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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13 16:19:5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

篇(1)

关键词:环境、污染、措施

一、水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废水来源

废水按来源分为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两大类,生活污水主要为洗涤用水,如:洗涤衣物和餐具、沐浴等,工业废水主要来自造纸、化工及其他企业排放的废水等。

(2)水污染的危害

水体污染会破坏生态平衡,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与繁殖,造成水产资源的严重损失。水中的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或其他毒物蓄积在水生物体内,通过食物链最终导致人的中毒,以及饮用水污染直接危害人的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疾病。水体污染会影响工业生产,增大设备腐蚀、影响产品质量,甚至使生产不能进行下去。

(3)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1、强化对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保护,有关部门要划定水源区,在区内设置告示牌并加强污水口的绿化工作。

2、禁止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加大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改善城市水环境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改善环境不仅要对其进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来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

4、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的废水排放量还要增加,仅仅重视末端治理,很难达到更好的、更有效的改善各类水污染状况的目的,因此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十分必要。

二、大气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大气污染来源

大气污染污的主要分为有害气体(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物、光化学烟雾和卤素元素等)及颗粒物(粉尘和酸雾、气溶胶等)。它们的主要来源是工业废气、各类燃烧(包括生活垃圾的焚烧)、汽车尾气和核爆炸等。

(2)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呼吸疾病;对植物可使其生理机制受压抑,成长不良,抗病虫能力减弱,甚至死亡;大气污染还能对气候产生不良影响,如降低能见度,减少太阳辐射(据资料表明,城市太阳辐射强度和紫外线强度要分别比农村减少10%-30%和10%-25%)而导致城市佝偻发病率增加;大气污染物能腐蚀物品,影响产品质量;近年来,不少国家发现酸雨,煤和石油的燃烧是造成酸雨的主要祸首。雨雪中酸度增高对环境带来广泛的危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腐蚀建筑物和工业设备;破坏露天的文物古迹;损坏植物叶面,导致森林死亡;使湖泊中鱼虾死亡;破坏土壤成分,使农作物减少甚至死亡;饮用水酸化物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也会有害人体健康。

(3)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1、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和城镇功能分区,加强城市绿化以及对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

2、严格控制燃煤污染,采用原煤硫技术,可以除去燃煤中大约40%-60%的无机硫,改进燃煤技术,减少燃煤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3、开发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4、加强排污企业的工艺措施、工艺过程、生产管理,完善企业清洁生产体系,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三、噪声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噪声污染来源

生活中常见噪声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大型车辆的震动和鸣笛)、施工噪声、工业噪声、音响过大的娱乐噪声等。

(2)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给人带来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损害人的听力;长期处于噪声中有害人的心血管系统,会出现心慌、血压升高和乏力等症状;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会出现急躁、焦虑、紧张、易怒、抑郁等情绪,伴有头痛、心烦、记忆力减退等症状;还会影响睡眠,造成疲倦,工作效率下降,反应迟钝等不良行为。

(3)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降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措施为控制噪声源,如车辆在市区禁止鸣高音喇叭、建筑施工单位采取封闭施工,禁止在夜间施工扰民、娱乐场所降低噪声排放、严格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固体废物污染来源

固体废物按来源大致可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此外,还有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废料及弃土。

(2)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危害

固体废物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并且对土地造成严重污染;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有1000多万吨固体废物直接排入江河之中,投入水体的固体废物不仅会污染水质,还会影响和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资源的利用;堆积的固体废物通过雨水浸淋、自身的分解及渗滤液污染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固体废物的大量堆放,无机固体废物会因化学反应而产生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有机固体废物则会因发酵而释放大量可燃、有毒有害的气体,且其存储时,烟尘会随风飞扬,污染大气,例如粉煤灰、尾矿堆场在遇到4级以上的风力时,可剥离1~1.5cm,灰尘飞扬高度可达20~50m。在对许多固体废物进行堆存分解或焚化的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地产生毒气和臭气而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固体废物会寄生或滋生各种有害生物,如鼠、蚊、苍蝇等,导致病菌传播,引起疾病流行,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由于固体废物的大量堆存,长期不予清理,会导致腐烂,产生病菌,通过大气传播于人体,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巨大威胁。易燃、易爆、传染性的固体废物的乱堆乱存,会导致水灾、爆炸、传染病流行等环境事故,更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

(3)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l、加强对全社会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使每个单位、个人能自觉地减少及合法地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国家还应该建立完整的废旧物资回收系统。

篇(2)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三明市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函收悉。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现对《报告书》(报批本)批复如下:

一、2018年12月27日,三明市国土资源规划所出具了《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水东南高铝粘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明国土资开发审[2018]13号),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

 

8号文),我局开展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查工作。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本报告书,并于4月14日至26日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于4月16日至22日进行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2次公示均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

二、本项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镇曹田村,为扩建项目。矿区由31个拐点坐标圈成,矿区面积1.727km2,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耐火粘土、0.5万吨/年石墨矿,开采标高为+690米~+325米,矿山服务年限15年;采用露天+地下联合开采方式。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扩建。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原有矿山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占用的林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相关部门的许可范围。项目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在取得水利、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依照本项目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防治措施。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及生态保护措施,减轻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规范建设矿区排水系统、截排水沟、沉淀池、排污口,确保所有外排废水达标排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北区饮用水源造成影响。

(五)爆破、装卸、运输等生产过程应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喷雾洒水等降尘、除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及保持车身清洁并采取较低速度行驶以减少对运输沿线环境空气的影响。

(六)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控制采矿和运输噪声对附近村庄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的废土石及沉淀池污泥应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纳入安砂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外运进行处置或无害化处理。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应急事故池,并编制应急预案报备生态环境部门。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4中一级标准。

(二)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

(三)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周边建设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订单。有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开展自行验收及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宣传工作,定期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保护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七、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本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印发

篇(3)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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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述了固体废物的性质和危害,对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的现状做了较详细的分析。针对污染的问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广州市;固体废物;二次污染

1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1.1广州市工业废物污染现状

近年来,广州市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日趋复杂。2005年全市固体废物产生总量达2334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就占有1400万吨,该市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1000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

1.2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平均日产垃圾6300吨。生活垃圾,主要在位于黄埔区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生活垃圾在处理过程中又给当地的居民群众造成了较为突出的二次污染。尤为令人吃惊的是,已开场10多年、并计划将于年内关闭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其污水处理系统至今还处于调试阶段,大量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涌里。

1.3广州市有毒化学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每年的危险固体废物产量约为2万吨,废旧电子电器12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32万吨。其中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处置的只有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等3家,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达标率只有40%;大量的危险废物被不规范焚烧或倾入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甚至直接排入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1.4广州市白色污染现状

广州市目前使用的是EPS(俗称白色)泡沫塑料快餐具,其年消耗量在20亿~30亿只,大量弃掷的泡沫塑料快餐具形成“白色污染”。21世纪广州市的白色垃圾有300多万吨。由于EPS泡沫塑料消耗的是无法再生的石油资源,用作发泡剂的氟利昂是对地球大气臭氧层造成不可逆转破坏的“元凶”,它埋在地里会使土壤劣化,焚烧处理又会产生10余种有毒气体污染空气,故而成为灾难性的“白色污染”。它已同汽车尾气、有磷洗涤剂一起被列为我国环保治理的三大重点。因为白色垃圾需要百年以上时间才可以在自然界自然降解,所以解决它的污染问题被称做百年难题。

2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对策

2.1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对策

(1)冶金废渣的治理对策。

①高炉渣:高炉渣的产量随冶炼技术及矿石的品位不同而变化。高炉渣属于硅酸盐材料。它化学性质稳定,并具有抗磨、吸水等特点,可供广泛应有,国内对高炉渣的应用都很重视,美、英、法、日本等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100%,甚至出现了很多专营高炉渣商品的公司和工厂。我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85%以上。为了适应不同的用途,高炉渣可分别被加工成水渣、矿渣碎石和膨胀矿渣等几类主要产品。

②钢渣:钢渣是炼钢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物,包括转炉渣、电炉渣等。炼钢过程中的排渣工艺,不仅影响到炼钢技术的发展,也与钢渣的综合利用密切相关。目前,炼钢过程的排渣处理工艺大体可分为如下四种:冷弃法;热泼碎石工艺;钢渣水淬工艺;风淬法。

(2)化工固体废物的治理对策。

①对硫铁矿烧渣,应根据其含铁量的不同确定其用途,铁含量高的应回炉炼铁;低铁、高硅酸盐的硫铁矿烧渣宜做水泥配料。

②铬渣可代替石灰石作炼铁熔剂。在冶炼过程中铬成为金属进入铁组分中,可彻底消除六价铬浸出的危害;根据铬渣在高温下能还原成低价态无毒铬的原理,可将铬渣掺入煤中用于发电、用铬渣作玻璃着色剂或钙镁磷肥和铸石。还可利用碳对铬渣进行干法还原除毒;用电解法处理铬酸、生产铬盐精、回收原理含铬硫酸氢钠等。

③烧碱盐泥可采用抽滤、沉淀过滤法进行处理,或用于制氧化镁等;含汞盐泥可用次氯酸钠氧化法、氯化-硫化-熔烧法进行处理,并回收金属汞。

④电石渣可制水泥或代替石灰作各种建筑材料、筑路材料等,还可用来生产氯酸钾等化工产品。

⑤其它化工废物,如,磷渣可烧制磷酸;甲醇废触媒可生产锌-铜复合微肥;溶剂厂母液可生产二甲基甲酰胺等;染料废渣制硫酸铜等产品;胶片厂的废胶片和废液可回收银。

2.2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1)填埋法。

①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选址时遵循的原则是:远离生活区和水源地;避开上风口和水源地上游;自然地理条件不适宜飘浮扩散和渗漏。

②对填埋场需要进行严格的防渗漏处理,以免垃圾中的有害物在雨水或地表径流的冲刷下随水渗漏,污染地下水和相邻土壤。

③垃圾场表面覆土和排气管网设置。

(2)堆肥法.

堆肥生产的主要工艺过程是:生活垃圾-分类-破碎-发酵-烘干-磨粉-配料-造粒-干燥-包装-出厂。如果是生产一般堆肥,则在发酵工艺完成后,即可直接使用;如果生产有机复合肥,则在配料工艺需要添加一定配比的化肥。有机复合肥的有效肥力是一般堆肥的4~5倍。目前广州市的固体污染只有少量是用的堆肥法处理。

(3)焚烧法。

广州市现在有1座大型垃圾焚烧厂——李坑垃圾焚烧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是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之一,项目总投资7.25亿元。投入运行的一期工程设计日处理垃圾1040吨,占目前广州市日产生活垃圾量的约1/7;该厂年发电1.3亿度,能满足10万户家庭生活所需,是符合广州特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利用垃圾发电、“变废为宝”是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别于垃圾填埋场的一大亮点。该项目还是国内第一个采用中温次高压参数的焚烧发电厂,通过提高蒸汽温度和压力有效提高蒸汽回收效率,使发电量增加20%以上。此外,与垃圾填埋场需大量占用土地不同,该厂在设计原则上尽可能节约用地,目前一期用地仅为3.2万平方米,是兴丰垃圾填埋场的1/10。

2.3白色污染处理方法

①实行垃圾分类,以利回收利用。清洁的废塑料制品可重复使用、造粒、炼油、制漆、作建材等。而从垃圾场重新分拣废塑料制品,则费时费力,且塑料的利用价值也很低。所以一定要在废塑料制品进入垃圾流之前将其分类回收上来。目前,发达国家大都走回收利用的路子。我国城镇尽快推行垃圾分类弃置已势在必行。

②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可降解塑料。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研制成功以植物淀粉为主要原料的可降解塑料,大大缩短了其可降解周期。广州市新型塑料的研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和正在开发出以淀粉、秸秆纤维、天然草浆等材料制成的“绿色”替代品。

③加强立法,强化管理,尽量减少或控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的生活用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生产者、各级销售者和消费者回收利用的义务。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快餐餐具。广州市也为此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扼制“白色污染”的污染源。

2.4广州市垃圾二次污染的防治措施

(1)填埋场场底防渗。

为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必须在填埋场底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以前垃圾填埋场底部都铺放一层防渗材料,主要有黏土、沥青、塑料膜等合成橡胶等。近几年国外开始采用人工合成防渗层,有的采用双防渗层,效果明显好于前者。垂直防渗可采用帷幕灌浆、不透水布等。各填埋场可根据具体工程和水文地质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2)渗滤液的收集处理。

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方法包括生物、物化及土地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厌氧-好氧处理。物化法主要有化学混凝沉淀、电解氧化、活性炭吸附、密度分离、化学氧化、化学还原、膜渗析、汽提、湿式氧化等多种方法。和生物法相比,物化法受水质水量影响小,出水水质稳定,尤其对BOD/COD较低而难以生物处理的垃圾渗滤液有较好的处理效果。由于物化法处理费用较高,一般用于渗滤液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渗滤液的土地处理包括慢速渗滤系统(SR)、快速渗滤系统(RI)、表面漫流快速渗滤处理系统(ARI)等多种土地处理系统。土地处理主要通过土壤颗粒的过滤,离子交换吸附和沉淀等作用去除渗滤液中悬浮颗粒和溶解成分。通过土壤中微生物作用使渗滤液中有机物和氮发生转化,通过蒸发作用减少渗滤液量。

(3)填埋气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①填埋气的收集。由于大部分沼气在填埋场填埋过程中就已形成,所以沼气采集应在填埋过程中就开始实施。在荷兰,对正在使用的垃圾场,主要采用立式或水平式收集技术。立式采气系统是在垃圾场的填埋过程逐步建造成的,其方法是在填埋场内均匀分布竖立大口径钢管,在每个钢管外砌筑竖井,当填埋厚度达到2~5米时,将钢管向上抽一部分,并继续砌筑,直到填埋场达到设计高度,然后将钢管移走。

②填埋气的净化。溶剂吸收法是目前较为成熟的沼气净化方法,如采用双塔式溶剂吸收法提纯垃圾沼气,设备简单、成本低、操作简便,净化效果好。

2.5广州市固体废物优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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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建设施工;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61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08-0096-01

1.城市建设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我国在城市建设施工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部分建设单位过度追求施工效率和经济效率,往往忽视了环境保护这一重要环节,最终导致建设施工污染问题成为我国最大环境污染问题之一。

1.1空气污染

目前,随着城市建设中大量建筑物的开始新建,空气中明显增多了很多有害烟尘,这主要是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和扬尘导致的。城市建设施工中的扬尘污染,严重威胁着城市空气的质量状况,给居民生活造成了困扰,成为目前施工环境污染中的最大问题。其中,空气颗粒物(TSP)污染是造成我国多数城市空气污染严重的首要因素。研究发现,TSP的成分复杂,来源众多,且同时受到煤烟尘、建筑物尘和风沙尘土的影响。建设施工中的粉尘主要来于建筑施工材料,如在搬运搅拌石灰、水泥、沙土等原料时会导致大量的粉尘外扬,进人空气当中回不断向四周扩散,也就降低了空气质量。此外,在平整场地、拆毁旧房以及改造交通道路和路边各种管网工程的路面开挖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措施不完善,部分施工单位采用粗放式施工的方式,对料堆遮挡不严密,容易造成渣土外溢或起尘。

1.2噪音污染

城市建设施工的噪音给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非常大的困扰,降低了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噪音污染源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外进行装修时升降机、切割机、电锯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建筑施工中混凝土搅拌、浇注和输送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建筑工地挖掘、装卸和运输产生的噪声,如打桩、搅拌、浇灌、吊运、平整等都会产生噪音。此外,

在特殊情况下,因工程工期和施工部门等问题造成的昼夜施工,更是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成为建筑施工过程中投诉率最高的环境问题。

1.3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指的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办公废料、土方活动、包装废料和装修废料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具体表现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为防止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外部常常会一些固体包装材料,但材料使用时,外包装便失去了功能而遭到废弃,这些外包装多为高分子材料,极难分解,对环境的危害极大。同时,废液容器、工业棉纱、复印机废墨盒、废电瓶、施工废料、废电池等工程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也十分严重。

1.4水体污染

在建设施工中,施工人员要铺设好下水道,就得在施工地的土壤打下很深的地基,这就会对水质造成污染,建设施工所带来的水污染,主要在于地基钻探、基桩、灌浆等工序的抽排地下水带来大量悬浮物而导致城市下水道淤塞并污染江河水。此外,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废水也会造成环境污染,主要有清洗废水和施工材料废水。在建设施工后期会对工程环境进行清理工作,如墙体、玻璃等部位会残留很多粉尘或施工粉尘等物质,由于没有做好废水回收工作,清洗结束后废水就会流向地面,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还会导致排水管道的堵塞。

1.5光污染

城市建设施工中的光污染主要源于建筑物表面釉面砖、涂料、磨光大理石、玻璃幕墙等材料形成的反光。由于玻璃重量轻、抗震性能好、通风采光性能好,且在艺术风格上具有丰富的表现力,所以被广泛应用于城市建设过程当中,但长期生活在建筑物表面光亮强的环境下,会对人体眼角膜和虹膜造成伤害,甚至出现失眠心悸、头昏脑胀、食欲不振等严重后果。

2.建设施工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在城市发展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工程进度、质量、成本控制,轻环境和生态保护;重施工各部门的协调,轻与周围居民的协调;重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轻现场的环境管理的现象。随着大众环境法制意识的增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管理部门、施工企业、社会公众等的广泛关注,而一些情况下环境保护问题成为施工企业与居民之间产生纠纷的突出原因。因此,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中的环境问题正日显重要性和迫切性。

2.1防治空气污染措施

为了降低粉尘、扬尘的污染程度,提高空气质量,施工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倡文明施工,在拆卸过程中严禁敞开式作业,而且还要采取防尘、降尘的有效措施;二是采取整移、定向爆破等高科技手段进行拆迁或建设施工,减少扬尘的产生;三是必须对那些运输易扬、撒落的建筑和垃圾的车辆加盖蓬布,对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撒落的建筑材料和垃圾应及时清扫;四是对建设过程中的土壤处应合理规划施工工序,缩短用地时间,及时恢复土地原有功能,并做好植树种草绿化美化工作;五是采用高科技手段敷设各种地下管网工程,避免开挖路面影响市容市貌和产生扬尘。

2.2防治噪音措施

防治建设施工噪音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协调与配合,为此,在防治过程中应采取如下措施:第一,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自觉性,执行环保法规作为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第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夜间连续施工作业;三是采取必要的隔音措施,如安装隔音罩、隔音网等;四是提高建设施工技术水平,改进施工设备,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如液压打桩机或采用噪声比较小的震动打桩法和钻孔灌注法等。

2.3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措施

首先,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当天产生的垃圾进行及时清理,并将其堆放到指定区域;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对可再生、可重复利用的进行资源化处理,不可再生的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吊落方式清运高处施工的垃圾。

其次,对固体废物中渣土污染的防治措施:合理控制获取土方过程的速度和力度;对箱式运土车进行覆盖;将渣土堆放在指定范围;尽量避免渣土远距离运输;及时运走渣土垃圾。

2.4防治水污染措施

在城市建设施工中,施工人员首先要处理好在地基钻探、基桩、灌浆等工序中抽排地下水带来的大量悬浮物质,防治其直接通往地下水道,造成淤塞、污染。同时,还要合理处理那些清理玻璃、墙体的废水,沉淀过滤其中的杂质,然后再排放。

2.5防治光污染措施

一是通过技术手段减少光污染,如采用镀膜玻璃或加色加图案的低反射率玻璃;二是限制在交通路口、繁华地段、住宅小区使用玻璃幕墙;三是在我国没有出台取消玻璃幕墙的相应政策、法规前,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光污染考虑到设计中,尽量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3.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必然会给城市环境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例如扬尘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光污染和光污染等。为此,建设单位必须提高认知,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在促进城市建设发展同时,把建设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降到最低程度,最终实现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统一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双.探究建筑施工中施工污染环境问题与防治[J].电子制作,2013(12):232.

[2]杨蕾.生态城市建设作用机理与模拟仿真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3.

[3]张利,田宝华,肖正直.建筑施工中的施工污染环境问题与防治措施[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5(03):12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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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陶瓷、环境、污染、防治

随着全球经济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国家、企业及人民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我国正在逐步改变经济至上的发展模式,相继提出节约资源、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及绿色经济等环保理念与政策措施。

作为“两高一资”的陶瓷行业在环境保护与管理上亦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和成果,然而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到来和“十二五规划”的出台,对污染严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资源能源消耗较为严重的陶瓷行业环境保护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解决陶瓷行业在环境保护与管理上的技术难题迫在眉睫。

陶瓷行业如何经济有效实现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是要求各行业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1]。体现了我国的环境保护要求中以预防为主的核心思想。

我国陶瓷工业能源利用率低,一般为30%左右,而日本、美国、欧美等发达国家约为50—60%左右,由此可见我国陶瓷行业能源利用率尚有较大的提升及改进空间。可从以下几方面经济有效地实现节能减排。

1)改进产品性能参数实现节能减排

据研究统计,如降低陶瓷砖厚度,不仅可以降低原料消耗,亦可大大降低能耗[3]。

另外,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仿古砖、哑光砖等新产品其生产技术对能耗要求较低,不仅可降低产品生产成本,也减少污染物排放。

2)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到位,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研究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如何实现循环经济及“绿色陶瓷”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是通过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4]。

然而我国陶瓷工业资源利用率低、污染大、能耗高、政府监管力度薄弱等问题突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上述问题。

1)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陶瓷行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等方面着手,使用无毒无害原材料替代有毒有害材料(如使用无铬等全成原料替代有铬等原材料、使用新型颜料替代挥发性强有机颜料等)、清洁能源替代高硫高灰能源(如使用天然气、轻柴油、生物质燃料替代煤、重油等)。

另外,陶瓷行业可通过高效管理和生产技术替代低效管理和生产技术、高质能源替代低质能源、高性能设备替代低性能设备、高功能材料替代低功能材料,高层工业建筑替代低层工业建筑等来促进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

另一方面,在一些生产环节用余热利用、中水回用,零部件和设备修理和再制造,以及废金属、废塑料、废纸张、废橡胶等可再生资源替代原生资源、再生材料替代原生材料等资源化利用等以“低”替“高”、“旧”代“新”的合理替代,实现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

2)废弃物的无害化排放

在陶瓷工业推广废弃物排放减量化和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工业废油、废水及有机固体的分解、生化处理、焚烧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大力降低该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扩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比例,降低能源生产和使用的有害物质排放。

①相对于陶瓷工业中产生的废气等对环境的影响,采用清洁的能源如天然气、冷煤气等,可大大减少废气的排放。但是清洁能源的价格往往相对较高,所以中小型的企业还是更加青睐使用煤炭作为燃料。因此,改善燃料的燃烧技术以减少废气中的SO2和NOX等的排放[5,6]是目前陶瓷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②含酚废水一般很难回收,目前一般将其与煤气站自身筛下的粉煤按照一定的比例回合后,制成水煤浆,在高温下燃烧,从而达到处理含酚废水的目的。

③陶瓷行业在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废品主要可分为废泥和废瓷两种,均可通过回收利用来达到减少环境影响的问题。目前回收废品的方式主要是将废品通过处理后重新变成陶瓷的制备原料[7]。例如,在废品中加入一些配料,再磨碎,即可成为新的原料。另外,一些废瓷还可经过加工直接用于其他方面[8],如作为吸附材料[9]、手工艺品[10]等。

3)加强企业管理

为了更好地解决陶瓷行业的污染问题,必须要加强企业的管理,实施清洁生产。加大违法的处理,对员工定期进行培训教育,严格把关“三废”的排放标准等是应对陶瓷行业环境影响必不可少的防治措施[11]。

如何加强防治陶瓷行业环保工程中的二次污染

陶瓷行业在生产、运输及储存工序中会产生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及生态多方面环境问题,配套相应的环保工程系统是陶瓷企业的主要建设内容之一,是我国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的主要对象。

陶瓷行业虽然采用的工艺不完全相同,但大多配套有锅炉烟气处理系统、烧成炉烟气处理系统、喷雾干燥塔燃气处理系统、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含酚废水处理系统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理系统等环保系统。如何解决这些系统工程的二次环境污染问题是陶瓷行业环境保护中的又一技术难题。

1)废气处理系统沉渣再利用

陶瓷行业多采用布袋除尘+湿法双碱脱硫技术处理烟气[5,6]处理过程会产生大量粉尘固废、沉渣等废物及碱性废水,可将粉尘及沉渣等废物回收用作道路铺筑或建筑;为避免碱性废水间歇排放对污水处理系统造成冲击,应先对此废水进行调节等预处理。另外,湿式双碱脱硫系统应做好水池的防渗防漏处理,避免对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2)废水处理系统污泥“三化”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多采用多级混凝沉淀处理[7],废水处理系统会产生大量含化学药剂的污泥,此污泥为无机物质,难降解,易造成二次固废污染,陶瓷工业应做好这些污泥的脱水、处理处置工作,应尽量做到 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减少污泥固体废物的二次环境污染。同时,做好污水处理系统的环境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并做好防渗防漏处理,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事故。

3)加强含酚废水有机物处理系统管理

含酚废水其有机物浓度高,燃烧处理系统环境管理不当,燃烧不完全会造成二次大气污染,应做好该系统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稳定的燃烧技术,保证通风,选择适当的含酚废水及煤粉比,确保其完全燃烧,减少对大气污染影响。

4)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贮存处理系统遮挡、地面铺装情况

陶瓷企业固体废物种类较多,多为废次品、污泥及收集粉尘,应做好这些固废收集处理系统的遮挡和地面铺装情况,减少二次扬尘污染、地面径流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同时,加强环境管理,尽量回收利用这些废物,不能利用的应及时转运、处理处置这些废物。

小结

我国是陶瓷产量大国,做好该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其清洁生产,加强节能减排力度,采用循环经济模式,发展出“绿色陶瓷”,成为产量质量“两高”型企业,是陶瓷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为最大程度地节能减排,并解决其在环境保护和管理上的技术难题,必须不断地改进生产工艺从源头上降低污染物的产生源强,实施清洁生产。同时,不断地将最新的污染防治技术应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中,并做好环境管理,减少二次污染。

参考文献

[1]莫神星.节能减排机制法律政策研究[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

[2]谭绍祥,谭汉杰.广东陶瓷行业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现状问题与对策.陶瓷,2007,4:7-13.

[3]张杨,陈莎.新标准下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应对能耗问题的研究-循环经济思想指导下的途径探索.陶瓷,2008,5:9-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

[5]叶昌, 夏清. 陶瓷生产中SO2的污染与防治. 陶瓷工程,1999,33(4): 42-43.

[6]黄浪欢, 曾令可,任雪潭等. 陶瓷窑炉 NOx 的污染与防治. 中国陶瓷,2000, 36(6):23-25.

[7]王才梅, 程浩, 张伟伟. 建筑陶瓷工业污染防治措施. 河南建材, 2010,4:78-80.

[8]李汉元. 对陶瓷垃圾处理的浅见——兼论建环保瓷砖厂的建议. 中国科技博览,2011(1): 74-75.

[9]洪开新, 徐速标, 严樟等. 废陶瓷表面改性制作污水处理吸附材料. 广东化工,2010,37(11): 111-112.

篇(7)

关键词:石油化工;环境监理

前言:石油化工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由于该类工程具有投资大,装置数量多,工艺复杂,设备、构架高和重,易燃、易爆、高温和剧毒的介质多,环境风险高等特点,使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运而生。因此,在此次的研究中,主要囊韵录父龇矫行论述。

1 对石油化工工程实施环境监理的必要性

由于石油化工项目的多样性、环境影响因素的复杂性、污染物的特殊性,以及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并且伴随着石油化工项目环境事件的发生,暴露了工业污染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严重威胁。同时,现阶段我国对环境监理法律地位正逐步确立,部分地区和地方的规章中对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试点,其中浙江省对该方面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可能的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并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进行技术监督,并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工程从业人员的资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基于这现状,为避免发生环境事件,应加强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不但需要熟悉项目建设内容、工程组成、生产工艺流程和产生污染物的环节,还需掌握施工期环境监理的重点,认真做好施工期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措施的同时,特别要注意落实项目相应的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把预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关口”前移,更好地维护生态环境,为人类创造出更优质的生活环境[1]。

2 工程建设各个阶段中环境监理的工作要点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主要包括三个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行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下一个阶段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上一个阶段工作成果的验证。

2.1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

石油化工项目种类繁多、工艺及环保治理措施复杂,因此,设计阶段不仅需要对一般工业项目的审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须对项目总平面布置、产品方案、规模、生产工艺及环保治理设施设计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批复要求;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关环境保护设计资质;施工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图纸等文件资料是否落实环评批复及设计方案;施工期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计划等方面进行核实确认。设计阶段如发现上述审查材料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或设计文件与施工文件要求不一致,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进行调整;而对于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则需要在第一时间召开关于环境监理专题的例会,与此同时还要全面的分析工程变更的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要上报到环保的部门,建设单位应及时的完善相关环保手续的办理[2]。

2.2施工阶段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巡视、旁站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召开环境例会以及下发整改文件等方法,确保完成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目标。

2.2.1 施工阶段环保达标及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1)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监理。施工阶段最容易引起周边居民反感的污染源就是噪声,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要求施工单位对能产生较大噪声的大型机械设备采取间歇运行的方式,减小声音的叠加效应。对较小型的设备采用隔声罩和减震垫等方式来减小机械振动产生的噪音,能够在室内操作的机械设备尽量至于室内操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增加施工区域周边围墙的高度也可以减小传播出去的噪声。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监理。废气污染主要来自于现场混凝土搅拌、施工扬尘、汽车运输尾气、以及石油化工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建设过程中,应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止扬尘、渣土洒落等施工措施,减少对施工人员及施工区周围的环境影响。

(3)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监理。为了避免石油化工项目施工阶段发生废水污染,在选择施工营地、混凝土搅拌场、化工药品试验点等位置时,应尽量远离河流、避开居民区饮用水源、牲畜饮用水源以及农业灌溉水源。项目应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设置合理的雨排渠道和沉淀池。对于施工阶段产生的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时,才允许向指定地点排放,不得影响工程施工周边的生态环境。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监理。在针对建筑垃圾的环境监理工作中,应对各种建筑垃圾都采取分类细化的管理方式,如对固体废物、废料、弃土、弃渣、生活垃圾按环评要求处置;要求现场按规范设立垃圾站,并及时回收利用废弃建材、清运包装等一般固体废物;设置临时的垃圾桶,并及时将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等。严格控制建筑垃圾的去向,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相关单位提供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

2.2.2 环保设施监理 检查各类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一起设计、施工,其处理能力及处理工艺是否与设计阶段相关文件要求一致,并对可能存在的隐蔽工程要做好影像记录。

3 竣工阶段中的环境监理

在石油化工项目建设后,关于竣工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的工作,首先,应按照该项目实际施工的状况,上报到环境监理负责的单位,与此同时,应提交完整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资料工程竣工的文件和项目验收的资料。并能按时提交关于和环保工程竣工的申请报告,以此总结出相应的环境监工管理的建议。其次,在参与石油化工项目工程交工阶段的检查中,应及时的提交监管施工建设现场清理的工作,适当的核查施工场地的恢复状况,如若未能达到的环保的相应标准,应及时的勒令施工单位对现场开展清理和恢复的工作。再者,应对项目工程的相应配套环保设置实际运作状况予以详细的评估,对相关环境方面的问题,应提出继续监理或者提供系统化的处理策略。最后,要详细的对项目工程中施工环境监督管理报告予以编制,并及时的提交到环境监管的主管单位,予以行政备案,在项目工程出现问题时,便于后续的管理工作。

4结论:为了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对环境监理工作应进行全面的考量。本文就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三个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要点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望此论述能在环境监理工作中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