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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贸易术语FOB风险防范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 、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贸易术语选择得恰当与否,将会对贸易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贸易术语的本质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在FOB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交货港口及时间,及时地通知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FOB贸易术语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距今约有180余年之久。它仅适用于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线的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方式。近年来,随着国际运输业的蓬勃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主流,FOB贸易术语已不适应现代的运输方式。为此国际商会(ICC)反复强调如果当事人不打算将货物越过船舷交付,应使用FCA术语。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商,仍然执著地使用FOB贸易术语,可见FOB贸易术语在实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二、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类型
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现举一实例说明。
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霉。
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
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 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
4.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不仅限于上述四种,在此不一一枚举。出口贸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FOB贸易术语。
三、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的磋商乃至合同的签订,都是贸易当事人即买卖双方意见统一的体现。如果迫不得已签订了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力争以下几个条件,以防范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为了避免行情风险,卖方要及时与买方保持联系,说服买方要以信誉为重,使其意识到长期合作的重要性,要求买方尽快租船接货。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卖方必须坚持要求注明自己的名头,以确保在结汇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掌握在自己手中,杜绝无单放货的非法行为。卖方还应要求买方与信誉好、具有承运资历的船务公司租船订舱,只接受正本海运提单,不能接受货代提单。如果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还应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条款严格加以审核,如有难以办到的苛刻条款,定要及时要求修改。
【关键词】国际贸易进出口报关商检国际贸易操作流程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由于企业和国家的需要,国际贸易占的比例越来越重,以贸易全球化为首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和商务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深入分析和把握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对于我们科学决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把握好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际贸易的基础知识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贸易(Export Trade)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
3国际贸易中的专业术语
从事国际贸易,必须要了解和熟练掌握该行业的一些专业术语,往往由于某些专业用语的使用不当,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贸易额(值)是指以货币金额表示的一国一定时期内的对外贸易规模,它由一国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贸易额和进口贸易额构成。贸易量是指以不变价格表示的对外贸易额,由于已经剔除了价格变动的影响,单纯反映贸易实际数量的变化,被称为对外(国际)贸易量。
4国际贸易的操作流程
外贸出口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报检、报关、装船、提单、交单、结汇。用几个字来简单概括的话,就是“约-货-款-运-单”。和国内贸易相比,多了或更强调“单”即运输单据,比如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其中海运提单是货权凭证,一定意义上提单就是货也是款,这是由国际贸易的政策、运输、货币等特殊性决定的。
5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要尽可能的找出口厂商,而不要找出口商,正所谓无利不起早,商赚的是差价,与厂商直接贸易,会降低不少成本,而且从贸易风险上分析,厂商的风险要小于商,尤其是事后引起纠纷事宜,如果是厂商的相对比较好容易得到解决,因为厂商的信誉度高,相对稳定和固定。
在签约前的谈判阶段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决定了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装运)、保险、交付等问题,在此阶段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及时,首先合同具体法律效力,能够约束双方的贸易行为,买卖双方都要严格的按照合同要求执行付款、发货等行为;其次,作为国际进出口贸易,必须要有合同才能办理出口手续。很多贸易往来的合作伙伴由于多次贸易往来,关系较好,会有先排产后签订合同的行为,而这样也可能会在最后由于合同没有及时办理,耽误了出口的时间,延长周期有可能还会引起纠纷;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规范化,程序化,这样才会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2)、合同内要针对细节的规定,例如:
①商品的依据标准,是生产国的标准,还是美标以及什么组织机构制定的标准;
什么版本的标准(同一组织机构制订的标准也会修改、提高),都要一一列清楚。
②要明确附件的说明;很多时候,我们在贸易中容易忽视附件的问题,比如采购设备时,往往会有附带的损耗件、备件或者配套的其他部件,没有在合同中提出,最后会耽误采办或者引起纠纷。
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从国内出口商品,有很多都是有商检要求的例如,阀门、钢管、木材及其他等很多产品。
在国际贸易中也要考虑到汇率的影响,汇率的变化会影响双方的利益问题,容易引起纠纷。
例如贸易往来有大批量的采购订单,且供货周期较长,采用分期付款,各国的货币汇率的变动就会对其造成影响,在合同中应明确付款时间,如此期间汇率变化较大,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采取的措施。
目前人民币——美元的汇率一直不是很稳定,在付款时间长的贸易合同中,出口商总是容易受此困扰,厂家往往会要求采用其他币种或者缩短付款周期等办法来避免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此矛盾,出口商会费尽口舌的与厂家进行更深一步的沟通,或者是寻找与其长期密切合作的商进行垫付,但是商会从中获得一部分的费,就会增加了成本。这样的操作程序会对出口有一定的限制性,希望在今后当中能够得到完善。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关键词:出口;信用证;风险;对策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6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 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1 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
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1.2 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
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
有些目的港如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2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2.1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2 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2.3 重视单据对整笔业务的重要性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2.4 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
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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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贤舜,梁兰.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j].科技信息,2006,(4).
[3]张进先.审理国际贸易欺诈案的若干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4-08-04
[关键词] CIF相对优势道德风险灵活应用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如今,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经济正在逐步地融入世界经济,中国的对外贸易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已经越来越大,中国市场正在逐步和国际市场连成一片。因此,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一定的理解和掌握是十分必要的。在这篇文章里我主要讨论一下在出口中采用CIF 贸易术语具有的优势以及怎样对其灵活应用。
CIF:即英文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简称――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有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然而,在CIF术语中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因此,卖方须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买方应注意,在CIF术语下卖方只须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他需与卖方明示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这一价格术语习惯上又称为“到岸价格”,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具体责任如下:
卖方责任: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
买方责任: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办理在目的港收货的进口手续。
分析采用CIF术语和其他贸易术语(如FOB,CFR)出口时对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是一样的,即风险都是从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开始转移,只是在CIF术语下需要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在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中,因为由我方自己办理运输和保险,从而拥有更大的自和控制权,所以和其他贸易术语相对比,在出口中采用CIF贸易术语具有很大的优势:
第一,船货衔接方便。远洋运输,由于距离远,受自然条件(如台风、海啸等)的影响大,往返时间长,有的要两个月以上才能往返一次。单一船舶公司从中国港口启运的某条远洋航线的货船不多,有的甚至每月只有一个航班。采用CIF 术语有效地解决了船货衔接问题,因为卖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备货进度安排装运。这一点明显是于卖方有利的。而且卖方通过对装船、通关等作业流程了解和控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出运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于可供选择的运输公司比较多,当一家船公司无法安排舱位出运时,可以立即找到另外的船公司运输。所以船货衔接的风险要小得多,并且还可节省码头的仓储费用,缩短收汇时间。
第二,掌握货物的实际控制权。选择CIF术语出口时,卖方一般都会找自己熟悉的资信好的著名船公司装运货物,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来说由于是我方自己办理货物运输,对我国的船运公司和货代的资信比较了解,可以有效地规避运输中的道德风险,从而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即使出现单证不符,买方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也不会落到款货两空的境地。另外,对于因承运人或货运的责任造成的风险追索起来也比较方便。在当前海事欺诈案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出口采用CIF比较安全。
第三,提高贸易的灵活性。当前国际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而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都不由自主地卷入了相互间的外销价格竞争,随着我国加人WTO,彻底打破外贸垄断体制,实现国内国外贸易一体化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相互间的外销价格竞争将会更加白热化。我国的许多产品价格已处于“临界点”,有时因微小价差而影响对外成交,因为现在各出口企业都加强了成本核算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了降低出口成本,扩大出口,出口企业不得不精打细算,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内部挖潜,当货价起伏较大时,谁控制了运输便对谁较为有利。当货价大涨时,CIF 条件下的卖方为了避免在价格高峰从厂商购进货物,可以尽量拖延装货交单的时间;相反遇到货价跌落,CIF条件下的卖方则可以用较低的价格由供货商那里购进货物,赶紧租船付运。其次,卖方一旦买进或准备好货物就可以及时安排装运,以免占用资金。
第四,更好地防范运输风险。在当今的出口贸易中,降低运保费已越来越受到出口企业的重视,运保费的高低也成了影响我方对外成交较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在CIF术语下,由于是卖方自己负责办理保险,一方面可以根据自己的装运进度统筹安排备货、装运,及时为货物投保,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一方面,当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运输风险时,由于卖方在买方付款之前掌握着保险单据从而方便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索赔。
可见,在出口中采用CIF 贸易术语具有许多优势,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优先选择CIF术语订立出口合同,从而更好地维护我方利益。但是,在具体应用CIF术语时,还必须做到灵活运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时刻注意风险防范优先考虑CIF成交。商场如战场,贸易的风险无时不在,而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减少贸易风险,外销员应首先考虑按CIF术语报价成交,L/C(信用证付款)付款,尤其是新客户更应如此。如果客户有顾虑,要做好有理有节的细心解释工作,尽力争取L/C付款,CIF 术语成交。因为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由于有些出口企业防范贸易风险的意识不强,业务环节的把关不严,上当受骗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由此导致出口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而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倒闭的实例也不少。有的外销员一直出口业绩很好,曾是企业的创汇创利能手,但往往由于采用的贸易术语和付款方式不当,加之出口环节中的疏忽,有时一笔业务出问题,就给整个企业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过去的业绩再好也无济于事,这样既毁了外销员个人的前程,也毁掉了一个企业,这种教训深刻而惨痛。因此,无论出口企业还是外销员本人都必须把防范贸易风险放在首位,尽量争取采用较为安全的CIF术语和L/C付款方式对外成交,并在每个出口环节中严格把关,严格按L/C的要求交单议付,以便减少和避免贸易风险。
其次,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灵活运用CIF术语。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对外贸易的一个较重要的工作环节。客户的资信调查可委托咨询公司、往来银行进行调查咨询,也可通过客户已有的购销渠道间接了解,更重要的是在从小到大的业务交往过程中不断熟悉和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
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后,在出口业务中就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贸易术语对外成交。在出口国内外市场上价格较平稳的常规商品时,若客户租船订舱的运费低于我方运费且国际原油价格趋于上涨,则采用CIF术语成交为宜。出口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的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很强的商品以及交货期紧的商品,而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趋于下跌时,卖方最好坚持采用CIF术语对外成交。
最后,胆大心细、捕捉一切贸易机会。当今国际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除了某个时期的特殊商品供不应求外,大多数商品都供过于求。任何贸易都会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真正做到胆大心细。对于新客户一次交货金额较大的订单,且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时,优先考虑采用CIF 术语成交,若客户执意坚持采用其他贸易术语成交,卖方也可通过各出口环节的细心工作,辅以投保卖方利益险来满足客户的要求,这样既可防范风险,又可多捕捉一些贸易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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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为全球贸易商的操作制定了所遵循的业务规则,进口商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将对其运输成本有很大影响。根据INCOTERMS 2010对FCA术语的规定,其运输方式及运输成本核算相对采用FOB术语是不同的,从而影响进口商的经营收入。美国零售进口商对此问题表现出极高的敏感度。
在中美贸易中,以大卖场为主要销售渠道的美国大型零售商成为中国商品很重要的进口商。因为众多零售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下正积极寻求低成本来源的消费者商品。位于美国零售经营收入榜首的Wal-mart,以及其他的“big box”零售商,成为美国集装箱运输量最大的企业。如表1为以一个标准集装箱单位20英尺集装箱(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 )统计的美国集装箱进口商的进口量。表中列出了十位集装箱进口商,其中前7位都是零售商,还有两位LG和Philips Electronics是零售商的电子产品供应商。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零售贸易在全球贸易中占据很重要的位置。
美国零售商品主要是来源于跨太平洋地区的贸易,所以亚洲地区是美国零售商的主要进口来源国,如越南、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和马来西亚等。中国一直以来都是美国零售商品的主要来源国家,由于中国的低成本价格正符合美国人的消费习惯,加上中国制成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中国将继续成为美国零售商进口商品的最大来源国家。
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发展,零售商的全球供应链也越来越复杂。而复杂供应链的发展使得零售商意识到必须不断的机智的变化供应链管理以适应贸易的发展。从商品的设计开发到零售连锁店内商品替换的整个过程,零售商必须选择一个速度更快、更加灵活的供应链管理程序以保证供应链管理的最优化和经营收入。
影响供应链管理的变化因素很多,从订货到交货的整个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影响供应链的管理效率。如:运输的安排、运输工具容量限制、设备的缺陷、海关的检验、数据传输的错误、天气情况的影响及政治上的不稳定因素等。在众多因素中,运输的安排因素是一个很重要的可控因素。如果能在一个环节上把握供应链的控制,则能大大降低运输成本费用。从订货到交货的过程中,如何缩短时间、降低运输成本,控制全球供应链管理,与贸易术语的选择有很大关系。
二、美国零售商选用FCA术语对比FOB术语以对运输成本影响的应用分析
该案例是美国零售进口商进口广州东莞鞋业鞋子。美国零售进口商如何减少从订货到交货的时间,降低全球供应链管理中货物从广州东莞运到美国的运输成本,与贸易术语的选用有很大关系。全球供应链中涉及到订货到交货的时间段主要是从国内的最初运输到跨国海洋运输再到进口结关。如何减少从订货到交货的这段时间,使美国零售商较早的掌握供应链上的货物运输的控制权,从而自主选择出运地点和运输路线,降低运输成本,是影响供应链管理最优化的关键因素。
美国零售进口商选用FOB与FCA两个术语影响运输成本的实证分析如下。
(一)选用FOB术语
根据INCOTERMS 2010,FOB术语是一个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的术语。采用FOB术语时,广州东莞鞋业出口商选择离岸的装运港。中国南方的进出口贸易商都习惯性的选用香港港口出运,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香港是最繁忙的港口,而且中国贸易商非常熟悉香港港口的进出口的操作规程。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FOB术语下卖方交货义务的完成是在货物装到装运港船上,而取消了越过船舷的说法。若选用从香港港口出运的话,广州东莞鞋业出口商就要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在香港港口装到指定的船上。装到船上之前的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负责。那么广州东莞鞋商要负责将货物运到香港港口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即:要支付运到香港的运费$375、到达香港码头终端的货物搬运费用$368、香港码头的单据处理费用$18。运输成本费用共计:$375+$368+$18=$761。
然后出口商会把这些费用都加到卖给美国零售商的货物出口价格上,继而会影响美国零售商进口结关的关税支出。当时美国对鞋类的进口关税8.5%,则由于这些运输成本致使到达美国港口后增加的关税支出费用为:$761×8.5%=$64.69;
运输成本费用和关税支出增加的费用合计为:$761+$64.69=$825.69;
然而在上述从广州东莞运到香港装运港口过程中的供应链,都是由出口商控制的,美国零售进口商无法控制供应链,因为在货物运到香港装运港口之前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是出口商广州东莞鞋业出口商负责的。广州东莞出口商将货物在香港港口装上指定船舶后,美国零售进口商才开始掌握全球供应链,控制货物运输。因此美国零售进口商没有较早的控制全球供应链,达到降低运输成本的目的。
(二)选用FCA术语
现在美国零售进口商认为,应该尽早的在供应链前端就掌握货物的运输,而不是货物都装运在了运载船舶上。如果要缩短订货到交货的时间,在国内最初运输前就开始掌控供应链,那么美国零售进口商可以自主选择出运地点,选择距离美国更近的地点进行运输,然后选择最佳运输路线。则既能缩短交货时间,又能降低运输成本。
因此,美国零售进口商选择使用FCA术语。根据INCOTERMS 2010,FCA术语下,买卖双方在出口国境内约定的地点交货,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尤其适合集装箱运输。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派的第一个承运人时就完成交货,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那么使用FCA术语时,美国零售进口商与广州东莞鞋业出口商约定将货物在东莞交给美国指派的承运人。在东莞内陆城市出口商就完成交货,将货物交给了第一个美国零售进口商指派的承运人,至此之后,美国零售商就开始掌握供应链,控制货物运输。假设美国零售商选择将货物运到烟台港口出运,将货物运至烟台港的运费$175,到达烟台码头终端的货物搬运费$269,烟台码头单据处理费用$18,运输成本费用共计:$175+$269+$18=$462
由此增加的关税支出费用为:$462×8.5%=$39.27
费用合计为:$462+$39.27=$501.27
(三)选用FCA术语对比FOB术语对运输成本的影响分析
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选用FOB术语时,该术语是仅适合于海洋运输的术语,中美双方要在指定装运港货。中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内陆工厂运往指定装运港口装船后,美国零售商才开始掌握全球供应链中的货物运输。即出口国内陆运输是由中方控制的,美国零售进口商无从选择,但是出口国内陆运输的成本却要加在出口商品价格上,即美国零售商还要承担这部分他无法控制的运输成本。对于美国零售进口商来说,这部分供应链中的运输环节没有办法得以控制,从而不能达到降低运输成本的效果。如下图1所示。
而选用FCA术语时,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既可以在内陆城市也可以港货,那么中美双方约定在内陆城市交货。货物在广州东莞内陆城市交给第一个美国零售进口商指派的承运人时,美国零售商就开始掌握全球供应链的控制权,即货物在出口国境内的内陆运输开始前就已被美国零售进口商控制货物运输了,从而使美国零售商较早的控制全球供应链,既能掌握出口国内陆运输又可以自主选择跨国海洋运输路线,降低运输成本。
从上图1可以看出,美国零售进口商在FCA术语下,比FOB术语较早的控制货物运输,在货物运往出运港口之前就掌握了全球供应链,因此可以自主选择距离美国更近的港口出运,选择最佳运输路线,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减少了从订货到交货的时间,使全球供应链管理效率达到最优。
同时,通过计算我们同样可以得出上述结论。选用FCA术语对比选用FOB术语,在总的物流成本、运输成本及增加的关税支出费用上,都节省了开支。我们可以通过计算得出节省的费用。
从图2可以看出,选用FCA术语比选用FOB术语的运输成本降低了$299,继而关税支出费用也降低了$25.42,因此提高了美国零售进口商的全球供应链管理效率,从而增强其竞争力。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零售商选用FCA术语能较早的监控全球供应链,自主选择货物的出运地点和最佳运输路线,从而使运输成本降低至最低。
三、结论
通过对美国零售进口商选用FCA术语对比FOB术语的实证分析得出,选用不同的INCOTERMS 中的贸易术语,能使得进口商掌控全球供应链的位置发生变化,对供应链管理中的运输成本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进口商的全球供应链管理效率和经营收入。对于进口商来说,要较早的控制全球供应链,降低运输成本,则要选择在出口国地点交货的贸易术语。
(一) 如果出口商位于距离进口商较近的沿海城市,可以选用FOB或FAS术语
对于进口商来说,采用FOB术语,就要找到距离较近的港货。而出口商的地理位置恰恰符合这个要求,就可以直接选择该出口商所在地港货。因为出口商工厂即使不位于海边,其到达约定港口也只是在本市内距离很近的一段运输,而且出口商更加熟悉出口商本地的内陆运输,出口商花费极少的运输成本就可以直接到达约定指定港口。而从约定的出口商所在地港口到达进口商所在地,具有距离近、运输便捷的特点,海洋运输成本较低。这个时候就可以选择FOB术语。根据INCOTERMS 2010对FOB术语的解释,出口商将货物运到其所在地港口,并将货物装到进口商派来的运输船舶上,之后进口商开始掌握供应链管理,控制跨国海洋运输路线和运输成本,包括到达进口国后的内陆运输。
除FOB术语 外,还可以选择FAS术语,也具有跟选择FOB术语类似的特点。适合出口国交货的海洋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还有CFR和CIF两个术语。这两个术语的运输安排都是由出口商来办理,对于进口商来讲是不可控制的,不能达到有效降低运输成本的目的。
(二)如果出口商位于距离进口商较远的内陆城市,则选用FCA术语对于进口商更有利
如果出口商位于内陆城市,对于进口商来讲要较早的控制全球供应链,就要选择在出口国境内交货、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因为如果使用仅适合于海洋运输的贸易术语的话,如FOB术语,从出口商所在地运往约定装运港口这一段运输,距离较远,要跨省或跨市运输,由出口商控制运输包装、运输方式和运输成本,而这部分运输成本会包含在出口商品价格里,并且约定的装运港口也不一定位于进口商最优海洋运输路线上。因此对于进口商来讲,进口商还无法控制上述运输的供应链,具有距离远、不可控制的特点,会增加进口商的运输成本。除FOB术语外,类似的还有FAS术语也有这个特点。另外适合出口国交货的海洋运输方式的还有CFR和CIF术语,这两个术语对进口商来说,除上述跟FOB、FAS共同的不利之处以外,还增加的不利之处就是运输都是由出口商办理,进口商根本无法控制,更加不能达到降低运输成本目的。
所以,应选用FCA术语。根据INCOTERMS 2010对FCA术语的解释,货物在出口商内陆城市的约定地点由卖方交给买方指派的承运人后,进口商就开始掌握全球供应链,然后自主选择最佳的出口国内陆运输路线和跨国海洋运输路线,包括到达进口国后的内陆运输,从而达到较早控制全球供应链目的,降低运输成本。
除FCA外,适合出口国内陆交货的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还有CPT、CIP和EXW。其中,CPT和CIP两个术语中的运输是由出口商办理的,对于进口商来说不可控制,不能达到有效降低运输成本的目的。而如果选用EXW术语,可以较早控制全球供应链,但要求进口商熟悉出口海关手续的办理,因为根据INCOTERMS 2010对EXW的解释,由进口商办理出口手续。当然,选用FCA术语也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进口商必须熟悉出口国的内陆运输的规定、运输工具和运输成本计算等。
综上所述,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能较早控制全球供应链的贸易术语,则对选择出运地点和最佳运输路线有自,从而可以控制运输成本,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增加经营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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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收汇;中小型出口企业;企业竞争力
一、当前经济下中小型出口企业收汇现状
(1)收汇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面临的收汇风险也日益增加。基于安全收汇和便于融资两个方面的考虑,80%的企业在出口业务中都采用信用证的收汇方式。信用证结算的优势已不再明显,相反,由于信用证单证不符和软条款所造成的收汇风险却明显增加。(2)市场动荡下,国外买家拒收货物的风险加大了收汇风险。由于国外消费者需求的减少引起货物的滞销或者受汇率政策波动的影响,国外买家易于拒收货物,这直接加大了中小型出口企业的风险,阻碍其良性发展。(3)激烈的竞争使中小型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劣势从而忽略收汇风险。为争取贸易,出口企业在谈判中倾向于选择对进口方有利的结算方式,可能由此而加大了自身收汇风险。
二、收汇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1)安全的收汇方式能降低企业的收汇风险,减少中小型出口企业处于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状况的可能性,确保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收汇的不安全因素一般来源于进口商拒收货物,选择安全的收汇方式或者办理其他业务是中小型企业避免风险和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首要保障。(2)灵活的收汇方式能促进企业贸易的发展,增强中小型出口企业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出口商采取灵活的收汇方式既便于自身安全收汇又迎合进口商的付款需要,能提升出口贸易对国外买家的吸引力,加大市场份额,实现壮大企业的目标。(3)高效的收汇方式能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企业财务管理成本,从而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高效的收汇方式一方面规避了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获得了企业资金的融通,企业不再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和费用,改善了财务状况,减少资金的占压,确保资金安全稳健利用。
三、从收汇方面提高中小型出口企业竞争力
(1)加强对客户信用的管理,对不同的客户可以灵活选择收汇方式。根据中小型企业的特点,由于企业客户缺乏统一管理而易于造成客户资源的流失,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新老客户的管理,集中了解客户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建立客户信用等级,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做出不同的管理。如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可以选择采用T/T的结算方式;对于信用等级较差的,为保证安全收汇,最好选择L/C付款。当然,在对信用证的审核方面要确保单证一致,发现问题,应该及时按照程序通知进口商要求开证行修改。(2)应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不同的运输方式选择不同的收汇方式。如使用控制单据就能控制货物的象征货贸易术语,企业可以选择信用证或跟单托收的收汇方式,而使用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则一般选择信用证付款。此外,如果象征货是通过海洋运输的,一般货物在途时间较长时采用结算程序复杂、收汇时间较长的信用证付款或托收付款都是可行的。但如果交货时采用航空、铁路运输或用邮包寄送,因为收货人取得货物与是否已经付款没有直接联系,因此采用这些运输方式的货物交易最好使用信用证或汇付的付款方式。(3)多种结算方式结合使用,降低企业收汇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将汇付方式与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使用,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汇付方式先行收取部分货款,降低进口商违约的风险;另一方面可借助信用证结算方式向银行取得资金融资。将托收结算方式与信用证结算方式相结合,企业可以有效降低托收方式的商业风险。将托收结算与汇付结算相结合,可简化结算过程和安全收回部分货款,获得资金融通。(4)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企业安全收汇,分担企业出口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为推动本国出口贸易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对于出口商在发货后收不到货款、因买方毁约或政治风险等所造成的损失,出口商只需发货前支付一小笔费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就可以获得相当于实际损失90%的赔偿,从而保障了货款的安全。另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下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取消投保的限制门槛、简化投保手续和允许进行集合投保等的优惠政策,确实应该成为中小型企业用以促进贸易的后盾。(5)通过国际保理业务转移收汇风险。国际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发货后把代表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等卖断给保理商取得货款,这种情况下,国际保理既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又为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融资。出口商还可以委托国际保理代为收款,这时,国际保理业务可以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业务。这对于国内出口企业来说,既能转移收汇风险,又能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各种财务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在中小型出口企业外贸业务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丽英.合理选择结算方式,降低出口收汇风险[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9(4):39~41
关键词:信用证;作用;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6―0052―03
1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信用证结算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已经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信用证是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双重信用模式下进行结算的方式。信用证不仅赋予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感,也更大地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不信任的问题,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但是,信用证自身具有独立性,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规定了信用证与合同本身没有关系,这也就造成了信用证结算中有可能出现贸易与结算相脱节的情况。信用证的这种独立交易规则与程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的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为了谋取最大自身利益提供了不法的空间,也就造成了大量的纠纷,使得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因此,研究信用证在结算过程中可能遇见的风险,提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信用证结算的概述
2.1信用证的涵义
根据《UCP600》的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并且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及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凭规定的相关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2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用提供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其具有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付款原则下,由开证银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的特点。
(2)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交易,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UCP600》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根据规定可知,信用证结算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进行审单,单据是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银行通常只认单据与信用证相关条款是否相符。
(3)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虽然信用证是在贸易合同的基础进行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只要信用证一旦开立,就变成了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合同。根据《UCP600》,贸易合同作为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合同只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是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受益人、开证银行以及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相关银行都会受到信用证的约束。但是,这些相关的参与银行当事人与买卖合同是无关的,也不受此合同的约束。
2.3信用证结算的作用
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的业务,在国际贸易中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双方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2.3.1信用证结算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在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之下,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出运货物,并且提交的单据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肯定能够取得货款,而且收汇安全具有保障。
(2)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
在实施贸易和外汇管制的国家,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都必须经过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所以,一般情况下,出口商只要收到有效的信用证,就可以安心发货,并且能够取得全额货款,避免因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者是限制外汇转移而产生的一系列风险。
(3)出口商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取得资金融通。
在信用证结算中,由于有开证银行付首要付款责任,收款具有保证,出口商很容易凭借信用证取得银行的贷款。出口商可利用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作为抵押,例如:装船后凭单据做出口押汇,装运前打包放款等,有利于出口商资金周转。
2.3.2信用证结算对进口商的作用
(1)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参与银行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要求单证相符。进口商在支付货款以后,能够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进口商凭这些单据提取货物,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
(2)保证进口商可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在信用证结算中,进口商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有关货物质量、数量以及安全等方面保证的单据种类及份数,以此减少贸易风险,保证进口商能够按时、按质、按量的收到货物。进口商业可以利用信用证相关条款,规定交货期限,督促出口商按时交货,既能够减少因出口商延迟交货而担负的价格波动风险,也能够保证资金的运转通畅。
(3)进口商能够取得资金融通。
在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时候,进口商可以凭借自身的资信以及利用开证银行对自己的信任,少交或是免交部分押金或者是提供保证人做担保,而不必交付全部货款,以此能够取得资金的融通,减少资金的占用情况。在收到出口商寄来的单据以后,进口商还可以向开证行申请做进口押回,进行分期付款,进口商可以凭借少量资金做更多的生意,赚钱更多利润。
2.3.3信用证结算对银行的作用
在提出信用证开证申请时,进口商向银行缴纳押金或担保品。随后,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保证,接受进口商开证申请,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同时,可利用进口商资金为本行资金运作提供便利。在信用证结算时,银行也可依法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出口商做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以获得利息、手续费等收益,同时扩大银行业务。此外,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银行可根据每一项服务,如开证费、通知费、保兑费等,获得各种利益。
3信用证结算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进出口双方以及银行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信用证也由于自身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自身独立性的特点,加大了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以及管理。同时,信用证结算过程,对单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就要求了在信用证结算的操作中必须满足相关的规定,任何一个单据的操作失误,都会导致信用证遭受拒绝支付的风险,因此也存在较多的技术风险。
3.1出口商信用证结算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不依据合同开立信用证。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条款应当与买卖合同保持严格一致。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诸多原因,进口商可能会比依据合同进行开立信用证,以此导致合同执行困难,或者导致出口商遭受额外损失。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
进口商进行欺诈的方式主要包括:伪造信用证,使用不法手段获得银行的现有信用证,与某些银行职员合谋开具信用证,恶意涂改过期信用证,诱使出口商发货,从而获取出口商货款及货物。
(3)软条款信用证。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其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极为不利。信用证的“软条款”,延长了收汇的时间,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利息收入,变相的增加了出口成本。如果进口商不接受单据,就会给出口商带来更多的麻烦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可见,信用证“软条款”对出口商的贸易活动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漏洞。
(4)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付款。
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出口商想要成功的获取相关货款,必须要确保“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这一原则。单证在某些细节方面与信用证的相关规定有出入,或者是不按照规范书写等,这些不符点都会导致出口商在向开证行交单要求付款的时候遭受到开证行的拒绝付款。对于出口商来说,此时轻则延迟收款损失利息,重则损失部分或者全部货款。
3.2进口商信用证结算面临的风险
(1)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与单据不符。
在信用证结算中,可能会出现卖方提供的单据虽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但货物在数量或质量上与实质不符的情况。如有的商人以不值分文的废旧物品冒充有价值的货物等达到以假货冒充真货,以此达到骗取货款的目的。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即使出口商没有履行合同,但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就能保证安全收到货款。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通常会伪造单据,使得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但是,在实际的贸易业务中,这些单据并不能代表真实的货物。出口商通常在银行支付以后便消失的无影无踪,进口商则会面临得不到货物或者是得不到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货物的风险。
(3)出口商伙同承运人出具虚假提货清单进行欺诈。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出口商有时会勾结承运人联手进行欺诈。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银行要求出口商提供货物完好以及发运的单据,若出口商无法满足银行的要求,有可能会出现和承运人串通出具不真实的清洁提单和倒签提单,以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以便能够顺利取得货款。因此,进口商容易承担着错过较好的货物销售时机和得到无法出手的产品的风险。
4信用证结算的防范措施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信用证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对信用证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
4.1出口商信用证结算的防范措施
(1)注重对方资信调查,谨慎选择贸易伙伴。
客户资信调查是保障交易顺利、安全进行的前提。在进行交易之前,出口商应该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信用进行充分的了解,通过国际信息机构、本国驻外机构或有往来关系的机构及银行等渠道进行资信调查,详细审查进口商的基本资料,了解相关的背景、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等,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合作伙伴。
(2)认真签订出口贸易合同,谨慎约定合同条款。
信用证是依据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开立的,一份正式规范、没有瑕疵的合同会降低信用证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规范和明确相关的条款,尤其是在开证时间以及贸易术语的使用上一定要加以规范。对关键性的条款一定要制定的详细明确,并且言简意赅,避免信用证条款过于繁琐,给对方乘虚而入的机会。
(3)出口商严格审核单证。
作为出口商,应该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按照信用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对相关单证进行审核。审核信用证中的内容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审核信用证的种类以及信用证的真伪,审核是否存在信用证“软条款”。一旦遇到不符条款时,尽快与进口商沟通,督促开证行进行修改,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加强对出口业务工作人员信用证相关知识的培训。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业务人员对信用证知识不熟悉,是造成出口企业不能顺利取得货款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强业务人员对信用证知识的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对业务人员进行结算知识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熟悉信用证的各项相关规则,注意积累经验,通过学习其他人的案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2进口商信用证结算的防范措施
(1)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之一便是单据与实物相脱离,因此,进口商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来约束货物。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进口商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交商品相关的检验证书,比如质量检验证书、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等;进口商可以对货物的货物装船日、装运港口、卸货地点、是否允许转船等等情况加以限制;进口商也可以对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对银行提示单据的日期加以规定等。通过这些限制,可以避免出口商不发货、发假货、发残次货物及少发货等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出口商不按时发货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商不能按时获得货物等情况的发生。
(2)加强相关单据的审核工作。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进口商应按照合同的相关要求,对保险单、质检证书、商业发票以及提单等相关单据做出明确且具体的要求,以此来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来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但是却不符合合同的单据。
(3)选择信用良好的承运人。
出口商与承运人进行勾结出具虚假提单也是信用证诈骗的行为之一。因此,选择可靠的承运公司负责运载货物亦十分重要。在信用证结算时,进口商最好选择FOB或FCA贸易术语进行结算。原因在于,这两种贸易术语是由进口商负责进行租船订舱,此时进口商可以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船公司,可以预防出口商与船运公司进行勾结等造成的风险,以保障交易安全。
5结论
信用证在贸易中的广泛使用,有效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为贸易双方提供信任凭据。但为了规避信用证自身的风险,保障贸易正常、有序进行,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应积极应对信用证在为贸易提供方便时,所带来的风险,积极选择、创造防范措施,保证贸易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营造良好的国际贸易信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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