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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县域金融监管体系 发展 思考
我国县域金融的深入发展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县域金融监管体系却呈现出了机构萎缩、职能弱化的趋势,亟须构建起以县级人民银行为主体的县域金融监管体系,以此来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和有效防范县域金融风险。
一、目前县域金融监管之困局
现阶段我国县域金融监管的目标定位于维护县域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县域金融市场的安全,促进县域金融真正起到支持县域经济的作用,保证县域经济主体的金融发展权。就目前县域监管体系而言,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还存在需理顺和改善的几个问题。
(一)监管机构设置欠妥当,存在监管缺位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从目前状况看,县域金融机构可以大致可分为五类:一是各商业银行在县域的分支机构;二是各县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三是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县域新型金融机构;四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五是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其他机构。目前人民银行主要承担金融服务和货币政策窗口指导功能,其中也有部分监管职能,主要是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检查,没有直接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管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了解不深入;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包括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银监会设在县域的机构办事处,多数只有1~3名工作人员,在县域没有监管能力,对县域法人机构监管相对薄弱;证监和保监分支机构只设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县域没有机构,从而导致监管鞭长莫及。而县域拥有众多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很难顾及每家机构的监管,一些地方委托保险行业协会监管,但协会毕竟不是监管机构,其作用十分有限。总体来说,各个金融监管机构都存在监管不力的弊端和缺陷,这样,在缺乏日常监管的情况下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所依托的法律不尽合理,存在责权不清问题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银监会监管办与地方政府三个监管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法律设定界限不够清楚、责权不够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监管目前尚无法律依据,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又缺乏协调一致的配合,导致了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出现“趋利避害”的金融监管乱象:“趋利”往往导致多头监管,而“避害”则易导致监管真空。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县级监管主体由于缺乏专业监管人才而难以胜任监管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个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权力的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的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宏观、微观一起抓,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有效性不足等严重问题。
二、县域金融监管不力的解决途径
从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来看,其原因无非是县域金融监管的体系没有完全理顺:缺少合理的行业监管主体,缺少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机制,缺少法律支撑。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县域监管主体建设有待健全
为了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必须在县域范围设立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主体,来从根本上解决县域保监会、证监会监管主体缺位问题,真正做到实地监管、有力度的监管。这样不仅能够解决行业违规经营行为难预防,还能对县域保险、证券机构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填补监管空白。笔者认为,应建立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扩大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在县域的金融监管权应涵盖对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即应增加其对证券保险业的代管职能,扩大其对银行业机构的微观监管权,同时增加其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权。
(二)县域金融监管法制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建立县域金融监管法规体系,特别是要制定《加强县域金融监管管理办法》,对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相关市场主体的性质、准人门槛、经营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明晰行业监管主体和职责边界,确保县域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进一步阐明《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的宏观、微观监督管理权限和界限,消除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的问题,使有限监管资源发挥最大效率。
(三)县域金融监管机制建设需大力强化
分业监管体制下,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监管资源,解决各监管主体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也为了县域人民银行能真正履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职能,就需要从国家层面自上而下建立协调机制;需要人民银行总行与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级监管职责、监管授权、监管标准和业务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分层监管体系,来解决金融机构跨行业业务违规经营难预防、难监管的问题,又能从源头上杜绝部分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空白状态,为县域金融监管注入全新动力。
(四)其他积极对策
完善一系列的监管服务内容、适度调整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强化监管约束等也是县域金融监管值得采用的方法,同时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法律方面的培训和提高,建设一支懂政策、通业务、精监管的监管队伍更是实现县域金融监管的有效且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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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9-0176-02
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金融监管法治环境不够完善
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还是空白。同时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不同部门的监管法律法规很多是由不同的部门起草制定的,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因而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缺乏协调性。另外,我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内容以及执法程序上存在差异,这可能会给国内的外资金融企业和走出国门的我国金融企业带来一些麻烦。尤其是对那些跨国经营、跨金融行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因此在外资金融机构需要退出市场时,境内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1.2金融监管方式有效性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金融监管多以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表现出来,严重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现行的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大多是进行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缺乏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性。而非现场监管主要是通过收报表、看数据、查分析等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它能够从宏观上对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以期找到防范风险的途径。而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应是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有效结合。但目前金融的非现场监管缺乏真实、完整的资料和系统、科学的分析判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3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机制是一个多层次的、全方位的系统。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问题不仅表现在各级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监管机构、内部监管机构与外部监管机构之间,还表现在国内的金融监管与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由于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时间不长,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尚不充分,中外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较大差别,特别是我国在地区性、全球性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地位与自身金融业的发展不相适应等。中外各国监管机构采用不同的标准调查、采集、整理、分析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数据,对风险的判断和关注程度也不一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问题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必然会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1.4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分析、识别、判定和化解,都需要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现有的一些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和监管手段上,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真正能达到金融监管要求的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综合型人才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说,人才缺乏已成为阻碍我国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大瓶颈。
2 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对策
2.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建立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协调监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是建立和完善层次分明、互相衔接的法规体系。可以考虑制定《金融监管法》,对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职责权能、监督制约、与中国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规定。通过在立法上明确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可以督促监管者依法行使监管权力,规范金融监管行为。二是按照金融业务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同时,要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提高立法技术,避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重叠或矛盾的条款。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监管机制、资本充足率和标准、内控制度管理、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
2.2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为了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坚持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加强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采取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监管方式。此外,发挥非现场检测的作用,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现场检查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赢利状况、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与合规性状况等内容的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
2.3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一是完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这就要理顺上述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清晰地界定各机构的职责,这样协调起来才能主次分明,避免监管中权利的争夺和责任的推卸。二是要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无处不在,而监管机构财力、物力、人力均有限,因此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三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作用。把地方政府部门纳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四是转变监管理念,实行激励相容的监管。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来的不足,集中于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针对这两个层面的原因分析,则主要从内外两个角度来进行说明。首先,从我国自身的角度来说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存在人员不足和意识欠缺,以及执行力度较低等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虽然近几年有很快的发展速度,但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薄弱,独立性不强,协调性也不够,并不能支撑快速膨胀的金融市场,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建设都是借用国外的监管法律来不断实现的,都还处于摸索之中。其次,从外部环境来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本身还不完善,分头监管与多方监管并存,监管效率较低。但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却空前加快,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中,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列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都直接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就直接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损害,这就使得尚处于摸索中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备受到冲击。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所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源,是来自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正是由于我国自身在金融监管方面有所欠缺,才能够让外部行为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有机可乘,并引发巨大波澜,如果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足够完善,整个金融机构对法律的执行力度也到位,不管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度有多大,最终,我们都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实现全身而退。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从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整体实力。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原则
金融危机下,由于内外环境的影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让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能够在未来的路途中,经受住各种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稳定金融市场的目标。但是,在具体完善的过程中,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则,在原则的范围之内来进行整改和完善,从而才能够最终为国家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得到整个社会的支持,顺利推进。首先,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市场的运行是以客观市场规律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调控为辅助的,并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也相对增加,国外的金融政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的金融政策,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都比较大,因此,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要建立在国际化的实际基础之上,不断借鉴国外的金融政策,结合自身国情来进行完善。其次,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任何法律法规的存在,都是为了规范社会,为人民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在金融市场当中,国家的政策引导始终都是辅助作用,最终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场中广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们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够调动他们参与金融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加稳定人心,稳定金融市场,因此,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符合金融市场操作人员的总体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总体意愿,而不能为了达到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的意志,而牺牲他人的利益。
三、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实现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结合具体的原因,针对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寻求有针对性的措施。首先,针对在管理层上暴露出来的不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定和监督机构,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承担自身对社会对国民的责任,用认真负责的态度去进行思考;用战略性的眼光,从全球的角度去进行分析和探索,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跟随国际发展趋势,走向国际化。努力引进金融监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培养金融监管人员,弥补金融监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针对人才的选择和岗位配备,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选举的制度,让相关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选举,杜绝依靠人际关系或者金钱关系而获得优质岗位的情况,从而让金融监管机构的运作能够更加公平公正,以这样的环境来吸引优质人才,积极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监督机构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从而为金融监管输入新鲜血液,让这些新鲜的血液,不断为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带来创造性的思想,也让这些新鲜血液,不断突破传统束缚,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执行方式,来解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薄弱的问题,最终提高金融监管的创造力和独立自主能力。其次,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层面上,存在执行力低的问题,就需要发挥我国监管机构的职能,借鉴西方监管模式,形成银行联合监管,实现全面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的违法违规行为,则严厉惩处,决不能让任何金融个人或者单位有心存侥幸的心理。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小漏洞从一开始就杜绝,从而让金融法律能够细化到每个细节之上,实现对任何个人或者集体的监管,从而规范金融市场,让整个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在高速信息时代,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监管执行当中,引入互联网或者媒体以及电话系统等现代监督渠道,让金融监管能够渗透到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并能够实现随时随地的自由监管。当然,要达到这样的监管效果,还要实现金融监管法律执行过程和进程的透明化,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并设定相应的投票或者举报渠道,从而让公众能够参与到法律执行的监督当中,用监管机构和民众监管权力双方面的压力,来使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执行力度逐步提高。但是,在不断提高民众监督力度的同时,必须要做好民众的基本培训和宣导工作,因为,民众平时的生活和工作所关注的问题更是自己的问题,对于金融市场的了解并不高,更无法意识到自身对金融法律制度的监督行为,能够给自己带来何种好处。所以,必须要加大对民众的宣传、培训和引导力度,具体宣传内容包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详细内容、参与金融监管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以及通过参与监督能够给自己带来的益处。
四、结论
[论文摘要]本文从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经典理论出发,结合国内金融监管工作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党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1.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评价标准。监管俘获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供求理论等否认金融监管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金融监管的确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监管制度,已被金融监管的实践所否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了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金融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金融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金融监管就一定能达成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难后果。
2.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讨。首先,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环境需要改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强;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机制不协调等。其次,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之间结合不够;以产权制度、财政救济及最后贷款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造成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监管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监管有效性是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监管目标的效果,只有建立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才能科学考量监管效果,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在设计监管有效性标准时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科学评价监管效果;二是紧紧围绕法律授权监管机构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三是尽量从定量的角度确立检验监管有效性的要素。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如何科学合理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中的重大问题,“越位”、“缺位”和“错位”会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应将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上,以此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主要标准。
3.进一步树立法治监管理念。法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根本举措,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开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规范、强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和行政指令,确保市场各方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
4、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管人员的专业性,这是确保监管当局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确保从源头上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4期
随着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金融在不断的创新,金融监管的环境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金融监管的局限性日益凸显,致使现有的金融管理体系已经无法适应与满足当下金融监管的需求,金融异化现象由此而生。金融异化下金融监管体系极其不稳定,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严重的制约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很有可能会引起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因此,面对金融异化所带来的种种弊端,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本文首先分析了金融异化视域下金融风险的特征,然后研究了金融异化给金融监管所带来的问题,最后为金融异化视域下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改革提出了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
金融异化;金融监管;变革
引言
随着金融异化现象的出现,变革金融监管体系是当前应对金融异化的关键。当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还未完善,因此,金融异化的现象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的表现还不是很明显。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是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要求。当前,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金融创新的过程中金融异化现象的出现,给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更广泛的风险,这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完善金融异化下的金融监管,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针对当前金融异化现象的出现,我国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以备金融发展进程之需。
一、金融异化视域下金融风险的特征
(一)金融异化会加大政策性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深入,金融创新行为已在世界范围内开展起来,在二者共同作用的背景下,为了最大程度的吸引外资以发展本国的经济,世界各国的金融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但是,正因为如此,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的效率变低,从而加大了政策性风险。
(二)金融异化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加大
由于金融的异化能为金融机构实现短期内的高效益回报,致使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逐渐加剧,为了扩大业务范围而完成盈利目标,获得竞争的优势,各金融机构忽视了对风险的防范,从而加大了各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三)金融异化下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加大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使法律风险随之产生。随着金融机构间竞争的逐渐加大,为了立足于市场竞争中,金融机构开始了业务创新,比如理财产品、信托基金等。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效益,银行的工作人员就要通过各种渠道来推销理财产品等业务,但是,为了实现成交的数量与金额,很多银行都没有在推销的过程中给予客户风险隐患的详细告知。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一旦引发不良后果,这种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这就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
(四)信用风险升级
金融异化的出现,信誉度高的借款客户改变了以往通过银行渠道融资的方式,进而进入到金融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这就致使金融机构失去了优质的客户资源,为了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盈利空间,金融银行机构将业务的范围进行创新,转而以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购买金融资产,以实现自身的利益。这些不同形式的放贷业务中存在着风险,风险一旦发生,购买者将无力偿还,这就促使金融机构的信誉风险升级。
(五)金融风险呈现出破坏性强、集中且隐蔽的性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金融政策不断开放的背景下,金融风险与金融投资者二者之间形成了不同于以往的密切关系。因此,一旦金融投资者出现投资失败的行为,就会大量的抛出手中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这就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状态,进而戳破了金融市场的保护层。而这样的金融风险会具有相比以往更强的破坏性。而当投资者意识到风险隐患时,就会采取回避风险的行为,但是风险的根源依旧存在,只是变得更加的隐蔽了。当市场上所有的金融参与者都想将同样的风险转移,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时,由于种种原因,致使风险无法转移,从而集中暴露出来。
二、金融异化现象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致使监管的难度增大
在金融异化的背景下,金融工具的种类在不断的增多,流通性也随之加强。这就使传统的货币测量的手段与监督货币发行量的手段失去了应有的效力,货币的管理难度增大。而央行作为货币的发行机构,由于无法掌握金融机构的货币量,从而无法完全掌控金融机构,这就制约了货币政策的发挥,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金融异化又使金融产品同质化,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在扩大的过程中也越来越相似,这就致使监管机构的监管的力度减弱,或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在实际监管中,出现了监管主体的不负责任的现象,加大了被监管主体的风险。与此同时,由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在不断的扩大,使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在不断的增多,工作的难度在不断的加强。
(二)金融异化程度的加深致使金融管理出现真空化
在金融异化程度逐渐加深的背景下,很多新兴的套利金融工具的出现致使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无法实现对其的监管行为,因此,金融管理出现真空化,其中尤以互联网为主。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使传统的金融业务具备了互联网的优点――方便快捷,而与传统金融的相融合,也使金融业务变得公开透明、成本低、信用度高等等优势的模式。从本质上说,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异化下的产物,由于互联网金融没有资本的要求,这就致使对其的监管处于真空地带。中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正是处于正空地带的监管中。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这种处于真空地带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安全隐患,如果不能有效的规避风险的发生,就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三、金融异化视域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途径
(一)建立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平台
目前,由于我国对于系统性风险以及其传导机制的研究比较晚,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具体联系作用机制尚未研究清晰,因而无法对现有的测量系统性风险指标的实际作用进行明确,现有的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体系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
建立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平台,能够为当前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这就要求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在各国经济部门逐渐建立风险数据采集系统;第二,保证数据同系统的数据统计口径和指标的一致性,从而实现标准化管理;第三,对已建立的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监管制度,这样才能及时发现风险并规避风险。
(二)强化对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视以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
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前,各个国家所重视的都是微观审慎监管,也就说在他们的认识里,在防范金融风险时,只要针对个别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保证个别金融监管机构的稳定,就能够有效的阻止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系统中的扩散,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而自从经济危机以后,国际市场都充分意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的创新,微观审慎监管并不能有效地阻止风险的发生,也不能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要加大宏观审慎的力度。宏观审慎监管是从经济市场的宏观角度去监管,保证在第一时间内发现潜在的金融风险,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由于其关注面是从整体出发的,因此对于改善金融异化所带来的影响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化宏观审慎监管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要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及时调节货币的流向和供给总量,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同时,确保货币能够流向真正有需要的经济实体。第二,要强化风险监测的意识,加大宏观审慎的监管力度,完善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各方面制度,从而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
(三)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
面对金融异化的金融发展背景,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得到完善。随着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监管的缺陷随之暴露,而行业本身也缺少自律行为,这就产生了信用评级机构业务的无秩序现象,致使恶性竞争和评价结果缺失公信力。
要想保护市场的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就必须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具体的途径如下:首先,实行认证监管的制度,规范评级机构的行为,从而减少评级机构之间因为业务需求而产生的不良竞争行为。其次,加大对评级机构工作过程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从而规范评级机构的收费标准,这样就能减少评级机构之间的利益矛盾,从根源上制止人为提升信用等级行为的出现。最后,建立相应的“入市”和“进市”制度。在以上制度执行后,可以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抽查,将评级机构中常出现评级失误的行为累积,如果在一定时间内错误频繁出现,则要求其“退市”,相应的,对那些评级质量高的评级机构,可以允许其“入市”。通过一系列监管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的提升评级机构的业务质量。
综上所述,面对金融异化所带来的新风险,以及现阶段金融监管力度的缺失,为了能够确保经济的平稳发展,必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变革,以抑制金融异化的影响。因此,本文针对现阶段金融风险的特征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当前金融异化给金融管理所带来的挑战,最后指明了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以确保在金融创新与发展的今天,我国能够有效的实施相应金融监管,以降低金融异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从而确保我国的经济能够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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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法律 不足 措施
金融危机,就是指金融资产、金融机构或者市场的危机,表现为,金融资产大幅度下跌、金融机构频频倒闭、金融市场暴跌等。金融危机可能是局域性的,如欧洲自由经济区的金融危机,也可能是系统性、国际性的,如美国金融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随着全球经济自由程度的加深,整个国际市场中,所有国家的经济都具有对外的交流,自然也会受他国金融状况的影响,因此,现在产生的金融危机多是全球化的系统化的、金融危机,其破坏力度也相对局域性的更大,而我国作为全球化推进的重要成员之一,自然就备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但是,也正是金融危机的存在,才能够让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承受巨大考验,促使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能够重新自我审视,明确金融监管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并不断寻求解决措施。
一、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的不足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在危机的冲击中,暴露出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的不足。
首先,从管理层面来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缺少必要的管理人才,对于金融监管法律的重视程度低于其他发达国家,从而致使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身存在不完善,在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当中,监管层面平时的疏忽就让金融危机在我国的损害程度有所上升。
其次,从操作层面来说,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执行力度相对较低,就算我国实行了多元化的监管体系,看似与国际已经接轨,但是,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并没有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力,一些法律监管机构更是稳如泰山,毫无居安思危的意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低执行力,不仅仅让法律本身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让金融市场的操盘手更是有机可乘,暗箱操作,致使金融市场表面风平浪静,实则暗涛澎湃,埋藏诸多危机。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存在不足的原因
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来的不足,集中于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针对这两个层面的原因分析,则主要从内外两个角度来进行说明。
首先,从我国自身的角度来说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存在人员不足和意识欠缺,以及执行力度较低等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虽然近几年有很快的发展速度,但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薄弱,独立性不强,协调性也不够,并不能支撑快速膨胀的金融市场,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建设都是借用国外的监管法律来不断实现的,都还处于摸索之中。
其次,从外部环境来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本身还不完善,分头监管与多方监管并存,监管效率较低。但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却空前加快,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中,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列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都直接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就直接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损害,这就使得尚处于摸索中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备受到冲击。
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所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源,是来自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正是由于我国自身在金融监管方面有所欠缺,才能够让外部行为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有机可乘,并引发巨大波澜,如果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足够完善,整个金融机构对法律的执行力度也到位,不管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度有多大,最终,我们都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实现全身而退。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从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整体实力。
三、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原则
金融危机下,由于内外环境的影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让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能够在未来的路途中,经受住各种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稳定金融市场的目标。但是,在具体完善的过程中,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则,在原则的范围之内来进行整改和完善,从而才能够最终为国家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得到整个社会的支持,顺利推进。
首先,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市场的运行是以客观市场规律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调控为辅助的,并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也相对增加,国外的金融政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的金融政策,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都比较大,因此,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要建立在国际化的实际基础之上,不断借鉴国外的金融政策,结合自身国情来进行完善。
其次,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任何法律法规的存在,都是为了规范社会,为人民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在金融市场当中,国家的政策引导始终都是辅助作用,最终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场中广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们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够调动他们参与金融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加稳定人心,稳定金融市场,因此,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符合金融市场操作人员的总体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总体意愿,而不能为了达到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的意志,而牺牲他人的利益。
四、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实现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结合具体的原因,针对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寻求有针对性的措施。
首先,针对在管理层上暴露出来的不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定和监督机构,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承担自身对社会对国民的责任,用认真负责的态度去进行思考;用战略性的眼光,从全球的角度去进行分析和探索,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跟随国际发展趋势,走向国际化。努力引进金融监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培养金融监管人员,弥补金融监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针对人才的选择和岗位配备,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选举的制度,让相关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选举,杜绝依靠人际关系或者金钱关系而获得优质岗位的情况,从而让金融监管机构的运作能够更加公平公正,以这样的环境来吸引优质人才,积极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监督机构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从而为金融监管输入新鲜血液,让这些新鲜的血液,不断为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带来创造性的思想,也让这些新鲜血液,不断突破传统束缚,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执行方式,来解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薄弱的问题,最终提高金融监管的创造力和独立自主能力。
其次,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层面上,存在执行力低的问题,就需要发挥我国监管机构的职能,借鉴西方监管模式,形成银行联合监管,实现全面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的违法违规行为,则严厉惩处,决不能让任何金融个人或者单位有心存侥幸的心理。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小漏洞从一开始就杜绝,从而让金融法律能够细化到每个细节之上,实现对任何个人或者集体的监管,从而规范金融市场,让整个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场环境。
与此同时,在高速信息时代,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监管执行当中,引入互联网或者媒体以及电话系统等现代监督渠道,让金融监管能够渗透到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并能够实现随时随地的自由监管。当然,要达到这样的监管效果,还要实现金融监管法律执行过程和进程的透明化,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并设定相应的投票或者举报渠道,从而让公众能够参与到法律执行的监督当中,用监管机构和民众监管权力双方面的压力,来使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执行力度逐步提高。
但是,在不断提高民众监督力度的同时,必须要做好民众的基本培训和宣导工作,因为,民众平时的生活和工作所关注的问题更是自己的问题,对于金融市场的了解并不高,更无法意识到自身对金融法律制度的监督行为,能够给自己带来何种好处。所以,必须要加大对民众的宣传、培训和引导力度,具体宣传内容包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详细内容、参与金融监管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以及通过参与监督能够给自己带来的益处。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关系到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硬条件,得出准确的审查审批结论,从源头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费者、社会其他成员和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因素。
(二)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展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于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等等。
(三)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兼)并,而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有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需要我们引起注意的问题。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其次,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的机构;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条例和监管报告要求的内容不同,被监管者必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复或交叉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成本,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三)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虽然我国政府和央行颁布了关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引,但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我国的专业银行没有真正实现商业化,缺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从而使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使得监管成本攀升,监管效率低下,官方监控与自律监控不能并重。
(四)缺乏必要的市场约束机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主要是一种救监管,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机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能够胜任监管工作要求的凤毛麟角;普通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普遍不强;信用评级机构无权威性可言;信息披露制度刚刚起步;存款人只关心利率高低,不问金融机构信誉好坏;金融机构热衷于短期利益投机,甚至恶意经营,大大加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五)网络金融业务监管水平滞后。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高科技和网络的日新月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上金融服务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优势,迅速得以发展。现代高技术和网络与金融业的结合,更加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向纵深化发展,使我国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金融监管的手段过于落后;其次,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子银行的监管上,而对网上保险的监管,则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金融监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此外,根据已建立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二)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有效配合。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重要的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查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能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成。
(三)重视金融机构自律监控机制的构建。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频频发生,使国际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日益重视银行自律监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998年9月,该委员会又通过《银行机构内控体系的框架》的国际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关于监督、指导和评估银行建立有效内控制度的原则。就我国而言,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类似外因与内因对事物的发展的影响,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只有被金融机构理解并得到执行,才可能达到监管目标,至于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关键还是看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内控制度。
(四)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有效的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促使银行稳健经营,体现了银行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我国在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建立规范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促使银行管理层稳健经营,又有利于银行及早发现问题,促使银行尽快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二是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金融法规、风险隐患的识别意识和监管意识;三是建立和实施银行评级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监管当局可借助信用评级全面了解银行的各种情况,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五)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第一,建立一流的监管技术装备和高素质人才库,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这一方面要求监管当局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软件”建设应与“硬件”建设同时并举,应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二,加强网络银行相关立法建设。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就网上银行的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制责任、存款保险、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问题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制度以及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标准。为给网络银行发展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完善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
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作,为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监督管理。
其次,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不定期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这样,就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
再次,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是政府调节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金融监管问题是一个国家经济金融良好运转的很重要的方面,我们应该有所思考,及时发现并解决金融监管问题。
(作者单位:1.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2.河北大学经济学院;3.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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