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0 19:13:4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伦理道德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伦理道德企业文化个体企业法人
企业文化在中国的兴起,使东方文明重伦理、讲道德的优秀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同时,为了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伦理道德的观点与内涵,又必然会突破历史的局限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一、企业伦理道德的内容
伦理是指道德关系及其相应的道德规范。企业伦理是伦理的具体表现之一,通过企业道德规范来调节企业和企业员工的行为。所谓企业伦理,是指企业全体员工认同并在实际处理各种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善恶标准、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伦理道德是一种习俗,是人们自觉自愿追求的,对人们行为活动具有约束力。企业伦理道德属于企业文化系统中的习俗要素,对企业和企业员工的约束是自然的,对企业和企业员工的影响是长期的。企业伦理道德是企业长期发展过程中积淀的一种文化,企业伦理道德的优劣对企业的发展又具有深远的影响。企业伦理道德包括员工个体道德和企业法人道德两个方面。
1.员工个体道德。员工个体道德的主体是企业单个的员工,员工个人道德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任何人的道德素质的各个方面都有内在的一致性,它们互相依存、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制约,都统一在人的根本道德价值观念。人内在的根本的道德价值观念,控制、导向、左右和调节人在各种场合下的道德行为。事实上,我国古代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就是人的道德行为在各种场合的统一性。员工个体道德素质的高低,影响着整个社会风气,也必然影响整个企业的形象。员工个人道德对整个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员工的职业道德上,加强员工职业道德的教育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内容。
2.企业法人道德。企业法人道德是以善良、正直、公正、诚信等为标准,来评价企业和员工的行为,并调整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之间的行为规范。企业道德一方面通过舆论和教育来影响员工个体道德,形成员工的爱憎、善恶、是非的观念,另一方面又通过制度在企业确定下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企业道德准则,明确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成为约束企业和员工行为的原则和规范。企业法人道德素质的优劣,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比员工个体道德的影响更大,并直接决定着整个企业的形象和发展前途。企业道德建设必须从现代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明确企业法人道德在整个道德体系中的根本或关键地位,着眼于用优良的企业法人道德来带动整个社会道德风气的优化。企业正而后市场平,市场平而后社会稳,社会稳而后民风纯,由此可见,企业法人道德建设的地位重要、作用重大。
二、企业伦理道德的建设
“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大学》),是我国古代讲的“修己安人”的道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是修已的功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安人的行为,体现了一种系统的管理哲学,其根本的核心就是“规规矩矩地做事,诚诚恳恳地做人”。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立于不败地位,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伦理道德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企业伦理道德建设有两个方面的层次,一是员工个体道德的建设,二是企业法人道德的建设。员工个体道德与企业法人道德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两者之中,企业法人道德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企业伦理道德的建设,应重点加强企业法人道德的建设。
1.员工个体道德的建设。员工个体道德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占居重要地位,加强员工个体道德建设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力,提高企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中国传统文化非常讲究修身养性,完美人格,儒家文化对人们修身养性的影响已有几千年了。仁、义、礼、智、信、温、良、勤、俭、让、真、善、美、诚、敏、圣、宽、严、勇等,都有着丰富而浓厚的内容,即使在现代高度文明的社会,也有着新的内涵,对人格的完善仍然具有超强的影响力。在我国,企业员工道德建设已有一定的历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如今,面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迎接世纪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企业员工个体道德建设的核心就是加强职工职业道德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遵守企业行为规范,爱集体,爱岗位,爱劳动,爱他人;讲责任,讲纪律,计协作,讲奉献,讲和谐;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诚实劳动,承认差距;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团结互助,不断创新,创造价值。
2.企业法人道德的建设。企业法人道德与员工个体道德是有区别的,两者在层次上是不同的,企业法人道德缺失的危害远比员工个体道德缺失的危害要大得多。但两者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企业法人道德的建立,必然会对员工提出相应的要求,必然要部分地体现在每一员工的言行之中,特别会经常性地体现在员工的职业道德之中。在当前,我国企业法人伦理道德的建设,应充分关注企业的社会道德、生态道德、人际道德和行业道德四个方面的建设。
⑴企业社会道德建设。就是要处理好企业、国家、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在法律道德规范的范围内进行,如果一个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是不道德的,是一种社会病害。一个遵守文明道德行为准则的企业,才具备了良好的社会道德。就企业与国家关系来说,毫无疑义,国家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企业无论在何时何地的任何行为,都应自觉地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就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来说,无论企业大小、强弱,都不能靠损害社会求发展,应充分考虑并承担企业的力所能及的社会责任,如慈善资助等,而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的发展环境。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提倡公平合理的文明竞争,在企业自身求发展的同时,不中伤陷害其他企业。
⑵企业生态道德的建设。就是要处理好企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一个企业对它所处的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是有很大影响的。企业不仅改变自然环境中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而且还会改变社会环境中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一个能与环境共同优化发展的企业,才具备了良好的生态道德。就企业与自然环境关系来说,企业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已是责无旁贷,企业必须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技术,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做到企业发展与自然环境相和谐。就企业与社会环境关系来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促进社会生态的良性循环,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如交通拥挤、生态环境污染等,最大限度地提高对社会环境的正面影响,如促进地区的经济繁荣、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等。
⑶企业人际道德的建设。就是要处理好企业与人的关系。企业发展的关键归根到底在于人,企业如果只关心生产而不关心人,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是不道德的。一个能全面关心人的企业,才具备了良好的人际道德。企业不仅要关心人,而且还要全面地关心人,要从各方面关心并尽可能地满足人的多方面的需要。企业人际道德的建设,要求企业不仅要关心企业内部的员工,而且还要关心全社会各种各样的人,如客户、社区居民等。
论文摘要:在高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利用网络学习、工作、购物、交友等等,网络对当代大学生道德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因素。它为大学生打开了更广阔的视野,为大学生接收更先进更完整的信息提供了便捷的管道,改变、调整着大学生的思想行为模式。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网络道德沦丧”、“网络中是否存在伦理道德”、“网络伦理问题”等等各大标题都可以在网络中检索出很多相关的信息。但是也不难发现主流思想都是批判的,揭示网络伦理所存在的问题,那么网络伦理这个新兴名词,它的概念是什么?它的特征是什么?它能否对大学生伦理道德观产生积极的影响呢?
一、网络伦理的概念
网络伦理,它的英文名称是:internet ethics。它在学术文献中的定义有三类:网络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应该遵守的行为道德准则和规范。所谓网络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所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总和。网络伦理是指在网络信息活动中被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应遵守的道德标准。
二、网络伦理的特征
首先网络伦理它是一种高度自主的伦理模式。在网络中人们的行为由自己决定,只有自己能控制自己行为,自己全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高度自主的伦理模式要求人们具备高度自觉的伦理道德观念。没有细致的条文规定可以做什么,只有约定俗成的可为或不可为。但这种高度自主并不是完全没有规范,只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条文,网络社会存在着奖惩褒贬。它也是一个有是非观念的社会。因为它本身就是个高度舆论化的社会,一旦你的行为违背了伦理道德线,那么大众的口水会无情地“吞噬”你,使你受到舆论的压力。这样一种高度自主的伦理模式是社会发展到后期的理想伦理道德模式,它要求人们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其次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伦理道德,网络伦理的内涵更丰富,包含的层次更多元化。因为现实的世界是由不同的地域组成的,具有各种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法律,不同的传统,也就是由于这些明文规定,将现实生活的伦理地域化。但是在网络这个无国界的交流平台,伦理道德在一个平台产生,思想观念在向大融合发展。由于网民的跨地域性,网络交流中很多约定俗成的伦理道德融合了各种不同的地域之间的差别。也是由于网络的高度自主的伦理模式,为了避免网络社会的混乱,不同的人们在交流中形成了更加全面的更加和谐的网络伦理。这种网络伦理的形成在网络社会中形成了权威性与主导性,使之引导整个网络社会的主流伦理观念。这种伦理观念体现了更加广泛的人民的意愿、思想和利益。目前,网络伦理中,一些公认的伦理规范正在逐步形成:如协作原则、全民原则、自由原则、互惠原则等等。这些原则正是广泛民意的体现。最后网络伦理是一种自由、平等、充分宣扬个性的伦理模式。“网络社会伦理虽然不等于现实社会伦理,但它亦与现实社会伦理一样,既包涵着值得肯定的价值成分,又不乏某些必须加以否定的价值因素。这就是说,在虚拟的网络社会里的道德伦理并不是虚拟的,而有着确定的价值取向。”与现实的伦理道德相比,它缺少了独断的排他性,因此网络伦理本身就是一种平等的伦理观念。
三、网络伦理对大学生伦理道德的积极意义
网络本身的开放性便捷性决定了它能够加快多种文化传播、融合的速度。而各种文化在传播融合的过程中,网络伦理也在向着多元化、多层次化和兼容性发展。同时网络也为多元化伦理道德的传播提供了快捷的传播方式。大学生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会接收到符号数字化了的多元化文化信息。这些信息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伦理道德价值观和政治倾向。其中较为突出的影响包括:
(一)自由与平等意识
网络的核心特征是开放性、自由性。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人们以独立的个体存在,拥有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表自己的看法,检索自己需要的信息,选择自己想做的事,而不受任何人的限制和约束。当然对等的,每个人也都没有权利干涉他人,因此在网络世界的这种规则下,能够培养大学生的自由平等意识。充分尊重大学生的个性发展,同时教育大学生尊重他人的自由与平等的权利。这是伦理主体能动性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民主意识
在网络这个开放性的虚拟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不受他人的制约,个人的自由意识得到充分体现的同时,其社会性的民主意识也得到了充分的提炼。尊重人权,按照多数人的意愿作为,在网络世界中多数人的相同意愿占主导地位,成为主流思想。约定俗成地少数服从多数是网络世界的规则,这也影响着网络使用者树立民主意识。
(三)权利与义务意识
网络社会中,人们的付出与收获是可以达到对等的。网络世界中的其中一项规则就是按劳分配。在网络世界中,人们追求的自由与平等,没有人有特权。你要获得到权力就必须付出。但在网络世界中这种付出可以是时间,可以是情感,可以是技术等等。
(四)奉献与共享精神
“网络传播从根本上打破了限制人际交往的时空障碍。‘天涯若比邻’,朋友遍天下。”同时网络也打破了信息共享的限制。网络上的信息不是由网络自身创造产生的,而是由在世界各地的网民上传共享的。网络的资源共享性要求人们有奉献精神。如果每个人都只抱着享受资源的心态而不共享资源,那么网络就不可能成为现今最大的资源库。正是由于人们的奉献精神,把信息从子网络中传输到网络中心,与大家共享,才有我们现在这么便利的网络资源库。奉献精神是网络最核心的价值取向。
网络以其独有的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虚拟性为大学生打开了通往世界的门窗,为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补充,同时也加速了伦理学的传播运用。所以本文的观点即坚持网络对于大学生伦理道德发展能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作者简介:刘芳(1982-),女,浙江建德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政教育。
参考文献
[1] Larry P Nucci. EDUCATION IN MORAL DOMAIN[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189~211.
[2]刘俊英,刘平.网络伦理难题与传统伦理资源的整合[J].烟台大学学报.2004,17:14~18.
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是中国外国文学学会副会长、华中师大聂珍钊教授在2004年6月召开的“中国的英美文学研究:回顾与展望 ”(南昌)全国学术研讨会上首先提出来的(《文艺报》曾做了深入报道)。次年,在武汉召开的“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研究方法新探讨”全国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120多位代表就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相关话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大家围绕伦理学批评方法与外国文学经典作品的解读、文学存在的价值判断与伦理批评、文学批评的道德责任、伦理学批评方法同其他批评方法的融合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在研讨会上,聂珍钊教授对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方法、对象、内容等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其学术观点引发了与会学者的强烈反响。在这前后,他在《文学理论前沿》《外国文学研究》《学习时报》等重要期刊上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深入阐述了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意义和研究路径,其中发表在《外国文学研究》的三篇论文尤其重要。“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的提出适应了当前我国文学批评的需要。武汉大学文学院陆耀东先生认为,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文学创作缺乏足够的伦理道德关怀的语境下,文学伦理学批评这一问题的提出有“现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确实如此,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是针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文学批评,尤其是外国文学批评出现的某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提出来的。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近年来我国文学批评理论严重脱离文学批评实际。从上世纪90年代到目前的一段时间里,我国文学批评界出现了重理论轻文本的倾向。一些批评家打着各种时髦“主义”的大旗,频繁地引进和制造晦涩难懂的理论术语,沉湎于编织残缺不全的术语碎片,颠倒理论与文学的依存关系,将理论当成了研究的对象,文学批评成了从理论到理论的空洞说教。文学批评话语因而变得高度抽象化、哲学化,失去了鲜活的力量。令人担忧的是,这种脱离文学文本的惟理论倾向还被认为是高水平的学术研究,一连串概念和理论术语的堆砌竟成为学术写作的时尚;扎实的作家作品研究被打入冷宫,文本研究遭遇漠视。学术研究的导向出现了严重问题,文学研究的学风也出现了问题。聂珍钊教授用“理论自恋”(“theoretical complex”)形容这一不良的学术现象。他指出,这种现象混淆了学术的评价标准,使人误认为术语堆砌和晦涩难懂就是学问。其实,就文学批评来说,理论是一种方法、一种工具,理论的价值在于帮助我们去阐释、理解和批评文学,在于帮助我们对文学作品或者作家进行更深刻的理性把握。但是,目前有许多人却本末倒置。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首先是针对上述这种状况提出来的,它强调的是对作家作品的研究,强调文学批评必须批评文学,而不是批评的批评。
二是目前文学批评和文学创作的伦理价值的缺失。在我们现在的一些文学批评和文学创作实践中,往往忽视文学作品的伦理价值,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了西方现当代文学批评理论和创作的影响。现当代西方的诸多批评理论,如形式主义、原型批评、精神分析、女性主义、文化批评、结构主义、后现代主义等种种批评模式, 或偏重形式结构或倾向文化、政治和权力话语,虽然它们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普遍忽略了文学作品的伦理价值这一文学的精髓问题。西方的批评方法和理论影响到作家的创作,使他们专注于本能的揭示、潜意识的描写或形式的实验,忽视了对文学作品的内在的伦理价值的关注。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文学作品最根本的价值就在于教人从作品塑造的模范典型和提供的经验教训中从善求美。作为一种方法论,它旨在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研究文学作品以及文学与社会、文学与作家、文学与读者等关系的种种问题。它主张文学作品的创作与批评应该回归到文学童真的时代,应该返璞归真,也就是说要重视文学的教诲功能和伦理价值。文学伦理学批评关注的是文学之“人”作为一种道德存在的历史意义和永恒意义。
“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提出具有学理上的创新意义。它对传统的有关文学的起源问题进行反思、追问,大胆提出“文学源于伦理的需要”这一崭新的命题。这一问题表明了该批评方法倡导者勇于探索的学术胆识和富有挑战性的创新思考。关于文学起源的问题,国内外教科书中似乎早已多有定论:或曰文学源于劳动,或曰源于摹仿,或曰源于游戏或源于表现等等。但文学伦理学批评在学理上对这一问题提出怀疑,认为文学与劳动和摹仿虽然有关,却不一定起源于劳动和摹仿;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理解自己的劳动及其所处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一种情感表达和理解方式,这种情感表达和理解与人类的劳动、生存和享受紧密相连,因而一开始就具有伦理和道德的意义。也就是说,文学是因为人类伦理及道德情感或观念的表达的需要产生的。如希腊神话中有关天地起源、人类诞生、神与人的世界的种种矛盾等无不带有伦理的色彩。《荷马史诗》往往也被用作对士兵和国民进行英雄主义教育的道德教材。从根本上说,文学产生的动机源于伦理目的(ethical purpose ),文学的功用是为了道德教育,文学的伦理价值是文学审美的前提。
“文学伦理学批评”作为一种方法论具有其独特的研究视野和内涵。文学伦理学的特色在于它以伦理学为理论武器,针对文学作品描写的善恶做出价值判断,分析人物道德行为的动机、目的和手段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它指向的是虚构的文学世界中个人的心性操守、社会交往关系的正义性和社会结构的合法性等错综复杂的关系。总之,它要给人们提供某种价值精神或价值关系的伦理道德指引,即它要告诉人们作为“人学”的文学中人之所以为人的道理。“文学伦理学批评”要直面三个敏感的问题:一是文学伦理学批评与伦理学的关系问题; 二是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的关系问题;三是文学伦理学批评与审美的关系问题。首先,文学伦理学批评并不是社会学或哲学意义上的伦理学。它们的研究对象、目的和范畴不尽相同。伦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现实社会的人类关系和道德规范,是为现实中一定的道德观念服务的,重在现实的意义上研究社会伦理,它可以看成是哲学的重要分支(即道德哲学);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对象是文学作品的虚拟世界,重在用历史的、辩证的眼光客观地审视文学作品中的伦理关系,在方法论上它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其次,文学伦理学批评不同于道德批评。道德批评往往以现实的道德规范为尺度批评历史的文学,以未来的理想主义的道德价值观念批评现实的文学。而文学伦理学批评则主张回到历史的伦理现场,用历史的伦理道德观念客观地批评历史的文学和文学现象。例如对俄底浦斯杀父娶母的悲剧就应该历史地评价,要看到这出悲剧蕴涵了彼时彼地因社会转型而引发的伦理关系的混乱以及为维护当时伦理道德秩序人们做出的巨大努力。同时,文学伦理学批评又反对道德批评的乌托邦主义,强调文学及其批评的现实社会责任,强调文学的教诲功能,主张文学创作和批评不能违背社会认同的伦理秩序和接受的道德价值。其三,文学伦理学批评并不回避文学的伦理价值和美学价值这两个在一般人看来貌似对立的问题。在文学伦理学批评看来,文学作品的伦理价值和审美价值不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审美价值是从文学的鉴赏角度说的,文学的伦理价值是从文学批评的角度说的。对于文学作品而言,伦理价值是第一的,审美价值是第二的,只有建立在伦理价值基础之上的文学的审美价值才有意义。
“文学伦理学批评”具有学术的兼容性和开放性品格。这一品格是由其方法论的独特性所决定的,即它牢牢地把握了文学是人类伦理及道德情感的表达这一本质特征。“文学伦理学批评”并不排斥其它的文学批评方法。相反,它可以融合、吸纳和借鉴其它的文学批评方法来充实和完善自己。譬如,它可以借鉴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方法就人格的“自我、本我、超我”之间的关系展开心理的和伦理道德的分析;它可以结合女权主义批评理论来剖析性别间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规范等问题;它还可以吸纳后殖民主义理论对文化扩张和全球化进程中不同文化的伦理道德观的冲突进行反思;它还可以融合生态批评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伦理层面的深入思考,从而构建一种新的文学生态伦理学或文学环境伦理学。更具现实意义的是,文学伦理学批评还可以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服务,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服务,为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服务。文学伦理学批评坚持认为文学对社会和人类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文学批评者应该对文学中反映的社会伦理道德现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让读者“辨善恶知荣辱”。文学和文学批评要陶冶人的心性,培养人的心智,引领人们向善求美。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文学伦理学批评对目前和将来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伦理道德秩序的建设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文学的伦理问题是当前国内外文学界和文艺批评界十分重视的问题。例如挪威奥斯陆大学“易卜生研究中心”主任克努特・布莱恩希尔兹沃教授(Prof. Knut Brynhildsvoll,2005)主张对易卜生的戏剧进行文学伦理学的重新解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布朗大学任教、现为芝加哥大学伦理学教授的玛莎・纽斯鲍恩(Martha Nussbaum,1990)主张应该对文学作品的伦理道德内涵做出更精细、微妙的感受;《维多利亚研究》杂志执行主编、美国西密执安大学的吉尔・拉森(Jil Larson,2002)对维多利亚后期的英国小说的伦理做了富有见地的分析。希利斯・米勒(Hillis Miller)在其《阅读的伦理》一书中明确指出“叙述与伦理不可分离”。当代美国著名的小说理论家布斯(C.W.Booth)也认为艺术形式离不开道德判断。显然,聂珍钊倡导的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论将会大大推动上述问题的研究。国内许多学者也意识到当下提倡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清华大学王宁教授特别强调文学伦理学批评对生态批评的意义,主张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学的环境伦理学;针对当下国内文学批评和创作的道德关怀的缺失,中国社科院陆建德研究员多次在学术会议上呼吁文学批评必须从文本出发,在字里行间的文本细读中培养我们的道德敏感;东北师大刘建军教授认为新的文学伦理学批评应该是从文学的角度来促进人类和谐相处,文学创作要把握人的个性要求与时代要求相统一的关系。从时代的新要求来看,当下伦理批评的重要目的在于达到不同个体、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和谐互补。事实上,文学伦理学批评已经引起国外相关学术机构的关注,美国的《文学与环境》杂志准备与中国的文学伦理学批评倡导者一道在中国举办一次国际性学术会议,共同探讨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新的伦理问题。
一、大学生诚信伦理道德缺失的主要表现
1、舞弊现象严重。抄袭别人的论文与作业,盗用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任意拼凑实验报告和数据,考试作弊从夹带、偷看、交头接耳发展到使用现代通讯工具,甚至雇佣“”,可谓五花八门,形形,无所不用其极。
2、恶意拖欠学费。部分非贫困学生恶意拖欠学费、“贫困”学生不真正贫困,相当一部分同学拒还助学贷款或挪作他用、拒付学杂费、住宿费等诚信道德问题,不仅丧失了个人的信誉,也使学校这项工作因此陷入困境,
3、制造虚假履历。功利主义思想日趋滋长,入党、评优、奖学金、竞选学生干部等方面的动机不纯、表里不一,甚至施以欺骗等手段,虚荣心严重。在就业问题上更为突出,许多学生制造泡沫自荐书、虚构教育背景、随意多家签约与毁约等诚信缺失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当代大学生诚信伦理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大学生诚信危机的原因,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有学校教育的失误及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家庭失信行为的负面影响。
1、社会价值体系不和谐对传统诚信伦理道德的冲击。当代中国社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各种价值观的相互依存和冲突,以及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严重失衡对传统诚信伦理道德形成巨大的冲击,整个社会恶化的信用状况,严重地影响着在校青年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2、高校德育力度薄弱对大学生诚信道德缺失的影响。各种社会思潮对高校传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精神造成冲击,学校重视专业技能学习而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对完美人格的塑造功能,教学过程中缺乏人文精神的渗透。大学生对自身从事专业领域的过分关注,而影响了他们视野与胸怀的拓展。
3、高校应试教育的功利化导致大学生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淡薄。应试教育的存在,大学生们很难改变为考试分数而学习的习惯,而“成绩”又和奖学金、保送研究生的资格以及找到~个“好工作”的期望紧密挂钩,教育的恶性竞争,滋生大学生的投机心理。有相当多的大学生不是为了某一门课程本身而学习,而是为了这门课程的成绩才费心:一些学生巧言令色,八面玲珑,为的是积累评优选先、升学就业的资本;另有许多大学生心态浮躁,不愿付出艰辛的劳动和努力而荒废了学业,临到考试时又想要个好成绩,只好为怎样作弊费尽心机。
三、加强对当代大学生诚信伦理道德的教育工作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立身处世之本。加强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工作,认清大学生诚信危机的主要因素,开展针对性工作探索,促使每一位大学生郁自觉养成诚实守信的品质,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质。
1、促进大学生诚信认知与诚信行为的协调发展。我们在高校诚信教育中,要贴近广大学生的日常活动,强调用认识来指导行为,用行为来强化认识,通过知与行的统~使学生把外在的诚信准则内化为自身所遵循的理念,通过自我评价、我监控、自我激励等来塑造自己的诚信形象,在实践中成为言行一致的诚信道德规范的自觉实践者。
2、教师言传身教的和谐统一。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在诚信建设问题上,必须与学生建立起和谐的互动关系,切实起到为人师表的表率作用。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身教重于言教,只有我们的领导和教师先做到身正行直,做到严于律己,并且在是非、苦乐、荣辱、义利等问题上经受住考验,才能为大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做出表率。
论文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创造了一个新的便捷生活方式,人们在信息化、数字化的世界中体验自我,沟通世界。但不可避免的随着网络的发展,在提供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伦理或网络道德的问题。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良性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网络伦理的构建离不开伦理道德的引导。
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仅使网络成为社会生产、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主要手段、广泛的运用在金融、教育、娱乐等社会活动中,并逐步成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沟通方式,也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了变革。网络为人类创造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和新的生存方式,使人类可以在信息化、数字化的世界中自由的交流信息,沟通世界。网络主要特征是信息的传递快捷、获取方便、其内容丰富、交往全球性,并因此为人们广泛运用。网络时代改变了社会各阶层群体的活动空间和生存生活方式,也改变了建立在生活和生存方式基础上的伦理道德观念.
网络在为人类生活提供信息资源共享、便捷的同时,也使当今现实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受到了新挑战。因此,如何适应网络虚拟社会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准则,就成为网络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新课题。
网络伦理道德,是以现实社会道德规范为基础,是对社会道德规范的延伸与拓展,是人们在进行网络活动时要遵循必要的道德规范。它是针对网上行为的特殊性,针对网络虚拟空间生活自身的特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的伦理道德规范,并且借鉴传统现实社会道德成果与经验,建立起适应网络伦理关系要求的新的伦理观。
一、网络的伦理挑战
随着互联网个人使用数量的急剧增长,全球性的网络社会已形成,网络生活已经成为公众的一种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网络如同“双刃剑”在促进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现实社会难以应付的伦理问题。
网络是开放的空间,由于目前尚未建立和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模式,使得一些西方的有害的思想充斥其中,甚至出现一些不道德的现象;人们在网络中的安全感和信任度降低,网络交往没有了人与人面对面的交流,也没有了直接的监督和约束,更容易使人们忘掉自己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这些都是对现有道德规范的冲击。
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根源主要是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所造成的。网络社会没有绝对的监管与准则,造成了管理与控制的困难,也因此从根本上导致了网络社会整体的伦理失范。网络本身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和自由性,网络上人们的匿名性,网上行为的隐蔽性,以及没有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监控模式,这给网络的管理与约束加大了难度性。
当我们以原有的道德准则去要求网络时,会发现原有的伦理观念的无力,因此,网络又给现实的伦理道德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是对现有伦理关系的冲击与挑战,网络本身的特点打破了人与人交流的地域性,也打破了人与人之间固有的交往形式,这意味着现有的道德规范无法调节网络社会带来的人与网络、人与非实在的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如何调节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现有伦理准则面临的巨大难题。面对网络对现有伦理的挑战,我们必须要进行网络伦理的研究和建构,建立起网络伦理的规范体系和建设机制。
二、网络的伦理原则
网络伦理确立的在于要结合网络伦理关系自身的特点,归纳出适应网络社会需要的伦理法则。面对当前网络伦理危机,需要我们建立将网络的特点与伦理道德相结合的网络伦理,而在其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借鉴和吸收传统文化,以期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指导人们正确上网,正确行为,提高网民的道德修养与自律。
在生活中,我们国家有优良的文化传统道德和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作为重要的道德准则来指导行动。但在虚拟空间的网络世界,在其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也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伦理道德规范。构建网络伦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借鉴和吸收传统文化,更要考虑到网络社会的特殊性。
自由,宽容,无害的原则是网络伦理的原则。人们在平等自主的前提下,可以跨越国界和超越信仰地交往和交流。网络是一个价值观多元化的空间,因此想要在网络中建立统一的价值观和伦理观是十分困难的。为了解决网上人们虚拟交往中的矛盾与碰撞,就必须提倡宽容的精神,它的前提是无害,这也是网络伦理的最起码的道德规范,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于自己、他人和网络社会至少是无害的。人们不应该利用互联网和网络技术给其他网络主体和网络空间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伤害。同时,还要确立起自由的准则,人们有在互联网上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自由,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行为方式和压制网上言论自由,也允许人们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并且,在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伦理原则是构建网络道德体系的根本指导原则,为网络道德的具体规范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和尺度,也为我们在进行网络伦理建设提供了方向。
三、网络伦理建设
网络社会在带给人们极大自由与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现实道德难以应付的难题。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一样,也必然存在一个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问题。这就需要人们自觉遵守网络规则,维护网络安全秩序。因此在面对新问题的时候,如何建构网络伦理显得日趋迫切与必要。
首先,从网络社会的主体本身而言,是主体自身的道德缺失。目前人们对网络伦理还不是很理解,旧道德与网络交叉中出现的较多不能很好处理的新问题,不知道如何合理的处理问题以及指导自己的网络行为,容易出现网络行为失范。因此,要加快网络伦理教育的步伐,、使伦理道德思想深入人心,增强个人的道德责任心,提高全体国民的网络伦理道德水准,使他们能在合理价值观指导下,成为合格网络公民。
其次,加强法律、规范建设,规范网络行为。仅靠自律约束上网行为不做违反伦理道德违反法律的事情是不够的,因此,加强网络立法,通过法律建设进行网络规范是网络伦理建设的有力武器。制定出相关的法律和措施,对网络上出现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管制和惩罚,可以通过有效和明细的法律规定,有效地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
最后,建立网上监督机制,保证网络伦理要求的实现,预防网络行为失范。
还要通过提高网络技术手段,阻止不良信息的获取,传播扩散。仅通过道德规范的制约难以达到网络伦理建设的要求,还要靠提高国家的网络执法部队的科学水平和执法水平。
网络伦理的建设是一个全面系统性的工程,只有进行全方位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的良好秩序和道德环境。
参考文献
[1] 严庚等 《网络伦理》 北京出版社.1985年5月第1版;
[2] 孔汉思等著 《全球伦理》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3] 朱银瑞 《网络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4] 黄寰 《网络伦理危机及对策》科学出版社.2003;
[5] 倪愫襄著《伦理学导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论文关键词:西方伦理思想;中国伦理思想;形成和变化
一、“知识论"对西方伦理思想的影响
在苏格拉底之前,希腊哲学偏重于对自然万物本源的探究,他们在人的理性认识中发现自然万物都遵循某种必然性,即事物现象背后的本体,这个本体被赫拉克利特规定为逻各斯。他认为逻各斯是多样性中的隐蔽性的统一性。不过在赫拉克利特那里,逻各斯不再简单的是万物的本体或必然性,更表明,这种本体和必然性在语言和思想中的显现,所以logos的首要含义是语言和思想,其次才指在语言陈述中通过思想认识和现显的万物的本体和规律性,赫氏之后,巴门尼德进一步认为,作为逻格斯而现显出来的“存在”(being)作为本体才是真实的,而处于时间变化中的现象(个别事物)反倒成为不真实的。在巴门尼德之后,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萨各拉则开始了一场拯救现象的运动,认为作为现象存在的个别事物才是真实的。但是以什么尺度和标准来判断本体和现象何者更真实呢?智者学派高尔吉亚提出了著名三命题:第一个命题是无物存在;第二个命题是如果有物存在,也不可知;第三个命题是即使可知,也不能把这样的知识告诉别人。这三个命题分别否定了存在、认识和语言交流的可能性,在西方思想史上被视为怀疑主义的开端。高尔吉亚之后,普罗泰戈拉提出应以人为尺度来确定本体和现象何者更真实,他的命题是:“人是万物的尺度。说明人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普氏的命题标志着希腊思想从认识自然万物到认识社会人事的转变。标志着人在周围世界中的中心地位的确定和实现,所以这一命题被视为欧洲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的开端。人是万物的尺度,被一些学者解释为以人类的感觉作为万物的尺度,这里隐含着两种思想倾向:
首先,个人的感觉是互不相同的,所以对某物的感觉需要人们互相之间的约定即努斯(nOUN),努斯标志着人的世界的诞生,自然世界受1ogos的支配,这是一个必然性的世界,人在自然的必然性面前显得软弱无力,它收缩包围、压抑着人,所以努斯是对逻各斯的抗衡,如果说,逻各斯是规定给人的一种必然性的命运,那么努斯就是人对这种命运的抗争。
其次,以人的感觉作为万物的尺度,由于各个人感觉各不相同,所以努斯作为不同感觉主体之间的一种约定,又使得“人是万物的尺度”命题具感觉主义倾向,每一感觉都是相对的,所以感觉主义又有可能发展为相对主义,相对主义的极致就是虚无主义,虚无主义是对任何真理及其确定性的消解。
普氏的命题使希腊人的思想经验从相对主义走向了虚无主义。随后苏格拉底的使命就是要在希腊思想从认识自然万物到认识社会人事的转向中在包含着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倾向的努斯中寻求和发现真理的确定性和决定性,他每天在雅典的街头和人们讨论着正义、道德、美德等问题,在他看来每个人、从个人立场给出的关于正义、道德和善的定义都是相对的,是正义道德和善的本质的现显,因而只是意见。至于正义、道德和善本身是什么,在他看来由于人力及其个体的有限性是无法认识和掌握的,这些本质的真理性知识只能归属于神,这就是他的命题“自知其无知”但是传统的道德是自然的习俗和习惯,普氏之后,道德不再是习俗和习惯,而成了人们的一种约定。
在主观约定中即在努斯中为希腊人的社会人事生活寻求一种道德的普遍性和确定性变成苏格拉底自觉提出的使命。原来自然万物中的确定性和必然性是1ogos,现在随着希腊思想的转向,苏格拉底要在知识中寻求道德生活的确定性和绝对性,由此1ogos也就转变为logic。Logic就是人们在知识中寻求形成和论证真理的确定性的一套语义规则和思想语法。由此苏格拉底颠覆了传统,即颠覆了由传统习俗和习惯而来的自然道德及其伦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他又要求在约定论的基础上通过具有理性必然性的知识来论证新的道德的合理性。换言之,他要求把道德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风俗和习惯的基础上。即所有的道德原则道德命题,都要经过理性主义知识论的论证,西方知识论或认识论的根本特征和方法论原则是反思,运用在伦理道德层面就是反省,所以苏格拉底认为未经反省的生活不值得过。所以亚斯贝尔斯说“苏格拉底所走的乃是思想者之路,这可以看作是人类理性之路。
哲学中,知识论回答的是“是一不是”,这属事实判断,伦理道德回答的是“该一不该”这属价值判断。苏格拉底把人的道德生活奠基在知识论的基础上表明西方人是从“是一不是”走向“该一不该”的。
苏格拉底的“知识即美德”命题试图为希腊人以至整个西方人的道德生活寻求奠定一个确定的知识论基础,但这种知识毕竟是人的知识,有人的限度和局限。随后亚里士多德扩大了美德的概念,认为德行就是人在实现他特有的活动上所表现出的优点,德性是相对于灵魂的理性部分和欲望部分的活动的。既然灵魂有一个理性的部分和一个没有理性的部分,这两个部分各有不同的活动,人的德性也可以分为理智德性与伦理德性两个部分。 转贴于
亚里士多德的这个阐述扩充了人们对美德的视野,使人们认识到德性都是同行为和现实的活动相关的品质,是所有知识的表现。后来的基督教继承希伯来民族的犹太教思想经验,使道德奠基在上帝的绝对权威基础之上。其动机在于为人类的道德寻找一个更加可靠的基础。康德的基本问题也是知识问题:什么是知识,知识如何可能,他要把经验转化为知识的理性。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提出了一个绝对命令,“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这是康德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唯一的绝对命令。这个绝对命令是说不论做什么总要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这一绝对命令本身蕴涵着道德规则的“可普遍化原则”。理解了这个绝对命令,就领悟到什么是知识,康德认为,绝对命令是最高的道德原则,善良意志之善的最高表现,就是执行绝对命令。可见,美德就是执行绝对命令,而其前提就是首先知道什么是绝对命令的知识。至此康德把知识高度抽象化,而他的弟子费希特则在康德的基础上确立了以实践准则为基础、更加突出“自我”主体道德的“知识论道德学”。
但是文艺复兴、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和十九世纪的尼采、马克思所展开的三次讨神运动使神扭身而去,欧洲人的道德生活失去了上帝权威的可靠基础和担保,使得20世纪以来欧洲人的道德生活具有了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倾向,这也正是麦金泰尔(《德性之后》)、马克斯、舍勒等人竭力在为西方人的道德寻求出路的努力。
二、“传统"道德对中国伦理思想的影响
比较而言,中国的伦理道德也面临一个从古代的自然风俗习惯到社会认识的转变,不同在于古希腊作为伦理道德源头的风俗习惯,其合理性来自于希腊诸神的担保;中国古代的风俗习惯,则来自于家族、血缘和祖先崇拜,这种差异在西方构成了人和神之间的复杂关系,人总是站在上帝面前的一个独立个体,即西方伦理道德上的个人主义。所以本质而言,个人主义并非是和集体主义相对的概念,他在本质上表现的是人与上帝的关系。中国人批判西方的个人主义往往忽略了宗教背景下个人作为一个过渡个体和神或上帝之间的本质关系,而是把它拉来和集体主义进行肤浅比较,这几乎是我们当今伦理学在批判西方个人主义时的一个致命盲点。而中国古代风俗习惯及其道德合理性是由家庭血缘传统和祖先崇拜担保的,中国人特别强调共同的祖先,讲龙的传人,讲华夏民族,就是把自己看作同一祖先的共同传人,由于共同的祖先,华夏民族的每一成员,共同构成一个大家庭一个大集体,由此构成伦理道德上的集体主义。在这个大家庭中小家庭是其基本的构成单位和核心,所以集体主义存在的基本形态和核心单位是家族或家庭。在这种集体主义观念中,个人消融于家庭这个小集体中,家庭又消融于民族国家这个大集体中。所以,在西方个人道德责任和义务是相对于神而言的,是人对神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神是人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的绝对尺度,因而人和人之间的道德责任和义务都是由神来规定和约束的。在中国道德责任和义务首先是对祖先而言的,由于在家庭内部有一个共同的祖先,所以在家庭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道德态度和道德行为。但由于不同家庭有不同的祖先,所以不同家庭成员的道德行为和态度具有差异性。所谓集体主义就是要在国家或民族的共同祖先的名义下来确定不同家庭成员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这种集体主义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往往被以家庭为核心的道德行为所瓦解。由此可以解释一个在家庭中被父母和族人视为有道德的成员却在社会生活中有可能是一个无道德的人。相反的情况也会以发生,一个为国家尽忠的人可能不是一个对家庭尽孝的人,由此形成中国伦理道德的一个基本悖论,“自古忠孝不能两全”。在中国从来孝优于忠,忠孝不能两全时,大部分国人选择孝,少数人例如岳飞的母亲,要岳飞不必尽孝,先去尽忠,结果是岳飞反被皇帝及奸臣陷害,成为尽忠的反面教材。
苏格拉底的“知识即美德”命题,使西方的伦理道德建立在知识论的基础上,即从“是一不是”的事实判断走向“该一不该”的价值判断。如果说道德判断都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则知识论的奠基作用使个人道德判断的情感因素受到理性知识的规范和修正,因而这种伦理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性主义伦理学。中国人没有苏格拉底意义上的知识即美德命题,加之中国文化和哲学思想先天缺乏认识论或知识论的传统,中国人的道德经验不是从是不是转向该不该的,而是缺失了对是不是作事实判断的前提和基础,直接进入了该不该的价值判断,这使得中国的伦理道德缺乏一种知识论的奠基或论证,使人的道德判断中的情感因素不能受到理性知识的规范和修正,所以中国伦理学也是理性主义伦理学(这是相对于神性主义而言),但这种理性主义伦理学更主要的是一种人文主义伦理学和以家庭、朋友、亲友为制约因素的情感主义伦理学,这就使得国人在面对情感和道德规范的冲突时显得十分痛苦的原因。坚守道德规范和原则而忽视情感,往往被称之为大义灭亲,如宋代的包拯等人。这种人如果不能在国家民族层面上树立为英雄和榜样,就会必然不能兼容于家族和亲友。所以一般情况往往是当面临情感和道德规范的冲突时人们总是用情感来瓦解规范,用利害来消解原则,使得中国文化背景中的伦理道德原则和规范由于缺乏绝对性和普遍性的基础而随时会处于礼崩乐坏的状态中。
由此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由于中国人道德规范缺乏上帝权威的看护,道德规范和道德秩序崩溃的发生,会随着王朝的周期更替成为一个经常性事件,崩溃之后面临重建,知识分子已经无暇顾及对知识论的探究,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沉溺于道德颓势的呼救中。一部中国文化史,最多的和过剩的都是以个人相对的言说构成的道德资源,几乎无法也无力形成认识论的研究传统。我们的道德说教试图通过教化人心来达到维持国家的稳定,而国家政治的周期性动乱又一再要求,不断提出新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但却不能为科技发展提供认识论层面的智力支持。所以一部中国古代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中国的伦理变迁发展史。
三、知识与道德的比较
[关键词]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司法伦理;司法公正;社会正义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社会,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行为的最终追求,也是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最后目标。然而,据社会调查,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信任程度“非常信任”的占5.98%,基本信任的占31.6%,表示不信任的占16.6%,不很信任的占20.95%,还有表示因人而论的占30.76%。[1]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这种低信任度表明,我国的司法伦理道德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因而,针对我国司法人员伦理道德的现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在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公正的平台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公平、公正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道德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公正的伦理价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谈论司法合理性的一个必需的道德维度。按照法学基础理论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灵魂,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意义。
我国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上,司法人员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是由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例如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就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尽管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伦理道德现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行为产生的干扰。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人情交往强烈地涉入公共法律生活,许多人往往千方百计通过私人人情关系希望购买法律上的豁免,希望人为地干预司法判决,逃避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司法制裁,这些都会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而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所以,在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人员如何正确把握人情、权力、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尤为重要;再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权力和金钱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因此,惩治司法腐败,走向司法清廉,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
一般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感知总是受一些具体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从而决定他们对法律是信任抑或不信任,是要遵从法律还是违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说,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这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会公正。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最终裁判权,各类矛盾和问题只有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形成案件诉至法院,一经法院裁判则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都无权改变。如果司法腐败,则人们最终说理的正常渠道被堵塞,社会公平和正义则必然丧失。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的:“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2]所以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因此,建设以法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以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司法伦理道德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时有不同。司法伦理道德既是一定时代、一定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这种以“以人为本”为本质特征的社会对现代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科学合理、并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因此,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原则
柏拉图说过,“正义,总是从自己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出发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意义和模式,这就使得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4],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5]这就说明,公正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乃是属于价值和价值评价的范畴,因而处于不同社会和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于是便产生了不同的公正观,产生了不同的关于公正的理论[6]。
事实上,公正作为一个规范的概念,本来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与自身所拥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当关系或行为。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7]。法与公正或者正义相联系的关系,自古以来即得到公认。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都把平等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加以确认。这种平等原则,体现在法治上,就是司法必须公正——司法活动必须实现公平与正义。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从人际伦理的视角来看,司法公正首先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标准。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是相互相成的,司法活动中的执法人员是否能执法必严从而保障司法公正,成为司法部门是否能实践依法治国,保证法律具有权威性的关键。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权威要靠司法的权威来体现,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信誉来实现,而司法信誉的树立,靠的就是司法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公正司法来赢得,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标准的宪法原则,则是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核心内容。所以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
(二)人性原则
以人性角度来看,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人权标准,司法道德伦理建设必须坚持人性原则,做到以人为本。联合国各会员国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一开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列举和说明了各项权利和自由,其中有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以及享有司法补救和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等。司法的终极目的指向人权,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这也是法治的最终目的。司法制度的人权保护目的要求司法公正应符合人权的标准。人的本性趋向于过一种社会生活,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保证人的这一本性,而所有制度设计的目的都是为了使人更能像人一样的生活且生活得更好。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应该具有这样的基本人权意识:即在道德领域中,存在着好人和坏人之分,但在人权理论中不存在好人和坏人享有不同的基本人权。对于任何人,人权理论和实践都不应该存在双重标准,否则,法律和政府就会成为一部分人压迫和摧残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人性原则就是要求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以人为本的社会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保障他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和贯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三)平等原则
法律的权威要靠司法的权威来体现,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信誉来实现,而司法信誉的树立,靠的就是司法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公正司法来赢得,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标准的宪法原则,则是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核心内容。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平等原则是与宪法的平等权原则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体现了司法活动作为公权运用的特殊活动的一种特有的维护平等价值的伦理精神。这些平等理念颠覆了以往不平等的特权观念和思想,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强大的精神推动力。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标准,还蕴涵着浓厚的道义内涵,其中所蕴涵的扶危济困的伦理精神也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如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等等行为就是践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的现实表现。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因经济困难交不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要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这些都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四)理性原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是实现人、社会、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的社会,是人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这要求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必须遵循理性原则。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理性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之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一是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即司法活动要运用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即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也就是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再就是要求司法人员从业必须清白、廉洁,不贪私利,这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人员处于执法的第一线,接触犯罪等社会阴暗面的机会更多,受影响和腐蚀的危险性也就更大。因此,司法人员不仅要善于同形形的犯罪分子作斗争,还要勇于同自己头脑中不良的思想道德观念作斗争。只有道德“堤坝”坚固有力,司法人员才能任凭各种诱惑渗透腐蚀、侵袭,做到“我自岿然不动”。
当然,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除了应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给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以外部约束;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奖励机制,培养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的自律性;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伦理观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培养司法人员的价值观。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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