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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 农村金融机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共同组成。从 2006 年以来,我国开始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中,村镇银行、农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截至 2010 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509 家,其中开业 395 家。全国新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 2451 家。
2 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现状。
近几年来,各涉农金融机构大力的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例如:大力推行创新贷款,通过开办创业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业贷款难的问题。从资本市场方面来看,重点之处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股票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了涉农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来源。至 2010 年 6 月末,共有 14 家涉农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了上市融资,合计募集资金 118.8 亿元;共有 31 家涉农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604 亿元,中期票据179 亿元,合计募集资金 783 亿元。
3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这些新要求相比,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其表现有3.1 农村金融机构和业务萎缩。
目前,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量从农村地区撤离,如 2008 年末,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 9958 个,比 2005 年减少 766 个,保留下来的分支机构也不再有独立的贷款权限,变成了单纯的“吸储机器”,在农村地区的存贷差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方面只对少数农户发放贷款,而抵押品种十分有限,起不到真正为农村弱势群体服务的目的。农信社的改革也使业务不断偏离“三农”,大量资金被投入到了乡镇企业,农业贷款比重不断下降。
3.2 农村金融机构间的分工不合理且效率低下。
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间缺乏竞争性,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几乎处于垄断的地位,垄断必然带来低效,损害了农村需求者的利益。另外,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农村商业性金融结合的不好,农村政策性导向的力度不大,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提供的适合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
3.3 农村资金缺口大且大量外流。
现阶段,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大量外流到城市或非农产业的现象仍存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量缩减,剩余的部分分支机构也不再有独立的贷款审批权,只具有资金组织权、贷款调查权和回收权,成为了“吸储机器”。邮政储蓄银行利用网点多,结算畅通的优势,大量吸收农村存款,吸收的存款主要上缴总局,用来同业存放和证券投资,没有使资金真正回笼到农村地区。
3.4 组织管理体系混乱,缺乏与农村金融相匹配的配套设施及保障。
目前,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相对落后,社会信用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中介服务不规范,致使难以控制农村贷款的风险。另外,许多商业银行农村分支机构和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只考虑仕途升迁和个人利益,忽视经营管理和农户的金融需求。农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较窄,信用担保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缺乏等现象,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3.5 金融创新不足。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产品种类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目前农村金融产品品种单一。农村金融主要以传统贷款为主,贷款种类较少,缺乏票据融资、项目理财、投资顾问等新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一些优质客户的金融产品需求,而流失一批优势客源。并且,金融服务手段落后,受人才、技术等条件影响,金融业务办理时间较长、效率低,且低风险、高收益的中间业务缺乏。
2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启示。
农村金融是一个国家处于二元经济时期所特有的金融现象,各国在此过程中都多少遇到了一些问题,因此,我们从发达国家农村金融体系中,找出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2.1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
2.1.1 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较晚,在 20 世纪初期大多数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才开始建立,为了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迅速完善,美国政府最初采取了先由政府创设,后积极培育农民力量,政府干预在逐渐淡出的策略。美国根据《农业信贷发》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美国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实行了税收优惠、利率补贴等措施。在美国,商业银行在农村市场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国的农业实行农场主经营的特色,能满足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因此,商业银行支农意愿强烈。
2.1.2 日本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日本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经济实力较强,以合作金融为依托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农业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主要是日本政府根据《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设立的。农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其它几个国家相比,日本政府干预农村金融力度最高,日本政府通过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
2.1.3 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印度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人均耕地较少,正处于工业化和传统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中,经济相对落后,主要依靠大银行来带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印度颁布了《印度储备银行法》来保障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了 31 家分支机构,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了 2- 3 家分支机构,并且规定了必须将全部贷款的 18%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在扶持农村金融机构方面,印度对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了利率补贴计划,并且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印度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颁布的《地区农村银行法》明确规定,地区农村银行的经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到目前为止受到忽略的那部分人的专门需要”。
2.2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2.2.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与完善需要政府的扶持。
农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同时也是一个弱质产业,追求高利润的农村金融机构,会从收益较低的农业和农村流向工业和大城市,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加以纠正。各国政府一般都会制定一套扶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措施。
2.2.2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以更好的保障农业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行为。
2.2.3 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制度,建立各种管理、协调、服务性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发展农业保险等措施来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农村金融环境的不断优化,使愿意服务农村,服务农民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逐渐实现多元化,推动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2.2.4 商行支农力度的加大。
国外的经验表明,政府无权强迫商业银行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但可通过运用利益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自愿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政府也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购买,对于支持政府农业政策的商业银行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等。
3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选择。
3.1 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及业务。
依照透支主体多元化,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农业正常发展。同时放宽保留下来的金融分支机构的独立贷款权限,增加对农村地区的贷款额度,加大对乡镇企业资金注入。此外,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模式,国家可以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除保费收入的一切税费,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积累功能,保障农业正常发展。
3.2 对农村金融机构要有明确的功能定位。
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在充分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首先,农信社要经营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其次,农业银行要立足农村金融、发挥出县域商业金融主渠道的作用。再次,农业发展银行要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把建全市场机制、提高市场效率、繁荣农村金融市场作为长期目标。除此以外,支持发展其他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引导其他金融体系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
娄底市地处湘中,多山地丘陵,面积811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82公顷,人口412万,其中乡村人口273万,占66%。2005年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以来,娄底市农村经济发展步入了新阶段,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日益多元化,农业生产逐步由劳动投入型向资金投入型转变。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出多层次、长期性、大额化的新特点。
(一)从贷款用途看:小额信贷需求由生产性向消费性转变。据对娄底市调查,一方面由于农资及劳动力价格上涨,种粮效益持续下降,农村地区绝大部分青壮年已经外出打工,土地抛荒现象增多,农户猪舍“十栏九空”,传统小农生产模式逐步瓦解,对小额生产性资金需求下降;另一方面,随着农户收入提高,自身基本已经可以解决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的资金。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欠完善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对就医、上学及建房、婚丧嫁娶等金额在3000元-20000元左右的消费性信贷需求及临时性需求不断增加,却由于农村消费信贷市场滞后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满足,部分居民转向寻求民间借贷支持。
(二)从贷款主体看:农业贷款需求重点由小农向种养殖大户转变。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传统小额农贷越来越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要。据调查,目前娄底市农村各类种养殖大户达4.8万户,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46个,覆盖农户7.5万户,超过70%的种养殖专业户不同程度存在生产资金缺口。
(三)从贷款期限看:三农资金需求从小额短期向大额长期延伸。2005年以来,娄底市新一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农村中小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程度不断提高,形成了以奶业生产、农产品深加工、小农机研发制造、农贸流通、农业特色旅游开发等为主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群,产生了“永丰”辣酱、“双峰”米机等一系列三农名牌。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农业企业迫切需要进一步整合行业资源、扩大整体产能、提高技术含量、完善产业链条、形成集群效应,对中长期大额信贷资金需求增长迅猛。据统计,目前娄底市农业产业化中长期资金缺口达45亿元左右。
(四)从贷款产业看:由传统农业产业向农村工商产业拓展。近年来,娄底市农村经济发展逐步多元化,非农产业迅速崛起,农业剩余劳动力逐步向劳务输出、个体工商经营、民营企业等领域转移,农民工返乡创业人数不断增加,一些个体户、民营企业逐渐走出湘中,走向全国,涌现出了“图文打字店之乡”、“包工头之乡”、“美容美发店之乡”、“建筑装潢之乡”、“不锈钢加工之乡”、“汽车运输之乡”等十几个有名的个体经营之乡,在临时周转、设备购置、店面扩建等方面信贷需求增长加快,成为当地三农资金需求的主流。
(五)从服务需求看:从单一金融服务向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随着农村经济商品化、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业企业不再满足于单纯的信贷支持和资金汇兑,对农业保险、票据业务、银行卡、委托理财、信息咨询、信用评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一批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于战略扩张,迫切需要金融中介机构在财务成本管理、农业项目评估、民企并购重组、长期战略发展等方面提供个性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当前金融支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战略收缩,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产生了脱节现象。以娄底市为例,2005-2007年,娄底市农业产业增加值从57.83亿元增加到87.69亿元,剔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6.3%,高出“十五”时期平均增速3.1个百分点,农业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从18.59%上升到19.51%。而同期娄底市农业贷款余额仅增加3.38亿元,年均增长5.6%,占全市贷款比重从18.43%下降到15.67%,对农村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农业贷款余额/农业增加值)从50.71%下降到37.30%。到2008年6月末,娄底市农业贷款余额33.94亿元,占比继续下降到14.41%。
(一)三农主体担保抵押不足制约扩大再生产信贷需求。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限制,土地产权主体虚置,造成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农户难以享有完备的土地产权,进而难以作为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农村金融市场。据对娄底市20个乡镇信用社调查,由于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目前种养殖大户贷款满足率在50%左右,个体工商户贷款满足率仅30%,农村民营企业贷款满足率不足20%。
(二)信贷管理机制僵化难以适应三农资金需求灵活多变的特点。一是权、责、利不对称。二是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不完善。三是农户贷款额度、期限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协调。四是人员交流频繁难以拓展三农信贷局面。五是村级联络员制度削弱服务功能。据统计,目前娄底市基层信用社一名信贷员平均需要面对3000户以上的客户群体,管理1000笔以上贷款,贷后管理难以及时跟进。
(三)民间金融违规现象逐步增多带来负面影响。目前,娄底市农村地区已经相继出现了投资公司、互助基金、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借贷范围涉及生活消费、票据贴现、休闲旅游、个体经营、中小企业、乡镇房地产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十多个领域,有效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真空。初步估计,2007年娄底市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超过55亿元,其沉淀资金已经与三农贷款规模旗鼓相当,主流利率在10-15%之间,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基本持平。在此次调查的20户农户样本和10户企业样本中,在生产资金来源中,企业的民间融资占比23%,个人民间融资占比达41%,60%的农户和90%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参与过民间融资。与此同时,民间金融缺乏规范和合理引导的弊端逐步显现,放高利贷、非法集资、融资诈骗等违法违规现象日益增多,利用民间借贷购买“”、赌博、私开小型矿产冶炼厂的行为层出不穷,不仅冲击金融宏观调控、影响农村生态环境,而且导致非法拘禁、暴力收款等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频发,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农村保障机制缺失降低正规金融介入三农的意愿。一是农业保险体系薄弱。由于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偏低,难以有效发挥保险体系对三农信贷风险的分散作用。二是农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偏低。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6项农业政策性补贴,但仍然难以抵消物价上涨对农业生产的冲击,对农户生产积极性的促进作用逐步削减。三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自然灾害风险巨大。
三、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安排,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按照百花齐放的原则,构建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及民间金融既适度竞争、又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安排。二是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三是进一步突出政策性金融支农的重要作用。四是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五是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和创新农村担保抵押手段。一是深化农村土地流转相关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农户土地产权范围,明确农户对土地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等合法权益,通过有效制度供给完善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微观基础,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及相关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提高农户抵押担保能力。二是扩大农村地区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发展和完善大宗机器设备、林权、特种经营权抵押、知识产权及三农商标权抵押,应收账款、定单、保单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抵押担保方式,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探索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产抵押方式。三是大力发展信用互助担保形式。积极完善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自愿组建农户联保小组,提高农户信用担保能力;创新联保方式,发展农村中小企业联保、个体工商户联保、种养殖大户联保、行业协会联保、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联保等多种信用互助方式。四是建立政策性担保体系。按照商业化运作、政策性担保的原则,由政府出资成立县域信用担保中心,为三农弱势群体、种养殖大户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有效担保。
(三)围绕农村金融需求新特点,完善现行农村信贷管理机制。一是制定合理的三农信贷投放激励约束机制。二是构建市场化的贷款定价机制。三是提高农户信用贷款额度。四是合理确定农业贷款期限。五是规范信贷管理流程。六是进一步完善基层信贷员交流制度和农村联络员制度。
关键字:农村金融 服务体系 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7-056-04
构建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国外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经验
(一)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
1.美国的多元复合式农村金融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从整体上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金融体制。其农村金融体系由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商业性金融组成,是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代表。
(1)合作金融。美国的合作金融体系是多元化的,由三大系统组成,包括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三大系统受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都有一套自主的经营体制和明确的职责范围。联邦土地银行系统由12个农业信用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下属的合作社组成,负责办理个体农场主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联邦土地银行的所有制形式为股权所有制,旗下的合作社是在美国政府倡导与扶助下建立起来的一种全国性的农业信用合作组织,目前已成为农场主长期贷款的主要提供者。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专门为生产信用合作社提供资金,再通过它们向农场主提供中短期贷款。该银行最初由政府创建,下属众多生产信用合作社,为农场主提供迅速有效的金融服务。合作银行系统主要为合作社提供设备贷款、营运资金贷款、购销商品贷款。美国全国有13家合作银行,除12个信用区每区设立一家外,1988年又在华盛顿成立了中央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主要任务是对业务跨区的合作社提供大规模资金支持,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则没有类似的上级机构。
(2)政策性金融。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调节生产规模和经营方向,贯彻实施政府的农业政策。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共同构成政策性农贷体系。农民家计局隶属于美国农业部,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以及贷款周转基金。农民家计局对无法从商业银行等机构获得合适贷款的农民给予信贷支持,并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优惠贷款补贴利差。商品信贷公司由美国国库拨付资金,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并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确保农业生产者收入稳定。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对非盈利性的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发放贷款。小企业管理局是由美国国会拨款创办的一个独立的政府贷款机构,向无法从其他借款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以及小农场和农工联合企业提供信贷援助。
(3)商业金融。商业银行在美国相当发达,由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各州的注册州银行构成,遍布美国各地。商业银行九成以上的业务与农业相关,在农村广泛开展业务。商业银行不仅机构多,而且贴近农民,熟悉农民的信用和经营情况,贷款迅速,手续简便。
2.日本政府扶持下的农村金融体系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是政府扶持下的合作金融型模式,主要由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两大部分组成,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1)合作金融。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最大特点是合作金融组织依附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协之中一个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部门。合作金融组织由基层农协、农业信用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农林中央金库三个层次组成,三级组织之间自下而上生成,由农户入股参加农协,农协入股参加信农联,信农联再作为会员入股参加农林中央金库。基层农协是合作金融体系的基层组织,由农户及其他居民和团体入股登记成立,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信农联是都道府县一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中专门经营信用业务的机构,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间起承上启下作用,接受所属各基层农协及其他农业团体的入股或存款,用存贷款业务调节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信农联还发放贷款来满足农、林、渔业有关企业的金融需求。农林中央金库在合作金融体系中位居最高,负责协调全日本信农联的资金融通,同时负责向信农联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其工作。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保证农村金融合作体系稳健运行。
(2)政策性金融。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政策性金融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为难以从一般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林渔业者提供低息长期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向难以从一般金融机构筹措到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资金贷款和长期周转资金贷款,同时还提供特别贷款。
3.德国的单一式农村金融体系
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金融为主,其合作金融体系缜密,层层入股构成三个层次,每一层次的合作银行都是独立法人。第一个层次是地方合作银行。德国有2500多家地方合作银行,多数在150人左右,向商业和小型工业、农业提供贷款。第二个层次是GZB银行、SGZ银行和WSZ银行等3家区域银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区域银行,由区域银行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和结算服务,帮助基层合作银行拓展业务,支持基层合作银行向大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最高层次是德意志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和区域银行入股组成,构成合作金融体系的中央银行。德意志合作银行维护合作社的共同利益,负责处理政府及其它机构的股东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为基层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无力承担的业务和项目提供支持。德国合作银行体系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提供服务,管理组织健全,决策较为民主,风险防范系统严密,资金清算系统发达。
4.印度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由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心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开发银行及存款保险与信贷保险公司组成,是一个以正规金融为主导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是印度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分支机构数占70%。印度政府还出资成立了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地区农村发展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央政府对农村金融体系具有较强的调控能力。
第二,合作社体系主要提供小额贷款。农民自愿入股成立初级信用社,信用社为农民提供中短期的小额贷款,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县初级信用社联合起来组成邦中心合作银行,中心合作银行再联合起来成立邦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通过吸储和央行再贷款获得资金,由此为中心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中心合作银行通过吸储和向邦合作银行借款获得资金,向初级社发放贷款。
第三,专业银行为特定区域服务。地区农村银行和土地开发银行是印度的两类专业银行。土地开发银行主要为农民开发土地提供信贷资金,不仅贷款利率低,而且使用期限长。在商业银行的倡导下,由中央政府、邦政府和主办银行联合出资成立地区农村银行,只在某一特定邦的特定范围内开展信贷活动,主要为贫困农民、无地农民等农村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
(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明确的农村金融政策
印度政府规定金融机构要按一定比例将资金投向农村领域。譬如,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40%的比例将贷款用于包括农业在内的国家重点项目,还要按照18%的比例将贷款用于农业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购买债券,商业银行可以自主选定贷款项目和贷款对象。
印度通过立法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为了保证贫困农民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1976年印度政府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各地区成立商业银行,其经营机构要覆盖农村金融薄弱的地区。法律还规定,商业银行每在城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就必须同时在农村地区设立2-3个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还组成银行家协会,当某地缺少金融机构时,银行家协会就指定一家银行率先成立机构。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印度偏远地区和高原地区也都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2.有效的财政税收支持
第一,提供财政补贴。英国政府按照44%、40%和20%的比例对特别发展区、发展区和中间区投资的资本进行补贴。法国对在受援区投资的企业按投资的25%补贴,创造一个就业机会还可得到25000法郎,受援程度最低的则相应获得12%和12000法郎的补贴或奖励。荷兰、丹麦规定在发展区投资的公司,可获得相当于资本金25%的津贴。印度对农村信贷实施利息补贴和信贷免除。印度在1972年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其中,国有银行借贷给农村中弱势群体的资金年利率不得高于4%。1978年印度储备银行进一步规定,无论借贷额度大小,商业银行以及地区农村银行对优先部门的贷款年利率都统一定为9%。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之差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二,实行税收减免。巴西对落后地区实行低税负政策,1974年,东北地区的税率为5.9%,比全国平均税率低6.3个百分点。美国的南部、西部和山地诸州等经济落后地区的税率均低于东北部和五大湖地区。州政府也积极实施减免税政策,如康涅狄格州对到贫困地区投资的企业减免所得税5年,再投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澳大利亚明确规定,对居住在本国特殊地区的居民给予所得税减让。加拿大对于在其大西洋沿岸和北部地区投资的公司,在公司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法国则在洛林、诺尔―加莱两个重点地区实行“无税特区”,凡到这两个地区投资设厂创造就业机会者,3年内不仅可免交地方税、公司和所得税,还可免交劳工税、各种社会杂税和分摊费用。
3.差别化金融政策的运用
美国各联邦储备银行原则上有权制定本地区的贴现率,以便落后地区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通过相应的贴现率调整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同时会员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不但根据银行规模大小,而且根据银行所处的三类地区分别制定。美国于1937年规定,不发达地区如阿肯色、俄克拉荷马、得克萨斯的国民银行为“乡村银行”,准备金率为14%,远远低于其他16个城市较大的国民银行等“储备城市银行”的最高准备金率20%,低于纽约、芝加哥、圣路易斯的国民银行这类“中央储备城市银行”的活期存款准备金率26%,这一措施显然有利于落后地区的开发。自1945年以来,美国法定准备金率屡有变动,但依据不同地区银行设置不同准备金这一原则依然如故。美国规定在设立商业银行时,对资本金的要求不一致,对于银行所在地人口不到6000人的,最低资本金为5万美元,6000人到50000人的地区,最低资本金为20 万元。
政府信贷、存款和信贷保险是印度农村金融的组成部分。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印度政府在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直接向遭受灾害的农村地区提供中短期低息贷款,利率约为6%。
4.农业保险机制的建立
巴西政府建立了农业保险机制,降低农业信贷的风险,成为金融可持续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巴西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央银行独家经营,参加农业贷款体系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组成农业保险网。农业保险范围以农户生产总成本为限,因总成本中贷款占大部分,故巴西农业保险不是保收成,而是保贷款。保险费根据不同作物、有无灌溉及不同生产条件等,为保险金额的1%到11.7%,农户没有签技术服务合同的加2个百分点。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遇到无法克服的病虫害收成被毁时,经调查确认后,可按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印度为鼓励广大金融机构参与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信贷保险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存款和贷款提供保险,从而降低了农村信贷风险。
二、国外经验对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启示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可以从下四个方面着力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 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继续推进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自2007年7月农业发展银行扩大服务范围以来,各项贷款迅速增加,除粮棉油购储销、基本农田改造和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外,还积极拓展了商业性业务,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小企业的多样化资金需要。今后,应明确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边界,严格进行分账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政策性亏损进行财政补贴,推进农业发展银行的扁平化管理,做实二级分行管理职责,提高经营效益和风险管理水平。
加快建立我国农业政策保险体系。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低收益和高风险,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很难承受突发的自然灾害、瘟疫等带来的灾难性影响,需要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机构,明确其保险范围、资金来源、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通过发展政策性保险,引导商业性保险为农村地区服务。
(二) 关于金融机构服务的有效性
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明显不足。根据2008年中国银监会的《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全国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有8901个乡镇,零金融机构乡镇仍有2868个。应按照“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积极推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努力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同时,加强监管,防止20世纪90年代初扶贫基金会大面积风险的再次发生。村镇银行由银监会监管,建议增加银监会在县域监管办事处的监管力量,加强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审批同样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应尽快制订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处罚事项,有效制止小额贷款公司抽逃资本金、放贷违规、非法集资等行为。
严格执行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存款运用于当地的政策。现有的农信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及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将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结合自身实际,探索适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积极推进两个层面的联动,一个层面是县域内各金融机构的协同配合、委托,互惠共赢,形成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合力;另一个层面是各机构与上级行、人民银行的联动,增加资金来源,简化信贷审批程序,完善支付结算体系,为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三)关于农村金融服务的财税支持
借鉴国外对农村金融服务给予有效财税支持的经验,我国要认真梳理现行的相关农村金融服务财税优惠政策,一些政策需要加大力度,一些短期政策要长期化。财政部2010年颁布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反响良好,建议长期实施这项政策,同时对农村金融机构和涉农贷款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仍要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在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前提下,支持三农和农村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给予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其作用比提供贴息贷款、扶贫贷款等更为有效。
(四)关于农村信用社担保体系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构建农村信贷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特别是直接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提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能够承受的中低担保费率的担保服务,同时缓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另外,为鼓励农村地区商业担保机构发展,可按照代偿资金的一定比例由财政分担,由此分散农村地区商业担保业务的风险,解决农村地区担保抵押品严重不足的矛盾,促进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通过政府直接注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和财政对商业担保公司涉农贷款担保代偿资金进行分担,可以有效缓释农村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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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系统性考察
一、引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为三农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三农发展都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可以说,农村金融的发展,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条件。为此国家十分重视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从资金、体制、政策等多方面进行扶持,以期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出了质和量的要求。一方面新农村建设将需要巨大的资金量。而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社会资金、信贷资金。即使考虑财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从经验角度来看,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将由金融机构来满足。其中,农村金融将是其中的主力。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方式更加多样化,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化。新农村建设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又有产业化企业的全方面的金融需求,还有结算理财等需求。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产品、服务方式、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多样化。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状况
(一)农村金融总量稳步增加,但供给缺口巨大。截至2007年底,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7.7万亿元,增长16.6%,约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7.8%。但是服务覆盖率只有56%,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难以满足广大农户、农企的日益庞大的金融需求。
(二)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另一方面是结构上不平衡。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主要指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供给大大多于不发达地区。在我国体现在东部地区金融资源供给相对充足,而中西部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结构上的不平衡主要指金融资源集中于优质客户,而中低收入农户、小型农企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
(三)农村金融竞争不充分。分布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只设有一家银行网点的乡镇全国还有8231个,甚至还有3302个乡(镇)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所以农村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设置有减少的趋势,并且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整体上讲,农村地区涵盖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其中,有代表政策性金融的农业发展银行;代表商业性金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代表合作性金融的农村信用社;还有邮政储蓄银行也遍布城乡。同时,保险、证券机构也将办事处设置到县。而事实上,从平均角度考虑,金融机构的覆盖率是相当低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而且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缺陷并呈现出逐渐减少的倾向。
商业性金融撤并分支机构,农村业务萎缩,支农作用大大下降。首先,为应对日益加剧的竞争,商业银行推行集约化经营和商业化运作。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全力加强城市布局,从而使农村业务趋向委缩。其次,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转变,基本放弃收益低、风险大的涉农贷款,反而将从农村吸存的资金投入城市市场中收益高,见效快的项目,造成农村资金的外流,严重影响了支农作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无法满足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三农”有一定的联系。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而不能在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农,严重制约了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合作性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缺陷,难以承担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任。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农村、农民的关系最密切,本应是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但是目前来讲,由于其自身问题较多严重限制了支农能力。(1)资金来源狭窄缺乏,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信用社主要是吸存农村地区的资金,又由于在和商行、邮储竞争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缺乏。(2)深化改革尚未完成,还存在不确定性。截止07年底,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经营机制、组织形式等方面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但是深化改革工作只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未完全完成,未来还需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3)历史遗留问题未完全清理,负担较重,对新农村建设有心乏力。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经营状况不佳,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累积了较大的风险,这将限制其支农的能力和水平。(4)人才和技术的相对落后。农村合作社长期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吸引人才和技术升级更新的能力较差,造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其前身是邮政储蓄系统-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元凶,拥有营业网点超过36000个,其中三分之二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是我国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邮政储蓄银行具有无历史包袱,网络强大,资金充沛等明显优势,必会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才,使其前景不甚明朗,制约了支农能力。
其他金融机构市场份额较小,影响甚微。农村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信托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等。其中,落户农村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和信托机构其经营行为也只是城市业务的延伸,没有结合农村实际、真正服务农村经济社会的业务。诸如农业保险,由于赔付率过高,各大保险机构不断压缩农险的份额和品种。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由于非正规金融市场发育层次低,运作极不规范,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农村金融产品种类较少,难以满足农民、农村企业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以基本的存、贷、汇服务为主。中间业务产品服务较少,只有结算、代收代付等少量银行中间业务。城市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票据业务在农村很少运用,至于投资顾问、金融咨询、评估、项目理财、网上银行等业务则更为缺乏。证券、信托、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还有保险基本属于空白。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转向农业之外,如外出就业、经营企业等,农户的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其金融需求亦日趋复杂。不仅有存贷款需求,也产生了对包括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保险、信托、租赁、信用卡、保管箱、有价证券买卖等在内的金融服务的需求。所以如何使农村群众充分享受到先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带来的各种实惠和便利,满足农村农民和企业的需求,是当前农村金融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弱化。一是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低下,不能适应新情况、新需求。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仍以农户小额信贷为主。随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个体生产规模逐渐扩大,生产形式的产生变化,生产周期也加长,对资金的需求量加大。这也是农业发展的趋势。由于小额农贷具有还款期限短,与生产周期不配套,资金额度小等缺点,所以对这部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二是金融服务出现缺位。随着国有商行纷纷撤并机构、收缩战线、权限上移,导致一些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出现了断层现象。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网点撤销后,其业务一般移交给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的电子联行结算系统覆盖面有限,不能满足全国性通存通兑以及网上支付等市场需要。这对企业交易结算、资金周转和农户汇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造成了一定的金融服务缺位现象。三是金融服务方向偏差。当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主要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但对于农业综合开发、市场体系建设、产业化经营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影响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建设投入的支持力度不够,对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的发展构成了不利的影响。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加剧农村金融风险。表现在:(1)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了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并且缺乏违信处罚机制,对拖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到实处,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挫伤农村机构的服务热情。(2)农村信用环境不如人意。由于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又不注重信用培养,缺乏信用意识、农村信用咨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甚至有部分债务人恶意赖帐等都造成了农村信用环境较差。(3)农村金融中介环境较差。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并且有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的中介环境。(4)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从而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不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的投资欲望,不利于吸引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进行。
四、结论
关键词: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
近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正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和建设也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当前农村金融供给存在诸多问题,农村金融服务与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彰显,如何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
我国“二元经济”经济结构导致城乡金融发展严重不平衡,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金融资源按照盈利和安全的目标在经济发达、投资环境好的地区配置,农村资金大规模地涌向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金融资源的“马太效应”。近年来,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推行市场化改革和集约化经营。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07年末,全国县城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43个。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比2004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在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由于大量的金融机构网点的撤销,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严重不足。
(二)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缺陷,金融服务不到位
目前,在农村占据垄断地位的正规借贷主体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多年来改革未有大的突破,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主要表现在:部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及派出机构与县联社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部分地区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与辖内县联社“一级法人”社基本上变成了行政性的上下级关系,县联社作为一级法人的自主权受到了限制,股东大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社员的权利普遍受到忽视。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存在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问题。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加上历史包袱重、人员素质较差、服务手段落后等原因,致使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金融服务不到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农户的经济活动和金融需求日趋复杂。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缺少针对农民、农村中小企业的产品服务创新。缺少有效的服务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机制,农村信用社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而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中低收入群体的信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可见,农村信用社也未能很好地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
农发行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贷业务还没有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四)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
由于农村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等非正规金融呈快速发展之势。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在江苏省13个地市。59个区县的1226个乡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民间高利贷情况调查。据测算,截止2006年8月末,江苏省民间高利贷资金规模为40.12亿元,约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43%,其中,苏州、常州、镇江、南通、泰州、连云港、徐州、淮安等8个地区存在民间高利贷现象,最为活跃的地区为泰州,其高利贷规模为28.26亿元,约占江苏省全部高利贷规模的七成,其次为常州和徐州,分别约占江苏省高利贷规模的14%和6%,在被调查的所有乡镇中,存在高利贷现象的乡镇覆盖率为19.7%。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在民间自由无序流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区域金融稳定,并由于其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约束,在社会资金匮乏的地区,其交易中极易产生欺诈、违约、社会暴力等违法行为和大量的民事纠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五)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
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2007年邮政储蓄银行挂牌,由于其成立时间尚短,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经营管理人才,至今农村信贷业务发展缓慢,对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还主要局限于存款、汇兑层面。
(六)农村保险覆盖面窄,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不健全,不能有效分散风险。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发展,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深化的重要工具,是农村金融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当前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相适应,我国还未建立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由政府主导、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农业保险,由于赔付率过高,各大保险机构不断压缩农险的份额和品种,农业保险呈现险种逐渐减少、机构萎缩、承保深度不断降低的局面。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不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内。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51.8亿元,承保农作物2.31亿亩。大小牲畜8771.39万头(只),家禽3.25亿羽(只),仅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1126亿元风险保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风险较高。
(七)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良,加剧农村金融风险
与农村金融发展相联系的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等改革没有进行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司法执行难、对拖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实,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挫伤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热情。农村信用咨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农村信用环境较差,部分农民缺乏信用意识、甚至有部分债务人恶意赖帐。农村金融中介环境较差。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农户担保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以农户出资为主的农户担保中心尚未出现;县域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规模小,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完善,担保中心要独自承担担保风险。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债务人进行贷款欺诈。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由于农村耕地、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或经营权,土地只能用于耕种和居住,不能用于买卖或抵押,使得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从而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农村房子变现能力差,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将面临高企的处置成本。
二、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农村信贷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也有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因此,要细分农贷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培育多元化农村金融主体,建立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应定位于主要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的商业银行,巩固和稳定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赋予县域支行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农业银行要在农村县域范围内合理布点。通过改善经营,增加业务种类来增加收益,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工作重点应由原来农产品收购伸延到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用中长期信贷扶持农业基础设施,扶持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农业技术改造和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使得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支农主力军的作用。邮政金融机构要将其吸收的资金全额用在当地经济发展上,通过协议存款、债券交易、小额质押贷款等业务产品创新,直接为“三农”提供资金支持。要放宽准入条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引导民间金融,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发挥微型金融机构先天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为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大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利用资金、网络、产品等优势,优化信贷流程,创新担保方式,同时加强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把双方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功能互补。各类银行机构要结合自身实力和专业特色,合理设置农村网点,逐步扩大“三农”客户的服务覆盖面。
(二)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品种多样化
农村金融机构要研究市场定位,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工具,丰富产品供给,充实服务内容。使服务方式能够更加贴近“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1、创新信贷产品
要增加贷款种类和方式,例如增加消费信贷,研发适销对路的消费贷款品种。重点拓展建房、教育、嫁娶、医疗保健、商品零售等生活需要贷款,引导农民消费升级。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允许农户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办理土地抵押贷款等。要积极探索大额农贷的管理发放办法加大对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农产品精加工的支持力度。根据小企业和农户融资“规模小、频率高、随意性大、时间紧”的特点,在合理授信的基础上,推出简式快速贷款、自助循环贷款、贸易链融资工具、农村产业集群金融服务方案等新产品。
2、创新中间业务
农村金融机构要依托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运用企业、农户和县域居民闲散资金,开展风险可控、收益较高、手续便捷的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信托、租赁、投资理财、信用卡、有价证券的买卖等金融服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银行业务的多元化需求。
3、培育农产品期货市场
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为农民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完善市场品种结构。试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研究引入期货市场的QFII制度。
(三)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服务“三农”的重要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建立主体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成立由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行业担保机构。鼓励建立民间出资的商业化担保公司和会员出资的会员制担保公司。发展壮大农村互助担保组织。推进农村抵押担保制度创新,探索建立便捷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农村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建立企业联保机制,推行小企业联保、生产经营户联保、农户多户联保以及“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十专业市场十农户”等联保形式,为县域中小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提供担保。
2、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诚信建设,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征信体系,尽快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继续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信用村、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个体户评选,通过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和中小企业提高信用意识。要加强企业及个人信用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对破坏金融生态的行为予以制裁。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诚信意识,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强化;路径
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逐渐多样化,对于资金的需要日益增加,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状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不仅仅包括调控体系,监管体系,同时也包括市场和环境体系,其中,金融服务体系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主要有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
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具有以下功能:一是清算和支付功能。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资金结算和清算,由于地域的限制,城市银行、金融营业网点无法满足农村资金清结的需要,于是,作为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农村金融机构,便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资金融通功能;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将一些闲置的资金进行融通,为所需要的农民提供帮助,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问题。三是降低风险;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以分散金融风险,确保农村经济建设,同时还可以更新一些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金融是金融系统面向农村领域的金融服务体系,其开发并不十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与城市金融服务并不相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倾斜,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逐渐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也有待于提高。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缺乏信用意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逐渐转变,农民可以通过贷款解决资金问题,但是当前农民缺乏良好的信用意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贷款。由于农业生产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一些农民贷款之后无力偿还,形成了不良信用记录,导致今后的贷款难问题。另外一个原因是很多农民贷款并不是为了进行农业生产或自身资金运转,而是将贷款转借他人使用,这也就会造成一定的风险,很多农民在规定时间内并没有能将借款收回,也就无法偿还贷款,从而造成信誉不良,也就影响了农民的后续贷款。
(二)机构缩减,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弱化。随着农业发展模式的外向型转变,农村发展过程中对金融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金融部门在结算、信贷等方面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然而,目前看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仍比较单一,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发展需要。一是农村、乡镇银行的支农作用弱化,很多农村、乡镇的银行更加注重对企业发展的投入,支农意识淡薄。二是农村地区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功能单一,不能满足农业多元化、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三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健全,这是由历史、经济、体制等多方面因素引起的,需要农村金融部门进行自我剖析和改革,以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农业保险制度落后。当前农民收入逐渐增加,但是农业的生产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比如农业生产会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养殖业也会受到市场需求变化的影响,农民的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由于当前农民的投保意识比较差,且针对农民的保险种类比较单一,农业保险未能充分发挥其抵御风险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服务功能的发挥,导致贷款难的问题。
三、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功能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对于当前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更好的为农业发展提供保障,促进新农村建设。
(一)加大政府的支持。根据以往的金融机构改革经验来看,政策的扶持对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改革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强政策的支持力度。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做法,对一些银行提供优惠政策,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引导鼓励银行满足农民的借贷需求,进一步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
(二)加快农村银行的改革。当前大多数农村银行的金融服务模式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农民多方面的需要,导致农民贷款困难。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开发一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通过建立农村产业客户经理,研究农村经济的发展前景,吸取客户。农村银行还需要针对当前农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增加一些服务模式,比如信用贷款,或者是发行债券,丰富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尽量满足农民的多样需求。
(三)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由于大多数农民缺乏信用意识,在金融机构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的发挥。农民应该增加自身的信用意识,充分认识到信用是金融服务的保障。金融机构在发挥金融服务功能的同时需要对信贷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增加不良用户的贷款限制。另外对信用度较好的农民实行利率优惠政策,以此鼓励农民提高信用意识。
(四)有效降低风险。农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借贷业务,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业务,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一方面在农村推行保险业务,为农民的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对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一些财政资金补助,只有商业银行的盈利目的得到足够的保障,才能确保经济发展的资金流通,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另外,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对借贷项目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同时也可以对借贷项目进行定期监督,降低资金使用的风险。
(五)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由于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差距,农村的金融服务机构数量比较少,难以满足农民资金的需要。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增加银行数量、简化农民贷款流程,这样既能够促进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同时也可以解决农民的资金需要。另外,传统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模式以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为主,所以,可以适当探索新的贷款模式,比如对于有着良好信誉的农民实行信用贷款,对于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农村新项目实行优先贷款等,都可以有效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
结语
要想使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得到强化,根本上来说还是要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这个过程中既要求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规范金融市场,又要求金融部门、企业进行自身的完善和发展,转变工作思路,调整工作方法,同时还需要不断对农民进行金融知识的普及,只有各方全面配合,才能真正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真正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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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统筹;城镇化建设;金融服务;农村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171-02
我国城乡统筹的提出主要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城乡统筹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农业、文化、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各个环节中都离不开金融服务与支撑,可以说城乡统筹发展的金融支撑,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农村生活水平,缩小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促进了城市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本文主要对城乡统筹发展中金融服务问题进行研究[1]。
1城乡统筹发展中金融服务的重点内容
1.1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在城乡统筹发展中金融服务明确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效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促进农业生产与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城乡统筹建设的发展。一方面,加大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与调整。重点扶持农村“绿色、生态”经济,加大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标准化、机械化、品牌化、集约化发展。另一方面,大力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国家鼓励生态农业、特色农业等各种农业产业化基地的发展,通过农业企业的发展,带动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与调整,促进农村生态农业与绿色农业的发展。此外,国家还应鼓励农民向非农产业转化,支持农村个体经济产业的发展[2]。
1.2加大农村城镇化建设力度
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城镇化建设,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又离不开农村建设的发展。加大农村城镇化建设力度,为农村城镇化发展提供有效的物质保障。目前,我国实行粗放式经济产业结构,为了能够促进金融服务获得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将金融服务与国家发展政策相结合,以促进城镇化建设为重点。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以产业为基础,项目为依托,重点规划建筑符合国家政策的城乡产业基地,有效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乡产业的生态化与集约化发展,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3]。
2目前城乡统筹发展中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2.1城乡统筹发展中金融服务体系分散
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是城市中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赢利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大型企业与集团,而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只有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无论是在规模还是在金融服务能力上都远远不如城市金融机构,且农村信贷权力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因此,仅依靠农村金融机构是无法满足农村信贷需求的,更不用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与支撑了。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要打破传统金融服务限制,政府应鼓励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城市金融机构可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金融服务支持,使农村金融机构能够满足城乡统筹发展的需求。除此之外,城乡统筹在打破常规金融服务体系之后,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对服务对象与限制条件进行有效地优化与调整,改善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单一的局面,而国家关于金融领域的政策可以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基础,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4]。
2.2城乡统筹发展中金融机构着力不均衡
金融机构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追求利益,因此,大多数金融机构服务对象都是城市中稳定发展的企业,金融资金也流向了城市,一方面,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经济发展占用大部分资金,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出现资金供给不足的现象,加大了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加大了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距,加上城乡统筹发展中金融服务偏向于城市企业,导致城市与农村金融机构着力不均衡,不利于城乡统筹的进一步发展。
2.3城乡统筹发展中金融服务制度不健全
金融服务主要包括货币服务与资本服务,一个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应充分发挥出金融资源的分配能力,为经济的发展提高资金支持。然而目前我国金融领域,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金融货币与资本市场服务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机制,致使金融服务效率较低,金融市场竞争杂乱无章,大大降低了金融资源的分配效率,降低了金融机构融资效率,也无法发挥出金融服务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的作用,限制城乡统筹的进一步发展[5]。
3有效完善城乡统筹发展中金融服务的对策建议3.1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
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贯彻国家农村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国家政策的农业经济发展服务,针对农村经济发展开展专门的金融服务,满足城乡统筹发展中金融服务的需求,为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品发展等各个方面提供资金保障。此外,农村金融机构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要进行不断的改革与优化,转变传统经营理念,提高金融产品创新意识,同时也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与结构优化,有效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6]。
3.2完善城乡统筹发展中的金融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城市金融服务与农村金融服务有着很大的区别:城市金融服务体系较为完善,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却十分不健全,有些贫困地区还没有提供金融服务。城乡统筹发展中的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村金融服务较弱的环节,扩大城乡统筹金融服务范围,同时,还应加强贫困地区城乡统筹金融服务能力,促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城市金融机构应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与形势,转变金融服务方向,使城市金融服务产品能够满足城乡统筹发展的需求,进而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中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7]。
3.3强化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城乡统筹发展中不仅需要金融服务的支撑,还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可以说,城乡统筹是以政府为主导、金融服务为辅的一种发展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同时城乡统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有效改善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政府在支持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正确引导金融机构资金的合理分配,充分发挥出金融服务对城乡统筹发展的积极作用。因此,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支撑与政府部门的正确引导,强化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使国家政策与金融服务更好地发挥出城乡统筹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3.4建立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
建立城乡统筹发展中的金融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其目的是为了有效降低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风险管理。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的建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的贷款补偿机制的确定,应由国家为主体,加强农业的财政补贴与支持,例如机械补助、土地补助等,引导金融资金向农村流动;②担保机制的建立,也是由国家带头,吸收社会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将金融资金流动方向转向农村;③农业贷款保险机制的建立,保险公司应扩大服务范围,加大对农业贷款的保险业务,减小农业贷款的风险性,提高农业贷款效率[8]。
4结论
城乡统筹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较广,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减小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差异。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金融服务的大力支持,推动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一方面,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进而推进我国城乡经济制度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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