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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个人证券投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论文摘要:个人证券经纪人已成为我国证券经纪人EL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连接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投资桥梁之一.起着专家理财的主要作用。应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对个人证券经纪凡的规范。
我国的个人证券经纪人.悄然萌生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中,如今已成为我国证券经纪人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入WTO后,随着与国际接轨力度的加大,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发展步伐会进一步加快,究其原因:首先,全面推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势在必行,个人证券经纪人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其次.届时更多的投资者更愿意通过证券经纪A,而不是自己直接投资,个人证券经纪人具有较大的生存空间和市场需求。鉴于此,正确认识和大力规范我国的个人证券经纪人显得十分必要。
一、认识我国的个人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是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证券业内部专业化分工的需要而出现的特殊的从业人员,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对专家理财内在需求的一种体现。依国际惯例,证券经纪人分为法人证券经纪人(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的资产委托业务、一部分以证券投资为主的投资管理公司等)和个人证券经纪人。习惯上.由于法人证券经纪人一般都有其特定的称谓,有时我们也将个人证券经纪人直接称为证券经纪人.或者说.狭义的证券经纪人就是指个人证券经纪人。
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范围及职业定位到底哪些人员属于个人证券经纪人,学术上和各种报告文章中各有各的说法,奠衷一是。个人证券经纪人从业范围的划分一直是比较混乱的.有些文章将证券营业部内部的客户管理人员、客户服务人员、投资咨询人员归类到个人证券经纪人;有些文章将投资咨询公司的证券分析师也看成是个人证券经纪人;甚至还有些文章把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出市代表都作为个人证券经纪人来对待。从业范围不确定,就无涪对个人证券经纪人进行准确的身份界定和职业定位,对个人证券经纪人的规范和发展也就无从下手。
根据我国证券业的从业现状.本文认为宜从以下几方面.初步认识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范围和职业定位:
(1)将个人证券经纪人和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区分开来:前者不受雇于任何一个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有时会存在签约形式的合作关系,利益分配上以分成为主。后者一般是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舟机构聘用的正式或临时员工.是雇佣关系,以工资、奖金的形式领取报酬。
(2)个人证券经纪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自然人职业性和独立性。把个人证券经纪人定位为一个独立的个人证券从业者。
2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主要职能
咀实际业务内容为依据,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主要职能包括: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市场信息;为投资者安排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下单、查询、交割等服务;接受全权委托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等。
3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主要存在形式
按个人证券经纪人的职能划分,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的个人证券经纪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客户开发式。这类个人证券经纪人一般签约于某个证券交易营业部,其主要工作是为潜在的投资者或签约营业部以外的投资者提供上门服务,包括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受投资者委托代办各种开户手续、提供投资计划和投资咨询等,其最终目的是增加签约营业部的客户数量.并以开发客户数量及其成交量为依据.从证券交易营业部提取报酬。
(2)颐问咨询式。这类个人证券经纪人一般工作室”等形式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策划,进行基本面分折和技术看盘.提供投资建议,但投资的最终决策权属于投资者。这种形式有时与营业部签定协议,依客户的成交量从营业部提取报酬,有时与客户签定协议,以保证某一收益率为前提.向客户收取咨询费。
(3)代客理财式。这类个人证券经纪人受投资者全权委托,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主要有投资者提供操作密码或签署委托议两种方法。这种形式一般与营业部有一种佣金优惠或按成交量计提酬金的约定,尤其当客户资金量比较大时。另外,这类个人证券经纪人往往也会同委托的投资者进行某种约定,“期获利分成。
需要注意的是,当具体到每个个人证券经纪人时,其可能会上述三种职能兼而有之。
我国的个人证券经纪人正以各种形式存在并自我发展着,但至今还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法规或制度,对个人证券经纪人的关注仅体现在一些讨论会或研究文章中,没有统一的界定和规范,这就使得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发展比较缓慢,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
二、规范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意义
我国的个人证券经纪人,从无到有,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一起发展壮大,这是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它不会随任何人的臆想而消失,只能继续存在并发挥着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只要我国的证券市场继续向前发展和与国际接轨,对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就是必要的和唯一的选择。
l规范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现实意义。下图标示了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流程中的位置可见,个人证券经纪人是连接投资者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投资桥梁之一,起着专家理财的重要作用。在证券市场发展的韧期,投资品种和投资者都比较少,投资者一般亲自到营业部进行交易。随着证券市场规模和投资者队伍的不断扩大,每个投资者亲自分析市场并作投资决策的成本大大提高,投资效率不断降低。专业的个人证券经纪人具有职业优势和专家理财的水平,能在市场分析、行情预}别、投资计划与决策等诸多方面向投资者提供许多有价值建议,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加入WTO之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与国际接轨,将会出现众多新的证券投资品种和增加许多新的国内外投资者,个人证券经纪人专家理财的服务也就更为重要。
2规范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迫切性
至夸,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法律制度上.我国对个人证券经纪人都没有一个最终或权威的界定,关于个人证券经纪人的制度或管理办法更是一片空自。现实中,个人证券经纪人正各种形式广泛参与到证券交易活动中,有明的,也有暗的,有确实为投资者服务的,也有以代客理财为名欺诈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因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活动具有极大的自发性、模糊性和盲目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是规范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El益成熟,这一问题变的越来越迫切。
三、规范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建议
1实行从业管理,加强行政监管
既然个人证券经纪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职业而存在,规范个人证券经纪人就需要一定的从业管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1998年L2月出台的(证券法)没有涉及到个人证券经纪人,证券监管部门也没有出相关的管理规定。现实中的个人证券经纪人队伍由于无法可循,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坑害客户的事时有发生,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另外,法律责任不明晰,使得出现失误时,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实行从业管理和加强行政监管是规范个人证券经纪人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可采取下面几个措施:
(1)效仿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成立个人证券经纪人协会,实行从业资格注册管理。实施严格的个人证券经纪人准入制度(包括考试和审查)、淘汰制度(包括自然退出和违规取消资格)和年度审查制度,最终达到提高整个个人证券经纪人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的目的。
(2)由证券监管部fl行使宏观管理的职能,出台《个、证券经纪、管理办法》、(个、证券经纪人佣金提成指导意见)、《个人证券经纪、与投资者纠纷处理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制度规定。这样就使个人证券经纪人的法律责任得以明晰,业务开展有章可循,避免丁混乱,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3)注重行业自律制定切实可行的从业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体系。使个人证券经纪人能更好的发挥咨询顾问、专家理财的作用.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通过个人证券经纪、进行证券投资。
2.加强证券交易营业部对个人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我国的证券交易流程,决定丁任何证券买卖都必须通过证券交易营业部进行,因此.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活动和证券交易营业部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投资者是他们共同的服务对象;另一方面.存在利益分成关系。证券交易营业部建立有效的个人证券经纪^管理制度,对个人证券经纪人进行微观管理,也是规范个人证券经纪人的重要内容之一,个人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的制定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关键词:证券投资 预测模型 马尔科夫
DOI:10.3969/j.issn.1672-8289.2010.10.074
1 基于马尔科夫链的证券预测模型
针对中国股市发展不完善的特点,把证券收益率的变化看作随机过程,下面我们给出证券市场的马尔科夫链预测模型,并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组合策略。
1.1 预测模型
马尔科夫过程是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仅与前一时刻状态有关的随机过程。马尔科夫链则是一种时间和状态都离散的马尔科夫过程,其状态随时间变化发生转移的概率构成转移概率矩阵P,经过一个单位时间的状态转移概率构成一步转移概率矩阵P(1)。时齐马尔科夫链的步转移概率满足P(K)=P(1)K。
通过将时间和状态离散化,可以将证券收益率变化过程看作一个实时马尔科夫链。若令状态 (t时刻处于 状态的概率为xi(t)),则:
(1)
对于有限马尔科夫链,若对任意k成立,则此马尔科夫链的转移概率的极限分布是方程组
(2)的唯一解[9]。
(2)
也就是说,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后,证券收益率处于各个状态的概率分布是个定值。
利用历史数据可统计得证券收益率变化的一步转移概率矩阵。根据(1)式预测下一时刻的收益率状态分布概率作为短期持有的依据;根据式(2)确定的收益率极限概率分布表示经过足够长时间后的预期收益率分布状况,可作为长期持有方案的依据。
1.2 证券组合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与相关预测模型,确定企业证券投资组合的步骤如下:
(1)将证券收益率的变动范围划分为n个大小相等区间,构成状态空间;将投资期划分为等长时间段,作为操作周期。运用马尔科夫链模型预测各种证券收益率的变化情况。
(2)剔除期望收益率小于等于零的证券。根据股票收益率现在所处的区间情况预测出下一周期收益率分别处于n个区间的可能性(P1,P2,...Pn,)证券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为:
(3)
若证券收益率划分的第 个区间为(a,b),则。
(3)分配投资额。各证券投资额占个人证券总投资额的百分比记作wi,计算公式为:
(4)
(4)投资组合产生的总预期收益率为:
(5)
若证券收益率数据过分集中于某些区间,需对状态区间进行细分。若有个别数据落在主要数值区域外,可用其本身作为期望收益率,样本空间比较大的时候也可以剔除特殊数据。
1.3 长期持有与短期持有
在以上证券投资组合策略的基础上,将问题分为短期与长期持有分别考虑。无论投资初期的收益情况如何,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后,证券收益率的分布概率极限值可确定唯一解,因此投资者打算长期持有时仅需关注这一极限值;打算进行证券短期持有时则只需要依据下一个时段的收益率分布的预测值。投资者短期持有的投资周期通常根据其自身状况确定;当样本空间足够大的时候,长期持有的投资组合基本不受投资周期长短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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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学生;证券投资:金融理财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一个很证券投资行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股市作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已是众所周知的名词。目前我国证券行业已经走过了20年的发展历程,截至2010年底我国股市市值达25万亿,占gdp总值的62.8%,股民人数已超过1.6亿,占总人口的9%。随着我国人民金融理财意识的不断提高,股市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投资的重要渠道。
自2006年以来的牛市赚钱效应让股民群体迅速庞大,越来越多的高校学生也成了证券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也不乏大量非金融类专业的学生。高校学生投资者在股民群体中有自己独特的一面:入市资金大多较少,学习能力和好奇性强,容易模仿。作为在校学生从事证券投资本无可厚非,但相比金融类专业的学生,他们几乎不具备证券投资方面的基础知识,若未加培训而直接进行实战交易,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亏损。如果能对高校学生从事证券投资进行正确、系统的引导,就可以既培养他们的投资理财意识,又能在资金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通过证券投资获得宝贵的实战经验和可能的收益,从而为培养未来可能的专业证券投资者打下铺垫和基础。
二、股市开户
证券投资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是开户,如何选择证券公司至关重要。老牌证券公司技术实力雄厚,因此客户相对较多,客户服务可能不到位;新生证券公司虽然起步较晚,但是为了吸引客源,极可能开出一些优惠条件和良好的售后服务。高校学生初次股市开户选择证券公司时,可考虑以下两个因素:券商佣金和售后服务。
开户时选择佣金较低的券商是降低股票操作费用的主要方法。券商佣金是在股票交易时产生的一部分费用,它是股民开户所在的证券公司预先设定的,根据不用的时期和不同的交易金额,各个证券公司佣金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开户相对较早,的股民,交易时的佣金也较高。若在2008年开户,各大券商佣金大多为1.5‰;开户的汪券公司成立的越晚,交易时的佣金越低。如在2010年,某新成立的让券公司其交易佣金仅为0.6‰,前后相比佣金差了一倍多。因此高校学生新开股市账户时,要尽量选择佣金较低的券商;而对于已有账户可考虑转户至佣金较低的证券公司,也可以和现开户券商协商申请降低佣金。
选择售后服务较好的券商是提高高校学生证券投资收益的重要渠道。很多券商现在非常重视对客户的售后服务,定期对投资者进行培训,这对缺乏投资知识的高校学生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证券公司良好的售后服务既能帮助高校学生了解证券投资的基础知识,又能帮助他们提升证券投资转行业技巧,从而在实战中规避风险,获得可能更高的投资收益。因此,高校学生在股市开户时,也不能忽视券商售后服务的质量。
三、买卖交易
开户完成后,就可以从事股票买卖操作了。根据自己多年的投资经验,主要探讨实战交易中的划拨资金、选股、买卖等4个重要环节的技巧。
(一)划拨资金。包括转入资金和转出资金。这一环节看似平淡无奇,其实相当重要。首选,高校学生要用“闲钱”从事证券投资,切忌挪用学费、生活费等资金。这样可以避免股票被套时由于急用资金而被迫采取“釜底抽薪”的方式转出资金,从而造成亏损。高校学生使用“闲钱”炒股,可以使自己有更大的周转余地,也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投资的风险。其次,对于已经获得的盈利,建议高校学生在适当的时机从股市转出部分资金套现。股市内的资金,本来就是在盈利和亏损之间来回波动的。股市中的投资者“1赢2平7亏”,对于能盈利的更是难能可贵,高校学生直该如何保住已经到手的利润呢?最好的方法就是当盈利达到一定的比例如10%,就果断把盈利的资金转出变现,及时享受胜利的果实。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把部分盈利转出股市账户后再发生亏损时,损失的金额客观上也减少了。
(二)选择股票。主要包括技术面选股和基本面选股。关于技术面选股的方法较多,在这里不详述。从实际交易中看,建议高校学生从基本面人手选择股票,重点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股票的流通市值和股票筹码集中度这二个方面。
首选,选择公司运营情况正常,业绩没什么大的风险的股票。股票的波动,除了反应资金炒作的痕迹之外,还体现了公司本身的运营情况。而公司业绩的大幅变动,正是我们基本面选股时需要剔除的。对于初入市
的高校学生,可以考虑选取一些公司知名度很高的股票,如五粮液、苏宁电器、格力电器等。这些公司都是行业的领先者,具备一定的成长性,业绩上没有什么大的风险。买人这类股票可以放心长期持有,几乎不必担心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导致股票下挫。
其次,选择公司总股本和流通市值较小的股票。一般选择总股本不要超过5亿股,流通市值不超过50亿的股票。俗话说“船小好调头”,对于流通盘较小的股票,庄家和机构只需要相对较小的资金就可以控盘和拉升,因此股票股性相对较活,股价波动相对较大。而股票的波动程度恰和其盈利空间是密切相关的,大盘股由于炒作时所需的资金较大,相比之下波动性就小的多。
再次,选择股东人数持续减少,筹码相对集中的股票。股东人数持续减少表示庄家和机构在持续的吸筹,当庄家的筹码集中到一定程度时,就可以准备拉升股票了。反之,股东人数有所增加,表明散户开始接盘。对于这样的股票庄家需要进行洗盘才能完成拉升,而洗盘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是一个煎熬的过程。高校学生可以观察股票每季报中的股东人数变化,并结合股票的技术形态,综合判断庄家控盘的程度,争取在建仓或者洗盘的尾声阶段果断买入,从而在时间上达到最高的利用率。
(二)买卖股票。完成了各种分析之后,就需要完成买卖交易了。股票所有的盈利和亏损都在买卖之间产生,如何把握合适的买卖点,对于高校学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高校学生在选择股票买入点时,遵循以下原则通常成功率较高(1)在k线形态形成双底时买入。股票只有当底部牢靠时,未来走势才能稳健。双底形成时间相对较长,庄家吸筹较为充分,容易完成初始建仓工作,因此离股票拉升的时间较近。(2)股票从高位下跌超过40%时买人,前提条件是基本面没有大变化。股票波动同样适用运动学中的惯性理论:跌多了就涨,涨多了就跌。如果公司运营正常,而其股票前面涨幅过大,后期调整自高点算起跌幅超过40%,可以考虑部分仓位买入,抢底抄反弹。(3)股票价格站到所有均线时买入。此时,该股票已经突破了所有重要的压力线,进人中期上升趋势。买入并果断持有这样的股票,可以抓住股票的“主升浪”,实现短时间内可观的收益。
股市中会买的是徒弟,会卖的是师傅。高校学生初次进入股市,缺少实战经验。如果已经持股获利,如何选择卖出时机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里给高校学生以下几点建议,考虑作为实战卖出时操作的原则。
对于已经盈利的股票,需要设定止盈卖出价,股票价格跌倒止盈线坚决卖出。在操作中需要果断的执行此原则,千万不要因为贪婪把已有盈利变成账面亏损。止盈线最低可以设置为成本线之上%2的。对于盈利较多的,比如幅度超过10%,也可以采取金字塔式的卖出,持有的股票每达到一定的涨幅,减少部分仓位变现,遵循这样的原则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对于已经亏损的股票,需要设定止损卖出价。高校学生从事证券投资的第一要务首先是保存本金,其次才是获得盈利,所以及时止损是当账户发生轻微亏损时,保存自身资金的有效措施。如果买入后股票下跌到达止损价位时,应该果断卖出或者减轻大部分仓位,场外观望不进行操作,把损失降到最小。
对于在轻微的亏损和盈利之间来回波动的股票,除了遵循上述两条原则之外,如果其他股票有好的机会,也可以考虑换股操作,再次买入上升趋势明显,拉升幅度不大的股票。
四、其他注意事项
高校学生参与证券投资,除了要考虑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初始阶段投入资金要少,以获取经验和技能为主,以营利为辅。(2)多看少动,遇到困惑时考虑观望,切忌频繁买卖操作。(3)注重趋势,不要在乎短周期的k线形态。(4)保持良好的心态,涨跌平常心。(5)需要学习有关的汪券投资知识武装自己,要有“备”而“炒”。(6)要明白股市只是生活的一部分,决不能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股市。
五、结束语
近年来高校学生越来越热衷参与证券投资,这对于培意大养学生的投资理财意识有一定的帮助。但是“股市有风险”,对于入市不深的学生,高校金融类教师有责任也应该学生进行止确的引导,从而让学生知道股市,体验股市,领悟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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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缺陷。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做法及时推出我国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政策实施后,在不同时期还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证券品种,因而对于1997年之后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税,就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不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文)进行补救,规定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对基金单位是否征收印花税作了说明。因此,我国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从总体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处在探索阶段。
2.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缺陷。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开征的是印花税,从当前实际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税种缺乏独立性。证券交易印花税从收入归属、征收管理方面来看,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是,从有关该税种的制度规定来看,由于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行政法规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通知等政策规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规定的缺陷,因而证券交易税不具有独立性。第二,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交易的A股、B股课征,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征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免税,对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转让和交易,税收的约束几乎处在空白状态。第三,对买卖双方课征,不利于资本的自由流动。第四,税率设置不合理。我国现行证券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双方实行按交易额的0.2%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既没有考虑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也没有适当的减免税规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原则。
3.证券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一是税收负担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等,相比较而言,特区企业比内地企业在税率上更低些,既不统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内部的各股东之间税负也不平等,我国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违背公平原则。二是缺乏避免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机制。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费用扣除。这种做法实际形成了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对股息、红利收入产生税收歧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业的发展,进而从总体上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4.对证券交易的净收益即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不明确。资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净收益,证券市场中习惯上被看作是证券交易过程中因差价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征税不是很明确。《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现行的办法是,对股票转让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优惠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的确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它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明显,它会促使股票投资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机成分,不利于中长期投资,容易引发股市的震荡。同时,国家对企业的资本利得规定也不尽相同,对内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其资本损失不冲减当期所得,而对外资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却暂免征税,并且资本损失可以冲减当期所得,导致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税种设置现状
1.证券发行环节。对于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对于股票发行并不是不征税,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的税目对此已作出了征税规定。例如对溢价发行股票的税务处理,按照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一级市场溢价发行有价证券,由此取得的溢价收入在企业财务上列入“资本公积”科目,不征收所得税。但该笔收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应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对国家发行的公债免征印花税,对溢价发行股票的购买者,则没有征税规定;针对各省的柜台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分别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证券交易环节。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按一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税税率下调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税下调为0.2%,同时规定对债券买卖免征印花税。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作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3.证券所得环节。国际上有关证券所得的税收设置,针对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和资本所得(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分别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中。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的税额,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现行规定如下:一是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取20%的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为合理税负,从1991年起,计税依据改为每年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超过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另外,对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均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税率。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国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4.征收其他税。我国对证券行业内的金融机构还征收其他税,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税率为5%,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相关的证券营业税。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1.建立系统和健全的证券税收制度。尽管我国目前证券税收政策目标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却是单一的,主要是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替其他税种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证券税种和税制,实现政策工具的多元化。这是因为:一是为了实现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多重政策目标。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在调控市场及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国税制结构变迁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制结构将实现由现行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逐步转向以所得税为主。此时,所得税无论在收入总量,还是调控作用方面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相适应,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工具也将由现行的主要依靠证券交易印花税转变为同时依靠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遗产和赠与税等多税种,因此,我国税制结构的变迁也要求构建系统和健全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
2.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办法。一是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确立为独立的税种。虽然就实质而言,我国当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其法律依据不足,而只是作为印花税的特别税目得以确立其法律依据仅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和体改委联合的公文,这与我国制定税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过授权,由国务院颁布一些补充规定,以此来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级次,将其真正确立为独立的税种。二是按证券品种和持有时间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结构政策。至于各应税品种税率的高低,应根据其预期收益率和流动性来确定。同时还应根据投资者持有证券品种时间的长短,分别设计不同的税率,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高,这样有利于提高证券品种的流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三是实行单向征收,将纳税人确定为证券交易的卖方。当前的双向征收,提高了有价证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国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情况下,对组织财政收入、打击投机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实际来看,这种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从理论上分析,仅对卖方征税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投机,这也是实践中多数国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力争避免重复征税,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西方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一是实行扣除制或双税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国为了减轻重复征税,规定股东每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双税率制又称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部分减轻了重复征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实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当股东个人获得股息或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这笔收入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或红利收入不作为个人的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希腊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采用这一做法,它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在我国,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还能与国际常规接轨。免税制虽然可以做到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但势必减少财政收入,在目前我国财政拮据的情况下不宜采用。
4.统一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我国股份制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平,其实质就是对上市公司实行税收优惠。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基础,而且能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到资金,因此,理应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对其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势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种以减少国家收入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内部转机建制的政策,可能使这些企业缺乏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内在压力,实际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时对上市公司减免税,对非上市公司是极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经营基础和上市融资已经为这些公司提供了市场竞争的优势,若再加上税收优惠,就会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处境更加艰难。从国家宏观政策角度考虑,优胜劣汰只能通过促使企业内部的优势得到真正发挥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杀富济贫”的政策来实现。因此,国家应该执行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改变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及各上市公司之间税负不公的局面,这样才能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公司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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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perficialAnalysisontheTaxPolicyofOurStockMarket
OUYANGHua-sheng
(FinanceDepartment,NanjingAuditInstitute,Nanjing210029,China)
Abstract:Ourpresentstockmarketbeingasthestamptaxofthestockexchangehasplayedacertainroleinorganizingfinancialrevenue,regulatingthestockmarketandcontrolinganexcessiveinvestment.Buttherearesomeweaknesses.Therefore,collectionwaysofthestamptaxofthestockexchangeshouldberegulatedfurther,asetofsystematicandsoundstocksystemshouldbeestamblished,doubletaxationofpersonaldividendanddividendfromthebusinessandstockholdersshouldbeclearedup,andthepolicyofbusinessincometaxofthequotedcompanyshouldbeintegrated.
这个时候中国股市如果被摧毁,那么对中国经济无疑是严重打击。我们必须要意识到:任由股市如此下跌,不仅意味着资本定价的严重失败,而且必将使中国资本市场蜕变为国际金融列强手中的玩偶,变成洗劫中国国民财富的工具。
为什么如今的中国股市重要性远超以往任何时期?
因为,中国正在经历一次重大的经济转型,这个转型时期的经济风险大过以往30年任何时期。
此时此刻,如果我们失去了股市的支撑,而错把银行融资当主力,那中国经济风险将被无限度放大,危机非来不可。
我们必须意识到中国股市在当下经济环境中的重要意义!
去看看美国吧,如此巨大的一场金融危机之下,股市虽也有过大跌,但其恢复的力度和速度举世无双。
为什么?因为美国人知道资本和资本定价的重要性,更知道:越是债权市场风险巨大,越需要股权资本市场去支撑、去应对巨大的经济风险。
但我们呢?明知巨大的经济风险来袭,却一味放大信贷风险,而对股市却采取抑制政策,并试图以此去防范热钱,放弃了金融危机带给中国的、巨大的资本机会和转型动力。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我们痛心不已的事情。
我们看到的结果是什么?中国股市有可能被彻底摧毁。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结算资金监控中心的数据显示:去除B股、融资融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业务的交易结算资金,代表了个人证券账户和直接入市的法人证券账户,6月份的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已从6月初的8103亿元降至6081亿元,净流出1961亿元。
更可怕的是:在A股市场大量失血的同时,一些证券营业部开始出现数量远超以往的“销户”现象。
什么是“销户”?就是投资者彻底离开股市,把开立于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账户撤销掉。
销户,对历史上所有中国股市的建设者和推动者而言,是何等“扎心”的字眼。
因为他们都知道,如果投资者“销户”成风,中国股市将被彻底摧毁!
因为他们都知道,股市是以投资者为基础的市场,没有上市公司马上就可以有,但没有投资者一切都是瞎扯!
因为他们都知道,如果中国没有了股市,中国市场经济的推进将失去重要动力,中国经济转型将变成空话!
因为他们都知道,股市像今天这样的下跌无异于“股灾”,那是一个经济市场化国家的重大经济灾难。
论文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一、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其政府都无例外地利用证券市场为人们提供筹资和投资场所,充分利用有价证券融资特点,集中社会资金,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由于证券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利用税收手段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进行调节,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税收对证券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
通过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法等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达到促进或抑制证券市场的目的。如果对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收益免税或减税,对公开上市证券投资的个人或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实行低税率,能起到鼓励个人或法人购买证券的作用。从证券发行角度来看,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或在税后支付,对证券供给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就可将它计入成本,在筹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相同情况下,企业就会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增加证券供给。从证券转让角度来看,如果证券交易的税负较重,投资者宁可长期持有,减少转让频率,从而减少证券的供给。相反,证券的供给就会增加。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调节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
(1)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1990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在股价暴涨时,为适度调节炒股收益采取了向卖方征收6‰的税收。后来,参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国印花税法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1年上海参照深圳经验,对股票交易课征了3‰的印花税。1992年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从而建立了我国股票交易的税收制度。
印花税是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立书据,以及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可见,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是不科学的;再有,我国利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且对证券买卖双方都征收3‰的税,不利于国家利用税率作为经济杠杆,抑制不法分子投机行为,规范证券机制顺利运行。因此,我国应停征印花税,采纳国际通常做法,征收证券交易税。
(2)1994年国家宣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对证券投资征收的税种只有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是股息、红利征税)和印花税,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发挥调节资金流量和证券结构的作用。
(3)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仅规定了对企业债券所得利息征税,对各种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并且允许企业将贷款利息列入成本,贷款与国家银行或储蓄于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税的内容。对从事国库券交易所获得的增益及国库券交易行为也都没有纳入税收政策中,使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对金融资产多样化也同样缺乏适当的引导。
(4)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对股息、红利征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课征;对股息、红利的征税没有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衔接,出现重复征税。实际上,股东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企业税后纯利的分配,但按现行税法规定,股东在取得这部分收入的同时,还应再缴纳所得税,这显然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国际上证券税制,我们发现各国一般通过征收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这几种手段来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试分述之并提出针对上述我国有关问题的建议。
二、证券交易税
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既然是交易,就应与一般商品流转一样课税;有的国家则从鼓励资本流动的角度出发免予课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征收证券交易税。在日本,有价证券交易税是由资本利得的形式转化来的,原来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额的5.5‰降至3‰,可转移公司债券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转让税收则从原来销售金额的2.6‰降至1.6‰;在韩国,对股票出售者按销售额的0.2%征收证券转让税;我国台湾从1987年开始开征了证券交易税,税率为6‰;新加坡、泰国等一些国家则对证券转让者征收印花税;在英国,对证券购买者征收1%的交易税;在德国,对交易双方征收0.8%的交易税;美国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开征证券交易税,目前业已停征。
可见,证券市场发育初期,各国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征收交易税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税都存在过较长时间,如美国、英国等,只是近几年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逐步取消。目前发达国家多采用证券交易税名称(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
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针对这种情形,有关专家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税,认为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和合理监管。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认为我国应停征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债券,都应征税。各国开征证券交易税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采用复合税率,即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规定不同的纳税比率,股票交易投机性大且收益也大,债券交易投机性小收益也较小,因而股票交易税率要高于债券交易税率,股票交易税税率可考虑定为2‰,债券税率为1‰。纳税人既可以是经批准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证券交易税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
三、证券交易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因其收入的数量和在财政税收政策中的意义被誉为“税中之后”。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最早是1799年在英国产生的。从各国所得税法的理论和实践看,应税所得可界定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时间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从总体上可概括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五类。财产所得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所得和动产所得,另一类是因财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余收益,这类所得通常称为资本利得。当股票转让时,转让值与持有值会发生差异,当转让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时,便产生收益;反之,出现损失。从税收理论上讲,对收益征税属于所得税范畴。但它是否是一种盈利。如果征税,是征收“普通所得税”还是“资本利得税”?目前除马来西亚、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征收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但对其征税的具体规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在税收结构中没有单列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课征所得税。
有的国家在税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转让证券增益属于资本利得范畴,与普通所得税一样征收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美国、英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澳大利亚即如此。如美国规定将其与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一并列入资本利得课税,并依其持有期间长短分为长期资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率设计上,个人长期资本利得视同一般所得,税率为28%,短期资本利得为38.5%。此外,如果长期与短期资本损失大于资本增益时,其损失可全部冲抵一般所得,但减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日本对自然人取得的这部分资本利得采取两种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任选一种:一是在取得销售收入时按销售价缴纳1%的税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纳税申报时按净资本利得缴纳26%的所得税,对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预提税。法国对个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中超过28.1万法郎的部分征税,税率为16%,对公司则分短期(2年以内)、长期分别征42%和15%的资本利得税。
还有一些国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倾向于把资本利得和经营利润等同起来,而对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税收征免规定。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将逐步高。美国著名现代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对近40个国家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结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正相关。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增长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相应下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将相应上升。从我国现实看,近几年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递增50%以上),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我国目前已具备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份课题报告显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尚不足总人口的1%,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亦不足1%,远远低于世界各国平均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的收入会朝多样化、复杂化、多渠道的方式发展,可以将资本所得、超劳动报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纳入征收范围,以拓宽税基。
我国要不要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始终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
赞成说认为:(1)从税法理论上讲,居民和企业的这部分买卖价差收益应作为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税;(2)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国家理所当然地要利用税收杠杆来缓解收入分配悬殊的矛盾,缩小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两极分化的消极作用。
反对说认为:(1)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由于资本利得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风险,降低了居民投资信心,因而不宜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2)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具体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开征,不仅增加课税成本,而且还可能出现大量逃税现象,最终导致税收调节目标的失败。
我国目前没有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项,有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问题,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外延上大大扩展了原个人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资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仅包括因现金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且还包括了个人因持有实物债权而取得的这类所得。为了适应我国股份制和证券业的发展,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对”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船等所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
笔者认为应完善企业证券交易所得税,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顺应国际潮流,符合所得税原理,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宏观调控证券市场的能力。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对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导投资结构合理化,防止大户操纵证券市场均有积极功效。
现在我国试点开征对全社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股票)行为一直免征营业税,促进股市造就出的百万、千万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对所得税不征收,这种影响是负面的。从税源的角度看,个人证券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税源。美国证券行业吸引的资金约占全国资金三分之一,银行业占三分之二。如果将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发展来比较,可以看出证券交易行业的发展加速度更快。我国证券业资产总额中的个人资产,高的时候可能达到7500亿,少的时候也会在3800亿元。银行资产总额虽然更大,但总体经营效益不好,信贷资产形成呆帐过多。相比之下,证券交易的收入是现货交易,即时清洁,记录完整,电脑处理业务的自动化程度高,所得税计算和操作比较容易。
征收股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最大顾虑是影响市场的个人参与。个人股民的资金与银行的个人储蓄有直接联系,个人储蓄多,银行贷款增多,反之,个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银行储蓄就要下降,银行工商企业贷款就相应减少。从国家金融市场总额来看,此消彼涨,此涨彼消,只是不同市场不同资金的转换。另外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种所得税,参与证券交易的“股民”不会超过1500万人口,占我国总人口不到1.17%,对全国经济影响不大,不象银行个人储蓄那样大众化。
股票投资正日益成为个人证券投资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国股市尚不规范,多数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赚钱的动机极为强烈。在投资回报方面,他们更热衷于送红股、股分拆细甚至配股,而不是实实在在地派发现金红利。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已逐渐转化成对新增股分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通过抛出股票获利。可以说在我国,股息红利与股票转让收益相比,在多数情况下是微不足道的。
从现阶段看,我国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外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一是随着多年来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税收知识的广泛普及,公司纳税意识已有很大提高,随着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公民对税收的心理承受能力进一步加强,不至于排斥和抗拒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二是经过20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稳步推行的税收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为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科学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三是从1999年10月1日对居民身份实行终身号码不变制,以及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存款实名制,是科学地掌握纳税人收入来源,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国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进一步健全,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亦有利于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这个国际化税种的征收。
当然,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相对较低,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但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历了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构建证券交易所得税时要立足于现有的条件,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由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是一种不能预期的利得,其出发点是投资,如果滥加征税或税负过重,将导致对原有资本的剥夺,所以,国际通常采用低税率的资本利得税,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刚起步,急需国家扶持。因此,其税率要从低,并规定一定数额的免征额,我们可以考虑把其税率定为3%。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应把长期投资和“短线操作”区分开来,对其分别适应不同税率,以达到鼓励投资,制约投机行为的目的。
第二,由于证券资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膨胀的因素,它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卖国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实际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应规定凡是年从事证券交易收益在3万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国立法皆规定了纳税人在纳税后的一段时期内,如证券交易出现亏损,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抵免,返还部分税金。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采纳这一国际惯例,对于证券市场健康发育具有积极作用。
四、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
综观各国所得税法,公司与自然人无不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股东是否还要纳税。
对此,各国所得税法实践中曾经有基于两种不同理论。
一种是“法人实存说”,该理论认为,法人是一个独立于它的股东而实际存在的经济实体。对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税,对股东的所得,向股东征税,是两个不同纳税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国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们对法人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
另一种是“法人虚构说”,该理论认为,法人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构物,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美国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课税的。
随着各国所得税法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法人和股东双方分别征税,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财政利益之所在。各国逐步折衷调和而趋向大致统一.即对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取得股息的股东,原则上将从法人已税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计入总所得予以课税,但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消除或减轻对公司股息重复课税因素。
证券投资所得税是根据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来征收的。由于证券投资所得税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各国几乎都利用它来调节投资者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证券投资所得予以征税,但各国征税方法不尽相同。
美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对公司所获得股息、红利,则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列,计征公司所得税。据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0条规定,相对于工作收入的是资金财产收入,这是来源于资金财产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类,其中包括盈利来自于参与资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经济团体,如股息,红利。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应当允许股份制企业扣除分配的股息,仅就余额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由于对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而产生的重复课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