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12 15:59:4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行政监管措施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行政监管措施

篇(1)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州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按照《决定》的相关要求,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和措施,顺利完成第五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调研、监督和指导,切实推动全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高质量办理州政府涉法事务。进一步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参与州政府各类涉法事务的协调、处理,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政府行政决策、规范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三)严把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关。重点把好“三道关”:一是把好“制定审核关”,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继续坚持规范性文件听证、书面、座谈、网站公告等广泛征求意见机制,确保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二是把好“登记备案审查关”,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审查工作。对四县政府及州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实行登记备案审查制度,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是把好“清理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水平。要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新一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争取年底前公布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同时指导、督促四县及州直部门顺利完成清理任务。

(四)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一是在创新复议方式上下功夫。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办理复议案的新路子、新方法,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坚持采用听证方式审理,引入公开审理机制,提高对事实、证据认定的准确度。二是在完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相关制度,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四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合力化解行政争议。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促进全州行政复议工作平衡发展。四是加大对复议案件办案人员的培训,通过举办理论研讨、案例分析等,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

(五)切实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工作。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工作。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好综合行政执法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结合我州机构改革工作,继续强化培训,抓好行政执法主体及其人员资格清理、公布及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我州的今年的5期行政执法培训系列工作。

篇(2)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实现“制度化运作、规范化服务、程序化办事、法治化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四化”建设中,制度化建设是核心,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关键,法治化建设是根本。作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落实“四个统一”,实现职能到位就要以制度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强化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制度化建设的核心作用,从而,推动基层工商机关的“四化”建设。

制度创新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前提。发展是第一要务。服务发展是我们的目标,更是我们的工作职责。在服务发展上,我们针对洛阳既是工业基地,又是农业大市的特点,突出特色促发展,围绕发展抓创新,先后推出了“兴企强市”、“兴农富民”两大工程,出台了《促进国企改革19条规定》和《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行“政策扶企、商标强企、信用兴企、维权护企”等系列措施,加快了国企改革步伐,促进了非公经济发展,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好评。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上,我们推行了“商标富农”、“合同帮农”、“经纪活农”、“红盾护农”等惠农措施,提升了当地农产品的知名度,提高了合同履约率,壮大了农村经纪人队伍,拓宽了商品流通渠道,加大了执法力度,保护了农民利益,让农民得到了实惠,在制度创新中使农民朋友最大限度地享受到了改革成果。同时,我们还创新了服务措施,改进了工作作风,推行了“AB角制”工作法,实行了政务承诺制和预约服务制,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缩短办照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以一切为了经济发展为目标,全方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通过制度创新,我们把履行职能同服务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找到了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的最佳结合点,收到了工商行政管理与地方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双赢的效果。

制度创新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础。作为基层执法部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主要途径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做到监管与维权相统一。食品安全、消费维权,既是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但由于该领域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不仅制约了监管效能的有效发挥,也给我们实施有效监管提出了挑战。愈是法律、法规滞后,愈是需要制度创新,我们首先在食品安全监管上推行制度创新,在坚持推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的基础上,我们督促食品经营行业建立了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了食品流通领域的有效监管,并实现了“两个100%和一个彻底解决”的监管目标。在消费维权方面,我们积极推行12315“五进”(进社区、进景区、进商场、进学校、进乡村)工程,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积极构建消费维权网络,并不断创新维权措施和维权机制,促使维权网络全覆盖。目前,我们已在全市设立12315维权联络站2562个,在全市2080个行政村、108个市场、81个大型商场、41个景区、252个社区全部建立了维权联络站,覆盖率均达到100%,实现了消费维权网点全覆盖。

制度创新是实现职能到位的重要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能部门,既承担着打假治劣、广告监管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等市场监管职责,又承担着打击商标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维权职责;同时,还有监管市场主体准入、治理不正当竞争、打击非法传销等市场经营秩序治理职责。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好监管职责,就必须做到监管与执法相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前提必须是“有法可依”,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广泛性,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仍然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备现象,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加以完善,以制度创新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以制度创新弥补法律、法规滞后的缺陷。近年来,我们结合职能先后制定了《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规则》,《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办法》,《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洛阳市工商系统暂扣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等50余项执法制度,这些制度相对填补了法律、法规的空白,弥补了法律、规范的缺陷,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化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正确履行。

制度创新是加强基层建设的有效途径。基层工商所是整个工商事业的基石,基层建设是工商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们以资源整合为前提,以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职能到位为目标,强力推行工商所改革,促进了基层的“四化”建设。在推行工商所改革过程中,我们以制度化建设为依托,不断强化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引领基层规范化建设、程序化建设和法治化建设。我们先后出台了《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工作规范》、《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工作规范考核办法》、《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洛阳市工商系统工商所执法监管绩效评价体系》等多项制度,从内务管理到行政执法,从市场监管到执法监督形成了一系列管理规范,促进了基层建设,基本上实现了工商所内务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程序化。同时,我们还制定了《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执法监督制度,推动了基层工商机关的法治化建设。从而实现了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的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的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

篇(3)

一、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风险

(一)体制性风险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依《食品安全法》实行分段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下,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各尽其责。但由于职责划分比较原则,各部门间存在各自为政、步调不一、监管不力、效率低下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监管的效果,而且也增加了监管部门的行政风险。例如,对无照经营餐馆的治理,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取缔,但在实际工作中,因涉及部门众多,工商部门无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行动,造成此类问题难以解决。但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工商部门必然承担不作为的行政责任。

(二)行政许可风险

《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在食品流通许可与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以及食用农产品监管之间仍存在界限界定不清,而各地区未能及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导致各职能部门对相关许可对象与范围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一些职能交叉、界限模糊、职责分工不明的许可对象都因怕承担责任与风险而不予办理相关许可证。比如,现场制作类的小作坊、小商贩的行为既涉及生产又涉及销售,其前期的许可既涉及工商机关又有其他相关部门。在市场中一些原本证照齐全的商贩,如今却要面临卫生证到期后无法取得新的相关行政许可,造成实际上有照无证的现象,工商机关也面临如何处理其已取得的营业执照问题。此类小作坊、小商贩的数量较大,与社区居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工商机关如果强加取缔将会对社区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也会引发经营者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激烈矛盾。如果不予以取缔,一旦上述领域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然会因行政不作为或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被迫究责任。

(三)网格化监管风险

实施网格化管理后,每个监管干部都有一个监管责任区域,各工商所要在其管辖区域实现100%覆盖检查。然而基层工商机关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市场监管任务重、人员少、问责严。以天津某工商分局下辖某工商所为例,该所共11名工作人员,要监管64平方公里的面积,4778家企业(其中386户食品企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食品销售种类繁多(一个中等规模食杂店就有近100种食品)、个体工商户个人素质差异、工商所人员少、任务重等原因,使得食品安全检查不可能面面俱到,食品安全监管难度较大。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一是在监管中未及时发现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前置许可失效等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不利于公平竞争,危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是在监管中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未按要求落实到位,可能对发现问题的食品不能追根溯源,导致不能及时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若在监管中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亦可能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三是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录入,未及时留存文书档案,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给予制止、上报并函告相关单位,可能导致监管失职。

四是对监管中发现的案源线索未及时上报、登记并向相关部门移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因素查处、指导不及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而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食品质量检测风险

一是技术性风险。由于现有的检测设备落后,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不能熟练掌握应知、应会的有关食品常识,甚至在食品质量检测中仍在使用眼看手摸等传统检测手段,很容易形成食品质量检测结果不准的技术性风险。

二是社会性风险。对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处置不当,工商机关将面临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对于要求下架食品的监督检查不力,由于商家的素质不一,经常出现下架食品经过加工包装再次上架的情况:另一方面对必须销毁的食品,工商机关如不认真履职,落实到位,易出现不合格食品再次上市的情况,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三是公信力风险。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工商机关仅仅根据政府指令进行专项检查,不仅可能导致食品经营企业与工商机关之间出现不必要的矛盾,而且极易降低国家公信力。

(五)执法程序风险

一是自由裁量权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工商机关在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中享有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法定行政权力,运用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管理效果。但若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的定性、种类、幅度,大案小办、小案重罚或不予处罚;滥用裁量权,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就会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

二是证据收集、保存与运用方面。调查取证分为收集证据和查实证据,未按照程序规定依法调查、取证,就会出现遗漏证据、证据不实、证据未在处罚决定中记载等现象。如执法人员在一家超市检查时拍摄了大量的照片,照片中只有场所、物品等,没有人员或参照物,根本无法证明这些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哪家超市。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不能说明违法的现场。有的办案人员只注重收集证据而没有利用收集的其他证据来相互佐证,也易造成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使得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三是文书送达方面。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必须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的送达为前提。因此,处罚文书的送达对象必须明确。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二、监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理顺监管体制

在目前的行政架构下,优先的选择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的规定,健全地方立法,明确本地区食品安全办公室、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等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尽量避免原则性,增强可操作性,以解决诸如小商贩、小作坊无照经营的监管难题。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可以考虑的另一个选项是,改革食品监管行政体制,整合监管部门权能,借鉴深圳市机构改革的经验,成立以国家工商总局为主导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实施全程无缝监管,避免多部门分散管理造成的工作

漏洞和浪费资源,克服相互争权、推诿的弊端。

(二)完善网格化管理

一是加强监管,做好巡查记录。日常监管巡查是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良好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一个地区的市场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监管干部应切实加强监管巡查工作力度。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职责和网格化管理规定科学划分监管区域,明确监管责任,细化巡查的考核目标和责任,科学合理的制定巡查任务,增加巡查的人员配置,保证日常的巡查能真正落实到位,把食品安全事件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监管干部一方面要熟悉网格区域整体情况。同时还要严格按照日常监管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以及涉及相关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收集、上报和请示,经过共同商议研究后再作出决定,避免导致执法风险。

二是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的监管,做到监管工作留痕迹。将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做到责任到人。监管干部要准确熟练掌握网格内食品企业和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情况,对新增食品企业更要严格按照工商所网格化监管手册所规定的时限完成实地查看并做好记录,做到底数明、情况明,以备问责时能讲清楚。做到监管工作留痕迹,就是要将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情况及时、准确地做好检查记录,保留执法痕迹,作为积极履行职责的证据。对食品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十查十看”标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避免因工作不到位或不履职而带来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风险。

三是充分发挥信用分类监管优势,实现差别监管、有效监管要按照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突出日常监管工作重点,看死盯紧高危风险类市场主体,随时知道它们在哪里,在干什么,有什么违法行为,从而有的放矢地采取监管措施,以确保市场秩序安全稳定。

(三)规范行政行为

一是科学控制自由裁量权。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执法方式总体上强制性色彩减弱,行政执法方式更加多样化和民主化。工商执法也应改变“执法等于处罚”的执法理念,对行政处罚过于倚重。这容易造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中要推行预警和警示等行政指导措施。对在市场监管中发现存在的违法问题要先予以警示;对警示后不予纠正且违法后果严重的行为再依法予以处罚,以逐步建立市场监管执法的综合机制和方式。在工商行政处罚实践中,积极与相对人进行对话沟通是落实听取意见制度、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较好方式。在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充分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是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调取证据。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各类证据的提交形式调查收集证据,避免出现在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中只有1名监督员签字;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未在7天内作出处罚决定: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人员发现有些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而进一步收集证据等情形。在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要注重收集证据还要注意利用收集的其他证据来相互佐证,避免造成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使得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实践中,一线工商执法人员也总结了一些防范取证风险的措施,比如,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根据不同情形加以适用;在取证中运用摄像方式,摄录执法现场和周围环境,以此作为未来的执法证据;再如,在实施行政处罚中邀请公安机关配合,作为旁证,避免风险。

篇(4)

一、关注全局,力求宏观与微观的统一

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在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市场绝非万能且存在严重失灵的今天,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已普遍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产业政策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工商行政管理特有的注册准入职能正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工具之一。如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职能控制市场主体进入的数量、规模及结构,从而实现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目标;通过控制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规模条件,实现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和生产规模的适当集中等等,可以说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管理微观主体,进而达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的。但实践中,微观主体的发展要求不可能总与宏观经济政策保持一致,对微观主体的诉求,工商机关操作上的创新必须控制在宏观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不能局限于一时一地的利益考量,以创新为名随意变通和突破;同时要从促进发展、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及时发现和研究大量的、集中性的利益诉求,积极探索制度创新的实践途径,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前登记注册中的前置审批,应将产业准入型审批与行为监管型审批区分开来,进一步加以精简。对主体提出的准入申请,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都允许进入;卫生、安全等行为监管型的审批事项则应改为后置,由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依法监管,以减少市场准入的行政成本,明确行为监管的行政责任。

二、注重公平。力求普适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尊重人、服务于人、平等待人是政府制度创新的灵魂。1999年,日本以美国《联邦政府伦理法》为蓝本,出台了《日本公务员伦理法》,在总则中明确“公务员作为全体国民的服务者,需公正执行职务,不得只为部分人员提供便利”。我国虽没有制定统一的公务员伦理法或职业道德规范,但在国家工商总局“文明管理十条要求”等行业性规范中都体现了提供平等服务的思想。实践中,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出发,大力推出了“择优扶强”、“挂钩结对”、“项目跟踪”等职能服务措施,这些措施对于增强干部为民意识、促进作风转变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却有损于服务的平等性,特别是一些特事特办的创新举措都具有比较浓重的个性化色彩,无意之中使不同的市场主体处于不平等的竞争位置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市场主体准入、交易行为监管、经济案件查处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行政职能,也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回应中,特别是在对特殊市场主体诉求的回应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坚持将为多数市场主体服务,平等地为一切市场主体服务,作为管理和服务创新的基本方向,力求创新实施的各项服务制度、措施、手段、方式等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广泛的惠及面,而不能成为专为特殊市场主体、特殊市场群体开设的“小灶”。

三、尊崇法治,力求对法律负责与对市场主体负责的统一

法治是现代行政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精神。重要制度的创新,具有法律的形式,这本身就是行政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标志。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法律负责就是对市场主体负责。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不为任何人打开有悖于法律的“方便之门”,对个体行为依法加强规范就是对整体市场秩序的维护和促进,对侵权人和违法者依法实施监管、查处就是对权利人和守法者的保护、服务。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秩序尚未根本好转、市场违法违章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的形势下,坚持依法行政、实施依法监管更显重要和紧迫。日本公务员禀议制度规定,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任何申请事项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逾越或简省,就是要以严格的程序保证法律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但这并不排斥程序中为申请人提供热情细致的服务。“法者,国之大道也”。在实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把推进法治作为实施管理和服务创新的根本取向,教育和引导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理念,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恪守法治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有所为、有所不为,以依法规范的行政行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政策的一致性、稳定性,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信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可以预测的工商行政法制环境。

四、着眼长效。力求长远与当前的统一

篇(5)

关键词:放管服;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服务

“放管服”就是简放政权、放管结合以及优化服务。随着时展,为了与时俱进,提高管理效率,高校行政管理决策部门都把行政管理权力下放到各个部门、各个学院和各个研究所,让各个单位之间相互制约、协调发展。

1“放管服”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1机遇。之所以实行“放管服”这种新颖的对策,其目的是减轻高校的管理负担,提高管理的成效,以此来保证高校可以物尽其用,达到其利益的最大化。政府放宽要求,将更多的权力赋予给高校有助于高校的自主创新发展,但是也让高校内部的管理遇到了其他方面的困难,例如,在专业设置方面需要考虑社会市场发展的导向,人才培养上考虑企业的需求、薪酬分配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科研和运营经费需要学校自己解决等问题,这都是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放管服”理念下,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和便利条件为高校的内部治理营造更多的便利,进而支持高校的招生、科研、教学、社会服务等工作,对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效果。“放管服”与常规的高校改革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地方政府的权力下放中,高校的各项运营具有高度的自,不受政府的限制。这可以让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放低,高校在课程开设、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服务经济社会主战场以及科研方向上有了更强的主导作用,从而凸显学校的主体地位。同时可以给予高校教师更多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尤其是各大学院院长和教授们的权力增加,可以壮大学院的师资队伍以及科研队伍,强化教学与科研的效果,保证高校内部管理活动处于一个有序且高效的状态下。“放管服”政策可以实现高校从效率向着质量的方向进行转变。从内部的管理与策略优化上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力,比如通过考察市场,去开创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从企业之中引进更多具有资深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构建本校的特色专业。高校还需要根据自己未来的发展计划以及运营方向,提高学校在区域内的竞争力。同时,“放管服”政策的实施还可以让高校的治理工作更加高效,各个学校部门之间,在短期目标、长期目标上,制订更加科学有效的计划,争取在既定的时间内取得预期的改革成效。1.2挑战。“放管服”是从三个层次实现的,即政府放权、综合管理以及服务优化。这三个内容是循序渐进的关系,这也意味着政府要体现出服务的性质。目前,中国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面临着以下几点问题。1.2.1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实施是落实政策的最关键环节,在高校的“放管服”实施中还存在诸多困境:①措施与政策不匹配。目前政府出台了多项和高校“放管服”改革有关的措施,但是措施过多,配套措施却不足,导致高校在接权以及用权的过程中出现偏差,政策无法顺利落实下去。②放权不足。在对高校放权的过程中,无论是政府还是教育部门,都对高校的执行能力存在质疑,又不愿意完全将权力交出去,导致政府部门放出的权力有大有小,有虚有实,高校拿到的权力不足以落实政策。③权力无法落实。政府和教育部门有很大的权力,高校想要将这些权力完全承接过来非常困难,所以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权力就会在高校以及政府和教育部门之间来回循环,最终掌控权力的还是政府和教育部门,高校只能遵照执行。1.2.2在思想认知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在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强化思维认知是比较关键的一项举措。之所以在“放管服”政策中强调思维认知是因为人们的思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高校即使拥有自主发展的权力,但是其管理的重点仍然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很难主动去完善教育的相关理论,也不会去深化教育制度的改革。为此深化思想认知往往是高校行政改革中面临的重点问题之一。很多高校的管理人员习惯了这种任务式的管理方式,当这种开放式的管理模式到来时,他们在内心会产生一定的排斥心理,在服务与责任划分上缺乏一定的意识。当然,也有很多人对于“放管服”政策是比较支持的,他们内心比较浮躁,过于注重管理者,而忽略了服务者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的管理人员所注重的并非是质量和效率,而是数量和效益。一些管理人员无法准确定位自己所管理的范畴,参与到本职管理工作之外的一些事情。这些都是在放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责任、权力不到位、不配套现象,导致改革难以达到既定的目标。这也说明,想要深入开展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思想认知方面的改革是重中之重。1.2.3在监管工作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改革实施的质量离不开监管行为。在现阶段的高校“放管服”政策改革中,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体系不完善是改革长久发展过程中一直无法解决的问题。为此,将监管比作为改革之中短板并不为过。监管工作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管体系的欠缺。行政管理部分在实施前夕强调监管的重要性,但是在事后却将监督工作忽略掉,而注重实施过程中的开展。例如,在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中,其名义上属于固定资产管理部分,但是在后续阶段中,并没有对其进行监察和管理,导致这部分固定资产有一部分流放到其他部门,并私自占有,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失。②缺乏专门的监管人员。在高校的管理之中,并没有专门的监管人员,采取的监管方式往往是以审查来代替监管,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当管理者面对众多事物而抽不开身时,就会对监管工作持有消极和敷衍的态度。尤其部分项目的审批较为复杂,更会导致监管工作流于形式,阻碍相关活动的正常进行。③管理机构较多,各项权力错综复杂。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常常见到多个管理部门共同处理一个问题的情况。当问题圆满解决时尚且可以理解,但当问题得不到解决时,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导致监管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由此可见,在监管方面所面临着的问题也不少,亟需解决。

2“放管服”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策略

2.1增强简政放权力度,保证权力落到实处。“放管服”政策中,放权是前提,完善管理、优化服务则是实施过程,将三者结合在一起,共同为高校管理改革发力才是正解。这就需要政府将高等教育的市场发展导向作为基础,出台下放权力的具体政策。当然仅仅有一个政策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配备相互协调的方案才可以让高校管理人员找到工作的切入点,开展相关的改革工作。政府需要强化对放权政策进行细化,即放什么权力、权力放给谁、采取哪种方法下放权力、权力下放之后可能会产生哪些结果等,这些是政府需要考虑的重点内容,并不断地对放权政策进行优化,争取为高校的管理提供更多自由的空间。政府在下放权力时,应该细化管理部门,将权力下放到具体的管理层次,即下级只需要向上级进行汇报即可,无需进行越级汇报,各个部门分别负责单一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将权力彻底地落实到位。政府要保证部门之间的权力独立性,防止因为权力交互而引发推诿现象。2.2优化行政管理理念,强化人员服务意识。“放管服”是新时代高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型政策,是时代进步的体现,这也就表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已经无法满足当下的要求。学校应该组织行政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强化行政管理的理念,在管理工作之中贯彻落实以本为本的理念,将管理意识向着服务意识转变。培训内容如下:①创新思维。思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是高校管理人员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他们应该从中国现代教育发展以及教育强国的层面来看待“放管服”政策,即加强高校管理、服务的优化与创新。②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对于高校管理人员来讲,需要扮演好自己的双重角色,即他们既是学校的管理者,也是学校的服务者,作为一名高校的管理人员,应该以身作则,踏踏实实。作为一名服务者,应该以人为本,追求实效。③具有科学的认知。新时代背景下的高校管理应该从全方位开展,而不能够只追求主观层面的偏好,要保证质量、效率、效益的协同发展,将科学的认知理念作为行政管理改革路上的指明灯。2.3健全完善监管机制,优化行政监管职能。目前,中国正处于改革转型的特殊阶段。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体制应该与时展协调适应,进行适当的改革与发展。要完善事情开展前中后阶段的监管工作,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现实问题的解决办法作为工作开展的重要导向。在监管的过程中,要遵循监管审核的流程,创新更为高效简便的监管方法,实现重点监管、综合监管、抽查监管,并保证监管结果的公开透明性;简化审批办事流程,相关审批部门先行受理申报材料,提前介入及咨询,缩减审批时间,鼓励技术审查与程序审查分离,保障审批事项快速对接,缩短相关人员的等候时间;精简机构,协调行政职能。行政部门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高校行政管理机构,高校领域细化分工,职权明确,构建一个与“放管服”背景相呼应的高效办事、协同共进、规范有序的高校行政管理体制。

3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生源的不断扩张,提升高校的行政管理质量是地区政府应该关注的内容。在新时代新思想的指导下,“放管服”政策可以给予高校更为自由和宽松的管理环境。当然,这就需要政府出具科学合理的“放管服”政策,将权力下放到具体的部门或者个人。同时,还要强化监管力度,保证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以此来促进高校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

参考文献:

[1]杨洋.“放管服”背景下高校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方案探索[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5):46-48.

[2]穆梦妍.“放管服”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20):45-46.

[3]黄克勇.“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路径探索[J].经济师,2020(10):116-117.

篇(6)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深刻理解、准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本镇经济建设步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X府办[2005]43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镇在近段时间认真开展了《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告如下:

一、突出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及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镇及时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一是认真组织全镇干部、职工学习。2004年5月,我镇举办了全镇干部《行政许可法》培训班,邀请市委党校的教师作主题报告,参加培训班的人员达80多人次。二是各办公室、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能,每月坚持学习1-2次。采取专题学习、组织讨论等形式,对《行政许可法》进行再学习,使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三是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日,我镇采用拉横额、出专栏、张贴标语、放广播等形式,在全镇掀起《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二、认真抓好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我镇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清理有关行政许可项目和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制度和做法,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在清理工作中,做到与清理许可项目相结合,与清理行政许可主体相结合,与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相结合。

三、抓好机制创新工作。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镇研究制定推进行政管理创新的工作方案。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不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行业组织。二是对应当由政府管理同时又不宜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取消行政许可后,加强监管的措施和方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管,把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监管有机统一起来,确保把政府该管的管住、管好。三是在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继续完善便民的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依照有关处理权限及时回复群众。

四、存在问题和应对措施。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后,镇政府工作人员还应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

 

篇(7)

一、突出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及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镇及时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一是认真组织全镇干部、职工学习。200x年5月,我镇举办了全镇干部《行政许可法》培训班,邀请市委党校的教师作主题报告,参加培训班的人员达80多人次。二是各办公室、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能,每月坚持学习1-2次。采取专题学习、组织讨论等形式,对《行政许可法》进行再学习,使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三是在200x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日,我镇采用拉横额、出专栏、张贴标语、放广播等形式,在全镇掀起《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二、认真抓好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我镇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清理有关行政许可项目和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制度和做法,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在清理工作中,做到与清理许可项目相结合,与清理行政许可主体相结合,与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相结合。

三、抓好机制创新工作。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镇研究制定推进行政管理创新的工作方案。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不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行业组织。二是对应当由政府管理同时又不宜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取消行政许可后,加强监管的措施和方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管,把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监管有机统一起来,确保把政府该管的管住、管好。三是在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继续完善便民的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依照有关处理权限及时回复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