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15:56:3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互联网保险监管要求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雒招霞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去年12 月10 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很长时间,此次监管办法也是综合了各方的意见。
7 月18 日,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该《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同时,《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一位从事保险研究人士认为,《办法》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不过,这对大型保险公司会有些冲击。
互联网保险有效监管路径
目前,该《办法》还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办法》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高效便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 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导致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另外,《办法》还表示,保险机构的总公司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负总责,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风险叠加;保险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自2013 年起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出逆袭式增长。2013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收入440.5亿元,2014 年更是实现了同比195%的惊人增长,全年保费收入858.9 亿元。尽管互联网保险发展势头迅猛,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其业务营销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说金融监管与法律保障得不到有效实施,客户需求没有得到较好挖掘,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服务体系有待完善,营销渠道拓展性不足,风险叠加管控力度不强,等等。为破解上述问题,帮助互联网保险走出营销困境,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法律适用体系和金融监管机制
为了保障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可持续性,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适用体系和金融监管机制。首先,建立和健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的基础上,一定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在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安全、电子支付结算、互联网交易后续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隐私的保护性。其次,继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机制。互联网保险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政府、保险公司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四体一体的监管机制;按照各公司运营业务能力的分级,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完善与建设,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体系,确保互联网保险业务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平台。
二、坚持“客户至上”,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客户至上”即以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为至上目标。在互联网技术对社会生活全方位渗透的今天,客户需求会呈现出“多元化、碎片化、快速化”的特征,这就要求保险经营企业将“深挖客户需求”作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与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以多样化的产品服务、个性化的产品设计来吸引保险客户。因此,互联网保险经营企业应该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以及搜索引擎互联网新技术,提升自己获取和挖掘信息的能力,分析和预测互联网保险用户的需求和交易行为,把适用于个性化及多样化需求的产品形态及价格机制精确“定位”到消费个体身上。
三、重视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创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及大数据等技术的兴起,消费者的个体行为与消费特征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数据均能够被有效的记录下来,并且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科学分析与预测,这也使能基于大数据开展定制化保险产品设计成为可能。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必须遵循“简单、灵活、个性”的开发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设计简单易懂,才能吸引更多互联网消费群体的关注,才能激发出更强的现实购买力。保险公司应该把适宜于互联网营销的比较简单的短期险种做互联网营销推介,而对于比较复杂的、不宜于互联网营销的保险产品在其他营销渠道上进行推介,这样做既能够激发互联网营销的天然优势,又能够充分调动其他营销渠道的积极性。
四、立足客户体验,推动服务模式转型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消费者的个体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开始普遍关心自身在消费过程中的主置,如:自己的需求是否得到尊重,是否能够被诚信的对待,购买过程是否便捷且愉快,等等。“关怀用户感受”已经成为互联网营销成功的关键,“体验式经济”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因此,保险公司在完善互联网营销服务体系过程中应该立足 “客户体验”,构建一种基于线上和线下相互融合(Online To Offline,O2O)的新型服务模式:在线上构建符合互联网发展趋势的交互性界面,在线下整合队伍、门店、营运资源,充分发挥保险行业优势,扩展保险服务边界。
五、重视营销的社会化和精准化,提升互联网保险的社会口碑
从目前来看,社交网络平台发展迅猛,信息传播及时、迅速,大量的商业成功案例已经证明社交网络营销是捕获海量商业用户的重要途径。保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社交网络平台,秉诚与消费者共赢的思想,在自身成本节约的同时,拿出其中的一部分以价格优惠、增加附加服务等形式来回馈互联网消费者。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数据进行深度数据分析与筛选,建立目标客户群,细分产品市场,将品牌培育及服务投放量结合起来,进行精确的产品营销。准确的产品定位及良好的服务增值,可以帮助保险企业留住现有客户和挖掘潜在客户,进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凭借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口碑,保险企业就可在社交圈进行二次品牌营销,在现有客户不流失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产品客户来源,从而形成闭环式的营销模型。
六、应对多重风险叠加,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监测及预警体系
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发展的摸索期,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体系,对于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国际有益经验,保险经营企业应该高度关注网络安全认证,确保网络支付安全,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制度,注意保险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根据网络风险状况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系统更新和升级,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确保互联网保险平台的稳定与安全。同时,保险经营企业还应该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大做作业资格审查的力度与范围,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杜绝公司内外部人员非法接触平台数据,确保互联网保险交易和服务的安全,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互联网保险用户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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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2015年1至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占总业务规模已达5.7%。但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待规范。7月27日,保监会召开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放开部分险种经营区域限制
按现行监管规定,任何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仅限于保险公司注册地以及已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解释,对于未明确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其它人身保险险种,一是考虑到一些险种可能无法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理赔等全流程服务,有赖于分支机构的设立满足其产品经营服务需求,比如健康险;二是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难以有效突破保险本质,而是简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偏离了保险保障。
他表示,对于没有放开区域限制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也可以继续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销售,但前提是,保险公司不得将这类产品销售给本公司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平台应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投保人的地理位置,而且,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应该作好消费者的说明和解释工作,包括风险提示以及可能无法提供服务的提示。
在《办法》明文放开区域限制的险种中,并不包括车险,但此前不久,并无线下分支机构的众安保险获批可开展互联网车险业务。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说,如车险等一些保险产品对售后服务的要求很高,原则上在无解决方案之前,监管部门禁止这种跨区域经营。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那么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也可开展该类业务。之所以批复众安开办车险业务,是基于它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即与平安财险合作,后续的理赔服务完全依托平安财险的网络来进行。
规范高现价理财险 近期或约谈几家公司
就人身保险而言,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大部分为存续期短、收益高的网销理财险。目前,一些网络在售的理财险预期收益率高达6-8%,且短至三个月或一年便可零手续费退保。去年9月,理财险借助网络渠道快速发展,期间出现了一些公司违规销售及过分夸大收益率现象,保监会曾集中整顿网销理财险,一时间,网销理财险曾纷纷下架。不过,近段时间,网销高收益理财险悄然回归。在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招财宝上,大部分短期理财产品均为保险机构开发的万能险种,期限三个月到三年不等,显示的历史年化结算利率最高达8.02%。
对此,袁序成说,保监会已注意近期部分保险公司的网销产品偏重强调高收益,近期可能会约谈几家公司, 要求他们按新出台的《办法》进行规范。去年保监会曾要求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互联网业务。如果再发现部分公司有违监管部门规定,可能会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甚至是不再允许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关于“信息披露”部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袁序成表示,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要能做到如线下业务的投保、承保等流程,保监会根据《办法》对高现价理财险加强规范。
第三方平台参与经营要取得资质
保监会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因此,《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进入互联网时代,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变革。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沟通和交易,快速地改变着传统的生活模式。许多的传统工业、交易方式、消费模式在互联网的冲击下,也在发生着新的发展和改变。银行保险等金融股机构在面对互联网带来的冲击时,也冒着风险进入了互联网的浪潮。所幸,随着保险行业不断地尝试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技术服务,保险业和信息技术进行了相互的融合,产生了新的运营方式:互联网保险。本文对保险营销方式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并对互联网下的保险营销方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现代营销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研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体系也逐渐形成,传统的金融领域包括银行、金融、保险等,都在发生着极大的变革。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支柱型产业,也不断地加入了互联网格局。各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报信个人等纷纷加入互联网保险的阵营,对传统产品进行互联网化改造,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在整体保险销售额的比重也在逐渐加大。互联网保险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减低了成本,也提高了保险企业的运作效率。
(一)互联网保险概论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现代社会新兴的保险营销模式,和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方式不同,它以互联网为工具来进行的现代营销方式。互联网保险指的是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近几年保险行业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上的迅速发展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保险行业和网络电子商务合作的宽阔发展前景,各种传统的线下保险营销模式也在逐渐地向互联网保险模式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不仅可以减少保险企业的运营成本,更能提高产品营销效率,发展更多的互联网保险客户资源。
(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
1.初期发展在1997年,国内最早的保险行业第三方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建成,成为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网正式诞生,成为我国保险业迈向互联网大门的第一步。2000年,“网险网”正式成立,它是实现网上投保功能的第一个电子商务保险网站。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泰康人寿在北京开通了“泰康在线”。2005年,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渐地走向了规范,互联网保险开始正式的发展,各个保险信息网站像雨后新芽一样涌现。
2.探索发展期1999年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网站的出现,在我国走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商业道路,开创了一种新的互联网业务模式,给互联网市场带来了新一轮的发展热潮。2011年,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逐渐趋于规范化、专业化。一批以保险服务为定位的保险网站纷纷出现,在风险投资的推动下,互联网保险更是进入快速发展。这个阶段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规模相对还比较小,在一些资源配置及政策方面缺少切实有力的扶持。
3.发展提速期保险公司经过积极探索和发展,进入了互联网保险的全面发展时期。互联网保险已经不仅仅是对保险产品的互联网化,而是对保险行业商业模式的颠覆与改革。据统计,在2012年互联网保费就有上百亿元,2013年中国第一家专业的货物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的出现,更意味着保险业在互联网时代被更多的客户所需求,10月16日,保监会批复,众安在线获得国内第一个、也是全球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这个时期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已经基本确定,保险业在互联网时代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商务大军。
二、互联网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改变
(一)对客户的改变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移动设备的普及,让消费者真切强烈地感受到互联网带来的巨大便利。互联网消费模不仅节省了大家的时间,简化了支付过程,让消费者在家就可以轻松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消费者不再是被动地接受商家,而是有更多的消费空间,消费选择也更加的主动和多样化。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互联网保险模式能够更加直观地显示保险产品的功能、服务标准、服务效率等,消费者对于复杂的保险条款也有更明确清楚的理解和认识。在消费者能够自主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形势下,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更加明显,消费主动性也更加提升。但随之客户对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利弊分析,也会有更加清醒的了解和判断,对保险产品的选择性和服务要求也会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也要注意把握消费者的心理,分析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对保险公司的改变
1.互联网对保险公司的产业链进行重新改造,保险公司的竞争者不再只是同行业的人,最后的竞争者很有可能是某个不同行业的互联网或大数据公司。他们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而这正是保险公司缺少的,所以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时代只有大量的汇集客户,才能建立有效的商业模式,这是需要高度重视的方面。因此互联网保险应该建立“真正以客户为主”的发展战略,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提升客户体验,最终获取客户资源。
2.传统的保险产品种类单一、条款复杂,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平台上的销售模式。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不针对性地分析客户的偏好和需求,在此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研发和调整,不断充实保险产品的内涵,使保险产品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3.互联网时代在带来更多的客户要求和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同样带来了机遇和新的保险需求,它使传统模式下行业一些不可能的事情变成可能。比如在2014年“双11”当天,一天的退货运费险就卖了1.5亿单,创造了单日同一险种成交比数的世界纪录。在保险需求方面,保险行业在大数据时代可以更快速的发掘新的客户需求,开发出新的产品,使过去无法满足的保险需求成为现实,也使保险在其他行业开发出更多新的市场。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
(一)经营方式复杂,缺乏完善的体系
互联网使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变得更为多元化。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官网进行直销,在网络上进行产品报价。可以选择和网络技术公司或互联网公司进行合作,或者自己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公司,也可以选择由云商集团成立专业的保险销售公司。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在这些多样化的模式中,都存在类似产品体系不完善、销售模式受限制等缺陷。复杂的经营模式影响到市场的秩序,运营的效率也比较低,离国外发展相对成熟的互联网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互联网保险的险种有待扩展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与传统渠道的保险产品的差别并不大,最大的区别只是购买渠道和方式的不同。互联网保险想要有更长远的发展,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互联网属性的保险产品。现在网络上销售的险种一般是意外险、财产险、车险、疾病险等,保险险种的形式比较单一,对价格、条款等并没有完全的标准化。虽然现在的互联网中也出现了像淘宝的运险费、一些企业的网络销售车险等方式,但互联网保险模式的真正实现还需要更多的拓展和功能完善。
(三)缺乏有效地保险合同管理法规
我国互联网保险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却跟不上如此迅猛的发展。虽然国务院和保监会也出台了一些互联网监管和保险体制的条款和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制机制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实效性和法律效力等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致使商务平台和市不能很好地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要求。由于缺乏专业有效的监管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相场秩序缺乏强有力的保障,也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的不成熟。
(四)用户隐私易被泄露
大数据时代使数据公开和共享成为现代流行的趋势,但是也带来了法律道德及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和争议。一方面大数据为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加准确综合的数据来源,提高了互联网保险的效率。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对用户的个人隐私、人权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和影响。有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互联网开放的特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对互联网数据资料进行篡改和破坏,互联网保险客户的信息很可能被恶意的窃取和泄漏,如何让我国的信息安全更好的受到保障,是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仔细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互联网保险问题的解决方法分析
(一)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
如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多样化较明显,据调查发现,互联网保险公司是当前较多用户比较满意的一种经营模式,因此对于一些自主经营的互联网保险官方网站,应该更注重加强保险产品的推广,对产品的结构进行优化,同时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对网站及时的维护更新。专业的中介要注意自主的拓展销售渠道,注重产品的创新。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一些外国互联网保险成熟的发展经验,学习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部分。
(二)拓展互联网保险的产品
如何满足互联网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是互联网保险需要研究的问题,要想把互联网客户转化成互联网保险客户,就必须通过对网络潜在客户群的上网习惯、关注偏好、消费习惯、职业收入等特征进行收集分析。根据分析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吸引客户的注意力,增加互联网保险的多样性供给,针对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开创新的险种。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比较新的经营理念和现代营销手段,现阶段互联网保险很难全盘的取代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但是可以和传统的保险营销相结合,实现更大的价值和利益。
(三)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互联网保险现阶段的市场有些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的稳健发展,健全适用于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注意保持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保障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健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方面也要提高监管制度。确保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律依据和法规保障;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建立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良性发展和电子商务时代强烈要求。
(四)强化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如何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进行较好地处理,是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需要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在互联网信息安全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尽快出台关于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的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一方面要健全电子信息安全的机制,保证客户信息的数据安全。另一方面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明确具体责任,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同时整合公开有效的、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为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拓更宽广的发展道路。
五、结语
互联网保险具备节约经济成本、服务快捷便利、客户资源针对性较强等优势,但现阶段在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还不太成熟,需要在不断地发展中解决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不断优化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环境,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多元化营销渠道,完善保险企业的电子商务环境,加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专业人才建设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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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常态;“互联网+保险”;现状;对策
引 言
“互联网+保险”的金融模式,是保险公司以互联网为平台,或是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在线上开展各项保险销售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数据进行存储与分析,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基础,而保险又是一个以数据为参考,完成工作的一个行业,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能够改变保险单一的运营模式,实现“互联网+保险”。
一、“互联网+保险”的现状
2015年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保险”是传统的保险行业借助互联网具有的优势,扩大保险业务的覆盖面积,增加保险对社会业务的影响,现在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存到诸多问题。
(一)发展速度较快,产品形式较为单一
保险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后,加快了发展的速度,除了线下的经营活动外还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线上交易[1]。但互联网保险提供的服务大多是一些简单的产品,不需要过高的标准,价值较低,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为主。
(二)有丰富的经营模式
“互联网+保险”让保险行业的经营向电商化转变,丰富了经营模式。首先,会建立官网,并在官网中建立网络营销平台,在平台直接给出不同产品的价格,在线营销;其次,保险企业会与网络技术公司建立合作,在各网站上开展业务;再次,“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可以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最后,除了原有的企业形式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外,保险企业还可以以销售或电子商务的形式,成立公司。
(三)创新程度较低
“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是根据客户对保险的需求,准确定位;其二是把大的保险目标细分成各个小目标,分析其中包含的风险来定制保险产品,让定价有一定的变动空间。现在,虽然各保险企业纷纷推进了“互联网+保险”内容的创新,但创新程度较低。
首先,在经营模式的选择上,很多保险企业只是把产品转移到线上,在线上完成产品的营销,没有让互联网和保险真正融合,其次,有的企业虽然根据当下的社会现状,推出了不同的保险,比如根据雾霾情况推出的“雾霾险”等,该保险内容仍属于传统保险,一些保险还具有不确定性,与保险本质不符。
二、促进“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提高准入的标准,稳定保险市场
保险行业为了积极地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抓住机遇,建立新的经营模式,及时发现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要提高准入标准,使经济实力以及较高的信息技术水平的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的各项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的信用,降低保险风险。此外,“互联网+保险”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掌握专业的保险知识,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接受客户的监督。
(二)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促进产品创新
保险借助互联网的优势,能够大范围搜集网络数据,扩大保险的应用范围,并在这一范围中,增加保险产业的类别,丰富产品的形式。此外,保险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分析客户的消费特点与心理,确定其消费倾向,以及客户的消费需求,并根据这一消费需求,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发新产品,实现互联网和保险的结合[2]。而保险企业开发新产品时,要考虑不同经济阶层的消费情况,制定不同的产品价格,服务于大众。同时,互联网保险具有的便捷性,能够让客户省去繁琐的业务操作,只需几步即可完成保险产品的购买,由服务人员完成送单、回访的工作,增加了客户的体验。
(三)对数据进行保护,建立监管机制
数据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基础,而保险企业对数据的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必须明确公开数据与客户信息之间的关系,要保证公开的信息不会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把可以促进社会发展的信息公布出去,并根据其他企业或行业给出的数据,拓展“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思路。其次,保监会要根据“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建立信息监管机制,并运用这一机制,对保险企业的数据、信息进行管理,给出工作规范。并且,各保险公司还要明确职责,要求使用者、运用者承担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同时及时发现存在的技术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创建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
(四)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信息技术水平的高低对“互联网+保险”的高效运营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保险企业必须借助互联网技术,提高自身信息技术的水平,开发不同的服务软件,提高服务质量[3]。同时,技术人员也要全方面的搜集信息,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整合优化,深层次的挖掘数据隐藏的信息,在日常服务中应用,向商业化转变。
(五)培养专业人才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各保险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也逐年增加,像是数据分析师、工程师等,为其发展打下人才基础。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让他们成为保险双人才,提高对数据的处理能力和观察能力,从中发现非结构数据,确保数据的时效性。此外,还要丰富人才的想象力,把收集到的数据放在一个结构中,从而建立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发现商业机会。
结 语
“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的出现,要求保险企业根据现有的发展现状,提高准入的标准,稳定保险市场,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促进产品创新,对数据进行保护,建立监管机制,提高信息技术水平,培养专业人才,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05:84-8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网上银行;网上支付
[DOI]10.13939/ki.zgsc.2016.05.094
互联网金融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迅速地改变着传统的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和机遇,要想更好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就需要加大创新,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确保监管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要加大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研究,特别是要研究如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争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1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同样面临着复杂的环境和风险,从而给监管提出了更多和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往往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包含众多,如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等,文章从监管的主体方面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的监管现状。
(1)网上银行。在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并实施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同时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在此办法中,对于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向上发展提供了依据,但是此办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原则性的规定太多,操作性较差,因此,在2007年被废止。在2005年,我国银监会在总结和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业务办理、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等,并在2006年全面实施,推动了网上银行的发展。
(2)网上证券。在证券方面,我国是不允许在网上直接发行证券的。在2012年,证监会通过了证券发行与承销商管理办法,并对其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从而允许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并且可以根据申购的实际情况,来调整网上和线下的比例。
(3)网上保险。在2011年,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和防范网络欺诈风险等,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针对网络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2011年,保监会还针对互联网保险的销售门槛、信息披露和经营的规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在2012年开始实施。
(4)网络支付。为了规范我国的电子支付业务、防范风险和确保资金安全等,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地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之内。在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根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相应的支付许可证,同时向其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5)网络借贷。在当前的情况下,进行网络借贷,需要获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经营范围等。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问题,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在2011年,银监会了相应的风险提示通知,警示银行防止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大幅度蔓延。
(6)网上PTP理财属于一种民间借贷理财模式,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而PT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以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赢利目的或者是挣取一定息差为赢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目前市场上有很多类似的公司和不同的产品,收益率也不一样,建议消费者谨慎地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产品。
(7)互联网众筹。互联网众筹是基于“互联网+金融”所创新的一种模式。互联网众筹有效地解决了很多公司资金问题,也给普通大众提供了一个投资好项目的机会。但是众筹后资金怎么监管是一个问题,经常出现众筹后,使用资金方消失,或者提供劣质服务,欺骗大众。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针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的原则,要在总体上体现出包容性、开放性和适应性,要给创新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还要按照一定的规范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维护好竞争秩序,公平经营的环境,构建良好的金融监督管理环境和体系。总之,互联网金融要在风险和创新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在创新和发展的同时,要按照总体要求进行探索和完善监督管理。
(1)为实体经济服务。互联网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通过市场导向,来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能力,在监管上要加强引导和纠正,确保互联网金融不会脱离监管。如P2P要充分发挥好筹资平台,切忌以互联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活动,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体现出一定的约束性和引导性,从而为实体经济更好的服务。
(2)利于宏观调控。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利于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在出台相应的监督管理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所造成的影响,如资金流动性的影响、P2P网贷的发展会对信贷规模产生何种影响等,这些
都是需要监督管理政策充分考虑的因素。
(3)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通过相应的科技手段或者渠道来放大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很多的科技信息风险,如在二维码中植入病毒或者木马,导致资金损失和信息泄密等,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也有可能引发传统的金融机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任重道远,在很多领域都存在着漏洞,因此要高度关注和防范这些风险隐患,确保不会发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4)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是金融监管的内容和重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保护制度,要将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合法权益纳入,重点加强客户的信息保密、充分维护好客户的信息安全,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要依法严厉的打击各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1)国家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要充分发挥出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作用,要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部门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同时要上报给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针对互联网支付、P2P、互联网理财和保险等业务,也做出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监管的要求。国务院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指导意见,将互联网金融业统一起来,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也能够有效地避免监督缺乏和监督重复等的问题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发展。
(2)监管部门出台实施的细则。在监管的过程中,要明确监管主体,要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同时结合相关业务来出台具体的监管办法和指导意见,针对互联网支付,要严格按照第三方支付的规章进行监管,还要及时地进行创新,预防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针对P2P网贷,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和出台管理办法,如果单纯作为信息中介,不予发放牌照,如果是信贷中介,可以考虑发放牌照。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互联网金融业务有着跨行经营的特点,要加强监管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沟通,建立监管协调制度。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同工信部、公安部等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建立监测和分析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和安全监测。
(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行业自律在互联网金融中,往往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规范行业发展,我国要通过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作用,力争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行业协会,不断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5)各部门协调,避免各自为政。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才能适应新形势。
4 结 论
总之,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环境中,要想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就需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协同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力争实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
引言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为我国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但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1]。因此,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必须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策略,严加监管互联网金融。
1.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在20世纪末期和21世纪初期,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保险、网络银行等为形式开始获得发展,我国也在这一时期推出了第一家网上银行-招商银行[2];其次,2010年前后,互联网金融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更加丰富,互联网金融技术也更加发展,社交网络、大数据以及电子商务等开始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渗透到互联网金融市场范围内;最后,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范围进一步扩大,由过去的电子商务、社会网络等逐渐扩展为证券行业、各大银行以及保险行业,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更加多样化,有众筹模式、P2P模式以及三方支付模式等。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容易形成严重的金融风险,给金融市场和相关主体带来不利的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有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法律和市场风险等。其中,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者由于内部系统、程序不够完善造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借贷人没有根据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行及时还款而产生的风险[3];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凭证无法流通、无法及时变现而产生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导致放款人利益受损的风险;法律风险则是指金融机构或者平台因为对税法法律进行错误的解读而造成巨大财务损失和税务负担的风险。
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这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能够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重视,并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有效监管策略,稳定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秩序。
3. 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探讨
3.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常的发展制度,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政府应该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根据互联网金融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或者增加有关法律条例,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础;其次,要求完善技术监管制度。如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各互联网金融主体必须披露有效信息,保证信息的公开性和有效性,这样可以避免出现网络投机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出现更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4];最后,建立健全的身份认证体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大多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虚拟性所引起的,在网络世界中,双方对对方的了解不够充足,也无法保证对方的真实信息。因此,互联网金融放款人员和机构必须要加强对借贷人身份认证的重视,保证对方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这样才能够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风险,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
3.2 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仍然不够明确,这对于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十分不利,因此要求国家能够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重视,重新确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如,政府可以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分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任务,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3.3 创新监管模式和方法
要加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需要有关部门能够在过去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监管方法和模式的创新,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效果。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般包括三种形式,即市场准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以及运作过程监管,对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是预防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前提[5]。此外,在互联网金融过程中,政府也需要给互联网金融一定的发展空间,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对金融风险进行预防和及时地应对,这是我国政府当前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4.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操作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能够给我国金融经济带来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其带来的风险也不可小觑,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要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法,增强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上海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团队.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相关问题的探讨[J].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4,03:47-55.
[2]刘俊棋. 基于利益相关者保护视角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4,05:117-124.
[3]何文虎,杨云龙.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 金融发展研究,2014,08: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