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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秩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25 16:03:2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市场经济秩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市场经济秩序

篇(1)

一、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大力遏制公开租售违法音像制品和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现象,维护著作权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到全面消除黄、毒、赌和无证经营、做到网吧无接纳未成年人、无超时经营、无有效身份证登记、无治安案件发生。

二、工作重点

(一)网吧。要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加大监管力度和密度,绝不能放松对乡镇和城乡结合部网吧的监管,在完全抓好禁止未成年的同时要继续抓好网吧实名登记,按规定安装文化智能监控软件等工作,在处理上严格按照每接纳一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并处3000无罚款,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网吧,要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15天,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要坚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知通信管理部门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凡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例罚款3000元。

(二)音像制品。要严格按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规定,彻底关闭不符合条件的音像门店;彻底整治批发,零售出租店铺经营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严格规范音像制品进货渠道,坚持每月审验购货清单并签名制度,要以文化部公布的《违法音像制品查缴名录》为依据,重点清理和政治性非法音像制品,加大查缴力度;协调当地工商、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场所和坐商、游商。

(三)书报刊点。以查找盗版和政治性非法物为重点,规范进货渠道,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商,同时与教育部门配合,对全县教辅法物进行认真治理。

(四)娱乐场所。主要做到“六清理”:一是清理长期无证经营娱乐场所;二是清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娱乐场所;三是清理娱乐场所私雇黑保安;四是清理噪声扰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娱乐场所;五是清理超时经营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六是清理场所卫生和食品卫生状况普通较差的娱乐场所。

三、具体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摸底阶段,时间:4月17日—6月17日。各文化经营户要在第一阶段开展自查自纠,要求:一是音像制品购货清单要健全,非法音像制品要自觉清理销毁;二是网吧做到不接纳未成年人、不超时经营、进行有效身份证登记;三是对擅自转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网吧擅自搬迁经营地址的立即纠正、归位;四是乡镇网吧要求全部申报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是文化稽查队要对本辖区内的网吧和音像门店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情况。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时间:6月18日—9月18日。在自查自纠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实施全面清理整治。对本辖区内非法经营场所实施重点打击和依法整治,协调公安、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场所,打击坐商和游商,切实做到市场天天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快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网吧的处罚严格按照规定的处罚标准执行,音像制品严格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件》、《行政执法机关移关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发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上诉标准的规定》,对经营违法音像制品500张(盒)以上的个人和1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9月10日前对擅自转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网吧擅自搬迁经营地址的必须归位,乡镇网吧申报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截止时间为9月10日,过期不再受理,对不申报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年审核证、并函告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9月19日—12月19日。一是由文体局组织工作人员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城区与乡镇并重的办法,对文化市场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整治不彻底,责令重新整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整治好的要通报表扬。二是做好工作总结,迎接组织交叉检查。

四、强化领导,责任落实

篇(2)

一、20*年整规工作情况

(一)继续深入抓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最基本工作,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我市积极开展多项宣传和专项整治行动,使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深入人心,形成了一个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

今年以来,我市在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工作中,主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雷雨”、“天网”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共查处假冒、冒充专利案件5件,依托省保护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案件9件。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发明类有2件,实用新型3件,外观设计14件。除日常执法工作外,对展会的执法工作也逐步强化,派出执法人员参加省组织的103、104届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另外,在本市举办的各大会展活动中,也派出专业执法人员到会执法。例如,在中国古镇国际灯饰博览会中,共接受投诉案件14件,认定和处理涉嫌侵权7件,不但维护了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也为国际展会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

在宣传工作方面,我市紧紧围绕一年一度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工作的开展,由市整规办牵头,联手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认真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并在镇区、企业和中小学中,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在中小学内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与当前学校提倡的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从小培育,使保知工作更加深入人心。

(二)不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兴商的社会氛围

根据省对诚信兴商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我市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大力推进中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在全国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中,市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专项整治,积极推进“诚信兴商”的专项宣传工作,在全市开展了各项宣传活动。一是通过《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国际网、中山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加大“诚信兴商”方面的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正面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的典型事迹,曝光当前商业欺诈的行为和案例,提高消费者识假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理性消费的观念。二是通过继续开展我市“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示范点、评选20*年度中山市诚信单位及评选我市“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示范店,深入推进我市“诚信兴商”的整治活动。

在日常工作中,我市集中力量,针对破坏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环节,重拳出击。今年以来,在打击无证照经营、价格欺诈和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等工作上,开展了多次的专门整治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除了重点打击外,我市努力开展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夯实行业的诚信经营理念。在汽车销售行业(包括二手车),机动车报废拆解业,以及典当、拍卖等特种行业中,充分利用各种创新手段,通过行业本身各项规范工作的开展,使各行业的诚信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相信通过发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持之以恒,一定能将这项工作稳步推进。

(三)继续抓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下,勇于开拓创新,继续扎实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市专项整治各相关部门认真开展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做到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着力提高打假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了针对农村药品市场、医疗机构用药用械、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和保化品流通市场整治等一系列专项检查,有效地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讨科学监管方式方法,全面加大了对制售假冒伪劣“三品一械”的打假力度,紧扣药械研制、注册、流通和使用环节,突出注射剂、生物制品、特殊药品、植入医疗器械、等高风险品种,狠抓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争取各成员单位及各镇区支持配合,合力推进打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5300人次,检查涉药单位3200家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345宗,涉案金额107万元,取缔无证经营药品商户96家,吊销5家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已立案144宗,结案133宗,结案率达92.4%。全市“三品一械”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饮食用药更加安全有效。

(四)继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整治工作

20*年,我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持“思想不松、机构不散、力度不减、声势不弱”的要求,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切实巩固提高治贿工作成效。截至10月底,全市共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56宗,涉案金额361.28万元。

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中,我市主要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一是健全完善组织领导,做到机构、人员、职责“三落实”;二是全面部署治理工作,在年初就对全年工作重点进行统筹,确保巩固和深化自查自纠工作成果;三是结合实际稳步推进治贿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市场诚信体系宣传活动周”和“纪律教育学习月”等活动,稳步推进治贿工作的开展;四是加大治贿的针对性,紧紧抓住商业贿赂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开展相关工作;五是积极推进社团组织、非公企业的治贿工作,以点带面拓宽治贿工作层面,打破治贿工作的局限性。

(五)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为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今年以来,为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我市组织开展了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和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等多项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的工作,对违法经营分子给予有力的打击的同时,也为我市农业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行保驾护航。

为防止违禁农资产品的使用,确保我市农资市场的诚信经营,我市开展了春季农资打假、夏日百日行动、秋季农资打假等专项行动。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各镇区的农药、化肥、种子经营店铺进行了逐一检查。农药方面,一是检查农药经营分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是突出治理销售无“三证”登记农药产品、甲胺磷等5种违禁高毒有机磷农药和标签不合格农药等行为;三是杀鼠剂清查工作,重点打击非法经营、使用违禁杀鼠剂和无证经营杀鼠剂行为。化肥方面,全面开展复混肥、配方肥有效成份的检测工作,检查上述肥料是否通过农业部或省农业厅登记,是否具备《肥料登记证》、外省厂家生产的肥料是否在广东省农业厅备案,以及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

检查组对480多间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农机店铺进行了检查,共出动市镇两级执法人员1600人次,车辆240车次,查处违法案件50多宗,其中对42宗进行了立案处理,涉案货值105000元。通过检查,发现我市农资市场依然存在一些破坏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个别不法行为,但总体上,农资市场的整个经营秩序还是比较规范,市场诚信体系依然得到保障。

(六)继续开展扫黄打非的工作,确保出版市场的健康发展

今年以年,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围绕奥运会的举办,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实际行动继续加强出版物市场的整治工作,探索地开展工作,保持“扫黄打非”的高压态势,使“扫黄打非”的工作力度加大、工作范围拓宽、社会参与度增强、大案发生率减少、群众满意度提高、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取得了历史最好成绩。据统计,截止10月底,各扫黄打非成员单位共出动执法人员64368人次,检查文化经营单位16531家次,其中检查音像制品经营单位2011家次、书报刊经营单位1984家次,印刷企业3661家次,共查缴各类非法出版物217881册(盘),其中非法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179254多盘、非法书报刊38627册(件)、取缔无证游商和无证经营摊点3394家,销毁非法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40多万盘。

为严厉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侵权盗版出版物,整治印刷企业经营秩序,实施奥运前夕出版物和音像市场清理工作,为奥运期间市场的平稳健康奠定坚实的基础,在今年的扫黄打非工作中,我市主要着重下面几项工作:一是开展以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为重点的第一阶段活动,确保“两会”期间出版物市场的良好秩序;二是开展以整治印刷、复制和运输环节为重点的第二阶段专项行动;三是开展整治印刷、复制企业的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了印刷企业的经营行为;四是开展奥运前夕出版物和音像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五是探索开展网上“扫黄打非”活动,提高网络文化执法水平。通过这五项工作的开展,我市文化出版物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出版物市场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七)坚决打击传销活动,扎实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的活动

今年以来,我市从构建平安和谐中山高度,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工作方针,认真贯彻省打传工作“两个转变”精神,一手抓专项整治,一手抓机制建设。全市进一步加强了对打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召开了多次全市打传联席会议,调整、增设了联席会议领导和成员单位,并发动了打传春季宣传攻势。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市制订了20*年《中山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在开展好传销活动日常清查工作同时,组织开展了“3·11”“6·11”、“7·23”、“9·22”四次全市性的打传统一行动,累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2134人次,检查场所4202个次,取缔传销活动场所46个,清查、教育、遣散传销人员517人次,解救受骗群众16人,刑事拘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人,确保了奥运会顺利举办,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继续开展无传销社区创建活动,自2006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省工作部署,将创建“无传销社区(村)”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中山”建设各镇区重点考核内容之一,稳步推进了以“五个一”为重点的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今年以来,我市继续推进“创无”工作,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社区(村)抓紧时间,及时启动未开展创建活动的社区、村的创建活动,确保在11月10日前,辖区100%社区(村)开展创建活动;对前期已开展创建工作的社区(村),要求定期上门回访,加强协调沟通,健全相关创建制度,努力构建全市打击传销立体网络,为实现全市社区(村)无传销组织、无传销网络、无传销人员“三无”标准,构建“平安和谐”中山,夯实社区基础。

(八)大力开展查处无证照经营专项整治

20*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综合整治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日常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协调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积极牵头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有力推动了全市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全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呈现出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并逐渐完善;二是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综合整治无照经营;三是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得到稳步推进。通过大力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及时消除了各种不法行为,有力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截止20*年11初,我市今年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0702人次,车辆15373车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74064户,取缔无证无照经营8533户,立案查处8446宗。其中餐饮业964户,食杂店1159户,非煤矿山开采业1户,烟花爆竹经营业6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业5户,成品油经营业9户,娱乐场所67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79户,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48户,其他行业(不涉及前置审批的普通经营行业)5972户,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综合整治工作生力军作用。共立案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8446户,及时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九)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烟草制假贩假行为

在上级部门和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烟草专卖监管部门和打击烟草制假贩假各相关部门,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了一系列针对卷烟制售假及零售户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打击行动,整治成效显著。至10底止,全市共立案查处假烟案件42宗(捣毁制假网络1个,生产制假窝点4个),查获违法卷烟1025.09万支,其中假烟872.25万支,私烟28.5万支,非烟124.34万支,上缴财政罚没款32.18万元,销毁假冒伪劣卷烟价值330.65万元,查获制假烟机5套,抓获涉案人员38人,刑拘16人,逮捕13人,判刑7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953个。

在加强专项打击的同时,市烟草专卖等有关部门多采取正面的渠道,规范烟草行业的合法经营行为。市烟草局在把好“发证关”的基础上,加强“三清理,一推进”工作,将诚信化管理引入日常规范。在审核发放零售许可证的过程中,市烟草专卖局严格遵守规划的发展目标及发放依据,把好零售户的“准入关”,确保了办证入网的零售户符合规划要求且具备销售潜力。在开展无证户整治清理过程中,该局主要采取“逐个击破”的工作方法,在全市范围内逐个取缔。同时,稽查员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对个体经营户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求未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卷烟,由于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位、取缔工作力度加强,我市卷烟无证户与年初相比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取缔数量多于新增数量,截至10月31日全市持有专卖零售许可证客户共有7306户,卷烟零售市场净化程度不断提高。在推行“诚信化”市场管理进程中,根据零售户的经营情况,与营销中心一道,共同打造零售户“示范街”。通过一系列奖励、惩罚措施,引导卷烟零售户自觉、诚信、守法的开展经营活动,从而全面提高消费者对我市持证卷烟零售户的认同度,提高零售许可证的含金量。

(十)开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结合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我市物价部门进一步加强了价格诚信宣传工作,通过对各镇区派发价格法律汇编等方式,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政策,大力倡导经营者诚实守信的理念,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守法经营理念,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价格诚信评选活动,加强价格诚信制度的建设;借助“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开展,我们还加大了对企业的服务力度,如在大信新都汇建立了价格监督服务点,建立和完善了价格制度,通过一系列活动,使价格诚信、诚信兴商上升为经营者的自觉行为。

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期间,适逢中秋节和“十一”黄金周,为了保障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我局安排了值班人员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重点规范大型商场、集贸市场、连锁超市、车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旅游景点等的价格秩序,提醒、告诫经营者不得趁节日之机,趁机涨价、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同时,在节日期间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受理群众价格咨询投诉,调解价费矛盾。另外,针对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为确保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根据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价格巡查的通知》精神,我局迅速行动,组成3个检查组,联合各镇区物价所,出动了近60人次,对超市、商场及奶粉批发点、专卖店等近100家经营单位进行价格巡查,告诫各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对趁机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从严查处,并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由于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我市婴幼儿配方奶粉价格稳定,未发现趁机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一)继续不断深化其他领域的各项整治工作

20*年,我市除开展以上各项专项整治外,对其他的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工作也决不放松:继续力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好转,保持高压打击走私活动,对金融、保险、土地、建设、食盐、矿产资源、交通运输等领域,我市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及省市对整规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的开展有关工作。对严重影响我市“三个适宜”创建工作,以及损害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行为,都加大了惩治力度,使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管理工作逐步由整治向规范方向迈进。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发育还不健全,广大公民法律观念较为淡薄,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规范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监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市场规范的长效机制有待确立。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问题,使目前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工作形成执法盲区,法律的真空,使违法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没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没能因犯罪成本高而产生顾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市场经济秩序的整治缺乏一种长效监管机制,也大大增加了执法部门的执法成本。

二是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工作水平仍有待提高,突出表现在有的专项行动耗费人力、物力、时间多,但成效不明显,宣传声势不够大,教育力度和震慑力度有待加大,更好地发挥宣传舆论作用。

三、下阶段工作意见

(一)通过整规工作自评评价的开展,加强整规工作力度

按照省整规办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整规工作自评评价工作,通过自评评价工作的开展,使整规办的一些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和加强,使职能部门对整规工作的主动性得到进一步的增强。根据省整规工作综合评价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都有自我评价要点和评价标准,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对应日常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确认相关工作的绩效,查出工作的不足之处,并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加强。

(二)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的建设,杜绝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依法行政,是国家规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目前,由于法制建设仍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在市场经济领域的监管上,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很好界定和规范,造成了处罚上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使市场违法行为的执法和司法受到很大的制约,形成了不少的监管盲区,一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此起彼伏,较难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成为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关键,只有法律法规的健全,才能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使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得到充分体现,才能在法治的环境中,杜绝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建设好市场经济秩序。

(三)建立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使整规工作的开展事半功倍

篇(3)

一、对企业与市场的理解

(-)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由于企业会计和市场经济秩序分别属于微观和宏观两个领域的问题,要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对企业性质的理解属于企业理论的范畴,企业理论的发展明显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不同的阶段。传统的企业理论是指新古典理论,它主要从技术角度看待企业,单一产品企业由生产函数表示,并符合利润最大化假设。新古典理论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组织问题,其研究主题是市场交易,即价格在平衡供求关系中的作用。在这种理论下,市场被认为是价格和竞争发挥作用的场合。由于企业制度并不重要,会计似乎与市场毫不相关。

由于新古典理论完全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组织问题,现代企业理论则试图克服这些问题。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并非独立存在的主体,而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因此,企业没有明确的目标,诸如利润最大化,它被看作是一群有自身利益的个人的组合,组成企业的每个人都为企业的生产过程提供某种要素(如人工、管理技能、资本等),他们提供这些投入是期望能从中得到报酬。此外,这些人认识到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因此需要签订契约来具体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每个人的权利。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租赁人、经理人员一一一所有的人都签有契约,这些契约具体规定了应如何分配企业活动创造的现金流量。

对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系,Chueng(张五常,1983)认为,科斯所说的“企业”取代“市场”是不十分明确的,而应说一种契约形式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企业与市场也就是要素交易契约与产品交易契约的关系。因此,契约是企业与市场的共性,而其主要差别在于契约的完备性不同,相对而言,市场是一种比较完备的契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张维迎,1996)。例如,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状态依存所有权,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契约具有如下特点: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实施对企业的控制,仅仅享有企业经营的固定收益权,但当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时,债权人则取得企业实质上的控制权。债务契约确立了债权人的权利,这种关系的实施对于银企关系的规范乃至金融市场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银企关系的不规范从而形成大量的银行呆账不无关系)。因此,维护企业的契约关系与市场经济秩序是密切相关的。

(二)法律、契约与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原理是人类得以进步与繁荣的必要条件。但无序的竞争不但不会推进反而会阻碍这种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具有比较健全的契约制度。作为通用契约,法律制度是支撑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硬制度”,而类似合同这样的特殊契约则是降低市场经济中摩擦的一种“软制度”。法律制度是使市场经济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其作用就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成本和维系社会公正(翟林瑜,1999)。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例如,国务院于2001年4月颁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大部分都与市场法制秩序有关人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框架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齐全的法律框架,在会计法规体系方面,已经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最高层次,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为第二层次的规范体系。但对于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仍然不容乐观,正如美籍华裔历史学家黄仁宇所说,中国的政治思想经常重视形式,超过实质②。如何提高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度是维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关键所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由一系列契约组织而成,如债务契约、管理报酬契约等。契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经协商谈判而由当事者签署的“明示契约”(explicit contract),二是指基于彼此的相互信赖而形成的“隐含契约”(implicit contract)。契约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于契约自由,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1)缔约自由,即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契约;(2)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即当事人决定与何人订立契约的自由;(3)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即选择契约类型和契约条款的自由;(4)缔约方式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意思表示的方式(苏号朋,1999)。契约自由原则本质是体现契约的公平性,这体现在契约订立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如果签约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是有悖于契约公平精神的。对于契约的各契约主体,其目的是从参与企业中获取一定的财务利益,因此契约订立过程中企业财务状况的信息披露成为签约的重要参考价值。例如,债权人在向企业提供资金之前,一般会根据会计报表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通过上市募集资金必须向公众招股说明书,其中财务会计资料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契约与会计目标体系

既然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企业本身是没有明确的目标的,各契约主体总是致力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他们的目标并不一致,企业总是生存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之中。而契约本身并不会减少这些利益冲突的成本,除非签约各方能够确定契约是否被违反。因此,基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这一观念,人们要求对这些契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会计在制定契约的条款以及在监督这些条款的实施中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复式簿记原理延续了500多年而无大的变革,但从会计思想史来看,会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计从来就受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影响,其监督的目的——即监督经济活动中经济权利、义务或责任的履行总是随着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李若山,1991)。系统的会计目标理论包括受托责任现和决策有用观两种,从这两种目标本身及其演化可以看出,会计的本质在于它在连接企业契约方面的作用。在企业契约中,股东凭借其拥有的财务资本而参与企业契约,但股东的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其事实上的控制权则由经营者所享有,股东为防止经营者的逆向选择行为,要求经营者提供会计信息,以对其财务资本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债权人也同样面临着问题,例如经理人员为了迎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可能将公司的资产转换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留给债权人的仅仅只是一个“空壳”的企业,从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债权人需要利用会计信息来监督限制性契约条款(例如一定的利息保障倍数条款)的执行情况。除此之外,供应商、购货商以及管理报酬契约等都涉及到会计信息的利用。可见,会计信息是实施企业契约的基本前提。但是组成企业的一系列契约总是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这要求会计也随之而变。受托责任观认为在委托——关系中受托方负有向委托方交待其履行受托责任的活动和结果的义务,而这一义务具体由会计人员完成,财务报表的目标就是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反映。这一观点依赖于:(l)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2)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和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是明确的。在这种环境中,受托方和委托方都关注着受托资源的保值与增值,一旦受托方未能完成既定的受托责任,委托方可以更换受托方。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呈现出日益分散的趋势,委托受托关系变得不甚明确,小股东数量增加,使得搭便车问题无法解决,监督经营者的个人收益远小于社会收益,股东不再积极实施控制权,他们更加关注资本市场的报酬与风险,因此会计信息要求面向未来,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这是决策有用观所依赖的环境(吴联生,2001)。因此,会计信息作为维系企业契约的纽带,总是依存于企业的权责结构或契约结构。

三、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是维系企业契约的纽带,契约是企业与市场不可缺少的内涵元素。因此,会计对维护市场秩序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信息与市场经济效率

会计是对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程序,旨在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根据会计信息可以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经济资源流向效益好的企业,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依据。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则。豆、会计信息与债务契约。

篇(4)

一)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

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

一要进一步抓好食品安全。全面贯彻落实将于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种植养殖环节,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行动,实施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包装标识等制度;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健全农业规范标准体系,做好相关认证和标准化试点。

生产加工环节,健全食品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体系,加强食品认证标志和产品监督,强化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严厉惩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流通环节,加强市场日常监管和巡查,打击非法进口食品行为;加强庙会、旅游区、车站、码头等重点场所食品销售的管理,加大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

餐饮消费环节,加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力度,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强化原料索证验收制度,重点改进对学校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查处非法使用劣质食用油、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行为。

二要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行为,严格监督定点屠宰厂(场)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情况;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病害猪肉的违法行为。

三要严格规范酒类市场秩序。贯彻落实酒类经营质量准入、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等制度;清理规范酒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查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等“傍名牌”行为。

四要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围绕中药注射剂、血液制品、疫苗和安全风险较大的医疗器械等品种进行重点整治。严格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格审评审批药品。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规范广告行为,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故的监测。

五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定期评估分析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狠抓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加强农村市场监管

一要保障农村市场食品药品安全。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顿和各种食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继续扎实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扩大“农家店”覆盖面,提高农村商品配送率,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鼓励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面向农村配送药品;支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二要净化农资市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等行为。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依法打击农资市场存在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从生产源头加大对农资、建材、家电下乡产品等重点涉农产品的专项打假与治理工作力度。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新网工程”建设。继续开展“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的清缴置换。

三)全面整治以路为市,占道经营行为

取缔马路市场,规范管理农贸市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良好交易秩序。对于已经建有市场的乡镇,要加强管理,做到划行归市、坐商进店、行商入市;没有经营场地的要在划定区域、规范管理的同时,加快建设步伐,尽快解决交易场所。要重视建立蔬菜、西瓜等季节性农产品交易市场。通过加快市场建设,强化市场管理,活跃城乡流通,树立对外开放的新形象。

四)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灾后重建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在灾后重建的关键时期,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买倒卖、发国难财的违法行为;二要加大政府采购和物资调运的力度,有力支援兰渝铁路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全市灾后重建项目。

五)规范烟草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非法加工烟丝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烟草市场监管力度,改进监管方式,创新客户管理服务模式,切实解决无证经营等问题。强化部门协作,完善烟草市场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建立由公、检、法、工商、烟草等部门组成的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联席会议、案情分析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提高打击涉烟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善系统内联动联查机制;加强对烟草执法人员和专卖人员的全面培训。

六)进一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

一要围绕进出口、展会、定牌加工、商品交易市场、印刷复制等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二要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特别是涉农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侵犯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三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继续推动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和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工作。四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办好“426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工作;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断增强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七)打击商业欺诈

一要继续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以药品、医疗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以及农资、社会集资等领域和地方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为重点,加强广告审查、监测和广告环节的监管;落实广告审查、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广告企业资质认证和广告审查员管理等制度。建立媒体广告责任制,强化审查责任,引导媒体加强自律。二要突出投资、招商、外贸、中介、特许经营、商业促销、汽车和商品房交易等领域,严惩各种形式的欺诈行为。三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打击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四要严厉查处农资销售、农村医疗卫生等领域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查处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商业欺诈行为,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开展汽车市场整治

完善车辆在销售、挂牌入户和使用方面的政策规定,解决“黑车”上路的问题,从根本上遏制无牌无证车辆蔓延的趋势;加强车辆产品审查和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改装、买卖伪劣车辆和配件及伪造车辆合格证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针对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其他整治

一要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扎实推进“隐患整治年各项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二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汽车配件、成品油、酒类、化妆品、手机等行为,遏制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反弹势头。清理非法、虚假认证,严惩逃避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三要整顿土地、文化、建筑、房地产、旅游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银行个人理财等业务,打击银行业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整治非法境外期货和变相期货。规范保险业经营行为,整治保险理赔难、销售误导和骗保骗赔。打击非法集资。查处网络炒汇、非法买卖外汇、违规收结汇等外汇违法行为。惩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偷逃骗税行为。打击进出口货运渠道价格瞒骗以及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开展化肥、医药、电力价格和涉农、教育、涉企收费等专项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一要依托现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立连接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二要完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查处、移送、立案、侦查、等行为。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查办案件的监督、指导。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组织形式多样、贴近实际、惠及群众的诚信创建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二要推进诚信制度建设。以部门的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执法需求,推动市场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综合治理失信行为。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强化诚信自律,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一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及时公布重大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二要发动群众自主维权。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查办和举报奖励力度,方便群众打假维权。支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发挥自律维权和社会监督作用。

篇(5)

关键词:地方政府;区域经济一体化;市场秩序;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2)05-00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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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经济中的区域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这是基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的结果,也是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完善的重要过程。区域市场秩序是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影响因素,地方行为对区域市场秩序的形成及由此造成的对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影响有复杂的机理,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地方政府行为、市场秩序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三者之间关系有更深入认识。

一、地方政府行为与区域市场秩序的形成

(一)区域市场秩序形成的内生论和干预论

关于政府行为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学术界并无定论。一般认为:市场秩序就是一种交易关系,是由法制规章给予保障的市场交易关系。也就是以法律、法规、章程、行业制度等形式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的各种利益主体给予具体规定。区域市场秩序就是由法律规章等制度来进行保障的区域市场交易关系。但是,对区域市场秩序的本质,也就是说它到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自发形成的约束关系,还是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通过施加特殊影响而形成的市场关系,这一直存在各种争议。事实上,关于区域市场秩序的内生论和干预论,也就是说区域市场秩序主要是自发秩序还是后天形成,这对宏观调控的思路产生重要影响。它决定了政府在处理自身行为和发展市场中的优先秩序。即政府调控和市场规范孰先孰后。关于区域市场秩序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基本理念,在政策层面会对微观经济产生千差万别的效果。

不过,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区域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学界的认识还是非常一致的。那就是在市场秩序形成和维护中,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这是因为:首先,区域市场秩序无论是内生论还是干预论者,都不可能否认地方政府的力量对市场规则、规章制度等的执行、监督、推广和完善,缺乏政府力量,单靠市场主体的自发调节,市场经济中的趋利导向(比如导致市场秩序失灵和无序竞争)。其次,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则、章程和法制,基本都是由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组织制定、颁布和实施。这就导致了市场秩序在形成过程中必然融合和体现地方政府意识,包含着地方的主体利益。再次,作为区域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地方政府在维护和推动区域市场秩序建构过程中具有独特优势,例如,地方更容易从区域经济的实际状况出发,降低区域交易成本市场,推动交易双方达成契约,推动市场信息更迅速、便捷的传递以及切实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等等。在某种意义上,一个有高度信用的地方政府本身就是一种契约保障,它的存在使市场主体更有安全感、更容易创造良好的信用。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可以从良好的区域市场经济秩序中获得利益,比方说区域经济发展的繁荣,规模经济效益以及财政和税收收益,等等。

(二)我国区域市场秩序形成的特殊逻辑

篇(6)

关键词:市场化:秩序;市场化的维度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6―0048―08

20世纪90年代初尤其是后半期以来,就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展程度,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大景的研究,尽管对市场化的改革取向、经济市场化的涵义、基本特征等问题的看法并无二致,但不同的研究视角还是得出了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关键在于经济竞争程度的提升,并实际测度出中国经济市场化水平已达相当程度,中国已成为“发展中市场经济国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干预的形式更具灵活性,直接计划的减少可能伴随其他干预形式的跟进;明确指出“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以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市场化转轨应过渡到“平行推进”的新阶段。应该说,学者们得出的不同观点对进一步研究市场化及其规律问题意义深远:一方面,市场机制基本上取代了计划机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一个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市场化一直沿一条非平衡推进的道路演进,无论是从市场竞争的广度,还是从市场竞争的深度来看,中国经济市场化还远没有完成。

在我们看来,中国既然确定了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为体制目标,改革进程就注定要进入以质量建设、强化市场竞争秩序为主的新阶段,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需要进一步探索经济市场化的内在机理、逻辑理路。本文创造性综合了诸多中外学者有关经济市场化、秩序经济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经济市场化本质上是经济、法律与社会三种秩序相互依赖、整体互动、协同演进的过程这一独特的秩序演进观点,并藉此理论观点解读了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非均衡推进”特征集中体现于外在上的梯度、层次推进与深层上的法律、经济与社会二种秩序维度演进程度的差异。在结语部分,文章尝试从经济市场化三维秩序相互依赖、整体互动角度对中国市场秩序的完善提出一些简而有效的思路和建议。

一、制度、秩序及其辩证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秩序经济理论(尤其是以哈耶克、布坎南、欧肯等为代表的规范自由主义秩序经济流派的著作)不断传人中国,与此同时西方制度学派的研究成果也陆续进入国门。为了较好阐述我们经济市场化三个维度的理论框架,本文首先厘清制度学派的“制度”与秩序学派的“秩序”两个概念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一)“制度”概念

西方制度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制度”有不同的定义。从形式上看,制度是指那些人们自愿或被迫接受的、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规则和习惯。规则(显性制度)包括法律、规章以及政府政策等等;而习惯(隐性制度)则多指文化传统、风俗、禁忌、道德规范等等。相对而言,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更重视“界定、保护私人或集体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种种规则和习惯”。从形成过程看,制度可视为集体理性选择、变动的结果。譬如,老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给出的定义是生活习惯、主流的生活方式,哲学、会学家罗素认为“制度是在传统与创新之间不断变动的信念”,经济学家青木昌彦也主张制度可视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人们多次博弈形成的共有信念等等。从制度影响、效果来看,制度体现为权力博弈形成的利益格局。康芒斯就把制度理解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关注制度的本质特征为集体理性约束个人理性;布罗姆利受康芒斯社会经济体系中“三类交易”的影响,将制度视为对人类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力与义务的集合。这些权力与义务中的一部分是无条件的和不依赖于任何契约的,它们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可剥夺的;其他的权力和义务则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契约;马克思、韦伯则更宽泛地把制度理解为界定人们利益格局(生利与分利)的显形或隐性社会关系。另外,霍奇逊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的、规范化行为类型的社会组织;艾尔斯纳则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后者控制着多次博弈中的个人选择活动,进而为与决策有关的预期提供了基础。

应该说,上述定义在某种程度上都有科学之处。然而,不论把制度定义为什么,制度都离不开一种社会控制力量。要理解这一点,需要对各种制度形式的共性牢牢把握。笔者认为,康芒斯的理解抓住了制度的本质特征,把制度精确的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一语道破了制度的真谛。制度的成文不成文、显性、适用范围、效率如何、控制程度等均为其属性。控制自然需要一种社会力量、社会权力。制度从形式上来看是一规则集合,本质上体现为权力博弈形成的利益格局。

(二)秩序:作为事物存在的一种可识别的可欲状态

西方秩序经济理论学者对秩序概念的理解尽管有很大差别,但还是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行为状态论。秩序是自然界或人类存在的一种可欲的良好状态,从无序到秩序是事物存在的一种相对描述。如经济学者出于理论演绎需要假想的“霍布斯丛林”这一人类生存混乱无序状态,作为社会分工良性状态“隐喻”的自然界蚁巢中的井然秩序,斯密“看不见的手”协调的市场交换秩序,哈耶克对“秩序”的定义――“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纷繁众多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联系,使我们可以从我们所熟悉的部分空间或时间来得出对于其余部分的正确期望,或者至少使我们有可能得出正确的期望”――及其一再表述的一定规则下的行为秩序等。

第二,制度系统论或制度集合存在状态论。诸如韦伯法学逻辑推理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定义(逻辑严密规则兼容的法律陈述系统);瓦尔特・欧根设计的竞争秩序得以实现的“经济制度法的基本原则”这一规则系统;哈耶克以人类自由为普适原则的的规则秩序;布坎南出于西方个人主义、人本主义伦理价值观设计的秩序等等。从本质上来看,都属于“应然”规范理性意义上的规则系统另外,中国学者韦森把西方“institutions”翻译为中文“制序”,认为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制度形式。在我们看米,这一译法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状态下“制度的集合”。按照对人的行为约束力量的程度当然可以排“序”,但调节人行为的各制度形式并不是一个逻辑严密有序的制度系统。

第三,经济调节方式(形态)论。诸如哈耶克对“计划秩序”与“市场秩序”的分类;瓦尔特・欧肯运用特别强调抽象法,抽象出的“经济秩序”这一概念等。值得重视的是,欧肯的秩序概念不仅是用来观察经济主体的行为状态,更强调经济社会环境状态存在的可识别模式。正是这些可识别的经济秩序形式――所谓的“经济形态学”――决定了受其调节的人的行为状态。当然,欧肯的经济秩序概念有

时也指一个经济调节方式总和,各种调节方式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不能形成良好的整体秩序,而对各种经济秩序分析比较抽象出的“竞争秩序”在欧肯看来则是一种可欲的经济秩序。

(三)制度与秩序的辩证关系

经由上文对制度和秩序两个概念的剖析,我们认为,秩序作为同类事物存在的一种特定状态,自然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可作为对事物研究的一种有效工具。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秩序区别于制度。独立的个人无所谓秩序,特定地域存在的社会群体才构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单项的制度也无所谓秩序,制度集合或制度系统才形成规则的秩序。

二者在本质属性上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却相互交织、密不可分。社会制度从存在形态上来看,本身就呈现一种“秩序”,该种“秩序”既可表现为“实然”的秩序(制度集合中各元素的存在状态),又可表现为理性逻辑下的“本质”的“应然”秩序(规则秩序或制度系统);一定的社会制度形成一定的行为秩序(行为状态),特定的行为秩序要求特定的制度安排;而制度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规范,本身不能独自存在,要依托于特定的社会权力秩序(社会权力的结构状态),而一定的行为秩序(譬如竞争),本身就是权力秩序的一部分。

二、经济市场化的三种维度及其相互关系

本文考察秩序概念旨在把其作为对事物研究的一种有效工具,应用秩序理论来解读经济市场化的三种秩序维度(法律秩序、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探讨其相互依赖、整体互动及其协同演进关系。

(一)秩序理论中的三种秩序解读

1.法理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概念关注的是“什么构成法律自身的内在正确性”这一问题。即在正确的逻辑下,一个具有法律陈述形式的字面表达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含义或说什么样的规范意义。法理学者们不倦地对法律这一制度形式进行实验和理性设计,一般是基于哈耶克“规则秩序与行为秩序”的逻辑关系,即可欲的法律秩序产生良好的行为秩序。在把规范意义上的法律秩序看成一个逻辑系统后,西方法律秩序规则之间逻辑关系,即法律规则系统的层级结构便显现出来:即顶层的宪法、中层的成文法和底层的政府条例。这一法律系统的牛成路径如下:首先,通过立宪选择程序制定宪法规则,或基于哈耶克意义上人类自由的普适伦理价值标准,或基于布坎南意义上“一敛同意原则”的立宪程序,或基于其他的普适性价值形态。其次,部分宪法规则在普适原则的逻辑规制下,建立起法律和政府条例。最后,法律和政府条例又控制着私人的缔约过程。

问题的要害是,如果我们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秩序时,“法律秩序”指涉的并不足逻辑上正确无误的规范,而是指关于人类行为的各种现实规约因素的一个“集合”,而国家的法律只是集合中的一个元素。如此的“法律秩序”既不是一套逻辑严密的规则系统,也不是一套中性的制度安排。其不同的“元素”只不过是一定群体某种形式集体选择的结果。

2.经济秩序与“经济的”秩序

经济秩序这一概念是从人类历史上多种多样的经济生活特别强调抽象出来的,即把丰富具体的调节方式提炼为数目有限的并且性质简单的纯粹的形式。由此就不顾历史上经济秩序形式的多样性而使经济过程的理论分析成为可能。历史上不足占主导地位的集中管理经济秩序,就是以市场调节决定经济过程的经济秩序。而市场的调节方法要视个别经济活动是否形成垄断、部分垄断或类似的利益集团而定。在把经济秩序定义为可识别的经济调节方式后,可以区分实证的经济秩序和合乎社会理性的“经济的”秩序的概念。就经济研究来看,两个概念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彼此形成强烈的对照。一个是人们必须在其中生活的那些具体的秩序,另一个是那种适用的和理想的秩序。对“经济的秩序”的建构工作以科学地透视各个具体的“经济秩序”为前提。

另外,领会韦伯社会学立场的经济秩序定义对三种秩序的相互依赖性会有更多的启示。韦伯的“经济秩序”也是一个社会学立场的对经济生活事实的客观描述,强调的是对经济产品和设施的实际支配权,用“经济秩序”这一术语来指称对各种产品和设施的实际支配权的分配状况,也用这一术语用来指称这些产品和设施通过哪些支配的权力而确实被使用的方式。

3、描述社会权力结构的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作为人类群体生活交往中内在的一种可识别的状态,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协调的整体。然而,大社会又存在于张力与冲突之中,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化是导致张力的重要原因。布罗代尔把社会秩序抽象为“集合的集合”。包含于社会这一大集合中的是经济、社会梯级或社会框架、政治和文化这些子集合。这些集合又分成若干集合,依次类推。各个集合(各个部门或各个集团)相互为邻,又相互渗透。它们在社会梯级的位置始终在演变。出于分析方便,本文把社会秩序直接定义为社会权力秩序,即各种社会权力形成的权力结构;并把权力理解为嵌入经济体系获取利益的“广义财产”。我们认为,社会秩序概念的外延已经涵盖了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秩序”概念。

(二)经济市场化三个维度的相互依赖性、整体互动性以及协同演进特征

鉴于分析的方便,我们对这三种秩序形式分开阐述。实际上,任何一种经济秩序都体现为三个维度,即经济调节形式、法律秩序和社会权力秩序。

经济秩序同社会秩序相互依赖。首先,经济秩序不同,社会的领导阶层的类型和层次也不同。在集中管理经济秩序下,社会秩序呈现从上到下的垂直权力体系,往往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高度统一;在竞争型经济秩序下,经济管理权、决策权相对分散,社会权力秩序呈现一种扁平状态,各种社会权力包括经济权力相互博弈与制衡。其次,社会秩序以及建立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是对经济调节方式的刻画,但谁来调节是一个社会经济实际支配权力分配的问题。而社会秩序中社会权力结构与配置情况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或间接体现为对经济的实际支配权。最后,社会秩序的构成要素――组织机构的性质取决于经济秩序。

如果把“法律秩序”看作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则经济秩序、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相互依赖关系更为明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制度扭曲”都是一定社会权力结构失衡的表现。经济调节方式、对经济的实际支配权力本身就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而一定的经济秩序又是维系一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方面。我们认为,对三种秩序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的准确把握是对各种问题(包括体制改革的最佳路径、法律秩序的实施效果)正确理解的前提,研究经济市场化问题,必须集中到秩序的相互依赖性这个问题上来。

经济市场化的核心是通过社会经济主体的充分竞争使得价格机制灵活调节。从经济秩序维度来看,经济市场化的过程是一个经济调节方式不断转化的过程,从计划管制调节到各种不同形式的市场调节再到充分、公平竞争性市场调节;从法律秩序维度来看,这一过程呈现为从权力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安排到不同市场调节下非中性的制度安排再到以竞争市场调节为主的中性制度安排;从社会秩序来看,

“经济市场化的过程本质上应是一种社会权力结构演变的过程,社会的性质、社会的权力结构直接决定‘市场经济’的性质,权力结构的变动规律决定了市场化的方向”。从社会大系统视野来看,经济市场化的这三个维度又具有相互依赖、整体互动及其协同演进特征,形成了一个互为因果的环状逻辑链条。

三、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非均衡”推进特征

就经济实践来看,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无疑带有明显的“非均衡”推进特征,这不仅体现在市场化的梯度推进与层次效应上,而且体现在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法律秩序转型的差异程度上。

(一)中国经济市场化“非均衡”推进的外在特征:梯度推进与层次效应

目前,学者们就中国市场体系形成的梯度推进特征,把研究重点放在横向各个市场的开放竞争程度上,没有足够重视这一市场体系纵向上的层次效应,即市场体系中下层市场与上层市场之间的规制与依托关系,尤其是这种层次规制与依托关系在利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改革以来,市场化的重点一直在是商品领域。尽管商品领域的改革也走了一条渐进之路(从价格完全计划控制到价格双轨制再到价格一元),但不论是从市场双方的开放竞争程度来看,还是从如何定价来看,可以说中国目前商品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部分市场竞争已达到“白热化”程度。整个市场体系的下层结构已经具备相当规模。不过,一般消费品、基本制造业产品市场发育渐趋成熟的同时,市场力量并未进一步扩展到市场体系的上层结构。

要素市场化发育迟缓,而且基本上呈小坡度推进态势。其中,劳动力市场化速度相对快些,无论是农村劳动力还是城市劳动力,绝大部分工资报酬是由市场决定,尤其是低层次劳动力的就业与流动基本按照市场调节,尽管户籍制度、市场割据的影响对市场化的影响不容忽视。低层次劳动力市场供给方竞争压力以及工会制度的缺失,使低工资竞争不可避免,而近年来的“民工荒”则彰显了市场的良性调节作用。问题是一些重要的人才(经理人),市场需求方竞争程度较低,基本按照行政权力、社会关系资源的掌握程度来配置。相对而言,中国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不论是直接融资市场还是间接融资市场发育程度均较迟缓。从企业间接融资来看,尽管贷款利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银行体制改革已取得了相当显著的进展,然而,以国有金融居绝对统治的二元金融局面没有改变;从企业直接融资来看,上市公司中非国有企业少之又少,工商企业资本形成中来自直接融资市场的不足5%,而企业债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与资本市场化发育程度相比,中国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更低。据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国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国家高度垄断城市土地的一级市场,土地资源市场只是一个“模拟市场”,基本按行政权力垄断运作。

据经济形态学理论,从需求、供给双方开放竞争程度来看,可以组合出25种市场调节形式。以此审视中国目前的市场体系,我们会发现整个市场体系的确达到了某种“均衡”,然而市场结构是何等的不同质。从市场体系各市场的纵向依托和规制关系来看,高层市场俨然成为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规制着下层市场的发展方向,其利益形成又依托于下层市场。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史表明,没有市场的上层构造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市场经济。高层市场的出现并走向规范化,是扩大整体市场交易规模的保证,而市场良好的上层组织并不是在任何国家都会出现的,常常成为各种社会权力嵌入的领域。市场化的梯级性、层次性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经济转型期维持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各权力主体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也成为市场力量进一步扩张的难题。原因在于下层市场发育越完善,带来的社会剩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支撑起上层市场,从上层市场主体自身来看,其市场化的改革动力已经不大。

(二)中国经济市场化的深层特征:整体秩序的非均衡演进

从秩序相互依赖,协同演进特征来看,经济市场化的经济秩序维度与一定时期的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演进是高度吻合的。目前中国市场体系的梯度推进、层次效应以及具体运作与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演进特征只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三种不同表现。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然而有法律的经济并不就是法治经济。诚然,自改革以来,中国制度演进的步伐从未停止,中央政府为完善中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出台的法律可谓多多。然而这一制度变迁基本动力大多不是来自宪法层面指导下的中性制度安排的思考,而是沿着一条从上到下行政主导的“问题引导”、“一致同意”的路径运行。这与市场竞争秩序对制度安排的系统正义标准的诉求,强调制度系统子制度要素的层级件、相互依赖性有着重大差别。从中国经济增长的经验层面看,此种形式的制度安排较之通过方式建立起来的制度,其绩效未必输给后者,甚至可能避免讨价还价节省了大量的决策成本,但制度安排与制度实施的非中性特征也会明显增多。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不断暴露出的深层矛盾从一定意义上更集中体现为制度的普适性问题,多种多样的市场调节形态表明一个普适性、规范化、理性化的制度体系并未建立起来。

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培育,既需要促进竞争的法律秩序又需要平衡的社会秩序来支撑,主观地认为相互“冲突”的秩序形式能够协调是不现实的。在中国经济市场化过程中,权力相对集中于政府部门的社会秩序与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融合不仅会使法律制度的实施落入困局,而且成为经济进一步市场化的最大障碍。制度撞车、制度实施成本高昂、有法难依现象屡屡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权力秩序“扁平化”进程明显滞后。在此,我们仅举2004年中国政府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一小例,来管窥一下市场化进程中整体秩序变迁的非均衡性带来的制度实施的交易成本和社会外部成本问题。重庆开县人民法院丰乐法庭的法官赵丕仁,为了给200余名民工讨回拖欠长达三年之久的355万元欠薪,两上北京,并上书总理。最后在国务院局的限时督办下,工程承包方总算兑付了民工们应得的工资。从法经济学家的理论上说,赵可以依国家劳动法通过一纸判决书来解决这个问题,但他这么做了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在这一案例中,有一个很重要往往被人忽略的因素,那就是诉讼双方的组织力量不对等。试想如果建立了瑞典等国的“司法特派员”制度或者农民工在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了工会组织,法律实施肯定是另一种结果。经济竞争秩序固然离不开法理意义的法律秩序,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秩序的效力问题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实然”的范畴。缺少权力监督与平衡的社会秩序,制度的实施难免陷入困局。事实上,中国整体秩序演进的非均衡特征的负面影响正日益显现出来。

四、关于中国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的几点建议

首先,明确经济市场化制度创新的指导原则,藉此反思中国市场化改革中制度效率标准问题。在评判一国的制度效率问题时,可用四个标准加以检验。第一,生产规模的最高限度;第二,分配的公平程度;第三,经济主体有一个可以忍受的生活水平;第四,对于各经济主体的创造潜力和进步水平给予有可能的最大自由和刺激。其中的第四个标准从物质创造上来看,表现为持续的生产潜力和技术进步,从人的发展上来看,表现为生命创造力与文明的进步。突出了经济主体的创造动机而非占有动机,强调创新与绵延。前三个制度效率标准只是其实现结果的一部分而已,中国经济市场化制度创新理应以此作为总指导原则。西方规范自由主义的秩序经济理论的制度效率观无疑是制度普适论或制度中性论,尽管带有西方文化的主观个人主义唯心色彩,但从制度效率评判的第四个标准来看,在一定意义上,对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完善、制度安排的合理性问题,有其借鉴意义。

其次,把经济市场化的三种秩序相互依赖、整体互动、协同推进的秩序演进观作为指导中国市场竞争秩序完善的重要理论。其要义在于经济转轨推进到一定阶段后,各种秩序改革的协调、平衡推进。

篇(7)

一、营销道德失范问题表现

在市场经济中,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是保障企业和整个市场长远发展的基础,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的长期探索中也逐渐证实了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并且众多企业也养成了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习惯[1]。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还并不是很成熟,从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来看,企业在市场营销中道德失范问题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道德失范会降低企业的可信任度和品牌形象,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企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事件也是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市场营销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短期利益,不惜以牺牲企业诚信和品牌形象为代价,打破市场营销的道德规范,这一行为虽然在短期内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是极为不利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且会影响市场环境,甚至可能会带动一批企业加入到道德失范的大军中来。这就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从这一角度来看,道德失范问题的影响还会产生辐射效应,往往在这种辐射效应的影响下会形成一些不规范的“行规”,给消费者也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营销道德失范成因分析

造成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来说也可以分为企业外部因素和企业内部因素,本文分别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以及企业内部文化建设方面分析营销道德失范成因。

三、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自于改革开放,从上世纪90年代起才开始快速发展,虽然至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绩,但是从发展情况来看还并不成熟,在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问题就给企业营销道德失范现象提供了土壤,这一问题便是企业道德失范的外部影响因素。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中,还没有完全开放,存在一些保护区域,而且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GDP增长对于区域内存在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同时,一些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只注重企业利益而忽略了道德,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缺乏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得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消费者无法及时辨别企业营销信息的准确性,而一些企业也利用这一点大肆进行虚假宣传。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问题是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一个重要外部环境因素,其影响范围也是巨大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成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也是企业外部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一些企业既使存在营销道德失范问题也很难得以相应的惩罚。特别是一些虚假营销的灰色地带,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企业大打擦边球,给消费者造成一种误导[3]。同时,这一问题还体现在相关监管机制的缺失方面,对于企业影响规范,当前尚无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也就无法对企业的营销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这种监督缺失问题就进一步增强了企业营销道德失范的动机,也降低了企业的营销道德失范成本。反观西方国家的企业在营销道德失范问题方面所面临的处罚程度较大,而且由于监管措施较为完善,企业在营销道德失范方面的成本也较大。从效果上来看,这种完善的监管机制和较大的惩罚力度给企业在营销道德失范方面造成了巨大的警示作用,使得一些企业不敢去触犯道德规范底线。这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道德失范问题来说就有着很大的启示,较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来看,我国还有着较大差距。

五、企业文化建设缺失

对于企业营销道德失范来说,企业自身的自律文化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企业内部因素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企业之所以频频出现营销道德失范问题,正是由于在其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良好的自律企业文化,也没有树立起诚信经营的理念。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企业道德失范现象来看,企业内部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只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完善的企业文化作为支撑[4]。企业文化是企业道德规范的一种综合体现,从企业文化中也可以看出企业的核心经营理念,因而在营销道德失范方面,企业文化的影响也是体现在多个方面的。例如,如果企业文化中缺失了诚信、道德等相关内容,那么在企业经营中就很可能出现营销道德失范问题,企业文化建设的缺失从这一角度来讲也反映了企业在经营理念上出现了偏差。

六、针对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对策

在分析企业营销道德失范原因之后,分别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企业自律文化建设方面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首先,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应当建立起更加严格、更加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化,这是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基础,也是解决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其滋生土壤上进行根本性的治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参与,作为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承担起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责任,对于企业形成一种较好的引导作用。同时,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企业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打击措施,必要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这种严格的惩罚措施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较好的途径之一。作为企业,也应当承担起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来,企业应当认识到,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下,唯有诚信经营才能获得市场和消费者的信赖。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针对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更加有针对性的策略,加强企业的道德建设,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了解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重要性,更要让企业了解遵守道德规范对于企业发展的益处。

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针对我国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这一空白,以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在解决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方面,可以针对一些市场营销的灰色地带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行业领域企业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如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标准、营销宣传标准等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改善企业影响道德失范问题的作用是显著的,因而也应当建立起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能够对企业的各种营销行为形成良好的监督。在监督机制中,可以将一些相关的部门都纳入进来,例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检查部门、公安部门等等,形成联合执法监督队伍,这是提高监督机制效率的有效途径。同时,可以设立形式多样的举办途径,例如利用网络开展网络举报,对于消费者举报的一些不法营销行为要及时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真正让消费者在消费中购买放心商品[5]。

九、加强企业自律文化建设

企业自身文化建设是在市场营销中的一种自律行为,因而针对企业的营销道德失范问题,应当加强企业的自律文化建设,在企业内部形成中一种自律的文化氛围,从而杜绝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发生。在加强企业自律文化建设中,企业的管理层应当具备长远的发展眼光,不能只注重眼前利益,要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负责,制定出相关的发展战略。在经营理念上,以诚信经营为核心,树立起良好的道德观念,加强企业自身的道德文化建设,这是防范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企业在自律文化建设中可以较好的借鉴一些国外成功企业的经验,针对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改变,以促进在企业资料文化建设中取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