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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30 15: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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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省及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时,其监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认证。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占该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本地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措施;
(二)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以及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争端的协调处理;
(三)向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工作。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并对委托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三)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检查工程建设实体质量;
(五)监督竣工验收;
(六)向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七)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八)承办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城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制定监督方案和详细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开工前,监督员应当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检查构配件和设备设施生产单位的资质及营业范围。
(三)施工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重要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四)竣工时,监督员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等进行监督。
(五)验收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战转换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四)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具体实施质量监督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许可证件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退还监督费,由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具体监督任务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决定:
(一)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不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范围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区所辖开发区、科学园等开发园区和各街道规划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对象
1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市、部队驻江宁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2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3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凡在规定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各种民用建筑。都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5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使用费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按照城市人口人均1元,区财政应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经费由当地政府部门安排解决。
(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60元。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核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2400元。
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每个单体人防工程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50元。
超出部分可不需兼顾设防,新建民用建筑的地下空间面积超出该项目核定的必建人防工程面积。改为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50元。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一)区财政每年按规定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给同级人防部门。
(二)由区人防部门委托地税局代征,所征经费在10日内划转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人防建设经费专户。
(三)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同时下达人防工程建设任务。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经区人防办公室审签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使用费收入由区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
四、人防建设经费管理
(一)区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二)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免征各类税费和基金。
(三)人防建设经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局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
(四)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对按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一经查实,区人防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缴人防建设经费,并从逾斯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
(五)人防建设经费的筹集单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项目(以上四类工程统称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市民防局工程管理与建设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受市民防局的委托,依法负责市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市民防局行政执法支队配合。
第四条市民防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人防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提供市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条人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和施工单位,自查承建的人防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并报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须知”中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工程处接到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日期。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设备、设施(特别是防护设备)均已调试到位;
(二)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六)有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提供合法有效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资料或证明。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应从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按建筑(防护)、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五个专业分别随机抽取一位,如抽取的专家隶属该工程监理单位的,则重新抽取。
第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按专业分工,以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为组长,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不同专业分成五组,受组长领导,进行资料查阅和工程实体查验。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
(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意见;
(三)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实验,并逐一检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工程处根据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意见书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后,申请复验。
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工程处调查处理。
十九世纪是桥的世纪,二十世纪是高层建筑的世纪。科学家预言:二十一世纪将是人类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新世纪。进入新世纪,随着城市地面空间愈来愈局促、愈来愈狭小,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加快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步伐,地下铁路和其他地下交通线,地下街、地下公用建筑和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库、地下管线、地下城市综合体等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近年来,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进展步伐加快,地下铁路已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全面铺开,地下街、地下宾馆、地下会堂、地下娱乐中心、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库、冷库等在各大中型城市也纷纷涌现。与此同时,动荡不安的国际局势和潜伏的战争危险,对我们做好军事斗争准备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也把城市人防工程作为国防备战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所以,在现今的形势下探讨人防工程如何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有机的结合,使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既是形势使然,也是发展必然,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又是长远的战略抉择。本文拟针对当前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相结合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着重从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契合点上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人防工程建设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总体发展规划要相契合
从某种意义上说,规划是政府行为又是法律行为,抓住了规划就抓住了龙头,就能保证各方面有目的、有计划地去实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研究地上和地下的协调、各个分系统之间的配合,又要进行资源调查和需求预测,而且还要考虑财力和资金的问题,是一项决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出全面的规划和部署。而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起步较晚,之初,作为城市人防专项规划,只是解决城市战时防空袭的需要,没有形成独立的分系统,既缺乏各分系统之间的有机结合,也缺乏地下和地面之间的协调,更没有对未来深层地下空间的开发进行全面部署。由于人防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不统一、相脱节,所以仅依靠《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不可能有力地促进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用地等问题的解决,甚至会造成地下空间这种不可再生宝贵资源的浪费或破坏,人防工程建设自身也难以实现良性的、可持续的发展。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总体发展规划相契合的基本要求,决定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化城市的标准,及早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规划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人防工程建设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人防建设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同样,我们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也要符合城市防护的基本要求,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长远,通盘考虑,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人防工程建设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人防工程规划与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城市整体发展形态、结构布局、地面建筑空间相协调。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
1、确保必要的人防工程建设体量。按照国家“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建设方针和有关规定要求,必须确保人防工程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保持一定的地位,占有一定的数量。应认真调查分析城市灾害特点,查明城市的主要灾害系统,建立各种灾害毁伤预测数学模型,并根据城市留城人口数量,测算各类人防工程的总数量;再根据核袭击条件下的城市危险区的划分,以及战备、社会、经济、环境等综合效益的优化,提出合理布局各类人防工程的方案,从而达到提高城市在灾害和战争条件下的稳定性和灾后城市功能的恢复能力。
2、城市中心、居住区中心是规划相契合的重点。对于城市中心、居住区中心和机场、码头、车站等城市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对外交通枢纽和人群相对较为集中的地区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坚持地上、地下综合规划,统一施工,必须考虑防空、防灾的地下人员掩护空间,避免自然灾害和空中袭击所造成的人员大量伤亡。在规划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时,如地下水库、地下输配电站、地铁工程、主干输水管道等,应保证它们有足够的防灾抗震、防空抗毁等防护能力,提高城市综合抗御灾害能力。从当前城市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有必要把“两区”(城市新区和开发区)纳入规划相契合的重要一块。
3、加强地下工程平战功能转换的研究工作。在编制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地下建筑工程的平战转换规划,安排好地下工程平战功能设计、建筑材料和施工等技术的开发和研究规划,做到非人防工程在战时、自然灾害情况下能顺利、限时、安全地转换为地下掩护体。当前,由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社会需求,地铁、地下街、地下商场、地下仓库、地下车库等地下设施的发展势头很猛,为了避免地下空间资源的浪费或滥用,研究制定这些地下工程的平战功能转换工作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4、从长计议,四维规划。规划除了三维空间之外,还应考虑第四维,即时间,可称之为“四维规划”。地表区域的规划,只能称为平面规划,即二维规划;加上立轴,即考虑地上空间及地下空间,才是三维规划。实际上,规划还应考虑时间因素,因为建设有个轻重缓急或者阶段性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把建设资源用足就是用好,一定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规划一旦失误或不周,后遗症久远。尤其对于地下空间,如果规划不周或开发不当,其处理、改造的难度远大于地面建筑,造成的损失也会更大,更不用说无序开发或滥用。
二、人防工程建设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管理体制要相契合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一项新兴事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地下空间开发始于人防工程建设,并先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军地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初期,地下建筑以人防工程为主,地下空间资源开发的经济利益不明显,甚至被认为无利可图,地下资源管理权之争矛盾较小,人防工程管理工作较为单纯。但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城市地面空间拥挤,地下空间资源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越来越明显,人防部门和其他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功能、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会发生矛盾。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明确建设部门是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把地下空间的规划、工程建设的审批、设计、施工、质量管理、验收、专用标准和设备的选型等统统包揽在自己的职责业务范围内。但事实上,这些工作并没有全部开展起来,地面建设与人防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与交通结合修建地下铁路、地下停车场等,修建的地下建筑产权不清晰,资产管理各自为政,反而使建设主管部门与人防、交通、城建等部门主管权限上发生了冲突,并且严重影响到地下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开发水平。
总之,由于城市各管理机构职能分散,城市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的差异较大,因而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弊端也比较突出。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一个权威的、具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职责和职能的城市管理机构或协调部门,与其相关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行政管理机构有建设局、规划局、人防办等,其中有的机构有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和管理的职责,有的则有部分职责,如人防办仅负责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除上述明确的或理应明确的职责外,还有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的制定、资金筹集、宣传教育等都没有明确的机构负责,这些都严重的制约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
所以,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相契合的当务之急,是在管理体制上的配套。基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殊性,从抓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建议成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领导小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统一立法、规划、部署、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立法,制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法规,规范开发利用行为,确保协调发展。
当前,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速度也有所加快,但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各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积极性,必须使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协调领导小组要以争取“立法支持,保护产业资源,加强宏观管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目的,通过立法规范带动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和管理。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注重开发后的地下空间为人防服务的问题,对人防工程的防护建设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它没有突出自身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专业服务性特征。所以,立法要着眼于大局,着眼于未来,从国家战略利益的高度出发,全方位地考虑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把人防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纳入全面的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之中。
三、人防工程建设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资金投入渠道和建设资金管理方略上要相契合
搞好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规划是龙头,体制是保证,资金投入是关键,没有充裕的建设资金投入,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近些年,各地在一轮又一轮城市建设热潮中,以经营城市理念为指导,大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从过去的政府财政直接投入,扩展到采取转让、拍卖、租赁、置换、抵押、BT投资合作等多元化投入的办法,为城市建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并开始向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方面延伸。相对而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筹资渠道比较狭隘,已经滞后于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中,人防工程建设的资金主要是通过筹集人防费,再由政府委托各级人防办投资、建设和管理,说到底还是政府工程,这种单一的筹资渠道是很难满足城市人防建设发展的资金需求。所以,从人防事业长远的发展目标出发,要进一步拓宽人防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渠道,努力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进程,完善管理方略,使之与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相融合、相接轨,促进人防事业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破解产权归属难点,把好权益分配关。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影响人防资金筹集的重要因素,是制约人防事业发展的瓶颈。人防工程作为战备设施,必须符合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要求,保证出资者职责到位而不越位。必须依据《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按照明确人防工程产权、保障国防资产增值、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的原则,施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平时归投资人使用,战(灾)时启动应急预案,纳入战时保障机制。这样,可有效地防止产权上的不明和纠纷,调动社会各方投资人防建设的积极性。
2、实行建管分离,构建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要建立一套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改变人防投资工程由政府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和监管的格局,打破投资与筹建一体、筹建与实施一体、实施与监督一体的“三位一体”旧模式,积极探讨决策科学化、主体多元化、管理专业化、行为规范化的人防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努力推行以“间接管理、权责一致、市场竞争、廉洁高效”为核心内容的新型运行管理模式,大力推广人防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制、代建制,逐步实现人防投资工程投资管理和工程管理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关键词】安全监理;节能监理;人防监理;项目管理;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自 1988 年开始试点,并于 1992年正式全面强制推行以来,已经有 20 多年的时间。其从无到有,从不熟悉了解到熟悉了解,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安全、及早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已逐步在各行业的工程建设中得以推广,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几年工程监理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动向及变化,监理企业、监理人员也面临着比较棘手、需要解决的问题。现从事监理工作的实践认识,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提出拟解决的对策和建议供业内借鉴。
1. 安全监理问题及对策
(1)众所周知,前些年建设监理工作可以概括为“三控、两管、一协调”。但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后,原先的“三控”,转变成了“四控”,即“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的控制,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工作量急剧增加,风险也成倍增加。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频发,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除了施工单位被追究责任外,监理企业也逃不了干系,尤其是总监往往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锒铛入狱也不少。有些建设单位在安全方面也给监理制定了许多不合理的规定,认为只要发生安全事故,无论监理安全工作是否到位,在处罚施工单位的同时,也一并向监理开罚单。为此,很多监理人员将很大的一部分精力转移到了安全监理上,以致减弱并影响了正常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的管理控制工作。即便如此,往往由于施工方低价中标、工期紧、不愿加强安全方面的投资等因素,结果安全事故依然频发,监理遭受处罚依然如故。监理企业难以生存,监理人员压力大、包袱重,工作积极性受到了严重的挫伤。
(2)其实,对监理处罚有不少是不当处罚。比如有些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原本不应由监理负责,但相关责任强加于监理而形成处罚;有些是被监管单位不接受监理的监管而引发事故造成对监理的处罚;甚至没有监理合同关系的工程发生了安全事故,也要处罚监理等。这其中一部分是体制问题;另一部分是有关方面、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理在认识上存在的严重偏差,在认定监理责任时缺乏依据,处罚标准不一,存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扩大化的倾向,以至于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3)幸运的是,经过近几年广大监理工作者、行业人士及专家、学者等多方努力及求索,安全监理工作的“窘境”有可能会很快得到改变。目前已从相关方面传出信息,将出台《工程建设监理条例》,以明确监理职责权限,即只对自己的错误指令承担相应的责任;修订《安全条例》相关内容,明确界定监理责任,如安全管理方面,如果监理履行了监理程序,即不应再承担安全事故责任;不承担与施工安全没有直接关联的事故责任,像施工交通问题、工人食宿问题、突发疾病问题等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修改报告制度,监理受业主委托,对现场无法控制的安全隐患,只宜向业主报告,不应超越委托合同职责向主管部门报告;另外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时,建议选派监理方面专家参与,以公正、科学地界定监理责任。
2. 节能监理问题及对策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建筑能耗约占到全国能耗总量的30% 以上,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 1986年开始,我国陆续颁布一系列节能规划、标准、目标及管理办法,特别是近几年来,先后颁布了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落实情况较差,效果十分有限。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有责任、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根据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有效监理。要认真学习和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并从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程序化地开展好监理工作。概括地讲主要是在施工准备阶段,要组织培训学习节能知识、配备节能标准规范、认真组织和参与节能图审及设计交底工作,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审核节能专项方案;在施工阶段,主要突出节能材料/构件管理、工序管理和验收资料的签批;在验收阶段,对节能资料认真汇总、审核,并落实节能专项验收。
3. 人防监理问题及对策
人防工程又名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应对战争及重大自然灾害时应急救援场所,已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具备防护及密闭的安全性能,因此人防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制作、安装,既有普通民建、公建建筑的共性,即满足抗震设计及规范,同时又必须具备人防结构的特殊要求,如钢筋代换问题、三种墙(防护墙、密闭墙、临空墙)及筏板基础钢筋制作及安装问题,各种门(防护门、密闭门、防护密闭门、防爆活门)安装构造问题等。当然,其质量评定及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也有特别的具体规定。为此,监理人员决不能按照常规来进行人防监理工作。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监理企业要加强人防知识培训,要组织学习现行人防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明确其特别的、具体的要求,做到思想清楚、思路明白。二是在开工之始,人防质量安全站人员要亲临现场进行工作的交底,并且结合工程实际,对施工方、监理方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以及监督检点部位的频次、方式方法等,有效实施监督管理。
4. 项目管理问题及对策
(1)现阶段的监理多是仅指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监管工作,实际仅是以质量控制为主的施工监理。其收费低、责任大,人员素质难以提高;中小监理企业众多,之间恶性竞争激烈,对监理事业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几年,许多境外工程咨询公司进入我国建筑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建筑市场的竞争。从实情看,在项目管理上与国际惯例尚存有的较大差距,已影响到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此,建设部等都积极鼓励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进行改革,为建设工程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许多专家也呼吁广大咨询企业加速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变。可谓大势所趋,势在必行。项目管理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显然,项目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综合性更强的工程技术服务性行业,其市场前景及技术优势都是现行监理企业无法比拟的,是监理企业做强做大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
(2)当然,项目管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提是需要国家政策支持,需要更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作为监理企业要练好内功、不能急于求成。一是要培养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特别要有组织能力,懂得怎么做、谁去做;二要加强沟通、发挥团队和协作精神;三是要内挖潜力、培养引进、稳步拓展。只有这样稳扎稳打才能实现服务内容的不断延伸,以达到全过程、全方位实施项目管理的目标。
5. 队伍不稳和人员流失困境
(1)现在规模巨大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蓬勃发展,监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远不能满足需要。监理机构在低价中标后,往往采取监理人员聘任制开展工作,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一般就不再继续从事监理工作,监理队伍的不稳定,不利于监理经验的积累;再者由于监理企业拿到较多监理项目,即随便招收非专业人员从事监理工作,人员素质低,职业责任差,对施工方采取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严重影响了监理企业的信誊;另方面监理人员工作量偏大,责权利失衡,收入不高、待遇偏低,工作缺乏成就感,监理工作吸引不了高素质人才,更难以留住高素质人才;对安全监理认识存在偏差,无专职安全人员配置,监理人员提心吊胆、灰心丧气,不少同志不安心工作,甚至出现一些总监骨干离开了监理行业。据统计,2009 年报考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只有 4 万左右,不但未增加,反而逐年减少,足以表明监理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2)在目前阶段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从内部建设问题、立法问题等制度上完善;再就是规范并适当提高监理收费,以提高监理人员收入差距。监理企业对于工作中成长较快、有能力、有潜力的监理人员,要尽可能、尽快地提升到相应工作岗位,及时认同肯定,使他们有成就感;要关心爱护员工,做员工的贴心人,努力帮助排忧解难,以便监理人员留得下、稳得住,并安心工作,才能得到提高和发展状大。
摘要:地下空间资源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发展的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城市土地资源日趋紧张,促使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价值突显。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在技术和经济上,都具备了大规模开发能力。长春市还处在20世纪90年代水平。2009年长春地铁项目获得国家批准,通南北的一号线、贯东西的二号线已经开工建设,使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入了快速发展期。
关键词 :人防工程;地下空间;人防特色;融合发展;多元化
长春市城市化建设已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城市土地资源日趋紧张,集约化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走紧凑型地上、地下综合立体空间规划建设,是长春市城市建设发展的趋势。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人防工程战时能防御空袭,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保证战争潜力的重要基础性设施;平时可用于商业经营;还具有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是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的重要保障性设施。人防工程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一部分,在城市建设发展进程中,必须站在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战略高度统筹规划,使人防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紧密结合,实现城市防护体系与城市建设的集约化发展。
一、他山之石
1.国外的经验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把民防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相融合,进行了很多探索与实践,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1)精选案例。一是加拿大蒙特利尔地下商城。蒙特利尔以它对城市地下空间的成功利用著称于世, 它号称拥有全球规模最大的地下城。在蒙特利尔, 从地铁站延伸出的无数通道将地铁、郊区铁路、公共汽车线路、地下步行道与大量的混合型开发区域联结为一个庞大的网络。据统计, 被连接起来的60 多个建筑群的总建筑面积达到了360 万平方米。近2000家店铺和娱乐场所也通过这种方式联为一体, 包括小商店、大型百货商店、餐馆、电影院、剧院、展览厅等。每天流通这一地下网络的人数超过50 万。此外,奥林匹克公园、贝尔中心、蒙特利尔火车站、艺术广场等也都位于这个网上。
蒙特利尔地下空间的高效利用使城市功能多样化,提高了更深意义上的城市安全性,大大节约了城市用地, 实现了城市交通的快速、大运量和立体化, 明显提高了城市的环境质量, 为高人口密度城市实现三维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二是新加坡连城购物中心City LinkMall。City Link Mall地下街位于新加坡市中心伸延部分,是第二个CBD核心;地下街连接City Hall MRT 站和One RafflesLink甲级写字楼;商业面积约有6万平方尺;步行街宽度7米,净高4米,City LinkHall MRT 站和One Raffles Link 甲级写字楼相距约5分钟步行距离。
City Link Mall 地下街主要是提供一个设有空调的舒适零售环境,连贯地铁站与周边的shopping mall、酒店和写字楼,每年约有1,200万人次进出。
City Link Mall地下街共约有50间商店,商业业态基本以百货及服务业为主,占据项目可经营面积的41%,为融合周边高档次的商业和甲级写字楼,地下街吸引国际级品牌进驻,增强其商业地位。
(2)国外地下空间利用发展趋势。国外地下空间利用发展的主要趋势是综合化,其表现首先是地下综合体的出现。欧洲、北美和日本等的一些大城市,在新城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再开发过程中,都建设了不同规模的地下综合体,成为具有大城市现代化象征的建筑类型之一。其次表现在地下步行道系统和地下快速轨道系统、地下高速道路系统的结合,以及地下综合体和地下交通换乘枢纽的结合。第三表现在地上、地下空间功能既有区分,更有协调发展的相互结合模式。
2.国内的做法
我国在20世纪60—70年代建设了一批地下工厂、早期人防工程以及北京、天津地铁项目。20世纪80—90年代各大城市陆续修建了一批“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如沈阳北站广场地下街、吉林市大世界地下商场和长春市站前春华商城等。进入21世纪后,一些大城市也规划建设了适合我国特点的地下综合体工程,集商业、交通、人行过街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于一体。
(1)精选案例。一是北京东方新天地。北京东方新天地属于东方广场的一部分,雄踞于北京市中心,坐落于东长安街1号位置,东方广场总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是目前亚洲最大的商业建筑群之一,是北京的“城中之城”。东方新天地商场面积12万平方米,拥有7个不同主题的购物区、四季常青的花坛、市中心最大的五彩音乐喷泉和拥有1,800个停车位的室内停车场。北京东方新天地与地铁二号线相通,经过长安街、王府井大街和东单大街停靠东方新天地的公交就多达20余个班次。
二是广州动漫星城。总投资高达6亿元,总建筑面积约3.2万平方米,包括地下三层。三层地下商场,使用面积约2万平方米,停车场面积约8000平方米。动漫星城有8 个出口与地铁一、二号线连通。动漫星城的商业业态规划为:负三层,游戏互动、群众活动交流区;负二层,动漫网游产业附属产品、授权产品展示销售区;负一层,动漫网游产业龙头企业产品展示销售及配套特色美食、餐饮、食品店。
3.国内外经验启迪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多方面、广泛的,有住宅的防空地下室及城市设施:地下街道、地铁隧道、公用设施沟、停车场、空调设施及地下污水处理场等;有生产设施:地下工厂和核电站、石油储罐、食品仓库、避难所和地下商城。科学合理超前适用的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把一座城市在地下通过点、线、面以整体网络形式组合起来。地铁站点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节点,已经是一项科学规划手段,被广泛应用,在规划设计时要为周边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及地面建筑地下连通预留条件。从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在地下空间利用方面情况看,我国存在明显差距,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二、长春市现状
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城市,是甲类人防工程设防的城市,长春的地下空间开发起源于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
1.20 世纪50 年代至80 年代
这一时期长春市建设了一批人防工程,大部分都是砖混结构的防空洞,主要用于人员掩蔽和物资储存。现已年久失修,阴暗潮湿,空间狭小,通风条件差,防护设备老化,改造困难,已经不适应时展需要,其中有一部分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已经损毁。
2.20 世纪80 年代至20 世纪末
这一时期,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方针指导下,长春市先后规划建设了重庆路人防商场、长春站前春华商城和红旗街人防商场等三个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这三个项目选在了交通人流密集的道路交叉路段和站前广场,在商场营业时间起到了地面交叉路口的人车分流作用,缓解了路面交通拥堵状况。由于受到建设资金的限制,出入口没有设置自动扶梯,造成进出地下不便,没有舒适感,难以改造。
3.21 世纪初进入地下空间开发的新纪元
2009年6月25日长春地铁一、二号线通过专家组评估,长春市成为国内第28个获得批准修建地铁的城市,这标志着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未来10年是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大发展的空前机遇期。
长春地铁一号线、二号线总长度39公里,其中一号线长度18.5公里,二号线长度20.5公里。一号线路在人民大街地下通城市南北方向,二号线路在解放大路地下贯城市东西方向。
地铁车站基本全在地下,设计时考虑了战争的需要,设置成甲类人防工程,如遇大型战争,地铁车站可具备抵御生化战争甚至核战争能力。换乘站内设扶梯和电梯,不设置商场,有交会的路口处,将设置地下通道。
地铁建成后,将在地铁终点站附近设置大型停车场,停放私家车、自行车,吸引市民使用公共交通,方便换乘,缓解市内交通压力。
长春地铁的规划建设是长春市城市建设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划时代的重要历史意义。但是,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战略发展角度看,在没有考虑地下商业及地上办公地下联通多元化运营模式的情况下,单一的地下交通运输换乘功能,会制约长春地铁一号线和二号线的长期运营效益。
三、问题与对策
1.存在问题
(1)管理体制欠缺。从人防工程建设到地下空间开发,发生了从局部到整体的重大变化。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国防性质的法律定位,形成了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军地双重领导的特色管理体制,这一体制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严重制约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也不利于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建设长期经营发展。
(2)法制不全。目前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还没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1997年10月,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进行了修订),这是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规定。
建设部还制定了《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五”规划纲要》,其他相关法律如1996年10月制定、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对涉及民防工程的地下空间进行了规定,以及《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作了原则规定。行业管理只有建设部的综合性的行政规章,没有专项立法,综合立法本身的内容也不完善,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虽然有个别城市制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但都是分散、不完备的。
(3)规划不透明。目前,长春市还没有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人防从自身的需要出发,编制了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涉及其保密性,不对社会公开。只注重了人防利用地下空间的总体布局和基于平战结合的开发设想,造成人防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之间的不统一。长春市现在对地表土地进行规划的同时,有必要对地下利用空间进行长期、综合性的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目的是建立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基本理念,构筑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基本体系,使城市有可持续发展的余地。
2.应对策略
长春市的方向是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长春城市建设集约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现实选择如下应对策略:
(1)领导挂帅,部门配合,规范过渡,建章建制。目前,长春市没有一个对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还处于人防、建委、规划、交通、土地等相关部门多头管理的错综复杂局面。必须明确一个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领导挂帅,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组织召集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制定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条例并进行试行,直至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系统规范的正轨。
(2)地下空间,第二土地,投向市场,实现价值。地下空间资源是长春市城市建设发展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称作第二土地。地下空间资源具有相应的开发价值,而且地下空间的商业化利用,正在经历一个空前的转型期,从政府投资的人防工程兼做地下商业街,向开发商主动进行商业化开发、兼有人防功能的趋势转型。应该看到,这一变化趋势所带来的影响,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有选择的市场化开发运作,应该进行大胆尝试。即有利于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也拓宽了融资渠道。
(3)战略定位,明确方向,规划先行,动态调整。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建设发展长期战略的一部分,融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之中。明确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定位、方向和目标,把人防工程建设作为重要的战略定位、方向和目标融入其中,针对长春市人防需求统筹考虑,制定近期、中期和长期开发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针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不断研究和创新,作出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
(4)借鉴经验,科学决策,人防特色,融合发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人防建设发展的机遇和挑战。要实现快速跳跃式发展,必须借鉴国内外先进成功经验,结合长春的市情,进行多方案、多角度、全方位、系统化反复论证,积极稳妥地作出具有战略前瞻性和可操作、可执行的科学决策。
地下空间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人防工程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坚持人防特色、融合发展的举措,会出现一次投资获得多重效益显著的局面。
四、发展趋势
近几年,我国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呈现逐渐变热的发展趋势,原因是:人防工程的需要、平战结合的使用设施;地面上资源短缺,成为必然的选择;很多城市交通恶化,需要从地上转到地下。
长春市地铁项目的实施建设,今后几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将出现新的变化:
1.紧密融合,协调发展
人防工程建设与地铁交通工程建设相融合更加紧密。地铁一号线全线符合人防工程甲类标准,在平时作为长春主干道人民大街的重要交通工具,在战前可作为紧急疏散运输线,在战时可作为城市居民的掩蔽部,在战后可作为抢救和运输物资的重要通道。
以地铁站点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节点的地下商业开发建设相融合更加紧密,因为充足密集的人流,是地铁和地下商业长期运营的基本条件,这种融合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2.规模扩大,标准提升
以人防需求和地下商业开发需求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模将不断扩大。长春市现有人防工程的数量远不能满足战时要求,需要增加大量资金投入扩大建设规模。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地面空间变得越来越狭小,商业空间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商业用地势必往地下发展,一些专业开发商也看到了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心区建设地下商业的投资价值,地下商业的开发建设规模必然会不断扩大。
建设标准会显著提升到比较高的档次。目前,长春市现有的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建设标准比较低,在通风、采光、空调等设施方面,以及出入口、游线、地上配套景观等方面,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会在长春市新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中得到有效落实,将大幅度提高建设标准档次,解决人流进入地下的便捷、舒适。
3.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根据有关机构对地下空间发展研究的结果,当所在城市人均GDP 达到3000美元时,就具备了对地下空间大规模开发利用经济条件,标志该市进入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快速发展期,可以进行地铁等大型地下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目前,长春市的人均GDP已经超过5000美元,已经规划建设地铁一号线和二号线。随着长春市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应用范围会更加广泛,前景更加广阔。
4.多元合作,必然选择
人防工程建设及更广泛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投资巨大,运营和管理成本也高于地面建筑设施。政府单一投资渠道对于如此巨大的投资规模会选择放弃一些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或减缓建设速度。面对大都市稀缺的土地资源和潜在的商业价值,开发多元化融资,走多元化合作开发道路,政府与开发商各取所需,这是地下空间开发市场化的客观必然选择。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国家、省政策性资金(含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政府部门通过借贷、担保、资产处置、对外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的项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项目专业化管理单位,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公路、水利、人防工程、基本农田整治、土地综合整治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代建领导组),负责对代建工作的领导,研究决策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市代建办是市政府授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为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工程重大变更事项的调整进行审核;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和材料、设备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依此作为代建单位对外招标和签订工程合同的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对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建设的监督与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全程监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使政府投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办理代建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征用以及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宜。
规划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手续审批办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为代建项目提供良好的施工治安环境,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督导检查,依法打击干扰、破坏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
川汇区、东新区、经济开发区负责协调配合辖区内代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及施工环境等工作。
第七条市代建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代建办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约定使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数额。双方要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
第九条市代建办工作经费实行财政供给,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市代建办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市代建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办理开工建设等有关手续;
(二)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活动;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七)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生产安全、廉政建设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按基建财务制度编制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经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九)负责将建设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意见,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十)定期向市代建领导组和市级有关部门汇报代建工作,重大事项提请市代建领导组或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办理代建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协助市代建办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三)项目工程管理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市代建办统一核算管理;
(四)参与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及设计,配合设计单位完成工程规划设计。参与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五)负责落实自筹资金;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八)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落实项目用地手续后,与市代建办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四条市代建办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组织评审和批复。
第十六条市代建办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市代建办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提请代建领导组同意后,方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确需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市代建办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规划、监察、审计、人防、使用单位等部门共同参加。工程验收合格后,市代建办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竣工决算批复手续。
第十九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市代建办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市代建办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包括财务资料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移交。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由市代建办负责。市代建办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由市代建办提出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资金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到市代建办按规定在市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工程资金专用账户或直接支付到施工企业、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属于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拨付,由项目使用单位将资金拨付到市代建办在市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工程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市代建办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按规定设立工程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代建办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市代建办依据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数,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办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市代建办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市政府将视节余额度给予市代建办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市代建办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二)因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项目严重拖延工期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虚列投资完成额等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