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 15:55:2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房地产中介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房地产中介;合肥市;问题;对策
合肥市的房地产中介企业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14年7月,合肥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约366家。其服务内容覆盖广泛,如:交易经纪、营销策划、投资分析、房产评估、市场调查等多个领域。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数量众多,竞争激烈,发展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在这样的环境中,企业只有找出问题,及时根据市场变化特点调整经营策略,才能更健康的发展。
一、合肥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中介行业整体缺乏科学建设
和其他同级城市房地产中介一样,合肥市房地产中介公司也普遍存在着"低、小、散、弱"的特点,就其中介行业整体而言,存在着大量现代化水平较低的房地产中介,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合肥市房地产中介缺乏现代化的科学技术。
2、合肥市房地产中介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理念。
(二)从业人员总体素质低
1、主动服务意识弱。
2、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
3、从业者职业道德有待提高。
(三)房源信息不对称
在现阶段的中介行业市场发展状态来看,市场的信息网络还不够健全,市场信息量少、渠道不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展及服务质量的提高。目前,虽然有大多的中介机构有自己的网络和客户管理系统,但各中介机构所掌握的信息都是有限的,各机构间的信息不能共享。
(四)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到目前为止,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处于建立框架过程中,体系尚待完善,尤其是法律以及高级别的法规还相当匮乏,而且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许多方面法律关系的调整还难以涵盖。
二、针对合肥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一)加强中介行业的科学建设
1、重视运用科学技术。
房地产中介要善于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建设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做到可以网上查询,网上交易。各房地产中介要按照行业统一准则建立和完善交易网络,这个房地产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透明公平的。设计网上交易平台时,应当具备充分的技术保障,能使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时有效信息,避免目前依赖广告等高成本的现象;能较好的整合房地产信息资源,避免行业内部恶性竞争的现象发生。
2、重视科学合理的经营理念。
科学的经营理念非常重要,再好的硬件建设,没有好的软实力也会在日益残酷的市场竞争下败下阵的。如21世纪不动产公司采用连锁经营模式,一切采用集中化管理,从而降低整个交易成本,扩大市场占有量。这样的管理经营方式可以整合市场优势资源,迫使那些违规操作的黑中介失去业务来源,最终将促使市场真正规范发展。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建设
1、提高主动服务意识。
俗话说:"笨鸟先飞",主动是赢得成功的最大机会。富兰别林也曾说过"你要追求工作,别让工作追求你。"对于房地产这个买方市场市场来说,只有主动出击,才有成功的机会。合肥市的中介商应转变观念和服务重心,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这样才会在买方市场上有一席之地。
2、加强从业者专业素质建设
许多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他们对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考核都是相当严格的,例如美国要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人员至少要有2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工作的经历,并且修读完与房地产有关的8个学科,才能具备条件获得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证的资格。由此可见,日益发达的房地产市场呼唤着高素质人才,这种人须具有较高学历、较深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信誉和道德水平。对此,合肥市房地产中介应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房地产中介企业应该建立人员培训部门,对新进入房地产中介的人员进行培训,对老员工也要进行定期的业务知识考评,这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3、加强从业者职业道德建设
诚信,是一个行业的生命之源,任何单位都要靠诚信,房地产中介行业要发展更要靠诚信。作为中介机构,要想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就应该尽量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提高人员职业道德,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从而进行公平交易。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建立职业道德绩效考评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社会地位。对于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诚信问题不仅仅出现在中介从业人员身上,对于一些大品牌的房产公司同样面临着此问题。如果公司管理阶层不能慎重处理此种风气,那么公司早晚会沉没于历史的长河中。
(三)完善房源信息系统
健全市场的房源信息,共享各个中介机构所掌握的房源信息,如房地产中介连锁店,它不仅能便于消费辨别、减少信息的不对称,还能提高整个中介的声誉,以及在服务质量上的保证力度。在新媒体发展迅速的社会环境下,各中介也可以借此建立广泛快捷的信息系统,专业化服务,让更多的人通过新媒体可以了解中介信息,发展网上查询、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树立全新的经营理念,以提高整个中介市场的服务水平,将其推向另一个高峰,即让中介机构走向网络化、品牌化、资源共享的现代管理模式。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发挥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我国也需要加强立法,完善法规,将房地产中介组织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对房地产中介组织登记,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凡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中介服务经验、愿意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培训,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方可申请开办市场中介组织和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完善对市场中介人员的资格考试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后,方可依照有关登记管理法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使其合法经营。
三、结论
房地产中介作为一个服务行业,其发展需要一个宏观的有利的环境,同时也需要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的职能。从房地产中介企业来说,要实施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发展战略,在企业经营方式上,采用连锁经营或特许经营等先进的经营模式,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重视和运用网络技术来更好的为客户服务,同时也要加强房地产中介业务创新。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角度来看,必须完善现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体系,强化管理,改善行业整体形象,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体制,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扶持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支持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争创品牌企业,建立培训机制,提高中介服务人员的素质,加大金融业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支持力度等。只有企业和政府双方共同努力,才能促进合肥市房地产中介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振.房地产中介经纪人实战册【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
【2】靳萍.房地产中介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对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关键词: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督管理;自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4-(页码)-页数
要研究房地产中介市场,那就要把管理学,城市经济学,徒弟经济学和房地产经济学结合起来,因为这是一门综合的学科,需要这么学科专业知识的支持。房地产中介市场在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下也欣欣向荣,呈现良好的态势。但是房地产中介市场还是不完善的,在实际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顽疾,采取措施去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是大势所趋,相关制度的出台与完善无疑是雪中送炭,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更为重要。
1.房地产中介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还是在以非常快的速度在扩大,信息量也就越来越大,信息的准确性就大大地降低了。政府有时也是无能为力,政府的相关人员毕竟有限,无法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与良好,那么一些专门的组织与专业的技术人才就要应运而生,加入到房地产市场这个熔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在实际过程中,房地产中介主要在2个方面存在着不合乎情理的做法,如下:
1.1隐瞒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于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有着这样表述: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委托人将自己的要求告知房地产中介公司,而中介公司要对委托人负责各方面信息的收集,包括销售价格,房源信息,需求状况等。等交易完成后,房地产中介公司可以得到自己的佣金,一般为房地产成交价格的3%到5%。在交易过程中,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向委托人介绍销售商品房的各方面信息时,还应该坦诚佣金的存在,即要收取房产成交价格的3-5%的资金作为服务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地产中介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反而利用自己的中介的便利身份,向委托人花言巧语,声称销售的房产都是进行统一报价,佣金已经在里面,不必在额外支付,造成消费者在观念上陷入误区,甚至有些房地产中介还打出了佣金全免的口号,欺骗消费者。
1.2虚假广告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这些规则在市场中已经存在,所以房地产的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向购房者宣传打广告时,要依据这些法规,保证广告的真实性,童叟无欺,不夸张,要合乎情理。但在实际过程中又出现了偏颇,房地产中介并没有按照相关法规做事,还是一些对于自己有益但却期满了消费者的广告。举个列子来说,有时就会进行所谓特价房产销售,交谈过程中,只讲该房地产的优越性,地理位置好,装修先进大方,价格也比其他房产要实惠得多,而忽略了该房产的实际情况,往往避重就轻,误导消费者。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向购房者咨询中,并没有全盘而出,而消费者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肯定会有疏忽,而在中间就有着灰色地带,等到消费者完成交易后,才知道还存在这么多的问题,造成困难重重。
2.房地产中介法治化的若干对策
2.1 立法上的完善
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业这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稚嫩,不完善,存在种种缺陷,尤其是在《城市房地产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这两个重要法律上,比较保守传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实际意义,内容范围也比较狭小,难以网罗住所有的方面。这样看来,政府就要加强立法,要出台法规不断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则进行必要限制,法律法规要做到尽善尽美,适用范围要扩大,在房地产信息咨询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金融中介管理办法、法律中介管理办法这些方面就可以做些文章不断改进。这些规章制度对房地产中介公司要进行全面的考察,这就要包括从业人员的条件、审批管理机构、权力义务、执业标准、执业资格、收费标准、服务程序及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等等,要触及到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每个角落,不能存在漏网之鱼。要出台相关的法规考核房地产中介公司,要对其严格要求,要帮助房地产中介公司走向正规化,这就囊括了实际过程中的职业界定、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培训、考试、考核、执业、再教育、运作方式、程序、行规行约、合同、收费这些方面。要有相关法律对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人员做出必要的选拨,剔除那些不合格的从业人员。每个地方的政府还应该落实于自己的本地的现实,出善的人员管理制度,相对来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统一合同文本制度、设立中介经纪保证金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与完善就显得比较急迫,务必做到规章制度有国家,省,市这三面的完整,这样才能让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实际过程中有所警惕,而不敢过分招摇撞骗。法规的执行情况与执法人员息息相关,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公正廉洁,不受他人的诱惑而做出有违自己职业道德的事,坚决打击违法乱纪之事,烘托出一个公正,公平,合理的市场。
2.2 健全政府监督管理机制
目前,市场上也存在由政府部门充当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了执法的顺利进行,就要让这些部门脱离出来,改编到其他部门中去。在市场经济的前期,人们对于经营方式还是不了解,政府的相关部分这是就起到了良好的引导,激励的作用,这些国企规模大,声誉好,经济效益好,就激发了广大人们投入到这个行业中去。但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发展到良好阶段,人们也已经会经营自己的企业,那么那些原有的在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国有企业就可以放手了,他们只需要在实际生活中起到一个表率作用,而不必进行实质性的活动了。政府管理职能要充分发挥,要在房地产中介这个服务业中大展拳脚,政府部分要团结协作要帮助房地产中介规范其主管机构。工商部门审批对于房地产中介这个行业来说还是缺乏力度,无法对其专业性,技术性做出合理的判断。所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不能袖手旁观,规定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开张前要到这个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这个时候,房地产管理部门就要对这个公司做出相应的考核,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专业工作者的人数有多少,要从市场出发,不能够容许过多的人员进入这个市场,造成人员冗杂;一个是要考察专业人员的素质,他们不仅要有正规的资格证书,还要有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合格后所给予的资格证书。工商管理部门还要对该中介的地理位置,财产资金,名称,机构等等进行考察。这样下来,中介服务机构就有了双重的监督,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就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了。
3.小结
文中基于房地产中介市场的法制化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还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的有法必究不放过任何违法行为,才能让中介市场更加合理以及适应市场化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能志飞. 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减少信息不对称[J]. 市场周刊(研究版),2005,(07):35-36.
[2]张贯益,袁彩云,杨国锐. 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失范的原因分析[J]. 城市开发,2004,(13):13-14.
关键词:房产经纪;存在问题;应对措施;管理途径
早在一千多年前就有庄宅牙人,所谓庄宅牙人,指的是,唐代典章里就有"官房牙行",宋人诗话里就有"庄宅牙人",指的都是房产经纪人。房产经纪人发展曲折,改革开放前曾被禁止。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房产行业的迅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很快,房产从业人员迅速发展成为一支数以万计的职业大军,不仅为消费者买卖和租赁房产提供了很大方便, 极大地节约了社会的交易成本, 同时也促进了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经纪人是指在房屋,土地的买卖,租赁,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充当媒介作用,接受委托,撮合,促成房地产交易,收取佣金的自然人和法人。①在日常生活中,房地产经纪人通常也被称为"房屋中介"或"二手房中介"。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近一半的新建商品房销售都是通过房地产中介销售。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开发和市场消费中起到举足轻重的桥梁纽带作用。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最讲究和最需要诚信的服务; 诚实信用、恪守合同、遵纪守法是房地产经纪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 信誉良好、业绩优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更好的满足人们买卖房屋、租赁房屋的需要, 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主要功能
1. 咨询服务
房地产咨询, 主要是应投资者、消费者和房地产经营者(土地、房产开发商、经营者)的要求, 就投资环境、市场信息(供求信息、客户资信等)、项目评估、质量鉴定、测量估价、购房手续、相关法律等提供咨询服务。
2. 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对现有或拟投资开发的房地产产品价格进行评估的经济活动。首先, 房地产产品价格有着特殊的价格形态, 价格形成较复杂, 又具有异质牟利性的特点,不可能形成统一或批量的价格, 需要对每一宗房地产品个别估价。其次, 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本身政策性强, 技术复杂, 需要专业和全面的评估机构来完成。第三, 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价格, 具有市场价格尺度的作用, 是房地产市场各类交易活动如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补偿、交换、诉讼、税收、投资决策和统计等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3. 经纪
房地产经纪, 主要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调换、抵押、典当、信托等居间活动及业务。它与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的联系更为直接和密切, 主要服务于房地产流通, 是房地产销售的重要中介环节。规范的经纪活动, 对活跃房地产市场交易, 促进房地产产品流通, 降低房地产空置率,合理配置稀缺资源, 具有积极意义。
4. 法律服务
各类法律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运用专业知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市场运行、物业管理以及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提供各种法律咨询、代行各类法律和司法业务, 把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营销、物业管理(房地产售后服务)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 促使房地产运行规范化。
二、我国房地产经纪市场发展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达5万余家,其中聘用全国房地产经纪人的经纪机构数量为2万家。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至近年房产业炙手可热以来,房产经纪业已不是房地产的附属,而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全国成长起一批房产经纪大公司,有些已经上市,比如世联、易居、合富以及香港中原、台湾信义等。
根据江苏南京房地产管理局最近公布的数据,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数量就有4000余人。以此为基数进行推算,全国本职业现有从业人员不低于45万人,而且还在不断扩展之中。本职业从业人员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分布在全国的大中型城市,但已有向中小型城市扩散的明显态势。
在一线城市中二手房已经成为楼市消费的主流,以此为例,2010年二手房总成交量达到了19.65万套,而商品房期房及现房住宅合计仅11.1万套,二手房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已经成为市场的主要置业房源。由于二手房具有交易分散的特点,与一手房相比更需要房地产经纪人提供贴身专业服务。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的二手房交易里,有百分之五是通过经纪服务促成的,广州等城市已达到80%左右。据估算,2009年广州市有超过一百万消费者接受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全国性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是"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一些省份成立了省级"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沈阳、重庆、成都、武汉、郑州等主要城市先后成立了专门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开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②由图1 可见, 房地产中介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总的来说它对市场起着集中、平衡和扩散功能, 使市场变得清晰、有序和简单( 见下图1) ③
简而言之,房地产经纪人就是指沟通房地产卖方与买方之间联系,促进达成交易并从中取得佣金的人,联系人,中间人,经理人或介绍人。职业概况可以由下面一个流程表反映出来。
从以上图表看,房地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它不仅为买卖和租赁提供了很大方便,而且还极大的促进社会交易成本,是一个社会良好进步形象的典型表现,其对相关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 由于房产经纪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 而且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大量经营者进入这一领域, 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房地产经纪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 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着欺诈行为, 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也引出了诸多的纠纷, 目前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各种失信行为已引起人们的非议与社会的关注。
三、房地产经纪行业现实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房地产经纪行业准入门槛低,投资少,风险小,因此房地产经纪行业成了许多人入行的首选。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企业机构已逾万家, 从业人员数量达几十万人之多。大多数房地产经纪业规模较小, 企业实力弱, 由此造成信息和信息流通的范围极其有限, 成交效率和经济效益低下。与实力强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比, 房地产经纪机构真是相差甚远。经纪机构没有一定的资本作后盾, 地铺式经营, 销售能力欠佳, 房地产商不愿将项目特别是较大的项目交给经纪。
(二)、无资质、无证书、无照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同时也规定了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④尽管这些条件比较低, 但是, 有些房地产经纪机构也无法达到或者根本不去登记, 借别的经纪人资格证书来蒙混检查。目前, 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在我国是近几年才兴起的一个行业, 不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缺乏一支经过专门训练、严格资质审查的专家队伍。
(三)、房产经纪人平均素质不高,业务素质更是良莠不齐。
我国的房地产经纪人队伍除有极少数人综合素质较高外, 大量的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单一,大量的从业人员来自社会各类, 层次繁多,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素质较低, 不能通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考试,致使所有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均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条件下违规操作, 大量"半路出家", 不熟悉房地产知识, 缺乏专门训练, 只有中等学历的从业人员成为中介构的主要力量。
(四)、法规体系不健全, 行业管理欠规范。
我国房地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与房地产经纪相关的法律政策文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的《经纪人管理办法》。部分城市据此还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但总的来说还显得不成体系, 规定过于原则, 针对性不强, 缺乏可操作性, 许多有关方面的问题难以涵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有第57 条对中介机构作了简单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涉及咨询、评估和经纪三方面内容, 有关房地产经纪的规定却很少。⑤
四、应对此种现状下,房产经纪行业应对政策
那么如何才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 引导房地产中介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呢? 学生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市场管理,加强市场监督。房产中介行业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介机构设置规范化。这就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查、备案只能充分的发挥,要求房产部门严格监督各个新新成立的房产经纪行业高门槛的准入制度,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前与工商管理部门沟通,研究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适当做必要的市场调研,针对现存的问题各个击破,重点突击。二是需要从业人员的资格规范化,由于房产中介服务涉及面广,具有综合性、广泛性的特点,所以在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重视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工作,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工作。因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的人员不仅需要精通房地产业务, 熟悉房地产法律、营销、建筑、评估等方面知识, 而且还要掌握现代化信息设备的操作技巧; 同时, 还要具备公关能力和敬业精神。所以必须加强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以提高其综合职业技能水平。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向纵深发展, 市场需要具有综合素质的房地产中介人才, 这种人才具有较高学历、较深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道德水准。综合素质差的人便难以对市场信息做出正确的处理和预见性的分析, 这势必影响他们的业务活动,最终必将被淘汰。房地产经纪行业必须走规范化经营之路。三是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在借鉴较大中介公司的优势下,吸取精华,去其糟粕,再积极听取顾客意见,针对顾客在买卖和租赁房屋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棘手的问题加以整治,约束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
(二)经营模式专业化、现代化。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机构规模偏小,专业人才结构不合理,科技含量低,掌握信息少,专业性不强,难以形成规模经营。为此,必须采取措施,全面提升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水准,使其走向专业化、现代化,以形成集约化经营产业。
1、提高业务素质。国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房地产业务外,还熟悉法律、营销、建筑、评估、金融、计算机等多方面的业务,职业技能比较全面。为此,我们必须从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队伍建设着手,全面提升其业务素质。一是完善专业体系,具体应设立包括策划师、经纪人、估价师、工程师、房地产专职律师、会计师、审计师、造价师等在内的职称系列,并使人才划分等级合理搭配。二是优化执业队伍,即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各类专业人员的结构标准,逐步淘汰低层次人才,吸纳中、高级人才,使中介机构通过吐故纳新,形成一支专业齐全、人才荟萃、技能较高的队伍。
2、实行规范运作。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运作方式原始,程序简单,运作水平不高,其主要原因是没有相应的规范。为此,必须针对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运作方式以及一般的业务程序制定业务规范。在运作方式上,对每一种方式的规定及其业务范围、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操作方法,尤其对价格、合同、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限定。在运作程序上,美国中介商带有共性特征且比较科学的规定,可以直接为我所用。
(三)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我国房地产经纪仁和园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使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逐步走上规范有序、公开统一的健康发展的轨道, 制定一个完善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非常必要。具体如下:
1. 建立全国性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2. 建立房地产经纪人保证金制度;
3. 统一行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提取方式等;
4. 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必要整合, 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⑥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身建设,强化自律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自律意识,注重内部组织和制度建设。只有每一个房地产经纪人严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才能健康、快速、持久地发展。
五、结论
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和外国企业的进入给中国的中介行业带来更多市场机会,同时行业发展与世界的接轨也使竞争更加激烈。如何规范和管理房地产中介市场,使国内的中介机构在与国外同行的竞争中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是政府相关部门和中介商们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业是一个关联性很强的产业, 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而房地产经纪行业是房地产市场经济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了保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政府在房地产经纪行业走向深入的同时, 也应发挥其特有的职能作用, 促进经纪人队伍建设, 为经纪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五节,房产中介人。
②李贵良:市场论坛MARKET FORUM改革发展2011年第12期(总第93期)我国房地产经纪市场规范化发展研究综述).
③罗长天:《经纪人实用大、全》.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4.第18 页.
④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
【关键词】中介机构 经营行为 分析
一、目前房产中介发展现状
随着固原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房产中介企业已迅速发展到了10余家,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进行了定义:房地产中介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包括了以下内容:①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②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③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尤其在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中(即二手房转让),由于很多买方与卖方互相不认识、不了解,可以说信用无从谈起:买方担心给了钱,拿不到房;卖方担心买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如要办理银行贷款),分几次支付,会不会拖泥带水拖延付款等等。这时,房产中介机构出现,中介方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现,并且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批,具备经营资格。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中介方作为第三方来沟通信息,调停买卖双方之间的争执;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办理产权转让等手续,更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办理。因此房产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
二、房产中介市场现实存在的欺诈行为
由于房产中介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中介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笔者所知道的中介欺诈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
三、关于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建议
由于上述欺诈行为的存在,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呢?笔者提供下面几个建议:
1.在房产交易中心免费发放有关房产交易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的宣传单,以特别提醒消费者引起注意。
2.提醒消费者在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了解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居间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间人进行订约中介活动的合同。居间人不是订约的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人,是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而穿针引线的人。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财产交易等事务并直接对第三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
3.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应当取得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验证。
4.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是否属于规定的可转换的“使用权”与“产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方拒绝该条款,则对该房产的“可转产权”性质怀疑,避免上当。
5.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料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
6.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不要怕麻烦,因为只有到了房产登记部门过户时,其房产权潜在的风险就会凸现,才能便于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确定行业地位。国外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是一个独立的并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职业,而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社会地位和劳动价值尚未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买卖双方拒不接受中介服务以及提供中介服务拿不到报酬的事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保护和支持显得特别重要。首先,政府要运用各种手段倡导和引导开发商逐步实行产销分离,尤其通过政策导向构建专业化房地产流通企业,让其专门从事咨询、评估、项目策划、营销及销售服务。其次要从关心爱护及培育的角度出发,在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注意适度暴露问题。要把握舆论工作的主旋律,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提供宽松的舆论环境。再次要适当提高拥金率,严格规定佣金支付方式,维护中介服务合同的严肃性,确保从业机构和人员的劳动价值得以实现。
(2)加强法制建设。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处于建立框架过程中,体系尚待完善,尤其是较高级别的法律政策文件仅有《城市房地产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许多方面法律关系的调整还难以涵盖。因此,我们应加大立法力度,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职业地位,提出正规化执业的具体化要求,包括职业界定、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培训、考试、考核、执业、再教育、运作方式、程序、行规行约、合同、收费等方面的规定,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从业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要依法从严管理,保护正当经营和合法收益,打击非法经营,建立政党的执业环境。
(3)严格市场准入。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通过立法对从业机构和人员分别实行严格的准入标准。在机构资质管理方面,对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业务人员等要设定更高一些的“门坎”,并划分不同等级资质的标准,规定其相应承接不同标的、不同价值量和不同复杂程序的业务。在人员资格管理方面要创设执业资格制度,并严格标准,对学历、实务年限、专业知识、犯罪记录限定等要求再提升一个档次。要通过审,逐步淘汰不合格者,以确保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准不断提高。
(4)坚持从严整治。美国各个州的房地产委员会一般都有一个调查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到任何一个房地产中介机构检查他们的业务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房地产委员会讲座决定是否向法院控告,同时,各地都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此类案件,他们接到控告后立即去调查,问题严重的将处以暂停营业或吊销执照。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中介服务人员只要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就会因情节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实际上一旦发生此类事情被公分开查处后,中介执业人员声名狼藉,便再也滑人委托他中介,他也无法再从事这一职业。当前我国在这方面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现象比较严重,如有的拿“回扣”,搞低价格恶性竞争,迎合委托方对标的进行夸大宣传或虚假评估,甚至欺诈客户,这种非正当经营的中介商颇有市场。根据美国、香港等地的经验,要提高该行业的地位,必须从严整治、扶正祛邪。首先,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要统一立法,密切配合,加强管理。要克服互不照应的做法,联起手来,将执照、资质和资格三方面的管理融为一体,落到实处。其次,要加大查处力度,以儆效尤,纯洁中介队伍,净化市场环境。除了每年要对中介机构检查一次以决定是否通过年检外,还必须经常检查中介机构及人员的执业情况,并建立举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清除“害群之马”,取缔无资质(格)经营,处罚并淘汰一批违法违规操作、信誉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与此相配套,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受理和审判房地产中介案件,既维护合法经营者,又打击非法经营者。
2.从零星分散型走向社会化、系统化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布呈如下特点:一是各自孤军作战;二是横向分布无序;三是纵向分布没有梯度,无法延伸;四是相互之间和上下之间都缺乏联系,不能形成网络,这种状况不能适应住房市场梯度化的需求。尤其是住房的消费需求出现多方位、多层次、大众化、存量化的趋势,这就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调整结构与布局,以优良的服务面向社会,面向社区,面向市民。
(1)建立服务全社会的机构网络当前,为活跃中国住房市场,满足百姓对住房服务的需求,应该大力发展交易网点,并且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地构筑点线面相结合的中介服务网络。点,即市一级交易中心;线,即与市交易中心相连的若干区域中心;面,即遍布全市各街道、社区的服务网点,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加盟连锁店。总之服务的机构要形成网络,让老百姓通过网点,享受便利的中介服务。
(2)建立沟通全社会的信息网络。国外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靠信息运作,信息的集中储存与分别享用都有固定的渠道。在这方面我们尚未形成气候,信息基本上是分散且又为各自垄断,没有形成统一的大容量的信息储存,因而信息共享就是一句空话。这就必然形成分割的市场,分散的运作,零星的成交,交易的人气不旺,市场红火不起来。为此,我们应借鉴外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各种信息网络。首先,可利用专业手册、新闻媒体、局域网等载体建立中介信息、文选信息、价格信息、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等,有的可对外或公示,有的可对外开放供查询。其次,可利用联网这一高新技术,建立房地产公众信息网络,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全、容量大、时效快等优点为市民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3)提高服务水平。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中服务机构一般都能提供深层次、高附加值的服务,能满足客户高难度的服务需求。而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基本上是浅层次的,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准。使服务领域从项目后期扩展到前期,为发展商提供高品位的策划书、项目包装、广告及服务,为购房者提供以人为本的高质量的住宅产品设计模式以及高水平的顾问服务。还要突破传统业务的限定,将服务向更宽的领域延展,开拓新的服务市场,如房屋置换、房屋吞吐、房屋银行、置业担保、电子商务、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等。其次,要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带有中国特色的服务方式,逐步形成各项业务的程式化。
(4)加强行业自律。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执行业行为有很大的自由度,其职业道德和形象欠佳。因此,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要从上至下成立行业协会,由协会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付员的管理,对违规违约的会员,可给予处分甚至开除出协会。二是要普及建设部组织166家房地产中介机构承诺提供“放心中介”的做法,以公开办事程序的收费标准,规定服务时限和服务质量,违者受罚为内容,向全社会作出郑重承诺,接受全社会监督。三是建立中介机构法人责任制和业务失误赔偿制。四是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绘制财务报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和收费规定。五是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以备管理部门和协会检查。
3.从传统粗放型走向专业化、现代化
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机构规模偏小,专业人才结构人合理,科技含量低,掌握信息少,专业性不强,难以形成规模经营。为此,必须采取措施,全面提升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水准,使其走向专业化、现代化,以形成集约化经营的产业。
(1)提高业务素质。国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房地产业务外,还熟悉法律、营销、建筑、评估、金融、计算机等多方面的业务,职业技能比较全面。为此,我们必须从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队伍建设着手,全面提升其业务素质。
一是要完善专业体系,具体应设立包含策划师、经纪人、估价师、工程师、房地产专职律师、会计师、审计师、造价师等在内的职称系列,并使人才划分等级合理搭配。如策划、经纪、估价执业资格均应分高、中、初三个等级。
二是要优化执业队伍,即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各类专业人员的结构标准,逐步淘汰低层次人才,吸纳中、高级人才,使中介机构通过吐故纳新,形成一支专业齐全、人才荟萃、技能较高的队伍。同时,还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专业培训。
(2)实行规范运作。目前我们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运作方式原始,程序简单,运作水平不高,其主要原因是没有相应的规范。为此,我们必须针对目前市场最常见的运作方式以及一般的业务程序制定业务规范。在运作方式上,对每一种方式的办定及其业务范围、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操作方法,尤其坚价格、合同、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限定。在运作程序上,美国中介商带有共性特征且比较科学的规定,可以直接为我所用。
(3)加大科技含量。加大硬件和软件的投入。
(4)推选集约化经营。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由于起步晚、规模小、素质差、不规范且处于粗放式经营,因而从总体上看还属于幼稚行业,像“美国二十一世纪不动产”这样的公司在国内尚无一家。一旦加入WTO,我们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就处于弱势,会受到较大冲击,甚至难以生存。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危机感,充分利用WTO的市场准入条款及其入世后的缓冲期,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业进行调和改造,以提高其竞争能力。
首先,要创造条件切断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与其母体?开发商之间的脐带,加速产销分离。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从事自己开发建设项目的中介业务,在有些城市认为是合法的,但这样做既分割了市场又搅乱了市场,最终将阻碍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只有让开发公司从营销中逐步退出,才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生存发展空间,集约化经营才有适宜的外部环境。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详细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诈行为有: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 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些建议:
在房产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一、目前房产中介发展现状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上海市房产中介企业已迅速发展到了8万余家,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进行了定义:房地产中介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包括了以下——
1.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3.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可以说大部分的房产交易行为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沟通买卖双方起到了一个桥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中(即二手房转让),由于很多买方与卖方互相不认识、不了解,可以说信用无从谈起:买方担心给了钱,拿不到房;卖方担心买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如要办理银行贷款),分几次支付,会不会拖泥带水拖延付款等等。这时,房产中介机构出现,中介方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现,并且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批,具备经营资格。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中介方作为第三方来沟通信息,调停买卖双方之间的争执;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办理产权转让等手续,更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办理。因此房产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产中介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中介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了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诈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二、房产中介市场现实存在的欺诈行为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委托人一般分两种:房产开发企业和私有房产权人(自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同样,自然人委托房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也应当参照上面开发企业委托的方法办理。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1年6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从法理上说,房产中介机构主要是房产经纪人,对委托购房和销售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行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纪行为。经纪人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外,表明收取佣金,即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5%之间提取佣金。
而现实上,很多房产经纪向购房者提出“包销”,即所销售的房产统一报价,说价格已经包括佣金,或者误导购房者“免佣金”。实际上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786号规定:“三、各类经纪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居间介绍、和提供咨询等业务;不得挂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产网站、刊物等信息载体登载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信息。”
目前,上海可进入市场买卖交易的房屋既有产权性质的房屋,也在使用权性质的房屋,这里的使用权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房。由于权属性质不同,其市场价格及法定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区别。
区分拟购房屋的权属性质,应以验看凭证为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的即为产权性质房屋,凭证为公有房屋租赁凭证的即为使用权性质。可售公房是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引出地房屋属性概念。是指:上海的房改政策规定,职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价格及优惠政策出资购买的产权的房屋。是指“成套独用”的原公有住房。
现行法规不允许可售公房以使用权的性质进入市场买卖,可售公房买卖必须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办理完毕买房手续后,再以产权的性质卖给购房人的程序操作。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
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颁发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界定为:
(1) 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 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3) 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 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5) 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由于房改售房政策涉及工龄及超面积等方面的因素,同一房屋,不同的人购买价格差异很大。因此对购买可售公房的购房人须特别注意双方所约定房屋成交价的含义。成交价的含义为产权性质,则无纠纷可言。成交价的含义如为对方“到手价”,则差异很大。
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有些房产中介不申领营业执照就开展业务,所发的名片、所的广告宣传,只有所留的电话可以联络到其人,如同打游击战一般。遇到问题,则无音无讯了。
还有些房产中介为了税收或注册等问题,在经济园区注册而在市区进行营业。按照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非注册地营业必须在营业地工商部门再进行注册登记并备案。但不少公司未按此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却又在正常营业。
根据工商部门所发放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咨询与房地产经纪有很大的区别。房地产咨询是无权进行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而房地产经纪则可根据其注册资金及申请的范围从事房地产咨询、租赁、买卖等交易。但是在现实交易中,人们往往忽略或不了解这个区别,而某些房产中介机构为了获取利益又故意进行隐瞒。
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同样法律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事实上有很多房产中介公司在申请注册成立时所提供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都有借用他人的证书来充数现象。
5. 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面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实际上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往往利用消费者不熟悉有关交易细节和法律法规,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限制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企图以合同条款形式玩文字游戏,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据此百般抵赖逃避责任。夸大了合同行为的“合意”,将不平等的条件强加于人。
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正)(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 2001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而有不少中介组织根本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以为只要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业,根本没有把备案手续放在心上。
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而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体上广告信息,如对所谓 “特价房产”,注重说该房产或是地段繁华、或是全新装修、或是价格优惠等其他吸引消费者的地方,而没有将该房产真实情况进行核实。甚至对上面所说的“使用权房产交易”没有去标注其产权特点,等到消费者交付款项准备办理手续时才明白过来。而且也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产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费者受骗上当。
三、 关于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建议
由于上述欺诈行为的存在,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房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
理、不公正的规定。”“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这些行为阻碍了相应的国家机关对房地产中介组织正常的管理和监督,因而又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上述行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呢?笔者提供下面几个建议:
1. 在房产交易中心免费发放有关房产交易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的宣传单,以特别提醒消费者引起注意。
2. 提醒消费者在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了解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居间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间人进行订约中介活动的合同。居间人不是订约的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人,是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而穿针引线的人。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财产交易等事务并直接对第三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
3. 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应当取得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验证;
4. 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是否属于规定的可转换的“使用权”与“产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方拒绝该条款,则对该房产的“可转产权”性质怀疑,避免上当;
5. 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料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
6. 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不要怕麻烦,因为只有到了房产登记部门过户时,其房产权潜在的风险就会凸现,才能便于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正)》1996年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
对此,国家七部委联合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房源信息、交易过程、中介服务收费等角度全面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标准、范围等,将集中解决市场中频繁出现的提供虚假信息、收费不透明等问题。
出台背景
《意见》一经,就激起了广泛讨论,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的房地产中介管理新规。
“出台新规主要是为了加强中介市场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同策咨询研究中心总监张宏伟表示,近年来,随着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扰乱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不良中介,最常见就是利用虚假房源信息骗取消费者联系方式。
刘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某知名中介网站上看到一套二手房,同样的户型和朝向,比其他房源整整低了100万元,她联系中介后得知,该房源早已成交,因为刚成交所以并未及时撤销房源信息。而后中介会竭力推荐别的房源,并要求她留下联系方式,称有优质房源会第一时间通知她。
事实上,虚假房源信息在房地产中介行业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中介通过低价房源吸引购房者,从而伺机取得购房者联系方式,进行后续推销或倒卖联系方式,很多购房人都不胜其扰。
更有甚者,一些房地产中介还会出售“问题房”,比如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共有产权、“凶宅”等信息,让购房者“吃套”。而诸如吃差价、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问题,更是屡见不鲜,不仅让购房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此外,房产中介还违规从事金融业务,为购房者提供杠杆资金,参与市场投机,对房价的非理性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今年3月份,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公开表示,要对房产中介展开专项整治。6月初,住建部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查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10类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了首批7起房地产中介行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包括中介机构不如实向客户告知抵押信息、伪造纳税联系单偷逃税费等。
8月16日,住建部联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从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中介市场监管3个方面,提出了16条政策措施,并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源真实性进行全面核验,不得强制捆绑金融服务,设立失信中介机构“黑名单”,对严重失信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实行行业禁入。
向金融服务捆绑说NO
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新规中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的规定,对中介行业影响最为深刻。
最新《意见》明确规定,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而且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据记者了解,目前许多购房群众在购买房屋时都需要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因此,许多中介机构也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但在实践中,市场中存在中介机构指定金融机构、捆绑服务、违规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问题。
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捆绑金融服务”、“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行为目前在市场上确实较为普遍,不少中介机构从中牟利。
其实,今年3月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就公开表示,央行对首付贷态度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办的金融业务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是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然而即便如此,这种现象在市场上仍难以被完全杜绝。
“出于扩张自身规模的需要,以及对营业利润的追求,很多中介机构将触角伸向了金融贷款服务。现在很多房地产中介机构越来越像金融机构了。”某业内人士直言。 最严新规>>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一经,就激起了广泛讨论,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的房地产中介管理新规。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称,目前市场上衍生出了首付贷、全款贷、换房贷、监管贷、理房通等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房地产金融服务,而且,很多中介机构利用房源等,变相垄断了购房者选择其他金融机构的可能性,进一步来看,这背后是有着中介机构以此来推涨房价作用和意愿的。
新规禁止中介机构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让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势必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产生影响。
杜绝虚假房源信息
长期以来,由于房源信息不准确、不真实造成房屋买、卖、中介三方间出现经济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的现象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