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 15:55:2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专业建设工程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工程名称: 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 计证书等级: 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 费 用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_____ 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计 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____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 计 ______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 %,计___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全套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 %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9.1.2、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年。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处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 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 裁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__份,发包人 __份,设计人 __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6-0041-02
专业学位是相对于学术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学术性与职业性紧密结合,获得专业学位的人,并不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主要从事具有明显职业背景的工作,如工程师、医师、教师、律师、会计师等。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概况
西方很多国家在专业学位教育上起步较早,发展迅速。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最发达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规模不断扩大,种类不断增加,已经成为美国研究生教育的主体。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层次与学术型研究生学位层次对应,分为专业硕士和专业博士两个层次。20世纪90年代,美国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人数已占整个硕士学位获得者总人数的55以上。哈佛大学2001~2002年度授予学位总数6791个,其中学术性学位2438个,占学位总数的36%,专业性学位4353个,占学位总数的64%。从美国社会来看,很多行业把硕士专业学位看做进入行业、个人发展提升的重要依据,尤其在工商、教育、工程和护理等领域。在英国,硕士和博士层次也都按研究型和专业型两个导向来培养,根据英国教育统计机构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8年期间,英国每年授予的课程型研究生学位(专业研究生学位)数占授予研究生学位总数的比重平均为75%左右。
二、我校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管理工程专业硕士培养方式及管理体制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大连理工大学和企业联合培养。学部选择一批知名的、有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关企业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基地及生源单位。先后在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直营总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企业实训基地7个。实践基地的运行由学部与企业双方共同管理。双方协商成立基地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基地的运行,协调双方的合作。双方分别指定一名实践基地联系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负责具体联络工作,项目联系人负责定期交换信息,沟通和协调双方关系。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一位来自学校,另一位导师为企业与本领域相关的高级工程师。通过半年的研究和实践,目前已经建立企业导师队伍16人,其中全部为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其中4人为博士学历,10人为硕士学历,2人为学士学历。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充分发挥本学科点以导师(组)为主体的学术群体的整体优势,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硕士研究生创造性思维能力培养的学术氛围;同时,通过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参加工程实践,结合导师的科研课题、科技项目以及企业的研发课题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等,培养硕士研究生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导师(组)负责工程硕士的日常管理、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制订和调整硕士生培养计划、组织安排开题、指导科学研究、工程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研究生院、学部、企业三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全面负责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管理以及学位等各项工作。项目管理专业所在的建设工程学部建立以研究生教务工作办公室为主。三级管理贯穿整个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为了规范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学部、学校及联合培养企业签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点的三方协议书,用以约束和规范工程硕士的培养,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学校、学部及校内导师(组)应积极同培养企业、企业指导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工程硕士培养过程的动态管理,形成学校—学部—企业—工程硕士的完整信息管理网络,保证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学和实践活动高质量、顺利地进行。
三、我校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管理工程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标准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以应用研究为主,侧重其解决工程中关键技术难题及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培养高端实践性工程“精英”人才为目标,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学位论文工作需要依据硕士研究生的工程实践背景,以拓宽其专业基础、培养其全方位的工程能力。学部一直根据企业对于工程硕士专业需求完善培养计划,各环节严格把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需完成不少于两万字的学位论文,并按照学部要求对论文进行,重合率大于等于20%的学位论文,填写《建设工程学部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审定意见表》,经导师审定签字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二次、审定,重合率满足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后方可参加答辩。经过二次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学位论文,不能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半年内完成论文修改,经过、审定、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首先对审定意见表进行审核,确认学位论文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在评定学位论文时,首先对学位论文审定意见表进行审核,确认学位论文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定讨论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实践,与解决相关领域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实现企业进步和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选题既可以是应用基础研究中的实际问题,也可以是高新技术和重大工程技术的开发研究。论文选题需经导师(组)和联合培养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及技术部门确认,认定为实际项目课题方可开题进入论文研究工作,以保证课题的实用性等。
关键词:名校建设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3-0076-02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在从依赖资源劳动力向依赖创新人才转型,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高校培养大量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亦针对经济转型历史背景下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进行了具体战略部署,即“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以上文件的提出可以看出,深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稳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当前高等教育所面临的迫在眉睫的问题。济南大学作为山东省“名校建设工程”首批立项建设单位,力争建设成为服务于山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够支撑现代产业体系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作为济南大学“名校建设工程”中山东省财政重点支持的十个专业之一,济南大学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近年来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建设等各方面都逐步成熟,但是对照社会人才需求现状及发展趋势,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仍需进一步切合新时期人才培养需求,明确人才培养定位,明晰自身所承担的人才培养任务和职责,全面深入地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
一、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济南大学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作为山东省品牌专业,2012年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的专业评估。多年来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秉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宗旨,通过建立严格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质量标准和监控措施,有效保证了专业教学质量;通过专业基础与通识教育的结合,工程教育与创新教育的结合,学生的人文与自然科学素养得到提高,基础知识得到夯实,工程能力、实践能力得到强化,创新思维得到激发,培养质量逐年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名列学校前茅。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日新月异的人才评价标准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尽管济南大学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在十余年的建设中做出了较大成绩,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建设等各方面都逐步成熟,但是对照“名校建设工程”人才培养目标及社会人才需求现状,人才培养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人才培养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照社会发展,多元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尚未形成,人才培养模式尚需完善与拓宽;对照行业发展,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特色人才培养模式尚需进一步建设,以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行业需求。
2.实验、实习、实训课程体系建设有待于改革和创新。教学基础条件有待进一步加强,已有实习基地以工程施工与运营管理为主,设计咨询类基地较少,不能完全覆盖专业领域;多数实习基地仅具备参观实习的单一功能,学生实训、在岗实习等其他功能尚需进一步拓展。
3.产学研长效运行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校企合作平台搭建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学生参与产学研比例尚显不足,缺乏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的有效保障机制;教师、学生服务社会意识、参与能力有待提高;学生科技创新实验平台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
针对济南大学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山东省“名校建设工程”背景下的人才培养需求,济南大学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在山东省品牌专业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多渠道、多层次、多模式”的人才培养新模式。
1.创新人才培养模式。①结合专业特点,以卓越工程师培养模式为依托,强化学生工程实践能力。以卓越工程师培养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工程教育的经验、方式、方法,构建“1+2+1”学程体系,培养人文素质与科学素养深厚,基础扎实,实践与创新能力强,能够胜任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工业给水排水工程、水污染控制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德才兼备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通过1学年的基础课程学习,巩固人文与自然科学知识基础,深化专业基础理论功底;2学年的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程,构建专业知识理论体系,理顺工程设计思路;累积1学年的实习、实践环节培养工程设计、图纸表达能力,组织管理与沟通交流技巧。尝试校企联合培养模式,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通过理论授课、技术讲座,指导实践与科技创新等方式参与到人才培养过程,进一步丰富学生的工程实践经验。②结合就业与职业生涯发展需求,以双学位培养为特色,实施复合型人才培养。继续探索“工学+管理学”双学位培养的新模式,培养在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工作中懂技术、会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以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育为基础,强化工程管理能力的培养,针对学生进行工程师基本训练的同时,掌握管理学相关知识,提高综合能力。③结合行业发展的国际化趋势,以国际交流与访学为纽带,拓展学生国际视野。邀请国外优秀教师来我校客座讲学与交流,同时选派我校教师和管理人员赴国外学习与进修,拓宽视野,了解、学习和掌握国外先进的教学与管理理念与方法,促进师资与管理队伍国际化建设进程;与国外高校广泛接触,开设双语教学课程,为学生提供专业交流机会。
2.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充分分析研究专业群内各专业的密切联系,联动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优化通识教育课程体系,夯实学生人文知识理论基础;创新特色专业知识理论体系,提高工程素质和专业综合实践能力;重构实践、实训与创新课程体系,打造优质的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平台;增设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等综合课程体系,适当强化设备、仪表与自动控制教学,促进学生知识体系的多专业融合。
3.强化课程建设。坚持“分阶段、分层次、分类别”稳步建设的原则,以精品课程建设为标杆,大力加强各层次、类别的课程建设工作,带动专业群内密切关联课程的建设。以《水力学》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为核心,带动核心课程的精品化建设,使专业课程建设水平达到新的高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建为校企合作课程,实行校企双方教师共同授课模式,充分发挥双方教师的优势,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优良工程素养;适当引进国外优质课程资源,开展双语教学课程,在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基础上,提高专业领域的涉外交流能力,拓展国际视野;依据专业知识体系,围绕精品课程组建课程群,构筑“科学性强、适应面广”的课程群体系,完成课程群的整体融合和规划,形成教学目标明确、层次结构合理、教学重点与特色突出的新体系,带动整体教学水平进一步提高。以济南大学课程中心为平台,把专业核心课建设成网络课程,为学生提供自由的交流平台及丰富的学习资源。
4.深化教学模式改革。深入开展以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与实践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改革工作。以教学研究立项方式,鼓励教师以课程为基本单位开展教学模式改革工作,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内容与特点,以复合型应用人才培养为基本目标,围绕教学方法、知识结构、考核方式等内容进行改革尝试。在教学内容的精练、整合,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运用,能力训练方式的研究,教学评价与考核体系的建立,校企合作授课机制的开展及研究等领域,全面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减少验证性实验比例,增加设计型、综合型实验比例,开发创新型实验”的实验教学改革思路为指导,加强实验教师的培训力度,扩大开放实验室的力度,进行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实验教学模式改革;为适应社会需求,提高教材的专业针对性,组织学术水平高、工程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课程教学中,突出实践性,兼顾适用性,相关教材的编写工作,满足特色培养要求。
5.完善产学研机制体制。以科研工作为先导,构建完善产学研组织运行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制定并完善产学研基地管理、教学质量保障、基地教师聘任和管理、产学研人才评价与管理等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科研平台发展的良性循环;畅通校企合作渠道,依托科研平台培育校企合作平台,使企业深度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建立科研成果的应用转化机制;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产学研平台建设,强化学生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既是高等教育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综合性改革项目。为了适应社会需求,培养大量优秀人才,需要坚持开展深入扎实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和改革试验。济南大学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将在山东省“名校建设工程”政策、资源的强有力支持下,全面开展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优化,力争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国家进行工程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监控威慑作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利用计算机自动化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现代通讯技术等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所属各部门的检测业务进行综合管理,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整体运行提供全面、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伴随着近年来检测报告为建设工程质量提供判定依据的重要性被广泛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中越来越多的检测机构逐步认识到信息化管理在提升其检测工作质量中的重要性。
1 信息化管理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的实践应用
1.1 信息化管理方法的运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可靠性。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任务是向社会出具准确、客观、真实的检测结果,为建设工程质量的判定提供重要的依据,其最终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数据是评判建设工程内在质量好坏的最为基础的依据,检测报告不仅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用,也对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重要作用。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鉴定、仲裁机构也需要采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当前国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仍然存在着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中时有弄虚作假,试样做假、漏检、少检的行为发生,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市场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能力,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就势在必行。信息化管理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使检测数据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检测对象的实际状况,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基础性技术作用。
1.2 运用信息化管理方法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通过信息化管理方式,依靠管理信息系统高效、方便的管理功能,能够有效地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具体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2.1 通过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检测报告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供全面的基础性技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既是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也为各方进行质量控制、纠正偏差、分析质量事故原因提供了重要信息,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了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检测数据的科学管理。
1.2.2 检测数据报告信息化管理可以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控制中的一项行之有效的的监督手段,一方面维护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检测数据的客观全面性,遏制和杜绝施工单位随意抽撤不合格报告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质监人员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的质量信息,对工程质量进行动态化监督管理,有效促进参建各方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信息化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整体的信息化程度偏低。目前国内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在一些局部的检测技术处理上较好地应用了计算机技术、感应技术和数据分析技术等信息技术,在检测信息管理方面则一直停留在较低的层次,绝大多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还只是简单地利用文字处理技术,既不能对检测数据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更不能让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部门的人员及时而全面地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管理不到位也使得个人经验对检测工作质量影响很大,严重阻碍了检测工作质量的提升。由于大部分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还没有采用自动采集处理,没有形成完整、统一、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平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得到在建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数据,导致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难以全面到位。
2.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有信息管理人员综合业务能力较为薄弱。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内部,无论是专业技术人员还是信息管理人员都普遍缺乏现代信息管理专业知识,尤其是信息管理人员对相关检测信息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内复合型人才的明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也不利于检测信息资源的深度挖掘和利用。
2.3 国内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国内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正在运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也普遍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2.3.1 各应用系统大多是独立开发,低水平和重复开发现象严重,造成资源浪费,甚至一些早期采用FOXPRO或VFP等普及性平台所开发的非专业性软件也被应急使用,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必然要更换系统,造成浪费。
2.3.2 没有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规范,各应用系统之间没有接口,数据不能共享,形成各应用系统之间、应用系统与试验机自动采集系统之间的数据障碍,造成数据管理不规范。
2.3.3 没有建立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平台。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提升方法
3.1 加快转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内信息管理理念
3.1.1 首先,在检测行业中树立“前端拉制”的信息管理理念,即从检测信息收集环节的源头开始,实施主动、有效的管理。应将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等基础性工作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各个相关业务环节,且在工程起步阶段就展开检测信息的采集、开发、分类工作,减少后续的重复性劳动,最大限度提高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内部的信息管理效率。
3.1.2 其次,在检测行业中树立“信息再造”理念,充分发挥检测信息资源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中的使用价值。传统的信息管理理念忽视信息资源潜在价值的发掘工作,一旦工程项目完工,检测信息数据和报告大都束之高阁,造成大量检测信息资源的严重浪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充分发掘检测信息资源的潜在价值,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3.2 建立标准化、实用性、先进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结合检测机构自身的基本管理要求,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成熟的检测机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运作管理模式。
3.2.1 标准化。将程序化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章制度融入系统,使各项工作规范、科学,将有关标准或规范中的计算公式和处理方法以程序的形式存贮在计算机中,根据检测数据自动生成检测报告。
3.2.2 实用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信息化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全面改善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检测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其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在建设过程中应该密切结合检测机构自身的业务范围,将其业务流程和管理要素都得到具体的落实和体现,并以最为简洁实用的操作方式来实现。
3.2.3 先进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在建设工程中应当采用先进成熟的信息技术,在系统设计上充分考虑到系统的开放性,确保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能够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业务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
3.3 大力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而言,加强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是促进我国质检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检测信息技术的运用能力以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操作能力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为了全面提升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整体水平和工作质量,应将重点放到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方面。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复合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来解决:
关键词:建设工程 档案管理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工程档案是指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安装、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载体材料,它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档案资料,是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原始、真实记录。对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和维护,以及对新建工程的准备等,都具有重要的利用价值。
一、建设工程与档案管理关系
1建设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远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建设工程档案就开始产生并积累了。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决策、审批、确立过程的真实记录,是项目经费落实和项目具体实施的根本依据。项目概要设计、招投标都必须以立项文件为依据。而项目预算、概要设计、招投标产生积累的文件材料又是项目勘察测量、详细设计的依据。也就是说,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已经有大量的文件材料形成了。如果把这个文件积累过程从建设工程中剔除,建设工程是根本无法成立的,也是无法开展的。即使是在施工过程中,文件材料的产生与具体施工进程也是不能割离的。在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砖块等使用前,必须要进行送检,只有检测合格才能使用,这些检测文件材料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在建筑材料使用过程中,应该根据指令实施,如用什么标号水泥,怎么配比,用量多少等,在实施过程中还有监督记录和检测记录,出现了问题还有调整指令和变更说明等等。
2建设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反映
建设工程质量最初是一个生活化的概念,是一种感受性评价,是对建设工程性能、品质和安全的综合性表述。但随着建设工程项目广泛实施和现代科学管理思潮的发展,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严格定义,即: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它包括:适应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与环境协调性六个方面。特别是随着量化分析和精细化管理的推动,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一系列精确的评价体系。当我们的评价有感受性的经验模式上升到以数据和现状图纸为依据的体系化模式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评价就不在是以工程现场看看就行了,而是以建设工程档案为基础,以指标量化统计分析为手段,进行综合测评了。实际上,建设工程档案直接反映了建设工程质量,我们应以建设工程档案为重要依据全面评价工程质量。
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工作职责划分不明确,工作中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工程档案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工作,要求条理清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由于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不全或专业分工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管理城建档案时出现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的现象。出现了问题互相推诿,谁也不承担责任。有些档案管理人员业务不熟悉,没有认真地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城建档案管理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既需要管理人员懂得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还要懂得档案管理方面的知识,二者兼备,缺一不可。我们的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学习,掌握好系统的城建档案管理知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开展好各方面的工作。而管理者应按工作流程,按每个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特长来进行合理分工,理清职责。做到既分工明确,又互相配合 ,做好分工与协同的统筹。
2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施工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是负责收集工程档案资料的一线人员。他们工作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工程档案的管理水平。但施工单位人员流动大,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有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施工单位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等导致诸多问题。这就要求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进行约束,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档案员、资料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应的资格资历或者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的城建档案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3工程档案资料收集不全
工程项目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即从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设备选型、采购、安装、运营、维护到最后报废的全过程。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始终贯穿这一过程,做到记录真实,齐全。经验表明,工程前期的资料、监理资料和施工资料收集不完整、不齐全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前期资料,立项之初,人员不到位,资料遗失现象比较严重。监理和施工阶段相对较好,但缺失也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管理法规多止于工程竣工,对于工程后期的运营维护基本没有相关政策法规,因此工程后期档案资料管理只停留在运营单位层面,运营维护单位根据所需自行决定档案资料的去留。某些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也会出现重视施工资料的收集,轻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和监理资料收集的现象。
这些容易缺失的资料包括:
(1)工程准备文件,例如工程征地文件、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工程的项目建议书等
(2)工程设计文件,尤其是初设文件,包括初设和扩大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书等。
(3)工程施工文,如开工批复,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4)监理文件,有的监理月报、季报缺失等。
(5)运营维护档案资料:小型技术改造升级资料、设备维护资料等。
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是贮存工程信息资源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档案管理其他业务环节的基础,必须从各个环节加强这一基础且重要的工作。
4工程档案整理不规范
工程档案整理工作就是要把零散的和需要条理化的资料进行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之系统化、有序化。工程档案整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档案的利用,在档案管理环节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整理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如文件材料编目不规范,不按专业进行组卷,排列顺序不正确,次序混乱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档案管理专业人员精心立卷,确保案卷质量,在整理过程中做到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对现场资料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指导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系统性完整性。定期组织检查验收,确保整理质量。
5工程档案电子化水平极低
在我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至今还没有建立一个达到数据交换的机读目录档案系统,档案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形式各行其是,层次不一,规范性、开发性、服务性、共享性较差。没有统一的利用平台,档案只会成为历史文物。另外,工程档案电子化技术规范工作尚无统一标准,仅着眼于某一个馆或某个专业系统,无法全面实施。还有档案信息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尤其是施工单位档案、信息处理复合型人才就更奇缺。这些都严重影响工程档案信息的共享借鉴利用。
工程管档案信息电子化的建设和实现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但是档案信息的电子化是未来档案管理的发展方向。数字时代的大势所趋,档案馆室不可能独立其外。不过我们应当认识到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建设和发展是分阶段的,其过程也是漫长的。
三、对策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操作性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建立、完善自上而下的法规、规范体系,是保障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陆续出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有法可依。但如何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与之配套。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出台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各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提供政策保障。同时加大对城建档案管理者和施工企业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强化职能,分清责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处,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加强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纳入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并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为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齐全、真实,必须将建设工程档案整理报送纳入规划或建设施工许可程序和工程质量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在与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城市建设档案馆对该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档案验收合格,由城建档案馆发放《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工程质监部门凭证予以办理工程质量备案。这一作法目前在全国许多省、市已经实行,效果较好。
建立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明确由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负全面责任,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建设工程档案承担相应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严把合同关,建设单位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形成并应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的内容及整理要求,确定竣工图的编制责任及相关费用,在条款中要明确建设工程档案的相关违约处罚。
3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督促和指导,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实行超前控制。建设工程档案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是工程质量的可靠依据和真实鉴证。鉴于建设工程档案的重要性及目前社会上对该项工作还认识不足,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在宣传上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展览、刊物、会议、培训等,有针对性地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宣传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扩大影响,提高档案意识。其次,应提高主动服务意识。作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深人基层,掌握建设工程进度,了解建设单位的需要,切实帮助建设、施工等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4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由于工程建设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档案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建设工程档案质量的好坏,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事业心、业务精、技术强的档案专业队伍至关重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编制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档案意识,重点讲解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竣工图的编制方法、建设工程档案的分类及整理方法; 其次,建设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也应加强自身建设,参加上岗培训,自觉钻研专业业务以胜任本职工作。
5成立城建档案服务中介机构。针对目前不少建设单位缺少档案专业人员,无力整理、编制合格的工程档案的现状,建设单位可聘请城建档案服务机构代为编制,实行有偿服务; 城建档案服务中介机构应配合城建档案馆档案业务工作。这样既可满足部分建设单位的需要,又可弥补城建档案馆的经费不足。
6加强监督检查
工程档案的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健全相关检查机构,配置人员,组织监督、检查工作,按程序办事,认真负责。对在工程档案工作上操作不规范的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随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真切的起到监督、检查的相关作用。要做好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需要工程档案的管理部门与工程建设单位的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全力沟通,更需要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各部门在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应做到:提前介入、全程参与、确保质量、有效落实、加强培训。只有秉承着这样的工作原则,并将上述制定的相关措施切实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所应有的价值。
7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效率
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要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适应工程项目现代管理模式,探索档案信息资源体系,根据建设工程和单位信息化管理实际情况,使用档案管理软件,实行工程建设档案网络远程传输、查阅、保管,使电子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建立和共享电子档案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效率。
结束语:
工程档案管理要把工程档案的质量视为工程质量管理同等重要来抓,搞好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一定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的质量,在促进企业自身现代化管理的同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和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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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玉山;;论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J];山西建筑;2008年28期
[3] 李镝鸣,马建莫;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的对策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05年06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5.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已成了建筑行业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因建设工程质量所产生的问题绝大部分都是人为因素引起的,而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也体现在监管方面,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直接有效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不完善,这给解决建设工程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也给整个建筑行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述
在建筑市场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为主要责任主体,试验检测单位、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为次要责任主体的建筑市场环境。主要责任主体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内部因素。政府建设工程主管部门“重行为顾实体”式的监督是外部因素。其他参与建设的单位,其行为无法直接作用于建设工程实体上。净化建筑市场,首先从各参建主体单位入手,然后才是其他单位。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1)在立法上的不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立法上表现出了很多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中国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体系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强,90年代末我国颁布了《建筑法》,这部法律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建筑工程开包与承包、建筑施工许可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和优化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提供了保证。不过《建筑法》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并没有给出规定,没有对其划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而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有关规定只是在行政法规(也就是第二层次的法律)中才有一些规定,并且其涉及的范围也仅体现在低层次的地方法规或相关文件上及监管部门规章上,执行强度并不高 在当前的建筑体系中,《建筑法》已经适应不了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需求的行政管理手段和市场规划制度的要求,其中存在许多条款都不能与目前行业和国际惯例接轨,对质量监管的问题无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是以国家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作为主要依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发现有些问题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的情况。这种法律上的不完善对整个建设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是极其不利的。
2)监管部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立法上存在的漏洞,造成与其相关的配套条款细则也不完善,实施起来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执法者对建设工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见怪不怪,造成处理问题不谨慎或茫然。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实际上并没起到相应的作用。另外很多地区并没完全展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尤其是农村等偏远地区,基本上没对口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归根结底,建设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监管,存在执法漏洞,都是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的。
3)监管主体权利与责任不明确
由于建设行业各级建设部门存在较多交叉地带和模糊概念,造成行业内监管权利与责任的不明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是事业编制部门,体制改革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经费也开始削弱,使得监管难以维持,影响到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同时,行业内常出现权利交叉执行,部门分工重复,隶属关系复杂,监管机制不明确,最后因为经费问题出现谁都不管的情况,甚至有的建设主管部门既要进行质量控制,又要进行质量监督,形成了“即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4)没有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网络化有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能有效地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共享、信息传递与反馈速度。不仅使监管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并且能够加强监管的透明化,使之接受社会的监督。但是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信息监督官吏体系。
5)质量监督工作人员职业素质问题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中,很多地方的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素养达不到应有的要求,更有甚者让跨专业人员、门外汉等去作质量监督工作,入职前对从业人员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专业经验和职业道德根本没有做具体要求,也许根本就不了解。如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肯定难以做好。
3、解决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立法与执法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加强相关的立法建设。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责任和义务上的划分并不完善,要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以及监督技术标准,以法律作为依据,科学、高效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是建设工程质量健康、安全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建设主管部门应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的层次,建立一套符合当前市场需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祛除不合理的、过时的规定,再对建设行业进行新的规范和改革,依法监督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对《建筑法》相关的配套细则积极推行实施,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此条例是《建筑法》颁布后配套实施的第一部相关法规,并且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部法律。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因此,用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作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监管机构为监管手段,以参与建设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为主要监管对象来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实行。最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地方法规必须予以规范。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条例,从而更深层次的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条件,保证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2)完善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行业也在不断的发展中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带来了诸多的问题。目前在建设行业中最紧迫的便是加快健全与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的步伐,加强建设工程监管工作的实施和运行。譬如,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相关质量监督规定必须进一步的加强,从而达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验收标准的目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另外,对建筑企业要进行优化与规范,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规范》要进一步优化,保证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作用。
3)明确权利与责任,进行体制改革
针对建筑行业内责任主体不明确、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应予以重视并明确责任。当前能够实施的办法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来利用社会去监督,在建筑工程建设的前期并对各个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质量监管。关于主体权利与责任不明确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原有建筑体制的落后,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在明确权责的同时做好体制改革的工作。权利与责任的明确,能更好地促进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建立起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体系
建设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体系,可以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因此,必须重视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来进行管理监督工作,让信息管理更具有科学性,使其更透明化。在信息监管的设备仪器上要不断地创新,能够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科学性与可靠性,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
5)培养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
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中最迫切需求的是专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因此,培养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并是目前行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只有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培养出专业人才并提高监管人才的素质,才能使建筑监管行业更加规范。重视相关人才的培养,定期地对监管人员进行专业素质培训,从而提高监管队伍的专业素质 另外,还应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用人机制,吸引优秀的人才参与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工作中去。
4、结语
当前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而建立的,其本质已不适应目前社会的发展,在建设工程质量上也无法给予充足保证。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是很有必要的。通过上述分析研究,保证建筑效率的同时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改善,全面的建立起一套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