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5: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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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从产生至走向成熟大致经过了初期的“泛化模式”,即利用金融信贷产品来提升汽车购买总量以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汽车金融发展形态;中期的“深化模式”,即采用多种金融途径和新兴的金融工具为汽车生产制造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帮助汽车金融公司解决融资来源和融资机制问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目前成熟时期的“混合模式”,它将“泛化模式”与“深化模式”有机结合,是汽车金融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的具体体现,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混合模式”包括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日本模式三大类。
二、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代表模式
(一)以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为代表的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以美国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为代表,该模式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的金融服务模式。前者的重点在于为汽车经销商向客户销售的汽车提供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对市场进行细分,并针对不同市场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信贷服务;而后者则侧重于为包括非自有品牌汽车在内的各类新旧汽车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具有充分利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的优势,使得汽车金融服务能够开发出各种灵活的融资产品,为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产品提供了可能,构成了美国模式的精髓。
(二)以德国大众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为代表的欧洲模式
欧洲模式以德国大众汽车金融服务股份公司为代表,是一种极为注重帮助经销商解决融资问题的“间接融资”金融服务模式,除了保障汽车消费信贷之外,与美国模式不同的是,其为经销商融资提供的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与汽车销售、汽车租赁相关的融资服务,还扩展到了投资领域及其它金融附加产品,例如为经销商提供进货贷款等等。
在此种模式下,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不仅会根据经销商清欠情况在可接受范围内适当减少经销商的贷款利率,而且当经销商出现财政困难的时候,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不仅会为它们提供短期的资助,还会指派专家为其提供有关技术、管理和融资方面的专业建议,帮助他们摆脱困境。
(三)以附担保的贷款为特色的日本汽车金融服务模式
日本推出的具有日本独有特色的汽车金融服务模式除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外,还提供附担保的贷款,即通过消费者与经销商、消费者与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以及消费者以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为被保险人与信托之间签订三个合同,当汽车金融机构向购车客户提供贷款后,通过向信托公司支付一定的报酬,委托信托公司负责处理从信用核准直到清欠催收整个购车贷款各环节的业务,一旦客户无法偿还贷款,信托公司必须代替客户向金融机构偿贷还息,从而保证三方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三、国外汽车金融模式的启示
从美国、欧洲和日本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外汽车金融服务模式中可以看出,三者均具有金融产品种类多样、衍生服务齐全以及市场环境良好三大特点。例如,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均包括分期付款和汽车租赁两大部分;均为客户提供了网上贷款购车模板,使客户在网上能够选择车型、贷款期限、保险方式等内容进行自由组合和预算金额,且在衍生产品方面均能够将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设计在分期付款中,为客户保养爱车提供更为便捷的衍生服务;均具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征信管理体制为其提供保障,从而有效控制了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为汽车金融服务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基于上述特点,国内汽车金融服务发展应当从中获得如下两点启示:
(一)差别定位汽车金融服务主体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商业银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等,其中商业银行直接参与汽车消费信贷的比例还不足20%,汽车消费信贷在国外主要是由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来办理经销商的库存融资和消费者的购车贷款,而日本附担保的特色汽车金融服务也是由信托公司全权办理,而不是商业银行。因而,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在逐步走向成熟的道路上也应当积极推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发展,效仿美国在政策法律中针对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差别定位,细分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例如由于商业银行资信审查起点较高,对于未通过商业银行审查的消费者提供次级汽车信贷业务等等,从而带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发展。
(二)走多元化发展道路
汽车金融服务市场走向成熟必须走多元化发展战略。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和服务产品的多元化两方面。一方面,汽车金融服务在起步阶段,新成立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大都是为了扩大本公司汽车销量而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融资服务,目前国内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就处于该阶段,而从发达国家汽车金融服务模式中可以看到,美国通用、德国大众等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不仅仅是为本公司服务,其业务还扩展到其他汽车品牌。例如美国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提供的新车销售和经销商库存两大融资在整个美国占比分别高达43%和72%。另一方面,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取得成功与其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密不可分,尤其是维修保养、承租转让、汽车俱乐部等衍生服务极大地增强了汽车金融服务的吸引力。除此之外,汽车金融服务开展渠道的多元化也必须得到重视,尤其是在当前现代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利用其提供多渠道的汽车金融服务平台已经成为拓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必由之路。纵观欧美发达国家,30%至50%的汽车金融服务都是通过网络开展的。
总而言之,无论是在服务主体还是服务产品多样性上,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给予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启示都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国内金融汽车服务的发展应当效仿国外走“以丰富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开发多样化服务产品为基础,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为保障”的多元化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汽车金融服务;业务模式; 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145-01
2009年,中国汽车产销均超过1000万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消费国。尤其私人购车比例已经上升至80%以上,成为轿车市场的绝对主体。但现实情况表明中国还远没有达到发达国家成熟的汽车发展水平,尤其在汽车服务业务模式方面,中国和汽车发达国家还存有很大的差距。
1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模式分析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模式主要有四种,包括分期付款销售方式、融资租赁方式、再融资方式、信托租赁方式。分期付款模式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一次性支付资金有困难,可以采取首付款后,其余价款分期付清的方式,提前使用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汽车融资租赁销售模式,是一种买卖与租赁相结合的方式,也属于用金融服务的方式购买,即消费者在首付款后,在租赁期内不需要付完全车款,而是把车款付到所购车辆租赁期满后的残余价值为止。这等于只付了租赁期内的折旧款,之后消费者可以选择支付余款购买汽车,也可以选择将车归还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或继续按这种原则对外租赁、或投入二手市场出售。因此开展这种汽车金融服务业务,对轿车消费的推动作用相当大。融资租赁方式和分期付款的汽车贷款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具体体现在:对于承租人(消费者)来说,“先租后买”方式比较灵活。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选择权,决定是否购买所租汽车。再融资是指合同持有人通过受让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合同债权,与作为债务人的消费者重新安排分期付款协议的内容,从而实现对消费者提供融资,它是在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以分期付款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之后的第二次融资。信托租赁是信托公司采取的一种特有的融资方式,就汽车金融服务而言,信托公司为实现其财产信托职能,可以通过适当的合同安排,为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以及最终消费者提供融资服务。
2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务模式分析
我国的汽车金融业务的操作方式主要有四种,包括以银行、经销商、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的四种模式。银行主体模式是指银行直接面对客户,在对客户信用进行评定后,银行与客户签订信贷协议,客户拿贷款额度到汽车市场上选购自己满意的产品。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是中心,银行指定律师行出具客户的资信报告,银行指定保险公司并要求客户购买其保证保险,银行指定经销商销售车辆。经销商主体模式指借款人到银行特约汽车经销商处选购汽车,提交有关贷款申请资料,并由汽车经销商转交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经贷款调查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公证、保险手续。也就是消费者向经销商申请贷款并由经销商将整套信用资料提供给银行转让贷款。银行安排的间接汽车贷款是对经销商提供的贷款进行打折,采取批量处理的方式。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模式指该机构组织对购买者的资信调查、担保、审批工作,向购买者提供分期付款,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通常为汽车生产企业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对于汽车产业链上的每个环节十分清楚,能够以更加灵活、优惠的价格和服务发放汽车贷款,甚至可以将汽车销量的增加弥补汽车贷款业务的亏损便于对个人购车者提供更多的延伸服务和增值服务。目前我国起步中的汽车金融公司暂时对车市大局产生不了多大影响,但无疑有明显促进作用,尤其是汽车金融公司还可以对汽车销售商给予较大的支持。
3 中外汽车金融服务业务模式比较经验借鉴
国内汽车金融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商业银行是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主体,在我国己经积累了足够的分期付款的消费信贷经验,所以分期付款的销售模式更适合在我国开展;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规范,再融资模式无法在我国开展;我国在汽车残值评估方面没有足够的经验,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导致融资租赁模式也无法在我国开展;我国信托法律的不完善,信托公司发展的不规范也使得信托租赁模式难以开展。所以,目前中国汽车市场的金融服务品种主要是分期付款的汽车消费信贷,很少涉及到融资租赁方式和汽车销售融资公司的再融资方式及其他方式。从国外经验看,汽车金融业是可实现范围经济的产业,注重从不同客户的不同需要出发,提供多种产品以满足其需要。汽车金融除了为用户提供消费信贷服务,还有融资性租赁、购车储蓄、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担保等多种金融产品。
4 发展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对策建议
4.1 合作开展汽车金融业务
建立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导,商业银行、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汽车金融机构体系,应当是建立完善汽车金融体系的最终目标,比较理想的方式应该是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竞争的同时探索通过合理分工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
从实际状况来看,最可行的是加强专业汽车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外部合作,即汽车金融公司自行向消费者提供汽车信贷,银行向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以综合授信、资金结算、相互为内容的各项业务,这样当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做大后,势必造成资金回笼滞期问题,这时汽车金融公司以及汽车制造商进一步做大时就向银行融资,这样银行达到了发放贷款的目的,汽车金融公司达到了销售汽车的目的。
4.2 加大汽车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随着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化,今后汽车消费者将不只是得到购车贷款,还能享受与汽车消费有关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客户对于贷款期限、首付比例、还款方式等都可以自由选择。同时,将一系列汽车美容、保养、维修等终身服务固定在产品上。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应向制造商、消费者、经销商提供融资及其它金融服务,包括为厂商提供维护销售体系、整合销售策略、提供市场信息的服务;对经销商的库存融资、营运资金融资、设备融资、财务咨询及培训等服务;为用户提供的消费信贷、大用户的批售融资、租赁融资、维修融资、保险等服务。它不仅覆盖了汽车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过程,而且延伸到汽车消费及相关领域。
参考文献
[1]王再祥.汽车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2).
关键词:农村金融 融资模式 创新研究
一、引言
今年“两会”期间,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确保农产品供给,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这充分表明中央对巩固和加强“三农”工作基础地位的重要性和决心。在已经开始的“十二五”期间,“三农”发展已成为我国事关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今年中央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将达到9884.5亿元。“三农”之于党和国家的意义更加突出。因此,“十二五”时期,我国的“三农”发展将进入一个全面提升的阶段。
“三农”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全面提升“三农”,需要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近年来,各级农村金融部门积极发挥金融杠杆的助推作用,为“三农”提供了全面的金融服务,有效促进了“三农”发展,农村金融服务已经有了明显改观。但要满足日益发展的“三农”金融需求,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农村金融服务还相对滞后,农村地区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尤其是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地区,这对加快“三农”发展形成了严重的制约。
进入“十二五”,随着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给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农村金融部门紧跟“三农”发展的步伐,紧贴市场,适应变化,不仅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更要加快创新融资模式,打破融资瓶颈,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农村金融大环境,增强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
二、农村金融服务“三农”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一)农村抵押与担保资源匮乏,担保方式发展滞后
“三农”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地区有效担保抵押物不足,担保方式单一,致使“三农”资金需求者与金融机构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因而形成了困扰“三农”融资的瓶颈。其根源在于现有农村产权制度的限制,农村企业、农户一直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资产,农村产权抵押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目前农村的农民来说,其资产有限,抵押担保资源匮乏,所拥有最有价值的资产就只有房屋和土地。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的宅地和土地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完全的处分和抵押等最基本的物权。故所有权的内在属性缺失是造成农民无法对其资产行使抵押担保权利的个根源。由于农民所拥有资产的局限性,符合金融机构抵押条件的抵押物范围狭窄,种类单一。此外,目前农村企业和农民房产、土地“两证”不全、手续难办、中介收费过高、抵押评估手续繁琐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根本性解决,加上借贷担保中介机制不健全,直接影响了农村信贷的发展,加重了农村企业和农民“贷款难”问题。
(二)农村信贷市场拓展的深度、广度不够,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不足
由于金融机构受自身商业化经营性质的限制,而农业整体上仍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使得农业信贷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从而制约了农村信贷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对拓展农村信贷市场深度和广度的积极性。金融机构为保证信贷投入的有效收益,防范贷款损失和风险,只对风险有防、有效益的小额抵押贷款和存单质押贷款予以投放,而对其他无抵押物的农业贷款慎之又慎,一般不予介入。从而致使农业信贷产品单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不足,没有创新面向“三农”生产的信贷产品,也没有提供适合农村消费者特征的、包括消费信贷在内的各类金融创新产品。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动力和活力,从而使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力度不足,服务方式和手段落后,直接影响金融服务“三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三)农村金融资金大量外流,“三农”面临巨大资金缺口
近几年来,一些金融机构不断深化改革,初步向商业化经营转变,特别是一些国有商业银行自1993年以来,经营重心转向城市,经营策略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客户”倾斜。加上农业又是弱质产业,抗风险能力弱,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恶化,农村社会信用意识薄弱,农村资产匮乏,担保抵押物不足,而且担保抵押难问题一直未得到缓解。此外,县域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权限已基本上收,贷款审批都需上级市行、省行,增加了贷款申报环节,延长了审批时间,同时也提高了贷款准入条件,增加了贷款难度。因此,导致一些县域商业银行基本上是只存不贷,存贷比例最低达到40%,其吸纳的农村资金大量上存,把信贷投向转移到城市,从而导致了大量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县域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支持力度逐渐弱化。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造成“三农”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已经严重制约了“三农”的发展。
三、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三农”融资模式的对策研究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模式
首先要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降低金融进入农村市场的交易费用,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财政奖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城市金融返回农村市场的积极性。其次建议政府出资牵头成立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在农业经济占比较大的乡镇设立营业所,主要承办涉农信贷担保业务。再次要扶持建立政府牵头、有关涉农企(事)业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基金,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同时要明确抵押物的登记部门,完善各类评估机构,建立农村产权交易规则,为破解农村地区贷款担保抵押难提供有利条件。
(二)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扩大有效抵押担保品范围
当前农村地区有效担保物不足是制约困扰农村地区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农民最大的资产就是耕地的联产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必须盘活农民宅基地和房屋等资产,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制度和市场,允许农民以转让、抵押、出租、互换、联合建设等多种形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对此,必须改变现有法律法规中土地使用承包经营权不可抵押的硬性规定,拓展土地用益物权、林权、水面经营权、海域权等新型权利可抵押种类,不断扩大有效抵押担保品范围,尽快使农民资产能够转化为金融部门认可的、可流转的担保手段,为银行创新信贷业务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开展相关资产流转服务工作,增强担保资产流动性。
(三)拓宽融资担保方式,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一是创新信贷担保方式。首先要推动土地和用益物权担保的创新。尽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和林地经营权的抵押。在完善健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府部门要出台政策和办法,加快对林权、水面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的发证确权和依法登记工作,为农村地区有效运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抵押提供确权基础。可试行宅基地(房屋)抵押贷款、耕地经营权、养殖水面使用权、经济林权质押贷款等多种贷款模式。其次,要创新动产担保方式。金融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这些动产流通性强、变现性强等特点,开发出具有较强适用性的创新担保模式,诸如农机具抵押、农产品抵押、加工制品抵押和订单农业质押等。同时,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存货质押、票据或票证质押和股权、收费权、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的融资业务,变未来的权益为当前的权益。二是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在服务“三农”工作中,金融部门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可尝试采取“公司+农村企业”、“公司+农户”的保证担保模式,为农村民营企业、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贷款。
参考文献:
关键词:港口物流;物流金融;价值链
中图分类号:F275.6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ransforming the development models, expanding value-added services and extending the value chain are the key factors for port logistics enterprises to strengthen their competitiveness. The logistics finance, which as an advanced form of the port logistics services, has gradually attracted tremendous attention of the whole industry. According to the recent demand reality of logistics finance service, selected and analyzed six logistics finance models which are the most suitable ones for port logistics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provide certain reference suggestions to some relevant enterprises.
Key words: port logistics; logistics finance; value chain
1物流金融的涵义与起源
物流金融是基于物流业务而开展的金融服务,是物流与金融的有机结合。从广义上讲,物流金融是指面向物流运营的全过程,应用各种金融产品,实施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有效整合,从而使物流产生价值增值,提高资金运行效率的一系列经营活动。从狭义上讲,物流金融也可以理解为金融机构借助物流企业的帮助而开展的企业融资服务的全过程[1]。
物流金融最早起源于美国。早在1916年,美国就颁布了美国仓库存贮法案(US Warehousing Act of 1916),建立了一整套关于仓单质押的系统规则,当时主要面向农产品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国的物流金融业务相对起步较晚,有据可查的第一个物流金融业务是1999年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开展的质押监管业务[2]。
2港口物流企业开展物流金融需求背景
2.1港口物流企业延伸自身价值链的需要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对外贸易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发展到2013年的4.16万亿美元,创造了让世人惊叹的“中国速度”。随着贸易的高速发展,中国的港口物流同样经历了辉煌的30年。目前世界10大港口中,中国独占7席,港口吞吐量及集装箱吞吐量稳居世界第一。港口的发展自然带动了港口物流企业的迅猛发展,但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国际市场需求持续疲软,国内对外贸易政策整体上虽没发生大的改变,但也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抑制政策,再加上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的影响,对外贸易严重受阻,港口货物吞吐量增速明显放缓。在这样的国内外大背景下,港口物流企业长期以来以进出口贸易为主要增长源的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必须寻求新的发展方向。结合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及中国“十二五”物流发展规划,各港口物流企业摆脱对进出口贸易量的高度依赖,延伸价值链,积极拓展增值服务,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势在必行。拓展物流金融服务,是港口物流企业延伸价值链,融入供应链系统的有效选择。
2.2加工贸易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美、欧等经济发达国家在全球普遍推行离岸生产和外包管理模式(包括制造业外包和服务外包),使中国大量的中小企业融入到了全球的供应链网络中,这给这些中小企业带来了大量的全球订单,也带来了运营成本的成倍增加。同时,随着VMI管理思想的兴起,全球赊销模式逐渐盛行。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小加工、贸易企业出口的产品中,80%以上采用的是后T/T的结算方式。这种贸易结算方式通过延缓采购商的付款时间,极大地降低了核心企业的财务成本,但同时也将资金压力转嫁给了上游大量的中小加工、贸易企业。这些数量庞大的中小加工、贸易企业本身资金就不充裕,加上规模小,信用等级低,拥有的往往是原材料、半成品、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或运单、提单等货权凭证,可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不多,要想通过传统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难度大。面对这种资金面的极度饥渴状态,寻求新的融资模式,缓解资金压力,是当前大量中小加工、贸易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这些中小加工、贸易企业的资产特点,物流金融是解决其资金困境的最佳途径。
2.3金融机构弥补操作能力不足的需要
在当前资金面并不宽松的环境下,国有四大行并不屑于大量中小加工、贸易企业的贷款业务,但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却瞄准了这些资质相对较好的中小企业。因为这些中小加工、贸易企业的流动资产基本上是现货、原料及有物权凭证做保障的应收款,变现率高且相对变现速度快,这是其一;其二是与大型企业相比,这些中小加工、贸易企业在人员配置上高度精简,基本没有专业的融资管理人员,无人、无力应付复杂的融资谈判业务,对融资业务更追求高效、方便,相对比较不关心贷款利率,从而为金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上浮利率,扩大自身利润提升了空间。基于这些原因,中小金融机构开始设计适合中小加工、贸易企业资产特点的物流融资产品,典型的如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中小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资料、货权凭证等并不像固定资产一样难以移动,金融机构在监管货物及交换货权凭证方面不但缺少场地、缺少物流企业特有的经验,更缺少与物流相关的网络关系。为了降低风险,减少工作量和节约成本,金融机构在开展中小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资料和货权抵押担保的融资业务过程中,急需有一定实力的物流企业参与。
基于上述供、需双方的强烈需求,近几年,针对港口相关业务的物流金融产品逐渐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如民生、招商、中信等银行都推出了适合港口物流企业参与的物流金融服务产品。除此以外,近年来崭露头角的小额贷款公司也逐渐将目标瞄准了这些还款能力较强的中小加工、贸易企业,联合有实力的物流公司开展专门针对进出口货物的抵押贷款业务。再有就是目前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物流公司,如中远、中储、中外运,最近几年都在极力发展针对港口物流的物流金融服务。在这个“需求”与“创新”都达到最佳时点的转折期,大量港口物流企业应适时抓住机会,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
3港口物流企业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模式
目前,中国的港口物流企业大部分处于单链操作状态,形成一体化物流操作模式的企业极少。为了给这些单链操作状态下的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参考价值,本文将现有主要的物流金融模式按照与目前港口物流企业中数量最多的仓储、货代两大行业的相关度分成两类,即适合仓储企业的模式和适合货代企业的模式。但由于各个业务流程都是整个供应链的连续过程,这种划分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并不是绝对的。而且港口物流企业也不止仓储、货代两大行业,其它的港口企业可以根据各类物流金融产品的性质及特点,结合自身价值链的拓展方向和业务能力,选择适合自身的物流金融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拓展。
3.1适合仓储企业拓展的业务模式
3.1.1传统仓单质押业务模式
所谓仓单质押是指融资企业将其拥有的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金融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出具仓单以供融资企业向金融机构质押,金融机构依据质押仓单向融资企业提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3]。仓单质押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传统仓单质押业务模式下,由融资企业将货物送至金融机构指定仓库,物流仓储企业根据送入的货物情况开具仓单;金融机构根据仓单上开列的货物价值直接向融资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资金;当融资企业需要提取质押货物时,必须先向金融机构存入提货保证金;金融机构在收到保证金以后向物流企业开具放货指令;物流企业按照金融机构的放货指令放货或送货给融资企业或其指定客户。在整个流程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只根据金融机构与融资方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仓单质押业务合作协议书对融资企业和质押品进行管理控制,以保证质押物始终处于银行的有效控制中,但并不参与贷款项目的具体运作。
传统仓单质押业务普遍适用于加工、贸易企业完成出口备货或进口商品清关以后。由于生产任务的安排,出口产品备完货到真正装船出运往往需要一段不短的时间。同样,进口的商品或原料往往成批进口,受生产进度限制,按批清关后的货物有很大一部分需滞留在仓库。针对这两种情况,港口仓储企业容易利用自身优势深入到进出口企业的产销供应链中,成为金融机构发展进出口加工、贸易企业传统仓单质押业务的最佳合作者。一方面获得了更多优质而稳定的货源,扩大了仓储、监管等传统的业务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协助金融机构对担保品的评估等创新业务取得相应的评估咨询收益。
3.1.2融通仓业务模式
融通仓业务是仓单质押业务的一种延伸模式,是物流与金融集成式的创新服务,最早由罗齐和朱道立两位学者提出[4]。对于融通仓业务的具体操作模式,不同金融机构、不同地区的具体操作模式和合同条款略有不同,本文选取最有代表性的一种进行分析,具体业务流程如图2所示。
融通仓业务模式下,金融机构不再直接向客户提供融资,而是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规模、经营业绩、运行状况、资产负债比例以及信用等级,授予第三方物流企业一定的信贷额度,由第三方物流企业直接向相关企业提供质押贷款。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同融资企业沟通谈判并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和仓储管理协议。融资企业按照合同在指定时间将货送指定库位,经物流企业检查评估后放款;在货存仓库期间,融资企业因生产、销售的需要,可以不断地进行补库和出库操作,此项操作只需要得到物流企业的确认即可,省却了金融机构的确认、通知、审核等环节,大大提高了生产企业贷款和产销供应链运作效率。同时,金融机构不再参与质押贷款项目的直接运作,而是将这个权力全部下放给了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开展物流融资业务,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工作效率。
根据融通仓业务的特点及国内操作该业务最多的中外运的反馈,该类业务非常适合出口产品或进口原料规格少或单一的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出口企业可以将生产的产品直接送入港口仓库进行融通仓业务融资,然后持续补货并根据与外商签订的外销合同指示仓储企业装箱发运;进口企业经清关以后直接将货物储存在港口仓库,避免了多次短驳、装卸的费用,同时进行融通仓业务融资,然后持续进口补货并指令仓库按照其生产进度配送在仓货物。这种模式不但为进出口贸易企业解决了融资问题、节约了多次驳运的成本,更为港口仓储物流企业更加有效地融入企业的产销供应链创造了条件,并进一步延伸了其在金融领域的价值链。从利益角度来说,港口仓储企业不但获得了更多优质而稳定的货源,扩大仓储、监管、配送等传统的业务收入,还取得了来自金融业务衍生的评估咨询收益以及业务操作服务费。
3.1.3保兑仓业务模式
保兑仓是近几年国内金融市场出现的新的业务项目。其目的是适应有些行业铺货的特殊需求,既克服先货后票的质押模式的弊端,又能保证金融机构资本金的安全。实现保兑仓业务的基本前提是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存在着基本的买卖合同关系且供应商愿意向金融机构作出相应承诺。基本的业务操作流程如图3所示:
保兑仓业务模式下,先由经销商根据《购销合同》向金融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申请开立由金融机构承兑的承兑汇票以用于支付货款,同时,由仓储物流企业向银行出具承兑担保,经销商向仓储物流企业出具反担保。供货商收到金融机构开出的承兑汇票以后,根据《购销合同》向仓储物流企业交付货物,同时,供货商承担因经销商不提货付款状态下的回购义务。收到货物以后,仓储物流企业对金融机构的承兑担保转化为仓单质押。此后,根据经销商的还款情况,仓储物流企业采取逐笔、逐批放货。在这种模式下,仓储物流企业介入供应链的程度更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更大。首先是来自经销商的风险,在仓储物流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承兑担保的时候需要经销商提供反担保,经销商提供的反担保的有效性对仓储物流企业来说存在着风险;其次是来自供货商就经销商不付款提货状态下的回购义务,供货商回购实力的大小构成了仓储物流企业的潜在风险;再是经销商还款提货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往往采取的是分批还款、分批提货的方式,这就要求仓储物流企业分批逐笔控制质押物的出入库,这样一来,监管控制要求也相对提高,责任加大。
在当前国外供货商纷纷瞄准中国市场,积极抢占中国市场份额,而国内各大港口抓紧转型升级,拓展增值服务,争创全球物流分销中心的背景下,在港口物流中,保兑仓业务具有更强的拓展空间和生命力。首先是国外供货商抢占中国市场份额的强烈需求。目前国际市场整体疲软,而中国凭借其人口优势和经济发展速度,整体消费力量相对强劲,国外生产商瞄准了这个商机,需要向中国大量铺货,抢占足够多的市场份额,愿意承担保兑仓业务下的责任。其次是目前国际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绝大部分采取商制度,这些商总体资金实力相对薄弱,无力承担进销的全部资金压力,这是其一;其二是这些国外商品在中国市场存在不确定性,营销失败的可能性偏大,需要供货商共同承担这个可能失败的后果,保兑仓业务中供货商回购义务满足了这一要求。在保兑仓业务模式下,港口物流企业在承担更大责任的同时也面临着无限商机。首先是传统仓储、监管、装卸等业务带来的收益;其次是提供了仓储企业发展一体化物流模式的机会。国外供货商发送至保兑仓的货物往往都不是完全适合中国市场销售的商品,需要经过分装、贴标、装配、包装等后续增值服务,再加上经销商提供的配送等增值服务需求,这给参与保兑仓业务操作的港口仓储企业提供了一条龙服务的机会。
3.2适合货代企业拓展的业务模式
3.2.1开证监管(提单质押)业务模式
通常情况下,开证监管模式指物流企业从接到开证行质押的提单开始,将质押监管与货代、运输、仓储、配送等物流各环节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针对信用证结算条款下的物流金融服务模式。其业务操作流程如图4所示。
开证监管模式的业务流程比前面的三种流程涉及到的主体多且复杂,除了流程图中显示的开证行、议付行、出口商、船代、货代、仓库、进口商,还包括省略的船公司、海关、港口等。在这种模式下,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口商不能及时偿还银行开证时的贷款,就有可能转入需第三方物流企业介入的监管状态。一般情况下,从图中第10环节开始看作是该模式下物流金融的起点。货代公司接受开证行提供的提单后,会出现二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进口商不提供清关文件导致货物留滞港口,此时的货代承担着对其进行港口现货监管责任;第二种情况是进口商提供相关的清关资料配合货代清关业务,货代在完成清关手续后,将货物转入仓库。此时货代的监管义务由在途监管转为现货监管,而进口商对开证行的质押由提单质押转为仓单质押,直至进口商归还开证行贷款,货代接到开证行放货指令,通知仓库放货或送货给进口商。
这种模式在货代与银行的合作中逐渐增多,目前主要是针对一些大进口商主导产品的进口为主。因为这些大进口商进口的主导产品涉及的金额大、批次频繁,随时需要银行资金短期灵活融通,而办理传统贷款手续繁杂、时间占用长;同时,货代企业青睐这些大型进口商稳定的货源,银行也同样重视这些大型进口商的开证业务。三方共同的愿望奠定了开证监管业务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3.2.2出口海陆仓业务模式
中国的海陆仓业务模式最早由中远物流于2008年推出。这是建立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在传统的“仓单质押”融资模式基础上向进出口贸易两端延伸而形成的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5]。根据延伸方向不同,可以分为“进口海陆仓”和“出口海陆仓”两种。由于“进口海陆仓”与“开证监管”模式相似,可以参照“开证监管”模式操作,不再赘述,仅介绍“出口海陆仓”业务。“出口海陆仓”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如图5所示:
(1)出口商向金融机构申请将准备出口的货物出质进行融资;
(2)金融机构委托物流公司通过其在海外分公司、代表处或机构按照其要求调查国外收货人的信用情况;
(3)出口商、金融机构、物流公司三方签订出口货物质押监管协议,物流公司按照协议要求接受货物监管;
(4)在监管过程中,物流公司要根据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的要求及时安排订舱、报关、出运等相关服务;
(5)待货物出运以后,出口商将已经背书的提单和目的港需要的相关清关资料统一递交给金融机构;
(6)金融机构经审核无误以后,通知物流公司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在途监管;
(7)物流公司确认有效监管以后,向金融机构开具全程海陆仓仓单;
(8)金融机构接到物流公司的海陆仓仓单后向出口商发放贷款;
(9)货物抵达目的港,出口商向金融机构还款、补充质押或者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是由进口商TT直接付款给金融机构,并申请提单解押;
(10)金融机构向物流公司下达解押指令;
(11)物流公司通知目的港的操作点清关放货;
(12)目的港操作点按照指令及时清关并放货或送货给进口商,完成该批次的操作业务。
在当前中国出口货物中后T/T结算比例居高不下的前提下,大量的出口商受流动资金短缺所困,急需新的融资渠道。出口海陆仓业务模式非常适合解决海运远距离运输的物流融资,也是在目前已有的物流融资产品中,最适合国际货运企业拓展的业务模式,尤其适合拥有成熟的海外分公司、代表处、等相关海外机构的国际货运企业进一步延伸价值链。
3.2.3“D条款”下垫付货款业务模式
垫付货款业务模式与传统仓单质押模式相似,都以质押为前提,但质押的主体以及还款资金的来源不同,导致银行放款客户和最后还款客户的分离。其基本的业务流程如图6所示:
从图6的业务流程图来看,垫付货款的业务模式似乎更适合国内仓储企业进一步拓展物流金融方向,但目前在广州、浙江等地,出现了尝试性的针对外贸“D条款”(DDU、DDP条款)下的一种新的垫付货款模式。这种模式虽然有一定的缺陷,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却有一定的市场,尤其是在北美市场。由于近年来“D条款”货物不断增加,加上北美市场的提单中,货代单占的比例较高,一些有实力的货代企业开始试水“D条款”下垫付货款业务。从当前的发展态势看,有进一步快速发展的势头,具体的业务流程如图7所示:
这种模式目前基本上适用于DDP、DDU贸易条款下的货物。出口商委托货代企业根据其签订的外销合同向国外采购商发货;货代企业接到委托合同后,及时组织订舱、报关等相关手续;使货物装船发运以后,出口商凭已装船发运的货物提单与货代企业签订融资合约并将已经背书的提单及目的港清关资料等移交给货代企业;货代企业按照合约条款将扣除运费、仓储费等物流费用以后的部分或全部应收货款垫付给出口商,并向其在目的港的操作点发送对该货物的操作指示及注意事项;待货到目的港以后,目的港操作点根据货代企业相关指示进入清关工作,并同时联系采购商,协商送货、收款事宜;收款完毕,目的港操作点告知货代企业收款情况并汇划货款,同时,货代企业与出口商结算余款后解除合约。在“D”条款下垫付货款业务模式中,存在着一个最大的隐患,即货代企业与出口商签订的融资合约的合法性问题。如何让业务操作简易、方便又能合理规避这一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4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各大港口物流企业实力的增强,对打造自身价值链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尤其是以其核心能力――“物流”为基础的“全程物流+融资”的模式得到了广泛关注,从而形成了如提单质押、海陆仓、融通仓等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在参与这些产品的运作中,港口物流企业对国内外供应链的掌控能力进一步加强,从而提高了广大进出口加工、贸易企业对其的依赖程度,为港口物流企业深度融入产销供应链开辟了途径。同时,也为物流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并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物流金融在中国的起步较晚,实践时间更短,其中必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风险。尤其是针对港口物流企业的物流金融产品,往往要涉及到国际贸易相关流程,其不确定性和风险就更大,广大物流企业在进行大胆创新的同时要保持适度的谨慎。
参考文献:
[1] 李雪辉. 基于物流企业的物流金融业务主要模式分析[J]. 管理观察,2009(1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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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付旭东. 关于动产质押的研究(二):试论提货权利质押[J]. 中国储运,2011(2):79-82.
关键词:集聚;金融服务业;国际金融中心;上海;目标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079-02
一、上海金融服务业集聚的发展现状
集聚(agglomeration)是指经济活动的集中,它由某种循环逻辑创造并维持。集聚有许多层次,从居民小区、为周边居民区服务的当地购物区、商业区、到工业区,再到伦敦市这样为整个全球市场服务的专业化经济区,都是不同层面上的集聚。
1.上海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上海市已形成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成为全国资金、资本市场中心。已形成一个由证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产权市场等构成的健全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体系。同时,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上海已经成为中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数量最多的城市。
2.上海金融资产规模。从金融资产规模上来看,2010年末,上海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52 190.04亿元,比年初增加7 569.7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4 154.17亿元,比年初增加4 470.07亿元。全年金融机构现金收入33 877.47亿元,现金支出34 941.88亿元,收支相抵现金净投放1 064.41亿元。全年保费收入883.86亿元,比上年增长32.9%。在全年保费收入中,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725.26亿元,比上年增长31.4%;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58.6亿元,下降40.5%。全年支付各类保险赔款及给付194.54亿元,比上年增长10.1%。
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目标模式
1.打造上海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原因。根据金融发展理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综观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以及经济自由度最高的国家或地区都有自己的国际金融中心以及发达的金融业。由此可设想通过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来推动金融发展,可以为大陆经济进一步起飞提供强劲的动力。目前中国内地还没有国际金融中心,这与中国不断上升的经济实力也是不相适应的。为此,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如上海、北京和深圳相继提出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设想,考虑到上海的经济基础、经济腹地、市场体系的发展程度以及原有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2.上海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1)政府政策的支持:上海市政府规定,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在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设办事处,因此陆家嘴是不少外资银行总部的所在地。至2010年末,陆家嘴功能区域金融机构加速集聚,已有285家外资金融机构和150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入驻浦东。(2)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截至2010年底,上海主要中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已超过900家,全年实现金融业增加值1 931.73亿元,对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占比已超过两位数。上海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创新的集中度,已在国内具有优势。(3)上海具有的地理优势:上海作为长三角地区的区域金融中心,其金融集聚已经对本地经济增长产生了较为显著的促进作用,增长效应比较明显。从地理位置上来看,陆家嘴的金融贸易区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一个落脚点。到2020年,总面积达到2.6平方公里的外滩金融集聚带将基本建成,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重要的功能载体。
3.上海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障碍。从市场参与者看,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以来,过分注重业务扩张,弱化了功能开发;过分注重争取优惠条件,相对轻视了自身创新能力和内控水平的提高;过分注重办公条件完善等硬件优势,对金融中心软件基础设施的投入明显不足。从市场环境看,上海金融的对外开放度与对内开放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利率与汇率的市场化尚待深入;金融同业公会的作用有限;货币市场建设相对滞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低、转换力弱;监管人员的素质与监管技术水平需要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不高;金融信息化包括银行IC卡的推广进展不快;金融中介机构明显不足;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严重缺乏。
从政策方面看,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有赖于中央政府实施一系列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政策。同时,中国资本项目下货币自由兑换的进程不会加速。这样,上海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必将受到限制。从组织方面看,金融中心的重要构造之一是有一大批商业化的金融机构。国际金融中心通常是外资银行的云集之地。上海外资金融单位占总数的19%左右,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参与度仍不高。
三、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路径选择
1.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环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要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环境。首先要日益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一个由股票、债券、货币、外汇、商品期货、金融期货、黄金、保险等构成的全国性的金融市场体系;其次是金融机构进一步集聚使得上海成为中国中外资的主要集聚地;再次要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步伐,使上海成为中国金融产品最为丰富、最为集中的地方;最后要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使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不断完善。
2.政府对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发挥的主导作用。(1)政府承诺:政府要制定金融服务业集聚的发展计划,建立金融服务业集聚的分布图与数据库,对金融服务业集聚供给、创新、人才培养等提供专门的支持政策,对成效特别好的可以重点扶持,以致发挥它的示范效应。(2)政府立法: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实质上是一国金融体制进行自由化和国际化改革的系统工程。整个改革进程始于制度的变更,主要相关法规的废、改、立。而政府主导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改革是我们国家的一大特征,政府主导排斥了或缓解了金融市场化改革。(3)政府推动:政府可以通过出台创新市场或业务的政策和优惠政策,以这样的方式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提供推动力量。政府应进一步加快对税收的研究,尽快出台税收方面对金融业稳健运行、科学发展的配套支持。可以建立相应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在部分行业逐步建立与金融业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4)政府监管: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相伴而生。要建立联合执法体系,坚决打击金融违法违规的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建立和完善金融诚信体系,切实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业金融;小微企业;城市商业银行
课题项目:2015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课题编号:201501027)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立足行业金融创新保定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的思考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8日
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被赋予了更多具体内容。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新增就业岗位的主渠道,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意义更加凸显,引起政策层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近几年多次削减前置审批即是明证。尤其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规划的落地,保定市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不论在巩固放大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装备等为主的产业特色,还是承接北京城市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过程中,将围绕核心大型企业涌现一批小微企业。小微企业面临的历史发展机遇进一步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选择和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基础。当各家银行真正意识到小微金融价值时,发现身边已经涌现出了不少竞争者。近两年河北银行、邢台银行、浦发银行等纷纷入驻保定,银行机构达到近30家。银行金融服务产品的营销已不再是推销某个产品,而是站在客户立场上提供综合化金融“解决方案”。
一、城商行提供行业金融服务适用性分析
所谓行业金融是指银行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征及产业集群状况,选取具有相当规模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行业,为行业内的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模式,集产品组合改进与服务模式整合的一种创新。一个行业中大型企业是少数,中小微企业占最大比重,且围绕核心企业形成上下游供应链条,因而行业金融模式是更适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种方式,准确地讲是“行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
首先,脱胎于城市信用社的城市商业银行最为了解当地产业发展,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又有地方政府及企业的融入,这加强了城商行与地方经济及行业发展的密切联系。譬如,保定银行第一大股东为市财政局,前十名股东中包括有河北建设集团、三利毛纺、英利集团这样的当地企业,形成天然的共生关系;其次,国有银行网点收缩以及股份制银行趋向二、三线城市市区的网点布局为城商行深入县域提供了机遇。保定市拥有曲阳石雕、容城服装、雄县革塑、高蠡纺织、博蠡胶带、顺平肠衣、满城纸业、易县建材等众多县域特色产业,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为发展行业金融提供了可能;再次,小微业务单笔额度低、成本高,“行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改变以前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估的做法,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交易进行评估。这种批量化的方式可以分摊业务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应。
二、行业金融业务模式
行业金融业务模式的主要思路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征及产业集群状况,选取具有相当规模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行业找出核心企业,由于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经销商建立了战略联盟关系,对上下游客户的订单、应收账款情况等信息都有系统记录,因此银行获得产业链的交易信息,依托核心企业的支付能力和信用,为围绕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使三方达到共赢。(图1)
一个供应链往往以少数核心企业为中心,上下游企业一般是中小型生产企业,资金缺口常常出现在购买原材料、维系正常经营活动和收回应收账款等环节上。因而近年来国内一些银行运用较多的模式有:一是为供应链上游的债权企业融资,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向银行进行融资的一种行为,即应收账款融资。主要解决供应商因为赊销无法及时获得账款,导致其无法继续采购原材料,或在接到大额订单后因为流动资金缺乏而难以完成订单生产的难题;二是企业把自己的存货作为质押而向银行办理融资业务的一种供应链融资模式,即存货融资模式;三是针对供应链下游企业采购商品的预付账款融资,主要解决商品采购阶段的资金短缺问题。
“行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关注的不是单个企业的资质、规模和财务报表,而是更加关注其交易对手和合作伙伴,关注整个产业链是否稳固。银行与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进行合作,通过信息互换、供货与结算信息披露共同达到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物流与资金流监控,从而进一步控制贷款风险。
三、行业金融服务实践及面临的挑战
自深圳发展银行2006年率先推出供应链金融后,包括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在内的各家银行纷纷推出类似产品服务,并在组织架构、管理模式、授信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
大连银行在行业金融的开发上处于国内城市商业银行的领先地位,制订了包括汽车行业、工程基建行业、煤炭行业、工程机械行业、钢铁行业、化工行业、医药行业等在内的十大行业金融服务方案,基本上覆盖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重要集群行业。以汽车行业金融为例,大连银行为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及终端用户量身设计了国内保理、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保兑仓等金融产品。再如,龙江银行是最早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尝试者,抓住生产与加工这两个环节的核心企业,开展了资金流、物流全封闭的农业供应链金融尝试。民生银行近年来在地产金融事业部、能源金融事业部、交通金融事业部、冶金金融事业部之外拓展特色事业部:现代农业金融中心的茶叶事业部和与泉州分行并列的石材金融事业部等。
对比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情况,由于供应链金融产品复制性强,可以很快被学习,各家商业银行产品范围、服务内容等方面大致相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面对大型核心企业、第三方支付、电商平台等潜在竞争者,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些大型核心企业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商平台积极向供应链的上下游延展业务,比如京东、阿里巴巴、苏宁、海尔等,试图分享银行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一杯羹”。尽管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但竞争压力已经凸显。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绩效考核等体制因素以及互联网化信息系统的技术因素决定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竞争能力。
四、对保定市行业金融服务模式的建议
(一)加强专业化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行业金融特有的规模化、专业化服务对银行组织架构提出了一定要求,而目前一些开展行业金融的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缺乏专业化的规划、管理和监控机制。一级支行应根据自身客户资源,精选一批对银行利润贡献大的行业进行深耕细作。为精简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满足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短、频、急、小、散”的需求特点,可以尝试建立适应于行业集群客户的事业部营销模式,根据拟涉足的行业特点设计相应的信贷业务流程,施行信贷工厂作业方式。
(二)做好区域市场规划。“大而全”的发展路线并不适合中小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想要在行业金融方面有所建树需要结合所在区域经济特色,选定合适的行业开发客户资源。市场可以是一个产业集群、产业链,或者是一个县域的产业集群等。保定市不仅拥有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装备行业的大型企业,也拥有曲阳石雕、容城服装、雄县革塑、高蠡纺织、博蠡胶带、顺平肠衣、满城纸业、易县建材等众多县域特色产业,一县一行业、一镇一品牌的集群经济特征可以成为城商行进行行业金融开发的切入点。选择经营机构所在区域的优势、特色集群行业进行批量开发,既有助于依托批量开发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也有助于从行业整体进行风险控制。
(三)加快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加强技术支持。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线上化、网络化已成为行业金融的发展趋势。目前国内主要的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已完成了各自的互联网化改造。例如,工商银行的易融通、农业银行的e商管家、中国银行的融信达、融易达、销易达等系列产品,交通银行的蕴通供应链以及光大银行的阳光贸易融资等,都已经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升级。而作为信息技术起步较晚的城商行,应尽快实现两个层次的技术目标:一是基于银行内部供应链金融作业流程的电子化;二是参与行业金融的合作方业务流程的电子化,从而实现银行、客户、其他合作方的信息和工作流程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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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洁(2009)运用面板数据验证了金融服务贸易总额、出口以及进口与经济增长的协整关系[5]。陈恩、黄桂良(2010)以香港地区为样本,认为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6]。Y.J.Cui和F.Y.Shen(2011)根据中国1997—2010年数据对金融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金融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7]。这些研究为金融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相关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借鉴。本文将商业存在模式引入金融服务贸易,根据1997—2011年我国经济增长与金融服务贸易相关时间序列数据构建多元回归模型,运用协整检验和格兰杰检验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分模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计量分析,说明金融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以促进金融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
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即本国金融机构在国内为境外消费提供的金融服务,这些内容主要记录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服务贸易账户中的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子项。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自1997年开始按照IMF颁布的《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的原则编制,其中统计了保险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国际贸易额。跨境交付形式的金融服务贸易数据可以由这两者的相关数据整理获得。我国自2001年入世后,金融服务(包括保险和金融项目)贸易取得重大进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额达227亿美元,保险服务贸易额15亿美元。我国保险服务贸易额增长迅速,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在资本方面仍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所以增长较为缓慢,并且短期内也不会有太大的增长。
商业存在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商业存在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是外资金融机构在东道国进行的金融服务,与上述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不同的是,相关数据无法在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直接获得。由于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业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所以可以通过考察中资银行海外资产和外资银行在华资产来反映我国商业存在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状况。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1年末,在华外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营业性机构资产总额增长236%。45个国家和地区的181家银行在华设立209家代表处;1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37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245家分行)、2家合资银行(下设7家分行,1家附属机构)、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6个国家和地区的77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94家分行。外资银行在我国27个省(市、区)50个城市设立机构网点,较2003年初增加30个城市。同时,共有6家外资法人银行分行获准在其所在城市辖内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设立支行。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主要以境外收购和设立分行为主,如工行收购印尼Halim银行、澳门诚兴银行等的股权。截至2011年,我国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设立6家海外机构,参股2家境外机构;5家大型商业银行设立105家海外机构,收购(或)参股10家境外机构;8家中小商业银行设立14家海外机构,2家中小商业银行收购(或)参股5家境外机构[8]。
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境外消费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是由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如对非居民消费者提供的金融服务;自然人流动模式的金融服务是一国自然人居民到非居民所在地为其提供金融服务。这两种模式的金融服务相对于其他两种,不仅在中国发生的概率小,在整个世界也相对小一些。根据历年国际贸易统计报告显示,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两种模式在实际中所占份额很小,分别为10%~15%和1%~2%,而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分别占35%和50%。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以商业存在及跨境交付两种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进行测度。1997—2011年金融服务贸易额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金融服务贸易发展不均衡,并存在顺差趋势。
模型建立与样本数据
为检验金融服务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构建包含商业存在及跨境交付两种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模型为lnGDP=β1lnNM+β2lnFI+μ(1)式中:GDP———经济增长;NM———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FI———商业存在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β1,β2———待估计的系数;μ———随机扰动项。变量取对数主要是为了消除时间序列数据的异方差,但并不改变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在指标的选取上,经济增长以国民生产总值表示。根据上文的分析,NM以保险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贸易额之和计算;FI以中资银行海外资产和外资银行在华资产之和表示。数据来源于1997—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以及《中国金融年鉴》并经过计算整理。由于样本数据为时间序列数据,因此首先进行单位根检验以确定数据的平稳性,为避免时间序列的非平稳性所导致的“伪回归”,采用协整检验来说明其长期均衡关系。最后,进行Granger检验,验证变量之间的前因后果的推动关系。分析过程借助软件Eviews60进行。
模型检验与数据分析
平稳性检验。由于时间序列数据的动态路径不仅有可预测的成分,还含有随机的成分,容易产生单位根,导致伪回归,因此本文采用ADF法检验法(Dickey&Fuller,1981)进行平稳性检验[9]。该方法通过在回归方程右边加入因变量的滞后差分项来控制高阶序列相关。为了对常数项、时间趋势项及存在的单位根作检验,可根据参数α,β和γ是否为零的假设进行检验。方程中加入p个滞后项是为了使残差项εt成为白噪声序列。最优滞后长度p可根据AIC准则和SC准则确定,选择AIC和SC为最小的滞后阶数。由于ADF统计量的分布是非标准的,可用Mackonnon临界值进行判断。变量lnGDP,lnNM,lnFI序列的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中看出,虽然时间序列LGDP、LMN和LFI是非平稳的,但其一阶差分是平稳的,可以进一步判断协整关系和因果关系。
协整检验。时间序列回归前需检验各变量是否存在协整关系。从经济上而言,协整关系表明经济变量之间短期受随机扰动项影响可能偏离均值,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回到均衡状态。本文是多元变量的检验,因此采用极大似然法(Johnansen&Juselius,1990)进行检验[10]。可以看出两种模式的金融服务对于GDP都存在着正效用,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每增长1单位,将带动GDP034单位的增长量,而商业存在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每增长1单位,将显著带动GDP188单位的增长量。
Granger检验。由于协整检验仅仅是对变量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的检验,而因果关系还需以Granger(1969)的检验方法进行判断[11]。其基本思想是:变量x和y,如果x的变化引起了y的变化,x的变化应当发生在y的变化之前。即如果说“x是引起y变化的原因”,则在做y对其他变量的回归时,x的滞后值能显著地改进对y的预测,就认为x是y的Granger原因。根据AIC准则确定各变量滞后阶数为2,对变量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从结果看,lnNM是lnGDP单向的Granger原因,lnNM是lnFI单向的Granger原因。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