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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治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21 09:22:4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全球贸易治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全球贸易治理

篇(1)

关键词:贸易治理;多边主义;诸边主义;大区域主义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4―0095―04

在19世纪,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在水平方面表现为发达国家间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垂直方面表现为发达国家逼迫发展中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或进行殖民化。在20世纪,全球建立了新的贸易治理秩序,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的签署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形成了多边体系的制度框架,WTO成员国从最初的23个增加到159个,形成了一个开放的多边体系。近年来,WTO谈判进展缓慢,多边体系面临跨洲际的大区域协定(Mega Deal)和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s)的挑战。

一、WTO多边体系面临的挑战

美国国际政治学家罗伯特・基欧汉认为,多边主义是某种制度安排下的实践,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工具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外交形式或政策工具而存在。二是制度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套规则、制度而存在。三是战略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外交理念、指导思想存在。本文所指的全球贸易治理的多边主义包括以上三层内涵,即多边主义作为全球贸易治理的制度构建、多边协定的达成和一种治理理念和指导思想存在。二战后,多边主义被认为是国际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最佳方式,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同。WTO多边体系以GATF和WTO规则为法律基础,为国际贸易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WTO多边体系是包含原则与例外、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等的“刚柔相济”的多边法律框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WTO体系建立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是发展中国家结盟谈判的重要场所,是偏好自由贸易国家的最优选择。我国加入WTO,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的权利与机会不断增加,WTO也保障了我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权利。2013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但近年来,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出现和发展,使WTO多边体系面临更深层次的挑战。

首先,多边体系的挑战来自WTO本身的制度缺陷。2013年以来,多边谈判进行缓慢,导致缓慢的制度性因素是WTO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和一揽子承诺方式。在一百多个成员国没有反对的情况下,接受所有议题的谈判已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为促成谈判,只能选择大多数成员都有兴趣和利益的议题,这使谈判议题日趋保守和狭小。以2013年WTO巴厘岛部长级会议为例,谈判必须选择159个成员的最大公约数议题,这最终只能是一个狭小的议题组合,投资、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等新议题不会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其次,多边体系的挑战来自全球贸易发展新范式的出现。WTO规则制定的速度过于保守和缓慢,无法反映新范式的利益诉求。在传统贸易范式下,各国依据比较优势生产某一产品,进行国际贸易。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全球价值链驱动全球贸易及投资的范式改变了以最终产品贸易为主的传统贸易形式,国际贸易不再是简单的买卖。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可被称为任务贸易,即跨国公司将采购、设计、生产、营销、运输等任务活动布局在全球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国家,由此形成了全球生产体系和全球贸易体系。全球价值链使产品不仅仅是一国制造,而是世界制造。这要求WTO必须扩大贸易谈判的范围,而关税等传统贸易措施不再重要。

二、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发展态势

(一)诸边协定的发展

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是三个或以上国家所签订的贸易协定,由此形成了诸边主义。诸边协定自WTO诞生之日起便存在并拥有法律地位。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WTO应便利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该条款肯定了诸边协定在WTO下存在、实施的合法性。同时,《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4条第4款规定:“诸边贸易协定的接受和生效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在本协定生效时,此类协定应交存WTO总干事。”该条款给予诸边协定谈判、生效和截止的自由权利,但规定诸边协定应交存总干事。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4包括四个诸边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这四个协定只有不多的谈判成员愿意签字,其他谈判议题在1995年WTO建立时形成了多边义务。《国际牛肉协定》和《国际奶制品协定》已于1997年终止。1997年生效的《信息技术协定》(ITA)是WTO下的另一个诸边协定,其成员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9月,俄罗斯成为ITA第78个成员。

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就特定议题发起诸边谈判,“国际服务协定”(TISA)是其中之一。美国主张在WTO框架之外谈TISA,而欧盟则认为应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进行对接,成为WTO下的诸边协定。目前,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21个国家参与了谈判,并达成共识――TISA应成为WTO诸边协定之一。TISA谈判于2013年正式启动,我国已表示希望加入。

还有一些诸边协定是在WTO框架外进行的,如《反假冒贸易协定》。该协定是由美、欧、日等知识产权强国发起,旨在全面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该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WTO知识产权协定,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一些新的规定,彰显了知识产权国际发展的强保护趋势。

(二)大区域主义的流行

区域贸易协定(FTA)主要是以某一地区为基础建立的。根据WTO统计,截至2013年1月,全球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共有379个。近几年WTO多哈谈判受阻后,美欧国家开始寻求跨区域的全球贸易治理新路径,如“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通过跨洲际的大区域主义,这些国家正创建超越WTO规范的贸易自由化网络,以市场自由化为名,推动更高的规则标准。TPP和TTIP的重点是在投资、金融、国有企业、标准与认证、竞争政策、互联网及知识产权等新领域建立规则,体现了发达国家建立新贸易规则、重塑全球治理的战略意图。

为应对TPP和TTIP的挑战,2013年,我国大力推动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该谈判由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参与其中。即便是RCEP能制衡TPP和TTIP,但大区域主义的流行也会进一步损害多边体系。

三、多边主义的替代方案:诸边主义还是大区域主义?

一些学者认为,日益流行的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是欧美国家架空WTO的举措,是围绕重建21世纪国际贸易秩序这一战略目的展开的。一旦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布局完成,欧美国家将会占据新的“规则优势”,掌控全球贸易治理的主导权。我国在这场新规则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参加TTIP、TIP和TISA谈判,没有在战略上回应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我国始终坚持WTO多边主义是全球贸易治理的最优制度选择,但鉴于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不断推进,我国必须对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做出战略排序。

(一)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区别

实际上,大区域主义也是诸边主义的一种,都是三个或以上国家所签订的贸易协定。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二者基础不同。大区域协定以区域内国家为基础,而诸边协定的成员不以某一区域的国家为限制条件。诸边协定和大区域协定可以是WTO成员间签署的,也可以是非WTO成员间的协定。

第二,二者议题不同。诸边协定以特定议题为基础,谈判有特定的具体议题。如,ITA以信息产品自由化为议题,TISA以服务贸易为议题。这虽然表面看没有什么特殊性,但突破了一揽子谈判的困难,是各个突破的谈判方式,容易取得成果。大区域协定包括多个议题,谈判方法上与WTO的一揽子方式相似,这也是TTp和TTIP的谈判进展不顺利的原因。

第三,二者谈判结果不同。诸边协定便于对特定议题有共同利益的志同道合国家快速达成一致。大区域协定中的国家,即便是在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也会不一致,利益冲突会导致谈判久拖不决。

第四,二者对WTO的影响不同。诸边协定可在WTO主导下进行,从法理上、制度上尊重WTO法,保证国际贸易法的统一性。以TISA为例,美国的最初想法是摆脱WTO,但由于欧盟的反对,TISA成为WTO下的诸边谈判,并对所有WTO成员开放。诸边主义在WTO体系下是开放的,这种开放表现为对成员的开放,也表现在对协定修改的开放态度上。《政府采购协定》的目标是促进政府开放采购市场,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定,中国、韩国等一些国家正处于加入的谈判中。诸边主义的开放性还表现在谈判内容的扩大上。近两年,ITA成员正推动扩围谈判,试图将更多的信息产品纳入协定之中。大区域主义的流行则会伤害多边贸易体系,全球生效的379个区域协定已经形成了“意大利面碗”效应,侵蚀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各种区域协定之间的矛盾较大。以韩国分别和美国、欧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例,在这两个协定中,韩国接受了美国、欧洲不同的标准,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TTP和TTIP虽然还没有完成,但其对多边主义的负面影响仍可预见。

第五,二者的目的不同。诸边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而大区域协定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美国区域合作战略的全面提升始于小布什政府。“9・11”事件后,伴随中东地区成为美国外交重心,美国政府提出建立美国中东自由贸易区(MEFTA)的计划,随后启动了与摩洛哥、巴林、阿曼及阿联酋的谈判。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及中国快速发展等国际环境的变化,使美国政府提出了以TPP谈判为主要内容的“重返亚太”战略,其政治目的非常明显。

(二)诸边主义是全球贸易治理的次优选择

美欧国家强调TTP和TTIP是对多边体系的补充,是为21世纪全球新规则做铺垫工作。那么,大区域主义是否合法?是否是多边体系的补充?GATT第24条是区域贸易协定存在的法律基础,WTO承认了区域协定对促进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认为应对区域机制实施更为有效的控制,减少区域协定日渐推进所带来的风险。

大区域主义并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补充,而是消极的侵蚀。首先,大区域协定不给予非成员国相同的开放承诺,使最惠国待遇原则被侵蚀得千疮百孔。其次,大区域协定扩大了贸易保护主义,助长了地缘政治。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从过去是个别国家的现象,已发展为区域间的保护主义网络,尤其是TPP这样的大区域协定,实质上是全球范围内多层面的歧视性贸易网络的建立,带有浓厚的地缘政治色彩。再次,大区域协定人为圈定了自由贸易的范围,并不能反映全球价值链的真实诉求。如,某一产业的全球任务布局,并不局限在某一区域内。以波音飞机为例,波音公司本身只负责约10%的组装工作,其余的生产环节是由全球各地的40个合作伙伴来完成:飞机机翼是在日本生产的,碳复合材料是在意大利和美国其他地方生产的,起落架是在法国生产的。至于其数以万计的零部件,则是由韩国、墨西哥、南非等国来完成的。可见,波音公司需要的是多边贸易协定而非区域协定。

与大区域主义的对比不难看出,诸边主义是解决WTO危机的次优选择。通过在多边体系内按照议题逐一突破的谈判方式,诸边主义解决了WTO谈判缓慢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进行的诸边谈判,从一开始就尊重WTO的相关规则,而TIP和TTIP的目的是完成谈判后将其谈判结果强加给WTO。诸边主义摆脱了地缘政治,真正为市场服务,反映了全球价值链的发展需求。

四、建议

篇(2)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问题趋于恶化,出现了以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为主要特征的第二代环境问题。因此,全球要面对以 工业 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为主要特征的第一代环境问题和具有全球性特征的第二代环境问题相互交织复杂的局面。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是治理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早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不过,如何有效协调各国在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关系以实现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有效控制和治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却成为困扰国际社会的难题和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开放 经济 条件下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中心,分析了国际贸易机制对一国环境及全球环境的不同影响,通过对行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选择模型分析了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对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存在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差异下的国际贸易存在的冲突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在分析我国环境问题、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现实状况以及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的基础上,对于如何调整我国外贸政策以及相关国内政策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文得出结论,全球公共产品的性质是全球环境区别于一国环境的根本,全球性政府的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利己选择的结果,行业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存在领域的差异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成本;内部化

序言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在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环境公害事件,如1943年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1961年前后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3~1956年水俣病事件、1955~1972年富山痛病事件。这些公害事件是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 发展 模式所带来的恶果,对人类健康甚至生命构成直接威胁,引起社会各界对人与环境关系的反思。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掀起了一股环保浪潮,环境问题进入国际主流社会的视野。为有效控制、治理和预防环境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以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为主要特征的、具有全球性影响的第二代环境问题,两代环境问题相互交织,增加了环境问题的解决难度。全球环境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缺乏,环境压力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粗放式经济增长造成了对环境的巨大破坏。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以解决环境问题,对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硕士 论文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之间的相互贸易使环境问题产生了一定差异。各国环境禀赋状况及环境问题的差异,导致难以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推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国际贸易下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中心,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采取理论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同时,注重一国环境问题与全球环境问题的差异、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差异,注意吸收国际经济学、新公共 金融 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相关概念界定、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的演化、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国际实践、国际贸易与环境成本内部化国际差异的相互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下我国外贸及相关政策的调整。

第一章对环境、环境问题、环境成本等与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关的重要概念进行界定。

第二章第一节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环境的经济价值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前提,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对商品价值和环境价值进行剖析。环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环境的外部性,环境公共产品性质导致环境产权难以清晰界定,从而产生环境成本外部性,致使市场机制不能准确反映环境稀缺程度,环境价值长期被严重低估而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第二节分别分析了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与全球环境的影响,在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总体影响不确定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仍然可能导致全球环境问题趋于恶化。

第三章首先分析了全球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原因,全球公共产品性质是全球性环境问题与一国国内环境问题的根本区别,全球性政府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在全球产权难以有效界定和利益主体空位的情况下,各国在国际环境问题上的利己行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 历史 责任和现实责任难以清晰界定,加大了全球环境问题解决的难度。环境成本内部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已经达成共识,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提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三条思路。最后,本章分别对这三种解决思路及其国际实践进行分析。

第四章首先通过一个模型分析了国际贸易下行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选择,发现出口行业和进口竞争行业的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是发生在生产领域还是消费领域对于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具有重要影响,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通过国际贸易机制对他国产生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各国比较优势、产业竞争力以及各国商品结构和国际贸易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国情进行选择的结果,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不尽相同,这种差异容易导致各国在贸易领域产生冲突。面对环境成本内部化差异下的国际贸易冲突,对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关系、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速度和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国际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章对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下我国外贸政策及相关国内政策调整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分析我国环境问题及环境成本内部化现状的基础上,在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成为趋势的背景下,应积极 发展 以环境标准为支撑的绿色贸易战略,并对相关国内政策进行调整,以实现 经济 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篇(3)

关键词:国际法;公共健康;理论;实践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18-02

1 传统的国际法治理公共健康实践概述

国际关系学者认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治理方式转折点,因为它建立起了一个国际体制,该体制运行了将近三个世纪。处于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是该体制即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主体。

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以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则三原则使得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呈现以下特征:(1)国家是唯一的主体;(2)治理事务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诸如外交、战争和贸易这样的国际事务;(3)国际治理并不介入国家的内部事务。

我们可以从世界健康组织公布的《国际健康治理》(以下简称《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该《治理》仅是一套国际法规则,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有遵守该《治理》的义务。该《治理》承袭了十九世纪中期以来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标准的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该《治理》目标是“确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响世界贸易,防止疾病的全球传播”。它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国际传播上。它规定的措施包括:(1)成员国应该向世界健康组织报告该《治理》中所列举疾病的爆况;(2)成员国应该在口岸和机场保持合适的公共健康潜质。该《治理》实行尽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贸易原则,规制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旅游限制,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成员国之间漫延传播。该《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原则,只解决发生于成员国之间的传染性疾病传播问题。成员国有权自由处理其国内的与传染性疾病有关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问题,不受任何其它成员国干涉。该《治理》仅涉及到几种传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乱和黄热病。

遗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运行及实践发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为国际治理重点来对待的国际体制。在成员国的对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极低,得不到重视。成员国将公共健康政策和技术同国内公共健康系统合并起来,成为国内系统的一个部分。《治理》的历史就是见证。《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处理1851年首次国际公共卫生会议上所确定的几种传染性疾病问题,它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国际情势需要。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普遍违反《治理》的事实表明:成员国极不重视《治理》规则。许多公共健康专家承认,《治理》未达到其目的,强调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国际公共健康的地位极低。

威斯特伐利亚体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视的情形促使人们在二战后寻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组织《序言》(以下简称《序言》)就包含了这种理念思想。《序言》中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人的健康权、人类联合的重要性及呼唤矮正正义,以达到健康权和人类联合的目标。《序言》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之间的区别是显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抛弃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员国为中心,而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个人权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联合上。前者明确规定了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和再分配资源的义务,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权而重视国家贸易的弊端和忧虑。后者的不干涉原则也被前者的要求审查政府行为的原则所取代,以体现尊重公民健康权。前者促进了公共健康治理领域垂直方向治理权力的再分配。后者重点关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影响,奉行平行分配权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寻求赋予非国家行为体,即个人和种族,参加国内和国际公共健康治理活动的权力。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及其一些要求对后者的平行分配权力体制提出了挑战。根据前者,和不干涉原则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权和普遍正义理念,否认后者的国家同意原则。

2 全球公共健康“宪法”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其与以前治理体制的区别

2.1 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以“国际治理”为基础,治理活动由成员国自己或者通过国际组织直接进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兴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治理”。传统的“国际治理”体制虽然也有非政府行为体参与,但是这种参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并未实际上赋诸有效的实践活动。“全球治理”则不同,全球治理体制中的非政府行为体实际参与到各种治理活动中来。非政府行为体(特别是非政府间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参与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与方式,即试图通过影响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它非政府行为体的理念和行为,间接参与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动。

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参与方式。非政府间组织与世界组织通过订立官方关系而建立起长期的正式关系。直接参与方式的例子大多见于最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公私合作关系。它改变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现状。全球抗御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会就在董事会中设有非政府行为体代表,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权直接参与决策制定活动。根据这个世界健康组织提议,非政府行为体可以直接参与到全球治理传染性疾病的事务中来。诸如英特网和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这个提议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间,“全球治理”模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协调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组织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动措施。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授权,世界健康组织公开旅游预警和建议。“全球治理”模式赋予了世界健康组织独立处理其成员国事务的权力。这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为体和世界健康组织治理公共健康的权力又重新进行了分工。特别是在流行病预测方面突出体现了这个特征。在严重流行病方面,成员国报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为体、政府和世界健康组织的团结一致是空前的、惊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动没有任何国际法律规范的授权或者责令这样做,这也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所未能见到的。

2.2 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后冷战时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和“追求全人类健康目标”模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产品(以下简称GPGH)。全球公共健康产品是以健康为基础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护性的和非竞争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险型传染性疾病以及有关诸如全球传染性疾病预测数据这样的信息产品都属于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寻求减少贸易和旅游问题的障碍,主要是为了满足那些害怕不发达国家病原体侵入的强国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两个方面与威斯特伐亚体制的目标有差异。

第一,GPGH的政策目标远远超过了国和国利益本身。它旨在为国和非政府行为体提供全球服务,不旨在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和抗御外生型疾病威胁及促进出口贸易。它还承诺不仅要使发达国家受益,还要让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受益。

第二,二者的运行方式有区别。根据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国家制定规则约束政府行为。GPGH则不仅允许政府和政府间组织,也允许非政府行为体参与治理活动。公私合作模式就是这种运行方式的代表。

GPGH模式并未否认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中的国家利益理念,而是拓展了后者的国家利益的实质内容。前者不仅包括传统的国家利益理念,更反映了公共健康威胁全球化的理念和全球联合起来抗御这种威胁的理念。于是,国家利益关系就有两种关系,即独立国家之间的平行利益关系和有非政府行为体及国际组织参加的垂直方向治理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1]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5th ed. 1998),pp.289-299.

篇(4)

一、开创对外开放新布局

一是支持沿海地区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充分发挥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对外开放门户作用,率先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的经济区,完善对外开放区域布局。

二是加快对外贸易优化升级,实施优进优出战略,建设贸易强国。促进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提高一般贸易和服务贸易比重。

三是扩大经济金融开放领域,放宽准入限制,引进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完善跨境投资布局。鼓励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和中西部及东北地区。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融资。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

二、建设对外开放新体制

一是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开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以及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质量,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对外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二是建立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促进政策和服务体系。推动个人境外投资,健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

三是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高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逐步放宽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债券以及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和交易人民币债券。

三、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一是以经济和人文合作为主线,将中国与不同国家的发展规划合理对接,建设一个更大范围的国际经贸合作框架,推动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秩序向着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一带一路双边合作机制和多边合作机制,共同制定推进区域合作框架方案,推动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对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基础、各类基金引导、企业和机构参与的多元化融资模式。

三是加强与国际组织和金融组织机构合作,积极推进亚投行、金砖银行建设,充分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吸引国际资金共建开放、多元、共赢的金融合作平台。

四、参与全球经济治理

一是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推动全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促进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框架。

二是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逐步构筑高标准的自由贸易网络,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加快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日韩等谈判,推动亚太自贸区和中国-欧盟自贸区的相关工作。

篇(5)

关键词贸易保护主义 政治商业周期 动态博弈 国际治理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8)02-0033-40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之间及跨国经济体系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与贸易摩擦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经济现象,贸易保护主义思想意识与政策措施在一些国家及跨国经济体系中时有发生,贸易保护甚至成为某些国家与某些政治经济利益集团参与国际事务谈判的重要筹码与工具。由发达国家与经济体推动的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思想意识与政策措施,不仅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与国际自由贸易机制,长期而言,对发达国家与发达经济体也会带来损害。探讨贸易保护主义、政治商业周期跨国传播与国际治理机制构建问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以国际政治与国际经济相互作用为背景构建静态与动态博弈模型,分析贸易保护主义、政治商业周期跨国传播与国际治理机制构建问题。

贸易政策作为政府对外政策的重要内容,既是一国国内各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相互博弈的结果,又涉及到国际社会中的不同国家与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内生解释。已有相关研究文献发表。[1] [2] [3]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也越来越大,面对的贸易冲突与贸易摩擦日益增加,贸易保护主义也日益成为决策层和我国学术界关注的重要领域和争论的焦点。已有学者对西方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进行了评析。[4] 现有的贸易保护主义文献主要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贸易保护主义产生与演变的内生解释文献仍然有待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二是从政治商业周期、国际治理角度探讨贸易保护主义全球蔓延与扩散的研究文献仍然较为缺乏。本文试图在此方面弥补现有文献的某些不足。

二、贸易保护主义与政治商业周期:一国内部动态博弈模型

篇(6)

    1 国际贸易的法治

    在历史条件与社会条件不断的变化中,法治也被丰富了其含义与原则性,在法治以正义、秩序、和平的权力制衡中,其良法之治,以及对权力和法治的公开化程序的确定性等方面,均有符合于法治的含义与原则问题。法治的原则已成为在历史的进程中的根基,因此,在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进程中,法治的秩序也成为解决冲突的主要手段,也自然成为了理性的诉求结果。在国际贸易的活动中,规定了其法治,而国际贸易法已经成为了在全球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法治部分。它的历史不仅悠久,并且为世界经济贸易在全球化的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取得了尚未有的动力。在国际贸易的法治秩序中,其本质就要为解决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因其增加成本的问题,维护各国间的贸易安全,实现降低资本的资源配置。而当前的国际贸易法治,它主要包含了几个方面的问题:国际运输货物的问题、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问题以及国际货物的买卖问题等因素,都是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贸易。例如,在国际贸易中所制定的反垄断法,它所指的就是在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方面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问题,通过协商安排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再通过不正当的经济地位优势,来控制和排挤其他人的正常经济运作活动,然后在流通和生产的领域中限制和扰乱正当竞争的行为。当前,在国际贸易的市场竞争中,其秩序混乱的主要因素就是严重的垄断问题,国际贸易间的不正当垄断行为,它不仅扰乱了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同时也扰乱了国际贸易间的秩序。在国际贸易的多边法治中,它主要包含了国内法、国际法以及公法与私法,但是,国际贸易的条约与惯例是最为重要的。在国际贸易的经济条约中也充分概括了其贸易买卖问题、贸易的技术问题、贸易的管理问题以及国际贸易的支付问题等等,都在国际贸易的领域之内。在全球化的经济发展进程中,这对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创造出了一定的机会,更加体现在外贸中间,在国际的投资带动资本的流动,但是,在这同时,也显现出了不少的缺陷,在金融市场的开放中,也增加了一定的隐形风险因素,在把知识产权的资产领域进入这个市场当中,给发达国家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但给发展中的国家却形成了一种的负荷。所以,国际贸易法治秩序的统一平等,是适用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 国际经济间的贸易法治秩序

    法治的基石就是权利。在法治关系的内容里,权利和义务是基本,其法治的结构基点与核心力量就是权利。从法的本质出发,在法治的秩序中,权利创造出了义务,但又牵动于义务,限定于义务,所以没有权利就不会产生相对的义务。所以法治的的出发点就是权利,权利的本位就是法治,在国际贸易中,从法治形式特征观察,它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义务来保护和规范权利的,所以法的基石就是权利。在法治过程中,只有权利才能反映其主体性,也更能真实的反映出价值的属性。国际贸易的法治是为了维护其各国间的平等往来,所以在法治的构建中,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正当合理,享受其共同的利益,其法治的权利能效是为了保障各国的自由贸易、自由组织以及自主决定的条件。但是,所指的权利功能是在法治的角度阐述的,因为它是法治的基础,在其他的一般原则当中,也适用于国际贸易的自由往来,但在主体方面是有一定的差异性。在WTO的贸易往来中,一般是各国的政府或是企业,而政府成员则是权利的统一体,所以,在它们之间只能形成权利的关系。在受到国际贸易的法治制约时,这种权利也是会受到相应的制约,所以法治秩序的根本目的是有助于保护贸易的往来,其主要表现在:

    (1)要加强国际贸易程序决策的透明度。在国际贸易经济制定的规则中,这是经济全球经济化的时代要求,在这其中国际贸易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重要的角色。在国际贸易法治秩序的制定中,它是由多边贸易的会谈建立的,只有通过在全世界国家的贸易领域里同等权利的参与其中,各国可以发表其看法,从而才能保证法治秩序的合理有效性。

    (2)在国际贸易的法治中,要逐步的加强完善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以及待遇。加强对已有的待遇优惠方面的有关规定,其实施的情况要进行检查,把有关的条款内容精细明确化,加强力度,把贸易间待遇落在点上。

    (3)在国际贸易体系中,要平衡的维持好各国间的利益,提倡公平、平等。所谓公平不仅是在形式上的平等机会,而且在全球经济化发展中,要促进全世界各国共同发展。在发展进程中,不能抛弃发展中的国家,在公平的分配进程之外,所以,对于国际贸易法治构成的作用要充分的认识,在建立多边贸易的体制中,首先要构建国际经济的法治秩序,促使经济全球化的共同发展。

    所以,在国际贸易的秩序中,其主要的追求和保障就是贸易的有序往来,而在WTO中,它所建立的宗旨就是在正常的法治秩序中,以一个完整、开放、持久以及健全的多边贸易管理体系,从而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进程。

    3 国际贸易法治秩序的进程

    (1)在国际贸易法治有效规范的治理中,国际贸易的法治秩序的规范为全球的发展治理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原则。如果没有形成国际贸易法治规范则国际的贸易合作往来会产生一定的阻碍,乃至无力的进行。所以,在国际贸易的法治秩序构建中,这给全世界的贸易交往提供了透明度和确定性,在各种行为的主体之间透视出了可靠的预期,通过国际贸易的法治从而得到了有效的引导作用。用构建的国际贸易的法治秩序提供出一个规范的领域平台,改善其行为主体的主观认识,从而提高了合作的态度。因此,在国际贸易的法治秩序中,加强规范了在国际社会领域中的责任感,以及归属感。

    (2)在全世界的治理实践中,它是有利于形成国际贸易法治秩序的有效规范。在国际贸易的法治形成规范中,它是在全世界领域的各个国家中理性的选择以及互相博弈的结果中产生的,也是在有效的运行主体接受的范围内。在伴随全世界的实践治理展开,很多行为的主体在全世界的不同领域中经过了多次反复的运行,从而开成了这种惯例,同时,在实践的惯例中也就形成了相关的国际贸易法治的秩序规范。在世界各个国家之外的其他主体方面,都是根据自身的建议来提供对国际贸易法治秩序,并且,在世界的背景治理下,在国际权威组织的强加下,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必将起到相关的作用。在全世界的治理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关系,以确立共同认可的目标以及合作的方式,进行管理。所以,对于国际贸易的法治构建,是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是在国际贸易的体制中,达成了共赢的目标。

篇(7)

此次研讨会由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浦东新区区委党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局联合举办。会上,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肖林表示:“对上海来说,三年评估是带有阶段性的,更需要关注的是三年后上海自贸区深化改革开放的探索。”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沈开艳同样认为,对于自贸区建设,需要关注的是更深层次的问题:“与国际贸易规则趋势相比,上海自贸区还有所不足,比如在人才引进、城市管理等方面,这些都需要我们更加关注。”

大背景:全球结构性改革

目前,全球结构性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新兴经济体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发达国家处于支配地位;第二,全球金融监管难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改革国际金融货币体系十分迫切;第三,随着全球价值链分工深化,边界壁垒向边界内壁垒拓展,传统国际经贸规则面临新的挑战。

面对这些情况,全球的结构性改革呼声日益高涨。带来的变化之一,是G20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不断上升,逐渐取代了G7成为各国宏观政策协调的平台。新兴经济体对世界治理格局发言权有所提升。此外,新一代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加速形成。TPP、TTIP、TISA、BIT等代表跨区域合作的新的规则正在深入推进。TPP的文本,以及2012年美国BIT最新的范本是我们分析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然化的一个基本文件。这个范本也是我们下一步以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开放自贸区最值得参考的框架。

笔者认为,这些变化本质上是对21世纪全球投资贸易最新趋势的反映,也体现了发达国家谋求未来国际规则制定主导权的意图。

中国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从近期来看,TPP对中国的影响有两个层面。在经济层面上,TPP对中国产生一定的贸易转移和投资转移的效应。TPP协议规定,成员国之间将在规定时间内消除18000多项产品关税,对中国出口造成冲击。但我们预测,基本影响可控。同时受原产地规则的影响,部分外地对华直接投资会减少,向东南亚地区转移。在规则和治理的层面,TPP对国内改革形成比较大的压力,使中国的亚太自贸区战略面临挑战,特别是对我们的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劳工和环境问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标准要求。

从长远来看,我们应当以前瞻和包容的视角来看待国际经贸规则的新发展。当前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规则正在加速形成,这个过程对于中国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来说,既是压力,同时也是机遇。

中央明确提出面对全球治理体系的新的变化,我们不能够当旁观者、跟随者,而要做参与者、引领者。如何参与?第一,加强对国际经贸新规则的跟踪和研究,提出系统的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中的中国版本,变被动为主动;第二,进一步深化国内相关领域改革,为建立与国际经贸新规则相衔接的开放性经济新体制奠定基础;第三,积极推进双边和区域经贸谈判,对冲TPP带来的冲击。已经有一些自贸区的战略,特别是中日韩FTA,“10+3”、“10+6”东亚区域合作机制等,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冲影响;第四,加大自贸区压力测试和开放试验的力度,在更大程度上发挥试验田作用。

以自贸区为载体推进开放试验

在全国自贸区总体布局中,上海承担着独特的功能和使命。在全国四个自贸区中,天津自贸区定位于京津冀一体化,福建自贸区定位于面向台湾,广东自贸区定位于面向香港。只有上海自贸区面向全球,理应在国家开放试验中担负更全面的任务,为新一轮对外开放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