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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11 09:21:3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金融机构 电子支付服务 风险 市场准入

一、引言

随着银行业务水平的提升,以及现代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给客户带来了极强的便利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金融机构、客户在享受电子支付服务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同时,电子支付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而我国对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中的监管问题还始终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例如,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方面,而针对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内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2006年,我国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尽管在该制度中提供了有关点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实践过程中,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存在冲突,此后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的政策,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本文针对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电子支付服务中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

金融机构电子支付服务中,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利用不当造成的风险,二是所使用的技术水平落后,电子支付技术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按照类型划分,技术风险可以分为另种,一种是安全风险,另一种为技术选择风险。

(二)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资金风险。

(三)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电子支付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以及电子业务快速发展中,与管理水平低产生的不协调问题和风险,还有在电子支付复杂性监管中可能产生的监管风险。

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业务性质的不同,业务种类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监管的差异,造成不同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是不同的,我国金融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容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强化监管政策和意见,才能将风险转化为最低。

三、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政策与建议

(一)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设立最低资本金限制,强化支付中的安全技术,建立保险与保证金问题,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中关于最低资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就已经开始列出,但是有关执行的细节和程度问题,并没有详细的确定;而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监管方面,自始至终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安全技术,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础技术建设,保障客户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以及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真实有效性,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准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鉴欧盟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利用我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针对我国电子支付做出相关严格规范和控制;对金融机构设立保证金机制,发展电子支付保险。由于当前我国电子支付金融机构之前的竞争十分激烈,造成我国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不规范,恶性竞争严重,电子支付的风险不断增大,对此建议对我国金融机构采用政策引导并购,利用国有控股策略,促进合理、稳健和有序发展。

(二)业务范围的监管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监管包含对业务运营风险的监管,对客户业务的管理,对机构管理高层的监管,以及对业务操作员工的监管,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

对业务运营中的风险监管,要借鉴并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针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的监管,可借鉴国内外先进国家相关监管的经验,例如美国、新加坡等,金融机构董事会制定监管政策,设立技术监管总监,使监管过程规范化和合理化;强化内部操作人员监管,禁止个人操作,形成相互联系和牵制的合作机制,健全准入控制;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客户资料进行保护,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机构市场推出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电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针对电子支付服务的监管采用的“银监会+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的管理组织模式,由于监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机构,我国在此类中的监管政策是不健全,发挥银监会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管十分重要。

这就要首先要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技术监管,更新金融机构业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防止电脑犯罪;构建定期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在每个时间段内的进行;同时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国内外金融合作,利用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防范电子支付跨国风险,强化对国外竞争者的监管,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

(四)电子货币

构建规范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货币发行权问题,针对有关电子货币中可能产生的金融机构破产规定、金融机构作为电子活动发行方的风险、金融机构电子货币发行权资质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明文规定,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关于电子货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五)法律问题

弥补我国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监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强对电子证据、网上税务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构建,针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作明文规定;完善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消费者隐私、消费者资料保密等相关立法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黄晓艳,胡祥培.我国电子现金发行的组织模式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3

[2]郑茂.电子支票在我国的发展模式[[J].武汉金融.2012

篇(2)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银行业务;网上交易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1]。在第三方支付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的主要职能和主要社会效益就是在网上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并且以第三方的身份保障对网上消费者和商家提供监督和保障。近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成交额呈现爆炸式的增长,网上支付规模已经突破10000亿元的大关,以“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下”、“易宝”等知名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主,日交易额高达6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第三方支付组织多达四百七十多家。从市场份额来看,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较高,“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下”、“易宝”和“环迅”七家第三方支付占98.3%,其中支付宝在49%左右,财付通占20%左右。在发展障碍上,第三方支付主要面临政府部门监管问题、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和自身业务盈利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特点

第三方支付根植于网上交易,主要依赖于和各大商业银行开展合作,以类似中介服务机构的形式存在。在操作上具有便捷性,第三方支付通过和各大银行开展合作,以应用接口程序的方式将各大银行的结算交易集中在一个界面上,使复杂的银行用户群体便捷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在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具有安全性的特征,网络交易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风险防范手段,商家和消费者的信用问题难以保障,第三方支付作为两者间的中介机构,可以同时发货对商家和消费者的网上交易行为发挥监督和保障作用,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表现出安全性的特点。在第三方支付的存在形式和经营方式上,第三方支付表现出依赖性的特点。第三方支付本身难以开展业务,主要是依赖于大型门户网站的业务发挥自身作用,因此第三方支付具有依赖性的特点。

二、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管理问题

在第三方支付监督管理方面,第三方支付作为依赖于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经营者,主要受人民银行的监管,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的行为和职能进行了规范。但是,在第三方支付的现阶段监督管理中,虽然名义上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实际上涉及相关部门较多,首先是第三方支付在我国法律定义上是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并接受监督管理;然后在安全技术检测方面,第三方支付则是需要通过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金融认证中心等单位的安全检测,最后第三方支付的电子支付业务和银行挂钩,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混乱的管理体系和职能领域涉及都的中国人民银行展开对第三方支付造成巨大的麻烦,因此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有效的监督管理问题。

(二)财产安全问题

据统计,2011年中国互联网安全领域的病毒问题同比增长48%,钓鱼网站案例急剧增加[2]。我们都知道,第三方支付作为网络交易的电子支付业务的主要承担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没有完成之前,交易金额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管保障资金安全,在我国第三方支付日交易额高达60亿人民币的情况下,财产安全问题是第三方支付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病毒爆炸性增长,钓鱼网站网站不断出现,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等等都对第三方支付的财产安全问题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对于第三方支付的运营、发展造成巨大威胁。另外,第三方支付为了更好的开展信用担保,对于网上商家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都有存储,这些信息涉及商家和消费者的隐私,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用户信息保护问题也是客观存在于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三)盈利发展问题

目前我国第三方平台的经营产品只有电子支付一种,而第三方支付的利润来源主要依赖于交易过程中的手续费。但是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那就是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通过产品创新进行营利,可以恣意降低手续费吸引用户,如支付宝的基金业务“余额宝”,而且支付宝主要的电子支付业务基本实现零手续费的目标。但是第三方支付发业务基础都是用户,相比较支付宝等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少,难以进行业务创新,只能原始的进行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取。这其中,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知名度高、信誉好、操作便捷,而且手续费低甚至为零,相比起来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知名度低,安全性低,而且价格没有优势,难以吸引用户,难以获得发展。长此以往,第三方支付行业内将失去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生存空间,不利于正常的行业发展。

三、促进第三方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面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督管理混乱的问题,重点还是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只要完善了相关法律,依法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督管理,才能有效避免第三方支付违规操作或是恶意竞争对消费者和网络商家造成经济损失。其中,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定义必须深化,进行精确定位,可以将其定位为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非银行类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是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重要补充和延伸,方便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进行规范管理。然后第三方支付监督管理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交易规则的界定和完善,主要针对的问题有第三方支付从事和电子支付无关的业务的同时如何保证其不挪用客户在途结算资金等问题。

(二)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技术研发

关于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的安全问题,首先需要对这个问题要用明确的认识,这个问题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而且难以根本性的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采取预防和打击并重的举措,而且第三方支付安全问题是双向性问题,需要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组织共同努力。首先消费者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有效的利用第三方支付提供的安全防范措施,尽量加强自身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而第三方支付解决安全风险问题的主要途径在于强化安全技术的研发,不断为用户开发安全防范措施,如支付宝的“限额交易”“移动令牌”和“安全证书”等等。同时第三方支付还应该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技术,确实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

(三)打破单一盈利模式,进行产品业务创新

对于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盈利模式单一,导致的是行业竞争畸形,小型第三方支付组织难以获得发展空间的问题,着力点应该在于打破单一盈利模式,进行产品业务创新。当然,第三方支付主要业务就是电子支付业务,一旦离开电子支付业务这个基础,第三方支付也就不成为第三方支付。因此,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创新突破点还是在于电子支付系统的发展,支付宝的“余额宝”业务就是一个很好的创新,虽然难以推广,但是对于多达数百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是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同时,第三方支付打破单一盈利模式,进行产品业务创新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完全可以建立科学的第三方支付业务收费定价机制,扩展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生产空间;可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帮助第三方支付实现业务创新,解决盈利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1]周晓.第三方支付主体的法律性质的思考[J].电子商务,2010,(02):88-89.

[2]马桂琴.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新问题探讨[J].电子商务,2012,(02):37-39.

[3]梁文彧.第三方支付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J].信息网络安全,2011,(10):65-66.

篇(3)

摘 要 随着信息化水平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电子支付服务已成为引领电子商务的主流趋势,虽然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电子支付各种交易行为,强化了人们对于电子支付的安全信任度,但是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仍然是抑制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所在。本文针对电子支付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加强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电子支付;网络安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0-0186-02

0 引言

电子支付主要指进行网络化商务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快捷、安全的支付手段实施的货币支付行为。基于电子支付具有节省时间、操作方便以及成本低等基本优点,是目前电子商务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随着我国电子支付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

当前我国仍有许多网络用户对于电子支付方式存在心理层面上的担忧,据最新数据调查显示,我国网络用户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性存在极大担忧的比例已超过30%,显然如何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管理,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亟待于解决的重大课题。

1 电子支付存在的网络安全问题

1.1 网络用户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性缺失足够信任度

据社会调查显示,约为23.5%的企业和26. 34%的个人一致认为诚信问题是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忧的问题,诚信已成为发展电子商务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基于互联网交易具有开放性、广泛性的特点,交易双方不需见面,交易真实性缺乏实际的验证,因而对于社会信用度具有更高的要求。

由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仍不健全,使电子支付活动缺失可信赖的信誉基础,社会诚信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另外,企业和个人各种数据信息资料不完备,海关和税务等部门不能和银行信息资源共享,银行对于客户信息资料不能完全掌握,也影响了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开展。

据网上支付研究报告显示,约有80.5%的网络用户表示将会继续使用电子支付业务,仅为5%的网络用户明确表示不继续使用,大概有14.5%的网络用户不太确定,在抵触使用电子支付的网络用户中,约为70%以上的用户是过分担忧资金交易的安全问题。

1.2 电子支付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化

随着电子支付的高速发展,市场秩序的不规范抑制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导致电子支付产业出现目标不明确的现状。

目前我国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同时尚未制定关于保护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对于网上银行的运营仍没有专门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尤其对于客户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方面,目前仍没有先进的技术措施和成熟的经验。

比如,第三方支付企业关于法律方面的定性问题;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具备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资质问题;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于电子支付过程采取哪种风险防范措施;在电子支付行为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责任的举证以及确定问题等。

此外,我国电子商务信息跟踪、检测等各种法律法规尚未建立,通过网络进行合同签订、资金交易服务等电子商务行为中存在诸多尚待完善之处。

1.3 电子支付市场网盗事件难以避免

经过理论和实践证明,电子支付技术维护能很大程度上确保电子支付的网络安全,网上支付安全性问题主要从两方面来追溯,主要是指信息被窃取和追溯根源方面的可能性。

从信息被窃取的角度考虑,无论哪一种电子支付安全保护措施,都是经过反复推敲和论证,并得到完全证实才得以采纳,电子支付的数据传输信息,利用当前的维护技术是无法破解的。

从信息可追溯性角度考虑,网上交易所留下的信息痕迹较现实交易要多,主要是每次网络交易都会在各层面被系统记录,因而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无庸置疑,进行电子支付必然存在诸多不安全隐患,各种不安全问题的产生并不源自电子支付技术维护方面,而源自于非网络方面。基于网络交易的开放性和广泛性,为各种计算机病毒和木马程序等对于网络银行系统的攻击提供了可能,尤其是很多网络用户缺失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保护知识,进一步加大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解决电子支付安全问题的基本对策

2.1 增强电子支付的社会诚信度

1)严格限定电子商务准入体制。一般来讲,进行各种经营活动的赢利性企业必须具备营业执照,但电子商务目前却缺乏这方面的严格控制,很多经营商家并不具备营业执照,难以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信誉保证,产品质量也缺乏足够保障,因此,应加快通过立法的步伐,严格电子商务的准入体制;

2)建立和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据现实调查显示,71.1%的企业和64.2%的个人用户进行网络交易时定会关注卖方的信用评价指数,这就完全证实提高电子商务诚信度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增强企业自身的信用度,因此,应建立和健全公正、严格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

2.2 逐步整顿和规范电子支付市场环境

我国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一个健康、有序的电子支付市场环境。有效确保电子支付的资金交易安全则是备受电子商务领域关注的重点问题,支付清算作为电子支付事务中的重要环节。

近些年来,人们逐渐将支付清算作为关键要素突出加强以促进网络金融交易的顺利发展。一方面除了银行要加强安全维护工作外,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把加强安全维护工作作为重点来抓。

同时,政府应强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的规范化管理。并尽快贯彻和落实《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的相关政策,逐步促进电子支付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不断规范支付清算行为,以增强清算效率和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篇(4)

关键词:沉淀资金 第三方支付 利息归属

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第3期金融学一般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一、沉淀资金简介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资金划出方和资金收到方之间的纽带,由于客户之间资金划出和资金收到的时间不一致,从而使得总有一部分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暂时停留,这一部分资金就被称作沉淀资金。

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迅猛发展,其交易规模急速扩大,交易额在近几年来一再翻倍。以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为例,其日均资金沉淀规模约为100亿元,如此巨大的沉淀资金规模无疑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沉淀资金的不规范处理可能会引致流动性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利益损失。另外,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监管在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障碍,为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

二、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

巨额沉淀资金的使用权问题以及其收益归属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即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有权利挪用沉淀资金,沉淀资金是否应当存在有息账户中,如果产生利息或其他收益应当归谁所有等问题。下面我们从几个角度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解析。

国外经验

美国模式

在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被作为一项负债,而不是一项存款。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它规定必须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存放在FDIC保险银行的无息账户中,将利息用来支付为每个消费者购买上限为10万美元的保险项目,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客户资金进行投资。

欧盟模式

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与存款银行相近的机构,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并在中央银行的账户中留存大量资金,与美国模式一样,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沉淀资金进行投资和非法活动。

亚洲模式

总体来说,亚洲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较晚,其法律规定和监管手段也尚不成熟,虽然各个国家都颁布了相关的法规,但极少有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定量身定做的专门法规,沉淀资金的用途问题也尚不明确。

国内现状及法律规定

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主要有《合同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签名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10年6月14日并于2010年9月1日生效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空白的补充,从市场准入、风险控制、监管策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在央行公布的《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将沉淀资金纳入备付金的管理,并规定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无疑加大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压力,同时也缓解了一部分的风险。

主要观点

对于沉淀资金的使用权及其收益的归属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200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出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擅自使用沉淀资金,它只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机构。潘辛平(2007)指出,在目前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发放利息可能会引起资金大量涌入,带来新的风险,因而不适合分配利息。冯然(2009)认为,不应当将证券公司处理沉淀资金的成功经验运用到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因为证券公司是通过收取交易佣金支持企业运营的,而绝大部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是免费提供服务的,两个行业的情况不同。刘二涛、冯益鸣(2010)认为,沉淀资金在归属上属于付款人(或收款人),其所有者应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但问题是如何使这些所有者实际占有和支配有些收益。

三、总结

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应当在客户手中,其带来的利息也应当归客户所有。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说,将沉淀资金带来的收益全部返还客户是难以实现的。关于利息有无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开设无息的专门账户,因为巨额利息流可能会给金融体系带来冲击。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可以开设有息账户,但要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管,其利息可以用来为客户购买保险、或者返还给客户等。

总的来说,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之所以成为争论的热点,还是因为当前监管力度不够,相关法规不够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链条尚未很好的连接。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首先在法律法规上对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做出明晰的界定。在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再加上多级管理部门的配合。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体系中的其他机构的合作,可以通过保险机构处理沉淀资金的利息问题。

参考文献:

[1]潘辛平.电子支付行业应用前景探析[J].电子商务,2007;1

[2]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J].南方金融,2007;9

[3]冯然.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33

[4]刘二涛,冯益鸣.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监管研究[J].中国电子商务,2010;11

作者简介:

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2-94 -03

一、引言

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和发展都已深刻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并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促使传统金融行业与电子商务、通信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不断融合发展,构建出以互联网为交易渠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一国际金融发展的新业态,并在传统金融领域内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交易市场,既区别于以传统银行的间接融资,又区别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者形成的海量数据,通过社交网络,形成了对交易者资产信息状况的充分反映,且这些信息的获取成本较低。在方式上,由于互联网络提供了低廉、方便的交易平台,交易者可直接根据对方资信状况而无需通过金融媒介进行交易。从金融实践来看,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模式:电子支付手段、P2P借贷平台、大数据金融。

(一)电子支付手段

电子支付的基本产业链模式是由金融机构-网络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构成。而从商业模式推动方角度来看,可以将电子支付手段划分为传统商业银行推动的电子银行服务、非金融机构推动的第三方支付、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超级网银”。

传统商业银行推动的电子银行服务,如银行卡在线转账又称“网上银行”,即指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对客户方提供金融服务及一些互联网服务,是互联网对传统银行服务的一种替代。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具有一定信誉保障和实力的非银行机构,借助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与银行签约,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该模式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支付,而是线上线下全覆盖,其应用领域更为丰富。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超级网银”打破了各大银行之间的壁垒,实现跨行转账和账户查询、在线签约等传统网银不可比拟的优势,并对国内的电子支付带来了突破性的发展。

(二)P2P借贷平台

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网络小额信贷模式,指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与贷,借贷人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出借方,贷款人通过与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风险,并在所有信息中选择低利率借款。它是民间小额借贷与互联网相结合,资金持有者通过网络信贷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的一种借贷方式。目前,在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科技的推动下,这种金融模式逐渐发展成未来金融交易的主要形态之一。P2P借贷平台可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纯线上交易模式,该模式无需线下审核,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完成,不承诺保障本金,以拍拍贷为代表,借贷双方通过平台竞拍交易,若发生违约风险,平台不垫付本金。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然后平台通过所在区域的商,采取线下调查的方式来审核借款人信用,如翼龙贷。第三种是线下交易模式,线上网站平台仅提供交易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由P2P借贷机构和客户在线下完成,以宜信为代表。

(三)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以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大数据金融是指通过对海量的数据进行筛选提炼,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和价值信息,并自动筛选出最需要资金的小风险客户,主动向其定向营销。这种营销模式可以节约大量的广告费用和市场开拓费用,在对客户评估时,还可以加强客户的资信准确度。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是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商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与云计算相结合。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网络银行方面,招商银行在1998年推出的“一网通”是国内首款网上银行支付平台,它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转账等支付服务。随后,中行、建行、工行相继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2014年,我国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数达到9.09亿户,新增1.5亿户,同比增加19.71%;交易笔数达608.46亿笔,同比增加21.59%;交易总额达1248.93万亿元,同比增加17.05%。截止目前,个人网银、企业网银和手机银行在电子银行整体渗透率已经超过70%。采用网银支付手段的交易正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目前已经成为银行重要的利润来源。

在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领域,我国证券营业部于1996年开始试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2000年,证监会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规范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目前,我国证券业的经纪业务已经通过网上交易和手机证券,实现了网络信息化。网络保险方面,1997年,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正式开通,我国开始出现网络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也陆续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目前,总体上,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已拥有了自己的网站。自2011年到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从28家增长到60家,保费规模快速扩大,从 32 亿元增长到 291 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 810%,投保客户数从 816 万人增长到 5437 万人,增幅达 566%。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14年第三季度,共有83家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业务。

第三方支付涉及领域已涵盖企业支付、网购、费用代缴、基金、保险等银行传统领地,包括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快钱等在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将银行个人和企业客户服务作为其重要战略业务。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研究数据显示,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8万亿元,同比增长50.3%;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近6万亿元,同比2013年增长 391%,约为2011年交易额的80倍。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移动支付,在2013年、2014年两年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预计2018年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有望达到18万亿元。

P2P网贷领域,国内根据借款主体的不同,P2P网贷可划分为P2P(个人对个人,如拍拍贷)、P2B(个人对企业,如爱投资)、P2N(个人对多个机构,如有利网)、P2G(个人对政府项目,如投促金融)等。2007年,“拍拍贷”成为我国第一家P2P平台。近些年来,随着P2P借贷模式逐渐被接受,大量小贷公司开展了线上业务,同时传统民间借贷也向线上进行转移,P2P网贷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相关统计数据,2012-2014年期间,P2P行业发展迅猛,成交量从212亿元增长至2528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69%。截止2014年底,全国运营平台1575家,P2P网贷领域整体处于快速发展中。根据相关数据的不完全统计,网贷领域总运行平台数量与成交额逐年增加,在2015年10月实现了该行业的第一个万亿元。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和成效,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在总体交易中所占的比例尚小,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认识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不统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信息安全问题突出

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在给客户带来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2014年中国网民规模6.49亿,手机网民5.57亿。其中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3.04亿,手机支付用户达到2.17亿。这一庞大的互联网金融规模,使得网络信息安全变得至关重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其金融信息的风险和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互联网黑客侵袭、病毒木马攻击、系统漏洞、用户信息泄露、安全意识淡薄,虚假金融信息传播、移动金融威胁逐渐显露等七个方面。同时,第三方支付、P2P等互联网金融新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安全管理水平总体上较低。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多的为民间金融性质,在安全防护系统建设方面投入有限,应用信息系统安全和业务连续性问题突出,导致支付出现中断、客户信息流失及信息泄密等问题。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基于大数据,而数据使用范围和隐私保护尚不明确,从立法角度来看尚无数据安全边界的明确规定。为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避免由于信息安全问题导致互联网交易风险的出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理应得到重视,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监管问题也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尚不存在。目前,我国分行业进行监管的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交叉融合趋势,同时,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法规体系有效性降低。对于电子货币监管领域来说,我国对电子货币监管采样统一和标准化等原则,虽然具有提高运行效率及一定程度上避免资源浪费的优点,但其监管的单一化势必会抑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发展往往领先于法律法规的监管,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尚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而造成对互联网金融新行态的规范不健全的现象。目前,对于网络融资平台来说,在资金监管、信用管理和业务范围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新型余额增值服务如余额宝、理财通等,其监管问题也有待解决。此外,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些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不利的。如何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灵活性和兼容性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三)互联网金融技术有待完善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业务与互联网产生了密切联系,尤其是网络金融服务和第三方支付等金融业务,依靠以互联网平台技术的支持。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互联网金融应用支撑技术较为落后,互联网金融技术的支撑体系的发展速度与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营的发展速度相比不协调,导致互联网金融技术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务的需要,尤其是在信息安全技术的运用方面,相关对互联网金融具有支撑作用的大数据与云计算等新技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目前,尚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缺乏外部监管,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体系亟待完善。其中,以互联网信贷的监管缺失问题最为突出,目前互联网信贷实质处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我国尚未对此业务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因此,需要尽快明确监管责任,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来规范和约束互联网金融,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发展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主动防御体系

互联网技术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必须适应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的要求。目前,网络攻击呈现自动化、智能化、手段多样化的趋势,而如何应对纷繁多变的网络攻击需要互联网企业加快主动防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构建互联网信用网络技术,形成互联网金融的可信网络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创新,采用多种手段和技术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保证互联网金融网络体系的健康运行。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

由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发展时间较短,人才积累较为欠缺,构成相对单一,总体上,具备互联网编程、金融、网络运营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的相对缺乏可能将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限制因素。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对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网络技术、保险、证券、基金等)进行复合培养,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储备,弥补互联网金融人才需求的缺口。加快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和研究成果的转化,以适应不断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昌发,李京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讨[J].保山学院学报,2014,(04):78-83.

[2]Alexander Bachmann, Alexander Becker, Daniel Buerckner et al.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 A Literature Review[J].Journal of Internet Banking and Commerce, 2011, 16(2): 1-18.

[3]杨国明.网络支付产业链分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s1).

[4]向思遇.互联网金融业态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4.

[5]陶静雯,苏赛尔.中国P2P网贷行业的现状及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 2016, (19): 30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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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多渠道缴费;缴费交易;合规风险

作者简介:樊爱军(1972-),男,河北易县人,北京科东电力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汪涛(1977-),男,满族,辽宁北宁人,北京科东电力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北京 100192)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5-0121-03

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1]渠道按直接为电力客户提供缴费服务的组织和机构划分,可以分为电力公司自主渠道、金融机构渠道、第三方渠道。电力公司自主渠道是指供电公司自己建设、自己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收缴电费和管理的方式方法,统称为自有渠道。自主渠道主要包括营业厅坐收、收费员走收、自助终端、移动营业厅、充值卡充值、网上营业厅等方式。金融机构渠道主要是指为电力公司缴费业务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供电公司签订代收代扣协议,由商业银行使用电力缴费接口,自建电费收费系统,并出具收费凭证。非金融机构渠道是指电力公司的售电缴费业务,为电力客户提供购电缴费业务的社会化机构。根据合规范围界定的普遍性,考虑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的特殊性,其合规交易行为不仅要接受外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制度约束,而且深受经营规则、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等非正式制度约束。多渠道缴费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合规性必须通过科学的手段识别合规风险点或者说制度的风险点。

一、合规风险理论研究

合规是由“Compliance”一词翻译而来,原意为遵守、服从。“合规”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市场规则、行业自律规定、诚实守信等社会道德范畴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还包括所有的业务部门的各个业务流程、环节和岗位应遵循的操作程序和标准。[2]而风险是指在特定环境和特定时间内发生某种损失的可能性,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要素组成。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合规风险指的是银行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3]主要是由于组织自身违背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造成,内生性比较明显,一般情况下无法计量。根据现有国内外各大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实践,[4,5]总结出合规风险管理大致经历了“管制缺乏—严格管制—放松管制—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自我约束并重”的历史变迁轨迹。

二、当前我国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点分析

1.当前我国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考虑到市场准则、行业自律规定、企业伦理和社会规范、社会道德范畴的通用性,本文重点整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内部规章。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包括电力领域、金融、电子商务和IT等领域的立法。

(1)宏观层面各项立法规定。在实体营业厅缴费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明确合法的交费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法》、《担保法》引申出的《供用电合同》内容包括供电的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等条款。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供用电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等情况下的电费缴交责任和违约条款,并在合同中引入担保、抵押等经济手段。

签约银行柜台、银行委托代扣缴费方面,有电力工业部印发的《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客户办理银行代缴电费时,与银行签订《代扣电费协议书》进行扣缴交易。

广义的网络缴费交易指的是通过各种通信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专用网、互联网络和移动网络)完成缴费交易。[6]涉及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银行卡业务办理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等。

对于电力多渠道缴费而言,这些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各方的权利责任有着最直接和最密切的关系,因而它们应当是交易各方所需遵循的最主要部分。

(2)操作规程、行为准则等内部规章。电力多渠道缴费内部规章制度一般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自身的业务需要与内控要求而制定的。一般分为公司内部一般规章、机构特别规章、业务部门特别规章等。例如营销部门有《客户服务营销管理系统》对缴费渠道多样化做出相关规定;北京市电力公司《购电量电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促进电力交易依法合规运作;《电费风险防范管理考核办法》、《电力销售发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对多种收费方式等多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

(3)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与职业操守等。企业行业协会是行业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产业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在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这些自律性公约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但是作为共同签署的约定文件,签署方有遵守与执行的义务。例如电力客户行业协会、电力企业行业协会、广义的消费者协会等等互益型组织所制定的行业准则和行为守则也应成为相应的合规规范来遵守。

(4)企业伦理与社会规范。在这里的企业伦理是广义的,涵盖蕴含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企业伦理常识、伦理准则和伦理活动。而社会规范是指在微观经济市场中的企业为了保持其经营活动的竞争性、良好的企业形象、社会各界好评、社会责任等而应遵守的社会行为准则的总和。因为企业伦理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相比具有相对弱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良好道德素养的驱动。

2.当前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行为的风险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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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设立在内外网络交界处的一种机制,起到过滤封装的作用,在防火墙的内部,被认为是安全的可信赖的网络,在防火墙的外部则被认为是不安全的不可信的网络。防火墙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其过滤技术、服务器技术以及状态检测包过滤技术等,防止未经授权的、被认为是不可信赖的通信进出防火墙以内的网络,通过其边界控制功能确保防火墙内部网络的安全。

(2)加密技术。信息加密是电子商务基本的安全保障技术,是从根本上满足信息保密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加密技术的一般做法是通过信息变化规则将信息从明文形式变为密文形式,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信息加密防止非授权者查看或修改信息,使得入侵者尽管得到加密信息也不能辨识信息原文,确保了信息的安全完整。

(3)认证技术。电子商务是一种在彼此之间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的交易,因此,为了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每个个体以及机构的身份准确无误、真实可靠,则需要进行身份认证。认证可以通过数字摘要、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数字证书、认证以及智能卡等多种形式实现。

(4)协议技术。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必须通过安全协议达到彼此联系、相互制约的目的,安全协议一方面是确保支付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完整;另一方面是确保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和支付过程的安全。在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协议有SSL(安全槽层)协议和SEL(安全电子交易规范)协议两种。

2新时期电子商务安全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1新时期计算机电子商务安全面临的问题

新时期下,计算机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尽管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仍存在一些安全问题等待解决。

2.1.1基础设施保障性较低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发展相对较晚,有关电子商务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许多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建立起了自己的内部网站,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意识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大部分企业认为企业内部网络仅有一个单机版杀毒软件支撑即可,然而这种做法在网络病毒成灾的新时期,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企业信息的安全需求。

2.1.2电子商务信息存储安全性低电子商务信息存储安全是指以静态方式存储的信息安全,信息存储安全的威胁主要有两种形式:非授权用户查看信息和修改信息,当企业内部网络与互联网连接后,电子商务就会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威胁。所谓内部威胁是指企业网络的内部用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电子商务信息故意或无意的篡改。而外部威胁则主要是指企业外部人员入侵企业内部网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电子商务信息故意或无意的篡改。

2.1.3电子商务管理缺乏规范性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对传统贸易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干扰,引起了商业模式的改革。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吸引了包括企业、个人甚至政府组织在内的越来越多的人积极地参与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却很少涉及。由于缺少政府部门的宏观把控,电子商务在操作模式、交易方式等方面仍缺少规范性。

2.1.4电子支付风险重重电子商务的一大特色就是方便快捷,为了更好地满足电子商务的这一特色,电子交易平台与各大银行联手,提供了不同的支付形式,例如快捷支付、U盾以及信用卡。信用卡是人们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它可以实现先买东西后还款的交易方式,为资金紧缺的客户提供了便利,不法分子利用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对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带来了障碍。

2.2新时期计算机电子商务的安全策略

为了更好地开展计算机电子商务活动,首先要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可靠,如何确保电子商务各环节环境的安全,为使用者提升信心,是电子商务成功的关键。根据计算机电子商务存在的安全性问题,提出如下安全策略。

2.2.1技术安全保障为了确保计算机电子商务健康的发展,首先要做到电子商务的安全可靠,即“预防为主、对症下药、消除隐患”。安全技术的应用为电子商务的安全环境提供了第一道安全保障,电子商务过程中所涉及的电子安全技术很多,部分技术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其中包括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协议技术等。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要形成一个比较科学的完善的体系,做到技术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系统化地保障电子商务的技术环境安全。

2.2.2安全管理保障仅有安全技术作为第一道保障工序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下计算机电子商务的安全要求,在安全技术保障作为基础的同时,还要加强管理。所谓电子商务安全管理是指对电子商务信息和电子商务支付等安全问题的管理,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引导和监管作用,把握电子商务的宏观发展路线,制定有关电子商务安全的政策、法律和规范,从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安全规范要随时更新、及时补充,在制定安全规范的同时还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督电子商务各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规范的有效实施。

2.2.3提升用户安全意识即使有可靠的安全技术、良好的安全管理做保障,仅从外部的努力无法达到电子商务安全的全面实现,如果用户自身不注重安全意识的加强,也会造成电子商务安全工作功亏一篑。由于用户的专业知识不足,安全意识淡化,许多安全问题都是出于用户本身。非法入侵者就是看中了用户的不专业、疏忽、大意,选择从入侵用户入手,通过入侵用户账号进而入侵系统管理员账号直至入侵整个系统,造成系统内的保密信息泄露甚至整个系统的崩溃失效。因此,用户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同样重要,用户必须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从自身打下电子商务安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