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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5 15: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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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境外投资管理

篇(1)

论文摘要: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我国已制定并陆续出台了包括产业和贸易政策、外汇管理、税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类别专项立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在当前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提高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近两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资成本的降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积极性高涨。然而,境外投资是一种国际战略行为,除了企业不断提高自身对法律制度(包括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风险规避能力外,还需要政府给予相对完备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证投资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运行。本文拟分析我国境外投资的相关界定及立法体系现状,并就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

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是两个相关联的概念。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而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无论是新设还是收购、兼并或其他方式,企业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享有收益,使投资取得更大的回报。从现实来看,谁实际控制了企业,成为事实上的决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种收益。除了新设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业的控制权,一般需要通过控股权取得,而控股权是由收购股权实现的,因此作为实现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购与兼并(即境外并购)便成为了眼下多数企业境外投资热衷的模式。

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现状

为支持企业境外并购,我国政府已制定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这些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产业和贸易政策、外汇管理、税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类别专项立法等类别。

(一)产业和贸易政策

在产业和贸易政策方面,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前期报告、项目审核到撤销境外投资,为企业的境外并购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2009年3月,商务部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除了保留商务部对少数重大或敏感性(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外,大部分权限下放到省级,同时大大简化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了《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外收购项目和境外竞标项目。

(二)政府服务政策

在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的过程中,商务部等有关部委一直致力于建设和完善境外投资信息平台,开展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实行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并成立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中心,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权威的信息和相关技术指导。

此外,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分别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及2007年1月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和(三),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009年7月,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网对外正式161个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指南》既介绍了所在国(地区)与投资合作有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官方统计数据和其他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又指出了我国企业在所在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企业以必要提示和建议。

(三)金融支持

从金融支持来看,发改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2004年10月下发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双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如果企业由于资金等问题,无法承担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海外投资任务,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此后,相关部门陆续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2008年12月,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特别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资质优良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实施产业重组、升级和整合等操作时,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四)外汇管理

早在1989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就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又于次年6月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方面的事项做出了明确规范。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了《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不断放松外汇管制,简化外汇管理审批流程。

2005年8月,国家外汇局《关于调整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次年6月,外汇局不再对各分局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且允许境内投资者先行汇出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2009年7月,国家外汇局《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代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进一步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五)税收政策

为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制定实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初步形成了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制度;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执行力度,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规范相互协商程序,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解决税务纠纷,提供了良好的税收服务,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利益。

(六)特殊类别专项立法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的海外投资,相关部门出台了单项法规予以规范,包括《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铁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而为规范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等部门制定出台了更具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等。

以上简要列出了我国现有的规范企业境外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散见于各类部门规章中,数量还比较有限,有一些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需要将境外投资领域某些带有根本性质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立法层级,制定统一完整的《境外投资促进法》、《境外投资责任法》、《境外投资规划法》(包括产业政策、投资主体、投资地区、投资行业的规划)、《境外投资保险法》等等,改变境外投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的现状。

第二,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与分工。强调商务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角色,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专业监管部门的分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各自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积极促进、大力服务、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加强信息交流、沟通与共享,相互配合,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提高效率,使企业的各类境外投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行业指导,明确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境外投资的重点领域,比如境外石油、天然气和重要矿产资源等领域、先进制造业领域、对外基础设施等领域,引导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避免盲目性。

第四,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做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为提高和保护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制定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以便使境外投资的企业能够尽快地享受税法规定的间接抵免优惠。此外,应充分发挥和其他国家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应通过外交等手段与合同国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所得税以外,还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运输设备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充分考虑其对外投资的特点,改进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企业对外投资的顺利开展。

第五,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的金融支持并放宽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健全境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入出的统计检测和预警机制;第二,政府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赋予适合条件的并购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第三,积极推进投资企业与国内金融机构的股权渗透,组成大型跨国企业;第四,进一步构建适合投资业务的合理开放的融资环境,鼓励投资公司通过信贷、担保等多种形式给予企业境外投资以必要的融资支持;第五,明确重点项目,给出定量标准,在给予重点项目以信贷支持的同时,也照顾到非重点项目的海外拓展。

总之,为了给我国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环境,需要尽快建立起企业境外投资的一整套法规体系,可喜的是,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已以更积极的姿态加快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体系的步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政府对境外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之路将会越来越广阔,脚步也会越来越稳健!

参考文献

[1]陈业宏,申进忠.论东道国对外资并购的管制制度及母国的法律对策——以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海外并购为例[J].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6).

[2]沈四宝,伏军.构建我国境外投资促进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学家,2006,(4).

[3]董箫,吴向荣.试论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J].河北法学,2007,(10).

篇(2)

一、 中国农业“走出去”的现状与问题

1.现状

近些年来,在国际上农业投资发展比较快,而且实现了比较好的效果。我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进行发展,国内企业数量增加,投资规模增大,对外投资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状态,涉及众多领域,不断创新发展投资方式,对外农业投?Y的层次和效益不断提升。在2012年,我国对外农业投资10.56亿美元,到2013年直接提高了2.43亿美元,增长率达23%。到近年来,我国境内投资机构在国外进行农业投资的企业有600多家。他们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各方面,投资企业所占比例分别为52%、6%、5.5%、9%、9.5%、18%。由当前的投资比例结构可以看到,我国境外的农业投资中第一产业占总量的比是最大的,第二产业仅占9.5%,第三产业占19%。

在对境外农业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研究时发现,之前企业中由于投资管理的不完善和农业本身所特有的慢周期性,在进向境外农业投资时企业大多是200万元以下,而且随着企业数量增加企业投资逐步减少。我们从企业发展的业务类型来看,企业经营个体范围逐渐增大,部分企业涉及众多领域经营多个业务。据数据统计分析,我国对外农业投资大多集中在大洋洲和亚洲,中国境外农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在亚欧地区的美国、俄罗斯、柬埔寨等国家。我国农业境外投资中各个省的投资都有其独特的地域个性,在投资过程中,决策者都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形成地域特色鲜明的产业结构优化合理的对外投资格局。从我国境内投资企业分布来看,进行境外农业投资的企业大多是沿海或者是农业大省,境外农业投资比例最大的省是山东省,它的境外农业投资额占全国总量的24%。

2.问题

当前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农业“走出去”战略已经取得很大进步,但是从前期的发展来看,各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发展意识程度不够,由于我国现状引导,人们的农业发展意识集中于本国,政府也没有实行相关的政策对“走出去”农业发展战略进行正确引导,缺乏相应的农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造成企业境外投资资金短缺;没有相关的农业扶持政策,导致的众多企业兴趣不大;没有和相关国家进行沟通,协调不足,在进行境外农业投资时会增加企业发展成本,给企业发展带来障碍。

企业也由于各方面因素集中于中国境内,对国际市场了解不足,不能正确的踏入国际市场。企业本身资金不足加上农业本身发展就展现了它的弱质性,这样就导致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在各个环节融资困难,使“走出去”发展难以顺利实现;企业缺乏专业人员,对国际市场了解不足,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化发展;我国企业发展的境外农业投资大多是处在发展阶段,“一带一路”背景下不能真正对农业投资与开发和国际国内环境进行准确把握,企业之间没有形成抱团优势,独立性过强,是我国企业境外农业投资发展困难。

二、“一带一路”农业“走出去”的机遇

我国坚持实行“一带一路”农业发展战略,在全球化战略基础上,为我国粮食安全提供基础和支撑。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进步,已经改变了原来依靠廉价劳动力和开放市场换取发达国家科技的局面,我在农业发展方面的资金储备充足,随着“一带一路”农业发展方式的带动,沿线众多国家积极响应,为我国实行“走出去”带来发展机遇。

我国在实行“一带一路”大背景下坚持“走出去”发展战略,获得沿线国家地区的支持,加强农业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新局面,把科学技术应用到农业发展上,打造高水平的市场网络,建立稳定、安全、合理的农产品国际发展体系,扩大市场和资源利用,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业科学技术;“一带一路”发展模式带动中国和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充分利用国外资源优势,为我国农业发展创造机会,实现农业发展的共赢局面;“一带一路”的推进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推动我国资金融通,为国家农业“走出去”提供重要支撑,由此创立的“三行一会”也会为我国农业发展输送资金,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科学化。

三、 未来“走出去”战略

1.理念创新

坚持农业发展“走出去”战略,就要进行理念革新,建立多边共赢的合作理念、空前包容的开放理念和均衡协调的发展理念。在“一带一路”大背景支持下,坚持与别国合作,加强沟通交流,形成互补,在合作中积极引入外部资金、技术和人才,顾全大局促进各国农业发展,实现共赢;坚持包容,在对外农业发展中要调动沿线各国的积极性,把各国资源优势相结合,优势互补加强农业建设,把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实现开放型发展;在发展中注意要均衡发展,根据各国发展的现状发挥各自特色,各国在谋求自身发展同时,注重带动相关国家共同发展,实现地区均衡协调发展。

2.内容创新

在内容方面进行创新,就是要把资金、人才、技术等各方面实行“走出去”战略。发挥资本“走出去”战略杠杆作用,推动发达地区的产业链,带动欠发达地区发展,培养新型人才,让这种复合型人才“走出去”,实现共赢发展,把国内种植技术和农业设备生产技术在“走出去”过程中推进到国际市场,促进沿线国家农业技术发展。

篇(3)

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特点

(一)在全球外资总体下滑的背景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仍持续增长

中国对外投资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据商务部统计,2002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仅27亿美元(本文所述对外直接投资如无特别说明均为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010年为590亿美元,其间年均增速超过55%。2007年以前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为1012亿美元,近三年就相当于过去累积存量的近1.5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的排名也由2002年的第25位上升到2009年的第5位。截至到2010年底,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达2588亿美元,境外资产总额超过1.2万亿美元,境外企业就业人数超过100万。

据联合国贸发组织统计,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在2007年达到1.9万亿美元后逐步下降,2008年全球外资同比下降了14%,为1.7万亿美元;2009年全球外资下降37%,为1.11万亿美元,2010年全球外资则增长约1%,为1.12万亿美元。各主要国家外资近三年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却仍然保持近年来的增长趋势,尤其是2009年和2010年分别同比增长14.2%和36.3%。

(二)总体尚处于初级阶段,但经济社会效益不断提升

尽管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体水平还不高,但近年来经济社会效益的提升速度不断加快。2002年底以前中国设立境外中资企业总数累计已达6960家,当年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仅772亿美元。到2009年,经核准设立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累计约13000家,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为4420亿美元,企业存量仅比2002年底增加不到一倍,但销售收入比2002年增长近五倍。据世界银行的估算,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大体是三分之一盈利、三分之一持平、三分之一亏损。中国境外企业在经济效益不断提升的同时,社会效益也逐步得到提升,尤其在促进当地就业方面一直发挥积极作用,2009年中国境外企业纳税就达106亿美元,雇佣外方员工43.8万人;同时中国企业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当地的社区建设,做好各类公益服务。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企业本身经营压力和财务压力较大,但在开展对外投资经营的同时仍然认真积极履行在当地的社会责任。例如,中冶集团在巴基斯坦为投资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无偿提供医疗设备及服务,捐助当地的教育等。

(三)香港地区成为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

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至2009年底在亚洲地区的投资存量达1855亿美元,占比超过75%。而在亚洲地区,则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按投资额计算,到2010年底,中国境内企业对香港地区直接投资存量占对亚洲直接投资存量的比重超过80%,占对外直接投资总存量的比重也超过60%。此外,对开曼群岛等自由港的投资存量占对外投资总存量的比重也近20%。

(四)投资领域多元化趋势更加显著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领域已经从过去以贸易服务和小型加工为主逐步发展到能矿资源开发、交通物流、加工制造、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目前在商贸服务、采矿、制造、交通物流等方面的投资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多元化趋势日益显著。截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含金融类)总存量中,商业服务类约为30%,金融类约为20%,批发零售业和采矿业则各为15%左右。

(五)投资主体中非国有企业的比重不断扩大

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虽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对外投资主体中仍占主导地位,但民营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的对外投资增长速度逐步加快。

(六)投资方式更加多样,并购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形式

目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方式更加多样化,绿地投资、租赁、跨国并购、战略联盟联合投资等多种方式并存。其中绿地投资最多,租赁较少,并购发展较快。今后,对外并购的不断增多将是发展趋势。2003-2007年,中国企业通过并购实现的对外直接投资超过200亿美元,占同期对外投资总量的1/3以上,跨国并购金额增长了100多倍。2009年和2010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对外投资分别达到175亿美元和238亿美元,均占当年对外投资量的40%。

(七)低比例参股、换股的合作投资不断增多

在国内加工能力盈余而上游资源缺乏的行业,一些中国企业为建立稳定的上下游供货渠道,在不寻求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以低比例参股国外上游企业的形式对外投资合作。此外,为了相互借助对方的社会资源,更顺利进入对方市场,合作双方采取互换股份、相互参股的形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投资方式也不断出现。这两种投资合作方式降低了风险,避免了国外敏感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变化而带来的非商业性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实现合作双方的互利共赢。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和前景

(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机遇

金融危机虽然已逐步远去,但欧美等主要经济体的复苏将是长期渐进的过程,采取收缩战略、相对集中主业,仍将是许多跨国公司的战略选择。同时,金融危机使各国加强了对金融资本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但对产业资本的争夺更加激烈。由于中国经济在此次金融危机的良好表现,使许多国家更加重视吸引来自中国的投资。

这些因素使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空间得以拓展,全球化经营的机会进一步增加。中国企业在寻求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会逐步从生产制造向生产链的前端(包括品牌、研发、设计、资源勘探等环节)和后端(包括营销、售后服务等环节)延伸,培育自主品牌,增强自身的产品研发能力、营销能力、跨国管理能力,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和投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

一是通过对外投资开展品牌合作。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使部分国际知名品牌的持续经营压力增大。中国企业通过与国际知名品牌的合作,既可以发挥中国企业的低成本优势,扩大整体市场容量,同时也可以使国际品牌持续稳定经营。

二是通过对外投资开展技术合作。金融危机过后很多经济体出现市场萎缩,迟滞了企业研发成果的产业化步伐。中国企业通过与国外先进技术合作,既可以提升中国企业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也可以促进国外研发机构在市场的推动下进一步发展。

三是通过对外投资开展各类境外资源开发合作。虽然当前矿产资源价格和该类公司股票价格大都比金融危机爆发时有不小的反弹,但全球资源类产品的需求很难在短期内完全恢复增长,同时资源类项目开发往往周期长,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因而中国企业参与国际资源开发合作,既实现了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分担了开发项目本身的风险,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挑战

首先,中国企业目前对外投资对象国中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额相对较多,相对于市场体系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投资环境的变化相对较大,特别是在一些极不发达地区,投资项目受当地政经形势变化的影响较大。

其次,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同时一些国家对于投资的限制措施日益复杂,特别是在战略性、资源性、高新技术行业以及当地著名公司的股权投资上,一些国家提高了审核批准的门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

再次,中国企业实力还相对有限,全球投资经营基础还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大部分行业的规模集中度较低,产业链控制能力相对较弱。例如中国冶金行业前十位的钢铁企业占全国总产量的40%,而发达国家本国前四名企业就占全国总产量的60%。

最后,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对外投资合作的中介机构还处于逐步发展成熟的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才能为中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全球经济的复苏过程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全球需求的持续恢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带动经济新一轮增长的技术动力尚未完全形成。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需要对行业内的全球需求有更准确的判断,对当地社会有更深入的了解,市场需求的波动和社会问题引发的工会等非政府组织抵触都会对对外投资的成败产生决定性作用。

二是经营管理风险。中国企业大都缺乏全球化经营经验,对外投资对企业全球营销、产品研发、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和财务支持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对外投资企业缺乏良好的经营管理应变能力和学习能力,就有可能在企业内部出现“消化不良”的现象。

三是产业链风险。由于中国企业大都缺乏对全球产业链前端的控制,往往在进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受制于上游企业的制约,缺乏产业链扩张能力,在面对产业链上下游谈判中往往缺乏主导性。对于全球产业链的影响能力大小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对外投资的成果。

四是汇率风险。金融危机过后汇率波动更加剧烈,美元和欧元币值不稳定趋势更加明显,其中美元指数就从金融危机初期的71左右上涨到90左右的阶段性高点,随后又回落至75左右,至今仍在75-85之间不断震荡。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和贸易仍以美元和欧元进行结算为主导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将面对外汇汇率波动加剧的风险。同时人民币升值预期也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增加了不确定性,从短期看,人民币升值有助于提高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能力;但从长期看,人民币升值又会影响中国企业投资完成后产品销往国内,会随着时间推移将初期由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投资溢价逐步平滑掉。

五是融资风险。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会面临项目融资问题,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难度较大,缺乏必要的信用担保,容易由于缺乏充分的融资保障而导致项目投资“搁浅”。

六是文化风险。由于企业对外投资会遇到本土化的问题,能否更充分地了解当地的文化,融入到当地的人文当中去,也是中国企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已经产生的失败案例中,就有部分中国企业缺乏对当地文化的了解和融入,缺乏本土化思维,进而导致投资项目难以获得成功。

(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前景

首先,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据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全球外资流动2011-2012年将可能逐步恢复到1.6万亿美元以上。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和中国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需求在未来五年将进一步得到释放,预计“十二五”末期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将超过1000亿美元。

其次,能矿资源投资合作继续保持,部分有集约优势的制造业逐步向境外转移。尽管全球经济有所复苏,但是能矿产品的长期需求并没有得到完全恢复,部分国家仍希望与中国企业在能矿开发上开展投资合作,风险共担,互利共赢。同时随着国内成本不断上升和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国内具有集约优势的制造业将会出现向境外有序转移的趋势,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将会逐步增加。

第三,并购投资将稳定增长,比重会进一步扩大,有全球影响力的并购投资个案会逐步增多。金融危机过后的全球市场需求复苏仍相对缓慢,部分跨国公司或国外本土企业寻求资金支持便成为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最好选择。而中国公司一方面现金流充裕,一方面对品牌、技术、资源有着强烈的渴求。此种情况下,并购投资无疑是实现双方潜在合作需求的一种良好方式。可以预见,今后诸如中国吉利集团收购沃尔沃轿车这样有全球影响力的个案将会增多。

第四,对香港地区的投资仍将保持较高比例,与中国签订自贸区协议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可能出现较快增长。香港地区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平台,在融资、海外投资保险、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中国企业仍将继续利用该地区的便利条件开展全球投资经营,对其投资仍将保持较高的比例。同时中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签署并实施自贸区协议特别是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后,部分中国企业有通过自贸区规则输出设备、技术、制造能力的需求,进而促使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会出现较快增长。

三、建立与完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体系

(一)以政府为主导营造对外直接投资的友好环境

一是营造互信的政治环境。不断加强与各国的政府间高层往来和沟通协调,通过联合公报、联合声明和双边协定等方式加强和稳定已有的双边外交和经贸关系,保持中国对外投资的整体政治环境稳定趋好。

二是营造优惠便利的投资贸易环境。政府应加快完善多边、双边的投资合作机制,通过与有关国家签订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司法协助、经济合作、社会保险、检验检疫、劳务签证等政府间协定,努力为对外投资企业创造

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企业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多边、双边固定机制可以将有关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遇到的诸如不公平、不公正问题同投资对象国政府进行协调。在双方政府的密切合作下,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境外经济合作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和要求,兴办符合当地需求的产业园区。

三是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一方面政府要通过会谈、专访、论坛演讲等方式引导国际舆论,努力减少各类经贸摩擦带来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中国在外投资企业在守法经营的同时,还应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积极扩大当地就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并积极主动地同当地工会、媒体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沟通,不断展示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提升当地对中国企业的认知度和接纳度。

(二)以政策为支撑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体系

一是要完善对外投资法律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适时推出《对外投资管理条例》,促进对外投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二是要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和促进机制。逐步完善已有的对外投资企业申报备案制度,促使更多的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之前,向有关政府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前了解相关情况,规避不必要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充分利用现有的对外投资促进渠道和资源,建立充分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将产业政策制定、投资项目申报、外汇管理等环节予以统一协调,提高对外投资促进的效率和效益。

三是要加大对外投资的财政支持力度。目前已有的对外经济技术专项资金等支持的项目总量相对有限,且主要集中在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在整合对外经济技术专项资金等促进对外投资资金项目基础上,尝试建立对外投资促进专项基金。通过建立对外投资促进专项基金,既包括对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项目前期费用和贷款利息进行直接补贴,也包括对外投资促进体系建设、中介机构支持、对外投资人才体系建设等资金支持。

四是要构建海外投资促进网络,提升政府服务企业“走出去”水平。在已有双向投资促进合作协议和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在主要投资对象国逐步建立海外投资促进体系,构建投资促进网络,以投资促进机构作为桥头堡搜集信息、引导投资、提供相关便利化服务。同时,加强支持相关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发展,逐步完善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财务、工程技术咨询等服务体系,支持行业协会和商会发挥自律、协调等多项功能。

(三)以企业为主体创新对外直接投资的策略方式

一是要引导中国大型企业在全球产业链布局,形成对外投资战略性产业集群。进一步鼓励中国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上与国外企业开展合作,尤其是关键部件、关键环节和关键资源上推进国际合作,分享发展机遇,实现互利共赢。进一步鼓励中国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加大与国外在油、气及重要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合作;进一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鼓励制造型企业在海外建立生产基地,完善营销网络,打造品牌,推动企业产品结构调整;进一步鼓励企业在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扩大对国际经济的影响力。

二是支持部分企业在国际重要市场建立战略支点。通过在一些国际重要产业集聚的区域建立中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尤其是若干优质中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国际市场对中国企业的认知程度,逐步促进有关产业和市场接纳中国企业,有助于加快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

三是要加快金融企业“走出去”,以金融企业带动非金融企业加快对外投资步伐。通过鼓励有条件的金融企业不断“走出去”,在海外开展各项业务,特别是投行类业务,一方面可以为国内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提供融资、咨询等金融服务,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部分金融企业的进入,有助于提高投资的品牌效应,弱化投资对象国存在的不利因素。

(四)以社会力量为载体提升对外直接投资的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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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并购重组;实体经济;功效

一、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上市公司的发展逻辑、驱动要素和评价指标,也正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在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部分行业尤其是传统制造业内生增长动力不足,并受产业转型、技术变革等冲击,内生发展进入疲软期,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上市公司纷纷通过并购重组扩展产业链或者转入新行业。但值得警惕的是,基于资本的趋利性,许多跨界重组的项目可能都是市场炒作的“虚假繁荣”。市场屡有监管部门收紧涉及互联网金融、游戏、影视、VR等行业并购重组政策的传言,也相当程度暗示出政府希望引导市场资金“脱虚入实”,强化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的迫切之情。

二、 并购重组现状及特点

2010年~2015年,我国并购市场共发生并购交易18 883起,累计交易金额达219 381.51亿元。2012年和2013年并购数量和交易金额出现小幅回落,但2014年和2015年有所回升,从交易数量看,2015年并购数量4 517起达到近年高点。就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已成为并购市场主力军,2010年~2015年上市公司并购交易的数量、金额均持续增长。2015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共发生并购344起,涉及交易金额9 903亿元,达到近年峰值。整体而言,我国并购交易日益呈现出法治化、纵深化、跨界化、海外化的特征。

1. 明确法制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先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通过取消要约收购行政许可、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等,旨在简化审批环节、放松行政管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并购重组效率,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并购重组快速发展。

2. 引导行业深度整合。我国并购市场中产业链整合的变革日趋深入,上市公司往往利用资本优势“横向到边”,加快并购以拓宽产品线、进入新市场;“纵向到底”,完成上下游产业链及细分行业的市场布局。同时,随着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及其在经济结构中的体量增加,新兴行业对传统行业的资本渗透、股权改造和经营介入也更为深入,或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量之一。

3. 跨界偏好明显。从行业分布来看,2015年上半年中国并购市场完成的961起并购交易分布于互联网、IT、清洁技术、机械制造、生物技术/医疗健康、金融、房地产等23个一级行业,其中电信、媒体和科技(TMT)行业并购备受追捧。特别以排名第一的互联网行业为代表,本期发生115起交易,凸显了转型经济下传统企业通过收购互联网公司“+互联网”之翼,积极谋求以资本换时间、以资本调结构、以资本促转型,谋划传统企业的重构之路。

4. 海外并购剧增。2014年1至11月,中国企业出境并购完成案例146起,披露金额297亿美元。而随着“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原则在商务部《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予以确立,或将进一步了加快中国企业赴海外并购的步伐。一方面,海外并购有助于国内企业尽快掌握发达市场的核心技术、管理经验,迅速、有效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内企业的业务延伸和产业升级,加速开辟海外原料市场、生产市场和消费市场,实现企业构建全球市场的分工布局。

三、 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的功效分析

1. 深化国企改革的示范效应。以2014年最受资本市场关注的“南北车合并”为例,中国南车通过换股形式完成了对中国北车的并购交易。笔者认为,本次重组对于对深化国企改革的积极效应如下:

(1)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避免恶性竞争。最初中国南车、中国北车以地域为界拓展业务,但近年来其境内外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尤其在海外市场频现恶性竞争事件。而重组后的新公司2013年模拟备考营业收入将达到1 932.59亿元,将跻身于世界500强之列,在全球轨道交通装备市场份额与行业地位上也将大大提高。此外,新公司还将对公司品牌形象、发展规范和整体经营的战略进行统一规划,力求从投资到生产到销售再到团队建设、全球市场布局予以整合,从而赢得国际谈判与竞争的优势地位,集中力量同西门子、阿尔斯通、庞巴迪等巨头公司开展竞争。

2. 有利于增强业务协同,实现“1+1>2”。本次重组将使得两家公司在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等领域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公司整体实力。

一是优化产品体系,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两家公司均为全球轨道交通装备制造领域少数实现了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和城轨地铁车辆产品类型全覆盖的企业,能够满足客户对制造、修理不同轨距、不同供电方式轨道交通产品和多样化服务的需求。通过优化双方的产品体系,合并后新公司将实现谱系化、标准化和模块化。产品开发方面,拥有充分融合的技术优势和丰富的产品特性,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实现组合销售和交叉销售;产品生产制造环节,依托标准化的采购及生产体系,拥有较强的成本管理能力;产品销售方面,产品平台和组建的模块化使合并后新公司具备为客户提供灵活组合的定制化产品的能力。

二是统筹研发资源,加速实现核心技术突破。两家公司均拥有强大的研发体系及技术商业化的能力:中国南车在大功率电力机车、超高速动车组、关键零部件及关键系统方面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而中国北车在大功率内燃机车、重载货车及高寒动车组等方面技术相对领先。合并后新公司在整合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现有研发资源后,将拥有10个国家级研发机构、15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45个省级研发机构以及5个海外研发中心,包括中国唯一的重载或快捷铁路货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变流技术国家工程中心等多个世界领先的轨道交通装备研发平台。此外还拥有14个博士后工作站和11个院士专家工作站,研发实力雄厚。而商业技术方面,更拥有涵盖基础工业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直至研发生产技术的全技术链条。

三是统筹规划,提高生产和投资效率。两家公司拥有全球领先的高速动车组研发制造基地、全球一流的电力机车研发制造基地、行业领先的柴油机及大功率内燃机车研发制造基地、货车整车疲劳振动实验台和城轨地铁车辆国产化定点企业,生产基地数量多、产品齐全、覆盖地域广。合并后,新公司将实现生产基地专业化、地域化分工,统筹规划未来投资,有利于提高生产和投资效率。

四是整合供应、销售体系,提高品牌影响力。两家公司拥有广泛的销售网络,国内轨道交通装备市场客户覆盖铁路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地方铁路公司、城轨地铁运营商以及大型工矿、石油化工企业等;非轨道交通装备市场客户包括物流运输公司、石油钻探公司、港口及大型工矿企业、风机制造商及电力公司等;双方产品出口东南亚、大洋洲、南美洲、非洲、欧洲及北美洲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品牌影响力不断增强,“中国北车”和“CNR”、“中国南车”和“CSR”品牌在国内外轨道交通装备制造行业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合并后新公司将整合双方的销售网络和客户资源,拥有高效的销售队伍和统一的品牌形象,具有更强的海外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3)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盈利能力,增进国有股保值增值。基于本次重组的市值分析,重组前国资委通过南车集团等合计持有中国南车7 889 406 857股,按照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计算市值约为444.17亿元;通过北车集团等合计持有中国北车6 700 158 074股,按照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计算市值约为396.65亿元。而合并后国资委共持有中国中车15 259 580 738股,按照当年11月25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市值已达到2 203.48亿元,相较合并前合计市值840.82亿元增加了162.06%。

2. 促进经济转型及新兴产业发展的助推作用。纵观华谊兄弟借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案例,其注重完善产业链横线、纵向布局的运作思路,亦颇值得一些创业板上市公司借鉴。

(1)华谊兄弟公司概况。在过去20年里,王中军、王中磊等创立的华谊兄弟公司既是知名导演和明星的孵化器,也是中国电影商业化的践行者。2009年,华谊兄弟凭借电影、电视、艺人经纪的架构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从股权融资到银行贷款,从植入广告到版权预售,从院线拓展到全球发行,华谊兄弟一直在摸索电影产业的边界。经过多年拓展,2014年华谊兄弟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达到23.89亿元、8.97亿元,同比增长19%、35%,相比2006年,复合增速高达11%、23%。

(2)并购交易情况。作为创业板并购重组的典型代表,华谊兄弟2009年上市之初即参股、控股子公司6家,2010年增加到15家,2011年再度翻倍。2013年以来,国内并购市场空前活跃,并购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屡创新高。作为本轮并购浪潮中的先锋。截至2015年,华谊兄弟控股、参股公司已达94家。其中2012年~2015年间,仅在上市公司层面的并购交易就达14起。

(3)促进新兴行业横向、纵向延伸。华谊兄弟借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既是宏观经济环境下上市公司的战略选择,更是制度层面的激励与扶持的结果。回顾华谊兄弟上市之初,正值“十二五规划”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一再让利,力推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华谊兄弟把握政策契机,进一步深化并购重组操作空间,逐步实现了影视娱乐行业全产业链的整合,将自身11个业务板块整合为三大类,包括以电影、电视剧、电影院、艺人经纪等业务为代表的影视娱乐类,以苏州小镇、海口冯小刚电影公社与杭州爱情谷等主题公园为代表的品牌授权(Intellectual Property,IP)及实景娱乐类,以在线营销、新媒体、粉丝经济、网络游戏为内核的娱乐互联网类。其中,影视娱乐类是华谊兄弟的传统强项;品牌授权及实景娱乐类目前仍在投入阶段,以冯小刚电影公社为范本,正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扩张项目;而互联网娱乐类,主要包括银汉科技和卖座网,得益于腾讯和阿里的资本加持,是华谊兄弟成长最快的业务类型。

四、 并购重组的发展趋势

1. 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企并购。宏观而言,混合所有制多指社会所有制结构层面的混合,即多种所有制形式在整体社会中存在;微观而言,多认为是企业股权结构层面的混合,即不同所有制成分的股权组成企业的所有制形态。随着十以来国企改革大幕的全面拉开,混合所有制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央企整合、央地整合及地方企业之间跨所有制、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企业并购。经济新常态下,政策要素、资源要素、人才要素、资本要素都需要在各个经济部门之间重新分配,新型产业部门也将重新“洗牌”,而国有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运作,将成为化解过剩产能、构建规模经济、实现产业转型的核心战略。

2. 炒壳预期或将弱化。2014年11月,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严格执行不满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退市新规的落地将导致壳资源数量减少、炒壳风险也随之增加。而另一方面,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以及《证券法》修改到位,壳资源较之IPO的制度与成本优势也将减轻,由此通过并购重组的炒壳预期也将有所下降。

3. 新三板成为并购“淘金优选”。2014年,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实施,即为新三板公司并购提供了制度保障。未来分层管理模式、集合竞价制度、投资门槛降低等一系列政策利好有望实施,其将大大增强新三板流动性。在这个制度基础上,作为融资平台的新三板有利于更加透明、公允地标识挂牌公司的资产定价,大大增加了企业并购与被并购的交易机会。

五、 政策建议

1. 修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放宽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和锁定要求。笔者认为,适当引入境外投资者将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现有对境外投资者与境内企业并购交易之规定仍有一些可商榷之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对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受“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限制,实际操作中一些跨行业并购并不能导致行业的集中,却在反垄断审查中付出了高昂的时间成本,严重影响了企业兼并重组的效率。建议商务部反垄断审查应限于相关行业且能导致行业集中的并购案中,以更好促进企业间的兼并重组。此外,受《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份不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0%,且锁定三年的限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本总额较大的上市公司收购体量较小的境外资产时采取股权作为并购支付手段进行并购的可能,导致我国企业在境外并购中的支付手段仍显单一,只能以现金方式支付和交易,不利于后续整合和激励相容。笔者建议,可在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中,适当降低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下限,丰富上市公司境外并购的支付手段。鉴于外国投资者持股必须锁定三年亦不利于出售方接受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手段,可相应适当缩短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的要求。

2. 证监部门适时推出注册制有助于破解壳资源效应。

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根本上说,注册制的实施有利于A股资源优化配置,将使优质企业拥有更多进入资本市场的选择路径。即使借壳上市,交易双方也能站在更加公平的地位上就重组事项进行市场化谈判,优质企业在借壳上也将具有更大的话语权,从而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三公”原则的目的。

3. 财税部门放开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收购股权比例限制。《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殊性税务处理旨在减轻重组交易双方的税务负担,在应交企业所得税问题上作出调整,从而促进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但实践中很少有企业完全符合《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中国公司的股权已经存在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下,经咨询很多地方税务机关,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可行性较低,往往给企业跨境重组造成沉重税务负担。同时,“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这一股权比例的设置仍有不尽合理的地方,其未能设想存在特定情况下收购企业购买50%以下的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也可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股的情形,也将增加重组交易双方的税务负担,建议将其适用条件由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修改为“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的控股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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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新.并购重组是否创造价值?――中国证券市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3,(6):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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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问题研究”(项目号:14JJD630006)。

篇(5)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