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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相关法律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6 15:47:5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金融相关法律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金融相关法律

篇(1)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衍生产品;虚拟经济;法律问题 

从2007年初开始,由美国抵押贷款风险逐渐演变出的一场次贷危机,不仅瞬间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而且不同程度地扩大和影响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次贷危机已成为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灾难,从各国政府首脑到金融监管部门、从金融机构到学术界,都在匆忙而审慎地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求有效应对、渡过难关。就法律界来讲,同样面临着反思与应对的迫切任务,应当采取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准确把握成因,进而做出科学判断和合理建议。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内园分析——以美国为案例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主要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就受影响程度而言,作为全球最大经济实体的美国,显然首当其冲。客观地讲,金融危机在众多国家的蔓延,都多多少少受本国或区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成熟的今天,此次危机的成因及根源,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共性,甚至是同一性,而其最集中、最全面的代表就是美国。就金融危机在美国的成因来讲,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钩,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有效法律监管 

美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虚拟经济,即高度依赖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最早对虚拟资本(Fictitious Capital)作出系统论述。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包括股票、债券和不动产抵押等,它通过渗入物质资料的生产及相关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推动实体经济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虚拟经济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其存在必须依附于实体生产性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就会变成无根之草,最终催生泡沫经济。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过度虚拟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这其中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开始不断泛滥,金融衍生产品的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脱离了实体经济的支撑,又没有相应的管制措l施,虚拟经济就会逐渐演变成投机经济,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美国房地产泡沫的最终破灭。 

 

(二)按揭法律结构上存在缺陷 

美国在住房按揭贷款的设置上虽有担保的存在,但其法律结构上却存在重大缺陷,使得这种担保不具有实际意义,从而也就使得金融风险从源头上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美国次贷危机中首付款都很低,按揭担保变得非常脆弱,金融的风险也就变得更容易发生。有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发放的次贷平均只有6%的首付款比例。2002~2006年间,美国家庭贷款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了整体经济的增速。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增速为10%。如今,由于房价暴跌,很多贷款人无力还款。而购房人对于所购房产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自己付款,全部以银行的贷款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该房产做还款的担保,从这样的担保结构中可以看出,担保人的担保物虽然具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但就实质而言并不具有真正的交换价值意义上的“所有权”。实际上,英美财产法中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概念,有的只是对于财产进行利用的相关概念,这通常被理解为灵活并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按揭这样一种交易一担保模式在高房价时代确实为普通人购房提供了一种可能。适应了经济迅速发展下的社会需求。但是,法律作为对社会经济进行最本质、最深刻描述的工具,在所有权归属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是不能含糊其词的,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无权处分”之类问题的研究汗牛充栋,并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考量就在于没有所有权而处分财产是法律上一个极为重大的事件,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机制。像现在遇到次贷危机的时候就能发现,正视所有权本质的问题其实就能发现它的价值。 

 

(三)金融债务信用基础的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导火索应该是金融债务信用基础遭到了摧毁性的破坏,客观地评价,美国作为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极其牢固、自身修复性很强的金融债务信用体系,同时,还有严密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全方位保护。但是,在此次危机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其金融债务信用基础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没有抵挡住自由金融市场负面作用的巨大冲击。其整个逻辑过程其实非常简单,就公司金融债务而言,公司企业从商业银行大量借款,再将借来的钱从事证券业或房地产业的投资。这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高涨。但是,当过热的股市或房地产市场高涨到一定程度,必然发生崩溃,此时公司的资金都压在股票或房地产上,无法套现偿还银行的贷款。这就会导致银行的信用基础出现问题,银行的资金不具有流动性,就会引发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的危机。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从事股票业或房地产业这些高风险的投资,而是从事出口贸易或制造业投资时,也可以从银行大量贷款。但是,因为市场情况的突然变化,由于对市场估计的错误等各种原因,产品压库滞销,也可能导致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这也会影响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能力。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信用出现问题时,公众存款人便对银行进行大规模的挤兑。挤兑必然导致银行倒闭。一家银行倒闭还会引起数家银行接连发生挤兑,金融危机就爆发了。 

 

二、爆发金融危机的外因分析——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篇(2)

[关键词]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 F420 [文献标识码] B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和性质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国际上是这样定义金融衍生工具的,当事人之间的双务合同或者交换支付协议,它的价值正如其名称所体现的,衍生于基础资产或者相关的基础比率或指数。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较之前的定义更狭窄些,它们认为金融衍生工具的核心在于对风险的管理,衍生合约本质是一种双边合约,目的就是对风险的一种管控。

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研究较国际上其它国家较晚。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直到1978年我国的改革开放,才从计划经济时代走向了市场经济时代。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与国际上略有不同,并且国内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也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金融衍生工具是区别于传统的金融工具,所以称之为衍生工具。有的学者认为,金融衍生工具是以另一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价格也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的金融工具。它由债券、股票、外汇等基础工具衍生而来,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四种基本工具和由它们通过变化、组合、合成三种方式再衍生而来的变种。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质

金融衍生工具在法律上来说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名称上的“工具”二字不影响其本质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合约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据我国的法律,金融衍生工具有几大法律属性。诺成性,就如字面意思一样,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一致的意思,并不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与否来判断。虚拟性,金融衍生工具不像一般意义上的某种具体的实物,它只是一种权利和义务,是一种不具体存在的工具。目的的不同性,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合同双方的风险性。

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作者以沪深股市的数据为依托,调查发现2009-2014年度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企业的比例分别为7.523%、11.117%、12.558%、13.412%、14.873%和12.423%,虽然增长速度在2008年后有所放缓,但总体上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在这样较高比例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背景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法律设置不完善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很多法律建设仍然十分之后,尤其是经济类法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法律更是寥寥可数,其中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屈指可数,并且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和法律法规也存在着矛盾和不协调。我国的股市也不够成熟,相关股市的法律监管也不够健全和完善。甚至可以说,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亟需相关法律部门的统一协调和制定具有指导作用的法律。

(二)分业与混业交叉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借鉴了欧美等资本市场成熟国家的历史经验后,为防控风险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1929年开始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使得美国金融业全面崩溃,银行参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行业是金融市场暴跌的主要原因,所以美国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由混业经营转变为分业经营。我国的金融监管正是借鉴了历史上这个惨痛的教训,所以才坚定的执行分业经营模式。我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欧美等发达国家感到分业经营的弊端比较大,严重制约了金融市场的发展,纷纷又放松管制重新开始混业经营。我国金融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不确定因素较大,在分业经营名义格局下也存在着混业经营现象。

(三)投机现象的存在

金融衍生工具的参与者一般以金融机构为主,这些金融机构往往资金雄厚,在和广大股民和中小投资者的博弈中,往往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中小投资者往往败下阵来。金融机构不仅资金雄厚,还有巨大的信息优势,这种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使得机构可以做出更精准的判断和行为。金融机构依靠着这些优势进行投机,往往可以取得较大的利润和机会。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尽最大努力去控制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但由于政府的政策往往有时候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金融机构恰恰就是利用了这一点,它们往往会进行预测,因为一旦预测成功,这些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润往往是几倍、几十倍的增长。

三、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完善策略

(一)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涉及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所以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督和管理需要涉及、协调多个部门。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首先要以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为前提,只有在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再去协调各类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的监管模式既可以缩减管理资源,也可以使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更健康、成熟的发展。统一的监管模式也更方便使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与世界接轨,有效实现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有序健康发展,保证我国的金融安全。

(二)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相关法律的建设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法律寥寥可数,其中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屈指可数,并且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和法律法规也存在着矛盾和不协调。我国的股市也不够成熟,相关股市的法律监管也不够健全和完善。甚至可以说,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亟需相关法律部门的统一协调和制定具有指导作用的法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法律建设极为薄弱,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这就需要我国的立法部门把这个问题重视起来,尽早并且准确的对我国目前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现状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判断,做出适合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监督体制。建立有效的监管实施规则,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明确规定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额与风险承担限额,形成有效的控制与约束机制,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健全的交易制度体系。

(三)增加与国际上的协作与沟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受着其它国家的经济的影响。我国在过去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是计划体制经济,我国的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不受到外界的经济体的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受着其它国家的金融市场的影响。尤其是现在的互联网的发展,更是促进了当今社会下全球的现金的流动,国家间的金融流动性大增。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要想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必须增加与国际上其它国家的金融协作。

(四)明确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管理原则

我国的经济是市场经济,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管理自然也要遵守市场管理的原则。政府主管部门只是起到引导和组织管理的作用,但真正发挥协调管理的作用仍然要靠市场。我们常见的几大市场管理原则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同样适用。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是金融衍生产品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开就是信息公开,管理原则和方法公开,所有的受众有同样的收到信息的机会。公平,就是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的双方有着公平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为某人的特殊性来影响这种公平性。公正,就是保证金融衍生工具的管理是公正的,它是在保证了公开和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的。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网上银行的不断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使用者数量者剧增,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也在迅速的增加着。我国也发生了许多的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事件。这就促使了我国必须增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关注度和监管力度。虽然2004年后,我国也推出了几个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法律指导意见,但仍然只是几个比较单一的监管的法律。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仍然需要高度的重视,找到适合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方法,以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健康、合理、有序的发展。让金融衍生产品更好的为我国的人民服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参 考 文 献]

[1]熊玉莲.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风险及其监管的国际比较[J].政治与法律,2006(3)

[2]张恒.金融衍生工具的契约性质与金融风险管控[J].开发研究,2014(2)

[3]潘涛.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及其管理――兼论中国发展金融衍生市场面临的风险及对策[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5)

篇(3)

人口老龄化是指高龄人口数占我国总人口比重增长的动态,以房养老是一种类似于“住房反抵押贷款”的新兴养老概念。保险公司以此概念为基础推出相关的保险产品。

一、发展以房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1.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金缺口扩大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我国养老金的数额已经无法满足长期给付。如何保障高龄群众有充足的养老金进行养老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单单依靠社会保险金已经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晚年生活保障,只有适时购买商业保险采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才可以保证晚年生活的品质。

2.养老机构发展差

我国一部分高龄群众选择去养老院安享晚年,而房产由子女继承。这样既解决了养老问题又使子女继承了自己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养老机构环境以及设施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其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速度远远低于高龄群众的需求程度。全国高水平养老机构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而且高水平养老机构的费用也并非是大众所能接受的,这一养老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养老问题。

二、以房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传统养老观念的束缚

中国人的传统养老观念是养儿防老,而以房养老方式恰恰与这种传统养老观念相悖。以房养老是指将具有自主房产所有权的房屋进行估值后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房屋估值来决定每个月应给予被保险人多少养老金。当被保险人故去后保险公司享有房产的处置权。保险公司将房产的价值抵扣养老金后剩余部分返还给其继承人。由于保险公司享有最终的房屋处置权,所以很多老年人从心理上很难接受,对以房养老的模式也不是很认可。

2.保险公司对房价的走势较为悲观

从2009年后我国房屋成交价格持续走高,目前已经达到了短期内的高点。如果此时推出以房养老保险,当进行房产估值时可能会发生估值过高的情况。房屋如果想要有市场就不可能一直疯长下去。如果一直保持高速度的增长,达到有价无市的状态时只会影响其需求量。所以在此价格高位时保险公司对后市房价较为悲观,认为房地产价格在后期可能会下跌。若推出以房养老保险,当被保险人去世后其房屋估值可能少于其支付养老金数额,保险公司可能面临亏损状态。

3.适用群体较小

由于传统养老观念的束缚,以房养老目前更适用于家里拥有两套房产,且老人和子女单独居住的家庭。在此类家庭当中,当高龄群众以其中一套房产抵押购买以房养老保险后其可以将另外一套房产留给子女,而且当子女和老年人分开居住后年轻人不会因为老年人购买以房养老保险后而变得无家可归,这既减轻了年轻人的负担又提高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但以我国目前高昂的房产价格来看,拥有两套房产的人群毕竟占少数,而较小的群众基础不利于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4.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2004年就已经提出以房养老的概念,但直到2014年我国才出台了关于以房养老保险试点的相关法律文件。以房养老保险先在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四个城市展开,试点期限为两年到2016年6月止。虽然提出了保险试点的相关文件,但是相配套的政策性文件还未出台,这大大的限制了以房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5.业务分割严重,无法统筹协调

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各金融机构虽职责明确但容易形成权力的真空地带。保险公司并没有抵押贷款的职能,如果贷款则必须向商业银行申请,而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不是银行,银行和保险公司业务上的无法协调性使得以房养老保险业务一再停滞。

三、发展以房养老保险的对策

1.加强政府宣传引导

由于传统养老观念导致以房养老保险不被老年人接受,如果想要在我国顺利地开展以房养老保险就需要政府加大宣传工作,对老年人进行思想上的疏导工作,只有养老观念的改善才能够顺利开展以房养老保险的后续工作。

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许多保险公司不敢开展以房养老保险,许多高龄群众不敢购买以房养老保险。针对以上情况并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国情,政府必须快速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只有当相关法律制度完备后以房养老保险才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3.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以房养老保险发展面临困境的另一主要原因就是金融业分业监管导致权责分散。随着时代的发展金融分业监管的弊端越来越突出,金融混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养老问题越来越尖锐,改革金融体制推动以房养老保险发展已成为大势所趋,只有金融体制改革保险公司才能大力发展以房养老保险。

4.设计多种款式的保险产品,扩大群众基础

目前我国以房养老保险只有参与型和非参与型两种款式。由于我国满足相关以房养老保险要求的人口基数较少,如果想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以房养老保险全面解决养老金缺口扩大的困境就必须推出适合更大规模人群的保险产品。

篇(4)

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

我们,委托人_______和_______系夫妻关系,我们是座落于辽宁省沈阳市_____区_______路____号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沈房权证____字第_______号,登记卷号:________)房产的所有权人,现因我们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特委托 全权代替我们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如下事项:

1、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到贷款银行办理该房产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一切手续,领取注销抵押凭证并到房产抵押部门(或担保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注销手续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代为签署《房屋抵押合同》,代为到房产抵押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领取抵押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到房产抵押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注销手续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领取上述注销抵押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5、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代为办理该房产的产权交易、更名、过户、查档等与出售上述房产有关的一切事宜;

6、受托人有权代替委托人回答上述房产产权(或抵押)登记询问笔录并代替原房主签署房产承诺书;

7、如上述房产地址、面积与实际不符,受托人有权代为办理更改并领取地址、面积更正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

8、代为办理该房产《土地使用证》的更名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9、代为到当地税务部门交纳该房产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并在契税、营业税、个税、印花税等税费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办理、领取该房产的《契证》;

10、代为办理(或放弃)该房产二手房资金监管的一切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1、代为办理该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证》的挂失、补办手续;

12、代为办理该房产室内的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电话、物业、采暖等配套设施更名手续;

13、代为协助买房人办理该房产的银行交易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协助买房人到房产抵押部门(或担保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担保)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代交各种费用、代为开立银行放款账户、代为收取银行放款、代为收取售房款;

15、上述房产如遇动迁,受托人有权代替委托人办理该房产的动迁(回迁)手续及相关事宜、代为签署《拆迁协议》、代为开立银行账户并领取动迁补偿款。

16、代为到房产部门办理该房产非金融抵押的一切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17、有关上述房产出售的未尽事宜,受托人可以全权处理。

本项授权为我们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期间所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我们均予同意,其引发产生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由我们承担。

委托期限:从即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篇(5)

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男|34岁(1982年8月24日)

居住地:泰州

电 话:134******(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4年]

公 司:XX公司

行 业:法律

职 位:法务经理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法律学

学 校:江苏大学

自我评价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熟悉金融信贷法律法规,了解信贷行业各项监管政策,能及时把握合规风险;有7年金融行业法务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金融有关的项目文件、合同的合规性审核工作,可独立修订合同文本;能及时了解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公司的产品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有公司项目收购、持有等方面的法律经验,能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方面的解决方案;积累了一定的行业内律师、法律顾问的人脉资源。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之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法律

目标地点:泰州

期望月薪:面议/月

目标职能:法务经理

工作经验

2008/7—2012/7:XX公司[4年]

所属行业: 法律

业务部 法务经理

1.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相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2.完成公司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宜的法律论证、风险控制工作;

3.组织、搜集、整理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4.主持、拟定公司日常各类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并监督执行;

5.为公司项目收购、持有、退出等提供法律方面的解决方案和风险防范建议,并为公司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6.善于管理、维护与外聘律师、法律顾问的关系;

7.能代表公司处理对外的一切法律纠纷,保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成功解决的案例。

2005/6—2008/6:XX有限公司[3年]

所属行业: 法律

业务部 法务专员

1.协助法务经理制定、修改公司法务合规制度;

2.协助法务经理完成项目文件及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核,修订业务合同参考文本;

3.协助经理为公司业务提供法律支持,起草修改法律文件;

4.跟踪研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司及同业产品,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建议;

5.参与创新业务研发工作,对相关产品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草拟分析报告。

教育经历

2001/9—2005/6 江苏大学 法律学 本科

证书

2002/12 大学英语四级

篇(6)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融资环境;融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方面

1.中小企业信誉问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其自身信誉普遍较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中小企业起步比较晚,现行仍处于发展阶段,企业的信用记录较少;二是中小企业的诸多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成熟,以至于一些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及时纠正,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

2.中小企业缺乏完善的融资结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主要呈现以下状态:一是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大多数信贷机构均不愿意承担这份风险,以至于中小企业融资较为困难;二是不同地域的中小企业贷款难度不同,就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来说,其贷款较为容易,反之,较困难;三是中小企业过于依靠内源融资,忽视了外源融资,造成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严重失衡。

3.中小企业信息失真严重。基于企业缺乏健全的会计制度,再加上,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使得中小企业作假账现象日益突出,导致中小企业信息严重失真,这些信息一旦被中小企业管理者应用,势必将给中小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金融机构方面

国有型大型金融机构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放贷。一方面是贷款权上收。与中小企业相比,大企业不仅能够满足金融机构贷款的各项条件,而且其信誉度较高,给予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较低,因此,造成贷款权逐渐向上移动;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贷款成本与贷款的企业数量呈现正相关。

(三)社会环境方面

1.中小企业缺乏健全的直接融资渠道服务体系。通常情况下,资本市场融资门槛相对较高,一般的中小企业难以对其机构进行顺利融资,并且,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存在着较大的歧视,不能够主动的要求对其放贷。

2.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我国针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且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够依据中小企业所有制进行制定;另一方面,其大多数法律法规针对于大企业融资进行制定,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部分法律法规虽针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制定,但其所提出的企业抵押担保问题,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实现。

二、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

高效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是保障中小企业融资顺利开展的基础,因此,文章致力于从金融管理体制、信用担保体系、资本市场体系以及融资渠道四个方面创新我国现行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一)构建金融管理体制

1.正规银行与民间银行相融合

民间银行也是中小企业贷款的一大主力,这就需要我国政府部门辩证的看待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引进正规金融机构相关管理条例和法规对其约束和管理,同时,针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特点,为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推起其与正规金融机构共同发展。

2.中央和地方共有权利分配。首先,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针对于不同的金融管理机构进行分开管理,切实保障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其次,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中小企业应不断完善自身各项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自身的信用评级机构,尽可能的增强自身的信誉和企业形象。

(二)构建信用担保体系

金融生态环境涵盖的内容很多,包括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诚信环境、社会保障体系、金融中介机构、地方政府等多个方面。首先,金融产品的大力推广,金融服务的有效实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环境。我国目前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权利义务方都比较清晰。银行产品创新即是风险控制理念和手段的创新,这就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次,金融机构要逐步完善社会信用记录制度,使个人、中小企业等主体都能有效参与其中,并对恶性的违规事件要予以严厉的惩治。最后,金融机构也要注意支持相关金融技术、电子信息平台的发展,这样可以优化中小企业的运营成本,提升供应链的竞争力。

(三)构建资本市场体系

资本市场体系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健全的融资市场体系不仅需要具有公正开放性、立体性、多层次性特点,而且其内容立足于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基础之上。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构建起资本市场体系的前提下,才能够顺利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活动,因此,应致力于其特点和内容两个方面构建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从而建立新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四)科学合理选择融资渠道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有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两种融资渠道,对于债务性融资而言,其又可划分为银行贷款、应付账款、以及发行债券等;对于权益性融资而言,其又可划分为债券融资、海外融资以及股票融资等,对于不同发达程度的中国小企业往往具有不同的融资渠道,因此,中小企业依据自身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选择融资渠道,保证融资顺利、高效、有序运行。

(五)加速推出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标准

我国当前的信用评级制度比较适用大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和资信水平并不能精准地体现。所以商业银行应依据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模式,尽快推出同中小企业相适应的信用评级方法。这不仅可以为供应链融资服务带来益处,对于整个金融平台都会从中获益。

参考文献:

[1]孙恒.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1(11).

篇(7)

(一)银行对客户审查不全面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对融资企业的资信审查提出更高的要求。银行在审查的过程中,相对重视企业的财务因素,考察企业的财务状况,但是不重视对企业管理水平、市场潜力等非财务因素的审查,银行不能全面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加大了融资风险。此外,银行过于追求利润效益,纷纷仓促对外承揽业务,对有资金匮乏、经营效益低、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的风险认识不够,不能很好把握企业的资信和运转状况,埋下风险隐患。

(二)银行自身技术手段落后银行内部的整体运营机制对其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起到关键的作用,完善的、科学的内部组织体系可以有效支持贸易融资业务的技术开展。但是,银行在业务之间的衔接、制衡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技术手段还是落后,甚至一些操作仍然需要人工完成,导致操作失误的概率大幅上升。银行的技术手段落后,就会在企业贸易融资的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使得其风险加大。

(三)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我国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人才缺乏,有限的人才资源也集中在管理层。各银行进行贸易融资的相关人员,所掌握的知识不足,不能够满足日益变化的国际环境,对外贸、外汇、相关法律等的不了解,就可能会在融资的过程中出现问题。从事贸易融资的相关人员,应该对融资的每个环节都有充分的把握,发挥国际业务的产品功能和市场效果。

(四)企业缺少有效的防范措施国际贸易融资相对国内的融资来说,它有风险大、风险种类多等特点,外贸企业虽然意识到这种风险,但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外贸公司仍然采用传统的交易方式,对出口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控制非信用证业务的层次上。而且,我国大部分的企业在进行风险预测的时候,还是通过主观判断的方法,不能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金融工具规避风险。无论是外贸公司还是国内的公司,这个问题都存在,企业只有运用科学的工具来进行风险的预测,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五)企业缺乏高素质业务人员我国的进出口企业经过多年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探索,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事实是,我国外贸企业的人员素质和水平有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差距。当代国际贸易已经从过去单一的商品贸易、技术、服务贸易的三种情况,从原来简单的融资手段发展到各种复杂手段的结合发展,而我国进出口企业的相关外贸人才的知识明显滞后。

二、我国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对策研究

(一)借鉴发达国家贸易融资的方式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的主体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国的融资方式也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而做出相应的调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革,使之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同时要把握其核心或实质,不能将国内传统的做法硬与之相匹配,对于融资主体正确选择融资方式,既积极参与又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确保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银行要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来防范风险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是指对公司的内部组织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制约,尤其对银行来说,其内控机制更为重要。银行的内控机制是营销防范风险的关键,从侧面衡量了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银行的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决定了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水平。

(三)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综合素质的提高作为国际贸易融资的需求方,进出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意识、管理水平等也会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产生影响。对于大多数的企业,其财务状况一旦出现资金紧张,依赖银行的融资是大部分企业的首选,实际上,许多企业在财务未出现窘况时也要申请融资,以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是决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需求的重要因素,国际贸易融资除可为进出口企业解决资金上的问题外,还具有避险的功能。

(四)提高进出口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外贸企业的业务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在平时工作中,不断总结和积累工作经验,尤其要精通国际贸易知识和运输保险业务。外贸企业的客户是国际的客户,所以有必要关注国际贸易市场的变化,掌握市场行情,培养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相关法律等知识的学习,强化风险意识。

(五)增强我国贸易融资的相关法律建设我国在法律上对外贸企业的相关业务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所以应该增强我国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建设,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启动对贸易融资业务的专项立法,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各参与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对承保范围、损失界定等也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统一规定。在良好法律环境的基础上,再制定和实施一些相关的战略政策和措施,才可以实现出口信用保险的稳定发展。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