然还要考虑新规则建立的目的。

(二)实践分析

关于GATT和GATS的区别,WTO的秘书处归纳出以下四个方面:3

(1)GATT下的国民待遇是全面的义务,GATS下该义务则根据各成员在各部门所作的承诺而定;

(2)GATT禁止采取数t限制措施(但也允许有例外情况),而GATS规定,在政府希望保持对市场准人的限制时,允许使用数量限制措施;

(3)在GATT下,成员如没有将其关税水平约束至零,对进口就要征收关税,而GATS除了指出任何税收体制都必须与成员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就国民待遇做出的承诺相一致之外,就基本不再涉及关税或一般税费了;

(4)GATT的重点是跨境的货物贸易,而GATS除涉及跨境贸易外,还将在外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流动等问题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来加以考虑。

通过比较并从长远的眼光来着,明显是GATS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更为有利,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GATT初看对自己有利,因为适用了GATT就可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由此可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人。但实际上,GATS的优惠是更多的。GATS允许部门具体承诺,所以在发展中国家自己未承诺部门具体承诺时,GATS并不会包含任何实质性的服务方面的自由化的进展。可以说,GATS给成员国设定的义务和权利是更加明晰和具体化的,而且GATS所设置的自由化的体系比GATT更有发展空间。

GATS下的第2条“最惠国待遇”、第6条有关国内法规的实施以及其他相关原则、第14条例外条款和第17条“国民待遇”条款等,发展中国家都可以从中寻找出和创造出一些利于本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具体地分析,比如GATS的第16条规定“每一个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以及第17条第2款规定“一成员可以通过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其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应该符合“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的要求。这实际上是提供给了成员国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歧视合法的理论基础。而GATT的第3条已经把国民待遇作为成员国的一般义务了。对于如此作法的原因,WTO秘书处解释是,成员国在相对一段时间内对货物贸易可以比较容易地运用关税、配额等多种方式保护国内市场不受冲击,但是相反,服务贸易就不容易做到,也就只能让国内的服务提供这项由国内管制方面的优势来保护国内市场。两害择其轻,两益取其重,发展中国家权衡之后,从实践出发,仍然应该支持选择GATS来规制电子商务。

当然,这里讨论的是WTO框架内纯粹的电子商务自身应该受GATS规制,但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产业还是应该受GATT的规制,电子商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应该受TRIPS协议的规制。电子商务的生存与发展偏要一个适宜的环境,所以为了协调WTO框架内电子商务的各种矛盾,GATT、GATS、TRIPS协议应该接受整体的调整,电子商务正待WTO框架内三个协议的整合。4

注释:

1.魏虎,WTO框架中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分析,发展,2004年第10期.

2.WTO documents,G/C/W/l58,26 July 1999,p.4.

篇(5)

在芜湖长江大桥之畔投资18亿元,仅用18个月时间建成占地面积125万平方米的亚洲最大的第四代主题公园方特欢乐世界近日落成。它建有15个主题项目区,300多个游乐项目、休闲及景观设施,涵盖现代科技、未来科技、科学幻想、神话传奇、历史文化、综合表演、儿童游乐等多方面,将现代计算机、自动控制、数字模拟与仿真、数字影视、声光电等高科技手段与艺术结合,在公园创意、设计、软件、硬件、影视等方面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被誉为中国版的“迪斯尼乐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授予芜湖为“国家动漫产业发展基地”。

中兴通讯展前沿技术和交付能力

中兴通讯集中展示四大核心理念――“绿色、融合、创新与演进、贴心服务可信赖的合作伙伴”,聚焦SDR、SAE/EPC、LTE、10GEPON等最新技术与解决方案,着力突出日益提升的交付能力。中兴通讯在香港这一全球建网条件最复杂的市场,与CSL一道交付了全球首个HSPA+商用网络,并领先启动LTE建设。中兴通讯于2009年上半年先后赢得TeliaSonera、SingTel、Telefonica、Sistema等全球一流运营商的系统产品订单。

经济复苏时期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策略

由商务部研究院和中国外汇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中国进出口企业年会―跨国经营(北京)论坛于9月18日在京举行,论坛以“经济复苏时期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策略”为主题,将着重解读国家相关部委为推动中国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而出台的政策,同时为跨国经营企业在外汇管理、风险控制、金融支持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研讨、交流。

财富CEO年会寻求复苏的动力

9月19日,主题为“寻求复苏的动力”的2009财富CEO峰会在北京举行。包括《财富》全球500强部分企业CEO在内的300多位商界精英针对全球金融危机下的中国发展环境,从多角度探讨了中国经济未来的走向及企业如何走向成功并且不断发展壮大的战略。 与会CEO们的畅所欲言,针对全球金融危机下的中国发展环境,探寻走出低谷、捕捉新增长机遇的战略。

3G产业联盟即将成立

以“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政府建立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和机制,为3G产业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和资源”等为任务的3G产业联盟,将于今年11月中旬正式成立。未来,联盟将促进政府管理部门和3G产业界的密切交流和合作,为3G产业链的发展组织各种资源,充分发挥3G作为北京信息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促进北京各行各业与信息化的结合与增值。

丰台园加入世界科技园区协会

2009年9月,丰台园管委会正式成为世界科技园区的会员,成为继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海淀园管委会之后,北京市第三个正式加入世界科技园区协会的中关村系统科技园区。成立于1984年的世界科技园区协会(IASP),是目前世界上惟一以科技园区为成员的全球性非赢利组织,总部设在西班牙。

石家庄5000万扶植初创企业

为鼓励园区企业上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产学研合作、鼓励孵化器及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石家庄高新区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奖励和扶持政策。其中5000万元的“保增长促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项目引进与建设。

英中贸易协会来访中关村

9月14日,英中贸易协会代表团一行11人在协会主席白乐威爵士的率领下访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英中贸易协会代表们认真地听取了园区介绍,对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取得的成绩表示赞许,认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极具吸引力,希望能够介绍英国企业与中关村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

海淀园亮相《世界创新地图册》

《世界创新地图册》于今年6月在全球发行。内容包括全世界创新领域科技园区、研究机构、孵化基地的分布情况,是一本全面展示国际创新发展的图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不仅入选了图册,还成功的进行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宣传。其中“公园、校园、海淀园;歌声、阅声、创新声”反映了海淀一方水土的区域创新特色;“联网、联心、联世界;通路、通智、通四方”反映了以构建海淀新型网络为理念和努力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决心。

从数字移民到数字原住民

2009年8月27日,《搜狐新生活论坛之从数字移民到数字原住民―中国网民成长进行时》在搜狐网络大厦举行。本次活动在由搜狐文化、搜狐读书、搜狐IT三频道共同主办,论坛嘉宾有:搜狐副总裁方刚、中国互联网最具影响力blogger之一洪波、儿童游戏SNS社区奥比岛CEO吴立立、以及网络人气小说《黑道风云20年》作者孔二狗。据介绍,“数字移民”是指在传统环境中形成自己价值观后进入网络世界的一代,他们对网络的使用多于网络对其产生的影响。而“数字原住民”的成长则普遍受互联网影响,在运用网络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特定思维模式。目前中国互联网形态已进入新时期,即一部分网民在经历数字移民历史阶段的同时,又有新一代的数字原住民正在成长。这些生力军正在与最新的技术一起改变着中国互联网形态。两股力量的交汇将形成空前动力,为下一次网络文化的发展和变革奠定基础。

篇(6)

[关键词] 出版 网络出版技术 生产力价值

网络媒介改变了传统生产力的表现形态,使生产力的三个基本要素――劳动者、劳动对象、生产工具都不是原本形态上的自然和实体。同时,在网络的“工作车间中”,信息流(数据流)取代了货币流、物流,电子屏幕取代面对面的交流,电脑、网络通讯技术取代了物理性场景。生产力以“乘数效应”甚至以“幂数效应”高速发展。因此,可以说网络是信息社会先进生产力的标志。作为先进生产力的标志,网络为版权贸易的双方搭建了虚拟的交易平台,使商品交换由有形形式扩展到无形形式,使出版物的形态、流通方式和结算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从而完成了出版发展史上一次彻底的革命,必将成为出版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网络版权贸易是出版业生产力的新形态

网络作为一种多媒体的信息传播模式,它打破了时空、地域限制,提高了信息传播的范围、时效和数量,比任何一种方式都更快速、更直观、更有效地把信息传递给交易主体,使版权贸易呈现出高度自由、开放的新状态。

1.交易的多样化。在网络版权贸易中,无形商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数字产品。数字产品以比特流的形式存在,既包括传统作品的数字化,也包括直接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数字作品,并且适合网络传输和交易,此外,网络出现了新型的作品,如数据库出版(可让读者按需要查阅并进行各种特殊运算及统计),影视等。同时,网络出版是一种多媒体传播。网络出版物图、文、声、像、动画俱全,给读者以视、听、读全方位的多维信息和立体感,远远超过传统出版以纯文本为主的单一形态。网络出版物还能以超文本方式与其他相关资料建立链接,读者在阅读时可直接点击书中“注解”、“引文”、相关名词、参考文献及“人名地名”,更多、更详尽的资料便会迅速、方便地呈现出来。

2.交易的电子化。在虚拟的交易平台中,电子中介作为一种工具被引入了生产、交换和消费中,产生了W―电子中介―G交换模式。在新的交易范式中,人与电子通信方式相结合,依靠计算机网络,以通信技术为基础,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库为依托的全新商业模式,与一般传统交易方式不同之处在于,交易主体只要在家里连接到的网站,通过信用卡与网上银行进行实时采购、下载,并完成交易过程,享受方便快速的消费服务。电子交易实时性使数字出版物的销售,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据估计,Internet商业的发展,将使Internet上的信用卡金融交易量达到每年500亿美元。

3.交易的全球化。网络载体遍布全球,不受时空、国界和天气的限制。首先,传统的版权贸易一般限制在一定的发行范围之内,而网络是一个没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虚拟世界,网络经济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全球化经济。网络发行的范围可以跨越地域的限制,成为全球性的出版活动。出版内容一旦上网,便可快速传递到网络遍及的每一个角落,使“出版物”在第一时间向全世界公开,促进不同民族文化的理解与交流。其次,网络经济可以24小时不间断运行,交易活动更少受到时间因素制约。交易双方还可以利用多媒体及与此相应的软件编程技术,在网络上构筑销售其数字作品的“虚拟展厅”,以生动逼真的多媒体技术,对作品进行全方位的描述和介绍,使用户或消费者远在万里之遥也同样能感受到身临其境的现场效果,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提高了交易效率。

4.交易的即时性。网络经济是一种速度型经济。早在1960年代,麦克卢汉就断言:“电子的速度会取消人类意识中的时间和空间。即使事件一件接一件,也不存在任何延迟的效果。”“当信息以电速运动时,时尚和传闻的世界就会变成‘真实的’世界”。现代信息网络可用光速传输信息,网络经济以接近于即时的速度收集、处理和应用信息。如果用电脑写作,可以即写即发,如果再加个摄像头的,可以像电台、电视台一样实施即时报道、转播。如果把使用数字照相机排下的照片通过手提电脑当场使用移动电话发送上网,只要有读者访问您的网址,那么出版过程就完成了。如果想下载保存,不管是下载到硬盘或软盘上,还是打印到纸上,也不过是几秒钟的时间。

二、网络版权贸易实现了交易成本的最低化

网络版权贸易借助网络技术手段,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网络出版技术突破了传统版权贸易的发展瓶颈,拓宽了赢利空间。

1.授权成本最小化。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数字图书版权交易在我国不但远远称不上完全交易,版权交易模式仍然是沿袭着传统方式下版权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一对一的交易模式,带来巨大的交易成本和低效的运行效率,无法适应数字化发展带来的要求。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对此认为,“如果1000个传播者需要100万个著作权人的授权,哪怕每次洽谈所花费的成本(包括双方时间成本)只有区区100元,那社会就需要为此支付1000×100万×100元=1000亿的交易成本。”2004年9月10日,《最后一根稻草》在北京首发,该书吸引业内人士注意的不是其内容,而是该书使用的一种全新版权授权方式――在书中直接登载授权要约。根据授权要约的内容,任何个人或单位只需在保证署名权、作品完整性,及将传播此书带来的收入的5%作为授权费用,交由中华版权总公司收转作者本人,即可合法地对此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复制、传播和发行。授权要约巧妙地利用要约这样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既满足双方通过协议方式自愿形成授权关系的要求,又能免除一对一洽谈的交易成本,提高了授权效率,实现了有质的飞跃:(1)授权要约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最方便的机会来表达其意愿,在什么样的方式、什么样的条件下来使用,为此支付的成本也是最小的,用其他的方式表达意愿都会花费额外的成本。(2)授权要约让使用者可以轻易地找到著作权人。你只要看到作品就能够看到要约,而且无须为此支付成本,使交易前准备成本趋于零。这就像把图书的版权同图书一起摆上了书架一样,让版权购买与买一本书一样简单。(3)授权要约明确地提出了版权交易条款,版权使用者只需符合授权要约确定的条款就可以直接使用著作。这使著作权人的授权成本得以最小化,而版权使用者也免去了――洽谈的高额交易成本,甚至可以根本不用与著作权人接洽,整个交易过程只是把相应的版权使用费汇到指定的机构或作者本人。(4)授权要约能保证发出要约者一定是权利人,能够免除验证权利人身份的成本以及可能产生的误差。尽管不同的图书可以有不同的授权条件,但总体来说,授权要约对交易过程的简化与和交易成本的下降具有标本兼治的作用,使著作权人的授权成本得以最小化。

2.“零”复制成本。在知识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作为主要资源的知识与信息具有零消耗的特点。正如托夫勒指出的:“土地、劳动、原材料,或许还有资本,可以看作是有限资源,而知识实际上是不可穷尽的”,“新信息技术把产品多样化的成本推向零,并且降低了曾经是至关重要的规模经济的重要性。”传统出版物的计量单位是“本”,制作成本高;而数字出版物的计量单位则为下载次数,一份数字出版物在“量”上的增加是随着读者下载行为的实施而同步实施的,不会随着使用次数的增多而发生变化,不会出现像传统出版物那样的有形磨损。这种复制品的第n代仍同原件一样精确,不管阅读多长时间,读多少遍,都将没有丝毫损害而始终保持原貌,从而实现了“零”成本复制。1995年美国的白皮书明确写道:“公众通过数字网络获得作品复制本,作品就如同有形复制本在商店出售一样被出版了。法律确认它为出版,只不过是对这一现实的承认而已。”

3.无纸化贸易。传统的版权交易存在实体货物的交换,需强大的物流配送体系作后盾。数字版权交易的内容已不是一个物理实体,而是由著作权、专利权等多种知识产权构成的知识实体,其存在状态是无形的,它是一种场的存在,没有固定的形态,使得国际版权贸易从单一的纸质贸易形式转向无纸化贸易。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有信息流而没有物流,因而大大地节约了传统意义上的出版成本。网络出版从根本上解决了库存问题,积压和仓储费用也不复存在,节约了传播成本。可见,网络版权贸易从根本上突破了网络交易的物流“瓶颈”,节约了社会资源;同时,不需纸张印刷,使出版产业更加绿色和环保。

4.著作权的权益最大化。《最后一根稻草》的作者钟洪奇这样分析作者权益:“就作者创作书籍作品来说,大体有两个方面的目标,其一是经济目标,是自身的利益;其二是社会意义,能有更多的人来看我的作品,形成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发挥其社会价值”。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经济目标的实现上。数字图书的经营者有两类,一类是恶意的盗版传播者,丝毫不考虑著作权人的权益,对此只能以法律武器加以解决;另一类是合法的经营者,他们也可能因为难以找到著作权人而在没有支付版权费的情况下采用了作品。授权要约方式表面上看起来使著作权人放弃了对版权的控制权。但实际上著作权人往往把版权维护委托给一家专业的版权机构,它使著作权人可以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过去,很多著作权人的作品被盗用,但由于单个著作权人往往是弱者,他们很难有能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结果不得不放任侵权行为。而有一家专业的版权机构来做权益时,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大量的弱者聚合成了强者。因此对权益维护非常有益。除此之外,由于专业的版权机构拥有大量的出版信息,可以促进作品的推广及充当著作权人与版权使用者之间桥梁的作用,这对于大多数著作权人来说也是一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低版权门槛实现作品社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也使作者获得更加高额的名利回报,从而实现著作权的权益最大化。

三、网络版权贸易的收益前景

在数字出版发展最早的美国,目前有79%的出版社拥有自己的网站。到2006年底,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逼近200亿元。2006年3月31日,在广东音像城订货会上,网络数字版权交易首次成为本次订货会的内容。2008年4月28日,位于北京CBD核心区域内的国内首家版权领域综合交易和服务大厅正式被授予“北京版权贸易基地”称号,这标志着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这艘国内版权产业的“航空母舰”正式远航。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除深入挖掘传统版权产业交易方式外,更侧重服务于新兴的非物质版权行业的交易,如新兴版权产业中的计算机软件,电子多媒体出版,动漫、网络游戏、卡通形象授权,其他基于网络传播的新媒体、流媒体等数字内容产业,预示着我国网络版权产业链的逐步形成。“今后10年内,全部出版物的50%将只以电子形式存在。如果这一天到来,那么,整个出版业将会像过去10年一样面临更大的变化。”这是万事达计算机服务公司副总裁约翰? 韦克尔对未来出版业发展态势的预测。沃顿商学院的管理学教授丹尼尔?拉夫指出,对出版商来说,它面临的风险是图书行业过去150年赖以生存的经济理念可能将不复存在。网络出版将根本地改变出版的交换方式,从而完成版权贸易发展史上一次彻底的革命,必将推动出版生产力的发展,成为出版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参考文献:

[1]鲍宗豪:网络与当代社会文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20

[2]王学峰:抛弃阅读[J].北京晚报,2000年11月20日第28版.

[3]周荣庭:网络出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04

[4]Marshall McLuhan.The Cutenberg Calaxy: The Making of Typographic Man Toronto.Canada: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62.31

篇(7)

【关键词】国际贸易 电子商务 影响 问题 对策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

(二)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

(三)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国际贸易中由进出口商作为国家间商品买卖媒介的传统方式受到挑战,由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委托-关系与方式发生动摇,贸易中间商、商和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对减弱,引发了国际贸易中间组织结构的革命。

(四)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国际贸易的经营成本。以国际互联网为核心的电子商务的应用打破了时空界限,电子商务的整合效应也简化了业务的流程,加上网络第三方服务的日趋完善,企业通过网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低成本的业务沟通和商业数据交换,而且通过网络服务可以将自己的产品推广到全世界任何角落。

二、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观念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中,购买者通过网络上的商店挑选所需商品,通常是货到后才能见到其真面目,并且售后服务难以保障,这些情况使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缺乏信任感;同时,电子支付方式中网络安全难以保证,使消费者缺乏安全感。

(二)法律法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略显滞后,急需发展和完善。

(三)物流配合问题。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高度统一。信息流、资金流在电子工具和网络技术支持下,可通过轻轻点击瞬间完成,而物流资料空间位移,即具体的运输、储存、装卸、保管等各种活动是不能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来完成的。

三、我国国际贸易利用电子商务获得发展的对策

(一)安全性问题解决对策

1、在电子技术层面,应采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电子技术方法,保证电子交易业务的安全性。目前,最常用的方法有:应用数字证书解决网上交易对象身份认定问题;应用非对称密钥密码技术解决交易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保密问题;应用数字摘要、数字信封、数字签名等方法解决交易信息传达后的完整、正确、未被修改的验证问题;应用数字时间解决电子交易文件发出的时间认证问题。除上述基本技术手段外,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安全认证协议,如安全电子交易协议等,这些协议在推动和保证电子交易安全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2、国际贸易业务人员层面。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应要求网上国际贸易参与者对电子商务和网上国际贸易的特性有深刻的认识,对网上国际贸易风险有高度警觉,对电子商务操作的技术规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统一商务法规有全面了解,ΡVさ缱咏灰装踩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能娴熟运用,同时对自身网上交易行为要自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电子商务环境下外贸业务的交易风险降到最低,才能保证电子商务和网上国际贸易得到健康发展。

3、建立人性化的国际CRM系统。CRM的核心思想在于:了解客户所想,满足客户所想,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外贸企业建立CRM,不但能有效避免传统贸易手段中对业务员的过度依赖,而且能更加快速、方便、高效地实现前端客户交互,满足客户服务,通过市场营销、综合客服、销售支持、客户管理、合作伙伴管理和产品管理等功能,为国内外客户与企业交互和资料收集提供多种接入渠道,为市场营销及客户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自动化管理和协同合作,支持企业的经营战略,为企业战略、战术的决策分析提供有效支持。

(二)法律法规问题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