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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金融危机对我国国际贸易结算带来的影响,正确面对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及时适应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潮流,对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贸易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分析
国际贸易传统的结算主要采用电汇(T/T)、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C)这三种方式。其中,电汇方式在实际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前T/T”和“后T/T”两种。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速度快、手续简便、手续费低,其中“前T/T”对出口方十分有利,主要适用于进口方向出口方预交的定金以及特别紧俏货物的交易;“后T/T” 是出口方给予进口方提供的一种信贷,因此对进口方十分有利,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国际买方市场上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托收业务主要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情形。托收和T/T方式一样,都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出口方能否收到货款,主要取决于进口方的信用,因此使用托收方式对进口商较为有利。在采用承兑交单,或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进口商甚至可以利用信托收据先把单据借出,占用了出口商资金,较大程度地调动了进口商的积极性;而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下,由于银行充当了买卖双方的保证人,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以其独特的优势被出口商视为是一种安全可靠、风险相对较低的结算方式,因此曾是全球国际贸易中出口方的首选结算方式。据统计,在20 世纪60 —70 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 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
国际贸易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各自的优势和风险在表1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通过表1,我们可以发现:T/T业务程序简单、手续费较低,但必然对进出口双方中一方的资金和风险负担不平衡。如果是采用前T/T,出口方的资金占用最少,风险承担也最小,是一种对于出口商最为有利的结算方式,最受出口方欢迎;反之后T/T对进口方最为有利,进口方最为青睐。信用证业务程序最为复杂,手续费也最高,但总体上对进出口双方所提供的保护比较平衡,特别是它和T/T以及托收相比根本性区别在于是一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的结算方式,在进出口双方无法通过商业信用结算方式达成一致时,往往成为进出口双方的首选方式。因此,在进出易中,不可能存在一种完美的结算方式能够绝对最大限度地同时保护双方的利益,进出口双方只能在风险和利益中尽可能去权衡,获取一种相对完美的结算方式。
二、当前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
(一)信用证结算的主导地位受到严峻挑战,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成为主流。
长期以来,在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方式一直是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甚至至今我国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科书仍将信用证方式作为进出口结算的首选方式。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通过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给出口商穿上了保护衣,因此深受我国许多出口商的青睐。据统计,在20 世纪末,信用证方式曾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80% 以上。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买方市场已在全球贸易中逐步形成,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出口商单凭商品本身的优势(品质、包装、价格)占有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竞争的需求。 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经济衰退导致国际市场需求下降,世界卖方市场竞争形势更加严峻,在这一背景下,国外进口商在和我国出口企业洽谈合同时往往会更多地提出有利于他们的结算方式,而以往被我国出口商情有独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只能越来越多地被放弃,因此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以上海为例,在2007—2010年期间,电汇使用率占到了50%以上,并且呈现出突飞猛进之势,而信用证的使用率却连年下降,2009年和2010年更是下降到只有29.6%和25.2%。显然,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已经成为我国、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据有关资料统计,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信用证使用比例早已降至10—20%,其中北美和欧盟分别只有11%和9%,并且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大多数贸易结算采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货到付款、预付货款和托收方式(表2),并通过出口信用保险等其他管理方式来进一步降低交易的风险。
(二)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发展日益迅速,逐渐成为国际结算领域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出口融资、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的收取及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金融服务。它既是一种短期的贸易融资方式,又是一种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近些年来,由于全球贸易中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国际贸易惯例规则的制订以及电子通信在商业领域的运用等因素的出现,国际保理作为服务于进出口商的有效竞争工具在全球贸易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越来越被进出口商所认识和接受,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结算领域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特别是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市场环境下,它已成为推动一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动力。在欧美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非常盛行,已被外贸企业广泛使用。我国自从1992年推出国际保理业务以来,成为全球保理业务发展最快的市场之一,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持续增长,巨大的国际贸易量为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据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自2008年起,我国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2011年,国内保理总金额为2299.52亿欧元,国际保理总金额为449.18亿欧元,保理总金额达到2748.7亿欧元,创历史新高(图1)。随着我国保理服务产品逐渐丰富,目标客户日趋广泛,出口保理业务必将成为企业防范国外买方风险的利器,为中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保驾护航。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组合方式运用日趋增多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外贸风险的逐渐加大,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使用单一的结算方式的情况越来越少,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既有利于促成交易,又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组合运用,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如信用证与T/T相结合,或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或托收与T/T相结合,前T/T与后T/T相结合,甚至托收与保理相结合等等。通过国际结算方式的组合运用使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些结算风险和费用, 实现买卖双方利益的平衡,从而有利于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结算方式,促进贸易便利开展。因此,国际贸易结算组合方式日趋增多,被越来越多的进出口商所采用。
(四)国际贸易结算向电子化、无纸化方向深度发展
随着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日益更新, 国际结算方式正朝着电子化、无纸化深度发展。其中一个非常成功的例子是SWIFT 的使用。这个每周7 天、每天24 小时连续运转的电脑系统具有自动储存信息、自动加押、核押、以密码处理电文、自动将文件分类等许多功能。依赖这个通讯网,各国银行之间能快速传递信息,高效率地处理国际银行间的资金清算。 为加快国际结算电子化、提高结算的效率,中国银行于1985年率先正式开通SWIFT,随后中国所有可以办理国际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外资和侨资银行以及地方银行纷纷加入SWIFT。目前,仅中国银行每日SWIFT发报量达4万多笔,采用SWIFT方式进行收发电报已占到全行电讯总收付量的90%。现其分行都建立起SWIFT网络, 实现了国际结算部分业务自动化处理。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程度的深入推进,为推动国际贸易结算更高效、便捷地向电子化、无纸化纵向发展,进一步降低国际贸易结算风险,新一代贸易与结算合一的系统,已在全球出现并开始运行。毫无疑问,BOLERO带来了一场贸易电子化革命,它为提高国际贸易时间效率、提高安全性与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减少欺诈、消除贸易障碍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发展我国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对策建议
面对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建议政府、商业银行和出口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一)政府尽快制订相应的鼓励政策、措施,健全法律法规,为推动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营建一个安全、宽松的外部政策环境,从而引导银行、企业尽早顺应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潮流。
首先,政府要强化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体系,努力建立国际保理等业务发展所必需的信用信息系统、高功效的支付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由于建立这些系统投入很大,一般银行、企业难以完成,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和支持。通过这些信息系统的建立,可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从而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同时,政府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出口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敢于接受并大胆采用新型的结算方式。其次,政府应加快国际结算系统建设步伐,努力提供一个统一、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电子网络国际结算平台,实现各商业银行的网络资源共享。最后,政府应根据《UCP600》、《URC522》、《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努力完善相关法规,加快相关业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加快相关业务的标准化和系统化管理,从而为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营建一个安全、宽松的外部政策环境。
(二)商业银行应敢于创新,积极探索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新模式,加大国际结算人才培养力度,以满足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首先,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新模式。根据客户需求的多样性,积极创新、丰富国际结算产品,目前可以以国际保理业务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和发展,提升国际保理产品的品牌和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知度,进而促进国际保理业务的推广与运用。其次,随着融资工具的日益变化和创新,供应链融资代表了贸易融资未来的发展方向,它是为O/A作为支付手段而创立的一项综合方案,供应链融资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成为今后贸易融资的主要形式,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供应链融资的研究,以推动供应链融资在我国的发展。最后,加大国际结算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随着国际贸易结算向电子化、无纸化方向深度发展,特别是BOLERO电子贸易结算网络的兴起,国际结算开始了一场新的革命。为迎接这一挑战,我国应加大对符合新时期要求的国际结算人才培养的力度,特别是组织专才对BOLERO 法律体系、交易结算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银行、贸易商尽早融入到这一潮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出口企业应紧跟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潮流,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将不同结算方式相结合,做到既保证安全收汇,又提高自身竞争力。
一是对新建立贸易关系的客户,为保证自己的安全收汇,建议出口企业将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结算方式的首选。如果对方拒绝接受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则可考虑采用其他商业结算方式,但首先出口企业应全面、认真调查进口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二是对于资信情况良好的客户,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不应固步自封,可摒弃信用证,而采用T/T或托收等方式,同时要注意将不同结算方式相结合。比如,当对方提出采用“后T/T”来结算货款时,可以考虑将“前T/T”和“后T/T”结合起来使用,50%采用“前T/T”,50%采用“后T/T”,这样对于进出口双方需要承担的资金和风险相对平衡;当对方提出按托收方式来结算货款时,尽量采用D/P,若采用“D/A”托收货款时要从严,除非进口人的资信特别良好,收汇确有把握,原则上不能接受。三是出口企业应积极利用国际保理这一新型结算方式促进外贸出口并增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鉴于当前国际保理蓬勃发展的态势,出口企业应主动提高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知,加强自身的信用意识和信用建设,同时慎重选择国际保理商。最后,出口企业还应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控制收汇风险。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各国政府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也是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出口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降低出口风险来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应是一个新的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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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结算 发展 对策的研究
在对外贸易交往过程中,结算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收到货款。常用的国际结算业务的种类有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保理等。进入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这与信用证结算是银行信用的特点分不开。随着出口竞争方式日益多元化,出口商只凭商品本身的优势已不能满足竞争的需要,而使用商业信用交易方式使交易过程简化,无疑是进一步增强竞争力的良好手段。由于金融危机使得国际市场的经济大环境恶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这些外贸企业对自己的市场拓展力度减小,对一些有着良好回报项目的投资也非常谨慎。因此要全面提升外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出口贸易的风险防范以及增加融资能力,就必须加强对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结算业务风险管理。同时,运用有效的手段来防范风险,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所以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结算中出现了非信用证化趋势,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率迅速下降。在非信用证方式下,除了传统的汇付、托收外,近年来国际保理、福费廷等新兴的国际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保理既以债权转让的方式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又兼具融资、信用保险、账款管理及追收等多种职能,因而深受欧美贸易商的青睐,近年来在我国的业务开展也很迅猛。
1、国际结算最新发展趋势
1.1 信用证结算方式出现边缘化
长期以来,在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大基本结算方式中,信用证(L/c)这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买方市场在全球贸易中逐步形成。与此同时,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竞争的层次也愈来愈深,出口商单凭商品本身的优势(品质、包装、价格)占有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竞争的需求,而是使用商业信用交易方式来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同时,运用有效的手段来防范风险,已成为许多国家出口商的一种常规做法。由此,商业信用重新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心所在,整个贸易国际结算市场则出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被边缘化的倾向。
1.2 附属结算方式的开始广泛的应用
国际结算中的附属结算方式日益广泛应用国际结算中的附属结算方式,如保理、保函和包买票据等,越来越被广泛地应用,它们作为新的结算方式,也可能会取代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导地位。国际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原因在于,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对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都有独特的优势。对进口商而言,运用国际保理业务最大的优势在于能获得无追索权的、手续简便的贸易融资,出口商出口货物后,就可以获得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的贴现融资;借助保理业务可以向客户提供赊销、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等商业结算方式,因而,大大增强了产品出口的竞争力;特别是那些出口业务增长性极好的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运用保理业务,不仅可以增强产品出口的竞争力,而且可以得到融资。
1.3 国际结算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
在全球,国际交易中的电子化支付越来越普遍。当前,我国国际结算方式主要还是以传统方式为主,电子化程度在不断增强之中,目前我国开展国际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都已经加入SWIFT网,每天不停运转的电脑系统具有自动加押、核押等安全功能,因此,国际结算的安全性和效率已经逐步提高。
1.4 国际结算的汇率风险不断增大
在我国,一方面,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汇率形成机制不健全,在政府有管制的浮动汇率机制下,国际结算所使用的货币兑换成本和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外汇汇率的市场化机制在逐步完善之中,汇率的浮动幅度在逐步增大,伴随着货币增值或贬值的不确定性增强,同时不断蔓延的全球金融危机还在冲击各国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环境,国际结算货币的汇率风险必然随之增大。
2、国际结算发展趋势的潜在风险与防范对策
在当达的交换中,没有“信用”为基础,就不可能有贸易的产生和双向流动。但另一方面,信用活动总是伴随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由于国际贸易是跨国家的商人间的交易,又由于各个国家间的商业习惯及法律差别很大,国际间商业交易的正常运行势必受各国法律环境差异的影响。在不了解对方法律环境的情况下,一旦产生贸易纠纷,则将极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国际诈骗的存在,又加深了这种复杂性。国际结算中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再加上我国开展国际业务的时间较其它发达国家还尚短,相关业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不规范操作、考虑问题不够周全造成的结算风险提高。
在国际结算中,客户信用风险又称应收账款风险,是指进口方拖欠出口方货款产生应收账款风险的可能性。在国际贸易中,宏观环境的不确定性,进口国贸易政策变化、经济滑坡、国际市场变化、利率变化汇率变化等,这些因素均会导致信用风险发展中国家在信用管理领域较发达国家而言严重滞后,再加上开展国际业务的时间较短,因此导致风险较大。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已有多年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形成了较有效的监控机制,并提供较有力的司法保障。但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信用欺诈司法约束严重不足,尽管国际社会为促进贸易公平健康发展而制定了一系列公约或规则,但对如何惩治信用欺诈尚未制定足够完备和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目前,可采用以下的防范方法:
2.1 交易前与贸易目标国政府签署合作协议
与目标国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是一种寻求官方保护的方法。外贸企业应尽可能与目标国政府签订官方合作协议,以使今后的国家风险最小化。这样可以为进出口贸易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可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2 对贸易的合作国进行风险评估了解所在国的政策及经济环境并做出评估,可以大大减少国家风险的发生概率也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的方式进行分析,其中包括贸易国政府的支持力度及态度、各笔交易风险与收益的对比、当地消费者偏好和当地同行业市场规模等。
2.3 签订由官方承保的信用保险
使用进出口贸易的各种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方法。很多国家为了鼓励本国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对外贸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保险,这些保险对外贸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因风险遭受的损失都给予一定补偿。对于我国外贸企业来说,在从事进出口贸易前,可以选择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把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使企业本身能更好的进行国际贸易,而减少商业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2.4 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及专职机构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目前,外贸企业内部管理中出口部门和财务部门往往在收账问题和风险控制上职责不清,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究其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缺少信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没有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国际经验表明信用管理部门是现代出口企业中一个举足轻重的职能部门,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必须由特定的部门才能完成。信用风险是国际结算核心风险,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工作的重点是对客户信用的管理。客户信用管理实质上就是对客户的支付信用和支付能力进行评价。企业要制定客户资信管理制度,以客户资信管理为核心实施一套防范和控制客户风险的管理方法,包括收集管理客户信息、建立完整的数据库进行资信调查、筛选信用良好的客户和剔除信用不良的客户。
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销售和管理决策严重失控的局面,在企业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以新增设的信用管理部门掌握和评估客户资信状况,对每笔交易的价值和风险进行独立的、科学的、定量化的审核,并以此对应收账款发生和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这样能使企业的交易决策权限和拖欠风险职责更加明确,以有效地控制应收账款,而且使企业的销售管理体制从对外销员的管理为主拓展到以对客户的管理为主这一现代销售模式上来。
2.5 加强客户资信管理且重视国际资信调查
摘 要 出口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出口企业作为出口贸易的主体在对外贸易中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收汇风险。本文就我国贸易现状下各类收汇风险的形成原因以及针对这些成因外贸企业应该采取的有效规避策略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出口贸易 收汇风险
虽然2009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我国外贸企业的坏账率居高不下,近年来一直徘徊在3%左右的水平,是发达国家的十倍以上。从微观层面看,我国出口企业中绝大部分是抗风险能力较低的中小企业,因此强化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管理意识,建立起一套先进的信用管理制度,将是决定每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
一、出口贸易中收汇风险的形成原因分析
收汇风险是指由于进口方延迟付款而造成利息损失及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对照出口业务的基本流程,造成出口商面临收汇风险的原因包括:
1.对进口商资信状况掌握不充分,面临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我国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对外国进口商进行详细资信调查的难度大,成本高。而在企业内部没有专门对进口商资信进行管理的部门,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无法真正了解。
2.出于竞争需要而过分迁就进口方
我国出口的商品大多产品附加值及技术含量较低。为了应对激烈的竞争争取订单,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不得不主要依靠低价格策略,或在结算方式、付款条件等方面迁就进口商,以扩大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作为主要的竞争手段。
3.结算方式选择不合理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包括:赊销、信用证、托收、汇付。在结算时,出口商未能根据进口商不同的商业信用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运用有效的风险保障手段,由此导致潜在的收汇风险。
4.出口合同缺陷造成的收汇风险
出口合同是出口企业与进口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或服务书面的买卖合同。如果合同签订不规范,可能会在解决日后的贸易纠纷过程中埋下隐患。而不重视合同、所签合同缺乏规范性几乎是我国出口企业的通病。
5.出口产品质量造成的收汇风险
进口商对产品质量有自己的要求,出口企业在备货和交货时,应完全遵循合同或信用证中有关产品质量、规格、数量等的约定。当前,部分出口企业盲目追求数量的扩张,轻视产品质量的提高,加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出口产品因质量低劣而遭外商退货、索赔和拒付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出口企业规避风险的规避
1.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1)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
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对客户实行统一管理。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独立地承担客户资信信息开发与管理,应收帐款管理与监控以及拖欠帐款的催收等基本职能,对业务进行全过程监控,科学地评价销售风险。
(2)建立三项基本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资信管理是指以客户资信管理为核心,实施一套防范和控制客户风险的管理方法,如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收集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完整的数据库,进行资信调查等。
第二,建立客户授信制度。交易过程中,出口企业必须制订和执行一套科学的审批方法和程序,对客户销售信用条件进行审查,对信用额度进行控制。通过这项制度,可以明确和规范与客户间的信用关系,降低逾期应收帐款的发生率。
第三,建立应收帐款监控制度。出口企业应定期核查应收帐款回收情况。货物一经发出,就将应收账款列入信用管理档案,进行实时监控;及时督促业务人员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与沟通,力争让客户早日付款;一旦形成了应收帐款,应积极进行追讨。
2.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出口企业应根据具体业务所处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结算方式。目前,最保险的收汇方式是先付款后发货的T/T 结算,但其竞争力较差。其次是选择信用证结算,因为信用证依据的是银行信用,信用远比进口企业的信用级别高。对于风险较高但有利于促成交易的D/P、D/A等方式有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对于延期付款方式则应谨慎从事。
3.签订规范的出口合同
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订立合同,并加强对合同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所签出口合同的条款应严谨、周密、清晰、准确、完整,切忌有模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自相矛盾以及无法做到的条款。另外,所有与交易相关的修改必须保留相应的证据,便于以后有据可查。
4.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的优劣是能否安全收汇的重要条件。因此,出口企业都把提高产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出口产品的质量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符合合同规定,在出口产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必须加强质量的全面管理,严把质量关。
5.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参与国际保理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以财政资金做后盾,由专门保险机构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保证其收汇安全的一种风险保障制度。出口企业投保后,其在托收业务中面临的收汇风险可以安全有效地转移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由其负责并承担安全收汇的风险。
保理是保理商向出口企业提供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承担100%的信用风险,担保应收帐款的催收和追偿、资金融通和财务管理的一种综合性财务服务。如果进口商到期无力付款,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的某个约定时间将赔付出口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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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原则
(一)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状况选择支付方式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例如,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国内多家公司在对印度出口后往往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印度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只能眼看货物因压港时间过长被印度港口拍卖,造成货款两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印度进出口商中以小企业居多,如:家族公司、合伙公司等。其中不少是中间商,以收受费为主,贸易作法很不规范。例如:凭订单订货,而不是签订销售合同。不愿照章纳税,而是想尽办法偷逃关税。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国外商家等屡见不鲜。
出口商要想能够安全地收款,进口商要想安全地收货,都必须调查对方的信用。当对其信用不了解或认为其信用不佳时,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如汇款方式加上保函方式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很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
(二)根据货物的销路情况选择支付方式
对出口方来说,所销货物若是畅销货,不仅可以取得好价格,而且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支付方式,尤其是资金占用方面对其有利的方式。而在商品滞销时,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就只好让给进口商了。对进口方来说,畅销商品或盈利大的商品的交易,在支付方式选择上可做适当让步。
(三)根据贸易条件的种类选择支付方式
不同的贸易条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有影响的。在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条件下,如EXW、DAF、DDP等,是不宜采用托收方式的,因为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向买方直接交货,若是做托收,卖方没有约束买方付款的货权,这样的托收实质上是一笔货到付款的方式。而对于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条件,如CIF、CFR由于卖方可通过单据控制货权,就可以采用托收方式支付。但在FOB、FRC条件下,虽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由于买方安排运输,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上,也不宜使用托收方式。
(四)根据运输单据的性质选择支付方式
货物海运时,出口商发出货物后,可以取得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做托收时,可以控制货物。但货物在空运、铁路运输或邮寄时,出口商得到的运输单据非物权凭证,出口商不能控制货物,因而,不宜使用托收结算。
此外,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卖方在销售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
二、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一)交易对手的信用因素
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使用的决定性因素。在当代国际贸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很少使用。由于货币的运动和货物的运动方向往往不一致,因此,买、卖双方之间总存在着授信问题,即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信用。根据信用提供者和信用接受者的身份不同,授信有三种类型:
1.出口商授信。出口商授信指卖方对买方的授信,即卖方出于对买方的信任而先发货、后收款。采用卖方授信,意味着卖方承担了收款风险,买方则比较主动。不过,卖方通常只是在买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赊销(O/A)、承兑交单(D/A)是典型的卖方授信结算。
2.进口商授信。进口商授信指买方对卖方的授信,即买方先支付货款,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发货。采用买方授信,意味着买方承担了收货风险,卖方则比较主动。不过,买方也只是在卖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预付货款是典型的买方授信结算。
3.银行授信。银行授信指银行对买、卖双方或一方的授信,通常指银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银行授信业务通常是在贸易双方互不了解或互不信任,或买方所在国有严格外汇管制或政局严重不稳时开展,其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促进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交易货物因素
货物的市场销售情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的另一关键因素。如果合同货物是畅销商品,则卖方处于有利地位,卖方不仅可以提高市场销售价格,还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结算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方式。
如果合同货物是滞销商品,或是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商品,则买方处于有利地位,他不仅可以要求卖方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如赊销(O/A)、托收特别是承兑交单(D/A)等方式。
此外,价格条件和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同,也是影响结算方式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一般只有CIF、CFR等价格条件适合于跟单托收;同时,也只有运输单据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并可转让的才适合于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结算。
(三)手续和费用因素
由于结算的方式和渠道不同,各种结算方式的手续繁简也不一样,结算费用高低不等。如下表所示。
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较简单,结算手续较少、银行不承担收款风险和责任,因此,结算费用较低。信用证是结算手续最复杂、结算费用最高的方式。银行承担了开证、验证、通知、修改、议付、审单、偿付等大量工作,并且开证行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结算费用最高。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除根据交易对方的资信条件、货物状况等因素直接从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外,还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一)附属结算方式与基本结算方式的的综合使用
1.银行保函与汇款结合使用。银行保函的最大特点是其灵活性,它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可与各种基本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无论是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都可使用银行保函来防止不交货或不付款的风险。预付货款项下,进口方为防止出口方收到款项后不按时交货,通常要求出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进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预付款金额的预付款保函,一旦出口商违约,进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回预付款。货到付款项下,出口方为防止进口方收货后不履行付款责任,通常要求进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货物总金额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收到货后不付款,出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或者采用保汇通即付款保函+进口TT(电汇)融资+即/远期购汇+全球快汇。
2.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结合使用。
通常用于成套设备或工程承包交易。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先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出口商开立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进口商同时开出相当于合同金额的80%的进口信用证;设备装运前,进口商开立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尾款保函。
3.银行保函与托收结合使用。
这种方式偶见于以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作为出口货款的结算时,出口方为保障收汇安全,要求进口商通过其银行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与托收单据金额的相等、期限长于托收付款期限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无理拒付,出口方可向担保银行索取该笔托收项下货款。
(二)基本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早在1960~19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2,都是通过信用证结算来进行的。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据统计,目前我国大约80%以上的出口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结算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指主要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汇款方式结算。例如,对于初级产品的交易,可规定大部分货款由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收到单据后先支付,剩下部分待货到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确切金额,用汇款方式支付。如:进出口双方在合同约定90%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10%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按实际到货数量确定余款,以汇款方式支付。
2.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为减少托收中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收妥的款项(预付款),其余部分通知银行托收。
3.跟单托收与跟单信用证的结合使用。分两种情况:(1)部分托收与部分信用证结合。为使开证申请人减少开证费和押金,可以将合同金额的一部分(通常为合同金额的40%―70%)用信用证支付,其余部分采用托收。为保证货款的全部收回,可在信用证上加注特殊指示,规定开证行只有在收到有关托收款项后,才向进口商交单。这样可减少进口商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出口方来说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因大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放单,因此也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2)全额托收与全额信用证结合。这是一种用于进料加工业务的结算方式。向国外进料可采用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付款,成品出口可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然后以出口货款来偿付进口货款。
综上所述,不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各自不同的利弊优劣,出口企业应从安全收汇、占用资金、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等方面综合分析。此外,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时还要留意以下几点:(1)在进行出口贸易的过程中,要理性处理同客户之间的贸易关系,不能因为某些传统的观念和想法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例如某些人认为同那些发达国家地区的客户、交易金额大的客户、长期合作的老客户进行贸易时不存在风险,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2)在企业规模允许、有明显效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企业内部应建立一套科学独立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健全进口商资信调查评估机制。(3)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没有自己的专门负责外贸的工作人员,这就需要多接受专业咨询公司或者外贸公司的意见和指导;而对于大型外贸出口企业而言,则需要不断提高外贸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下可能出现的收汇风险,留意可疑之处,同时要完善合同责权条款,严格履行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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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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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结算越来越需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参与,信用证支付方式在这个过程中逐渐的形成。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核心优势是把本来该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移给了银行,从而能够一方面保证出口商尽快安全地收款,另一方面保证进口商能按时安全的收到货运单据。这样,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信用证支付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安全,为此,重点分析受益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所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
信用证;国际支付;软条款;问题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0011502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结算方式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交易风险和费用的负担,这关系到买卖双方利益的关键问题。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出口贸易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出口贸易中,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情况愈加常见。一方面,出口方希望能够高效安全的收汇,另一反面,进口商业希望能够及时收到运输单据提到货物。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是把托收、汇付中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将本来该由进口商承担的付款责任转移给银行。虽然信用证是以银行作担保的,但是它不是绝对安全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和操作流程也存在着风险。在实务操作中,银行所需要进行的最重要的工作步骤就是审核处理单据,只要各种单据无误,即可付款,而不需要审核货物与合同是否吻合,因此,这就给进口商提供了诈骗的可能性。也因此,在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贸易中,出口方必须要了解看清楚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对此进行有效的防范,以确保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
1 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特点
1.1 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于19世纪时产生,其相当于国际贸易支付方面所发生的一次革命性的创造。这种支付方式是历史上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进出口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尽可能额保证了买卖双方以前只有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才会具有的安全感。信用证的本质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包含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信用证也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广义而言,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人应客户请求作出的一项书而保证(written engagement),按此保证,出证人(the issuer)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兑付汇票或偿付其他付款要求(other demands for payment)在国际贸易具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的书而保证文件。信用证则都是由银行开立的,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据。
1.2 信用证的特点
当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受益人的收款有保障,特别是在出口商不了解进口商时,在进口商有外汇管制时,信用证的优越性更为显著。
信用证使双方的资金负担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运货物以后可以立即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获得货款,还可以利用信用证做打包放款,因此,资金负担比付款和托收轻得多;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一般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获得单据时才支付全额,其资金负担比预付货款轻得多。
2 我国信用证使用现状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不足也日渐突显。一方面对于一些国家的进口商来说,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复杂繁琐,而且时间较长,因此很多进口商不愿意使用信用证。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自身的缺陷和不足,经常会产生信用证欺诈等问题。因此它的使用比例是逐年下降。据相关数据资料显示,2005年出口企业选择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的约有84.6%,而在2006年这一比例则仅为是55.6%。然而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信用证使用比例已经下降到50%以下。从国际贸易的发展的大趋势看,国际市场已经不可逆转地转变成了买方市场。而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有利而对进口商收取货物的风险较大。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我国出口贸易中的比例日渐下降,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倾向于采用非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3 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因为信用证是基于银行信用,对于出口商来说较为具有安全性,因此在出口时较多采取信用证为结算方式。一般来说,出口方认为,只要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相应相符的单据,就能安全收汇,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因有两点:第一,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信用证在使用中存在风险;第二,很多出口方并没有深刻理解信用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特点本身就意味着具备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疏忽,从而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3.1 拒付现象时有发生
拒付现象实际上经常发生,这不仅给信用证交易中的双方造成各种损失,也会影响合同契约的执行,最终甚至会造成进出口双方或某一方违约,更有甚者会因此而解除合同。对于出口方来说,拒付是最令人担忧的事情,也是其关联银行十分反感的事情。原因在于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进行付款、承兑等都是以单据为依据,虽然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原则性指导,但是进出口双方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拒付,常见原因包括:单据内容复杂,信用证条款不清,各国法律规定、语言文字意义、贸易习惯等差别,进出口双方的理解能力,适用条件不同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只有进出口双方,尤其是出口方,严格按照《UCP600》中的各项规定,才能尽量减少产生拒付现象,才能在贸易中争取到自己的主动地位,避免产生交易纠纷和经济损失。
3.2 遭遇开证行倒闭
由于国际贸易中的第一付款责任是开证行,只要出口方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不管进口方是否赎取单据,开证行都要付款,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开证行的重要性是无以言表的。在我国,由于国情所限,普遍意义上认为银行是实力的象征,资金实力都很强大,似乎银行是从来不存在倒闭的风险的。但是许多国家与地区则不同,比如巴拿马,印尼等国家,国家对银行的管理很松散,名不副实的银行有很多,所以在遭遇金融危机,政局不稳定的时候,银行就很有可能倒闭,近年来的国际金融危机更是加剧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作为出口方,在交易谈判时期的重点就是要确定开证行,深刻彻底的调查开证行的信誉,争取要求在一流银行开证。
3.3 信用证的伪造
信用证的伪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开证行伪造。有些进口商伪造并不存在的开证银行为开证行。(2)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证。(3)无密压电开信用证。(4)采用假印鉴或签名开出信用证。(5)开证行名称或地点模糊不详或不名。(6)信用证金额较大、有效期短。对于伪造的信用证,如出口方没能发现伪造,将会导致钱货两空。近些年由于我国银行对于信用证的了解,这种性质的诈骗已经减少了很多,但是还是有不少诈骗团伙使用这种诈骗手段。
3.4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说开证行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这又称为“陷阱”信用证。软条款采用的诈骗手法较为隐蔽,从表面上看,软条款信用证是合法真实的信用证。实际上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或责任不明,这样就把信用证变成实质意义可撤销的信用证。这种软条款的共同特点是权利的单向性,也就是出口方受制于进口方,当进口方要对出口方不利时,出口方找不到任何可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办法。具体举例来说,开证人可以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方根本无法获得的单据,这样导致单证不符的情况,从而骗取货物。或者信用证的规定过于严苛,对出口商造成潜在的风险和危害。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1)信用证生效的主动权在进口方或开证行手中;(2)信用证中存在限制性单据条款;(3)信用证中存在限制性装运条款;(4)开证行付款并非无条件付款而是有条件付款,如货到后要经过商检才可付款;(5)开证申请人故意在信用证中规定互相矛盾的条款。
事实上,信用证诈骗属于高科技,高智商犯罪,世界上没有一项措施能够防止信用证诈骗,因此只有受益人认真了解在使用信用支付中会遇到哪些问题,才能够从根本上避免被诈骗,从而顺利收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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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企业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采用的是信用证方式下以美元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选择是基于一定的国际经济环境,那就是美国是全球金融中心,美元汇率稳定。而从2005年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就持续走高,表现出的是人民币升值,美元贬值。一国货币的汇率变动与一国的进出口贸易息息相关,本国货币升值,对内意味着生产成本上升,出口价格上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下降;本国货币贬值,则对进口有力。基于上述原理,人民币升值将会直接影响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造成出口企业成本上升,利润空间减小,国际市场竞争优势被削弱,加大外贸企业的生存压力和困境。人民币升值给我国带来的弊端有许多,在众多经济学家的研究报告中,大多认为其中位于首位的就是随着人民币的持续升值,我国出口产品以美元表示的价格将被提高,商品竞争能力大大降低,这对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造成的冲击将会特别大。企业为保持出口,保持住市场份额,在提高价格的同时势必要压缩利润,这不可能不对企业造成冲击。从我国的外贸实际发展情况看也是如此。自2005年汇率改革以来,特别是2008年以后,我国外贸出口已呈现出增速放缓的趋势,外贸企业的日常经营也步履维艰、渐入窘境。在我国出口企业分布密集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很多外贸企业由于承受不住成本上升和利润空间压缩的双重压力而陆续倒闭。以广东省为例,2010年6月,亏损企业数量达到12003家,占全省外贸企业总数量的四分之一,亏损额增长了48.53%。此外,在上海、浙江、温州、江苏等地,也陆续出现了外贸企业大批量倒闭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人民币持续升值无疑将会给我国外贸企业带来更为沉重的压力和负担。
2外贸企业国际结算在人民币持续升值下呈现多元化发展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清偿债券和债务的货币收付行为,它是以货币收付来清偿国与国之间因经济文化交流、政策性、事务流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于国际结算牵扯到进出口商之间债权与债务的结算以及资金的转移,因此国际结算可以说是整个国际贸易中非常关键的步骤和环节。人民币持续升值对我国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同时势必对国际结算也产生直接的影响。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我国参加国际贸易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我国外贸企业的结算方式也跟随西方国家的脚步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单一的信用证结算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一、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比率下降。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很多进口企业不愿意采用信用证这种费用较高和手续相对复杂的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也为争夺客户和市场份额,宁愿放弃信用证结算,转而采用赊销或承兑交单等结算方式;二、由于美元持续贬值,我国外贸企业为规避汇率风险,放弃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转而选择欧元、澳元、人民币等汇率相对稳定的币种。虽然我国外贸企业的结算方式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由于中小企业不愿意承担收汇风险,也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摊机制,大多数中小企业宁愿放弃一些订单,也要采用信用证结算,这就造成国际结算多元化得进程十分缓慢。随着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持续走高,造成我国出口企业产品成本不断上升,从而使得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优势不断被消弱,在这种不可能再依据低价格竞争的情况下,要想取得竞争胜利,向进口商提供更为有利和便利的结算方式成为一种有效的取得竞争胜利的途径。伴随着人民币升值,我国外贸企业不管是从规避结算风险考虑还是从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考虑,都必须加快国际结算多元化发展的步伐。
3人民币持续升值下外贸企业国际结算多元化发展战略选择
3.1针对交易期限较长、货款金额较大的结算项目可以采用福费廷方式结算福费廷业务也是在外贸实践中产生的,所谓“福费廷”是指包买商从国内出口商手中无追索权的买断经过进口国内进口商银行承兑或担保的中长期本票、汇票、或其它应收债权凭证的金融交易。这种金融票据由于经过进口商国内银行承兑或担保,资金回收的风险相对较小,包买商将这种票据无追索权的从出口商手中买断,对出口商而言,进一步降低货款回收风险,取得了资金融通,加快资金周转,同时还相当于给进口商提供了延期付款的优惠条件,这对进口商非常具有吸引力,大大增加了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包买商对出口商的债权凭证无追索权的买断,将出口商的货款回收风险降到最低,对进口商相当于提供了延期付款;缺点是对进出口商的要求相对较高,对出口商来说,所拥有的债权凭证等金融票据必须经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承兑或担保,对进口商来说,必须有资信度较高的担保人进行担保,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这种结算方式的成本和要求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货款金额较大、回收周期较长的可以使用,如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口、工程建设、BOT业务等。
3.2大力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产生于18世纪中后期,是在国际贸易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全称叫做国际保付。按照《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的解释,国际保理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金融项目,它不仅能应用于国际结算,在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融资、代办会计处理等领域都能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的产生和快速发展主要与国际贸易中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密不可分。近些年由于世界市场行情的变化,出口商之间的竞争已经由单纯的价格和品质方面的竞争转向了综合条件竞争,其中结算方式是较为吸引进口商的一项条件。许多出口商为了争取客户,情愿将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结算改为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赊销和承兑交单等方式。这些方式对于出口商收汇没有安全保障,因此,出口商上当受骗、货款回收不回来的情况频繁发生,屡见不鲜。国际保理业务对进出口商而言都有益处。首先对于出口商而言,国际保理的最大优势在于保理商对出口商的货款回收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将出口商的货款回收风险转嫁到国际保理身上,最大程度保证出口商收益。其次,保理商在出口商一发货就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缩短了货款回收周期,相当于为出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加快企业资金周转,解决企业流动资金。最后,国际保理还能够让出口商尽快结汇和办理出口退税和核销,这一点对于规避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汇率变动风险有很积极的作用。总体说来,国际保理有利于出口商起到了开拓国际市场、稳定客户、扩大出口等积极作用。国际保理业务对进口商而言益处也是显而易见,首先进口商不用提供任何担保,只要拥有良好的信誉就能获得保理商的担保付款;其次,进口商通过保理商的代为付款,延长了付款时间,进口商可以利用有限的资金扩大经营范围,加速公司产品和资金的流转;最后,国际保理同信用证相比,办理手续少,所需费用较少,无需担保和抵押,这些对进口商而言都有很大的好处和吸引力。
3.3对美国市场业务鼓励使用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实信用证众多种类中的一种,它是指当进口商不履行备用信用证当中的义务时,由开证行代为履行,它的开立不是以银行代为付款为目的,而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美国,由于美国法律规定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所以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就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银行保函,在使用过程中,使用范围逐渐由国际结算扩展到国际工程投标、预付货款、国际租赁、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领域。由于备用信用证也属银行信用,信用度较高、手续简便、适用范围广,在国际贸易中,若进口商为美国客户,则鼓励进出口商采用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
3.4银行保函的推广使用银行保函又称为保证书,是指申请人找到银行、个人、保险公司、专业担保机构等申请其为自己出具书面保证凭证,保证当申请人所申请的业务没有顺利实施时,由该机构做出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方式的适用范围非常广,不仅能用于国际结算,只要是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被银行等机构所接受,银行就可为其出具保函,目前银行保函在金融、招标、进出口合同履行、劳务、融资等领域都有使用。银行保函由于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信用度较高,办理手续简便,手续费较低,应用范围广、针对性强,目前在国际结算中除了传统的信用证、汇付、托收等方式外,已被进出口商普遍接受使
3.5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综合使用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通常选择的是一种结算方式,由于每种结算方式都有其优缺点和风险,所以根据实际交易情况,针对不同的交易产品和交易对象,可以选择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结算方式结合使用,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的规避收汇风险、促进交易达成、尽早收汇。常用的结合方式有信用证与汇付、信用证与托收、银行保函和汇付以及信用证和汇付、托收三者结合。在实际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究竟选择哪种结合方式,要视具体的交易情况而定,结合的原则是要最大限度的规避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收益风险,尽早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