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8 10:39:0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企业发展的措施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企业发展;解决对策建业难,守业更难
从六、七十年代建厂到九十年代中期,我们是计划经济时期优秀企业的杰出代表,我们的管理模式适应了计划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当市场经济到来时,我们仍然沉浸在计划经济带来的喜悦中,不论是企业的发展思维还是员工的意识都没有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由于外因和内因的侵蚀,我们不断被市场经济的重拳击中要害,最终导致我们如同一支漂浮在大海上的孤舟一样,当巨浪来临的时候,很容易被其掀翻。
一、阻碍企业发展的几点外因
1.严重的政府行为,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裹。纳税是企业的义务,可地方政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不论企业效益好坏不断要求企业支持政府的税收任务,而企业自身为支持地方发展,即使在连年亏损严重、职工工资发放困难等情况下,仍然在完成应纳税的基础上多交甚至成倍多交各项赋税。并且,有些政府部门从不同方面向企业摊派任务、要求赞助,以保证其权威性和“政企亲如一家”。2.高额的银行信贷利息,也使企业不堪重负。
二、阻碍企业发展的几点内因
1.投资的盲目性和无效性。当企业经济效益好时,花钱如流水,大量购置与生产无关的物资;即使投资上项目,也未经有关专家科学论证,花高价上项目,甚至有的项目刚建完就成一堆废物,且事后不去追究相关责任。2.管理工作缺乏协调与沟通,管理效率低下。当前我们企业的管理方式、方法仍大量沿用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部门管理、车间管理各自为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市场在变,企业机制在变,而现代管理的理念却只停留在口头上,实际工作以前怎么干现在还怎么干。3.人才作用的忽视,造成大量人才的流失或变形。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当前市场经济时期,我们企业的管理层一向认为“有饭大家吃、有粥大家喝、向一线倾斜”,什么是一线,现代企业管理不分一线二线三线,每一个岗位都是企业发展的前沿阵地,只是分工不同、作用方向不同而已;“政治经济学”中也提到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体力劳动者中有人才,脑力劳动者中更有人才,所谓人才就是有能力创造出比周围人更多财富的人。然而有部分企业房子分给有门路的员工、涨工资论资排辈、奖惩评关系等等原因,致使人才流失。4.研发工作的忽视,使企业失去发展的动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科研发展工作也就是围绕着科技进步和企业创新来进行的。但是,由于我们过于依赖现有产品及缺乏对市场的了解,不断减少对研发工作的经费支持,不断弱化研发工作的重要性,疏于对其管理,导致研发工作流于形式,使企业失去创新动力,也失去持续发展的动力。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利时机,一方面,既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支持,还要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以吸取大量资金、尖端技术及高级管理人才;另一方面,不断整合企业结构,调整企业战略,从现有的人、财、物上深入挖潜,采用新的管理模式以提高管理效率。在这里,仅将自己对未来企业方向提出几点见解。
三、实行体系管理,使企业内部各项工作协调一致
1.明确方针和目标。企业方针是由最高管理者正式的组织总的意图和方向,企业目标是建立在企业方针基础上所追求的或作为目的的事物,每个管理体系可根据体系管理的需要围绕企业方针在企业目标的基础上建立本体系的方针和目标,以便能有目的、有方向地完成各项工作。2.优化组织结构,以部门为单位建立相应管理体系,实现集约化管理。2.1建立、实施相应的管理体系。(1)文件要求。①根据体系管理要求,将相应管理程序形成文件;②文件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③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④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⑤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⑥应建立并保持相应的台帐、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2)权限与沟通。①权限界定。a.职能部门的权限应得到适当规定,并经批准后形成文件;b.职能部门之间发生权限纠纷或管理区域出现空白时,相关部门及时向工厂汇报,并经批准后形成文件加以界定;c.必要时根据权限范围规定职能部门的职责②内部沟通。在组织内建立适当的沟通过程,并确保对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a.部门之间可依据管理程序及其它有效性文件进行适当沟通;b.部门内部应形成必要的请示、汇报制度,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关键工作直接负责,部门其他成员应对本人工作的结果进行确认;c.合理利用有效的沟通工具。(3)内部体系审核。为使部门工作能够满足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保证持续改进本部门各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体系管理需要对其进行内部体系审核。①编制审核计划。审核计划给出审核工作的日程安排和分工协作的情况,它包括:a.审核的目的;b.审核准则和引用文件;c.审核的日期和地点;d.审核范围;e.审核组成员的职责说明;f.审核报告的格式、结构。②编制检查表。a.对照标准和其它指导性文件的要求;b.结合受审核部门特点;c.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检查内容。③现场审核。a.可依据检查表中的检查内容,要求受审核方提供有关的客观证据;b.对被访问的、被审核的活动负有责任的人的谈话作为审核的客观证据;c.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导致不合格时,应追溯真正原因,并在检查中详细记载;d.与被审核方共同确认审核事实。④编制审核报告。a.审核部门、受审部门及负责人姓名;b.管理体系在审核范围内是否符合审核准则;c.管理体系在审核范围内是否得到有效实施;d.若有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事实进行描述,并确定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计划及完成日期;e.审核报告形成后应得到批准,并是适当分发。(4)改进。①纠正措施。a.针对审核报告中提出的不合格项,受审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b.对纠正措施实施计划的实施期限一般规定为15天,即发现问题应立即在15天内完成。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时,应经审核部门同意,双方重新确定期限;c.受审部门将纠正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审核部门,经确认有效后可作为下次体系审核的复检事项。②预防措施。部门通过自我评价机制发现存在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潜在不合格事项,可采取适当措施。2.2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的目的是为了组织提供以事实为基础的指南,指导组织向何处投入改进资源。(1)明确自我评价的时间范畴,如季度、半年、一年、二年等。(2)自我评价内容:①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是否有效沟通、协调一致;②在评价期间的工作目标是否已经分解落实;③是否适合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④管理过程是否得到最大限度的优化;⑤是否调动所有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各项工作并有实效;⑥是否能够保证每个人的能力水平满足当前工作需要;⑦部门基础实施是否得到有效利用;⑧部门工作环境是否有助于提高其员工的能动性、满意度、发展和业绩;⑨是否能够通过获取外部信息来促进本部门工作;⑩是否能不断地创新改进本部门工作。
四、结语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economy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of the economy,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placing the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in l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program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s tax payers and it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But,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placing the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is not for a long time 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i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face a huge challenge to truly alleviate the burdens. Based on these, this paper discusses and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replacing the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on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P键词: “营改增”;企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
Key words: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enterprise development;value-added tax;business tax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7-0035-02
0 引言
二十一世纪是多元化发展的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与进步,社会进入到全面发展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税收担负着国家公共财政职能的职责,发挥着为国家增添收入的重要作用,其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业税针对的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是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或企业所取得的营业额而缴纳的税,而增值税指的是商品在流转过程产生的增值额而征收的流转税。在新时代形式之下,为减少重复纳税环节,国家推出了“营改增”方案,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纳税力度,以此促进各行各业的发展与进步。
1 增值税与营业税主要差异
增值税与营业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者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
1.1 计算方式不同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11%,从会计角度来看增值税与营业税,其计算方式就有所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所得到的差额,而营业税是价内税,应纳税额是税后造价的营业额乘上税率,由此可见,营业税在计算方式上比增值税要更为简单,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不仅与销项税额有关,也与进项税额有关,所涉及的因素较为复杂。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及税额构成,也就是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税率),但“营改增”方案实施之后的税前工程造价与营业税下的税前工程造价有所不同,区别就是在于“营改增”之后的税前造价费用已经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若想实现税负减少,可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综合税率需大于8%,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工程造价所涉及的方面较为广泛,涉及的税率也是不经相同,如材料税率就有3%、13%、17%不等,地材、人工、机械等很难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管理费、利润中必须承担11%的税负,税负减少实际上却很难得以实现。
1.2 会计处理不同 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在计算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化,与之相对应的在会计处理方面也是明显有不同之处。从营业税角度来讲,企业购进工程所需要的货物或者是接受相应的劳务,借方为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方则为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提供工程劳务时,以实际应收到的价款乘以营业税率计算的金额,借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方为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缴费时,借方为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方为银行存款科目。从增值税角度来讲,企业在购进进项业务时,按照进项税额来说,借方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为银行存款科目;以实际收到或者是应该收的金额,借方为银行存款,贷方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费)科目;缴费时应该缴纳的税额,借方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为银行存款科目。在实施“营改增”方案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方面也会存在诸多的不同之处,但是从总体的角度来讲,“营改增”方案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目的在于减少税收的同时增大企业的获益利润,这也就导致工程造价的会计处理方面也会发生较大的改变,不像以往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开处理的结果一样,这两种税种共同的会计处理也变得更为简洁化,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2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2.1 影响工程的投标报价,造成风险问题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工程造价是整个工程开展的重要一个环节,而整个造价过程也是存在诸多环节,其中预算管理就是其中一个环节,在造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营改增”方案的实施之后,使得原本以价外税存在的增值税在投标报价中难以进行正确的估计,导致工程的造价控制工作难以得到正常进行,缺少正确的评估会影响工程出现负税的问题,不仅会给工程的投标报价带来不小的影响,而且也会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与此同时,“营改增”方案的实施,是对所有纳税环节根据进项和抵扣的形式进行征税,这样的形式势必会造成风险问题,给企业的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2.2 影响工程会计核算,给财务人员带来挑战 工程项目的开展所需要的费用是涉及多方面的,包括人工、机械、材料等,“营改增”方案实施之后,工程的收入和成本核算等多方面都要实行分离的制度,首先是会给工程的财务指标带来一定的影响;其次是工程的会计核算方面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会计人员在制作账目的时候所涉及的借方和贷方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同时会计核算过程也会更加繁琐,这无疑会给会计人员带来更多的挑战。在传统的营业税管理当中,企业一般不重视税务的管理,相对应的岗位职责方面也没有予以明确化,但是在“营改增”模式之下,实施工程的企业不仅将税务管理所采用的方式更加系统化,而且也拓展了税收的范围,优化人员管理结构,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
2.3 减少税收目标较难实现,影响企业发展 “营改增”方案的实施,由于还处于实践阶段,从理论角度出发的话,这一方案对于工程造价方面的影响是有着诸多好处的,其中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实现减少企业税收的负担这一目标,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就在于以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各项费用为基础,同时增值税发票材料价格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之下。但是这一前提的产生无法得到绝对的保障,例如,一项工程的开展必然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所涉及的工序多,耗费资源方面也较大,工程造r本身就不确定,在加上工程税前造价的营业税,其各项费用均含进项税在内,是不能够被抵扣的,企业在实施“营改增”方案之后,由于受到市场发展的不可控性,像材料的价格、人力劳动的支出都会上涨的情况之下,实施“营改增”方案的企业所开展的工程并不能够获取到更大的利润空间。这一不利影响的出现正是对企业要想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企业若想有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做好应对措施以防范和化解“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
3 在“营改增”背景下工程企业应对措施
3.1 应对措施分析 在“营改增”发展模式之下,建筑施工企业不仅面临着发展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克服困难且抓住机遇以此赢得发展呢?针对于此,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应对措施:
3.1.1 优化造价体制,平衡预算成本和成本控制 “营改增”方案的深入进行,是新时展的必然趋势,企业在进行工程造价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及时吸取“营改增”方案实施试点的经验,并结合自身发展需要不断在实践中进行造价体制改革优化,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不仅能够提升工程造价人员对“营改增”方案实施的进一步认识,而且也能够更好的掌握进项税率的核算方式,促使工程造价工作可以得到更好的进步与发展。与此同时,在工程造价控制过程中,要掌握好预算成本与成本控制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契合性,并且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将工程造价中所涉及的财务变化与实施施工之间进行协调统一,以此来真正减少“营改增”方案实施给工程造价工作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
3.1.2 创新发展模式,实现税额降低 涉及工程建设的企业,其主要发展的模式大多为劳动密集型,在“营改增”发展模式之下,人工费、成本费等预算成为工程造价工作开展的一个难点,成为工程造价预算成本准确性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发展模式,必须从创新的角度出发,推动企业的改革创新,这样做的目的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大量的税负额,而且也可以推动工程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降低在工程开展中劳动成本对企业所产生的大量税负额,并且在此基础之上推动企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结合相关政策的作用之下,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对“营改增”的把握,以此实现税额降低的目的。
3.2 可行性分析 以C企业为例,C企业通过使用原材料会计核算方面的转变,来应对营改增的影响,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C企业在开展甲施工项目时,购入了3000吨的钢材,钢材的价税总数为1170万元,按照当时的标准来计算,其增值税税率为17%。该款的款项已经通过银行存款付清,该批钢材已经收录到库存当中。此时,假设这笔业务交易发生在“营改增”之前,那么会计处理结果为:
借:原材料――钢材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现假设这笔交易发生在“营改增”之后,那么会计处理结果为:
借:原材料――钢材 1000
应交纳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上述清晰展示了C企业在购进业务当中的会计核算方法的转变。由这种转变可以看出,营改增的前后阶段,材料的成本,以及工程的成本都会随着进项税额记账方向的不同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其中需要突出注意的是,“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项目的核算对建造合同的建立有较大的影响。如果我们采用的是成本加上该成本一定比例的费用来确定工程的价款,那么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核算金额的最终数额,就会对企业获得的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由此可见,在“营改增”的条件下,企业要想通过使用原材料会计核算方面的转变,来实现对自身有利的发展,是存在较大可行性的。
4 结束语
我国税收正在不断进行改革,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营改增”的发展模式就是税收改革的重要部分,建筑工程企业应该及时深入了解“营改增”对工程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利润收益,以此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开展,企业得以发展。
参考文献:
[1]范杰.建筑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策略与方法[J].四川水泥,2016(10).
关键词:民营企业;政策障碍;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187-04
32年来,民营企业作为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新生事物,得到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与其他经济成分一样都是中国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承担者,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提供了有效保证和持久活力。但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地位上的不平等,使民营企业难以以“同等身份”与其他经济成分竞争生存;严格而且过高的准入门槛,把民营企业拒于许多领域之外,从而失去发展的机会;融资渠道的政策,使民营企业的市场应对能力不佳,资本循环不畅,企业难以做强、做大;现行的土地及用地制度,不但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而且侵蚀了企业大量地投资利润,降低了企业再投资的能力;现行税制上的不平等,以及政府职能机构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和政策环境不理想,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此,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障碍,分析、制定支持性的公共政策显得非常重要。
一、在法律上给民营企业一个公平的地位
在中国的宪法和各项法律措施中,民营企业与其他的经济成分相比较,仍属于“二等公民”,地位上的不平等,使民营企业在自由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身份上处于劣势,在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民营企业已落后一步。其结果是:在各种并存的经济成分中备受歧视。其他经济成分享受的有些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无法享受,其他经济成分无须力行的障碍性政策,而成为民营企业的屏障。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中,由于民营企业“二等公民”的身份,在起跑时先落后一步,这种天生的不公平使它在营运中就倍感困难:非民营的与之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对它的信任度不足,业务往来的条件就会变得苛刻;在融资过程中,因为它是民营企业,银行对它的贷款及贷款幅度就会无形紧缩,上市需经过比其他企业更为严厉的考核,从而造成融资渠道上的不畅。由于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歧视,在新闻的报道中,民营企业的负面宣传被加大,无形中人们对民营企业的偏见加深,人才宁愿待在经济效益、工资待遇一般的国有企业,也不愿“屈就”于各方面稍胜一酬的民营企业中;民营企业的产品一出炉问世,首先受到的是消费者更多的质疑,而不是观念上的赞许。
民营企业在法律上的不公平待遇,也就预示了自由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公平。社会主义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就必须给民营企业在法律地位上的解放,要繁荣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给民营企业在法律上一个公平的地位。这就要求完善整个法制体系,在对待各种经济成分的权益保护和义务履行上应一视同仁,完全公正、不偏不倚,私有财产与国有资产不但同样受法律保护,而且在其保护程度上也要完全一致。法律在对企业及企业间的纠纷处理上不能因“姓公、姓私”而有所偏袒。只有在法律这个大前提上给民营企业一个公正的地位,才能逐渐打破人们长期以来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民营企业形成的偏见,才能使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自由公平的竞争,才能使民营企业进一步快速、健康、发展,做大做强,最终使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并迈开关键的一步。
二、取缔民营企业准入行业上的限制性政策
企业准入行业政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领域和其发展过程中的空间拓宽,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机遇。我们并不反对国有企业绝对控制涉及国家安危的例如“核工业”等部门,但也反对给予民营企业“二等公民”的待遇,即把民营企业的准入行业限制的太窄,使民营企业失去发展的机会,就目前而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准入行业上存在不平等,而且与外资企业在准入行业上亦不能平起平坐。国内有七十多个行业允许外国企业进入,而民营企业只能进四十个。电信、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行业外国企业可以进入,但是不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即使在一些民营企业准入的行业里,国家在政策上把门槛提的很高,民营企业往往因为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限制被拒之门外。由于传统观念的偏见、法律对民营企业的不公,民营企业在审批时必须经历复杂烦琐的手续,即在注册、征地、取得经营许可、进入新的行业、投资立项等具体活动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制约比对公有制经济要大得多,公有制经济在几乎所有的领域都是“已进入者”,大多不需要再通过审批和许可。而对民营企业的审批非常严格,往往使一些民营企业投资者望而却步或半途而退。
对民营企业在准入行业上的限制,使民营企业的经营领域变得狭窄,失去发展的机遇,民营企业在和国有企业竞争时只有在夹缝中求得生存的机会。民营经济是从资金、技术门坎低的竞争性产业领域生存并发展起来的。现在的民营经济无论在经济和技术实力等方面都大为增强,已经具备了进入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产业的能力,进入的门坎只剩下政策壁垒。所以,扩大民营企业的准入行业显得十分必要。这就要求:(1)除涉及国家安危的一些部门外,对民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完全开放,使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在投资机会上一律平等。(2)降低企业的准入门槛,使民营企业有更多的机会进入更为广泛的领域与其他经济成分展开公平的竞争。(3)民营企业的审批手续应程序化、简单化,取缔偏见和人为障碍。为民营企业的投资大开方便之路。从基本趋势来看,民营经济必将从竞争性产业领域逐步渗透到所有产业的可竞争性领域。因此,国家要深入研究产业内部的可竞争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民营企业放开一切可以按市场原则进行运营的产业和亚产业领域,包括道路、桥梁、污水、垃圾处理、电信、邮电等基础设施,乃至文化、卫生和教育等“软产业”领域。
三、畅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中国的民营企业起步比较晚,发展时间短,资本积累不足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企业的运作也是一个资本运作的过程,资本不足,企业就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资本不足,企业就会失去发展的机会和空间领域的拓展,资本不足,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就会降低,面对市场的起伏变化,甚至夭折、破产。所以畅通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造成民营经济融资难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问题的对策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当采取突出重点,全方位下手的综合对策,我们认为今后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
1.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和授信制度。政府、银行和中介等机构和部门要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民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为民营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基础。
2.国家和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化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也要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另外国家要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融资担保。
3.全面实施金融创新,推进金融深化。(1)鼓励创办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首先要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落户中国,有关部门要尽量为它们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其次各级政府通过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带头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2)政府出面建立创业辅导体系。(3)创新委托投资制度。(4)政府出资或提供其他优惠,支持委托担保。(5)鼓励租赁、保险、非正式股权和非正式借贷的发展。国家只有全面地实施金融创新,推进金融深化,才能进一步地拓宽民营企业资金的来源渠道,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4.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上市步伐。民营企业上市也是民营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法之一。对于一些产值高、效益好的民营企业,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企业把握时机,开辟多条渠道,推进民营企业上市。一是加快民营企业在国内A股直接上市;二是为民营企业买壳上市创造良好环境;三是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民营企业赴海外上市融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进行理论、观念和制度的创新,彻底消除民营企业上市障碍,国家、政府要允许民营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并公平进入,大力支持和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向民营企业的转让。大胆创新,努力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发展,借鉴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证券上市交易门槛的高低、风险性的大小及证券流动性的强弱,使证券市场分为四个不同层次的发展框架,即主板交易市场、创业板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证券市场的各个不同层次对应不同的企业,各有一个不同的筛选机制,使企业有可能递进上市或递退下市,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结构体系。民营企业要找准定位,加快与境内外证券市场的对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机会的可能性,进行合理定位,选择在境内主板、还是到海外主板、创业板直接或间接上市。
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在推进民营企业上市方面要着重采取以下政策措施:(1)支持行业龙头民营企业重组发展、做大做强。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筹资功能,扩大投资范围和领域,促进优势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集中。尤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发展,做大做强。(2)积极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在行业选择、创业投资、重点区域突破方面做好引导工作。大力支持、鼓励各产品行业和业务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即专业巨人,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对市场前景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入股。(3)对拟上市公司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各地要对拟上市公司在改制设立时涉及的税收、土地、资产界定、有关服务收费等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在不构成上市障碍的前提下,作出支持性的妥善处理。(4)做好股份公司规范设立和股权统一登记托管这两项基础性工作。各发起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公司设立,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指导。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统一登记托管制度。
四、深化用地制度改革
不合理的用地制度已经影响到民营经济的投资积极性,改革现行用地制度刻不容缓。我们认为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逐步市场化,首先,要努力改变现行严重缺乏透明度和公允性的土地协议转让制度,尽量使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拍卖和在土地市场挂牌交易的市场化转让,为民营企业获取经营用地提供公平的环境;其次,要尽快建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以使闲置、零星的土地被集中起来,调动出来,尤其是为那些用地较少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个体户提供一个获得用地的交易平台;最后,要对现行城市拆迁补偿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偿时不仅考虑房主的利益,更要顾及到承租人因投资牵涉的各种利益。
五、改革现行的税收制度
要真正地鼓励和发展民营企业,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就必须改革现行的税收政策,在税种设计、税收优惠上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另外,本着对民营企业扶持的原则,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倾斜。
1.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内外资公司置于公平的竞争起点在坚持实施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中,中国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一些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涉外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产生一定的负作用。一是由于外资企业的税负低于内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内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二是不法纳税人钻税收政策的空子,利用假外资骗取税收优惠,使国家遭受损失。涉外企业作为一种经济主体,其发展是与其他企业的发展紧密相连的,因此,尽快实行内外税收政策统一,不但是完善市场机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衡发展的需要。
2.政府应该改变目前基于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制,实行基于消费的增值税制。税法规定,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对非公有制经济来说,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直接导致民营企业投资效率低下,回报周期过长,使市场经济机制下民间投资的风险加大。如果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投资的回报周期缩短,提高投资效率,增强民间投资的意愿,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值税改型后,虽会暂时减少部分税收收入,但由于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税收收入反而有了稳定增长的基础。
3.合理、灵活的设计税收优惠,扶植民营企业的发展。税收优惠的目的是为扶植某种所有制经济或相关产业的发展,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某种所有制经济或相关产业发展的初期。中国的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而言还处在起步、资本积累的阶段,国家可以合理的设计优惠方式对民营企业给予扶植。根据世界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践,税收优惠有减免税、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税率、退税、盈亏互抵、税收抵免、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和准备金制度等多种形式。其中,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税收抵免和准备金制度等形式属于间接优惠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已成为各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的共同趋势,中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也应遵循这种趋势,减少使用减免税、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多采用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税收抵免和准备金制度等灵活有效的间接优惠方式,以便使中国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六、转化政府职能,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目前,中国政府职能机构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和政策环境不理想。要促进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政府就必须转化其职能:即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弱化政府的微观管理职能,转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以更好地引导、服务于民营企业的发展。
(一) 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
1.强化战略引导职能。政府的职能要转向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措施的研究和制定方面。应主要围绕国民经济总量平衡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制定和实施以中长期发展战略为主的指导性计划体系,这就要求政府引导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使民营企业在合理的产业结构中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应运用好信息搜集、处理和手段,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一些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化成的行业协会,要尽快改变原有的政府运作方式和习惯,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发挥好为民营企业服务的职能。
2.强化平衡协调职能。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要通过适时调整宏观财政和货币政策,保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平衡,防止经济大起大落和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推动经济发展。这就要求政府:一是运用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的行为方向,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转化和优化。二是协调各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维护并实现一定的公共目标,增进社会福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三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3.强化保护职能。政府要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帮助民营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规避风险,努力保障民营企业的利益。中国已加入WTO组织,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引导要在遵守WTO规则下进行。一是制定一整套保证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以防范和纠正阻碍竞争的行为,增强民营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是制定促进民营企业出口的一般性政策。
(二)弱化政府的微观管理职能
1.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弱化微观管理职能的基本方向。加入WTO后,政府部门必须主动应对体制性挑战,使政府的管理方式、管理机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树立“服务型”政府的新形象,为民营企业发展带来更高的效率。
2.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改变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过多管理。这就要求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能由市场调节、民营企业自己决定、中介机构能提供服务的事项,政府坚决退出不再审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坚决下放,不能“错位”、“越位”。政府的职能要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热心服务,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
(三)转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政府要积极的培育扶持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积极的促进中介组织的法制建设,使中介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明确规范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保证中介组织的的独立性。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公共政策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我们仅从几个主要的方面做出了基础性的分析,许多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因素还未完全纳入,有待于我们继续细化和完善。总之,在这个庞大地政策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要相互配套、协调合理,以确保该系统的层次性和统一性。就整个系统而言,要把它建立成一个开放的、与时俱进的体系,要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而吐故纳新。只有这样,公共政策体系才能成为一个有机的体系,中国民营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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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nterprise in China Supporting Public Policies and Measures
LI Yi
(Jiangmen Polytechnic, Jiangmen 529000,China)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致力于从品牌的角度提升自身的影响力,逐步以现代营销方法进行企业管理,不断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将客户满意度纳入到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中,真正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实际的客户关系管理措施。然而,由于现代营销意识认知的不足,我国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的客户关系管理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其具体体现在对客户关系的认知不足、企业品牌塑造与客户关系存在认知漏洞、客户关系管理与产品质量提升存在意见不一致、客户与企业互动存在信任危机等方面。
一、企业发展中客户关系管理的概念
(一)客户关系管理的研究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客户关系管理主要分为管理理念、管理含义、驱动因素、分类管理等四个方面。首先,在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竞争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条件,很多企业为了寻求自身独特的竞争优势致力于与客户建立起良好的关系。第二种为企业与客户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进而企业通过提升管理效率,兼顾于对客户关系进行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对客户关系管理体系进行探究的过程中,客户的分类问题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二)企业发展与客户关系管理的关系梳理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的品牌塑造一直与客户关系管理互为相辅相成的依赖关系,良好的客户关系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影响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可以得到提升。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克罗鲁斯认为:“如果仅仅从客户关系管理的角度分析而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核心竞争力就是通过客户的认可进而得到最终的形成与体现。”客观而言,以一种互动的研究角度看待客户关系管理问题有利于企业将产品与服务在市场中得以体现,有利于客户真正参与到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进程中,将自身的诉求真切反映到企业的产品与服务中,这同样也是本文对企业发展与客户关系理论研究的重要方面。
二、企业发展中客户关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科学客户关系管理认知
近年来,虽然我国一些企业与国际大型企业在企业发展规模、产品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但在一些企业管理理论与方式上仍然存在一些认知误区。例如:对于客户关系管理而言,一些企业未能从管理的角度认知客户关系,仍然以传统的企业发展观念看待客户关系问题,认为客户关系不需要进行关系,只需要进行塑造。从短期效益分析而言,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在短期内利用自身的品牌优势、市场地位等达到一定的市场规模,但长期以往,通过前几种方法则会对客户对企业发展所可以做出的贡献达到很大的制约,进而既浪费了企业的发展资源,又失去了企业的独特优势。综合分析而言,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企业在客户关系管理上存在的认知误区。
(二)忽视流失客户的管理与识别
客户关系管理中主要分为潜在客户、预期客户、现实客户、流失客户等四种客户类别。在我国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潜在客户、预期客户以及现实客户在管理手段上差距较小,而在流失客户问题上不仅管理手段较为落后,在识别能力上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忽视流失客户的管理与识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为企业流失客户管理体系存在诸多制约性因素,特别体现在流失客户群体划定上存在管理条件不足,管理上制约因素较多。第二方面为企业流失客户的识别条件不充分,具体表现在流失客户的表现因素、识别方法、健全条件等方面。第三方面为对企业流失客户的具体应对策略较为滞后,很多策略在实施上不仅认知落后,而且相应的实施阻力较大。
三、企业发展中客户关系管理主要完善措施
(一)正确认知客户关系管理问题
通过不断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正确认知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问题,不断推动企业自身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科学的客户关系管理的认知区别具有非常重要的思想引导作用。首先,企业要明确服务客户的意识与认知标准,最为重要的是拥有“客户至上”的企业文化精神,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客户关系管理问题上采取独特的措施与方式。只有客户感受到企业服务质量的提升,企业优质服务才是真正获得市场的认可,这一标准应当在客户关系管理体系中得到体现。
(二)重视流失客户的管理与识别
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中,任何企业的发展均需要以社会为基础,要不断改革创新,加强与顾客的沟通,避免过多的流失客户给企业与客户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以一些企业为例,如果企业的服务性标准较高,则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强调企业服务的重要作用,进而体现出企业对客户的重视与关注。并且,这些的流失客户群体会对企业发展带来极大的损害,同时也会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阻碍。重视流失客户的管理与识别主要措施为进一步总结企业的客户服务文化的精髓与发展要义,对企业的客户服务文化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标准提出更为具体的解决与应用措施,可以对流失客户群体从企业自身经营的角度进行概念上的定义。同时进一步健全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在制度的完善中加强对流失客户的关系管理和识别。
内容提要: 各国政府采购法普遍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仅原则性地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尚需细化,同时还须考虑未来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承担相关条约义务的要求。德国政府采购法明确地将拆分招标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并以规则-例外要求保障其有效实施。其有关规则的嬗变表明,拆分招标不会违反非歧视等《政府采购协定》规则。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值得我国借鉴。
一、他山之石可攻玉
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对各国经济影响显著。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中,政府采购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至15%。[1]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潜力巨大,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进入这一市场寄予很高希望。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之时,一些国家便要求我国一并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我国也作出了相关承诺。
2008年初,我国提交加入gpa的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开启加入gpa进程。因此,在未来加入该协定及承担相关条约义务后,我国如何充分利用其例外规定,继续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服务于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成为一个重要且紧迫的研究课题。[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法》第34条也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但它们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亟待相关具体措施加以落实。为此,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即将出台。[3]尽管如此,“暂行”一词说明其仍需完善。特别是在遵守gpa规则的基础上,在未来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中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仍需继续探讨研究。而了解与分析其他主要wto成员政府采购法律的有关规定,既有助于我国判断其在gpa谈判与实施中的立场,并制定相应策略,也可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德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尤为突出。[4]虽然在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概念与规模划分仍存在理论分歧,但根据其官方标准,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5千万欧元的是中小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1百万欧元。以此概念为据,中小企业占到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大约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由中小企业贡献,中小企业实现德国国内净投资的45%,并提供全国超过70%的就业和约83%的培训岗位。因此,中小企业被视作德国经济的命脉。[5]德国政府明确地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几乎每一个州都制定有中小企业法,甚至一些州的宪法还明确规定,应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包括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
二、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叠床架屋
为研究与理解德国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规则,有必要先对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作一简要介绍。[6]由于历史传统以及为实施欧盟相关法律而进行的拖泥带水的改革,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十分复杂。
德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是联邦的《预算原则法》第30条“公开招标”,以及据此制定的《联邦预算条例》以及各州及地方政府的预算条例,统称为“联邦预算法”。其具体实施办法则是规定于《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b)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l)之中。划分两个条例的缘起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当时,由于政府机构设置和分工的原因,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负责建筑工程的招标和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并各自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章程。这一体制被继承下来,并在其基础上形成了上述两个条例。这是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传统的国内法体系。
为工程项目招标专门立法的方式最初也为欧共体政府采购法所借鉴。欧共体在1970年代制定的《货物采购指令》和《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加上1992年的《公共服务采购指令》,直到2004年才一并为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所取代。
为实施《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德国在1997年专门制定了《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以下简称vof)。1998年,德国又颁布一个统一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法律,通称为《招标法修订法》;并在2001年制定《招标条例》,作为一个非常简短的指引性质的条例,用以连结《招标法修订法》和前述三个原有条例。此后,《招标法修订法》被纳入《反限制竞争法》,成为今天的《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
为实施2004年以来欧盟政府采购法的诸项新指令,德国又启动了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的改革。经过数年的争论之后,改革终于在2009年完成,其结果是:第一,以专门的《公用事业条例》来实施欧盟2004/17号《欧盟公用事业指令》。第二,对于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的实施,仍然保留划分三个条例的传统体系。其中,因《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原本就是为实施欧盟法而制定,故被基本保留。另外两个条例,即《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在基本保留原有结构的基础上,将原有条款放到条例第一部分;此外,为实施欧盟法,另设条例第二部分,虽然其规则大多与第一部分的规则相同,但第二部分专门适用于应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活动。概言之,《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的第一部分适用于未达到欧盟门槛价(即不必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两个条例的第二部分以及《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公用事业条例》则是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结果。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拆分招标
《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名为“公共项目的招标”,其第1条(即《反限制竞争法》的第9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其中第3款便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在2009年完成的政府采购法律改革中,该第3款规定是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条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新规定是在旧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为更加准确和深入地理解现行规则,了解2009年修订前的第3款之规定十分必要。
第97条第3款在2009年修订以前的表述较为简短:“中小企业利益应优先通过专业分工或分批方式招标而得到适当照顾。”
据此,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被确立为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照顾中小企业利益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合法考量因素。相对于第97条第2款所规定的平等待遇的一般原则而言,第3款构成其例外。[7]
值得注意的是,第3款要求的是对中小企业利益的“适当照顾”。这意味着立法机构并没有赋予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一般性的优先地位,[8]尤其不能违背第97条第5款规定的最经济标的原则。[9]那么,如何照顾为“适当”呢?立法者在借助这个模糊概念为行政与司法实践留出斟酌空间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实现“适当照顾”应优先采取的方式,即拆分招标。
拆分招标指的是将一个采购项目细分成若干小的项目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空间或者数量的标准拆分,则是所谓“分批招标”,例如将某项地下隧道工程分成多个路段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特定的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来拆分,则是“专业分工招标”,如将该隧道工程的不同种类的任务分别进行招标。
从上述第3款的措辞来看,拆分招标只是为照顾中小企业利益而应“优先”采取的措施。由此可能产生两个问题:第一,除了拆分招标外,法律是否允许其他措施的采用?第二,“优先”不等于“应该”,那么,应根据什么条件决定是否拆分招标?对于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第三项的规定,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德国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对此多有阐释,而在此基础上2009年的政府采购法改革对第3款的规定作出了修订。
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的规定是:“中小企业利益应在公共项目招标中得到优先的照顾。项目应按数量或按专业领域拆分招标。如果经济的和技术的原因要求,多个这种拆分项目可以一并招标。”
关于前述第一个问题,尽管旧规定没有排除采用其他措施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拆分招标是唯一没有引起法律争议且得到有效实施的措施[10]这一实践在新规定中得到了确认。根据新规定,“照顾”的限定语不再是“适当”,而是“优先”;“优先”一词限定的不再是拆分招标这一方式,而是“照顾”。易言之,新规定一方面要求对中小企业的利益予以“优先照顾”,而不再仅仅是“适当照顾”,但另一方面,拆分招标成为了唯一得到明文规定的“优先照顾”中小企业利益的措施。因此,虽然在条文用语上与旧规定不同,新规定并没有改变而是确认了既有实践,且在法律上消除了实践中因其他方法的采用而产生的争议与疑惑。
然而,新规定的措辞可能带来新的疑问:如果拆分招标是唯一的“优先照顾”措施,那么,第3款第一句可能丧失单独存在的必要;因此,根据有效解释的原则,第一句是否要求除拆分招标之外(即在授予合同时)也优先照顾中小企业,进而违背平等原则呢?对此,有学者指出,根据修订《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的立法说明,立法者仍旨在招标程序的设计上——通过拆分招标的招标方式——给予中小企业优先照顾。[11]因此,“优先照顾”一词不应解释为在授予合同时也给予优先。第3款的宗旨仍然是,让中小企业不会因为规模的原因而丧失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平等机会,合同的授予依据的仍然是最经济标原则。
四、拆分招标措施有效性的保障:规则-例外
关于依据何种前提条件决定拆分招标与否的问题,虽然旧的第97条第3款言之不详,但在其时的两个招标条例中有着进一步的规定。
原vob第4条规定,大规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尽可能拆分招标;分属不同手工业、商业行业的工程任务通常应按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拆分招标,但基于经济的或技术的原因可一并招标。
原vol第5条则规定,只要按照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系属合适,采购人即应拆分招标,以使中小企业也能参与此等拆分部分的招标;有关安排应以避免非经济的拆分为准。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拆分招标应是通例,不拆分招标是例外,采购人有责任作出特别的解释和说明,即拆分与不拆分之间是一种规则-例外关系。对于可以据之放弃拆分的具体理由,原有的各项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一致。学说认为,采购人不能仅仅一般性地表示,不拆分对于达成项目的目标更有利,而是必须说明确切的理由;采购人也不能仅仅指出,拆分招标会带来额外的协调困难以及相应的管理负担,因为立法者的意图是愿意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承担这些负担。而一个德国法院的判决认为,只有当分批采购将造成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或将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时,方可放弃之。[12]
现在,这一规则-例外在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以确立,并且按照该修订的条文,vob和vol两个招标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新的vob第5条第2段与vol第2条第2段使用了与第97条第3款第二句和第三句基本一致的措辞。此外,vol的解释性说明进一步就放弃拆分招标作出了两点阐释:第一,它例举了允许放弃分批采购的理由,包括: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协调费用的降低、更容易实现担保和保证的承诺、因分批采购而造成的非经济性的拆分。对于最后一个理由,该解释特别指出,当项目本身的金额已经足够小,使得中小企业的参与本来就可行之时,再进行拆分便是非经济性的。第二,在条例第20条所规定的招标过程的记录要求中,解释明确指出,记录内容必须包括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藉此,采购人的这种举证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五、拆分招标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以欧盟法为参照
通过拆分招标的措施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国际法特别是gpa有关规则的问题,对于我国是否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的做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德国学界甚少关注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但不乏对该措施是否符合欧盟法的讨论。而以欧盟法为参照分析拆分招标的合法性,既有助于把握欧盟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能为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分析提供借鉴,因为欧盟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与gpa相似,基于欧盟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示范效应,wto规则的解释常常借鉴欧盟法的规则和判例。
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保护残疾人就业等一样,是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在政府采购中应予考虑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26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人可以为采购项目的执行规定附加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与共同体法律相符且在招标公告或文件中明确说明。这些条件尤其可以与社会的和环境的考量相关。”该条明确承认社会的和环境保护的因素可以在采购活动中得到考虑,却没有提及中小企业发展。[13]但该指令多次提及拆分招标,如第9条第5款。这表明,欧盟法中虽没有和德国政府采购法相似的规定,但至少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本身符合欧盟采购指令。德国在政府采购中采取此种方法,系在欧盟成员国实施指令所拥有的酌处权范围之内,与欧盟指令并不相悖。
上述指令第26条还要求,有关条件必须“与共同体法律相符”。其所指为欧盟基本法即欧盟基本条约的相关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四大自由”[14]特别是货物流通与服务自由的规定。德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拆分招标的规定,既没有限制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的国籍,也没有限制大型企业的参与。唯一或可质疑但并不充分的理由是,中小企业在德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显著高于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比重,可从这一规定获益的企业中德国企业将占更大比例。
拆分招标与欧盟法的相符性还可以德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嬗变为佐证。在2009年修订之前的vol中,除了拆分招标之外,还有另一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其要求,在限制性招标中,作为通例,在合理范围内采购人也应邀请中小企业参与。该项规定为中小企业参加此类政府采购提供了保证,实际上赋予中小企业一种优惠待遇。与拆分招标不同,此种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定,在欧盟指令中没有提及,即没有通过该方式得到欧盟法的承认。尽管从法律规定上看,其并未与企业的国籍相联系,也没有要求在授予合同时优先照顾中小企业,似乎不存在对外国供应商的歧视。但是在实践中,采购人通常会邀请为其所熟悉和了解的中小企业——以常理而言,自然多为来自本地或附近区域的企业。因此,这种实践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事实上的歧视,甚至构成一国内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歧视。由于这种“符合常理”的实践可能违反欧盟法,在2009年的法律修订中,该项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措施被删除,而拆分招标的规定得以保留和澄清。由此可见,与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则不同,立法者相信拆分招标经得起欧盟法的考验。
最后,各欧盟成员国适用欧盟政府采购法、在欧盟范围内招标公告,是以达到欧盟法所规定的门槛价为限的。因此,如果拆分招标导致项目低于门槛价而规避了欧盟法的适用,则也可能与欧盟法不符。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9条第3款禁止为规避指令而人为降低项目价值。而且针对拆分招标,指令第9条第5款作出专门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考虑是否适用指令时,应将拆分招标的各项目价值累加计算,如果累计值达到门槛价,则指令适用于每个拆分后的项目。因此,在遵循这些规则的前提下,拆分招标不会引起规避欧盟法适用情形的发生。
六、启示与借鉴
目前,各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各不相同。其中一些措施与gpa的相符性甚为可虑,例如,中小企业应获政府采购合同的最低份额、在评标时给予中小企业投标一定百分比的优惠等规定。[15]有些措施即使没有明确限制可获得优惠的企业国籍,也有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歧视。而前文分析表明,德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拆分招标规定不违背欧盟法的有关规则,基于同样的理由,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既得到了gpa的承认,[16]其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亦应符合gpa中非歧视、合同授予标准等规则。因此,此种措施应为我国政府采购法所采用。具体而言,德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具有三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一,德国政府采购立法不仅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性条款,而且明文规定应以拆分招标为具体措施。在我国,相关立法仅包括以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规定,对具体实施的手段尚处于探索实验及积累经验的阶段,《政府采购法》尚未规定具体措施。在此背景下,确立像拆分招标这样与gpa规则相符的具体措施意义尤为重大。因此,我国应考虑修订《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以拆分招标的手段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法律规定需要相应机制保证其得到切实遵守。德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拆分招标是常例,不拆分是例外”,要求政府采购人明确说明和记录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约束采购人,使其不能轻易规避拆分招标的要求;如果说明理由不充分,很可能在事后审查程序中因此败诉,承担赔偿责任。就我国而言,尽管拆分招标会给公共采购人带来一些协调和管理上的负担,但其应服从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符合gpa规则的需要。因此,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拆分招标的规定的同时,宜相应作出此种规则-例外的约束。
第三,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上,德国法律规定也有一个从原来的未禁止其他措施到现在仅允许拆分招标的渐进发展过程。因此,根据我国国情,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可考虑在明确规定拆分招标的同时,暂不禁止其他措施的采用,允许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其他措施的有效性及其与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
注释:
[1]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gproc_e/gproc_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2]关于我国加入gpa对策的总体性研究,可参见肖北庚:《wto〈政府采购协定〉及我国因应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3]“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即将出台”,载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org.cn/newsdetails_nid_843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4]例如在美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一半的就业岗位,载美国小企业局网站http://web.sba.gov/faqs/faqindex.cfm?areaid=24,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5]“中小企业政策”(“politik für den mittelstand”),载德国经济技术部网站http://www.bmwi.de/bmwi/navigation/mittelstand/mittelstandspolitik.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6]关于德国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体制,参见白留杰:《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载《中国政府采购》2007年第10期。
[7]第97条第2项规定:“应平等对待招标程序参与者。本法明文规定或许可差别待遇者,不在此限。”
[8]m.kaltenborn,mittelstandsfrderung im konflikt mit europischem vergaberecht?,in:gewerbearchiv 2006:8,322.
[9]第997条第5项规定:“应将合同授予最经济的投标。”该最经济标即gpa所规定之最有利标。
[10]例如,根据德国法院的有关判决,以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方式代替拆分招标,不足以实现立法目的。
[11]a.kus,losvergabe und ausführungskriterien,in:neue zeitschrift für baurecht und vergaberecht 2009:1,22.
[12]m.kaltenborn,mittelstandsfrderung im konflikt mit europischem vergaberecht?,in:gewerbearchiv 2006:8,323.
[13]当然,以中小企业在提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由,或可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纳入社会因素的范畴,但其在更大程度上是一项经济政策。
[14]即货物流通自由、人员流动自由、开业与服务自由以及资本与支付自由,参见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5页。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基本国策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采取 了一 系列法律措施 、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 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以来,极大地促进 了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但是,融资难 、管理水平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诞生 、成长 、发展 的三大难题 。破解三大难题.需要集合包括企业 、社会政府在 内的方方面面的智慧 和力量其中政府的扶持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围绕政府如何扶 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8条建议。
1.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局。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内设有 中小企业司,但是其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受到局限,建议整合国家有关部门中小企业服务职能,设立国家 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和工作措施.监测分析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国各省市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强化对中小企业管理服务职能,上下左右联动,形成合力,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2.设立国家中小企业银行。目前国家及省市县各级政府都投入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大都建立有融资担保机构,但是,存在不成体系 、资金不足、担保不力,银行惜贷、企业融资成本较高、融资效率低下等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是融资风险较大:银行和担保公司独立分散经营、抗风险能力弱:银行和担保公司以赢利为 目的,且有的赢利欲望较高 ,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识淡薄。建议设立国家中小企业银行 .营运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贷款。该银行实行集团式经营 ,有利于调控经营风险,提高抗经营风险能力。该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 ,不以赢利为 目的 ,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主旨,该银行的经营效益主要通过促进国家税收增长、促进就业、促进提高国家及 区域宏观经济社会效益综 促进中合评价体现。国家中小企业银行由中央财政出资。省市县分行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组建。
3.大力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特别是企业债券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 和国家发改委作了大量的积极有效的工作 ,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逐年扩大.促进企业融资.促进企业发展 的作用逐步增大。2007年 以来试点发行中小企 业集合债券 .深 受 中小企业 欢迎 ,融资效益 明显。建议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和范围,并将地方企业发行 企业债券 的审批权限下放 给地方,“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分行会 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4.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信用状况较差.向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较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社会担保机构为促进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担保成本较高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建议国家制定促进担保业发展的管理办法 ,激励并规范管理担保行业行为。建议国家设立 国家担保公司 .经营以国家资本金为主体的担保基金 ,履行国家担保义务,表现国家担保行为,对符合产业政策、技术经济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贷款项 目提供 国家担保或为社会担保项 目提供再担保。建议对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奖励 的产业化贷款项目直接提供国家担保。建议通过税 收优惠、提供再担保 、政策性担保 、信用担保和风险担保支持社会担保企业发展,着力构建完善的高效的规范的担保体系,促进银企融资行为规范,促进融资市场高效率地发展 。
5.建立信用融资机制。利用信用杠杆打通融资瓶颈。促进建立银行信用制度,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贷款:促进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提供信用报告开展信用评级;促进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引导信用消费与信用合作 :积极建立政府信用制度 ,开展信用评价,优化信用环境。引导全社会共同努力利用信用杠杆突破贷款必须抵押担保的单一融资模式.走 出一条无需抵押担保靠信用贷款的融资新路。
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建议建立先进制造技术推广中心,指导中小企业采用先进制造技术。建议建立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励的科技成果,实行“苗圃”式培育提供试生产条件支持,包括提供资金、场地等,促进其产业化。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投资实行永久性免税。
7.强化生产力促进职能。建立企业辅导机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集合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关(包括离退休和在职的)经济专家、工程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优秀企业家、优秀技能工人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企业辅导专家委员会,应企业需求为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供企业决策参考。通过进一步强化政府经济管理和服务部门的经济分析.企业诊断、企业评价、企业帮扶、贷款担保、协调沟通等职能,服务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成长、健康发展。
根据工信部的数据,今年1~7月,我国规模以上企业运行状况良好,但困难企业更加困难,特别是小微型经营困难加剧,中小企业整体利润率不到3%,60%~70%的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生存困境。工信部将加快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并根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重点扶持小微型企业。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即将召开,届时,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出台。
亏损程度逐月加重
在今年外部运行环境总体偏紧的情况下,量大面广的规模以下小微型企业,由于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消化成本空间有限,面临的困难更大。有调研显示,目前有60%-70%的企业面临严重的生存困境。多重不利因素叠加,导致2011年成为中小企业最为纠结和困难的一年。目前大概有10%的中小企业在升级,有20%左右的企业在转型,而大量的企业――60%到70%的企业现在则面临严重的生存困境。
中小企业面临的各种不利因素,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融资难。重公轻私的银行偏好在今年表现尤其明显,大概只有10%的中小企业能够从正规银行体系得到贷款。目前民间借贷的年利率高达120%,即使这样,民间融资还是供不应求。民间借贷缺乏监管、利率高,中小企业还本归息的压力极大,已经潜藏着巨大的债务风险。
多措并举解决难题
中小企业发展已经引起高层关注,对于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会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陆续推出。
相关部委将继续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扩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范围,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形成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中长期预期,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