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9:34:1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数字化税务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论述了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电子支付、数字化使能技术等四大科技的发展趋势,分析了在科技力量推动下税务部门改进纳税服务、提升税收征管质效的前景。税务部门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积极推进以“数据管理”为重点的征管改革,探索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税收工作质量的方法和举措。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税务部门深化征管改革、实施数据管税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科技发展;税务管理;数据管理
0引言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削减了税务部门的经费预算,使税务部门在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可支配资源不断减少。这也促使税务机关必须思考如何在提升工作绩效的同时,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充分利用新技术改进业务流程和工作方式,将成为税务部门应对资源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麦肯锡咨询公司通过大量分析研究发现,锐意改革的税务部门领导都深刻理解“好钢用在刀刃上”的道理,他们正围绕当前科技主要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投放资源。目前科技发展有四大趋势:一是移动互联网正呈喷薄式增长;二是在大数据时代,复杂数据统计分析技术的使用日渐广泛;三是电子货币逐步取代现金,电子支付方式日益普及;四是数字化使能技术(digitalenablement)不断应用于各种业务之中。与此相应,科技发展的成果也被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方面。
1移动互联网呈喷薄式增长
1.1利用移动设备加强与纳税人联系
目前,全球已经有超过10亿人拥有移动通讯设备,并且这一数字仍在不断攀升。2013年5月,麦肯锡全球研究院詹姆斯•马尼卡等人在其合著的《颠覆性技术:改变生活、商业和全球经济的先进技术》一书中所做的一项统计表明:2007年到2013年,全球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销量增长了六倍多,而且年轻一代纳税人通过智能手机进行几近全部的互联网交流。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移动设备以低廉的成本接收纳税人的信息和反馈意见,为纳税人提供自助服务以及向纳税人提供税款催报催缴提醒等服务。因此,手机沟通方式极易适合移动通讯设备使用者,尤其是年轻纳税人群体的需求。在新兴市场国家中,移动互联网有助于税务部门与未被纳入税收征管系统的纳税人加强联系与沟通。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应顺应时代潮流,积极改变沟通和交流模式,从利用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等设备进行传统互联网交流,转向利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设备进行移动互联网交流。多年前,世界范围内一些创新型税务部门已经开始借助移动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例如,瑞典税务部门给大部分自然人纳税人发送预先填制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可通过手机回拨或回复短信对申报表内容进行确认。又如,爱沙尼亚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系列移动服务,其中手机支付税款服务特别受纳税人欢迎。伊莱•伯科威茨和布莱斯•沃伦在《爱沙尼亚是怎么变成电沙尼亚的?》一书中,对爱沙尼亚税务部门的这些创新举措,给予了高度肯定。此外,美国联邦税务局开发了应用程序IRS2Go,纳税人在移动设备中安装这一程序后,可以查询其纳税申报的状态,查阅纳税小贴士,还可链接到联邦税务局推特新闻网页面,查看税收新闻资讯。2014年申报季,查询联邦税务局官方网站“我的退税”模块相关信息的纳税人,半数以上是通过登陆移动客户端来完成操作的。
1.2开发美观、方便的手机界面官方网站
目前,绝大部分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是基于传统互联网模式开发的,这些网站功能完善、设计精美、界面友好,但是当客户用智能手机登录时,很多网站的界面无法自动转换为美观、方便的手机界面。因此,政府部门必须不断提高移动互联网服务水平,以适应移动终端使用者的需求。1.3智能手机的税款支付移动设备使用者对互联网服务的需求早已超越了发送信息和提醒等简单服务的范畴,已扩展到支付功能。2012年6月,麦肯锡公司的《手机支付发展的路线图》报告指出:2012年,全球的手机支付总额较2011年将翻一番;预计到2015年,该项支付总额将比2012年增长9倍。在一些发达国家,银行业已经开始推出全套手机银行服务。美国的阿肯色州和堪萨斯州等具有开拓意识的州,已允许使用手机支付财产税。在部分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业也将手机支付作为拓展业务的有效途径。以肯尼亚为例,该国已有将近90%的人使用移动服务商Safaricom开发的移动货币(M-Pesa)手机支付平台。平台是一个功能丰富的虚拟银行,允许用户使用手机进行支付和转账等。
2日渐广泛的复杂数据统计分析技术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复杂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方兴未艾,并将在未来持续影响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各个行业。目前,全球各网站、社交媒体和移动设备生成的数据量每20个月翻一番,而数据存储成本持续下降。私人机构和政府部门都期待更好地利用复杂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来为重大决策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大数据时代对于税务部门的影响不言而喻。税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需要海量数据的支撑,并利用这些数据来评定纳税人的税收遵从风险等级,从而将有限的资源投向具有高、中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避免对低风险纳税人不必要的干扰。绝大多数国家的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数据分析技术,特别是有的国家的税务部门已经利用最前沿的数据分析工具来提高工作效率。例如,一些国家的税务部门利用集群技术在大数据样本中分辨出具有类似行为特征的集群,以有效识别具有税收欺诈行为的群体。集群技术作为最先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之一,正帮助税务部门有效遏制退税欺诈蔓延。在税款征收方面,部分国家的税务部门利用最新信息技术对纳税人风险特征进行分类管理,综合考虑纳税人的个体特征(包括行业、地理位置和纳税遵从历史)、应缴税款特征(如税款大小、来源和时间长短)以及其它标准,针对不同群体的纳税人实施相应的征管策略,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澳大利亚税务局在《2012—2013财政年度工作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澳大利亚税务局正在积极尝试利用大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来提高税务管理质效。该局通过对100多万份中小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经营活动报告表》数据进行了深度分析,确定了各行业利润率等关键指标的风险控制的基准值,以帮助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迅速识别出异常申报纳税人,例如少申报应税收入的餐馆或者加油站。该项创新举措实施一年以来,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已识别出3万多家异常申报企业。该局在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有17%的企业在申报表中进行了纳税调增,调整后申报的应税所得户均增长了68%。总之,大数据分析技术促使了税务部门增加税收收入,并帮助其更加精准、有针对性地识别税法高遵从度的纳税人,减轻不必要的遵从负担。
3电子支付方式日益普及
当今世界,电子货币正逐步取代现金,电子支付也逐渐成为人们普遍的支付方式。据麦肯锡咨询公司对全球支付行为的研究表明,2012年到2017年全球范围内人均金融交易额预期将增长33%,即从671美元增长到894美元,其中现金支付方式的比重将大幅下降,尤其在新兴市场国家,这一比重下降将尤为明显。有人把未来将出现的以电子货币支付为主的社会经济模式,称为无现金社会模式。电子支付相对现金支付而言,具有交易成本低、终端用户风险小以及交易过程易于追踪等优势,因而被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央银行及各类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大力倡导。金融机构、税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不断推动电子支付手段广泛应用,从最初的电汇支付到信用卡支付,再到使用智能手机近距离无线通讯技术的近场通讯(NFC)方式支付,减少了收付双方对现金的需求。对于税务部门而言,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普及,不仅有助于实时追踪纳税人税基轨迹,还有助于分析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目前,一些国家通过给予纳税人税收优惠的手段,鼓励纳税人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例如,韩国为使用信用卡消费的纳税人提供税收减免优惠,全年信用卡消费额占年收入比重高于25%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充分利用电子支付方式的优势,自2011年起,美国通过立法明确要求银行和电子支付服务商,向联邦税务局报告所有通过借记卡、信用卡以及贝宝(PayPal)等第三方支付平成的交易。这从立法角度保证了应税收入足额申报,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OECD的《关于经合组织成员国、其他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税务管理的比较信息报告(2013版)》显示,在开展对比研究的52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12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支付方式作为主要税款缴纳方式。显然,全球的税务部门在电子支付方式缴税领域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4数字化使能技术不断应用于业务流程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终端产品的价格与计算能力往往呈反方向发展,同时信息存储的成本也在大幅下降,这客观上促使数字化使能技术广泛应用于业务流程。例如,1975年一台超级计算机的售价为500万美元;40年后的今天,一台苹果手机售价仅为400美元。尽管后者价格不足前者的万分之一,但其计算能力反而远超前者。许多大企业已经从数字化使能技术应用于业务流程中获利。这些大企业将数字化使能技术应用于业务流程,将各供应链纳入统一的企业资源计划(ERP)管理系统,并采用即时库存(just-in-time)等新型管理技术,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成本和费用。
4.1利于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数字化使能技术不断应用于业务流程,也为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创造了良好条件。在税务部门的业务流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数字化使能技术,将主要带来以下两点变化:一是从大量使用纸质表格向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转变。例如,2013年申报季,美国约83%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用了电子申报方式报送,这也说明联邦税务局在推广电子申报方面成效卓著。二是使用全数字化自动填报。一些国家的税务部门已经将从第三方获取的纳税人收入和消费数据,用于帮助纳税人预填纳税申报表。例如,OECD的《关于经合组织成员国、其他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税务管理的比较信息报告(2013版)》显示,2011年有7个国家的税务部门为其国内大多数纳税人预填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新加坡税务局2012—2013年度报告》指出:2012年新加坡税务局通过直接从雇主处取得雇员的工资薪金等收入信息,为超过100万名自然人纳税人预填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入库税收占该国个人所得税总额的58%。
4.2利于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数字化使能技术有利于各国税务部门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例如,未来税务部门可以考虑整合内外部数字化平台,选取部分税务案件,集中开展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这将有助于节省税收征纳成本,尽早让纳税人获得税款缴纳的确定性。
4.3利于加强与外部沟通和第三方信息共享
长期以来,许多私营机构都通过获取和利用外部数据来提升工作绩效。例如,企业通过对第三方数据和系统的整合和利用,来提高经营效率和客户满意度;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也会通过加强信息传递,来提高信息对称度。税务部门应该借鉴私营机构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与外部的沟通和第三方信息共享。例如,税务部门的征管软件系统设有既定的检测程序,当纳税人填写申报表时,如果出现身份信息前后不一致或相关信息不完整等情形,则该份申报表将难以通过征管软件系统的验证。这样一来,既推延了纳税人的报税时间,给其带来不便,又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服务成本。如果我们能在税务部门与第三方税务软件供应商之间建立一种实时数字化联系,即通过与第三方税务软件供应商进行数字化整合比对,在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的过程中,对填报的错误信息给予及时的预警提示,必将大大减少验证通不过的次数和征纳双方的后续工作量,进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与工作绩效。例如,美国曾力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实现了征管数据实时更新的目标。2012年1月,联邦税务局纳税人账户数据引擎正式投入使用,数据更新周期由40多年沿袭的每周更新缩短为每日更新,打破了联邦税务局信息化建设的瓶颈。综上所述,从长远来看,税务部门将资源合理地投入到新技术的应用中,并使其与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有机融合,将促进税收工作的开展。同时,税务部门应当妥善处理科技创新带来的伴生问题,例如保障网络安全、保护纳税人隐私等。
[参考文献]
[1]秦劲松.环境规制、技术进步与我国科技税收政策优化[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2]克里斯蒂安娜•麦克法兰,迈克尔•帕加诺,余英.美国城市财政状况2014年调查报告[J].地方财政研究,2015(4).
[3]梅春国,丘永政,唐炜,等.税收竞争是当代税收鼓励经济发展的基本形式[J].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2004(2).
[4]方瑞德.德国的财税管理体制及对我们的启示[J].上海财税,1994(3).
[5]张青,魏涛.促进我国税收可持续增长的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5(18).
[6]胡绍雨.国外房地产税制经验的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13(12).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环境、税收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收入特征及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匿性。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一根电话线,通过国际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进入互联网参与电子商务。从广义上讲,电子交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互联网主要为有形交易起到通信或分配的媒介,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或劳务。例如购买软件,客户只需将信用卡密码告知经销商,就可在经销商授权下将所需软件下载到他本人的计算机上;至于有形商品,可通过网络付款完成订货、售货工作;在万维网中,还可以做广告、为自己的产品注册等。二是,互联网是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信息交易。书籍、音像或图像等信息都能被数字化,以电子传输形式转让。这些信息一般涉及到版权保护,受让者在被转让信息中的权利根据交易双方间的权利而变化。
电子商务的两种收入特征为传统的税收概念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就第一种类型收入特征而言,尽管这种收入是有形交易,但是由于收入的来源无法确定,因此现行税收原则中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已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就第二种收入特征而言,更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此,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对其征收问题研究的滞后,导致了形式多样、数额巨大的“电子”避税。
二、电子商务下的国际避税
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严重地阻碍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美国财政部有关电子商务的白皮书提出了电子商务中几个影响征税的特点:(1)消费者匿名;(2)制造商隐匿其住所;(3)税务部门读不到信息无法掌握电子交易情况;(4)电子商务本身也可以隐匿。另外,企业可在国际互联网上轻易变换其站点,这样任何一个企业都可选择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设立站点,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跨国电子商务的直接性和非中介化特点,使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传统物理标志的位置难以确定,影响国际税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而造成国际避税。
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营业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失去其存在意义,也使我国以物理存在标志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因而引起国际避税问题。
2.跨国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交易性质模糊的特点,使有关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对不同种类所得税率规定的差异进行国际避税。
随着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的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
3.跨国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侵蚀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式,使税务机构难以掌握跨国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国际避税。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当局可以根据非居民企业会计账簿、合同、票据等资料确定企业的营业额及利润,可以从银行获取有关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真实性的信息。而电子商务以无形方式媒介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数字合同、数字时间取代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跨国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加入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的申报额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应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征税国国际税收流失。
4.跨国电子商务某些交易不需经过海关出入境,使各国海关无法征缴关税。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使原来正常渠道进出口货物和劳务的数量受到影响。尤其是数字化商品通过无形的电子空间在国际间传输,打破了传统交易下国家之间地理疆域的限制,缺乏明确清晰的地理路线,交易标的无需经过海关检验,令海关关税制度鞭长莫及,造成关税的流失。据统计,仅1996年美国网上销售软件价值达1000多亿美元,其中47%销往国外,而各国对此所课征到的关税却十分有限。
5.跨国电子商务的迅捷性特点,进一步增强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能力。
电子商务的迅捷性和高效性显著缩短了交易时间,进一步促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母公司能更轻易、更方便地将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更灵活地调整影响关联公司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和因素来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各国税务机关对跨国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状况更加难以追踪和监管,从而助长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国际税负。
6.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冲击了可见货币流量的交易体系,促使利用避港避税更加盛行。
联机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使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客户可使用银行提供的电子货币进行购买,卖方也在同一银行接收电子货币,银行只在该客户和贸易商之间互相转账。电子商务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是国际投资。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国际投资集团可将其来源于世界各国的证券投资所得以电子现金的方式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
三、我国应对跨国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对策
1.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有形物理标志已失去标示,非居民的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持续性、实质性经济联系的作用,必须突破传统概念框架寻找新的连结因素。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非居民在来源国拥有专用的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上的网址从事经常性、实质性的交易而非只是偶然性、辅的活动,则可认定非居民与来源国构成实质性经济联系,来源国可据以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相应地,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概念用语也要随之修改,代之以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贸活动等涵盖性较广的用语,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通过网络在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具体情形。
2.数字化商品,应根据交易事实视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定。以书籍为例,如客户购买一本图书的电子光盘,该交易可视作销售商品课税;若客户不购买光盘而只购买其网上数据权以便在任何时候从网络上调阅该图书,则这种交易就应视为特许权转让。因此,应当在涉外税收法规中就数字化产品的具体情形明确规定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防止由于定性不明而导致的国际税收流失。
3.完善公司法、税法、会计法等相关法规中对企业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促使跨国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存相关资料,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纳税事项。跨国纳税人在电子商务方式下进行交易,也必须置备专门的账簿记载交易的各项成本、收益、费用及其它会计事项,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接受我国有关企业监管机构的审计稽核,从会计制度上堵塞国际避税漏洞。同时,强化纳税申报制度,要求纳税人必须如实填写纳税申报单,提供与纳税有关的国外事实。通过经常性的税务调查,掌握必要的资料,抑制电子商务国际避税。
4.对网络贸易中数字化商品的关税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基于其计算机产品出口优势倡导实行“零关税”政策。而我国信息产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数字化商品净进口国,零关税政策必将造成进口关税的大量损失,因此我国必须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反对零关税政策。为此,必须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由海关、银行、外汇等部门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早日完成内联网(Intranet)和外联网(Extranet)的建立,创建一套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防止数字化商品交易利用关税制度的漏洞而发生国际避税行为。
5.税务机构应加强与避税地银行的合作。许多避税地国家的银行有着严格的保密制度,使得税务部门的工作受到很大阻碍,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应积极争取与相关国家银行的合作。瑞士银行以其极为严格的保密制度著称于世,通常不允许外国财政当局接近瑞士银行帐薄。而美国在1973年与瑞士签订了一个允许美国在某些情形下调查瑞士银行账户的条约。通过这样的合作,美国取得了反对国际间重大逃税、避税活动的有效成果。
1、电子商务使传统的税收稽查陷入窘境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随着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的消失,产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税务机关从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同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利润转移也更加容易。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
2、课税凭证的电子化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变得很被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很困难。
3、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
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出现使纸质凭证不复存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在计算机网络中均可以电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而且购销双方也可通过交易密码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完成付款业务。此外,在网上贸易中已经开始出现在避税港开设联机银行为交易方提供“税收保护”的现象,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无法对交易人的银行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税务机关不仅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而且无法通过对国内银行实施经常性检查来监控货币流量,从而丧失了货币监控能力和对逃税者的威慑力。
电子商务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1、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认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进行网上交易的是谁,同时,因特网网址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无法提供有关所有者的真实信息,不易确认纳税人的位置。
2、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额,即便是掌握了数字化信息的内容,也难以确定交易的类别。同时,因为没有物流,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有关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如果是国外数字化商品销售给国内,还会导致关税的流失。
3、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网上交易在什么时间发出商品、收到货款,无从掌握税收情况,无法对企业进行日常稽查,税收征管的链条难以连接。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1、电子商务的发展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电子商务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2、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动摇了“住所”、“常设机构”的概念,造成了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