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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科研成果转化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基金项目]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09ZX09502-030)
[通信作者]*谢雁鸣,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医临床评价,Tel:(010)64014411-3302, E-mail:
[作者简介]张雯,硕士研究生,Tel:18810465641,E-mail:
[摘要]目前在中医药研究方面已经形成了若干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科研劳动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标准化是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有重要意义,及时将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标准的技术含量,而且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该研究初步探索出适合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旨在为今后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方法参考和借鉴,以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医药科研成果;技术规范;转化;路径探讨
1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现状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政策法规,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各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加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等,为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科技向标准转化的转化率非常低,以2013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统计数据为例,科技部当年共登记科技成果51 723项[1],与51 723项科技成果相对应的是2013年共计制修订标准1 691项,其中指定1 211项,修订480项[2]。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科研成果产出多,但是转化率低。
就中医药而言,随着国家对中医药的重视,科研经费投入逐年增多。仅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为例,截至2012年,通过中医药学科资助的各类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达5 146个,资助经费约达15.080 7亿元;其他资助还有来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部级科研项目等若干类别经费的支持[3]。反观中医药标准化进展,截止到目前为止,中医药领域共制修订国家标准27项,行业或行业组织标准471项。虽然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中医药相对于其他行业领域的标准化水平还存在很大差距。科研单位等相关研究机构,往往局限于为了发明而发明,为研究而研究,并未对其科研成果进行大量的改进和转化,为能充分考虑科研成果的“实用性”,科研成果往往停留于“实验室”的初级阶段,致使众多本应对中医药推广与传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服务社会,造福国家和人民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在很长一段时期都被束之高阁,难以实现其应用的自身价值,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2亟需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和方法
科学研究、标准和成果转化三者既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成果转化是技术知识和研究成果的具体转移和应用于生产的实践表现,不但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更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同样,各发达国家竞争的焦点,也集中在把当代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竞争上,因此科研成果只有经转化和推广,才能发挥科研成果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才能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为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动力的支持[4]。
当今社会,标准的竞争关系到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分配。总理指出,“标准是自主创新的制高点,谁掌握了标准制定的话语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标准不仅渗透在现代科技发展的前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形成新的生产力[5],而且能够成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经济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语言,成为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助推器。一项技术标准被国际标准采纳,往往可以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甚至能决定一个行业的兴衰,标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6-7]。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8]。
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现代科学计划不断革新以及人类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深刻变革,中医药学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通过中医药标准化,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达到国际技术交流合作与贸易条件的要求,符合国际惯例,促进中医药更好地走向世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资源转化为产业,文化和经济优势,保持我国中医药在国际传统医学领域的话语权和应用地位。同时,标准也是国际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国通过制定实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技术标准,来限制不符合本国标准服务和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的利益。我国虽然加入了世贸组织,在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堡垒己不在,但是技术堡垒仍然存在,例如,2004年欧洲的《传统药品法》案的颁布就是为了阻止中草药进入欧洲市场设立的门槛。因此中医药标准化对于中医药现代化、国家化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工作,对引领和支撑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9]。及时将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标准的技术含量,而且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因此只有吸收借鉴当今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用标准的形式再现中医理论和医疗技术,中医药学才能与时俱进。
3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
3.1标准的涵义及分类
技术规范属于标准的一种,国家标准GB2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给出了标准的定义,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并注明:“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按照标准的要求程度分:规范标准、规程标准和指南标准[10]。规范: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适宜时,技术规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规程: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指南:给出某个主题的一般性、原则性、方向性的信息、指导或建议的文件。
3.2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的科研成果界定
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是指从科研成果的形成开始,到形成基于该成果的技术规范的一系列活动,其中跨越了2个系统即科研系统和标准化系统。从标准化的角度看,它包括了将科研成果纳入到技术规范的所有标准化活动;从科研系统来看,它是将处于转化中某个适当阶段的科研成果将技术规范的形式固化,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有力手段[11]。
然而不是所有的科研成果都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能够符合转化为技术规范的条件。从标准的概念不难看出,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每个标准都应当界定出其适用范围;其次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使有关的工作获得最佳秩序或者效果,而且要取得各有关方的协商一致;而且标准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并且重复使用的文件,某些一次性出现的事物由于其偶然性,不需要制定标准,某一方单独使用的文件也不一定要制定标准;只有大家都希望共同遵守,而又反复出现的事物,为了规范它,才需要制定成标准[12],因此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的科研成果内容必须符合具备以下特性:①其内容必须具有适宜于制定为重复使用或者共同使用技术要求的性质,这种性质对于科研成果的产生和生存来讲不是必须的,但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进一步的推广时至关重要的。②同时应当具备向技术规范转化的内在要求和外部条件。内在要求指的是科研成果需要符合一定的成熟度,先进性,应用价值及与政策的协调性等等,如果科研成果的实际状态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其不具备可转化性;外部条件指的是行业内或者领域内有制定该技术规范的需要,具有推广的必要性,才需要将相关科研成果进行整合和梳理,转化为技术规范。
3.3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具体步骤
3.3.1遴选科研成果
在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现状部分不难看出,目前在中医药领域,已经形成了大量的科研成果,然而标准的制定数量是有限的,追根溯源,在于哪些科研成果能够转化为标准以及如何转化目前缺乏相关的方法[13],本研究通过检索相关文献,法规和政策,借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十一五”科技专项课题“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试点及研制”中“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潜力分析方法” [14],结合中医药的特点,初步拟定出适合于判断中医药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准则和条目。
判断一项中医药科研技成果是否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要考虑以下2个基本准则:第一,可行性,即该项科研技成果是否具有转化为标准的基本属性,例如是否具有推广价值,能够重复利用;是否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人员基础;在该领域是否能够达成一定范围的共识,并确保该项技术规范与当前已经的或者正在研制的技术标准之间保持相互协调、没有重复。第二,必要性,即通过对该项科研技成果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认为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这是确保技术规范制定完成之后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具体评价条目见表1。
在必要性的遴选条目中,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和成熟度是判断科研成果是否具备转化潜质的先决性要素,主要表现为通过分析该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时间、范围大小、与相关技术的协调性,是否在中医药行业内达成一定的共识,设立该条目的原因是,因为标准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并且重复使用的文件,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使有关的工作获得最佳秩序或者效果,而且要取得各有关方的协商一致,因此只有中医药领域内大家都希望共同遵守,并且在行业内达成一定的共识的科研成果才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能否解决中医药领域的技术难题或热点问题是指该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之后可以解决行业领域内悬而未决的技术难题或热点问题;科研成果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与同行业比较达到国内或国际的先进程度,并考察是否可以带来共性问题的解决。
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体现科研成果价值的第2个特性即表现为经济性,因此设立了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这一点对于评价应用及开发类科研成果尤其重要,所谓的经济效益自然指科研成果可能带来或者已经带来的经济价值,即科研成果转化后将其应用于生产和服务带来的间接和直接的经济效益[15],对于中医药科研成果而言,主要表现在是否是中医药市场发展所亟需,该条目是通过分析该科研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可以创造更大的利益,则推广的价值就大;科研成果是否可提高中医药市场的竞争力指的是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后对于中医药市场增收,增效的直接贡献和对于国民经济带来的间接贡献,预期的经济效益越大,提高中医药市场竞争力越强,则越需要转化。
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其一表现在科研成果是否符合人类的安全,文明和伦理道德准则,因为有些科研成果的先进性、成熟度和经济价值很高,但是违背了人类安全、文明和伦理的原则,是需要被禁止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其二表现为是否提高中医药医疗服务水平,中医药的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属于中医药在卫生领域内应用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只有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后,能够切实提高中医药的医疗服务水平,实现其社会价值,该项科研成果才具备转化的必要。
运用共识会议法对前期遴选出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家论证。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进行完多轮专家共识会议之后,根据专家共识会议的结果,确定技术规范的转化方案。
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新工作项目提案建议书,填写完成后交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化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收到正式批复后批准立项。
3.3.2确定技术规范制定主体
明确技术规范的制定主体,对于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至关重要,技术规范的制定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需具备在中医药行业内,处于该领域领先并且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质,才能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规范后起到推广和应用的促进作用。
3.3.3组建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组
3.3.3.1遴选原则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组由临床医生、药学学科的人员、临床方法学方面的专家、各级管理人员及标准制定人员等多学科人员组成。人员有资深老专家、专家、临床一线医师、药师、科研研究人员、方法学研究者等,分布在老、中、青3个层次。负责起草的工作组积极收集、分析相关资料,吸纳各国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既往标准化建设的经验。
3.3.3.2工作组组成由临床专家、药学专家、方法学专家、统计学专家、中医药行业管理者及卫生行业管理者等资深专家组成,对技术规范的制定提出决策性的建议和总体督导。撰写工作组又分为文献检索小组和起草小组。由具有临床、药学、临床流行病学知识背景的人员执笔撰写技术规范;由具有中医学、临床流行病学知识背景及较好外语水平的人员进行文献检索与评价。
3.3.4系统收集相关材料
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补充相关材料,具体包括:广泛收集与技术规范相关的专业文献及相关科研成果,与技术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化的法律法规;编写工具,《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相关规则与指南;从而节省技术规范编写所需的时间。
3.3.5起草技术规范
3.3.5.1撰写技术规范讨论稿基于文献检索小组检索的所有相关材料,并且广泛征集技术规范制定完成之后的使用各方比如各级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和科学研究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形成技术规范的讨论稿。
3.3.5.2撰写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根据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使技术规范更具公认性,召集技术规范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技术规范讨论稿进行专家论证,以期讨论稿进行修正完善,撰写工作组对指导委员会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细致的推敲和反复讨论。
经反复讨论之后,运用由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白殿一教授主编的《标准的编写》一书中附录6中的“标准编写模板TCS2009”及使用指南进行编制,使编写的技术规范符合GB/T1.1规定的标准要求,形成征求意见稿。
在标准编写时应当注意,标准的条文应用词准确,条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描述准确、规范是制定标准的最基本要求。标准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信息的,它对语言描述的要求特别苛刻,标准的语言和表达形式应尽可能的简单,明了,易懂,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口语化的措辞,一是要清楚的表达信息,一是不容许出现异议。标准文本的表述要有很强的逻辑性,用词禁忌模棱两可,防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具体可以参考GB/T1.6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达规则。
3.3.5.3技术规范意见征求在形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之后,需进行必要的内部验证,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公开,网络,问卷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完成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之后需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和研究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于未采纳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技术规范进行了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3.3.5.4形成技术规范送审稿根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对意见进行逐一认真分析后,再进行意见的汇总处理,形成技术规范送审稿。
3.3.6审查、批准、出版、复审
由于技术规范的审查,批准,出版及使用和复审,均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行为,因此仅需按照其流程具体操作即可。
4讨论
在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时,遴选具备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对于技术规范的转化至关重要,本研究通过检索相关文献,法规和政策,借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十一五”科技专项课题“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试点及研制”中“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潜力分析方法”,结合中医药的特点,初步拟定出适合于判断中医药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原则和条目。然而在今后的相关研究中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入探讨,迫切需要进行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评价系统的研究,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相关评价指标体系,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科学合理的做出评价,更好得确定应当重点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项目。
然而大部分标准化的学术论文目前都还停留在对标准化工作的初级探讨、经验总结及具体标准的讨论方面,对于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转化路径深入研究很少,使得中医药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政府支持的中医药科研计划从立项到科技成果产出,标准计划立项到标准批准,是两条互不相关、各自独立的过程链,很多中医药技术成果中亟需形成标准的内容未能进入我国的标准的制定程序中来。科研院所的广大科研工作者承担着繁重的科研任务,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来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为标准,更缺乏这方面的有效经验,造成了大学研发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加之我国僵化的科研体制管理模式,立项专家往往忽视科研的应用性,容易导致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相脱节,从而无法实现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因此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科研成果的利用和资源的整合,系统梳理科研进展及成果,建立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加大科研成果向中医药标准转化的力度,真正体现科技创新对于中医药的支持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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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柳成洋,于欣丽,尹彦.科技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潜力分析方法研究[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7(1):41.
关键词: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 途径 方法
当今世界处于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已经逐步实现全球一体化,现代科技教育越来越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个国家或民族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生活质量、国际竞争力以及在世界政治格局中的地位,无不取决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科技教育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如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科技强军战略等。高校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担当主力军的重要角色,作为国家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实施的高校,是知识创新的源头和知识库,高校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引领和文化和谐,其中:科学研究是高校的核心竞争力,也是高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没有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就没有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服务地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也难以实现,也无法进行文化创新引领,促进多元文化和谐发展。而高校科学研究目的就是要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落脚点就是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科技成果的中试化、工业化、产品化、商业化和产业化,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本人结合高校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有益探讨。
1.高校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
所谓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中把“科技成果”定义为: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的结果。
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机关(一般指科技行政部门)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内涵与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基本相一致,是无形资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成果基本特征:①新颖性与先进性:没有新的创见、新的技术特点或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为先进之处,不能作为新科技成果。②实用性与重复性:实用性包括符合科学规律、具有实施条件、满足社会需要。重复性是可以被他人重复使用或进行验证。③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技报告等。④通过一定形式予以确认: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把科技成果可按其研究性质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和发展工作成果;在统计、分析中,也可分为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
高校的科技成果从构成和表现形式可分为9类: ①技术方案(新产品、新工艺);②新设计;③技术秘密;④工艺图纸;⑤计算机软件;⑥论文;⑦集成电路;⑧生物品种;⑨科学发现。
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校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①高校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②高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建立研发平台,直接将研究的技术和成果转化;③高校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④高校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①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②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③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等。
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法
今年年初,东莞松山湖上空浮起了一个银色飞艇――光启智慧城市空间信息平台“云端号”正式交付商用。对于光启而言,意味着这家深圳年轻的新型创新机构,依托超材料技术,在新型空间创新上实现了质的飞跃;对于东莞市而言,迈出了“从0到1”颠覆式创新的历史性一步。
在广东,很多像光启这样外界眼中“不完全像大学、不完全像科研院所、不完全像企业,不完全像事业单位”的“四不像”单位,正成为资本市场的宠儿、新三板的常客、跨国科研交流的生力军。无经费、无编制的“三无”单位,却让企业对它们趋之若鹜、地方政府将它们视同珍宝。
新型研发机构的井喷式发展,不仅为破解科研与市场对接“两张皮”痼疾提供了宝贵路径,也为实现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孕育培养“科研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型研发机构成“新宠”
作为珠三角最知名的新型研发机构之一,广东华中科技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去年刚刚组建的机器人应用中心在短短六个月里就接到各类订单累计超过5000万元,一度出现“企业排着队等签单”的火爆场面。今年该中心还和大连机床厂展开合作,在东莞等地分两批引入总计15000台智能数控装备,再以分时租赁方式灵活提供给东莞中小制造企业使用,进而释放出更大的产业溢出效应。
这类新型研发机构的每一项研究,不仅有着成熟的科技团队在稳步推进,同时还有着明确的产业化开发路径,市场前景广阔。据统计,该研究院每生产、销售1亿元的设备,东莞当年增加的工业产值就能超过10亿元。更重要的是,全球智能制造应用的时间窗口也就3到5年,该研究院的宗旨是想办法帮助企业抓住这个窗口,不坐失良机。目前,该研究院已经变成当地乃至珠三角的公共研发平台。在外界看来,灵活的机构设置、近百家的孵化企业、数以千计的成熟产品,都是这个平台区别于传统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显著特征。
目前,东莞像华中科技这样的新型研发机构已经达到27家之多,累计投入资金超过40亿元,而服务企业超过2万家,成为东莞全市创新转型的核心支柱。
企业“踏破门槛”、地方政府“求贤若渴”、创新人才“大放异彩”,新型研发机构展现出勃勃生机与旺盛活力。据不完全统计,仅广东、江苏两地,此类新型研发机构总数有近百家之多。
在广东,由于清华深圳研究院成果丰硕,该院正在广东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筹建清华珠三角研究院,目标是给深圳以外的其他珠三角城市提供更多科技创新资源支持。在江苏,由省政府牵头成立的江苏产业技术研究院只用了短短不到三年时间,就成为一家拥有23间专业研究院所的产业技术攻关平台。仅汽车一个领域,孵化的企业去年销售总值就超过20亿元,而累计投入则只有6亿元,收效比达到1比3,该研究院的目标就是成为一个连接江苏产业和全球创新资源的技术平台。
破解科技创新“两张皮”痼疾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新型研发机构能够如此受到市场欢迎?究其原因,新型研发机构破解了科技与市场“两张皮”的痼疾。
现在很多地方科研成果转化遭遇“滑铁卢”,就是太想把科技与市场这“两张皮”做成一张皮。华科团队最开始也是想把学校的研究成果直接拿来用,但是后来一实践就发现,这“两张皮”捏不到一起去,它中间必须有新型研发机构这样的“第三张皮”或者说“粘合剂”来做承接。
高校、科研机构和市场不能够硬性对接,一是企业不了解高校体系,高校也不了解企业的运作思路,二是企业最急需的短期技术改造和产业应用不是高校的长处和优势所在,传统体制的惯性又严重束缚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其花大力气将两者捏在一起,不如放手让新兴科研机构发挥作用。
大学要保持全球高端学术水平的同时对接企业,两者客观上就存在矛盾,因为前者往往难以短期收效,后者又最在意经济核算;一个是往前看,一个是往后看,这就必须要有个缓冲层来应对。而这个环节又不能复杂化,新型研发机构正好满足这一需求。
作为目前运作比较成熟、经济和社会效益都比较突出的代表性新型研发机构,广东华中科技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中科院西安光学所、江苏产业技术研究院都拥有一支600人以上的独立科研力量,其中80%以上人员都来自于市场招聘,可以组成数个甚至数十个团队与企业进行对接。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部分缺乏独立团队的新型研发平台发展相对缓慢。由于多重原因,一些研发机构一直未能形成研发队伍,主要依靠将企业需求带回学校本部对接,结果只能收取微薄的服务费,形不成有效积累,也不能及时满足企业需求,发展十分缓慢。
科研成果“变现”难题待解
在看到新型研发机构主动对接市场、积极寻求自我造血能力的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机制体制的束缚和障碍依然存在,几乎没有一家新型研发机构没有触碰过资本运作的“天花板”或者“玻璃墙”。如何打通评估转让、专利入股等科研成果转化的“老路”与“新路”,仍然是当前我国科研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障碍。
对于新型研发机构而言,由于更有利于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保障校方利益,扮演监管角色的高校(科研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更愿意研发团队和企业采取评估转让或者专利授权模式完成,但在很多新型研发机构看来,这两种模式分别存在评估价格容易过高损害企业利益、授权存在不确定性难以实施长期经营规划等固有弊端而不被企业广泛接受,实际上并不可行。
以某一专利为例,第三方给出了300万元的评估价,但学校坚持认为存在低估嫌疑,始终不予批准。此外,当前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结合紧密,研发人员进入企业工作是一个普遍现象,客观上这也会影响相关人员走评估转让和授权许可的积极性。
同时,多位新型研发机构负责人反映,尽管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出台,国家也已经多次明确鼓励采取股权激励政策推动专利转让,但这条路实际很难走通。
以广东华中科技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旗下的一家企业为例,相关研究团队在机器人驱控一体化上取得研发成果并吸引了风投基金加入,需要调整降低研究院占企业股份比重,增加研发团队股权比重。这本来是件好事,可以更大地激励研发人员,同时回收国有投资,更符合国家政策与法律方向,但是因为涉及校方股份,结果就需要完成从研究院投资公司到学校产业集团等多级审批,甚至还要到教育部审批或备案,风投一看就打了退堂鼓。该院下面有33个公司,资产处置决策涉及投资、溢价、增资等多个领域,但是在股权转让、退出上从未成功过。
关键词: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创新型国家
本文为安徽财经大学2016年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提升:环境约束与制度引导”(项目编号:XSKY1637)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24日
科技创新引领的时展潮流已是必然趋势,创新驱动成为重塑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必然选择,世界各国都极其重视对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当代大学生作为富有朝气、活力和创新精神的青年社会群体,是国家的栋梁和未来的接班人,肩负着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同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数量的增长也势必追求质的飞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社会各方面都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大学生除了掌握书本理论知识,还应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积极锻炼创新思维和实践操作能力,提升综合素质能力以应对未来激烈的社会竞争。因此,提升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不仅是顺应时展的需要,也是大学生实现个人人生价值,开展创造性劳动,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一、大学生科研创新的现实意义
当今国际间的竞争是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更是人才的竞争,教育的竞争。在我国高等教育培养模式下,大学生开展科研创新活动是培养大学生创新思维、培育创新人才的直接途径,也是我国人才培养体系的核心内容。当代大学生是我国的人才后备军,对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对于大学生个人发展、社会进步以及整个国家的富强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大学生个人人生价值的实现,提升综合素质能力。我们每个人活在世上都有自己的价值。一个人的人生价值不是体现在他是否具有无比优越的物质条件或社会地位,而是取决于他对别人、对社会所发挥的作用有多大,对自我主体以外的客体所做出的贡献有多大。内在价值是创造价值的潜在能力,外在价值是发挥自身创造力所创造出来的现实价值。对大学生来说,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能够综合提升其学习能力、判断能力、实践能力,激发优秀潜能。科研创新是一个考验恒心和定力、戒骄戒躁、突破自我的过程,科研活动的参与有助于大学生培养谦虚、严谨、合作、交流、探索的优良品质。科研创新所取得的成果也会增强大学生的自我认同感和成就感,有利于促进大学生个人人生价值的实现,这是与物质财富有根本区别的一种精神上的充实和满足。
二是有利于提升民族创新力,开展创造性劳动。人类文明的进步是一个对科学技术创新与探索的过程。以四大发明为代表的中国古代科技方面的成就,长期领先于世界;近代两次工业革命中国落后于西方,英、德、日、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大批的科技人才创造出了伟大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三次科技革命引领的现代科技的发展更是势如破竹,发展迅猛。由历史经验来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速度有快有慢,水平有高有低,究其原因,民族创新力是一个重要因素。科研创新作为创新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整个民族创新力的提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代大学生是中华民族的脊梁,其科研创新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创新能力,对于开展创造性劳动、推动社会进步至关重要。
三是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科学技术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自主创新能力则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当代大学生是富有探索创新精神、朝气蓬勃的群体,是推动现代科学技术更好更快发展的新生力量。高等教育下注重对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升是响应时代的号召,也是贯彻落实自主创新的国家发展战略,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我国在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二、我国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阶段性培养成果
近年来,国家对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愈加重视,出台一系列激励奖励政策,大学生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在我国各高校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我国对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也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一是科研层次体系日益完善。新世纪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对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是时展赋予高等院校甚至是整个社会的重任,是一个系统的战略工程。我国对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起步相对较晚。目前,在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模式建设中,基本形成了校级科研项目、省级科研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层次体系,为大学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此外,还设立了科研基金,科研成果奖励等激励机制,政府对高校大学生的科研经费投入也逐年增加。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和各种创新创业竞赛为大学生培养创新能力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激发大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合作沟通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也有了进一步提升。
二是大学生科研创新理念逐渐形成。近年来,国家对高校创新教育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群体对于科研创新有了进一步了解和认可,逐渐意识到科研创新对于个人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对待科研创新活动越来越表现出积极主动的意愿和倾向,科研理念的养成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科研活动的落实。总体而言,大学生群体在科研活动中的实际参与度和科研成果质量都有了一定提升,这是一个良好的发展势态。
三是大学生科研成果得到一定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创新应重视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国家对科研成果的转化也给予大力支持。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了良好环境。
在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过程中,由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2009年启动实施的“蓝火计划”服务技术转移项目,惠及全国逾百所高校,旨在深入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较为突出的还有浙江大学建设八个创新创业平台培育高科技企业,中国农业大学实施158工程服务新农村建设,华南理工大学对接专业镇,开展行业关键技术攻关,哈尔滨工业大学 “1+4”模式解决校办产业发展瓶颈,上海交通大学打造强有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体系,西北工业大学以成果作价折算股份等。
三、国际借鉴及启示
20世纪50年代,美国、前苏联、日本已经积极组织大学生参加科研活动,早早意识到培养科研创新人才的重要性;美国历年来有注重本科生科研的传统,1876年美国创建首座研究型大学――霍普金斯大学,注重学生知识扩展,鼓励科学创新,营造自由浓厚的学习氛围,培养出众多精英和诺贝尔奖获得者;麻省理工大学1969年首创“本科生科研计划”,认可和资助本科生参与科学项目研究;日本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科技立国”口号,实行“二十一世纪卓越研究基地计划”;德国大学一项重要的教学和科研制度――研讨课处于所有教学方式的中心位置。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上对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起步较早,且重视程度远大于我们国家。随着对本科生科研活动认识的深入,与之相对应的科研管理组织机构也日趋健全,为本科生科研活动提供良好的保障。此外,整个教育界以及学术界对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模式的研究也日益深入,为学生提供的科研训练机会众多、形式多样、成果转化明显。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国家去学习和借鉴的。
四、我国大学生在科研创新能力提升过程中的不足
在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和提升过程中,虽然各个高校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总体上仍存在不足之处,有待改进,以期进一步完善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一)高校大学生科研源动力不足。疑是思之始,学之端。科学上的重大突破与技术上的重大发明,往往就是从“疑”开始的。兴趣往往产生于对事物的疑问与思考。在我国目前较多院校中,仍然存在着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不够浓厚的问题。一方面学校对学生科研创新活动的宣传力度仍然不够,学生的信息获取渠道较单一;另一方面尽管整体上大学生群体科研意识在逐步提升,能够逐渐意识到科研活动对于个人成才和发展的重要意义,但由于自身缺乏毅力和动力,往往不愿投入时间和精力,再加上对科研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阻力不能及时解决,容易对科研活动望而却步。因此,如何为大学生参与科研创新活动注入不竭动力,帮助其克服困难,增强大学生参与科研活动的热情,这是培养和提升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专业知识不够扎实。课堂是大学生学习的“第一战场”,大学生的课堂出勤和参与情况直接决定着其在大学所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多少。科研创新作为一项集立项、论证、研究方法、数据收集整理、现象分析、结论等一系列思维行为方式为一体的严谨过程,需要以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开阔的发散思维作为其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但在目前我国各高校中,学生往往由于社团部门活动干扰、教师教学水平不足、自身自制力较差、缺乏学习兴趣等原因,课堂逃课现象越来越明显,表明大学生对专业基础知识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此外,高校大学生对计量经济学Eviews软件等数据分析工具的掌握程度以及资源搜集信息检索的能力总体偏低。专业知识的薄弱往往造成大学生科研起步困难,容易造成大学生对自身参与科研活动的能力和信心不足。
(三)科研扶持力度相对薄弱。目前,各个高校已经提供了较多科研创新机会,但就庞大的学生数量群体来说,仍然是不足的,政府作为高校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对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仍然相对薄弱。虽然目前在各高校已经设立了相关科研项目,但仍缺乏可持续经费投入,总体看来仍然不能很好地满足学生需求。此外,科研活动的奖励机制也有待完善。作为激励理论的重要分支,著名心理学家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采取某种行为,是因为他觉得这种行为可以有把握地达到某种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对他有足够的价值。对大学生来说,科研创新活动的奖励机制无疑是一种内在动力,物质上的奖励和精神上的满足能激发大学生参与科研创新活动的潜能。
(四)导师队伍建设有待提升。目前,众多高校都实行导师制,高校导师科研队伍建设直接影响高等教育和科研功能的实现。目前,我国导师队伍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一方面是导师与学生的沟通不足,往往忙于自身事务而忽视对学生科研方面的指导,对指导学生科研活动的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导师自身综合能力不足,不能为学生提供有效指导。此外还涉及到科研评估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导师职称评选等应与指导学生科研创新活动相挂钩。
五、进一步提升高校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建议
(一)加强师生沟通,营造良好学术氛围。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教授、著名创业企业家等为学生开展讲座,开阔学生的视野,为学生了解科学前沿动态打开一扇窗口;定期组织学术研讨交流会,设置有关科研创新的课程,这些活动的开展都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鼓励同学之间充分交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同时也要增强师生互动交流,可以通过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平等参与广泛互动,实现对学生积极有效的引导,在交流谈论中逐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思维。鼓励学生结合兴趣和专业所长参加各项创新创业大赛,诸如挑战杯、数学建模、创意大赛等。这些形式多样化的科研活动为学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学习方式,学生由课堂被动学习转为课余时间里的主动学习,让学生经历“成为主体,获得尊重”的体验,也让学生满足了能力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各高校应提供更多科研创新的机会和平台,丰富活动形式,让学生们广泛参与到科研实践活动中来,感受其中的魅力,无形中也增强了开展科研活动的兴趣和信心。
(二)提升高校教育水平,实现科研教学相统一。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高等教育明确提出了“提升高校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和社会对于高校教育水平和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关注,也说明高校教学水平对于培养创新型人才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为此,高校应重视对大学生专业知识的掌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也要注重灵活教学和个性化培养,因材施教。此外,还应切实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深入贯彻教学和科研二者相结合的理念,提倡“学中研”和“研中教”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设置科研创新能力的相关课程,引导学生开展实战演练,实现科研教学相统一。由于不同年级大学生对于专业基础知识能力掌握程度不同,对于科研方面的引导也应有所侧重。
(三)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完善奖励机制。科学研究是一种社会公共需要,具有公共产品显著的正外部效应特征,科研活动的成本与收益不易通过市场交换对称起来,因此基础性、公益性以及高新科技的科研经费需要由政府作为投入主体,国家财政予以支持。目前,政府对高校科研活动的扶持力度相对薄弱且院校之间科研经费不平衡,重点高校科研经费充裕,而一般院校及专科高职院校经费较少。应增加稳定的经常性科研经费占经费拨款的比重,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研经费支出预算体系。同时,也要重视和支持基础研究,提高我国原始性创新能力、积累智力资本。此外,还应完善相关激励奖励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作为高校基础研究经费投入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实验室以及其他科研基地的资金设备投入。
(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完善科研评估体系。导师是引导学生走上科研道路的指路人,对于学生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初次参加科研活动的学生来说,由于自身知识不足,水平有限,往往容易产生厌烦苦闷急躁的情绪,就需要具有优秀教学能力和科研经验的导师能够为学生积极有效地进行指导,传授经验,激发学生开拓思考的能力,增强学生开展科研活动的信心,因此各高校应注重对导师素质能力的培训和提升,对优秀的导师给予表彰和经验分享交流,共同致力于建设师资力量雄厚的导师队伍,为学生开展科研创新活动提供坚实的后盾。此外,还应把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纳入常规化、规范化管理的日程,鼓励导师实行例会制,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建立合理规范的评估体系,导师的职称评选以及相关荣誉不仅与自身科研教学成果相关,还应与指导学生科研活动数量和质量相挂钩。有了优秀的导师队伍和日益完善的科研评估制度作为保障,能够激发大学生科研创新的动力和信心,为更好地开展科研创新活动提供了契机。
(五)进一步加强科研成果转化。目前,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措施鼓励大学生科研成果转化,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科研成果的转化,只有真正投入到人类生产生活中的科研活动才是有价值的。为此,要继续完善加强科研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加强学校与企业横向联系,进一步加大学校对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支持扶持力度,作为高校与企业的“产学研”桥梁,切实保障大学生科研成果专利的知识产权专利,对科研活动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主要参考文献:
[1]苏玉荣.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3.
[2]廖克莉,廖全明.当代大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现状分析[J].中国成人教育,2014.3.
一、我国高校专利工作现状
(一)高校自主创新和专利工作有很大提高
首先,高校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随着我国有关法律不断完善以及法制观念不断深入人心,许多学生选择在完成发明创造或研究成果后申请专利,以保护知识产权。据统计,2004年至2014年期间,高校专利申请总量保持快速增长,由2004年的12997件,增长到了2014年的183969件,年均增长30%。其次,专利工作越来越受到高校的重视。一方面,高校在大学生的创业创新项目中投入资金,支持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另一方面,高校也在不断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增加工作人员和专业的指导老师,帮助解决学生专利申请和专利转化的一系列问题。
(二)高校学生的专利转化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专利转化普遍价值不高。虽然高校的专利申请在数量上的确有所提高,但从质量上来看,具有高价值的却不多。与企业相比,高校学生的专利获奖偏少,专利转化实施率偏低,无论是在技术成熟度、市场需求度,还是群众接受度、转化实用度等方面,都缺乏一定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第二,专利转化管理局面混乱。一方面,高校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内容空洞,大多只负责简单的申请登记、专利审核、资金拨给等工作,很少提供专业化的专利转化服务。另一方面,有关专利转化管理方面的机构、专利转化信息交流的平台较少,使得很多学生在遭遇法律侵权、专利转让、利益分配等问题时无处寻求帮助。
二、高校专利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高校学生专利转化意识有待提高
与企业相比,高校学生往往缺乏市场意识。受高校政策影响,学生往往更重视、申报奖项等。即使为自己的发明、研究成果申请到专利,也不愿再花费时间和精力将其进行成果转化。另一方面,申请专利的时间周期长,程序较为复杂,多数学生对专利制度、交易平台、出售途径等了解得并不多。尽管希望将自己的成果申请专利并进行转化,也常由于经费、时间、精力等原因望而却步。
(二)高校学生研究成果技术含量低、重复率高
由于知识积累、实践经验等方面的限制,目前高校学生的自主发明很少,更多的是在原有创意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因此申请的专利多为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少有发明专利。并且这些专利大多数来自学校实验室和生活中,难与企业研发团队的技术成果相提并论,得不到生产企业的青睐。同时,一些高校学生进行研究项目立题时,不是以市场经济前景为指导,而是以获得科研经费为目的,忽视产权查新工作,在不了解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论研究的课题内容是否重复的情况下,将他人已完成的项目、已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重复研究,导致研究成果无法进行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
(三)高校学生与企业信息交流不畅
对很多高校学生来说,发明研究、申请专利主要基于兴趣爱好或学校的鼓励政策,甚至不排除一些学生只为评奖评优、丰富履历,因此存在严重的闭门造车的现象。学生忽视了市场调研,不了解企业和市场需要什么,即使有创新成果也难以得到市场的认可,无法与企业的需求对接。在企业看来,一些高校学生专利外表光鲜,但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一些专利则需要较高的技术,企业无法支持。因此大部分学生申请到专利却只能束之高阁。同时,许多企业渴望寻求高校的专利成果,却苦于没有渠道和平台进行了解。
(四)专利维持成本超出高校学生能力
由于申请专利程序比较专业、复杂,目前高校学生申请专利通常是通过社会上的专利机构。除项目研究前后要投入数千甚至上万的费用外,根据一些高校教师和学生反映,请通过机构申请专利也要花去数千元。若申请到的专利不能马上进行转移或转化,今后还要不断续交一定的专利保护费用,且逐年递增。很多学生因为没有能力缴纳这笔费用,又未找到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导致专利被取消。
(五)高校和政府的帮助、指导作用薄弱
鉴于目前高校学生缺乏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又没有实际经验的积累,因此高校和政府要制定有关政策,疏通渠道、搭建平台以帮助、指导学生更好地巩固和实现研究成果和发明创造。然而实际上大多高校和地方政府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作用。虽然许多高校已经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但其工作内容简单,主要负责制定政策、登记科研成果、管理专利申请和维持、登记与审核专利许可转让等行政管理式的活动,很少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另一方面,全国尚没有建立统一高效的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因此还需要政府加大公共服务力度,在法律问题、技术谈判、利益分配等方面为高校学生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三、完善我国高校学生专利转化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有关高校专利转化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新增科技成果及时转化。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等,还有专门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如1999年教育部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虽然有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但我国有关专利转化的法律体系还未完全建立,仍需要不断完善。例如,根据《专利法》规定,在高校职务范围内完成或利用高校资源设备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权利归高校,收益归国家。这无疑降低了高校学生进行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也会带来一定的不公平现象。事实上,在《专利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已经有了有关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的规定,但其中存在着冲突矛盾之处,在实践中也很少真正落实。因此,国家应当进一步探索对高校学生专利转化的奖励与利益分配机制,对奖酬比例做出更科学合理的规定;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对高校专利转化中的奖酬分配计算方式、计算基准做出统一规定,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学生发明人的利益,提高其专利转化的积极性。
(二)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提高高校学生专利转化意识
我国知识产权教育覆盖面过于狭窄。在大多数高校,作为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主力军的理工科专业学生极少有机会了解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一方面导致一些学生意识不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使许多希望申请专利并进行成果转化的学生望而却步。因此,高校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教育资源优势,除了在法律基础等通识课程和公选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面向更多专业学生开设知识产权单独课程。同时,改变知识产权教育模式单一的局面,高校可以通过加大对创新研究项目的投入以及加大对专利转化平台的支持,增加指导老师和专业人员在项目进行中随时为学生提供知识产权和专利转化方面的指导。
(三)提高高校专利转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在专利的申请与转化方面学生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因此高校的管理和服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国外相比,我国高校的专利管理模式仍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可以借鉴国外高校的一些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改进。首先,高校可以建立项目启动前的评议、考察机制,重视产权查新工作,防止研究内容重复影响专利的申请。其次,可以完善项目进行中的指导和支持工作,除了对所研究的专业领域的问题提供帮助,还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等相关教育宣传工作。最后,加强项目后期的管理工作。这一点可以参考美国的OTL办公室(技术许可办公室)模式:首先,对递交专利申请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之后,OTL办公室将会联系经济能力好、专业联系紧密且对此项技术感兴趣的企业,并决定是否申请专利;最后,OTL办公室针对专利实施的具体问题与企业谈判,包括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和费用等内容。目前我国已有一些高校建立了类似的机构,如清华大学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天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等。
(四)扩大高校与企业的合作,产学研协同创新
长期以来,高校科研都存在着与市场需要脱节的问题,这也导致许多专利最后难以得到转化。其中有高校创新更多关注基础研究和前沿领域的原因,也有高校与企业信息交流不畅的原因。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统一的、方便快捷的校企信息交流平台,使企业能及时了解高校的最新研究成果,使高校能及时了解企业的发展动态和需求,从而扩大高校与高校之间、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在扩大校企交流的基础上,还应该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产学研合作,即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以企业为技术需求方,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人才培养和技术供给方。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提出科研目标,并提供物质保障;高校和科研院所则利用自身科研优势和人才资源进行研究。由于企业从始至终参与研发过程,研究成果符合企业需要,企业也对研究成果有着深刻的了解,因此更能使专利得到顺利转化。
除此之外,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近期的“先试后买”模式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先试后买”计划允许感兴趣的公司在做出永久的许可承诺之前进行技术的“试运行”,以确保该技术具有真正的商业化潜力。它通过解决漫长的谈判、复杂的许可条款以及长期许可风险等问题,为高校学生专利转化提供更便利的渠道和更丰富的机会。
摘要:本文论证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揭示我这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及其原因,强调应当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项目立项、验收的评价标准、增加其在成果完成人获得利益方面的作用,减少成果知识产权化申请、维持费用。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就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而言,它是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和技术秘密权的统称,其实质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间内(技术秘密权除外)独占支配,禁止他人擅自利用的垄断权利。所谓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明确项目成果是否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的同时应当明确采取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并给予相应的落实;它不仅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结果,而且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过程。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及其研究的意义
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还是科技人员都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199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预以支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多,在农业领域,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设有专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农技推广专业。相对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尚未引起特别的重视。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必要条件。“自主创新”是科技发展十六字方针的核心,在科学意义上,旨在强调国家有能力持续不断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意义上,旨在强调这些科技成果能够支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并领先世界,这既是我国科技进步的根本任务,也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本质所在;但从法律意义上看,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有赖于这些科技成果的内容仅为我所掌控,或他人虽知晓但我有排他使用权,前者是技术秘密权的特征,后者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部分。基础研究在战略上属于引领未来,但在科学上仅服务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能直接应用于生产的只能是后两类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最终源泉,都是后两类研究成果在生产上垄断应用所产生的高额利润。也正如此,受利益驱动我国每年全社会投入的R&D经费,后两类研究占绝大部分,比如2004年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所占比重分别为20.4%和73.4%,而基础研究仅占6.0%,这也是历年来达到的最高比例。但应该看到,科技成果的垄断应用须以这些成果已取得知识产权为基本保障。我们这方面有过深刻教训,万燕VCD事件和近几年DVD专利费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说明了,科技投资欲取到经济上的回报,最终成果必须知识产权化。
3)是提高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有力措施。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投资效益及其成果的创新高度,以发明专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标意义。
据国家公布的科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31720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软科学成果1518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为2865项,仅占登记成果总数的9.0%,占应用技术成果也不到10.5%。由于为这些登记成果计投入累计投入资金达11253.4亿元,相当于平均投入3.93亿元才能产生一件发明专利。加之我国R&D经费历年来94.0%以上被用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可见我国科技投资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低。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授予的专利为190238件,国内和国外的授予量分别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发明专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国外的专利中发明件,比例高达80.0%。从全年总的发明专利授予量看,国内也只占37.0%,国外高达63.0%。而且国内与国外的这种差距,多年来一直如此。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科技成果创新程度不高。
知识产权的取得均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专利均以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为实质要件。实用性意味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能是一种纯理论的方案,它必须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并能生产积极的效果,而这正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在创造性上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更高,须“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它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为判断标准,但又以技术完全公开为获得专利的前提。因此,在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的立项之初,将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采用何种知识产权等,作为评判是否给与立项、资助科研经费数额的参考标准之一,并可以通过强行专利检索制度,排除内容雷同项目的立项,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浪费;课题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实际采用的知识产权形式,作为成果创新高度的衡量标准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无疑有助于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并对此进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项目的成果,包括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成果,都必须有知识产权化的结果,其目的旨在通过促使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过程,提高科技投资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创新高度,辨别科技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为科技投资获得回报,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未成为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不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科研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在我国由来已久。比如,从2003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就没有将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化列为教育部立项的评审标准,自然它也不会成为项目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标准格式,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估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分别是多少、专利申报和获奖情况);②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③该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将“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项目验收的评价标准,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比“成果转化情况”相对容易得分,实务中最核心的标准还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最为重要。这就是人们为什么热衷于的原因之一。
尽管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但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申请书》、很难看出成果知识产权化已作为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因为该《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举了9种:发明专利、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和其它,将“发明专利”与“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着后者的创造性不高,不准备申请专利或当作技术秘密处理,还是无需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其实质是混淆了科学意义上的成果和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学意义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成果形式在立项、获得经费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也明确了将采取某种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形式,比如发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并未规定预期成果目标不能实现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上讲,合同以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但缺乏违约责任作保障的合同义务是无意义的。
863计划项目的验收及评价标准,从〈863计划课题验收专家评议表〉可以看出:“技术指标”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为衡量标准,由于863计划“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也没有成为86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价的标准。
2)在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几乎没有作用。
以现行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教授任取资格考评标准〉为例,教授资格评审的三角标准为“学历”“科研”、“论文论著”三方面。
“科研”条款设计了8项,与科技领域有关的有6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①获省、部级四等奖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获厅、局级二等奖的课题第一二完成人。②作为主要骨干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获科研经费每人年均0.5万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或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并且该项目经有关专家鉴定已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④在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方面解决了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为有较高水平,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⑤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⑥创建新的学科领域,填补省内空白。”在该6项中有1项要求成果获奖励,有4项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还有1项仅要求作为主要骨干参加了省级科研项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无关紧要,此为最低要求。在这6项中有1项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问题,但它又以“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必要条件。
“论文论著”条款设计了10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最基本的两项是①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等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②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且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另外,有3项涉及到:成果获奖可以降低论文的要求,但无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
显然,在安徽省教授资格评审中,获得省级科研项目或成果获奖,并最为重要,为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这就是现实中人们为何积极申报项目或热衷于申报奖励、重视,忽视知识产权化问题的原因之一。相对而言,企业出于抢占市场考虑,其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独立科研机构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国取得的31720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发明专利授权量2865项,其中企业(含科研转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专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独立科研机构占19.9%(570件)。如果同它们完成的科技成果总数比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为13.8%,大专院校和独立科研机构分别为10.2%、8.3%,但这还不包括企业有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
3)过高的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一大障碍。
在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从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为4类,一是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审批而取得,如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二是向特定军事家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非审批)而取得,如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维持,如技术秘密权,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如计算机软件版权。在这些知识产权中又以发明专利权最为常态。
以发明专利权为例,有关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共有17种,其中绝大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该17种费用具体为:申请费(900元)、文件印刷费((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50元,从第301页起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150元)、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审查费(2500元)、维持费(每年300元)、复审费(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200元,专利机构、人委托关系变更5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无效宣告请示费(3000元)、强制许可请求费(300元)、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元)、延长费(第一次长期请求费300元,再次延长期请求费2000元)、中止程序请求费(600元)、登记印刷费(250元)、印花费(5元)。在这17种费用中,任何一个申请案都不可少的有6种,高达5000元。
发明专利权取得后,缴纳年费是权利人的一项法律义务,《通知》所确定的年费标准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的措施
1)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纳入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的强制评估标准。
首先,应当树立科研成果有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意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因此,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有别于科学意义上的独立指标,纳入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标准。
其次,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的标准纳入基础研究之外的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过程中。这意味着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都不能回避知识产权化问题。当然,强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标准,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的成果都必须确保知识产权化。它旨在强调成果能知识产权化的项目要明确采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项目成果不能知识产权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对成果的创造性要求不同,投资者应当将其作为确定科研经费的标准之一。
再次,应采用法律的形式确保成为强制评审标准。这不仅要求项目的“申请书”、“验收报告”有明确的成果知识产权化要求,而且要将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承诺作为项目完成人的法律义务,并在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违反该项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应当吸纳知识产权法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的评审工作。《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18条规定:“建立健全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本文认为,吸纳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参与项目的评价是非常正确的,但将法律专家排除在外不恰当。
2)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应当充分肯定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作用和地位。
大学和独立科研机构中的教师、研究人员,限于自身的观念、能力以及资金,他们一般不会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来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此获得个人的利益。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承担科研项目所获得的利益,主要表现以下方式:①在科研经费中能报销一部分个人家庭生活支出,如电话费。无论采取多么严格的会计核算措施,这都是不可避免的。②按项目管理单位内部规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科研经费作为项目承担人的奖励。这早已是一个普遍而公开的秘密。也正如此,科技部为了制止这一现象,了《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③科研成果获得政府或单位奖励。这种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一定数额奖金两方面的利益。④并因此产生一系列的间接利益。科研成果多表现为论文形式,表述具体科研项目成果的论文也容易发明。论文的发表又可进一步为科研成果获奖、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创造良好的基础。另外,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也是许多大学给付年终奖的重要标准。但论文最重要的间接利益表现在职称的评定上,职称的晋升会直接导致工资、津贴的提高,同时反过来又有助于新科研项目以及硕士、博士导师资格的获得。相反,根据现行的制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并不能为人们带来明显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总之,有必要修改现行的制度,发挥成果产权化在个人利益,比如职称的评定、年终奖等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方面上有切实作用。
1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主要问题
1.1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低
根据相关资料,我国获奖的农业科技成果的平均转化率仅为53.5%,全国农业科技成果的平均转化率只有30%~40%。而发达国家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已经达到80%以上,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高等院校大部分课题结题后,其成果束之高阁或采用率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没有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技术创新体制。
1.2农业科技创新资金不足
资金不足是所有技术创新不力的普遍原因,而在农业技术创新中尤为突出。首先是农业科研资金不足,我国农业科研经费占整个国家科研经费的比例只有3%~4%;农业科研投资仅占农业生产总值的0.2%~0.25%,而世界平均水平为1%,发达国家一般水平为2.5%~3%。其次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经费缺乏,经费来源渠道单一,来源不稳,使推广工作受到影响。
1.3农业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不完善
农业科技体制在宏观管理上条块分割、组织布局分散、管理效率低下、学科设置陈旧、专业单一、跨专业综合性的项目较少、研发方向与市场需求脱节,运行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落后等,使得我国农业科研与经济发展未能紧密结合,农业科技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脱节状况严重。农业科研单位取得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许多成果却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没有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技术创新体制。
2强化法律建设,建立农村经济科技创新保障机制
2.1建立规范的政府对农业科技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业重中之重的地位,农业已经发展到必须加大投入和支持保护的新阶段。而国家有关法律的缺失决定了需要制定农业投入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可以督促政府切实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建立农业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农业投资立法除应就投资关系、投资主体做出规定外,还应就投资比例主要是政府向农业投资占整个投资比例及农口内部农业基建、农用工业、农林水气各系统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投资方向、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只有依法强化对农业的投入和扶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农村经济科技创新的发展。
2.2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很多,多部知识产权法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从法律层面来讲,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速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立法进程,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全面与国际标准相衔接。耍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纯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
2.3完善农业经济科技创新的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