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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06 16: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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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

篇(1)

第1条为强化财务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章程。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章程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章程;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章程、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章程。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章程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章程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篇(2)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36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37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38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39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40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41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42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43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44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45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46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47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48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49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50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51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52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53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54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55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56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57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58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59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60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61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62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工资及奖金

第43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44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45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46条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7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8条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49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50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51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52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53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54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55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56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57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篇(3)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三十一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三十八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四十一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四十三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十四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十五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八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五十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五十一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五十二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五十四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五十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五十六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五十七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五十八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六十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六十一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六十二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六十三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六十四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六十五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六十八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六十九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七十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七十一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七十三条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七十四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七十五条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六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七十七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七十八条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九条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八十条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八十一条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八十二条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八十三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八十四条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工资及奖金

第八十六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八十七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八十八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八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一条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九十二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九十三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九十四条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九十五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六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七条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九十八条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一百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篇(4)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条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三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财务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十六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其中,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

第十九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另行规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第二十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制度。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经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

(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五)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四章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在组织开展内部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一)境内外子企业;

(二)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条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对于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依据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不少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四)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五)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七)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国资委根据月度财务报告建立企业财务预算分类监测和反馈制度,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类跟踪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第四十一条国资委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将核查和分析结果作为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国资委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情况作为总会计师履职评估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预算不符的,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四十七条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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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成本管理;措施建议

一、设立健全的成本管理组织机构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成本管理组织机构,由上至下包括成本管理委员会、成本管理办公室及基层成本管理组,这些组织机构能否高效运作决定了成本管理的效能。成本管理委员会是实施全面成本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会计师负责,企管、计划、生产运行等经营职能科室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成本管理的总体政策,确定成本管理目标,审议成本分析报告,进行成本重大决策;成本管理办公室具体执行成本管理委员会的任务,由各部门负责人和企业管理科组成,其职责是:制定企业成本管理的具体制度和规定,指导、审查企业各部门编制成本预算方案并编制企业的总预算,监督企业成本控制的执行,对成本控制执行结果进行考核和评价;基层成本管理组由各部门和车间的成本管理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成本预算的编制、实施、控制和总结。健全的成本管理组织机构必须与企业组织机构相适应,与企业业务特点和规模相协调;必须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分工合作机制;必须有利于提高成本管理效能,促进成本控制有效实施。

二、抓好成本考核的基础工作

抓成本管理,首先要从基础工作抓起,扎实的基础工作是顺利开展成本管理的前提。成本管理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原始记录、统计报表、技术经济情报以及数据管理和资料贮存等管理工作。企业应当加强成本管理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责成企业管理部门主管这项工作,统一规定成本管理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的格式、内容和计算方法以及填写、签署、报送和存档等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做好经济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根据企业成本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情报收集、明确情报重点、进行数据加工,为企业开展成本管理提供相关的经济数据。企业应当建立电子计算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商品销售等数据进行收集、存贮和检索,把数据变为信息。信息工作涉及企业所有科室和车间,各部门应加强审核,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成本管理的数据记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企业成本管理基础工作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成本管理水平的高低。有些企业成本管理混乱,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成本管理基础工作没有做好。一旦重视了这项工作,就可以很快扭转被动局面,所以有人比喻企业成本管理好像一棵大树,基础工作是树根,只有根深才能叶茂。

三、材料采购是成本管理的源头

采购成本作为企业最大费用构成部分,在整个制造成本中始终占据主要位置。可以说。采购行为提前决定了企业最终产品的成本,是成本管理的源头。业应当成立以厂长为主任,副厂长、总会计师为副主任,企管、招标、纪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采购招标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供应市场调研分析,供应商审核与选择,控制材料采购数量和质量。招标委员会中专门设立信息询价小组,广泛收集各种材料的市场信息,综合测评材料市场产量、质量和价格,给竞标、提供采购可比价;招标委员会中还要设立材料成本分析小组,对所采购的材料成本开展分析,提出材料采购参考价,作为竞标的重要指标。企业招标委员会通过网站、报纸、杂志和电视广告等发出招标公告,加大采购材料内容的公开力度。在公正、公开的方式下,通过现场竞争、事后评审办法,择优选用供应商。评审必须充分考虑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和财务状况,材料的数量、质量和价格以及供货时间等因素。实践证明,企业实行材料公开竞标采购,既保证了采购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又杜绝了因回扣导致的腐败行为,可大大降低材料采购成本。

四、成本责任是成本管理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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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委托关系看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管理审计的必要性

委托认为,企业是“若干契约的集合体”,委托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其基本是规定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应向人支付何种报酬。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物质利益的不一致以及内部市场与外部条件的不确定性,使契约缺乏完备性,加之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内部市场化条件下企业及各部门和单位之间同样会出现不同形式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委托人无法识别人的真实禀赋,条件低劣的潜在人占据了经营者岗位。“道德风险”是指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减少自己的要素投入或其它组织效率的机会主义行为来满足自我目标。,在企业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由此而引发的主要是:

(一)随着内部市场化的推进,企业管理层次减少,在分权化的驱使下原事业部制转向内部的公司制。此时,一部分人(如各部门和单位的经营者)利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向委托人(如上级公司或企业)隐瞒事实。包括向委托人隐瞒公司经营状况、经营环境等有关信息,以谋求委托人的较低期望值,减少经营压力,为以后谋取私利创造条件;向委托人隐瞒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以骗取委托人的任命;尽可能争取得到较多的低价资源,得到各种优惠等。

(二)随着分权化趋势的推进,以往"强经营者,弱所有者"的现象可能会在企业内部蔓延。各分权层次上的经营者以各种方式损害企业整体的利益,包括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经营损失(或增加经营收入),增加不必要的费用以谋取私利,如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供自己享用等;编造种种理由推卸责任,运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减少上级人可能给予的惩罚;在各级分、子公司中盲目贷款,增加企业的融资风险等。

(三)随着内部市场化机制的形成,各下属公司作为利润中心实行“自主式”管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由于“鞭长莫及”,一些人(下属公司)利用产权流动重组等手段,一方面从事次优化行为,另一方面借用各种名目,将国有资产转化为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一些人通过办大集体企业与非国有联营,逐渐把国有资产转变为非国有资产。

(四)在内部市场化条件下,企业规模的扩大,使组织结构“横幅变宽”,即扁平化趋势增强。原企业内部横向组织结构间的协作关系转为内部的市场交易关系,企业内部相互间的管理难度加大。从委托角度看,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博弈现象发生了,即由于人理性与委托人理性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为了均衡利益、解决矛盾,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相互博弈来寻找均衡。进一步讲,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的企业监管机制的有效程度取决于四个因素:各种舞弊行为(包括次优化行为)对有关公司或人员带来的好处,内部市场化机制对这些部门与人员作弊行为的处罚,企业内部监管部门的能力,以及监管责任等。内部市场机制对作弊行为反映愈强烈,监管部门的能力愈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愈大,有关公司、部门或人员作弊的动机愈小,就愈有可能客观、全面地履行受托责任。反之,如果企业漠视作弊行为,相关部门或人员承担的责任又很小,那么企业内各部门和单位就极有可能作假,甚至串通有关监管人员共同作弊。

(五)在内部市场化条件下,人(各下属公司和单位)基于短期利益考虑,可能会损害委托人(上级公司或企业)整体的战略规划。尽管其公开的财务信息可能表面上看形势大好,并已经注册师鉴证。但这些业绩背后可能是基于虚列资产、高估利润等手段而带来(形成)的短期化产物。与此同时,人还可能会拒绝那些回收期长,但长期效益好的投资项目等。

(六)随着内部市场化的推进,人可能基于技术与企业外部的公司结成战略联盟(网络式虚拟联盟)。这时,企业需要考虑的不仅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单位的利益,还需要考虑基于网络联盟的其他公司的利益。企业的管理责任范围扩大,经营复杂性增强,委托人如何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减少各种风险,正确处理内部市场化过程中的各种新型关系(包括与外部加盟公司的关系),就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新课题。

为了避免分权化趋势下经营权发生违法舞弊和滥用的行为,必须大力发展管理审计,努力扩大审计鉴证的范围,一方面通过管理审计促进企业内部市场化机制的有序运行,另一方面,强化管理审计的协调控制功能和建设功能,优化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

二、企业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管理审计的发展

充分发挥管理审计在企业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的职能作用是当前审计理论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管理审计应以人为本,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既要搞好监督,更要搞好服务。企业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管理审计的发展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管理审计的鉴证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展

1.从单纯性的管理责任鉴证扩展为系统性的管理责任鉴证。围绕企业内部市场化建设,管理审计的鉴证职能将扩展为:(1)企业财务控制体系中的管理责任鉴证;(2)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化、专业化为基础的董事会制度过程中的管理责任鉴证;(3)预算控制、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管理责任鉴证;(4)有关企业内部财务结算中心管理责任的鉴证;(5)努力形成一套完整的业绩评价体系;等等。

2.从短期的经营性管理责任的鉴证扩展为战略与战术相结合的长期的管理责任鉴证。企业内部市场化体系的推进,促进企业集团内一些业务分部及某些关联公司的成长,加快了组织结构的进一步横向扩展。管理审计从企业整体战略出发,需要考虑各业务分部以及关联公司的风险和收益及其成长性。管理审计就是要尽可能消除经营者"内部人控制"问题,使集团内分权的各关联公司及各业务部门得到有效控制。

3.从局部性的管理责任鉴证扩展为整体性的管理责任鉴证。内部市场化体系的推进,要求各下属部门和单位对运营资产的收益能力负责,企业有权在内部市场或直接从外部市场中获得完成任务所需的各种最的资源(包括人、财、物、服务等),也可以在企业内部市场甚至外部市场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

(二)管理审计参与管理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管理审计具有事前监控的功能,可规范企业行为,避免失控。管理审计一方面作为一种后台服务,为企业组织机构市场化、经营目标市场化出谋划策,提供信息、强化监督,另一方面配合财务控制,直接进入前台,在内部价格、经济核算、内部交易等方面强化监督控制职能,确保企业战略的有效实施。譬如,企业确立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的利润中心之后,管理层的协调与监控难度增大,信息的收集、整理、过滤、传送等工作以及各利润中心的核算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此时,借助于、信息技术,发挥管理审计师的积极作用,如参与系统的开发设计,适时采用ERP管理信息集成系统等,将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审计效率。

2.管理审计为决策者提供及时、相关的信息,促进经营资源的最佳配置。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管理审计适应企业内部市场化的要求,有助于形成一种价格体系与集权控制相互融合的控制系统。若将这种控制系统用于内部市场中网络联盟企业转移价格的设计,能使企业所属各部门和单位之间交易的财产物资、服务的价格及其体系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促进各部门自律行为的有效实施。在信息适时化的情况下,企业借助于管理审计的服务功能,能使信息在网络基础上得到统一,使各公司能够随时检索相互之间有关的信息资料,实现会计信息的共享。此外,通过管理审计的鉴证与服务,还有助于计量的统一,使公司个别的业绩能够正确反映组织整体的经营效绩情况。

3.管理审计通过自身的努力帮助受托人提高生产效率和获利能力,改善业务水平。企业强调以顾客为中心、为顾客创造价值。管理审计师应结合自身的经验参与企业战略与文化的定位,从过去以销售和盈利为主导的方式转向在某种业务中争取最大的价值份额。管理审计师还必须从企业长远、整体的利益角度统筹考虑并制定审计政策,以保持企业持续的竞争优势。此外,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本着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提高管理化水平的目的,管理审计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如总经理等)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经营者加以规范:一是协助委托人健全内部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如利益激励机制、职位消费激励机制、精神激励机制、期权激励机制等;二是协助委托人强化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如健全和完善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制度,加快企业家职业化步伐,建立、健全各项审计法规制度等。

需要说明的是,管理审计既不能替代管理也不能减轻人对决策和控制的责任。企业为顾客创造价值、以顾客为中心,还必须注重企业能力的培养,必须从产品、服务转向企业规划。公司管理当局仍必须对总体战略规划承担责任,即公司经营者(人)基于自身立场实施技术和管理创新,制定战略、计划与策略,以及实施管理与控制而导致失误时,不能将其责任推给管理审计人员。同样的,管理审计师也不能成为受审部门管理队伍的一员,而必须独立于受审部门之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对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负责,最起码也应对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负责。

主要资料:

(1)王光远.(2000).《关于现代会计审计科学的若干重大》.《审计》第1期

(2)冯巧根.(2000).《企业资源配置与物资采购管理—亚星公司的探索和实践》.《财务与会计》第2期

(3)汤谷良.(2000).《财务控制新论》.《会计研究》第3期

(4)张建军.(1997).《现代内部审计发展的方向--参与管理》.《审计研究》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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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疾控中心 会计基础 财务管理

根据适用范围和核算对象的不同,会计主要划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两大类,其中前者是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流通领域企业所开展经营资金活动的反映和监督,后者则是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领域、精神生产以及社会福利领域的政府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业务资金的活动所进行的反映和监督,非企业会计即通常意义上的政府和事业单位会计。

疾控中心是疾控预防控制中心的简称,其指的是政府举办的实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及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卫生防疫站是疾控中心的前身,自2003年改革后,卫生防疫站便划分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卫生监督所两部分,疾控中心仍然负责卫生防疫站原有工作,并实质上归属事业单位。而政府拨款和业务收入是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则疾控中心的收入主要分为疫苗差价、体检收入以及监测检验三大类,疾控中心会计基础管理大多沿用事业单位的常用方法。

一、疾控中心会计基础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成因

1. 疾控中心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的常见问题

在会计基础管理方面,疾控中心财务工作表现为诸多不足之处,主要包括:

票据管理混乱。疾控中心票据的购、领、用、核销等方面,针对使用后的票据,疾控中心无法做到及时核销,更加没有按年限销毁,都堆在仓库,管理非常混乱。

岗位设置不合理。因受到编制有限、人员紧张等因素影响,疾控中心在岗位安排上不够完善、合理;单位内部账务记录、资料保管、管理决策和业务经办等方面,疾控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之间不能做到相应的分离和制约,出纳兼复核、采购兼保管等现象泛滥,极易导致容易相应的管理漏洞。

记账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疾控中心常常购买实物不入库、直接列支购物清单;账务方面记账凭证中的原始凭证张数记载不清晰、不规范;财务部门所提供原始凭证中,牵涉较多的记账凭证的,并缺乏相对的复印件;财务账目往来账、未达账款清理不及时。

会计报告不完整。疾控中心会计报告的说明存在含糊不清、内容缺少等问题,还不乏财务部门简单应付乃至根本不指定会计报告等不良现象。

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不健全。疾控中心会计基础管理方面存在会计交接手续不健全问题,比如有些会计交接时只交接双方签字,而缺少监交一方签字;再比如有的会计在调离原有工作岗位时,所交接会计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甚至有的会计资料让已经离任的会计人员自行保管。

原始凭证不合规问题严重。疾控中心在会计处理上,通常存在发票摘要明细不清、事项未注明、名字不完备等问题,收据填写上也不符合相关要求,比如规格、数量不清晰,购买大额办公用品时所列支出不明细等。

2. 疾控中心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的主要原因

从单位内部与个人角度分析,疾控中心会计人员队伍中出现了业务知识贫乏或知识老化、专业技术水平低等不良现象,此种状况严重影响到新规定的正常开展和实施;还有会计人员不求上进、做事保守、应付差事、不肯钻研业务、不求精益求精等问题,使得自身业务不精、法律意识不强,在贯彻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以及会计制度方面不能真正深入其中。

从职能部门的监督机制角度分析,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违法不究等现象,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十分薄弱,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当前,我国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税务监督政策标准统一性、协调性欠缺,即使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实施常规性税收、财务和物价检查,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和力度等,削弱了相关部门内部会计的监督力度,最终很难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上疾控中心内部审计机构也会只空有其名,难以被单位内部人员真正接纳和认同,则无法收到应有的监督效应。

二、完善疾控中心会计基础管理的有效策略

1. 恰当进行疾控中心会计基础选择

实施中心职能分离机制。防治疾病是疾控中心的主要职责所在,则疾控中心会计部门同样要将疾病防治方面收支列为工作重中之重,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的构建,会计部门要尽可能避免职责不清、资产分散等问题。

革新疫苗提供机制。这要求疾控中心要把疫苗支出列入卫生保障体系,并将其列入正常性业务支出的范围,并且要效仿医院的做法,采取医药分开、各自负责收支核算的模式。同时要妥善处理疫苗支出经费,要加大力度管理疾病控制系统,在切断疾病控制中心的收入来源后,更为完善地处理会计基础工作。

2. 实施有效的会计基础管理方法

在加强会计基础管理工作方面,疾控中心应选择正确的方法和手段,须做到:

不断提升疾控中心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比如依托财政局所属会计人员服务中心举办的会计人员再教育培训活动,促进会计人员掌握新旧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之处,其中重点在于借助于不同案例的分析与点评,使会计人员掌握具体性业务处理中的注重事项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学习热情,增强会计人员参与意识,把财会人员的培训教育引向更深入的方法。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区分并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疾控中心应恰当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及工作标准,编制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设置和具体分工以及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制定单位内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报表等会计核算流程与基本方法;定期检查单位内部限制性岗位,实现职务分离、钱账分离和物账分离等;认识到内部稽核的重要性,由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定期审核和复查相关会计凭证与会计账薄等;规范原始凭证的开具、接收、传递、使用及保管等业务进行规范;定期盘点、盘查财产物资,确保账实相符;建立并实践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确定财务收支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及其相应职责;定期分析财务会计指标完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切实研究相应的改进措施,促进管理者不断改善自身管理。

疫控中心的财务负责人要负责编制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和年终决算、中心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经费的计划管理。要参与中心有关经济计划、指标、分配等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承担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其他工作。对中心财产、物资、药品、器械进行监督管理。

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加强单位内部成本核算,认真对待原始凭证,提高会计核算真实性。作为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已取得或者已填制的一项内容,原始凭证成为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疾控中心单位不乏非法取得或者填制、伪造或者编造原始凭证以骗取收入等恶性事件,会计人员也往往会按照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实施会计核算活动,最终造成单位内部出现一系列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导致国家和集体财产蒙受损失,滋生出较多的腐败行为。从这一意义上讲,原始凭证应从源头抓起,并依据《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认真填制原始凭证,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提交给会计机构,而且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都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疾控中心的会计人员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避免贪污和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产生,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知法依法和知纪守章及依法办事,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优化网络,建立起一种财务和业务协调的、交互式的新会计业务流程。利用局域网,使得原始数据收集及时并且准确,从而实现财务与业务的协调一致,提高疾控中心的财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单位内审的职能作用,详尽地开展内审工作,努力使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时间解决。

参考文献:

[1] 赵松立. 如何建立健全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J]. 现代经济信息, 2009, (22)

[2] 张应平. 浅谈医院会计内控制度建设[J]. 中国总会计师, 2009, (12)

[3] 张吉好. 浅析管理会计在医院中的应用[J]. 中国总会计师, 2009, (10)

[4] 陈一权. 深化财务管理,创建节约型医院[J]. 中国医疗前沿, 2009, (01)

[5] 王建锦. 医院全成本会计核算的探讨[J]. 中国科技信息, 2009,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