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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的出现以及使用标志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快节奏的手段进行违法活动。要真正有效地管理我们的电子货币,使网络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已经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
电子支付存在于当今社会的任何角落,淘宝网、当当网、亚马逊等网站正在使用支付宝、网银等方式进行交易。“货币是固定充当交易媒介的通用财产,货币的首要职能是以自身的价值作为标准,衡量各市场主体用来交易的财产价值。”
1.电子货币的界定
欧盟支付系统工作小组1994年5月向欧洲货币当局提交的《预付价值卡》报告认为:“(电子货币)是一种最近出现的新型支付工具,被称为多用途卡或者‘电子钱包’,它是包含真真实购买力的塑料卡片,为了获得该卡片,消费者必须预先支付其价值。”在1996年8月《电子货币安全》报告中认为:“‘电子货币’一词在不同的场合下使用,用来描述种类繁多的支付工具和技术。”在巴塞尔委员会中沿用了类似的定义。1998年3月的《电子银行的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报告中,电子货币被称为是“储蓄或预付价值的支付机制,通过销售终端(POS)进行支付,也可以在两个储蓄设备之间直接转移价值,或通过开放的计算机网络转移价值。它包括以卡类为基础(电子钱包)和以软件或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两种类型。”
因此,不同国家对电子货币的概念亦各不相同,总的来说,货币是一种交易间支付手段。
2.电子货币的特点
电子货币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必然产物。因此,电子货币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有着密切的联系。电子货币的基本特征即是体现其实现货币职能的多功能化、纯粹的工具化、信息化、网络化以及信息技术的安全性和高效化。这些特征主要是:
(1)网络性。电子货币是在电子信息技术(IT)和网络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电子货币的特征与信息技术和网络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电子货币就是一种网络信息资源,就像传统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一样,电子货币是从货币中分离出来的、同时也是从信息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货币和特殊的信息。(2)安全性。即其比传统货币更加安全,因为其在储存,携带,支付上比传统货币要求更高,它加注了许多更有效益的技术含量。(3)高效性。电子货币的产生使得货币履行其职能的效率几乎达到了一个十分完美的境界:第一,从现金的发行与管理的角度来看,货币管理当局从发行现金到回笼现金的整个过程,都不用采取传统的设计、印刷和运输工具进行,而是应该直接在网络上实现现金的发行和回笼。这样可以避免在纸币本位制度下所存在的诸如高成本、假币、安全和现金供应量难以确定等问题。第二,电子货币使得央行实施的金融监管变得更加方便与快捷;第三,电子货币使得央行实施的货币政策更为行之有效;第四,电子货币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工作效率;第五,电子货币使得市场运作效率也得到全面实现。
二、电子货币的风险
1.主体风险
主体的风险主要包括发行主体的风险,媒介主体的风险和使用主体的风险。其区别于传统货币,传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特定的,而在电子货币中由于银行间的多样化导致其存在了一定的风险。除了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发行主体之外,还有资金划拨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商以及软件开发商等众多的相关方。一旦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准确进行资金划拨,则很难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媒介中,传统的货币是有形的,像纸币,金属货币等。电子货币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芯片构成,对转让者来说,其交易是在无形中形成的,没有任何可显示的痕迹表明交易的存在。使用主体来说,传统货币可以对真实货币的检验,包括其真假,数额的多少面值的大小等,对电子货币的使用者来说,其职能通过网络的方式了解到交易的完成,对货币的真实概念无法掌控。
2.信用风险
对于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而言,电子货币业务尚处于监管真空,其业务没有实行准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主体吸存了社会公众大量的预付资金,这种“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形,引发信用风险。对于信用卡来说,由于缺乏信用约束,如果一些人利用虚假证明、伪造身份证件、担保资料等骗取银行信用,或者持卡人恶意透支,拒不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就构成了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由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或客户之外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渎职和欺诈等结果或行为,也会迫使发行主体承担信誉风险。例如在提供电子服务过程中,由于电力终端、网络拥塞等各种原因可能导致通讯中断,假若不能够对未完成的操作进行撤销与备份,就很容易引起数据的错误,从而影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信誉。
3. 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银行经营环境原因所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人为风险。比如黑客入侵网络系统;未经授权的第三者截取客户的机密信息;病毒侵侵入电子银行系统,故意破坏银行的相关数据;伪造、改变或者复制电子货币等。
(2)鉴定授权风险。比如伪造银行所发行的证明书,以此来欺诈客户。
4.洗钱风险
洗钱在传统货币下就存在,只是在传统货币下存在着大量的阻碍,由于其一些必要的特征,例如法定货币、证券货币,在交易中存在严格交易等要求,犯罪分子便通过无形手段进行洗钱。洗钱,从本质上讲,是将违法所得特别是货币财产所得通过一定的途径,转化为形式上的合法财产特别是货币财产的行为。电子货币由于其一定的特性,在网络上洗钱变得更加方便。电子货币是一种网络货币,对使用者没有严格的监控,开户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货币进行交易。现代生活中,由于国际贸易的增加,在国际合作达不到完全合理的情形下,想要对网络的监控室不可能的。这种监控各国为了各自的利益,维护各国的秘密,在合作中便加了一层屏障,这是的电子货币为洗钱提供了漏洞。
三、防范电子货币风险的完善途径
1. 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法规体系
要不断完善电子货币法律法规体系,以防止由于电子货币运行所带来的特有的授权、隐私保护、权利义务的界定方面的新做法所引起的风险。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必须要符合一些条件,比如事先批准,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等。通过限制发行主体的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控制电子货币的风险。
2.加强对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的防范
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估体系,在客户参与电子货币系统前,先对其财产、信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资金状况做很好的分析和预测。同时对客户的数字证书进行核实和备份,用来在以后的交易中对客户的数字签名进行验证,以降低信誉风险发生的可能。
3.强化对电子货币环境的安全控制
定期查看硬件和软件的容量。在系统运行的过程中,要做到事前先测试,事中加强病毒检测和发现问题报告并加以修复,事后有总结发展计划。制订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计划,比如系统中断时,应该迅速告知客户,以及系统修复程序的制定等有关内容。实行病毒检测和内部系统安全措施的在线监控制度,并且对定期维护中心资料库所积累的信息。
4.完善对电子货币洗钱的防范制度
(1)建立并完善严格的实名认证制度和交易记录制度。
(2)扩大反洗钱责任人的范围。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还应该包括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和互联网服务的提供商,督促其履行反洗钱义务,打击运用电子货币的洗钱活动。
5. 开展安全措施知识宣传和有关电子货币的法律宣传。
银行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关于安全防范的宣传活动,比如防火墙、密码管理、加密技术、终端使用者合理授权等等,告知客户在不安全的电子交易中,保护其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进行有关电子银行的法律宣传,使公众明白电子货币的使用过程中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一些恶意行为所造成的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子货币;发展特点:监管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2-0055-04
随着支付需求的日益增加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作为现金的替代品之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既满足了人们对小额支付的需求,又提高了资金的周转效率。近年来,我国不少商业企业、IT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自行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电子货币呈现出从单一法人、单一用途、本地区使用,向多个法人、多个用途、多个地区使用的发展态势,本文通过研究电子货币的定义与特征,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货币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特点,提出我国电子货币监管的具体建议,为加强我国电子货币的发行与管理提供参考。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与特征
电子货币主要用于小额电子支付,典型的定义有以下四种:
一是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机制。
二是欧盟在2009年新的《电子货币指引》中提出,电子货币是在电子设备(含磁条)中储存的货币价值,代表对发行人的求偿权,需满足三个条件,即存储于电子设备中;用于《支付服务指引》规定的支付交易;可以被发行人之外的实体接受。
三是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将电子货币的价值定义为交换媒介,不管是否可赎回;将储值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储存货币价值;将货币传输定义为发行支付工具或发行储存的价值、接受货币或货币价值以传输到第三方,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货币的定义。
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第7号公告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电子货币的概念。即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客户拥有的电子介质上、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预付价值。
总体上,透析国内外电子货币的定义及发展模式,可以看出电子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电子货币是重要的个人电子支付工具,与借记卡、信用卡共同覆盖了交易前支付、实时支付和后支付的全过程。虽然形式和支付渠道多元化,但电子货币作为预付机制的本质相同。电子货币之所以集中用于小额支付,是由各支付工具的相对成本、支付便捷程度和支付安全需求等因素决定的。
二是按照电子货币的载体,可以将电子货币分为两类:一是卡基电子货币(有的称为电子钱包),如各类行业预付卡等;二是虚拟电子货币(有的称为数字现金),我国市场出现的Q币、POPO金币、百度币以及支付宝虚拟账户中存储的货币价值等是虚拟电子货币的初级形态,
三是电子货币既可以内部流通,即用于购买发行人自身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外部流通,即用于购买发行人之外的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前者通常不受监管,后者则需要严格的监督控制。
四是电子货币支付系统通常包括六类主体:发行人、充伉人、消费者、商户、委托收款人和系统监督机构。其中,系统监督机构应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交易数据信息,以确保电子货币的可追踪性。
五是电子货币的储存和携带设备包括磁条卡、IC卡、计算机存储单元、移动电话、数字电视等:充值的方式包括通过ATM、智能电话、电脑和移动电话等从银行账户下载,或者购买电子货币预付卡充值:交易方式包括刷卡支付、非接触支付和网上支付等。
二、电子货币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监管模式方面
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因地制宜的监管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功能型监管模式。美国联邦、州二级政府将电子货币视为非储蓄业务,对电子货币按照“货币服务”功能进行监管。相关政策包括《反洗钱法》、《美国爱国者法》、《电子货币划拨法》、《统一货币服务法》及E条例、各州遗弃财产法、各州消费者保护法、各州专业货币汇兑机构法等。监管原则通常包括三方面:一是尽可能与私人部门和公众合作;二是避免过早管制;三是随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
二是以欧洲、日本为代表的主体型监管模式。这些国家侧重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监管。相关政策包括欧盟的《电子货币指引》和《支付服务指引》(其中将电子货币机构作为支付服务商的一种类型,统一纳入支付服务的监管体系)、英国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监管规范》、德国的《银行法修订案》、日本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及其施行规则、保证金规则等。
三是以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专题型监管模式。即将电子货币视为储蓄业务单独监管。香港地区有关政策包括《银行业条例》和香港金管局颁布的《多用途预付卡发行的申请指引》及其附件,台湾地区有关政策包括台湾“财政部”颁布的《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
(二)监管对象方面
多数国家和地区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资格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有的甚至仅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
在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要求货币服务业在州监管机构注册,以保证安全经营、抑制洗钱活动、协调跨州业务遇到的立法冲突。截至2008年1月,美国已有42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一些州还把电子货币传输看作是实体货币的等价物,要求相关机构必须获得监管当局的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对申请经营许可的程序和资质(如资本金等)作了相应规定。
在欧盟,不同政府部门曾对电子货币存在不同的理解。欧洲央行曾提出,装载在电子钱包上的购买力在经济效果上等价于吸收存款,因此建议将发行电子钱包的权力仅仅赋予信用机构,以保护零售支付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消费者免受发行人破产的影响、促进货币政策的执行以及确保发行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等。而欧盟委员会认为仅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赋予信用机构将阻碍革新。最终,欧盟通过立法引入一种新的特殊类型的信用机构,即电子货币机构,采取了比传统信用机构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
此外,香港地区《银行业条例》规定只允许持全面牌照的银行,发行可广泛应用的多用途预付卡:非银行的特设机构,需通过申请成为接受存款公司后,才允许发行限制较多的多用途预付卡,或得到豁免后发行限制更多的多用途预付卡。台湾地区《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规定“非银行机构不得发行现金预付卡”。
(三)监管内容方面
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对电子货币涉及的资金及账户进行了严格监管。
一是设定最高限额。美国对不记名电子货币有最高额规定,如Visa规定,不记名的银行预付卡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750美元。台湾地区规定,预付卡的发行额度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净值的10%,单张现金预付卡的储存金额上限为新台币一万元(折合约人民币2500元)。
二是规定沉淀资金不得擅自使用或用于高风险投资。美国各州的《专业货币汇兑机构法》规定,沉淀资金应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规定沉淀资金应在特定时间内转移给获得许可的专业货币汇兑机构。
三是规定必须购买保险或建立保证金制度以降低承兑风险。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金融机构类发卡者必须向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购买保险,如无力承兑卡内金额,将由FDIC承担相应给付责任。欧盟和日本则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来降低承兑风险。
四是规定妥善处理电子货币余额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美国各州的《遗弃财产法》规定,预付卡内超过有效期的剩余资金,拥有无主财产的法人实体在无法联系所有权人时,应将财产交付州政府,由其保管并获取利息。
此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对运营中的信息披露也进行监管。美国监管署公布的《礼品卡发行指导意见》要求发卡机构发行的礼品卡,须事先公开各项收费条款,禁止在营销礼品卡时误导消费者。
总体而言,全球电子货币监管机制以预付卡监管为主,正呈鼓励发展和防范风险并行的趋同态势,并重点围绕“预付卡有限范围的多用途使用”进行监管,鼓励技术创新和经营创新,简化银行业务准入程序,推动非银行机构进入市场,以有效规避风险,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支付系统安全。
从监管效果来看,预付卡已成为支付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货币形式多样,共同在快速支付、激励消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据有关机构测算,全球电子货币的市场规模已从2005年约3000亿美元,扩大到2007年约8000亿美元,并将在今后几年保持35%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三、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是发行规模大,影响面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3个省市,至少有130个城市不同程度地发行了以预付卡为主的电子货币,仅公交卡、移动SIM卡、加油卡、校园卡、百货餐饮卡的发行规模就超过27亿张,2008年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笔数超过412亿笔,交易金额超过14149亿元,合计吸收沉淀资金超过1099亿元。无偿获得的净利息收入超过20亿元。其中,公交市政类、通讯类、加油类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出行密切相关,可多次充值使用,发行量大,使用广,社会影响面大。
二是发卡主体多元化。目前国内电子货币发行以非银行机构为主。既有高校等政府事业单位,也有商场、美容美发店等企业:既有上海公交卡公司等政府背景的企业,也有杉德等境内民营资本背景的企业。还有雅高等外资背景的企业。整体来看,由于公交、市政等公共服务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政府作用在增强,如上海公交卡公司、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等都由当地政府出资组建。受现有政策影响,目前银行很少开展预付卡等电子货币业务。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为方便境外人的境内用卡,中行、中信、光大获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行预付卡的特别批准,发行了奥运预付卡,其中,中行获得极大成功,月发行量30万张左右,每张卡的金额平均900元左右,吸收资金高达2.7亿元。
三是应用领域多样化。主要体现在卡基电子货币的跨行业、跨地区发展上。如上海等地的公交卡不仅能乘座上海本地的地铁、公交、出租、轮船等多种交通工具,也能在餐饮、超市等多个公众购物消费领域使用,还能在浙江的杭州、江苏的苏锡常3市,安徽的淮北、淮南、阜阳等省市跨区使用。上海、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有当地政府背景的公交卡等卡种,甚至能够在小额支付领域起到完全代替现金和银行卡的作用。预计未来可以在多个企业、多个行业、多个地区使用的卡基电子货币会有强大的市场需求和旺盛的生命力。
四是购买主体单位化。目前单位团体购买卡基电子货币的比重在不断上升,由于商户能根据单位需要开具可列入成本的发票,因而不少单位会将购买的预付卡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为方便单位团体购买,许多发卡机构设有单独的团购部。
四、对我国电子货币监管的建议
鉴于我国的电子货币在小额支付领域的地位不断提升,但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电子货币统一监管的法律法规,电子货币的快速、健康发展可能存在不少的风险隐患,因此,建议借鉴电子货币监管的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特点,从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等方面完善电子货币监管制度,推动既有利于电子货币发展、又能有效控制风险的适度监管。在此,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明确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但由于该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代币票券的含义和特征,对于电子货币是否属于代币票券存在争议。同时,如果以该条款作为法规依据,则否定了获得人民银行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发行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合法性。如果人民银行依据该条款对市场上从事预付卡或虚拟货币的非银行机构进行查处,将会完全禁止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同时也否定了国际流行的商业交易支付手段的正面作用。因此,建议通过完善立法赋予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地位。
二是明确电子货币的监管主体。按规定,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等各类货币支付工具的发行、流通和使用,但实际上只能有效管理商业银行不发行电子货币,对其它非银行业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没有明确的监管权利。如人民银行曾希望对百货类预付卡进行规范,但从商务部《关于商业购物卡问题的批复》来看,商务部持有不同的观点,认为预付卡是发卡的商业企业与持卡人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其行为受商业合同约定。此外,公交卡等多用途预付卡由各地市政府管理,移动SIM卡由信息产业部管理,加油卡由中石油、中石化自行管理等。在多种电子货币形式并存的情况下,其使用管理需要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税务、信息等部门的密切配合,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三是明确电子货币发行的主体资格。虽然人民银行1999年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经批准后可以发行储值卡(本文认为其属于电子货币的一种类型),但鉴于储值卡带有货币支付和吸储的职能,有行贿、洗钱的嫌疑,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发行储值卡非常谨慎。同时,对于非银行机构能否发行储值卡,这些储值卡能在哪里使用、发行多少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因而非银行机构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的考虑,大量公开或隐蔽发行电子货币,仅依靠自律和相关合作协议来开展电子货币业务,当中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应在未来的电子货币监管政策中明确电子货币发行的主体资格,从源头上做好电子货币管理。
一、电子货币及其职能分析
(一)电子货币内涵分析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在网络以及电子货币的出现之后,对市场全球化的发展速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快,对全球经济的联系也有了进一步加强。电子货币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也愈来愈突出,电子货币也是数据货币,主要就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的储存以及处理的电子存款以及信用支付的重要工具。从其主要的特征上来看其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是货币的暂时替代品,是通过特定电子数据进行实现的。
(二)电子货币主要职能分析电子货币自身的职能是多样的,主要体现在电子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以及流通手段职能和支付手段职能等方面。其中在支付手段职能方面主要就是因为电子货币要比纸币以及黄金更具有中介优势,可以把商业信用以及银行信用得以有效结合,在信用基础上进行实施交易,这也是对支付工具的进步体现。而电子货币的流通职能则更为重要,其自身有着鲜明的特征体现,电子货币自身是完全没有价值的货币符号,只要有网络覆盖就能够促进交易的完成,电子货币有着超越时空地域限制以及便携的功能。除此之外,电子货币还有着储存手段职能以及世界货币职能。
二、电子货币流通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影响
第一,电子货币流通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着重要影响,首先在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影响方面有着体现,中央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核心以及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电子货币的竞争型发行机制对铸币税有着影响,在受到的影响程度上和中央银行在竞争发行当中的地位以及通货使用的范围有着重要关联。电子货币作为是小额交易的支付工具,央行的通货就会被取代,这样在铸币税的收入方面就会有着大幅度的减少,并且会在资产的负债规模层面也会逐渐的缩减,这样对中央银行所一贯具有的预算独立性就会造成破坏。
第二,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能够产生影响,从当前的银行体制下来看,首先在通货比率层面的影响上来看,电子货币使得通货比率逐渐的减小,主要就是由于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高速流通的电子货币使得现金所占比重随之下降。还有就是我国在经济上的发展使得财富以及收入的增长,边际储蓄倾向上升以及消费倾向的下降,在公众储蓄的主要方式还是银行存款,这样就会使得人均收入的水平提升现金占有的比例就会下降。
第三,电子货币的流通对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也有着重要影响,货币政策的目标主要是央行通过对货币的调节以及信用等措施的实施的目标。货币政策最终的目标就是实现依赖适宜的中介目标以及有效政策工具,从可测性上来说电子货币所引起的货币乘数变化和划分的层次相对比较模糊,要想准确的进行测量某一层货币总量有着很大困难。从可控层面来看,电子货币对货币流通速度影响时随机游走的,使得短期货币流通的速度很难预测。从相关性层面来看电子货币对货币供应量以及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的相关性得到了减弱。
三、中央银行应对电子货币发展的建议
处在这一发展下,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要能够通过多方面的措施进行规制。
第一,要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化处理,首先就是要能够构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准入制度,要设立最低的资本要求,要求电子货币机构要具备不低于一定金额的初始资本金。资本金的内容就包含着电子货币机构要持有自有资金,在资金量上要能够等于或高于机构当期没有兑现的电子货币相关财务负债金额。再有就是要能够制定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投资活动限制,主要有机构的持股限制以及设立投资的资产项目限制,建立投资所引发之市场风险的限制与管理等。
第二,对国际间货币政策协调沟通也要能够进一步加强,从而来积极的应对国际资金的流动风险,同时在网络的虚拟货币监管方面也要能够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要能够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来对网络虚拟货币使用以及流通等进行统一的规划并加强管理,明确消费者以及商家和银行等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就是在国际间的协作合作要能进一步加强,及时和国际金融体系中其他的金融机构制定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以及市场标准,进而来正确引导网络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但事实如此吗?“互联网金融”的真正概念和本质是什么?边界在哪里?
从“互联网金融”说起
从“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其实是从金融视角和互联网视角来看待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服务问题,目前还没有权威的定义,如谢平(现任中司副总经理)的研究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并没有直接称为“互联网金融”。笔者认为互联网并不能影响金融资源配置核心属性的变化。所谓“互联网金融”,仍然是金融的一个形态,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现在体现出来的问题并非是信息技术如何来支撑,而是基于信息技术、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引起的法律问题,一是没有法规,二是法规间的冲突,三是法规修订的严重滞后。
目前,“互联网金融”在全球并没有统一定义。市场人士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将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的业务称为金融互联网。不过,随着金融和互联网的相互渗透、融合,这一狭义概念的边界正变得模糊。广义来看,互联网金融已泛指一切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经济行为。
但有人认为:带有金融思维的互联网其实不叫互联网金融,带有互联网思维模式的金融,才能叫互联网金融。那么什么是“互联网思维”呢?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开放、平等、分享、系统性和风险精神”。
从金融的定义来看,其核心是资金融通,广义上说,跟货币发行、保管、兑换、结算相关的都是金融,但是狭义的金融,一般仅指货币的融通,所谓货币融通,就是资金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融通转移的过程。这也要求金融必须存在“市场平等”和“机构协作”,市场规则是金融产生和发展的核心条件。
关于“风险精神”。金融经营的就是风险。风险和盈利在金融机构的运营中是相辅相生的,同时也具备系统性特点。而在系统性方面,互联网是草根文化的代表,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商业模式甚至文化范式,通过自组织的方式实现自身的价值。所谓的“互联网金融”追求的也是“从草根到富贵”,在民众享受“普惠金融”的同时,期望能在工程中介入金融服务使其生存、壮大。这些都是和所谓的“互联网思维”有很大共同之处。
在“分享”的特点上,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根本区别。由于金融具备“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其分享性必然明确的界限,是在金融生态内的有限“分享”。而“互联网金融”正是想借助互联网的“低成本信息传导”特性,打破现有的金融生态,改变已有的利益格局,满足“入局”,而获取巨额收益的目的。但不管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形态,都具备了 “系统性”,系统地自组织性将发挥明显作用,不管是是否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固有生态,都会形成一种新的体系,形成新的界限,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共享和分享”,除非对资金的融通不再存在需求。
正如几次的“工业革命”,金融业也没有从“内燃机金融”发展到“机械金融”和“科技金融”。
现代金融业的正式发端,是意大利发展出吸纳存款的信贷机构之后的事了。再后来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业态也慢慢地发展出来,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更是促进了金融业的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出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专业的金融机构,它们形成了现代金融版图的主架构。这些主流金融机构大致上都围绕着信用、杠杆、配置这三大核心职能做着资金或资产交易。众所周知,金融的信用是要靠日积月累,同时也具有信用的杠杆效应。如果只在意增长速度而不注重信用,发展得越快倒得也越快。而同样,互联网的网络几何级数的扩展能力和辐射能力,也是一种杠杆效应,所以两者结合在一起威力是巨大的,但反过来风险也是巨大的。
因此,当前值得我们更加审慎和深入的思考研究,不能还没有搞清其本质及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冒然推论。
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
“第三次工业革命”是目前新兴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使用和不断融合后,将带给人类生产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的再次巨大改变(杰里米・里夫金,《第三次工业革命――新经济模式如何改变世界》)。其核心特征是工业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互联网从上世纪70年代出现,用于军事领域,到大规模民用只花了30年时间。截止到2012年底,全球Internet用户达到24亿,几乎覆盖全球所有国家。信息化与数字化和网络化的高度一体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使人们明显感觉到这种新的方式带给我们的快捷与自由,开放与互动。因此,互联网具备了快捷性、自由性、开放性、互动性和创新性这几个特点。
同时,互联网使经济活动的效率大大提高,成本大大降低,推动了各种新的经济产业的出现.从而促进经济更加快速地发展。但互联网对于社会经济最重要的影响在于,通过对社会供求关系的作用而实现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的根本性变革。
要分析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首先要清楚金融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既金融对象,指货币(资金);金融方式,以借贷为主的信用方式为代表;金融中介,通常区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场所,即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等等;制度和调控机制,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控等。
在金融活动中以上各要素之间一般以信用工具为载体,并通过信用工具的交易,在金融市场中发挥作用来实现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转移,金融制度和调控机制在其中发挥监督和调控作用。
那么,分别就以上几个要素来看互联网对其影响。
关于货币
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引起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也又一次推动了货币形态的发展。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开发出了种种的电子支付手段和工具,称之为“电子货币”。电子商务渗入各行各业尤其是金融电子的稳健发展,大大强化了人们的电子货币意识,带动了电子货币的普及程度,电子货币取代现金支付是不可逆转的潮流。电子货币完全取代纸币的崭新的货币时代即将来临,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交易将会实现。
电子货币的出现改变了原有货币形式,使有形的货币变成了无形的电子数据。虽然货币形式的变化没有改变原有货币的基本功能,但电子货币是一种非标准货币,它的发行带有明显的市场化特征。电子货币是一种流通手段,但它却不具有价值尺度的职能,也不是有效的储藏手段。其对价值的度量,仍依赖于货币当局法定的尺度,电子货币的国际性依赖于其发行者经营活动的跨国性等等,都使“互联网金融”中的货币概念有别于传统理论,电子货币发行方式和“互联网金融”组织经营行为的变化,直接导致了网络经济社会中货币供给渠道、货币乘数和供给机制的变化,也使货币的分类、计量面临新的问题(尹龙,《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网络金融理论初探》)。给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和货币管制带来了新的冲击。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电子货币全球通用,可自由跨越国界的电子货币可能会使对金融机构的管制日趋空洞化。
金融的服务方式
互联网和科技创新的应用带来了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全方位化,从线下到线上乃至线下和线上相结合。例如就银行的业务而言,自助设备、无人银行、家庭银行、企业银行、自助银行和网络银行纷纷出现,这些都使得传统银行金融业务的内容和范围产生了质的变化。传统或半传统银行惟一出路就是紧跟形势,迅速采用现代科技改造创新银行业务,否则就要输给成本较低的对手,甚至遭到淘汰。
互联网环境下,满足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需求,如电商、虚拟产品保险等;跨越时空限制的便捷高效的个人金融、在线信贷等金融体验。未来基于云计算、大数据和社交平台,提供的金融服务将会有证券、保险电商化等更多元化的金融渠道选择和借助互联网技术满足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如阿里小贷 。
金融中介机构
“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金融生态体系内部分工的稳定性。一方面,凭借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和支付中介的优势开展非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个方面,“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信息环境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经济个体的信息主导地位也有了明显的增强。支付结算是金融的核心职能,可为客户提供资金交易与支付的便利,这使得金融中介机构与一般工商企业的界限变得模糊,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的相互渗透成为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趋势,这是信息传播与分工方式变化的自然结果。
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无论是何种方式的资金融通,直接也好,间接也好,用了互联网的技术来实现了这个融通的行为。同时,谢平提出了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但回归到核心点,回避不了企业是直接还是间接融资的事实。对于未来的发展,很多人认为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最终可以让金融机构离开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曾经的主导型地位,公开、分享等等的互联网思维让资金可以在各个主体之间流转,降低违约率,金融中介的作用会不断的弱化,从而使得金融中介机构日益沦落为从属的服务性中介的地位。目前涌现出来的各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其核心都是冲击着原先的金融中介的模式,都是意图撇开金融中介,实现资金融通双方的直接对接,这也是一种所谓的“金融脱媒”。但事实上,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不是摒弃中介,而是互联网自身转变成为金融中介,实质就是赶走了一个金融中介,迎来的是互联网平台这个中介。
金融交易场所
互联网将促进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大大提高了金融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的能力,成为金融市场交易物质和技术基础;互联网络已经日益成为世界金融市场运作的中枢神经系统,低成本的网络交易将逐步替代传统的交易方式,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非场地交易,使投资者无论身处何地都可以上网同步进行金融交易,完全打破了时间空间限制,全球金融市场被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以证券业为例,网络化正在打破长达200余年的传统证券交易所格局,未来的证券交易所将通过信息通讯网络、金融网站、网上经纪商等机构结成联盟,建立一个综合性的信息及交易网站,以支援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投资业务。因此,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的发展使整个世界正在形成一个通过现代信息手段联系在一起的一体化国际金融市场。
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这使得“互联网金融”拓宽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隐患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比较特殊的技术选择风险形式;由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互联网金融”会使传统金融风险在发生程度和作用范围上产生“蝴蝶效应”。“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业务多元化和金融创新使经营风险比传统金融更大,而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传统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现场监管等手段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
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所涉及到的机构、监管体系、规章制度和相适应的征信体系都不适合或不健全。
综上所述,互联网对经济乃至金融的影响深远,作为一次的“工业革命”或“产业浪潮”的核心要素,其发展趋势将不可阻挡。未来金融业务的商业模式、产业格局和利益机制将会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由于经济环境和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当前的“互联网金融” 体系还存在一些缺陷,其结构并不健壮。如其依赖的“电子货币”不具有价值尺度和有效的储藏手段的功能;并没有完全摒弃“金融中介”,只是换了一种身份,重新进行利益分配而已;“游戏规则”还没有形成体系,缺少必要的监管体系、规章制度和征信系统;最重要的是账户管理模式和账户结构,这也是商业银行相比其他金融机构最核心的优势,若在当前的监管体系下,要想改变账户管理模式,几乎没有可能,账户管理不是技术问题,是利益和权力分配问题。所以,这个“系统”还不具备“自组织”和“自适应”的能力,其演进和发展还需要一个过程。
当前更应该关注互联网的核心影响力:一是通过社交网络,可以生成和传播各类与金融相关的信息,特别是可以获取一些个人或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二是搜索引擎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大幅提高信息搜集效率;三是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在这个影响过程中,或许大量的互联网企业进入到金融服务的领域,取代了金融机构;或者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信息技术、重视信息技术,充分发挥账户优势、传统的客户优势、资源优势等,继续占领主流地位;再或者两者集合而成新基因的“互联网金融”,产生更加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金融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借鉴欧美经验,构建立体第三方支付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20日
第三方支付包括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费卡发行。第三方支付交易额迅速增长,从2002年仅30亿元增长到2011年2万亿元。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201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额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快速增长。全年交易额规模达到21,610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99%。
201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份额支付宝以46%的市场份额仍然排名第一,财付通和银联的网上支付分别以21.2%和10.8%的市场份额占据第二和第三,市场中占比前三家的支付企业在整个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占到78%。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自身优势,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模式,从支付业务细分行业领域来看,能源、保险、教育、基金等交易规模更大、信息化需求更高的传统行业将逐步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竞相拓展的领域;从支付方式来看,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保持线上支付高效性和便捷性优势的同时,借助传统行业电子商务化的发展契机,利用自身优势打通产业上下游,为航空旅行、直销、连锁、物流等传统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从支付未来发展方向看,移动技术的飞速发展带动了移动支付的技术创新,移动支付呈现出技术领先于市场的局面,随着产业的融合,移动支付的标准化和商业模式的不断成熟,移动支付将成为未来主流支付行业。
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也引起社会对第三方支付风险的关注,如沉淀资金问题、信用卡非法套现、网络洗钱犯罪活动、第三方支付企业信用风险,等等。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提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等支付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提出了备付金存管等监管要求。这是首次明确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使我国对第三方支付产业的规范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截至2012年1月,人民银行共分三批向256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了101张“支付业务许可证”。在已获许可101家机构的业务量、交易额和备付金额分别占全国总规模的74%、93%和85%,占据市场份额较大的支付机构已在纳入人民银行基本监管体系,未获许可机构正在逐步规范清理中,支付业务监管工作的成效逐渐显现。
欧洲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监管也是按照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加以实现的。针对电子货币,欧洲的监管法律框架主要是《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它们规定,电子货币发行权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以及受监管的新型电子货币机构;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有关营业执照,且在中央银行的账户中留存大量资金,才能进行相关业务。美联储对待第三方支付与创新电子支付服务的态度一直以来都相对宽松。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监管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并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电子资金转移法》将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规定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记录和保存所有资金交易。
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模式有相似之处:一是立法理念上都注意鼓励创新与放松管制,给第三方支付提供相对宽松、广阔的发展空间;二是都将沉淀资金的安全作为监管工作重点,不同的是,美国主要采用专门账户管理的办法,欧盟采用交纳风险准备金的办法;三是都特别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减少消费者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二者的监管制度也存在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监管体制上,美国采用两级多头监管体制,而欧盟采用集中监管的体制。
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迅猛,而监管却刚刚起步。本文认为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应遵循监管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建立多方面、立体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一是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体系。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监管模式,结合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多、资金交易大和从业人员识别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弱的状况,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定监管、支付清算协会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四维结合的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确保监管实效,完善监管的制度体系。
二是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到我国支付清算系统建设的总体构架中。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系统外部性风险,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准入监管和动态监管,在兼顾支付系统公益性与第三方支付商业性的前提下,实现支付体系创新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将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纳入到货币政策制定和研究过程中。通过关注沉淀资金,改善货币统计监测,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对实体经济和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牌照很难反映出这些第三方支付企业未来的服务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因此协会应采取定期审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进行监控,并把它们也纳入一个评级系统,促使第三方支付企业不断改进技术,降低网络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四是注重研究未来可能影响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因素。未来可能影响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因素主要包括支付牌照的发放、互联网的普及程度、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银行对网络支付的重视程度、用户对网上支付安全的信任度、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创新力度、宏观经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整合能力等,以及如何使监管能够更好地满足第三方支付市场创新力,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网络银行弊病;改革
一、绪论
“网络银行”是基于互联网或其他电子通信网络手段,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其网站与各类客户使用的电子交易终端共同构成金融交易网络。目前,网络银行的模式分为两种:一是纯网络银行模式,即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经营网上业务,取代传统银行。这种模式由于交易成本低和吸引存款有一定的优势,在国外银行业盛极一时,但中国网络金融发展程度较低,尚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二是网络分支机构模式,传统银行网上业务的延伸,通过该机构可以极大地拓展客户群,拓展业务种类,拓展处理各种业务的渠道,并进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都采用这种模式。
二、网络银行的发展
1995年10月18日,全球首家以网络银行冠名的金融组织——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打开了它的“虚拟之门”,从此一种新的银行模式就此诞生。在短短的五年内,有近40%的美国家庭采用网络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网络银行利润在银行业利润总额的比重已超过50%。同时在中国,网络银行热潮也呈上升趋势,1997年4月,招商银行率先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1998年,招商银行又试行了“一网通”网上业务。之后,细分为“个人银行”、“企业银行”、“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几大部分,开始真正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之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各大银行也开始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到了2006年各大银行网络用户增长率都超过了50%。
三、网络银行现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一)网络银行技术风险问题
网络银行业务及大量系统控制工作都是由电脑硬件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的安全就成为网络银行运行的最为重要的风险之一,也是金融机构和广大客户最为关注的问题。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主机、磁盘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网络攻击和病毒破坏等。尽管目前金融机构网站均采用了防火墙和网络检测等安全措施,但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却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着,他们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侵入主机、窃取商业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散播网络病毒等。在传统金融中,技术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网络的瘫痪,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这是网络银行风险的核心内容。
中国金融电子化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因此,大力发展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建立健全的自身网络安全系统是防范和减少技术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而且技术要与“意识“相统一,开发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使中国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不会受制于人。
(二)网络银行产品匮乏问题
中国的网上金融业务大多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即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到网上,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虽然对比早期网络银行,银行业务有一定的重组和再造创新。比如除账务查询、转账服务、交费、为集团客户进行内部资金调拨等老的业务外,产生了新的业务。但总体而言,在产品上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业务功能的限制,大多现代网上业务只是把客户申请处理业务的时间简单减少,并没有利用网络银行直接面对客户的特性制造出彻底网络化的新产品或新应用。而且在银行网站设计中也过于保守化,没有体现网络的根本属性——靠变化和新颖吸引客户。
为了让自己的网络银行业务更具特色,更能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拓展思维开发新的产品服务,进行全新的业务拓展,实施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新型结合的道路必需坚定的走下去。如向国外一些网络银行取经,把网络银行打造成为一个网络金融业务“集合商”(也被称为“屏幕集合器”,为客户提供在单独一个网站上从所有诸如银行、保险公司和股票经纪公司等机构运营的网站上下载所有网上金融信息。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不同金融机构的产品,从而避免传统金融机构通过独立销售所实施的价格歧视),捆绑销售各种金融服务从中获利。
(三)网络金融立法滞后的问题
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网络金融立法相对滞后。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颁布了《数字签名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等法律,解决了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的合法性问题。而中国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才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对于较发达国家网络金融法律相比这个规章过于简单、几乎没有量化标准,可操作性差。到现在为止,网络金融许多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是明确和完备的,很多情况是网络银行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之后国家才出台有关政策去规范网络银行。就2008年4月下发的有关规范理财业务的事件来说,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面对全球网络银行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为了让中国网络金融更健康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银行业现有的调控方式,强化银监会对网上金融风险的监管,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在以下方面:明确哪些银行可以开办怎样的网上银行业务、合理确定部门管辖、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制定新的证据制度。
(四)网络银行信用危机问题
由于中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相对滞后,经济活动当中失信的现象比较严重,而网络银行又是基于Internet的、虚拟的银行服务手段,使得大多数个人或企业客户对电子商务、网络银行采取的是观望态度。这里所说得不信任感不仅仅是客户企业对网上银行的,还包括网上银行对客户企业的、企业对企业的等。
网络银行的正常运营就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息息相关。国家应组织公安、银行、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开发信用体系数据库,实现信用资源共享,成立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公正、统一、客观、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此信用服务机构应能提供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等。由此不仅可以降低金融信用危机,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支付方式的信任程度,还为以后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信用基础。
(五)网络银行支付平台问题
由于网络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银行经营活动可突破时空局限,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3A金融)。然而网络金融中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化,反而大大提高了网络支付难度:一是中国金融业的网络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银行之间的互联性很差,虽然已有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建设,但推广程度不够;二是认证系统的不统一性使得许多企业B2B支付,还维持着“网上订购,网下支付”的局面。
开始大力实施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建设,应该进行更大范围的推广,为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个良好的支付平台,为人们体验电子支付的优越性,接受电子货币打下基础。建立起的国家金融权威认证中心(CA)系统也必须进行大范围的推广,并要及时更新和规范。
(六)网络银行电子货币风险问题
流通性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环境的开放,交易信息传递的快捷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如果网络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清算资金不足满足,就会引发货币流动性危机。当然网络系统的不安全因素也会降低货币的流动性。如计算机系统及网络通信发生故障时,支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必然会影响正常的支付行为。
伪造及盗窃风险。电子货币的智能卡和其他存储与传输机制,即使装备了鉴定软件也将不会是百分之百安全的。罪犯找到巧妙的方法从毫无察觉的消费者和商家那里偷去辛苦得到的资金。只有网络银行开发新的安全技术,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才能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有效地控制电子货币流通性风险,就应当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种类、数量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由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决定获取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发行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还应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要求存有相应规模的准备金,以实现流通性管理的目标。还需要建立与其他国家网络金融制度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并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必要的合作,以避免危机的发生。
(七)网络银行人才培养问题
网络银行行业需运用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经营管理和金融等知识,而在中国懂得这些知识的人才非常缺乏。因此,除了加大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人才的力度外,还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现有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努力建设一支既懂网络银行运作又懂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陈蓉.网上银行明日盛宴[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5(7).
2、大卫·范胡斯.电子商务经济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关键词:支付体系;中央银行;货币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2―0029―06
一、引言
支付体系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基础设施,是实现资金转移的制度和技术安排的有机组合,主要由支付系统、支付工具、支付服务组织及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等要素组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支付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电子支付方式的运用极大地减少了现金、支票等纸基支付方式的时间和成本。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支付体系中的比例不断上升。
中央银行产生的历史根源与充当银行业的清算中介有关,中央银行同时承担着向社会提供结算便利资金等金融服务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责。2009年以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支付宝”业务的风险提示,建议对网上信用卡业务实行适度收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对腾讯、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进行摸底,要求登记相关资料等事件,表明我国的中央银行开始关注支付体系的变革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二、现代支付体系发展对中央银行的影响
(一)中央银行地位变化
1、竞争性货币服务的提供与央行垄断货币发行的地位。
哈耶克早在1976年就提出“货币非国有化”和“自由货币”的观点。哈耶克认为正是国家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权力导致了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货币发行权的限制,从而使市场经济运行受到损害;微观经济主体的投资行为因受国家货币政策的干预导致极大的外部效应,从而使失业增加。在政府财政职能与货币发行职能相互没有独立时,如果政府从维护自身统治地位和追求税收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来制定货币政策,则政府发行货币的权力有可能变成一种向公民进行征税甚至抢劫的手段。哈耶克认为健全的货币制度设计的激励源泉只能来自微观企业主体的自身利益,实行“货币的非国有化”和“自由货币”是解决失业和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根本出路。
支付技术的进步降低了使用法定货币替代品的成本和不便性,政府对货币和支付系统的参与度随之减少,而私人货币服务供应者的作用大大增强。货币发行主体开始分散化,例如电子货币的发行既有中央银行,也有一般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而且更多的是后者。支付技术的进步使得在货币服务方面,来自私人部门的竞争越来越可行。一国中央银行在国内发行货币的垄断权也被来自其他国家中央银行和私人部门的竞争不断削弱。
2、铸币税收入下降与央行独立性。
在传统的货币制度下,通货由一国中央银行或特定机构垄断发行,中央银行发行货币能够获得铸币税收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支付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经历了实物支付、信用支付到现在的电子支付阶段。由于流通中的纸币是央行无须付息的负债。因此电子货币取代现金将导致央行铸币税收入的减少(如表1所示)。对大多数国家而言,铸币税收入是中央银行弥补其政策操作成本的重要来源。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除依赖法律框架的保障外。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其职能实施所必需的资金来源渠道。因此,如果电子货币发展过快的话,中央银行不得不转而依靠其他形式的收入来源,将会使其独立性受到影响。
(二)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影响
货币政策与支付系统的联系源于支付系统的资金清算处理。支付系统在货币政策实施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支付体系的变革将会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1、货币内涵扩大,对货币供应量统计带来挑战。
根据流动性的不同,货币一般可以划分为MO、M1、M2等层次,其中准货币为M2-M1。不同层次货币的划分,对于货币供求的研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金融市场的运行分析等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运用,大量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出现缩小了货币与其他金融资产之间的流动性差异,使得货币的定义和层次划分越来越广义化,大量具有一定规模且有较强流动性的支付工具被纳入到广义货币的范畴中,迫使很多国家不断修改货币统计口径。
例如,像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卡循环信用额度等金融创新,就使得全社会在现金和可直接用于支付结算的活期存款之外,增添了新的支付与结算的工具,成为现金与活期存款的替代品。这些支付工具的使用实际上增加了货币供给,向社会提供了额外的购买力,但目前在我国这两项都没有计入货币统计之中;还有目前大量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和网银,客户通过电子指令,可以在瞬间实现现金与储蓄、定期与活期之间的相互转换。对于那些对账户余额提供利息的电子货币而言,当消费者使用它们进行消费时,已很难分辨这时的货币是现金还是储蓄存款;而在综合性的网络银行上,客户同样可以瞬间完成储蓄与用于购买证券或基金的保证金之间的转换。可见,支付体系的变革和支付工具的创新加大了货币计量的难度。
2、货币结构变化及潜在冲击。
货币职能可以归为两类:一是通过在各种交易中计价、结算、流通、支付等,执行媒介职能;二是通过积累货币保值增值,执行资产职能。通常执行媒介职能的货币是以现金、可开支票的活期存款形式存在,这部分货币一般归入M1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代表一种现实的购买力,其主要功能是作为交易媒介用于购买商品,因此这部分货币的运行主要影响各种商品的价格;而执行资产职能的准货币则是以企业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和其他长期存款等形式存在,即M2,持有这部分资产的目的主要是积累财富和保值增值,所以,这部分货币主要用于购买金融资产和各种投资品,主要影响的是各种资产的价格和金融指标,而不是物价。
支付体系的发展,使得不同形式货币之间的替代性加大,通过替代效应,使得“总体流动性”在不同层次的货币间相互转化,使得货币两种职能的比例结构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执行资产职能的准货币内涵扩大,以及准货币占货币总量的比重不断上升。从图1可见,在各国的货币结构中,准货币占货币总量的比重都呈现出上升趋势,即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支付中的比例不断上升。
当货币结构中媒介性货币减少而资产性货币增加时,即当M1转化为M2时,货币量对物价的影响随之下降,准货币在货币结构中占比越高,货币量与物价之间的关系就越松散。更重要的是,当期过多的流动性以准货币的形式保持静止状态,准货币成了流动性的暂栖地:当M2转化为M1时,原先处于潜在状态的流动性又重新“融化”,释放出来回到流通中,形成所谓的“蓄水池效应”。
各种形式的准货币像一个自发吞吐流动性的“蓄
水池”,可以随时从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吸纳流动性(反过来,也可以向其提供流动性)。这样,尽管当期过多的流动性可能转入静止状态,暂时未冲击市场,但从长远来看,过多的流动性都是威胁经济稳定的隐患。因为在短期内经济形势稍有变化,这些流动性随时可能由闲置货币转化为流通中货币,届时就像决了堤的洪水一样冲向市场,急剧增加总货币流通量,或流入实体经济,引发通货膨胀;或流入金融市场,引发资产价格泡沫,即所谓的“资产通胀”(Asset inflation)。反之。当大量货币流入闲置状态,会引起总货币流通量的极度收缩,出现流动性不足和通货紧缩。可见,流动性过剩与不足的交替出现,容易加剧宏观经济的波动(见表2)。
3、加快货币流通速度,提高货币乘数,增加货币供给。
现代支付体系实现了实时清算,资金零在途,资金的周转速度大大加快,作为交易媒介货币的流通速度加快:,这意味着增加了流通中的购买力,相应地增加了经济领域中实际发挥作用的货币供给量。中国支付体系自2002年底开始逐步建设以来,各层次货币与GDP之比出现不稳定的趋势。M0与GDP的比呈下降趋势,而M1、M2与GDP的比例则呈上升趋势,这表明人们持有现金和活期存款的偏好下降,而更多的货币流入到银行体系以银行的各类定期存款、居民的活期与定期储蓄存款、其他存款等形式存在。
在货币乘数方面,支付体系的便利降低了银行体系的超额储备率和微观经济主体的持有现金偏好,在货币乘数的计算中,这两者都是提高货币乘数的因素,进而导致货币供应量增大。另外,由于支付系统把各金融市场连接在一起,打通了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通道,使得原来仅仅处于信用中介地位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能进入到直接融资市场,扩展了金融机构再融资的空间。正是由于现代支付体系为促进货币供给增加提供了条件,这有可能增大流动性过剩的压力。
4、货币政策目标及调控方式的变化。
关于最终目标,近年来世界范围内通货膨胀呈下降趋势,关于全球通胀水平下降的原因包括如全球化的影响、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提高、作为一种约束机制的固定汇率制度的作用,以及其他多种政策和财政因素。也有学者如Kroszner(2000)提出,支付技术及信息在处理和传播方面的创新,使得国际货币竞争变得更为可行和有效,这给各国中央银行的行为以更强的约束,从而降低了通胀水平。总之,在全球通胀水平下降的背景下,与之相对应的是资产价格波动频繁,导致金融风险增加,各国央行都把金融稳定纳入货币政策最终目标。
关于中介目标,传统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M0、M1、M2为代表的总量性目标:二是以利率为代表的价格信号性目标。任何一类都要求具有较好的可测性、可控性和与最终目标之间的相关性。前面分析表明支付体系的发展使得货币总量目标的有效性不断下降。
关于政策工具:①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支付方式变革。电子货币的使用将会部分地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特别是明显地减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需求,从而削弱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效果。另外,由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央行尚未对电子货币存款作出法定准备金要求。这也使得央行通过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来控制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能力下降。因此,包括英国、加拿大在内的一些国家已实行零法定准备金制度:②对于再贴现率政策,中央银行只有调整再贴现率的主动权,而微观金融机构却拥有是否使用贴现窗口的主动权,因此,央行实际处于被动状态,支付体系的变革使得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途径和便利程度增加,这会进一步削弱再贴现率政策的作用;③对于公开业务市场操作而言,由于大多数国家央行的主要负债是现金。电子货币对现金的大规模取代势必使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大为缩减,从而使得央行不能适时进行大规模的货币吞吐操作。影响到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时效性和灵活性。
从上面分析可见,支付手段的不断创新加大了运用基础货币量来控制隔夜拆借利率的难度。欧元区、以及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一些实行零准备金制度的国家中央银行依托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结算制度安排,通过设定利率上下限来对短期名义利率进行调控,以最终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即建立“利率走廊”为核心的货币政策操作框架。在传统的利率调控模式下,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调节市场流动性,进而影响市场利率水平,与之不同的是,在利率走廊调控下,中央银行对市场利率的调控是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储备需求行为和引导经济主体的市场预期来实现的。其基本原理是:在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日终,参与者必须与中央银行结算,中央银行清算账户的存贷款利率就成为调节银行同业利率的基准,即同业拆借利率被自动限定在中央银行借贷利率区间,如果中央银行借贷利率区间移动,同业利率会随之移动。可见,利率走廊调控模式既简便了利率调节方式,又应对了支付体系变革对通过货币供应量变动调控利率的公开市场操作方式的挑战。
(三)金融稳定与中央银行监管
支付体系是社会资金运行的大动脉,一家机构的清算问题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整个金融体系发生连锁反应。并且大量资金的突发性转移可能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加大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染。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这对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提出新的挑战。
支付体系的风险一般可以分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支付体系的发展使得金融体系中原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出现新的特征。如现代支付体系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不可能保持用于赎回电子货币的等额的传统货币准备,一旦由于某些事件导致人们对电子货币的挤兑,发行机构又无法将在途未用资金的投资进行变现,便会造成支付危机。而对于信用风险,将涉及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分销机构、赎还机构以及清算机构等多个主体,使得风险的复杂性增加。
系统性风险是指支付体系中的一方或几方的结算失败将造成其他各方陷入无法履约的困境,从而引起更多的清算失败。支付体系的系统风险是各国货币当局最为关注的,因为支付体系的危机必然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紊乱。国外文献关于支付与清算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对净额支付系统和总额支付系统的优劣分析。如Humphrey(1989)认为在总额结算体系的无抵押透支方案下的延迟付款是有好处的,因为这减少了实际透支,有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或者系统担保成本。Yamazaki(1996)研究了双边净额结算相对于多边净额结算中系统性风险暴露的程度。研究发现,对单个倒闭事件来说,多边净额体系相对于双边结算来说,降低了其他银行的风险。然而,当连锁倒闭发生时,多边结算可能出现比双边结算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事件,并且多边结算会发生道德风险。
以我国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2009年第2季
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307.7亿元,环比增长20%,同比增长高达142%。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风险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银行和相关当局的重视。2009年3月,基于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支付宝”业务的风险提示》,银监会“建议对网上信用卡支付业务实行适度收费制度”,“一旦网上支付业务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各行应停止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银监会提出五大风险,分别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信用风险、网络黑客盗用资金风险、信用卡非法套现风险、发生洗钱等犯罪行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200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所指的支付清算业务包括: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票据跨行清算、银行卡跨行清算等。2009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会签。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加强对虚拟货币发行、交换的监管,杜绝对金融系统的冲击。
三、我国支付体系现状与央行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支付体系现状
中国现代化支付体系(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简称CNAPS)是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两个主要应用系统以及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两个辅助系统组成,在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两级节点上处理业务。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实行逐笔实时处理支付指令,全额清算资金,为各银行和广大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2002年10月,大额支付系统成功在北京、武汉试点。2003年4月,大额支付系统在上海、西安、广州等11个城市成功推广上线。2005年在全国推广应用,直接联结1500多家金融机构,涉及6万多个银行分支机构,并成功实现与中国外汇交易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系统等多个支付结算系统的联结;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2005年10月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在天津和福建试运行,2006年6月在全国推广运行。
(二)央行的应对策略
1、完善支付体系建设和加强风险监管。
中央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组织者、管理者。对各参与者的最终资金清算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在支付体系中,中央银行具有公共利益作用,一般包括:建立法律框架,以保证建立必要的机构、组织结构和货币政策环境;规范支付体系中的私营商;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管理各种支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将履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等职能。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现代支付体系的建设。
(1)完善现代支付体系建设。
如建设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加大支付信息采集范围,重点关注银行流动性信息、区域支付信息、跨行业支付信息、跨境支付信息等,制定更加完备的支付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中央银行与各部门间的支付信息交流,更好地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提供决策依据:进一步重视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改善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条件,将其纳入实时支付系统之中,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
(2)加强支付体系的风险监管。
如完善支付结算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支付系统日常监管、应急处理和灾难备份机制的建设;在健全审慎的透支融资机制的基础上,允许日内透支扩大,对出现I临时性头寸短缺的支付系统参与者提供日间流动性支付:明确包括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支付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和程度,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清算组织加入支付系统的准人、退出和风险控制要求,对其进行规范和治理,保障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针对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不断扩大的规模,人民银行应该规范牌照发放,完善监管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加强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管理。
2、加强支付体系流动性管理,构建监测体系,促进宏观层面流动性调控。
支付体系运行会影响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与宏观层面的流动性过剩和紧缩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支付体系的改进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增加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形成潜在的货币扩张压力。可能导致宏观层面出现流动性过剩局面。因此需要针对不同清算模式对流动性的不同要求,研究银行体系内流动性变化规律,加强对参与者结算账户的日内流动性管理和监督,把支付体系的流动性管理纳入到宏观流动性的监测体系中。加强现代支付系统与其他系统数据的对接,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
3、调整货币政策目标。
对于最终目标,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在强调价格稳定重要性的同时,还要关注包括资产价格在内的广义价格的稳定:中央银行应该将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这两个目标结合在一起,在货币政策中前瞻性地考虑资产价格波动及其影响。建立与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相关的指标体系,并根据对多种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采取相应的货币政策。
对于中介目标,支付结算工具的不断创新影响到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有效性,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货币供应量仍是一个次优选择。目前应根据货币政策环境的变化,对货币供应量的层次和统计范围进行适当修改,以适应货币调控的需要。可以借鉴欧洲中央银行的双支柱目标,把货币分析和经济分析结合,综合反映经济形势的变化。
4、合理设定支付体系内的借贷利率区间,发挥支付体系调控市场利率的作用。
目前我国支付体系的隔夜还款利率仅仅强调惩罚性,极大地高于市场利率。并且,隔夜还款利率是固定的。人民银行无法变动借贷利率区间来影响清算者的融资成本,也难以通过支付体系的利率来引导市场利率走势。应该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利率走廊”设置的经验,合理确定“自动质押融资”的隔夜还款利率,使其真正成为调控市场利率的上限,并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利率下限)构成央行在支付体系内可以调控的利率区间。
在货币总量目标有效性不断下降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完善SHIBOR基准利率体系,积极开展以SHIBOR为基础的公开市场操作。灵活运用利率工具,提高价格型工具的调控效果,逐步发挥价格杠杆在货币政策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5、抵消铸币税流失,保障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电子支付方式的使用以及电子货币的发行会影响央行的铸币税收入和资产负债表规模,进而削弱了央行的独立性。从理论上,央行有几种政策选择,第一、中央银行自己发行电子货币,尽管可能会限制竞争;第二、发行新的债务,如央行债券,或对私人机构的资产支付利息,以吸引私人机构在央行的存款:第三、对电子货币制定高的准备金要求,准备金要求实际上是对电子货币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商业银行发行电子货币的动力,从而弥补央行的铸币税损失;第四、央行可以依靠资产负债表外的交易或利用私人银行为中介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