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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市场监管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15 17:14:3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

篇(1)

关键词:市场监管;职能;监管权;行政责任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203-02

一、整合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和重要意义

(一)整合市场监管的基本理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理由主要是由于市场存在失灵。因为现实经济活动中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这也正是政府作为一个调控主体(当然还有其他的主体,如非政府组织)参与和干预市场的根本理由。市场失灵分别体现在微观经济层面和宏观经济层面。微观经济层面上的市场失灵主要体现在:(1)垄断和不正当竞争;(2)外部效应;(3)信息不对称导致资源配置低效;(4)市场无法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宏观经济层面的市场失灵主要体现在:(1)市场无法实现更公正的收入分配;(2)市场无法形成稳定经济的导向。因此,我们也有必要对政府的经济职能进行重新划分,从而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的内在问题即“市场失灵”。市场监管成为矫正“市场失灵”的手段之一。

(二)整合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

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矫正市场失灵,并基于法律制定相关规范标准,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及伴随其经济活动产生的社会问题进行规范和控制。[1]可见,政府市场监管职能是否充分发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能得到有力保障,也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不受侵害,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发展是否平稳健康,进而关系到政府形象以及社会对政府能力的信任度。加强政府市场监管有助于构筑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竞争环境,从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民生产生深远的意义。

二、整合我国政府市场监管的实际困境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不断推进,使得中国的政府经济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由过去的直接控制逐渐转向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由此,市场监管的改革之路已经全面铺开,大部制机构改革的初衷在市场监管领域体现了具体的要求,契机的出现也充满了挑战。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加之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国目前的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职――市场监管职能的定位不当

1. 弱化市场监管职能的倾向

现阶段,党和国家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而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因此,很多人简单地将政府职能局限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从而忽视甚至排斥政府的市场监管等重要微观管理职能。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和合法高效的市场监管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方面,忽略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全面推进,因此,政府和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何把握各自的“度”是我们应深入思考的现实问题。

2.传统的全能型市场监管理念的阻碍

由于我国受计划经济种种理念的长期束缚,全能型的市场监管模式未得到根本改变,政府很多时候还是只注重直接和具体的市场监管,为了管理而管理,把握不了从宏观上进行协调、疏理和监控的方向,政府的“手”处处可见。虽然只要有政府和市场存在,政府就有市场监管职能,但必须要在市场无能为力的领域或市场失灵之时正当发挥其职能,达到市场监管的真正目的。

(二)权――监管权的分割与分散

1. 监管权的分割

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管理部门按产业分工,因此,中国经济性监管机构多采用分业监管模式,虽然这种模式可以保证监管机构可以作出更好的决策,但这种模式增加了监管机构被单一利益集团,特别是它所监管的企业俘获的可能性;[2]并且这种监管权的分割可能会使得彼此有内在联系的相关产业无法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并影响到相关产业政策的全局性和协调性,降低市场监管的权威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2.监管权的分散

除了监管权的分割外,在同一领域,同一监管权也被分散到不同的监管机构,甚至分散到了宏观政策部门和不相关的执法部门。比如,在食品监管领域,从“田间”到“餐桌”、从养殖加工到市场流通的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监管。虽然国务院在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对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模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可“苏丹红”、“注水猪”的阴影还未完全消除,三鹿奶粉的风波再次让人们对政府市场监管质疑,其根源在于监管主体的多元化造成“谁都能管、谁都不管、容易的就管、难度大的就推”的现象,导致重兵把守的领域屡屡成为悲剧的发源地。

(三)责――市场监管主体行政责任的缺失

1.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政府市场监管主体的行政责任的确定有赖于一个职、责、权明确的监管体系,只有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前提下,才能明确行政责任。但由于我国体制性的缺陷导致监管主体权责不清,没有用严格的法律规范制度来明确行政责任,导致市场监管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膨胀。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授权下,无法依法监管、依规监管,不仅影响市场秩序的公平性,而且使得行政责任追究往往成为空谈。

2.行政责任主体要素的缺失

行政责任主体模糊不清,由谁对谁行使责任追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以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例,其中“5.2责任追究”条款规定: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其中行使行政责任追究权的主体是谁,受追究的市场监管主体是谁,这个责任是什么人的责任,我们无从知晓。

三、整合我国政府市场监管的现实途径

(一)正确定位――政府应树立并强化正确的市场监管理念

我国的市场监管体系是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得到发展的,取得了成绩,也走过弯路。美国学者奥肯说过:“市场的运行事实上依赖于政治制度的各种强制性权力。国家运用这些权力,建立并障市场上的权力,直接提供某些基础的服务,并间接地创造出信任、理解和有安全保障的环境,这对企业日常生活是生命攸关的。” [3]因此,政府必须正确认识自己的市场监管职能,并以系统思维和创新精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为目标,全面调整市场监管程序、配置和整合市场监管资源,以形成规范有序、合法高效的政府市场监管体系,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平稳规范的市场秩序。一方面,我们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和控制。另一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是自生自发的,而是政府公共权力积极推动的结果,良好的市场秩序便不能自发形成,这就需要强化政府培育市场方面的职能,加强市场监管,这两方面就决定了我国市场监管的职能转变的一个基本原则――有所为,有所不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主要的变化在于政府放松了对经济性领域的监管,而加强了社会性市场监管。当然,无论是取消监管、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是政府为促进市场效率、提高监管质量而进行的不断试错选择的结果。因此,我国政府必须把握当前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各个领域所面临的问题,从而对市场监管职能有正确的定位。

(二)合理设权――政府应该整合成立新的综合性监管机构

1.理论的设权模式

我国传统的市场监管模式往往导致职能交叉、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等现象,因此,政府应该合理设置监管权,将性质相同的产业和监管事项进行有效整合,由单一机构行使监管权,形成单一合理的监管规则和程序,这种模式不仅能够减少因为职责重叠造成的资源浪费,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利益集团的交易成本,降低了监管机构被“俘获”的可能性。

2.实践的设权理念

必须承认的一点是,推行大部制改革、整合不同的监管机构必须以一定的制度条件作为支撑,整合机构并不是简单的组织合并,如果不具备适合的制度基础,只会导致“外部问题内部化”。中国目前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期,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条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果盲目追求监管机构的整合,可能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现阶段更重要的应该是在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监管程序,促进机构间的合作。

(三)法制保障――政府应该健全有关市场监管职能的法律框架

2004年4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行政机关以《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带动一系列法规出台,掀起一场“自我革命”,市场监管正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快步驶入法治轨道。

合理的市场监管体系首先包括一套健全的法律规章,法规是监管的基础,监管性法规应该公正、周全、严密,尽可能涵盖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严格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市场监管的立法工作,为市场监管主体的严格执法提供法律基础,为行政责任的追究提供可靠依据。有了普遍性的应然的行为规则和原则,统一、良好的实施基础后,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也会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此外,我们还要建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保障主体产权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监督行为的法律法规等,从而实现市场的有序管理。

以上从职能、权力和责任三个维度,探讨了完善我国政府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和现实途径。虽然政府市场监管的完善之路依旧漫长,但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它都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 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7.

篇(2)

关键词:市场;市场经济;市场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管体制框架

市场监督管理(简称市场监管)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所谓市场监管,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和社会组织等手段,对市场上的商品交易与流通活动进行组织、计划、调控和监督活动,以实现国家调控经济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市场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经济管理的目标所设置的市场管理机构、组织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市场监管机构体系及其法律地位,各机构相互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等。市场监管体制框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宏观层次的市场调控和微观层次的市场监督。

(一)宏观市场监管体制

宏观市场监管体制是由对市场具有计划、组织和调节职能的组织机构和运行制度所构成的市场监管体系。这些机构除了财政、计划、中央银行、统计信息等国家综合监管部门外,还有许多业务主管部门,如内贸、外贸、劳动、文化、房地产、技术等。这些国民经济调控机构,通过市场预测、信息指导、财政货币政策、经济计划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或宏观调控。

(二)微观市场监管体制

微观市场监管体制是微观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和制度。在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进行规范、监督和查处,其一类是市场监管专门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是国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着对市场体系进行全方位、综合性行政监督和执法的职能。另一类是市场监管专业机关,如技术监督、物价管理、海关、卫生防疫、税务稽查等机关,它们从某一专业方面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查处,市场监管只是其职责体制的主体,这种体制有利于广泛运用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市场监督原则

(一)法治原则

市场监管的法治原则,就是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树立和贯彻法治思想,监管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衡量经营者的行为,而且监管者自身的监管行为也必须严格受法律约束。没有法律依据而做出的任何认定和处理,都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有法律依据但不正确理解法律或不正确使用法律而做出的处理决定,也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要克服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无法律意识的心态,消除以权代法、随意执法的弊端。市场监管活动应该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通过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要建立内部激励、约束、考核和奖惩等机制,做到各司其职,不渎职、不越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二)统一监督原则

统一监督是指政府监管机关对所有的市场活动贯彻执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意图、政策、行政指令和法律规范。所有部门分割、地区分割、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市场监管现象,都与统一监督原则背道而驰。要实现统一监督,首先,要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适用于各类市场和所有交易活动的市场监管法律政策;其次,应将各部门各地区的法律规范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或冲突;再次,必须精简机构,机构过多不符合市场经济和行政改革的发展方向,机构越多越庞杂,社会支出越多,国民经济运行的成本越高,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最后,要理顺体制,体制是运行的保障,再好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人员,也会因不合理的体制而难以发挥作用,甚至偏离监管活动的目标。

(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市场监管中,公开是指市场交易公开和市场监管公开。市场监管的目的是实现公开交易,保护公开交易,排除隐易。公平是一种环境,它的实现首先取决于外部赋予市场主体相同的政策条件,不应在参与市场活动的条件上规定不同的标准而产生歧视现象;公平的实现还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交易对手,不应在交易条件上采取有悖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差别待遇。公正,就是公道、正直,它是指市场监管者对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态度,它要求市场监管者处理交易纠纷和违法行为时,执行同一标准,不因亲疏而不同,不因时空变化和个人情绪等因素影响公允办案,也不能为谋求私利或接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总之,公开、公平、公正是相互关联、协调统一的市场监管原则。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公平是公开、公正的目的和结果,公正是公平、公开的关键和保障。

(四)正确处理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国家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

市场是各种利益关系的集合,它集合着政府的利益、企业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市场监管的任何一项措施都必然对各方,至少对某一方或几方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市场监管实质上是对各方利益不断地进行调整或协调的过程。市场监管在处理各方利益关系时的原则应该是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给微观主体以最大的自,协助各主体实现其最大目标。具体说,也就是在企业利益的保护上坚持最大化,在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上坚持合理化,在国家利益的保护上坚持根本性。

三、市场监管方法

(一)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靠其行政权力或权威,通过市场监管的政令、条例、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和控制的一种监管方法。运用行政手段监管市场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方法,其主要途径有:一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行政命令、政策、规定、条例等来监管市场;二是市场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监督来督促市场监管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在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公布后,各级市场行政管理机关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行政监督,以保证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三是市场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运用行政手段对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市场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以督导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国家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确定市场运行的规范,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监管方法。市场监管的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市场立法和市场执法来实现的。市场立法是市场执法的前提,市场执法是市场立法在市场运行中的实现。有了健全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仅仅是为监管市场创造了条件,若要真正使市场依法运行,还需要有效的市场执法。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监管法规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市场监管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损害,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会越来越淡薄,整个市场就将变成一个无规则游戏的场所,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各级市场监管组织都不能凌驾于市场法规之上,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其他手段

1、思想教育手段。指市场监管组织和宣传教育机构为实现市场监管目标,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对市场行为主体进行的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以影响市场主体的思想和行为,保证其正确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

2、消费者的监督。指依靠消费者来加强对市场监管的一种方法。消费者是商品或服务的接受者,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劣和市场秩序好坏的受益者或受害者,所以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培育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消费者人数多、范围广,是强有力的监督群体,能够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市场中介组织尤其是政府职能机构要支持和保护消费者监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使消费者监督与其他市场监督手段一起形成良性机制。

综上所述,不同的市场监管手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效用范围,并且以各自不同的形式发挥其监管作用,从而对市场运行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每一种市场监管手段在某一特定领域产生的,因而对错综复杂的市场活动过程,都表现出各自的局限性,如果只运用其中的某一种监管手段,即使是最重要的手段,要实现市场监管目标都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各种市场监管手段只有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形成系统的合力,才能够有效地发挥系统监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军扩,廖英敏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究报告[N].中国经济时报,2007-08-06.

2、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篇(3)

关键词:烟草 联合执法

长期以来,清新烟草、工商部门肩负着对辖区各自职能管理的重任,虽然职责不同,但工作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由于法律赋予专卖管理的职能所限,专卖执法过程中涉及到难与处理的问题往往依靠工商部门的支持配合,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工商、烟草在卷烟市场管理方面建立和保持了长期的紧密合作关系,联合监管市场工作得到了工商部门长期以来大力的支持和配合,以自然形成了一种有需要协助时能及时相互支持的合作关系,并在工作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山市工商、烟草部门联合监管卷烟市场的经验和做法,给专卖市场管理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学习和借鉴的平台,各项联合监督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为联合监管市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促进工作规范运行

为完善卷烟市场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我局积极协调工商部门就如何开展我县联合监管卷烟市场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探讨,根据中山市工商、烟草部门联合监管卷烟市场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区联合监管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好联合监管市场的效果,我局先后与工商部门制定了《烟草、工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烟草、工商部门案件移交制度》、《烟草、工商交流制度》等文件和管理制度,确保卷烟市场联合监管工作规范运行。

二、明确巡查工作重点,提升市场监管能力。

打击卷烟售假,清理无证经营行为是联合执法的工作重点,也是专卖市场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全区卷烟零售户多、外来人口多、消费能力较强、地域分布散的特点,卷烟市场违法违规经营以卷烟大户、潮汕、福建籍人员为主的规律,在认真总结以往联合巡查的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积极探寻卷烟市场联合管理有效方法,调整了联合监管方式和检查的频率,在联合监管方式上从原来的单一以专卖办牵头协调与工商局经检大队联合监管市场为主的方式向以各稽查中队为主与各基层工商所联合监管市场的转变,在检查的频率上从原来的根据市场需要不定期开展联合巡查向各中队每星期定期1次以上轮流联合各乡镇工商所对市场进行不间断巡查管理,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保障实施,确保了每个乡镇每月有一次以上的联合巡查行动,提高了对市场监管的覆盖面和监管市场的影响力,增强了对市场的巡查效果。

三、加强涉烟案件移送,从重打击违法行为

多年来,我区烟草、工商在案件移送方面每年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开展,以往的案件移送,主要是以零售户销售假烟情节较重,认识态度较差的案件进行移送(主要是现场移送)为主,其他一般售假案件均由专卖办根据烟草法相关规定自行处理,移送工商的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打下了烟草、工商开展案件移送工作的基础。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区卷烟市场不同程度地受到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的冲击,特别是部分卷烟大户、潮汕、福建籍人员,以营利为目的,违法经营假冒卷烟行为,无证经营行为在城乡结合部、开发区等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扰乱了我区正常的卷烟经营秩序,针对以上情况,我局及时制定了应对措施,实施对卷烟大户、潮汕、福建籍户进行重点的打击,如何从严从重严惩违法当事人,达到有效打击的目的,涉烟案件的移送工作就成为烟草专卖管理的工作重点,自2010年省局首次提出移送工商部门案件纳入考核指标后,我局及时与工商部门建立了《涉烟案件移送卷烟办法》,充分发挥工商部门执法能力强、处罚力度大的优势。

四、加强市场基础建设,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无证经营卷烟行为,原因多样、点多面广,由于其进货渠道复杂,商品的质量一直是群众投诉的热点,也是专卖管理的难点,如果单靠专卖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难以达到控制和根治的目的,震慑力有限,为此,我局在强化守法经营宣传教育的前提下,按照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和合理布局的工作,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无证经营户积极引导其办理专卖许可证守法经营,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无证经营户责令其停止经营卷烟业务,并做好相关的政策解释工作,同时,定期通报工商部门加以监管,在此基础上,我局有针对性地坚持联合工商部门开展定期的清理整顿行动,借助当地工商部门的力量,采取现场警告、发预警通知书或行政处罚等形式进行劝诫或查处工作,起到了有效治理目的。

五、强化信息互通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力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资源共享,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县卷烟市场涉烟案件查处情况和无证经营情况,增强卷烟市场管理的主动性,提高对卷烟市场涉烟案件的查处效率和完善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率,维护稳定有序的卷烟市场。根据《信息通报制度》要求,确定了由烟草局专卖办与工商局企业股为联络对口部门。烟草部门将撤销、注销或变更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及时通报工商局,便于及时纠正两证不符的情况;工商部门对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业户及时通报烟草部门,便于烟草局对卷烟经营户的许可证进行处理。同时在每季度开展一次的信息通报中,亦把双方开展卷烟市场检查、案件的查处,特别是案件卷烟移送手续、处理结果和无证户情况进行通报,做到信息互通、信息共享。

六、确立联席会议制度,搭建联合执法平台

县工商局和县烟草专卖局在2010年实施的联席会议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烟草、工商联合监管长效机制,为烟草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根据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商烟草联席会议,以便于两部门加强沟通,同时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需要,充分发挥联络员的沟通协调作用:多联系工商所、业务科室探讨联合监管工作做法及解决存在的问题,保持正常的沟通渠道。

参考文献:

[1]《中国烟草》2013年第一期

[2] 李开复《中山烟草信息》2013年第二期

篇(4)

近年来,国内市场对通用航空尤其是公务航空的需求持续增加,引致公务航空运营业逐渐变得炙手可热。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务航空运营领域的确还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有待推进、运营标准体系有待健全、服务尚需规范、成本有待降低等。针对这些问题,今年二月份中国民航局首次出台了旨在加强规范和保障公务航空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关于加强公务航空管理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我国公务航空发展中的市场准入、资源配置、市场监管、软硬件配套等方面做了专门的规定和规划,并要求将相关工作纳入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委员会的议事内容,完善具体措施。下面笔者将依照从市场准入到公务机引进,再到运营管理(包括软环境和硬环境)的三个层面逐一对《意见》中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市场准入

目前,各路资本纷纷投资通航产业,大量公务机运营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运营公务机。开展公务航空飞行,运营人首先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的实施包括筹建许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取得筹建许可并做好各项筹建工作,办理好各项手续后,方可申请经营许可证。当然,运营人合法运行公务机还需要通过相关的运行合格审定才可以。这中间需要经过很多道门槛,程序也很复杂。

为了规范公务航空的市场准入管理,《意见》要求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下放审批层级、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公务机领先企业实施联合、兼并、重组,形成骨干示范企业。《意见》提出可将公务航空经营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经营性包机飞行、代管飞行和非经营性自用飞行等三类。针对不同种类的运营商,《意见》指出要区分行业准入条件,分类实施行政许可,这样才能统筹兼顾行业发展的速度与质量,避免加剧行业的无序竞争以及飞行人员紧缺等问题的严重程度。民航局运输司分管通用航空的民航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孟平说:“现在公务航空发展较快,行业管理部门有必要提供规范,促进从业者提高自身的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公务机引进

目前我国公务机大部分依靠进口,为了促进公务机的引进、简化进口和审批程序,去年年底民航局修订印发的《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引进通用航空器材的审批部门由民航局下放到各地区民航局,并对引进通用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一般通用航空器引进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管理:喷气公务机引进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其中大型喷气公务机(包括波音BBJ系列、空客ACJ系列、世袭1000,以及最大起飞总重大于以上机型的喷气公务机,下同)由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局核准,其余喷气公务机由地区管理局核准,报民航局备案。新办法改变了以前地区管理局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及初步审核,民航局负责核准的管理模式,有效提高了审批效率。此外,新办法还缩短了引进通用航空器的审批和审核时限。新办法规定对于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如无异议,地区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对于引进喷气公务机,地区管理局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无异议即予核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备案;对于引进大型喷气公务机,地区管理局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将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报送民航局。与此同时,民航局的批复时限也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为了提高引进公务机的效率,《意见》中也对此做了进一步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今后将按照《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引进喷气公务机管理的职责分工,针对引进大型喷气公务机的审核、引进其他喷气公务机的核准工作,结合辖区内公务航空发展需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程序,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除此之外,民航地区管理局每个季度或者每两个月会对企业购买公务飞机的申请进行一次批复,间隔时间比以前要短。总而言之,这两项利好政策必将有力推进我国公务机的引进。

运营管理

如何更好地建设与公务机配套的软件和硬件环境是公务航空企业运营的重中之重。公务机的软环境包括飞行审批、时刻资源、安全运行和市场监管,而硬环境则是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机场和FBO。

软环境

飞行审批和时刻资源

对于乘坐公务机的商务或政界精英们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他们选择公务机主要是公务机所具有的随乘随走的高效性,但国内漫长的飞行计划审批时间及紧缺的航班时刻资源,常常使之高效性大打折扣,进而成为阻碍公务机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虽然我国目前的飞行审批时间和环节相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国内航线最快提前一天申请即可),但与国外公务航空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飞行审批过程仍然漫长、程度也复杂得多。此外,我国公务机时刻资源也极其稀少,比如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繁忙的运输机场,留给公务机的时刻资源很少,要保障公务机“随时可飞”着实困难。

针对公务机的飞行审批,《意见》要求细化、完善公务飞行计划审批管理办法,明确报送材料要求,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特别要求在审批国外(境外)公务机进出我国国境飞行计划时,明确自入境至离境期间在中国境内飞行的航段数量。针对公务航空时刻资源,《意见》要求运输机场应利用航空运输公司所分配未使用且已交回时刻,优先保障公务飞行。在繁忙协调时段,首都机场国外公务飞行起降总量每天保证不少于15架次,上海虹桥、浦东机场不少于10架次。对执行紧急、重要政务和医疗救助任务的公务飞行,应保障其时刻资源。对此,一名业内人士表示:“一旦公务航空的时刻资源列入运输计划,公务机的运营空间将获得极大地提升。”

安全运行和市场监管

安全运行是公务航空发展的首要条件,只有加强公务航空的安全监管,确保飞行安全,公务航空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因此,《意见》把“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放在了首位,提出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分类运行管理,合理界定安保责任,还首次将公务飞行与运输飞行所适用的规章条款进行区分。《意见》要求依据公务机运行特点及使用机型,进一步明确《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一般运行和审定规则》(CCAR91部)适用于公务航空运行的条款;明确对公务机运营者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的标准,区分公务飞行与航空运输飞行所适用的规章条款,避免混用、套用。鼓励公务机运营者适时引入国际公务航空安全运行标准(ISBAO),加强安全运行管理。

随着公务航空的发展,公务机的数量和运营企业越来越多,给安全监管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加强市场监管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意见》把“加强市场监管”列为着重强调的部分,提出加强对从事公务机飞行、代管的企业开展经营许可条件的持续性符合检查工作,还要求这些企业要履行责任保险的投保义务,制定旅客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维护旅客权益:加强运行信息通报;规范公务航空活动。其中加强运行信息通报,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有助于机场、公务机公司、空管,民航政府管理等部门之间统一协调和信息共享,从而可以有效节约公务机的运营成本和提高机场资源的利用率。

硬环境

公务航空各种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数量众多的机场、完善的FBO设施是确保公务航空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我们发展公务航空的目的不仅要让公务机“飞”得起来,而且还能“落”得下去。而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公务航空机场数量不足、FBO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难以满足公务航空市场的需求。

首先,目前我国能起降公务机的机场多半是运营民航客机的大机场,真正可以用于公务航空运营的小型机场并不多,更不用说公务机专用的机场。据悉,为了缓解一线机场资源紧缺的问题,民航局已于去年表示将支持京沪两大城市周边建设公务机场,以适应公务航空的发展要求和特点。此外,《意见》中也首次提出,在国内建设一批适度超前,具有公务机保障服务能力的通用机场;支持社会力量依据市场需求,投资兴建具备公务机保障服务能力的通用机场;降低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层级,简化审批程序。细化公务航空地面保障设施的建设标准,新建及改扩建的运输机场应统筹考虑设置公务飞行功能区域。

其次,目前国内机场为公务机提供各种必要服务和支援的地面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国内比较成规模的FBO只有那屈指可数的几家,而且与国外的FBO相比,运营规模明显太小,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全面,收费也很贵。因此《意见》特别提出了研究制定FBO运营规范,明确服务标准,为公务机乘客提供个性化服务。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此次出台的《意见》有一个很大亮点就是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的介入。意见提出: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民航局将统筹公务机机场布局规划,引导地方政府在基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依据市场导向建设FBO、公务机候机楼等服务保障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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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对策

Abstract:With China's rapid development of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improve its regulation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Based on China's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regulation,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53-03

近年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从无到有,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由于场外交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其潜在的系统性风险较高,如缺乏正确适度的监管措施,将会危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并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有助于完善监管的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确保经济金融健康平稳运行。

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及监管现状

2005年6月,债券远期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起步。4年来,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交易量快速放大,交易品种也扩大到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人民币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2008年3月,国务院批准在天津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市场)。

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迅猛发展态势相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银监会又正式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奠定了中国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2007年8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降低了银行的法律和信用风险。同年9月,人民银行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市场成员的需求,推动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弥补了我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的空白。通过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加强制度规范和产品创新,是一种新的探索,有益于推进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又好又快地发展。2007年10月份,交易商协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管理模式发生转变,市场自律管理的作用开始发挥。

二、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法律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是《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尚不能满足整体衍生品市场的规则需求。例如对交易产品有所限制,涉及商品、股权及外汇的衍生产品,要求符合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但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

二是NAFMII《主协议》仍然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破产或者清算情形下如何执行终止净额。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是否认可终止净额尚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金融衍生产品终止净额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确定,需要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三是金融机构操作当中存在“一市两制”的现象。出台主协议的基本出发点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但现在机构却要花大量精力同时处理两份主协议:NAFMII《主协议》和外汇交易中心的主协议。而且,如果以后市场出现同时涉及汇率和利率的产品,如何推动两份主协议的统一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新兴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对较为复杂的衍生品业务还不熟悉,从而难以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从对商业银行的调查来看,尽管目前均已参照2007年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的内部控制标准,但是对于涉及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条款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跨境监管与国际合作机制亟待建立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国际化的市场,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衍生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国际合作也不够深入。目前,很多外资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充当着资金“二传手”的角色,通过某个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募集起来,然后再通过购买境外基金或境外发行的结构性票据等将募集的资金交付给境外的金融机构来管理,境内的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相关交易以及风险状况。而且,资金一旦出境,监管部门也很难进行有效的跨境监管,建立健全跨境监管与国际合作机制已迫在眉睫。

(四)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缺乏透明度

与交易所的场内市场相比,场外市场灵活度高,但透明度低。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场外金融市场将日益呈现分散化的特征,银行间市场将不能涵盖场外市场的全部。一些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交易将更多地以双边的形式达成,或仅在小范围内流通。这虽然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使监管者对风险到底最终由谁承担、承担者是否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和对市场总体流动性可能产生何种影响缺乏了解,一旦风险链条在某处断裂,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危及金融系统稳定。

(五)交易系统未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使用的多边交易系统有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以及彭博、路透交易系统等。其中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已纳入监管范围,但其他交易系统未受到监管,市场成员到这些交易平台交易,不受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的约束,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和监管套利。另外,这些电子交易系统将各个机构和全球市场紧密联结成一个网络,这个网络极易受一个或多个对手方引发的一系列冲击和变化的影响,如果这个网络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者就很难及时辨识风险。

三、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

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必须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在稳步发展中加强监管,以监管促进持续发展。对我国新生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应“以金融稳定为目标,以完善市场基础建设为首要任务,实现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一体化,推动国内监管与国际合作相互协调,提高行业自律作用,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增强市场透明度”。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一是从金融监管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看,政府依法监管始终而且仍将继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应借鉴英美监管模式,逐步建立以政府机构对自律组织进行法律监管,自律组织直接监管市场,以社会中介组织为补充的外部监管体制,最终实现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应自律组织的统一。应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避免双重甚至多头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二是为了确立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建议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承认提前终止条款的有效性;承认“单一协议”条款在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在承认“单一协议”的前提下,认可衍生品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三是建议由监管部门牵头,对于存在两份主协议的问题,由交易商协会和外汇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由市场成员参与签订一个过渡性的协议,由原来的双边协议逐步过渡到NAMFII多边框架协议。

(二)尽快完善市场主体内部控制机制

一要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增强对金融市场风险认知的深度与广度,提高管理者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增加对风险管理的投入。二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管理层、交易人员的管理制度,以及对相关交易的管理办法。三要从系统控制角度出发,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对交易业务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核与管理,并对交易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四要建立场外金融衍生品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并使之起到规范业务流程、及时预警风险的作用。

(三)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一是加强国内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由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跨领域跨行业的市场,因此必须结合功能监管需要实现各个监管者之间的协作,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协调各个监管者的规则制定和监管行动。这样既可以避免监管权的交叉、冲突和监管资源的浪费,又可以防止各监管机关互相推诿,产生监管盲区,还可以促进监管规则的统一,防止监管套利。在金融综合经营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种协调机制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未来的进一步协调和融合打下基础。二是加强国际监管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可以实现对越来越多的出境资金的监控,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

(四)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机构投资者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衍生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循充分披露原则,在相关财务报告中披露金融衍生工具的范围及性质信息、利率风险信息、信用风险信息以及公允信息。同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创建场外市场交易数据库,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统一和规范税收及会计标准,制定详细的会计和报表原则,力求和国际惯例接轨;定期披露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情况、风险敞口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况,以便监管层掌握足够的信息。

(五)加强电子化建设,构建统计监测系统

一是将我国场外市场现存的彭博、路透等其他系统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中来,防止不平等竞争和监管套利的产生。二是推动结算系统联通,实现债券跨市场可托管,推动托管结算系统横向整合,促进场内外市场、批发和零售市场的融合,确保实现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三是构建场外交易统计监测系统。一方面,应定期统计场外交易量、交易品种、类型的基本情况,并据此分析出一些趋势性的结果。另一方面,要建立风险预警动态监控功能,通过一些预警监测指标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实施全程、动态、实时监控,并适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张玉红,霍天翔,冯宗宪.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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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字出版产业;调控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TU248.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198-01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变革。数字出版以其大容量存储,在传输上的快速性,查询速度上的便捷性,在保护环境上的低污染性等特点,已经成为整个新闻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出版产业的主要发展方向。随着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政府应该如何对数字出版业进行调整,如何将数字出版产业更好的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成为出版界、学术界以及大众读者普遍关注的焦点,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在高科技的迅速发展背景下,政府对市场机制的完善,对数字出版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产业发展的促进,显得尤为重要。

一、调控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政策的基本思路

明确战略目标,引导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产业发展需要政策的支持与引导,我国十分重视对这一新兴产业的引导。如《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要以数字化带动出版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研发数字出版核心技术,推动数字出版传播技术升级为战略目标,引导数字出版产业的整体快速发展。

规范经营活动,加强数字出版产业监管。市场监管是保证产业市场稳定的重要措施,为了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的顺利发展,我国在政策上要求数字出版产业要严格产业登记,加强对经营活动的规范等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数字出版产业行为。社会主义市场是法制市场,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才能约束市场中经济主体的行为,保障数字出版产业各种机制的正常运行。《意见》指出,要完善法规体系,加快修订《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等各部门规章,加快规范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建设。

加快人才培养,推进数字出版产业创新。专业人才是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产业技术的革新,产业内部的管理起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数字出版人才培养体系,加大数字出版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数字出版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健全人才引进、使用和考核机制。

二、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调控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创新引导不到位,产业创新能力较低。数字出版产业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和引导下快速发展,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产业创新能力依旧较低,传统的发展模式尚未得到完全转变。观念陈旧、政策对创新意识的引导缺乏,各产业之间的科技合作意识淡薄。厂商们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缺乏自己的品牌和个性发展模式。

产业监管不深入,经营活动不够规范。产业监管是保证产业活动正常进行重要的部分,但是就目前我国的产业发展状况而言,产业监管力度还不足,经营活动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具体表现在登记入口不严,产业市场缺乏严格的整顿活动,各种违法违规现象,阻碍了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对破坏产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打击力度不足。

市场调整不全面,缺乏完善的产业机制。数字出版技术垄断现象严重,技术商作为“卖场”的提供者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数字出版产业资源配置不均衡。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例如,方正的CEB、超星的PDG、Adobe的PDF等各有自己的一套格式。这就给数字出版产业的统一发展带来了严重阻碍。

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是规范产业主体行为,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产业秩序的重要依据。在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现阶段,多数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这就使正常的产业管理无法得到实行,不规范的产业行为无法得到约束和制止,合法的产业利益得不到保障。最后,影响到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三、加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政策调控的建议

加强引导产业创新,提高创新能力。数字出版时代,传统期刊与网络媒体、移动互联技术相互融合,调整发展模式、拓宽发展空间,是走出困境的必然选择。在信息生产方式方面,应突出传统期刊的内容优势,在统一的信息操作平台上联合创意、资源共享;在信息传播方式方面,开展复合出版、个性定制业务,满足受众多元化信息需求;在营销服务方式方面,推行整合发行,建设品牌社区,使传统期刊的品牌影响力向新媒体延伸,开创全新业态和发展模式。

加强产业监管,规范产业经营活动。把整顿市场作为调控的重点,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通过加强产业登记,严把产业入口,开展各项数字出版产业专项整治活动,对问题突出的领域进行专项治理。以消除市场中影响和阻碍产业发展的不良因素。同时,还要严厉惩罚违法违规的市场经营活动,防止同样的行为再出现在市场活动中。

加强市场调整,完善产业运行机制。把完善产业运行机制放在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地位,加强对产业资源的均衡分配,有计划的消除技术的垄断现象。制定产业统一的技术标准,要求各技术商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进行产业生产。制定严格合理的数字出版行业标准,加强企业的合作,推进共赢目标的快速实现。

加强法规建设,健全产业法律体系。加快修订《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不适合现阶段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和构建与数字出版跨越式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出版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数字出版在快速发展当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数字出版产业是我国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数字出版产业的政策调控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就要求,对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调控政策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寻找出更为完善的国家调控政策,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海峰.数字出版迎来新趋势、新机遇 华为助力数字出版产业蓬勃发展.通信世界.2010年40期

[2]李广宇.2009年数字出版发展状况及主要特点分析.出版参考.201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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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力资源市场 监管 思考

当前,在稳步推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逐步整合和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进程中,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才、劳动力市场整合统一和规范过程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监督和管理,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目前,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重要职责。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是推动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我们应按照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行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快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我们要围绕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大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行为的监管。要根据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对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整合,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并加强指导。

三、严格市场准入,统一换发许可证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现有机构开办新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均须经行政许可。对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在开办资金、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四、指导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

要配合就业工作需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公共就业服务相结合,采取搭建农民工劳务对接平台、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为劳动者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要根据就业促进法要求,积极研究和制定实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享受政府补贴办法。

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

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要通过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及时纠正和查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打击和取缔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正常秩序。

要坚持与劳动保障监察及工商等职能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的制度。结合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集中整顿规范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市场平稳运行。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投诉举报中的重大问题。规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

我们可结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活动,树立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典型,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强化社会责任。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提升服务质量,提供良好服务。要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注重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和协调作用,通过行业协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七、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我们要根据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按照部里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各类服务机构状况,以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诚信守法情况和市场发展趋势。要建立工作台账,编制服务机构目录,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