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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创业投资的风险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创业投资又称风险资本或风险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
所谓风险识别是指对潜在的和已经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和全面的认识和区分。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美国风险管理的权威解释者威廉姆斯和汉斯认为: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办法。按照风险管理的定义,风险管理的实施主要包含三个过程:即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二、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对策
创业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一般成正比关系,即风险越大,获利可能性越高。正是因为创业投资存在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对创业投资机构而言,最大限度地控制并有效规避风险,尽量减少投资失败的几率,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率,是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的前提。因而,创业投资公司必须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的风险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避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
就创业投资风险而言,风险控制是指创业投资家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控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步,贯穿于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按照创业投资活动的整个运作过程,可以将风险管理对策分为两个部分。
(一)创业资本投入之前的风险防范对策
创业资本投入之前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事前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风险。因此,这一时期的风险防范措施的形成应建立在如何保证创业投资商能够尽可能得到来自创业企业家和创业企业的完整、准确的信息上。
确定项目是否可行,具体可以通过分析商业计划书、借助中介机构推介以及依靠专业队伍评估来达到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掌握被投资项目的真实信息。同时,在考察项目可行度时,还应该注重对被投资企业企业家素质特别是整个管理团队综合素质的考察。此外,在创业资本投入之前我们还要关注可能出现的投资公司内部人员道德风险以及后期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和投资失败风险,为此我们为将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应采取措施尽可能规避这些风险。
1、跟投的投资方式
跟投是指投资公司每投资一个项目要求部分或全部项目参与人以个人名义投入一定比例资本。这种管理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因投资企业内部的项目推荐及决策等相关人员工作不认真或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甚至与创业企业联合诈骗等行为所产生的道德风险。
2、分散投资方式
由于创业投资具有极高的风险性,通常创业投资机构会规定,对某一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所筹集创业资本总额的10―20%左右。这种分散组合的投资方式能尽量大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
3、辛迪加投资方式
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几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对某一项目进行投资就是一种辛迪加投资方式。在创业投资领域,分散投资和辛迪加投资是相互结合的两种投资形式,被大多数机构采用。辛迪加投资可弥补创业投资机构分散投资所带来的资金不足的难题。且通过辛迪加投资形式,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实现优势互补,降低市场竞争风险,减少投资决策失误的概率。
4、分段投资方式
分段投资的方式就是根据创业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将投资分为不同的时间段注入到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而不是一次性提前向项目注入所有资本。分阶段投资允许创业投资家在做出再投资决定之前对被投资企业实施监控,以便对项目的预测更加精准,有利于对终止投资还是继续投资做出正确的抉择。
(二)创业资本投入之后的风险管理对策
1、运用金融工具规避风险
创业投资机构经常运用的金融工具有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等。
可转换债券投资方式,即创业投资机构委托银行贷款给拟投资企业,同时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委托方拥有将贷款本金(利息)转换为公司股权的选择权,并事先约定转股的时间、转股的价格或价格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的转股条件。
可转换优先股投资方式,即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股份设定为可转换优先股,可以取得固定的股息,且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同时在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创业投资机构对企业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此外,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分享企业快速发展时的资本增值收益。通过巧妙设计金融工具,创业投资机构将风险转移到创业家身上,并给予创业家相应的收益分配权,强化激励和约束,达到规避风险,实现收益与风险均衡之目的。
但如果创业投资商采取可转换优先股等金融工具进行创业投资,那么,正常情况下是不具有投票表决权的。这样势必会导致对创业企业的失控,从而加大投资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创业投资商可以在投资契约中为表决权制定附加条款,即不仅允许优先股具有像普通股一样的表决权,而且还允许优先股附加超额投票权(比如,一个股份所代表的投票权可以是其他普通股投票权的两倍等)或者重大问题否决权(对重大问题拥有一票否决权)。这一制度安排保证了创业投资商不管以何种金融工具结构投资都能对创业企业拥有足够的控制权。
2、通过参与创业投资的后续管理控制风险
创业投资商除了防范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创业企业本身所面临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创业投资公司必须有意识地推动创业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培育创业企业对规范化管理的意识。
具体的参与方式有:通过向创业企业派驻董事,随时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管理层素质进行监督和评定,定期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或直接派遣财务总监,实施财务控制;并有权在管理层不遵循契约规定或经营出现偏差时,向创业企业提出意见,必要时向企业派驻管理人员,甚至撤换总经理。这样,创业投资商更可以监督和控制创业企业的重大决策,帮助创业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在内部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风险创业投资;治理结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1 有限合伙制的经济金融价值
每个国家的法源决定了企业方面法律的特点,不同类型的企业法律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有所差异,从而使不同国家形成了各异的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进而产生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而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又对企业行为和业绩产生不同影响,最终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充分的证明这一点。有限合伙制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形式,在美国、欧洲都有,但贯彻的不一样,导致新经济的产生和发展速度巨大差异。“法源—企业法律—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行为和业绩—经济增长”这一基本逻辑也适用于投资创业型企业的治理。
2 投资创业企业治理中的投资者保护:有限合伙制的优势
治理机制的核心是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聘选、激励和监督。根据这种内在关系,治理模式划分为如下四种类型:英美市场导向模式;日德银行导向模式;东亚、拉美家族控制模式;内部人控制(转轨经济)模式。从治理的基本原理角度,合伙制企业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型的企业治理模式,公司制企业是典型的市场导向和银行导向的企业治理模式。由于银行导向的企业治理机制不适应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行为,在此不作更多的讨论。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由于普通法系对投资者权利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由此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在美国,银行的控股公司不得持有任何非金融企业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并且法律限制了银行在在全国范围的经营。因此,公司控制主要是依靠自由的,充满生机的资本市场来进行的。所以,英美的模式更适合具有高技术和高风险的特征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绩效主要取决于对不同投资方向未来前景的正确估计。这恰恰是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使命
美国的实践证明,在市场导向治理模式中,外部融资较深的产业中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快的发展。科学的选聘机制是最佳治理结构形成的前提,合理的激励机制也是实现最佳治理结构的关键,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实现企业最佳治理结构的保证。即企业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简言之,就是如何设计企业的最优治理结构,使得有能力的经理人最大程度地为股东(投资人)的利益努力地工作。就这三个方面关系而言,有限合伙制企业几乎达到了完美境界。
3 有限合伙制是创业企业治理的必然选择
然而,从风险投资的风险特性分析的角度,比较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治理机制,来说明有限合伙制企业的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学依据是科学而严谨的。
由于创业技术经济过程中风险的多元动态性、开放组合性、收益的期权性,风险投资机构的体系显然是不同于传统投资机构的体系。这样的机构体系既要保证风险资本的及时到位,又要保证风险资本的有效投入,还要保证风险资本的有效撤出,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价值。即风险投资机构体系的功能,必须有满足创业技术经济过程需要的融资、投资、撤出的基本功能。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企业制度体系有着承担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弹性范围,在该范围之内,企业制度是推动企业有效的发展,当风险和利益机制超越了该制度的弹性范围,该制度就会失去促进该企业有效发展的功能。
3.1 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共同所有人,为其共同经营的商业营利事业而实行的组合。其结构形态表现为: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即不具有与公司相同的主体资格;合伙中的全体成员至少有一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普通合伙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是由合伙协议予以确立。普通合伙的外部关系,是普通合伙企业同第三人的关系,这主要受合伙人相互原则的制约。每一合伙人在执行普通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对普通合伙企业整体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其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3.2 有限合伙:有限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前者享有具有控制权并负无限责任,后者享有有限经营权,仅负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但有限合伙人介入合伙控制,则失去有限责任性。有限合伙的信息对内、对外的公开,让当事人自主判断,并由此达到合伙经营监督约束的目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在许多方面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投票表决,并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因而无须对有限合伙的债务负责。有限合伙人除了查阅账册文书以外,还享有一定的建议权和决策权。这既有利于保障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又可增加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这种精细和灵活的法律设计,可以均衡权益和责任,产生有效的监控和激励作用,保持合伙企业经营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减少各项成本,对于风险创业投资的发展十分有利。
可以清楚看到,它们各有自己适应范围。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制度设计,适应了规避创业过程高风险特性的需要:即规避风险的动态多元性、风险的开放组合性、风险收益的期权性等需要;适应了风险投资机构低成本组建的经济需要;适应了风险投资机构资金运用灵活性的需要;适应了风险投资组合投资的需要;适应了投资人资金有效使用的需要。
关键词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创业投资企业
1引言
一般意义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被保险人能以确定的小额成本(保险费)来补偿大额不确定的损失,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商业保险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创业项目的承担主体不发生变化,仍是原来的企业,但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当技术创新项目失败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成了技术创新的财务风险的承担主体之一。
2创业投资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这里讨论创业投资基金的保险情况。我们假定风险规避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每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额均相等,为W;投资发生失败的可能性为p,面临损失L的可能性;保险费率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险费来购买最高赔偿额为k的保险单。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参加保险后,当投资成功时的状态下,其投资额变化为:
U1=W-rk
当投资失败时的状态下,保险公司将支付金额为k的赔偿给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额变化为:
U2=W-L-rk+k
对于一个作为风险规避型的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预期收益下,风险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为投保人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预期效用为:
E(U)=(1-p)×U1+pU2
=(1-p)×(W-rk)+p×(W-L-rk+k)
=W-pL+k(p-r)
若p=r,则E(U)=W-pL,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与投保金额k的大小无关。而且作为风险规避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希望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创业投资机构在任何一种状态下都拥有相同的投资额,也就是没有任何风险或不确定性。即:U1=U2或
W-rk=W-L-rk+k
可得出k=L,即使说在公平费率的情况下,规避型的创业投资机构会对失败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假定参加创业投资保险的创业企业足够多,为N且相互独立,则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
P=N[p(rk-k)+(1-p)rk]
=N(r-p)k
当r=p时,保险公司的利润为0,这个假设与现实并不矛盾,对于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来说,保险公司的经济利润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为0。世界上规模发达、业务广、跨地区多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费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费率,因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风险,收取“公平”费率就足以应付赔偿支出。
当r=p时,创业投资企业和保险公司的预期效用都达到均衡,这说明设立创业投资保险在实际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当然在上述讨论中,是以许多参加保险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基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创业投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风险为前提的。
3创业投资保险的意义
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对于创业投资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来说,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1创业投资保险是创业投资风险分担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个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保险公司将自己的风险分散到相关投资人的身上,从而将自己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风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转嫁。当某个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破产确实无法挽回时,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对其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对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可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3.2有利于引导民间创业资本的进入,扩大资金的来源渠道,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创业投资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部分风险,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资者的预期。这样不仅仅可以吸引民间创业资本加入到创业投资领域,而且创业投资保险的正常经营和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评价、监督等作用可以为将来保险资金大举进入创业投资做好准备。
3.3监督作用
创业投资保险基金作为专业化的保险机构,监督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详细且认真的风险评价,从而做出合理的预期,减少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一般要求各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定期向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接受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以便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及时了解投保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从而更好地实施监督和管理,减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其监督作用可以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走上正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快速、稳步地发展。
4关于我国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4.1加强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的构建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虽对创业投资比较重视,但宏观扶植和引导缺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制定有“技术交易保险条例”,但框架过粗、内容不系统,基层部门无法具体操作,而且属于引导性质的,具体操作条款还很缺乏;同时缺乏激励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险部门的积极性并不强,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为之,因而缺乏主动性;地方上的创业投资保险主要还处于摸索状态,缺乏理论指导、操作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所以应对创业投资保险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制订创业投资保险业发展规划、制订有关激励措施和具体操作条例级法律、法规,使创业投资保险向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
4.2在设立专门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方面,应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创业投资保险部门;二是国家出资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三是由各个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创业投资协会设立的保险机构,带有民营性质。对创业投资保险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备好合理的准备金,以满足保险公司支出的随时性。也就是说,该基金的管理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为首要目标,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低流动性的投资。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考虑用以下两种保险资金的运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国有银行;二是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程度低、流动性强的国家债券。一般不允许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债券、房地产或者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4.3在保险基金运作管理方面
(1)明确创业投资保险公司的可保种类、投保额及清偿标准。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不断调整、更新和充实自己以面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的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满足社会及公众的需求。所以对于创业投资保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业在计划设计相关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从事。特别是要对风险进行分类,确定何种风险可以承保,何种风险在现阶段应当剔除,何种风险根本不属于保险范畴。
(2)加强对创业投资保险的宣传,使创业投资企业充分认识科技保险的重要性,而且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些风险将只能由风险单位自己去承担,各企业和相关单位都应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严格管理,并确定一旦发生事故以后的应急措施和备用方案。这样使得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保险,主动防范风险。
(3)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保险业务人才。
4.4扩展创业投资保险的险种
除了已进行的创业投资保险险种外,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新的创业投资保险领域。如科技人员的待业保险;科技人员专门的特种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供特种人寿保险;对归国留学人员提供专门保险等。
4.5建立科技风险分摊机制
由于创业投资保险业务涉及到保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科技管理部门,因此,政府应进行协调组织,使这些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风险分摊机制,促进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4.6积极开展有关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保险方面的理论方法研究
创业投资协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平台,不仅仅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有关保险费率、赔偿标准、责任认定、技术鉴别、风险评估的标准与办法,而且可以培训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从业人员,向社会宣传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知识,使更多高素质的人投入创业投资队伍,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5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创业投资通过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机制而实现创业投资高风险再一次风险的分担,因此,创业投资保险是保险向深度发展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并可实现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普通保险与创业投资的结合。当然,创业企业所带来的某些风险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单纯依靠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则有些杯水车薪,而且也会严重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经营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将更加规范,与之相关的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将随之建立并不断完善,其经济补偿职能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促进创业投资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亚均,郁义鸿.微观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创业投资是从“Venture Capital(即VC)”翻译过来的,现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起源于美国,它体现了资金、管理、技术、创业精神的有机结合,是一种有别于一般投资的金融创新行为,它指的是在资本上支持那些风险较高的创新活动。我国的创业投资兴起较晚,它始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国内对“创业投资”一直具有不同版本的译法,具体可以参看表1。
由此可见,国内对“VC”具有多种不同的叫法,那么国家在进一步规范创业投资行业方面就比较困难,而且也很难予以政策上的支持。“Venture”这个词最初的意义是“冒险”,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企业创业领域,“Venture”并不仅仅指的是“冒险”,它现在已经逐渐被赋予“创业”和“冒险创建企业”这发面的特点内涵。因此,“Venture Capital”就有了“创业资本”这样一个资本形态的名称。后来随着人们对这个词的不断深入认识,最后又被赋予了动态的概念,即现在所称的“创业投资”。但是,这并不是说“Venture Capital”在任何情况下都指的是“创业投资”,在现在的创业投资领域,根据具体的不同语境,它还是可以翻译为“创业投资”或者是“创业资本”。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创业投资”这个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创业投资一般包括两种不同形式的投资。一种是非正式私人投资(Informal Business),这种投资的投资量一般比较小,范围也比较狭窄,它完全是由个人自行决策。另外一种是制度化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狭义的创业投资则主要指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制度化的创业投资。
二、大学生创业投资风险分析与规避
大学生创业投资可以很好地解决就业难的问题,而创业投资是一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行为。因此,在创业投资时,必须认真把握风险问题,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避。从创业投资的风险来看,主要分为融资阶段、投资阶段、退出阶段三个阶段,下文将从三个阶段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风险以及规避的方法。
(一)融资阶段创业投资风险与规避措施 具体如下:
(1)融资阶段风险。大学生创业投资始于融资,如果在融资阶段就遇到资金短缺,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创业投资的发展。表2是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金分布图。一是融资渠道单一。大学生创业投资的业务流程是从融资开始的,它为后续开展投资、管理、退出等业务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因此,融资阶段对大学生创业投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融资渠道来看,非常单一,大多是依靠银行贷款,大学生的资金来源比较有限,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创业投资后期工作的开展。二是信用风险。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由于自身的特点,比如认知有限,不能够有效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大学生创业投资所处的信息不对称环境等,导致很多金融机构不相信大学生创业投资,对大学生的信用产生了怀疑,所以采取了不利于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贷款审批办法,比较常见的有不授予基层银行以贷款决策权,或者是对贷款审批权不收等方面的办法,最终给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融资带来很大的风险问题。
(2)融资阶段的风险规避措施。具体为:
一是拓宽融资渠道。想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就需要多方面的支持。政府方面要予以政策上的支持,设立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根据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融资情况,政府可以将扶持大学生创业投资发展基金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另一类是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资金,这方面的资金必须要由财政专项资金来安排预算。一方面,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可以根据大学生创业投资的具体情况,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扶持大学生创业投资,一种是跟进投资方式,另外一种是参股创业投资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解决融资问题,大力支持大学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另一方面,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则是为大学生的创业投资所提供的风险补偿机制,能够有效帮助大学生规避融资风险。在国家信贷收紧的形势下,政府设立大学生创业投资发展基金,可以有效帮助大学生初创期的融资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从而更好地为大学生创业投资服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采取相关的措施,对这方面的基金进行监管,确保基金的使用,然后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资金的运作情况,然后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政府要做好引导工作,通过多种运作方式来为大学生创业投资提供融资服务。
二是创办大学生创业比赛和培训。在学校中创办创业比赛,通过一系列的创业模拟练习,可以让大学生提前了解创业投资的相关知识,进一步锻炼大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比如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投资意识,积累创业投资知识,提高创业投资素质,这需要社会和学校的共同合作。1983年,美国的奥斯汀德州大学举办了第一届大学生创业竞赛,后来很多学校纷纷举办了大学生创业竞赛。在校期间就组织学生进行创业投资,让大学生积累关于创业投资方面更多的知识,提高了这方面的能力,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融资阶段的风险。
三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倾斜。大学生在创业投资阶段,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社会上很多的金融机构不太愿意将资金贷款给大学生。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难题,政府机关应该给予帮助,让金融机构在贷款上做一些倾斜,促进大学生的创业投资取得良好发展。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其一,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为了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融资阶段的贷款问题,解决大学生的信用风险,对那些高校毕业生的贷款,可以由大学生自己作为借款主体,而贷款的担保方可以是其家庭成员,但是需要其担保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或者是拥有有效资产,这样可以实行联合担保。此外,对于那些还款有保障(比如创业投资的项目收益大、风险相对较低等)、资信良好的担保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发放一些信用贷款,解决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融资问题。其二,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需要的资金流动性比较大,如果贷款手续复杂,则会严重影响大学社的贷款热情,而且还会影响创业投资的后期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在充分保证贷款的各项流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其三,利率优惠。考虑到大学生创业投资的具体情况,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贷款风险度的不同,在贷款利率上给予大学生一定的支持,即充分考虑法定贷款利率,然后根据情况不同,做出适当的下浮或者上浮,从而为大学生的融资贷款服务,帮助大学生规避融资阶段的风险。
(二)投资阶段创业投资风险与规避措施 具体有:
(1)投资阶段风险。在大学生的创业投资中,创业投资在运作的过程中伴随着多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都会影响大学生创业投资后期的发展。具体来讲,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技术风险。一般来讲,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大部分投资的企业是处于种子期或者是初创期,且这些企业大多是属于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这些企业的科技成果还不太成熟,处于向新成品、新技术转化的过程。此外,这些新产品和新技术都是处于发展期,没有经过市场和大规模生产的检验,本身还不太成熟。在实际的生产中,人们无法预知这些技术的可行度有多高。因此,这方面的投资风险就比较大。技术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新技术在转化为产品之后,并不是完美的,往往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缺陷。另一方面,配套风险。在这些高新技术企业中,如果想要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其中需要很多方面的配套,比如多种专业相关技术配套、其他资产配套等。如果在转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利因素,比如相关技术不成熟、原材料稀缺等,这些都会严重影响科研成果向产品的转换。
二是市场风险。创业投资项目的风险往往会受到市场的影响,比如市场竞争环境、市场定位环境等,从而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创业投资发展。具体来讲,其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竞争对手的数量问题。就目前我国的科技水平来看,还存在信息不充分的问题,这就造成好几家公司同时开发某一技术,无形中提高了竞争的风险程度。其二,需求分析问题。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还需要做好目标市场定位,调查所投资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从而为后期的决策提供良好的依据。如果市场需求分析不可靠,那么就会提高投资风险的程度。
三是外部环境风险。从创业投资是周期来看,它属于一种中长期的投资,而投资阶段又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国家政策的改变、市场经济的景气程度等,这些都会增加大学生投资阶段的风险问题。
(2)融资阶段风险规避措施。投资阶段是影响大学生创业投资的核心阶段。因此,大学生在创业投资的投资阶段,一定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及时规避投资阶段的风险问题,从而促进投资阶段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解决:
一是合理选择投资形式。一般来讲,每个项目在不同的阶段和领域,其面临的风险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大学生一定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合理选择投资形式。常见的投资形式有以下几种:其一,组合投资。这个组合投资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种方式。阶段投资组合。一般来讲,创业企业都要经过五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是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期、重建期。这五个阶段所需要的投资额以及面对的风险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从我国创投项目的阶段来看,其投资的金额可以参看表3。行业投资组合。对于不同的项目而言,其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那么大学生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实行分散投资,从而最大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其二,联合投资。大学生的资金毕竟有限,那么在投资的时候,如果某个项目需要的资金量比较大,大学生不能独自承担投资风险,那么就可以联合其它创业投资企业一起投资,这样可以大大分散投资风险。一般来讲,由那些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创业投资公司充当“领投”的角色,大学生就可以扮演“跟投”的角色,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投资风险,还可以学习“领投”企业的投资经验。
二是慎重选择项目。是否选对创业的项目直接影响大学生投资的成败。因此,大学生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一定要慎重,避免仅仅依靠想象或是理想来做事。在创业前期,一定要做好市场调查,比如调查项目的市场定位、竞争对手的数量、项目的消费人群、项目的优势和劣势等,从而做到理性投资。此外,在创业的初期,在选择项目的时候,必须要做到以下两点:其一,尽量选择那些自己比较熟悉或者是擅长的项目,这样可以让自己尽快适应行业业务,节约成本,还能进一步缩短项目的摸索时间,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其二,关注政府的相关政策,尽量选择那些享受政策优惠的项目,大学生选择这些项目后,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优势,促进项目的良好发展。其三,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就需要大学生及时关注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大学生在创业投资阶段,很容易遇到各种风险,比如合同诈骗、知识产权侵权等。因此,大学生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掉入各种陷阱,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提供警惕,确保投资阶段的顺利发展。
三是充分利用合同。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选择创业投资的项目后,一定要充分利用合同来规避投资风险,其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比如联合售卖权、保险保障条款、参与和监督条款、反稀释条款等,从而最大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
(三)退出阶段创业投资风险与规避措施 创业投资的退出,它指的是大学生所投的企业发展成熟之后,将之前投入的所有资本通过某种形式,最终转化为资金形态予以撤回。大学生创业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良好的收益,大学生只有将投入的资本退出,才可以最终实现收益,然后再将创业资本投资到其它项目中,这样就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1)创业投资退出途径。从创业资本的退出途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首次公开发行。就目前我国创业投资的退出途径来看,首次公开发行是目前最为成功的方式,它获得的收益也最高。这种退出方式指的是创业企业转变募资方式,即由之前的向个别股东募资转变为公众募资,这种退出方式具有多方面的优势,比如可以根据股票的市场价格来灵活控制退出时间、取得价格优势、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道路等。二是第二期收购。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资本投资,扶持创业企业的经营,但是创业企业的发展并不是非常好。那么创业投资企业就可以将手中的股权转让给别人,这样并不影响创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这是目前我国比较常用的创业投资退出方式。三是并购。创业投资企业在退出资本时,中间遇到了转让股份的困境,它涉及到创业企业的所有股东的股权所有问题,那么就需要创业投资企业各方面的配合,这种创业投资退出方式实行起来比较困难。四是回购。所谓企业回购,它指的是所投创业企业,因为企业经营的需要,想要从创业投资企业手中赎回他们所拥有的股权,从而实现了企业股权的内部化。这种退出方式操作起来也比较简单,耗费的时间也比较短,所以也比较常用。五是清算。创业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中,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经营不善、管理不当等,创业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失去发展的可能性。创业投资企业就会采取清算的方式来退出。从清算的操作方法来看,主要是将创业企业的资产采取拍卖手段,最终将其变现,从而获取自己应有的残值。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清算方式是一种不成功的退出方式。
(2)退出阶段风险。一般来讲,创业投资企业在实行股权投资时,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最终的退出来获得最大程度的资本增值。但是,创业投资企业在退出时,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退出的时候也面临多种风险。具体来讲,退出阶段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创业企业价值下降。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比如创业企业在资金投入阶段,创业企业的技术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在创业投资退出时,其市场价值猛然下降,那么大学生就失去了最佳的退出时机,不能获得理想的价格,最终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二是创业企业不配合。大学生在创业投资退出时,需要创业企业的配合。但是,当创业投资企业需要退出时,与创业企业或者是创业企业的管理层出现了利益冲突,两者之间没有达成共识,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三是产权交易市场的缺陷。产权交易市场是创业投资退出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就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来看,还存在很多的缺陷,从而严重影响了创业投资的退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产权交易市场分散。由于我国缺乏对产权市场的宏观调控,所以导致其交易市场分散,不利于创业投资的退出。其二,市场定位模糊。就我国产权交易的市场定位来看,政府的行政命令较多,产权交易市场大多依赖于国有企业改制服务,从而大大降低了产权市场的汇集。其三,产权交易市场的很多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3)退出阶段风险规避。为了进一步规避创业投资在退出阶段的风险,必须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使得创业投资得以顺利退出。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合理选择退出方式和时机。大学生在创业投资中,为了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和尽量避免与创业企业发生利益冲突,充分结合创业公司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以及退出时机,规避退出阶段出现企业价值骤降的风险问题。这里就需要大学生关注市场动态。对于创业企业的产品,了解市场发展动态,从而掌握好其发展趋势,在最合适的时机选择退出。这样既能获得最大的收益,又能与创业公司达成共识,最终获得良好的收益。
二是充分利用合同的制约作用。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为了避免退出阶段出现的各种纠纷,就可以对后期可以预料到的各种风险,以合同的形式事先约定好,这样就可以通过合同的强制性特点来规避风险问题。一般来讲,在合同中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退出条款,其中要包括回购保证、强制转让、转换条款;优先清算条款,从而保障创业投资的顺利退出。
三是拓宽退出渠道。为了最大程度上规避创业投资中退出阶段的风险,必须要进一步拓宽退出渠道。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解决。其一,政府部门应该要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结合现有的条件,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进一步规避中小高新企业资本退出风险。其二,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产权交易市场对创业投资的退出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要不断扩大产权交易的品种,在原有的物权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大力发展股权等多方面的交易。要统一交易规则,确保交易信息得以充分披露,这就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便创业投资企业能够在一个完善的产权市场中顺利流通,保证创业投资的顺利退出。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打破产权交易市场地域分割的格局,确保产权交易市场的无障碍交易。
参考文献: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流动无序是困扰区域经济成功转型的主要问题,而创业投资是解决两者之间矛盾的有效方法。然而,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在制度、技术和机制等方面受到限制。本文受到东南沿海部分城市中小企业债务危机的启示,对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引导对策。期望为政府提供引导和规范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的决策参考依据,对于改善民间资金无序流动现状、解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创业投资民间资金中小企业融资
一、中小企业债务危机的思考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向是制约其快速发展的瓶颈。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门槛高、手续繁琐,而民间借贷门槛低、灵活性强。因此,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结合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扩张,加之宏观调控、流动性收紧的政策背景,民间借贷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以温州市为例:民间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月利息达到2分到6分,有的甚至高达0.15元,年利率高达180%。而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年毛利润率在10%以下,一般在3~5%之间。高利贷收益越高,就会吸引更多的实业家放弃实业,转而从实体经济投入借贷行业。而高利贷规模越大,高利贷崩盘越快,坚守实体经济的企业倒闭也就越快,形成了中小企业债务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我国中小企业在促进投资、加快发展、创造就业以及拉动经济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中小企业债务危机救助是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担负的行政责任。因此,问题的核心不是“是否救助”的问题,而是“如何救助的问题”。 政府在很多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比如:加大资金保障和税收减免力度、做好企业帮扶、司法调解、风险预警和倒闭企业的善后处置工作。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中小企业和民间资金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契合点。在两者之间通过制度、技术和机制架起一道桥梁,才能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无序流动的问题。
二、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然诉求
创业投资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内诞生的一种投融资制度创新[1]。从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经验来看,创业投资以创新而坚实的脚步领跑于新经济的投资大潮,为各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发展提供了萌芽、成长、成熟的机会和养分。美国在二战后从法规制度着手,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调整使得美国的创业投资环境呈现出良好的形成态势并开始积极地运作[2];英国采取的实用型措施很快在1984-1996年获得显著成效,该期间英国的创业资本的海外投资总额有了97.52倍的高速增长;日本在1972-1973年进入了创业投资的,于1975年专门建立了风险企业中心,以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初期培养。纵观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创业投资在创造劳动就业、刺激GDP增长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创业投资也凭借掌握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产业等在全球化的市场中找到稳固的平台,越来越多的经济繁荣背后,有着创业投资睿智、灵活和实效的体现。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是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期。创业投资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创业资金来源,加快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进程。经过十多年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推动,我国创业投资取得了较快发展。截止2010年底,全国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达720余家,项目主要集中在先进制造业、软件产业、新材料、生物产业、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应该说我国在发展创业投资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第一,创业投资的发展需要一些具有市场远见与胆识的投资企业,而我国中小企业历来有着强烈的抢占市场先机的冒险精神;第二,我国相对发达的民营经济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创业投资,将民间资金汇集起来,致力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必然会凝聚成一股巨大的力量,推动我国经济的成功转型;第三,我国教育资源丰富,为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软环境。
三、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障碍
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在扶持创业投资方面进行了不遗余力的努力,但是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根本无法满足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3]。从国内外创业投资发展路径来看,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是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具有坚实的逻辑基础,它不仅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供给,而且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健全创业投资体系[4]。相比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民间资金投资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依然不高,由低档次、粗放型投资向高新科技、集约型投资的转变尚未完成。不少民间资金没有真正把握经济的长期走势与社会发展需要,没有把自己的资金投向与产业升级的方向、政府引导的目标结合起来,盲目投资房地产、民间金融以及稀缺性资源,既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剧了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和机制层面限制了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然而创业投资过程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和结果的外部经济性大大弱化了民间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在技术层面阻碍了民间资金创业投资发展。
四、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对策
(一)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这对民间资金创业投资发展是一个难得的机遇[5]。然而,相对于一般投资而言,民间资金创业投资更注重于时机选择以及环境成熟和规范度。为此,应该进一步制定有利于民间资金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的合法权益;其次,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平等对待各类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主体;第三,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加快创业投资征信系统建设
创业投资征信系统建设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提供信用信息产品,使创业投资主体能够全面了解创业投资经营方以及创业企业的资信水平,从而防范创业投资风险,保持创业投资产业稳定发展[6];同时,通过准确识别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经营状况,保存其信用记录,有助于形成促使其重视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约束力。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征信宣传,大力培育征信市场。
(三)完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平台
在创业投资产业运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体系担当了承接人和联络者的角色[7]。良好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意味着在本项目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建立了专门的、畅通的服务网络,使得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市场信息、满足更为切实的投资需求。因此,应建立起政府、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平台。不仅使政府出台的引导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利好政策被创业投资主体更好的吸收,创业投资主体也能及时获得市场的最新动态以便于设计更好的创业投资方案。
(四)完善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良好的创业投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带来资本收益和民间资金创业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该根据我国创业投资的自身情况与特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对于市场准入制度要做到:其一,在准入执行过程当中要保障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而且要勇于接受外部监督;其二,要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准入范围的扩张或缩小;其三,引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民间创业投资进行考核和评价,拒绝经营不善、资信水平不高的创业投资主体,欢迎和接纳投资能力强、防范风险水平高的创业投资主体。在市场推出制度上要努力架设创业投资的合理退出渠道,提高退出机制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五)完善创业投资的引导机制
要促进和完善创业投资的引导机制,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要完善创业投资的激励机制。通过良好的报酬激励机制、声誉激励机制等来给予经营者薪金、股权、职权等,提高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和投资效率;第二,要完善创业投资的监督机制,通过创业投资内部和外部监督体系对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进行监管,使创业投资运营流程更为细致和透明,并努力维护投资主体的经济利益;第三,要借鉴委托理论,解决创业投资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创业投资主体更好的让渡经营权,使得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投资企业拥有更好的决策力和执行力;第四,进一步加快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步伐,不断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民间资金创业投资发展;第五,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的融资支持;
(六)加强民间资金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积极探索民间资金创业投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法,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努力为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产业提供科学的、定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针对民间资金创业投资风险特性及时提出风险规避策略,提高民间资金创业投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从而促进宁波市创业投资产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结论:我国民间资金创业投资起步较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金融和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创业资本市场体系功能定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业的发展。通过培育和维护投资环境等手段可以打破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制度、技术壁垒,可以很好地解决民间资金流向问题,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基金资助:宁波市软科学项目(2011A1023)
参考文献:
[1]黄先可,孟涛.基于耗散结构理论视角的中国创业资本系统研究.东岳论丛.2011.32(1):115-119.
[2]胡海峰,王佳.美国创业投资的若干经验分析.管理世界.2005(10):164-165.
[3]刘健钧.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4]赵志军,张晓晖,尹海英.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环境因素研究.经济纵横.2011.(11):57-60.
[5]钱野,林晔,周恺秉,沈悦林.杭州市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及其退出情况调查. 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28(2):53-56.
一、创业投资正在成为社会投资的新热点
创业投资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踊跃投身创投事业,社会资金大量涌向创业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募资金额和投资规模均大幅增长。据专业机构统计,2015年创业投资机构募资1996亿元,比2014年增长70.7%,披露投资金额1293亿元,增长24.6%,披露投资案例3445个,增长79.7%,均创历史新高。截至2015年底,国内创业投资机构超过2800家,管理资本量超过1万亿元,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集聚地。创业投资是反映创业创新活跃程度的晴雨表,创业投资爆发式增长表明,创业资本供给主体对我国创业创新的未来发展空间持有积极的预期,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正在不断释放。创业投资行业结构不断优化。从各国创业投资的发展经验来看,创业投资对于兼具高风险与高成长性的新兴行业具有很强的投资倾向性,且投资对象往往集中在产业发展前沿领域。根据对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业分布情况分析,2015年我国创业投资分布于22个行业,投资领域主要集中于互联网+、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其中,互联网、电信及增值服务、生物技术和医疗健康、金融等行业吸引的创业投资占70%以上。机械制造、电子及光电设备等行业也是创投机构的重要投资领域。
二、创业投资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价值日益凸显
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增值服务”模式支撑创业创新。创业创新过程往往伴随着巨大风险的挑战,而能够为这种高风险“埋单”的往往是愿意承担风险的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创业投资及其提供的增值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帮助创业创新缓解风险和创造价值的特殊投融资制度安排,创业投资的价值特性与创业创新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决定了两者之间具有天然的耦合性。根据世界经合组织科技政策委员会对创业投资的定义,创业投资是一种向极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除向经过筛选的项目投入资金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创业投资者还向投资对象提供明确发展战略定位、设计商业模式、优化公司治理等增值服务。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增值服务”模式,帮助市场主体在创业创新过程中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市场开发能力等,大大提高了创业创新的成功率,有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投资对投资项目的严格筛选机制客观上促进了创业创新的优胜劣汰。如何从数量众多的可投项目中筛选出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是关乎创业投资活动成败的关键环节。以获取高回报为目标的创业投资机构,必然要对每一个潜在的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并投入大量的资金、时间、技术、管理及专家力量,支持其创新与发展,帮助开展商业化运作和市场开发。创业投资的筛选机制客观上加快了优质创业创新项目的起步成长,提高了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使得创业创新更好更快更有效。创业投资帮助缓解创业创新的早期风险。与传统的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相比较,创业投资能够优化组合技术、人才、资金管理和政策等创新资源和要素,更好地适应创业创新过程中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据有关测算,由于发展战略、研发、生产、管理、市场等多重风险的挑战,三年内高达90%左右的创业创新可能会失败。因此,企业需要创投机构的资金支持及其独特的创新资源优势,缓解企业在创业创新过程别是早期阶段面临的失败风险。据有关专业机构统计,2015年创投机构投资于种子期的案例数占22.3%,投资于初创期的案例数占32.6%,二者合计达到54.9%,比2013年提高了11.5个百分点,创业投资阶段进一步向种子期和初创期前移,扭转了国内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成熟期和扩张期企业的局面。这一变化表明,我国创业投资的资金与服务供给和创业创新的融资与风险管理需求之间的耦合度不断提高,创业投资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价值更加显著。
三、创业投资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持续优化
(一)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宁波民间资金投资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高,由低档次、粗放型投资向高新科技、集约型投资的转变尚未完成。不少民间资金没有真正把握经济的长期走势与社会发展需要,没有把自己的资金投向与产业升级的方向、政府引导的目标结合起来,盲目投资房地产、民间借贷以及稀缺性资源,既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剧了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和机制层面限制了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此外,创业投资过程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和结果的外部经济性大大弱化了民间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在技术层面阻碍了宁波市民营创业投资发展。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创业投资需要有较完善的法律环境,法律的健全与否对大多数创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具有重要影响。目前,一方面,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创业投资资本供需、退出机制、中介机构等的规范和指导较少;另一方面,现有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非但较难保护创业投资的长期发展,反而对创业投资发展构成现实阻碍。例如,从国外创业投资的实践来看,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这有利于降低创业投资的道德风险及运作成本,但这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因此,我国创业投资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制约了宁波民营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三)退出渠道较为单一
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是实现风险资本增值的基本前提,是整个创业投资过程能够实现良性循环的有效保障,对创业投资各方利益相关者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关键所在。目前,就全国而言,创业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IPO)、企业并购(M&A)、股权回购、公司清算。从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上市退出是创业投资退出最理想的方式,其收益率较高,并且往往能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有利于激励核心层考虑企业长远发展。但从宁波民营创业投资行业实际发展情况看,尽管上市退出的比重在逐步提高,但股权回购依然是其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几乎没有从正常退出中获得相应的较丰厚的资本回报和收益。
(四)行业内部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创业投资是跨越高科技和金融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创业投资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行业,特别需要行业内部的自律与监管。国外的经验表明,行业协会是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加强信息交流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宁波创业投资起步较晚,发展较为滞后,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创业投资行业缺少内部监管和自律,不利于其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五)高素质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技术、管理、营销、金融、服务、法律等多方面相结合的高层次专业知识。目前,宁波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多数已初步具备相关的知识背景,但缺乏具备项目识别、技术评估、资本运作等能力的中介服务人才,特别缺乏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创业投资家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创业企业家,这极大地削弱了创业投资企业的项目选择和资金配置能力,从而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成功运作。而随着宁波创业投资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高素质专业人才尤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人才的紧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
(六)增值服务提供能力不足
宁波创业投资企业在项目的选择和设计上缺乏远见,项目投资阶段主要集中在成长(扩张)期,而对种子期和起步期则投资比重较低,尤其是对种子期投资最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并非是真正的“创业投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资金已经不是项目方看重的唯一条件,创业企业更希望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增值服务,而宁波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这种增值服务的能力明显落后。
二、促进宁波民营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相对于一般投资而言,民营创业投资更注重于时机选择以及环境成熟度和规范度。为此,国家应该尽快结合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特点,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支持创业投资行业的法律体系,为创业投资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同时,修改现行法律中阻碍创业投资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切实保护民营创业投资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创业投资法,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各方面制定规范详尽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创业投资行业内部的自律和监管。作为宁波地方政府,首先应进一步制定有关加强对民营创业投资引导和扶持的法规、政策,加强税收优惠、财政投入、政府采购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其次,提高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平等对待各类民营创业投资主体;第三,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完善的退出渠道是带来资本收益和民营创业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民营创业投资无法退出,就意味着难以实现资本增值,取得资本收益,民间资金就不愿意进入创业投资行业。从当前看,企业上市是创业投资退出方式中发展最为迅速的,而中小企业板已成为企业上市退出的主要渠道。然而,相较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速度,由于中小企业板扩容有限,导致创业投资进入中小企业板速度过慢,间接造成民营创业投资的缩减。再者目前我国主板市场法人股无法流通,上市条件较为严格,直接阻碍了众多科技型企业上市,这对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民营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为此要努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建设多元退出渠道,加强中小企业板容纳更多的优秀企业。同时,除了利用好中小板市场之外,还要积极发展行之有效的产权交易方式,如设立地区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产权交易的信息平台等。总之,在市场退出渠道上,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来完善和解决。
(三)建立完善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在创业投资产业运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体系担当了承接人和联络者的角色。良好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能够使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市场信息,满足更为切实的投资需求。为此,要尽快建立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创业投资评估咨询机构,帮助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的前期评估选择工作,减少创业投资运行技术风险;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完善科技交流网络平台,建立技术交易市场,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从而建立起政府、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平台。
(四)加强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积极探索民营创业投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法,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努力为民营创业投资产业提供科学的、定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针对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特性及时提出风险规避策略,提高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从而促进宁波创业投资产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创新建立多种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
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三大类。从国外创业投资发展经验看,创业投资最适合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而宁波创业投资机构以公司制为主,并非最合理的有限合伙制。由于公司制较难解决高运营成本、高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问题,因此这一组织形式成为了制约创业投资行业长远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以允许开展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尝试空间;而宁波各级政府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在统一协调各部门工作基础上,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来鼓励、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多种组织形式,尤其是有限合伙制这一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