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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27 15:55:1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

篇(1)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为11天,休息日为104天,总共115天。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过节费不等于加班工资

案例:小玲是某超市营业员。去年国庆节,单位给每位员工发放了500元过节费。长假期间,小玲等员工被安排加班两天。事后,小玲找到超市老板,要求支付国庆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老板辩称已给小玲等员工发放了过节费,故拒绝再向小玲支付加班工资。小玲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过节费属用人单位的福利范畴,不属于加班费,遂判决超市支付小玲日工资3倍的加班费。

点评:过节费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福利政策,享受过节费劳动者无须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则是给付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提供额外工作的劳动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使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就必须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数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费。由此可见,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一些单位以“过节费”或水果等食物来冲抵加班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案例:国庆长假期间,公司因业务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小张被安排在10月1日和10月2日两天加班。节后,公司就发了一个通知,称国庆期间加班的员工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资,而改为补休。小张对此表示异议,找到领导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领导却告诉他,你们虽然在国庆节加班了,但是公司已经安排你们补休,这相当于你们没有加班,所以公司根本就不需要向你们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点评:小张所在公司领导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费也要区分是在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加班。由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亲朋欢聚、举家团圆的好日子,故其和休息日不能等值。根据《劳动法》规定,对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既可以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安排补休。但对于法定节假日则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用补休来代替。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国庆、端午等均属于法定节假日,故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拒绝加班克扣工资违法

案例:春节期间,小魏接到厂里车间主任的电话称,厂里接到一个大订单,要求所有员工回厂里加班。因为和女友约好去外地游玩,小魏便拒绝了主任的要求。春节过后,厂里以小魏在工作中不服从领导指挥,决定扣发小魏当月奖金。小魏不服,一纸诉状将厂里告上了法庭。小魏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对于是否加班,自己享有决定权,单位以自己拒绝加班而克扣自己的工资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小魏的诉讼请求。

篇(3)

关键词:科研开发设计;工时管理;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工时管理方法得到了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受到了国外的广泛应用和普及,大多数的企业都开始运用标准工时管理方法来加强内部管理。因此,加大对科研开发设计管理领域中工时管理的应用研究。

二、标准工时在科研开发设计中的应用

所谓的标准工时就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每天工作时长,一周内的最多工作天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每人每天最多工时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同时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在有工作需要,延长时间不超过1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既定时间,就要为工作人员支付一定比例的劳动报酬。石油企业是国家企业,所以,基本采用标准工时。然而,由于科研开发设计耗时较长,经常需要经验管理,但经验有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很容易出现工作时间延长的情况,如果不确定具体工作时间,将增加科研开发设计者的工作压力。随着标准工时在石油企业科研开发设计中的应用,有效减轻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压力,让他们有了足够的休息时间,他们也会利用休息时间思考与科研开发设计相关的内容。如在绘制与科研相关的图纸时,在标准工时的约束下,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也将有序进行,管理者也可以随着了解计划进度,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下一阶段的工作。

三、综合工时在科研开发设计中的应用

综合工时是以标准工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这种工时计算方式并不以天为单位,而是将周、月、年等为单位,但综合工时的工作时间与法律规定时间相同。如标准工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而综合工时则可以按照周计算,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如石油企业科研开发设计中经常会遇到不能离人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将轮休等应用进来,这样不仅保证了科研开发设计工作正常运转,还并未剥削职工休假权利。同样在石油勘探技术开发的过程中,尤其是最后试运行阶段,不能离人,所以,在该阶段,企业便会采用综合工时,直到试运行彻底完成以后,相关工作人员才能休息,且休息时间与法定休息时间相吻合。随着综合工时在科研开发设计领域中的应用,使得相关石油企业科研设计工作可以正常运转,有效提升了科研开发设计速度,促进了石油企业健康发展。

四、不定时工时在科研开发设计中的应用

不定时工时的出现多与员工工作性质、工作职责等有关,从事这种工作的员工其工作时间无法用时间衡量,所以,他们的工作时间并不存在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它是一种以工作量为基础的工作机制。在石油企业科研开发设计领域中,高管人员与外部销售人员的工作时间无法确定,所以,多采用不定时工时。对于采用不定时工时的员工来说,除了法定节假日以外,其他时间均不按加班计算,若在法定节假日内工作,企业则要支付加班工资。如石油企业科研开发设计工作中,主要管理人员经常需要在岗,监督与处理一些紧急事件,所以,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则采用不定时工时,他们的薪资待遇按照时间与石油企业所在地法规计算,但他们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时间,且法定节假日不参与工作,在法定节假日到来前管理人员就会将相关工作安排好,确保在节假日期间不发生意外。总的来说,在石油企业科研开发设计工作十分重要,不同岗位上的人所采用的工时管理方法也不同,为保证科研开发设计工作顺利推进,需要石油企业联系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工时管理办法,提高科研开发设计效率。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工时管理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它在石油行业的科研开发设计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由于石油企业科研开发设计工作较多,难度相对较大,在实际开发设计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情况,不同岗位的人负责的工作也不同,所以,在科研开发设计领域就要采用不同的工时管理方法。本文分析了三种工时管理方法,并指出了其应用要点,希望能为相关人士带来有效参考。

参考文献

[1]管伟元,韩明,周建华,易星霖.船舶科研开发设计管理信息化研究[J].中国造船,2012,01:186-193.

[2]韩明,管伟元,张海彬,戴菁.工时管理在科研开发设计管理领域中的应用研究[J].船舶工程,2012,03:72-75.

篇(4)

【关键词】 远洋船舶;综合计算工时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加班工资;休假工资

在我国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MLC 2006公约》)之后,挂中国国旗船舶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根据船舶的工作性质,实行综合工时制是在《劳动法》之下船舶工作时间的唯一选择。然而,随着船员社会化的推进,船员与航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这种聘用关系下,实行综合工时制使工资构成化繁为简,有利于保护船员的利益。

《MLC 2006公约》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对于船员最短休息时间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法》下实行的综合工时制必须同时遵守。在双重约束之下,船上工作时间应得到合理、科学的安排。

1 远洋运输船舶适用的工时制

1.1 定 义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的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2 适合远洋运输船舶的工时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013年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一部分初稿中关于工作与休息时间的规定如下:“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制度”“不能实现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际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交通部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海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海员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对于船舶值班人员来说,按照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则每月的正常工作时间为:40 ?4.345=173.8小时;每月固定加班时间为:16 ?4.345=69.5小时。

对于远洋运输船舶上的值班人员来说,实行标准工时制明显违反《劳动法》第41条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对于远洋运输船舶上的非值班人员来说,大部分船舶在正常航行期间可以根据标准工时制安排工作。然而,考虑到船舶靠离港、机动航行、船舶保养、扫洗舱等的需要,在实行标准工时制情况下,将加班时间控制在每月36小时之内十分困难。因此,从实操的角度考虑,在远洋运输船舶上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将是最优选择。

2 综合工时制下的工资构成

2.1 定 义

《MLC 2006公约》对基本工资的定义:“基本报酬或工资一词系指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无论这一报酬如何构成;它不包括加班报酬、奖金、津贴、带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额外酬劳。”

此外,《MLC 2006公约》规定:“合并工资一词系指包括基本工资和与工资有关的其他津贴在内的工资或薪资;合并工资可包括对所有加班工作给予的补偿和所有其他与工资相连的津贴,也可以包括部分合并工资内的某些津贴。”

2.2 《劳动法》与《MLC 2006公约》有关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方式的比较

《劳动法》与《MLC 2006公约》有关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方式的比较见表1。

2.3 在《MLC 2006公约》条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

在仅满足《MLC 2006公约》条件下,计算船员工资要相对简单。船员工资支付无论是按照综合工资的方式还是“工资 + 额外加班”的方式,其所考虑的因素仅为基本报酬或“工资 + 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金 + (额外加班工资)”这4个部分。如果采取综合工资制,则将加班工资与额外加班工资合并计算;而采取“工资 + 额外加班”的方式,则除固定加班工资之外,再根据每月实际加班时间和每小时加班费率计算额外加班工资。在目前实际操作中,高级船员的工资构成大多数采取综合工资的计算方式,而普通船员的工资构成则采取综合工资和“工资 + 额外加班”并存的方式。

以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船员工资构成为例(见表2),对于船长来说,其工资收入实行综合工资制,通过“岗位津贴”的形式来体现其工作报酬;而对于值班水手来说,采取“工资 + 承诺加班 + 额外加班”的支付方式。其中,尤其是对于普通船员来说,以限定承诺加班时间来保障船员的收入,在满足《STCW公约》和《MLC 2006公约》关于休息时间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额外加班工资来体现多劳多得的报酬原则。

2.4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且同时考虑《劳动法》的有关条款,计算船员工资要相对复杂。根据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概念,按照每周40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则每小时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74。

加班工资费率的计算则分为3个档次:(1)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率为每小时基本工资的1.5倍;(2)休息日加班,加班费率为每小时基本工资的2倍;(3)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率为每小时基本工资的3倍。在考虑船员加班工资时,受到“封顶”加班时间的限制,即每日加班时间通常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对于远洋运输船舶来说,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可能是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船上工作时间制度的唯一选择。然而,由于船员实际在船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只能按照每个职务年度“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进行预算;而对于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休息的人员来说,是否享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的船公司采取无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是否实际安排了工作还是休息,都按照3倍基本工资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时,按照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船员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则在不考虑船员工资构成中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况下,每在船1个月,享有集中休息15.6天的权利。根据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定义,在休息日中每天8小时的工作可以视为正常工作时间,而在休息日中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时间,加班费率按照1.5倍计算。

船员的工资构成已经包含了每月36小时的加班工资,在计算集中休息的工资待遇时,应抵扣相应的天数(36 ?8=4.5天)。集中休息的工资待遇时间为11.1天,其中,带薪年休假每月2.5天,集中休息天数每月8.6天(法定节假日已经按照300%计算加班工资,不再计算补休天数)。

根据上述分析,以船长和值班水手为例,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见表3。为便于与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船员工资进行比较,基本工资的取值与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取值相同。

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船长工资在扣除岗位津贴部分之后为美元。可见,在基本工资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出来的数额略高于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标准。

3 远洋运输船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安排

在远洋运输船舶上受雇佣的船员,其工作性质与陆地上的工作有本质区别。通常情况下,船舶在港期间,由于船舶靠离港和船舶靠港期间的工作需要(例如甲板部货物装卸作业、安全值班、靠离港机动航行等,轮机部利用靠港期间对机舱设备的保养工作、加油作业、靠离港机动航行等),很难做到完全符合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的要求。在船舶离港后海上正常航行这一段时间,则属于工作相对有规律的阶段,可以适当考虑安排船员更少的工作时间,从而确保船员得到足够的休息时间。基于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对于远洋船舶来说,如果拘泥于《劳动法》第41条的条文规定,则船上工作将难以开展,也必将严重影响到船舶的正常生产和船舶保养工作。根据远洋运输船舶船上工作的特点,允许远洋运输船舶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在港期间的工作时间以达到《STCW公约》和《MLC 2006公约》的要求为前提条件,灵活安排船员的工作时间,待船舶转入海上航行后,适当安排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在此,笔者提出一个相对灵活的、符合《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工作时间计算方法以供大家参考:以月度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只要每月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76小时,则视为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国内相关法规的规定,对集中休息期间的工资报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中,船员在集中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其基本工资比例计算,可以视为高于国内相关法规的要求,作为对灵活调整船员工作时间的补偿。

同时,对比表2和表3的工资总额,以值班水手为例,按照基本工资按比例支付集中休假期间的工资,在每月总工作时间少于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每周正常工作时间44小时,每月承诺加班时间103小时,每月总工作时间294小时)规定的情况下,其工资收入略高于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船舶的船员工资收入。

篇(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

(一)固定期限:自__年 月 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试用期为 :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自___年 月 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岗位职责是 .

乙方工作地点为广西省桂林市 .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 (周、月、季、年)为周期,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甲方应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

1、乙方的工资构成为

2、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

第十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下协议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

2、

第三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篇(6)

首先,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对强制执行中许多重要问题加以明确详尽的规定。

其次,加大对逃避执行、抗拒执法者的惩处力度。鉴于执行状况日益恶化,逃避执行、抗拒执法的情况日益普遍,并已造成严重的债权人基本人权的现状,立法上应考虑强制性惩罚措施的增加和惩罚力度的加大。如,可否对恶意逃避执行者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来促使其履行债务,提高罚款上限,细化刑法处罚可操作性等。

再次,强化债权担保体系,减少民商事交易的风险,增加安全性。在这方面,必须做的工作主要有担保物的登记、信息的公开,债务人情况的监控等等。

第四,建议将民事保全法、破产法并入将来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中,形成保全程序与强制执行法配套协调,单独执行程序与概括执行程序贯通连接的统一立法体例。

民事强制执行除执行程序除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价值?执行权在行使过程中是否是唯执行结果是求?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体现的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人权实现的“结果的有效性”。执行程序本身就应当是体现人性要求的程序,并落实和细化保障基本人权的、富有德性的程序,是一个富有人情味的程序。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民事强制程序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对执行当事人的人性关怀。如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发动强制执行程序;为了实现债权,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中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到期债权及其他收入和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完成的行为,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人身;在执行中必需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当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执行终结等等。

但是还不够,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至少还需要从下列方面来细化和落实对执行当事人及相关人的人性关怀和基本人权保障:

1.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休息权,非经严格和法定程序在非营业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不得执行。

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或有的时候,执行时还保留着历史遗留的搞“运动式”的执行方式,突然袭击、抓人打人、半夜搜查、等等。他们的目的是清楚的:只要能达到执行相应财产的目的,手段是不重要的。从维护人权的角度讲,这种运动式的执行是野蛮的、是践踏人权的。

在非营业时间和法定节假日进行民事执行,往往造成相当大的社会恐慌气氛,影响和妨碍被执行人和其他公众的休息权和生活安定权,一般是不得为之,除非万不得已。对此,很多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如《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56条规定:“除资产冻结程序或为保护资产必须采取措施情形外,不得在非营业时间,也即20点至7点之间及星期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采取任何执行行动。”同时也不得“在执行节假日期间,即复活节和圣诞节之前的七天和之后的七天以及7月15日至7月31日之间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也有例外,瑞士法规定汇票执行程序中无执行节假日的限制,原因在于,汇票执行时不会直接影响公民的基本休息权和生活安定权。

2.为照顾债务人特殊情况,从基本人性的角度,在下列特定的情形下必须暂停执行,不得采取执行行动。

(1)因债务人家中发生丧事而暂停执行。在债务人配偶、直系亲属或同住人员死亡时,在死亡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暂停执行。

(2)因受逮捕而暂停执行。具体来说,在对囚犯的执行程序中,若其无人,在监护机构无法定义务指定人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给予囚犯指定人的期限。在该指定期限内,对该囚犯应当暂停执行。

(3)因重病而暂停执行。对患重病的债务人,执行员应准予在一定时间内暂停执行。

3.为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规定特定物品或一定数额下财产不能执行。

这一方面,我国的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有原则性规定,但尚须进一步细化。如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执行:

(1)债务人及其家属必要的自用物品如衣服、必需家用器具、家具或其他动产;

(2)债务人及其家属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设备、器具及帐册书籍;

(3)为维持债务人及其家属生计三个月所必需的食品及燃料物品或者为购置该物品所需金钱或信贷;

(4)因疾病、贫困、伤残、死亡从慈善机构获取的求援和资助;

(5)因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人身死亡而支付给受害人的或其亲属的定期金、抚慰金、伤残补偿金。

(6)失业救济金等等。

倘上述规定得以实现,能在相当程度上使我们的强制执行程序成为保障基本人权的、富有德性的程序。而一个富有人情味的强制执行程序至少可以达到以下效果:

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法律十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意味着执行权扩张的最大限度,也意味着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保障有法律明确的底线。这对于在执行权行使过程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来说,其基本人权就有了明确的制度性的保障,有了透明的法治化的程序保障。司法实践中不强调执行权的程序性建设和法治比建设,却总喜次强调提高执行人员的执行艺术和执法水平,强调要在千变万化的执行环境中,根据具体的执行情况认真研究问题,辩证地运用执行方法。至于什么是正确的执行方法似乎谁也说不明白,只能靠执行人员在实践中去摸索和体会,似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于是乎各种侵犯人权违背人性的事件层出不穷,以刑事的方法行民事执行的动作屡有发生。笔者并不想贬抑执行艺术和执行水平的重要性,但在重视和强调人权的进程中应当将基本人权底线制度比,将执行艺术和执行水平中的人性法定化,唯如此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才会更加完善。

篇(7)

 

甲(教育局)乙(劳务者)双方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打字员协议书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甲方聘任乙方为教育局打字员工作。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乙方每周工作随同单位职工工作时限。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