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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12 15: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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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当前由于建设工程生产具有一次性、复杂性、露天高空作业多、劳动力密集等特点,使得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因此怎样搞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推动整个建设工程企业长期、快速、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内涵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我们从定义上可以看出,搞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找出施工过程中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2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点:由于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还不平衡,各地条件参差不齐。目前建设工程生产具有以下特点:建设工程行业危险性大,安全隐患大;施工人员的总体素质低,很多非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某些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盲目提高工程进度,增大工程安全隐患;工程建设遍布大江南北,文化观念差异大,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致。这些行业因素和特点造成我国建设工程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的体现,是考核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同时文明施工不但是安全生产的保证,还是企业的窗口。对建设工程中的人员、机器设备、施工现场及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监督,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是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安全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环节最重要的工作。只有做好了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目前我国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也说明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引起各方责任主体的足够重视。由此可见,安全管理是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性的重要内容。
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国家明文规定管理者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是要明确安全管理的目的性。 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肯定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坚持动态管理。安全管理涉及到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从工程开工到竣工交付和全部生产过程、 全部的生产时间和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
四、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出现的现状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由于人员流动性太大,露天交叉作业多,作业人员文化程度低,建设工程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高低不齐等多种因素,导致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及企业的行业形象。其具体的现状问题如下:
1缺乏以人为本的管理意识
当前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由于自身利益的不同,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关注点也就不相同,建设方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员,因此比较重视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而不重视,因此严重缺乏管理和以人为本意识,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及时,因此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直到目前,这种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2没有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是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近年来虽然得到一定改善,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安全管理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缺乏统一、专业、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 缺乏现代化的安全管理方式。部分施工企业只考虑应付各类安全检查,忽略日常安全管理及检查,导致安全管理体制难以落实。
3工程建设未正常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规模较大,因此建设工程的工期常常出现拖延的现象,而政府部门又为了面子工程非得提前竣工,有的私人业主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不断压缩承包商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导致承包商不得不夜间加班施工,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超负荷施工导致疲劳作业现象严重,大大增加了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
4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教育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来落实。当前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为了应付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深入实际,安全教育存在盲目性、随意性、缺乏长效性、缺乏规范性等问题,从而导致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水平较低,自我防护能力较差。
五、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的对策
当前建设工程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理念,以预防为主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笔者认为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安全措施是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或监控的一系列活动,它可以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并创造适宜的施工环境。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责任人,控制重点是施工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责任人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2完善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各部门各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的责任,与相关的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有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的风险。相关部门应分级做好安全风险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这样才能调动管理人员对安全监督工作的积极性,摆脱以前施工方独自承担安全风险的状况。二是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在加大对违规作业、违章指挥等行为的惩处力度的同时,还需对那些遵守安全生产的额法律、法规的部门和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额度,调动员工对于生产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政策
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安全政策和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在一起能够确保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兴趣以及福利。安全需要投资,安全也具有成本。用于安全方面投资的直接效益是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当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带来的效益往往比直接用于市场和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有效的安全政策会对企业的战略和社会责任、财政、人力资源、市场、设计和责任、生产环节、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4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宣传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纠正违章作业与违法指挥的行为,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与责任感。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有利于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并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等,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能够安全生产。
5学习引进一些先进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当前国家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范本等,要对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仔细的研读,并借鉴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建设工程的经验,对自己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完善和优化。政府也要承担它在这方面的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管,并设置相应的各级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并监督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严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要停工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政府要对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予以重视,从而来提高建设工程承包商对其重视的意识,并按照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进行,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正常进行的现象。
6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生产过程中要大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安全警钟要时时敲,宣传教育要深入企业,深入民工。安全教育不应仅仅在施工阶段进入现场前进行,而应贯穿到整个工程生产过程中。不应仅对施工人员进行,而应覆盖到所有的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应普及到每一个工程参与者,确保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教育培训应根据工作人员的等级、层次和其工作性质的不同分别进行,即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工作人员进行不同的产前培训。同时搞好建设工程安全培训教育,仅企业的自觉性还远远不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培训教育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培训教育的监管力度,从根本上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有效落实。
总之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提高和社会舆论力量的日益增强,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也成了生产中的重中之重。我们要完善和落实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企业行为,做好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工程安全,进而确保工程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温晓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现状及建议[J].建设工程安全.2013.
[2]卢阳.谈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J].山西建设工程.2012.
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
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产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由90年代初的2500万人,到2003年升至3893万人,完成建筑业产值突破21865.49亿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迅猛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建筑队伍。建设的一浪高于一浪,而安全生产管理滞后,甚至流行于表面形式,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而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死亡人数几乎翻了一倍。这是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严肃的问题。
2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分析
2.1 建筑业是高危险的行业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的不断变化;建筑现场的千差万别决定了建设过程时刻会面临新安全问题的挑战。
2.2 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复杂 建筑施工的高能耗、施工作业的高强度、施工现场的噪音、热量、有害气体和滚滚尘土等,以及施工工人露天作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这些都是工人面对的不利工作环境和负荷。高温和严寒使得工人的体力下降,工作面的复杂使得工人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触电等危险源令人防不胜防。
2.3 参建主体复杂,安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
2.3.1 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是一个投资主体,其更注重于投资资金能不能节约一点,建设质量能否搞得更好点,建设进度能不能更快一点。而往往忽略保证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特别是房地产商,是整个项目投资建设的老大,无论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一切都得听他的指挥,可谓“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哪一个单位不听其摆布,哪一个单位就要面临被撤换的危险。而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哪一个单位都想取得一份“美羹”,只能听其摆布,甚至明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也还是张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房地产商对建筑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时更是明知故犯。
2.3.2 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 有些勘察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够真实、准确。
有些设计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有时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些设计单位服务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明确,对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考虑不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没有特别注解说明。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发达,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忽略了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议。
2.3.3 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建设单位的左右。有些监理单位碍于面子,明知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却不敢大胆指出纠正。
有些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比如,备受关注的广西医科大图书馆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工程发生的坍塌事故,监理单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也没有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监理员发现立杆间距离以及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没做剪刀撑、水平拉杆没有与立柱连接,没有报告总监,也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此次重大安全事故导致7死7重伤,监理单位严重失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3.4 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当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出借资质给包工头,包工头有了合法的外衣,自己找带班头,而带班头组织的劳务工人是乌合之众,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岗位技能专业培训,也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的教育,所谓的“三级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形同虚设。施工单位为了利润最大化,或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或挤压减少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特殊工种人员往往人证不一致,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拿出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而实际操作者并没有经过培训、考核,获取相对应的合格证。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很少甚至从来没有到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相关管理部门对这种事管理不严,甚至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3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措施
3.1 解决当前建设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①建设单位在关注投资、质量、进度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有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③建设单位应该严格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共同搞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3.2 解决勘察设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3.2.1 解决当前勘察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2.2 解决设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设计委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该加强服务,做好技术交底,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必须注解说明清楚;在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该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议并尽可能的亲临指导。
3.3 解决监理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①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无论发现工程建设哪一方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 都要大胆指出纠正或者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②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③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4 解决施工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3.4.1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治理制度的核心。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务必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4.2 制定安全管理目标 施工现场对安全工作应制定工作目标。安全管理目标主要包括:①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事故应有控制指标。②安全达标目标:根据工程特点,按部位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目标。③文明施工实现目标:根据作业条件的要求,制定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实现文明工地的目标。
对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根据安全责任目标的要求,按专业管理将目标分解到人。对分解的责任目标及责任人的的执行情况与经济挂勾,每月有考核结果并记录。
3.4.3 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 所有施工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以及队伍素质等,按施工部位列出施工的危险点,对照各危险点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并对各种防护设施的用料计划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并经专业部门会签。
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及基础和附着的设计,孔洞临边防护,以及爆破施工、水下施工、拆除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等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特别对某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4.4 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应当立即制止,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的扩大,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定验收人员”予以整改,整改完毕要及时组织人员复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处罚。
3.5 加大政府监督部门的执法力度 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考虑对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在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查环节和招投标监管环节,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严把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关。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长效机制,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管理的模式。采取动态跟踪检查和专人定点负责的管理方式,时刻关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情况。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各个参加建设单位的通力合作和各级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各方责任主体只有认真履行职责,抱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那么,很多安全隐患在萌芽初期就可以消除,好多安全事故可以合理预见予以避免,建筑事业就能够更加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并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三项监理责任,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条例施行一年多来,仍然可以发现大多数监理单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地实施安全监理,未制定安全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未配备专职安全检查监理工程师,未把质量与安全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监理人员的安全施工知识欠缺,未能有效地发挥安全监理的使用。为此,为确保施工安全,预防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应该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
一、建筑施工不安全因素多
建筑工程产品固定,体积大,生产周期长,施工生产活动围绕建筑物来实施,在有限场地集中大量人力、物料、机械设备进行长时间的综合作业,周围环境复杂;露天作业,大部分是处于高处作业,风吹日晒,工作条件差;生产人员、工具与设备流动大,人员机具要在不同地点、不同部位流动;手工作业劳动强度大,人员生理、心理上、行为上,对生产作业易产生波动;建筑施工规则差,工序繁多,不断变化,具有动态性;机具设备作业多样化和交叉作业频繁;以上均造成建筑施工的不安全因素多,因此要求应有专业的安全监理队伍和安全监理措施,才能实施动态跟踪,把握工程特点,真正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当前建筑市场的特点
当前建筑市场实行工程招标制度,部分地区实行最低价中标,工程项目投资渠道不同,业主形态各异,市场竞争不规范,招标工程一般要降低造价10%~30%,引起施工队伍首先将安全施工费用削减。施工企业结构和隶属关系复杂,承包和用工形式多样,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大量存在,企业安全管理薄弱甚至失控,以包代管,转嫁风险,舍不得投入,大量农民工投入建筑市场,安全意识差,安全技能少,组织纪律性差,危险作业、违章作业多,这些因素都造成目前施工现场混乱,事故频发。因此要求实行安全监理,以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管,消除目前建筑市场特点带来的种种隐患。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目前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施工企业内部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由于经费少,难以对所有在建工地进行动态全过程的监管,而施工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由于种种因素,监督力度不大,有时甚至失去监管。在这二者之间出现监管空白。多年实施质量监理能很好地证明,监理单位在质量监管上填补了质监站与施工企业之间的缺失,因此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监管网络体系的很好补充。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随时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施工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实施安全监理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从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国家增加了对建筑市场的投资力度,各种建筑工程项目逐渐增加,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施工单位忽视了安全生产管理,但是在实际的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难度比较大,因此本文就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对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对策
近年来我国房屋建筑、道路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施工建设的项目越来越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率也逐渐增加,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所以要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
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1.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低、管理人员素质差
(1)由于我国建设施工的企业比较多,相关的工作人员数量比较多,但是缺乏综合素质高、管理水平高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中忽视了安全问题,所以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我国建设工程管理存在重视工期、轻视安全的问题,从近几年来很多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的情况来看,很多建设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违规的操作,例如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对安全生产、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操作等进行检查,但是很多工作人员没有完全掌握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很多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只是走形式,没有落实相关的管理工作及相关安全培训,没有充分发挥管理的作用,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薄弱。由于我国建设部门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比较严格,大多数企业都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但是有些企业为了减低成本支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成为了摆设,没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员,很多企业配置了安全管理员,但是不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安全管理部门也不能发挥管理的职能,相关的安全管理也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这样的管理形式不利于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文化的发展,导致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企业的发展脱节,不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企业的发展。
1.2缺乏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安全教育
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但是很多企业在项目安全管理中没有进行综合管理,在管理环节中容易出现管理缺失的情况,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我国建筑管理部门重视安全教育,但是在实际的建设企业中,在开展安全教育时,教育的内容、形式和对象都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建设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达到的效果不明显,在实际的施工建设中,企业的安全教育一般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程序三个方面,现场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和安全技术等安全教育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企业在安全管理落实方面没有做到位,存在严重的漏洞。
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
2.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想要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就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利用制度有效的促进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逐渐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体系。这样可以使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与监督部门的管理手段和培训教育接轨,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和标准等可以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要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生产理念,在检查的过程中要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的首要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与实际施工结合在一起,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企业要做好现行的法律法规、安生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要求部门负责人做好培训工作,把安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做好实际施工的安全防护工作,从而保证施工的安全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
2.2规范建筑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
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中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管理机构要根据条例对各方的安全生产作出全面的认识和清晰的判断,明确指出责任的主体,细化条例中的相关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规定建设方安全行为,进一步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性,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3全员参与到安全管理中
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是生产过程中严重的问题,建设工程实际上是人、机、环、法、管、料各要素综合转化的过程,在每个环节中都存在相应的安全隐患,相关的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对待每个环节的工作,想要减少安全隐患,就要让全员参与到工作中,把安全责任制落实到项目经理和专门的安全管理员身上,在逐渐延伸到全部施工人员,从安全管理的部门到施工的安全管理部门,逐渐形成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部门为核心,以全体员工和所有职能部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体施工员工积极参与到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中,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管理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的排查,真正做到隐患发现及时,处理正确迅速,形成适应建设生产特点的安全管理团队。
2.4形成动态管理的安全管理观念
想要切实提高建设安全管理能力,就要形成动态管理的安全管理观念,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实际贯穿在整个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对建设过程安全风险进行事先预测评价、事中安全风险再评价与监控,保证每个环节、每个时间、每个部门的安全生产都得到有效的保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度建设。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想要实施动态安全管理,就要不断完善和健全相关的制度,从实际的工程情况出发,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②安全生产预评价,预评价是在施工前对安全风险的事先估计及其控制策略;③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再评价,是对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的评估,可以完善安全生产预评价;④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监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评价可以有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可以把生产流程与安全风险监控有机结合起来,对风险因素进行准确的判断,并且预测安全风险的演变趋势,并根据风险因素制定完善的应对措施,尽最大的能力把准确判断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以上这些方面有利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安全管理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做好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各阶段的工作,才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3结语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管理在建设工程中有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要重视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排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减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提高企业的安全的管理的能力和质量,从而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
作者:纪义华 单位: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
参考文献
[1]程江.浅谈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旬刊),2010(24):52~53.
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
Abstract: from the central to local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will have safety as the first target of the work.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its particularity, become the safety accidents "disaster areas".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safety common causes of the accident, through th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means to avoid as far as possible or put an end to this kind of accident, create a safe and harmonious society.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safety accident, the safety in production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在逐年加大。随之增长的还有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坚持安全生产,不仅是各级个政府和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而且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 建筑工程施工的特点
建筑施工的特点主要由建筑产品的特点所决定。和其他工业产品相比较,建筑产品具有体积庞大、复杂多样、整体难分、不易移动等特点,从而使建筑施工除了一般工业生产的基本特性外,还具有下述主要特点:
1、生产的流动性。一是施工机构人员随着建筑物或构筑物坐落位置变化而转移生产地点;二是在一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和各种机械、电气设备随着施工部位的不同而沿着施工对象上下左右流动,不断转移操作场所。
2、产品的形式多样。建筑物因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用途的不同,工程的结构、造型和材料亦不同,施工方法必将随之变化,很难实现标准化。
3、施工技术复杂。建筑施工常需要根据建筑结构情况进行多工种配合作业,多单位(土石方、土建、吊装、安装、运输等)交叉配合施工,所用的物资和设备种类繁多。不安全因素随着形象进度的改变而不断变化。
4、露天和高处作业多。建筑产品的体形庞大、生产周期长,施工多在露天和高处进行,常常受到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
5、机械化程度低。目前我国建筑施工机械化程度还很低,仍要依靠大量的手工操作。
二、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从国家到各省市自治区,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做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充分说明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2012年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成立了14个安全监督委员会对全集团公司的所有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日常生产活动进行安全管理。由此可见,安全工作在生产过程中越来越被重视。
三、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的现状
我国现有建筑工人约3893万人,约占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25%,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全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状况有所好转,死亡人数呈基本下降趋势,但安全生产的整体态势还是比较严峻。
四、建设工程常见安全事故类型
1)高处坠落
通常为临边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违反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工作面无安全平网防护等综合因素造成。
2)触电
对经过或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路没有或缺少防护,在搭设脚手架、绑扎钢架或启重吊装过程中,碰触这些线路造成触电;使用各类电器设备触电;因电线破皮、老化,又无开关箱等触电。
3)物体打击
人员受到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交叉作业和通道口处坠落物体的打击。
4)机械伤害
主要是垂直运输工具、吊装设备、各类施工机械等对人的伤害。
5)坍塌
施工中发生的坍塌事故主要是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版失稳倒塌、基坑边坡失稳引起的土石方坍塌、拆除过程中的坍塌、施工现场材料堆放不稳造成的坍塌等。
6)火灾
包括在建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火灾和施工现场生活区中发生的火灾。
五、事故原因分析
1)人员素质
建筑行业是个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吸纳的主要是农村劳动力资源。由于人员的流动性大,职业技能培训远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造成了农民工安全防护意识差、操作技能水平低下。全行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偏少,存在以包代管的方式。专职安全员严重缺乏,安全员的职业技能地下、素质差,远达不到工程安全管理的需求。
2)企业安全管理
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做不到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企业逐渐增多。但大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水平相对落后,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相当大的缺陷。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薄弱,一味强调施工进度,轻视安全生产,蛮干、乱干、抢工期,在侥幸中求安全。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从业人员过分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自身安全,导致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出现纪律松散、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3)安全责任
在实际建设工程中,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责任不明确,大部分仅停留在书面层次。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协议书》不能落实到生产过程中,安全应急预案中的各项措施及机构不能正常有效运行。发生安全事故后不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于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未能及时做出处罚措施。
4)政府监管
虽然近些年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已经放在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上来,但是监督管理手段仍然停留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措施。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督力度不足,手段落后,不能适应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六、安全管理的相应措施
1)从思想上增强安全意识
安全责任重于天。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生命健康越来越被重视。在建设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必须被放在首要位置上,一定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同时,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平安社会的基本保障。
从业人员也要积极学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等,并在生产实践中按照科学规律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规范技术管理工作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将安全单独列为一个章节,且应对生产过程工作有指导作用。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组织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等,并且要保证这些制度体系有效运行。
3)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为保证达到安全控制目标,在日常的管理中应加强监督和巡视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于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可进行口头通知、签发书面通知书等,必要时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在施工过程中,要确保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管理体系机构等都能够有效实施。
七、结语
伴随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安全生产对推动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性,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较为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关键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前言
为满足人们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我国建设工程迎来了历史上最大建设规模,最快发展速度,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基于这一背景,现代建设工程普遍具有结构复杂、造型独特,设计与施工难度大等的特点,且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较之以往有所增加。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工程正常施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迫在眉睫。
1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
根据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显示,高处坠落、触电、坍塌、物体撞击等仍是建筑工程施工中引发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种主要形式,而随着现代建筑高层化发展趋势,起重事故发生概率大大增加,成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诱发主要因素之一。根据住房城乡部近期公布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通报显示:2010年,全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共发生657起,死亡人数721人;2013年全国共发生施工安全事故638起,死亡人数709人;2014年,全国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614起,死亡人数693人,同比分别下降3.73%和2.25%,见表1[1]。施工月份的不同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存在一定差异,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及死亡人数较多的月份集中在5~7月,具体如图1。虽然在国家大力倡导安全生产的影响下,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不断落实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有了一定下降,但部分地区工程安全事故及其所造成的死亡人数仍呈上升趋势,且上升幅度高达38%之多。可见,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旧非常严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自2004年以来,我国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等[2]。每一项标准规范,法规条文都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与安全生产标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体系,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及目标的确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有力保障,提高了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威性作用。随着这些法规文件落实的不断深入,相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2.1构建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包括两方面,即全社会参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全社会参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核心,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广泛宣传、教育等手段鼓励全社会人民积极参与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当中,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力量与优势,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评价[3]。国家建设部应为公众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参与提供一个便捷的通道和平台,引导公众将自身所观察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通过该平台反馈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制定提供相关信息,提高监督工作有效性与针对性。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企业内部而言的,即改变传统只有上级领导干部参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让企业内部员工全面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形成人人参与的管理局面。以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仅由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负责,而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原有基础上又多了一个员工管理队伍(如图2所示),进一步增强了安全管理队伍力量,扩大了安全管理范围。实施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要以专职安全员和安全管理部门为中心,以全体员工为触手,有组织、有顺序、有目的的进行,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对施工各要素进行全面控制,及时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为建设工程生产创造良好安全环境[4]。同时,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是前提与关键。因此,企业需要加大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对国家出台的各项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深入学习,从人员切身利益出发,要求每一位员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原则,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2落实以人为本管理原则
从某种层面而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的是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员的不重视,对安全生产的不重视。针对这一问题,落实以人为本管理原则是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以人为本既是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实施管理工作的要素,只有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树立以人为本思想,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为人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主体。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关心关怀,尤其是基层员工,通过组织一些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在这方面企业领导干部应积极发挥组织带头作用,深入基层员工内部,与他们探讨工作上或生活上的问题,将员工意见或建议纳入到公司决策考虑范畴,让员工意识到和感受到公司对自身的关注与关心[5]。全面推行人本管理思想,营造安全生产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优化员工生产环境,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将以人为本与安全生产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每一位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全体职员安全生产意识。
2.3建立动态风险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环境复杂,所面临的风险也各种各样,包括决策风险、安全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等等。建设工程施工不仅风险种类多,而且这些风险随着工程环境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的动态变化之中,具有时变性和动态性特征。全面控制好各种风险,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可以显著提高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性。这就需要企业针对风险特征及风险类型制定一套完整科学的、动态的风险管理机制,适用于各种风险的管控,适用于动态变化的风险规避。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对建设工程实施全程跟踪与监控,利用科学评价体系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价,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类型及风险带来的影响,提前做好风险预防工作,全面强化风险控制。归纳起来,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动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如图3),实施安全生产预评价与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监控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风险。
3总结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和社会经济发展状态,排除建设工程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实现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对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企业稳健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之,我国建筑企业要全面做好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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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挺生,王欣,唐菁菁,刘显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创新研究[J].土木工程学报,2010,S2:379~383.
[3]李超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4]徐英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D].上海交通大学,2014.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