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2 09:22:3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财经审计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意识和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强审计法律规范建设,严格规范审计行为,确保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我省审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制定和完善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审计工作特色的审计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章立制,做好与审计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的衔接工作,防止和解决法规冲突问题,切实维护审计法制的统一。
坚持突出重点、服务审计业务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审计工作大局,把影响依法审计和审计质量最突出的问题、审计业务人员最需要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坚持稳定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和不断完善经我省审计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并适应经济社会和审计工作的发展变化,着力解决当前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坚持立足实际与借鉴全国、外省经验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审计面临的环境和历史条件,从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全国、外省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特色审计监督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审计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做好《审计条例》制定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就重点问题作出说明,充分反映我省审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广大审计人员的意见,推动《审计条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规正式计划,力争在年内顺利出台。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将我省年月日出台的省政府规章《内部审计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内部审计条例》,推动《内部审计条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并于年出台。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结合实际,配合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年月日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年月日通过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做好立法协调工作。密切关注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的制定,做好审计法律法规与有关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对征求我厅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及时反馈意见,为全省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审计规章。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修订《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根据审计法及修订后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立足于我省财政体制改革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发展,及时补充和完善《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年度立法计划制定或修改相关审计政府规章。
定期开展法规清理工作。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审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三)完善审计业务工作制度。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修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做好我厅三项制度的修改。
制定《审计结果落实情况督查办法》、《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办法》和《法规库管理办法》等厅内制度。
根据审计署出台的国家审计准则和国家审计指南,结合审计工作实际,按照需要制定或修订全省和审计厅相关业务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编写审计操作指南,及时收集、总结审计执法中需要规范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审计法律规范建设的领导。
省审计厅成立审计法律规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审计法律规范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处),负责组织完成地方性审计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业务制度的草拟、论证、修改等工作,持续跟踪评估审计法律规范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更新、补充、完善的建议。
(二)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全省审计系统整体合力。
根据需要在全省审计机关抽调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国际视野的中青年业务骨干,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我省审计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动全省审计系统的智慧和力量,使我省审计法律规范更加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大与外部的沟通协调力度,为我省审计法律规范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外部环境。
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法制工作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工作,推动有关法规尽早出台;在地方审计立法、法规规章清理、立法协调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我省审计法律规范建设顺利进行;充分借助科研机构、院校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力量,促进我省审计法律规范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审计普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意识和依法审计能力。
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律讲座制度,进一步增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以审计法规与审计业务结合为切入点,努力加强审计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审计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审计的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审计普法宣传,增进全社会对审计监督的认识,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5、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6、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7、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8、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政府审计;立法;软件
一、前言
会计电算化审计作为适应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而出现的一种审计的技术,其在审计中的应用极大地提升了审计的工作效率,特别是在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中,会计电算化审计技术的运用大幅提升了政府审计的工作效率。但是,会计电算化审计技术与电算化技术一样,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审计结果的可靠性,而且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但是,会计电算化审计作为审计技术的必然演进方向,即使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也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应对,也正是因为如此,为了推动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非常有必要对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当前的研究背景下研究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对于审计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会计电算化审计实务问题的解决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会计电算化审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作为一种较为前沿的审计理论和方法,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与会计电算化审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特别是在近年来,会计电算化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很多前沿的会计电算化理论和方法都被运用到了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中,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审计方法也被运用到了审计业务中。但是,与电算化审计的广泛使用相对应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并不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对于电算化审计非常不利,一方面,由于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对于很多电算化审计的法律责任的分配非常不利,特别是在出现审计责任时,审计部门难以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也对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不利于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
2.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
在具体的会计电算化审计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的影响了电算化审计工作的效率。作为一种较为前沿的审计方法,虽然在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是在近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得到大量的应用,对会计电算化审计的需求也呈现井喷式的增长,而与此相关的人才的培养却没有跟上,最终导致了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问题的出现。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的问题与电算化审计的需求有着直接的关系,正是因为电算化审计需求的井喷式增长,导致很多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业务的过程中都需要会计电算化审计人员,然而审计部门自身在电算化审计人员培养方面的准备还存在不足之处,从而导致了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的问题。
3.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滞后
自计算机诞生以来,计算机技术就被大量的应用到了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中,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业务的大量增长,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学校、政府部门等单位,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方面都加大了投资,也正是因为如此,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工作已经达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但是,与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所不同的是,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而且,由于对于电算化审计软件的需求仅仅局限在部分审计部门范围内,其需求量较低,而审计部门自身在软件开发方面的投入也较为有限,相关的软件开发企事业单位对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工作也不积极,在这些因素综合影响的情况下,最终导致我国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出现滞后的问题,而这也正是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会计电算化审计问题的应对策略
1.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我国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对当前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在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加大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对于财经类院校,在进行科研立项的过程中,应加大相关课题经费的支持力度,引导高校研究工作者加大会计电算化审计理论的研究工作;其次,对于相关的政府部门而言,应当加大调研工作,对于会计电算化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找出问题的本质并为立法工作提供积极的建议;最后,对于立法部门而言,应当在充分征询专家和实务一线的审计人员建议的情况下,加强立法工作以完善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2.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培训与管理
应对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问题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在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培训与管理的过程中,审计部门以及开设审计专业的高校都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对于审计部门而言,应当加大电算化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加大培训的过程中,审计部门一方面应当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对审计师进行集中的培训,提升审计师的专业性;另一方面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激励审计人员自主学习以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对于我国的高校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培养电算化审计人员的重要性,在教学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加强电算化审计理论的教学,让学生掌握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基本理论;另一方面,高校在教学的过程中还应当加强学生的会计电算化审计实践,通过充分的实践活动让学生掌握电算化审计的专业技术。
3.加强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工作
会计电算化审计工作离不开电算化审计软件的支持,对于审计部门而言,要做好电算化审计工作,就必须要引进和使用能够满足其审计需要的审计软件,为了做好会计电算化审计工作,当前会计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工作的滞后的问题必须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了加强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工作,对于审计部门而言,除了采购先进的电算化审计工作软件之外,对于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电算化审计业务,在审计软件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当加大软件开发的投资力度;对于软件开发公司而言,特别是对于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企事业单位而言,应当对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市场需求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电算化审计软件市场的重要性,加大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力度,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审计软件,以改善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滞后的局面。
四、结束语
研究表明,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审计人员专业不足以及审计软件开发滞后等问题是会计电算化审计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业务的开展,而且对于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论是对于具体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部门而言,还是对于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自身的发展而言,都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培训与管理、加强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工作等措施进行应对。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出现既是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发展的需要,也是审计的未来发展方向,对于我国的审计业务发展而言,应当正确认识会计电算化审计,充分发挥其自身存在的优势,而对于其不足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
参考文献:
[1]赵娜.电算化环境下的审计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J].知识经济,2017(07):38-39.
【关键词】财务审计 问题 思考 对策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审计体系建设、审计理论的研究等方面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明显落后。在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我们结合中国目前现行的审计制度,分析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新形势下我国审计思路进行战略性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面临的两大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审计方面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才纳入法制化轨道,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但是从整个法律法规体系来看,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并不是很好,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没有真正理顺,独立审计的概念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真正明确地提出来。
2.对审计理论的研究还不够规范
我们通常认为,在审计体系中,国家审计是第一位的,是主体,内部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础,社会审计就是辅助部分了。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及从业人数的迅速增长,在审计工作中也充当了重要作用,因此,有人说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以上这些说法都不够详细,没有说明社会审计的重要性。此外,在审计的逻辑起点和审计模式的表述和认识上也存在着较大分歧,导致了对审计研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争论不止。
三、新时期的战略性思路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是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实际需求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并作出正确的选择。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进一步规范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计法律体系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前提,为此,我们要结合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现状,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在法律中体现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互关系及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监督、协调作用,理清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分强调国家审计,而忽视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通过法律的调节,建立起一个职能完备的、适应实际需求的法律体系。
2. 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理论的研究
针对审计理论的研究,我们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采用科学的研究方式。重点是要运用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好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研究机构、提高研究人员素质,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深入地研究一些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2)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随着经济与世界的接轨,我们的审计工作也要与世界大环境相适应。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审计工作做得相当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因此,我们的研究人员,要有针对性地研究一些国家的审计制度,并将它们的先进理念融入我国的审计体系当中,通过自身研究、大胆引进、不断创新来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理论体系。
(3)要积极拓展研究领域。不仅要研究和完善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审计的过程,也要把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问题、理论研究与法律体系建设问题等作为审计研究的重点。
3.科学界定审计各分支之间的关系
在科学界定各分支关系方面,我们要做到一下几点:
(1)强调国家审计主体,缩小其审计覆盖面。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审计的覆盖面在逐步缩小,我国也应对国家审计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在国有大型企业,采取国家审计,其他的可由社会审计来完成,企业本身可以设立相应的部门对本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审计。
(2)提升社会审计的地位,扩大其审计范围。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国家审计为主体的相对单一的审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实际需求。社会审计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一种审计模式,其从业人员是经过严格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相关部门只要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提高社会审计地位和审计范围有助于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责任的履行,可以加速审计多元化、市场化进程。
(3)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突出审计重点。为了提升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力度,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者应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审计可分为监事审计和部门审计两部分,两者可以互相监督,为单位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内部审计的重点不能只是对经济运行结果的审计,应加强对过程和效益的审计。内部审计工作中应该注意工作人员的具体方法,这个方法包括他们的思维方法和操作形式。选择好审计项目,控制好审计成本。
4.关于审计的逻辑起点
有关审计逻辑起点的说法很多,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没有一个结果,认识很不统一。有的以哲学为研究起点,有的以审计目标为研究起点。因此经过多年的研究,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定论。笔者认为,审计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审计本身,关键在于审计的本质。因此,我们对审计理论进行研究,始终不能脱离审计本身的客观性,一切研究活动都应该基于审计的本质。
四、结束语
审计工作是一个国家、一个企业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我国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对于审计的研究还不成熟。在全球化背景下,在推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用颇具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眼光看待审计工作,修正和完善审计法制化建设和有关理论研究的思路,使其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充当更加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经济建设高效、快速运转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章炳麟.我国财务审计面临的问题与应对措施分析[J].新财经,2010年06期.
一、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抓好审计决定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审计决定的重要性。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监督,积极运用审计手段,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的监管。对审计机关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审计处理事项的落实。对延迟执行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政府组织的各项考核评比活动,将注意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
二、要加强培训与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大中央两个“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力度,将有关财经、审计法律法规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审计决定、切实整改问题的自觉性。
三、要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文书,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没有异议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包括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账户,全面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等。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审计决定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得到及时全面的落实,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监督部门要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纳入正常监察工作,使监察、审计联合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正常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并依法对有关部门配合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机关对审计机关作出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的意见,应当依法足额征收。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建议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措施等,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单位全面落实审计决定。
关键词:政府审计;审计效率;现状;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2.5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2-134-02
一、引言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政府审计也日臻成熟。它在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提高国家财务行政效益,规制社会审计主体,对社会审计资源进行宏观调配,促进经济进步以及推动我国审计事业整体发展等方面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因此对政府审计效率的研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也将从这一现实意义出发,对我国政府审计效率进行分析。
二、我国政府审计现状
(一)现行政府审计管理体制
政府审计是由审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进行的审计活动,担负的是对全民财产的审计责任。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等政策的差异也造成了审计组织管理模式的不同,大体可分为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我国自1983年9月设立审计署以来,一直实行行政审计模式。
目前,我国政府审计机构分为四级: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省辖市、自治州、盟、行政公署审计局,县、旗、县(市)级审计局。此外,中国人民系统也设置了审计机构。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在“统一领导、分组审计、双重管理”的体制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单位和下一级政府的财政财务状况进行审计。[1]
(二)政府审计效率
李玉平教授在《关于我国政府审计效率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2006)中对政府审计的管理体制、政府审计人员素质等六方面共计38项对政府审计效率产生影响的项目进行了调查评估,其中,政府审计管理体制、审计机构的设置、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审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审计方法这几项的分值分别为4.8825、4.8644、4.8685、4.8523、4.8912,均低于标准值5.0。[2]由此不难看出,在我国政府审计逐步发展完善的同时,仍旧存在着审计机构独立性较弱,审计效率较低,难以满足社会需要等诸多问题。由此,我们应该抓住时代赐予的这一机遇,去研究和解决政府审计方面存在的审计效率低下问题。
三、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审计管理体制的双重性导致其独立性较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即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管理体制。在此种体制下,各级审计机关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各方面均受制于同级政府。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影响了审计效率的提高。
(二)资源利用不足
1.专业职能部门划分不合理。目前,我国审计机构内部专业职能部门主要根据其审计对象所属行业的不同进行划分,这导致了内部职能部门过多,各自为政。相关行业间的信息不流通的直接后果就是审计成果利用率低,从而在不同行业间增加了大量的重复工作,增加了政府审计成本,影响到了审计工作的效率。
2.政府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审计机构的行政部门较多,行政人员数量庞大,浪费了大量编制。同时,各级审计机关设置了一定数量的附属机构,而仅有少数的机构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发挥着作用,其余均被闲置,更有甚者业已成为了安排富余人员的场所。此类“吃空饷”的部门与人员耗费了大量审计资源。[3]
3.审计程序繁琐。除专业职能部门的不当划分与机构的不合理设置两方面原因外,审计程序繁琐,审计资源配置不当等因素也是政府审计机构运营成本居高不下、审计资源利用不足的重要原因,同样对政府审计效率产生着负面影响。
(三)审计法规、准则不完善及审计方法滞后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科技高速发展时期,全新的经济业务、行为,经济活动中暴露出的新问题也日益增多。然而,起着重要监督审查作用的政府审计却发展缓慢,远落后于被审客体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对于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没有相关的立法作为依据,并且法律赋予的处罚权力相对于经济的日益发展显得过于弱化,对部分被审计单位已经失去应有的威慑力;(2)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多数单位以实现数字办公,而政府审计仍旧停留在以手工查账为主要方式的审计方法上;(3)审计电算化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已经相对较为成熟的会计电算化,电子商务等主要的被审计客体不能够很好地发挥效用。基于上述几点,政府审计效率始终较低,未得到提高。
(四)审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在审计人员方面,既有数量上的问题也有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在数量上表现为审计人员少,与相应的审计任务不对称,个体所负担的工作任务过于繁重,造成审计效率的低下。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表现为:
1.部分审计人员审计行为不规范。自1994年审计法颁布以来,我国先后了38项审计规范和15个审计准则,其中一部分规范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审计人员不能严格遵守审计质量控制规范,审计行为随意性很大,如:审计实施方案编制之前未进行系统的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不具体,审计实施未严格遵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计工作底稿与其相应的审计证据关联性不够,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的要素填写不规范、不完整,审计报告与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内容不一致等等。
2.部分审计人员风险意识薄弱。由于我国国家审计目前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弱化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因此,部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只简单地执行当地政府的决定,难以自觉自动地思考自己的审计行为是否符合了全社会的整体利益、是否履行了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否已经尽到了对审计风险的控制责任,没有把风险审计观的审计理念贯彻到自己的审计工作中,从而降低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效率。
四、提高我国政府审计效率的对策
(一)改革现行体制
为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改革审计机构“双重领导”体制。要充分发挥审计机构职能、增强地方审计机构独立性进而提高审计效率,需实现中央对地方审计机构的垂直管理,即地方审计机构的人事、业务、经费等问题都由审计部门统一安排。从而有利于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中央出台的各种经济法规在地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优化部门划分与机构设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审计工作日趋复杂化、综合化,因而审计机关也就需要更多不同专业的审计人员一起,分工协作,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因此,要淡化以行业为标准的划分,建立项目组机制,根据任务安排人员组合,按项目科学配置审计任务,统一调配审计力量,采取这样的方法可以最大化的提高审计资源利用率,提高审计效率。[4]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审计方法
1.健全审计法律、法规。由于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部分审计法规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无法为新产生的问题进行法律解释,更不能对部分审计客体产生威慑。如,引进外国企业设备时,如何进行审计。因此,在审计署法规库的基础上,整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审计法规数据库,及时补充新出台的法规,建立和完善地方审计机关法规库,形成上下互通、共用的法规库体系已显得十分重要。
2.优化审计方法。首先,要建立审计信息共享。在目前审计工作要求规范的情况下,文档编制整理工作占用了审计人员大量的时间。据有关部门研究显示:审计人员有超过50%的时间是耗费在制定规划、编写工作底稿、复核工作底稿及准备报告上。而信息共享,可以对项目审计的全部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建立审计项目数据关联,形成历史资料,完成信息资料的积累,实现审计资料共享,便于审计机关在以后的审计中充分利用其成果,减少工作量。其次,要重视审计电算化的发展。目前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大多是行业性审计,项目大,所涉及的内容广泛,参加的审计人员多,收集或编制的审计资料繁多,在手工条件下,审计人员对这些庞大的审计项目的管理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尤其是审计人员之间的业务水平又参差不齐,更是影响了审计项目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了审计风险。因此,原始的手工审计要尽快淘汰,审计机关要愈发重视审计电算化的发展,在信息化条件下,确保审计人员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三)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
大量的研究表明: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影响审计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5]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至关重要。那么如何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增加专业审计人员的数量。要增加专业审计人员的数量,建设一支在数量上能与不断加重的审计业务相对应的审计队伍,减轻审计人员的工作量,避免疲劳工作,从而提高审计效率。
2.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在审计人员整体素质提高方面:(1)提高进入审计队伍的门槛,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如,执业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证,并获取职业资格考试证书,杜绝以不正当手段进入审计机关的情形;(2)着力构建复合型审计队伍,多元化引进人才;纵观世界各国,大都形成了多元化的审计人员结构,而对应于我国广泛的审计范围,实现审计人员结构的多元化也就显得更为迫切;(3)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完善相应激励机制防止人员流失。[6]
参考文献:
[1] 吕先锫等.审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 李玉平、杨忠英.关于我国政府审计效率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6,(01).
[3] 方盈、李常安.基于政府审计视角的审计效率[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