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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的涉税风险
(一)原经营模式引起的涉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中母子公司资质共享的情况比较多,这种合同签订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的现象给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税务风险,因为中标合同是由建设方和中标单位签订的,实际施工方并不是合同的签订方。在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建设单位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中标单位,而后中标单位再以内部任务书的形式将工程划分给子公司施工,子公司再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量结算及款项支付。在营业税下中标单位直接将全额发票开具给建设单位,子公司不再给母公司开具发票,“营改增”以后,母公司需要做到增值税进销项匹配,这种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将极大地增加增值税的纳税风险,增值税抵扣不充分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水平。
(二)原业务模式引起的涉税风险
1.给分包商材料调拨引起的涉税风险。在营业税下,实体工程所用的材料由承包商统一购买,再按照设计量由分包商领用后用于实体工程,调拨的材料直接从分包商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业“营改增”以后,此种情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应该缴纳增值税,承包商应该给分包商开具发票。假如项目管理人员考虑不足依旧按原来营业税下的方式处理,不仅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还要面临税务稽查的L险。
2.内部资产的调用引起的涉税风险。在营业税母子公司资质共享的情况下,项目各类物资均由子公司采购,发票是以中标单位即母公司的抬头开具,因此物资的所有权属于母公司。但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需要,子公司将剩余材料和固定资产调拨到以自己资质中标的项目使用。这种不是在同一纳税主体内部的物资调用也是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予以避免。
3.劳务用工形式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划分为专业分包队伍和劳务分包队伍,一般具有建筑资质的分包队伍能够做到票货款“三流”一致,涉税风险比较小,而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队伍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将是“营改增”以后重要的涉税风险控制点。因为这些队伍在“营改增”以后可能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总包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从而导致税负增加。另外,临时用工以工资单入账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存在涉税风险。
4.供应商选择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也就是说,不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只要是取得了真实、合法、合规、有效的发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但是在“营改增”后,如果供应商选择不当,一方面使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导致税负增加,另一方面,如果测算不合理将会使企业综合采购成本增加。另外,在选择个人作为供应商时更要慎重,除税率原因外会因为个人所得税问题不一定能够按照约定的价格开具发票,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5.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引起的涉税风险。与营业税下的会计核算相比,“营改增”以后的会计核算不仅仅是会计科目的增加,而且也在开票、报税、抵扣、缴纳等环节发生了重大变化,核算难度也大幅增加。此外,增值税核算时要价税分离,不可抵扣项目还要做进项税转出,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也对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财务人员稍有不慎,便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企业内控不够引起的涉税风险
1.发票开具和管理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务必要有票货款“三流”一致的意识,在采购物资时票货款要一致,否则增值税进项税就可能无法抵扣。此外,如果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未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抵扣或者增值税发票保管不善,都将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2.合同管理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原来营业税下使用的合同条款在增值税下需要进行大幅的修改,原来的投标报价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如果仍然使用原来的合同条款不在合同中明确对方的纳税人类别、开票类型、开票时间,不通过测算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那么“营改增”以后企业不仅不会降低税负反而会增加成本,降低利润,各种合同纠纷也将不断出现使企业疲于应付。例如,原来在营业税下机械租赁合同无需仔细区分是否连人带机械租赁,但是“营改增”以后必须要加以仔细明确,如果是连人带机械租赁就属于服务业,按6%纳税,如果是只租赁机械则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要按17%纳税,如果不提前在合同中明确,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税务稽查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历来就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营改增”以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并存,增值税的税率也是多档税率并存,使会计核算变得更加复杂,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课税税目较多,业务比较繁杂,如果账务处理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当将会增加企业的税务稽查风险。另外,“营改增”以后建筑业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还需要去当地地税缴纳,建筑施工企业被国税和地税共管,如果企业纳税不及时就更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风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风险应对
(一)加强企业资质升级,调整经营管理模式
借用资质和资质共享导致企业进项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尽量避免借用资质和资质共享。建筑施工企业要通过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力量,不断升级自有资质,而且在投标工作中要积极使用自有资质,逐步减少内部任务划转。另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调整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考虑中标单位和参建单位签订专业施工合同的总分包模式以及由中标单位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二)对原有业务模式进行改革
承包单位将采购的材料调拨给分包队伍,其实质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所以“营改增”以后要极力避免给分包队伍调拨材料这种情况。“营改增”以后承包单位可以建立材料定额领用制度,按照施工设计用量由分包队伍领用并对材料的节超制定相应的奖罚政策。此外,承包单位可以考虑指定材料的具体规格、型号及技术标准,或提出限制性条件由分包队伍按照承包单位的要求自行采购相关材料。
针对内部资产调用的情况,要区分是否为统一纳税主体,如果在同一纳税主体内调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存在涉税风险。如果是非统一纳税主体内部调拨就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况,需要按照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调出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劳务用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队伍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上,为此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梳理,清理无资质的劳务分包商。同时对于以工资单形式结算的临时用工,需要考虑转换为劳务派遣的形式,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就极大地避免了劳务用工的涉税风险。
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建筑施工企业要遵循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的总体原则。综合采购成本是指与采有关的成本和税金的支出,包括材料款、运杂费以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同时扣除由于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带来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减少,即:
综合采购成本=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不含税成本=不含税价格+不可抵扣的增值税
在选择供应商时,当采购成本相同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不同时则应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三)注重内控制度的建设,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1.通过规范合同条款,避免涉税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以后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进行梳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对方纳税人的身份、提供服务的名称、开具发票的类型、付款程序等。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还要做到价税分离,将价格和税金单独列示,避免合同内容模糊引起合同纠纷。此外,为保证票货款“三流”一致,建筑施工企业需做好资金的集中管理和合同的统一签订工作,避免由于票货款“三流”不一致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纳税风险。
2.通过发票管理,避免涉税风险。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不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税收缴款凭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企业在取得上述凭证时要及时查验是否合法合规,不合规的要及时调换。同时上述抵扣凭证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为避免企业无法及时抵扣,应在合同中明确先开发票后付款,同时增加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违约责任,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四)提高财务核算能力,避免税务稽查风险
准确的财务核算是顺利实现“营改增”的重要保障,财务人员对“营改增”涉税制度的正确把握是避免税务稽查风险的有力保证,只有账务处理合法合规,企业才能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避免税务稽查风险。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平时要注重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涉税风险的识别能力和会计核算能力,力争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三、结论
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做好税收筹划,增加企业利润是每个企业共同的目标,“营改增”作为国家降低税负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建筑施工企业要主动应对“营改增”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从自身组织结构、业务模式改革抓起,不断优化和完善合同、财务、税务等各类管理模式,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刘小龙.“营改增”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思考[J].财会月刊,2013,(13).
【关键词】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清算 注意事项
一、甲供材料定义、分类和产生原因
“甲供材料”大部分存在于建筑、工程领域,指的是建设单位(下称甲方)与承包方(下称乙方)约定,由建设单位(甲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1.一般建筑材料与设备。如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防盗门等。2.装饰材料,如装饰玻璃、外墙面砖、涂料、装饰石材等。3.甲供设备,如电梯、中央空调等。
之所以产生甲方提供材料(即甲供材),主要在于建筑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如果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对甲方来说有可能会面临灭顶之灾。同时工程造价金额巨大,动辄上亿,材料价格提高一两个百分点对甲方来说就意味着巨额损失。为有效避免乙方在材料采购中的以次充好、价格虚高及保证工程材料质量和降低成本的双重考虑,在工程中才产生了对一些关键材料和设备由甲方提供的现象。
二、甲供材料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所谓清包工指的是装饰公司只负责派出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施工,以及负责工地的管理,但是不负担材料的采购,全部材料均由业主自行采购。
三、甲乙双方甲供材料财税处理方法
如何对甲供材料进行会计处理,目前并无明确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实际操作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下称方法一)或者将甲供材与施工单位作为往来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下称方法二)。
例:某开发企业委托施工企业建造一幢商品房,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350万、装饰材料(外墙面砖、涂料)200万、电梯150万,三项合计700万元由甲供,其余材料乙方自行采购,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总造价(不含甲供材料)2300 万。
四、财务会计处理
方法一,甲方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即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和设备时,根据采购发票和材料验收单、入库单。借:原材料700万 贷:银行存款700万;根据领用通知单领用材料时,借:开发成本700万 贷:原材料700万。乙方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仅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即可。
方法二,甲方通过往来结算处理甲供材(发票抬头为甲方,非原票转交代购材料)。即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和设备时,借:原材料700万 贷:银行存款700万;根据付款通知和结算单与乙方结算付进度款时,借:预(应)付账款700万 贷:原材料700万。乙方的会计处理:根据甲方的结算单和验收单、入库单借:原材料700万贷:预收账款700万,领用材料设备时,根据领料单借:工程施工700万贷:原材料700万。
五、税务处理
方法一,甲方以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甲供材料采购成本700万计入开发成本,通过销售开发产品后进行所得税前扣除。乙方以甲供一般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款350万+建筑安装承包2300万=2650万元作为应税营业额计缴建筑工程营业税,装饰材料(外墙面砖、涂料)200万和电梯150万不需要作为计税依据计算营业税。由于乙方仅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且甲供材料的普通发票抬头为甲方并已经入到开发成本中,所以不能列支相关甲供材料成本。
方法二,甲方通过往来结算处理甲供材时,通过预(应)付账核算,其经济实质是甲方以外购材料抵账。因此,甲方的税务处理应该是给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小规模企业3%税率缴纳增值税,甲供材料应纳增值税税额为700*3%/(1+3%)=20.39万。乙方以甲供一般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款350万+建筑安装承包2300万=2650万元作为应税营业额计缴建筑工程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为2650*3%=79.5万,装饰材料(外墙面砖、涂料)200万和电梯150万不需要作为计税依据计算营业税。同时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列支相关甲供材成本并在税前扣除。
六、甲供材料面临涉税风险及相关风险对策
(一)面临的涉税风险
1.多计成本风险
在甲方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时,如果乙方将甲供材金额开到建安发票内并提供给甲方时,存在甲供材料重复计入成本,从而因所得税前重复列支成本面临税务调整和处罚。
2.漏缴增值税风险
在甲方通过往来结算处理甲供材时,发现甲供材计入预(应)付账时,存在不按照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从而形成偷税风险。
3.多交建安营业税风险
甲供材料一般是乙方缴纳建安营业税并在与甲方进行建安工程结算时由甲方实际承担,根据有关规定,对装饰材料(外墙面砖、涂料)和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是不需要计算缴纳建安营业税的,如不引起注意,会存在多交税款的风险。
4.发票风险
如果甲方通过往来结算抵账处理甲供材时没有给乙方提供相关发票或者在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时没有取得合规发票,将不能列支有关成本费用并因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面临税务机关处罚。
(二)相关风险对策
1.多计成本
站在甲方角度,个人倾向于采用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鉴于税务机关对甲方供材关注建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营业税;开发企业是否重复列支成本,将材料发票重复列支。因此在与乙方结算和开票时,务必审核不应该结算甲供材料的成本,发票不应包含甲供材料金额。
对钢材、水泥等一般甲供材料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该向乙方明确甲供材料的种类、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事宜,工程总造价不应包括甲供材料。与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该明确约定:
(1)工程总造价不包括甲供材料金额;(2)甲方不再向乙方结算甲供材料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3)甲供材料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乙方缴纳,并包含在本合同的税金项目中由甲方承担;(4)乙方在结算工程款项时,应向甲方提供在甲方工程所在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不能包括甲供材料。同时提供缴纳甲供材有关营业税费的复印件。
2.增值税涉税风险
甲方应尽量不采用通过往来以甲供材抵账的方式,或者采用取得甲供材发票时开具抬头为乙方,并原票转交乙方的代购形式,避免被国税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3.多交建安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甲供装饰材料、甲供建筑设备是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的。因此,甲方在审查乙方的工程结算时,要审核是否包含了这一部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款。甲、乙双方在签订建筑业合同时,应该将装饰合同与其他建筑业施工合同分开签订,避免将装饰业劳务签成一般的建筑业施工合同,避免多交建安营业税的风险。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应注意:(1)合同名称:应该是“×××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是“×××购销合同”“×××加工合同”(2)在进行招投标时,对承包方应要求其具有相应的装饰施工资质;(3)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包清工和甲供材料的金额和构成内容;(4)装修装饰业包括从事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活动。从理论上讲,可以将门窗、粉刷、内部装修、屋面防水等都作为装饰工程范围。
4.发票风险
根据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甲方要加强发票管理,建立相应的企业内部发票管理规定,在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时严格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往来以甲供材抵账时应及时给乙方开具发票,杜绝收据、白条等不合格票据入账,避免因为发票风险。
参考文献
一、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实现税收监督,规范经济行为,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但结合建筑行业现状,“营改增”可能存在以下影响:
(一)项目税负成本可能加重
首先,相较于营业税制下,税率上升可能导致企业的税负会相应增加。建筑业“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选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增值税,选用简易计税方式适用3%的增值税,相较营业税制而言,纳税负担可能增加。其次,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较困难。除去分包成本,项目的大部分成本为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人工费,大部分施工材料,由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而占比较大的人工费作为工资列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实际税负水平存在不确定性
“营改增”后,项目的实际税负水平是由销项税额和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共同决定,但是进项税额难以确定。首先,由于“营改增”后价税分离,导致项目初期无法准确地预测进项税额;其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多预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因为各种问题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加了项目实际税负水平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对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财务风险可能增加
首先,“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变化,在收到预付款时发生纳税义务,可能由于分包工作不匹配造成销项与进项不匹配,先行支付大量税款,减少项目资金;其次,由于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造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款时间可能不一致,项目资金流入和资金流出不协调,增加项目资金压力。此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较严格,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额有较为严格的要求,这对项目增值税专票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也可能会面临涉税风险。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管理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将其划分为项目招投标阶段、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合同执行阶段和项目竣工阶段,进行税务风险管理。
(一)项目招投标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项目招投标阶段税务管理的主要目的一是熟悉项目相关税收政策,了解项目可能l生的税务成本,为合同投标阶段的报价提供依据;二是测算比较不同模式下项目实际税负,掌握纳税筹划空间,为合同谈判阶段项目的运作模式选择提供参考。因此,在招投标阶段大部分是准备工作。首先,了解工程总承包项目涉及的主要环节及涉税政策;其次,了解项目所在地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政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政策,部分地区按照合同总金额而不是按总分包差额征税,对项目的最终实际收益影响较大。
(二)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合同谈判与签订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整体的涉税风险。在谈判过程中,可以考虑通过适当的税务筹划来降低项目的实际税负,通过明确合同条款来划分各自责任,规避风险。
1.通过适当的税务筹划降低项目的实际税负
在目前建筑行业利润率普遍不高的背景下,需要在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做好税务筹划相关工作,并通过合同条款加以明确,以达到降低项目实际税负的目的。主要筹划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通过选择恰当的计税方法节税。在可行的前提下,新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形式可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通过税负测算比较两种计税方法下的税负成本,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在不考虑其他费用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如果总包方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占工程价税合计比例超过48.18%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实际税负较低。
二是通过优化合同结构实现节税。首先,可通过划分不同税率合同价款降低税负。为避免总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或兼营,总包方可与业主分别对设计、采购和施工部分分别签订合同,通过合理分配不同部分的合同金额,增加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减少采购或施工部分的合同金额,从销项侧控制项目的应纳税额;与分包方进行合同谈判时,在保持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增加采购和施工部分所占比例,降低设计部分所占比例,达到获取更多进项税额抵扣的目的。其次,可通过分拆合同优化税负。“营改增”后,因总包合同涉及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个部分,设计适用6%增值税率,采购适用17%增值税率,施工适用11%增值税率。按照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即建筑业确定增值税率。因此,在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可考虑将采购部分与施工部分打包签订合同,从而降低采购环节的销项税额,增加项目收入。
2.通过完善合同关系规避“三流不一致”风险
在营业税制下,建筑行业内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情况。“营改增”后,在资质共享模式下可能因为“三流不一致”问题,导致取得的分包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加项目税负风险。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合同施工主体不是合同签订主体,导致进项销项不匹配,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在内部分包工程中不开具发票,造成分包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无任何合同关系,缺乏增值税抵扣链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未按总分包模式核算,缺乏增值税抵扣链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因此,“营改增”之后,需完善合同关系,规避“三流不一致”风险,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做好进项税抵扣工作。可采用标准的总分包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实际施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立增值税专票,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可由中标单位对总包项目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项目收入和成本,销项和进项都在中标单位体现,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的匹配;在联合体中标模式下,可采取联合体各方与业主单独签订合同,分别开票,或者由业主和联合体牵头单位签订总包合同,牵头单位再与成员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3.通过明细合同条款,规避涉税风险
在订立合同条款时,一是要明确标示总包项目各部分金额,避免因界定不清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影响税负;二是合同条款需按照“价税分离”原则,明确合同含税价款、不含税价款、税率以及税额等具体信息,避免后期纠纷;三是要明确收付款时间和条件、提供发票时间和条件等具体事项,避免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四是要明确预付账款的拨付时间,预留时间便于落实项目分包相关事宜。
(三)合同执行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虽然与项目有关的税务风险在合同签订阶段有较好的控制,但税务管理工作能否有效完成还取决于合同执行情况。因此,在合同执行阶段,需加强项目管理,规避税务风险。
1.加强项目预付款管理,避免垫付税款
在业主拨付预付款时,发包方并未取得分包方发票甚至尚未确定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导致发包方需按预收款全额预缴增值税。一方面,垫付税款占用项目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业主拨付的预付款可能大于总分包差额,导致在初期项目就存在多预缴税款的情况,对于多缴部分能否退回、如何退回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说明。
针对项目预付款垫付税款问题,首先,在签订合同时需事先考虑,约定利于总包方的预付款拨付时间,或可直接约定在总包方提供相应发票后再拨付预付款,避免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收到业主的预付款,造成无法取得分包方发票、全额预缴的局面发生;其次,需加强项目管理,总包合同一旦确定,迅速启动分包相关事宜,尽快落实分包合同。
2.加强验工计价管理,避免滞验收、超验欠验
业主验工计价滞后会导致付款滞后,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也会影响项目的资金。验工计价的不规律可能会造成工程计价与进度不相匹配,造成当期预征税额较大,增加资金压力。而如果业主要求超验工,则导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需要预缴增值税,一方面如果业主并未拨付超验工款,项目需要垫付税款,如果当时没有及时取得分包发票,会导致超验部分无进项税对应。
首先,在合同条款明确的前提下,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价。其次,如却因特别原因出现滞验、超验等,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同步对分包进行滞验或超验,以保证足额的分包成本用来抵扣,减少垫付资金。最后,与业主磋商,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或者季度验工计价并及时批复,避免跨期批复分摊项目税负负担。
3.加强分包管理,优化项目运行效率
在合同执行阶段,项目的税务管理主要集中在进项方面,优化分包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配比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做到足额抵扣,将资金流出时间尽量后延,缓解项目资金压力。首先,应考虑上下验工计价的时间差,做到工程结算和验工计价相匹配,有效降低当期增值税税负。其次,保证票流从下往上,资金流从上往下,在获得分包方发票前不向业主开立发票,在业主拨付工程款前不向分包拨款,优化项目运行效率,减少占用资金。
4.优化采购方案,降低实际综合成本
建筑业“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税额,一方面能有效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减少应纳税额,进而附加税也相应减少。因此,在采购环节进行价格比选时,需考虑进项税及附加税的影响,进而优化采购成本。由于不同采购方案下项目的销项税额固定不变,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为应交增值税,在销项税额一定的前提下,取得的进项税额越多,应交增值税越少,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
因此,采购的综合成本=含税成本-进项税额(1+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假定目前有三种采购方案,方案A 橐话隳伤叭耍能够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B为小规模纳税人,能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C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选择供应商实现采购综合成本最低。
三种方案含税报价相同。在备选方案含税报价相同情况下,适用税率越高,进项税额越多,成本越低,因此,优先选择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A,其次是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B。
三种方案的含税报价不同。这种情况下需要比较综合成本。假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2%。比较计算如下:
方案A的实际综合成本=报价A-报价A/(1+17%)×(1+12%)。
方案B的实际综合成本=报价B-报价B/(1+3%)×(1+12%)。
若方案A实际综合成本=方案B实际综合成本,则有报价B/报价A=86.55%,即当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为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的86.55%时,二者的实际综合成本相等。方案比较情况如下表:
5.加强费用类进项税额管理
首先,针对金额较小、多次采购的情况,项目部可尽量选择固定商家采购,累积到一定金额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针对部分岗位,项目可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实际税负;最后,加强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及时认证,避免因逾期未认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项目竣工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项目进行到竣工阶段并不意味着项目税务管理工作的结束。首先,要加强项目清算工作,清理工程项目已开票和工程结算数,做好末次计价和开票工作;其次,及时关注质保金回款情况,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质保金不能足额收回,需开立红字增值税发票。最后,做好项目税务相关资料清理归档工作,建立地区税负资料库,为今后该地区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借鉴。
在承揽业务方面,设备安装公司还有一个普遍现象,那就是在总承包工程中(有资质的总承包商承接),取得一些分包工程。限于税法对分包工程和转包工程的区别对待(转包业务不允许扣除,要重复纳税),在承接此类业务时若处理不当,也会增加由总承包商转嫁的税收成本,或向外“转手”的重复纳税成本。
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外,设备安装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还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就其主要经营业务及其主要税种,来谈一下节税思路和方法。
一、如何解决混合销售问题
混合销售是给设备安装公司带来高税负的主要原因,解决了混合销售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成本。但任何纳税问题的解决,都要在税收政策这个框架内进行,所以,要解决设备安装公司的混合销售问题,必须吃透现行税收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照上述规定,设备安装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可以分别核算设备的销售额和安装劳务的营业额,即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如果是销售并安装非自产的货物(设备),纳税界限就比较模糊了,并且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是:
(1)设备安装公司为了赚取非自产设备的差价,往往与安装工程“打包”,即操作成“一揽子”工程,这就变成了混合销售,依据税法要按17%缴纳增值税;
(2)购买设备和安装服务的工商业客户,为了取得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也往往要求设备安装公司把设备买价和安装费用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这也变成了混合销售。
针对现存问题,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二:
(1)尽量把“非自产货物变成自产货物”。即对一些可以改造的非自产货物(能进半成品的尽量进半成品),进一步改造或加工,变成了自产货物。这样,对政府、房地产公司等那些非增值税纳税人来说(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就可以分别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和提供安装服务的建筑业发票,从而解决混合销售问题。
(2)拆分公司,从事专业服务。这是针对缴纳增值税需要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一般纳税人的大动作,或说策略。即把一个设备安装公司拆分为设备销售公司和建筑安装公司,设备销售公司专门销售设备,收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公司专门从事安装服务,收款开具建筑业发票。配合一定让利的商业谈判,让一般纳税人客户接受“二对一”的交易模式,也可以解决设备安装业务中的混合销售问题。
二、如何减轻“转手”工程税负
由于受公司资质和安装能力等限制,设备安装公司涉及的“转手”工程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总承包商转给设备安装公司;二是设备安装公司转给其他单位。在这个“转手”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增加税负;或者说,享受不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法明确了“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原规定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同时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对分包给个人的工程业务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舍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这条细则一是把提供装饰劳务的纳税人“剔除在外”,二是明确除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外,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再比照设备安装公司的“转手”现象,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三:
(1)切记符合分包性质,且不要分包给个人。税法只对分包工程(分包给个人除外)有税收优惠,除此之外,均全额纳税。所以,设备安装公司在“转手”过程中,一定要采取符合税法规定的分包方式,来减轻税负。
(2)签订多方合同,提前明确参与方的职责,消除“转手”现象,也就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税款。例如,设备安装公司在承接分包工程时,与甲方和总承包商签订三方合同,约定总承包商的承包额和自己的承包额,甲方分别打款到总承包商和设备安装公司的账户,这就消除了“转手”现象,减轻总承包商可能转嫁的税负。在以自己为主承接工程并要向外分包时,也可以签订三方合同,消除了“转手”现象,减轻税负。
(3)比较工程设备提供方式不同的利益,进行选择。税法明确了“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不计人工程总额纳税,那就要对“建设方提供设备减少的纳税额和承建方提供设备可能赚取的中间差价”进行比较分析,或对“承建方提供设备增加的税负和中间赚取的设备差价”比较分析,看看哪个更合算。若设备中间
不赚钱,一定要让建设方提供,不然就吃亏了。
三、如何减轻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任何涉税公司必须缴纳的一个税种,税率为25%或20%。但一些不明就里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仍按25%的税率申报纳税;其中不乏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这些都是不正常的。
考虑到目前的相关税收政策,并针对一些设备安装公司规模比较小的现状,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二:
(1)争取享受低税率,来减轻税负。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如下: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行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一些超过此标准的设备安装公司,上述拆分公司的“大动作”即可“化大为小”,享受20%的税收优惠。
为了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2009年12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税[2009]133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 775(含5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可以按1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规范支出行为,来减轻企业所得税。现实中一些设备安装公司在支付劳务费等报酬时,往往是暗箱操作,其实是吃了亏了还不知道。我们来算一算这个账:
假如你支付5000元劳务费,若在公司账面正规支出,要代扣代缴800元个人所得税[(5000―5000x20%)x20%个人所得税税率],但这5000元可以进企业所得税税前,获得抵税效益1000元(5000x20%企业所得税税率)或1250元(5000x25%企业所得税税率),这里面就有200元或450元的利益差异。
假如你支付20000元劳务费,若在公司账面正规支出,要代扣代缴3200元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20%)x20%个人所得税税率],但这20000元也可以进企业所得税税前,获得抵税效益4000元(20000x20%企业所得税税率)或5000元(20000x25%企业所得税税率),这里面就有800元或1800元的利益差异。
我们的结论是:若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每次发放在20000元及其以下),在公司账面正规支出,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2010年享受10%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另算);并且,在账面正规支出合规、合法,没有财税风险。
四、如何规范和减轻个人所得税
设备安装公司大都有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比如账面工资卡在起征点以下,1000元以下劳务费不计税,高管人员不拿高薪却暗中分红等,这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通病,也预示了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三:
(1)充分认识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国家在快速发展,各个领域都在规范,税收稽查肯定会越来越严,积习难改,只能堆积更大的风险。一些省份的查税风暴把一些老板都查跑了,查成了“税收难民”或流浪汉,就是一个信号。所以,设备安装公司的经营者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 深圳518054)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在建筑业中实行营改增政策,可以有效避免重复交税等现象。文章通过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分别从完善企业纳税筹划、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发票管理、加快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为实现企业税负优化提供新思路,促进建筑业稳步发展。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企业 ;税负; 对策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30.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二者并存的财税体制,营业税是针对企业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是针对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属于价外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税负过重问题。为了优化财税体制,我国在2012年开始启动营改增试点改革,从而有效规避了两税制度并存的弊端,提高了税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在建筑业中实行营改增改革,对于税负、企业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面临巨大的挑战和考验。
1营改增对我国建筑企业税负的主要影响
1.1避免企业重复交税,利于减免建筑业的税收
长期以来,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我国财税体制中两个重要的税种。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存在很多交叉征税、重复征税的情况,不但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企业既是采购方也是安装方,当建筑企业从上游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材料时,若按营业税征缴时,需要对原材料和收入额一起征税,不可避免的产生重复征税,给企业带来资金运营压力;若按增值税征税,则可以将进项税额根据增值发票进行抵扣,有效的避免了企业重复交税的问题,利于减免建筑业的税收,激发建筑市场活力。
1.2促进建筑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利于优化产业结构
目前建筑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正快速朝资本密集型方向发展。在企业的资产中,大型机械装备、建筑钢材等固定资产是企业运营能力考核的重要指标,但是在营业税征税体制下,购买大型器械等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资金运营困难,并且在大型建筑机械的采购上也有所保留,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建筑企业的运营能力。营改增政策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进而加快了企业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的速度,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进而提高了企业的运营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1.3企业税收核算难度增大,可能增加企业税负
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在税收核算方面,以往的营业税核算相对比较简单,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较轻,但是在处理增值税时需要针对不同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和企业经营内容分别进行账目核对,增大了建筑企业税收的核算难度。此外,由于建筑企业的原材料来源比较多,很多材料供应商都是个体户等小规模或者非增值税纳税人,建筑企业在采购时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从而无法抵扣相应税额,这将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给企业正常运营带来压力。
2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主要措施
建筑企业应该积极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营改增的优势,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不断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创造利润新增点,具体主要可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2.1完善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减少营改增对企业税负负面影响
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一定的进项税额,因此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优惠,准确分析自身的发展经营状况,做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减少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不利影响。首先在供应商的选择上要慎重考虑,尽量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从而增加增值税抵扣额度,同时也要把握好采购大型器械等固定资产的时机,力求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其次,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业的税务部门或岗位,妥善做好供应商管理和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税负增加的风险。再者,建筑企业要加强对工程款项的管理,按照建筑合同实施严格的催款程序,保证建筑企业的资金正常运转和收支平衡。此外,建筑企业也可以通过部分非核心工程外包的形式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以便达到企业资金利用最大化,增强企业经营能力。
2.2规范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加强员工税法培训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难度和工作量都会增大。针对增值税会计核算新要求,企业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相关内容上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必须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从而适应新时期发展需求。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营改增政策做出适当调整,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预算,严格控制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财务的监督管理,尤其在税收管理上要做好内部控制,确保企业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加大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好税法的培训指导工作,完善财务知识管理体系,财务人员也要关注国家财税政策的实时动态,积极学习最新财税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此外,建筑企业要逐步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财务信息软件系统,提高财务核算工作效率。
2.3加强发票管理,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
营改增对发票的影响非常明显,在税改之前,开具的发票是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商户都可以是开具发票的对象。但税改之后,只有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较之前相比困难了许多,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要加强发票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发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开具、登记、管理以及保管,加强同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着重注意对发票真伪的辨别能力,避免出现收到私假发票,造成建筑企业财产损失。在其他纳税人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注意发票开具的时效性和正规性,建筑企业自身开具发票时也要针对不同的纳税身份有选择性的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同时,要提高涉税管理水平,构建规范的进销核体系,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
2.4充分利用营改增优势,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最大的推动就是对采购的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进而调动建筑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的积极性。建筑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营改增的优势,对采购的资产采取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方法,平摊税负,减少建筑企业税收压力,提高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能力,从而实现建筑企业技术更新和升级改造,增加建筑企业整体实力,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虽然营改增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税负,但国家也通过一系列补助措施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建筑企业应该借势全面的掌握国家相关财政税收政策,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好相关扶持政策,在新的税收政策制度大背景下,通过不断改革创新,促进建筑企业不断朝更专业化、更正规化、更经济效益最大化发展。
4结 语
营改增试点改革是我国财税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对进一步避免企业重复征税、促进企业经营效益、优化产业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势在必行。建筑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做好充足准备,抓住营改增带来的重要机遇,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提高企业财务精细化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20).
[2]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与建议[J].会财政监督,2012(20).
关键词:“营改增” “影响” “对策”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这势必对建筑行业生产经营产生深远影响。建筑企业如何从容应对国家财税政策的诸多变化,充分挖掘政策改革红利,化解涉税风险,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和探讨。
一、“营改增”带来的机遇
(1)“营改增”有利于解决建筑企业重复纳税。
(2)“营改增”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3)“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
(4)“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企业的精细化、标准化管理。
二、“营改增”产生的影响
(一)组织架构
建筑企业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内部层层分包和资质共享的问题普遍存在。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加大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
(二)招投标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内容将修订完善,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要按新标准执行,对外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会有相应的调整。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将变得复杂化,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内部定额也要重新编制。
(三)总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建筑企业如果存在承揽到工程后全部转包他人,并按协议收取承包单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利润的工程项目,即便将来工程结算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四)税收负担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表现在:一是人工成本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二是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料,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及当地老百姓个人,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资产及现金流量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外购工器具及原材料因可以抵扣增值税进行税额,导致资产计税原值发生变化,期末资产存量将低于预期,且盈利能力短期内呈下降趋势,资产负债率有可能将逐步上升。由于业主单位通常计价结算在先,拨付款项滞后,为配合业主单位的结算,多数建筑企业先开具增值税发票交税,待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才能付款到位,致使建筑企业先期垫付大额增值税税款,造成一定时期内现金流量短缺,面临的资金刚性支付风险加大。
(六)财务会计核算
增值税核算体系比营业税复杂,需加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合理设置建筑企业会计账务核算体系;财务人员面临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和后期管理的工作量加大;纳税申报日趋复杂,日后发生跨县市的异地建筑安装服务,不但在建筑安装服务发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税款手续,而且还要在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款计算难度加大,财务人员需要合理记录工程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方可准确予以匹配并申报缴税,一旦操作不当极易产生涉税风险。
三、“营改增”政策应对措施
(一)全面开展政策宣贯
建筑企业应结合国家近期出台的“营改增”实施细则,以及后续的建筑行业管理办法,督促业务经办人员利用工作之余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研读和学习,财务部门应主动跟进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收集“营改增”第一手权威资料,实时传达给企业各业务部门,确保政策宣贯不留死角,为税收政策顺利交割和落地实施打好基础。
(二)全面优化组织架构
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在未来新的企业组织机构设计中注重推动专业化管理并尽量采用分公司模式设立下级单位。
(三)全面推进技经管理
建筑企业应尽快落实责任划分,建设和完善工程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指定专人推进工程项目全过程技经管理工作。对于“营改增”后企业承揽的各类工程,分门别类的对工程项目运作模式和承载力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全面推进工程项目概预算管理,准确预测“甲供材”工程、“清包工”工程,以及企业自建项目和专业分包项目划分比例等。
(四)全面加快工程结算
建筑企业应在全面做好工程项目技经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改变原有资金收支结算脱节的管理现状,与业主单位全力对接,做好税收政策解释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把握业主单位的工程结算时间节点要求,对于重点、大额工程项目要倒排施工工期,加快工程物资采购、专业分包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在尽量满足业主单位工程结算进度的前提下,最终实现与业主单位和专业分包商结算齐头并进的态势,努力走出工程项目收支跨月、跨年结算的“怪圈”。
关键词:新营业税;建筑企业;税收
一、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企业税收筹划的宏观意义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2)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3)从长远和整体角度看,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4)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拓展了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范围和广度。
2、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作用
(1)税收筹划技术有利于建筑企业增加现金流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2)税收筹划技术有助于建筑企业目标的实现,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3)税收筹划技术有助于增强建筑企业纳税意识,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4)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决策的科学化;(5)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建筑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新营业税建筑业税收政策的变化
营业税的修订是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和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式,所以应当做适当修改。
1、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分析与比较
第五条比,新条例在建筑工程的总包人分包或转包业务的计税方法上没有变化,唯一的变化是将原来条例的“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改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删除了旧条例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这意味着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2、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分析与比较
新增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第十八条,除新增第七条细则规定外,新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新营业税下建筑业的纳税建议
1、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所以此规定就给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纳税筹划的可能。
2、降低原材料成本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这就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尽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总价款,进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3、合作建房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的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4、利用境外工程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人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查、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有助于税收筹划的进行。
5、自建行为
自建行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销售的行为。根据规定,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对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自建自用建筑物,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如果施工单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来进行筹划。
6、利用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新晨
在我国的税法制度中,营业税作为增值税的补充制度而出现,即不能对一个纳税人同时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以,企业可以利用这个而来进行筹划。
7、安装工程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筑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从而使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总之,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它要求企业经营决策者在谋划各项经营活动时,同时将税收因素考虑进去。同时,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考虑税收,而是一项关系企业整体、全局利益的复杂思考,涉及到法律,统计、财务,会计多个方面。由于建筑行业对国家宏观调控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筹划时候,也同时需要考虑到政策导向。跟随政策导向,可以避免由于税法政策变动而带来的风险。总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筹划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密切结合企业的基本情况,明确税务筹划的目的及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充分考虑税制、市场、利率等变化带来的风险。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才能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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