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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22 09:22:3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

篇(1)

PM2.5成为大气污染主要问题

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大气环境质量优劣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2001年7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实施办法》,并于2007年10月10日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问题作了部分修正。法规及修正案的实施,为本市控制煤烟型污染、机动车污染和扬尘污染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09年以来,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传统指标API的优良率稳定保持在90%以上,在世博会期间上海的蓝天白云更给中外游客留下了良好印象。

然而近年来,以PM2.5为主要污染物的复合型、区域性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今年年初,全国大范围长时间出现雾霾天气,上海也遭遇重度污染,PM2.5污染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而现行《办法》对PM2.5污染尚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面对PM2.5污染加剧的形势,对法规进行修订已刻不容缓。基于此,市人大常委会加快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重点明确,主要针对PM2.5,兼顾臭氧污染防治,从上海的实际出发,抓住能源消费、产业结构、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扬尘污染防治等主要方面,对现有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强化。

从侧重末端治理转为强化源头控制

2000年以来,上海滚动实施数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通过大力推进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等技术措施,有效减少了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但由于近年人口和经济快速增长,而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产业结构偏重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导致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仍处于历史高位,再实行工程性减排的空间已经比较有限。据统计,2012年本市能源消费量为1.2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消费5703万吨,煤炭占一次能源的比重为47.5%,能源结构是造成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为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作出规定:首先,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力争到2017年实现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其次,加大力度淘汰高污染设施,除煤炭等量替电项目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外,全面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同时,推行清洁能源替代,要求本市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通过这些措施,严格控制和减少空气中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控制污染源的问题,不能只靠一条腿走路,如煤炭全部改成天然气,既不现实,价格又自己控制不了,就会使相关行业失去竞争力,致使环境治理陷入一个怪圈,建议加强对清洁用煤的探索和研究。

加大力度调整产业结构

工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影响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原因,本市重工业占比高达70%左右,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造成大气污染。为减少工业污染排放,《办法(修订草案)》从三个方面着手,推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其一,加强产业准入控制,禁止、限制大气污染排放量大的产业进入;其二,制定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对纳入名录的企业要求其自行调整或者予以关闭、停产;其三,对未完成环境保护任务的区域、企业集团实行环评限批,以此促进原有项目的污染治理。这些管理措施有助于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并促使企业加快发展转型和产业升级。

加强对机动车船污染治理

本市现有300多万辆机动车,每年进出港近300万艘次船舶,这是本市特别是中心城区的重要污染源。为防治机动车船等移动源污染,《办法(修订草案)》要求本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车、船燃料地方质量标准,并针对不同对象分别作出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标识为高污染的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2006年以来,本市实施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淘汰了33.4万辆高污染机动车。对港区船舶,新增了船舶靠泊码头后使用岸基供电或低硫油等污染物排放量低的燃料的要求,但考虑到目前低硫油生产储备和岸基设施建设都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只作出较原则的规定。本市城市建设中还大量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如挖掘机、起重机等,这些机械大部分燃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污染物排放量大,但国家尚无相关排放标准,对此,草案专门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信息申报制度等。

由于在PM2.5生成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是重要条件,由挥发性有机物转化产生的PM2.5超过生产生活中直接排放的PM2.5,因此,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国家层面尚无相关法律规定,为给本市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提供法制支持,《办法(修订草案)》作出规定,要求生产高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企业标注其含量,方便使用者识别和选择。

在审议过程中,禁烧秸秆也成为热议的话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全面禁烧秸秆,体现从严的要求,而目前秸秆综合利用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政府应该拿出对策。

对违法行为实施严格监管

篇(2)

关键词:农村生态 环境问题 保护对策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1-120-02

农村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息息相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以及灌溉水、工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对农村生态环境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朝阳农村经济有了快速发展,但随着农业的发展,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如果不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将被动摇,而且农业运行的不稳定将会加剧,其后果不堪设想。

1当前农村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

1.1外界污染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

1.1.1水污染

近年来,随着朝阳工业的发展,大量的废水排入河道,致使各河道受污染。主要污染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油、氨氮、总磷等。局部地下水含氟较高。

1.1.2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及其所带来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农村生态环境。朝阳市气候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风向影响着污染物扩散输送的方向,风速的大小决定着污染物的扩散和稀释速度。降水是农田灌溉的主要补给源,季风也影响着降水量。总之,大气污染不仅破坏了大气生态环境也破坏了土壤、水体生态环境。

1.2农业自身生产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

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薄膜的过量和不合理的使用,污染了土壤和水环境。随着农业的发展,这三项污染越来越加剧。我市化肥施用基本在每年30万吨左右,多为氮肥和复合肥,氮、磷、钾的折纯量分别为8.15万吨、2.95万吨和2.65万吨。施用后剩余的氮磷基本转化为氨态氮、硝态氮和无机磷进入大气和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农用地膜带来的白色污染造成新的环境问题。另外,规模化的养鸡场、养猪场迅速发展起来,都没有建设相应的废弃物处理设施,结果造成畜禽粪便随地堆放,污水横流,污染农田,严重恶化了农村生态环境。

1.3乡镇工业问题的影响

我市乡镇工业具有地域分散、发展不平衡、综合规划能力差、污染面广量多、污染治理困难等特点。由于乡镇工业的污染物排放,导致农作物、农田、植物受破坏面积增加,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2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

2.1主观原因

2.1.1观念上的错误

农村生态系统是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体,但由于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片面注重经济效益,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维护,对资源采取粗放型开发利用,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

2.1.2体制的不完善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部门行业条块分割、机构组织不健全、农村环保部门队伍薄弱,对环保工作影响很大。致使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屡禁不止,加剧了生态环境的退化。同时,长期以来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资金投入不足,也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

2.2客观原因

农村生态环境是一个复合的和开放的系统,主要由光、热、气、水、营养物等非生物因子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因子所组成。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具有影响因子多样性、作用机制复杂性和污染爆发滞后性等特点。大气、水、土壤、岩石等环境因子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因子都通过不同途径、不同作用机制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另外,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也是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3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对策建议。

3.1 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应针对我市农村较为分散的特点,设施建设的“瓶颈”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转变观念,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环保资金,除应将环保投资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逐步增大环保投资在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以外,还应当积极利用市场有利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如采用BOT方式、特许权经营等方式投资建设环保基础设施,政府则应在税收、贷款等方面建立比较完善的配套政策,给予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开征生活污水排放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合理的价格体系,多渠道地加大环保投入。以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经济实用的环保设施。

3.2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养殖业

种养结合,可以变废为宝,做到资源综合利用。猪粪便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是很好的有机肥料,不仅为农作物提供养分,还有助于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如果养殖场与周围农户合作,并且将两者结合起来,将养殖场位于农田附近,猪粪便水经无害化处理后,由农户用于蔬菜和果树等农作物肥料,作物收获产生的青秸秆和菜叶等作为青饲料喂猪,实现优势互补,资源综合利用,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很好的结合在一起。针对养殖业所造成的严重污染,可将这一模式加以推广。

3.3加强技术指导,合理施肥

加强农业技术部门的作用,对农民使用农药、化肥进行科学的指导,及时为农民提供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措施。推广生物防止技术和低毒、高效农药的使用,提倡有机肥和无机肥配合使用,有机肥具有养分全,肥料稳定性好,后效长的优点,但养分浓度低,肥效慢,与无机肥配合使用,不仅可以满足农作物迅速生长的要求,还能满足作物持续需肥和当季作物高产的需要。

3.4发展生态农业

通过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生产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化,减少外界有害物质过多进入生态系统。平衡栽培技术体系根据具体作物和自然-人为环境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农业生产必需因素,平衡作物生长的各种条件,保证农作物在低成本的生产过程中高产优质解决传统技术存在的缺陷,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篇(3)

关键词:煤矿开采;环境影响;治理实践

1 矿区自然环境概况

东坡煤矿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境内,区域地貌属低中山缓坡丘陵区,黄土广布,植被稀少,区内沟谷大致呈南北向和东北向树枝状分布,切割剧烈,水土流失严重,形成典型的黄土高原地貌景观。本区河流属海河流域,永定河水系。马关河、七里河由北而南经本区东西两侧汇入永定河。本区植被类型属干草原类型,在河谷地段主要有中生草本的河漫滩草甸。本井田地处晋北高寒地带,气候寒冷干燥、风沙大,属典型大陆性气候。

2 矿井开采对矿区环境的影响

东坡煤矿始建于1980年,设计生产能力0.21 Mt/a,2008年经过技术改造,设计生产能力1.5 Mt/a,现开采4号煤层,一井一面。煤层厚度4.5 m,采用一次采全高开采工艺,东翼盘区已接近采空。

本矿全井田开采各煤层后,塌陷范围约5.2 km2,最大下沉量约13.5 m。地表塌陷除对地面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外,还对当地农业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随着采空区的扩大,塌陷造成的裂缝使周围农田被切割,不利于耕种,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当地表裂缝与地下导水裂隙带贯通或导水裂隙带贯穿含水层时,地表水体和地下水可能沿裂隙产生透水、下渗,使浅层地下水降低,改变了地表植物耕层水分原有的动态关系,使上覆土壤更趋干燥,不利于植物生长。

煤矿开采中产生的废弃土石及煤矸石如不妥善处置,将进一步加剧本区的水土流失。

工业场地锅炉房排烟、煤炭加工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将使大气环境受到影响。

生产、生活污水的排放将使地表水受到污染,高噪声设备及交通噪声将干扰居民的生活环境。

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1)污废水:水污染源为矿井井下涌水、工业场地生产、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SS。

(2)大气: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工业场地锅炉房及筛分破碎车间。主要污染物为TSP,SO2。

(3)固体废物:本矿井固体废物主要为锅炉炉渣及生活垃圾。

(4)噪声:本矿井主要噪声源分布在工业场地主、副井提升系统、通风机房、锅炉房、空压机房、坑木加工房、维修车间和筛分破碎车间等。此外还有交通噪声。

3 污染的治理

3.1 污废水防治措施

工业场地产生的污废水主要来自以沐浴和食堂为主的生活污水,污水产生量1 118 m3/d。排水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排水系统,污水经室外排水管网汇集至生活污水处理站, 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能力为50 m3/h,其工艺见图1。

经处理后CODcr≤45 mg/L,SS≤30 mg/L,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一级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排放要求,用于农田灌溉,非农灌季节通过地表冲沟排入七里河。

矿井水处理系统设有一座V=800 m3调节池和两座V=400 m3复用水池。根据井下水水质情况,水源中的浑浊度变化较大,设计采用JSQ型一体化净水器对原水进行净化处理。井下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00 m3/h。处理站内设2台JSQ型一体化净水器,该净水器将混凝、沉淀、过滤3个主要处理环节合成一体,过滤后水悬浮物控制在10 mg/L以下,可满足井下消防洒水要求。处理工艺见图2。

矿井水经过处理后1 520 m3/d用于井下洒水,150 m3/d用于绿化。

3.2 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

3.2.1 锅炉烟气处理

锅炉房采用2台DZL10-1.25-AII和1台DZL6-1.25-AII蒸气锅炉。锅炉燃用的煤平均硫分1.13%,平均灰分30%。锅炉房最大排烟量78 000 m3/h,采用水浴除尘脱硫装置,除尘效率为97%,脱硫效率为75%。锅炉房采用砖砌烟囱,烟囱高度45 m,出口直径1.4 m。经计算,烟尘排放浓度90 mg/m3,排放量24.2 t/a,SO2排放浓度为225.6 mg/m3,排放量61.0 t/a。因此,工业场地锅炉房烟尘及SO2排放浓度远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Ⅱ时段二类区标准的要求。

3.2.2 运输扬尘处置措施

汽车运输扬尘主要是沿途超载抛洒及道路行驶引起的二次扬尘,因此对物料运输提出具体要求:

(1)限制汽车超载,采用箱车,防止煤炭撒落。

(2)粒径较小的原煤装车外运时,应对表面进行加湿、压实处理。

(3)运输汽车出场前对轮胎、车体进行清洗,并及时清扫路面。

(4)厂区对道路进行硬化,并要对路面经常清扫和洒水,保持路面清洁和相对湿度。

采取以上措施可抑尘80%,治理后道路扬尘14.8 t/a。

3.2.3 储煤排污治理措施

本工程原煤采用方仓存储,总储量为150万t/a,煤仓起尘率取2%,起尘的85%自然沉积,仓顶设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取99.9%,经计算,采取布袋除尘处理后,煤仓扬尘量为4.5 t/a。

储煤场要规范建设,储煤场中需设防风抑尘网、喷淋、建挡风墙、绿化带等措施,防止煤尘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原煤在工业场地内临时储存、输送转运、跌落、装载等过程中均有无组织煤尘排放,针对排污特征提出以下要求:①采用皮带输送机及皮带走廊应设计为封闭式;②尽可能减小原煤入堆仓的落差高度;③由于临时储煤场的储存量较小,设计在临时储煤场四周设置喷淋装置,采取洒水抑尘的措施。

3.3 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

本矿井固体废物主要为锅炉灰渣,产生量为0.722万t/a,作为建筑材料外售。生活垃圾产生量16 t/a,由朔州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3.4 噪声防治

本矿井各噪声源源强在84 dB(A)~100 dB(A)之间。对空压机、通风机等噪声影响严重的设备设消音器,机房内壁作吸声处理;锅炉房的风机置入室内,风机配备消声器;副井提升机房设隔音控制室;机修车间安装隔声门窗。对于交通噪声,除提高矿区专用线的路面标准,避免穿过人口稠密区外,路两旁种植降噪绿化带。采取以上措施后,噪声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

3.5 矿区水土保持措施

3.5.1 工业场地水土保持措施

在工业场地,以场内主要道路为骨架,营造防风滞尘隔离林带,同时起到绿化及美化作用。道路两侧采用不对称形式布设林带,将场地内不同功能区进行分隔。

对矿井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及井田边界采取预留保护煤柱的措施;对地面采空区大尹庄采取搬迁,魏家窑、石东村留设保护煤柱的方法防止塌陷。

3.5.2 公路专运线水土保持措施

本井田内道路等级较低,一般情况,地表塌陷对道路行车影响不大,对个别路段破坏较严重的,需对路面进行整修,即可保证其正常行车。对公路专运线水土保持主要采取工程护坡、植被护坡,并设置绿化带等综合措施。

3.5.3 采动影响治理措施

对采动影响造成的土地、农田、植被破坏,应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采区接替顺序制定复垦规划,并积极筹集复垦费,鼓励土地使用者进行土地复垦,并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配合。

根据采动影响程度分为地表轻微形变、地表塌陷比较严重和地表严重塌陷破坏3种情况,采取不同的复垦措施,包括:

(1)地表轻微变形的土地:这类形变一般不影响农田耕种及山林、植被生长。对农田可适当给予整平费,由土地使用者自己整修即可恢复土地使用。山林、植被自然恢复。此种类型适宜恢复到原有土地状态。

(2)地表塌陷比较严重的土地:需对地表裂缝和坡坎进行填充、整平。对受影响的山林、植被进行扶正、移栽和重新植草,达到林业复垦。

(3)地表严重塌陷破坏的土地:这类土地由于受塌方的作用,农田将减产,土地数量减少,山林、植被不能正常生长,应作征地处理。对农田中裂缝较大,坡坎高差大于1 m以上的,以机械平整为主。对地表塌陷的土地复垦费由矿方支付,可由矿方对破坏土地进行复垦、复垦后移交给农民,也可由农民自己复垦,矿方支付合理复垦费。

此外,在受采动影响的范围内,根据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土地复垦可按林业复垦进行,以减轻当地水土流失的程度,有利于当地生态环境的快速恢复。对输电线路和管线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维护。

篇(4)

环境监察工作是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环境污染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尽快找出环境污染的源头,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或个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进而为环境治理提供依据和保障,对环境保护和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钢铁工业属高能耗、重污染行业[2]。针对钢铁行业日益发展所带来的严重环境问题,一方面依靠国家推行积极有效的政策法规[3],另一方面需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这主要依赖于环境监察的效力。钢铁企业污染源点多面广,环境监察难度较大,需要监察人员不断学习研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环境监察工作,发现并解决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4]。

目前为止,鲜有文章报道钢铁行业环境监察具体实施方法。本文对典型钢铁企业现场监察要点进行了研究,对各生产工序的排污节点进行了逐一分析,并提出生产现场环境监察中的重点、污染防治措施的监察要点,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当前环保执法工作面临的新特点、新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希望对从事环境监察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2 典型钢铁企业各生产工序现场环境监察技术要点

现场环境监察准备工作,需要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类环保标准等资料;掌握拟检查企业地理位置、基本工艺、生产规模、群众投诉等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和环评审批文件、“三同时”验收报告、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费核定及缴纳通知书;掌握现场检查历史记录、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历史记录等基本环境管理信息。根据所收集资料在现场对企业生产车间、公共工程设施进行观察,主要检查工艺设备铭牌参数、运行状态、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等,对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设备、场所、物品,应拍照取证[5]。典型钢铁企业生产工序主要包括料场、烧结(球团)、炼铁和炼钢。

2.1 料场 典型钢铁企业料场一般设置有精矿库、焦炭储存场、烧结矿(球团矿)储存场、防风抑尘网(墙)等。料场主要污染源为无组织排放烟尘。

①检查料场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善:防风抑尘网(墙)一般为四面闭合,高度高于堆料5米以上;烧结料场安装固定和移动喷水设施;全部料场建设渗沥水、雨水收集沉淀系统;厂内烧结(球团)矿设置中间仓和廊道转运。②检查物料转运方式:进厂物料运输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应减速慢行并控制装载量,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料场物料运输应考虑精矿运输车辆在厂区通行路径短捷、车辆装卸运输作业高效以及避免与车间运输作业产生交叉干扰等要求。

2.2 烧结(球团) 典型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主要大气污染物包括:烧结机机头烟气,含烟尘、SO2、NOx、CO等;烧结机机尾烟气,含工业粉尘;原料场及原料储运主要产生有逸散的工业粉尘[6]。竖炉焙烧时产生的烟气,主要含工业粉尘和SO2,其烟气量大、含湿量高、露点温度高。实践表明,烧结工序的颗粒物和SO2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在整个钢铁企业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应加强烧结机脱硫及机头除尘设施的安装和升级改造。烧结(球团)工序废水主要有工艺设备低温冷却用水、一般冷却用水、除尘器用水及冲洗地坪用水和各种物料添加水和喷洒用水。

①装备检查: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为淘汰工艺[7]。②大气污染物治理:烧结机机头、机尾应设置集气罩,收集的烟气需配套相应的除尘设施;机头烟气还应配套相应的脱硫设施;除尘及脱硫设施应配套在线监测装备。目前国内钢铁厂多采用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净化竖炉产生的烟气,其中的SO2含量与烧结机相似,有待进一步治理。③污水治理:国内烧结厂污水治理通常采用絮凝沉淀-浓缩污泥法处理废水。清水循环使用或外排;污泥经浓缩、压滤、适当干燥处理后,送往装配料系统,或与钢铁厂其他污泥统一送到球团车间,直接供给冶炼。

2.3 炼铁 典型钢铁企业炼铁工序主要大气污染物包括:高炉矿槽烟气,主要为高炉原料燃料的运输、筛分、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含尘烟气;高炉出铁场烟气,主要指高炉在开堵铁口及出铁过程中从主沟、铁沟、渣沟及其他设施中释放出来的一次烟尘以及散发到厂房内的二次烟尘。废水主要包括设备间接冷却废水、设备或产品直接冷却废水、生产过程废水如高炉煤气洗涤水和高炉冲渣废水等。固体废物主要是高炉渣。

①装备检查: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须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为淘汰工艺[7]。②大气污染物治理:高炉矿槽槽上、槽下及出铁场应设置集气罩,收集的烟气需配套相应的除尘设施;出铁场除尘设施应配套在线监测装备。③污水治理:高炉煤气洗涤水处理包括沉淀、冷却、水质稳定和污泥脱水等主要工序,目前广为采用的处理方法是混凝沉淀法;高炉冲渣水一般沉淀、过滤、冷却后循环使用。④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高炉渣通常加工成水渣、矿渣碎石、膨胀矿渣等加以利用。

2.4 炼钢 典型钢铁企业炼钢工序主要大气污染物包括:混铁炉兑出铁水、扒渣、铁水预处理等产生的含尘烟气;转炉吹炼过程中产生的含CO和烟尘的转炉一次烟气;料仓受料、卸料及物料转运过程中逸出的含尘废气和未收集处理的逸散一次烟气等转炉二次烟气。废水主要包括转炉除尘废水、煤气洗涤水、冲渣水等污水。固体废物主要有钢渣、除尘灰等。

①装备检查: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为淘汰工艺[7]。②大气污染物治理:转炉一次烟气;出铁场除尘设施应配套在线监测装备。钢铁行业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推荐的最佳可行转炉一次烟气处理技术为LT干法除尘技术和第四代OG系统除尘技术[8],目前国内常用的是第四代OG系统除尘技术;转炉二次烟气最佳可行技术为转炉挡火门封闭+袋式除尘器。③污水治理:转炉煤气洗涤废水的最佳可行技术为混凝沉淀法;对于回用水水质要求较严的连铸废水,最佳可行技术为三段式废水处理技术;对于回用水水质无特殊要求的连铸废水,最佳可行性技术为化学除油法。④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钢渣预处理多采用热闷法和滚筒法;钢渣再选技术(适用于为扎中金属铁含量

2.5 执行标准 各大气、水、固体、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环保部的7项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以及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的条件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政策、法规。

3 典型钢铁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现场环境监察具体实施方法

3.1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典型钢铁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主要包括烟尘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以及脱硫设施。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从种类、设计参数、设备运行情况、日常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现场运行参数与治理设施设计参数相匹配;治理设施现场及日常运行良好;日常管理规范化、常规化、制度化;污染物达标排放。

3.1.1 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现场运行情况检查要点:① 废气收集:生产工序各产污节点无明显扬尘;② 除尘器运行状态:查看除尘器现场控制箱,电流仪表显示电流,工作指示灯显示正常;除尘器控制面板上显示的进出口压力差在一定范围内,压力差太低可能出现布袋破损现象,压力差太高可能应该清灰。

布袋除尘器日常运行情况检查要点:①日常同步运

行:查看日常运行原始记录,关注除尘器异常情况,包括停机、检修、事故等,除尘器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②日常运行状态:查看日常运行原始记录,同步运行率达100%;③布袋更换:查找现场布袋日常更换记录,每条布袋应该在其寿命范围之内进行更换(一般为1~1.5年更换一次)。

3.1.2 静电除尘器。静电除尘器现场运行情况监察要点:①废气收集:静电除尘设有集气罩,产污节点无明显扬尘;②除尘设施现场风量:除尘设施控制面板上风量显示区间与除尘设施设计风量相匹配;③除尘器运行状态:查看静电除尘器控制柜,一次电压、一次电流、二次电压、二次电流有数据显示,且在正常运行范围区间。

静电除尘器日常运行情况监察要点:①日常同步运行:查看日常运行原始记录,关注除尘器异常情况,包括停机、检修、事故等,除尘器应与烧结机同步运行;②日常运行状态:查看除尘器日常电流、电压历史数据,各电场、一、二次电流、电压数据应该保持基本稳定;查看交接班记录及点检记录,电流为零或异常时刻与除尘系统维修记录或运行台账中的异常情况应该时间吻合。

3.1.3 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现场监察可目测排气筒烟气颜色,发现异常应立即委托检测部门进行现场监测;也可使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测定排放口污染物浓度,或检测企业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在不具备快速测定污染物排放情况下,可根据收集的企业原辅料、产品的分析数据,根据元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走向,推算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达标。

3.1.4 脱硫设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检查脱硫设施运行参数、脱硫方式、脱硫剂种类与设计参数是否相符;检查脱硫中控室现场监控界面重要参数是否合理,出口污染物浓度是否来自在线监测并能够稳定达标,必要时现场调整喷浆量进行脱硫系统测试,观察脱硫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脱硫中控历史曲线:①查看主要参数(如SO2浓度、烟尘浓度等)曲线是否连续(历史曲线应该连续,如有断点说明有停机情况);②出口曲线应低于相应标准值;③ 如遇到异常数据,应每个月至少抽查7天历史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后应与运行台账的相应时间进行对应。

检查脱硫中控室运行台账:①查阅日常运行台账,找出原始台账中出现问题和异常的记录,并在历史数据中查阅相应时刻的在线数据。②检查石膏产量台账,查看石膏外运记录,与实际产生量是否吻合。

3.2 水污染防治设施 一般企业须拥有自己的污水处理站(厂)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

3.2.1 排水系统。厂区设有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拥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并做到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和雨水经各自下水道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

3.2.2 污水处理站(厂)。检查废水处理工艺是否正常使用和运行。目前国内钢铁企业多采用混凝-沉淀-好氧/厌氧生化处理-压滤工艺,或采用超滤/纳滤/反渗透等膜处理设施中的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式进行深化处理。

现场运行情况检查要点:①水量:根据正常情况下厂区污水产生量,查看污水处理站(厂)每日水量是否正常,水量极大或极小等异常情况的出现都需进行现场排查,检查是否有偷排现象;②中控界面:查看水泵、风机等运行情况,不存在停机现象;③板框压滤机:板框压滤机正常运行,无长期停用状态的出现。

日常运行情况检查要点:①药剂投加量:查看药剂投加量台账,药剂使用量基本稳定,且与理论需要量相符;②用电量:查看用电量报表,污水处理厂的年用电量在正常使用区间;③污泥产生量:查看污泥产生量台账,全厂每天产生脱水污泥量基本稳定且在正常产生量范围内。

3.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两者进行严格界定。

一般固体废物如钢渣的储存和处理可根据企业生产工艺的不同进行不同方式的妥善处理,可用于生产工艺或外卖。

危险废物必须设有专门的危废储存场所,且危废间需封闭;查看危废盛装容器无泄漏;查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需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3.4 在线监测设施 现场污染防治设施检查之外,需要重点对企业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与运行情况等工作进行检查,切实做到环境检查为污染减排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在线监测设备达标情况检查,重点关注设备型号、监测因子、各监测因子参数;在线监测运行要求设备情况良好、运行情况完好或较好、自动监控数据对比合格、自动监控设施联网、自动监控设施已验收、监测探头位置未改变、运行记录完整、历史数据存储应至少6个月,并应有专业持证上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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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影响农业发展的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及农业生物等的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土地、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开展农业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负责农业用地、用水、农畜产品质量和农用化学物质的监测,对农业环境质量作出预测和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农业环境质量的报告;

(四)组织开展农业生态建设,合理利用和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开发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

(五)开展农业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保护珍稀濒危生物资源及其近缘的生物资源;

(六)对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对直接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七)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八)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业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九条 自治区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监测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指导。

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按有关规定纳入环境监测网络,其所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作为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和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依据。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环境监督员。

农业环境监督员应从熟悉农业环境保护业务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人员中选任。

农业环境监督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农业环境监督员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环境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农业环境监督员证》。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保护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自然资源状况和农业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建设,改善农业环境质量。

第十六条 禁止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向农田提供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八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直接向农田排放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的,应当确保所排放的城市污水或者工业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的标准。

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定期组织监测,向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通报水质情况。

第十九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合理规划乡镇企业的布局,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行业。

禁止新建土硫磺、土炼焦、小造纸等污染项目,对已建成且污染农业环境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明令保护的有利于农作物的动物,并保护其栖息、繁殖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薄膜等农用化学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技术。使用农药必须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积极研制、推广使用易分解、无污染的农用塑料薄膜。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塑料薄膜,其残膜应当回收,防止残膜对农业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条 对遭受严重污染、影响作物正常生长或者所生产的农畜产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区域,可划为农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区。

农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区的划定范围和治理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或者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排除,逾期不排除,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排除,费用由倾倒、弃置、堆存废弃物的责任者承担,可以并处罚款;

(三)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垃圾、污泥用于农业生产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四)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乡、村、场负责组织回收,其费用由农用塑料薄膜使用者承担;

(五)违反《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使用农药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

(二)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污染农业环境的。

第二十六条 罚款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农业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业环境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5月30日起施行。

农业环境保护的措施①利用植物防治。如选用具有较强抗性和耐污性的树种营造防污林带,以阻止大气污染物的扩散,并通过林网吸收污染物质等。某些对污染物敏感的植物,则可作为指示植物用来监测大气污染。

②利用某些生物的自净能力。池、沼、库、塘、湖泊等水域中的某些水生生物除能将酚、氰等毒物分解成无毒物质外,对汞、镉、铬、锌等元素也有较强的吸收能力。

③耕作措施防治。对已被污染的土壤,除发挥土壤自然净化作用外,可通过深翻、刮土甚至换土等方法来消除污染。此外,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可提高土壤的净化能力;施加石灰、磷酸盐、硅酸盐等可抑制植物对重金属的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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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钒资源;钒矿开采;环境保护

0.前言

钒是一种重要的合金元素,它以钒铁、钒化合物和金属钒的形式被广泛用于冶金、宇航、化工等工业部门。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科技技术的广泛应用,钒资源的市场需求量日益增大,炼钒企业不断兴起。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当地环境质量,本文旨在通过工艺技术比选,找出适合我炼钒工艺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1.炼钒工艺简介

炼钒工艺是我国六十年代初期开发的一项新技术,大致可分为三种:碱法、酸法及氯化焙烧法。近年来受钒矿市场的影响,我省不断开展了钒矿资源的开采和钒资源的提炼研究,目前涉及到的炼钒工艺主要有钠盐焙烧法、钙盐焙烧法、压力提钒法、新型复合添加剂提钒法、无盐焙烧提钒法及强酸浸出提钒等六种生产工艺,主要工艺流程见表1。

表1贵州省主要提钒工艺流程表

(1)钠盐焙烧法钠盐焙烧法为石煤提钒的传统工艺。通过焙烧石煤,使其中的低价钒V(Ⅲ)和V(Ⅳ)转化为高价钒V(V),高价钒再与钠盐结合生成水溶性的偏钒酸盐。将焙烧后的矿料先经水浸或酸浸,再经净化、沉钒、热分解等工序得到精钒。该工艺流程简单,生产条件要求低,成本低,适合个体私营和小企业经营。其缺点之一是所排出的大量富含HC1、Cl等腐蚀性气体将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其二是焙烧转化率低,导致最终钒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进入规定限值60%以上。高钠焙烧法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现贵州石煤提钒主要采用低钠(工业盐添加量一般小于3%)焙烧法。

(2)无盐焙烧、钙盐焙烧和新型复合添加剂法针对HCI、CL2等腐蚀性废气污染问题,又出现了无盐焙烧、钙盐焙烧和新型复合添加剂法提钒工艺。这三种工艺与钠盐焙烧法生产工艺基本相同,其差异只是在成球、焙烧过中是否加入添加剂和所选择添加的添加剂种类、比例有所不同而已。这几种工艺在焙烧过程中不产生HCL、CL2等有害气体,可消除钠盐焙烧工艺排放含氯废气的污染问题。但是该工艺对钒矿石的选择性强,贵州石煤矿基本上不能满足其物理、化学性能要求,且生产成本偏高,不适于大批量生产。

(3)强酸浸出法此工艺对焙烧后的含钒石煤,用硫酸(大于15%)进行萃取。该工艺在焙烧过程中虽不产生HCL、C1等有害气体,但是对硫酸的消耗量较大(30吨硫酸/吨产品),同时生产过程中水环境风险较大,经济性更差,很难在贵州推广应用。

(4)压力提钒法该工艺2007年已被列入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资源与环境领域资助项目。采用压力场氧化酸浸石煤提钒,废气中没有传统提钒工艺中HC1、C1等有害气体的产生,可以大大降低提钒工艺中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五氧化二钒的总回收率可以达到80%以上,但是该工艺用水量和废水产生量较其他工艺大,水环境风险最大,不适合位于水环境敏感区的工厂应用。

2钒矿开采及冶炼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

目前所现涉及到的提钒工艺共有六种,但是由于受地理条件和矿石物理、化学性质的制约,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的主要为低钠焙烧法。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引起的植被、生态破坏、粉尘及其所含放射性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钒矿冶炼中废水、废气、废渣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对水环境的影响矿山开采采矿废石、台炼废渣的堆存可能引起水土流失,含有有毒、有害元素的酸性矿井水进入自然水体会对地表水质产生影响;提钒废水中SO2-4、Cl―、Na+、NH―等离子及一定浓度的高价钒会对地表水质产生影响:与钒矿伴生的铬、砷、镉等有害元素也会随废水事故排放或渗漏进入受纳水体,造成地表水、地下水水体污染。水环境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关键的是科学、经济、合理地处理、循环利用排放量大、污染风险最大的离子交换尾水和渣场渗滤液,确保全厂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

(2)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焙烧窑排放的废气。焙烧窑为自然通风的工业窑炉,排放的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HCL、烟尘、Cl―、SO2-4和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同时排出的还有大量的粉尘,长期吸入含钒尘埃可导致肺癌。

(3)固体废物目前贵州钒矿山开采中采剥比一般为1:2~1:4,最高可达到1:8。1吨矿石将产出0.2~0.3吨废矿石、98吨左右的冶炼废渣。废石堆场、冶炼废渣会产生大量含有镉、砷、钒、铬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若渗入地下水,将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钒矿开采使深藏于地下含有核辐射的元素暴露于地表,造成放射性污染。

3污染防治对策研究

(1)水污染防治对策从源头入手,改进生产工艺,将有毒有害物质消化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清洁生产。从目前贵州的生产企业看,全厂生产废水可以做到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其关键是企业须强化社会责任,确保环保投资力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杜绝事故排放。对于开采过程产生的矿井水,可采取统一引流,综合处置。

(2)大气污染防治对策钒矿提钒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气体污染物。针对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SO2、HCL、CL―、NH+等气体分别选择不同的吸收剂,采取喷淋、冷凝等措施予以处理;加强矿山、厂区通风,确保所排废气及放射性物质达标排放。

(3)固体废物防治对策根据浸出毒性实验判别,目前我省境内提钒废渣均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废,鉴于与钒矿伴生的多为钼、镍等有价金属,除经焙烧、浸出少量流失外,大部分仍保留于提钒废渣内,同时废渣内含有铀、汞、银、铬、钛、砷、磷等多种金属和非金属。为避免资源浪费和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提钒废渣暂不宜作建材、铺路等综合利用,应对其实施合理的保护性堆存。待开发利用条件成熟时,再对其进行开发利用。为此,应按第Ⅱ类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控制规范选择并建设渣场,渣场建设尚须考虑足够的过水涵洞、截水沟的设置及必不可少的渗滤液收集处置设施,堆渣达到设计高度时应及时覆土,以防止放射性污染。

4结语

钒矿的开发和利用为现代工业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在目前的污染防治技术下,钒矿开采及台炼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其关键是厂家必须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确保环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强化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杜绝事故排放。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则要做到合理布局,强化监督管理,坚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经济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智,陈远,余晓清. 贵州省钒矿开采及冶炼污染防治对策研究[J]. 价值工程,2010,20:132-133.

[2]尹一男. 铅冶炼污染防治技术评价指标研究[D].中南大学,2012.

[3]李淑艳. 抚顺市矿山环境地质灾害形成机制与防治对策研究[D].煤炭科学研究总院,2013.

[4]刘燕东. 自治区“一江四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对策研究[D].四川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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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城市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工商行政、水利、卫生、交通、农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按照规定饮用水水源水质、城市空气质量等日常环境质量信息和突发污染事故信息,并定期公布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相应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清洁、安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因保护饮用水水源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同),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

第十二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原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

第十六条本市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拟订全市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本市对主要污染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控制排污总量的前提下,本市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前款规定适用于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自动监测装置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改变。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时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

排污口的设置、改造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或者增设。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进行收集处理,禁止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采用稀释手段排放。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有关事项公告附近居民;审核不同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中、高考期间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条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的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对土壤和农畜产品产生污染。

第二十五条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自行消除污染,不消除或者无能力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消除,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一)无污染物收集系统或者污染物收集系统不完善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

(四)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要求。限期治理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继续排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扣押、查封,应当出具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的清单,并制作扣押、查封笔录。清单和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查封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扣押、查封期间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扣押、查封。对于不再需要扣押、查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查封。

对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损毁、灭失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稀释排放水污染物的。

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

(三)擅自动用、转移被扣押或者查封的设施和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监控中心联网的;

(二)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的;

(三)设置、改造排污口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擅自改动、增设排污口的;

(四)进行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污染消除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