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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竞争是指有关国家为了使本国的税收制度与他国保持一致,而单方面采取的一种税收制度调整,有时也称其为税收的非合作性国际协调。国际税收竞争最早表现在关税方面,所得税的国际竞争是二战以后才开始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竞相实行低所得税政策,这可以说是所得税国际竞争的开端。80年代中期开始的世界性的所得税降税浪潮则标志着所得税国际竞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这种降税竞争还有发展的可能,本文将对所得税国际竞争的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所得税征税权国际协调原则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我们知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课征所得税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种情况很容易造成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阻碍资本国际流动。因而国际社会有必要对有关国家的所得税征税权加以协调。然而,协调两国的征税权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对跨国投资所得究竟应按来源国的税负水平课税,还是应按居住国的税负水平课税?这是所得税征税权协调的原则问题。按照来源国原则进行协调,就是要使跨国投资所得的整体税负水平与来源国的税负水平保持一致,而按照居住国原则进行协调,要使跨国投资所得的整体税负水平与居住国的税负水平相一致。无论实行哪种协调原则,都可以解决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但不同的协调原则对国际投资流动的影响是不同的。由于现实中各国之间的所得税税率不尽相同,因此,按照来源国原则进行协调就会鼓励高税国居民到低税国去进行投资,而只有实行居住国原则,税收才能使一国投资者对投资国别的选择保持中立,做到所谓的“税收资本输出中性”。
二、国际间现行的所得税征税权协调原则及税收外流问题
所得税征税权的协调原则不同,其所需的协调措施也就不同。如果要实行来源国原则,有关国家在税收管辖权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应采取对国外所得免税的方法,以使跨国所得只负担来源国的税收。而如果要实行居住国原则,有关国家则应采用外国税收抵免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这样,即使来源国的税率较低,但由于居住国要按照本国税率与来源国税率之差对本国投资者的国外所得进行补征,纳税人的跨国所得仍要按照居住国的税负水平负担税收。
那么,国际间现行的所得税征税权协调原则究竟属于哪种类型?从目前发达国家(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采取的避免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来看,欧洲大陆国家为保证本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公司开展公平竞争,多实行免税法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即居住国对本国公司来自于参股比重达到规定要求的外国公司的所得免予征税;又称“参与免税法”,该法一般适用于来自非避税地的积极投资所得),英、美、加、日等国则强调用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这样看来,国际间似乎并没有一个占支配地位的所得税征税权协调原则。然而,我们还应当看到,英、美等发达国家在实施抵免法的同时,为了有利于本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当地公司或实行免税法的欧洲国家的公司开展竞争,还普遍实行“推迟课税”的办法,即对本国公司取得的未汇回国的外国来源所得暂不征税,待其汇回国时再行征税(欧洲大陆国家对不适用于“参与免税法”的国外消极投资所得一般也有“推迟课税”的规定)。所以,总的来看,目前国际间占支配地位的所得税征税权协调原则为来源国原则。
2006年我国对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减少了不必要的项目,以“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主要编制线索。修订后主表变为35行,附表变为20张,主表附表间的勾稽关系更加清晰明了,但是经过仔细分析纳税申报表的填制过程,可以发现在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税务信息披露不够完整第一,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项目,都是按照财务会计准则指导下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类项目缺乏明细分类项目,尤其是应交税费项目,是以年初、年末时点的静态指标来反映应交未交的税额,不能反映当年企业总体的、动态的、详细的纳税情况,而且也没有明细地列出具体税种的应交税费的情况,例如消费税、房产税、增值税等信息,就难从资产负债表中获得。第二,在利润表中,也存在着不能够详细反映涉税存货等资产和应税劳务方面信息的问题。例如营业税金及附加栏目,是消费税、城建税、营业税及教育附加这些税的总额,缺乏对各个税种明细的反映。而且从所得税计算角度看,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并没有在利润表中反映,更没有按照具体明细项目来反映这两者是如何产生的。而且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加计扣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都无法在利润表中体现出来。第三,在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下设的收到的税费返还、支付的各项税费这两个项目,仅反映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税费总额,而无法按照权责发生制反映这些税费所实际归属的会计期间,哪些是代收代缴所支出的税款也无法区分出来,自然也无法反映实际税负。投融资支出的税费信息,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融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统一列示,也无法做到详细反映具体的税目支出,以及税负原因、实际期限,是否企业自身负担等详细信息,都无法详细反映出来。第四,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虽然税务机关一般不对提供的会计报表附注做硬性要求,而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纳税信息往往只是总体情况说明,并不提供明细信息,这满足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
(二)现金流量表无法反映实际的涉税收支状况现金流量表只是反映一个缴纳税款现金支出的总计,同样存在缺乏缴纳税款具体明细项目的问题,也无法反映具体涉税业务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例如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税法规定应计算销项税额并纳税,而企业并无实际现金流入,这实际上属于现金流出。委托代销业务中,委托方如果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还没有收到来自受托方的款项,也要计算并垫付增值税款,然而当下的税务会计报表中对此项现金流的支出并无反映。
(三)纳税申报工作难度较大由于财税分离模式的逐步实施,在填制纳税申报表时,需要计算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调整会计收入和会计利润,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工作无疑加大了税务会计信息填报的难度,而且调整项目较多,计算程序较复杂,填报容易发生错误,也给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减值,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方法并不一样,需要调整的地方较多,而且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多,调整难度逐渐增加。
二、税务会计报表体系的构建分析
分析现行税务会计报表存在的问题后,可以看出科学规范的税务会计报表应当更具独立性,而不是财务会计报表的简单更改,而且税务会计报表应当结合税法和涉税事项要求,提供更明晰、按照具体税目列示的数据。具体应当包括税务会计上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税收总况表。
(一)税务会计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税务会计资产负债表虽然可以按照财务会计的资产负债表结构来编制,但是每个明细项目,应当按照税法及税务会计理论的要求,以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进行分析填制,例如在财务会计体系中,资产负债表项目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后的数据填制,而税法则要求按照历史成本和具体的计税基础(主要是资产是否需要纳税)进行分析后填制。总体来说,财务会计资产负债计量强调的是公允价值、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而税务会计强调的是符合税法要求、法律规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约定为准等原则。税务会计报表的具体项目计税基础如表1所示。
(二)税务会计利润表的编制税务会计利润表可按照两步骤进行,首先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的填制,设计如上页表2所示。但是税务会计利润表的重点在于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计税基础的计算,税法与会计准则有很多的不同部分,企业编制税务会计利润表时,应按照税法要求,将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加以调整。
(三)税务会计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税务会计现金流量表,应当注意结合各税种和各经济事项来逐项地反映涉税现金的运动情况,而不是以税金总额作为编制基础。所以应当在原有的现金流量表基础上增加明细项。例如,在“税收活动现金流入”下的“收到税收返还项目”下,增设“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代收消费税(委托加工企业)”等具体项目;在“税收活动现金流出”下的“应纳税款总额”项目下设“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具体项目;在“税收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设“企业代垫增值税额项目”。
(四)税务会计下税收总况表的编制目前的纳税申报表,缺乏反映税收总体情况方面的报表,而增设税收总况表有利于企业对每个税种的缴纳情况、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纳税管理成本(包括涉税处罚成本)进行明细的反映,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纳税管理和税收筹划,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缴税情况的稽查。对税务会计下税收总况表的设计建议如表3所示。
(五)实现税务会计报表的电算化的设想目前,企事业单位申报纳税,主要采取网上申报纳税的方式,所以推行税务会计报表体系,应当先从变革官方申报纳税网站上的纳税申报表开始入手,按照前文的分析和建议,设计符合税法和税务会计独立性要求的税务会计报表体系。但是这样做,恐怕会给报税会计人员造成不熟悉、不方便,提高了他们的工作难度,所以建议增设方便税务会计数据填制的“涉税事项基础数据表”,以为税务会计信息项目的填列做好数据和计算的准备,相比直接填制税务会计报表,能够起到降低难度和提供更明晰会计信息的作用。其中“资产负债表”的“涉税事项基础数据表”,主要填制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项目中填制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各项目事先设置公式以自动算出抵扣额,如坏账准备项目,只要填制期间应收账款总数,就能自动算出坏账准备的最大抵扣额等。
“利润表”的“涉税事项基础数据表”,应填制计税营业收入、其他计税收入、计税投资收益、计税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税管理费用、计税财务费用、计税销售费用、计税资产减值损失、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栏目,其中企业成本费用的各项扣除政策,也要事先设置好计算公式,以方便报税单位会计人员正确计算成本费用扣除额度。最好能按照具体的每项经济业务,逐项填写,例如在表格中事先设置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类型栏目,以方便报税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计税收入的处理。
“现金流量表”的“涉税事项基础数据表”应按照具体的经济业务填制“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代收消费税(委托加工企业)”、“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涉税收支项目,并上传相关凭据的照片做附件以待税务机关审核。在这些“涉税事项基础数据表”中要增设税法、税收政策等法律法规提示栏,以实时更新和列示最新的税法规定,方便报税单位及时了解、掌握和使用。也应增设附件栏,以便上传合同文书、收入确认相关凭据、抵扣发票等照片资料,以方便企业会计人员复核,方便税务机关的审核。最后税务会计报表中的某些较难填写的项目从这些“准备表”中的对应项目取数,再加上企业会计人员对其他项目的填制,形成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应对纳税报表体系进行重新的设计,突出税务会计的独立性,突出各个税种的明细信息,突出企业税负的明细计算原理和过程,并积极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等先进技术为纳税人创造方便,减轻纳税申报的难度和工作量。
转移定价或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也包括同一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移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或转移价格。由于现代企业集团有可能跨国经营,因此,转移定价问题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后一种情况又叫国际转移定价(internationaltransferpricing)。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货物和劳务购销活动的转移定价、贷款利息、无形资产、租赁资产的转移定价及资产、股权转移定价。
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将可能影响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非关联方之间可能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交易价格也可能不同。因为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一般按照公允市价进行,但是,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有重大的影响,因而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美国学者对164家美国跨国公司的调查表明,在内部交易中采取正常交易价格的只占35%(徐静,1997)。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对参与交易各方的利益都有着较大影响,因此,是关联方交易中的核心问题。
从理论上来讲,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价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协商价格和双重价格。但是,由于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是企业战略的一部分,是企业实现其经营战略的重要手段(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非税务动机主要有:扶持新建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进行盈余管理、转移资金、业绩考核等。),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往往根据其战略需要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因此,关联交易的实际转移价格往往或多或少地背离其理论价格。在有些情况下,转移定价与其理论价格甚至相去甚远。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对于国家税收而言,同样如此。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是企业(集团)实现整体税负最优化的重要手段。通过转移定价,可以使整个企业集团税负的时间和金额安排实现最优化。因此,正常的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是允许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往往滥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来逃脱税负。应该说,利用关联交易非正常定价的最初动机就是避税。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减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减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尽管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有所缩小,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税务政策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特区的企业与一般地区企业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和免税优惠上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逃脱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所得税和流转税(关税、增值税)领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最为严重的是一些外资企业。目前我国批准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37万户,其中在税务部门登记的约为25万户,年度企业自报亏损额竟达1200亿元,60%的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自称是亏损的。这与转移价格有很大关系(李péng@①,2001)。一些外资企业账面连续多年亏损但却不断增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一部分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利用转移定价或者低价向其国外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价从其国外关联公司进口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这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进行税负转移,减少了企业总体税负,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流失,违背公平税负原则。这就要求加强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税务规制,以防止国家利益的流失。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际投资会更多,为避免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逃税,迫切要求加强国际转移定价的税务规制。
二、国外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税务规制的借鉴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税务规制的核心是对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进行税务调整与规范。而判别转移价格是否合理,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因此,标准的选择成为转移定价税务规制的关键。目前,对转移定价较为成功的规范是美国的正常交易准则和经合组织(OECD)1995年、1996年两个最新指南的相应规定。
1.美国的正常交易准则
美国是全球第一个制订转移定价规则的国家。1968年财政法规根据国内税收法典(IRC)第482节确认了将正常交易原则(Basicarm''''slengthstandard,BALS)作为转移定价调整的基点,并且创立了适用该标准对特定的公司间交易调整的不同方法。
目前,美国倡导的“正常交易准则”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注:如英国1970年修订的《所得税法》第485节规定:“在某项资产交易中,若买卖双方存在控制与受控制关系,或者双方均受第三者所控制,并且,该项交易的价格不符合按正常交易原则所规定的独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价格,那么,应根据正常交易原则来重新计算英国当事人的课税所得”。德国1972年9月颁布的《涉外税法》第一条也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国际交易的结果,若其交易所得低于独立企业间的交易所得,税务当局有权根据独立企业原则调整该纳税人的交易所得。”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九条中提出:当“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该原则的含义实际就是正常交易原则。在1995年7月颁布的最新指南正式确定了“正常交易原则”。)。因此它能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据以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也比较合乎实际,因而形成的税收关系一般不会人为地损害当事人所在国的税收利益。
依据“正常交易原则”,在确认跨国公司某一项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时,税务部门将参照同类产品在相似的销售条件下,由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形成的价格为标准价,将二者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如果转移价格超越了“正常交易准则”确定的标准,税务部门有权实施“转移价格审计”,调整并重新分配该公司的利润、税收扣除额及其他收入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确认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额,强制其交纳税款及罚款。
为了评价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准则”,美国税法中规定了三种计算交易价格的方法,这三种方法目前被许多国家采用。
(1)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ComparableUncontrollablepricingmethod)该法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予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此法最能体现“正常交易准则”的要求。但是在质量、数量、商标、品牌甚至市场经济水平的差别等方面,直接对比并非易事。
(2)转售定价法(Resalepricingmethod)此法将从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视为相互独立的供销双方,要求供应方的转移价格相当于销售方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减去合理
的销售毛利。合理的销售毛利是指转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此法尤其适用于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接受产品的一方不需要再进行物质加工使产品大量增值而将其直接销售出去的情况。
(3)成本加成定价法(Cost-plusmethod)此法是在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实际成本上加毛利来确定转移价格的方法,毛利的确定须参照执行同种职能的独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
以上三种方法都是采用了“独立实体”理论,即将跨国公司的内部成员视为彼此独立、互不关联的“独立实体”,并将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与市场上正常的销售价格相对比,鉴定转移价格的合理与否。当无法取得可比价格或无法取得可参照信息时,“独立实体”理论将失效。税务部门会转而利用“单一实体”理论,即将整个跨国公司视为“单一实体”,利用“利润分配法”来评估转移价格。此法将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按各成员所占用的资产、履行的职责及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通过考察各成员的利润,间接评估转移价格的合理性。
在美国,跨国公司有权依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转移定价方法,该种方法的具体规定确定转移价格,并前后期一致。
2.OECD的最新指南
OECD1996年最新指南规定,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转移定价认定方法有五种,即可比非受控定价法(CUP)、转售定价法(RPM)、成本加成定价法(CPM)、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和利润分割法(PSM)。前三种方法,一般称为传统交易法,是以交易为基础的方法,主要通过对具体交易项目的价格进行比较,将不合理的转移价格调整为合理的正常交易价格,以调整应税所得。它们是确定关联企业间商务和财务状况是否独立的最直接的方法,在原则上和理论上比较简单,但在实践中要找到真正的可比非受控价格、确定转售价格毛利(theresalepricemargin)、合理分配共同成本难度很大。因为交易的商品质量、生产经营的时间、地点、条件和环境等因素不同,要确定一个使征纳双方及不同征税机关共同接受的正常交易价格不是一件交易的事。因此,OECD规定,在上述三种方法无法实施时,可采用后两种方法,以利润为基础,通过比较具体交易项目的利润,推断转移价格是否合理,从而将应税所得调整到合理正常。其中,利润分割法是对由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交易所产生的纯利润,按照各企业承担的职责和对最终利润的贡献,确定一个分配比例,然后再按这个确定的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纯利润。交易净利润率法是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移定价的。在交易净利润率法中使用的普通净利润率有销售收益率(净利/销售额)、成本收益率(净利/总成本)和资产收益率(净利/营业资产)。这样做,尽管在理论上受到许多批评,人们甚至怀疑它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注:因为在企业收支均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情况下,由于经营管理不同,经营目标不同,利润差异会很大。),但其在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方面较为简单。在实践中,当交易都在集团内部进行而不能分别计量时,如企业集团内部劳务转让,在相关税收当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利润分割法。由此可见,利润分割法在双边协定程序中或对寻找多边预先定价协议的公司来说是有用的。而交易净利润率法的运用条件则极为严格,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说明交易净利润率法比传统交易法更为恰当,而且必须依赖可靠的相关信息。安永(Ernst&Young,1997)和德勒(DeloitteTouche&Tohmastu,1998)对跨国公司对OECD允许采用的转移定价法的使用进行了调查,发现各种方法中使用较多的依次是成本加成法、可比非受控定价法、其他方法、转售定价法、交易净利润率法、利润分割法(注:转引自Tyrrall,D.&Atkinson,M.1999:InternationalTransferPricing(孙晓、和广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调查还发现,跨国公司大量地使用OECD指南规定以外的其它方法。
3.转移定价规范的新方法:预约定价制
长期以来,对转移定价规范的做法主要是事后调整。其缺点在于:税收收入不稳定;容易引起争议和征纳双方的矛盾;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造成对经济的过分干扰:调查处理的时间过长,消耗征纳双方大量人力、物力。
美国于1991年推出了“预约定价协议制”,随后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和英国先后开始实行,新西兰与韩国也自1997年起开始实行。预约定价制,也叫预先认定制(Preconfirmationsvstem),指的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种制度。预约定价制的核心是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dpricingagreement,APA)。预约定价一般要经过研究、预申请、正式申请、评估和谈判、批准实施和更新修订几个环节(注:参见拙文:《试析预约定价制》,《浙江财税与会计》2002年第9期。)。
在预约定价制下,纳税人从事有关交易活动,必须事先将其和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其转移定价进行调整。实质上,APA就是把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预先约定。其理论基础是,如果内部交易涉及国的税务机关均在事前审查中认可了该交易的转移定价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它们便不会再对此项交易的合理性怀疑,从而避免了事后审查与税务调整的麻烦,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极大的便利。
采用预约定价制,税务机关将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事后审计改为事前审计,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和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都有好处。概括说来,APA的优点有:(1)由事后调整改为事前规范,对公司采用的转移定价预先作出规定,能较好解决转移定价的滥用问题。(2)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3)避免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特别是有助于在几个国家同时解决转移定价问题。(4)有利于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同时减少征纳纷争,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干扰。(5)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管理成本。(6)有助于协调当事国与当事国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7)有助于减少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的调查。
当然,预约定价制也不是没有缺点。其缺点主要是:迫使企业披露敏感性机密信息;在调整转移定价政策方面缺乏弹性;要提交大量文件和管理;遵循和应用较为复杂,费时费力(注:GerardG.Muller,HelenGernon&GaryK.Meek,1997:Accountirg:An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4thedition),McGraw-Hill.(机械工业出版社影印)P187.)。事实上,迄今为止,美国实施成功的APA并不多。但总的说来,预约定价制仍不失为一种新型的转移定价税务规范的有效方法。
三、我国转移定价的税务规范及评价
目前我国规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税务规范是1998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该规程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其中,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3)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4)其他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等凭证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方法进行调整。
应该说,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较好地借鉴了国外经验,如取消了机械地按次序选择调整方法的规定,增加了对可比性的详细规定,引进了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方法。但对于这些方法,缺乏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常常采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进行调整,其结果往往有违正常交易原则(曲晓辉、杨全忠,1999)。
四、对完善我国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税务规范的思考
1.对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调整方法作出详细可行的指南,以便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合适的调整方法。
2.为了节省调整成本和减少争议,可采用目前国外较为普遍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即企业向税务机关事先报告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方法,经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依据。对于转移定价方法的选择,应规定企业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值得指出的是,《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48条已允许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实践中已有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采用这种方法。但是,预约定价法在我国税务实践中的应用并不广泛。对此,目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完善相关法规,规范操作程序及方法,减少随意性。(2)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强、具预约定价管理技能的队伍,切实提高我国转移定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3)积极稳妥地推进预约定价制,避免使用不当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3.针对目前上市公司滥用无形资产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当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无形资产由于价值的不确定性更大,因此,需要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作出更为详尽具体的规定。OECD在最新指南中专设一章,对无形资产进行了规范,并确定了如下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可供无形资产转移选择的方法:(1)如果有第三方证明,就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如果关联企业再批转给第三方,就采用转售价格法;(3)或者采用利润分割法。该指南同时承认,无形资产价值非常不确定时,变化了的情况可能导致报酬条件的修改,双方可以保留将来进行调整的权利。目前我国关于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税务规范只有《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三十二条,“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但是,该规程没有具体说明采用何种方法、如何进行调整。虽然该规程规定了一些调整有形资产转移定价的传统方法,但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和有形资产完全不同的特点,传统的调整方法往往难以奏效。相反,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反而更适合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并指出每种方法使用的前提及可比性分析的重点,使得税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选择。
4.试行“高低两难法”。要求关联企业的一方或双方向税务当局如实申报价格,若税务当局认为卖方报价过低,有权指定它以该价卖给非关联企业;若税务当局认为买方报价过高,有权责令它以该价购买非关联企业同类产品,以使申报价格不敢过高,也不敢过低,对其有利的价格便是公平价格,以此作为最终实行预先定价协定的过渡措施。
5.加强国际税务合作,与有关国家鉴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通过鉴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明确税收的国别归属,既可以避免国际税收摩擦,又能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或双重征税。截至1999年底,我国已同61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约占我国有贸易投资往来国家和地区的39%,但其余61%的国家和地区尚未签订这种协议。为保证在国际税收协定背景下转让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应及时与其他有关国家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另外,还应当积极进行广泛的国际税务合作,如交易税务方面的情报等。
6.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如果没有反证,税务部门在税收争议中所举证的全部事实均认为属实;如果要这一结论,纳税人应负举证责任。在争议诉讼过程中,纳税人应列举使人信服的证据,来反驳税务部门征税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但当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的不正常避税、偷税进行处罚时,则必须履行举证责任。
7.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以适应转移定价税务规范和调整的要求。
此外,还应加大对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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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经营方式。具体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技术的,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行为的最新。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论文。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4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尽管互联网上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直接电子商务方式。
1、间接电子商务方式。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供货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上门送货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软件、图片、VCD等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EDI所进行的网络上的商业数据交换和电子交易,还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电子化服务、电子银行、电子税务、电子邮政、企业协作等等。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如网上购物)、个人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税)、企业与企业之间(EDI)、企业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关)等多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最根本上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是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
反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税务稽查实现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换。,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实行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促进稽查约有效实施。同时,稽查人员可随时获取、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电子商务推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化。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收缴查补税款,加快了税款人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稽查"所代替,通过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网上银行、海关、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专门的电脑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研制具有网上追踪统计功能的网上稽查软件,查处电子商务中税收违法案件,从而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进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建设。电子商务促进了对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账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琐的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避免了与纳税人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和最小征收费原则,也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不利影响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准确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实施以账证追踪审计为主要形式的检查,从法律上奠定了税收征管的基础。
1、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申,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互联网贸易的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源自TaxHaven,含义是"税务天堂"、"避税乐园".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政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联机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3、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应引起重视。从传统方式看,现金货币在逃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现金不但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制。
4、随着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美国政府要求执法官员拥有进人每一台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济于事。因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只有具有企业的"私人钥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钥匙",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悸。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人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三、税务稽查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一)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二)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三)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下,必须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人系统的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最近查处的儿起网上偷逃税案件来看,都是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的。
(四)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况顺应时展要求,正视电子数据交换对《合同法》和《诉讼法》的,第一次明确了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它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在总共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文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影响最重要的是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当一个人在网站上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另一个人选择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另一个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是第十一条。该条款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这项条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网络时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网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同时,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财务软件开发商已经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财务软件。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闷络计算技术,将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协同,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处理,业务中动态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实现集团型企业对分支机构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初步电算化的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会计法》,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带来的网上认证和法律效力等。从长远来看,必须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保证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税收流失。
稽查选案,即为稽查工作确定具体的检查对象,具体来说,通过计算机、人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类税务信息进行归集分类处理,在众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选定最有可能的偷税对象。稽查选案是稽查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基础环节,它既要紧密联系税收征管实际又要起到把握稽查全局,驾驭稽查方向的重要作用。稽查选案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税务稽查的效率和质量,是稽查工作全过程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选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当前税务稽查选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往年的选案偏重于企业异常情况及行业性检查等指令性选案。
二是计算机选案软件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不足,导致选案结果片面性。采取计算机选案,主要是依托征管软件2.0版,实施人工选案。由于目前征管软件中录入的企业纳税资料不够全面,计算机选案软件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严重不足,导致选案结果的片面性。在软件中,虽然有纳税人登记和征收方面的数据资料,但缺少纳税人日常经营的一些关键数据资料,造成选案不能对症下药。
三是税务稽查信息来源少,造成渠道不畅。同时,缺乏稽查与征管、国税与地税、税务与银行、税务与司法部门等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难以取得更多的稽查案源信息资料,很难拓宽选案面。
四是选案质量未能有效提高,也是造成目前稽查效率不高的原因。在选案前没有根据所选的行业进行深入调查了解,解剖分析该行业特点、作案手法、作案过程,只依赖于征管软件中一些简单的纳税申报资料或者是凭借个人的主观印象,对销售额大的、税负异常的企业开展检查,结果往往存在检查收效甚小,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和办案效率。
五是税务稽查偏重税源大户。由于受稽查任务的困扰,以往选案对象主要盯住税源大户,而对有些停产、半停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特别是注销户则很少过问,造成税收稽查的漏洞。
六是举报不实的现象较为突出。纳税人举报是税务机关稽查案源的一个重要来源,但由于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同,出现了有些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而举报,举报案件有时事实不清,有些是同行竞争而举报,举报内容粗放,从而增加了稽查工作的难度。
七是稽查和征管之间信息交流仍不够,稽查对企业的征管情况无法全面、及时掌握,在实际工作中只能实施人工选案,选案人员只能凭主观印象或税负率去决定稽查对象,并没有一个科学分析的筛选过程。
二、提高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的措施
稽查部门要杜绝坐等案源的做法,积极深入基层寻找案源,及时收集、分析地区纳税环境,加强税收调研,着眼于经济增长行业,分析行业的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依靠准确的信息,有价值的线索,先进的分析方法,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选案体系。
1、建立科学、统一的稽查选案方法。首先,稽查选案要做到开门选案。改变稽查部门单独选案的做法,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掌握选案的第一手资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与征管部门联系,了解纳税户经营、纳税情况。同时积极与工商部门联系,了解业户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经营项目等有关基础信息,为选案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其次,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要通过稽查选案信息整合,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地科学分析,为稽查检查提供准确的案源和清晰的检查思路,克服传统稽查选案的主观性与随意性问题,增强科学选案水平,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和稽查工作质量。
2、建立信息联系制度。要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定期联系制度、资料传递制度,制定信息传递办法,相( )关信息报表,明确信息传递内容、时间。并做好所收集信息的分析整理,以便及时调用有关信息资料。通过收集真实有效信息,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关注行业发展态势,了解有关企业经营状况,为稽查选案提供可靠的信息。
3、科学确定选案对象。税务稽查的终极目标是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征管。这一切都需要通过选案来科学定位稽查的具体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为了进一步确保选案准确率,在确定选案对象时必需遵循以下原则:(1)选案有据的原则。选案必须依据所采集、调查、传递、转办和受理的案源信息,或根据上级的部署制定稽查计划,不得采取盲目的随机抽样和按征管户的一定比例盲目筛选的办法进行选案;(2)针对性原则。选案必需体现税务稽查的职责,有明确的目标,应针对税收征管的难点、重点和弱点,以选择开展专项检查为基础,以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为重点,以查处大要案为突破口,以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为目标。(3)计划性原则。选案应根据经济税源结构的变化情况,税收征管的动态情况,以及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和评估情况等情况制订稽查计划,对依法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实行稽查定期免检制度,正确处理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关系。以专项稽查选案的计划作为选案管理的基础内容,重点作出专案稽查计划。(4)效能/,!/原则。选案的准确率是检查和考核选案工作的关键性指标,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税务稽查工作的效能。选案部门在拟定稽查计划时应尽可能掌握更详实的案源信息,为实施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目标、线索或有关证据。
三、创新稽查选案工作设想
根据当前税务稽查选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稽查选案工作中,要狠抓科学选案,注重调查研究,合理安排稽查计划,除继续实行人机结合的稽查选案方法外,在选案方法上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可采取指令性、指导性及自主选案、选查结合的方法,有效收集案源,提高稽查选案针对性、准确性,使办案人员全面把握案件性质,充分发挥稽查效能,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具体思路是:
1、选案方法。要狠抓科学选案,注重调查研究,合理安排稽查计划,采取检查所与税务分局对口挂钩,由各检查所平时对挂钩分局辖区的企业情况进行调研或调查,对所掌握的情况自行自主选案。
2、选案程序。检查所与挂钩分局在调查分析税源税基的基础上,按月提出选案建议,报综合股,并简要说明建议理由,综合股汇总后报稽查局集体讨论审核,确定选案名单,列入检查计划。
3、选案重点。要注重对辖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加强税源税基的调查研究,争取选出大案、要案,要努力提高大案、要案选案比例,同时,要积极通过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实施联动整治,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报的作用。
4、对检查所挂钩人员要求。检查所与分局挂钩人员要加强与挂钩分局的工作信息交流,定期与挂钩分局联系,掌握选案的第一手材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常深入挂钩分局辖区企业调研,全面、及时的掌握所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等基本信息,如:纳税人年产值、收入、税负等资料,要通过对辖区行业调查分析,测算出行业的税负率、毛利率、成本利润率、企业存货增减变动情况、资金往来等分析指标,要利用各种方法,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税种、不同纳税企业的分析解剖,摸清经济运作脉膊和特点,研究偷、逃、避税的动向和规律,挖掘线索,找出疑点,作为选案依据,提出选案建议。
同时,要加强同挂钩分局的信息传递,把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相关涉税事项作为选案建议的重要参考指标。检查所对通过调查,认为需要稽查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综合业务股递交《税务稽查建议书》,《税务稽查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提出稽查建议的理由等。
5、建立稽查案源分户台账。检查所要建立《税务稽查案源分户台账》,在依托征管软件、取得详细的选案基础资料,并通过实地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掌握挂钩分局辖区企业税源税基分布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辖区企业按照企业经营规模及纳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类,建立一套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稽查情况的分户式《税务稽查案源分户台账》,选择重点税种、重点行业,有针对性的向综合业务股提出稽查建议,从而,避免盲目选案,提高选案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以及针对性。同时,要做好日常纳税检查记录,掌握企业历年检查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及偷漏税情况,并加以分析研究。
6、健全完善稽查选案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强化税收稽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计划性,规范税收稽查选案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应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工作实际,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稽查选案运行机制,综合业务股在接到检查所提出的书面《税务稽查建议书》后,报稽查局集体研究,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综合业务股下发稽查任务,对检查所提出的税务稽查建议对象,原则上谁提出稽查建议、谁有优先检查权;谁先报的案,谁有优先办案权。从而增强检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税务稽查的工作效率,确保选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成功的企业和个人应该是精明的纳税人,他们知道用智力赚取大量利润,也凭借其智慧缴纳少量的税收。世界媒体大王鲁珀特·默克多在英国的主要控股公司—新闻投资公司,在过去11年中,共获利近14亿英镑(约21亿美元),但其在英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净额竟然为零,真是“绝顶精明”。这位年近七旬的商人,既精于经营,也精于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典范。
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合法合理地减轻企业税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企业不同,面临的税收环境各异,税务筹划的结果或许不会一致。相比之下,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要比机械地学习、运用几个具体方法更为重要,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税务筹划意识,也就不可能有税务筹划行为。如此,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无异于纸上谈兵。
开展税务筹划对我国企业而言最大的障碍是筹划意识的缺乏。企业领导由于对财务、税收知识的了解欠缺,加上社会上偷逃税款成风,因此涉及到企业税务问题时,脑子里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税务局长、找熟人,压根就没想过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能合理合法地节税。对财务人员来讲,限于税法知识的欠缺,又认为领导在税务问题上神通广大,碰到税收事务就找领导,会计只能写写算算,未能为企业税务筹划有所作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必须彻底摒弃这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加强税收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过问、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支持。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消除自身核算员的定位思维,向管理型辅助决策者角色转变,而且应加紧税法知识的学习,培养筹划节税的意识,并将其内化于企业各项财务活动中,通过开展税务筹划为企业获得财务利益来赢得更高的职业地位和领导的重视。
二、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
税务筹划的开展建立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各项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基础之上,而从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较严重的不规范现象,使税务筹划活动缺少根基。一是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甚至没有经过财务上的必要预算,更不需要税务筹划,就由企业的领导“拍板”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二是权责不清,企业中税收筹划主体不明: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至于立项前的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在老板心目中,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三是由于管理不严、体制不善、会计人员素质低、地位差,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账实不符、账外账、小金库、无原始凭证、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现象严重,税务筹划无从下手。为此,企业应从如下方面健全财务管理,为税务筹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强化决策科学化的管理
筹划性(在事件发生之前而非之后进行“谋化”)是税务筹划的特点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各项活动最终都会归结为一种财务活动,为使每项活动的财务效果最优,企业必须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决策审批体制,保证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以及税务上的可行性论证,杜绝领导干部的“一言堂”。只有如此,才能开展正常的税务筹划活动,税务筹划也才能真正在企业中发挥“节税”的综合财务作用。
(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
设立完整、客观、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既是国家财务法规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时又构成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便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本利分析,为提高筹划效率提供依据。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为此,治理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会计账目不全、假账滥账现象,不仅是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的工作,更是企业领导义不容辞的职责。
(三)明确税务筹划的主体
税务筹划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执行主体具体经办才能使税务筹划真正开展。由于税务筹划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筹划主体专业要求较高,因此,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成立由领导、会计、税务专家组成的企业税务筹划组。税务筹划与会计具有天然的联系,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税务筹划的基础,会计人员做税收筹划的优势是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功底,不足是对税法了解不够。同时,因角色定位我国会计人员目前难以参与企业的高层决策,由会计人员单独从事税务筹划效果不会理想。企业的领导者虽负有使企业发展增值的责任,也具有最高决策权,但他们对会计、税法的了解不够,做税收筹划既缺乏能力,又没有太多的精力,也无法充当税收筹划的执行主体。聘请税务筹划的中介机构参与可以弥补企业内专业人员的不足,但中介机构尽管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但对于企业的具体业务、经营特点、发展方向等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三者合作模型,在领导的重视、会计支持、专家献计的情况下,把税收筹划工作落到实处。2.改变财务会计兼任办税人员的做法,在企业内设立专职税务会计一职。目前,许多国家的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中发挥着显著作用。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会计政策和税法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主动性,要求会计不仅能够提供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和履行情况的信息,而且能够提供避税和节税的信息以支持管理决策。对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应否分离的讨论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专设税务会计岗位。其职责除了编制纳税申报表、办理涉税事宜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外,应有更多的精力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三、加快引进和培训企业内税务筹划人才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具体来看,事这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有:
第一,精通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只有如此,企业才能选准节税活动的筹划点,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经营活动和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用透”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实经济中,许多企业对放在身边的税收优惠不知道使用,发生了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经济行为,但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没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白白丧失了大量的节税利益,成为只知道辛苦创业、埋头拉车的“愚商”。
第二,不仅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而且必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能力,给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因为好的税收筹划方法不一定对每个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合适。例如,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推迟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是一项很好的税务筹划方案。但是,如果企业正处于减免税阶段,运用加速折旧法则会使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少,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减少,而在以后年度应纳税额反而增加,这对企业是不利的。因此,税务筹划人员要在熟悉内外环境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法。
第三,近年来,国家税制变动频繁而复杂,参与国际市场活动的企业面对的各国税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更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操作业务水平。
此外,税务筹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筹划人员为此还必须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及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税收筹划愿望也难有成功的筹划作为。
从国际范围内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务筹划专业化及跨国税务筹划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聘请税务专家(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从我国的情况看,要解决企业因能力不足而带来的税务筹划水平低下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多种措施可供企业选择;
(一)聘请外部专业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的税务业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最初的仅仅为企业办理一些简单的纳税申报等业务发展到现在已逐渐地介入企业的税务筹划,其为企业所带来的节税效应已令不少企业相当满意。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二)引进高素质专业税务筹划人才。
在我国,出资雇用外界为税务活动出谋划策还不普遍的情况下,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必须引进具备税务筹划能力的人才。国外一些企业在选择高级财务会计主管人员时,总是将应聘人员的“节税”筹划知识与能力的考核,作为人员录取的标准之一。我国也应朝着这一趋势发展,在淘汰不称职财务人员的基础上引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强调财务人才的税务及其所应具备的其他知识背景。
(三)加快现有办理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由会计办理涉税事务的情况下,重视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最现实的选择。企业必须重视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掌握节税筹划的理论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刘静.试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J].当代经济研究,2000,9.
1管理维护人员少
我局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工作主要由计算机中心负责,下设软件科、系统科、综合科共14名在编人员。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主要由系统科4名人员负责。一方面在开展系统维护工作时人手不足,无法覆盖到区县;另一方面由于新技术更新较快,人员对新知识与新技术的掌握不足,不利于有效的开展信息安全维护管理工作。
2系统漏洞影响大
税务信息系统对数据完整性与服务实时性高要求非常高,当今漏洞挖掘技术极大缩短系统漏洞的发现周期,经常性对核心应用系统进行升级补丁将对系统数据完整性与保障系统服务及时性造成一定的风险。
3黑客攻击与计算机病毒传播路径广
我局内部业务网已连接到全市23个下属单位,黑客可通过任何一个单位对我局核心业务应用发起攻击。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wfif、手机连接到终端计算机等都有可能成为业务内网与互联网的接口,使我局核心业务应用遭受到互联网的攻击。同时移动存储介质不安全的使用方式、工作员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软件等都有可能导致病毒大规模传播。
二、新形势税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践
1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解,明确分工与职责
我局信息安全工作的未来发展方向与符合我局实际情况的管理要求、监督指导执行层落实工作信息安全工作、考评执行层与支撑层的工作绩效。为全局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发挥着规划、指导、监督、考评作用,推动我局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得以落实。执行层由各区县局单位指派在编工作人员担任,目前我局在各区县局设立信息岗,由具备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工作人员担任。主要工任务是按照市局的管理要求开展日常的信息安全维护工作,并处理常规信息安全问题、向其他工作人员宣传市局既定的管理要求,提高全员的信息安全意识。通过执行层开展的信息安全工作,使市局规划的各项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在基层得到落实。为提高执行层的工作能力,市局定期集中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传达市局信息安全工作思路、讲解工作中涉及的信息安全技术、宣传信息安全形势等。支撑层由第三方公司担任,为使我局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更高效,我局将信息系统各项技术维护工作外包给各技术领域有一定实力的公司,由公司安排具备工作经验与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常驻我局,开展技术维护工作。我局管理人员根据制定的管理要求对各公司的维护工作进行考评。
2周期性检测,评估安全风险
漏洞挖掘技术很大程度的缩短了系统漏洞的发现周期,对税务系统是个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常规的运行维护难以发现深层次的安全漏洞。因此我局将对信息系统及终端计算机的安全检测列入周期性的工作计划,不流于风险评估与等级保护测评的工作形式。以实质性的发现系统与终端安全漏洞为手段;以采取有效、可靠、安全的处置方法,降低系统安全风险为目标。将安全检测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的公司定期开展,将检查结果转交各类技术的维护公司进行处理。并对安全专业公司的检测能力,各类技术维护公司的处置能力纳入到统一考评体系,确保我局安全漏洞检测的全面性、准确性,问题处理的正常性、有效性。3建立以制度为依据、以技术为支撑的监督、管理工作流程为解决我局终端数量多、地域分布广、安全管理难度大的难题,管理层经讨论、研究针对终端安全及网络边界管理的方法,论证管理要求与技术实现的可行性,制定终端安全管理与网络边界管理的总体纲领策略。并测试、采购符合我局安全管理需求的安全技术实施部署。市局下发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文件,安全技术根据市局管理要求部署基本的控制与审计策略。为更好的发挥技术平台的管理功效,市局将基本安全管理策略之外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区县局,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管理规则。市局根据平台产生的数据,对违规使用资源、违规操作的个人与单位进行监督与通报,并纳入对各单位的考评。通过管理要求与技术平台的有机结合,使我局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并定期召集各单位对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进行交流与推广,提高全局的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三、新形势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探索方向
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在设计上需成体系、在落实上需有支撑,这项工作有着一定的复杂性、周密性与完整性。并非依靠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或部署完善的信息安全技术就能立即提高信息安全管理水平。而是需要规划整体的安全管理方针与目标;根据方针与目标制定基础的保障框架;逐步完成基础保障框架中的管理、技术与过程建设;并在运行维护中不断的找出管理、技术与过程建设存在的不足,并进行改进,使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不断的提高,逐渐形成适合我局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目前我局制定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在该方针的指导下,我局计划建立的基本信息安全保障框架为:
(1)以采取一切手段发现整体信息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为基础。
(2)以评估发现的问题对信息系统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为支撑。
(3)以找出问题的有效、可靠、安全处置机制为保障。
(4)以监督、评估问题处置的有效性,降低安全风险为目标。因此在已定的安全保障框架下,管理层还需继续探索符合我局实际情况的信息安全管理方法,以管理有效方法为基础制定管理策略、以管理策略为依据选购安全技术、以安全技术为支撑开展具体管理工作、以具体管理工作为监督推动管理落实、以管理落实效果为依据检验管理方法、以优化管理方法目标提高安全管理效益。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