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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探讨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18 10:39:1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互联网金融探讨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互联网金融探讨

篇(1)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挑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发以及发展程度的不断深化,互联网金融在国家金融行业改革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传统金融行业,甚至对整个金融市场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传统金融和新兴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在当今竞争激烈的金融行业中,一系列类似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相关业务上不断的扩展,对传统行业带来了极大的新挑战。面对这些竞争和挑战,我国金融机构如何处理所出现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深刻的探讨

1 互联网发展趋势和表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的简单定义就是在传统的金融业务上通过运用互联网的相应处理工具而形成的一种混合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格局表现形式主要是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传统金融机构组成。在国内,我国金融行业在互联网领域发展的主要模式有:银行网银、P2P模式、货币基金、交互式营销以及运用电商的平台这几种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进入新时代以来,科学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也使得互联网技术在我国飞速发展。如今,人们可以利用方便快捷的第三方支付得以实现瞬间购物,比如在网上可以购买机票,或者在网上进行银行转账等。其方便快捷的支付形式和运行速度得到了广大网民的信任和依赖。

2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带来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即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还在一定程度上给传统金融带来了挑战。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互联网产业链,在多个服务领域上都有其发展,这种发展形势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威胁。传统金融业应当在这种情况下及时的进行创新和转型,才不至于在现代社会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逐渐衰败。尤其在近几年间,互联网金融已经在逐渐的蚕食着传统金融业务,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

2.1 传统金融中介角色的不断弱化。

传统银行业的发展基础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成果,承担着金融行业中信用中介的主要职能,其主要任务是存放款、支付、汇兑等金融业务处理。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传统金融的中介角色逐渐被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网络贷款平台等挑战,其扮演的中介角色也具有逐渐被弱化的倾向。

2.1.1 分流融资中介业务

当今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信息传播方式和途径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逐渐在改变,这就为在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储备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分别有云存储、大数据等储存方式。这样以来,不必和以往的调查方法一样麻烦,可以直接根据互联网上详细的数据就可以查询一个企业内部财务状况和信用程度。这样既节约了调查时间,又有大量的数据提供更丰富的依据,在无形中降低了调查计算成本。比如淘宝网店在阿里巴巴的管理下,阿里巴巴在对淘宝商家的信誉程度和财务状况很清楚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允许商家贷款就相对来说安全的多。

2.1.2 冲击支付中介地位

传统银行处于支付中介的地位,当债权债务人员在实现资金转移时传统银行利用自身媒介向双方提供服务的平台。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债权债务人员在资金转移的过程中,会受到双方时间安排、地区跨度等因素的限制。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时间和地点等因素的限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银行发出了挑战,也冲击了传统银行的支付中介地位。当今时代,互联网技术所包含的领域逐渐扩大,人们在网络平台上可以购物、支付、转账等。因此相对应的电子商务在此基础上获得了飞速发展,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实现对其在实体店完成支付,如今支付渠道也逐渐变宽。第三方支付在互联网的发展下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广大用户的好评中,这也是对传统银行业的传统支付方式的挑战。

2.2 收入来源受到冲击

2.2.1 利差收入

传统银行在实行工作中会取得用户的利差收入,相对来说,所收取的利差收入占总收入的绝大一部分。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中,互联网金融中的理财产品把其中绝大多数的利润返还给了用户,这就使得传统银行亏损了多数利差收入,这就使得在用户的对比中逐渐选择互联网金融。这是其中一个原因,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在网络借贷比在银行借贷要方便快捷。许多中小企业在银行的借贷环节中没有获得及时的贷款项目,有时还会受到冷落,但是相对于银行贷款的缺点,互联网借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贷款给用户,这就深受大众追捧。

2.2.2 中间业务收入

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来看,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之后,网上的支付平台会越来越多,而且受理的业务形式也会多种多样。这样一来,随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类型、受理业务的多样化以及用户的需求和发展形式的要求,则会产生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企业策划上规划新的市场发展方向。如果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能力POS收单业务一旦被互联网企业开发研究出来,这就对银行的POS刷卡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在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目前已经被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领取,这就意味着传统银行的基金代 销手续所获得的费用将受到大大的影响。

3 传统金融银行的应对措施

目前传统金融企业在国家中的地位还是比较牢固的,但是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飞速发展,银行管理层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密切关注金融业各方面的发展。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挑战,传统银行业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来应对。

3.1 传统服务模式需完善,重视客户体验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对于在用户的服务态度上相对来说比较完善,主张面对用户采取尊重的、平台开放式的、注重用户体验为核心的灵活服务。比起传统金融的以客户为中心的单一服务模式来说更加深受广大群众的追捧。银行应该提升在用户体验上的发展程度,以灵活的服务模式为主线,积极地为大众搭建起服务的平台,要在以客户为中心的基础上,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客户的消费习惯和投资偏好,提供更广阔的服务平台,满足客户的需求。

3.2 加强合作、挖掘人才

传统银行要加强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使得在二者的合作下量身打造先进的金融产品。在对员工的招聘上,应当扩大招聘渠道,为专业性强的复合型人才提供更广阔的机会。要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工作,使得员工的工作素质得以提升,培养熟悉金融业务又精通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样才可以使得银行保持长久的竞争力。

3.3 中小企业借贷模式需完善

由于在之前金融行业中,利率没有市场化使得银行在贷款方面没有对中小企业进行开放,没有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这种营销方式应该得到改善。贷款门槛应该降低,积极地引进互联网先进的技术,对于传统银行的业务模式应该积极地转变,完善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问题。在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网上使用大规模数据云计算整合,最大程度的降低寻找优质客户的成本和所面临的风险。改变传统的观念,充分重视和中小企业的合作,完善业务流程加快其业务创新。

4 结束语

总之,经过探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中银行业的挑战,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技术上创造了新的贷款模式,但是终究离不开传统银行的正常运转。传统银行业在发展中,要充分学习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先进的信息技术,在不断的自我提升中才可以使得在行业中保持永久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莫易娴,互联网时代金融业的发展格局[J].财经科学,2014(04).

[2]杨亦军,谭晟.浅谈对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安全的监管[J].中国金融电脑,2010(11)

[3]李瑞雪.网络融资担保制度建设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4(04).

[4]史林东.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探析[J].甘肃金融,2014(03).

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2014 年 “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业界广泛认为,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但对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尚没有公认的定义和清晰的边界。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来说还是金融业,只是借助了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金融发展模式。目前主要的网络金融模式有:网络支付、网络理财、网络贷款、网络证券、网络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既有传统金融所固有的风险,也衍生出来自身区别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类型。这里简要的列述一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一、面临与传统金融相同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包含着传统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问题。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是金融行业的传统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在交易对手出现不能完全偿还或者不想偿还时,就出现了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虽然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但依然是起金融中介的作用,作为金融中介,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就会因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则主要源于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过程中的模糊界定、计量方法的不精准以及人工操作失误或因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的缺失等因素。管理团队、业务人员以及市场竞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变数都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出现。

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一个重要功能便是资金的期限转换,即将吸收的短期资金转换为长期资金贷放出去,这其中就存在一个期限错配的问题,即在期限转换的同时,也使金融机构承担风险――过多的长期资金影响金融机构对短期资金的偿还,此时便出现流动性风险,严重的会造成挤兑风波。互联网金融亦是如此。

二、互联网金融特有的风险

除上述传统风险外,中国互联网金融还面临一系列独特风险,具体如下:

一是缺乏政策和法律规范导致的风险。其一互联网金融真正被大众所知是近两年的事情,整个行业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在我国更是缺乏对这一创新行业的监管,整个行业的发展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中。但是缺乏监管又使得部分公司在业务开展中违规经营,发行一些风险极大的理财产品,累积了大量的风险。其二,随着行业的发展,国家的监管政策肯定会逐步建立起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会使行业中不良企业遭遇淘汰命运。行业的整顿、竞争,法律的监管都会使整个行业及金融消费者遭遇极大的损失,由此形成的系统风险也不可小觑。

二是增加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难度导致的政策施行的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央行的传统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传统的对货币的计量是按照货币的流动性大小进行分类的,而互联网金融导致新型的类货币性质资金的出现,对于这些类货币,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执行部分货币职能的资金是否应该计入传统的货币分类中去?而不同的划分又会导致央行在实施货币政策调整经济时出现偏差。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削弱了央行信贷政策的效果。例如,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传统融资渠道被控制,那么其除了海外融资渠道外很可能会考虑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融资。事实上,最近一年来我国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其原因一部分就来自于各银行收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授信额度,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等市场主体不得不寻找新的融资来源有关。

三是个人及企业信息被泄露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一是个人及企业信息被泄露。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获得大量的个人与企业的详细信息,并将之作为信用评级及是否授信的主要依据,而这么大量的信息如若管理不当,将造成信息泄密;若被不法之徒利用,将给被泄密的个人及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二是信息不对称与信息透明度问题。信息不对称主要存在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其投资者之间。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了解不如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了解,因此,一旦投资出现问题,难以进行维权。

四是计算机技术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有着独立性很强的封闭的通信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的安全性面临较大非议,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目前多数金融消费者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及信息被泄露的风险较大,阻碍了他们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积极性。

而除了这些风险的存在,互联网金融因其发展的初期,行业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支付清算协会的报告指出,为争夺市场资金和客户资源,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着片面宣传、夸大收益等现象,例如只披露收益率有多高,却不揭示风险有多大。即使揭示了风险,也没有在显著的位置上显示出来,使得投资者误以为这种理财产品没有亏损的可能性。还有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采取补贴、担保等方式来放大收益等。由于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部分P2P网贷平台甚至采取了带有“资金池色彩”的运作模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网络诈骗的行为。另外,由于我国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非常严格,互联网金融存在制度的套利。此外,利率没有市场化、大众没有树立对金融风险的理性认识等也促使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而在没有监管状态下的迅速发展,一旦出现问题,将严重影响到整个国家金融系统安全。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及其存在的这些风险和问题对金融系统、金融消费者来说危害极大,这种情况对我国现有按主体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而对互联网金融如何进行监管,监管的原则、方法以及力度如何都会对这一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需要采取一些恰当的监管措施,既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补充传统金融不足以及无法做到的业务,同时又能规避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系统及消费者带来的危害。这里提出一些监管建议,其中有部分借鉴其他已有互联网金融发展国家的监管经验。

其一,监管体系的改革。从现有的按机构分业监管转向按业务进行分业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而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三会”(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监管体系进行一定的改革调整,譬如针对目前新兴的网络金融的不同模式,进行责任划分,落实到部门。同时,也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由其统筹不同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共同治理某些边缘业务。

其二,监管要灵活调整。第一、监管要“抓众放小”。 抓众即对面向普通公众的带有存取款性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因为其一旦出现问题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应审慎监管,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放小即对其他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别是不涉及存取款业务的,因其业务涉及的消费群体范围小,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放松,可以采取备案制度,鼓励其创新及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第二、前期实行柔性管理。互联网金融属于新行业,其管理目前尚属于世界性难题,前期更需要政府的柔性监管,例如设立负面清单。这样才能在前期尽可能的促进行业的发展,促进金融创新。这里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谨慎宽松的政策,发展初期不过分干预,只是通过补充新法律法规,与传统的监管规则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以保证其安全稳健发展。

其三,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当前可以实行第三方监管体系,包括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自律形式的监管和司法形式监管。因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央行的监管成本很高,监管机构的立法、监管需要考虑成本效益问题。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及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例如英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行业自律先行、 监管随后跟进” 的方针。一是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自律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协会,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 IT 信息安全管理、 信用评级、 反洗钱和反欺诈措施等,有效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 良性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是监管政策比较宽泛,许多监管措施刚起步。 初期阶段暂未设立专门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适用法律,而是以行业自律规则为基础进行管理。

其四,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促进作用,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首先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和央行征信系统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虚拟性带来的风险。其次要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借助信用中介机构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和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规范工作。再次建立起按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数据平台,有偿开展信用报告的网络查询等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例如就P2P网贷来说,目前各家机构都在做评级,但是评级似乎并没有产生标准,这样的评级也未必具有公信力。业界呼唤监管,其实也是期待监管的政策一旦落实下来,其他相关的审计评级机构也能进入这个行业,以帮助这个行业做起公信力。

其五,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开办任何业务,均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监管的一个目标就是对消费者大众进行保护,保护其财产不致因欺骗遭受损失,这也是防范系统风险的一个前提。

监管需要不断的进行改进,前面所提到的监管措施只是

其中的某些方面的建议,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同时又与时俱进的监管体系,能够在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创新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的监管体系还任重道远,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1]廉薇,全淑琴.互联网金融:鼓励创新与完善监管的平衡.21 世纪经济报道,2014 年3 月17 日

[2]李文韬.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初探.时代金融,2014年2月(543).

[3]王宇.央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还需征民意,新华每日电讯,2014 年3 月25 日.

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风险管理;对策探讨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是在近几年才开始快速发展起来的,2013年是互联网改变最为迅速的一年,这一年中互联网上出现了阿里巴巴等目前规模极大的商业金融平台,如今仍然对生活有着极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的金融业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因为其独特的性质,更高效于传统金融业,具有更强的人性化设置,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效果极好,但是在目前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在这个阶段,互联网金融有着很多风险因素存在,解决风险是重要发展方式,针对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必不可少。

一、互联网下的金融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时间不长,正处于发展中状态,在这个阶段,不仅需要创新,最需要的就是对金融风险进行管理。现阶段,我国的风险管理还远不如美国以及欧洲,不仅如此,甚至在风险管理上都没有一个完整的模式,方式的选择上也处在起步探索的阶段上。

依托在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业,结合了金融管理和互联网管理,更多的采用了全新的技术,通过各种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交易,相较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加的便捷,它不需要过多的人力,减少了时间上的浪费,为客户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可以更高效的给客户提供想要的信息,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二、互联网下风险管理的对策探讨

1.互联网下的法律制度风险管理对策

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保障,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度,所以就需要不断的将现有的法律进行改进完善,减少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将有利于互联网上金融行业发展的内容进行法律的制定,国家应该设立一个专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管理的部门,制定对应的规章制度,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率。

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业和传统行业不同,它的参与者更多,客户可以选择的交易的方式更多,途径更多直接导致风险更大,采用有效的监管进行协调就显得极其重要。互联网的功能不同,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应该是不同的。在几年前,国家机构就发现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利用互联网的金融行业进行高效利用,将作用发挥到最大化,有效的将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在法律上将风险管理进行有效对策的研究,严格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的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和国家的司法部门进行高效结合,实现网络金融稳定发展,保证金融的风险管理得以实现。

2.互联网下的安全风险管理对策

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就是互联网的技术,技术是基本。互联网应该在金融方面设定一个标准进行技术指导,将互联网的金融行业变成一个整体,方便管理,将整个互联网系统的安全性能都进行提高,从而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网络之所以发展的迅速,能够受到大家的支持,原因之一就是互联网上的资源极其丰富,将各种资源进行利用整合,建立一个给客户提供便捷的交易方式的数据库,在后台建立一个监管的系统,实时对互联网上的金融数据金银监控,防止出现安全问题。信息技术在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的提升,无论在硬件还是软件上都进行着不同程度的技术研发工作,对于容易发生风险以及安全问题的地方加强防火墙或加密等技术的处理,保证金融行业在互联网上的工作是安全性高、风险低的。

互联网的金融安全还受到在互联网上进行金融工作的企业实力的影响,运营商的技术实力强,就可以构成一个强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保证金融行业在互联网上持续稳定的发展,选择自身能力强的企业加入也是对弱小企业的负责,因为技术能力不够强大的企业,即使加入了互联网金融机构中也无法保全自身,甚至还会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安全。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风险的最有效的防范措施就是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内部的控制机构,这个机构的作用是尽可能的在风险发生前进行规避;在风险问题发生时降低损失,尽快解决;在风险问题发生后将影响降到最低,并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避免下一次风险的出现。首先要有一个对风险进行控制管理的安全风投部门,设立数据库进行企业信用的评价工作,对互联网的金融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建立预警体系,在金融风险发生之前进行预测,及时处理,将风险有效规避。金融产品的设计也影响着互联网的风险,金融产品虽然有着高收益的特征,但同时也具有极高的风险,降低风险的唯一方式就是找到一个收益和金融风险共同的平衡点,将双方都进行考虑,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自己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

3.互联网下的信用风险管理对策

我国市场经济在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在迅速发展,征信的体系是否完善很是重要,目前,传统金融的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因为银行对贷款对象的信用判断仅仅是依靠之前的借贷情况进行的,这种体系还存在着漏洞,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业可以利用科技,采用电子平台,对客户进行信用的判断以及整体的分析,虽然如此,但是实际上,金融平台的很多数据并没有加入到整个征信的体系中,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由此可见,将征信体系进行完善的重要性。征信体系是基础,还要加以辅助的机构进行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征信工作数据平台,平台要求是适合应用于互联网体系下的金融行业的,在平台上加入对客户的信用认证以及等级评估等内容,方便征信体系的进行。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最大差距就是大数据,互联网对于大数据的处理以及搜集的能力很强,将其充分利用,可以有效解决互联网上金融信息的信用问题,直接的将互联网上的交易风险降低,切实的将金融服务给客户创造便利,将服务的范围扩大。想要将金融信用风险进行规避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对贷款对象进行审查的工作要严要求并且标准化。将不同等级的用户分散开,防止出现风险问题后果严重、无法挽回。将贷款标准提高,从本质上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

4.互联网下的其他风险管理对策

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作用远没有行业自律的作用大,优势也极其明显,行业自律可以对更大范围的内容体现其作用。在互联网上的金融业的行业自律甚至可以对整个金融业产生影响,这种情况会带来极大的风险,所以,出台一个互联网上的金融风险的防控对策很有必要。建立一个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管理的协会,给予其促进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制定行业标准和规则的权力,并且这个协会应该具备自我管理的能力,发挥引领的作用。还要在金融业中设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这个机构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就是对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建立一定的标准,对实体经济进行服务以及最为重要的服务社会工作,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业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互联网中最容易发生的风险往往是带给消费者的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证很有必要,达到这个目的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在互联网的体系上要建立一个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机制,这种机制要满足跨行业以及地区的要求;第二种是建立一个用来解决消费者在互联网上产生的金融纠纷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安全感,降低风险发生概率;第三种是从消费者方向出发的,在根本上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金融消费的安全教育,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可以直接有效的减少消费者的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发生。

消费者选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前提就是信任,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口碑是最为重要的财富,因为它影响着在互联网上的金融用户对企业的信心,也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不可避免的一项就是谣言带来的不良后果,一个谣言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到这个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实的谣言是导致企业产生声誉上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互联网的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对企业的良好口碑进行树立,让消费者对企业有着信心,不会在谣言产生后立刻放弃企业,相信企业的声誉,减少风险发生的后果。

三、结束语

本文主要是针对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主要从信任、法律、政府等方面进行阐述,针对不同的风险种类,探讨出合适的、高效的解决对策,将风险的发生概率降低并且有着在风险问题发生后将损失降到最低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志洋,汤珂.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本质与风险管理[J].探索与争鸣,2014,11:65-69.

[2]陈秀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宏观经济研究,2014,10:122-126.

篇(4)

关键词:农村;互联网金融;农村惠普;影响因素;对策

农村金融实际上属于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的衍生体系,同时它又是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各个地区的村镇经济发展繁荣状况已然比较集中体现在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上。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因

1.1科技创新驱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引起了各经济领域的新一轮变革,同时也促进了网络经济新业态的产生。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不断加快,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领域不断扩大,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同样一步步开始朝着迅猛的方向不断发展。(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促进了金融领域新型系统平台的出现和发展,开辟了一种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融合发展的新业态,目的就是能够为互联网技术企业和金融业的融合发展提供崭新的经济渠道。因此,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驱动力,以互联技术创新发展为基础诱发了搜索引擎、大数据以及云计算和常规金融业的深度融合,有效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促进了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的有效对接,降低了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的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交易的便利性。随着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普及和应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为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实现点对点信息的有效嵌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保证了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之间信息对接、传递和保存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保证了金融交易过程中海量信息、数据挖掘及数据处理和存储的快速性和高效性。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创新、应用和发展优化了资金配置,助推了金融服务的高效性和智能性。

1.2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对发展的渴求驱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国内贫困地区金融基础设施落后、数量稀少、服务质量不高,贫困地区人群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助其发展的资金。同时,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内许多小微型企业也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贫困地区人群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信用度低、信贷资金偿还风险大,很难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他们对无信用抵押贷款具有很大的需求,为互联网金融这种便利、低价、无抵押资金融通平台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社会需求,从需求端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可以为贫困地区人群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一系列具有包容性、便利性的金融服务资源。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优势,不管是小微型企业还是贫困地区弱势群体,都可以便利、快捷地从资金提供方融通资金。最关键的一点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让资金需求方和资金提供方的金融交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积极地参与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潮之中[1]。

1.3传统互联网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驱动

我国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合称为“BATJ”)为代表的传统互联网企业经过长期的发展,在传统业务方面规模巨大、市场继续发展可能性小,已经遇到了发展瓶颈,以“BATJ”为代表的传统互联网企业在寻求技术突破和创新的同时,更需要在业务领域和范围上实现突破,实现转型升级,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与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发展需求恰逢其时地结合在一起,掀起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革命,驱动着传统互联网企业与金融业不断地互相渗透、融合和发展。如今,以“BATJ”为代表的传统互联网企业借助自身在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品牌和规模优势,有的和传统金融企业进行深度合作,有的会成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有的不断拓展新的金融服务;传统银行企业也利用自身在金融领域的专业、资金和网点优势,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发展顺势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进军;同时,一大批小规模、非正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在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和竞争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隐患。

2农村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对策

2.1政府积极宣传,加强市场引导

政府加强对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宣传,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三农”,对于盘活农村金融资源和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政府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出台和完善规范农村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时,要立足于与时俱进的原则,依据市场发展中农村金融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农村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和正面引导。不仅如此,还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及指导工作力度,保证他们能够及时规避战略工作中发生的失误或者出现的经营风险[2]。

2.2完善监管制度,为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对现行的农村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模式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系列业务监管的工作制度,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尽可能地做到各司其职,将监管工作做到位。另外,要保证监管规则的公平,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同监管,不断根据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态势进行监管规则的修改和完善,及时有效地对管理工作的新思路以及调整监管的方式进行更新,要严格地对金融的违规行为进行控制和处罚,维护农村的互联网金融朝着更健康、稳定、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不断发展[3]。

2.3加快农村互联网金融制度创新,提高市场活力

制度创新可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得到充分的证实。对于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政府要从制度创新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通过制度创新激发农村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让制度创新产生激发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鲶鱼效应”。与此同时,还要从政策方面对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予正面引导,不断利用制度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工作,防止农村金融市场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另外,引导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技术创新企业之间深化合作,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改造农村传统金融企业,促进他们向互联网金融业务转变和拓展,实现传统互联网企业的技术优势和农村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优势之间的互补,以及资源共享,以此促进农村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和全面发展,有效提高农村互联网金融企业助推“三农”发展的能力[4]。

2.4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

篇(5)

在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世界逐渐连成一个整体,经济全球化日益显著,尤其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下,国际贸易逐渐成熟,互联网以其独特的特点对社会各行业都具有重要影响。本篇文章主要分析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同时研究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影响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证券行业;专业能力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1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进步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化网络时代日益来临,在新的时代下,社会各领域中都广泛应用互联网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并都不同程度的取得相应的成果。互联网技术以其辐射范围广、涉及领域宽的特点,逐渐在社会各行业中得到不断的更新与发展。

在此新的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新兴领域,以其经济特征对证券行业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互联网及金融对证券行业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消极影响。因此本文研究互联网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有利影响

在信息化网络时代下,互联网技术为社会各行业的发展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使诸多行业在革新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新兴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金融行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以其独特的特点,为社会经济以及证券行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互联网金融在证券行业中的融入,使得证券行业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证券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促进了证券公司与客户共赢的局面;其次,互联网金融通过资金支持,促进了证券行业的增长。通过互联网金融的保驾护航,有效的保障了证券行业在新形势下的发展;最后,互联网金融能够帮助证券行业开拓市场。互联网以其覆盖范围广泛的特点,促进了证券行业市场的开拓。

(二)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不利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于证券行业的发展而言,属于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影响,也有不利影响。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一,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证券行业的中介功能。证券行业在交易过程中,主要处于中介的地位,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虽然有效的帮助证券行业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使用,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搜索能力与能力更强,致使证券行业出现了信息不足的问题,限制了证券行业的发展;其二,互联网金融打压了证券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最为显著的特点便是方便快捷,信息量大,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了以往复杂的手续问题,已此种优势不断打压证券行业的发展,更多的人更加愿意使用互联网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影响的相应对策

(一)正确对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带来的影响

正确对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带来的影响,是证券行业面对互联网金融对其影响的主要对策。证券行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在面对互联网金融时,应积极分析其利弊并正确面对。

在正确对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带来的影响过程中,一方面,证券行业的相关管理人员要清楚的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对于证券行业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对证券发展有利的一面,也有对证券发展不利的一面,证券行业的相关管理人员要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和探讨,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应用;另一方面,证券行业相关管理人员也要通过利弊分析,逐渐将互联网金融转化成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式,将其能够引发的不利因素降到最小,通过互联网金融创新证券行业的市场品种,以及对证券结算方式进行变革,能够不断促进证券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二)加强证券行业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加强证券行业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是证券行业面对互联网金融对其影响的重要对策。在互联网金融融入证券行业过程中,不仅需要正确行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对互联网金融有正确的认识,同时也要不断加强证券行业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化强、信息快速等特点,因此必须不断培养证券行业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只有加强对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的建设,才能够使其在工作过程中,有效的将互联网金融应用于证券工作中,充分的利用互联网金融提高工作效率。另外,与传统的证券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融入证券行业,能够有效通过工作人员提升服务水平,从而使证券行业中的互联网金融更加透明化,推动证券行业的发展。

(三)提高对互联网的认识,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应对来势汹汹的互联网金融,证券行业首先需正确对待其所带来的影响,并积极分析、面对其利弊。因此,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者需清楚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对证券发展有利与不利的一面,并就应用互联网金融问题在公司内部展开研究与探讨。此外,管理人员还需采取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互联网金融所引发的不利因素,同时还需进行证券结算方式的变革。

除正确认知外,证券行业还需对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加以重视,通过培养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来适应具有信息化强、信息快速等特点的互联网金融。只有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建设,才能提高其工作效率,才能提升证券行业服务水平,才能推动证券行业的长足发展。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融入证券行业的发展模式可使证券行业中的互联网金融更加透明化,证券行业的发展也将进入新的阶段。

三、结束语

在世界全球化以及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互联网技术逐渐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业中,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特点对证券行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证券行业的发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本文对其的研究,主要从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有力影响和互联网对证券行业的不利影响两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同时从正确对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带来的影响和加强证券行业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研究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影响的相应对策,并具有实际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袁晓健.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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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趋势是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如信用卡、银行汇款)。随着移动通讯设备的渗透率超过正规金融机构的网点或自助设备,以及移动通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全球移动支付总金额2011年为1059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将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在肯尼亚,手机支付系统M-Pesa的汇款业务已超过其国内所有金融机构的总和,而且延伸到存贷款等基本金融服务,而且不是由商业银行运营。

第二个趋势是人人贷(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其发展背景是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现代信息技术大幅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使人人贷在商业上成为可行。比如2007年成立的美国LendingClub公司,到2012年年中已经促成会员间贷款6.9亿美元,利息收入约0.6亿美元。摩根士丹利前CEOJohnMack为其董事会成员。

第三个趋势是众筹融资(crowdfunding,通过互联网为投资项目募集股本金)替代传统证券业务。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

我们认为,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运行方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有三个核心部分: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分述如下。

首先是在支付方式方面,以移动支付为基础。个人和机构都可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超级网银)开账户(存款和证券登记),即不再完全是二级商业银行账户体系;证券、现金等金融资产的支付和转移通过移动互联网络进行;支付清算电子化,替代现钞流通。

其次是在信息处理方面,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特别是对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总的效果是,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由此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机构)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正是这种信息处理模式,使互联网金融模式替代了现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主要功能。

最后是在资源配置方面,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和交易。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个体之间直接金融交易这一人类最早金融模式会突破传统的安全边界和商业可行性边界,焕发出新的活力。在供需信息几乎完全对称、交易成本极低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模式形成了“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诸如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个人投资渠道等问题就容易解决。在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下,双方或多方交易可以同时进行,信息充分透明,定价完全竞争(比如拍卖式),因此最有效率,社会福利最大化。各种金融产品均可如此交易。这也是一个最公平的市场,供需方均有透明、公平的机会。

总之,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不需要经过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机遇和挑战

互联网金融模式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现在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了,被互联网及其相关软件技术替代了;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企业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这也是一种更为民主化,而不是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

对政府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被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更可被用来提高金融普惠性,促进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监管挑战。对业界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会产生巨大的商业机会,但也会促成竞争格局的大变化。对学术界而言,支付革命会冲击现有的货币理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贷市场、证券市场也会产生许多全新课题,总之现有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资本市场的理论需要完善。

中国应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

实证分析表明,过去20年间,信息通讯技术通过促进金融深化,已经对中国经济增长产生了显著影响。鉴于中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我们预计,未来互联网金融模式将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对中国经济增长起到更大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模式方面主要有以下进展。首先是央行给三大移动运营商发放了第三方支付牌照。其次是兴起了一批人人贷公司,比如红岭创投、宜信网、拍拍贷等。最后是一些机构借鉴人人贷模式或社交网络信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比如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阿里小贷公司。截至2012年2月末,阿里小贷已累计为10.30万户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累计放贷超过260万笔、170亿元。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在人人贷方面,银监会2011年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向商业银行提示人人贷的潜在风险。

篇(7)

(一)互联网金融扩张了投资者概念的范畴

由于互联网特有的广泛性和传播性,先募集资金后对接项目,容易形成资金池,甚至为支付前期贷款利息而采用的庞氏骗局,通过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扩散,影响社会稳定,同时风险的链条式传染,会传导到正规金融体系,诱发系统性风险。例如P2P网贷平台的出借人多为普通自然人,容易被平台宣称的高收益所吸引,购买了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其准确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较大,[1]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更为普遍了。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可得性较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原本相对独立的证券投资者、保险投保人、银行存款人等身份逐渐模糊、趋于融合,且随着投资门槛的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应下降,在购买金融产品中面临的投资风险更高。加之普通投资者人数的放大,个体利益损失时的救济能力明显不足,相比于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更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需要将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作一定的延伸和扩张理解,对金融消费者予以监管保护和独立考量。

(二)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延伸

传统学说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因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创新使分业经营状态下,原本泾渭分明的银行存款人、股市投资人以及保险投保人等普通金融主体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2]进而产生了外延更为广泛的"金融消费者"概念。[3]但鉴于消费者概念和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的宗旨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保障交易双方中的弱势群体,[4]因此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不应扩大至非生活层面或者非个体市场行为,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竞争环境中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交易规则。[5]

所以,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扩大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范畴,延伸了监管边界。虽然金融消费者概念并非发端于互联网金融,但互联网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可得性方面的贡献,促使大量普通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我国而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的直接冲击不大,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并不明显,故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动力相比于其他国家稍显不足,但是2010年左右开启的互联网金融时代,则再次强化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重要性和拓展金融监管边界的必要性。

二、克服传统法律规制弊端的解决路径

(一)金融法保护的滞后

首先,在分业经营的格局下,金融法同样表现为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分立,且基本以金融组织法和金融行为法作为法律文本的主要构成部分,金融公法的成分与色彩更为浓重,掩盖了金融私法和金融交易的本质特征,无法适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合性,特别是对于不在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非标类产品,往往成为监管的阴影区域。

其次,金融行业主导下的金融立法,缺乏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充分博弈,过多强调了金融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保障金融安全的代价往往是由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投资者承担损失或消化风险,无法完整地反映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平衡。

再次,由于金融法分业监管和分业立法导致规则的不一致,容易形成制度的套利空间。例如合格投资者规则在公司、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信托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并不统一,在投资者数量上,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采用信托形式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人数上的差异使得采取不同组织形式可以调整投资者数量限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适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其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因为强调"消费需要"作为是否符合"消费者"身份的构成要件和判断依据,导致金融投资者被排除在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范畴之外。但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编写的《全国消协组织投诉调解案例选编》(内部资料)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6]中收录金融保险方面的投诉案件共计17宗,其中保险投诉案例为11宗,由此推断,消费者协会将调解保险投诉案件视作协会的固有职能,投保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范畴。

另外,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处于"条块分割"的局面,金融法由一行三会作为金融监管机构来执行,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实施,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消费者协会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或者代为管理。[7]工商局只能针对金融机构设立登记等事项行使行政职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则往往难以直接依法行权,亦造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尴尬,即便将金融消费者纳入该法保护对象范畴,由于执法主体的局限,亦无法实际实现对金融市场中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消费者,属于典型的经济法范畴,若考虑经济法的功能之一是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平衡市场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平衡与良性互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实现可持续发展,则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纳入经济法的保护对象范畴,以彰显法律职能。在我国,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是银监会于2006年12月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此后,在一行三会层面相继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与差异化立法

随着金融业务的复合与重叠,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泛,这些投资者已经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投资者、保险投保人和银行存款人的概念,形成获得特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人群,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也逐渐向生活性商品和服务过渡。因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不仅扩展了消费者含义的外延,而且也拓展了金融机构经营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

英国在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简称FSMA)中首次使用了"金融消 费者"的概念,[8]排除了因贸易、商业、职业目的而接受金融服务自然人。此外,还在两个方面做了新规定,其一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界定为"确保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适当水平"。其二"投资商品"覆盖领域扩大到存款、保险、集合投资计划单位、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等。在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时,英国将其区分为两类投资者:专业消费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专业消费者。2010年4月成立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并于从同年7月开始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2010》,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约束。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把"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主要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而在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则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之一,法案要求在联邦储备委员会下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障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能够获取全面、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防止在住房贷款、信用卡消费等金融产品购买环节出现欺诈性行为,以防范金融机构提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权益。其中,消费者包括"个人或人、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个人代表",而金融产品或服务则包括"主要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家用目的而获得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任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不包括保险业务与电子渠道服务"。此时,该法案对于金融消费者尚局限于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金融消费领域。而对于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则被列入投资者而非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如投资累计期权产品的投资者。[9]

日本从1996年始效仿英国开展金融"大爆炸"改革,但由于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金融产品不断地规避法律框架,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故而在2000年《金融商品销售法》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均规范了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的劝诱和宣传方式。在《金融商品销售法》中,"金融消费者"被定义为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10]总结出来,金融消费者包含两个要件:,所有金融行业的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中,由于日本用统一监管取代了之前的分业监管,故而"金融产品"的概念拓展到有价证券、货币、外汇、金融衍生商品以及富有投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如外币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币计价的保险、变额保险和年金和商品期货等。[11]

而2011年台湾地区颁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金融服务业。" 第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下列对象: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将三、四两个条款综合分析,台湾地区界定的金融消费者主要指"接受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但专业投资者以及有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12]

从理论界来看,学者们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诠释主要集中在"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并接受金融服务"、"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因生活需求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些核心概念上。也有学者从个人的金融需求角度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作进一步的界定--"个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因此,办理银行存贷款、购买保险合同、投资股票债券、申请信用卡等诸多满足个人金融需求的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13]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延伸解读

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交易在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等方面颠覆了传统金融交易模式,因而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了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必要性。

第一是交易内容的信息化。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量采用了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信息组合,在信息的解读能力和风险的识别能力方面不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比于普通消费者更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局面。

第二是交易标的的无形化。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仅区别于普通商品服务交易的有形动产或无形服务,而且也不同于金融交易中的凭证单据,消费者无法从网络中获得产品或服务的直观感知,消费者在交易决策中严重依赖于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交易方式的电子化。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交易中的广泛适用,导致大量资金划拨依赖于电子结算机制,在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金融交易渠道的同时,对技术的过度依赖也加大了互联网技术风险。

第四是交易文本的格式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基本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故而作为投资方的金融消费者无法与融资方进行沟通,在文本选择和条款修订方面获得机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要承受普通格式合同的合同风险,而且因信息不对称加重了风险承担。[14]

第五是互联网营销方式的高度劝诱性。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往往会通过特定的网页设计、点击程序安排,诱发消费者的激情消费。譬如正常浏览新闻或社交网络页面时,通过弹窗设计,吸引注意力,同时对高收益进行显目宣传,忽略或者需要通过多次点击方能获悉该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及风险提示。

如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把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投资行为界定为消费行为,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则。对于传统金融产品,由于监管机构设置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方能进入市场进行投资。但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客户群体则缺乏投资门槛限制,目前也不作投资者适格性的限制,故而可以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来弥补目前投资者适格性规则的欠缺。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而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在中间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用户至上、权利本位的精神应该成为将来立法的指导思想,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 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主要考虑两大要素:其一,是否考察消费者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及财产状况?其二,是否引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识别与评级以区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以下详述:

第一,高风险或专业性金融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较高,包括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状况均设置最低门槛。所以,根据风险程度所区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视作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之间的界定标准。

第二,经济学中投资[15]与消费[16]是相互排斥的两个概念,区别在于投资属于高风险行为,投资财产既有增值的可能性也有减值的可能性,但消费则属于低风险乃至无风险行为。传统观念中,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属于投资行为,而以个人或家庭身份的存款、保险等行为属于消费行为。[17]但由于传统观念中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行为的边界逐渐模糊。现代社会中个人或家庭不仅通过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或接受类似金融服务,还倾向于将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以优化家庭资产配置,实现财富增值。[18]因而证券市场投资者出现大众化趋势。此外,传统观念中,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复杂,并随着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加入而不断拉伸交易链条,投资者和有价证券发行人,即融资方之间形成投资关系,而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则构成金融服务关系,此时的投资者应当界定为金融消费者。

综上,金融消费者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其中具有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规模的消费者,由于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而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或接受高风险金融服务,应当区分为金融投资者,故而金融消费者是总概念,金融投资者成为金融消费者当中的子概念。即便具有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规模的消费者,如果不投资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不接受高风险的金融服务,只购买简单的理财产品甚至银行存款,则依然属于金融消费者序列。由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应当采取行为标准和主体标准的双重标准予以明确。

四、监管边界的厘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涵分析

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首先明确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消费活动时的权利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

互联网金融非常依赖于网络技术,因而信息安全和技术稳定成为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要条件。消费者安全权是保障其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要权利,其权利客体主要是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是人身安全的重要内容,而资金安全则是财产安全的重要部分。

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量信息通过网络来传送数据和信息,故而信息安全保障异常重要,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不仅导致提供信息的消费者受到损失,而且平台信息的泄露会波及该平台的其他消费者利益。譬如第三方网络支付最重要的风险表现在平台资金账户信息安全问题。为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消费者信息系统维护方面存在道德风险,银监会于2014年4月17日颁布了10号文《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其"为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要求商业银行"做好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各项业务,对涉及到的客户金融信息管理,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严格遵照客户意愿和指令进行支付,不得违法违规泄露。"当然,不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均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年龄、住所、资产规模、收入水平、联系方式,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取消费者的需求信息,以便针对性营销。但若该信息因过失泄露而被他人恶意使用,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知情权(right to know)通俗而言是"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或者有兴趣的事务及公共事务有接近和了解的权利"。[19]在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渐丰富与专业的同时,交易双方不断失衡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容易因误导和欺诈而受损,[20]金融消费者无从知晓其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只能依赖于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全面。[21]具体到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当知悉该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目前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营销过程中对于产品和服务的介绍、风险等级的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政策风险等不同程度地出现不完全披露。同时,现行金融法规缺乏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且由于政出多门,各类相似金融产品的披露标准和程度有所差异,为经营者提供了政策套利的空间。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选择权

与前述权利相似,金融消费者选择权是消费者法定的自主选择权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延伸与复制。选择权的核心内涵包括两点,其一是自主判断自主决策,其二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其中,自主判断自主决策要求能够保证主观上的自愿和客观上的自由。金融消费者选择权的法理依据是金融消费者的对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和金融交易的平等权。孔令学根据金融牌照制度,将金融机构业务分为准行政性业务、准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并区分对应不同内涵的自主选择权。[22]互联网金融多属于竞争性业务,牌照特征并不明显。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服务时,常见的三种减损其自主选择权的条款分别是金融机构免责或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条款、金融机构单方收费条款和金融机构对于合同有争议的模糊地带拥有终局解释权的条款。

所谓的"自主选择"在互联网金融语境下的含义即包括三个层面:其一是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不得强迫其进行金融消费;其二是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和交易平台,不受限制;其三是金融消费者有权与交易对手自主约 定争议解决方案。通过这三个维度的"自主选择"能够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注释:

[1]干云峰:《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研究》,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2]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4]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5]马建威:《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背景》,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

[6]中国消费者协会编:《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中国工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78页。

[7]叶林:《金融消费者的独特内涵--法律和政策的多重选择》,载《河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8]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9]参见黎金荣:《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与立法建议》,载《财政与金融》2012年第2期。

[10]参见张天奎:《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评析》,载《商业时代》2010年第8期。

[11]参见刘迎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

[12]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3]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期。

[14]李健男:《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15]投资是指牺牲或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

[16]消费则指换取社会产品来满足现实需要的行为。

[17]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期。

[18]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9]熊玉梅:《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美国CFPA法案为视角》,载《金融与法律》2010年第3期。

[20]楼建波、刘燕:《情势变更原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础的冲击--以韩国法院对KIKO合约纠纷案的裁决为例》,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1]全面性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就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的特点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的介绍,不能只介绍有利信息而不介绍不利信息;客观性是指金融机构在对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进行宣传、介绍时,要实事求是,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进行虚假陈述&及时性是指金融机构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把握时机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决策,否则可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投资的预期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