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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环境问题解决措施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韶关市市委书记江凌
韶关矿产资源丰富,是全国有名的“有色金属之乡”,形成了以钢铁、有色金属为主的支柱产业。与此同时,由于规划,产业布局等深层次原因,也催生了不少环境问题。
借此次中央环保督察东风,韶关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拧成一股绳,着力解决了一批以有色金属产业为主的环境老大难问题,绿色矿冶发展之路迈步向前。
迎督察
领导包案 责任到人
“不拼环境、不拼资源、不拼速度,在巩固珠三角地区绿色生态屏障的同时,探索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的有效途径。”
2016年年初,韶关市委书记江凌上任韶关伊始就提出了生态立市,谋划绿色矿冶的发展理念。此次中央环保督察正契合了这一发展理念。
2016年11月28日,中央环境保护第四督察组督察工作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后,江凌就保障、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工作进行了指示和部署。
“各县市区及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督察组交办的举报案,主要领导要牵头研处并跟进落实,决不能简单批转。”江凌要求,韶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握机会,认真梳理出韶关市长期存在、社会高度关注、上级持续督办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解决力度,研究具体解决措施,借助这一机会将问题解决到位。各县(市、区)要强化环境保护意识,要始终坚持绿色发展,走绿色发展之路;要强化环境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所有非法开采、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取缔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守住生态底线。
韶关市委副书记、市长骆蔚峰也多次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案件作出批示,并主持专项工作会议,就如何做好案件办理提出具体要求。
督察进行时
立行立改 从严从快
“南雄市帽子峰、澜河、百顺存在非法开采稀土矿资源。”这是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韶关的第8批21号件。
对于该类破坏生态的件,韶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批示南雄市要认真查处,严肃追责,并将案件转交监察部门。
韶关市公安、国土、环保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立即组成督察组前往南雄市督办,南雄市迅速成立了以市长任组长的调查处置工作组,抽调精兵强将,利用所有科技手段对案件展开调查。
“无人机在天上进行区域‘侦查’,发现可疑非法开采点后,地面‘部队’立马携带检测设备进行地毯式排查。”参与办理此件的执法人员坦言,环保、公安等多部门无缝办案,天上地面协同作战,这种阵势堪比禁毒行动,显示出韶关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
此外,案件调查组还邀请核工业二九研究所专家对帽子峰镇和澜河镇矿点现场进行取样分析和技术鉴定,及时查明和认定了帽子峰镇、澜河镇存在的非法_采稀土矿行为。
立行立改,从严从快。查明违法行为后,南雄市即时成立了专案组,对案件进一步开展侦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了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同时着手对矿点现场开展全面治理修复。南雄市纪委和市检察院也及时介入,严肃执纪问责查处涉事干部职工。
据统计,韶关市接办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29批次共60宗,目前均已办结。其中,立案12宗、罚款58万元、追缴排污费74830元、责令立即改正12家、限期整改(改正)33家、责令停产整改10家、关闭5家、约谈71人、问责32人、刑事拘留14人,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后督察
自查自纠 整改到位
仁化董塘有色采矿冶炼企业污染、翁源炭坑电站影响饮用水源、仁化银海等企业污染……以上案件,多是近年来反复投诉的环境老大难问题,涉及到规划、企业搬迁、利益纠纷等复杂因素。
韶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韶关的60宗案件中,重点案件有20件,几乎都是上面提到的环境老大难问题。
关键词 发展;环境治理;新途径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83-0032-01
0 引言
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十分迅速,近几年已经连连取得突破,人均GDP水平正在稳步上升。但随之而来的是环境的破坏,各种环境污染极大的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而且目前国内的污染情况比想象的要严重的多,许多地方的水资源污染已经影响到人们的饮水和生存。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是针对我国环境污染的基本国策,为促进国内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奠定了基础。如何有效治理环境问题,仍是现下需要研究的重点。
1 导致国内环境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
导致国内环境问题严重的根源是人类的生存活动,分析导致国内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需要从人入手。
首先,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的发展观已经走入了误区,政府单纯的认为经济发展就等同于社会发展,只有提高经济发展的速度才能够解决国内的政治和社会发展问题,才能够追赶发达工业国家的脚步。这种思想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单纯的经济发展缺乏成熟的政治文明做后盾,导致社会发展失去协调性,环境污染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目前仍旧有人认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是在模仿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发展的模式,先发展再治理,是工业化发展的必然路径[1]。但是这一观点并未从中国的实际资源情况深入分析。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各种资源相对紧张,各种资源和环境问题很可能在经济发展取得较大成效前蜂拥而至,导致经济发展难以承受环境压力。因此,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长久利益的远大战略,也是必然要求。
其次,国内目前缺乏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现有的法律规范结构也不合理。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就不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的保护。目前国内的许多法律法规的侧重点是如何防治污染,尤其是工业污染,但是却很少提到保护生态环境,这不能不说是一大漏洞[2]。而且,许多法律规范仅仅对如何治理环境问题的根源做出了相关对顶,忽视了由根源引发的区域性污染的治理规定。总体来说对于污染后的治理进行了规定,但是忽视了最根本的环境保护规定。
最后,环境污染也是科技发展带来的弊端。随着科技的进步,许多污染性较为严重的物品被发明和使用,虽然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是也为环境的发展制造了沉重的压力。空气污染和水资源污染都与科技发展有紧密联系,也是当前需要大力整治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
2 提高环境治理新途径
提高环境的治理,需要从环境污染的根源入手。因此,解决国内的环境问题还是要从人入手,落实有效的解决措施,才能够实现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总体来说,有效治理环境污染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是提高环境治理效果的关键因素。政府为环境治理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导力量,政府的决策直接关系到环境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方式和影响程度。因此,政府需要做好引导工作,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企业采取保护环境的生产模式,向大众宣传环境发展的重要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营造整体保护环境的氛围[3]。加强政府的强制性只能也是保护环境的必然措施,对违反相关法规,污染环境造成影响的一律从重处罚,对各级执政单位的执政策略也要进行监督,发现以牺牲环境换取地区经济发展的一律严肃处理。政府部门作为社会的管理阶层,具备管理社会行为的权利和责任,只有正确意识到自身保护环境的责任,充分发挥保护环境的权利,才能够实现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环境的保护不能够仅靠政府采取措施来完成,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行为的主体,当然更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因此,引导大众正确认识环境污染行为的危害,正确进行经济行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点。目前,许多国家都发起了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种公益性活动,掀起了全球绿色发展的新热潮,国内也大力宣传低碳生活,提倡人们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极大的促进了国内环境保护的效果[4]。
最后,重视对企业行为的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企业的工业化污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元凶。严格审查企业的废气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对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从重处理,建立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度,实现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结论
总之,随着人们对环境破坏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整体角度治理和预防环境问题,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是新时期政府需要引导和大力支持的重要工作,也是实现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实现提高环境治理新路径的实施,完善现有的环境保护制度,为进一步促进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欧阳恩钱.环境问题解决的根本途径:多中心环境治理[J].桂海论丛,2005(6).
[2]楼苏萍.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与机制[J].学术论坛,2012(3).
环境治理体系重构环境NGO企业公众参与
环境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类生活质量的好坏。工业革命以来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紧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如何对环境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治理已成为世界各国思考和讨论的主题。于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环境治理体系对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重要性则不言而喻了相互。
一、我国传统的环境治理体系及其弊端
(一)我国传统的环境治理体系
多年来,我国在环境问题的治理方面一直奉行着政府绝对主导的环境治理结构,政府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大包大揽”,而政府之外的非政府组织(NGO)、公众等在环境治理问题上的地位微乎其微。
(二)我国传统环境治理体系的弊端
近些年,单纯的依靠政府进行环境治理的模式已经不足以解决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传统的以政府为绝对主导的环境治理结构的弊端日益显现。
首先,虽然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是政府也并非万能的。政府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也会受到决策信息不全面、不充分、不对称,利益集团利益诉求,决策判断失误,体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在环境问题治理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
其次,在我国政府之外的,企业、非政府性质的环保组织(环境NGO)、公众等参与环境治理的程度不高。这些主体作为环境问题的利害关系者,有权利更有义务参与到环境治理活动中去,作为非政府力量的代表,他们有着政府在治理环境问题中所不具有的优势地位,对于我国更好的治理环境问题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在我国环境治理中不能一味地依靠政府的作用,而应该极力的去探索和构造新型的环境治理的体系。
二、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重构
(一)政府依旧在环境治理中承担主要职责
即使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可能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风险,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政府对环境治理的主要作用,政府依旧应当承担主要的治理责任。但是,政府的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主要作用绝不同于传统的政府绝对主导的地位,政府应当改变以往“权威性”的环境治理角色,应当只是环境治理的“领头羊”,其他主体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作为市场机制的企业,应当自觉参与环境治理,担负起其应负的义务
企业天生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参与环境的治理无形中会增加企业的运作成本,这便导致了企业在实际的环境治理中起到的作用不大,但是企业作为环境问题的最主要制造者,其理所当然的应当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义务。除了依靠国家通过强行性的法规规定的如“谁污染谁治理”等规则强制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之外,作为市场机制的企业也应当认识到其社会责任,主动地采取措施为环境治理和保护提供支持。
(三)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环境NGO)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补充
非政府组织(NGO),是指一个不属于政府,不由国家建立的,通常独立于政府的有组织的群体。近些年,随着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成立的环境NGO的不断发展壮大,其作为社会力量的代表,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环境NGO作为一个非政府的组织与个体的“利己心”不同,可以实现“扩大化的自我利益”,并使人们认识到个人的自我利益可以通过他人利益的实现而最大化,最终实现“利他”。其次,环境NGO与政府权力的强制性相比更具有亲和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有效的搭建个人和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协调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促进政府环境政策的有效实施,避免“软政权”现象,从而实现环境治理效益的最大化。
从目前我国环境NGO参与环境治理的现状来看,效果不尽理想。不仅在数量上不能满足我国环境治理迫切性的需求,而且在其规模和实力上也相对薄弱,在其参与环境治理中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因此,我国应积极鼓励环境NGO广泛参与到环境治理的体系中,对环境NGO进行支持和引导,作为环境治理的有效补充。
(四)公众参与在环境治理体系中应该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由于环境的公共利益属性,所以环境问题治理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并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的职责或义务。公众作为环境问题的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利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去。同时,每个人在生活中难免的或多或少的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公众也有义务参与到环境治理之中去。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众对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多个环节的参与,主要包括听证、举报等方式;其次,公众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开展的自救措施。
我国虽然规定了一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方式,例如:来信、来访、举报、听证等,但是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现状并不理想。原因包括:首先,我国民众参与环境治理多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方式和手段的规定。拿环境听证制度来说,存在很多“听而不证”、“听而不取”、“假听证”等现象,同时公众参与听证的范围狭小。其次,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意识不强。
三、结语
总之,新形势下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治理形势,我们应当一改以往政府绝对主导的黄精治理体系,构建一个“政府为主、企业自觉;非政府组织补充,公众广泛参与”的自上而下的立体的新型环境治理体系。从而更好的解决环境问题,为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王树义.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419.
[2]白瑞清.环境治理中的政府作用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0.
毕马威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事务全球特别顾问伊弗·德布尔(Yvo de Boer)向《中国经济周刊》指出:“中国在排名上属于第一梯队。这表明,中国在环境、水、城市、材料、交通等领域使用了很多财政政策,中国也在积极推行碳排放交易,相信越来越多的省份会开始推行。”
《指数》收录了毕马威认为能够代表全球企业投资活动主要份额的21个主要经济体。研究团队分析发现,自2011年1月以来,所研究的21个国家推出了至少30项新的税务奖励、处罚或重大规章修订措施。
在使用绿色税惩罚措施方面,新兴经济体表现不太相同。中国和南非的力度大于美国和加拿大;而巴西、印度、墨西哥和俄罗斯等国,又不及美国和加拿大。
不过,一个国家在《指数》中排名较高并不表明该国的环境就一定更好,它只表明该国在利用税务制度影响企业行为和实现环保政策目标方面,比其他排名更低的国家更加积极。
“我们所统计的,只是每个国家有多少相关的税收政策,而不是去看这个税收的好或坏。”伊弗解释说,“如果说将来我们关注点变了,排名也可能发生变化。”
伊弗·德布尔指出,各国政府可将《指数》作为一个参考、借鉴。“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政府用税收或其他的激励政策鼓励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指数》可以帮助他们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同时,我也希望《指数》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些帮助,尤其是我们那些大型跨国企业。因为现在的政策环境对跨国企业投资非常重要,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投资机会时,需要了解各个国家的税务政策以及激励措施。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看参考。”
伊弗希望这份报告将来可以涵盖更多的国家,并可以对不同税收政策的效率进行比较。
专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原执行秘书伊弗·德布尔:
给环境定价,各国不能各自为政
伊弗·德布尔2006年被任命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执行秘书。在位4年,协调全球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举步维艰,但他不懈怠地游说各方,并常批评各国政府行动迟缓,他称自己是“整个进程的良心”。
2010年,伊弗因对《哥本哈根协议》失望而宣布辞职。转入毕马威后,伊弗开始更多地从企业的角度再度审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政府制定了方向,企业要给出结果。”
《中国经济周刊》:你怎么看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目前所处的不同阶段,二者应该分别做怎样的努力?
伊弗:对于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国家,他们现在主要的关注点,第一是脱贫,第二就是给人们一种体面的生活。而工业化国家,人们本身已经比较富裕,他们对以上的问题不是特别担心。前者在给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的同时,也要减少对于环境的负面影响。而后者要做的就是改变已有的生活方式,尽可能地降低对于环境的影响。所以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他们的目标是一样的,不过起点不一样。
欧洲和北美的工业化,是在本身对环境问题没有太多了解的情况下进行的。当时,他们对很多环境问题都不是很了解。
虽然所有国家都应当参与到气候变化问题解决中,但不是每个国家承担的义务都相同,各个国家根据国情、经济发展状况采取最合适的方法。我们应该明确保护环境不是为了别人,也不是做慈善,而恰恰是为了自己。
《中国经济周刊》:中国对环境问题是越来越重视,但像雾霾天气,你认为中国政府要治理这些情况,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有哪些有效的应对举措?
伊弗:我认为中国政府在能源效率这一块有很多工作可以做。如果把能效提高,排放也就得以减少了。我们可以在工业以及电力领域投入更多现代化技术。现在,越来越多的汽车走入中国寻常百姓家庭,如果汽车采用更多的清洁技术,排放就可以相应减少。而且中国很多省份采取的碳排放交易,恰恰是一种激励措施,能让私有领域减少排放。
《中国经济周刊》:我国对新能源企业支持力度非常大,但不知道你有没有听说过一家中国光伏企业——无锡尚德正遭遇发展困境,你怎么评价新能源企业的发展?
伊弗:对这家企业我不熟悉。但我老是听人家跟我说再生能源太贵了,但真正的原因是化学燃料太便宜了。在产品定价的时候,没有把污染因素考虑到定价里头来。假设全球的各个行业都把为污染付出代价的因素考虑进去,在能源行业,可能50%的利润都不见了,如果讲到消费品行业,可能200%的利润都没有了。我们没有把污染的因素涵盖在定价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风能、太阳能现在发展非常困难的原因。
但是这个方向是不变的。我认为可以打造一个比较智能的税收系统。比如对于个人收入包括企业收入,可以把税收降低,但是对于那些污染行为可以把税率提升。
《中国经济周刊》:你认为从税收角度是解决或者分析环境问题的最佳方式吗,是否还有其他方式比这个更有效率?从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来看,我们在环境保护方面应该有哪些突破?
关键词:农村环境问题;认知误区;农村环境治理;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12-0081-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工业化技术向农村生产领域的渗透以及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的转移,农民自身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城市环境趋于好转的同时,农村环境却逐渐恶化,这不仅干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更直接危害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环境问题没有城乡差别,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在波及城市环境的同时,更会通过农业食品链条给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因而,关注农村环境,致力农村环境问题解决,不仅仅是农民的事情,而应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关注。
自上世纪以来,农村环境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受到党和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2008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会议,把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放在了十分突出的地位,而且随后国务院在其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1]以此为契机,农村环境问题治理得到了国家、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得以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大地轰轰烈烈地开展。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也一直关注农村环境问题,他们认真调查农村存在的环境问题,仔细分析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并具体设计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并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以学术论文的形式体现出来,以供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实践借鉴。
尽管我国政府对农村环境问题高度重视,我国学者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也极为关注,但我国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并未取得实际成效,农村环境问题依然严重,这一切都昭示着我国在农村环境治理环节存在着阻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开展的某种问题,只有找出这一问题并加以解决,才能推动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为此,笔者在概览学者关于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学术文章的同时,又深入苏北农村地区进行调研,对苏北地区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种类及其成因进行了详细了解和深入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工作踟蹰不前的症结所在,那就是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国内学者,其在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环节出现了偏差或错误,没有正确把握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存在的类型以及产生的根源。为了消除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障碍,有效推动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认真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认知误区并及时加以纠正,为此,笔者以在苏北地区农村的实际调研资料为基础,并对照我国学者有关农村环境问题的理解观点,对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环节中存在的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认识误区予以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纠正对策,以期能扫除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停滞不前的基础,以推动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和农村环境治理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误区
由于受到传统环境保护和治理观念的影响,再加上社会各界缺乏对农村及其环境的深入了解,而且在当前“城市中心主义”的模式下,国内民众在用看待城市环境问题的眼光来看待农村环境问题的同时,又把本具有同质性的农村环境问题看作是不同于城市环境问题的异类,在此种观念和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国内民众在理解农村环境时难以避免地会出现认知偏差。具体而言,当前国内学者对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误区:
1.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范围不全面。由于人类最早接触的环境问题是污染问题,而且长期以来人们所关注的城市环境问题也主要是城市污染问题,再加上农村环境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而获得关注也是因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因此,我国学者在关注农村环境问题时便将农村环境问题等同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而忽视了农村环境问题所包含的另一重要内容,那就是农村资源和生态的破坏问题。与城市不同,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都直接和自然界发生关系,无论是农民的正常生活,还是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农业资源的合理维持和农业生态系统的有效维护,一旦农业资源和农村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其给农村乃至城市环境带来的危害并不亚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因此,要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不仅要关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还要关注农村资源以及生态保护问题。但事实上,我国民众在关注农村环境问题时,只关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资源及生态所遭受的破坏问题却少有涉及,反映出我国民众包括学者们目前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范围还比较狭隘,无法认识农村环境问题的全部。
2.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类型不彻底。为了充分认识环境问题,并依据不同环境问题的各自特征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经过对环境问题的逐步了解,我国学者按照相应的标准对环境问题予以相应分类。如依据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方式,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破坏问题;按照被影响的环境要素予以分类,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水环境问题、大气环境问题、土壤环境问题以及生物环境问题等。[2]依据上述分类,我国学者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针对性解决措施,这对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分类还无法满足农村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那就是目前国内民众对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识仍然不足,无法满足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所谓面源性环境问题,和点源性环境问题相对,是按照环境问题产生源的确定与否而区分的一对环境类型,其中所谓点源环境问题,是能够具有确定产生源的环境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只要查明该问题的源头并对其源头进行治理,环境问题即可消除。而对于面源性环境问题,由于其产生源无法确定,与点源环境问题有很大区别,而且由于面源性环境问题发现较晚,尽管目前学者对农村面源性的环境问题已有所认知,但还存在一些认知误区。具体而言,当前社会对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误区。首先,我国民众对面源性环境问题分布范围的理解有错误,许多民众认为面源性环境问题只存在于农村,城市里不存在面源性环境问题,甚而有学者把面源性环境问题作为农村环境问题区别于城市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加以研究,并主张要创新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来应对农村的面源性环境问题,但事实上是,在我国城市也存在面源性环境问题,其中城市居民生活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就是典型的面源性环境问题;其次,尽管我国国内社会对农村点源环境问题和面源环境问题作了区分,但却没有厘清二者的实质不同,因而在治理面源性环境问题时也没有有效的对策,要么避而不管,要么把点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和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混为一谈,用点源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来处理面源环境问题,从而使农村的面源环境问题无法得到针对性的治理,阻碍了农村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
3.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认知不准确。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国内的学者展开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而且有不少学者的观点具有一致性,看似发现了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但笔者通过对苏北五市农村环境问题的调研,发现上述学者的观点与农村环境问题的现实存在一定偏差,他们并未准确发现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真正根源。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学者对于农村环境问题根源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误区。误区之一: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当前许多学者认为农民环境意识不强是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但笔者认为,尽管农民环境意识不强与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有一定的关系,但如果将其归结为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根源则实在言过其实,甚而存在错误。为了验证这一问题,笔者对苏北地区农村村民的环境意识进行了问卷调研,在笔者所做的调查问卷中,除了个别村民对农村的环境问题漠不关心之外,大部分村民在表示对过去良好农村环境的怀念和留恋之时,都表达了对当前农村环境问题的忧虑和关注,他们对农村大气、水、土壤以及生物资源发生的不利变化都有切身体会,都有改变当前环境状况的愿望但都苦于无能为力。这一调查结果充分表明了农民的环境意识并不缺失。而近期在浙江、福建以及江苏地区出现的群体性环境事件也直接表明了当地农村居民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以及对自身环境权益受侵的焦虑,同时也是对“农民环境意识不强”论的有力反击。由此可见,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并不能作为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也不能寄希望于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上面,因为农民的环境意识本来就不低。误区之二: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众多学者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作为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认为当前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中有关农村环境的立法缺失、农村环境执法体系不健全以及农村司法救济途径不通畅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诚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城乡差距比较大,在法制建设方面农村地区滞后于城市也并非没有可能,而这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也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掣肘作用,但是,如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作为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进行解读,则不仅无法发现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更会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引向歧途,反而会阻碍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因为农村环境问题的真正原因是城乡二元化模式造成的结果,要想真正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必须消除城乡二元化模式,在城乡一体化视野下实现对城乡环境的同等保护、同等治理,[3]而那种“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以及对农村环境单独立法”的论调看似对农村地区予以特别优待、特别保护,但实质上依然是在延续着城乡二元论的基调,不仅有害,也无必要。这是因为,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由于农村环境问题和城市环境问题并无本质的区别,当前我国的相关环境立法不仅在城市地区可以适用,在农村地区也可以适用,如果立法有缺失的话,也应该是全国层面的缺失,而不会单单是农村地区缺失,因而没有必要单独为农村地区的环境立法;其次,对于农村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建设,目前的机构设置已足以承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任,如再在乡镇一级设立相应机构,不仅不能实质性地改善农村地区环境执法和司法状况,而且还会增加农村地区环境执法和司法成本,白白浪费国家的执法和司法资源。由此可见,在农村地区,环境问题的处理并非无法可依,而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司法机关也并不缺失,反而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理论影响下,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无法在农村地区顺利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加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应引起国家、社会和学者的关注。
三、我国农村环境问题认知误区的纠正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误区严重阻碍了国家、社会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正确认识,导致国家难以针对农村环境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直接影响农村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因此,要想彻底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就必须纠正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认知误区。
1.全面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要解决我国农村环境问题认知范围过窄的问题,就必须全面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同城市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农村除了面临来自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工矿企业所带来的污染威胁的同时,还面临着上述环节所带来的资源退化、生态失衡等环境问题,而且由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特殊性,其对资源、生态的依赖性要远大于城市的生产、生活。由此可见,除了污染会对农村的生产、生活活动造成影响之外,农村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农村生态系统的维持平衡对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农村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应关注农村地区的资源退化和生态失衡问题,而且我们在设计措施来防治工农业生产以及农民生活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的同时,更应关注农村资源以及农村生态系统的保护问题,在设计农村环境保护措施时,要将农村污染防治、农村资源养护以及农村生态保护综合考虑,将三者予以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如此方能有望全面彻底地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2.彻底认知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如文中所言,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类型的认知误区主要存在于公众对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识层面上,因此,为了彻底厘清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明确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相关内容。首先,要明确面源性环境问题并不是农村地区特有的环境问题类型,在我国城市也存在面源性的环境问题,只有明确这一点,我们才不会把农村环境问题当作异类而将其孤立于城市环境之外,并且还可以从城市面源性环境治理实践中吸取有益的治理经验。其次,要深刻理解点源性环境问题和面源性环境问题的区别,从理论上讲,任何环境问题都有其产生源,因而从实质上讲面源性环境问题也是点源环境问题,只是由于面源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具有随机性、移动性,难以查明和确定。另外,还有一些面源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单独不能造成环境危害,而是众多面源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共同交织作用才造成了环境问题,这都和传统的点源性环境问题有区别,因而在治理面源性环境问题时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传统点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中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无法在面源性环境问题领域适用,需要对此种问题单独研究,单独处理。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城市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经验,把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当作公共服务而由国家承担,发挥政府在面源性环境问题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增加国家在面源性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以促进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4]
3.正确认识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既不是农民环境意识不高,也不是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全,而是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差异所致。在此种结构模式的调控下,我国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环境实行差别化管理,致使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资金投入都低于城市,农民的合法环境权益也常常受到漠视,我国城市环境逐步改善的同时,农村地区的环境则趋于恶化,并使人产生了“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全为农村环境问题成因”的假象。[5]因而实事求是地讲,成因与其说是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倒不如说是城乡二元模式下农民合法环境权益被漠视,农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保护权得不到保障的结果;与其说是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倒不如说是城乡二元模式下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缺失,致使农村环境保护标准降低、农村环境保护投入不足造成的,甚至在农村个别地区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因此,要真正消除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彻底解决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就必须要取消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实行城乡一体化建设模式,实现国家对农村、城市环境的一体化考虑和同等保护。具体来说,对于农村地区的点源性环境问题,要严格执行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真正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环境权益;而对于农村地区的面源性环境问题,则要增强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主导性作用,增加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通过政策扶持和财政激励等物质引导措施向农村引入“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产生活方式,从经济上鼓励农民采取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利用财政支持在农业生产领域大力推广生态有机农业和循环经济模式的应用,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并减少废物向农村环境中的排放,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农村地区的面源性环境问题。
结语
由文中的论述可知,要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要全面理解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彻底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并准确分析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这样,我们才能针对目前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但正如文中所言,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只有废除这一模式,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可喜的是,伴随着人们对城乡二元结构弊端的深入认识,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得到国家政府层面的认可和采纳,目前我国各地都围绕着户籍、经济、环保的城乡一体化问题开展了理论性探讨和实践性探索,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已成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在此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城乡一体化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这让我们看到了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希望。
参考文献:
[1]徐培华,包文兵.当前农村环境整治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淮海文汇,2012,(1).
[2]吕忠梅.环境法导论(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7.
[3]晋海.我国城乡环保一体化的制度建构:理念、原则与路径[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6).
【关键词】新疆大气污染技术瓶颈环境
一、引言
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多关于环境保护的科研工作已经或正在进行。新疆地区因其自身的多方面特色和经济社会发展,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努力,可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出现了很多技术瓶颈,出现了大量的工程难题亟待解决。由于城市和农村地区能源结构调整进展不够经济发展迅速,能源方面的污染尤为突出,温度较低而采用的集体供暖措施近年来有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的趋势,甚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不科学性都对新疆地区的大气污染问题解决造成不利影响。
二、复杂地形造成大气污染问题治理瓶颈
新疆地区特有的复杂地形造成的大气扩散规律成为了空气污染气象学专家们研究的重要关注项目。新疆是个多山地带,经济对于能源、工业和交通的发展需要慢慢牵涉进了复杂地形情况下大气环境问题。同时新疆地区的地形复杂多样,地域宽广,大多数地区地形属于丘陵或山区地带,这些给当地的工业和民用生产发展的环评中大气的预测影响制造了难度,很多现在成了发展的技术瓶颈。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此类复杂地形地区发展建设需要进行专家评定其综合环境影响。复杂地形对污染物扩散有着多方面的影响,主要包括地形地物的高低、体积和形状等,密切影响着大气的质量。河流、山脉、沟谷的走向较大影响着主导风向;气流会沿着山脉和河谷而流动;山脉对风向还有很大阻滞作用,特别是封闭的山谷盆地的四周群山的屏障作用影响,主要只有静风或小风,不利于气体污染物的扩散;城市中的大体形建筑物、高层建筑物和想死的构筑物也都造成小范围内的气流涡流,阻碍大气污染物扩散速度,在污染物停滞处,污染往往很严重。统计规律发现建筑物背风区由于风速下降减少较快,污染物停滞积蓄,浓度往往较高。由于多种原因,复杂地形影响着空气流场的分布,造成不同于平原地形地区的大气污染物分布,有时会造成同一地形的不同部位在不同时间污染物浓度异常的高。首先是山体地势较高,使得山体反射,山体阻挡了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扩散,成局部地区高浓度;其次是山区的复杂地形,周围高耸的地势,降低了污染源排放的有效高度,使得迎风坡浓度偏高;再次是山体背风坡的地形波和强烈垂直扰动,泻下了过山污染物,使得烟气下洗,出现地面高浓度污染;同样山体夜间冷却气流沿山体下滑效应,也造成局部浓度高;此外还有复杂地形的烟熏效应和静风效果都会形成局部大气污染集中等技术瓶颈。
三、煤炭产业造成大气污染问题治理瓶颈
新疆煤炭等资源丰富,其生产和消费过程涉及到了很广泛的环境问题,若从大气循环等环境理论观点分析,甚至关乎着全国的经济发展。就大气污染而言,煤炭等资源开发和利用造成严重的大气环境生态平衡破坏;煤炭直接燃烧产生有害气体和CO2等造成大气污染和全球气候变暖;煤田油田有时的自燃不仅破坏资源更污染环境等。根据新疆环保《环境状况公报》2005~2007年报告表明,2005到2007年,新疆地区19个被监测城市中,只有极个别城市达到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近年来新疆煤炭消费量仍旧逐年上升, 1999年煤炭消费量2655.25万吨到了2006年已经增加至4436.2l万吨,增长率67.1%,年均增长率7.6%。二氧化硫排放量1999年为33.71万吨到了2006年增至54.93万吨,增长率62.94%,年均增长率7.2%;烟尘排放量1999年为24.39万吨到了2006年增至28.18万吨,增长率15.54%,年均增长率2.08%。数据对比发现,新疆地区大气环境污染与煤炭等资源开发和消费有着直接关系,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同煤炭开发总量之间有着0.95的相关系数,烟尘排放量也同其有着0.82的相关系数。随着供热、发电、建材、炼焦和农副产品加工等工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的需求不断增长,新疆煤炭市场仍旧处于高需求状态之下,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产业的运行同大气环境保护之间的权衡成为了相关部门的巨大难题。
四、砖厂等工业污染造成大气污染问题治理瓶颈
新疆地区有很多乡镇和个体私营性质的砖厂,由于其企业法人代表对环境和资源意识较淡薄,有很多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生产单位存在,他们基本没有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划和措施。砖厂等气体排放量巨大的工业单位不经处理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生产废气,短期间影响着当地的空气质量,长期来讲严重危害着整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生存水平。此外,砖厂等资源消耗巨大的单位将大量新疆肥沃耕地变成废坑荒地,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土壤贫瘠甚至沙漠化。
五、结语
新疆地区的地形较为复杂,资源使用更是严重危害着空气质量,各个相关单位必须早日采取更多积极措施抑制更加恶劣的后果发生。当地环保职能部门甚至整个政府部门要改变环境工作思路,组织实干力量进行大气环境污染物结构、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研究,有计划有组织安排治理工作。从当前环保工作的形势出发,加快能源结构的调整,在能源结构的调整过程中,走综合能源使用的路子。积极研究制定适合新疆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之有效且有利于整个地区环境质量达标的排放指标标准,从体制、法规规范和标准建设方面着手,有效的解决大气污染治理之中的瓶颈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君.曹琼辉.浅析复杂地形对污染物扩散的影响[J].科技资源,2011,6:146-147.
一、构建环境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环境会计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概念,主要是由于环境资源成为一种消费品,在经济高度发展的情况下,人类面临的生态问题十分突出的条件下形成的。环境会计指的是在社会利益视角下,把生态资源同环境情况等一同进行会计方式的核算,其重要计量单位为货币,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资产、收益、负债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计量和报告环境维护与开发所形成的效益,最终正确核算评估生产活动的一门学科。环境会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同时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服务于社会经济和生态文明。
1、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
我国逐步提高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追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设立环境会计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必然准备。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改变过去落后的经济发展方式,逐步转变为低能耗、低污染、高技术的经济发展方式,力求通过科技创新开发新的可再生资源,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环境代价,在这一过程中,必然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环境与经济发展双赢。
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能够成为调节环境与经济关系的关键性手段,在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结构升级优化。在具体实施中,主要是指通过法律强制手段,限制那些不顾环境成本,追求眼前利益的行为,以此种方式诱导企业改善生产方式,减少资源破坏,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2、冲出贸易壁垒的选择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发展,各国之间经济合作日益密切,互相依存。面对日渐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一些国家往往出于自身既得利益,以环境作为其经济贸易中的先决条件,大力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这种行为对国际经济活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生了不小影响,但同样也是在客观上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多个国家存在广泛贸易联系,要想在当前环境下立足,必须着力提高环境要求,因此,构建适应我国的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能够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环境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发展,是冲出环境这一贸易壁垒的不二选择。
3、实现企业环境资源科学化配置的方式
企业是微观环境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主体,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相关问题进行考量评估,并定期依法公开披露,能够全面反映某一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并准确评估其经济效益与环境成本的关系,依法将其环境影响限制在一定范围,真实反映其扣除环境成本的利润情况,为企业制定对策提升技术,优化内部结构,降低成本,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相互关系的良性发展。
二、构建我国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设想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是依靠高资源投入换来的,生态问题是我们在当前发展过程中必须注重的问题,我们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发展集约型经济,而这一转型的重要保障就是构建合理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制度定位
长期以来,我国将GDP作为衡量地区经济发展的唯一指标,这就导致地方政府不惜一切代价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当然,其中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不计其数。但我们资源又是有限的,生态一旦破坏很难恢复。当环境遭受污染时,污染者往往将责任转嫁给社会,环境保护的支出无法短期看到效益,因此,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主体积极性不高,便使环境保护陷入实施困境。
上述问题的解决,依靠单纯市场调节远远不够,因此,必须利用“有形的手”――宏观调控手段,做出科学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环境会计法律制度是一种执行力较强的方式,能够还原环境资源与企业收益真实状况,使企业在强有力的监管下主动转型效益增长方式,关注生产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环境会计制度构建的初步构想
(1)建立环境资源成本核算体系。基本原则。第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即在考虑经济发展继续推进的前提下,充分关注环境资源问题,提升经济发展的效率和质量。第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即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的手段,既对能够积极转型,不断降低环境成本的企业进行奖励激励措施。又对那些存在侥幸心理,不顾资源环境代价,只求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格惩罚。基本内容:第一,环境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具体包括保护环境所付出的成本以及消除环境破坏所付出的成本两个部分。第二,环境效益的确认和计量。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为了保护环境,履行环境责任,而产生的当前或者预期可得效益。
(2)转变政府的经济发展观念。政府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对环境有着非常关键的影响。因此,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注重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过去的高污染高消耗低产出的老路子、老思想一定要丢下,要切记“先污染,后治理”的沉痛代价,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念,利用科技进步,不断优化结构,提高效率,降低环境影响,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要修改完善政府相关考核和绩效评价办法、环境效益考核与奖惩办法,逐步建立科学现代的政绩观导向,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
(3)健全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环境影响评价能够通过有效地分析和预测,提出合理可行的预防或减轻环境影响的方法和举措,可以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的监管,能够有效将环境问题解决在源头。《环境影响评价法》如果能将环境会计制度纳入其中,使其成为提供科学参考依据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从而促进政府作出科学决策,有效防止因为依据不足而导致的盲目性决策对环境造成的巨大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