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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标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6 15:47:4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企业税收征收标准

篇(1)

一、征收范围

凡在市云溪区城镇范围及长炼、岳化两厂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向主管地税部门如实提供房屋出租情况,并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所得税。

二、征收标准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三)如出租房屋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不能提供有效租金收入凭据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税法规定核定纳税人的租金收入,并依法计征地方各税及附加。

(四)对实行查帐征收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出租的房屋,按相关政策规定征收地方各税及附加。

三、征收方式

房屋出租税收由区地税局负责征收。区纪委、财政、公安、房产、工商、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组及居委会等单位参与配合,实行综合治税,联合监管。

四、征收期限

对房屋出租纳税人年1月至年8月期间应缴纳的地方税收进行全面清理和征收。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的可溯及以前年度。

篇(2)

一、工作目标

以各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房屋租赁双方涉税行为为重点,大力整治房屋租赁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逐步实现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二、清理整顿对象和时限

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所有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清理整顿的时限是自年1月1日起,对个别出租收入金额较大、有偷税逃税性质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清理整顿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为年1月1日以来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租赁收入应纳税收的征缴情况。

四、计税依据、应纳税种和征收标准

(一)计税依据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以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记载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明显不实或偏低的,由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应纳税种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行政机关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房屋租赁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标准

1、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1.5%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按营业税税额的5%征收;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镇的,按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5、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6、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占地面积×适用税额=每年应缴税款;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按租赁合同协议所载金额的1%0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印花税。

8、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利润的25%征收;未建账的或无法核算企业利润的,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9、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的2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20%后的余额的20%征收。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的1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20%后的余额的10%征收。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10月15日至10月20日)

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电视、通告、短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自查补报(10月21日至11月10日)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自身实际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填写《县房屋租赁税收自查表》(见附件),并年11月1日前报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自查补报的税款不予行政处罚。

(三)重点检查(11月11日至12月31日)

组成多个清理整顿工作组,对自查补报工作进行检查。在自查补报阶段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向出租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补缴相关税款,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未整改的纳税人,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视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函告所在单位,并视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常态化管理(年1月1日以后)

通过三个月的清理整顿,督促纳税人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后,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取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整顿工作结束后,进行常态化管理,由地税部门牵头,会同房管部门抓好日常监管。

六、工作职责

(一)地税部门

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出租房屋税收清理整顿活动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2、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对欠缴的税款认真组织清理。对应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出租房屋税收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所有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建档,做好信息管理。

(二)房管、潋江镇、开发区

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信息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1、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知识的学习,督促有房屋租赁的干部职工进行纳税申报。

2、有公房出租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准确申报缴纳税款。

3、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租用他人房屋须凭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入账,不得白条抵库。

4、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函告的情况,督促相关责任人整改,并视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纪检监察部门

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的情况,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五)司法机关

组织警力及时对地税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调查、侦破;对地税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篇(3)

过去存在税收事先裁定是由于企业兼并重组之后,征纳双方对于税收征收标准、核算依据、抵扣情况、税务政策等的理解存在差异,事后应纳税额的认定又较为复杂繁琐、工作量大,使得征纳双方事后各自对税额认定意见分歧较大,不利于税款有效及时征收。一定程度上使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产生税务矛盾,这本身就是不和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于是产生了税收事先裁定,在企业兼并重组之前,企业与税务部门就统一核定应纳税额,确定税额。税收事先裁定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缓解税额差异存在的矛盾,缓和征纳双方的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的征纳氛围。

二、税收事先裁定的运用与意义

(一)对于税收事先裁定的涉及范围不因只是上述所说的情况,不仅只是因为事后税额难算,征纳双方税额差异较大上才得以运用。原因可以扩大到:怎样提高纳税效率,怎样减少企业相应成本,怎样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同时对于税收事先裁定的税目数量也是可以先少再逐渐增多,可以先在改革中运用部分或少数税目,待成熟完善时,可以再增加税目、扩大范围等。对于税收事先裁定的对象,也可以从机关单位、优质企业向一般中小企业、单位过渡。在试点企业中完善征收,提高增收效率。

(二)税收事先裁定可以扩大到效益好、产品质量优、产品热销的企业中。比如石油产业、钢铁产业、能源产业等。该行业产品性质较为集中,产销量较大较好,一般都能很好地完成预算指标或利润指标。通过税收事先裁定,先把其历年纳税数据与产量、销量、利润进行比较,结合当年预算指标,通过预算当年的产量、销量可以预计出其税收数额。通过预算数据进行合理科学评估得到的税收数额。企业也可以在大批量销售合同方面先实现税收事先裁定。企业按其纳税可以减少其纳税成本和核算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税收事先裁定也可以运用到汽车销售行业、房地产行业等。众所周知,汽车与房产的销售量在我国始终是呈上升趋势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提高,大家都考虑买房产,买更多的房产以获得安稳平稳的生活状态。汽车已越来越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几乎家家都有小汽车,这同样也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我们也知道,房地产行业项目清算结算内容多样、工作量大、工作繁琐。就这点而言,把其放入税收事先裁定的范围也是可以的,同时房地产销售的时间一般不会很长。可以先树立核算样本;把销售收入、利润作为重点核查项目,加以确定税收部分税目的数额。可在优质楼盘中试运用,通过销售价格和利润水平核定其税额。企业也可以通过大额销售定单先进行税收事先裁定的试行。这样一来,税收事先裁定减少了必要的税收核算,减少了事后繁琐复杂的税务清查等工作,节约了企业和税局工作资源,减少了部分人力财力物力的支出。

(四)税收事先裁定也可以运用到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中。在现有的财务体制改革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机关单位都要按全面预算进行管理,严格按预算指标合理使用资金。首先,机关单位职工个人收入是相对稳定的,对于财政供养的机关单位更受预算数额的影响,通过当年预算个人收入数据分析,和历年个人收入数据分析,就可以得到当年其收入水平和纳税水平。可以先在收入稳定的机关单位试以税收事先裁定。这样可以避免机关单位每月都重复交纳职工个税。本身税额差别就不大的机关单位,重复性的单一工作,没有很好地提高效率。把其问题之处同税收事先裁定的合理性结合分析,这是值得尝试和运用的。

三、总结

篇(4)

关键词:营改增 保险业 影响 举措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税收政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竞争能力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保险业”营改增”实施背景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金融业的税收政策是免征营业税,一些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国家,一般也采取“从轻不从重”的政策,金融业的税率为1.2%-4%,与国外相比,我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同样处于较高水平。此外,出了较高水平的营业税外,保险业还需要承担增值税,整体税负较重,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业”营改增”情况

2011年,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本次试点方案中,保险业并未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自今年起,金融保险业开始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采取3%税率的简易征收方法,但若采用简易征收方法,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所能抵扣的进行税额均有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与以前征收营业税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意义不大。

三、“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及举措

(一)保险业“营改增”适用税率测算

根据保险业各税种适用税率及《试点方案》中保险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制度,在计税范围、减免税项目不改变,且保持国家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假设增值税率为A,即营业额*营业税率(5%)=营业额*A/(1+A),可粗略估算出增值税税率为5.26%。

根据《试点方案》中增值税现有的四档税收征收标准,若从税制简化的角度来讲,最合理的税率是从现在存在的几个税率中选择一档,不要再开新的税率,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的保险业,较有可能适用6%的税率。

(二)“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1、影响保单定价与销售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若原有定价体系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增值税开票方,因改为不含税收入后,会计收入降低,利润减小(增值税税率上升,不考虑进项抵扣),而被保险人(假定一般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做进项抵扣,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因此税基的改变进一步影响到保单的定价与销售。

2、改变同保险或经纪公司合作方式

保险业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营业额”为基础对保费收入征税,改正增值税后,随着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引入,比如在结算手续费用时,公司或经纪公司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将改变保险或经纪公司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

3、增加企业成本

改征增值税后,为了能够与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税系统”相适应,保险企业需要改造企业内的信息系统,同时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增值税专业知识的培训,将会增加企业成本。

4、代扣代缴营业税方面

保险公司除自身业务缴纳营业税之外,还需代扣代缴营销员的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营销员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是20 000元,因此在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是否也有一个起征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5、财务指标影响

营业税为价内税,在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核算,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因收入项目需扣除增值税导致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减少,因无需缴纳营业税后,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减少,导致“营业支出”项减少,数据的改变对财务指标发生影响,如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以及收入基数的改变也影响相关准备金的计提及摊回等。

(三)保险业对“营改增”举措

1、加强学习宣传,做好税收筹划

保险业的增值税率虽然目前尚未确定,但税负增加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保险企业应认清形势,在企业内部广泛学习和宣传“营改增”相关知识,促使企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及“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并制定应急预案,以能在发生风险时采取正确的措施应对。

2、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的一贯做法,在“营改增”改革初期会实施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政策,以消除或降低对某个行业的不利影响,保险业在税收改革中应积极地向国家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借助优惠政策来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为应对“营改增”企业还应积极强加内部控制,从内部财务管理、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等方面加强控制。在财务管理方面,增设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和专业税务人员负责企业税务管理,降低因操作失误导致的多纳税或少纳税的风险;在采购业务中,对企业所有采购业务进行梳理,应将供应商是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在内,有针对性地调整采购策略,以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4、系统改造方面

改征增值税后,保险公司还应对企业内的信息系统积极进行改造,使系统能够与增值税系统兼容,如对于一些免征增值税的报单,通过技术改造使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额能够被正确地识别处理,一些适用增值税的特定保单,通过编制代码改造,为税收或财务人员的工作提供方便,以能够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降低企业成本。

四、结束语

将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新的税收制度可能增加保险企业实际税负,增加企业纳税成本,在此形势下,保险业应积极了解税收改革相关知识,应对“营改增”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篇(5)

论文摘要: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绿色税收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对环境保护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应建立完善的绿色税收制度的具体对策。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

篇(6)

 

2008年财政部安排了270亿元专项资金,其中: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奖励资金75亿元中西部地区城市管网建设奖励资金70亿元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40亿元;“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治理奖励资金50亿元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及节能基础工作等35亿元。此外,加上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的148亿元,2008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418亿元用于支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预算支出科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支出项目约30项,其中具有显著生态补偿特色的支出项目如退耕还林、沙漠化防治、治沙贷款贴息占支出项目的1/3强,但没有专设生态补偿科目。2006年,环境保护支出科目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财政预算首次设立了“211环境保护”科目,且科目划分详细,基本涵盖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方方面面,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风沙荒漠治理支出、退牧还草支出、己垦草原退耕还草支出等10大款50小项。2007年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安排146亿元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拿出235亿元支出支持节减排和环保重点工程。

 

环保专项资金所谓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的是环保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是部门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形式。一是中央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并颁布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是在地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中,各个省市对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管理、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以及环境保护的目标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深圳特别制定了《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也下发了《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等等。2007年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改革的亮点是在原来的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并优先支持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申请方式的项目,尽快减少无偿拨款,也就是说所有污染治理项目只要经验收合格并具备一定条件,即可获得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资金支持。中央财政为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中西部地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并颁布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转移支付中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转移支付成为中央平衡地方发展和补偿的重要途径。大额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为生态补偿提供了很好的资金基础。财政补贴作为财政转移性支出的重要内容,通过将外部效应内部化,能够更好的引导居民和企业自觉保护环境,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但是,环境补偿并没有成为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对象,所占的比例还偏低。我国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也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对相关企业的鼓励与支持效果甚微。近些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保护生态、治理污染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央财政增加了用于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的预算规模和转移支付力度及生态补偿科目。

 

国债项目1998年以来,国家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国债投资的重点,带动了大量社会资金投入环保“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环境保护资金1119亿元人民币,其中,国债资金安排1083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地区水污染治理、污水、垃圾产业化及中水回用工程等。此外,2007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季度就批准了2批共108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债项目,主要包括淮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工业污染治理项目,铬渣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等十大工程重点项目。

 

环境保护税费政策

 

中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两类:征税和收费。“征税”是政府税收部门负责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其收入要上缴国家财政,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和出口退税等“收费”是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定的,收费收入用于特定目的,主要就是排污收费。

 

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一是资源税。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10月1日,分别在1986年和1994年又进行了改革和完善,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资源税主要目的在于调节资源开发者之间的级差受益,使资源开发者能在大体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同时促使开发者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但是我国目前的资源税还仅仅是一种级差资源税,征收的标准是差别税额标准,没有给出资源价格的准确定位,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同时也限制了资源税对环境保护作用的有效发挥。

 

虽然经过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的资源税扩大了征收范围,但是仍然存在大量具有生态价值的水、森林、草原等资源长期处于税收监控之外,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非税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浪费。另外,现行资源税纳税人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税额高低与该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无关,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和使用数量,那么即存在一个税收真空一对于那些己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资源不征税,造成企业对资源的无序开采和资源的积压、浪费。资源税还规定对于在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目前正在进行资源税改革,将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同时扩大资源税目,稀缺资源都应纳入其中。

 

二是消费税。我国于1994年开征消费税,旨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贯彻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增加财政收入。其征收对象中与环境有关的有:烟、酒(白酒、黄酒和啤酒)、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和小汽车。课税范围过窄,某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电池等)还没有列入征税范围,此外还没有考虑这些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目前的消费税改革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二是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

 

三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它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而征收的一种地方特定税。开征于1985年2月,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所征收的税款专门用于城市住宅、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不高,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相对较低,但是该税种用于环保投资的支出己经占到环保总投资的35%左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称之为环境保护融资的一种“专项税”,为环保提供了具有法律依据的、稳定的和专门的财政资金来源。

 

四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我国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旨在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资源,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1987年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是为了保护日益减少的农用耕地。二者的税收征收额较低,征收力度不强,因此对于促进土地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作用并不显著。

 

五是出口退税“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造成了环境污染,耗费国家大量的有限自然资源,对这些产品的出口退税得不偿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进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还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如煤炭、木炭等)的出口退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进口,促进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符合行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排污收费政策1978年,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向中央提交《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中央以79号文件批转了这个《汇报要点》,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源的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这是国家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在中国建立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2月5日,国务院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文),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对象、收费标准、收费政策、排污费管理、排污费使用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范。该办法于1982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2003年7月1日,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新的排污收费办法具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按照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污染从量计征,提高了征收标准二是取消原有排污费资金20%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规定,将排污费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并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开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从排污收费实施效果分析,排污收费政策是目前中国实行的主要环境经济政策之一,在减少污染排放、筹集环保资金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刺激了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尤其是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与管理条例》出台后,对以前排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改进,提高了对企业排污行为的刺激作用,同时,增加了排污费收入。但从执行情况看,各地在征收排污费中存在难以足额征收的问题。这些问题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排污收费政策的实施效果。从总体上看,中国目前排污收费制度中还存在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中国目前排污收费征收面窄、收费项目不全、收费标准长期偏低,难以激励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有研宄表明,有的企业的环境守法成本是违法成本的46倍,排污收费标准长期偏低,很多企业愿意交纳排污费获得合法排污权,也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宄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排污收费制度存在执行难、征收力度小、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排污收费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需要有准确、可靠的数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条件难以满足,因而削弱了排污收费手段的刺激治污作用,筹集资金的作用相对更为明显。

 

环境保护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低税率或免税的政策。可以把适用低税率的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如集中供热暖气、煤气和居民使用煤等另一类是危害环境的产品,如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因此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中作用最弱。如废渣利用免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污水处理费免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税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是我国目前为止第一大税种,目前所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的进项税金,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企业负担加重。而消费型则可以允许全额抵扣。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随着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有利于提高企业购置污染治理设备的积极性。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优惠政策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料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标准的,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该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免征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治污项目免税,治理污染项目需要迁移另建的非生产性项目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免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适用零税率。

 

虽然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包含了一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免税和税收返还,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环境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环境保护事权财权划分不规范

 

中央和地方政府环境事权与财权分配格局不匹配。环境保护投融资政策设计的基石是明晰的事权和财权。在从财政包干制到分税制改革过程中,并没有以规范的方式明确各级政府间事权关系,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环境保护事权划分不明确,致使环境保护投入重复和缺位并存,各级政府不能很好履行其环保责任。财税体制改革时中央和地方财权划分未考虑环境事权因素,中央、地方财税分配体制与中央、地方政府环境事权分配体制反差较大,转移支付不能代替税源、税基和权责的一致性。国有大中型企业利润上交中央、治污包袱留给地方,许多历史遗留环境问题、企业破产后的污染治理问题都要事发多年后的当地政府承担,贫困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更难以承担治污投入,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和财税支持条件不对等。

 

公共财政环境保护投入不足

 

财政投入尤其是地方财政投入不到位首先,从财政包干体制向分税制改革的体制变革过程中,地方政府履行基本职能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地方政府用于环保的投资缺乏有效的能力保障,难以充分履行环保责任。其次,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和激励机制来投入于环保。在目前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财税制度下,地方政府税收主要靠产业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工业,特别是短期内利高税大的重工业项目,而恰恰是这些项目给地区环境带来的压力最大。再次,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而中央政府的宏观调节能力又有限,各地区环保投资力度差异很大。中西部的不少省份,尽管受到经济条件限制,也都不断加大环保投入的力度,但环保投入比重极低。

 

由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引起的财政支出的“越位”、“缺位”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政府行政干预多,政府大包大揽的局面仍然未得到根本改变。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问题,如社保、环境保护等方面,政府投入则严重不足,是目前财政支出“越位”或“缺位”的最主要表现。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交叉部分,国家财政收入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市三级政府中,而占全国人口、土地面积和社会管理与服务的大部分的县、乡两级政府可支配的财力有限。特别在经济困难地区,政府财政拮据,只能保吃饭,保最低行政教育经费,财政部门为平衡预算,不得不砍掉一些预算项目支出,财政“缺位”现象相当严重。在此情况下,环境保护投入资金更是难以落实和保障。

 

环保资金供给上缺乏稳定有效的财政制度保障近些年来政府的大幅增加环保财政支出主要是“环境问题导向”的应急式投资,缺乏持续性的保障。事实上,我国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正是缺乏保障环保投资的制度建设的一种反映。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还没有建立起有利于财政投资稳定增长的政策法规体系,尽管我国己经围绕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进行了多年改革,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有利于财政环保投资稳定增长的政策法规体系,以确保政府对环保的刚性投入,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率和效益;二是我国现行税制中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税率的选择都未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尤其是消费品税收的作用还未发挥出来,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只存在与环保有关的税种,尽管这些税种的设置为环境保护和削减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但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生态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三是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当前我国推行的环境经济政策还很有限,尚未形成有利于环保投融资的经济政策体系,财政资金的拉动力不强,资金引导性不足,绩效不高。

 

环境保护财税政策不完善

篇(7)

关键词:德国 房地产税制 比较 借鉴

在当前全球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的大环境下,德国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态势格外引人注目。虽然我国与德国在经济制度上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别,但在同为市场经济国家,都要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方面具有一致性,因此,通过分析高效运行的德国土地房地产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1 德国房地产税制现状

德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其国民的高收入、高税收和高福利是其发达的主要标志,经济的发达尤其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又是依靠税收的强制性征收不同的税种而实现的。而作为德国的主要税种财产税,现行包括土地税、房产税、不动产交易税和遗产税及赠与税。

1.1 土地税

土地税属于直接税,纳税义务人规定为土地所有者,对所有的土地征税,包括农村生产用地和建筑用地。此税种名称虽设置为“土地税”,实际上却是政府向国内存有地产,即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征税。德国土地税执行的既包括城镇内也包括农村的宽征税范围,这种宽征税符合纵向公平原则,有利于确保税收收入来源充裕。同时,土地税税额依据登记的土地价值和状态予以确定,征税基础为每年初按税收评估法所确定的征税标准,即根据土地的成交价格得出同类土地的纳税价值,一年一缴。

1.2 房产税

房产税也属于地方税,有专门的《房产税法》。长期以来,德国政府都将房地产视为重要的刚性需求与民生需求,采取促进居民拥有住宅所有权、房产地产一体化,因此,住宅作为居民的生活必需品,在征税时与其他类型的土地买卖和经营严格区别对待,对自有有自用的住宅只需要缴纳房屋坐落的土地税,不需缴纳房产税,用于出售的房地产要缴纳评估价值1%~1.5%的房产税。

1.3 不动产交易税

不动产交易税为地方税,相应也存有《不动产交易税法》。在德国,不动产交易税以房地产买卖时的交易价格为征税基础,基本上是按房产价值的3.5%征收,各个联邦州有所不同。不动产交易税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政府通过此税种,可以间接加大房地产投机炒作成本,压缩投机者“低买高卖”的盈利空间。

1.4 遗产税及赠与税

纳税人为继承人和受赠人,以所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价额扣除与之直接相关的项目后的净额为课税对象,扣除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债务、丧葬费用以及法定的按不同亲属分等规定的基础扣除额。再依据遗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与被赠予人的亲疏关系实行不同的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高税率达到70%。

德国为保障居民住房,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保障国民住房供应。首先,在保有环节的财产税征收以外,如果不动产通过买卖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盈利,还要缴纳15%的差价盈利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投资者的房租收入需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其次,德国政府鼓通过其自有特殊合作建房机构——住宅合作社,从信贷、土地、税收等多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居民合作建房、自建房,特别是在税收方面,对合作社的所得税、财产税等均实行较低税率。通过合作建房、自建房,建立起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打破开发商对房屋供应的垄断。再次,德国政府对参加住房储蓄者给予奖励,并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及房租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为每个家庭提供稳定房价的税收保障,增强支付能力。最后,德国政府对地价、房价、房租实行“指导价”,各类房地产价格由独立的房地产评估师认定,并在各地设有房地产公共评估委员会,这些机构提供的指导价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所有的地产交易均有义务参照执行,使房价在合理的范围内波动。对不执行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2 根据德国经验对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问题的基本判断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经过几十年来不断完善,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与经验比较完善的德国相比,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2.1 征税对象不完整,范围比较狭窄

首先,房地产税征税对象过于狭窄,这会阻碍房地产税收调节经济的效果。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并没有涉及农村,而是主要面向城市、县城以及建制镇。对于征税对象,国家对个人非经营性用房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用房等免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没有充分利用的林地、荒山实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样城乡税制没有统一,对象也有差异,税负公平的原则根本没有得到体现。

2.2 计税依据设立得不合理

我国房地产税种繁多且存在多个征税标准,如面积、交易价格、投资总额、评估价格等名目都是计税依据和课税标准。征税标准不一,既增加了征收房地产税收的难度,又降低了房地产税对市场的调节力度,违背了房地产税设置的初衷。由于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存在不合理性,也使得房地产税收收入呈反向增长弹性。在许多区域的土地交易市场上,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太低,减弱了税收的调节能力。

2.3 轻保有、重流转

我国目前房产税制存在轻保有、重流转的现象:一是在流转环节的税收种类较多,保有环节的税收种类少;二是在流转环节的税率高,保有环节的税率低。相关资料显示,针对城镇土地持有环节上所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最高只有30元/年·平方米,而对于非营业性用房免征使用税。目前我国还存在一种现象,那就是全国空置住房数量正在不断的增加。2010年国家电网公司对全国六百多个城市的进行了调查,发现全国共有6540万套住宅电表连续6个月读数为零,这些住房足足可以容纳2亿人居住。海南三亚商品房空置率更是高的离谱,局部地区达到90%了左右,这表明了我国房地产投机性需求的泛滥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冲击,这也说明我国对保有环节征收的税额过低,一直使住房空置率如此之高。而我国对流转环节却征收高达30%—60%的增值税,这样不同环节的征税标准差距过大,会严重降低房地产税的调节效率。

2.4 房地产税收的目标繁多

我国房地产税种较多,而每个房地产税种具有不同的政策目标,且每个税种的政策目标都专门化,所以导致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政策目标不明晰,各税种之间的政策目标不协调。

除了以上所述问题之外,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还存在税费不清、税收征收不公平以及税收政策不统一等问题。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弊端,使得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难以发挥效果。而且,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课税税种在法制上并不健全。

3 借鉴德国经验推进我国房地产税收改革的政策建议

3.1 优化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

3.1.1 开通并增加保有阶段的税收

根据有关学者研究,需要依照统一的计税依据,在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征收统一的房产税。全部按价格征收,适度增加经营性房屋房地产税收,减少非经营性房屋房地产税收,从而促进各个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与此同时,配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实行居民自住第一套住房免税政策等。重要的是,如果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使得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所增加,那么我们要认清其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抑制房地产价格,而是为了平衡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的现状。维护税负公平原则是保有环节增税的首要目的,还可以降低潜在经济风险,促进社会和谐。

3.1.2 规范并降低流转环节的税负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十分的敏感,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收入的第二次再分配的手段为人们所熟悉。规范并降低流转环节的税赋,比如营业税等,以此促进存量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降低房屋出租所得收入税负,逐渐取消规定的房屋出租所得12%的房产税,改征房屋租赁综合税。至今为止,仅上海市已经出台了综合税相关政策。对租借的私有住房收取的综合税为房屋出租所得的5%,对于转租私有住房所得则减半征收综合税。

3.1.3 适当时机开征物业税

当前,国际上许多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开始在房地产市场开征物业税,我国也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物业税征收的对象是不动产,比如土地,房屋等,每年向所有者征收一定税款,实际上是政府以其强制力,对房地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征收的用于补偿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费用.它的征收前提在于纳税人必须有房地产资产,并以资产价值作为征收物业税的基础,物业税是保证地方财政稳定的关键性因素。

物业税是在保有环节进行征收的税种,可以合并房产税等针对房地产征收的税费,改为征收物业税,并使物业税征收额度大体与前面合并的税费总额基本相等。这种一次性征收物业税的做法,有利于公务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利用程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来为百姓创造优良的生活环境,有利于为本地物业水平和价值的提升打下良好基础,以达到增加消费力的目的。

3.2 完善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

3.2.1 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税基本法律

目前,我国税制不统一,实行标准不统一,计税依据不统一,对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带来了许多不便,容易造成税源流失,征管不利的后果,这都与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不健全有关。所以要尽快统一税制,制定统一的房地产适用法律,制定一部涵盖所有纳税主体,没有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公民区别的新的房产税基本法,改善税制不统一的现状,这对于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相关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3.2.2 规范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

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重点在于规范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一种税收可能涉及几种法律,而对于有些税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说明,所以需要对我国房地产税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及暂行条列进行整理并适度调整,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发文。总之,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的具体设置要充分符合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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