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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7 15:46:3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

篇(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12月27日《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阐明了中国关于网络空间发展和安全的重大立场和主张,明确了战略方针和主要任务,切实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安全、发展利益,是指导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化繁荣的新载体、社会治理的新平台、交流合作的新纽带、国家的新疆域。《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要求,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积极防御、有效应对,推进网络空间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实现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强调,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愿与各国一道,坚持尊重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利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统筹网络安全与发展,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积极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中国致力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互联网造福人类,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和共同治理。

【理论分析】

1.是一个国家的生命和灵魂

网络空间是国家的组成部分。网络空间不容侵犯,尊重网络空间,维护网络安全,谋求共治,实现共赢,正在成为国际社会共识。

2.独立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

各国范围内的网络事务由各国人民自己做主。

3.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的决定因素

维护国家利益是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各国应尊重彼此在网络空间的安全利益和重大关切,推动构建和谐网络世界。

4.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主题

和平利用网络空间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

5.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我国实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

维护我国的、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中国致力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互联网造福人类,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和共同治理,符合我国的外交政策。

【追踪练习】

1.《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强调,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管理我国范围内的网络活动,保护我国信息设施和信息资源安全,采取包括经济、行政、科技、法律、外交、军事等一切措施,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网络空间。坚决反对通过网络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破坏我国国家的一切行为。下列关于国家的认识正确的是()

①是国家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

②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拥有自己的

③是构成国家重要的因素

④对内表现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独立自主性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③④

2.中国致力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互联网造福人类,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和共同治理。这主要是基于()

①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②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

③中国已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导

④国家间的合作代替了竞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12月27日《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阐明了中国关于网络空间发展和安全的重大立场和主张,明确了战略方针和主要任务。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化繁荣的新载体、社会治理的新平台、交流合作的新纽带、国家的新疆域。《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要求,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积极防御、有效应对,推进网络空间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实现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强调,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愿与各国一道,坚持尊重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利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统筹网络安全与发展,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积极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中国致力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互联网造福人类,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和共同治理。

结合材料,运用当代国际社会的有关知识分析如何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

参考答案:

篇(2)

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会长郑必坚

互联网正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人类已经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联关系。新的时代需要新的觉醒,新的空间开启新的文明。在这种新文明形成发展过程中,生产力、国防力、文化力这三力,在从互联网的联系和结合中,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必将创造前所未有的人类奇迹。

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院长 杨树桢

网络空间是人类智慧的结晶,网络空间的安全发展更需要我们用新的智慧加以推动,而对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作出贡献方面,中国智慧当仁不让。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董事会主席约翰・桑顿

当今世界迅速发展,相互联系,我们需要新思想,要着眼于共同未来,各方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在世界上共同发展。我们需要有一个安全的地区形成新思想,通过互联网来促进思想力,这也是智库在今后十年应当起的作用。

中国工程院院士 方滨兴

“立足国情、适度防范”,不是无条件绝对的,你预计损失是什么代价,你就预先成比例代价保护它,如果你损失加起来没有多少,你也就不会投超过损失额度保护它,这里面就是一个平衡原理。

布鲁金斯学会约翰・桑顿中国中心主任李成

在数字时代,高级别的政策制定越来越受智库的影响,智库学者参与了互联网对话,不仅扩展了视野,而且也带来了特别的兴趣,这也是互联网界的新想法。

丹麦奥尔胡斯大学荣誉教授沃尔夫冈・科纳沃茨特

互联网治理的生态系统,特别像一个热带雨林,没有人可以按一个按钮就能对整个系统进行控制,它有各种各样角色,是一个层次丰富的系统,需要各种各样协同和协调,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传统政策制定的过程,在这样的生态系统中不再适用。

亚太区顶级域名组织总经理列昂尼德・托多洛夫

新智库的出现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因此,我们应该表彰新的思维方式和赞扬他们追求真理的新方式,鼓励他们探讨哪些是最为促进生产的现象。

美国东西方研究所全球副总裁布鲁斯・迈康纳

从国际层面来看,智库之间的可信沟通能够助力于国家之间更好地互信,并减少误判和矛盾升级的机会。在网络空间这样一个全新的领域,智库所能够带来的益处更是显而易见的。

巴西应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何塞・爱德华多・马尔他・德・萨・布兰当

我们需要多方面、跨部门的合作,以便能够创造一个独立、可信任和安全的数据库,这需要我们研究公司和政府共同为这样一个数据库作出贡献。跨部门合作涉及到开展、研究和制定战略,我们需要鼓励研究人员充分利用数据库,相互沟通交流他们的研究结果,并且同公司进行沟通。

印度观察员基金会网络安全和互联网治理部负责人阿伦・莫汉・苏库马尔

经济上的高度融合,并不足以避免冲突,但至少可以把它作为一种手段避免网络空间冲突的升级。亚洲所有制度安排中,中国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些制度安排对于网络空间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包括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一带一路”的倡议,这是中国发起的倡议,还有区域性经济合作伙伴关系。

南非茨瓦尼科技大学教授拉希姆・玛哈拉杰

互联网是国际知识传播的公共平台,我们应该把互联网视为一种公共产品,而不应该被用来为私人谋利,应该保证公众访问互联网的权利。尤其考虑到扩大非洲互联网普及率和渗透率,要调动互联网企业在非洲的迅速发展。

英国国际战略研究所未来冲突和网络安全部主任奈杰尔・英克斯特

需要建立起更多的控制机制,也需要通过联合国政府间的专家组确定网络空间、网络战争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原则是透明、禁止性的,也就是说这个国家不应该做这个事情,不应该做那个事情,但这种禁止性规则往往效果不好,会被违反。当然并不意味着完全起不了作用,会有一定的作用,但要起作用是在发生非常惨烈的事件之后,因为在事件之后大家才会去反思,更加重视行为的克制。

篇(3)

来自权威部门的统计表明,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亿,其中青少年网民(19岁以下)约占全体网民的23%,达1.6亿。而网络空间近年来又与青少年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成为广大家长和社会公众极为关心的社会问题。

上网时间过长,容易接触不良内容,玩网络游戏没有节制,到了沉溺、不能自拔的程度,这些现象构成了家长们颇感头痛的“网络沉迷”问题。对此,这份送审稿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时间和单日累计时间,禁止未成年人每日0-8时使用网络游戏服务。这一规定被网友戏称为“网络宵禁”,一时间,“网络宵禁”该不该施行,能否起到效果,这些话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实,如何在网络空间里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意义上的保护,已经不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几乎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因此,这些规定首先体现出了“宣言”的姿态,就是要把对青少年遭受网络的不良影响程度降到最低。其中,“不得在网络空间展示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发现网络欺凌的”的组织和个人“负有救助义务”。这些原则性的宣誓和表态,显然是针对当下网络空间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要求。

此次制定条例在宣誓原则性问题之外,还要构成一种“技术要求”,即要实现对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和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技术性约束,达到对青少年进行保护的目的。比如,此次征求意见中,很多人最为担心的是“网络宵禁”能否实现,规定中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用户,并妥善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但对于沉迷网络游戏的孩子来说,包括一些唯利是图的网吧经营者,会对这样的“技术障碍”望而却步吗?比如,忽视上网者的未成年人身份,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掩盖”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的真实情况。而一旦无法对青少年上网进行有效识别,“宵禁”又从何而来呢?

一直以来的担心,未能消除的疑问,并未随着法规的即将推出而风平浪静,反而在疑云之下,产生了更多的忧虑。青少年上网从教育问题、成长问题、家庭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就考验着社会治理者、学校、家长等各方面人士的应对智慧。如同大禹治水的传说一样,是“堵”还是“疏”,与其严防死守地看管孩子不使用网络、不上微信和不接触网络游戏,不如进行有效引导。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弱,很多人容易沉溺于网络游戏,甚至通宵达旦、夜不归宿,而网络游戏供应商、网吧经营者又可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有意忽视未成年人的沉溺现状,放弃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社会难题。此次送审稿能以“网络宵禁”来回应和规范这一现象,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意义。

当然,一个送审稿不可能包罗万象,总会有各方面的缺憾和不足。比如,有专家认为,呼吁了多年的对影视剧和电视播出节目的“分级管理”,是否可以借用到网络空间。网络内容尤其是网络游戏可以通过“分级制度”避免青少年接触不良内容。没能在此次送审稿中涉及“分级制度”被认为是一种缺憾。此外,虽然规定了社会和个人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问题,但什么是“网络欺凌”,怎样认定和处置“网络欺凌”,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之处,在实践中会遭遇“缺乏可操作性”的疑问。

篇(4)

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失守,对国家来说,可能意味着对整个国家安全的威胁。网络安全之所以关乎国家安全和国家权益,是由互联网强大而独特的信息功能所决定的。梅特卡夫定律认为,网络价值随网络用户数增长而呈几何级数增加。互联网的大面积普及使得其应用功能和应用价值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成为承载全人类信息传播、管理控制和社会运行的战略基础设施,从而对国家安全产生了根本性影响。

我国正处在一个矛盾频现、危机频发、风险丛生的社会转型期,由于我国社会在人口、地域、民族、历史沿革和现实发展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也具有多样化的特征,这就使得社会风险呈现出极大的复杂性。而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国际争斗中最常用、最危险的手段,不是军事武力,而是网络渗透和控制。某些国家凭借网络技术优势,可以掌握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绝密情报,可以瘫痪其通信网络、金融信息系统和军事指挥系统,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因此,强化网络治理工作,保障网络空间的清朗、稳定、和谐和安全已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和挑战。

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网络空间成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大空间,大国博弈的又一个主战场。2011年美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和《网络空间行动战略》,将网络空间与海陆天空并列为领域,还成立了网络军队司令部。全世界已有30多个国家已经制定了网络空间战略及相关政策。在这种形势下,网络空间是一个国家的构成部分,侵犯一个国家的网络空间,就是侵犯一个国家的。

网络安全是社会共同责任

网络安全是全球性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独善其身,维护网络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去年出访巴西时曾指出,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在信息领域没有双重标准,各国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国际社会要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在北京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时指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各级党委政府要完善政策、健全法制、强化执法、打击犯罪,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互联网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保护用户隐私,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网民权益;网络社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网上诚信体系建设,有力惩戒违法失信行为;专家学者、新媒体代表人士、网络从业人员要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的强大合力。

人才是网络安全的基石

缺少网络安全人才,就没有网络安全而言,人才是网络安全的基石。当前,我国已有7亿网民和庞大的网络系统,而我国的网络安全人才培养规模和能力还远远不能适应发展需要。网络安全是技术性和专业性非常强的新兴领域,并且网络技术的更新发展极其迅速,网络安全专门人才尤为匮乏。加快网络安全人才建设迫在眉睫。

网络空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指出:“建设网络强国,要把人才资源汇聚起来,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强大队伍。‘千军易得,一将难求’,要培养造就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网络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水平创新团队。”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网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引进人才力度要进一步加大,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步子要进一步迈开。

只有构建了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才能源源不断地培养出、引进来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不管是哪个国家、哪个地区的,只要是优秀人才,都可以为我所用。要建立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

构建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

虽然我国的网信事业发展迅速,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网络安全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还有一定差距。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关键基础设施受控于人,已经成为我国网络安全的软肋。大力创新、积极使用自主可控的技术和产品,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之道,也是政府、企业和广大网民的应尽之责。

网络信息是跨国界流动的,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信息掌握的多寡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程度决定着信息化发展水平,要加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信息采集、处理、传播、利用、安全能力,更好惠及民生。

要通过持续技术创新和发展来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尤其是核心技术创新。强调:“建设网络强国,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 中国是典型的后发国家,是网络大国,但国际互联网发展至今,众多核心的技术,基本都掌握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手中。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必须拥有自己的网络核心技术,而要拥有核心技术就必须开展网络技术创新,不断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产品,才能不受制于其他国家。

要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网络和信息基础设施,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威慑能力。

指出:“要有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实力雄厚的信息经济。”网络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倘若网络和信息关键基础设施被控制、威胁、攻击或者破坏,国家整个网络系统必然面临威胁。从国家经济和社会层面来看,中国的网络关键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发展较晚,关键技术落后,抗外部入侵和攻击能力较弱。这些关键基础信息系统一旦停止运行或者崩溃,不仅会影响到国家的网络安全,给国家经济带来重大损失,甚至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完善涉及国家安全重要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监督机制。”

篇(5)

【摘要】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文化安全是文化安全的延伸,我们通过分析美国的网络文化安全措施,可以借鉴很多经验。美国通过政治、技术、公共服务、法律等层面的建设提升网络文化安全的级别,同时通过互联网向别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文化渗透和侵略。它的经验是以技术为核心、法律为准绳、普及公共服务为目的,构成了对自身网络文化安全建设的框架。

【关键词】美国 网络文化安全 措施 经验

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文化安全是文化安全的延伸。当今世界是互联互通的时代,网络文化已经成为全世界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在网络中各种文化相互融合相互碰撞,各种思潮泛滥,对各国文化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我们通过对美国网络文化安全的研究,来借鉴它的经验为我国网络文化安全建设服务。

一、美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策略

网络文化以互联网、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为基础,具有虚拟性、全球化、传输速度快等特点,突破了传统文化的各种限制,对人类文化传播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力。而美国是唯一的霸权主义国家,他在世界文化格局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网络是美国的另外一个文化战场,美国依靠他强大的技术和文化攻势,在国内构筑起强大的网络文化保护机制。对外,美国在全球实施单边主义文化战略,持续向世界各国进行文化渗透,以期在网络上延续自己的霸权梦想。

(一)重视国内网络文化安全,并上升到战略层面。

网络文化安全是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是世界上最重视网络文化安全的国家之一。2002年美国颁布了《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从技术、信息、资源到法理层面全面抢占全球制高点,美国宣称,美国将使用必要的一切手段,保护美国的网络资产。2009年5月29日,美国的《网络空间政策评估报告》中指出:“网络空间对美国经济、民用基础设施、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然而,网络安全的风险也构成了21世纪最严峻的经济挑战和国家安全挑战。”2010年5月27日,奥巴马总统在向国会递交其上任以来首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指出:“网络安全威胁是当前美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领域中所面临的最为严重的挑战之一。”“数字化基础设施是国家的战略资产,在确保公民隐私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其加以保护,是国家安全的优先要务。”可见,美国把网络文化安全全方位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二)重视网络技术,并转化为网络整体优势。

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创始国,有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优势。目前,美国全面掌控互联网的核心技术,引领着互联网的发展。比如全世界只有1个主根服务器和12个辅根服务器,其中1个主根服务器和9个辅根服务器均放置在美,使美国控制着网络的最高控制权Intel,垄断着全球电脑芯片,思科垄断着全球70%的路由器销售,Microsoft掌控着电脑操作系统,苹果(APP Store)主导着世界的平板电脑市场。同时,新一代因特网、移动IP技术、物联网等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美国依然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这些技术保证了美国在全球网络中的无可撼动的霸主地位。

(三)重视网络文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不断优化

美国是最早使用网络的国家,因此美国很早就开始探索网络文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道路。首先,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就开始政府公共电子政务建设,美国政府要求所有政府机构建立属于自己的网站,并将网将政务信息政府网站上公开,以方便网民查阅。同时建立图书馆公共网络服务体系,例如:纽约公共网络图书馆、旧金山公共网络图书馆、芝加哥公共网络图书馆等。其次,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网络文化公共服务,对网络文化公共服务主体的职责、服务标准、负责对象等内容作出规定,以保障公民享有此项服务的权利。

(四)重视法律建设,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网络文化安全

在网络空间安全立法方面,美国一直走在世界的最前面。一方面,自2002年以来,美国制定了《2002年国土安全法》、《2002年网络安全研发法》、《2002年电子政务法》、《2002年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2012年网络安全法案》、《确保IT网络安全法案》等近50部与网络空间安全有关的联邦法律,以保护自身网络文化安全。另一方面,在网络文化传播和控制方面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监控体系。联邦政府先后制定了《窃听法》、《爱国者法案》等,为其网络信息和内容监控提供法律许可,“棱镜门”事件就是美国在这些法律许可下控制全球信息的一个典型。于此同时设立联邦调查局“国内通讯协助中心”、中央情报局“开放源中心”等多个机构专门从事网络监控工作。通过在社交网站上安装“地雷式”潜伏软件等多种手段,监控所有大型网站的信息传播,重点针对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网站。

(五)重视文化扩张,借此继续统治世界

进行文化扩张是美国对外文化政策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互联网则是美国文化张中最有力的一张牌。美国2002年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美国前总统布什强调“美国要利用历史机遇在全球扩展自由的福祉。我们要把民主的希望、发展、自由市场和自由贸易推向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互联网是美国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美国第四媒体,美国通过互联网这一全新的途径继续控制着对外的文化渗透和输出的途径,借以对它国的文化发展实施影响。

二、美国网络文化建设的经验

篇(6)

“X”一事近日登上微博热搜榜,这篇引发众怒的“X”公号文章,堪称近年来自媒体乱象之典型样本。近年来,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融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各种自媒体乱象也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加强自媒体乱象治理打击,亟须提升综合治理能力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一、自媒体领域乱象的表现。

一是谣言滋生,危害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新闻信息需要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有其严格规范的生产流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自媒体逐渐成为谣言滋生的平台,有的公众号恶意对事件进行抹黑,有些网站则用“标题党”推波助澜,各种失实报道比比皆是,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二是“刷”字当头,流量造假吹起繁荣泡沫。随着自媒体的兴起,自媒体的营销价值逐渐得到重视,为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广告主将重金砸向微信、微博和新兴的直播平台。点击率、阅读量、粉丝数是考量新媒体平台传播力的重要依据,因而靠机器刷阅读量、花钱买微博“僵尸粉”等自媒体乱象开始层出不穷。三是格调低下,为博眼球低俗猎奇。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为了吸引网友眼球进行“奇葩”的网络直播或涉黄“网红”直播,这给直播平台带来了短暂的用户流量高峰,但直播平台在由此获得暂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走入了内容低俗与高度同质化的死胡同。

二、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营销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网络营销的造假问题、侵权问题、安全问题大量涌现,影响了企业和顾客之间的营销活动的正常运行。建议进一步完善《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出台专门的网络营销管理办法,针对网络营销主体登记、网络消费欺诈、网络不当广告行为、网络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网络营销活动正常,以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稳定运行。

二是加大监管打击力度。

进一步明确工商、文化、经信、公安等监管部门职责,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坚决打击扰乱互联网经营秩序和信息传播秩序的现象。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加大对售假、虚假广告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安全公平的网络交易环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设立并普及网警派出所,履行网络舆情维稳等工作职责。引导市民通过电话、QQ实现网络空间报警,从而对网络信息进行直接的干预或控制活动,提高打击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提高技术监测水平。

建立自媒体大数据库,加强自媒体帐号监测和自媒体平台运营数据分析,实时演算个人动态数据,借助大数据技术,助推互联网流量造假问题的解决,帮助企业进一步优化广告投放效益。

四是加大网民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监督和参与作用,在大中专院校建立网络卫士志愿者队伍,对涉嫌造假售假、不当广告宣传、诱导分享欺诈、不实小道消息、涉黄直播等不法行为及时举报投诉,大力净化自媒体生态环境。

五是建立行业诚信机制。

鼓励倡导原创性新闻,培养具有影响力的品牌性自媒体,开展国内或地方性的年度品牌性自媒体评选活动并给予适当奖励。制定自媒体平台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自媒体人的自律,塑造行业自律形象。将违反自律公约的自媒体人和主播名单列入黑名单,行业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关信用档案,造成“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惩戒效果。

篇(7)

关键词:网络侵权;归责原则;预防;治理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危害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虽然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其自身的运作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又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

1、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网络侵权无需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2、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3、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4、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危害性

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其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也正是因此,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严重的多。互联网时代的今天,随意的一条侵权言论、侵权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随意的一次点击九可能使所有人的财产便化为乌有,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更是较之传统侵权愈加的危害严重。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目前,网络侵权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大致划分为一般网络用户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关于两者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般网络用户侵权一般网络用户利片I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权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其是信息者还是信息传播者都应承担过错责任。此种情形下,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无异,仅在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值得关注,考虑到互联网的即时性特点以及我国侵犯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不少学者提出对此种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鉴于网络内容提供者提供的内容多以服务为主,可以用网络服务提供者(ISP)进行统一称谓,同时将其区分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服务提供者。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的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ISP)这一表述。技术服务提供者主要指提供接入、缓存、主机存放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主动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如破坏他人技术保护措施、攻击他人网络、侵入他人计算机窃取信息等,要承担过错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并无本质差别。

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网络片j户提供作品、新闻等信息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出版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内容真实与合法,若其提供的内容侵犯他人隐私、名 等人格权、财产权的,应当承担自己责任,此种责任亦属过错责任。但出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目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第三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其第36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非常有特点的程序,即"通知与取下"程序。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提出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可知网络服务网络提供者的第三人责任同样是过错责任。

可见,在网络侵权责任中,无论是自己责任还是第三人责任,一般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可称其为一般网络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无异;行为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可称类似责任为特殊网络侵权责任。

三、网络侵权的预防和治理

如何既能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有效地防止和治理网络侵权行为,是当前社会及法律界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完善立法,依法有效治理。

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立法滞后的问题。建议在对网络侵权行为的预防问题中引入英美法中的"侵权禁令"制度。"禁令"源于英国法上的衡平法。该制度是指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可能进行不利于受害人的行为,使其受到现实威胁时,受害人可以在提供相应的担保后请求法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禁令,禁止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二)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网络监管技术的研发,为防止网络侵权提供技术支持

在技术层面上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研发工作:1、通过对访问者身份的认证技术,如访问控制、身份鉴别、记录每一个登录这平时使用的记录等对资料访问的控制管理。2、通过对不同的用户设置不同权限即分级管理,来控制访问者的访问或者发表言论,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及时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产生。3、加强网络监控,尝试研发一种电子证据保全系统,以预防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该系统拥有对重要资料保全、网页拍照、行为录制等功能。操作中,普通用户在花费少量费用后,可通过web访问系统在线远程存储电子数据,方便地对文本、视频、音频、图片、网页、聊天纪录、等重要资料进行加密操作,生成证据包,从而有效的防止各类侵权事件的发生,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网上竞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转移等网络交易过程中可以有效的保全交易纪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