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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安全的范畴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21 09:22:3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经济安全的范畴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经济安全的范畴

篇(1)

关键词:网络经济;安全;现状;策略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02

信息化时代造就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其具备的直接性、边际效益递增性、可持续性等特点直接促进了新型经济关系与经济形态的发展。但是由于网络经济是依托计算机网络而诞生和发展起来的,计算机网络天生具备的安全缺陷使得网络经济在这一核心媒介下面临严重的安全威胁。网络经济信息安全已经成为阻碍网络经济繁荣发展的一大屏障,通过技术层面、舆论层面乃至精神层面的措施保障网络经济信息安全亟待落实。

一、网络经济安全的内涵与现状

(一)网络经济安全的内涵与范畴

网络经济安全是维护网络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一系列安全措施集合及其状态。从内容上看,网络经济安全是两种安全的有机结合:网络安全与经济安全。网络安全是指在两个实体之间保证信息交流以及通信的安全可靠,满足计算机网络对信息安全的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实用性和可维护性等的要求。经济安全则是基于基本经济运行规律和守则,保证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经济安全是核心,网络安全是保障,两者在网络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不断融合,形成了具有独特特性的经济形态安全概念。从范畴上看,网络经济安全包含多个层面的安全:如国家网络经济安全与区域网络经济安全、基于全产业链的网络经济安全与企业网络经济安全、电子商务经济与网络广告经济、网络经济从业安全与网络经济支持安全、网络金融安全与网络财税安全等。不同范畴的网络经济安全拥有不同的安全措施体系与安全理念,但核心思想都是维护网络经济的整体秩序与环境。

(二)我国网络经济安全的现状

伴随着实体经济的发展,网络经济的规模与质量也逐年提升。中国网民的规模世界第一、国家域名注册量世界第一、网络购物应用位居中国十大网络应用之一、电子商务已经深入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之中……种种表现都预示着网络经济繁荣的成果与势头。但是在繁荣的背后,因为安全措施的不到位、安全观念的落后、安全机制的缺失所导致的网络经济安全缺少保障的案例时有发生。尽管部分企业针对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采取了较好的安全措施,在硬件配置、软件开发、信息传递等方面提供了较好的安全保障,但广大的中小企业在安全领域的忽视与不作为,以及日趋恶化的网络总体环境却掩盖不了网络安全形势的严峻。资金流失、信息盗取等不同形式的网络经济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着从企业到群众,从国家到区域的网络经济安全。

具体而言,我国网络经济安全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缺少顶层设计与系统规划的意识,网络安全缺乏整体和高层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举措的规划,这就导致网络经济安全无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安排和构想;二是安全产品和设备的技术不过硬。这是网络经济安全犯罪高发的技术层面原因,也是直接影响网络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这与国家整体安全技术研发水平较低和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有着紧密的联系;三是经济信息保密程度不够或法律层面界定不清。这和问题背后也隐含着另外两个更重要的问题:即公众网络安全意识不够,以及网络安全法律不健全。四是网络安全产业链整体互动不健康。目前网络经济及其安全各个环节还缺少良性互动,上下游企业合作松散,缺乏规范的约束手段,既影响了各自和整体效应,也使网络经济风险有机可乘[1]。

二、网络经济安全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基础设施保障体系建设

基础设施是网络经济安全的基础,是维护网络经济秩序,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外在保障。这里的基础设施不仅仅指的是安全硬件设备的研发与装备,同时也囊括安全机构的设立与协同合作、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两个部分,安全硬件设备的研发与装备是实现网络经济安全的物理保障,国家有关部门、企业等单位要在互联网接入、服务器使用、安全软件应用等方面提高安全警戒级别,谨防存在安全漏洞的安全产品进入信息流通的环节,造成信息泄露和安全威胁;安全机构的设立与协同合作强调政府部门在网络经济安全上的责任与行动部署,通过建立快速准确的预警机制、信息机制和处理机制,建立国家层面的协调应急机构与部门层面、地方层面的分支机构,构筑起维护网络经济系统安全的防范体系;安全制度的建立是从隐形视角出发构建维护网络经济安全的无形的力量。例如病毒防治制度、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制度可以增强行动的执行效率,明晰权责分配,增强规范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弥补法律法规在操作层面的不足。

(二)完善信息网络法律法规体系

网络经济安全必须依靠法律法规的健全以抑制网络经济犯罪行为。我国目前的信息安全法相关法规主要有八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用于规范信息系统或与信息系统相关行为,同时国务院也下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千意见》,针对电子交易过程、市场准入、用户隐私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多方面现实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立法部门应针对网络经济安全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用于保障网络经济运行全过程环节的安全,同时也应积极融入国际经济信息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融入国际性网络经济安全体系。

(三)建立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机制

目前我国计算机安全人才培养已出具规模,在部分高校也成立了专门的计算机信息安全研究机构。这些机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也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为我国的信息安全领域培养了数以万计的专业人才。但是目前网络安全人才培养缺乏层次性和系统性,国家应注重独立自主的网络经济信息安全技术人才培养体系的建设,通过科研型单位、工程型单位和应用型单位,立体式的培养网络经济安全人才。此外,监狱网络经济安全的复杂性,高等学校也应注重培养法律、经济、互联网领域的复合型人才,以应对网络经济安全不断出现的新挑战。

(四)拓展网络安全文化传播渠道

网络安全应该是一种全民意识。现有的网络安全宣传多是安全厂商和专业安全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企业和普通网民在这一宣传潮流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2]。这就说明我国公众网络安全意识还未形成,社会也远未形成网络安全文化氛围。一方面与我国正处于网络社会的初级阶段之现实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网络安全文化的宣传机制和渠道落后有关。我国网民虽位居全球第一,但网民的总体素质却处于较低层次,网络安全文化无法通过有效渠道对外传播,即使存在若干传播渠道,却因传播方式、传播机制的不当而收效甚微。

网络安全文化主要包括网络安全知识、网络道德教育等内容,针对网络经济安全方面的内容则更细化,如网络经济安全基本常识、网络经济的运行模式、网络经济道德等。网络经济安全文化氛围的形成,就需要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公众传播相关知识。现有的传播渠道仅限于网络经济运营商的安全操作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和安全协会的安全操作公益广告、新闻传播主体制作的网络经济安全节目等,这些传播手段在促进网络经济安全普及化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今后网络经济安全文化的传播渠道应把握“全民化”的脉络,增加自媒体、流媒体、新媒体的传播分量,注重拓展宣传形式,扩展和精细化宣传内容,让更多的人认识和接受网络经济安全文化。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 产业安全;经济全球化;产业不安全

[中图分类号] F123;F06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5- 0039- 05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既面临重大发展机遇也面临日益严峻的产业安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摩擦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及产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调整对我国产业安全形成新的冲击;低碳经济的发展使我国产业安全面临新的挑战。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以及美、欧等国的压力,人民币升值和国际化的步伐将会加快,为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趋利避害,增强竞争能力,就必须重视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

1 关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主要产业安全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产生了一些产业安全问题,主要有:①跨国并购和金融控制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产业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人才的争夺及对其重要产业的控制,白热化的信息竞争以及以其他方式施加的经济压力。②新贸易保护主义下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对产业安全带来比较严重的影响。③人民币升值和国际化给中国带来的产业安全问题,尤其是对出口导向型产业的影响比较大。此外,低碳经济发展对传统制造业的影响不可低估;在新的形势下,通货膨胀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日益凸显,这将是今后产业安全研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近几年突发事件的不断发生及影响也不断升级,对我国产业安全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2 关于国内外产业安全研究进程

国外学者对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重农主义及18世纪的贸易保护主义。而现代经济学对该问题的研究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尤其是90年代,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政府高层官员以及战略专家的关注。[1]关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对产业安全影响的研究以及战略性产业安全研究方面,国际上已经有较深入系统的研究成果,并应用于实践。

我国对国家经济和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才开始的。顾海兵对中国经济的安全度进行了估计。杨公仆 等从产业经济学角度探讨了经济安全和产业竞争力等问题。何维达构建了一套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对若干重要产业进行了评价与估算。雷家骕 等对产业安全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进行了研究。朱棣探讨了入世后开放对中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国家商务部等政府部门也开展了产业安全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2.1 关于产业安全的涵义

一般认为,产业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国家经济安全是从经济生活的宏观面来研究的,是与国家安全处于同一个范畴内的概念。因此,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国家的根本经济利益不受伤害[2]。

产业安全与国家经济安全概念相比,产业安全以更加具体的产业为研究对象,因而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产业,通俗地讲,就是指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因而,产业意义上的安全研究是属于中观层次的。

至今,有多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产业安全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杨公朴、于新东 等分别对产业安全给出了定义。何维达从市场开放的角度给出了产业安全的一般定义。景玉琴将产业安全分为宏观和中观两个层次。

此外,从产业的动态变化看,产业安全包括产业生存安全和产业发展安全两个方面。产业生存安全是指产业的生存不受威胁的状态。产业发展安全是指产业的发展不受威胁的状态。

2.2 关于产业安全的基本特征

产业安全的特征有许多,多数人认为,产业安全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5个:战略性、综合性、紧迫性、系统性、动态性。

战略性:产业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一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综合性:产业安全涉及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并且产业与产业之间相互关联。而且,影响产业安全的因素是复杂的、综合的,从而产业安全具有高度复杂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因此在维护产业安全的手段上也应该多种多样。紧迫性:产业安全涉及重要产业的生存与发展受到外界威胁,如果不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损失,因此,一旦出现产业安全问题,都非常紧迫,不得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系统性:产业安全是一个有丰富内涵的政策系统,它既涉及产业内部问题,又涉及产业的外部环境。

2.3 关于产业不安全原因的研究

一些学者对产业不安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他们一般认为产业安全的威胁来自开放条件下的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国商品倾销。[3]

篇(3)

[关键词] 外资并购 国家安全 安全审查

一、国家安全的含义,以及我国对其保护的现状

很多学者认为,国家安全就是指经济安全。笔者认为,当今社会的构成要素融合已经相当集中,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不仅仅只是过去对经济的冲击,其范围已经扩张到更加广泛的国家安全,主要包括国防安全、文化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经济安全等重要内容。

文化安全,就是文化的保护做的不到位。

环境安全,指与人类生存、发展活动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状况或未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一方面是生产、生活、技术层面的环境安全;另一方面是社会、政治、国际层面的环境安全。

能源安全,笔者的理解就是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大量消耗我国本土的能源为自身企业谋利益,同时,由于我们的科学技术不够发达,在原料加工、能源利用等方面都不够完全,加速了我们的能源危机。

对于经济安全,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核心就是和利益问题。

我国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正在不断更新,其中:2006年2月23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表明了国家管理层对于外资并购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的底线。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6部委颁布了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显得格外突出,为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划定了一条“安全底线”。

2006年11月出台的《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对外资并购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

2007年6月,反垄断法二审稿又增加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然而,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还极不完善,只是明确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审查,但由谁审查,如何审查都没有规定。现有的行业准入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并不能替代国家安全审查最多只是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外资并购有可能对广泛的国家安全,甚至包括对国防安全构成威胁,我国在这方面的审查制度基本缺失,目前,迫切需要建立全面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二、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造成的主要威胁

1.抑制我国某些行业的龙头企业,甚至阻断其发展,控制国内企业,直至达到控制某些行业的目的。

2.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逐渐消灭我国的民族自主品牌。

3.收编我国一些自主研发力量,使国内多年积累的技术进步的基础受到严重削弱。

4.带来许多社会问题,特别是就业问题。外资并购后,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采取各种迂回方式解雇工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国外的相关立法

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的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跨国并购门槛的国家,对外资并购的审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程序,对外国公司并购本国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也由来已久。其主要构成为:

1.审查机关。外国投资委员会是其负责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CFIUS),是隶属于财政部、但跨部门运作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评估和监控外国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CFIUS在实际运作中发展出一整套衡量和评估体系,各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在财政部以外,国防部和商务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并不限制在经济安全的范畴内,而是整个的国家安全,包括国防安全。

2.审查程序。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分为4个阶段:申报或通报、审查阶段、调查阶段、总统决定。

3.审查标准。CFIUS的审查标准从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比较原则笼统,为具体执行预留了很大的空间。主要是看是否有充分证据表明该并购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以及美国现有法律规定能否提供足够的权限来保护国家安全。

四、对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

1.对外资并购设立统一的审查机构。即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审查机构,建立透明、规范的审查程序和流程,切实把住国家安全的审查。在目前统一的审查机构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可以建立临时的联合审查会议之类的机构,作为过渡性机制。

2.明确审查的对象。比如制定国家管制的战略性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与技术名单,对外资购并进行规制,根据不同情况分为禁入、禁控和禁购几个层次。

3.确立审查的标准。如对于我国的一些“幼稚性产业”,要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出限制或禁止的规定,对于我国的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如军工产业等,则禁止外资并购。

篇(4)

关键词:金融开放 金融安全 金融监管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在分享资源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成果的同时, 也使金融开放中的金融安全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挑战。所谓金融安全, 简而言之, 就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 凡是与货币流通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它的范畴。具体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金融体系的安全, 其次是金融发展的安全。

一、在金融开放后,有许多因素威胁着一国的金融安全

首先:一国的经济实力与其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当代金融危机的典型特征是影响面广,金融危机的爆发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一国的经济实力强可以使其在面临金融危机时有足够的经济和行政资源来抵御金融危机对本国金融体系的冲击,政府有足够的实力对本国的金融体系进行调控来保障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行。一国的金融体系完善也有助于减少金融危机对本国经济的危害。

其次:一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一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极大地影响着其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当前虽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还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当前发达国家仍然掌握制定国家经济规则权力,在很多国际事务中发展中国家没有话语权,这大大减弱了发展中国家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第三:金融开放后,国际游资的涌入对一国的金融安全也照成极大威胁。在国际游资的冲击下,市场的剧烈波动必然影响投资者的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市场恐慌,出现资本大量外逃,其结果导致汇率和股票价格的全面大幅度下跌。快速流出的热钱会使股市、房地产等资产价格破灭, 并将通过财富效应、托宾Q 效应和金融加速器效应影响消费和投资, 最终拖累整体经济增长。

第四:金融开放后,金融监管的落后也成为影响一国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从我国经济、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人才队伍、技术手段等都与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还有差距。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水平还不完全适应我国金融安全的需要。

第五:金融开放后,金融法制的建设落后也成为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我国当前关于金融的法制建设比较落后,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使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一些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增加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风险。

二、在金融开放后金融安全的对策

第一:加强国际资本流动的管理。一方面要加大对热钱的疏导力度,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范,从制度上进行约束,从经营行为上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和利率机制,减少热钱套汇和套利空间。同时还要加强国际游资流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加快建设国际游资进入房地产、证券市场、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统计监测分析机制,形成完整的国际游资监测体系。

第二:加强金融安全法制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水平,及时消除金融安全隐患。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应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健全、完善金融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规范化、法制化环境,尽快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同时还应加强研究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问题。

第三:正确处理对外开放与对外依存度的关系,加强对外债的统一管理。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在次贷危机发生后,国外经济不景气使国外需求锐减,直接导致很多中小企业破产。在金融开放的大背景下,国际市场的依存大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要转变经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减少对国外市场的依赖,加大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度。同时,外债方面,要提高外债的使用效益,坚决杜绝外债非生产性借入和债务消费化倾向。外贸方面,努力克服出口结构与东南亚国家同构现象,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

第四:建立金融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水平较低金融体制也比成熟,为了防止金融全球化风险的逐步积累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发展中国家急需建立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由侧重于对银行机构的监管转变为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由阶段性监管转变为持续性监管,从一般行政性监管为主转为依法监管为主,从注重外部监管转为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主,由注重报表数字的时效性,转变为注重报表数字的真实性,从注重合规性监管转向注重风险性监管。

第五: 加强区域金融合作。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实践表明, 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区域一体化组织, 不仅能增强自身实力, 实现联合自强, 而且还能提高自己在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事务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总之,金融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制约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使得我国在参与国际金融竞争时屡遭“碰壁”。,维护金融安全是实现金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赵娴,开放经济中的金融安全问题及其保障对策.现代经济.2006年(2)

[2]张亦春,许文彬.金融全球化、金融安全与金融演进[J].管理世界,2002,(8)

[3]谢婷婷,经济全球化的中国金融安全的思考,财金之窗

[4]王元龙,关于金融安全的若干理论问题,国际金融研究,2004(5)

篇(5)

1、自2020年六月份起,在我国范畴内进行治理不戴安全性能头盔不系安全带城市公共交通违纪行为,违反者处警示或是50元处罚,对不遵循管理制度、阻拦依规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构罪的,将追究其其刑事处分!

2、“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已在我国开启!

3、合作外卖送餐、共享电单车公司进行佩戴头盔示范性教学课堂全员化佩戴安全性能头盔的专业能力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安全性能管理能力构建出行安全的社会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气氛!

4、随后,公安民警正确看待其撰写呼吁大家相互之间遵循“一盔一带”要求的信息,分布式服务至微信发微信朋友圈呼吁大家及时的佩戴头盔出行!

(来源:文章屋网 )

篇(6)

公安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及其维护,涉及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秩序及其危害因素,以及公安警务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公安队伍建设及发展等。[1]明确界定了公安学的研究对象为“秩序和安全”,故应当以此准确界定治安学二级学科研究对象,以此阐明治安学与同属公安学一级学科的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与区别。那么,治安领域特殊矛盾性的分析确立也就成为研究的核心所在。笔者曾在比较分析众多“治安”概念的基础上理清了治安、治安秩序、治安问题、治安管理等治安基本概念:[2]治安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状况,是反映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的一种社会状态;治安秩序是一定时期社会管理者(统治阶级)以及社会大众所普遍规定(追求)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治安问题是一定时期人们对治安秩序的期望目标和治安现实之间的差距的显现;治安管理是对现存“治安”状态的管理和控制。显而易见,治安基本概念的明确要求治安学学科研究着眼点不能简单冠以“安全和秩序”的名头,应当以此为“基”,作出清晰的界定,据此划分与治安现象研究紧密相关的学科群。学科外延的划分是学科能否存在和能否保持学科独立性的必然,治安学学科的划分和研究必然要准确区分与治安现象研究紧密相关的学科群,使其在纷繁复杂与混沌中清晰。故治安学学科研究的“秩序和安全”的范围应当主要界定为“社会公共安全”,而秩序的确立和维护亦是为了实现“安全”,有秩序才能确保安全,秩序是安全的实现形式,无秩序乃至混乱则将引发安全危机。反之,只有在安全状态下才能确保有秩序,无安全则谈不上有秩序,安全的状态才是有秩序的状态,安全与秩序互为依托,互相映衬。治安学研究的“社会公共安全”实则是“社会治安安全”,即由公安机关控制、管理、保障和维护的同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直接相关的社会安全因素和安全状态。其涉及关系体为治安力量、治安对象、治安相关对象等;而涉及关系表现则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法律关系、管理关系、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等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故对其涉及具体关系表现的认识也要从管理学的视角、政治学的视角、法律的视角、社会学的视角等多方位去认识和应用。我们知道,和谐稳定、平安有序社会的实现需要社会的安全整治,但社会安全整治是个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治安只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治安作为社会安全表现状态,其影响因素遍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内外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法制、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到现实社会治安状态并带来治安管理理念、治安管理方式方法的变革。而且,区域和影响力的差异、思想认识的偏差等不可避免制约着具体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影响到治安管理行为追求的结果和治安价值的实现。故以二级学科界定的有限性而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切忌简单地将“治安”二字所能包含的对象和问题统统纳入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范畴。治安的外延分布无疑是极其广泛的,但治安的内涵无疑也是确定的,其决定了治安学研究和借鉴的宽泛性。但比较治安学与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如涉外警务、交通管理、禁毒学等学科(他们在治安学二级学科地位确定前均纳入治安学范围,或以一定形式存在于治安学下)前后发展的现实变化,学科发展的独立性和空间性也要求治安学做出相应变革,在此情况下,治安学二级学科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小治安(如将治安划分为大治安和小治安等)或狭义治安(如将治安划分为广义治安和狭义治安等)。

二、治安学的学科定位

学科建设必须以清晰的学科定位为基础,其是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从当前治安学学科建设的现状来看,学科研究底蕴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有待学科进一步研究和发展解决。但学科定位的模糊性和发散性,学科研究范畴的无限性和学科内涵外延界定的不准确性,不可避免淡化甚至弱化治安学学科建设者、研究者和治安实务管理者的治安学科意识,无意识即难以形成发展思维,学科槽更难以建立。在治安学乃至公安学学科地位确立之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包含“治安学专业”在内的14个本科专业作为“公安学类0305”列入“法学03”学科门类,授予法学学位;而公安学领域的研究生培养的相关专业及研究方向则被列入法学、教育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分属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军队指挥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一级学科,散见于十余个二级学科,治安学相关的研究方向治安管理和安全管理则被归入行政管理学二级学科,属于管理学门类下的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学科门类的不清晰亦充分表明治安学学科的多样性和包容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报的《公安学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认为,公安学是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是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特点的新兴学科。公安学一级学科的任务则界定为:科学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警务活动及其规律。公安学的学科性质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涉及人文学科等方面的内容,是法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教育学和军事学等学科之间的交叉学科,需要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所构成的知识平台支撑。从学科的基本分类来看,公安学属于应用学科,有突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侧重研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查处犯罪的对策、方法与手段。[3]而治安学作为公安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其涵盖范围超越了所有同级并列二级学科,学科属性的多元化决定了学科研究的基本要求包括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知识功能等都应当吸纳相关学科知识为其所用,故治安学学科应当界定为交叉学科或互设学科,横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但以研究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和保障为己任。“学科从来不是在真空中发展的,它是科学及社会内外部多重因素冲突、碰撞和博弈的产物。……学科发展离不开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社会机制、经济结构,科技水平决定了学科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社会需求成为学科发展不竭的外部动力源泉”。[4]至于如何为治安学学科下定义,迪尔凯姆的观点可供借鉴:“只取这样一种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它的外形已经明确,具有一种团体现象的特征,并且能够将一切相同现象的性质都包括在它的定义里”。[5]在目前学科现实确定和公安实践部门业务划分日趋细化的大背景下,治安学学科应定位于由公安机关引导的,以安全需求满足为目标,以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和保障为基础,以社会法治治理、秩序控制和危机处置为基本工作取向,以法学、社会学、犯罪学、管理学、政治学等诸多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所构成的知识平台为支撑,同时借鉴运用部分相关物理学和化学知识,并与诸学科互相关联、借鉴和影响的社会交叉应用性学科,具有极强的社会现实应用性。鉴于治安学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公共管理等学科的渊源关系,在形成和发展的初期阶段,治安学从这些学科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无疑应继续借鉴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促进自身发展

三、治安学学科框架体系的构建

篇(7)

论文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外资并购 经济安全

一、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具体来说,它是指各国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及其相关的生产要素跨国间自由流动的过程。 日本学者金子胜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没有冷战的霸权主义”。 经济全球化很显著的特征之一是资本的跨国流动。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凭借显著的发展势头、廉价的劳动力和丰富的资源等优势,一直是外资的青睐对象。尤其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加入WTO之后,外资更取得了长足迅猛发展。另外,为了开展对外贸易,促进国际投资,我国逐步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对外贸易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等。为了配合WTO项下法律文件的实施,并继续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我国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颁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及其附件。新《目录》明显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然而,随着我国外贸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外贸立法的相关缺陷也开始暴露出来了。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当前相关法律体系存在的“短腿”现象,即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促进外商投资尤其是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了,可是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如此,在外资大举进军国内市场的状况下,未免会仓促应战。这在下文阐述的外资并购中,开始显现出来。

二、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威胁

国家经济安全是指政府意义上的国家其经济管理职能上的稳定而没危险的状态。特指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政府意义上的国家履行其经济职能时,克服来自国际层面的危机,以保证发展为目标的一种稳定而有序的状态。

(一)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威胁的具体表现

首先,打压国内企业遏制民族工业的发展。外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的方式主要是间接并购和直接并购,而直接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的负面影响更大。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收购,热衷于控制市场影响力高的龙头企业和著名商标。将这些企业控制住的目的,往往是获得其核心技术以提高他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利用自身巨大的品牌优势、雄厚的资本实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对我国其他企业开始进攻,抢占市场份额,进而遏制民族工业的发展。

其次,控制民族品牌赶杀同行竞争者。民族品牌不仅对我国市场经济做出了卓越贡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民族凝聚力。民族品牌尤其是电信、能源等,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更是经济安全的脊梁。其他民族品牌,诸如饮食卫生等则关系着民众的身体素质。外资并购使不少民族品牌消失,如“洁花”被“海飞丝”、“飘柔”取代,“美加净”被美国“庄臣”取代。 民族品牌往往具有良好的知名度、成熟的购销渠道、先进的核心技术与强大的创新能力。民族品牌的丢失,损失的不仅仅是一个企业,更是失去丢失市场竞争的主动权,进而威胁到国家相关行业的发展进程,损害国家经济安全。

再次,进行市场和行业垄断。外资控股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控制我国市场,取得行业垄断地位。近年来随着外资进入速度加快我国局部领域已经形成了外资相对或绝对垄断的趋势。

(二)外资并购威胁我国经济安全的具体原因

首先,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反垄断法》等涉及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然而,随着并购之风愈演愈烈,我国关于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却发展滞后了。主要表现在:规定过于原则化、立法层次低等问题。

其次,地方政府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淡薄。当前,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很多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对吸引外资很上心,并积极制定地方规章来给予外资企业以优惠,将本地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具有垄断资源和规模经济的大型国有企业列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地方政府除了在土地、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竞相攀比外。甚至动用行政手段为外资收购敞开大门。然而政府容易忽略对企业品牌的估价和对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的合理评估。因此,外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最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在开放条件下,维护国家的产业安全,最根本的是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在自主创新方面存在很多不足,集中表现在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三、我国安全审查的现状、问题

(一)我国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现状

我国在安全审查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首先,明确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受理机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将我国的审查机构定为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次,提出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调查标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最后,规定了相应的审查程序。《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2条对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期限均作出了规定。

(二)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存在的缺陷

(1)规定过于原则化。《反垄断法》只有第31条原则性地提到了国家安全审查,并未规定具体如何操作。《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比如外资并购中只规定了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情形。另外,也没有对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部门和工作程序做出规定。(2)立法层次普遍低。关于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规定多出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权威性不够。比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虽然明确提出了外资并购须经审批的情形及审批机构商务部但此规定由国务院部委权威性不够。再次,相关法律的用语也不一致。《反垄断法》中使用的是国家安全审查,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使用的是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首先需要统一。(3)审查标准过于模糊。不管是国家安全还是国家经济安全,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没有给出定义或范畴。虽然大多数国家借如美国,都故意对“国家安全”不作出明确定义,以便赋予本国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本国政府有足够的理由来判断一项并购交易是否需要适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这些国家大都会给出一个总的指导原则,将“国家安全”或“国家经济安全”归结为“重大的”、“根本的”“国家利益”、“国家经济利益”或“国家安全利益”,并相应给出审查时的考虑因素。

四、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议

(一)审查主体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外资并购的审查主体是商务部但涉及金融并购的离不开财政部和银监会涉及国企并购的离不开国资委涉及上市公司的离不开证监会。实际上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处于多头管理阶段。因此如何协调审批效率与审批事项的多样性是我们确定审查主体时必须解决的问题。鉴于中国目前多部门监管外资的客观现实,建议成立统一的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外资并购项目进行审查。在这一方面,我国已经积累了一些相关经验。例如,成立的用于专门负责反垄断工作的国家反垄断委员会。首先,由于该机构地位高权威高,能够保证国家整体利益优先原则,避免地方干扰。其次,因为该机构需要鉴别以并购方式进入我国的外资是否会危害到国家安全,还需要多部门密切合作,由其需要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的密切沟通与合作。

(二)审查标准

首先要明确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还是经济安全审查;其次审查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我国应建立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我们要在立法中明确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标准。虽然各国对国家安全没有一致的标准,但外资并购的对象是形成各个产业的单位——企业,我们可从被并购企业的角度来设定标准。可以赋予我国政府以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情况向有必要的灵活度,以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三)审查程序

我国可以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分为申报、通报、初审、调查和总理决定等部分。我国应要求涉及国家安全的并购的中外各方主动地向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进行申报,如果没有申报,审查机构的各组成部门也可以主动要求委员会对并购进行审查。经审查,如认为有必要,则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调查结束后,委员会向总理提出报告和建议。同时,整个审查程序要有明确的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