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16: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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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建章,依法监管
根据美国一百多年来企业年金财税管理监督方面的历史经验,以及我国目前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的情况,我国的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监督制度必须从立法开始。只有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基本法律,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才能依法行事,企业年金计划的出资人、参与及服务机构才能有法可循。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立法既可以通过对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进行修改、增加有关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条款来实现,也可以根据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特点另立新法。
企业年金财税政策方面的监管与国家其他税务管理的着重点有根本的不同。国家税务管理工作的着重点是以为国家多收税、多聚财,为国家的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为最终目的。而对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的监管则必须集中于保证国家通过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待遇的最终目标得以实现。这一目标就是通过计划的职员覆盖率、即得受益权等方面提出的要求使企业年金能够为广大企业职工提供足够的退休收入,从而使企业年金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一个主要支柱。在保证实现这一最终目标的基础上,确保企业和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交款时和在职工个人从计划中提款时免税、减税和征税的准确性,从而严防骗税、偷税和漏税的腐败现象。因此,不管是在对现有的《征管法》的修改增补还是另立新法的内容中,都应该考虑和反映监管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这一特点。
在内容方面,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有关法规应该就如下方面做出明文规定: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执法的主体;企业年金财税管理的主管政府部门和机关;主管部门和机关监管的职权范围、监管范围;企业年金在建立、运行和终止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履行的税务申请、税务登记申报、财务披露、年度报告的要求;资助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参加计划的职工个人年度申报和在提款时纳税申报的要求;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计划其他行政管理的有关服务的金融机构所必须履行的扣缴义务;银行和其他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托管服务的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账户时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有关证件中登录其账户账号的规定;企业年金计划账户财务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年度的由独立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要求;负责监管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税务人员的专业标准和要求;企业年金计划向计划参与者就其财务情况做年度披露的要求;对企业年金财务政策进行稽查的制度和检查方式;对从企业年金计划中提款时进行征税的税务控制的规定;对整个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监管的信息化的要求;以及对各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和制度等。
法律条款方面,对主管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政府部门、它们的职权范围、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检查制度等方面尤其重要。这是因为,作为执法部门,基层一线的税务人员税收执法权利较大,再加上社会上犯罪分子千方百计的拉拢腐蚀,如果不对税收执法权从机制上强化制约,就极易出问题。从国际先进的税收管理经验以及我国税收管理的实践看,税务系统反腐倡廉要从源头上根本解决问题,必须从立法的基础上和从机制上分解、上收、制约有关企业年金财税监管政策的执法权。此外,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监管部门和被监管的企业年金计划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上门申报、登记、申请免税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从企业年金计划中提款时上门申报缴税的制度。
该法律法规还应该就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监管的信息化和管理机制进行明确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应该收缩基层管理机构的管理权,规定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监管的信息化、专业化,并将管理执法权从有关部门的基层第一线上收和分解,以从法律的机制上减少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执行权的随意性。
二、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设置
由于对企业年金发展和普及的鼓励手段是通过给予税收优惠的待遇来实施的,负责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主管部门应该由税务局来承当。另由于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基本上是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中央级税务方面所享受的优惠待遇,目前存在的税务管理的两个系统,即中央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监管应由中央税务系统来统一负责。
同整个税收管理的体系相似,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监管也存在着管理、稽查、征收、和处罚四个环节。本人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中专门设立一个“企业年金财税管理司”,而不将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四个环节的不同职能分散于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已设有的各司局当中。参考美国税务局雇员退休金计划司的机构设置,企业年金财税管理司可根据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各个环节职能下设四个处:政策法规处、运行管理处、稽查处和财务管理处。在企业年金的财务管理方面,由于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和财务管理同其税收优惠各项要求的管理密切相关,作者认为,企业年金计划财务管理的责任和职能应由国家税务局主管企业年金税务政策管理的部门来负责,而不像美国那样,将这一职能设置在劳工部的管辖之下。
政策法规处应主要负责组织起草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法律法规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优税改革的建议;拟定企业年金优税合格要求的规章实施并负责对这一方面所指定政策的调查研究。此外,该处还应与国家税务总局下所设的政策法规司相互协调,保证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同整个国家的税务政策的制订相符合。
运行管理处则负责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运行至终止整个过程中财税政策的监督和管理。其职能包括接受和审批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的税务等记和申请并对计划的建立进行建档和备案;审阅企业年金计划优税合格资格;监督、检阅和审查企业年金计划所需填报的各种表格并将表格中所要求的内容输入中央电脑备案系统;同国家税务总局下直属的所得税管理司、征收管理司进行协调和合作;并负责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公众教育和宣传工作。
稽查处的主要责任是负责对企业年金计划对国家税收政策中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项要求执行和遵守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指导各个省市国家税务局分支机构中所设的企业年金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稽查的部门的工作监督和实施;办理企业年金违章运行的案件和立案的调查及有关事项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和统一国家税务系统中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稽查工作。
财务管理处的主要责任是为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的财务管理制订规章和制度并对其财务和账户管理方面实施监督和检查;同运行管理处和稽查处密切合作确保企业年金计划建立透明、公开的财务制度;并对计划将其财务情况向计划参加者进行年度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以上对企业年金财税制度监管的中央级的体制的建立的建议旨在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的统一监管,并在这一基础上,建立管理、稽查和征收的分工制约的机制和制度。
除以上的中央级的管理体制以外,还应在目前国家税务局在各省、市、自治区和其他地方一级所建立的国家税务局地方分支机构中建立与中央级企业年金财税管理制度相对称的地方分支机构,如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建立下属的企业年金财税管理处,并下设同样的四个科。这些地方分支机构的主要责任和职能是按照中央级部门所制订的方针和政策,具体实施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的监管。
三、建立专业化的监管队伍
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监管机制除了要有严明的规章制度、有效的管理机构之外,关键还在于人,在于建立一支掌握现代科技手段、高素质的监管干部队伍。作者认为,队伍建设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主观上,加强和提高监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客观上,建立“任人唯贤”的竞争机制,加强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从而减少和杜绝“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
从主观的机制建设角度来讲,首先,培养监管人员的政治觉悟和素质是至关重要的。行之有效的企业年金监管系统一方面靠技术,一方面靠人才,技术再好,人的思想素质跟不上也很难搞好。其次,对有关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加强也是建立专业化企业年金监管队伍的关键一环。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税务局对其有关企业年金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养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比如,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的监管人员应该作为一生职业的专业人员来培养。在职业开始时应起码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最好是学经济学、金融学或法律的本科专业。招聘后,应进行为期3至6个月的集中学习和训练,集中学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征管法方面对企业年金计划优税合格的各项要求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此外,应该通过举办定期的集训班、研讨会、和学术交流会等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活动来不断地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也可以利用互联网,鼓励基层监管人员将第一线监管的实际问题、难处反映到企业年金财税管理司中负责技术指南和细则的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收到这些疑难问题后,进行统一的解答,并将答案通过电脑互联网通知各地分支机构。
另一种提高监管人员专业和业务水平的分支机构训练方法是,通过定期的地区或全国性的电话会议(telephone conference)将对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实际监管中的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将成功经验传播给全国各分支机构。另外,在大学中开设企业年金财税管理、税务政策和其他方面的专业课程一方面有助于培养这方面的本科生,使其一毕业就可以录用到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监管系统中;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在职监管人员进行专业上的培训、补充和提高,从而加强监管队伍中的业务素质的质量和水平。
从客观的机制建设角度来讲,应该结合目前我国的税务系统中正在开展的人事制度上的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以竞争激励为基础的“任人唯贤”的用人机制,对行政和人事管理权建立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从而杜绝滥用人事行政管理权的行为,消灭滋生腐败的土壤和环境。美国税务系统中对企业年金监管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也有很成功地经验。除税务总局等高级官员是由总统直接任命以外,其他下级的监管人员完全都是由职业、专业人员或律师来承担。他们的任用和提拔完全根据工作中的表现和业务水平来决定。
(一)所有者权益科目的设置
在对有限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合作权益体现为各合伙人的资本。在相应的会计记录中,虽然每一位合伙人都有一个专门的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但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实务操作中,一般会设置三个所有者权益科目(资本科目、提款科目、合伙人借贷科目)。具体来说,原始投资均记入“合伙人资本”帐户。原始投资后,合伙人的权益随着增加投资及在净利润中所占份额而增加,随着提用资产及在净损失中所占份额而减少。合伙人在预计盈利时的提款记入“合伙人提款”帐户,该帐户可使我们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提款记录,然后与合伙契约上所允许的提款数相比较,以便对超额提款建立会计控制。
(二)收益分配
正如笔者前文所说,在经营有限合伙企业过程中,无论发生赢利还是亏损,合伙人应该共享或分摊。在入股合同书中需要特别明确损益分配的方法和比例。其中需要特别指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在企业,其损益分配比例可以不与出资比例保持一致。举例来说,李某的出资额占合伙人资本的60%,而张某占40%,可是经过双方协商决定李某和张某各占50%的收益拥有权。这种灵活的分配方式是由国家法律承认的。另外,剩余收益部分的分配要充分考虑劳务价值、资本价值和业主风险报酬。一般来说,可以按直接照固定比例分配、先分配工资报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先分配资本报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亦或者先分配工资报酬和资本报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四)编制财务报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在编制四表一注时也会得到体现。尤其是损益表,通过计算出的净收益对收益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除编制上述报表外,为详细反映各合伙人出资、提款、所得合伙利润以及分担损失情况,还应编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资本表,对合伙人权益及合伙人权益总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加以说明。
二、有限合伙企业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举例来说,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40万元。如果改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全部分配合伙人时,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规定,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000×35%-6750)]×2=336500(元)。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3.65%。由此可见,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要轻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有限合伙企业税务监管问题及对策
会计和税务虽然密切相关但又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体系,各自遵循各自适用的规范。目前我国会计制度整体建设进度要快于税收体制的建设速度,表现为会计业务的操作更加规范,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管和落实也更加到位。相比之下,税收监管问题一直是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个重难点课题。下面笔者重点对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税务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探讨并给出针对性建议。
(一)有限合伙企业税务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申报需改善
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形态的企业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缴纳所得税时,政策差异很大,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个税政策指导条文并不明确。另外,有限合伙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当然也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无关。也就是,有限合伙企业更多的是涉及个人所得税,那么是采取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目前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核定模糊的现状势必给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2、缺乏税收流失估算体系
缺乏针对有限合伙企业征税的有效估算体系也是我国税务管理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有效估算体系是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举措,欧美国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监管的成效之高,很大层面上就是因为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税收流失估算体系。
(二)针对税务问题的相关建议
1、加强税务部门征管水平
一方面税务部门应该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尽快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指导意见,同时在部门内部建立起专门的征收监管小组,加强专业化征管;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经常接触有限合伙企业纳税事项的工作人员也要加强相关政策学习,税务部门要定期举办相应的培训并对培训结果加以考核,避免因为业务不熟练而产生不必要的征管费用。
2、尽快建立税收流失估算体系
正如笔者前文所说,税收流失估算体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纳税人故意偷逃税款(针对有限合伙企业征收个税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税收流失估算体系可以为有限合伙企业征收情况提供一个参考,有利于税务部门从大局着眼调整该项税收的监管思路,从而达到合理分配税收管理资源,提高征管效率的目的。具体执行办法来说,税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情况建立税收预测模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预测的科学性和精准程度。此外,税务监管部门还要重新审视有限合伙企业的纳税人行为特征和税法执行思路,开展税收政策分析,设计出更加合理的税收流失估算办法。最后,税务部门还应该结合本地区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流失具体情况,开展更加公平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
四、结束语
近几年,因经济成分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尤其是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大,也为会计管理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会计管理的发展过程中,管理体制改革,从实质上来看,就是制度的变迁。在制度的变迁中,必须要综合考虑所处环境,不然很容易影响或者阻碍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而这也意味着在研究会计管理新模式时,应将会计人员管理制的明确与创新,放置于某一特定经济环境中来实施研究和分析,这样才可更好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效益性以及先进性进行衡量。综合我国目前会计经济环境的考虑,结合当前世界经济所呈现出的综多元化格局特点,在研究和分析会计管理新模式时,应将传统管理体制中“重公有制轻非公有制”这一管理理念摒弃,同时在明确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时,应结合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所具备的这一多元化特性,合理引入国外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经验,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来明确管理体制。由于各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其经济的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因此政府部门一般以会计委派的方式来实施资金的管理,借助于会计委派制来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集团总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下属的这些企业委派相应的会计人员,尽管该模式满足投资者的利益需求,同时适应《公司法》、《企业法》等相关法规,但是这种模式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来讲,过于强调了政府的监督职能,使得企业会计核算以及内部管理职能被弱化,且违背了经济体制总体改革的思路。
二、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新模式研究
基于上述改革的内容与经验教训,某市对其税收监管会计管理实施了改革。何谓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即财政部门把自身所拥有的这一部分行政会计管理权委托于税务等相关的监管部门,使这些监管部门以财政部门的名义来实施该职权,考核企业与会计人员的一种管理制度。这种模式具体做法主要如下:即该市财政局借助于税务部门在专项检查、日常工作以及纳税评估中和税务人员与会计人员直接接触,了解并熟悉企业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这一优势,制定并实施了“两个办法和两个制度”,依法把会计服务和管理职能委托于税务等相关的专业性监督部门,并由这些部门来对会计人员的教育、职业道德以及职业行为等实施量化考核,且对企业内会计机构的设置、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以及会计监督等实施规范化考核。在该模式中,行政处罚依旧为财政部门来实施,以此在增加行政成本的基础上,使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了提高,维护和保障了会计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还可充分发挥其和纪检监察、税务、司法、审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齐抓共管、职能互补以及服务会计等优势,便于会计法规制度的落实,有效弥补了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上所存在的缺陷以及不足,使得会计信息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该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财税管理和会计工作之间互相促进,树立了一种“大会计”观念。把会计工作引入至财政税务管理工作中,可使会计管理所具备的各种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以此把会计管理这方面的内容统一至财务税收改革中,和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以及税务管理等有机结合,继而推动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第二,财政部门把部分的会计行政管理权利交托于税务等相关监督部门,而行政职权法律效果依旧是财政部门来承担,借助于行政委托,不仅可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同时还可对企业内部的会计行为以及会计人员实施更为有效地监管。基于这种模式下,税务稽查人员不仅要实行税务稽查,同时还要核实企业内会计信息的质量,接着由税务部门来考核企业与会计人员,以此使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都能够得到监管。第三,基于该模式下,企业管理职能以及会计核算等不会被弱化,反之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加强。在以往的会计管理工作中,为获得可靠且准确的会计信息,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会以企业内会计人员自身管理自的牺牲作为代价。而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内会计人员自身所具备的管理自不仅不会受到影响,同时会计业务以及会计人员仍旧由各责任单位来管理和领导,从而使会计人员能够较为全面且系统地掌握企业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使责任单位中会计人员能够参与到企业的管理,继而进一步为会计核算工作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条件。
三、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可行性分析
(一)经济学从经济学这一角度来看,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企业、政府部门以及市场均是为自身经济利益而激烈竞争,简单地讲,就是税收监管会计管理模式的出发点其实就是经济利益。理想且科学的会计管理模式不仅要可实现各方自身的利益,同时还可将竞争的各方力量有效地凝聚起来,具备一种竞争双方自愿执行且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为提高这一契约运行的水平与效率,须把会计监管契约转变成为格式化契约,这种格式化契约不仅具备契约条款自身所有的无须协商、书面定型以及事先单方决定等特性,同时该契约也满足目前市场经济经营的需求,可为企业节约相应的管理成本与监管费用。基于这一角度来看,本文所阐述的这一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二)管理学因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发展以及转型阶段,对此,如果将政府所具备的会计管理职能弱化或者放弃,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时也不便于该模式的实施。但若一味地将政府会计管理职能放大,则政府就会过多地对会计管理实施干涉,最终影响会计管理的改革以及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在选用会计管理的模式时,应基于我国当前实际国情的综合考虑,政府干预职权应该恰当且合理,以免出现极端主义。此外,在实施会计管理工作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权限设计。即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形成合约,将双方各自执法权限明确下来。第二,监管标准。即财政部门应提供关于会计管理专业标准上的支持,加大监管力度,增强惩处权威性。第三,监管方式。即基于例外管理这一原则来实施管理,不可完全依赖于中介结构或者企业等力量,也不可滥用其所有的政府权利,基于市场发展趋势来选用合理且科学的管理模式。
四、结束语
关键词:金税三期;大数据;税务风险管理
2007年,国家发改委批准了金税三期工程的可研报告。2008年,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至今,金税三期成为全社会推广的主要税收体系改革制度。这代表大数据与企业的税收管理进一步融合,使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更具现代化特点。借助信息技术打造数字化管理时代已成为现在主要的发展趋势。但是,从综合实际情况来看,税务风险依旧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在金税三期的制度体系下,控制好企业税收风险,打造数字化的风险控制体系势在必行。
1基础理论分析
1.1金税三期的具体概念
从政策体系角度来看,金税三期工程是建立在原有金税二期的基础上,结合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趋势,将国家的税收管理系统与信息技术相融合,打造多方兼容的数字化管理模式。从内容来看,经过拆解之后,可以分化为一个平台、二级处理以及三个覆盖,其中一个平台指的是网络硬件和软件基础融合的统一平台,二级处理是指建立在一个平台的基础上,结合涉税信息和数据的省局处理以及总局处理体系,三个覆盖指的是落实好全税种覆盖、实现国地税局覆盖、落实好相关部门的联网覆盖。同时涉及4个系统,主要指的是征管业务系统、外部信息管理系统、行政管理系统以及决策支持系统。总体来说,金税三期工程确保实现国地税与其他各部门以及组织之间的高密度连网,进一步强化云计算功能和大数据评估能力,促使税收体系一系列的工作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提升性能和效率,进一步打造便捷化、智能化的税收制度和工作模式。
1.2金税三期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税务变动
金税三期工程的核心指导思想为以票控税,打造全方位的大数据识别系统,实现税务管理模式的优化升级。金税三期系统构建了针对所有增值税发票的出口和入口,涵盖了企业的销项、进项发票,并且能够进行自动匹配,例如对比纳税人的税号和相关信息,分析同一法人相关性、数量相关性以及比例相关性等。这种税改模式为当前的企业税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首先,金税三期系统本身与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对接,能够快速收集和分析企业的实际发展信息。例如,可以跟踪票据流,处理虚假开票行为。其次,金税三期系统可以结合商品编码和单位编码,分析企业的销售情况并进行监管,确保企业能够依规缴纳增值税。再次,金税三期系统可以结合三个覆盖落实好税务、银行、工商、海关以及相关组织的对接交流,通过数据共享,确保企业的多种经济行为能够受到多方位的监管。
2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点
金税三期大数据技术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税务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但受传统税务管理模式的影响,部分企业在该环节下未能及时进行转型,导致内部的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监管体系和税收筹划不科学,直接导致企业陷入税务风险。
2.1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知不足
在金税三期大数据发展模式最初应用的环境下,部分企业依旧缺乏科学的税务风险管控意识,在税务管理工作方面投入的人员较少,且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甚至会存在忽视税务管理规定的违规现象。此外,税务风险和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多方体系的发展行为有一定的关联,因此,风险因素较多。企业要具备敏锐的风险意识,才可以有效定位风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企业的风险察觉本能不够强,在日常运维过程中存在虚假开票、转移收入等违规涉税行为,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信誉,同时也会对企业的正常发展造成影响。
2.2监督管理体系不够科学
企业的涉税不当行为类型主要分为非主观和主观两种情况。其中,主观情况是指管理者自身主动谋取不当利益而出现的涉税行为,而非主观情况是指在企业日常运维过程中,对部分细节把控不够合理,出现了偷税漏税等情况。这其中非主观意愿的产生存在一定的变动性,若企业未能及时察觉,会导致税务风险。例如,在计算应缴纳税额时,存在计算错误和标准把控不清等问题,导致缴纳金额与实际应缴纳金额不符的情况。产生这种情况的因素不仅与外部影响因素有关,也与企业内部监管系统有一定的关系。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未能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全方位的监管,细节把握不清,导致出现了漏项缺项的问题,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工作。
2.3税收规划体系不完善
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要求企业在落实销售活动和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信息的统筹规划,从而合理地组织税务工作。但从综合实际情况来看,当前部分小型企业的日常运维体系不够完善,税收规划制度缺乏合理性,没有多余的精力结合具体的涉税事项落实好对前期生产和投资情况的规划和安排,未能制定完善的税务筹划方案。而这种现状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力,如未能提前规划涉税事项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滞后性,错失了税收优惠政策。此外,纳税税款时机的安排不够合理,导致出现提前缴税等情况,影响企业内部资金的流通质量,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2.4专业团队的能力不高
金税三期工程是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构建的全新税收体系和管理模式,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更高的信息技术使用能力和管理能力。但实际上,部分小型企业的财会税务经办人员的综合素养较差,未能经过系统性的技能培训,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对信息化的征管流程和办公模式缺乏掌控,在日常的业务活动过程中缺乏敏锐的风险感知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内部的税务体系依旧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或信息化的管控力度不够深入,导致企业存在税收风险。
3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应对税务风险的对策
3.1强化税务风险控制意识
在新的税收管理体系下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企业要提升自身的税收遵从度,这样才能够有效化解部分税收风险。其中,云计算和大数据对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税收遵从度的主要技术。因此,在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要强化税务风险控制意识,并且认识到当前的税收管理体系是透明化的,具备极强的多元性特点,能够实时监控企业的日常涉税行为。在追求日常税后利润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企业内部税收体系管理的科学性和标准性,防止潜在的税务风险对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避免对企业税收遵从度带来冲击。首先,企业要合理地分析金税三期的具体内涵和相关政策体系,要认识到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并且将其应用于企业内部日常运维和税务行为管理中,要打造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从而约束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其次,构建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利用制度体系引导日常涉税行为。如此一来,能够有效降低运营风险,让企业的经营管理进一步满足金税三期大数据模式的实际发展需求。多元化的制度体系能够避免企业在日常运维过程中存在税务盲区,避免漏交和多交等行为,同时能够确保企业的合同签订和业务办理具有良好的规划,可以结合具体的税收模式合理地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最后,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企业要通过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做好财务信息的有效收集和保管工作,确保能够为后期的税务查询工作提供完整的资料体系和可回溯的数据信息。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利用互联网制定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平台,有效强化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力度,避免内部出现混乱造成企业产生非主观不良涉税行为。
3.2落实好税收规划
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税务稽查和监控工作的开展,往往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传统的纳税方式存在较强的滞后性,无法满足当前企业的发展需求,同时旧的财税理念也存在较多的弊端,在此环境下,企业要落实好税务成本、企业利润以及税务风险的管控,要打造新的税务管理格局,从而促使税收筹划工作成为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动力。税收筹划工作主要建立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是结合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理财活动落实全方位统筹安排和管理的预见。它能够结合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生产模式,确保税后利润最大化,同时也是降低企业赋税的基础举措,是一种合法合规行为,与企业原本的偷税漏税和不正当的涉税行为有直接差异。良好的税收规划可以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纳税积极性,同时结合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目的,促使纳税人在享受自身应有权利的同时,改变传统的纳税态度,打造积极的纳税环境,提升科学的管理认知,促使各环节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更加合理。其不仅能够了解企业本身的税收情况,也可以有效地把控税收风险,促使被动的税收风险控制转化为主动的税收风险防御,以此增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3.3提高企业业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财务人员必须要具备极高的综合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尤其是在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技术与企业的财会管理工作紧密融合,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完善的技术体系掌控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税务风险意识也应从原有的事后逐渐转化到事前。
4结束语
企业要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落实好人员队伍的优化管理,通过日常的技能培训和对外交流提升其专业知识能力和综合水平,尤其是要落实好营改增后的创新工作。结合不断更新的税收政策,落实好企业专业知识的更替和优化,进一步实现技术体系的升级,提高团队的计算机业务能力和大数据管理能力,构建复合型的人才团队,以有效定位税务风险,并化解税务风险,为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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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定价现状及转让定价税务审计
近年来,我国税务管理机关加强了在转让定价监管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工作。2004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要求各地税务管理机关强化国内联合检查和国际合作,并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力度:(1)加强转让定价税务监管和其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衔接与协调;(2)完善转让定价税务监管工作机制;(3)充实转让定价税务监管信息资料库;(4)强化对大型跨国公司的联合检查制度;(5)配备足够的转让定价税务监管专职人员。
其中,联合检查制度,对于大型跨国公司而言,可能会有较大的影响。长期以来,转让定价全国联检是我国税务管理机关对大型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问题监管的一种特殊方式。全国联检通常是在各地税务管理机关提出建议的基础上,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调查对象,再交由各地税务管理机关在其主管区域内开展对被调查对象(通常是大型跨国公司)所属企业的调查审计工作。这类调查具有规模大、力度强的特点。被调查企业通常需要根据各地税务管理机关的要求披露大量的信息资料,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这可能会对被调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税务管理机关的审计程序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修订稿)》”)的规定,转让定价税务审计职能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专职进行国际(涉外)税收管理的机构或其他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在实际操作中,此职能通常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的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和稽查局共同行使。
(一)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程序
我国税务管理机关主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管理规程(修订稿)》开展转让定价税务审计工作。在转让定价税务审计中,税务管理机关应遵循《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确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工作,包括:在稽查开始时,除有特殊情况外,应预先通知企业;如有应当回避的情况,稽查人员应当根据规定回避;实施税务稽查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询问、调阅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询问当事人时应当有专人记录;记录应交当事人核对;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等。
近年来,我国税务管理机关每年筛选约5000户外商投资企业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并将一至两家大型跨国企业确定为全国联检对象。在被确定为重点审计对象后,如果这些企业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解释其定价或经营结果的合理性,那么税务管理机关将正式启动对其的转让定价审计程序。据统计,最近一两年,每年接受实际审计的外商投资企业约1300户左右。
具体的转让定价审计程序一般包括:选案、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分析调整等步骤。
1.选案
根据《管理规程(修订稿)》的规定,只要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其就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应结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和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审核情况,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在此基础上,主管税务机关将进行重点审计对象的筛选,其筛选的一般原则是:(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3)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4)长期微利或微亏并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6)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7)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8)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9)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10)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除上述原则外,各省市主管税务局还可能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筛选标准。例如,江苏省国税局2004年的相关规定中就对选案标准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其中包括对企业年度销售额和关联企业分布的要求等。
根据惯例,税务管理机关每年将从被选定的重点审计对象中进一步筛选出不少于30%比例的企业进行实际审查。税务管理机关在选定重点审计对象后,针对其存在的疑点问题,填制《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税务管理机关内部的调查人员就可以开始进行调查。在正式开始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时,税务管理机关会根据规定向企业发出调查通知书,通知书中通常会说明对企业进行调查的目的、法律依据、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等。
在税务实践中,企业通常是无从知晓《呈报表》的内容以及其在税务管理机关内部获得批准的时间。即在税务管理机关内部开始进行相关调查时,企业可能是毫不知情的。《管理规程(修订稿)》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税务管理机关在内部批准《呈报表》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向企业下达正式的调查通知书,也没有规定调查审计程序开始的标志。因此,在接到税务管理机关正式调查通知之前,如果税务管理机关以税务检查或其他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资料,企业往往只能被动地配合,并不清楚税务管理机关的真实目的和税务管理机关内部调查的进度。
2.案头审计
《管理规程(修订稿)》所列举的上述筛选重点审计对象的标准,表明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与税务管理机关所认可的正常经营行为相异的情况。因此,税务管理机关总是带着对企业关联交易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假设开始调查的。
在取得企业提供的资料后,税务管理机关就会开始案头审计。案头审计是指税务审计人员在不进入现场的情况下,通过文件审查方式,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职能或功能进行综合分析,了解被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内容、方式、收入确认、财务核算、定价方法等情况的调查工作。在此过程中,审计人员可能向企业调阅更多的相关资料,并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1)企业利润(亏损)额、投资或销售利润(亏损)率;(2)销售收入的完整性;(3)成本费用支出的合理性;(4)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5)有形和无形财产转让、使用价格的合理性。
3.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一般是在对企业申报资料和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后,如果税务管理机关仍然存在对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的疑问,那么其将派人直接深入企业,对企业各管理部门、车间、仓库进行实地察看,审核账册、凭证、合同等有关资料,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问题解释、说明等。
4.分析调整
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企业在关联交易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管理机关应根据审计结果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根据《管理规程(修订稿)》的规定,具体调整方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其他方法,包括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
在调整方法和调整金额确定后,税务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出具调整通知书。在调整通知书中,税务管理机关说明调查确认的事实情况、调查的决定、相应的金额、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及企业的权利。企业如对转让定价税收调整结果有异议,应根据法律规定先缴纳调整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接到调整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是企业提出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在复议之后,企业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则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
如果调查的结果显示,税务管理机关没有充分的理由确认企业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不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理论上税务管理机关仍应当向企业书面确认调查结果。但在目前的税务调查实践中,由于《管理规程(修订稿)》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税务管理机关通常倾向于采用沉默的方式,即不以书面形式对此类调查结果做出表示。
上述审计调查程序是《管理规程(修订稿)》中所规定的一般程序。在实践中,各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对调查审计的程序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执行方式。为有效应对税务机关的审计调查,企业除了需要了解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一般程序外,还需要对自身转让定价风险有充分合理的认识,并提高对税务管理机关转让定价调查审计的敏感性。在税务管理机关未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调查审计时,应及时通过对税务管理机关提出的资料要求和调查问题等进行分析,及早发现有关税务调查的目的。在确定税务管理机关调查目的的基础上,企业应对相关的调查做出合理的、专业的应对,例如了解资料递交的影响和税务管理机关调查的进度、及时提交必要的证明资料和专业分析报告等。
(二)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程序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的权利
转让定价税务审计属于国家机关行政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税务管理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审计或被调整企业自身的权利,不得向企业强加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义务。同时,税务管理机关在行使转让定价税务审计职权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在转让定价调查审计过程中,被审计企业有权要求税务管理机关对调查依据、调查方法等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企业有权拒绝税务管理机关提出的不符合法律程序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要求;企业有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为自己的转让定价政策辩护;在税务管理机关作出初步调整决定时,企业享有与税务管理机关协商的权利;当企业对调整方案有异议时,在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后,企业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企业的义务
企业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税务管理机关的正常行政活动。企业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向税务管理机关报送《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根据税务管理机关合理的要求提供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协助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交易审计调查;履行税务管理机关依法确认的纳税调整额。
有些地方的税务管理机关除了要求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外,还倾向于在未来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实践中要求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企业(如销售额在1亿以上,或关联交易占企业业务量50%以上等)提交其关联交易的备案资料。这些资料可能包括:(1)历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年末会计报表;(2)历年股权变动情况及相关资料;(3)历年产品结构和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4)公司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所从事的工作;(5)公司的产品定价策略和方法;(6)从关联企业采购的设备种类、数量、单价、总金额、关联企业名称、设备产地;(7)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合同、品名、型号、产地或销售地、途径、金额、结算方式;(8)与专有技术使用费相关的所有协议、合同及支付情况;(9)与关联企业间进行的所有佣金、销售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项目的合同、协议及支付情况。
(三)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通常应当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转让定价税务审计作为税务行政行为,本应遵循这一原则,即税务管理机关如果要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作出调整,就应当承担证明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不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的责任。但在我国的转让定价法规中,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的举证责任是由企业承担的。如果企业不积极证明自身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就可能承担被税务管理机关进行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的风险。因此,积极举证是企业在转让定价审计中的重要责任。
三、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风险及应对
(一)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相关风险的产生原因
关联企业在面对转让定价税务审计时,可能由于自身或外在的原因面临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因企业自身转让定价问题而产生的被调查审计的风险、接受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后被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税务管理机关行政行为带来的相关风险。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可能有:
1.企业方面的原因
(1)企业无法合理、充分地举证说明其经营成果符合常规;(2)企业不能提供关联交易定价的标准及证明其合理性的材料;(3)企业无法提供合法的、完整的有关会计凭证及其他支持文件;(4)企业不了解税务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提供了不符合要求或不利的信息;(5)企业相关人员因业务水平有限,不能依据法律法规及时识别、应对税务管理机关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等。
2.税务管理机关方面的原因
税务管理机关一般是直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筛选重点审计对象,通常不会充分考虑企业在经营中因各种非正常因素造成的经营损失的情况;税务管理机关有可能凭经验先入为主地认定企业存在不当的转让定价行为;税务管理机关在调查中可能没有遵循法定程序或法律规定等。
(二)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相关风险的种类
1.转让定价税务审计过程中的风险
审计过程中的风险是指企业被税务管理机关确定为重点审计对象并进行实际调查审计的风险。在转让定价税务审计过程中,无论是案头审计还是现场审计,企业都要花费相当的人力和物力来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以积极配合税务管理机关的工作。由于企业需要对关联交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还可能在举证过程中向税务管理机关公开其自身的商业秘密,从而为以后的经营留下风险和隐患。另外,在较长时间的税务审计调查中,税务管理机关还有可能发现企业存在的其他税务问题,从而导致其他税务风险的产生。
2.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结果风险
审计结果风险是指经调查后,税务管理机关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实际调整,从而使企业面临承担额外税款的风险或其他经营风险。
(1)直接结果风险
税务管理机关转让定价税收调整对企业最直接的影响是企业应纳税额的增加。根据我国税务管理机关的转让定价实践,税务管理机关一旦认定企业存在定价问题,除了采用法规规定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调整外,还可采取以价格或利润为调整手段的多种应纳税额的调整方法,包括纵向调整法、横向调整法、核定利润率法等。如果企业被调整的期间不属于免税期,在税务管理机关确定调整方案后,无论采用的方法是否合理,企业都可能为此额外负担一笔巨大的税款支出。同时,由于税收调整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很可能导致企业就同一笔业务收入在境内、境外被双重征税。
税务调整还可能使企业的获利年度提前,从而打乱企业的整体税务筹划。为了吸引外资,我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企业因转让定价问题而受到税务管理机关对其以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溯调整,则企业获利年度开始的时间将可能提前,原有的税务筹划计划将因此落空。
税务调整还会导致企业被税务管理机关跟踪监管。凡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被税务管理机关进行税收调整,主管税务管理机关根据规定会在日管中对该企业转让定价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即在此后三个年度内对该企业实施税收跟踪监管。税务管理机关会着力跟踪监管企业的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企业纳税申报的变化情况;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变化情况等。跟踪监管不仅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的上升,而且可能引发持续的转让定价风险。
(2)间接结果风险
除上述直接风险外,税务调整还会给企业带来相应的间接结果风险。税收调整后,企业通常需要额外支付一笔税款,这将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影响企业的既有经营计划。更严重的是,受到税收调整的企业在商业信誉方面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一旦企业因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而受到税务管理机关的税收调整,企业在未来的经营中可能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成本来应对税务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的跟踪监管和其他调查。
(3)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附带的行政行为侵害风险
税务审计附带的行政行为侵害风险是指企业在被调查审计和被调整过程中受到不合理行政行为侵害的风险。在税务审计调查过程中,税务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他们不能合法、合理地运用这种权力,企业不仅将面临负担额外的人力和物力支出的风险,还可能面临重要信息被不当泄露的风险。
(三)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相关风险的应对
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风险应对是指企业在可能或者已受到税务管理机关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情况下,为预防、控制、降低、避免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相关风险而采取的对策性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正确认识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关联交易情况,并正确认识转让定价税务风险。此外,企业还应合理了解税务管理机关进行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相关程序,如筛选审计对象的关键标准、税务审计关注的重点等。
通过正确认识自身的转让定价风险,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进行转让定价风险的管理。例如,企业在定期报送《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时,如果能对自身的关联交易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将有利于企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工作。如果税务管理机关在不久的将来出台对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详尽备案要求,则正确认识工作对企业而言,意义更加重大。
2.有效预防
对于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相关风险的预防,一般是建立在企业对自身转让定价风险的来源和状态的充分认识基础上。
如果企业通过评估自身风险认为,现有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相关定价政策存在较大转让定价审计风险时,企业应当考虑采取以下的预防措施:(1)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备资料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转让定价调查审计;(2)及时调整定价政策以降低未来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3)确认是否可以利用转让定价税收筹划的机会来实现对定价政策的调整;(4)在完成相应的资料准备和定价政策调整后,考虑是否采用预约定价方式来降低和控制转让定价风险。
财务核算要按照《税收征管法》为依据进行,但当前很多小企业的财务核算都未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进行,没有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的辅账目,随意建立账簿,出现账实不符问题。因为财务核算基础工作存在问题,缺乏完善的内部财务制度,所以整体较为混乱,无法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一、不健全的财务核算对于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财务人员的聘用不够规范
1.财务人员聘用时手续不规范,工作交接不规范,财务年度核算时出现与聘用期限不一致的问题,导致年度财务中断,无法进行具体核查。
2.企业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很重要,如果频繁的更换财务人员,会使财务人员缺乏对企业负责的心态,如对工作缺乏热情,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没有掌握足够的税收知识,电算化水平不高,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还处在手工记账水平,导致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账实不符、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存在查证和执行困难、偷税漏税严重的情况。
(二)税收核算不够规范
1.账目不够健全。一些企业在账目设置方面没有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如有的企业设置的账簿不完备;有的企业设置账外账,还有的企业甚至没有设置账簿,导致没有成本、收入凭证,也无法依据账簿进行税收核算。
2.很多小企业的记账方式是手工流水账,而且其经营范围较广,方式比较灵活,财务人员核算口径与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别,方式灵活多变,所以财务人员核算口径与核算方式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导致企业财务核算、税收核算比较混乱,很难确定税收核算的真实性。
3.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与财务人员的记账之间存在不相符的地方。一些企业的记账人员是兼职的,他们没有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只是根据老板提供的资料进行归类记账,也就是说建立的账目是完全按照雇主的意愿进行的,所以常会有收入不记账的现象出现,还经常费用乱列支和暴跳入账,税务申报中含有较多不实成分。
(三)财务核算并没有发挥其监管职能
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都是兼职的,他们没有参与到企业实际经营中,记账中会经常出现现金与银行混淆、销账与挂账不及时等问题,兼职会计的存在只是帮助企业对其一定期间内的业务进行汇总核算,所以这种单纯的做账并没有像正常的会计一样核算当期经营成果。所以这些兼职会计在企业中无法起到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进行监督的作用。
(四)税务监控的难度越来越高
1.尽管当前税务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的建账督促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税务监控难度依然很大。基层的小企业普遍使用的是手工记账,所以无法应用现代征税手段。
2.因为小企业存在点多面广、经营范围变化快的情况,而且频繁的停业开业,所以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把握其生产经营状况。
3.小企业在现金交易的过程中不开票也不入账,税务机关无法监控这种账外的经营业务。
(五)税务机关没有发挥其震慑力
1.存在任务和稽查力度不足的情况。当前我国的税务稽查主要目标位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上,小企业的税务核查普遍采用的是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问题一般在纳税评估环节和评估补税环节得到解决。
2.倾向于阳关稽查和查前辅导,所以在日常检查中,小企业对于偷税行为采用自查补缴的方式进行解决,并没有相关的罚款,所以客观上很多偷税漏税的人们胆子越来越大。
3.税收执法考核相关指标的制约。很多地方申报率的考核指标为100%,纳税人没有在申报期按期申报,所以导致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倍增。如果催报无果,那么税收管理人员很可能会代为申报或者自垫税款,这对于不按时纳税的企业而言没有任何损失,所以这种行为导致《税收征管法》的威慑力被弱化。
二、健全小企业的财务核算,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工作
当前中小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低,税务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免费向财务部门发放税收资料,进行网上税收宣传等,普及税收法律法规。
同时要求企业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报送会计核算方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三账目的设定,辅导企业财务人员正确核算,确保纳税人的自核自缴能力,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二)构建企业财务人员监管机制,对企业财务人员聘用体制进行完善
财务部门需要加强对于代账会计的管理和监督。代账会计除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之外还需要有财务联合部门批准合法的会计上岗整个,持证上岗一年一检;此外对于个体代账会计应当按不同类别进行区分,对代账会计进行培训,使代账会计及时掌握财税政策。
(三)及加强对于小企业的税收和财务合算的监管
1.税务部门需要结合工商和财政部门加强对于小企业的财务和税收核算管理。督促企业按照《税务征管法》和小企业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并聘用资质高的会计进行正确的税收核算。
2.税务中加大对财务划算的监管力度,通过完善监督部门的职责,让税务核算和实施监督相结合。
(四)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管理需要严格执行
目前,需大力推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由企业财务主管部门、国税及地税等参与的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借助公共信息网将信用评级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加大检查的力度
1.对各种信息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针对性的进行行业的专项检查,做到监管结合,对征纳行为进行规范,使得税法的遵从度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2.税务核查机关需要加强对于重点案件的核查,做到依法治税,通过税法刚性对偷税者进行惩罚,从而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达到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的目的。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
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