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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29 16:43:0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初级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初级法律法规

篇(1)

1.1完善会计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

完善会计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一方面要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发展实情,以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政治背景,制定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发展的一致性。在制定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参考国际惯例,体现我国发展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加大会计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1.2规范建筑企业会计人员行为

规范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的行为就要建立责权制度。首先,要规定企业经营者对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其不能强迫会计工作人员进行会计信息造假。其次,要规定会计部门主管领导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应当承担的责任,促使会计主管领导加大对会计工作人员工作流程和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最后,加大对会计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能自觉按照会计的相关制定和法律法规办事。

1.3提高建筑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

提高建筑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一方面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举行相关的培训,使其能全面掌握会计工作流程和标准。此外,还要加大对专业会计人才的引进工作。通过增加专业的会计人员,带动整个会计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而实现提高企业整体会计人员水平的目标。

1.4强化会计监督管理机制

强化会计监督管理机制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应完善会计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会计信息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其次,加强社会监督管理。国家应加大对专业会计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专业的会计监督管理队伍,实现对企业全面监督管理的目标。最后,要加大对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和人员的惩处力度。一方面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加大对外界利益相关者因会计信息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

2总结

篇(2)

[关键词]军人社会保障制度;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实施机制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因此,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从结构上说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三个要素。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在三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问题上我们要有整体思路,同时也要有具体的路径选择。

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创新的整体思路

新制度经济学对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既继承了西方正统经济学理论的某些传统(如经济人分析、边际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这种正统经济学理论的限制,这种超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统经济学理论中被认为既定不变的制度视为会被修正和创新的,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内生化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特征。(2)放弃了正统经济学理论中的“信息费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都不存在”的非现实假定,理论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实现实。(3)认为经济人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经济行为。但是,任何制度创新都离不开理论的支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创新问题从宏观上和整体上作出基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一)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主体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主体就是指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初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创新过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单个人构成的团体,这一单位意识到了一些目前暂时不能获得的收益,只要能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帮助初级行动集团获取收益而进行一些制度变迁。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初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次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初级行动集团通过制度变迁创造收益,初级行动集团虽然不创造收益,但是,参与收益的再分配过程。划分并考察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帮助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主体的分析。我们要注重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

(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是指,目前,我国现实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基础规则。从实质上来说,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就是指基础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熏它是我国基本制度规定,决定并影响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的构成及变迁,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我国宪法和法律结构至关重要。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相比,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也是可以变迁的,所不同的只是变迁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安排”的含义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义。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久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体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设计和安排。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应该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决定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反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也会反作用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从比较静态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项新制度安排的评价标准有两个: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帕累托改进是指新制度安排为覆盖群体提供利益时,没有一个人会因此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是指虽然新制度安排损害其覆盖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总体上还是合算的。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我们必须准确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准确含义,同时,把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区别开来,还要注意准确把握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的区别。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边际调整过程,制度环境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制度创新也会使制度环境不断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主力军,目前,缺乏适宜的初级行动团体是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一)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对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结果导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会缺乏普遍的拥军爱军的主流意识,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因此,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要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转换指导思想,确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新理念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时代局限性。对军人所承担的额外义务进行特别补偿是现行军人特别保障的立法根据,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通过军人社会保障对军人应该如何激励?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上,我国军人保障的指导思想却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重牺牲奉献,轻优待激励”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只强调对军人设置义务,忽略了对军人的物质和精神激励,忽略了应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立体的激励和保护,在保护理念上具有显著的偏差和错位。由于军人特别保障强调“牺牲和奉献”忽略“优待和激励”的制度设计没有回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做到与时俱进,在新时期根本担负不了保护军人的重任,它已经和正在给军人造成制度性的伤害。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要转换军人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确立军人激励的新理念,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军人职业不同于普通职业的特点和规律,对军人实行科学激励;

(2)充分挖掘“保障”的内涵,对军人实行全面立体保护;

(3)顾及军人的私权性质,对军人实行官方和民间双重保障;

(4)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保障激励思想,完善保障激励范围和保障激励内容。

2.发动思想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国防价值观

心理学和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人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价值观念会影响人的思维模式从而决定人的行为方式。国防价值观念就是指人们对国防价值的观点、思想和看法,具体包括国防为什么存在,国防对人民意义的大小,如何建设国防以取得最大的国防效用,如何对待军人职业,军人职业与社会的关系等等一系列的观点和态度。可以这么说,有什么样的国防价值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国防态度和行为。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与个人的家庭经历、受教育程度、人文环境、政府宣传导向、价值观念、人生观和世界观等诸多因素有密切关系,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和转变都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思想政治教育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优势,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政府在培育整个社会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曾起到很大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党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较之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大大落后并凸显消极负面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都崇尚金钱、地位、权力、美貌等,浮躁趋利成为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主要特征,国防价值观念受到冲击。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作为一个群体无疑成为这种业已变化了的国防价值观念的牺牲品和受害者。现代社会价值观念所崇尚的金钱、地位、权力、美貌、学历等似乎都与军人群体没有太大关系,相反,由于军人职业特点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军人群体给整个社会的印象是贫穷、危险、困顿,等等。因此,党和政府要根据国防价值观念形成、转变特点和规律,从正面的思想教育入手,大力进行舆论引导,辅助以改善军人整体形象,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培育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

3.培育军人意识,强化军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堡垒都是从内部攻破的。军人保障更应该从强化对军人的激励入手,如果军人职业的吸引力、竞争力增强了,军队自然也就会坚不可摧。因此,我们在进行非正式制度的培育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增强军人荣誉感;(2)提高现役军人待遇,增大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军人优越感;(3)发动思想教育,增强国防事业的主流意识,增强军人归属感;(4)打击破坏军人形象行为,增加外力破坏的犯罪成本,增强军人职业神圣感。

(二)建立健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就是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均衡、低效率和不公平。因此,建立健全军人保护正式制度要把握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军人的社会保障激励,并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问题实行特殊政策。主要体现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共同纲领》有关规定、1950年制定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上,但是,当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来对军人进行保障,这种规定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曾起到激励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得到了《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从多个层面的不同保障,从而构建出一套完整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体系。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同样是靠各项强行性规定来进行社会保障,强行性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变化。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在立法规划中,必须重新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规定。除了保留《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条款之外,还要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中规定有关对军人进行社会保障激励的各种事项。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及其亲属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实行特别保障和优待,在退役安置、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子女入学、生活补助、法律援助、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待。重点优待军人及其配偶,给以实实在在物质刺激,增强军人优越感和军人职业的吸引力。从而构建新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

2.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政策体系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还必须依靠党和国家的各项激励政策。政策一般指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完成一定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决策。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基本内容和本质方面具有联系,包括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方面存在共性,但是,二者也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意志,政策体现全党意志。(2)规范形式不同。法律法规表现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具有稳定性和成文性。政策表现为党的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等,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法规主要调整以权利义务界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政策调整的范围比法律法规更为宽广。(5)稳定性和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法规具备极强稳定性,非经严格程序不能变动。政策较为灵活,可根据形式变化做出较为迅速的反应。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和调整范围,各有其独特的调整方式和强制措施,因此,我们在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时既要注重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兼顾政策的制定,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套和衔接,共同激励。

(三)合理配置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实施机制

任何设计完美精细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须依靠实施机制才能体现出价值。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实施机制是否有效,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安排都形同虚设。检验某种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最关键是考察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的关系。根据诺斯的理论,当个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时,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就会得到有效实施。

1.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从本质上说,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是一种软约束,它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因此,军人通过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的那部分别人获得的收益,难以得到强制性的补偿,并且还会导致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因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预期的激励难以体现。

但是,非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非强制性本质并不能成为我们束手无策无所作为的借口,我们可以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增加破坏国防事业的道德谴责,将珍视国防事业的道德观念与思想品德建设挂钩,将国防价值观念作为考察人的“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增大破坏国防事业的违约成本,从而增强非正式制度的强制性,使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得以强化。

2.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在正式制度中,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制度最为完整系统,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设计和安排具有先天性的缺陷,军人从事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差过大,导致激励不充分。因此,要对军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立体综合激励。这就要求我们的实施机制在制度设计的保障范围上不仅要保障军人本人,还包括军人的其他近亲属。现行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设计重心是放在军人本人的激励且激励力度不大,没有全面构建实施机制体系,没有建立保障军人近亲属的全程激励的实施机制,没有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难以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全面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体系,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就成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改革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方面。

[参考文献]

[1]汪洪涛.制度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篇(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及治理

一、上市公司违法造假原因分析

为什么某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恣意造假?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巨大利益诱惑;低廉的违法成本。他们为自身利益虚报会计信息的具体原因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能够上市获得发行股票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必须最近连续三年盈利,并且经营业绩比较突出,才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批,获得上市的资格。由于上市后会给企业带来很多好处,因此有些企业很想上市,但是其本身的经营业绩达不到这个要求,为了能够取得上市的资格,只有通过粉饰会计报表,做出假象。而这种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包装的上市做法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屡见不鲜。

2.公司为募集更多的资金

上市公司能否盈利关系到公司融资问题,一方面如果上市公司是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货款,便不得不虚增利润,编造虚假的会计数据;另一方面,如果股票发行数额一定,股票的发行价格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资金的多少,因此上市公司通过虚增利润来提高收益,如果每股收益增加,投资者就会看好这支股票,继续买进,这样就会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

3.上市公司为避免股票被摘牌

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都是亏损,证监会将暂停其股票交易并限定期消除亏损,如果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消除亏损,其股票将被摘牌,其在交易所交易将被终止。股票被迫摘牌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任何上市公司都不希望得到这样的结果,因此连亏损的上市公司为了使其股票而能继续发行,便编造虚假的会计报告。

4.上市公司经营者为了追究政绩

目前,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主要是利润指标。如投资回报率,销售利润率,利润计划的完成情况等各种指标,这些指标都与利润,董事会是通过这些指标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考察的。如果上市公司经常处于亏损状态,就会影响到经营者的业绩评定期间,进一步影响经营者的职位和奖金。由此看来,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利润息息相关。因此,上市公司经营者为了提升职位或获得高额奖金而改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的事时有发生。

5.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惩治力度小

由于我国会计法规起步较晚,并且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和公司法也存在一定问题。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对于有些造假问题,即使追究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只是轻微罚款,惩治力度小,加剧了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

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分析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

我国会计监督力度不够,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内部监督存在问题,很过企业没有认识到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性。他们只追究规模、效益以及降低企业成本,而忽略建立一个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因此内部监督能力被弱化,致使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保护企业资产安全、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至关重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在于建立一套安全有效又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很重要的作用就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有了这样的制度并严格执行,就能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错误,防范会计信息造假,避免可能产生的损失。

2.不断强化外部监督力度

外部监督包括政府、财政、税收、金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监督。

首先,加强政府干预,防止虚假会计信息政府干预的作用非常重要,但目前政府部门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各个政府部门权利重叠,管理上交叉,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质量的结果。

其次发挥财政、税收、金融部门的作用,防止舞弊现象发生。

再次,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顿。注册会计师是维护经济秩序、维护财务报告客观公正的经济警察,理应成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最重要的力量,但是在真正的审计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往往不能切实履行其监督职能,不能独立地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3.健全法制,严格执法

首先,要健全会计法律法规。为了提高会计信息拨露的质量,我国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法》、《会计基础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法规和制度还存在着观念落后、内容空洞缺陷,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对于这些规章制度,应在原来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改进,重新修订,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更加完善。

其次,我国执法力度太弱,即使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被发现,其所受到的惩罚也是微不足道的。执法机关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各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当事人必须严加惩办,使会计造假者一旦造假就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对于那些不遵守行业准则的企业以及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个人,要对其进行曝光并严加惩办,对于屡教不改者要将其驱逐出相关行业。当违规成本大于违规所带来的收益时,违规行为自然而然就会减少。只有加大会计法规的执法力度,贯彻执行会计的要求,才能有效的发挥会计法规在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中的作用,减少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新晨

三、提高会计信息可信度、严刑峻法与国际接轨

上市公司就是通过社会集资工程每吧有限的资金交给全社会最聪明、最有能力、最有管理意识的人经营。不值得信任的会计信息报告有可能延长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时间,而时间被拖得越久。提高会计信息报告的可信度,是维护中小股民的利益的前提。理想的公司治理模式,就是在政府所拟定的严刑峻法的要求下,职业经理人尽自己最大努力对股民负责,让好的公司在股市,不好的公司退市。

随着改革放的深入,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日益重要,但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严重损害着投资者的利益,扰乱着资本市场秩序,不利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参考文献:

[1]蔡鸿彬.浅析我国会计信息失真[J].科技广场2006.9.

[2]张双庆.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J].科技咨询2006.29.

[3]宝俊杰.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对策[J].财务管理2006,11.

篇(4)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Abstract: Fire protection i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and comprehensive social systems engineering. It requires us must improve the fire safety conditions, enhance own ability to against fire, and devoting main energy into the supervi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fire safety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promotion of fire socialization.

Key words: fire supervision; law enforcement; problem;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消防监督执法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有效措施,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客观公正性的特点。然而,受整个国家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法制环境的制约,受监督执法主体素质所限,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类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与日俱增,火灾多发是规律使然,但是,大量的事故教训和工作实践表明,火灾是可防可控的,绝大多数的火灾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是可以通过监管、教育等工作手段预防和减少的。因此,我们必须正视面临的困难和不利因素,找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实通过工作来实现确保火灾形势稳定的工作目标。综合分析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非传统隐患增多,消防监督应对不及。

目前随着高层、地下、大空间、大跨度建筑、异形建筑不断出现,建筑功能复杂性、复合性增强,衍生出很多非传统隐患问题。加之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建筑产权变更频率加快,多产权甚至无产权建筑明显增多,许多场所难以形成稳定长效的内部消防管理体系,消防设施故障率居高不下,给消防部门检查指导带来极大的难度。

(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

近年来,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消防法律法规,对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现有的消防法律法规还是不能穷尽消防工作的所有方面,立法滞后,法律法规某些方面的规定缺乏可具体操作性,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相互配套,不能形成互补。比如,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废除,但又没有新的规章出台。这导致《消防法》规定的专门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的执法操作性大打折扣,实践中不好操作。

(三)消防执法环境差,行政干预执法现象突出。

消防监督执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政府各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开展工作。政府往往要消防部门以经济发展为重,让一些重大工程项目未审核先施工,未验收先使用,就有可能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时,势必触动地方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往往涉及地方重大利益或影响,于是各种招呼、求情、甚至行政命令都会接连而至,而监督执法人员又不能不考虑和顾及其中的利害关系,这种“两难”的境地左右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基层很大一部分单位没有按照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没有将抓消防安全与抓发展经济相结合,认为抓消防安全就会影响经济发展,以牺牲消防安全来抓发展,部分单位和业主不注重消防投入,消防设施达不到标准。有的单位企业,验收时消防设施能正够常使用,但由于平时疏于维护保养,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瘫痪。目前违章违法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封锁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等严重消防违章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屡禁不止,耗费了大量的监督警力和时间,已经成为诱发重特大火灾的主要因素。

(五)执法队伍薄弱,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有些消防监督人员缺乏消防业务知识执法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高低不同,平时不严格要求自己,不主动学习理论知识和钻研业务技能,在日常的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业务不精,执法不严,要求不高,不会管、不敢管等问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发现不了,难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消防监督工作的需要。

(六)消防监督工作点多面广。

消防部队法律赋予的权力大,呈点多面广、高度分散的特点。从监督层次方面讲,从五星级大酒店到“六小”场所;从地域广度方面讲,上至城市人口密集区下到农村都需要消防部门进行审核验收、监督检查。此外,消防部门还要负责火灾调查,进行方方面面的学习、检查、达标考核,让消防监督人员疲于应付。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防安全形势的特点

(一)火灾隐患存在普遍性

城乡建设差异,城市人口逐渐增多,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带来人、财、物向城市的高度集中,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消防安全隐患。从目前城市火灾隐患看,下列情况尤为突出:一是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内火灾隐患多,该场所建设的初期没有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电器线路、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不符合国家消防规范要求;二是一些“小而全”、“大而全”的公用、民用建筑项目急功近利纷纷落成,未经消防安全审核和验收就投入使用,留下了众多火灾隐患,而且这类隐患整改难度大,投入资金多,是隐患整改的老大难问题。近年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多数就是该类项目;三是休闲娱乐场所进入快速发展期,一些非理性消费造成休闲中心、歌舞厅、网吧等公众场所一哄而起。不同程度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篇(5)

一、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是实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点管理对象。中国相对于美国、加拿大、日本以及其他欧美国家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起步较晚。至今,中国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方面依旧处于初级阶段,处于探索模式,实践经验不足。反观美国、日本及其他欧洲国家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已经发挥了相当的作用。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界主要在环境会计的确认、计量方法及构架核算体系方面进行集中研究。但仍然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来明确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环境成本以及环境效益。我国现行的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主要是从处理排污费的要求和鼓励加强污染防治两个方面来对上市公司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管制。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有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董事会报告、单独的环境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披露内容大多以定性描述为主,定量描述十分罕见。上市公司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政策影响、相关环保投资、ISO环境认证、节能减排、环保拨款与补贴、税收减免等。反观欧美发达国家,政府、企业与民众都十分重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政府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环境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这些法律法规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作了专门规定,对企业各方面的经济活动进行约束。同样也制定了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对应的环境会计准则,这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普遍性,也提高了可比性和可操作性。主要的披露形式是单独的环境报告,采用以定量形式为主、定性描述为辅的方式且自愿披露。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主要是环境政策、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三个方面的内容。只要与环境负债和环境成本相关的特定会计政策都会进行披露,还将环境投资和环境费用分别做了列示,在研究、再利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作了一定的描述,定量地披露与环境有关的可能债务。一些公司还将政府对实施环境保护措施而给予的鼓励予以披露。

总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属于法规披露项目,尤其大规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需要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有助于企业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业,制定出合理决策的同时也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二、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结合中国和欧美发达国家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来看,能明显看出两国在环境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会计相关会计准则、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正是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所在,也是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不完善,监管力度弱虽然近几年我国开始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在企业环保方面先后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具有完全的强制性,使得这些环保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漏洞。环境监管力度薄弱导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透明性差。

(二)我国企业、群体和公众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视度和了解度,关注度差我国目前的原则是结合强制性和自愿性披露,国有上市公司及重度污染的企业是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主体,而其他类型的公司则有自主选择权,这就导致了披露水平和方式差异较大。即使是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也没有在财务报表中单独设置环境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只有极少数企业的主要的经营业务目标和社会责任是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出具独立环境报告。我国企业、公众对环境方面的重视、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与国外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并且披露缺乏主动性、自觉性。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单一,有局限性,价值含量低一般披露内容大多以定性描述为主,定量描述十分罕见,缺少数据支持,并且缺乏完整性数据,以历史财务信息为主,难以反映现实环境问题对企业经营现况和未来发展的影响,对外部信息使用者制定有效决策作用有限。大多数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时,对公司总体的环保方针政策和节能减排的内容进行集中描述,而较少披露涉及货币计量的项目和环境负债、环境成本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环境信息。企业有选择地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而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不利信息一笔带过甚至不予披露。这些不完整的环境信息质量水平低,有用性很差。

(四)没有统一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缺乏可比性一方面,环境会计仍处于探索模式,实践经验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对环境会计准则及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文件,也没有制定统一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标准,使其与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相协调,直接导致了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差。大部分公司采用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作为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形式,少数公司采用社会责任报告形式披露。仅个别大型企业会出具独立环境报告,反映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披露形式是各企业自主选择,即使是同行的企业所出具的环境报告也是不具可比性的。

三、完善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大力发展环境会计的相关理论我国政府应当出台环境会计的相应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加强对环境会计理论研究,制定合理的假设、核算等方面内容。健全环境会计法律体系,制订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强制规范,有效监管,制定统一的信息计量口径,实现不同企业之间的信息的可比性。同时,规范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实现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有效监督。

(二)加强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激励制度和公众群体的环保意识对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实施激励机制,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保证信息的真实有用和可靠,从而,加强相关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进行财经法规培训的同时加强遵法守规教育,以此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同时起到减少对环境法律法规实施成本和促进环境信息披露发展的作用。

(三)培养环境会计专业型人才我国应学习发达国家人才管理方式,根据环境会计的要求,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使其掌握环境会计综合性知识体系,能应对环境会计实务的能力。具体实现方法是:将各财经类高校现有的会计专业下新设环境会计课程,使其成为会计必修课程,同时对现有在岗会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掌握环境会计学的相关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四)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约束力和环境监管力度首先,立法机关应该制定有关环境会计和相应标准更全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对应的准则,以提高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约束力。其次,各环保局应充分发挥其对于上市企业的监督作用,提高企业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最后,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建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审查制度,使其真实、正确、可靠。具体实现方式:第一,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扩展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职能,使注册会计师可以对企业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可以以政府部门设立的社会环境监管机构为主,并聘请会计人员参加,实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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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方物流;物流法规;监管体系;先行先试;资源共享

一、第三方物流概述

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发展的进程,物流产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第三方物流逐渐渗透到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角落。第三方物流改变了传统的运输方式,突破原有的物流模式,与普通物流相比具有专业化、契约化、信息化、个性化、灵活性高等特点,使委托企业可以更好地专注于核心业务、加速其资金周转、降低物流成本,是未来物流发展的重要方向。我国《物流术语标准》中对第三方物流的定义为:“在供需双方之外寻找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来为供需双方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也就是说企业为了专注于自己的主营业务,通过法律合同把物流工作外包给专门从事物流业务的物流企业,让其代为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委托方(供方、需方或供需双方)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同时,委托方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履行中都进行密切沟通交流,通过对物流活动的监控和双方的共同协作,努力使物流业务顺利完成。近年来,虽然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迅速,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国务院2014年9月颁布的《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中明确提到:“急需健全物流业法律法规体系,抓紧研究修订物流业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管理和仓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开展综合性法律的立法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择机研究制订物流业促进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物流市场监管力度,使物流法律体系得到完善。”现阶段,我国第三方物流的法律监管尚存在很多空白地带,基本法缺位,监管机制与体系尚未建立,对地方物流监管的状态无法与其快速发展匹配。

二、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必要性

从行业经营范围与过程来看,第三方物流相关主体与经营环节广泛,在实践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主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条供应链的运营,因此亟需建立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对其进行监管与调控。

(1)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物流产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产业,与每个消费者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流形式更是如此。物流行业发展迅速,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行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现象并存,原有法律法规已不太适应行业的发展。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结合物流产业发展特点,梳理现有行业法律法规。剔除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有条款,弥补物流市场新出现问题的法律空白,完善物流行业法律体系,保持立法方向与内容的前瞻性,无论对于物流行业的合理监管还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快递合同中要求先验证收件人身份,而后收件人可拆开包装检查货物再签收快递,但在现实中经常是先签收才可开包装验货。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第三方物流领域屡见不鲜。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化、专业化的物流管理更能保证物流服务的优质化。同时,在第三方物流业务运作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危险品泄露、噪声污染等各种对社会大众造成伤害的事件近年来也屡见不鲜。虽然有些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与操作标准可以尽可能地减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2)物流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物流系统由货物运输、商品储存、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配送等多个环节组成了一个大的有机整体。它是一个开放性的、多功能的系统,对于这个系统来说,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体的效果。我国物流行业由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尚未形成一个协调高效的有机整体。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通过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领域秘密进行非法活动,从而干扰市场的健康发展。这种行为只能依靠政府部门通过法律执行与完善进行管理和纠正,构建健康公正的物流市场。

(3)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随着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速,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多来自国际方面的挑战。在努力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与竞争实力的同时,完善的法律监管与保障体系也是增强我国物流行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物流行业进行国际化经营时,立法上与国际公认的规则保持一致,既可以保证我国企业走向世界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也可以吸引国外优秀物流企业来我国投资发展,促进我国物流产业良性发展。

2.可行性

(1)符合第三方物流监管的需要。第三方物流发展迅速,是物流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我国现有的对第三方物流管控的法律制度较为分散,层次较低,尚存在很多空白地带,面对很多新生问题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将第三方物流监管从现有的物流监管体系中剥离,结合其自身特点与新生问题,构建其独立的监管体系,从源头和规制上进行管控,符合第三方物流发展的需要。

(2)符合依法治国的需要。在现阶段,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局部垄断与不合理竞争等情况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以确保物流市场的健康运行。从长期来看,对于第三方物流的监管最终解决的是个体盈利与社会公益之间的矛盾。国家构建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在出现市场失灵等特殊情况时物流市场的正常运作,进而从根本上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3)符合改革实践的需要。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应改革市场规范,健全产业监控体系,规范食品药品、化学危险品的物流安全,强化公路运输、快递市场的监管力度。《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提出,建立健全物流管制标准体系,进一步建成物流能力大增、服务水平提高的物流产业链。而现阶段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尚需完善,急需与国家物流监管改革趋势接轨。

三、我国第三方物流监管现状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逐步走向市场经济,对物流行业发展的干预程度也在不断降低。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严重干预到现在的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与此同时我国物流立法进程也逐步完善。

1.综合性、单行性法律

如《民法通则》、《港口法》、《合同法》、《海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是调节我国第三方物流法律问题的基础,也是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主体。

2.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

如《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各地方政府、各部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部门监管范围等订立的,主要用于解决其所管辖范围内的物流法律纠纷,是对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

3.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如《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加快国际货运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是我国物流行业政策的法律文件,对行业发展有一定指导作用。同时,我国物流行业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而是根据涉及到的物流环节采取由经贸、海关、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税务、公安、港务、民航等多部门组成的共同混合管理模式。有时还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协调第三方物流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问题,这是我国物流行业的一个不容忽略的现状。

四、我国第三方物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物流专项立法滞后

物流行业包含众多环节与职能活动,也就意味着其自身可细分为多个行业。我国没有统一的物流基本法,管理、协调物流问题的法律法规分散在交通、铁路、民航、航务、民事、合同、保险、海关、消费者权益等众多领域法律法规中。由于这些细分行业隶属于不同部门而又缺乏有效沟通,导致不同部门的法规之间难免出现冲突,经常造成需要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困惑。而物流行业本身是一个有机整体,各环节有效衔接才能顺利地完成物流活动、解决物流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各地方政府与主管部委的“条例”、“通知”、“办法”、“规定”等形式,法律层级较低,对物流行业的监管力度与协调有效性有限。第三方物流涉及主体多、途径地域广,使得法律监管更加繁琐与复杂。从数量上看,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很多了,但是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统领性纲领,而且很多物流法规缺乏实践指导,可操作性差,系统性、专业性有待完善,对新型物流运作模式缺乏快速反应,使得第三方物流在管理应对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2.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对于物流行业,我国采用的是多部门共同管理的模式,总体来说,第三方物流市场还处于比较混乱的初级阶段。在现有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微观的、直接的、经济性的较多,宏观的、间接的、社会性的较少。各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统一的协调。比如,一家从事公路、水路、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物流企业,本应利用其多种运输方式协同的优势,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但现实中由于其从事多种运输方式经营,所以需要向各种运输方式的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申请,这种复杂的管理体系严重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负担和成本,同时也由于相关部门在管辖范围内权利过大,在当今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的环境下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制约了物流行业的发展。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真正对物流行业宏观走势进行管控的部门,多部门分别管理物流系统的各个环节,也造成了各部门间责权不明确、监督主体模糊等问题,同时也造成了在各部门、各地区法律制定上法律条文冲突与空白并存,法律体系模糊、协调性不高的问题。例如,面对新生模式、新生问题层出不穷的局面,国家邮政局无法监控第三方物流的所有问题,工商管理局仅能在职权范围内进行部分协调与处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只能对会员企业进行监督,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仅能管理违装货车。地区间物流发展程度、立法水平、执法尺度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同一问题在不同地区处理结果差异性可能较大,使得跨地区经营的物流企业经常感到迷茫和困惑,甚至不得不用“差异化”经营模式,这严重挫伤了物流企业的积极性。

3.缺乏监管冲突解决机制

第三方物流行业监管范围主要包括:从业人员、物流主体、技术标准、物流行为、纠纷解决等方面。由于我国物流行业属于多部门混合管理模式,没有专门的物流基本法,现有的物流行业监管缺乏系统性,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散乱而又经常相互冲突,还存在很多空白地带,导致很多时候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律监管制度作用有时很难发挥。

4.行业组织作用有待加强

行业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与桥梁,不仅可以促进物流行业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来向物流行业输送人才,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等方式协助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管。目前,我国物流行业组织尚不完善,物流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效果不明显。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快递协会等物流行业协会,各地区物流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程度应进一步提高。

五、我国第三方物流监管法律法规完善路径

1.针对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现状制定物流基本法

物流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也是我国未来重要经济增长点,解决物流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标准,各地区、各部委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局面,必须要从国家层面统一立法入手,以基本法的形式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梳理我国现有各层级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于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的应及时废除,对于各类物流法规进行整合、完善,提高物流法律法规层级与系统性。着力解决现有物流法律法规中相互冲突的问题,将矛盾的条文明确界定和划分,消除法律适用与操作中的模糊地带,避免法律分歧和空白。

2.构建我国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和冲突解决机制

物流行业包含众多环节,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各环节间紧密合作,只有有效对接才能达成良好的物流效果,所以在处理物流问题时也应重视其系统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现有的监管模式,设立专门的统一监管机构,消除现在监管部门过多、职能交叉与空白地带并存的现象。构建监督管理冲突处理结构,解决行业垄断与地方封锁束缚,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纵向划分来看,必须明确中央、地方监管职责,建设与当地政府隶属关系的财政关联,尽量避免中央、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形成一个良好的监管氛围,为第三方物流发展构造健康发展环境。

3.引入“先行先试”监管立法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是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明晰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与递进关系,梳理各单行法之间的逻辑关系与等级排序,针对日新月异的物流行业发展现状,可以考虑采用“先行先试”的立法方式。即在划定的政府特别规划区,国家授权采用“实验”的方式向地方出让一定权利。根据物流发展现状与趋势,实施特别方案,在区域内立法并实践测试,总结经验与成功模式,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乃至全国,进而完成法制目标。这种“先行先试”的立法方式可以减少立法成本,便于控制与实施。

4.激发物流行业协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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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新型合作医疗 医保制度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以当前农村医疗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提出新型合作医疗背景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阐述。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牛妍.以构建农村医保制度推进“新农村建设”[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4).

2、许海虹,姜岩.发达国家农村医保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

3、顾昕.当代中国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趋向[J].河北学刊,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