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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15 17:14:3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

篇(1)

一、老龄人口的基本状况

2010年滨州市城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有55.42万人,老龄化程度已达14.74%.。高于全国12%和全省14.2%的水平,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老龄化进程提前全国10年时间。预计从现在到2020年的10年内,全市老年人口数量将比现在翻一番,达到100万人,到2050年全市每1.5个劳动适龄人口就将供养一个老年人。养老问题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老龄人口家庭居住模式与环境

滨州市“421”式家庭结构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子女随着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及本人所受压力的加大,已经难以在时间、精力上更多地顾及父母及高龄老人,要求年轻人在家照顾双亲及祖父母辈老人几乎是不现实的。而高龄老人、失能老人除了日常生活和身体照顾需要外,他们在精神生活方面也需要得到不断的满足,需要得到感情交流。他们对入住养老机构,接受老年护理及专业服务等方面的需求愿望更加强烈。

现代城市住房的日趋宽松,中青年群体和老年群体在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方面差异,越来越多的老年夫妇开始选择和已婚子女分居的方式,初步调查和外地资料显示,滨州城区有半数以上的中老年人选择与子女分开居住。其中59岁以下的老年人,80%都选择跟子女分开过;80岁以上的,有30%选择独居。从职业比例看,医生、干部、教师中多数人愿与子女分开过;工人和农民相对较低。在这种背景下,空巢家庭老人数量不断上升,未来10年,空巢老人的数量还将大幅攀升,空巢家庭将成为老人家庭的主要形式。

中国是一个重视邻里关系的国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传统社区的消失,更多的人属于关上门就不知道邻居姓什么了,而且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媒体时常有报道老人死在家中无人知道的事。所以有很多子女不放心老年人独居,而老年人也不习惯独居的寂寞,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将选择到养老机构养老。

三、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滨州市目前城镇养老服务机构缺口很大,基本上处于家政服务初级阶段,专业的团队和服务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档次上都没有形成。我市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城乡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家政服务机构、康复护理机构均为零,与当前养老方式多样化需求尚有很大差距。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大,个体私营企业参保率低。政府针对“五保”老人兴办的敬老院供养水平还比较低,公办的老年福利机构体制不活,入住率偏低。民营养老机构仍处在起步阶段,政府缺乏支持政策,规模较小、设施简陋。护理人员多来自下岗职工和农村打工人员,护理队伍不够稳定,经营状况不佳。造成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缺项、标准不高的现象,生活标准有待提高。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缺乏系统规划,因地方投力限制,投入严重不足, 硬件设施较为落后。同时,居家养老还处在社区组织的自愿服务阶段,还没有建立系统化的低偿服务政府补贴机制。老年人文化娱乐场地严重不足,设施不够健全,资金普遍缺乏,影响了老年人参与文体活动的积极性。传统养老观念束缚养老事业发展。老年人家庭观念较强,不愿离开家人入住养老场所。

四、养老机构现状与规划

近年来,滨州市养老制度不断健全,建立完善了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年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制度、城乡养老保险等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床位数量显著增加,截至2012年底,全市城乡各类养老机构119个,养老床位13354张,达到了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2张。此外,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保障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篇(2)

【关键词】镇江;人口老龄化;农村养老;社会保障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2020年将达到17%。而镇江,去年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18%,2020年将到达25%。截止2010年的时候,镇江老人总数与未成年人数量相当,均为50万人左右,随后老人逐步上扬,而人口出生率逐年递减,现在未成年人已经跌破50万人,“九九”超越了“六一”。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问题日益引人关注,而农村养老问题尤为凸显。

从相关数据上看,镇江近几年来的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镇江地处苏南现代化示范区,但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组织和提供水平与目标要求相比相去较远。如何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进一步缩小城乡养老服务的差距,解决好设施建设、服务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的问题,使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得到保证。

1 镇江农村人口老龄化特点及存在问题

与城市相比,城镇化建设带来的空间距离扩大,导致养老需求与供给结构存有矛盾。目前,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还十分薄弱。从硬件建设来讲,各地农村的公共养老设施很少,主要的养老设施就是乡镇敬老院,经济条件好一点的乡镇敬老院增挂一块“老年公寓”的牌子,对“五保老人”实行统筹供养,兼收少量自费老年人,多数农村老年人仍然是居家养老。就经济保障而言,农村老年人中除少数孤寡老人国家有明确规定,实行由集体“五保”供养以外,多数老年人必须依靠家庭供养。同时,转型时期的思想认识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开始弱化;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农村地区养老投入水平还不高,服务体系有待完善等等,都不同侧面影响农村老人的生活境遇。

2 发展镇江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措施

1)按照苏南现代化城乡一体和“三新”建设的要求,同步规划安排农村养老事业。由于历史现实等多方因素制约,镇江市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缺乏规划统领的问题由来已久,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随意性普遍存在。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但《意见》仅要求“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同时,新修订的《老年法》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提出的明确要求。2014年,市政府将出台《镇江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并要求各辖市参照市区做法,制定当地的《布局规划》。在新农村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考虑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的布局,合理安排用地计划。要将文化、体育、社区医疗卫生资源等公共资源与养老服务设施一并安排,方便农村老年人能够就近、方便地接受服务,缩短服务距离。

2)发挥农村敬老院的社会服务功能和示范作用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是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十一五”期间,全市共新建、改扩建50所农村敬老院,现有床位6775张,床位总数超过“五保”对象总人数,全市“五保”工作受到民政部表彰。2008年,镇江新区中心敬老院投入使用,项目总投资2500多万元,设置床位196张,民政部领导对新区中心敬老院模式充分肯定。下一步,我市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五保供养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服务设施、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服务范围。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支撑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3)加强村(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截止2013年底,全市建成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98个,覆盖率达到83%;建成农村“老年关爱之家”53个,新增床位1901 张。虽然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较高,但还存在场所面积不达标、服务设施简陋、服务内容单一问题,绝大多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只能提供文体娱乐服务根据农村老人的需求设计安排服务项目和服务队伍,大力推进村(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提升居家养老管理服务水平。

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重点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资源整合。把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作为重点抓好,使老年人养老不离家、不离村,又能享受到社会服务。在考虑硬件建设的同时,要跟进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的实施,使农村居家养老行之有实、言之有物。让农村老人觉得养老服务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4)逐步健全政府投入和补贴制度。凡是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得好的社区、乡镇,都离不开政府的购买服务政策落实。尽管市里已经有要求,但仍有一些地方没能落实到位。希望能加强这方面的督查的推动,使已经建成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都能正常发挥其服务功能。

篇(3)

一、总体任务

年年底前,主城区内个城中村(区 村,区村、村,区村、村、村、村、村、村、村,区村、村、村、村、村,园区村)基本完成房屋拆迁、村民安置等主要改造建设任务;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要全部实现收储;在完成城中村改造的同时,基本实现土地性质转为国有、村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经济资产转为规范的公司制运营(以下简称为“四个转变”)。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要把改善民生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保证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建设中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城中村改造,从根本上解决好村民转为居民后的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学有所教、病有所医、劳有所得等问题。

二是坚持加强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了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双庆同志兼任,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全市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并明确各相关实施部门的责任。各区政府、区管委会都要参照成立相应的机构,充分发挥好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

三是坚持科学规划。城中村改造一定要以规划为龙头。城中村改造规划要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指引下,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深度,要体现保障公共利益,凸现政府主导作用。改造规划必须经市规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是坚持市场运作。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对城中村的房屋进行拆迁和对村民进行补偿安置。拆迁后的城中村土地要全部收储。改造前期资金支出可通过招商引资或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入等多渠道解决。市、区各相关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单位都要全力以赴投入到城中村改造工作之中,提前谋划,及时跟进,不断拓展业务服务范围。

三、重点工作

(一)搞好规划编制。主城区个城中村改造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文件。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完成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辖区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月日前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二)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在完成城中村房屋、土地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详查和改造规划工作的基础上,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月中旬完成包括组织领导、实施机构、改造方式、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居民安置、市政建设、民生保障、社会管理、经济测算、进度安排和未来社区经济发展等主要内容在内的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三)抓紧拆迁安置。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城中村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先安置、后拆迁的思路,制定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于月底前完成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鼓励货币补偿和异地实物安置,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做好现有村民的回迁安置工作,力争在上半年基本完成拆迁安置任务,并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时进行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完成后的土地收储工作,确保完成拆迁腾地与收储的总量平衡。拆迁安置中要做好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释等项工作,由市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计生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各区政府、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有效减少各类不稳定问题发生。

(四)加快土地报批。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在月底前,基本完成将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此项工作可直接按现有政策操作,即除地块坐标材料需报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外,其他用地报批材料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政府按照规定报批,不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受指标限制;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力争在月底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全面将城中村剩余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依法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依法完成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补偿。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市今年城中村改造能否顺利推进并完成目标任务,也关系到项目建设和实现“四个转变”能否顺利推进,各责任部门和协作部门必须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发现政策和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突出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五)下大力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农办、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协助,于月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对集体所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并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力争在月底前,完成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并加快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年底之前,要全面对集体经济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组建成立新的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股份合作制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等形式的现代企业,争取实现正式挂牌运营和规范运作,为今后的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打下坚实基础。

(六)实施城中村农村人口转城镇人口。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助,年底前基本完成城中村农村人口转城镇人口的登记和换证等项工作。

(七)实施撤村建居。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民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助,力争在底前,依法将城中村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年底前,基本完成街道命名、街路标志和楼院门牌标志设置及组织机构工作交接、成员分工、定点办公等过渡性并转入正常运转,切实担负起城市社区综合管理职能。可采取一村改一居,也可打破原村界限,按照社区布局和居民数量设立居民委员会。

(八)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协助,结合城中村房屋拆迁、土地征转等工作进展情况,于月初开始,同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拆改工作和配套建设;力争在月底前,按照城中村改造规划基本完成主干道及其地上和地下各类配套附属设施建设,确保居民安置房具备使用条件,基本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居民安置房的确权、发证等项工作。

(九)妥善安排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以及改造后的城市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社区治安、就业、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项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平安、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四、优惠政策

(一)用于安置城中村原村民的住宅用地,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村民自愿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安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缴纳;其他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依法公开出让。

(二)政府所得土地出让收益除刚性支出外,主要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原村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工程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荣誉称号,承继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及其他承包租赁合同、档案资料,沿用原有的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及资质。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按辖区居委会标准执行,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并列入本级预算。

(五)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派驻的社区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开支渠道不变。

(六)城中村居民已实现就业(含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方式、渠道不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周岁及以上的居民(不含在校生),由本人自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核身份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对已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达到周岁及以上、女达到周岁及以上)的城中村居民,向前一次性补缴满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未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但不足年(男达到周岁以上,女达到周岁以上)的,按照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满年的差,一次性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逐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年(男在周岁及以下,女在周岁及以下)的城中村居民,在企业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九)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市、区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政府负担,个人负担和利息。政府负担部分全部纳入统筹,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资金来源于所得土地出让收益。政府补贴资金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向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中村居民根据就业情况由企业和个人负担。

(十)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补费城中村居民给予补贴。

(十一)城中村居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流程、补缴标准、记录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等有关事宜,可具体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号)精神执行。

篇(4)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统筹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认真履行规划指导、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职责,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

2.坚持因地制宜与统筹发展相结合。立足实际,科学制订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各类资源,优化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全面科学发展。

3.坚持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在重点保障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为老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坚持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促进代际和谐。多举措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探索并实行具有蛟河特色的养老模式。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中心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全面推进中心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建设,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中心城区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完善城乡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张。到2015年12月底全市拥有养老床位数20__张,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15年底,建立覆盖中心城区、乡镇街区和社区 (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中心城区街道和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街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全面掌握老年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等信息,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连接,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2.大力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引导吸收社会各种服务资源和经济实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有效聚合功能区域内的服务资源,重点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居家养老服务,形成体现居家养老特点、需求与服务对接、各类服务资源配置相对完整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使居家老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生活和医疗服务得到基本保障。

3.加强特殊群体的居家养老服务。针对高龄、独居、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采取低偿和有偿服务的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陪护、基本生活照料、特殊护理、紧急援助等服务。同时,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探索建立特殊养老群体分级分类服务办法,满足其多样性的服务需求。

4.探索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不断改善老年人基本居住条件,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老年人家庭。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城区住宅开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居住、上下楼和出行等方面的需求。同时,结合城镇化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探索建设一批规模适度、功能齐全、满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老年宜居社区。

(二)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1.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在每个城镇社区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以养老服务站为载体,全面掌握老年人服务信息,整合服务资源,组织为老服务活动,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政策保障和帮助,形成全方位、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

2.推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结合农村社区建设,依托建制村或有条件的自然屯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大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室内外活动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结对帮扶、邻里守望等方式,推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提高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3.加强城乡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建设。采取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形式,建设一批多功能的中心城区社区日间照料示范中心。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到全市所有城乡社区。结合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向农村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探索互助养老的模式。

(三)加大养老机构建设改造力度。

1.建设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充分利用并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造成专业性养老护理院,重点收养收治失能老人、身患大病需专业护理服务的老年人。以市福利中心和新站康医为依托建立养护院或医护院;扶持发展集医疗、康复、看护、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民办养老机构。

2.新建扩建供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主导,以保基本、扶贫弱为重点,推进各级供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扩建。

3.改造整合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发挥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核心作用,在保证“五保”老人入住的基础上,改造一批具备收养条件和规模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提高对社会老人的收养能力;对入住率低、运营困难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进行合理整合,空余床位用于收养社会老人。

4.大力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坚持市场导向,以满足社会养老需求为目标,加大“民办公助”的扶持力度,到2015年底,力争新建民办养老机构5所,新增床位660张。支持现有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改、扩建,适当扩大规模,增强民办养老机构对老年人提供养护的能力。

(四)规范养老服务管理。

1.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从我市实际出发,制订出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规范等政策规定,促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政策规定,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切实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

2.加强养老服务的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加大饮食卫生、 消防安全和疾病预防等监管力度。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响强烈、存在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限期退出。注重发挥养老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完善有关评估、监管制度,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的行业自律和监管。

3.创新养老服务运营方式。在公办养老机构尝试公建民营模式,进行改组、改制,使之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委托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管理和运作。加大民办公助的力度,对规模比较大、服务和管理比较规范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必要扶持和资助。探索小型民办养老机构依托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连锁管理的模式,加强规范运作,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

4.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保障体系,结合法律进社区、进村屯活动,做到每个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都有一名法律志愿者,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活动,并重点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和行为能力不健全老人提供房产、财产、土地、子女赡养等方面的维权服务和社会保护,禁止歧视、虐待老年人。

5.探索建立老年人商业保险制度。逐步开设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在养老机构中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同时,参照省里“以房养老”的融资模式,利用老年人已有住房资源,将房屋作价并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拓宽老年人养老的资金筹措渠道。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培养专业化管理队伍。注重选拔一批素质好、有爱心、善管理的人员,充实到各级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乡镇街区工作人员和社区主任采取专、兼职的方式,承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的管理职责。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聘用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和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等,经过岗前培训,充实到养老服务管理队伍。

2.积极开展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大力开发社工人才岗位。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大学毕业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发展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力争使城乡养老服务志愿者占整个养老服务队伍人数的20%以上。

3.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制度。按照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加强养老队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求。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2015年底全面实现持证上岗。支持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大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三、优惠政策

(一)优先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规划。

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制订各相关专项规划中,将养老服务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并在养老服务项目的立项、审批上给予支持。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老年人居住小区、道路交通、医疗保健等服务保障设施,给予统筹安排。城镇居民小区开发要预留足够的社区老年人活动和日间照料服务场所;在已建成的居民小区可采取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需求。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税费扶持力度。

对新建、改扩建的各类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同时免征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设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运营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用电、用水、供暖、管道燃气等方面享受居民使用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资金投入和补贴力度。

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凡纳入省年度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的新建、改 (扩)建养老机构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一次性安排。自建或购买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20__元,分4年补贴,每年500元;租用的> ,!财政分年度安排。对新建、符合标准的示范性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省财政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给予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于入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 “三无”人员、农村 “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边缘户家庭生活困难老年人将按照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的分类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办法。

实行居家养老服务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鼓励、支持各乡镇街区从养老服务的实际出发,设立专项补贴资金,根据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困难程度,承担必要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

(四)加大老年人医疗卫生保障力度。

全面实施以老年人慢性病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对社区6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重点做好生活贫困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的医疗卫生服务,对大病救治费用给予适当减免。采取协作、合作、设立小型门诊等方式,派驻医护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必要服务。加强对养老院和医院转为专业性养老护理院的指导和衔接,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内设医疗站所,并优先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内设医疗站所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

(五)扶持老年用品和产品市场开发。

逐步将老年用品和产品纳入市扶持行业目录,制订引导和扶持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政策。突出做好老年人的医疗卫生、康复辅具、信息服务、文化产业等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的开发,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和投资担保,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形成一批生产老年用品和提供老年服务产品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养老产业品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区要进一步强化对养老服务业的领导责任,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各项社会事业同步研究部署,同步推进落实,同步检查督导并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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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对策;淄博市淄川区

按照国家60岁及以上人口占10%以上即达到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淄博市早在2000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淄川区是淄博市的人口大区,也是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截至2014年底,淄博市淄川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2.5万,占全区人口总数的19.31%。解决老龄化问题,社会养老是关键所在。因此,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

一、淄博市淄川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近年来,淄川区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逐渐形成了“以区福利中心为龙头、以养老机构为支撑、以社区日间照料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养老医疗保险为保障、以高龄优待为补充、社会各界多方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框架,淄川区养老事业呈现出了全面化、特色化、快速化发展的特点,为全区老年人安享晚年、老有所养提供了基础性的设施和制度保障。

1、加强养老机构多元化建设

(1)加大政府投入。今年淄川区在开展“项目建设年”中,积极筹建了淄川区社会福利中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建筑面积近6000平方米,提供床位200张,均超过了省里要求的50-100万人口的县(市)建设标准,是唯一由政府全额投资,集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孤老供养、流浪乞讨救助为一体的综合利中心。该项目自2014年9月份运营以来,正逐渐发挥养老机构的龙头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现在淄川区有依托乡镇敬老院的开发区老年公寓、威通集团企业投资兴办的天伦老年公寓、个人投资兴办的康寿、恩泽、孟子山等老年公寓,特别是今年5月份投入使用的留仙湖养生中心,是由西关一社区投资4000余万元兴建,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可提供养老服务床位400张,是目前全市规模大、标准高、设施先进的养老机构之一。目前,全区各类养老机构拥有床位数3255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约28张。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

在鼓励发展机构养老的同时,大力发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并逐步呈现出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自2012年开始,组织城市社区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建设幸福院,为老年人提供集中活动、休闲、就餐场所,免费为社区、农村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目前全区共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9处,在农村初步规划了幸福院28处。2009年淄川区出台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暂行办法》,重点为城区“三无”老人、城市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中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6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探视、精神慰藉等内容的免费服务,目前已服务2700余人次。淄川区志愿者协会不定期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全区登记注册志愿者队伍21支、2万余人,免费为老年人提供理发、看病、法律咨询、清理卫生、维修房屋等服务。

3、加强社会保障和政府优待

(1)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全民覆盖。2013年10月,随着全市新农保和城镇居民保险正式合并,淄川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统一参保、统一待遇;2014年1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并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实行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2014年,淄川区共为12.4万名老年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9.49亿元,支付医疗保险待遇4.16亿元。

(2)建立高龄人员政府补贴制度。淄川区自2013年7月份起,将90-99岁高龄老人的长寿补贴调整到每人每月80元,新增百岁老人每人每月120元长寿补贴和免费乘车优待。全区农村集体发放养老补助的村居达到80%。开展了“银龄安康工程”,为全区15.3万名老年人办理了近31万余份意外伤害保险,为700余名老年人赔付120余万元。

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淄川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与社会养老需求不相适应的诸多难点和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

经对部分老年人养老需求调查,70%的老人选择家庭养老,10%的老人选择社区日间托老,10%的老人希望机构养老服务,10%的老人希望村(居)统一建设集中养老。因此,老年人在养老需求方式上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倾向,但目前淄川区的养老服务形式仍主要以机构养老为主,在养老服务方式供给多元化上明显欠缺。从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数量来看,尽管淄川区目前已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8张的水平,但31家养老机构中有18家为公办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以收养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为主,扣除这部分床位,淄川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床位,距离淄川区提出的“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2张”的目标还差距甚大。

2、养老机构发展不平衡

目前,淄川区除区社会福利中心、西关一留仙湖老年养生中心外,其他的养老机构规模都相对较小,山区养老机构数量更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面较低,农村幸福院建设尚处在摸索阶段。养老机构基础设施不完善,投入大、回收周期长、利润低、风险大,全区6家民办养老机构在基础设施上参差不齐。因社会养老观念、媒体宣传及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制约,多数群众和老年人并不了解养老机构情况,导致大部分养老机构入住率并不够高。

3、养老扶持政策不够完善

养老服务业投入大、收益低、投资回收期长、经营风险高。尽管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养老服务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吸引社会资本的关注,但太多投资意向者仍然呈现试探、观望状况,实际投入的不多,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机构热情还不能充分激发。加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量大、面宽的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扶持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服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护理人员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护理技能。同时,护理人员待遇不高,工作难做,养老机构护理员不断流失或频繁换人,造成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高。居家养老服务面较窄,政府购买服务的只限于城镇“三无”、低保、孤寡等特定人员,服务内容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家庭需求。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仅限于提供清理卫生、做饭等基本服务内容,精神慰藉、特殊护理等服务还不能满足家庭养老的需求。

三、加快推进淄博市淄川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淄川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养老服务行业是微利行业。因此,政府应切实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不论兴办主体是政府、集体还是个人,都应纳入支持系统,并探索建立长效资助机制,保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积极性,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人养老需求。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对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和空巢老人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以发放服务券的方式资助困难老人养老。制定对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对养老机构星级化奖补和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补助和运行补助等,确保资金保障到位,提高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2、把养老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城乡社区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针对社会养老供需矛盾突出、总量不足的问题,通过置换、改扩建或新建等方式,尽快规划建设一批养老服务设施。一是在居家养老层面,大力扶持居家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其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二是在社区养老层面,城区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设施,对社区人数3000人以上的社区应配套建设一处养老机构;农村重点结合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集中建设老年房,实现农村互助养老,妥善解决大量空巢老人养老问题。三是在机构养老层面,政府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同时为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示范和培训。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3、落实完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各相关部门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税费减免、财政补助、社会融资、供水供电供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细化,制定出台标准明确、切实可行的落实办法。制定建设用地扶持政策,对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在购地价格上给予优惠标准,并将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绿色审批通道,优先保障;制定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税费减免实施细则,明确减免标准;制定金融及保险扶持政策,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

4、加强社会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对养老护理员实行统一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尽快联合制定出台养老护理员免费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意见,建议大中专院校和社会福利院为培训基地,由财政对培训费用进行补助,民政组织养老护理员参加,对所有养老护理员分期分批进行免费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人社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实现持证上岗。各级新增护理员招聘上岗前一律进行培训,视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用。

篇(6)

[关键词]城乡差异;社区养老;社会环境

[中图分类号]F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8-0060-03

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都带来了严峻挑战,挑战之一就是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模式的主要载体,对于满足老年人各方面的需求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建设有利于老年人健康愉快生活的社区养老的社会环境,是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的关键性因素之一。然而现有研究基本上停留在社区养老模式的内容,其推行的重要性,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建议上,忽视了对社区养老环境的营造。本文就是基于实地调查,用城乡差异的视角分析社区养老社会环境建设的现状。

1概念界定

社区养老社会环境一个抽象的概念。从宏观方面来看,社区养老是一个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共同努力不断推进的事业。从微观方面来看,社区养老需要社区、机构和家庭三方面的努力。它们共同为老年人提供的良好的养老环境才称得上积极的社区养老社会环境。本文在对社区养老社会环境进行操作化的时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它的现状进行测量:

11组织机构

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内部管理社区老龄事务的工作机构和社区为老服务组织,是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核心,一切服务的实施,都需要它们去领导实行。

12制度政策

政策主要指社区落实各级部门有关老龄工作的情况,以及本社区为开展老年工作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它们是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灵魂,一切服务都是以它们为指导原则展开的。

13人员关系

这里是指与社区养老有关的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包括社区从事老年工作的专业人员与老年人之间的关系;社区内老年人之间的关系;社区里老年人与其他人群的关系等。这是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关键,只有各种人员关系和谐,才能够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

14文化氛围

文化氛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区为宣传老龄工作而营造的尊老、爱老、敬老的氛围;二是社区成员之间形成的一种以人为本,充满人文关怀的社区文化环境。这是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升华,只有形成了良好的文化氛围,才能够真正保障老年人健康快乐地生活。

15活动空间

活动空间既指为增加老年人交往、娱乐而提供的活动场地及器材等设施;也包括为增加老年人互动、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而开展的各项为老活动。它们是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载体,没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一切社区养老服务都无从进行。

2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现状

为了明晰城乡社区养老社会环境的现状,仍需从社区养老社会环境建设的五个方面加以描述:

21在组织机构取得一定成绩,但在覆盖率上仍有城乡差异城市社区所调查老年人(825人)中认为“村居有管理老年人相关事务的机构”的有265人,Mean=03212。农村社区所调查老年人(615人)中相应有127人,Mean=02065。独立样本T检验:Sig(2-tailed)=000(

22在制度政策上,养老政策因种类不同既有城乡差异也无城乡差异以“孤寡老人的照顾政策”和“最低保障政策”作为“制度政策”的测量指标。城市社区所调查老年人(825人)中认为“村居里无儿无女的老人是有国家或集体负责养老”的有277人,Mean=03358。农村社区所调查老年人(615人)中相应有252人,Mean=04098。独立样本T检验:Sig(2-tailed)=0004(

然而,在城市社区调查老年中认为“村居里生活困难的老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有556人,Mean=06739。农村社区所调查老年人中相应有390人,Mean=06341。独立样本T检验:Sig(2-tailed)=0117(>α值005),不显著。由此可见,城乡社区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差异。

虽然,城乡社区在养老社会环境建设时都重视制度的建设,注重落实和制定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比如“低保”政策落实就较好,没有城乡差异。然而目前的效果还是远远不够的,首先从“量”上来说,在回答“孤寡老人是否有集体供养”时,城乡老年人回答“不是”的人数近两倍于回答“是”的人数,因此必须提高为老政策的落实程度。此外在“量”发展的同时,还需要“质”的飞跃,虽然城乡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享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然而在保障水平上还有高低之分,城市的保障水平高于农村社区也近两倍。

23在人员关系上城乡社区没有差异,但对老年人缺少精神关怀对所调查城乡社区老年人认为的“村(居)领导比较关心老年人”“村(居)成员比较关心老年人”数据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Sig(2-tailed)=0315(>α值005),不显著;Sig(2-tailed)=0351(>α值005),不显著。由此可见,在村居成员关心老年人这一问题上,城乡社区没有差异。然而,对比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认为社区领导比较关心他们的老年人有280%,认为社区成员比较关心他们的老年人有412%,可见社区领导的关心度相对于社区其他成员对老年人的关心度,老年人更加满意于社区成员。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的组织领导者,出现这样的情况值得反思。

24在文化氛围上城乡社区有差异,类型单一

城市社区所调查老年人(825人)中认为“村(居)里重视尊老敬老宣传,注意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的有217人,Mean=02630。农村社区所调查老年人(615人)中相应有126人,Mean=02049。独立样本T检验:Sig(2-tailed)=0009(

虽然社区正大力加强为老服务的文化氛围建设,且城市社区相对于农村社区而言比较重视助老服务的文化氛围建设。但还可以看出,城市社区的助老内容虽然广阔,但还不足以满足各类老年人的需求,尤其是大部分社区只考虑到了困难老年人的生活,而没有全面考虑其他老年人的生活,因此需要更多的深化服务内容。农村社区跟城市社区相比,服务内容首先必须扩大,在扩大内容的基础上才能够像城市社区一样深化内容、提高质量。

25在活动空间上问题较为严重,现有空间难以满足老年人需求在养老社会环境建设中,活动空间的建设是载体,是其建设情况的直接反映。然而城乡社区在老年人活动空间建设方面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现有的活动场地、活动器材、运动设施以及活动内容难以满足老年人的体育锻炼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就“村(居)里有老年人活动团体”、“村居里有老年人活动场所”、“村(居)里有老年人体育锻炼的设备”,对城乡社区的数据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都是:Sig(2-tailed)=0000(

3总结与反思

31社区养老的理想状态与现实状况

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责任明确,那社区到底怎么养老?政府给出的答案是:社区居家养老。从养老类型的划分来看,社区居家养老是将“养老地点”与“养老服务供给”两个维度划分出来的“居家养老”与“社会服务”的一种交叉组合形式。[1]划分养老类型有三个维度,除了“养老地点”和“养老服务供给”之外,还有就是“养老资金的来源”,直白地说,如果养老资金足够充裕,当前我们所遇到的养老问题许多都会迎刃而解。养老资金不充裕,政府埋单力度不够,社区如何提供养老服务?

一靠社区志愿者?中国不仅缺乏长期志愿服务的文化传统,更没有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当前我们的志愿服务大多停留在依靠工青妇和大学生组成的临时群体身上,他们所体现出来的临时性、形式性甚至功利性都说明他们所提供的志愿性养老服务是靠不住的。二靠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虽然有地区要求各级政府投资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且提出一些软硬件的要求。事实上,要求每个社区单独建立一个机构,已经成为多数社区无法承受之重。它们所提供的硬件多数只能应付检查,所提供的软件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数量与质量的落后使多数老年人无法从中获益。三靠抚养协议?相关法律对于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已经对于子女的赡养义务有了明确规定,为什么还需要并不具有严格法律效应的抚养协议,法律靠不住,协议就更不可靠了。

调查显示出的全面推行的居家养老服务实质上是徒有其表,实质低效的居家养老。村居层面仅仅满足于应付上级的检查与考核。实际情况是,这些考核指标反映出的也就停留在“有”的层面。这样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显然是低质量的,是不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广泛需求的。

32社区养老中的政府与市场

虽然市场性居家养老服务需要被提供服务者个人或其家庭直接在市场上购买,且随着老龄化加剧,此市场必然广阔。但福利性居家养老服务却属于政府基本责任范畴,政府应主要通过财政补贴或直接购买服务来履行责任。但当前政府在福利性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表现是值得反思的。

政府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确立整体发展规划和分步推进计划,做好经费预算与资金拨付,社区服务组织培育、综合协调及有关的监管工作。虽然国家相关部委的各方面支持政策及资金已经出台并一定程度上落实,但是可以发现,现实中因为资金缺乏所导致的低质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存在。调查发现的大量为老服务基础设施的落后,不得不说是政府投入不足的表现。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才能够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33社区养老的城乡差异如何缩小

城乡因生产方式、生活形态不同以及区域发展不平衡造成的人口流动,在养老方面存在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因地域的差异所导致的养老服务内容和质量的巨大差异却应该被消除。当然,农村老人与城市老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思想观念等的差异在推行居家养老服务的时候需要考虑。现行的按照城市的标准在农村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显然不合适,相对于城市老人而言,农村老人需要的应该更多的是福利性的养老服务而非市场性的养老服务。因此,城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硬件标准可以不同,但是在制度保障、服务安排等软件支持方面,城乡应该消除差别。对于农村社区养老,应该根据农村老年人的集居化程度以及生活方式与城市老年人的差异,创新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这一点上反倒不应该城乡一体,农村地区应依托乡镇敬老院服务平台,开展为老服务项目。除此之外,农村地区最应该进行的是为老人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此基础上才是社区养老的社会环境建设。

参考文献:

[1]陈友华居家养老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J].人口学刊,2012(4):51-59

[2]陈友华,吴凯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划与设计——以南京市为例[J].人口学刊,2008(1):42-48

[3]钱雪飞论建设社区积极的养老社会环境[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6(1):29-31

[4]宋君,张国平对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思考[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6,20(3):12-16

篇(7)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星光老年之家为网点,建立和完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服务方式相互补充、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公开、平等、开放、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机制,大力扶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办民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探索构建能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服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明确目标,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业体系

1、科学规划,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旧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时,将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和社区福利服务综合设施等养老机构建设优先纳入规划,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场所,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认真贯彻和组织实施省政府“千亿惠民安康”工程,建设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养老床位,实现老有所养。到2012年底:①以市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各种所有制形式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总床位由现在2435张增加到4000张;②市区街道建立1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中心;③社区建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④依托现有的敬老院设施资源,在镇乡改扩建一处可集中供养、社会养老、康复、照料、娱乐、健身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福利中心;⑤到2010年底建立农村星光老年之家100家。

2、全面推进,实现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坚持以社区为依托,遵循就近方便原则,围绕老年人的需求,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参与经营社区养老项目,重点为社会高龄、空巢、困难和需要护理老人提供日托、配送餐、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心理慰籍,家政服务及临终关怀为主的服务。加大对以护理康复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机构和服务行业的扶持力度。探索实行社会化养老服务网点信誉星级评定制度,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3、面向农村,大力推进“星光老年之家”建设。依托村级老年协会和老年活动室等现有场所,进行改扩建,三年内建成100家农村“星光老年之家”。逐步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和居家养老工作,探索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兴办和拓展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家政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籍、应急救援等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

4、加大投入,确保养老事业的财政支持。要把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建立长效的政府资助和补贴机制。市财政每年根据全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需求安排一定的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公办养老机构的改扩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居家养老购买服务、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建设等补助。其中20万元专项为重点保障服务对象提供“福利服务券”的政府基金

三、落实措施,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1、供地优先制。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根据市场评估确定;由公共财政建设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安排本行政村集体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直接颁发给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分割和改变土地用途。

2、规费减免制。建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部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贸部门对新型墙体基金先征后退;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给予政策倾斜;林业部门优惠收取森林植被保护费。

3、税费优惠制。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市慈善总会和民政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

4、项目扶持制。⑴发改部门对建造福利性、非营利性、营利性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审批和核准;⑵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60张以上,总投资100万以上,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达到消防、卫生标准的,市财政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所最多补助20万元;⑶现已营运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年内新增床位20张以上,或一次改(扩)建投入建设资金2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实际投入资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⑷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养老服务机构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⑸镇乡、街道敬老院在保证五保户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剩余床位面向社会开放,收养社会老人每张床位予以一次性奖励1000元;⑹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每年给予补助1-2万元。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功能配套齐全,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机构建设经费8-10万元,服务中心运营第二年起,市政财每年给予补助机构营运维护费2-3万元;⑺农村星光老年之家,经市民政部局和市财政局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3万元。

同时,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市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5、服务补贴制。建立“福利服务券”制度,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贴。⑴对承担城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任务的镇乡、街道敬老院,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由民政部门核定的人数,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列入市财政预算进行补贴;⑵对福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置公益岗,每个服务中心核定工作人员2人,每人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由市财政补贴;⑶对政府重点保障的服务对象和特殊困难老人,按照特殊人群优先,独居、空巢老人为重点的原则,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由社区初步意见,经街道审查后报民政局批准。政府补贴分两种对象,第一种是政府全额购买服务的对象,其标准每户每月120元的服务补贴;第二种是减半购买服务的对象,其标准每户每月60元。补贴通过购买服务券的形式予以支付。

6、收费市场制。除政府投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椐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及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民政、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收养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人数达到该机构收养总人数40%以上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7、培训免费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养老服务志愿队伍,经参加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结业证书的,由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按实补助。

8、社会参与制。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资捐物,各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管理、财务公开、确保开支合理。积极发挥慈善总会在养老服务业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民政、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发改、建设、经贸、人防、水务、卫生、人事劳动、林业、供电、广电、电信、慈善总会、工商、残联、公安、司法、法院、总工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

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强化业务指导、改进服务方式,全面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养老机构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负责受理社会对养老服务机构投诉、举报的查处;负责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年检、年审;建立财政补助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制度,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依法监管制度,确保依法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