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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制度 现代产权制度原则 现代产权制度内涵
虽然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理论界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作了许多论述,但对其战略地位、原则和基本内涵还有深入探讨的必要,这将有助于增强改革的自觉性。
一、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
1、所有制的核心是产权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基础工作是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由于所有制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因此,现实生活中所有制各种实现形态及其发展形态,实际是表现为产权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可视为所有制的核心,那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当然就是现代产权制度。因为,我们要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不是古典的市场经济体制,而是建立在现代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尤其表现为,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制度基础的市场经济。所以,按照经济学的这一基本原理要求,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理应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
2、按制度经济学理论,产权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结构中最核心的制度
林毅夫认为,制度可以区分为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前者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后者则指经济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但制度安排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和一般的制度安排,因为一个经济社会的制度结构,不是所有制度安排随机的、简单的加总,也就是说,在制度结构中必有一个或几个作为基本制度安排起决定作用,它(们)决定和影响其他一般的制度安排及其性质和功能,从而决定了该制度结构的构成和性质,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现实中的制度变迁问题。从经济的制度结构来说,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看作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结构。而所有制或产权制度,则是制度结构的基本制度安排,它决定并影响着其他一般制度安排。例如,在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里,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的形成,更精确地说,是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并影响了其他一般制度安排的变迁和形成,从而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转变。所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就是要改革传统计划体制的产权制度这一基本制度安排,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
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与现代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农业社会的权利制度,是以身份权、土地产权为中心的;工业社会的产权制度,是以机器、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本的产权为中心的。虽然我国首先需要完成工业化任务,重视物质资本产权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历史的发展趋势,即一个越来越以人力资本产权为中心的世界经济社会的形成。为此,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就必须充分体现每个人自由的选择权、流动权、就业权、劳动权、创新权,以及享有劳动(包括一切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创造的一切有形和无形成果的权利。
2、建立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
既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在此基本制度规定下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产权制度,就必须体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因此,要建立的现代产权制度,在结构上必须是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社团产权、法人产权、私有产权、个人产权、混合产权等多种不同产权,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联系融合的产权结构。所以,我国既要学习发达国家的产权制度,也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允许和鼓励各种形式的产权制度创新,尤其是各种混合产权制度的创新,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
3、建立必须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要求的产权制度
所谓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以高度发达的分工和专业化,密切合作和充分竞争为本质特征的复杂经济体系,也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易活动组成的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中,一切分工和交换关系,都必须建立在由国家提供第三方的产权界定和保护的基础上即法治的基础上,而不靠传统的身份权关系,如血缘关系、同乡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来维系的。因此,我国的现代产权制度,首先要在宪法的层次对所有的财产即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无论是有形的财产还是无形的财产等等,都必须给予明确的界定和保护,同时还需要严格划清政府公共权利与公民私人权利的范围边界,以防止公权侵犯私权。其次,由于这种现代高度非人格化交易关系,而使得各种交易纠纷十分复杂,因此必须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否则,产权的第三方保护将是不可能的。
三、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关于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决定》已概括为四句话:“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但除了这四条以外,还需要增补很重要的一条,即“选择自由”。另外,“归属清楚”不如改为“界定清楚”似乎更准确些。因此,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界定清楚,权责明确,选择自由,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1、界定清楚
将归属改为界定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归属在我们的通常理解中,是指财产归谁所有的关系,很容易把它理解为狭义的所有权,从而不利于各种产权关系的把握。二是把它理解为广义的所有权,但这种归属,只涵盖了作为产权的客体与主体的归属关系,难以表达产权的行为边界含义,在现代产权制度中十分重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界定清楚的产权,应是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也就是说,产权要明确界定在有行为能力的主体上。这不仅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公有产权来说或许更重要。在现代市场经济里,交易中的产权更多的是表现为法人产权的行为。法人是法律认可或规范的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组织,因而,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团体组织。但是,我国的公有产权,虽然归属十分清楚,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但是,由于它们不具有这种人格化主体的性质,因此在人格主体上即行为主体上却是界定不清楚的,从而导致交易关系混乱,并为个人侵吞公有产权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种不具有行为主体的产权特征,也正是我国国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效率不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而且,只有界定了人格化主体的产权,才能够权责明确。
2、权责明确
完整的产权,显然还包括利益,因此,这里的“权”即权利,涵界了相应的利益,所以,完整的表述应为:权责利的明确。其次,权责明确,只是一个简略的说法。也就是说,现代产权制度,不仅要求在权责利上有明确的、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且,权责利还应是对称的,即多大的权力必须与多大的利益,及多大的责任相对应。否则,不对称的权责利将导致权力的滥用,逃避责任,利益分配不对等,从而,产权起不到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实际上,产权制度的效率与权责利的对称性是正相关的。所以,权责利最大限度的对称性,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
3、选择自由
为什么要增加这一特征?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的社会,每个人只能掌握极片面的一小部分知识,因此,个人最清楚自己范围所及的事情,从而作出最有利的选择。在每个人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市场便把这分散的知识汇集起来形成价格信息。而这样形成的价格机制,才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所以,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在社会习惯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具有选择做什么、不做什么和怎样做的自由权,这是现代产权制度不同于前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前现代,因各种国家权力和各种封建特权的种种限制,产权主体的选择是不完整、不充分的,因而他们的创造性也相应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就存在类似的限制,例如银行等行业,只对国有企业甚至外资开放,而限制民营企业进入。实际上,现代社会,尤其在知识经济时代,如果产权主体充分自由的选择权被抑制了,那么创新的源泉也将同时枯竭。美国硅谷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由于那里的人们限制最少,他们在合作和竞争中都享有充分自由的选择权,从而才可能在无数的“试错”中筛选出具有商业前景的创新技术。所以,我国要建立的产权制度,也应具备这一现代特征。
4、保护严格
产权仅界定清晰还不行,它在各种交易关系中还必须得到严格实施才有意义。马克思也说过,所有权必须实现,否则毫无意义。怎样得到可靠的产权实施,这就必须有严格的保护。虽然传统社会的产权实施可以靠亲缘关系,熟人关系,伦理道德,甚至建立个人武装来维系,但在现代社会,产权的实施主要靠国家的法律来保证,而且,只有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产权的实施才是严格的、可靠的、具有效率的、公正的。所以,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
5、流转顺畅
流转顺畅是指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特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效率往往会高于以往的社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社会能够“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每一资源都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用经济学术语讲,叫资源最优配置。那么,为什么资源能够得到最优配置?这就得益于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例如,同样一元钱,在自己手中只能购买价值一元的消费品,但在企业家手里,它却能为社会创造出10元,甚至百元的财富来。但是,如果这一元产权不能充分流动和交易,那么就到不了企业家手中。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也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在前现代社会是没有的。因为,不仅产权有种种限制而迈不开步,而且也没有现代这样发达的统一市场。所以,建立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意味着要打破我国目前地方、部门分割和封锁的市场状况,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
[2] 程启智:内部性与外部性及其政府管制的产权分析[J].管理世界,2002(12).
[3]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文版)[M].上海三联书店,1991.
(一)正确区分“社会体制”的多层内容
一是行业性特征的社会体制,如科、教、文、卫,是行业性特征的体制。行业性特征的社会体制有其自身的行业规律,不能以经济体制来包括或替代。如医疗卫生体制,发达国家也没有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高就解决了医疗卫生体制难题,同样面临一系列问题,这是一个全球性的改革难题,它与经济体制的发展没有必然的替代关系。在这个层次上,经济体制改革显然不能完全包含有其自身规律和特性的行业性社会体制,但行业性社会体制要与经济体制改革配套协调,改善它们之间的协调性是必要的。二是社区性特征的社会体制。社区的发展是与我国经济体制建设进程有关系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是“单位人”的工作居住模式,社区也就是单位的延伸,什么也都由单位管理。加快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劳动力流动增强了,原先单位负责的社会服务等逐渐转移到社会承担,“单位人”逐渐成为“社会人”,特别是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后,更多的人群主要通过自购方式解决住房,社区开始迅速发展起来,社区的服务和管理问题日益迫切,以社区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是对传统“单位人”管理体制的替代。社区的物业管理、安全管理、就医就学服务、文化娱乐和交流活动,体现出自治活动和经济活动的特点,但不完全是市场经济活动,也不能完全采取市场机制办法解决。三是社会管理体制,主要是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方式。社会管理,通常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管理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领域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城乡结构、收入分配结构和人口家庭结构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必然需要社会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更多是与政权、民主和公民行为密切联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对社会管理资源的制度安排,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反映,这个层次的社会体制,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协调。四是社会组织与社会运行机制。社会组织功能既是社会的,也是经济的,从经济角度看,社会组织是内含于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部分。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主要是无数单个企业,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经济活动又是高度分工与合作的网络,市场经济下政府管理的范围相对有限,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边界都比较明确,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都有成熟的法律和规制在约束调整,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联系要通过社会来完成,社会组织是必然的环节。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组织的作用越明显。在这个层次,经济体制必然包含了应有的社会组织体系和社会运行机制,这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必须要协调的关系。
(二)市场经济体制内含配套的社会运行机制
政府离开了社会运行机制,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就是政府面对无数的企业主体,中间缺少缓冲带和信息沟通的桥梁,就等同于直接管理企业。企业离开社会运行机制的协调和自律约束,其行为就容易不规范和盲目。例如,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价格欺诈问题、假冒伪劣问题等等,主要都是企业活动缺乏行业自律协调机制的作用。社会运行需要尊重人们合理的利益诉求,建立正规化和制度化的矛盾和问题表达机制,社会运行要建立在社会个人和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管理基础上,否则政府将难以摆脱繁杂的各项社会事务,并不断增加相关的人员编制和支出,使财政不堪重负。单靠刚性的手段来维稳,成本很高,收效甚微,甚至造成越维稳,群发事件越多的困境。没有社会自律协调机制的形成,就不可能顺畅地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因此,要把社会组织作为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机制的系统性加以考虑。在社会体制改革中,社会中介组织改革在逻辑上甚至优先于行政体制改革。社会自律运行机制,也是协调利益矛盾,实现和谐有序的基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但目前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食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等等,当前的突出表现就是利益矛盾。社会运行由行政管控为主转变为以自律协调为基础,以法制为保障,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随着社会现代化的推进,社会事务不仅日益增多,而且越来越繁杂,政府可能事无巨细及时处置,为此,政府要从传统的一些管理领域中超脱出来,扩大社会自律的领域,政府努力从管控为主转向服务为主,从以堵为主转为以疏为主,创造良好社会秩序。
(三)社会体制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一是不能割裂,所有社会事业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社会基础的大前提下的,不能离开这一前提。市场是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社会中人的行为同样需要激励与约束,这需要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正确处理社会事业自身特点的公益性属性和激励机制。二是不能等同,把公益性社会事业等同于市场化改革是错误的,但并不等于不能引入一定的市场机制。必须确立政府在社会事业发展中的责任。社会事业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社会事业供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是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要坚持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公益性,强化政府在立法、规划、投入、监管以及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职责,尤其是加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和能力。从改革顶层设计角度考虑的社会事业改革与具体社会事业领域自身改革目标属于不同类别的关系,不能相互取代。改革顶层设计中的社会事业改革是从社会事业的共同属性出发,通过改革社会事业的组织方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来保障社会事业的公益性,并提高社会事业运行效率,主要着力在构建社会事业与政府、企业、市场的关系。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专项改革需深入社会事业各领域的自我特征、自身规律,应更具体化、专业化地规划改革方向和具体实施路径。
二、把“民生”与“分配”融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环节
(一)保障民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要求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加速、贫富分化加剧、公众民生诉求增长迅速时期。加快民生事业发展、建立民生保障体系,是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主题。近几年,各级政府对民生保障越来越重视,用于民生的投入也不断增加。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文化体育、农林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乡社区事务、科学技术、商务服务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合计达59601.82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支出的66.3%,也就是说我国公共财政的2/3已经用于民生。但公众的反映是感觉民生投入不明显①。因此,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保障民生不仅靠投入,也不是安抚措施,任何保障民生措施的实施都需要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要通过建立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职责,积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化运作。财政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要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配置保障民生的资源。投入保障民生的资金使用还要高度注重机制合理化的建设,在资金管理上做到管理成本的合理分配,这样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投入保障民生的资金使用还要高度注重机制合理化的建设。同时要大力推动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元化、多层次的非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这就要求深化改革,推动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中高级要素的市场化。从市场准人、资格评定、投资体制等方面实现公立机构与私立机构机会平等,管理部门要实现从管理公立机构向加强行业管理转变。
(二)分配差距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系统性视角
财富分配是民生问题的核心,也是经济与社会共振的核心部位。财富分配是由生产关系、分配关系、社会关系综合决定的。“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②,即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全部体现。我国一贯坚持以初次分配为重点,再分配调整为补充。初次分配重在深化促进机会均等的市场化改革,关键是完善生产要素报酬机制,推动城市化,融合城乡生产方式,建立就业优先的体制机制。再分配重在加强财税和社保制度的再分配调节功能。一般地讲提高劳动报酬、提高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不是作为单项制度的“分配制度”改革所能包揽,必须把深层体制在经济体制的整体关系逐步理顺。我国分配差距过大,在初次分配中有三层原因:第一层就是城乡差距的扩大。这在我国当代不是分配制度形成的,是比分配更大的二元经济结构并由此决定的两种生产方式的结果。第二层是生产要素配置机制的缺陷造成的差距拉大。生产要素分配关联劳动、土地、资本等等,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实际是对生产要素报酬机制的设计,也是市场经济基本关系的再完善,涉及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统筹考虑,也要看提高谁的劳动报酬。第三层是劳动报酬,是真正的分配问题。如果我们只在劳动报酬机制上研究“分配”问题,似乎不可能触动当代中国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根本。例如,对基尼系数影响最大的是城乡差距,而促进城市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才能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差距。当前,我国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不同要素由于行政分割造成的机会不均等,劳动力资源上表现为身份问题,资本、土地等资源上表现为行政和资源的垄断。二是要素流动问题,无法实现城乡、不同市场主体间自由流动。全国总工会专项调研显示,农民工养老、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不足20%和31%。与此同时,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不公平。同工不同酬是农民工受到的最大不公正待遇。三是是否有组织协调的问题,集体谈判制度缺乏。特别是在以中小企业为就业主渠道的大背景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制度的发育严重滞后,使资本收益压缩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的改革要从系统性视角来多层次考虑。例如,如果不能在工业化开拓的空问内顺利推进城市化,就只能延续以农村的廉价人力和资源服务于城市和工业,而农村人均占有的资源又不能分享因城市化减少农村人口而逐步提高,也就没有城乡差距不持续扩大的道理。
三、建议
(一)把促进形成社会自律机制和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摆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先环节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各种中介组织,各种商会、协会、学会等协会组织,市场经济运行环节中,在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部位,发挥更大作用。要增强社会组织在保障市场配置资源中的中介作用、协调作用、自律解决矛盾的作用。微观经济主体和消费者的活动,要更多通过自律协调来加以调节,遵循一些共同的规范和准则,遵循起码的诚信约束。
(二)注重保障民生的长效体制建设,保障民生的实施手段可与市场机制结合
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是通过单独的一套体制去解决问题,而是要把保障民生融人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基础环节。建议在各部门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项目中,要将保障民生建立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突出保障民生的长效体制机制建设,同时,各项民生措施的实施手段可尽量有效地运用市场经济体制。
(三)建议把作为单项改革所称的“分配制度”改称“劳动报酬制度”
重新考虑收入分配改革涉及范围,优先出台关于我国劳动报酬制度改革方案或指导意见。收人分配体制改革必须统筹协调,有所突破。单纯改革初次分配制度或再分配制度都不能有效缓解贫困、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单纯改革收人分配本身也不可能真正理顺收入分配格局,必须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理顺生产要素市场关系,并把健全财税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等经济和社会改革的措施融为一体,才能从结果上影响分配格局,这实际上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过程,不可能成为毕其功于一役的“分配制度改革”的任务。作为分配制度本身,当前应当集中针对劳动报酬制度深化改革。建议收缩“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涉及范围,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可以见到效果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监管;发展
一、政府对企业市场经济发展进行监管的必然性
1.市场经济的自身调节机制并不健全
(1)市场调节的先天缺陷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并非是万能的。从调节作用上来看,市场自身在发挥调节作用的过程中具有滞后性与盲目性的不利特点。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很难完全依靠自身调节来保障自身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我国而言,经济市场的总体规模是十分巨大的,市场不同区域之间的联系也并非十分紧密。纵观我国当前的经济格局,地域与地域之间的发展程度存在较大差距,市场需求信息的传递也存在滞后性。例如,某一企业受市场需求的影响研发了一项新产品并获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功,同行业企业往往会进行效仿,并逐渐开始进入这一领域。但是由于市场信息传递的滞后性,一些企业对于市场需求总量的估算往往会建立在猜测基础之上,且对于自身产品进入市场的前景估算也过于乐观。但是市场的需求量却是固定的,随着市场需求的日益饱和,后进入市场产品的推广销售工作无疑会受到致命影响。在市场饱和的前提下,持续进入这一市场领域的企业无疑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市场资源配置的巨大浪费。
与此同时,企业在市场资源的配置过程中也存在有一定的盲目性。市场的所谓调节作用拥有一个前提与基础,即市场资源的配置过程受信息传播滞后性与人为因素的影响,往往缺乏一定的计划与步骤。面对特殊的市场资源需求时,受市场调节盲目性特点的影响,市场自身所具有的调节机制往往很难发挥出原有作用。
(2)市场行业垄断的出现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环境中会有一些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问题而遭到市场淘汰,同样也会有一些企业因生产经营优势而不断发展壮大。当企业于某一市场领域中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自然垄断也会随之而来。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往往会利用自身庞大的资本基础与技术实力不断挤压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进而掌握该行业的服务产业链。而一旦市场经济环境中某一领域的服务产业链被一家或几家企业所掌握,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特性与资源的合理配置往往也就不复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受到致命影响。
(3)区域市场外部资本的恶意入侵
市场全球化背景下,区域市场的联系日渐紧密。为争夺区域市场的实际控制权,区域市场外部资本经常会以恶意竞争为目的发动入侵行为。这一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即为倾销行为。利用资本优势,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往往会将自身产品与服务以低于成本价值的价格倾销到目标市场之中。通过这种恶意竞争行为,区域市场的本土生产商、服务商乃至于经销商均会受到致命打击,进而丧失发展的空间。一旦外部资本消灭了相应行业的本土企业以及竞争对手,随即便会大幅度提升自身产品与服务的销售价格,进而对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巨大破坏,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公平竞争。
2.政府监管可以有效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市场经济在自主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市场失灵问题、恶意竞争问题。面对诸多发展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单纯依赖于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很难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提倡绝对自由竞争与杜绝政府干预市场的西方国家为例,其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时间较长,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程度相对较低,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较为良好。但是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受到的掣肘往往非常之大。由于政府监管的缺失,西方国家市场之中垄断现象普遍出现,周期性经济危机更是难以掌控。
事实已经证明,紧靠公平竞争原则,杜绝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监管行为,市场经济不可能获得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政府监管的缺失最终只能带来诸如经济危机、垄断等市场经济问题。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进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即便是对于崇拜绝对市场竞争自由的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其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所进行的监管也日渐被认可。因此,可以说政府监管已经成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因素。
二、政府监管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1.保障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
基于市场调节滞后性与盲目性的特点,政府无疑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市场,引导相应的市场资源进行正确配置。仅以我国为例。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政府的主导之下,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历史性转变。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取得了一系列令世人瞩目的经济发展成果。但即便如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存有一定问题。诸如产业结构不合理、能源结构不合理、地区发展差距明显等问题,无一不束缚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基于我国巨大的社会经济总量而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自发调节,其滞后性与盲目性往往更为明显,后果也更为可怕。因此出于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积极实行了“宏观调控”政策。近年来,通过“宏观调控”政策的施行,我国基本实现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促进了国内不同区域市场的共同进步,有利的维护了我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发展。与此同时,在应对经济危机等事件的过程之中,正是得益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娴熟应用,我国通过政府主导的一系列监管行为,成功的减轻了诸如金融危机等事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损失。
2.保障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行为出现
依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市场因素单独进行调节,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必然将不复存在。缺少政府监管的市场经济发展,其后果只能是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恶化以及市场垄断的广泛出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公平竞争原则下隐含的核心要素是弱肉强食。掌握了市场需求且自身发展良好的企业,必然会逐步侵占其它企业的市场利润空间与发展空间。而当一个行业被一家或几家企业所控制,形成垄断,那么区域市场的竞争自然而然也就消失了。由于缺失竞争压力,垄断企业在缺少竞争对手的前提下,无论是企业发展速度亦或是改革进程,速度均会有所下降,甚至陷入到停滞状态之中。同时,在自身市场服务的价值收取过程中,垄断企业也可以随心所欲订立服务价格与相关衍生服务内容。
更为严重的是,缺乏政府监管,诸多的市场不公平竞争行为也将涌现。最为普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公平竞争行为应属倾销行为。如果缺乏政府的监管与控制,倾销行为无疑可以轻易的摧毁一个企业在某一个区域市场的所有竞争对手。而在没有竞争对手的环境背景下,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受到巨大影响。
三、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监管问题
1.政府监管失灵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的调节作用并非是万能的,对于政府而言同样如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调控行为并非绝对奏效,政府监管失灵的问题十分普遍多见。政府在实施诸如“宏观调控”政策等监管行为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历三个主要步骤,即信息收集、决策制定、行政实施。简单来讲,就是政府通过各个渠道对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掌握,一旦发现问题所在,即迅速制定相关政策与监管策略,最后运用多种调控方式予以实施,例如立法、税收、加强执法手段等。
因此毫无疑问,对于政府而言往往需要对市场经济发展现状进行一定程度的评估,进而根据相关数据开展具体的监管行为。但是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市场规模越大,则政府开展监管的难度与复杂程度越高。诸如信息统计错误、监管行为决策错误、调控政策实施错误,均有可能对政府的监管行为造成巨大影响,进而导致政府的监管行为未能取得应有预期效果。应该说在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过程之中,政府监管失灵问题是政府监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最为严重问题。诸如“宏观调控”等政府监管行为的展开,其背景往往是市场经济发展遭遇到了一定问题与困难。而一旦基于如此背景的政府监管行为未能取得应有效果,或出现了政府监管的失灵现象,那么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其发展无疑将受到重大影响。
2.政府监管边界模糊问题
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缺少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无法得到保障。但是一旦政府过度介入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也必然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政府开展对市场经济的监管过程中,政府监管的边界模糊问题往往是政府所面临的监管难题之一。政府监管边界问题,即为政府在开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过程中,究竟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管的程度又该如何的问题。
一旦政府在对市场经济的监管过程中,管的范围过宽、管的程度过大,往往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与调控机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在其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政府监管的必要性之所在,即为在市场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时,通过自身监管行为促使市场经济体制回到正确的运行轨道。但是在政府监管职能的实施过程中,过度的干预与不合理的干预非但不能使市场经济回归正确的发展轨道,反而会对市场经济发展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
四、政府开展对市场经济发展监管的相关建议
1.加强政府监管工作效率,构建完善的监管体制
对于政府而言,面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监管失灵问题,唯有加强政府监管工作效率,构建完善的监管体制才能够有效保障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监管工作的高效、有效进行。在对市场经济基本信息的了解过程中,政府必须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信息并开展对相关信息的分析研究工作。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变化是瞬息万变的,唯有切实提升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整理速度,才能够保障政府对市场经济开展监督的整体效率。与此同时,政府在制定监管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做到监管决策出具迅速准确,且能够为监管工作的实施创作出更好的条件。尤为重要的是,政府必须依托自身行政网络,构建完善的针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监管体制。进而通过体系化发展建设工作,保障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效监管。
2.明确政府对市场经济监管的边界问题
边界问题是政府开展对市场经济发展监管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监管过程中,政府必须着重明确政府对市场经济监管的范围、内容以及监管行为适用的程序。政府应通过立法等手段,建立一个标准化、程序化的政府监管介入流程,从信息收集、决策制定、监管实施、后续评估、监督问责等几个方面,合理制定规章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合理解决政府在开展对社会经济监管过程中的边界模糊问题。
五、结语
市场经济体制存有一定优越性,但同时也存在诸如市场调节机制不健全的发展问题。脱离政府监管的市场经济行为,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是很难得以实现的。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建立在一定的政府监管基础之上。应该说,政府监管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徐长浩.略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01).
[2]吴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责任[J].红旗文稿,2013.08.03.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文首先对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进行探究,并讨论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影响,最后针对我国民商法信用原则存在的不足之处,给出了几点从信用原则方面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体制;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和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正常运营。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体系中具有双重调整性、普遍规范性和较强伸缩性,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作用,因此其对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应用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然成为左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的行为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参考苏联和西方的立法体系设立的,因此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商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逐渐加大,诚实守信原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只有保证我国民法和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才能进一步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根据社会对民商法的需要,对民法和商法进一步的完善。信用原则作为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基础原则,其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淘汰,反而其作用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因素。在《合同法》中更是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换言讲,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贯彻民商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影响着民商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并影响着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诚实守信原则是平衡参与经济活动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并能够发挥着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重要作用。诚实守信原则不仅是社会道德的一部分,还具有法律特有的强制性特征。从社会道德方面来说,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企业不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那么其必然会陷入无人交往的境地,必然会导致个人或企业无法参与到正常的社会活动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中的应用是比较常见的,并且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诸多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和商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应用,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要原则之一,是构建物权秩序与交易规则的基本工具,其具体的体现就是公示和公信。诚实守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另外一个应用就是相邻权,在这项权利的行使中,诚实守信原则是衡量权利是否被侵害的重要依据。还有一项对所有权的应用就是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根据诚实守信原则,转让给他人的财产能够使第三方合法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在债权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可以表现为情更原则、归责原则两方面。情更原则主要应用于合同变更和解除时,具体指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关系的基础情事中由于不规则当事人的因素,预防当事人蒙受不合理的损失,。还能够使另外一合法当事人获得意外的收益。债权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指无过错责任、公平等原则,该原则一直作为判断事实行为的标准,对于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影响
在市场经济带领下,市场交易原则的树立也越来越多,交换是市场经济发展动力的基本形式,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彼此的信任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更是众多市场准则中的重中之重。诚实信用是作为市场经济交换的基础保证,其行为得以进行的基本伦理前提是诚实守信,即使交换各方有任何一方不相信另一方,则这种交换行为则难以进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主要指的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而形成的信任关系和信誉评价。这种信用关系和评价是市场交换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的交换必然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它是信用的结果。由此来看,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不仅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支持市场经济前进的动力。在无形的经济发展建设中,城市信用的原则一定要落实到实处,促使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从而共同推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同时还是市场经济效率的资本(这种资本既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也可以被视为道德资本,但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确定的)。综合来说,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产生经济效率的资本。虽然其是经济发展中的外部条件,属于无形产物,不能够进行直接的买卖,在技术层次上也不可替代,但是“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确有着重要的意义及作用。尽管在经济学家眼中,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被看作是经济活动中的“外部事物”,但是确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有利于提升经济行为中的交换数量和质量。在一定意义上,信用可以被纳入产生经济效果的重要资源之一,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产品信用、消费信用、国际信用以及政策信用、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本或道德资本,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本或资源。
三、民商法信用原则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比较普遍,并且很多案件或事件中都会应用到信用原则,但我国民商法理论体系中,却缺乏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内涵的统一认定。在诸多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中,包含条款说、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等很多不同的理论派别,虽然这些理论派别均从某一方面对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解释,但由于这些说法均有其合理性,因此现如今的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定义,这直接导致我国民法和商法在涉及到诚信原则的应用时,缺乏足够的标准型和理论支持。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法和商法中,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准确的理论界定,因而导致诚信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体制仍然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也也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体系建设的并不完善,或许这也正是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体系中对于诚信原则无法准确定义的原因之所在。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较低的违规成本和带来的较大的收益预期,必然会导致有些个人和企业铤而走险,导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比较混乱,矛盾和信用问题不断出现。
(三)与其他原则相比,诚实守信原则的序位相对滞后诚信原则应该作为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和主要价值追求之一,只有使民法和商法能够为保护诚信的市场行为的有效工具,才能发挥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虽然对诚信原则反复强调,并将其应用于民法和商法中,但却将诚信原则放置于各项民事法律的末位。这导致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对诚信原则毫不重视,最终导致整个社会对诚信守信存在误解,认为诚实守信在社会公德中本来就处于末位,导致我国社会上的信任危机严重,造成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畸形,并直接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境外资金参与到境内投资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能够更好的实施一个法律条款,首先要把握好其核心内涵,虽然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存在分歧,但信用原则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中的核心内涵是确定的。为了更好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信用原则相关条款时,对信用原则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如果交易主体能够明确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那么在交易活动中就会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开展交易的基础,从而在交易活动发生之时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消费者如果在交易活动中明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能够利用好法律工具,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从而降低在交易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几率。法律工作者把握好诚实信用原则,当遇到相关案件时就能对案件更准确的分析和审理,从根本上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二)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我国民法和商法体系中,对信用原则没有统一的定义,对违背信用原则的事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对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立法保护,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后,根本没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处罚,而只能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降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事件发生的概率,但这个过程是比较缓慢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较快的社会发展速度。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应该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对信用原则的执行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并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机制,让信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对信用原则的保护,降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信用问题出现的几率。
(三)加强政府引导的同时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我国现阶段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是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甚至很长时间内,都会是发展中国家,因而政府的引导和市场调控仍然是必要的。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近年来信用矛盾和危机频发的现状,政府机构应该积极引导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机制中发挥作用,弥补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的不足。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速度,并缩短政府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的时间,还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只有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成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信用问题,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应用,是民商法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之一。由于我国民商法将信用原则的位次后置,以及受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影响,我国信用原则一直存在问题。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两性发展,就必须了解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内涵,并加强信用执行力度和政府干预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制与经济.2012(14).
[2]苏楠.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代商业.2012(3).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经济功能;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11-0013-02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构成一个社会完整的制度体系,在两者和谐的前提下,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指导思想、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它符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内在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一种内在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具有巨大的经济功能。
一、通过启发自觉抑制机会主义倾向,有助于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人天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如果没有外在制度的约束和感化,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就会完全暴露出来。一个社会即便有着相对完善的正式制度,但是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在内的非正式制度的缺失、不完善或者与正式制度不匹配,正式制度约束就会成为“软约束”,机会主义就会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在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制度体系尽管已经被日益深化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扬弃,但是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多变。因为主导价值观的缺失,多元化的价值观之间冲突不断,导致机会主义大量存在,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受到太多的负面影响。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一问题表现更为突出:一是各种违反市场经济法规的微观行为,如制造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经济诈骗、知识侵权、偷逃税款、利用法律盲区和非经济特权谋取私利等时有发生。二是“公地悲剧”现象的存在。人们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过度、随意使用,部分市场主体甚至通过各种手段侵占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三是负外部性问题。尤其表现在环境污染上。一部分企业主为了一己私利,完全置各项环境法规和他人的利益于不顾,肆意排放污水、污气,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已远远超过了个人的收益。
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思・阿罗曾断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遵守制度的程度不能从制度本身的内容来解释,“雇员听从命令和市民服从法律的程度,远大于以控制为基础所作的解释”,他认为,这种差异现象正是由某种意识形态造成的[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伦理准则和精神境界提升的综合,如果能够内化为市场主体内在的价值观念,将会有效地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本性。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能够营造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氛围,任何个人违反了市场规则,都会受到周围人的排斥,同时,具有社会主义市场核心价值观念的市场主体在违反市场规则时也会产生自愧心理,内在和外在的双重心理压力是任何单个市场主体都不能承受的,它迫使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的要求参与市场活动;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一种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意识形态,通过提高和强化人们守法用法的自觉意识,“硬化”各项正式制度,使制度能够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其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能够提升人们的思想觉悟和精神境界,市场主体在维护公共设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外部性弱化和补偿方面都会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机会主义被有效抑制,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就容易建立和维护。
二、通过引导合作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
按照科斯的理论,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着正的交易成本。这种正的交易成本越低,市场经济运行就越有效率。市场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在于:市场主体在决定参加某一市场活动之前,首先需要搜集足够的信息,由于信息是一种沉淀成本,因而这是一项昂贵和风险很大的活动。接着,它必须经过缔约谈判并维护契约,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如果必要,还要进行裁决和惩罚,因此,市场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成本以及惩罚违约成本。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上,而且成长的时间比较短,与西方直接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相比还很不完善,并且,作为一种移植的制度,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也不可能建立起来。尽管我国在经济体制上已经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但在人们的头脑中依然是关系经济,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在关系经济思维模式下遭到扭曲。在关系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间的重复博弈均衡被打破,人与人之间信用缺失,合作难以实现,经济活动局限于熟人圈子,这在无形中阻碍了信息在整个市场上的流动,增加了信息搜寻成本以及其他各项交易成本。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建立在关系经济网络上的交易成本越来越高。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我国每年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在世界平均条件下花l美元办成的事情,在中国需要1.25美元[2],这种高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大大低于西方国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一种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伦理准则、价值取向的综合体,它的确立将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成为全社会共同接受的价值观念条件下,市场主体都遵循相同的道德规范、伦理准则,并且具有较强的制度意识,因而会严格按照市场法规行事。如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更能够被预见,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就会因为可预见性的增强而减弱。在内在、外在制度的有效约束和激励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断得到正强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因此不断增强,社会信用机制得以建立、扩大、强化,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合作广化、泛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有限理性”的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个人更容易与复杂多变的市场打交道,更易于避免“超负荷识别”,从而有效地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同时,由于人与人之间合作的增多,交易过程中的谈判成本、监督成本、协调成本等成本也会随之降低。在较低的交易成本下,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就能够得到不断提升。
三、通过价值认同强化精神激励,为经济增长提供稳定持久的动力源泉
一般认为,经济增长发轫于人们的物质利益冲动。事实上,物质动力仅能解释一部分而不是持续的经济增长。如果没有特定的关于社会发展的价值观的支持,一旦物质欲求基本满足,人们的经济动力势必日益式微,全局性的经济增长也随之陷入停滞。精神因素对经济的推动力在发展经济学家那里得到了极大的肯定。德国经济史学家维纳・桑巴特在考察了犹太人杰出的经济表现后,肯定了“犹太民族的精神结构”的作用,“犹太人在资本主义开始发展的历史时期已满具那些使他们能在经济发达的过程中活动的特性。特别是商业和计算的能力以及市民道德,他们较优于四周其他许多人民”。[3]英国经济在上世纪初期巅峰状态和二战后的沉闷就证明了这一点。根据哈佛大学麦克莱南教授的统计分析,1925年在25个调查国家中,英国拥有高度成就动机的人的比重名列第5,但在1952年的29个调查国中这一比重已降至27位。[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勤劳奋进、遵守秩序、自主创新、崇尚科学、爱国奉献等为基本的价值特征,具有中国气派、时代精神和世界眼光,它秉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精华,并自觉地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经济全球化的社会背景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人们的共鸣和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在微观思想层次上,增强了人们对经济活动的预期,激起了人们实现自身价值的欲望;在宏观思想层次上,引导社会成员形成共同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宏观和微观的认同,调动了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愿望。不仅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成为社会主导的价值观,还会形成鼓励和促成创新的社会氛围,通过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所以,在当前阶段,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形成人们共同的价值目标取向,以民族精神唤起和强化人们的爱国、强国热情,以创新精神调动人们的创新欲望,激发创新之举;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人们形成明确的荣辱观念,规范言行,能够极大地调动和激发人们为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和中华民族的复兴而各尽其能的热情,在这一价值追求过程中所迸发出的巨大能量,将成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动力源泉。
参考文献:
[1]苗伟伦.知识价值观的初步建构[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2000(1).
[2]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关键词:俄罗斯经济;经济转轨;休克疗法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02
一、俄罗斯为什么选择激进的休克疗法?
(一)什么是休克疗法
首先来说明什么是休克疗法,休克疗法就是激进式的反经济危机措施,主要推行“三化”政策,即“自由化”,“稳定化”和“私有化”。俄罗斯在经济转轨初期曾围绕这“三化”推行过一些激进的改革措施,其中主要包括:第一,开放价格市场,即市场上80%以上的商品的批发价格由市场的需求与供给关系来定。第二,推行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其中,紧缩的财政政策包括两点,首先是通过增加税收来提高财政收入,其次是减少财政支出。紧缩的货币政策则包括限制国有货币的发行规模以及企业的信贷上限。第三,加大进出口贸易规模,逐步放开经营组织进行对外贸易的条件,允许只要是在俄罗斯境内注册的公司都可以进行外贸活动。第四,实行私有化政策,推进私有化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发展。第五,允许俄罗斯的50国可以随意兑换卢布,实现汇率的逐步统一。
(二)采取激进的休克疗法的原因
那么,俄罗斯在经济转轨中为什么会采取这种激进的“休克疗法”呢,结合当时的经济背景,主要有以下五点。
第一,在斯大林之后的数次经济体制改革都没有取得成功之后,俄罗斯注意到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在这之前,苏联对市场经济机制一直处以否定的态度,使计划经济体制过于根深蒂固,无法进行全面性的改革,所以在经历了几次失败后,俄罗斯的民主派开始意识到必须把市场经济模式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第二,当时苏联的经济形势不断恶化,在1990年年初至1992年年初之间,苏联的GDP,GNP以每年2%-3%的速率下降,经济增长率也处于负增长状态,到了1991年年末,俄罗斯的预算赤字比当年的计划赤字上涨了五倍,在俄罗斯的所有地区中,有2/3以上的地区的粮食储备粮为零。不仅如此,在所有粮食中由于供应商的供应量不足导致的不能交易的食品种类达到90%,这种严峻的经济状况正是导致俄罗斯采取激进式休克疗法的直接因素。
第三,当时的政治形势是导致新任的执政者采取激进式的经济转轨的间接原因,在8.19时间至苏联正式解体,俄罗斯的旧政治力量逐渐解散最后瓦解致使旧的国家经济已不可能进行正常的经济调节功能,并且不断地陷入经济萧条之中,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的民主派决定必须采取激进式的改革建立民族国家。
第四,旧的经济体制已经在当时的俄罗斯人民的心中留下烙印,与此同时又在西方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取得的成功中看到了希望,正是由于这种当时社会上流行的“妄想风”,认为只要通过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能解决当时的经济困境,进一步加快了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
第五,随着苏联的解体,俄罗斯的民主派获得了领导权,但是当时的领导地位并不牢固,所以,为了稳固民主派在执政党的执政权力,俄罗斯采取激进的改革方式,推行私有化政策,削弱以国有制为核心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形成不可逆的趋势。
二、采取休克疗法进行经济转轨失败的原因
从俄罗斯在经济转轨进程来看,采取休克疗法必然导致失败,归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采取休克疗法与当时的俄罗斯的国情不相符
首先,休克疗法强调“自由化”,不仅通过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使经济达到稳定水平,而且是在自由的经济市场下进行自由的竞争进而提高GDP,那么为了做到这一点,企业就必须对市场的供给与需求的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但是这个要求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模式下才能实现,也就是说休克疗法成功的前提是国家的经济体制必须是已成型的市场经济体制。
然而,俄罗斯在经济转轨时主要是以国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并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而是企图通过市场经济转轨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实现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从根本上就不满足休克疗法成功的前提条件,因此,俄罗斯在不符合采取激进的休克疗法的条件下仍然采取这种措施并企图通过这种方法实现经济转轨和经济复苏取得了失败。
(二)过度抄袭西方的市场经济模式
俄罗斯在经济转轨中过于借鉴西方的模式,推行了自由市场经济模式,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到当时的国情造成改革的失败。
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是在私有制为核心的前提下削弱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并使国民的社会保障市场化,但当时的俄罗斯的经济权重中国有经济占有绝大部分,而且其中计划经济的规模很大,这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毫不兼容,最终必然导致改革的不成功,就以上两点继续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就第一个不兼容来说自由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是私有制,而在俄罗斯原来的经济结构中,私有经济及非国有经济所占比例不到15%,80%以上的经济为国有经济,这一点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俄罗斯试图通过自由市场经济在短期内将国有制转为私有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为国有变私有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需要逐步的进行改造。
其次,自由市场经济不赞成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这与俄罗斯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冲突,因为在当时的俄罗斯的经济调节中,国家干预占到重要作用,这恰恰与自由市场经济背道而驰。
(三)与市场经济转轨规律不协调
俄罗斯在推行激进的休克疗法进行经济转轨时出现了两个违反市场经济转轨规律的地方。
第一,俄罗斯采取休克疗法推行了一些政策,这些政策在现在看来是与当时的俄罗斯经济条件完全不相符的,如前所述,俄罗斯虽然在当时开放了价格,可当时的市场上的商品供应严重不足,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却没考虑到生产力的急剧下降;不断加大私有化的进程却没意识到初始资本量的短缺。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条件除了有私有制作为前提外,还需要一套完整的市场运作机制来调控市场的经济活动,然而,要想形成这样一个成熟的体制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说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并非在短时期内就可以完成,企图用激进的快速转轨方式与经济转轨规律并不相符。
三、政策的内在矛盾
(一)国家干预力度的削弱与稳定经济间的矛盾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最首要的问题就是要稳定经济,查看历史可知,在转轨初期俄罗斯正处于经济危机中,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完全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过度又要缓解经济危机,稳定经济,就必须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然而,放开价格政策间接的在对国家干预进行阻挠,使经济危机更加严重。
(二)紧缩的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间的矛盾
在进行经济转轨的初期,除经济危机外还存在严重的财政危机,要实现稳定经济的目标,提高社会生产力就需要增加投资量,而同时要解决财政危机就必须减少政府支出和国家投资,一旦紧缩信贷,又与提高生产力的目标相矛盾导致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间存在矛盾。
(三)休克疗法采取的措施与私有化进程间存在矛盾
俄罗斯通过采取激进的休克疗法,开放价格市场,逐步减少计划经济和国家干预程度,实现大规模的私有化。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前三点实践起来相对容易,可最后一点却很难在短期内就形成,但是没有私有制代替国有制这一根本性的变革,经济的转轨就不可能成功。因此私有化的进程与政策的不同步使计划经济迅速被停止而市场经济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造成一时间的经济处于虚无状态,经济稳定难以实现。
四、结语
本文结合俄罗斯在经济转轨时期的背景,首先解释选择激进的休克疗法的缘由,主要是“幻想式”的想通过西方的市场经济模式来改变现有的计划经济模式,解决当时的经济危机等严重的财政状况,然后分析选择激进的休克疗法失败的原因即:休克疗法与当时的俄罗斯的国情不相符,过度抄袭西方的市场经济模式,与市场经济转轨规律不协调。最后归纳出休克疗法与当时俄罗斯的国情之间的三个方面的内部矛盾即:国家干预力度的削弱与稳定经济间的矛盾,紧缩的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间的矛盾,休克疗法采取的措施与私有化进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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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我国已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进一步发展和改革面临一系列新矛盾、新任务的形势,我们党及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方针,标志着改革开放站上了新的历史起点。党的十七大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坚持改革开放有机地融为一体,为新时期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深刻认识“新时期”,正确把握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后我国发展与改革关系的一系列新特征,是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提,也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这些体制机制障碍既有体制转轨不彻底,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基础原因,但新的矛盾又并不完全由于“市场取向”不够这一原因,产生了复杂的表现形式。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日趋突出,我国经济在迈上新台阶后,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务艰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充分考虑上述问题对体制机制的要求,拓宽改革攻坚的层面,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二是改革开放推动人民生活总体上进入小康水平,成就伟大,但同时收入分配差距出现拉大趋势,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在减少的同时仍有相当数量,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城市发展迅猛、农村相对发展滞后,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任务艰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显然,深化改革要更加重视民生领域的制度创新,重视各种利益关系的统筹兼顾和利益关系调整的制度建设。
三是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配套的诸多新课题,医疗、教育、文化、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运行体制存在大量的改革任务。
我国进入新时期所呈现出的新问题,是在改革开放取得伟大成就基础上的新矛盾,是生产力和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历史台阶后的新挑战。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在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体制改革所依据的客观情势在总体上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作为30年改革所集中针对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复存在,但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又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很多配套性、协调性制度,不可能在以“转轨”任务最集中的改革进程中得到同步解决。因此,转轨取得初步成功后,解决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的一系列配套性协调性问题,就必然成为改革中更加重要的内容,成为新时期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方向。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以建立科学发展观体制保障为重要内容,也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的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标志科学发展观的形成本来就是改革开放实践所呼唤的。党的十七大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把改革开放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机统一,实际上明确了新时期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基本方向,为我们解决进入新时期面临的深层矛盾,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与继续深化市场取向改革这两个方面,统一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经历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完善的转折。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标志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性转折。完善体制是继续完成“市场取向”为基础的“完善”,也包括更广泛和深刻的新内涵。既要“更大程度地”、也要“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已经成为深化改革的重心所在。解决“更好”的问题,就是“完善”的问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必然包括更好地解决宏观调控与市场基础的互动问题,更好地解决城乡、区域之间改革发展协调性问题,更好地解决经济发展动力与重视民生的配套性问题;更好地在体制上解决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市场机制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我国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还带有很大的初兴特点,市场机制本身也不可避免带有自发性和盲目性,通过“完善”体制,可以有效抑制其自发性和盲目性,更好解决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经济增长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更好解决经济社会协调、城乡协调、区域协调问题,更好地解决一系列制度建设问题。从根本上说,实现新时期又好又快发展,还是要靠改革开放为动力。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与连续进行的市场取向的改革是互动的关系,并不是也不能代替市场取向的系列改革。市场取向,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继往开来的连续性。坚持改革开放方向,决不能离开市场配置资源这一贯通改革开放过程的体制性基础。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保障,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要着力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有利于实现协调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注重民生为重点的多方面制度创新。这些向纵深领域推进的改革是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进行的,与市场取向的改革是协调进行的。仅靠市场机制,固然不可能自发实现科学发展,还要解决一系列制度建设,但离开了市场配置资
源的基础性作用,也就不可能有任何的科学发展。经过30年不懈努力,我国虽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这一基础性领域的改革并没有完成,一些重要环节仍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一些重点领域的改革仍然需要以更大的决心来推进。已经实现市场机制的部位,进一步完善的任务也十分艰巨。例如健全和改善宏观调控、完善各类微观主体现代产权制度、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深化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打破市场封锁等等。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的推进,必须与深化市场取向的改革相协调,而不能离开这一取向。这就体现了新时期改革向深度广度拓展的时代特征,体现了经济体制改革历程是承继的、连续的,又是适应发展新时期向深度广度的拓展。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的推进,在市场取向改革基础上拓展和强调的新内容很丰富,其中,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系最密切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要更加重视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二是形成推进新型工业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三是建立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四是形成以自律协调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以下对四个层面分别做一些简要分析。
二、更加重视市场基础上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
新时期深化改革要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体现以人为本的出发点,体现发展观、市场观与价值观的统一。这一问题,是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提出的,也要在市场取向改革基础上得到解决。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具有活力、动力与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势,形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但是,市场机制自身也是有缺陷的,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带有利益即期性,如果不能驾驭其“自发作用”,将会对社会效益与公平正义价值产生冲击,这在市场经济形成初期和工业化加速期相交汇的阶段,可能助推经济、社会各种矛盾问题的产生积累。为此,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必须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高度重视弥补市场缺陷的制度建设,重视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既要保障效率,又要重视公平,当前需要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建设。最重要的是重视分配、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制度建设,重视公共服务行业社会效益的制度建设,更加注重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协调。
围绕“重民生”为重点深化改革,是经济体制与社会体制相交汇的改革,也是新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之义。民生领域的体制都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紧密关联的,不可能离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来解决民生问题。解决民生问题要靠发展,但在特定条件下,发展并不一定能自动解决民生问题。从根本说,解决民生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公平正义,要靠继续深化改革。在这方面的改革,不仅仅是以提高效率,加快发展作为改革的直接目的,而是要把公平公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深化改革中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就业制度创新、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医疗卫生改革、教育文化体制创新、安居工程建设、直到加强各方面的公共服务等方面,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是新时期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着力点。
要重视初次分配也要有公平观,综合处理好再次分配调节与初次分配制度的关系。再次分配是收入调节的主要领域,是以公平性调节为原则的,当然调节的深度以不损害效益机制为限,我国目前仍有进一步加大调节力度的余地。在我国现阶段,完全依赖再次分配调节是难以覆盖社会各方面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与完善,是伴随整个工业化进程的一个艰巨任务,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全国城乡范围到位的保障调节。在这个历史阶段,分配体制的改革必须重视初次分配领域的调节。实际上,群众对分配意见的直接感受也主要来自于初次分配领域。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提高劳动在社会收入中的比重,这一论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初次分配领域还是要确保效率优先,这很重要,只有可以促进劳动效率的体制,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体制。但初次分配也必须注重公平,要以制度形式规范收入差距。提高劳动在社会收入中的比重,实际上就是要正确处理好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协调,要考虑分类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包括农民工最低工资制度。增加农民收入始终是工业化过程中的关注点,要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与农业、农民补贴,同时,适时研究农产品价格调控体制,稳定农资产品价格,合理调控农产品价格。
要高度重视就业制度创新。就业既是经济层面的事,也是社会层面、人文层面的事,体现社会的价值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从我国当前劳动力巨大压力的实际考虑,如果就业问题解决不好,仅靠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分配调节就难以支撑社会和谐与公平。在我国现阶段,发展既应当是可持续的发展,也应当是有利于带动就业的发展。就业问题既是长期压力,也是经济发展的当前现实压力,决不能因其长期性而忽视当前。我国现阶段的就业问题,是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定问题,不能仅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指标,而应当有发展战略选择和更有效的制度安排。要大力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作为我国现阶段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真正解决不利于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这是带动就业增长的主要领域。促进就业还要研究新思路。对产业工人、包括进城务工者,要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双休日,加强劳动保护;对某些产业,包括内外资,可否根据产业特征给予劳动力数量的适当外在调控。该破产、该下岗、该裁员的当然还要进行,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但国家应当扶持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教育、转业培训。就内外需就业结构看,我国在就业压力下,农民工的超低工资支持了超常规的低价格出口的持续增长,维持了扩大农民工队伍就业状态,但这部分就业的过低收入水平不能形成为相当的国内需求,制约了与经济增长相应的国内需求增长,反过来也会制约内需性就业增长,这是需要与扩大内需一并深入研究的。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新时期改革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对社会保障制度重视不够,突出体现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项目数额偏大,而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缺口又很大。今后确实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转移支付和财政支持。另一种倾向是脱离现阶段实际,对社会保障寄予脱离现阶段可能的期望,提出一些不可能在现阶段实现的口号,这同样是有害的。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几个核心问题是,一是尽可能扩大覆盖面。特别要更加重视城市低收入和低就业家庭,更加关注农村社保体系的启动建设。二是对养老医疗保障加大统筹体系建设。首先要提高统筹层次,养老统筹到省,医疗至少到市。其次要加快探索人口迁移所必需的社保转移,中央政府要在社保转移方面加强协调支持和监督力度。三要逐步增加财政投入。这里的投入并不能对应产出,而是政府的公共责
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基础。
三、形成推进新型工业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从总体上摆脱贫困、解决温饱,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面向未来,深化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已经从推进生存型发展的需要为主转变为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加速发展为主的新阶段。其中,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加快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实现这一历史任务,必须在体制上解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关键问题。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推动了中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但实现可持续发展仍然面临很多矛盾。不解决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问题,我国在人口多、资源不足情况下,就不能顺利地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改革,要着力于解决自主创新、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体制问题。对此,我国已经启动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出台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系列政策,并正在加快解决涉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体制机制问题。我国的工业化、信息化是在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下发展的,也是在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的,大量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需要靠深化改革来解决,这是我国发展阶段的基础特征决定的。
党的十七大提出,新时期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着力解决两个关键性问题,即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两个关键问题在新时期是一体互动的。一是在新的历史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目标,要着力实现二者的统一;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虽然有其自身特定的内容,但关键问题还是要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实现。如果仅仅就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采取一些权宜管理措施,那很容易走上行政手段主导的老路,从长远看反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要建立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重点是要重视市场的约束机制建设。市场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机制:激励导向机制、约束限制机制。两个机制都健全,才能构成完整的市场机制,才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我们不能把市场机制仅理解为激励机制,很重要的方面在于市场约束机制的建设,这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础。宏观调控要起作用,没有市场约束机制就起不了作用,除非只用行政手段,那还有什么宏观调控?过去我们花费了很多的行政力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仍然不理想,问题在于体制、机制的角度研究不够。要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使经济管理与市场机制相适应。例如资源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未形成、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财税体制不健全等重要问题,要成为新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要加强市场主体自身的各项改革,强化市场主体内在约束机制。市场本身就有约束机制,但还要通过市场主体的内在约束机制的健全才可以实现。还要规范市场主体的外部约束,加强市场秩序与市场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正确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政府“经济调节”也要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力求形成具有制度属性的经济调节机制。增长方式粗放,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环境制约日趋突出等,这些问题确实不能够完全由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自动解决,这在健全的市场经济中也是做不到的,必须健全符合需要的经济调节制度。实际中,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投资过热、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等方面的调控办法更多地采用了行政手段,这也是基于当前制度不健全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但我们应当努力建立基于市场调节,又不放任市场的经济调节机制。所谓带有制度属性的经济调节,即直接利用市场机制作用,对某些重要环节按产业导向意图设置制度性调节机制。一要探讨建立资源产权制度。解决资源浪费无节制问题,税费的办法、处罚的办法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事倍功半。根本的基础还是要建立资源产权制度,使资源形成产权约束。我国的矿产资源、城市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是我们能够建立资源产权约束的制度基础。二是要尽可能在市场基础上设置经济调节的制度性节点。减排要探讨设立排污费用制度,排污必须列入企业成本,探讨建立排污权交易;节能也可以设置相应的制度,例如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要建立有效的价格分摊制度等等;促进节约利用土地,仅靠计划、项目、处罚也是不行的,关键是要规范土地市场,特别是对农村土地要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使用和流转办法。
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
我国目前城镇化进程,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方面,工业化已经推动并形成强大的城镇化趋势,另一方面,由于二元经济经济结构体制没有相应转变,城镇化又大大落后于工业化。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公布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56157万,占总人口的42.99%,其中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如果减去1.5亿经常性进城务工农民,城镇非农业人口比重变为30%。这一数据距离我国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总产值已达到88.3%的工业化参照数据相差甚远。可以说,我国工业化进程已经极大地开拓了城镇化空间,但城镇化的潜力并没有顺畅地释放出来,我们已经到了必须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阶段。二元经济结构是―个生产力发展阶段问题,也是―个体制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要在发展中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历史进程。
进入新时期以后,统筹城乡发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环节,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在改革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城乡关系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特别是农民进城务工已形成巨大的规模,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城乡关系已经到了发生巨大变革的前夜,很多问题亟待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把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放在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位置。
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必然要求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而城乡二元结构也只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逐步消除,这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辩证关系。也就是说,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延续,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发展阶段的产物,它首先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不可能通过某项体制变革来即刻改变。但是,目前的问题在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而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步伐已经滞后,在部分地区的农村,已经与城市经济密切交融,但在土地、落户等重要体制上,已经制约了进一步发展。从人口构成看,如果只看三次产业产值,我国第一产业早已在GDP的15%以下,似乎已经实现了工业化。而我国就业人口大部分仍是农业人口,城市的工业产值在相当程度上是农民工创造的,但这部分工业对城镇化作用较小。这种情况给我们带来城乡统筹发展的复杂局
面。在工业化进程中,城乡二元分治的体制会抵消我们提高农民收入的种种愿望和努力,阻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逐步缩小。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现金收入之比逐年扩大,1985年为1.8倍,2007年扩大到3.32倍。近年我国一直着力于提高农民收入,但城乡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未能改变。这些说明,改变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进程必须逐步展开。既要反对不顾生产发展条件,把改变二元结构和城乡关系理想化,也要看到,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已经到了经济发展和体制创新互动的阶段。有的体制已经具备了先行先试、局部展开的要求和条件。只有深化改革,适时出台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措施,城乡协调、工业化城镇化协调才能步入良性轨道。
要稳定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包括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发展要融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也必须得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要通过改革建立农村集体经济适应城乡一体化、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探索适应市场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当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涉及面很广,必须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进行探索,把握好稳定和改革的关系。
农村生产方式也已经蕴含深刻变革。有条件的地方正在促进适度土地规模化经营。没有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就不可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不可能解放已经离土的农民,也就不可能解决我国城镇化进程滞后的很多矛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从“有条件的地方”起步。目前看,“有条件的地方”最主要是大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在推进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需要解决农民的权利保障、农民离土的权利置换、并逐步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这就为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已经到了必须高度重视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阶段。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的大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已经难以孤立运行于农村经济社会形态了,这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核心问题之一,已到了非重视制度创新不可的时候。包括农民承包土地流转、农户宅基地确权与农民进城后的流转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流转问题。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确实要保护耕地总量、保护农民利益,同时也要在逐步破解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相衔接方面积极探索,促进城镇化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要实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转化身份的制度建设。基本内容是建立城乡能够对接的身份转化制度。只有让进城务工农民逐步转为真正意义的市民,与原有土地关系脱钩,才能实质性地缓解农村人地紧张关系、提高耕种效益,改善在乡农民生产条件,实现城乡共赢。转化身份的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农民工问题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将长期存在,但身份转化的工作也应当逐步推进。
要有一个统筹协调的城市化、城镇化管理机制。目前部门之间协调性较差,多元目标之间缺少统筹。例如空间布局问题,应当统筹我国主导各类空间布局的规划和法律体系的研究,是否可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主体功能区设计为主导,加入城镇化布局的考虑,统筹协调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之间的关系。新农村建设也要在农村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上,注重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道路的模式统筹考虑,与我国城市化道路的制度安排予以统筹协调。
五、形成以自律协调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要把社会自律、基层自治机制的形成放到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位置。这一任务在改革开放30年中已经触及,但并未提高到战略性、全局性改革任务的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的新形势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把自律协调的社会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放到重要战略位置。
力求形成社会自律协调、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这既是社会体制,也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从经济体制看,如果不能有效形成社会自律协调、基层群众自治的机制,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就必然会过多地依靠行政力量。依靠行政手段,最终也就难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公民,在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的运行中,也必然存在大量需要依靠一定机制及时解决化解的矛盾,各种利益群体产生后,也必然要求有序及时的利益协调机制,在法制的基础上由社会自身调节矛盾利益。可以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一定阶段后,发展社会自律协调机制、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就是必然的选择。
形成以自律协调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基础。我们已经初步完成了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体制转轨,进一步完善这个体制,当然需要政府改革的配套,宏观调控的配套等等,但这并不够,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社会自律协调机制的形成。可以说,没有社会自律协调机制,就不能顺畅实现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使很多本应在市场基础上由社会自律协调解决的问题维系于政府的干预,也必然不能最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重要改革领域,可能是比政府行政体制更具有基础性的改革。不要以为社会自律协调机制只存在于社会领域,它的基础实际上在经济领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比如现在推出的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要实现“四个分开”,“四个分开”显然是必要的,但实际操作在政府和中介组织的关系上缺少更为基础的前提,就是把社会自律协调机制摆上更前置的位置。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说,政府要把应该由社会中介组织协调解决的事项移交给中介组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还在于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是否已经具备条件,需要实现政事分开的中介组织目前是什么性质。可以说,社会自律协调机制没有改革到位,行政体制改革是不可能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