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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案件调查方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培养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的能力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就像打仗,只有做到对法律规范胸有成竹,侦查工作的开展才能游刃有余稳操胜券。一方面,侦查人员要加强对法律规范和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侦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必备的法律规范,在侦查过程中遵循证据收集规则,注意渎职类犯罪案件和侵权类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方法,杜绝非法取证,避免片面取证。对此,笔者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应当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和业务知识:首先,加强刑事法学理论的学习,提高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和程序法理论素养,为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应当正确理解和熟练掌握刑事实体法律规范。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渎职罪,正确理解和把握刑法渎职罪中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至关重要;除此之外,还应掌握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具体要求。再次,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的内容,正确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最后,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程序性内容,熟悉开展侦查工作和调查取证的程序规定,保证侦查程序和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运行。另一方面,提高善于运用法律规范开展侦查工作和调查取证的能力。调查取证不是纸上谈兵,要求侦查人员要有调查取证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调查取证程序进行了相当严格的规定。相反地,一旦出现程序错误,往往会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培养灵活运用侦查谋略和侦查技巧调查取证的能力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的证人多数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关系,加之所查对象的特殊性,一般不愿作证,即使作证也往往避重就轻。
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责任、把水搅浑,导致侦查人员无法查清犯罪事实。所以,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时,侦查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善于运用谋略和技巧,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收集证据。司法实践中,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很多,运用侦查谋略和技巧也因案件不同而需要灵活运用。就调取证人证言而言,对于一般证人采取以诚相待,教育启发,注意选择合适的询问方式,让其讲细节,问清来龙去脉,特别是要把主要的、关键的案情问清,把证据取到位;对于已经与犯罪嫌疑人事先通气的证人,要采取要求其讲细节和复述的方法来辨别真伪,因为事前编造的只能是大概情节,一旦要求证人具体陈述,则可能矛盾百出;对事先编造的案情通过反复讲述可能会暴露出自相矛盾的情节,对此,应要求证人作出合理解释;对于拒绝作证的证人,要根据拒绝原因采取相应的方法:
对于与案件有牵连或与犯罪嫌疑人有交往而拒绝作证的证人,一般采取教育启发、晓以利害的方法,促使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可见,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中,要求侦查人员视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侦查谋略和技巧,灵活应变,才能获取真实有效的证据。
三、培养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的能力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各种证据。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既要重视获取有罪证据也要重视获取无罪证据,既要获取直接证据也要注意获取间接证据。要把握住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重视证据的证明力,围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获取、固定和运用证据,特别要重视证明职责应然要求与实际行为表现,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多因一果责任认定的证据。对此,侦查人员需要更新司法理念,既要培养收集有罪证据的能力,又要培养收集无罪证据的能力。因此,培养客观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的能力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需要。例如,在一起特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立案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其住宅和办公室进行搜查,在搜查犯罪嫌疑人办公室时未对无罪证据进行收集扣押,给了犯罪嫌疑人家属伪造更多无罪证据的机会,导致后来耗费很多人力、物力才排除非法证据。
一、听证主持人的控制技巧
听证主持人作为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组织者、实施者,在主持听证时,不能仅限于对听证程序的简单重复和机械模仿,而是通过娴熟、规范的听证程序控制,增强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为此,主持人要在不断学习和实践的基础上,围绕会前准备、会场程序控制、气氛引导、僵局破解和秩序维护等要素,提高控制技巧。
1.未雨绸缪增自信。听证主持人通过查阅案卷、与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沟通,掌握听证案件的基本情况,确定主持控制的重点环节和关节要点,制作出程序明晰、简洁实用的听证提纲,并强化三项准备工作:一是开展模拟演练,增强感性认知和主持技能,避免出现“怯场”;对案情复杂、涉及多个当事人权益的案件,可通过模拟辩论演练,查找听证可能发生的疏漏,制定相应对策;二是邀请律师参与,组织法制、案件调查和其他办案人员“会诊”案件,了解案件办理和处罚的薄弱环节和缺陷,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达到主持时心中有数,避免出现“慌场”;三是开好听证头:听证前整理好衣冠,完善自我形象,增加信心;听证伊始,通过放慢语速和节奏寻找主持感觉,利用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的间隙梳理听证提纲,尽快进入角色,避免出现“冷场”。
2.规范操作显威严。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要树立规范、严谨的意识,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和提纲拟定的步骤有序操作,不随意删减、舍弃、合并重要程序,力戒程序执行的疏漏。要制止当事人及人无序陈诉、随意提问和交叉辩论,以及相互埋怨、诋毁,营造出威严庄重的氛围,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听证的质量和效果。如果主持人不按程序操作,随意更改步骤,颠倒发问秩序,删舍关键环节,不但难以保障当事人述辩等权利,还极易造成听证会混乱和失控。甚至出现当事人退场等现象,导致听证失败,应有作用难以发挥。
3.控制节奏保平衡。有效把握听证节奏、适时破解现场僵局、稳妥解决述辩平衡是衡量主持人听证控制能力的重要标准。
把握听证节奏的技巧:一是紧扣议题不离题;要围绕案件违法事实、证据、依据是否确凿和拟作出处罚决定是否正确组织听证,对因激动而强行发言、辩论偏离议题的,要及时制止、纠正;二是一项一议细梳理;陈述和辩论时,可采取一项一议的方式进行。要求发言人对观点、内容先行概述,尽量避免长篇大论;三是调节进度保记录:对表义不明、语焉不详和易致歧义误解的,随时与发言人核对、沟通;在当事人宣读重要观点、主要证据时,可要求语速放缓或适当重复,以便记录员及时准确记录。
破解现场僵局的技巧:在发言双方或当事人之间对案件事实、证据或程序性、观点性问题发生争议使听证出现僵局、难以继续时,主持人可采取适时引导、让一方暂停、跳过僵持的问题等办法解决,在对抗较强、僵局难解时,中止听证短暂休息,分头说服引导进行有效缓解。
解决述辩平衡的技巧:主持人坚守居间听辩的角色定位,避免对一方述辩作评价、下评论,避免对当事人发问不当或把问题集中指向当事人,增大其心理压力;当事人表述能力差,在不知何时发言、如何辩论质证时,主持人可见机采取重复述辩要点。引导其按时间顺序陈述、概述辩论要点、逐一对质证据等办法解决;还可以采取适当延长当事人一方述辩时间。通过重复说明、合理引导申辩重点、质证焦点等办法,推动辩论深入,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和述辩情绪相对平衡。
4.突发事件早预案。听证突发事件指听证过程中突然提出的程序问题和发生的意外情形,主要有申请回避、申请通知证人、申请重新调查鉴定等程序性问题,以及双方未经允许退场、随意录音(像)或摄影、当事人指责调查人员执法不合法、不廉洁等人身语言攻击的、当场争吵斗殴甚至一方出现昏倒等情形。主持人对这些要有预见,当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临危不乱、处变不惊、遇事不慌、处事不滞,除依靠自身经验和应变能力外,可针对不同问题采取警告、制止、由其他主持人场外问询、责令退场、暂时休会商议等应急措施。情形严重的可中止延期,以沉稳、冷静的表现控制好现场秩序。
5.不断追求至艺境。主持人在听证时要扮演解说员、调停者甚至一些简单事理争议时的裁判员等诸多角色。针对当事人敏感、疑虑和担心的心理状态,主持人要严守中立,语言文明,用语准确精练,语气、语调对双方一致,询问时清楚和缓以增加亲和力和信任感,调停时准确严肃以体现威严和庄重,裁判时不偏不倚以实现公平公正。通过灵活有节的主持和精确规范的语言,有效提升执法权威和公正亲和的工作形象。主持人还要通过对各种控制技巧的融会贯通、灵活运用,努力在不同类型案件的听证中形成不同的主持风格,推动个人听证主持技能不断提高,达到一种臻于完善的艺术境界。
二、案件调查人员的述辩技巧
听证的质量和效果如何,除了主持人较好地运用控制技巧外,关键在于调查人员的陈述、辩论。述辩能力如何,既是调查人员在听证时集中展示执法才能和办案智慧的标尺,也是考量案件质量和调查人员素质的一大因素。作为工商执法人员,掌握一定的听证述辩技巧和方法显得极为必要。
1.认真阅卷查疏漏,吃透案情。听证述辩,要求调查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据和定性处罚有机巧妙使用和相关法律知识准确、熟练引用。这要求调查人员做好三方面准备:首先是吃透案情:全面梳理案件,熟知案情,在宏观上把握其关联性、逻辑性和层递性,在法理上辨析其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性;通过案件“会诊”,查找案件查办的疏漏和不足,对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形作好预判和补漏防范;其次是准备素材;主要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执法处罚依据和相关法律知识,或者有用的工商案例、法院判例等等;对于证据薄弱、当事人可能反悔原来陈述的,要尽力搜集其他有力证据,做到有备无患;最后是拟定提纲;做到布局谋篇环环相扣,结构严谨条理分明,准确简捷重点突出,预见有方准备充分,力求形成一个法、理、情、势相融,简明实用与生动形象兼备的述辩“蓝本”。
2.陈述案件重点明,叙述事实条理清。调查人员在陈述案件时,应注意掌握和做到三点:一是把握主动,控制局势;调查人员代表国家执法机关陈述案情,是一个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陈述一开始。调查人员就要以自信平和的心态、占得先机,通过严谨、庄重的陈述,传达出对案情的熟知、办理的信心、处置的真诚,凸显依
法行政和熟练规范的法律素养,在气势上赢得主动;二是抓住要点,详略得当;案件陈述是对案情的概述,对涉及当事人多、陈述材料和证据庞杂的案件,调查人员如果长篇累牍,面面俱到,则在有限的时间内难以抓住要害;因此。案件陈述要抓住重点,围绕案情、定性、依据等要素展开阐述,做到叙述事实主要。提出证据概要,说明依据、处罚建议和其他情况简要;三是深入浅出,概括凝练;案件陈述通常会涉及法律条文、专业术语和法学概念,鉴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等实际问题,调查人员可用深入浅出的叙述进行引用或解释说明;同时,做到语言上要清楚准确、简练明了、快慢适度,忌吞吞吐吐、强词夺理、粗俗低级。形态上举止大方、沉稳老练,忌趾高气扬、指手画脚,努力实现以诚动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3.举证有力巧安排,灵活运用展风采。举证要以有利、有力、有序为原则,根据案情、案件类型和证明需要,将各种证据有机结合,灵活运用,依序出示:一是关键证据优先法;主要适用于一个当事人一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案件,可依主证据、次证据和轻证据的顺序进行宣读和展示,并形成闭合锁链:如售假案件,可依次按照当事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证据、厂家资料、裁量情节等顺序举证;对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重的案件,可将危害后果先行展示;二是集中证据证明法:适用于一个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案件,主要采取逐个违法事实分别集中宣读、出示证据的方法,对已出示的证据在另一事实证明中涉及到的可以省略;三是综合证据出示法;主要适用于多个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案件;将多个当事人的具体表现、主从关系、行为性质进行证据综合出示;例如,串通投标案件听证,调查人员可以把各种证据分成招标前组织策划、投标中的表现和中标后续情况三部分进行综合出示,使每个当事人的行为轨迹、关系性质和责任大小一目了然,避免了无序、杂乱和交叉情况;四是分类证据展示法;主要适用于多个当事人多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案件,可将多个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归为一类进行依次举证;如某一连锁企业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在举证时可将部分无照连锁店的行为证据归为一类,冒牌商品销售行为证据归为一类,不合格商品销售行为证据归为一类;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消费维权等涉及多个消费对象的案件听证,则可采取将消费者证人证言、票据收据归为一类出示,在同类证据过多、数量过大的情况下选择关键证据出示的办法解决。
4.沉着理性抓破绽,有理有节巧论辩。听证辩论主要是对案件事实、依据和拟处罚决定等情况进行辩解和陈述的过程。高明的调查人员在撰写辩论提纲时,能够提前预设当事人及其人可能提出的问题、责难,有针对性地拟定辩论提纲,从而使自己处于主动位置。但是,在辩论对方提出没有准备或预料之外的问题时,调查人员首先要保持沉着冷静,不仓促发言;其次是理清思路,抓住破绽,以有理有据、合情合法的论述进行答辩和反击。对方提出的确凿、合理、足以影响案件定性的观点,应详细记录,以利会后研究定案。在准备提纲和现场辩论时,可以综合运用六种方法:一是矛盾相悖法;例如某手机专卖店在听证会上否认其经销的手机是走私商品:对此,可让其拿出合法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证据不足或有虚假成分,论点即可不攻自破;二是直接否定法;对辩称自己的宣传行为没有违法的,可直接列出《广告法》等法规的具体条文直接予以否定;三是间接证明法;对经营性企业辩解库存假冒商品不属工商部门管辖的情形,可借用一般经济学知识、司法解释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行政解释以间接证明;四是避实就虚法;对抽奖式有奖销售违法行为,在对方回避违法行为,大谈市场营销、群众需要和经营困难等转移话题之“实”时,可紧扣违法奖励、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之“虚”,一辩到底;五是后发制人法;经销假劣商品当事人不承认自己知情的,可让其拿出证明不知假、不识假的证据,然后出示其购买真假商品进价对比、销售人员推销商品时的录音、批发商的证言等证据,迫使其承认;六是侧面迂回法;主要用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商业秘密等案件中的辩论。
5.析理释法细答疑,合情合理当详记。质证是指听证双方对宣读和提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疑和质辩的过程。调查人员在质证中采取的方法包括:一是证据互证法;在对方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时,调查人员可用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间内在关系印证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简单说明法;对对方提出的质疑不影响证据效力的,可简短扼要地阐明其不合理之处,不予详答;三是一针见血法;对对方的质疑可能削弱、模糊证据效力的,可直接指出其错误之处;四是以退为进法;对对方纠缠不放、无理质辩的行为,可用“该质疑本案调查人员不予答辩”的方式,中止与之质证;五是有效吸收法;对提出的证据、观点具有合理性,且与调查得到的证据相矛盾、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定性和处罚的,调查人员应详细记录,现场不做正面反驳。
此外,调查人员要利用最后表述意见的机会,在概述案件基本事实的同时,对当事人违背诚信交易原则、破坏、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发人深省的评述或诘问,同时适当站在当事人的角度,通过换位思考式的辨析和说理,彰显工商部门对国家负责、对社会尽责、为群众履职的形象,通过增加社会道义、人文关怀来促进当事人识错、改错、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
三、其他应当注意和把握的事项
1.合理安排当事人及人的位置。对多个当事人及人参与的听证,会前放好署名座牌,使当事人、人相邻而坐,当事人相隔而居,利害关系人适当隔远,避免听证时一当事人干预、阻挠另一当事人和无序交流、争执等情形的发生。
2.灵活设置听证主持人员。为增强听证的控制能力,一般听证由两名人员共同主持,涉及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较多的,可增加1人,其中1人为首席主持,其余主持人按分工做好秩序维护、证据接收、回避情形处理等事项,保持会场秩序。
3.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听证会上,要通过在会场张贴、发放和宣读等方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回避、述辩、阅卷、补充更正、审核听证笔录等权利和出具身份证明或授权委证书、如实回答询问和遵守听证纪律等义务,对旁听人员的旁听、监督权利以及会后行使监督权也要告知。对非工商系统的旁听人员,会前应登记并核对身份,以避免意外情形和便于事后处置,
4.及时反馈意见和案件处理情况。听证会后,法制机构应制作综合所有观点、意见的会议纪要或听证报告,对于当事人及人提出意见的取舍结果和理由,做出合理说明,并及时反馈。
关键词:WTO;贸易救济;重要特点;实施效果;未来走势
中图分类号:F7521 文献标识码:B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实施,我国开始拿起贸易救济武器,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发展。按照WTO对贸易救济案件统计的方法(即当同一商品针对N个国家调查时,统计为N个案件),至2011年底,我国共针对26个国家或地区发起了194起反倾销调查,针对2个国家或地区发起了4起反补贴调查,还发起了1起保障措施调查①。其中1997年至201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为止,共针对14个国家或地区发起了33起反倾销调查,平均每年为6.6起。其他的166起贸易救济调查均为加入WTO以后的十年间发起的,平均每年为16.6起,约占我国全部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83.42%。
一、我国贸易救济案件的特点
1.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的法律建设不断完善。我国在199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首次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在2004年对《外贸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和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依据国际通行做法拓展和完善了我国贸易救济制度的内容。以《外贸法》为基础,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重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实施,2004年6月1日上述三个条例经过修改后实施。为配合上述三个条例的实施,外贸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等20余个与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增强了贸易救济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不断增加,但主要形式是反倾销案件。2002年至2011年,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共166起,其中反倾销案件161起,占96.99%;反补贴案件4起,占2.41%;保障措施案件1起,占0.6%(见表1)。我国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已涵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类,呈多样化增长趋势。尽管贸易救济的方式已由加入WTO前仅反倾销一种发展为目前的三种,但主要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仍然是反倾销案件。
3.肯定性终裁、最终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近10年来所立案调查的166起贸易救济案件中,调查已结束或中止的共有157起,其中调查结果作出肯定性裁决、最终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件有130起(见表2),占已结束调查案件总数的82.8%。此外有27起案件终止贸易救济调查或作出否定性终裁决定,最终未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在这些终止调查的案件中,因申诉企业主动提出撤销调查申请而终止调查的案件有11起,因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但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而终止调查的案件有11起,因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属于可忽略不计而终止调查的有3起,因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倾销而终止调查的有1起,因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在2%以下的可忽略范围之内而终止调查的有1起。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官方网站、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相关公告资料整理。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官方网站、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相关公告资料整理。
4.贸易救济涉案的目标国(地区)不断增加,但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入WTO以前,我国贸易救济案件立案调查涉及到的对象国有14个,最终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对象国有12个。加入WTO以来,我国立案调查涉及到的经济体达到24个,最终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经济体也达到21个,与加入WTO前相比涉案的目标国(地区)在不断增加。这些涉案国(地区)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但是贸易救济案件集中度很高,主要集中于美国、日本、韩国、欧盟和台湾等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例如除保障措施案件外,我国对美国、日本、韩国、欧盟和台湾等5个经济体发起了119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占全部立案调查数的72.12%,平均每个经济体近24起。对这5个经济体最终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案件有94起,占全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数的72.87%,平均每个经济体近19起(见表3)。
方法/步骤1对案件的内容一定要熟悉。作为对自己所接受的案件,律师一定要熟悉,以便好进行分析。
2认真分析案件。案件的特点是什么?哪些是关键的部分?这些东西一定要理清思路。
3努力分析案件的证据。案件的证据有哪些?哪些证据有利,哪些证据没有用,都要认真分析清楚。
4把有利的证据呈送给司法机关。如果找到了有利的证据,一定要及时呈送给司法机关。
5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司法机关如果要求律师配合取证、调查,律师一定要配合好。
[关键词]两案 现场保护 收集证据 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5-0379-01
一、办理两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火灾调查保障机制不完善,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
消防机构每办理一个案件,物证鉴定、火灾损失统计等需要从其他业务经费中列支办案经费,致使原本已较紧张的业务经费更显捉襟见肘,进而造成有的单位能不立案则不立案,重案大案则尽量少立案的不良现象。第二是火灾调查警力不足,尤其县级消防机构人员少,工作繁重,没有专门从事火灾调查的人员,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就会造成大队其它工作的中段,往往造成同一起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要更换几个经办人,甚至存在业务中断、衔接不上的现象。
(二)证据的收集不科学,影响了证据的有效性
收集火灾证据对查明火灾原因、分清火灾性质、计算火灾损失、确定和查处火灾事故责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收集火灾证据是个复杂、长期的过程,对收集火灾证据的人也就是火调人员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它需要火调人员不仅要有多学科的知识,而且要求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犯罪嗅觉。但是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1.把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忽视物证特殊的证实作用。
两案案件的办理常常伴随着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被询问人的口供易受到双方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外部条件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无法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全貌。而物证所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其证明效力要强于言词证据,对指控犯罪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办案人员很多时候重言词证据,把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使有些对定案起关键作用的物证在案发后未能及时收集、固定,以致物证灭失,从而使嫌疑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2.收集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其证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无法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如果只重视证据证明的内容而忽视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与否,致使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就会让有罪的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3.案发后未形成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使证据消失
火灾现场是非常复杂的,容易受到人为和自然等因素影响,现场的证据易受到破坏,但是由于有些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律理论学习的不够,法律修养低,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理论指导侦查工作,收集、固定证据,无法严格把握收集证据的重点,而且侦查方法简单、粗糙,不讲究侦查技巧、方法、策略,甚至个别侦查人员贪赃枉法、,故意放纵犯罪,人为地制造证据上的矛盾和缺失使有些在案发后不能及时取得的证据,致使提取原始证据的条件丢失,最终导致放纵了犯罪。
(三)办案人员缺乏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素质
刑事案件的办理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比较陌生,而办案经验是从办案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少决定了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匮乏。火灾刑事案件侦破难度大,火烧和扑救对现场物证、证据、痕迹破坏极大,大量有价值的证据丧失。为调取证据充分,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办案人员要进行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并且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讯问、移送等程序严格复杂,而调查人员大多半路出家,虽经培训学习,但理论和实践差距较大,难以达到"两案"侦办工作的需要。
三、解决办理两案案件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火灾调查工作的保障机制,在经费和警力上加以保证。
一是加大经费的争取力度。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及财政等部门协调,积极向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作一专题性汇报、争取工作,保证案件侦查的业务经费能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是提高案件办案人员的待遇。鉴于两案办案人员工作的艰苦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在岗位津贴和职务晋升上应当参照中队干部待遇,以提高案件侦查人员办案的积极性,目前支队的专职火调人员岗位津贴已得到解决,但处于基层的火调人员没有岗位津贴,而火灾调查工作大部分是有大队的基层火调人员承担。
三是改善案件侦查工作必要的装备和设施。在加大经费争取力度的和调研的基础上,应及时配备侦查工作所必需的警戒装备、通讯设备,并应进一步改善火灾现场的勘查器材,从装备和设施上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客观全面地收集火灾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
1.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的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诱惑、引诱、诱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依法收集证据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二是收据证据的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都合法,证据才具有法律效率。
2.及时、细致地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用兵之道,贵在神速”,收集证据也是“机不可失,失不再来”,一般来讲,离案发时间越近,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痕迹就越容易查找,知情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越清晰,因此,抓住有利的时机,及时获取充分可靠的证据,案件就可以迅速得到解决。由于自然变化和人为的因素,物证资料和现场痕迹很容易被破坏或者消失;证人和知情人员对案情的记忆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淡化、遗忘,尤其是失火案件,肇事者可能有意无意地破坏现场的痕迹,造成调查人员的取证困难。因此办案人员应及时了解辖区火灾发生的情况,抓紧一切时机,对证人、知情人进行询问,对案件的现场立即进行勘验检查。同时,收集证据还应深入细致,切忌马马虎虎,草率从事,不仅要收集显而易见的证据,还应注意收集那些容易被人们忽略遗忘的细小情节,例如短路熔珠、导线、烟头等,这些微小的物品往往能够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使案情迎刃而解。
(三)形成长期有效地办案工作机制
职务犯罪初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门职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里所指的审查,即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初查。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初查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检察机关受理职务犯罪线索后,为了进一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由于人们对初查工作的不同理解和法律对初查工作的规定不够明确等因素,目前初查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已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能否顺利深入的开展。职务犯罪初查是由线索到立案侦查的中间环节,初查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成立和涉案嫌疑人能否得到应有的惩处。因此,对职务犯罪初查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重视和加强初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内容
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目的是为立案做准备。它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案件管辖范围: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一般源于案件线索。而案件线索的来源通常有两种渠道,即检察工作人员自查线索和群众举报线索。因此要首先弄清是否属于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检举人、控告人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权限和管辖范围了解不够,不能判明案件性质,不能确定案件究竟由哪个机关管辖,难免把不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管辖范围的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因而对线索就需要分析和甄别。有的控告、检举往往反映多种犯罪事实,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也有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需要审查和核实,然后才能确定管辖主体,使案件线索得到查证和依法处理。
2.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一般情况下检举人、控告人能够正确反映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但也不能否认有的检举人、控告人为了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或者其他心理,往往故意夸大事实,或者仅凭主观臆想推测,使这些材料真伪混杂,出入较大、“水分”较多,缺乏证据材料。因此,要对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有无利害关系,判断举报材料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另外要根据举报线索,分析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单位情况、家庭状况、生活情况,判断其是否有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还要根据举报情况反映的职务犯罪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职务等,综合判断案件线索的可查性。要对案件材料、发案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分析评估,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职务犯罪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查清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应受刑法处罚:首先要查清是否有犯罪事实。经过调查核实,初步确定都存在哪些犯罪事实?是哪一种案件性质?还需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工作?工作的空间有多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次是审查这种案件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犯罪行为和金额;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高检院规定的立案标准;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关键问题就是看已进行初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能否立案,只要具备了立案条件,也就达到了初查目的和条件。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方法
1.秘密初查。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随着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主体多元化特征的日益明显,职务犯罪与经济活动的依存关系更加密切、更加广泛和更加隐蔽,职务犯罪呈现出与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不同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职务犯罪不仅金额越来越大,犯罪分子职务越来越高,而且作案手段也更加隐蔽和狡诈,反侦查的对抗性也更强。再加之法律对检察机关赋予的侦查手段有限,使得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侦查和审查的办法和手段明显不足,这相应地给初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秘密初查,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秘密收集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而为立案、搜查、拘留、逮捕做好准备,实际上就成为能否立案、能否突破全案、能否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交代犯罪行为的关键。
2.快速初查。举报人在向检察机关做出举报前,必然要前思后想,顾虑重重,要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一旦向检察机关做出举报,就迫切希望其举报的线索真正得到调查,若迟迟不见回音,无疑将影响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让举报人心寒,失信于民。因此,对举报线索应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快速初查,只有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快速初查,让被查对象在未被发觉前,就查清犯罪事实,把握事物的内在联系,抓住本质,收取有力证据。不能给被查对象任何喘息之机,就能使被查对象在立案侦查后束手就擒,低头认罪。
3.委托调查。在审查材料后,发现有职务犯罪事实存在的可能或者有犯罪事实存在,但由于案件的事实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靠我们检察机关自行调查确有困难或者不便的,可委托发案单位调查,或者委托检举人补充有关资料;还可以委托专业技术部门、税务、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利用审计、财务大检查等方式秘密提取有关证据。
4.联合调查。就是由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往往会使初查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三、职务犯罪初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制定初查方案。为了增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的有效性,提高成案率。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初查方案,如无既定目标随意初查,就难免因各种原因暴露侦查意图,初查线索还没有展开,已造成很大影响,各种阻力纷至沓来,办案的主动性、时机性损失殆尽。同时也有损于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初查前制订周密而详细的初查计划,是确保初查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的重要程序。
初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个案初查的指导思想,即初查所要达到的目的。(2)明确个案初查的任务,即初查的方向和范围。(3)提出初查的步骤、方法及时间地点。(4)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应对措施的预案。(5)初查的组织领导和人员配备及分工。(6)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事宜。(7)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2.做好保密工作。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都具有职务身份,一旦惊动被查对象,就不利于初查的顺利进行。因此,尽管初查可以用公开调查、秘密调查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调查的方式进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初查还是应当秘密进行。秘密初查包括内外两方面的保密。在内部应严格控制知情范围,防止跑风“漏气”。对外应隐蔽初查意图,以迷惑被查对象。还有利于排除外界干扰,有利于侦查人员适时采取法律措施。秘密初查随着执法环境的日趋复杂,初查的难度越来越大,更加应该重视初查的保密问题。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深化预防职能,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共权力运作、公共利益实现中存在的问题等,抓住典型案件、类案进行调查研究,二年来,共写出调查报告7篇,得到市委有关领导的批示和肯定,得到上级院的认可,也得到被调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发挥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
一、统一思想认识,理清调查思路
高检院下发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省、市院近年来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等也都进一步提出了开展预防调查工作要达到的标准,预防调查已作为一种新型的工作内容和检察工作方法予以确定。对此,我们根据上级院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规定、深刻领会预防调查的重要意义。认识到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也是理论与实践、职责与任务、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最有效的预防工作方法之一,同时,又是开展犯罪分析、预防宣教、预防咨询、提出包括检察建议在内的预防对策的重要基础,是加强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专业化、职能化和规范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在此基础上,我院确立了要通过开展预防调查来研究腐败犯罪的现象和规律,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规范进行,不断提高预防工作专业化水平,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促进预防工作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的思路,将预防调查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二年来,按照上级院规定预防调查事项的程序、调查范围等,积极开展这项预防业务。
二、选准选好课题,着力预防调查
选准选好课题是做好预防调查的前置条件。二年来,我院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选准选好课题,开展针对性预防调查。
1、结合自侦部门查处的具有系统性、行业性特点大要案件,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进行预防调查。,我院查处发生在税务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8人,这一致使国家税收损失340余万元的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因其涉案人员均为一线聘用人员、均以发票为作案对象、内外勾结等特点引起了预防部门的高度关注。在院领导及国、地税等相关部门支持下,预防人员于初及时开展调查,通过深入案发单位走访、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等,发现案发单位存在对发票的监管机制不到位、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遂及时下发了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发票管理、科学安排岗位人员等六项预防建议,得到采用和落实。同时,撰写了《关于我市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向地方党委、上级院汇报,得到了市委有关领导批示和上级院的肯定。1月16日,市预指委向全市转发了这一调查报告,这一调查事项还获得了市院评比三等奖。
2、瞄准职务犯罪典型、新型案例的突出特点,及时发现新的作案手段、犯罪重点领域和环节部位,掌握新的职务犯罪动向趋势,来确定预防调查对象。,我院查办了王某因超低价购房被以论处的案件。此案属于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的新型职务犯罪,是规定下发后苏州地区第一起。我院根据查办该案时掌握的资料,认为应以该案切入点进行预防调查,以便我们对新类型职务犯罪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通过询问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调取有关制度以及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发现案发单位在制度上、体制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了预防建议,写出《苏州首例新型受贿案的调查报告》向地方党委报告,《苏州职务犯罪预防》第1期刊登了该文。
3、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反腐败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开展预防调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我院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通过对已发案件的综合调查,分析研究预防对策。以来,我市发生8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工程建设、税费征管、水电管理等多个领域,反映出的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心态不平衡等问题,对此,我们在深入各乡镇调查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农村干部的思想动态及对职务犯罪危害的认识,了解农村干部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及镇、村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了解农村干部在工作中的困难及采取的措施等。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让村务在阳光下运行》的调查报告,得到了上级院的肯定。
三、发挥职能优势,推动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