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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17 05:15:3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创业投资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创业投资论文

篇(1)

目前关于联合创业投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什么影响了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规模以及构成?通过整理已有文献,我们发现,可以将这方面的研究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大的层面。

(一)宏观层面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涉及法律制度、创业资本市场成熟程度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Cumming和Dai(2010)比较了39个国家的法律环境(包括法律渊源、会计准则等),并对这些国家1971-2003年间的创业投资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良好的法律环境会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产生积极影响。Meuleman和Wright(2011)则分析了创业资本市场成熟度对联合创业投资形成的影响。投资公司和投行的数量均对跨境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存在显著影响。具体地,本地创业投资公司数量与参与跨境联合创业投资呈现倒U型关系,而投资银行的数量与参与跨境联合创业投资显著正相关。此外,Cumming等(2005)发现,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越充分(IPO规模越大),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动机就越低。Vries和Block(2011)则分析了2000-2001年互联网泡沫危机期间和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的创业投资表现,发现经济危机中退出机会和创业投资资金供应的减少,直接导致创业投资公司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倾向减弱以及联合创业投资规模的缩小。

(二)微观层面微观层面的研究具体可以分为创业投资机构特征和投资项目特征两个方面:1.创业投资机构特征。关于创业投资机构自身特征对其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学者们的研究主要基于机会和需求两个视角。首先,从机会视角出发,学者们发现创业投资机构自身的声誉、地位和投资记录可以起到向其他投资机构传递信号的作用,因此直接影响了其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机会。Lockett和Wright(1999)利用英国数据发现,声誉塑造了未来伙伴对将来收益的信心,并提升了未来伙伴对其的信任程度,因此具备良好声誉的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拥有更多的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机会。Dimov和Milanov(2010)利用1980-2004年间美国2498家创业投资机构35757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数据发现,当面对新颖的投资项目时,创业投资机构的地位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有积极影响,原因在于联合创业投资中网络地位较高的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在获取关键性资源方面具备独特优势,因此拥有更多机会吸引其他合作伙伴。与地位和声誉类似,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记录同样是影响其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重要因素,Hopp和Lu-kas(2013)利用德国创业投资数据发现,与联合创业投资领投者合作频繁的创业投资机构更容易被邀请参与联合创业投资。其次,从需求视角出发,学者们发现创业投资机构自身能力和参与联合投资所需承担的交易成本直接影响了其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意愿。Meuleman和Wright(2011)认为,当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学习能力较高时,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经验壁垒等问题就会降低,因此通过参与联合创业投资来提高增值服务能力和降低进入壁垒等需求也会减弱,他们利用1990-2006年间英国私募股权对欧洲大陆跨境投资数据证实了这一观点。Verwaal等(2010)则分析了创业投资机构自身规模对其参与构建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他们发现创业投资机构的规模与联合创业投资形成的概率呈现负相关关系,并指出这主要是因为在联合创业投资关系网络中,规模较大的创业投资机构往往处于联合投资网络的中心位置,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协调成本,从而降低了他们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需求。然而,Gu和Lu(2013)从机会和需求两个视角同时进行分析发现,创业投资机构的声誉与联合创业投资形成并非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一种倒U形关系。原因在于声誉的提升虽然增加了创业投资机构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机会,但也同时降低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需求,这是由于声誉较高的创业投资机构完全可能凭借自身知识和能力获取高额投资收益。2.投资项目特征。投资项目(即创业企业)特征对联合创业投资形成的影响主要是基于投资项目的不确定程度,并主要表现为创业企业生命周期(企业成熟度)和创业项目新颖性两个方面。首先是创业企业生命周期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一般而言,在不同的生命周期内,创业企业对各类资源的需求程度以及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创业企业,创业投资机构通常会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Ferrary(2010)认为,参与创业企业种子期投资的投资机构多为纯粹性的创业投资机构,而且此时不需要很多的资金投入,由于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之间形成稳定的社会网络关系是一个非常耗时的过程,因此在种子期只有少数创业投资机构会参与到创业投资过程中。到了成熟期,创业投资机构为了尽早实现退出,会通过邀请非纯粹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如,投资银行、大型企业、私募股权等)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由此导致联合创业投资的规模增大。与之相反,Lockett和Wright(2001)认为,种子期的创业企业风险比较大,对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管理能力的要求更高,所以无论是出于分散风险还是增强管理能力的动机,创业投资机构在早期通过联合创业投资形式参与投资的概率都要高于后期。Deli等(2010)调和了上述两种观点。他们认为,创业投资机构在创业公司成立早期进入要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在晚期又急于实现退出,因此在创业企业发展的种子期和成熟期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本投资。显然,通过构建和参与联合创业投资可以克服单个创业投资机构面临的人力资源约束问题,因此联合创业投资的投资规模与创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应是U型关系。①其次,同样是从机会和需求两个视角同时进行分析,Dimov和Milanov(2010)还研究了投资项目的新颖性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他们发现,对于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当投资之前很少或者是尚未涉及的行业时,其通常会面临两种不确定性,即自我中心不确定性和他人中心不确定性。前者表现为创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相应投资经验,而在投资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疑虑,它增加了联合创业投资的需求;后者表现为潜在合作伙伴在理性评价创业投资机构能力方面存在的困难和疑虑,它减少了联合创业投资产生的机会。而且,投资项目的新颖程度越高,联合创业投资出现的可能性越大,而创业投资机构自身声誉和地位又显著影响了二者的关系强度。

二、联合创业投资的经济结果

联合创业投资究竟产生了何种经济结果?对于这一问题,已有研究主要基于互补增值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理论,考察了联合创业投资对创业企业成长和创业投资机构整体投资绩效等方面的影响。根据其所依据理论和研究结论,相关研究可细分为积极观、消极观和整合观三类。

(一)积极观研究基于互补增值理论,联合创业投资可以实现合作成员间资源、信息和管理技能的互补,增强创业投资对创业企业的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大量实证研究显示,相较于单个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联合创业投资所投资的项目具有更高的财务回报水平、经营能力、IPO绩效。Hochberg等(2007)在对1980-1999年美国3469家创业投资基金数据分析后发现,联合创业投资有助于缩短退出时间,并可以提高获取下一轮融资和通过IPO、M&A退出的概率。Giot和Schwienbacher(2007)还发现联合创业投资的规模越大,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速度越快,特别是成功通过IPO退出的速度。也有学者发现,联合创业投资有利于培育创业企业的创新精神,并能在IPO之后取得更好的绩效,还有助于降低创业企业的IPO抑价,提高其市场价值。Smolarski和Kut(2011)对瑞典186家创业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发现相比单个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联合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除了表现出更好的经营绩效外,还表现出更高的国际化水平。Guo和Jiang(2013)利用中国1998-2007年制造业企业面板数据发现,相比非联合创业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联合创业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拥有更高的销售利润率、劳动生产率、销售增长率和R&D投入。①除了影响创业企业成长和项目投资绩效,有学者还发现联合创业投资还可以显著提升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能力,如在退出时机的把握方面,提高了创业投资机构的判断能力;在投资范围方面减少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本地偏见;在谈判力方面提升了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谈判能力,等等。

(二)消极观研究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理论,学者们发现,联合创业投资内部各成员在行业知识经验、成立年限、创建地点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性虽然可以达到提升创业投资机构增值服务能力和分析投资风险的目的,但也增加了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交易成本和冲突,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机构的增多,协调多个投资机构达到同一目标所花费的协调成本也随之增加,甚至还会出现领投机构的“道德风险”和跟投机构“搭便车”行为等问题。因此,他们认为联合创业投资中各成员间的差异性会显著降低创业企业的经营绩效和上市表现。Chahine等(2012)发现创业投资机构间差异会加剧创业企业IPO之前的盈余管理,而创业投资机构间差异和创业企业盈余管理的共同作用则会提高创业企业的IPO抑价,并降低其上市后的绩效表现。②Dimov和Clercq(2006)发现,联合创业投资规模与投资项目的违约比例呈正相关关系,认为在创业企业的预期表现不佳时,联合创业投资的规模越大,创业投资机构间的“搭便车”现象越普遍,从而导致投资项目绩效的进一步恶化。刘伟等(2013)比较了不同联合创业投资合作模式的投资绩效,发现中国情境下,“混合型”联合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要显著低于“纯粹型”联合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

(三)整合观研究通过对以上两类研究的整合可以发现,联合创业投资作为创业投资机构间的战略联盟形式,一方面带来资源互补的收益,另一方面也会产生成员间的交易成本,这两种效应的共存使得联合创业投资与创业企业成长、投资收益等之间可能不是简单的正向或负向关系,有时甚至存在非线性关系,而且这种关系会受到外部环境的调节。因为,企业战略本身就是一个整合企业治理与市场竞争等相关要素的行为。③总体而言,如果某一轮联合创业投资中各成员间资源互补和信息共享所产生的收益大于其沟通协调成本时,则联合创业投资将使得成员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并促进创业企业更快成长。反之,当沟通协调成本超过合作成员间资源、信息和管理技能的互补收益时,联合创业投资将产生消极影响,阻碍创业企业成长,降低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此外,同样是关于联合创业投资与盈余管理关系,胡志颖等(2012)的研究结果与Chahine完全相反。他们发现中国创业投资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其参与影响了IPO公司的盈余管理,但是联合创业投资并没有恶化风险投资的盈余管理,相反起到了抑制的作用。其原因在于我国新兴市场的制度背景下,联合创业投资中差异性产生的各成员间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创业投资的会计行为道德风险问题。①由此可见,不同制度背景下,联合创业投资所发挥的作用存在一定差异。

三、未来研究展望

篇(2)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由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满足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一直有着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投资对象。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服务促进专业化”的原则,引导基金扶持初创型、潜力型中小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让利政策以及政府服务,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基金不仅可以弥补创业投资的市场失灵,为企业“雪中送炭”,同时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关注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形成良好的创业投资氛围。北京市财政相继于2008年12月投入8亿,2011年2月投入1.2亿元,合计9.2亿元支持引导基金的发展。引导基金已经与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分5批设立了22家参股创投企业,协议注册金额达到35亿元,财政资金带动了近4倍的社会资金投资于北京市中小企业,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明显。引导京外资金协议总额约14.2亿元,京外资金占所引导的社会资金出资总额25.6亿元的55.4%。参股创投企业先后投资了64家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52个(包括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占所投项目总数的81%。投资文化创意产业的项目l1个,占所投项目总数的17%。在选择投资企业方面,投资初创期项目18个,占总投资项目的28.1%;投资早中期项目41个,占总投资项目的64.1%;投资成熟期项目,占总投资项目的7.8%。

二、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引导基金以参股合作形式,引导社会资金,共同支持创业期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对于传统财政资金的无偿资助方式,阶段参股引入的市场化股权投资不仅大幅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也吸引了其他各类投资机构的联合投资,间接带动了更多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资金投入创投企业之后,只是以股东的身份对企业进行监督,不再干预创投企业的具体运作过程,充分发挥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化管理能力。引导基金还建立了财政资金循环滚动的成功模式。实现了首批政府基金循环使用的全过程,资金安全回归引导基金专户。完成首循环的引导基金涉及6家合作创司和34个被投资企业,共计1亿元已经全部回收至引导基金专户,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财政资金的循环使用。引导基金目前由事业单位代政府负责管理运作,形成了一套涵盖监管框架与职责、合作创投机构的征集与设立、运作监管、考核评价、退出清算等方面的引导基金管理体系,构建了一条“合作机构评审——董事监事选派及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考核——创投企业绩效考核”的管理链。为有效防范风险,引导基金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对投资进度慢、效果差的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终止合作。截止2012年底,有2家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因为投资进度慢、所投资项目的前景不被看好,被引导基金代管机构主动终止合作并收回引导基金所投全部资金。

三、引导基金的创新服务

为了吸引、汇聚更多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小企业,引导基金还开展了一系列创新服务。一是在北京市内完善创业投资项目备选库,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前期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二是探索设立创业投资项目路演中心,实现优质项目与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高效对接;三是召开政策宣讲会,介绍国家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等政策措施,为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已投资企业提供后续扶持政策配套服务。目前申报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超过150家,已经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包括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信中利投资公司、赛伯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力鼎、秉鸿投资等众多业界知名的投资机构。

四、引导基金的投资成果

引导基金投资的壹人壹本、九恒星、品奥光电、爱国者、志恒达、龙软科技等一批电子信息企业迅速崛起,成为各自领域内的领跑者;德鑫泉、绿友机械等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壮大,初步具备上市条件;诺思兰德、海纳医信等生物医药企业,牡丹联友、格林雷斯等节能环保企业也在投资后迅速成长,成为行业排头兵。部分企业顺利登陆新三板市场。此外,引导基金发挥北京市文化发展的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着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和资本的融合,先后投资了麒麟网、小马奔腾、龙文教育、东田造型、奔跑世纪广告、昭仪新天地珠宝等文化创意类企业。其中麒麟网已成长为国内大型网络游戏开发及运营商,东田造型为国内一流的专业权威造型及时尚传播、教育机构,北京新雷明顿广告有限公司(小马奔腾集团)为业内著名的影视制作、、广告公司,龙文教育为最大的中小学生一对一个性化教辅机构等,以上多家文化企业正在积极筹上市事宜。

五、引导基金的成功案例

篇(3)

创业投资市场是指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市场,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对象主要应投向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型科技企业,但从数据来看,并不是这样。目前我国已经有了约2000多亿元的风险资本,大约是1000家创业投资机构,2011年我国年末创业投资余额为1018多亿,对高新企业的投资余额为131亿[1]。占比12.8%。另按科技部的研究,已经投资的项目在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上的不到20%,已经投资的资本量投资在科技企业上也不到20%,即可以将其总结为创业投资的“二八现象”。首先,创业投资项目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只有20%的重合度,80%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不被创业投资认同。截止2011年整个创投行业历年累计投资的项目大约是9216个[1]。在这9000多个项目中不到20%的项目和国家科技计划是相关的,而且是和一些小的科技计划的相关性更大一些,跟大的科技计划相关性又很小。其次,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只有20%与自主创新成果相关,80%与国际产业技术创新成果相关。2012年全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10万多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9.2%。但是这些业绩中只有20%的产值与我国的自主创新成果(其中,又有80%左右的自主创新成果不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范围内)有关系,80%的是国际的创新成果,或者由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创造的。那么“市场失灵”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知道由于创业过程中的高风险,特别是早期阶段存在“死亡之谷”的高风险,市场中的投资者依靠其自律往往是不会介入的,导致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经济价值。不论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或是外资的,绝大多数创业投资企业是以创业后期阶段项目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于政府引导的创业投资与收益机制理论的缺乏,我国虽然各地纷纷启动政府的引导基金,但是由于引导基金在“市场经济理论”的误用下,以及在政府现行管理模式的“系统失灵”的环境下,政府引导基金也都纷纷趋于创业后期阶段的投资,从而导致“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关键是从理论上解决好政府在创业投资过程中的定位与角色问题,实务上实施好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机制与权益机制的方案。从国际经验分析,凡是创业投资发达和成效好的国家及地区,都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来解决科技企业创业过程中“死亡之谷”高风险的“市场失灵”机制,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创造新经济。

二、创业投资管理体系和机制的“系统失灵”问题

创业投资的发展离不开创业投资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多年来我国在建立创业投资管理体系方面做了努力,但仍存在“系统失灵”。主要表现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起能促进创业投资的管理体系及良好机制,特别是政府基本是以管理实业的模式来规范创业投资业的运行机制,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往往形成了滞后甚至障碍的作用,造成了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困境。其分别为:政府如何引导创业投资的困境;国有创业投资走向的困境;商业银行如何参与的困境;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的困境;私人富裕资本如何参与的困境;外资进入如何参与科技创新投资的困境;创业投资从业者激励机制的困境;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于科技创新及投资拉动的困境等。我国创业投资的管理在国家层面有多个部门都在积极推动,但是因受到多个部门权力或利益管理的分割,造成了部门之间摩擦,反而带来并形成了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不利的影响。在省级层面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主管部门各省也不一致,有的在发改委,有的在经贸委。特别是对于国有的创业投资公司是由国资委来管理,而国资部门又以实业企业管理模式来监管创业投资机构的业绩,使得创业投资资本金融经济价值难以发挥,迫使其走后期阶段投资模式。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发展时间短,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上给以积极引导,在货币政策上给与多加倾斜,在产业政策上应当作为一个国家战略竞争力的产业给以战略规划和定位,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上,要首先考虑创业投资对于交易流实现的需要。

三、创业投资的“制度失灵”问题

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制度建设,包括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募资制度、投资制度、投资后管理制度、投资退出制度、税收制度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说我国在创业投资制度建设上已初步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新的《公司法》的修改,解决了在创业投资中的企业组织和注册资本等问题,但因创业投资所涉及的制度多,目前仍然存在“制度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各项税收条例等法规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仍存在一定的障碍性作用。特别是《证券法》的规定,仅仅是对标准化的证券进行交易做了规范,而对于创业投资的多阶段性、金融工具的多元性的交易该如何进行,并没有给出规范。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要“规范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将创业投资的交易机制简单化了。还有我们的税收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仅仅适应实业企业的税收需要,而对于资本利得的税收问题没有给出具体规定。显然,在创业投资业发展起步时期,如何给以税收的优惠,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是一项新的命题。为此,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仅仅是适应工业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还不能够适应知识经济需要。为此,研究和设计适应知识经济发展需要法律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

四、创业投资的“人才失灵”问题

篇(4)

(一)投资对象有所限定

“引导基金”限定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对象,主要体现在投资领域或投资对象所处阶段等方面。在投资地域方面,在我国已设和拟设定的地方“引导基金”中,除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呈高度开放态势外,其余都要求所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有一定比例投资于当地。有些“引导基金”明确要求被引导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当地的比例需占60%~70%;只有少数“引导基金”的要求略有放宽或放低,安徽省政府引导基金要求投资当地的比例不低于50%,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和北京市文化产业引导基金则要求“优先投资本地”,无明确的投资比例要求。在投资对象所处阶段的要求上,各地引导基金明确要求创业投资机构应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或起步期的创业企业,仅有少数以“成长期”为标的的投资阶段。这一要求体现了政府“引导基金”重点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设立宗旨。

(二)以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为主要投资形式

我国“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有参股子基金、融资担保、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大多数地方政府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运作模式,其中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被多数地方政府选用并实施,而其他几种方式则较少被采用。在各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过程中,最主要的出资方式是采用参股子基金方式,通过与创投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不直接参与子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按“参股不控股”原则,通常不超过30%。如,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阶段参股的投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最高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控股股东,以确保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化运作;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

(三)多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

我国“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委托管理方式,大部分地区的“引导基金”都被各级政府委托给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只有极少数的“引导基金”对管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如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9年与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该公司对其日常运作进行管理。但从整体看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在选择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时大多不透明,一些次优甚至非优的管理机构被聘用,影响了“引导基金”的正常运作,使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一定偏差。目前,在我国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中,有14只以当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形式管理,有5只设立了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7只采取了政府多部门联席会议的决策和管理模式。

(四)让利于民与风险控制的退出安排

我国各地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不以盈利为目的,在退出安排上遵循让利于民的原则。如,天津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稳定运营后,就将股份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公开转让股权,同时规定“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浙江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则约定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出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奖励,剩余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在进行让利的同时,一些地方“引导基金”也采取风险控制的退出安排或规定在提前退出时应实现“引导基金”的保本。如,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定位存在一定偏差

“引导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社会闲置资本参与到创业投资领域中,扶持面临融资困境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填补它们在种子期、成长期的不足。“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市场失灵领域,而不是市场上已存在充分竞争的领域。但有些地方政府虽然设立“引导基金”,却未能对其准确定位,只是把它当成地方财政的政府投资公司。有些地方由于过度追求利益,不仅没做到让利于民,反而与民争利;有的为了规避风险,并未将重点放在支持中小企业早期创业投资项目上,而是致力于支持处于成熟期的项目,这就使“引导基金”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不仅无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反而会使投资方向发生偏离,背离“引导基金”设立的初衷,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投资限制较多,政策性目标与子基金商业性目标不协调

我国“引导基金”的子基金都带有本土化倾向,注册在本地,投资对象也限于本地。而一般来说,民间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最大化,当受到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后,投资地域和对象都会受到限制,从而产生许多问题。如,“引导基金”的政策性要求使子基金在专业领域内无法实现最优投资组合,出现“择地不择优”现象,并且吸引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的难度也加大,只能与表现一般或较差的投资管理机构合作,这就加大了投资风险。这些投资限制不仅影响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降低了投资管理机构参与的积极性,造成“引导基金”发展的滞后性,同时也降低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缺乏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

“引导基金”的运行具有一定风险性,因而对其运行效果的评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性目标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要求不一致,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目的不是为盈利,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却要求保值增值。目前,虽然我国提出要对“引导基金”进行考核,并不再有保值增值方面的压力,但考核评价体系还不完善,即使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进行考核,但由于其与一般公共财政还存在一定差别,因而从哪些层面、设置哪些指标来考核其运行效果等问题目前尚未定论,仍缺乏规范的考核办法,无法进行实际考核,这就给运行机构带来很大压力。此外,对子基金的考核评价体系也同样缺乏,对子基金的业绩也无法进行客观的评价,特别是考核指标单一,主要以经济效益来衡量运行效果,导致业绩表现差的子基金往往在“引导基金”进行后期选择时被忽略甚至排斥,一些子基金的管理者为提高子基金的业绩,盲目追求投资收益,往往偏好投资于一些成熟的项目,这就有悖于“引导基金”扶持处于种子期、起步期企业的目的。

(四)地区分布不均衡

一般来说,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该地区的创业投资活动就越活跃,越容易形成产业集群和创业投资集聚地;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创业投资家不愿投资,导致经济发展缓慢。我国的民间创业投资活动多分布在京津唐、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拥有充足的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在这些地区,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多,活动也非常活跃。我国“引导基金”的分布不均衡,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及沿海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超过70%的“引导基金”分布在京津唐及沪苏浙一带,尤其在沪苏杭一带密度最大,几乎平均每个城市设置了3只“引导基金”。而中西部“引导基金”却寥寥无几。“引导基金”的密集度在各地区的差异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差距。

(五)“引导基金”资金来源缺乏持续性

我国大部分地区“引导基金”出资最高比例大多设定为25%或30%。然而,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距,使各地区的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程度也有所不同,但政府未能切实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出资比例,既造成资金浪费,也使一些地区由于出资比例不合理而致使合作失败。我国“引导基金”的发展历史较短,缺乏相关的经验,大多数地方政府虽然纷纷设立引导基金,充分吸纳民间闲置资本,但却未能形成吸纳民间资本的长效机制,对民间资本的让利政策还不够完善,对“引导基金”的未来资金来源缺乏合理规划,有些地方政府只是抱着尝试的心态,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为其长远发展带来隐患。

(六)管理机构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

我国的“引导基金”有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管理模式,但主要以委托管理为主。政府一般会将“引导基金”委托给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因此对管理机构有较高的要求。虽然“引导基金”的资本能增值,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导向性,因而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许多地区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缺乏专业的人才队伍,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另外,我国“引导基金”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被过多的赋予了政策性目标,因而难以选出最优的基金管理人,错过了与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合作的机会,提高了“引导基金”的运行风险。

三、促进我国“引导基金”发展的对策

(一)明确“引导基金”的定位

各级政府应明确“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这样才能选择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从而使其按照正常的方向发展。以往的商业性“引导基金”和国有独资或控股创业投资公司一般直接开展创业投资活动,而“引导基金”并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活动,而是通过政府引导,吸引社会闲置资本参与。在参与创业投资过程中,政府资金的主要目标是有效发挥杠杆作用和示范效应,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高新技术领域作为高风险领域,市场化基金不愿进入。“引导基金”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并为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因此,政府在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引导作用,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而不是干预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

(二)合理安排政府出资比例和基金规模

我国“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各级政府,由于经验不足,对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的限制不合理,有些地区在出资比例和资金来源方面未做详细规定,导致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缺乏规划。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将“引导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工具,虽然吸引了更多的民间资本,但却偏离了“引导基金”设立的宗旨。因此,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政府出资比例进行合理的设定。如果政府的出资比例过高,则扶持范围就会偏小;如果比例过低,政府的主导作用又不能完全体现。因此,出资比例不应超过50%,最合理的区间应为20%~35%。另外,创业投资是一个动态过程,“引导基金”的资金还可按照投资进度分步到位。“引导基金”的规模如果过小,对创业投资活动比较活跃的发达地区来说,无法满足需求;如果规模过大,则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因此,应合理安排引导基金的规模,使“引导基金”规模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还应考虑当地创业投资资本的实际需求及当地政府的财政实力等因素。

(三)选择合适的基金运营管理模式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创业投资发展情况有较大差距。因此,在确定“引导基金”的运行方式上,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的评估投资目的和对象,从而选择最适宜当地发展的运营模式,不能盲目跟风。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看,可以参股模式为主模式,对信用体系健全的地区可采用融资担保作为主模式。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配套其他模式,但不能过于繁杂,否则会增加对“引导基金”的管理难度,无法达到“引导基金”的效果。为真正实现“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应多方面吸引投资者参与到创业投资领域中,保证创业投资群体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功能。同时,为确保“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机构能对其进行专业化和科学化的管理,还应加强对管理机构的监督;要完善委托管理模式,以提高“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要控制在20%~35%,其余投资由创投企业或其他资金来源提供,客观上创投企业有保证资金投资收益的动力。政府做好“引导基金”监督工作,掌握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创投企业的绩效定期进行评估。

(四)健全内部管理与决策机制,防范权力寻租行为

政府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的管理,而是委托专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其日常运作,强调“市场化”运作。因此,在聘用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时,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用优秀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然而,我国部分“引导基金”在聘用管理机构时产生权力寻租行为,未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是选择一些具有国资背景的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大多都是非优创业投资机构,这就有可能不利于“引导基金”的运行,不能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作用。但如果决策过于分散,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具有决策权的机构容易发生意见不统一现象,不能及时制定最优决策,导致错过最佳决策时机,产生经营风险。因此,在推广引导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在筛选、评审创业投资机构时,应加大监管力度,实行权力分离。同时,应落实相关责任到个人,完善奖惩机制与考核标准,奖优惩劣。

(五)建立运营风险补偿机制,降低投资损失

篇(5)

论文摘要:通过中国政策性创业投资比重的国际比较、历年创业资本的构成比较以及各类创业资本的规模比较来说明政策性创业投资在我国创业投资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中国大陆是在2O世纪8O年代中期从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开始研究和发展自己的创业投资业的,受到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创业投资的每一步发展都与决策层的政策变化息息相关,大陆创业投资业的“自上而下、先政府后民间、先计划后市场”的发展特色十分鲜明,政策性创业资本在大陆地位举足轻重,影响深远。研究大陆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地位对正确认识大陆政策性创业投资的作用和功能,对政策性创业投资的准确定位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政策性创业投资是指政府、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公司提供的资本,是相对于国内企业(简称 民间资本)、外资机构创业资本、金融机构创业资本和其他类型的商业性创业资本而言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公司是指具有政策性创业资本背景的投资公司,按行政级别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公司;按控股与非控股可分为国有控股类投资公司和非国有控股类投资公司;按组织形式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一、 从国际比较看中国大陆政策性创业投资的地位

与其它国家及地区相比.在创业资本构成中,中国大陆政策性创业资本占的份额最高。如表 l所示,以创业投资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创业投资资本结构为:富有个人占13%、公司企业占30%、养老金占40%、保险公司占9%、其他投资者占7%、政府部门及银行部门没有创业资本投资,养老金为美国创业投资最大的资金来源,政府部门为零。仅从政府部门比较,美、欧、英、德、亚、中、全球在创业资本结构中所 占份额分别为 O%、5%、8% 、8%、4%、39%、O%,中国大陆所占比例最高高达39%。

二、从历年大陆各类创业资本构成比重来看政策性创业投资的地位

经过多年发展,政策性创业投资公司一枝独秀、一股独大的局面已得到改观,出现政策性创业资本、国内企业创业资本、外资机构创业资本、金融机构创业资本等多元并存的创业资本格局。政策性创业资本所占比重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但政策性创业资本的总量却在逐年增加,且较其他类型的创业资本稳定,如图 1及表2所示。

2002年是全球创业投资的冬天,受全球性高科技股下挫的影响,国内创业资本也受到波及:2001年民间资本的比重由37%下降到2002年的23%,到 2003年略有回升,达到27%,但增长乏力;而政策性资本的比重 2001年为 34% ,2002、2003年分别为35%、62%,比重不降反升,一方面是由于国际上网络股神话破灭引起 NASDQ市场高科技股狂跌,商业性创业投资也随之陷入低谷;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内创业板停开,大大超出了国内创业投资界期盼已久的预期,使国内民问创业资本颇感失望,有的停止了创投活动,有的直接退出了创投领域,正是由于政策性创业资本在稳步增长,而民问创投热情大减或退出,才使得政策性创业资本的比重趋高,但并非是政策性创业资本在此期间有了大幅增长。如图1及表2所示 。

为充分证明大陆政策性资本在大陆创投业发展中所占的地位及影响力,表 4与图 2将 1998—2003年除政 策性创业资本外的创业资本简化为境内商业资本,并与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增量进行 比较 ,从图中可以看出两者似乎呈现此消彼长的负相关关系,实际上结合 1994—2002年中国创业资本总量、增量及变化(见表 3及表4),可计算出政府资本总量逐年增加,并没有减少过 ,而之所 以会出现图 2所示“此消彼长”是由于两者增长的速度不同,当商业性创业投资的增长速度超过政府性创业投资的增长速度时,在图上反映出政府性创业投资减少商业性创业投资增加,而其实它反映的是政府性创业投资增长的速度小于商业性创业投资的增长速度;而当商业性创业投资增长的速度低于政府资本增加的速度时,在图上反映出政府资本在增加,其实它反映的是政策性创业投资增长的速度大于商业性创业投资。但无论两者的速度怎样变化,政府性创业投资的总量一直在增加,而商业性创业投资的总量却时增时减。

三、从政策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来看政策性创业投资的地位

政策性创业资本在总量上占有优势,在规模上也 占有优势 。按注册 资本金比较如表 5所示 :国有控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最大,然后依次为国有独资民营控股、外资控股 ;按平均注册资本量来 比较情况略有不同,如表 5所示 :外资占有优势,其次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若将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加起来等同于政策性创业资本,则政策性创业资本的规模仍然占有优势。

综上,不论是从政策性创业 资本 的国际比较 、从政策性创业资本所占的权重比较,还是从它的资本规模比较看,政策性创业资本在中国国内创业发展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政策性创业资本对国内创业投资业的影响可谓重大而深远,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功能和定位是否准确和适当直接影响到国内创业投资事业的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篇(6)

论文关键词:企业融资内源融资外源融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制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飞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创造我国GDP,提供大量城镇就业,税收贡献巨大,同时带动研发专利产品……但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也随之显现。与国有企业和大型私营企业不同,中小企业资信状况不佳、企业规模偏小、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限制了其融资渠道,使其无法利用大型企业的传统融资方式进行有效筹资。当下,融资困难已经成为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本文介绍了两种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创业投资机制。

有数据表明,2002-2006年,近5年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只有10%左右,国内81%的中小企业一年内流动资金不能满足要求,60%没有中长期贷款,而正是这4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创造了中国近60%GDP,提供了70%左右的城镇就业机会,研发了全国近75%以上的专利和产品,对税收的贡献也占到近50%。目前融资困难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一、一般的企业融资方式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融资一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企业不断将企业的储蓄(留存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与企业的股利支付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可以看作是股东的增加投资,因此其筹资成本很低。

外源投资是企业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使之转化为自己的投资的过程。外源融资有灵活性、大量性和集中性的特点,筹资成本对于内源融资来说较高。

外源融资又可进行再分类,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投资是资金盈余方和资金短缺方直接进行协议,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前者买入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实现货币资金的融通。如: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进行筹资等。间接投资是资金盈余方将闲余资金提供给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然后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购买资金短缺方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形式实现货币资金的融通。如:向银行等信贷机构贷款等。

二、中小企业不适用一般融资方式的原因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很少考虑内源融资进行筹资,主要原因有,中小企业经济效益偏低;利润留存率较低;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小,其折旧总值很小;中小企业的管理者一般就是其所有者,所有者缺乏专业管理的知识背景,所以会忽略企业自身的积累。

中小企业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前者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该类企业拥有较多流动资产,经营风险较小,资本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一般。由于劳动力是企业主要的生产要素,企业规模小、固定资产少,可用于债权保全的资产严重不足。而后者同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一样,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进行债权保全。同时,高新企业的发展存在的许多风险——技术及产品风险,即在产品研制和开发过程中由于技术失败而导致的损失;市场风险,即技术创新带来的新产品能否为市场所接受,能否取得足够的市场份额;经营风险,由于高新企业的产品具有创新性,所以更需要优秀的管理队伍,这对企业的管理者要求更高……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较传统企业而言有更大的经营风险。除了以上这些特点外,中小企业还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资信状况达不到银行等信贷机构的要求。没有足够的债权保全、资信状况不佳、企业运营风险大,这三点致使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等信贷机构获得贷款。银行的贷款资金是负债资产,因此银行追求的是稳定的收益,它们欢迎风险小的优质客户,所以大都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比例有了显著提高。但是由于企业实现上市流通的门槛很高,只有一部分发展成熟、经济效益高、有发展空间的大型企业才能运用股权筹资,所以中小企业无法进行直接股权筹资。

对于债券融资,一方面我国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十分严格;另一方面,债券融资的成本较高,必须要定期支付利息,抗风险能力低,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放弃了债券融资。来源于/

综上分析,传统的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方式都不适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融资款难的问题十分严重。

三、解决方法分析

1.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我国的资本市场十分单一,没有形成像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样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因此我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单一,这导致资金盈余者的资金无法顺应市场供给状况的需要流到资金短缺方的手中,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社会上有很多的闲散资金由于找不到适合的投资渠道而存入银行,成为银行的信贷资金,所以这庞大数量的资金无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集合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进行中小企业的投资,可以有效解决这个矛盾。

中国绝大部分的个人投资者由于文化背景、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都不能很理性的看待资本市场的运作,并且大多惧怕风险,因此他们对中小投资公司是持怀疑态度的。政府部门应该鼓励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立,出台扶持政策,来打消投资者的怀疑。另外为了降低风险,政府可以限定中小投资公司的投资范围,如仅限于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很多),同时还应该规范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尤其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成立的条件和从社会上集资的操作程序要有严格的控制)和相应的监管体系,从而降低非系统风险,防止由于欺诈等逆向选择引起的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利益。2.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美国NVCA认为,创业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的权益资本。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认为,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应该主要针对高新中小企业,因为创业投资大多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他们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又大多为风险偏好型投资者,所以创业投资大多投向风险较大、一旦成功收益巨大的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新企业。

美国的风险投体体系十分发达,引领了整个美国的新经济,中国也意识到了风险投资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开始建立创业投资机制。2004年6月,深证交易所面向全国中小企业推出了中小板市场,这是一个创业板市场的过渡形式。另一方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几年的实践,我国创业投资机制有了一定发展,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所以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刻不容缓。

(1)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资本是逐利的,因此市场投资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这容易导致重复性资源浪费,所以政府要科学的制定创业投资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加强宏观引导和调控;同时应该要完善法规建设,规范风险投资;规范、完善证券市场,健全支撑条件。

(2)要加强风险投资机构的建设。我国应该放宽对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风险资本运营的限制,多方面动员社会闲置资金,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从国外经验看,风险投资机构应该采用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这种形式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机结合,是最有效的形式。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方面的缺陷,所以实行有限合伙制存在一定问题,现下应该先实行公司制,随着法律的完善逐步实现过渡。

(3)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板市场。经过10年的期盼,我国的创业板终于要在2009年5月推出,投资者对它寄予的很大的期望。创业板市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为风险资本提供一个退出的渠道,当高新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它的资产就成倍增值,风险资本就会选择退出去寻找其他的风险投资机会。但是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将会面临很多问题:流动性问题,过度投机问题,高风险问题和退出机制问题等。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单向交易(不允许买空),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较少,股价极易被人为操纵,所以会产生流动性和过度投机的问题,导致股价大幅度波动,引发高风险。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未能很好地解决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如在二级市场中,任何亏损累累的企业一旦上市就很难再退出。创业板市场的上市企业由于经营风险大,很容易破产,所以如何解决创业板的退出机制问题显得十分重要。以上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在完善创业板市场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健康运行,创业板市场才能真正起到完善资本市场的作用。

四、总结

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对于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不完善,这些措施完全发挥作用还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都不是独立的,而是整个资本市场下有机结合的,同时还要辅助政府政策支持,各种法规的建立健全,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完善。相信经过不断的探索实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将不复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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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飞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创造我国GDP,提供大量城镇就业,税收贡献巨大,同时带动研发专利产品……但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也随之显现。与国有企业和大型私营企业不同,中小企业资信状况不佳、企业规模偏小、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限制了其融资渠道,使其无法利用大型企业的传统融资方式进行有效筹资。当下,融资困难已经成为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本文介绍了两种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创业投资机制。

有数据表明,2002-2006年,近5年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只有10%左右,国内81%的中小企业一年内流动资金不能满足要求,60%没有中长期贷款,而正是这4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创造了中国近60%GDP,提供了70%左右的城镇就业机会,研发了全国近75%以上的专利和产品,对税收的贡献也占到近50%。目前融资困难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一、一般的企业融资方式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融资一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企业不断将企业的储蓄(留存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与企业的股利支付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可以看作是股东的增加投资,因此其筹资成本很低。

外源投资是企业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使之转化为自己的投资的过程。外源融资有灵活性、大量性和集中性的特点,筹资成本对于内源融资来说较高。

外源融资又可进行再分类,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投资是资金盈余方和资金短缺方直接进行协议,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前者买入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实现货币资金的融通。如: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进行筹资等。间接投资是资金盈余方将闲余资金提供给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然后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购买资金短缺方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形式实现货币资金的融通。如:向银行等信贷机构贷款等。

二、中小企业不适用一般融资方式的原因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很少考虑内源融资进行筹资,主要原因有,中小企业经济效益偏低;利润留存率较低;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小,其折旧总值很小;中小企业的管理者一般就是其所有者,所有者缺乏专业管理的知识背景,所以会忽略企业自身的积累。

中小企业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前者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该类企业拥有较多流动资产,经营风险较小,资本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一般。由于劳动力是企业主要的生产要素,企业规模小、固定资产少,可用于债权保全的资产严重不足。而后者同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一样,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进行债权保全。同时,高新企业的发展存在的许多风险——技术及产品风险,即在产品研制和开发过程中由于技术失败而导致的损失;市场风险,即技术创新带来的新产品能否为市场所接受,能否取得足够的市场份额;经营风险,由于高新企业的产品具有创新性,所以更需要优秀的管理队伍,这对企业的管理者要求更高……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较传统企业而言有更大的经营风险。除了以上这些特点外,中小企业还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资信状况达不到银行等信贷机构的要求。没有足够的债权保全、资信状况不佳、企业运营风险大,这三点致使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等信贷机构获得贷款。银行的贷款资金是负债资产,因此银行追求的是稳定的收益,它们欢迎风险小的优质客户,所以大都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比例有了显著提高。但是由于企业实现上市流通的门槛很高,只有一部分发展成熟、经济效益高、有发展空间的大型企业才能运用股权筹资,所以中小企业无法进行直接股权筹资。

对于债券融资,一方面我国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十分严格;另一方面,债券融资的成本较高,必须要定期支付利息,抗风险能力低,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放弃了债券融资。

综上分析,传统的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方式都不适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融资款难的问题十分严重。

三、解决方法分析

1.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我国的资本市场十分单一,没有形成像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样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因此我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单一,这导致资金盈余者的资金无法顺应市场供给状况的需要流到资金短缺方的手中,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社会上有很多的闲散资金由于找不到适合的投资渠道而存入银行,成为银行的信贷资金,所以这庞大数量的资金无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集合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进行中小企业的投资,可以有效解决这个矛盾。

中国绝大部分的个人投资者由于文化背景、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都不能很理性的看待资本市场的运作,并且大多惧怕风险,因此他们对中小投资公司是持怀疑态度的。政府部门应该鼓励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立,出台扶持政策,来打消投资者的怀疑。另外为了降低风险,政府可以限定中小投资公司的投资范围,如仅限于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很多),同时还应该规范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尤其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成立的条件和从社会上集资的操作程序要有严格的控制)和相应的监管体系,从而降低非系统风险,防止由于欺诈等逆向选择引起的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2.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美国NVCA认为,创业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的权益资本。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认为,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应该主要针对高新中小企业,因为创业投资大多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他们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又大多为风险偏好型投资者,所以创业投资大多投向风险较大、一旦成功收益巨大的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新企业。

美国的风险投体体系十分发达,引领了整个美国的新经济,中国也意识到了风险投资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开始建立创业投资机制。2004年6月,深证交易所面向全国中小企业推出了中小板市场,这是一个创业板市场的过渡形式。另一方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几年的实践,我国创业投资机制有了一定发展,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所以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刻不容缓。

(1)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资本是逐利的,因此市场投资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这容易导致重复性资源浪费,所以政府要科学的制定创业投资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加强宏观引导和调控;同时应该要完善法规建设,规范风险投资;规范、完善证券市场,健全支撑条件。

(2)要加强风险投资机构的建设。我国应该放宽对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风险资本运营的限制,多方面动员社会闲置资金,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从国外经验看,风险投资机构应该采用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这种形式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机结合,是最有效的形式。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方面的缺陷,所以实行有限合伙制存在一定问题,现下应该先实行公司制,随着法律的完善逐步实现过渡。

(3)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板市场。经过10年的期盼,我国的创业板终于要在2009年5月推出,投资者对它寄予的很大的期望。创业板市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为风险资本提供一个退出的渠道,当高新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它的资产就成倍增值,风险资本就会选择退出去寻找其他的风险投资机会。但是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将会面临很多问题:流动性问题,过度投机问题,高风险问题和退出机制问题等。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单向交易(不允许买空),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较少,股价极易被人为操纵,所以会产生流动性和过度投机的问题,导致股价大幅度波动,引发高风险。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未能很好地解决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如在二级市场中,任何亏损累累的企业一旦上市就很难再退出。创业板市场的上市企业由于经营风险大,很容易破产,所以如何解决创业板的退出机制问题显得十分重要。以上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在完善创业板市场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健康运行,创业板市场才能真正起到完善资本市场的作用。

四、总结

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对于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不完善,这些措施完全发挥作用还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都不是独立的,而是整个资本市场下有机结合的,同时还要辅助政府政策支持,各种法规的建立健全,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完善。相信经过不断的探索实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将不复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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