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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6 16: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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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上支付;安全问题;安全策略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11-0075-02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腾飞,电子商务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步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电子商务是指在全球各地的商业贸易中,在开放的因特网环境下,买卖双方基于B/S应用方式进行的一种商贸活动,是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活动其实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融合。因为有因特网的强大支持,信息流和物流实现起来比较容易,而资金流(即网上支付)因为对安全性的要求较高,实现起来比较复杂。所以在电子商务中,网上支付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在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
1 电子支付概述
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双方(包括厂商、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等),通过发达的因特网,使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进行信息传输,然后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货币支付或资金的转移。
电子支付方式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体现出了很多优点和特征:
①传统的支付方式采用纸质票据、纸质现金的流转来完成支付,电子支付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②相对于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支付更加方便、快捷、高效,而且支付费用大大减小。
③由于电子支付方式具有传统支付方式不可比拟的轻便性,使得电子商务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和资金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高。
目前,国内外电子支付的工具,主要有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智能卡以及移动支付等。电子现金是最常电的一种电子货币,能方便快捷地实现小额的网上支付,是网上支付的重要工具。电子支票是指借鉴纸张支票的方式,以数字信息指令的形式将钱转到另一个账户,从而实现转移支付。电子信用卡是将信用卡信息存储在特定的计算机软件中(电子钱包),然后通过电子方式在网络上交换信用卡信息的电子货币形式。
除了上述的电子支付工具以外,常用的电子支付工具还有电子零钱、在线货币、数字货币、电子钱包、在线支票等。所有这些电子支付工具,其共同的特点是将现金数字化和电子化,有利于在网络中支付和结算。由于我国传统银行卡的使用比较普及,因此,目前我国的电子支付主要是依托银行卡进行的。
实现电子支付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网上银行转账支付,二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
2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存在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性风险主要源自以下两点:一是银行网站本身的安全性风险。二是交易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风险。交易信息的传递包括信息在商家与银行之间的传递和信息在消费者与银行之间传递。
《2012年中国网上银行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镇用户网银比例为30.7%,已连续多年增长,同时报告显示,消费者不选择开通网上银行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安全问题。
2.1 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制约网上支付的相关立法问题主要包括:电子货币如何发行,谁来发行;如何认定网络银行的资格;如何监管网络银行的业务等。
近些年,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如:《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但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仍然有很大的空白地带。首先,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协同性,在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很难找到相关的标准为用户提供帮助。其次,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典型的案例作为参考。一般情况下,在相对新兴的领域发生法律诉讼的时候,典型案例对诉讼的判决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更显现出典型案例的重要性。第三,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例如《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未经消费者授权的电子资金交易发生时,银行所应承担的责任没有限制,助长了银行在其银行卡章程中规定的“霸王条款”。这种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最终会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2.2 第三方支付机构带来的风险问题
目前,有许多电子交易都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来完成。买方先提交订单,然后将交易费用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卖方看到买方已付费,就着手发货,等买方收到货物之后再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货款付给卖方。这期间会出现大量资金的滞留,资金滞留期间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存在一个资金管理的问题,内部管理不善或是将资金用于投资都会对用户的资金安全造成隐患。
2.3 计算机病毒、黑客等网络安全带来的风险问题
有一些网络病毒通过猜测简单密码的方式对系统进行攻击,为了减少被病毒破译密码的可能性,用户在使用网上支付时,要尽量使用相对复杂的密码,以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另外,还有一些计算机黑客,为了窃取用户网上银行的密码,专门设计出各式各样的木马病毒,这些木马会监视用户的网络行踪,一旦发现用户登录个人银行,就会自动弹出伪造的网银登录窗口,骗取用户的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为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2.4 商业犯罪带来的风险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安全便捷的通道,但对于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以及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监管,这就容易导致信用卡套现、洗钱、贿赂、诈骗等不法活动。
3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性措施和对策
我国的电子支付业务起步较晚,目前对电子支付的监管还处于摸索阶段。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支付已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只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解决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电子商务长期的健康发展。
3.1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电子商务活动是指通过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其本质也一种商品交易活动,所以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问题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加以保护,首先必须在法律上认可电子合同和数学签名,确保其有效性与合法性,才能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电子支付指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服务商和用户正式拥有了可参照的法规。但相关的法规还不够细化,相关的法律保障也不够成熟。为了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健康持续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快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早日健全的电子支付的法律保障体系和服务支持体系。首先要对就网络银行安全性相关问题进行立法,如存款保险问题、控制权的法律责任问题、通讯安全问题、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其次要制定相关的标准,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发展一个明确的、规范的法律环境。包括电子货币的发行标准、电子支付业务结算标准、电子设备使用标准等的制定。最后,相关部门要密切的关注电子支付业务的最近发展动态,及时修改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3.2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
首先,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牌照数量。不仅要审查支付机构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硬性约束指标,更要着重审查其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从业人员的素质等软性约束指标。其次,对于现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要依托高科技手段建立风险防范监测机制和预警预报系统,适时进行监督管理。应在所有的办法中都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而不仅仅在《互联网支付办法》中予以体现。定期分析检查第三方支付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等,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业务经营、沉淀资金、信用担保等方面进行检查与监督,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3.3 构建安全稳定的系统架构
作为电子支付服务的提供商,必须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的支付平台,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第一,在应用层上,为了提高系统的实用性和稳定性,要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发生单一的故障点和系统安全漏洞。第二,在物理层上,为了提高数据的安全性,要建立多个物理上互相隔开的区域,重要的数据库应保存在核心数据区,同时要使用高端防火墙来保护数据的安全。第三,在信息存储方面,要使用特定的加密算法对数据通信以及数据存储进行加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参考文献:
[1] 金桂兰,霍燕亭,孙秀平.电子交易与支付[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1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1.1保障性低
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业务集中于网络,在网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网络作为开放的自由平台,产品的所有信息均在平台进行展示,所以部分企业,为了能够快速获得经济利益,就会侵犯别人的知识产品,盗取别人的创意、包装或是产品,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保障性低。很多企业都以此在短时间内获取利益,节约开发成本。
1.2影响性大
国内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企业层面,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在本国销售的商品,无论是对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还是对国外产品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都不会受到严重的惩罚,导致大量创新产品受到侵权行为的打压,很难得到持续的发展,严重遏制了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但是,当跨境电子商务走出国门,再通过出售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获取经济利益,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中国的企业受到国际组织的制裁,不仅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的伤害,而且也丧失了国家的名誉,严重影响了本国在国际上长久持续的发展。由于以往我国无论是科技还是经济方面都较为落后,为了能够短期能推动经济的发展,不惜通过模仿或侵权等行为生产山寨产品。但是,从长远利益来看,我国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创新产品进行有力维护,对于侵权行为要严厉惩处,才能够形成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
1.3缺乏监管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各方交易主体之间没有有效性的接触与了解,这使得对交易主体信息的核实变得困难,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成为盗取知识产权的高发区。监督管理体系比较落后,在具体证据收集过程中主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难以确定,尤其在C2C与B2C的交易模式下,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查实,一些不法交易者可能会利用虚假信息来获取知识产权。
1.4责任主体确认难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类型之一,包括了众多环节,也涉及了较多部门,包括买卖双方企业、国家海关、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等等。当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时,无法确定唯一的责任主体,因为每一个环节都关乎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负有一定的责任。一旦出现侵权事件,就难以核定是哪个环节出了错误。
2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的原因
2.1利益驱动
知识产权的繁荣的发展离不开整个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共同作用,政府、贸易商、消费者等都为了各自的利益,无形中在为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推波助澜。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进程的不断加快,其产生的价值不断飙升,在此背景下有了巨大的利益空间。知识产权的政策不完善,犯罪成本低,在巨大的利益趋势下,很多人都选择铤而走险。
2.2法律制定有缺陷
尽管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处在初期发展阶段,政府监管部门也希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能充分在市场环境中参与竞争,优胜劣汰,不愿过多干预,所以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监管还稍显薄弱。(1)法律法规制定落后,针对具体司法实践中关于在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中如何保护贸易方合法权益的具体办法还不完善,法律监督部门没有具体规定参照执行,造成执法困难,难以有效约束侵权者的不法行为。(2)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异地性导致监管职能单位处罚困难,异地管理不便,具体执行措施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这样说,目前的环境条件下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监管既存在技术上的缺陷,也存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面的不足。
2.3网络技术不完善
跨境电子商务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基础,尽管互联网已经变得越来越安全,但是网络交易平台很多时候仍然是不稳定的,极易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这是知识产权侵权高发的原因所在,给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广大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员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影响企业日后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信心。所以,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网络交易安全技术的提高。我国目前的网络环境距离这一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尤今后需要更加积极地建设营造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环境。
3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监管体系的建议
从我国目前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来看,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的差距,同时也远未达到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对其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形势中不容乐观,需要我国从立法、司法和政府职能等方面不断完善解决面临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个主体,政府要联合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3.1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项立法
我国虽然制定了几部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都是由各部委颁布实施,律法级别较低,内容也仅限于对法律的解释,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是由不同的部门执行,才在多头规定和管理的现象,导致管理混乱,矛盾重重。而且,法规的覆盖面较小,跨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然存在领域盲区。因此,我国需要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整合,结合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制定系统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并形成完善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此之外,要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对法律的推广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管,更好的推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发展,反过来也提升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成立专业的执法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进行全程干预,从根源上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对创新产品的研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产品一旦进入流通环节,企业为了能够保障产品的创新新,维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应该时刻关注,并通过行业约定来制约其他企业的侵权行为,最终要侵权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中,即是服务者又是管理者。作为服务者,为买卖双方提供联络、结算、担保等服务,作为管理者,电子商务平台要对参与交易的双方进行严格审核,对商品流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对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提示和举报,所以其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3.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商业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个人利益,但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下,全球的资源都属于共享的状态,发明人虽然拥有知识产权,但是也是以全社会资源为基础而得出的,所以知识产权不仅是发明人的,同样其成果也应该属于全社会共享。为了既能保护发明人个人利益,又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就需要通过建立新型的共享机制,寻找两者的平衡点,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使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核准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首先要规范境内电子商务主体,将他们的信息进行备案,只有获得进出口资格后才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其次建立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对运营规范、资金实力强、信用良好的支付机构发放准入资格证,进一步规范跨境交易服务市场。外汇监管机构还可以将一部分监管职能赋予支付机构,使他们承担部分监管责任,最终实现在多方监管下外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效化。
3.3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技术创新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载体,其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安全系数。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在国家相关技术部门的协助和支持下,不断推进技术的革新和升级。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有效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几率,即使出现侵权行为,也能够提供快速准确的取证服务。对境内电子商务贸易主体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做出硬性规定,将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收支数据进行标识,方便外汇管理机构对这些数据的实时监测。外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数据的统计与检测,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远程监管制度,结合定期的现场检查,对相关情况的变化进行密切的注意,不断提升监管的力度。同时,科技水平的提升要紧密结合国家立法内容,通过立法的更新,提升对科技水平要求,相反科技水平的提高,也要求立法随之更新和发展。其次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化形式的犯罪,最有效地防范措施就是执法机关加大网络监控的执法力度,建立全国性质的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监控网络,用最新的尖端技术武装自己,才能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同时需要配备专业人员、网络专家,既要懂前沿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又要懂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素质来应对现代化新型网络犯罪。要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各个管理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多方协调,共同来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现象。
关键词: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环境
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2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人们带了很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一、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在互联网上,我们的个人信息已无处不在:互联网上即时通讯、网络论坛、博客、微博账户、密码,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会员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如支付宝)、订单信息、快递单信息等。但同时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堪忧。
2011年底中国互联网史上出现了规模最大的泄密事件,以CSDN、天涯社区等数据库遭黑客攻击为代表,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曾集中爆发,上亿用户的注册信息被公之于众。201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国内多家银行网上银行失窃案,银行内部员工被曝通过中介向外兜售客户征信报告、银行卡信息将近3000份。个人信息泄漏甚至已经形成了一条产业链,并具有泄密渠道多、范围广、程度深等特点。公安部于2012年2月、12月与2013年3月先后三次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打击盗窃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全国共抓获4115名此类犯罪嫌疑人,查获近50亿条被盗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泄露给公众带来巨大困扰,轻则遭到推销电话和垃圾短信的骚扰,重则可能由于个人隐私曝光而影响个人声誉,甚至带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威胁。个人信息的泄露甚至危害国家信息安全,影响社会安定。
二、个人信息泄露原因分析
(一)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淡薄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不少网民热衷于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网络社交等web2.0应用,将个人照片、个人日志等个人信息不经意到互联网上而没有设置任何的访问权限;同时需要注册的网站会员越来越多,注册时会不经意将不必要填写的个人信息提交给网站,为了便于记忆,多个网站账户或密码设置相似甚至完全相同,2011年底“泄密门”事件中,由于一些网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淡薄,将CSDN论坛等账号与个人邮箱账号、支付宝账号相同,甚至密码也完全相同,以至于因CSDN等网站服务器遭到攻击用户账号密码泄露而导致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被盗甚至关联的网银账户资金也被盗。另外,在互联网不正规的网站上下载文件、随意打开不明身份的人发来的邮件附件或链接、随意打开QQ、旺旺等即时通信工具上陌生人发来的链接而被挂马,以至于造成人身或财产安全威胁。个人保护意识淡薄是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
(二)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
一些网站服务商或某些机构掌握着大量用户的姓名、电话、地址、快递单、银行卡号甚至密码等各种个人信息,尤其对于电子商务网站,这些用户信息可以说是网站最大的价值所在。但一些网站或机构信息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在传输、存储、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建立起保护用户信息的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缺乏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致使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有意或无意泄露。
2011年底“泄密门”事件中,在被黑客攻击的网站中,某些网站服务器以明文方存储用户名和密码,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2012年央视315晚会的主要话题之一就是网上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曝光了一系列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例。个人信息的泄露,在一定程度上与网站安全防护措施不力有关。在我国ICP或电子商务网站中,大多数都没有布置SSL证书,这也就意味着一方面我们很难识别访问的电子商务网站是否是真实的网站,而可能误入不法分子精心设置的钓鱼网站而被非法获取自己的账户信息,另一方面在客户端与网站服务器是以明文形式传递的,没有进行任何加密措施。而在美国,几乎100%的电子商务网站和政府网站都布置了SSL证书以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近日曝光的国内多家知名经济连锁酒店客户入住信息泄露事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第三方开发的无线门户认证系统存在技术漏洞,其认证用户名与密码以明文传输,另一方面与酒店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轻视、酒店信息安全管理的缺失有关。因此,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一大原因之一。
(三)法律监管漏洞
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目前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这些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可操作性差、系统性不强、执法主体不明确、保护范围相对比较狭窄,而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如德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美国的《隐私法》、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而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今年2月,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标正式实施,但这部个人信息保护新国标仅是一个技术性标准,并不具有强制性,缺乏对违反这个标准的惩罚性措施,因此对于打击个人信息犯罪尚不具有威慑性。
(四)利益驱动
近年来频发网银被盗事件,某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采用“挂马”、“钓鱼”、“拖库”等技术手段,攻击知名网站后台服务器或者伪装成银行、网购支付平台等网站,窃取用户的账户和密码,造成网银用户的财产损失。近日央视曝光了快递信息泄露事件,国内多家快递公司快递单信息被泄露并被非法出售,某些快递员与一些快递信息贩卖者勾结,将用户快递信息卖给电子商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公司,获取不当利益。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个人信息交易甚至已经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针对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严重泄露与法律监管空白的现状,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根本上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国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尽快制定出台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及责任主体,同时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增大违法成本,对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网络服务商以及一些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克服技术漏洞,不断完善防火墙、防病毒系统、认证系统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在存储、传递、使用等环节中的安全性。
我国电子商务站以及ICP网站等相关网站应积极布置SSL证书,一方面使用户可以更好地识别钓鱼网站与真实网站,另一方面在客户端与服务器端建立一个安全的通道,确保传递的信息是经过加密的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
(三)加强行业自律
目前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企业、网站应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新国标的作用,同时借鉴美国个人信息保护采用的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网络信息安全环境,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提高个人安全保护意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要保证个人电脑的安全,及时升级杀毒软件及防火墙。其次,注册网站会员时,注意尽量不要泄露个人重要信息,不必须输的个人信息一定要谨慎输入,同时设置安全度较高的登录密码并不定时修改,不同网站不要设置相同或相似的登录密码。第三,在网上下载软件或资料时要选择知名正规的网站下载,同时注意不要随意打开不明身份的人通过邮件、QQ、旺旺等发来的链接。最后,注意尽量不要在网络论坛、社交网站、QQ空间等we2.0站点上个人重要信息。
总之,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长期、坚定地充分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同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并不断提高个人与企业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从而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李振汕.基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探讨[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9(03).
[2]彭默馨等.浅析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及对策[J].保密工作,2009(03).
论文摘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第一、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三、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财务会计;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对其财务会计的影响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一词,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在全球各地广泛进行的商务交易和商务服务活动的总称。在宏观的角度来说,电子商务是网络发展带动的商务革命,通过电子手段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经济秩序,它涉及的领域从电子技术和商业交易本身,到诸如金融、教育等社会层面;从微观上讲,电子商务则是基于各种商业背景的实体,从个人消费者到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职能机构等,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等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参与商业贸易活动。
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和发展,产生了信息化、自动化、无纸化的商务模式,企业经营环境发生了彻底的、革命性的变化,从根本上导致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理论体系和会计模型受到严重冲击。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高低与否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前途和命运。
二、电子商务条件下财务会计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新生发展的状态。电子商务形成了信息化、自动化、无纸化的环境,设备、运输等曾经直接影响企业竞争力的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已经不占主导地位,财务会计管理更多倾向于会计信息管理、决策分析。在不同国家,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会计准则也存在国际差异。
针对电子商务,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包括信息化法律、IT及电信法律、信息安全法律、计算机软件法律及知识产权等,因此在相关案例分析以及实践经验中,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持将直接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这必将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比如交易信用问题,电子数据有效性问题等等。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与金融机密等情况时有发生,给相关企业带来了不良后果。
另外,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也有一定影响。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相应的管理,但税务登记和管理没有跟上,新征管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当于电子商务税收这一领域还是一片空白,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控程度相对较低。
(二)传统会计理论及模式亟待变革
传统意义上,会计的职能包括反映、监督、参与经营决策。电子交易形式的出现使得会计信息实现了实时反映和自动处理,另一方面也造成会计的主要职能发生变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企业的经济活动需要接受客户愈加细致的监督和严格的考验,会计工作的形式也必须改变。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财务资料量的扩大,对企业资金的运作状况提出了更细致精确的标准,这就进一步要求深层次地划分反映会计主体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各项会计要素。我们需要打破原有工作单元之间的界限,将财务、电子商务协同作用,充分发挥出财务会计的职能。
另外,电子商务的不断趋于成熟必然推动财务实现网络化,传统财务将向电子财务发展。会计的基本职能将向管理倾斜。此外,必须加强对基于互联网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协调交易双方利益。当前我国部分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其会计职能仍停留在原始状态,传统模式局限于信息的处理方式,没能考虑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缺乏合适的模式。
(三)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强化
电子商务下财务会计的正常运作,包括财务信息的传递、存储与处理大部分要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得以实现,因此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除了必须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知识外,还要能熟练掌握各种会计软件的操作及开发、设计、维护和保养。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贸易迅速发展,企业要在竞争中生存除了了解企业的信用和财务状况,还有必要及时了解外国企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发展。另外,电子商务的发展飞速,要求财务会计的工作模式需要不断改进创新,适应时代的特点,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还必须掌握相应产业的基本知识、有创新知识的能力。目前,我国会计行业门栏低,存在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不高的现象,在职会计人员专业知识薄弱,综合素质偏低,面对竞争激烈的信息时代视野狭窄,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会计飞速发展的要求。企业实施和发展电子商务缺乏高素质的人才,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优化和完善。
(四)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信息化程度的发达意味着电子商务处于一个开放的环境中,这就导致储存和处理完全在计算机上实现的财务会计信息极容易受到非法访问者的窥视甚至破坏。如果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很难保证客户信息安全,危及企业经济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电子商务环境下,安全危机表现为会计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可能被人为修改。除此以外,软硬件故障、非法操作、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都可能导致整个网络系统瘫痪。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将始终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研究领域。目前,信息安全已成为良好电子商务环境发展的瓶颈,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电子商务财务会计法制建设
建立电子商务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保证电子商务会计信息真实、有效、安全的重要手段。比如,会计原始凭证里的合同、票据等,目前我国的《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有效内容由书面合同延伸到了电子数据的形式。然而要加强电子信息的安全有效性,还要建立更细致严格的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来保障会计原始信息的安全,比如加强网络财务立法措施,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行为。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电算化的立法工作首先应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反映出交易安全的核心观念,保证电子商务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完全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鼓励公平竞争;其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特点,建立针对电子商务安全、保密的法律保障体系,严厉打击计算机犯罪、黑客入侵系统窃取商业与金融机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财务会计电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收缺失问题,首先要完善税收登记制度,实施电子商务税收的合理管理;其次要严格监督电子交易的税收过程,提高税收人员的专业素质。
(二)培养高素质电子商务下会计从业人才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财务工作的时间、空间、效率带来了改变,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方式也随之有了创新。互联网的应用将会计引向电算化发展,增加了会计业务风险的同时也丰富了财务会计的形式,这些变化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企业会计要培养自身良好的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此外,当今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在保持自身专业优势的同时,关注企业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同时,财务人员要深入研究企业经营环境演变,不断更新观念,进行管理创新。另一方面,为了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积极应对挑战,企业必须加大对现有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注重这类人才的培养和开发,加强培训人员对财务会计软件的使用,确保他们能不断完善自我,与时俱进,有效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参与企业决策,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使财务会计在电子商务时代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建立多层次的综合安全控制机制
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在全世界范围都是信息化研究的重点。我国要在世界各国的商务信息战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加强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面系统的电子商务安全控制产品,在技术上首先要建立更加安全可靠的财务会计操作系统,构建方便快捷的财务会计网络,同时培训专业的系统管理员对交易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其次,通过设立防火墙、电子密匙系统等技术手段构筑保护屏障,保证财会信息的安全,必要时对核心数据进行备份,及时对硬件进行维护,全方位阻碍黑客入侵盗取会计信息,最大程度地防止信息失窃事故的发生,防止计算机出现故障导致信息的失效等。还可以设立权威的验证中介,确保交易双方的有效安全身份,建立多层次的综合安全控制机制,在技术上保障整个财务管理系统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任迎伟.论电子商务对财务管理的冲击与创新[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关键词] 电子签名知识产权隐私权域名
一、引言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网络和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根据报告的热点数据分析,我国已有1.11亿的互联网用户,网络购物大军达到2000万人,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7000亿元人民币。
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但是还远远不够。浏览网页会莫名其妙的链接到其他的网站,在购物网站看到心爱的东西因为担心信用卡信息泄漏而不愿在线购买等等的这些都阻碍着消费者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电子商务前进的步伐。没有切实有效法律制度引导的电子商务必然导致诚实经营的商人和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建立既能保障弱势方的权益又不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绊脚石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成为非常迫切的课题。
二、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法》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了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开始结束“无政府状态”,电子商务领域实现了革命性的突破。该法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和附则。《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也就是说电子签名就是指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签名,利用电子签名,收件人能在网上验证发件人的身份,验证文件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是否被变动。我国《电子签名法》区分了电子签名与可靠电子签名,后者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该法规范了数据电文,充分吸收了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的技术中立原则,排除了电子签名在涉及人身、不动产等领域的适用。
2.《电子签名法》与传统法律冲突
电子签名法是为了确认电子商务交易的效力、保证网上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虽然这只是信息化领域法律体系中很小的组成部分,但它是我国将信息领域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一步。随后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也颁布了新的版本,但这些法律和电子签名法存在不相衔接的地方,在具体实施中甚至出现冲突。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和承诺都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电子商务中顾客可能无法及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而顾客本身处于弱势地位,要约与承诺撤回权的形同虚设可能侵犯他们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电子商务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变成了虚拟化的方式,消费者通过网上的宣传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电子银行结算,由配送机构送货上门。消费者看不到商家,更加了解不到的商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成为问题。
类似的法律冲突很多正如很多业内人士和法律界人士所言,电子签名法的顺利实施的确还需要一个过程,还有待于大量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补充完善。
三、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问题
通俗的说知识产权是劳动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处分、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Internet技术的发展使传统的知识产权的范畴不断扩大,域名权和超链接侵权问题也是当今学者共同关注的问题。
1.域名
接入Internet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由授权机构分配的号码,叫做IP地址。为了方便记忆,使用一个文字IP地址来表示,叫做域名。域名不仅仅具有识别计算机地址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它像商标一样,成为识别某个产品或服务的标志,是商家的“网上商标”。由于在全世界不应有重复的域名存在,因此许多企业争夺和抢注域名。域名的惟一标识性和排他性使与域名相关联的权利成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具有与财产相类似的经济价值。中国法律咨询网域名被查封案,就是我国首例网络域名作为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认定具有经济价值的案例。
对于域名的管理,我国《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采纳和国际通行的原则,就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但并没有十分严格的域名审查制度,也没有限制注册域名的数量。这就使得一些从事抢注域名然后倒卖他人从中渔利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近年来恶意抢注域名的纠纷时常发生,可口可乐公司域名抢注案就是其中的一例。但是我国并没有具体的立法来规制域名权,发生纠纷往往采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来调解,或者使用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没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美国总统在1999年签署《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此法明确规定了恶意登记或使用商标、服务标示作为域名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还有保护个人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域名的规定。这对我国域名权保护的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2.链接
网络链接是使用超文本语言编辑的文件,能够使访问者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网页。由列出的URL链接到一个网站主页,就像给网站指出方向,在版权法中不是复制,因此,通向主页的表层链接通常不需要得到许可。深层链接是在网站内越过主页进入其他的网页。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主页才展示旗帜广告和网站所有人的商标,这些广告要根据点击次数付给网站所有人费用,所以深层链接可能导致收入减少。同时,当用户点击深层链接时,计算机会自动绕过被链接网站的主页,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此时如果网页上没有被链接网站的标志,用户就会被蒙在鼓里误以为还停留在原来的网站上。
链接技术有效的实现了信息共享,方便用户查询,也成为网站及商家扩大影响、进行广告宣传的有效途径。但链接同时引发的法律问题很多,主要涉及著作权侵害、商标专用权侵害及不正当竞争等。由于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和作品数量特别巨大,网站间普遍存在互设链接的情况,要求设链接的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必须承担无限的事先主动审查义务,是不现实的。网络服务商设置链接时应当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如果明知被链接内容属于侵权而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是指公民的个人生活的安宁不受他人干扰。由于我国没有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隐私权,我国目前也没有一部有关隐私权的法律,导致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只能从人格尊严、名誉权等方面加以考虑。网络的虚拟环境和网络技术使得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更加困难。
例如Cookie技术,是由Web站点创建的文本文件,存储在用户的计算机上。当此用户下一次访问该站点时,它可以自动识别,获取有关的信息,例如浏览喜好,浏览情况等。早期这些信息不可以对第三者公开,但是随着互联网发展竞争加剧,一些专门从事网上广告业务的企业开始漠视这样的约定,任何人只要点击了他们在各个网站上的广告,就会收到他们送来的cookie,还利用跟踪作用整理网民浏览习惯的详细资料,调整广告策略。由于访客资料是一笔宝贵财富,某些经营困难的网站甚至会将这些收集来的资料打包出售,以此牟利。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个人数据和信息造成严重威胁,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针对电子商务有关的个人数据进行保护,在这方面仍是一个空白。美国的《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规则》规定了网站经营者向13岁以下的儿童收集信息前须向儿童的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通知。欧盟1998生效的《关于个人资料的处理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把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包含在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保护中。1997年生效的《电信领域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指令》确保了涉及电信部门个人数据处理时隐私权的保护。这些法律规则都可以为我国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立法提供借鉴和帮助。
五、结束语
医药电子商务,即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涉医或药的商务数据交换与赢利性经济业务的活动,主要指凭借互联网技术完成商务交易,包括通过互联网买卖药品和提供医药信息服务等。这里所谓之“医”和“药”的具体内容与范围,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医”,可以是医讯的在线与获取;“药”则指药品,此外还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于电子商务的教学,已得到了广泛的丰富与发展,其中不乏可鉴之处。而事实上,医药行业引入电子商务技术也非一朝一夕,其得到广泛应用的客观现实,对于教学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的医药电子商务教学,无论其课程内容的选取、方法的采用,还是教学模式构建和学业考核等,都存在与传统教学、其他行业的电子商务教学太多雷同的现象。虽然文字表述上显见其异,但本质上的区别十分有限,甚至相互拷贝。具体表现在:
(一)概念表述难见本质之别
有关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表述不在少数。国家药监局于2000年6月26日《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其中曾提出“药品电子商务”概念,明确它“是指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服务活动。”[3]2005年9月29日,再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指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4]学术界中,较早有沈阳药科大学陈玉文教授提出“医药电子商务是指以医药商品生产者、医药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保险公司、银行等医药商品交易活动的参与者,通过互联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的各类医药商品的交易和服务活动。”[5],也有“狭义上讲,医药电子商务系统是指医药企业、消费者、银行(金融机构)、政府等在互联网和其他网络的基础上,以实现医药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为目标,满足医药企业生产、药品销售、税务等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支持企业的对外业务协作,从动作、管理和决策等层次上全面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为企业提供商业智能的计算机系统。”[6]等。上述各家从不同角度较好地对之进行了阐述,对于学界具有很强的指导、启发与借鉴意义。然而,通读更多学界其他的观点,不难发现存在的问题,如多在既有大类“电子商务”概念基础上冠以“医药”为前缀,而少有对“医药电子商务”固有本质性内容的理解与准确阐述,有的甚至游离医药自身固有元素。一个原始而不乏实用的鉴别方法,即是去掉“医药”二字,原本只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界定,依然可以用之于对“电子商务”的描述。
(二)内容选取停留在“医药”与“电子商务”层面
概念表述浅层面的结果直接导致其后之具体内容构成表现为简单的“医药+电子商务”,两者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有机揉合与生成。只是生硬地把两块内容切割与粘合,缺乏严密的逻辑性与系统性。常见的表现是,前半部讲述电子商务,后半部阐述医药知识;或者是“电子商务”中置换原商品为“药品”,但又缺乏对“药品”固有特性的明确区别。
(三)教学模式与方法缺乏“医药”元素
电子商务教学固然有其共性,但反映在不同行业则自有其个性表现。医药行业引入电子商务技术,其在教学上显然也存在此一情况。然而,在今天却体现并不充分,甚至被弱化。因此,对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及其在教学上诸方面表现的探讨与研究,无论对于该课程建设与教学开展,还是对于整体医药教学的思考,都具有鲜明的启发与现实意义。
二、课程基本内涵特色:“专”“适”兼顾、“仿”“真”合一、“多元”并进、立体考评
医药电子商务教学旨在服务于医药行业、为医药行业培养熟练应用电子商务技术的技能型人才。但基于行业需求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制定教学与培养目标时必须考虑到对行业外岗位的适应性。因此,基于行业而不拘泥于行业的教学设计势成必然。这在客观上决定了本课程的教学特色。具体表现:
(一)内容选取“专”“适”兼顾
教学内容的取舍主要决定于社会经济的实际水平。目前环境下,医药行业引入电子商务技术已然成趋,且日益深入。从医药企业间的药品招投标到药品在线零售,从医药信息服务到医疗器械在线交易,乃至医药行政电子化,无不涉及电子商务领域。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必然达到能熟练且专业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同时要充分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此其一。其二,学校教育与专业培养理论上可以预期学生的职业走向,也应该有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规划与设计。然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必然会随时偏离既定教学目标,这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与制约学生的就业领域。因此,作为教学,兼顾行业内外职业需求,关注其变化与发展,显得必要而且必须,也是学校教育的固有规律。鉴此,医药电子商务课程内容的选取,应该是“专”“适”兼顾。“专”者,充分体现医药行业元素,紧扣行业内职业岗位与能力要求,教学直接致力于行业之需;“适”者,则同时需要拓展行业外领域,对于非医药行业的相关岗位需求与能力要求,同样需要引入课堂教学,以最大程度拓展学生的职业适应面。唯其如此,课程建设方显无限生机。本课程在建设中,通过多方调研与访谈,针对高职高专总体培养目标,以一线岗位为主线梳理并形成以下内容:1.电子商务岗前理论知识准备。包括两个任务:一是电子商务认知与电子商务基本模式及其流程;二是医药电子商务认知与基本模式。前者侧重就业“适”应面,后者突出“专”业面。该部分主要阐述相关理论知识,以可以达到着力支持后期岗能训练为上限,结合真实案例适当拓展。2.医药电子商务上岗技能实务。根据企业调研,基本梳理出医药产品网络业务专员、医药产品网络营销员、医药信息管理业务助理、网上药店建设工程师助理四个岗位,并分别依据岗位能力要求重组课程教学内容,形成16个任务。如业务专员的教学任务包括:消费者网上购药、医药产品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制药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与政府采购等)、医药物流在线申请、网上药店经营与管理、药企产品信息与维护、医药物流构建与维护等。3.医药电子商务岗位能力应用。该部分主要与医药企业在线业务合作,校企双方共同规划与设计顶岗实训项目,并严格按企业要求完成业务流程。最终由双方指导教师共同评定成绩,侧重实际业务能力与业务执行过程的科学性。4.法律法规融入整个商务流程的能力养成。上述内容在施教过程中,处处体现法律法规要求。如业务专员的网购药品,只允许是非处方药(OTC);药品信息的企业必须具备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资格证等法定要求。因此,互联网上的涉药交易与服务,无不需要从业者具备熟练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仿”“真”合一
在方法的采用上,充分体现网络技术与当代学生特点,具体、直观、简洁、实用得到最大限度的表达。因此,在具备足够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让学生在充分参与中理解、深化并熟练掌握。为此,课程建设与医药企业深度融合,课堂教学积极引入医药类企业的文化内涵,定期聘请行业专家来开讲座。企业方与校方(教师和学生)不断交流,同思教学内容与方法,共建教材与教学平台,共享企业与学校资源。学生则具双重身份,在校是学生,在岗则是员工。这样,学生在校以“学”与“仿”为主,在第一时间接触并了解医药企业文化与环境;在岗则进入真实岗位,以完成业务为主,在第一线接受技能检测。由“仿”而“真”,由“真”再“仿”,达到“仿”“真”合一。学生学得生动、直观、实用,企业则从中直接获益,实现“双赢”。
(三)学习途径“多元”并进
在教学安排上,首先通过课堂教学,且融入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考证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使学生能够在完成课程的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在此基础上,利用第二课堂,以各级不同等次的学科专业竞赛为载体,积极组织与推荐学生参加全国和省级创业与电子商务大赛;然后再指导学生逐步走向电子商务创业之路。这里,更多的是跨行业的训练,但需要在每一“元”中具体到医药特征,使学生在比较中更深刻地理解同样的方法应用在医药行业却会有更多的特殊要求。
(四)学业成绩立体考评
在教学评估方法上,本课程尝试构建“纵横交叉”机制:纵即评估主体从学生自测、团队考核、企业教师到校内教师总评———考核主体多元化;横即平面化,从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的定量考核到在企业中完成医药电子商务项目的定性考核,多途径、多侧面测评———考核手段多样化。纵与横结合,形成“学生自测、团队考核、教师总评;书面考试、上机作业”立体式评估体系,旨在改进考评的全面性与公正性。医药电子商务做得是否成功,其实很难以理论分数示之,也不能以消费者是否获得药品或服务为终结。重要的是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实现的医药产品销售与服务,是否真的使消费者的健康受益,如获得安全用药的正确知识,买到对症的药品,或是得到在线专家的专业指导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是成功的,考评无疑应该得到通过。显然,这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电子商务。
三、课程特色教学的构建与实施:“多多”益善
笔者自2007年开始主持构建医药电子商务课程体系,经过近4年的不断学习与探索,先后于校级精品课程走到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逐步形成了“考核方式多级、模拟平台多种、学习方法多途”(即:三级考核、四种模拟、六重学习)的“多”性课程特色:
1.三级考核由学生、专家、教师分别主持,大大提高公正、公平与公开,最大限度保证考核的客观性。改变传统考核重形式、轻实效;重管理、轻过程,导致主观有余、客观不足的现象。
2.四大平台从模仿到独创、由单一到综合层级递进,大大增强学生对机理的理解与掌握水平,以及对技能的养成与应用能力。通过“劳动部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系统(即认证平台)”完成通用电子商务技术的教学,利用与企业合作开发的“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完成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技术与医药电子政务教学,利用“电子商务开发平台”完成对商务网站开发理念、主要商务功能及技术等教学,以此夯实操作技能。
3.六重途径重复同一知识与技能,大大提高学生掌握与巩固的程度,同步激发学生极大的学习热情。课堂学习、学科竞赛、创业实践三位一体,使“教、学、做、证、赛、创”六重途径系统化、连贯化,形成相互支撑、互为验证的教学链,实现学生对课程的不间断学习,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不断深化,达到教、学、做结合,培育既懂流程作业也具一定创业能力的综合人才。实施过程中,课程总体设计以“学有专长、紧合岗位”为理念。学有专长,意即经过学习后可拥有较强专业特长;紧合岗位,则指所持专长与当前职业岗位能力相适应。因此,本课程内容选取市场化,教学以“实践操作技能培养”为主;同时课程教学兼顾电子商务的通用性和医药行业的特殊性,使学生具有一定的职后迁移能力和发展能力。概括而言,(1)以市场需求为基础选取课程内容;(2)以软件平台为依托组织教学;(3)教学、考核方式开放化。与传统教学思路相比,主要有以下改变:(1)从单一依托理论课本到与企业合作共同设计工作任务,充分体现职业性、应用性;(2)从虚拟平台到实际创业,学中做,做中学,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3)从所学非所用到“亦工亦学”,升化“教”、“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