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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大常委会年工作要点及主任会议安排,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在环保局相关领导的陪同下,于6月17日至18日对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听取了环保局的工作汇报,重点对限责任公司、新址水源保护区、环美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检查。通过听汇报、座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详细了解了各地《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情况
《水污染防治法》自年6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环保局在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该法的贯彻实施,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各地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宣传活动。
近年来,为了《水污染防治法》更好地得以贯彻实施,各地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宣传活动。环保局通过开展有奖征文活动,使广大农牧民、中小学生了解了水资源状况,认识到水污染防治和保护水资源的紧迫性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每年环保局都以综治宣传月、“五五”普法、世界环境日等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法》。年以来,环保局累计发放水污染防治法宣传单15000多份,出动100余人次。各积极配合环保局工作,采取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广泛宣传。
(二)加强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
饮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幅员辽阔,大小流100多条,大小型水库6座,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饮水安全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水资源管理任务日益繁重。落户新址以来,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年11月,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工程通过自治区环保厅和盟环保局验收,年源湿地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年归流镇协林在率先申请建立了水源地保护区,其他各也都在积极申请建立水源保护区。随着这些工程和项目的推广,将有效保护城镇、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
(三)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成效显著。
近年来,环保局加大了对流、水库的污染治理力度,围绕生活污水处理和工业废水治理加大投入,建成并投入使用大批污水处理设施。目前,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项目已交付使用;博天糖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正在施工阶段,预计今年6月交付使用;年5月镇污水管线铺设工程竣工;草原兴牧污水处理工程和环美污水处理厂工程,预计年底前交付使用。仅环美污水处理厂一项,每年将减少BOD的排放2000吨,COD及其它有机物的去除率均达75%以上。随着这些污水处理项目的投入使用,将有效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为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环保局建立了水源定期监测制度和水污染环境状况信息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体制与机制。重点对洮儿索伦水文站断面、归流大石寨水文站断面、归流、铁路桥断面进行监测,定期对奶站、屠宰场等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监测,通过在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使水环境质量数字与全盟和自治区联网,及时掌握境内的水源状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是全世界的共识,也是各级政府环保工作的当务之急。尽管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生产生活污水的排污状况不容乐观,在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工作中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水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一)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意识不强。
虽然环保部门加大了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力度,但仍有不少企业对水资源保护和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乡镇还存在“重经济、轻环保,重眼前、轻长远”的错误思想。许多群众对水资源的保护意识还比较淡漠,城镇居民挥霍用水现象比较普遍,“跑、冒、漏、渗”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农村节水灌溉不够普及,水资源浪费较严重,加重了污水处理负担。
(二)农村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农村居民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和禽畜粪便,任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过度使用化肥、农药,没有妥善处理化肥农药包装物,任其散落在田间地头,其残留物随雨水排放到流中,这些生产、生活污水成为农村水污染的主要源头。以索伦镇为例,镇内有洮儿、哈干、满族三条流经过,镇区人口1万多人,近年来该镇又新建许多居民住宅楼,人口逐渐集中,日均形成生活垃圾4吨左右,处理难度很大。由于该地区主要是流石状的地质构造,其渗透性强,全镇5个较大屠宰场的生产污水,几乎全部自然排渗到污水管道或地表径流,给当地水源和流下游地区水源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三)乡企、私企废水污染不容忽视。
有些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由于生产规模小,经济实力有限,舍不得在污水处理方面投入资金,仍有一些企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还有个别企业不能达标排放,偷排直排现象仍然存在,工业废水污染现实严峻。例如,俄体义新村小粉坊达40多户,大多属于家庭作坊式生产,生产工艺落后,没有废水处理设施,严重超标排放,给水污染监督治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四)城市生产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问题函待解决。
目前,前新址的污水处理厂还未交付使用,垃圾处理厂还处于审批立项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环保需要,生产生活污水基本处于直排现状,给新址地表水源带来很大安全隐患。各所在地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缺乏,严重威胁水源安全。
(五)环保监测部门专业人才匮乏、基础设施不完善。
环保局监测站现有职工13人,在编6人,其中技术人员8人,高级工程师仅1人。缺乏掌握环境监测技术的专业人才,作为国家三级监测站,目前监测用房面积不足,这些困难和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环保监测工作的开展。各没有监测机构和人员,大多由政府副职分管此项工作,环保监测工作力量薄弱。
三、几点建议
如何进一步贯彻好、实施好《水污染防治法》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保护水资源安全、防治水污染,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继续搞好《水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工作。
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是一项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任务。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制定具体宣传方案,让广大农牧民了解防治水污染的常识,教育引导排污企业树立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责任感和忧患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探索农村水污染源治理模式。
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把农村水污染源治理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申请专项资金,加快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落实国家“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结合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建池模式和管理模式,提高沼气池对畜禽粪便的处理能力,减少农村水污染源。
(三)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
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沿岸的排污企业要集中治理整顿,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确保位于流下游新址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安全。加强对限期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惩处有偷排、直排行为的企业。严把各种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不予审批。
(四)加强环保监测队伍建设。
随着环保工作任务的增加,对环境监测工作和监测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要积极协调解决监测站的实际困难。各要高度重视环保队伍建设,加大对环保建设资金投入,提高环保工作地位,为监测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摘要: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渐严重,尤其是水资源的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政府在促进水环境保护中,税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本文旨在通过借鉴国际水污染治理环境税的实践经验,分析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针对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问题和特点,从理论上探讨我国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环境税的重要性与可行性,为设计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环境税收政策提供一些理论依据。
关键词:湘江 水污染防治 环境税
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就是环境保护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流域性水问题特别是水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至今我国并没有设置专门针对流域保护的环境税,缺乏对环境进行系统的调节与控制。而西方发达国家已有较为成熟的环境税制,值得借鉴。笔者认为,从实际出发,建立合理的环境税制势在必行,现阶段有针对性地对湘江流域污染防治的环境税设计进行个案研究,试点水污染环境税,以获取个案经验得以推广,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一、水污染环境税的税收政策经验与例证
(一)西方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
对于环境保护的研究,早在1972 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提出了PPP原则(污染者付费)。荷兰、德国、法国等国家早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取得了实现改善环境和降低超额税负的双重功效。
1.早在1969年,荷兰便开征了“地表水污染税”。征税对象为向地表水和水净化厂直接或间接排放的废物和污染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纳税人包括企业、公司以及家庭和个人,以“人口当量”(相当于每年每人排入水域的污染物的数量)为征税标准。排放物质的数量以及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为“地表水污染税”的征税依据,并且水污染税税率在不同地区各异,同时设立专用基金户。
2.从1981年起德国便开始征收水污染税,1994年11月开征《废水税法》,缴纳废水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将废水排入水域(包括地表和地下)的单位和个人。其征收基准为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1年的污染负荷),采用统一税率,普遍征收。此法同时还规定了减免税,排放废水达到了特定的最低标准以及纳税人用于改善废水设施的投资额,分别可以减免与抵免应缴的税款。
3.法国于1968年开征了水污染税,其纳税人为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水利管理局为征收机关。为了加强征管,将流域委员会和水利管理局设在法国的每一个流域或流域群。按纳税方式水污染税的纳税人分为家庭纳税人和非家庭纳税人。非家庭纳税人以政府权力部门对每个排污口进行测算,按类设计税率级次,根据实际排污量和设计的税率征税;而家庭水污染税以每平方米水费附加的形式计征,由政府权力部门根据每位居民日均排放量、居民人数和城镇污水中的团状物数量计算确定附加额。
各个国家的制度各有优劣,总体来说表现出以下特点:对水污染专门立法,依据“谁污染,谁缴税”原则;计税依据均为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征税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持和改善水环境,为防治水污染提供资金保障,且专款专用。
(二)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现状与不足
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有着一定关联的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11个税种。对于防治水污染的税收政策包括:对利用废水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实行减免税;对于废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等。上述税制,对我国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我国政府对于水污染治理主要采取的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如《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的水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此同时,政府也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来治理水污染,比如:财政补贴、经济处罚、排污权交易方法、排污收费方法、财政直接投资等。但如今环境日益恶化,强制行政手段和一些散见于各税法的措施作用十分有限。我国现行税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因而缺乏环境保护整体调控。二是现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有关环保的规定散见各法,效率各异,未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并且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三是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缺乏系统性。
由此可知,要使环境税制真正产生积极的效果,充分体现税收监督经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必须从整体上制定协调统一的环境保护税制。新环境税迟迟不能推出的原因是开征新税种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其中有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也有考虑到企业、个人能否承受新税种负担的问题。前者是税目设置与征收的技术问题,后者是社会经济利益问题。
二、开征水污染税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一)重要性
我们应当意识到,水污染税的设计与实施对解决水污染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税收与行政法律等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其公平性及调节经济杠杆属性在环保实践中的效果明显。国际水污染税的不断完善及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该根据国情出发,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污染税法律制度。
湘江纵贯湖南省南北,集生活饮用、生产用水、航运、发电等诸多功能于一体。湘江承载了全省60%以上的污染,以重化工为主的流域工业布局及以现代农业为主的面源污染,使得湘江流域的污染呈现出复杂的局面,直接或间接地对湖南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一直以来,流域内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入大量财力人力,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整治任务仍很艰巨。控制湘江流域污染并提升其污染治理能力,建立一整套运行良好的治理长效机制,离不开税收制度的支撑。长株潭城市群作为“两型社会”综合改革试验区,有条件先行先试环境“费改税”,取得一些经验后向全国推广。针对湘江流域水污染的实际现状与因素,选择湘江流域试点水污染环境税,进行个案研究,以获取个案经验得以推广,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一湖清水”,实现把湘江打造成“东方莱茵河”添砖加瓦。
(二)可行性
1.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我国从1979年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至今,政府已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环境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措施。环境保护,特别是水资源的保护始终是近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环境改革。针对湖南,《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于2011年3月正式由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个由国务院批准的重金属治理试点方案。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把湘江打造成“东方莱茵河”,作为我省“两型社会”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目前已经将湘江流域污染治理列入“十二五”发展的规划之中。湘江流域的污染整治工作正在进行中。
2.法律制度与法律环境已大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法律的形式,对环境包括水资源的保护予以规范。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水的新阶段。1984年修订、1996年及200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缴纳排污费,同时应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对湘江污染防治,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就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1979年湖南省便出台了全国首个水污染防治条例。
3.环境税制度设计的理论基本健全。我国推行环境税一直呼声不断,作为一个尚未推行的税种,国内学术界一直进行着大量研究,除了对环境税的价值定位及理论研究之外,在完善环境税的制度设计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研究,制度设计理论大体健全。
三、湘江流域水污染环境税开征的构想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遵循“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凡是有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活动或行为则应缴纳污染环境税。考虑到征收方式的可操作性以及征收效率和征管控制等因素,目前针对湘江流域段试点的水污染税,应以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和行政单位暂缓征收。应在保证产业链不断裂的前提下,整合一批微小企业,规范有色金属产业环境准入,设置生产经营门槛。
(二)征税对象及征管机构
征税对象即征税的依据。对于水污染税来说,其征收对象及范围要合理确定,就湘江流域水污染税来说,其征税对象应为污水,即带有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废水。行为人只要发生了水污染税法所列举的污染行为,就应该照章缴税。目前,按湘江流域污染源的分布特征,可分为点污染源和面污染源。点污染源包括工矿企业污水废水、城镇区污水。面污染源是指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等。由于湘江流域工矿重金属污染最为严重,因此,宜先从重点污染源即重金属污染入手,首批开征水污染税。等条件成熟后,再扩展到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选取在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长沙七宝山、岳阳原桃林铅锌矿七大重点治理行政管辖区域里设独立税务征管所,会同环保、工商等权利机构成立环境治理部,以便于监控与征管工作的开展。
(三)税基与税率
水污染的税率设计是税制设计中的核心要素。在制定税率时要考虑到治理水污染的成本、现时的经济技术条件、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地区的环境差异及水污染的特点等。从理论上讲,水污染税的税率应该至少等于排污活动所造成的边际环境损害或边际污染成本,从而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从湘江的目前状况来说,企事业单位和排放量较大的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带有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水、污水应根据水污染物的数量、浓度的综合体,即根据量化的污染程度(一般污染物、较严重的污染物和严重污染物)浓度、环境污染程度等制定区域差别定额税率,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趋于最小化、合理化。
(四)税收优惠及配套措施
开征水污染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税收手段来保护和改善湘江的水资源环境。即对有利于湘江水资源保护或减少水污染的经济活动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排放污水水平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按一定比率给予退税的奖励;鼓励企业进行有关减少污水排放或用水量的新方法、新技术,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技术开发基金(给予税前免除),以此降低因利用新技术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并且对有效实施或取得一定效益的给予正面的税收鼓励、财政援助或政策性表扬;对永清环保、凯天环保、麓南环保等一批环保龙头产业企业加大投资,给予政策支持与财政补贴;更多地利用税收加计与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以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另外,税款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染的治理。
四、结束语
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环境税的建立已经有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及理论基础。我们应适时择机出台水污染环境税,运用税收的特有职能与手段,搭好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平台,保护生态自然,促进区际跨界间公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共赢。在税制设计中,应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承受能力,由易到难、体现税收的中性与公平性,循序渐进、逐步深化,来进行水污染的综合防治。
参考文献:
1.王金南,葛察忠.环境税收政策及其实施战略[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2.曾贤刚.从OECD国家经验看我国环境税的建立和完善[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5).
【关键词】农村;水污染;现状;控制
近几十年来,尽管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我国已经推出了很多相关措施,并做了相当大的工作,略有成效,然而从整体看来,我国水资源的污染状态仍旧非常严重,而农村水质的好坏又直接关系着农业生产的发展。那么,如今农村地区水污染的现状究竟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来具体分析下。
一、污染的成因
1、农业生产本身产生的污染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农业生产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的农家肥料已经被有机化肥和农药等所代替。近二十年来,我国的化肥使用量已经远远超过了世界的平局水平。如今,我国农业每年化肥的使用量超过了4000万吨,然而利用率却不容乐观,只有30%-40%。而农药每年的使用量也有120万吨之多,其中的10%-20%却附着在了植物体上,剩下的都分散到了土壤及水中。而且,地膜以及化肥、农药的使用量还在逐年上升。这对土壤以及水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不仅使得土壤酸化、板结、土质及肥力的恶化,更为重要的是农药、化肥产生的有害物通过地表径流和农田排水的渠道进入了地表水体中,引起水体的富营养化。同时,这些污染物又渗入到了地下水中,严重污染了地下水的水质。目前,专家普遍认为,这是污染地表水及地下饮用水最重要的原因。它对于水域生态系统会带来长期而潜在的污染问题,会引起水环境全面的退化。
2、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壮大,然而以乡镇企业和小型工矿为主的经济区域变得越来越多。然而,这其中的一部分企业属于能耗较大、环境污染研究、效益较差的企业。并且它们的技术含量较低,尤其是以纺织、造纸、化工、非金属制品、煤炭、食品加工等工业为主。而这其中,造纸业的废水排放量就占了总排放量的44.9%。而且乡镇企业的领导和职工普遍环保意识淡薄,管理水平落后,工业布局极为不合理。
3、农村水处理设施欠缺
农村居民如今仍旧保留着生活污水直排、随处泼洒的生活方式。由于农村居民居住的较为分散,不可能对他们的生活污水进行统一的处理,所以农村生活对于水资源的污染一直呈上升的趋势。
二、农村地区水污染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却也越来越严重,这让人们不得不去关注这个日趋严峻的问题。从前,我们总把环保工作的重点放在城市中,却忽略了地域更广、问题更加严重的广大农村。这导致了农村环境问题日渐恶化,尤其是水污染问题更加的严重,且恶化程度越来越快。例如地下水质逐渐恶化,地表水富营养化等。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80%以上的河流等水资源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1.7亿人饮水受到有机污染,农村近7亿人的饮用水大肠杆菌超标。再者,由于农药化肥等有害的化学物质被广泛使用,导致很多区域的地下水已经不能在被饮用,这些都严重的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严重的威胁了人们的身体健康。
三、控制和解决农村地区水资源污染的对策
面对着严峻的农业水污染现状,我们应该努力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出路。
1、发展生态农业
在农业生产中,应研制出高产、高抵抗力的农作物,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提高农药和化肥的利用率,鼓励使用秸秆还田技术和使用天然肥料。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将重点放置在生态工程的研究及利用上。生态工程主要包括了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工程、营养元素之物带控制工程、水土流失控制工程的等。从根源上控制农业污染,使农业生产出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局面,并努力达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改变过去粗放型农业生产的方式,依靠科学计划提高农业生产率,变为精密型的生态农业。加强对养殖场的综合性治理,鼓励将养殖业与种植业紧密结合,推广养殖业禽畜粪便的综合性处理。
2、加强规划、合理的安排企业布局
对于日益发展壮大的乡镇企业,有关部门应该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治理,并把这些措施和乡镇企业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相结合。对于乡镇企业生产所带来的污染物要集中处理,建立污水处理厂,并配置相对完备的设施。这些活动都是与政府的引导和监督分不开的,因为企业自身多是以经济效益优先,环保对他们来说不是最重要的问题。企业不会主动为环保考虑,更不可能主动投入环保资金,所以,这就要求各地政府在合理规划乡镇企业的同时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力度。发达国家的环保经验告诉我们,要想控制水资源的进一步恶化,环保的投入要占到GDP的1.5%,要想改善环境GDP需达到2.5%,然而如今我国乡镇企业的环保投入只有0.1%,远远的落后于控制水资源恶化和改善水资源的水平要求。各地政府在合理规划各乡镇企业德尔同事,还要重视小城镇的规划。制定有利于防治水资源环境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及能源政策,鼓励发展对水资源污染少的产品和行业。倡导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推进生态农业和工业清洁生产的发展,把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乡镇企业有机结合在一起。
3、加快农村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
首先,要加大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尽量使水资源循环利用,提倡高效、节约用水。再者,通过合理的价格,征收生活排放污水的处理费,多种渠道加大环保的投入。因为如今农村用水仍实行额无偿使用的原创,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直接导致了水资源的浪费。所以,应在自来水相对发达的乡镇实行收取水费的措施,从经济上制约乱用水的现象,从而减轻用水的压力及水资源污染的压力。
4、加强水环境保护的法律建设和环境宣传教育
农民及乡镇企业所有者的环保意识普遍有所欠缺,所以,加大对他们环保意识的教育,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对水资源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后果的认识,以保证他们在意识中自我加强环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水污染的防治和水资源的保护一向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导致了相当一部分领导忽视了防治水污染工作的重要性,甚至是包庇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形成了非常恶劣的后果。因此,应将环保工作当作考核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组成内容。此外,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现在还非常不健全,特别是农村谁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仍然非常不完善,缺少可操作性。所以,建立健全的、行之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当务之急。
5、很多地区水污染的加剧是因为经济落后而引起的,当地的居民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过度地开发水资源,不仅造成了严重的浪费,更使得污染问题日益加剧。例如冶炼厂和私家小煤窑等都会排放大量的污染,严重破坏了水环境的平衡。面对这些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从根本入手,把治理水污染与扶贫工作相结合,应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良好的、长期的经济投入。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将单纯地防治水污染变为开发性环境的治理。比如在农村发展无公害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大生态示范区的建设,使得农村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的保护共同进步。
四、结语
针对水资源污染在广大农村日益严重的现象,找个问题的根源,对症下药,少走弯路或者不走弯路,尽量尽快寻求到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控制不断恶化的局面。农业关系到国计民生,而水资源环境与农村的生产生活联系最为密切,再农业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农村水污染问题更加的不能忽视。我们每个人都要吸取污染所带来的各种后果的教育,吸取经验,努力实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新明天!
参考文献:
[1]张晓东,毕作廷,秦孝江,田贵全,林立运,赵凤钧.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石油大学出版社,2003(7)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影响下,人们对于水的需要急剧增加,水利工程纷纷兴起,大量的生活以及工业废水排入河湖,对自然水体的质量、形态、运动规律以及资源能力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影响。流域水污染问题十分严重,渐渐的变成新的人为灾害,然而治理水污染的成效却十分有限。本文对流域水污染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其治理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应对措施。
1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现状
我国流域水环境、水生态在国内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状况下破坏严重,对流域水污染进行有效的治理,控制流域水污染问题已成为我国水环境研究中重要的课题。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便开始对水污染的防治问题进行研究。随后开展了大量的水环境容量理论以及背景值、水体功能区划和总量控制方法等研究,并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运用了多种分析手段,增强了水污染规划的科学性。我国从1994年5月便从淮河流域的治理开始对流域水污染进行治理。对此国家颁布了全国第一步关于流域污染综合防治的行政法规。进入“九五”以来,以治理淮河流域的水污染为先导,随后对海河、太湖、辽河、巢湖以及滇池等流域的水污染进行大规模的防治,通过对城市水污染的治理以及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部分水域的防治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工作在21世纪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50亿元,专项用于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并且制定了流域的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对我国三湖三河流域切实解决重点流域水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2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长江、黄河以及淮河的污染状况进一步加剧,一些部分河段受到严重的污染。我国虽然对流域水污染的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治理,但依旧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效。从以下几点分析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2.1流域水环境的功能区划与流域水环境的管理要求不相符。
为了对流域水环境加强治理,实现流域治理的规划目标,很多国家经过多次实践,探索出一条以流域为主体,建立适合流域治理管理制度的重要的管理经验。中国流域水环境的管理机制并不完善,实施起来也不顺利,其不注重流域生态系统的平衡性以及水资源的流动性,缺乏对水资源管理的认识以及对河流湖泊和近岸海域进行统一划分的技术体系。现阶段的划分方法缺乏具有完整性的水生态系统,划分的基础大部分为水体现状的使用功能,同时也以行政区作为划分基础,则缺乏了流域左右岸、上下游以及河海之间相互协调的科学基础等。
2.2水资源总量控制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其以污染物目标总量控制技术为主,根据已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对重点流域的水污染制定实施具体有效的防治规划。但是我国在水污染总量控制方面存在不足,主要有: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不相符;环境监管与质量目标不相符;水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不相符;环境质量达标与排放达标控制不相符;流域水污染控制与把行政区作为基础的环境功能划分不相符等。
2.3管理体制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流域水污染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流域水污染治理忽视预防控制,注重末端治理,其治理思路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政府是单一的管理主体,但是其行政分割过于明显;忽视了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农业面源的污染治理,只对工业领域点源控制给予了重视;忽视了对公众以及企业的自觉行为的引导和鼓励,把重点放在了政府机构的环境监督职能上;流域水污染治理过程中没有完整的公众参与机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政策,法律制度不完善。
3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人们生活水平也紧紧的跟上节奏,不断的提高,我国的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工作更不能落下,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水污染治理方面的教训,对流域内的各类源头进行控制,同时加强对流域系统的重视,积极借鉴外国的先进治理思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实现技术的创新与制度的完善,才能更好的解决我国流域水污染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下面几点进行分析:
3.1明确防治思路,加强污染源控制
首先,从流域概念、生态安全理念与系统控制论思想出发,将河湖水污染防治与全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流域生态系统建设以及人们文明生产生活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在以往研究与保护治理实践的基础上,采用“污染源系统控制—河湖水质改善与生态系统完善-系统管理机构与机制建设”的水污染综合防治的总体思路;其次,污染源的系统控制要考虑到从流域产业结构、污染源工程治理与控制以及其他一些低污染水的实际情况,对水质差、污染重的河段或湖库开展工程治理,改善河湖水质、完善生态系统,同时注重生态系统的结构完善,促进工程治理的顺利进行。
3.2制定科学合理的水环境目标
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解决水环境的问题也要从长远的观点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水环境目标。在今后的5~10年内,在巩固已有成效的基础上改变现阶段低层次的“达标”,并对污水处理厂实施升级提标改造,大大提高城市与工业的污水治理水平,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在对大江、大河的水污染进行全面治理同时,也要对湖泊的水库富营养化的问题进行重点的研究和解决。
3.3建立健全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必须把“谁污染谁治理”作为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水资源更新补偿制度以及污染防治投资机制,要通过价格杠杆对水资源进行合理的调节和利用,运用多种方式吸收资金来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对目前的城市农村、农业、养殖、水土流失、污水处理体制进行改革,使得污水处理厂在建设和运营方面实现企业化、社会化以及市场化,使政府逐步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的直接管理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污水处理走向市场。
3.4加强社会监督功能
在对流域水污染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不能忽视社会监督功能的作用。流域水污染的治理不仅需要加强国家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还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社会公众是环境最大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最有动力去对相关部门及其企业进行监督,促使他们真正履行环境义务。
3.5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
分割的治水管理机制已经不能对水污染持续恶化的趋势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应该尽快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机制,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利用相统一的管理方式以及跨部门跨区域的流域污染防治机制,保证完成减排的目标。根据流域的整体性对环保、城建、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进行组织并开展联合执法以及监测工作。
3.6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
我国社会发展的主线将是经济结构的调整。要从我国产业结构现状的特点出发,在湖泊水环境承载力计算和区域分配的基础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入湖总量分配为核心,开展流域产业结构调整控污减排体系建设,建立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从源头上调整污染源分布和组成,减少整个流域污染物排放量,如逐步关停和淘汰中小型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合理土地灌溉,加强旅游的环保工作等,达到解决结构性污染的目的,对产业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促进经济效益高、资源消耗小的高新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促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
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停产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
第四章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
(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
(四)重要的湖泊、湿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
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水环境功能确定为一、二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设的项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依法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排泄物。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财政补贴、减免费用等扶持措施。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江河、湖泊、运河、水库、渠道、河道、沟池等开展清淤保洁工作,提高城乡水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九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第三十一条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二)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和物资;
(四)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还应当载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有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中,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逐步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
乡、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第三十六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工业废水的,其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八条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外,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过纳管标准时,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的纳管设备阀门等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流域、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水环境质量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达不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强制措施,确保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
第六章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提高相关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跟踪评价水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统一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四十四条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四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联网,并提供在线监测数据。
第四十六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水行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电话。
第四十八条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海事、农业、渔业、水行政、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
第五十一条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及时公布重大水污染违法情况。
第五十三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的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级其他部门,对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试生产,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六十一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任务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审批、核准项目的;
(四)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履行执法职责的;
(八)因监管不力造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长期或者严重超标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排污单位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拒绝、阻扰、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城市水污染;防治对策;水污染问题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7-0048-01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的迅速发展、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等原因,造成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如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已经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以下我们首先对造成城市水体污染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1 城市水体污染问题的多视角分析
造成城市水体污染的原因不一,主要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随意排放污水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其中人为排放污染物,缺乏对污染物的控制盒监管,未有及时进行达标处理是导致城市水污染存在的主要根源。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造成城市水污染问题的原因进行多视角分析。
1)城市污染物大量无节制的排放。城市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所产生的大量废水,未有及时进行处理,源源不断地排入河流或伴随着地表雨水径流汇入河流,导致水体污染,地下水质下降,进而导致城市整个供水环境的恶化;
2)城市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体制比较薄弱。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地虽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控制城市污染物的排放量,但是由于人力和资金等问题的原因,一些城市尤其是偏远的小城市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监控体制。造成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存在着偷偷排污的行为;
3)城市水污染的治理不到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由于受资金缺口的制约,部分污水处理系统处于闲置状态,部分污水得不到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或地下,或由于管网雨污合流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等一系列问题。
2 城市水体污染防治对策
城市水体污染的防治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情,它是一项长期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对城市水体污染的防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社会公众的整体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一项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环保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为了保护城市的水资源,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要不断增强市民的水忧患意识,节约用水,防止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积极参与到防治城市水污染的具体实践中去。
2)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根治污染源
城市水体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就是工业废水的排放。工业污染源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政府必须采用强制手段,加大对污染源的治理。对于工业污染的排放国务院要求必须达标才可以排放这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各地政府应该对违规排放企业,进行关停,并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政造,实施清洁生产。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做到以防为主、以冶为辅。最终实现水体变清,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污水的处理
是采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对城市污水的处理,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目前城市污水再生处理技术方法包括但不局限于二级处理、二级强化处理、三级处理(深度处理)和消毒处理。二级处理:是以一级处理为基础,利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或其他等效处理方法,除去城市污水中悬浮性和溶解性有机物。二级强化处理:是在二级处理功能基础上利用生物法、物化法,除去城市污水中的磷、氮等物质。深度处理:在二级处理或二级强化处理基础上,采用化学混凝、沉淀、过滤等物理化学处理方法进一步强化悬浮固体、胶体、病原体和某些无机物去除的净化处理过程。由于各地经济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程度不一,各地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将污染物去除或将其转化为无毒无害的物质进行排放,从而防治对城市水体的污染。
4)发挥市场经济杠杆的推动作用,促使污水资源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通过污水处理和排污收费的合理定价,逐步建立起激励节约用水和防治污染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城市的污染防治工作中要着重把污水作为一种稳定可靠的水资源进行再生利用,形成良性循环,努力实现经济建设与水污染控制的协调发展。
3结论
城市的水污染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环保问题,它更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生存问题。为了创造良好的城市水环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本文通过对当前城市水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多视角的分析探讨,并从多方面提出了防治城市污水的相关对策和建议,从而为保障城市安全用水,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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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助力治水攻坚战
在开展“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主题活动中,大溪边乡人大制定了大溪边乡人大代表助力“醉美大溪边·巡河问水”行动工作方案,从今年起开展人大代表“醉美大溪边·巡河问水”行动,要求每位人大代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河,对所在片区的河、库、塘进行监督,通过“例行巡河问水、积极宣传知水、引导社会议水、全民联动治水”助力大溪边乡溪水流域综合整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活动开展以来,人大代表根据所属区块进行巡河,分别巡查了大溪边乡区域内的所有溪河水域以及柴塘水库、东坑水库,实地调查河道现状,通过与附近居民交流,向周边居民宣传河长制、河道保护、保洁相关知识与要求,主动征询群众对河长制工作、河流状况的建议和意见,并现场查找问题,研究措施,对巡河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了现场交办,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到实处。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高,巡河问水行动取得成效。
大溪边乡人大此次创新开展人大代表“醉美大溪边·巡河问水”行动,旨在更好地支持和配合开展水环境治理以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发挥代表先行、示范引领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的家园意识及“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营造全民治水护水的良好氛围。接下来,大溪边乡人大将继续抓好每月的例行巡河工作,进一步协助完善水污染防治机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