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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议考核组织情况
按照市交通运输局洪交发[2013]第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协管党委委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及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小组。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做到行政执法评议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监督,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落实到位,并按要求报送了相关资料。
二、队伍建设保障情况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更好地发挥局领导班子的职能,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不断增强领导班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领导干部学法集中学习全年不少于2次,个人自学不少于30课时。新进入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成立了局政策法规科,配备了一名科长、一名副科长和一名执法监督员,并汇同局组织人事科对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每年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计划,同时,按照培训计划进行执法人员培训,并派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登记管理。每年将法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落到实处。
三、建立长效制度情况
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入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完善了《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考评通报、奖惩制度》、《执法岗位责任制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二是贯彻落实规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到局属各单位(部门)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做到了行政执法工作有检查、有督促。真正使行政执法人员既有权力、又有责任,既严格了执法程序,又规范了执法行为。
四、规范执法行为情况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通知精神及要求,及时作出了部署安排,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落实了评议考核单位和专人负责组织,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责成全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州局直属各行业执法机构、所属单位及执法人员按照明确的目标任务、考核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执法评议考核自评工作,按时、按阶段完成自评工作。
二、结合实际,抓住重点进行动员部署,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全面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要求,扎实做好自评和迎检工作,州交通运输局在全州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机构开展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自评工作,及时制定了工作方案印发至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州局直属各单位行业执法机构。从评议考核的组织方式、内容和重点、步骤和方法等方面,主要针对本次考核的内容,即:开展法治交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情况;全州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局直属各行业执法机构2013年以来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处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控告申诉案件和开展执法专项整改落实情况、“三基三化”建设任务落实情况等开展自查自评,对开展迎检自评工作进行专项安排布置动员。建立完善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并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与交通建设发展的目标任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制定了《2014年推进法治交通工作要点》,落实了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保障机构,各直属单位、各县交通运输局也都明确了工作要点和责任。且对社会监督工作也非常重视,聘请了行风监督员,设置了举报电话、举报箱等措施,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注重实效,层层推进执法评议考核和有效开展“三基三化”各项工作
(一)认真开展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一是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程序合法,全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都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机构。并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执行。二是执行规范行政许可文书、案卷档案制作,按要求做到一案一卷,内容、目录、材料、装订等均做到制作规范。三是认真积极地做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理。为积时配合州政务服务中心做好州级电子政务大厅建设有关工作,州交通运输局结合局直属各单位、各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抓好落实,进行了纳入州级电子政务大厅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审批事项基本信息以及整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表格和示范文本。通过交通行政各项审批项目清理、取消、调整、下放,目前州级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审批及转变管方式审批项目共31项。同时,由于局主要领导换届调整,也及时将委托政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授权书首席代表作了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审批项目,简化了办理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未擅自变更或增加审批条件。在行政许可中受理合法、规范,无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等许可项目,至今未发现有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予行政许可、不该准予行政许可而准予行政许可等违规情况。
(二)认真做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努力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主体资格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并按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案卷文书的制作和案卷档案的规范整理。着重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运输执法水平,严格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从案卷评查标准入手,开展交通运输执法督导检查,狠抓交通执法队伍的建设。一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大力推行执法“六公示”制度,即“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当事人权利、执法结果、执法监督”六公示。在执法过程中文书的填写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并进行案卷整理归档,执法案卷文书内容齐备。二是加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监督,严格按照规定,对所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执行《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执法人员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一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赔偿案件。三是做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案卷评查标准。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且具法定资格,未出现超出职权范围执法的现象,在实施行政强制执法过程中严格按行政强制执法流程办理。四是行政许可、审批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行政许可程序的实施,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符合法定资格条件。2013年至今年6月底累计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130件,办结130件,即办件率、按时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五是严格行政执法行为,认真执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做到执法人员着装整洁、端庄,文明礼貌执法,使用程序得当。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无一例错案。并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三)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交通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了《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等相关制度。二是认真执行省交通运输厅、政府法制办执法人员资格有关规定,严把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关,及时按要求参加省厅组织的新进执法人员培训。三是加强对交通运输执法(监督)车管理,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监督专用车辆示警灯发声器使用证核发程序。到目前全州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已审核申报交通执法(监督)车示警灯使用证184个,全部按照省厅要求认真审查后,通过网络系统审核申报完成,由省厅办理,非交通执法车辆一律不予办理使用证。并严格按规定,交通执法(监督)车辆严禁进入任何娱乐场所,一经发现,将取缔示警灯及使用证。四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执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严格履行交通行政执法“12条忌语”、“7条禁令”,始终坚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执法人员无任何违法违纪事件发生。五是加大了交通执法监督力度。5月份州局法规科会同局纪检监察,组织州局直属单位对州直属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方面进行了检查;7月24日至8月4日州局组织州公路局、运管处相关人员在州开展201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按要求对基层执法站所“三基三化”建设、执法文书、案卷进行了检查,并组织抽取路政、运政执法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考试。主要评议考核2013年至今年6月期间各单位执法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处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在此次执法监督检查中,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处罚、许可、强制案卷进行了随机抽查,抽取路政案卷20份,运政案卷20份,海事无案卷,优良率达70%,良好20%,合格10%。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受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执法机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文书的填写严格执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并进行归档。六是有效开展“三基三化”工作,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的统一和规范,严格落实执法装备配备、执法公开制度和日常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政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各县交通运输局、州局直属各单位行业执法机构,强化了对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和责任的落实,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四个统一”相关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完成。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在执法中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防止趋利执法、等行为。
(四)加强培训宣传学习、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一是为了提高我州交通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交工作,成立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制定了《201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明确了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思想及总体思路和主要工作内容;二是去年我局组织全州53名新进执法人员参加了省厅培训考试,并合格办理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州局直属各行业管理单位还注重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执法知识、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国家赔偿法》、《道路运输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行政执法5个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教育。对部分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人员要求自学,进一步提高了我州交通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强化了执法人员的纪律作风意识,为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队伍形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结合安全月活动和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开展,积极组织局直属单位、相关科室开展了“6.1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日和“6.28”法律进社区活动。向群众发放水上法律法规宣传挂图、《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管理》、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宣传资料共计2200余份。
(五)温情执法、热情服务、创文明行业,树满意窗口,认真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近年,我州小金县交通运输局、小金县公路分局路政大队、州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大队等单位和三名个人分别受到部、厅表彰。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我州交通战线长、点多面广,多数基层执法机构执法环境差、条件恶劣,执法场所受地理位子限制。“5.12”地震后至今,我州彻底关超限站办公、吃住仍在板房,执法场地狭窄,环境、条件较差,还将涉及到从新选址。州公路局路政支队和各大队执法场所现基本是与州公路局、县公路局合署办公;大部分县交通运输局都是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纳入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办公,还有部分县的公路运输管理执法机构按当地统一规划准备搬迁重建。因此在执法场外观统一方面困难较大。
(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变动频繁,加之学习专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度不够,个别执法单位执法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文书内容填写不全、取证不齐全、使用法律术语不规范等现象,执法案卷不规范,归档较为混乱。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 30.哪些情形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及延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3)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4.实施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置被扣押财物?
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
35.哪些情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一、聊城市交通领域的现状
(一)全市公路现状及执法权限情况
目前聊城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796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42公里、普通国省道1299公里、农村公路16426公里,公路密度达到206公里/百平方公里,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普通国省道为依托、农村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络。
市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有6个,分别为: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和市公路管理局,共承担行政执法事项358项,其中行政处罚权340项,行政强制权18项。
市级层面,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市级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和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等工作;市公路局主要负责黄河大桥、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县级层面,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运政、地方海事、县乡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县(市、区)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国省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为分级管理,市县公路管理部门是垂直管理。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有以下三类:(1)交通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通常的实施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交通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是交通行政执法实施主体。(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交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目前聊城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这种委托执法。
(二)交通运输执法的表现形式
1.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路政、运政管理和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内容有:实施对路政、运政等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和处理。主要涉及:聊城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承担行政处罚权17项、行政强制权4项,与运管处共同承担行政处罚权69项、行政强制权8项。
2.路政执法: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公路局。农村公路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14项、行政强制措施权2项; 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行政处罚权27项,行政强制措施权6项。
3.道路运政执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79项,行政强制权1项。
4.港航(地方海事)执法:是指港航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规划、建设、航道养护巡查、秩序维护和负责船舶z验行业监督检查、船员培训行业监督检查等地方海事工作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承担行政处罚权160项、行政强制措施权3项。
5.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等开展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行政处罚权1项。
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部门执法权限不清。聊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既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如运管、港航等部门,又有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共有5个事业单位负责交通领域执法。同时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关系不顺,公路、道路运输、交通稽查相互之间沟通不畅,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造成了交通职能相对割裂、交通部门内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了交通整体职能的发挥。以公路货运治超为例,运政实施源头管理,高速路政负责对高速公路的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路政负责对国省道路进行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路政机构负责对县乡道路等超限行为进行执法,一辆超限货车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被交通运输部门的多个执法主体重复处罚,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
(二)市区两级职责界定不明。聊城市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国省道干线公路运政执法、县乡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和治理超限工作。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市辖区交通部门既负责国省道路执法,也负责县乡道路执法。市属开发区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县乡农村公路的交通领域行政执法为监管空白。市与市辖区、市属开发区不仅有重复交叉执法还存在执法空白,交通运输部门与公路管理部门也存在重复执法,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区层级之g执法权限界定不清、执法范围不明。
(三)立法层次偏低。首先,我国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领域欠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出现法律“真空”,执法机构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就无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其次,有些部门在立法时由于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有冲突、不同层级之间有冲突。第三,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缺少具体认定标准,尤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处罚额度,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困扰。这些立法上的缺陷,为违法行政提供了可乘之机,必须通过提高立法质量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
(四)执法体制不顺。道路交通各行政执法机构由于分设情况严重、人浮于事、队伍杂乱、执法领域相近、执法职能交叉、机构和人员总数庞大,致使执法成本高、效率低,各自为政,相互掣肘,执法很难形成合力。各执法机构集规划、决策、执法职能于一身,既承担着行政审批职能,又肩负着行政执法任务,工作上会出现顾此失彼,审批和处罚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矛盾的现象。执法机构臃肿、重叠,执法领域相似或相近,交通相关资源严重浪费。在日常的交通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各部门争着管的“焦点”现象,也会出现不予理睬的“空档”现象,也会出现一方面执法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而另一方面明显管理力量不足的“超编缺员”现象。
三、外省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一)重庆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5年6月,重庆市在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将市级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设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征费局,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大队。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原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交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承担。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成建制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二)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6年1月,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清理、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建立省、市、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使它们作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省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辖区内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三)江苏省盐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15年11月,盐城市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道路、公路、运管、客管等道路行政执法职责和航道、地方海事、内河港口等水上行政执法职责一并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隶属市交通运输局管理,为副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市与市辖区执法管理体系,盐城在市级一个层级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市级综合执法机构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下设道路行政执法大队和水上行政执法大队,大队下设若干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市辖、盐都、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同步调整执法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四、聊城市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探索
(一)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1.完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集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清理、归并和调整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组建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后,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
2.理顺市与市属开发区执法管理体系,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别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市属开发区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纳入市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将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整合行政执法职能
市级:在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的基础上,整合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并整合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调整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行使。
县级: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将各县(市、区)的国省道路路政执法职责交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行使,以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整合执法队伍的目的。
五、配套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对综合执法这一执法模式进行立法上的规定。综合执法虽然完成了执法主体的重组,执法机构的合并,但是对于执法实践中的依据问题尚未实行统一的规定。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复杂多样,形式不统一。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同一行为有多个处罚的依据,究竟依据哪一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势必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的二次成本由此产生,行政执法效率得不到实质意义的提高。
(二)案件处理衔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案件调查,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需共同查勘现场取证的,职能部门应派员协助;交通C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向交通职能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案件处理结果;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场。二是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三是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信息技术需进一步更新加强。建议参照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安装统一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执法业务数据库,保障道路交通数据的实时更新,与各级执法机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及时反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立向公众公开的执法政务系统,通过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网站平台法律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执法结果,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实现公开透明管理。开通执法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相关服务对象能够查询需要的信息,了解最新的资讯,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化信息服务。
一是横向整合执法职能和机构,实现“五合一”综合执法。整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的路政、运政、高速公路、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五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和执法队伍,组建临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同时,按照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两个相对分开”的要求,将原来由市运输管理处、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等市交通运输局所属19个事业单位分别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与行政审批、管理职能进行分离,将其承担的运政、路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全部划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实行交通运输领域一支队伍执法。交通运输领域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通过整合执法职责和机构,将交通运输领域6支执法队伍、19个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全部交由1支执法队伍行使,从源头上解决了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的问题。
二是纵向理顺市县执法管理体制,着力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按照“市区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理顺市与市辖区的执法管理体系,在市级设立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副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市及市辖区和临沂境内高速公路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在县级,参照市一级做法,推动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进一步理顺市县执法管理体制,充实县区执法力量。
三是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凝聚改革推进部门合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尤为重要。为此,临沂市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财政、人社、审计、法制、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为成员,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并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各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同时,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建立职能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是科学配置执法支队机构编制,充分保障综合执法工作力量。改革中,临沂市注重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编制保障,根据“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涉及专门执法机构的,整建制划转编制和人员;涉及承担部分执法职责机构划转的,按照职责承担比例划转人员编制,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设置了7个科室、13个大队、4个定点监察机构,确保有足够力量开展执法工作。考虑到改革涉及单位的人员身份不同,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人员统一使用、编制分类管理,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级不变;其他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登记条件的人员,由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过渡。执法工作所需的辅、技术性工作岗位,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改革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需要注意如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坚持改革在前、分步推进,有助于减少改革阻力。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整合运政、路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多方面执法职能,必然涉及执法机构性质不同、人员编制身份不同等问题。从外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来看,有的省市自定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人员按照公务员对待和管理;有的省市在改革完成后,涉及事业分类、参公问题暂未得到解决,仍采取人员统筹使用、人员分类管理的方式。对此,改革的推进应坚持改革在前、人事配套在后,不能因噎废食,阻碍改革步伐。具体可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先将要整合的队伍整合起来,人员管理上可采取人员统一使用、编制分类管理的方式,再视实际情况逐步予以规范。
二是科学厘清职能划转的边界,有利于最大化凸显改革成效。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职能划转范围的把握上,应坚持“以整体划出为原则,选择性划出为例外”的标准,将行政执法权及相应职责一次性划入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避免出现划出部门“选择性”划出、划入部门“挑肥拣瘦”的现象,减少职能划转的无意义争论,提升改革成效。在职能划转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行为,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外,划出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三是保持行业和人员队伍的稳定,是衡量改革成败的关键。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既做到了敢于担当、强力推进,又做到了慎之又慎、站位全局,始终把行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稳定作为改革的基础,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科学调整职责机构,合理划转编制人员,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尽最大可能地解除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确保了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局面不乱,有力地维护了行业系统的持续稳定。我们认为,为提高执法人员积极性、畅通晋升渠道,可以参照深圳等地综合执法类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制管理的做法,从省级层面探索制定职级制管理办法,通过业务考核晋级,享受相应工资、医疗、住房等待遇,解决人员晋升“天花板”问题。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局成立2013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科、监察室、公路处、运管处、地方海事处、航道处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局属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指导。
二、执法评议考核方式
执法评议考核主要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
内部考核采取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汇报、评查执法案卷、查阅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重点采用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外部评议采用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问卷、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重点采用发放调查问卷表的方式。
2.自评与互评
自评由各单位对照《交通运输执法评议考核规定》考核内容和标准以及本方案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组织开展。互评由局组织对所属执法单位相互进行考核打分。
三、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
(一)、行政执法情况(60分)
1.行政许可案件办理情况(20分)
2.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30分)
3.行政处理案件办理情况(10分)
(二)、执法监督情况(20分)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20分)
具体评分标准参照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标准及执法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见附件。
四、执法评议考核等次的确定
执法评议考核成绩由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两部分得分组成,其中内部考核得分占80%,外部评议得分占20%。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
五、执法评议考核时间安排
2013年5-7月,局属各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考核自评工作。
2013年8月,局组织各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考核互评工作。
一、凯里公路管理局交通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凯里公路管理局现有路政员、超限运输稽查员231人,下设1个路政管理支队, 1个路政稽查大队,12个路政管理大队、7个超限运输检测站。承担着黔东南16个县(市)国省干线的路政管理工作任务,管理里程1681.32公里。
近年来,我局在省公路局、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处的支持、关心下,认真按照省公路局创建路政管理达标段队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公路局“打造队伍、完善机制、构筑平台、服务和谐”的总体工作思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机制、深化管理、加强服务、规范执法,为黔东南苗岭侗寨的公路安全、完好、畅通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有力的贡献。凯里公路管理局在、、、连续四年荣获省公路局路政管理目标考核第二名,荣获省公路局路政管理目标考核第一名的好成绩。
以来,凯里公路管理局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狠抓路政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强化路政队伍的服务意识,提高路政队伍的执法素质,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无论是在路政内业管理,路政日常的巡查处治,治理超限运输,还是在承担各项重大的公路保畅、抢险工作中,都充分展示了凯里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队伍是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素质过硬、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路政队伍。
一、自查开展情况
按照省公路局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我局从6月24日起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省交通运输厅《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至各管理段大队,要求各管理段大队认真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学习方案的要求,理解掌握此次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案卷评查的标准和要求,为开展好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我局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自查工作主要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行政执法考试、发放行政执法问卷调查表方式进行。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
我局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明确了案卷评查机构和案卷评查人员,对局属各单位以来办理的所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和梳理,案卷评查工作采取自查与综合评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评查,以来行政执法的总体质量和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我局从所辖的12个公路管理段分别抽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共20份,组织路政人员对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从执法主体、立案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审查决定阶段、送达和执行阶段及案卷档案保存阶段逐项进行自查,检查发现,这20份案卷中,案卷处罚主体正确,行政处罚依据明确,处罚种类和法律法规适用准确,案卷制作比较规范,没有引起相关的法律诉讼的情况,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了罚缴分离,使用统一的罚没款收据,行政处罚的数额与实际收缴数额完全一致。案卷审批符合法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并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完成,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能按要求归档,管理标准统一、规范。
通过自查,我局在行政执法方面还存在以下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一是行政许可服务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办理时限还需进一步缩短,在以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不怕繁琐,不怕麻烦;二是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城镇过境线、农村危房改造和移民搬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建房的查处过程中,得不到群众理解和支持,工作十分被动,我局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三是执法文书填写不太规范,有些项目漏填、微机制作的文书字体不一致,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规范制作文书,统一标准,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
(二)执法考试组织情况
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是检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依法[文秘站:]治路,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执法作风和执法水平的需要。我局按省厅、省局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部署,明确了考试对象和考试要求,做好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7月1日至7月5日期间,我局以各管理段路政大队为单位,集中组织路政人员(含治超人员)系统学习了《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内容,管理局按照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各管理段认真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我局又组织人员进行了阅卷和考试成绩的登记工作。
此次考试,全局路政人员应考人数231人,实际参考219人,参加考试的路政人员成绩合格率为100%。通过考试,进一步增强了路政人员法律知识,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能力,执法为民的观念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全局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氛围,推进了我局依
法治交、依法治路的工作进程。(三)执法问卷调查情况
为真正了解社会对交通行政执法的总体评价,更好地做好队伍建设工作,我局于7月上旬,组织路政人员深入公路沿线走访群众50人和向管理相对人发放了26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管理相对人都认真如实地填写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
从走访群众和收回的调查表看出,目前群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比较满意,认为路政执法人员们很辛苦,风里来,雨里去,公路水毁、抗凝冻、保畅通等公路抢险第一现场,总是看到路政人员们忙碌的身影。但也有群众反映到处都是“中国公路”的执法车辆,很难区分哪些是路政部门的车辆;还有执法服装不统一,同一个地方,同样是路政部门,执法服装就是不一样;超限车辆日益增加,路况下降,影响群众出行;群众希望交通部门加以规范执法车辆、执法服装的统一和加大对超限车辆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
二、自查取得的成效
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自查工作,全面摸清了我局路政执法的基本情况,总结了路政执法的成绩、查出了待整改的问题、明确了今后工作的重点。
(一)行政执法的主要经验和成绩。
从我局的路政执法情况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得到加强。自查结果显示各管理段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依法行政责任意识明显加强。在贯彻《国务院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过程中,我局积极探索印发了与路政执法特点相适应的《凯里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凯里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报送审查办法》,不断提高了路政执法的水平和规范了路政执法行为。
案卷质量进一步提高。以来我局各管理段在调查取证、办案程序、适用法律方面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坚持持证上岗、依法办案。这取决于在我局路政支队组织人员参考案卷制作标准的要求,编作印发了《凯里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工作指南》,从执法案卷来看都比较规范,无明显的错、漏,显示了良好的路政执法水平。
办案自信心得到了提高。与过去行政执法不能应诉、不敢应诉的情况相比有了较明显的改变,各管理段路政大队都按照案卷评查的要求,做到了每一个案卷“避免引起发生复核、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不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有可能引起复核、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要求和标准办案。
(二)存在的一些问题。
各管理段路政执法水平不平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个别路政人员的惰性思想,影响了整个部门的执法水平提高;路政执法文书的字体不规范、字迹潦草,影响了执法文书的严肃性;案件执法水平和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案卷归档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