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4 09:34:1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

篇(1)

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xx年,按照区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严格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上半年,全区养老服务机构无人身伤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为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上半年,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区各养老服务机构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双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一台账三清单”,做好六查六看等相关工作。在养老服务机构自查整改中,能够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半年来,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的督导检查20余次,并对自查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较好的整改措施,并强调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强化用火、用电、用气以及易燃可燃物品的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逃生自救常识和技能培训,落实好人防技防等措施,为养老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区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全力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整治,继续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安全监管,从增加监管工作频次、监管深度和力度入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标准,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加强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检查、指导,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篇(2)

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职业化;多样化

中图分类号:F71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029-01

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紧迫且繁重的任务。为了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2月印发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旨在建设“三位一体”社会养老服务框架体系。

社会养老服务不等同于社会养老保险。后者主要解决老年人基本生理生存问题,不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照料和护理;而前者除了这些外,还要解决老年人在身体上的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在精神上的慰藉和社会参与,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夕阳红”幸福生活。

社会养老服务也不同于传统家庭养老。它以社会化养老方式,通过市场提供各式养老服务产品以满足老年人各层次需求。因此,社会养老服务是指为了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而建立个人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系统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业标准、运行机制和政府监管制度。

一、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意义

社会养老服务能普遍解决老年人“夕阳红”生活。伴随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经济发展,老年人数量越来越多,且晚年生活不仅仅只停留在低层次的生活需求。社会养老服务立足满足老年人晚年物质和精神生活,由市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产品,正迎合了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

社会养老服务弥补了传统养老方式的缺陷。传统家庭养老强调养老的个人法律义务与道德责任。而我国家庭结构趋向“小”、“微”化,增加养老的经济负担;且由于代际分离因素,老年人生活十分单调。相反,社会养老服务可以专业照看失能或半失能老年、提供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产品,极大地丰富了老年人晚年生活,提升晚年生活质量。

社会养老服务有利于促进消费。一方面,社会养老服务提供大量物质或文化的养老产品,活络了老年市场产品品种,促进老年人消费;另一方面,通过搭建老年人文化平台,增进代际沟通,利用老年人丰富的经验,更好地服务社会。

二、社会养老服务的特点

(一)规模化

社会养老服务从需求弹性上是缺乏弹性的产品。因为随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和群众文化生活的丰富,社会养老服务将逐渐成为必需品。社会养老服务从供给弹性上短期是缺乏弹性的,而长期是富有弹性的。因为短期提供养老产品的组织无法随意变更规模,而在长期可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规模。因此,当社会养老服务价格不随着时间长短变化时,销售相同数量的社会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剩余变小,此时要通过增加产品的销售或降低产品的成本以提高利润。

(二)竞争性

社会养老服务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竞争性指因消费的增加而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每多提供一单位私人物品,都要增加生产成本。社会养老服务具有竞争性,因为当养老人群多到某一个“拥挤点”的时候,由于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导致增加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成本,进而影响社会养老服务的评价。非排他性指在消费时无法排除他人的同时消费或排除他人的同时消费需花费很大成本。社会养老服务是面向所有老年人的福利,在理论上没有任何“门槛”,因此人们在消费社会养老服务时无法排除他人消费社会养老服务,反而因此降低消费的边际成本,提高边际效用。

(三)多元化

多元化指社会养老服务供应主体应该多样。前文已论述,社会养老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其服务群体是全社会所有老年人,必然导致其提供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的初衷在于整合家庭、社区、市场、政府资源,最终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因此政府、市场、社区都可能成为供应主体。一般认为,政府是提供者,社区和市场是生产者,个人和家庭是消费者。不同层次的老年人有不同的需求,因而提供主体也应不同。基础型的养老服务由政府或政府和社区共同提供,选择型的养老服务则由市场提供。

(四)多样化

多样化指服务方式多样。社会养老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老年人群体的需求,是全体老年人的普遍福利。不同层次养老服务对养老服务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是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既可以提供基础养老服务,又可以提供精神文化类养老服务。

三、福州市社会养老服务建设现状

据福州市民政局统计,福州市已有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九十多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15%左右。其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近五十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50.25%。而福州仅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110个,各类养老服务机构107家,总床位6784张,床位占老年人口的0.7%。很明显,伴随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将加剧。

(一)总供给量不足,民办养老院生存难

据调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总量少。环境好、设施齐、服务到位、收费又合理的公办养老机构数量却极少,入院难;而民营养老院因资金、场地、护理人员等问题陷入生存困难的境地,甚至有的民营养老院经常搬迁场所。

(二)缺乏有效的评估制度,监管机制缺位

据统计,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大部分由健康老人占用。在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匮乏的当前,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应向最需要帮助的老人倾斜,而不是简单依靠社会关系或先到先得。

(三)社会养老从业队伍建设严重滞后

一是数量少。据统计,目前养老从业人员真正持证上岗的人员仅占现有从业队伍的不到十分之一。二是从业人员非专业化和职业化。从业人员大部分只是经过基本培训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四)社会养老服务内容单一,整体水平较低

由于社会养老服务的性质决定了其总供给量不足,从业人员少且缺乏有效制度支持,只能提供少量品种单一的服务。社会养老服务是少部分老年人的“游戏”,大部分老年人的“鸡肋”。民营养老机构虽然享受部分财政补贴,但经费仍然紧张,造成了民营养老机构低成本的运行,进而导致了其服务水平的低标准。

四、对策

(一)以需求为导向,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强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至少要解决两个问题。一要解决融资问题。社会养老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因此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养老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除了享受一系列在规划用地、用水、用气、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外,还需要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缓解资金不足的局面。可以多利用社会民间资源,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为社会组织解决经费难题。培育良好的社会慈善风气,鼓励企业赞助及民间捐赠。养老是全社会的事,鼓励建设“纯互助型”的养老模式,老年人自己有的带干粮,有的带着米,带着面,自己到农村养老机构里来,年轻的老年人照顾更老的老年人。二是解决改革问题。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将公办养老机构推向市场,建立面向市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公办养老机构自身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二)建立社会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并加强监管

一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围绕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针对社会养老服务“为谁服务、为什么服务、怎样服务”的评估标准建立量化评估体系,强化养老服务范围、服务设施等基本框架。二要建立养老机构老年人登记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个包括入住机构的老年人的个人信息、身体状况、需要护理的等级、收费情况等信息的联网数据库,以便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及各方监督。三要加强监管。建立由第三方监督机构为主、群众和媒体为辅的专门小组,定期监察和公开养老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床位数量及使用者、服务人员资质等内容,从各方面来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并营造良好的社会组织运作氛围。

(三)建立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从业人员为主、志愿者和老年人互助中心为辅的队伍

一要加强业务培训。当务之急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课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培育有爱心有良心的从业人员,建立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康复医疗师等职业群。二要鼓励老年人的互助。建立由年龄小的老年人帮助年龄大的老年人、由健康的老年人帮助身体欠佳的老年人的机制。三要建立青年志愿者为老服务的制度,以相应的服务时间为兑换养老、就业、培训等方面的优惠。

(四)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需求

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的“三位一体”服务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在社区发展以市场或政府或共同提供的多种方式的养老服务业,兴建适宜老年人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紧急求助、精神慰藉、教育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老年场所等,打造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 孙宏伟.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选择[J]. 东北大学学报,2013(4):398-399.

[2] 福州养老经济大有“掘金点”.cn/roll/20121023/1086717.shtml[EB/OL].

篇(3)

关键词 社会化养老 服务体系 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截至2012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94亿,占总人口的14.3%,2013年老年人口数量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预计到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 。这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尚处于世界中下水平时,老龄化程度却已进入了发达国家的行列,呈现了“未富先老”的特征。当人口老龄化遭遇“未富先老”和家庭结构变迁时,意味着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预示着养老功能需要从家庭向社会转移,这种转移就形成社会化养老。如何创新养老事业发展思路,形成体系多元化的格局,是值得深入探讨的,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现实意义

同志提出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梦”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而人民幸福主要体现在“住有所居、食有所安、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方面,把人民群众“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梦想更好地变为现实,对“中国梦”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当前,我国受人口老龄化和独生子女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老龄人口日益增多,家庭结构也发生变化,家庭规模小型化导致空巢老人数量持续增加,因此,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和接受社会养老的方式,使全社会真正步入社会化养老时代。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是关乎家庭与社会和谐的大事,是老年人实现“养老梦”、助推“中国梦”的重要一环。

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老年人需求多样化且个性化,老年人空巢化、高龄化和失能化的趋势扩大,这就需要社会化养老发挥作用,但同时政府的主导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根据民政部正式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中国政府养老行政行为将出现重大转型,意味着政府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并转变职能,政府开始着眼从家庭赡养到社会养老的变化,并将承担起社会养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在制定法律法规及发展规划、提供资金资助、对养老服务发展进行监管等方面,政府的合理“掌舵”为社会化的养老服务领域必将提供健康的发展空间。同时,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良好运行能够产生“养老带动就业,就业促进养老”的良性态势。老龄人口的增加无疑会拉动医疗保健、医疗护理、托管托养、家政服务、休闲娱乐等老龄人群服务需求的增长,随着近年来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发展,全方位的政府支持和社会支持使得社会化养老服务逐步多元化与产业化。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现状

1、传统养老模式面临挑战。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老龄化速度快,规模大,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中国正全面迎来“421家庭”时代,即一对夫妇赡养四位老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结构,这是与计划生育政策伴随而生的。这种家庭结构属风险型家庭架构,其本身难以承担家庭养老任务,使赡养老人压力加大 。另一方面,“空巢老人”时代的到来,也使得养老形势十分严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剧使人口流动频繁,子女不在老人身边导致的“空巢家庭”逐渐增多,这使得独居老人和带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靠家庭难以满足,家庭的养老功能进一步弱化。

2、养老服务供需不足。

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养老床位314.9万张,床位数占老人总数比例为1.77%,就是说,近60个老人才有一个养老机构床位,养老服务供给缺口较大。但另一方面,也有很多老年人并无意愿选择机构养老。有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农村老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比例分别为11.3%和12.5% 。就社区养老来说,大部分社区都没有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即使有些社区已经建立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活动室等,但也是面积狭小,条件简陋,没有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和人员,既不能接收无法自理和半自理老人。再加上个别老年人不愿接受这种“幼儿园式”的管理模式,所以托老所还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3、养老服务投入力度不足。

目前,养老服务行业资金投入主要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由于养老服务领域投资风险大,周期长,回报率低等因素导致民间资金难引进,造成养老服务资金投入单一化,投入严重不足。政府虽然也出台了一些措施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比如财政投入、税收减免等,但总体来看形式单一,未激活多元化融资体系,使得政府的资金投入还远远满足不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另外,养老服务的政策落实不到位,例如在建设规划、土地使用、税收减免、水电使用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往往由于各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愿主动实施优惠政策,致使其流于形式。

4、专业养老服务人才缺失。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面临的普遍问题就是专业护理人员的紧缺。有数据显示,我国养老最少需要1000万护理人员,但目前从事这个职业的,只有22万人,一个护理人员同时照料五六个老人也是经常的现象,而其中真正持证上岗的仅2万人 。护理人员大多数都能为老人做清洁、饮食、排泄等基础护理工作,但对于老年专科疾病的护理、心理抚慰、康复指导等却知之甚少,很难提供有针对性、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同时,养老服务行业专业从业人员职业定位模糊,多数专业从业人员被等同于钟点工、保姆、家政服务人员,很难吸引养老专业技术人才进入此领域服务,而这个领域多数被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所取代,如此循环下去会直接影响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质量。

三、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对策思考

1、因势利导,强化养老新理念。

新形势下养老问题已经成为重要课题,构建一套老年人满意度高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已势在必行。首先,对于老年人来说,应意识到养老更加社会化的趋势,转变传统的“养儿防老”到“自助养老”。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当创新理念,培育和宣传养老事业和养老文化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应将老年人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齐抓并重,才能提高老年人幸福感。

2、提高素质,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养老服务属于特殊行业,服务对象为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涉及了很多方面的专业技能,因此需要专业的技能型服务人员,这就要求高校、政府、社区和企业合力培养专业人才,通过专业人才带动社会化养老服务队伍。首先,作为培养专业人才的重要阵地,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有计划地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课程,培养适用型人才,为更好的服务老龄人群打下良好的基础。高校应积极推动“校区”、“校院”合作,鼓励大学生走出校园,走进社区、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科学的养老服务。其次,完善专业人才与志愿者、社会义工相结合的服务队伍,鼓励热心志愿者加入到养老服务中来。第三,加强对非专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积极支持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从事养老服务,通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的培训让他们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经鉴定和评估后准予上岗。

3、开拓创新,丰富组织形式与运行模式。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需要供给层次多元化,因此应鼓励更多民间组织加入,探索更具活力的创新型运行模式。一方面,完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以城市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社区老年服务机构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完善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教育学习等服务。除了社区、民办养老院,其他民间组织在养老服务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很大,有助于缓解养老行业面临的资金、人才和服务等难题,例如,老年基金会、安老公益组织、海外在华项目组织等,可以与社区和养老机构密切合作,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养老服务成本 。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多种可行性的养老服务运行模式,如近郊模式、养老村度假村模式、养老+医疗的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全龄化服务型养老社区等。地理位置优越的可以利用良好的生态环境,着力打造高端老年养生基地,形成生态养老、生态旅游、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和生态安全产品等模块。其次,积极推进老年产业发展,加强老年健康管理、疾病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和老年食品、观光旅游等方面的市场培育和产品开发。

4、多方并举,加大养老服务投入力度。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应当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民间资金为主体的多元化融资体系,以满足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政府应大力扶持,予以政策支持,包括养老支付体系、金融支持体系、配套费用减免制度、税收减免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政府福利购买制度、政府供养制度等。民间资金应善于抓住机遇,在政府主导下拓宽养老服务资金投入渠道。政府应完善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确保养老基金的运作规范化和健康顺利运行。同时,还应积极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辟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增强人们长期护理保险意识,减轻长期高额护理的费用压力。

5、着眼长效,完善养老服务监督机制。

政府应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监管,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一是建立社会评估机制。无论是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还是机构养老,都应加强对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绩效考评,严格进行事前评估与事后考评,通过完善的评估机制既能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也能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价,并作进一步总结与改进。二是加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应对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的监管持续化和常态化,对养老机构的设施建设、护理技能、经费使用、人员配置、服务达标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在养老机构中接受服务的老年人以及家属的走访调查、信息收集等工作,促进老人及其家属与养老机构的沟通,设立投诉渠道,防止有些养老机构单纯追逐利润或因管理服务不善而造成的对老年人权益的损害。三是构建媒体监督互动平台,加强全民对养老服务的关注和公众监督。

基金项目:此文为四川省雅安市2013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项课题“养老事业社会化产业化的理论和实践探讨”(项目编号YA201308)阶段性成果。

(作者: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大学本科,理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哲学社会科学和思想政治教育)

注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R].北京.2013

刘畅.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基于系统论的视角[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02)

篇(4)

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何管好用好社保基金,是全国上下十分关注和十分突出的课题。然而,社保基金监管,不是一个简单的管理性工作,而是一个系统的管理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需要全社会全方位地进行监督,才能奏效。为此,笔者认为,社保基金监管必须坚持五管齐下,做到五个强化: 一、强化社保机构的监管 社会保险机构是社保基金主管职能部门,社保基金能否管好用好,直接取决于社保部门管理工作的好坏。因此,各级社保机构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扩面征缴工作,严格抓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对参保对象要建立缴费记录,建立个人保险帐户,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对参保对象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其工资基数增减变化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和核对,严格新增离退休人员的审批,加强动态核查,严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搞好调研工作,不断创新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要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强化税务部门的监管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因此,税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应重点放在强化社保费的征收方面。这是决定社会保障工作能否正常开展的关键环节,没有收就没有支,也就没有保。 一是要树立正确观念,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要坚决克服“代征”社保费的错误认识,树立税务机关就是社保费征收主体的正确观念,发挥税务机关的征收优势,加强社保费征收管理。要积极推动税务机关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坚持以组织社保费收入为中心,围绕“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树立正确的社保费收入观,依法征费,应收尽收,不得不征、少征、漏征,既不人为调控社保费收入,也坚决不收“过头费”;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缴费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是要加强费源管理,努力提高监控水平。要有计划地定期开展费源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社保费费源分布情况;要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逐步建立户籍档案,对缴费人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重点费源监控制度,随时掌握其费源变化情况,对重点费源实行重点管理;要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优势,不定期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着重解决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认真核实参保户数和参保人数,凡与缴费基数相关的项目,如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等,都应严格、仔细核定,确保真实和准确。 三是要明确责任,大力做好欠费管理和清理欠费工作。要开展欠费清查工作,加大监控力度;要对欠费和欠费人合理进行分类,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对欠费数额较大的重点欠费人,实施跟踪管理,定期追欠;要将清欠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 四是要狠抓规范,着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第一要狠抓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征收社保费的法制化建设,强化组织保障措施,完善岗责制度和考核制度,实行税费并举,统一考核,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第二要狠抓征管程序规范。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做到征管程序的六个规范:即规范建档管理程序,规范申报程序,规范征收程序,规范检查程序,规范催缴、处罚程序,规范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第三要狠抓缴费服务规范。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切实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拓宽服务渠道、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提高缴费服务质量。第四要推进信息化和机构人员建设,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和效率。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及应用研究

科学提升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监控水平的思考

篇(5)

关键词: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监管;功能监管

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自2004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05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680亿元;到2006年底,达到910亿元;2007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400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1300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即按照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的机构的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运营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的监管、负责经办机构资格的确认等;银监会,负责托管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这种根据机构职能分工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与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线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基金担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同时,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国内税属、劳动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监管机构有:国内税收收入局;职业年金监管局;政府收益相关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咨询局;金融服务局。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两大辅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吹哨"机制,引进专业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成员抱怨"机制,实际上是鼓励广大成员通过该意见表达机制,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者或监管机构。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金保险法》的监管。

(三)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监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监管模式从定量限制监管逐步向"审慎人"规则方向发展。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DB养老金法》、《DC养老金法》。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对改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结合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现行问题,借鉴国外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年金应在一下几方面完善。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的,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功能监管框架下,各个监管主体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体上监管,而在具体的操作方面,银监会负责监管托管事务,保监会监管账户管理事务,证监会监管投资管理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监管过程中起着领导的作用,是法定监管人。

(二)中介机构的监管

明确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定位,加强信息的披露。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各机构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要公正的进行并加强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这一点要借鉴英国的"吹哨"的机制和"成员抱怨"机制。自律监管要依赖于某些重要专业人员的监管。

(三)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加强受益人的自我监管。受益人的意见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满,是促进基金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以满足受益人要求的动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既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养老基金担保公司。养老基金担保公司资金来源于年金计划发起人的缴费、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资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担保公司托管的计划资产,比较可行。并且,通过赋予养老基金担保公司一定的监管职权,能够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现在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段,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参考文献

[1]华金辉.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海南金融.2005.8.

[2]单美姣.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篇(6)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实践研究;城乡居民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缴费补贴标准偏低

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缴费补助相对偏低,大部分区域的缴费档次为40个,每个档次的补贴标准都存在着不同。例如:如果居民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政府则补贴居民30元,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就多10元,补贴累计不超过200元。但是这种按比例补贴的方式,农村居民选择缴费4000元档次和缴费18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都是一样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村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的积极性,缴费档次则普遍较低,就龙文区而言,全区缴费档次在100元的占到95%。

(二)待遇领取年龄结构不完善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起始年龄,不论性别一律为60周岁。但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职工待遇领取起始年龄仅为55周岁,这也对现有待遇领取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的距离,无法确保农村适龄女性领取养老金的要求。

(三)基础养老金的增长不明显

我区于2011年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当时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0元,比国家规定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了25元。到了2013年我区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2015年我区将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15元,2018年我区再次将基础养老金增加到了每人每月133元。虽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有所调整,但是8年时间只提高了53元。与此同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金却连续11年调整,且每年增长的涨幅度大约在10%左右,即平均每年增长100元左右。两者差距显著,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资金显然无法满足养老要求,人民群众因此对养老保险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

二、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继全面取消农业税、试点实施新农合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民利民政策。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利于推进龙文区征地拆迁工作,加快龙区城市化进程,实现龙文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突出位置,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又要确保我区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一)建立正常调整机制

首先,政府应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的补贴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缴费的补贴标准,多缴多得,这样才能鼓励城乡居民提高缴费档次,维护缴费档次较高的城乡居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其次,政府部门应逐渐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促使两个险种的待遇领取起始年龄相一致。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力度,根据社会通货膨胀率和当地经济水平的增长,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的正常调整机制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同步调整,确保养老金的数额可以满足养老的要求,实现经济发展成果与百姓共享。

(二)提高服务水平质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经过8年的探索已日趋成熟,在服务上要要建立初期的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一是在服务网络上,对村(社区)配备电脑、打印机、高拍仪等信息化设备,建立村(社区)级信息化经办服务平台,将社保服务触角延伸到我区各村(社区),提高经办效率,真正实现社保服务不出村。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广示范村经办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二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实现金融服务完全“不出村”;进一步完善村(居)便民点区域分布和服务功能,利用终端POS机进行参保缴费、待遇查询等服务;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便民点终端POS的使用率。三是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在加强经办人员业务指导和岗位培训基础上,建议整合村级现有计生、社保管理人员。同时利用就业公益性岗位,统一招聘人员充当计生社保管理员,并按照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工资,进一步调动村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社保服务效率。

篇(7)

关键词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据统计,在过去的五年内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快速,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人口已达到了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而城乡失能和半失能的老年人约为3300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9%,并且老年人人口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中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由于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增长肯定会导致养老服务场所数量的大大加多,提高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尤其是改善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课题。笔者根据养老服务场所的现状,分析其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一、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养老服务场所的类型主要包括:接收自理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服务场所、接收不能自理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服务场所、同时领取养老机构证书和护理院证书的服务场所、农村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嵌入式或微型养老机构。通过对这些场所的调查研究,目前养老服务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主要是由其建筑隐患、火灾隐患以及安全管理隐患三个方面组成的。

(一)建筑隐患

由于很多养老服务场所用房多为既有建筑改造而成,公办养老机构场地资源一般通过整合地区内闲置厂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资产,调剂余缺等途径获得,民营场地设施也多为租用一些旧厂房、招待所、闲置办公楼、居民住宅等建筑改造而成。这些既有建筑改造而来的养老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先天性建筑隐患,部分建筑的耐火等级较低、疏散通道的宽度及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部分建筑与居民住宅贴邻而设,防火间距普遍不足;社区小巷的道路由于历史原因,先天消防通道宽度不足,导致发生火灾时消防车俩不能直接到达起火建筑,严重影响了灭火救援工作。

(二)火灾隐患

1.疏散通道堵塞养老服务场所的业主为了提高建筑的使用率,将一些公共物资或设施设置或堆放在疏散通道上;个别老年人有在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的习惯,有的老年人会将塑料瓶、纸板、旧衣物等一些可燃的杂物收拾好摆放在房间里,有的甚至直接堆放在走道上或楼梯间内,一旦起火,大量的杂物极有可能堵塞逃生通道,导致人员无法顺畅逃生。2.用火用电不规范由于既有建筑改造而成的养老用房使用年限久远,电线电缆陈旧,此类场所电气线路老化现象比较突出。同时建设较早的养老院,原设计的用电负荷较低,近年来由于空调、微波炉、电暖器等大用电设备的增加,用电负荷激增,给用电安全埋下了隐患。许多养老院的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而且房间内还存在乱接乱拉的现象;老年人年龄较大,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用火用电不当也较多,比如使用蚊香、蜡烛不当、卧床吸烟这些都极易引起火灾。

(三)安全管理隐患

1.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多数养老服务场所没有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制度,明确消防岗位职责;未按规定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的预案,有的制定了预案,但也未定期进行演练。由于人员的配置及资金问题,部分养老院、敬老院的消防安全制度还停留在纸面上,夜间防火巡查制度、日常防火检查制度未能完全落实,导致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其次,大部分养老院、敬老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可操作性差,未能针对老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落实火灾疏散时相应的护理人员。此外,部分养老院、敬老院内护理人员消防技能较差,其消防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不够。2.养老服务场所人员消防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养老服务场所属于微利甚至没有营利的行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护理员以下岗职工、农村人员居多,女性占比大,年龄结构也偏老化,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扑救初期火灾和帮助老人逃生自救的作用发挥有限。相关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民办养老服务场所专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短缺,公办养老服务场所管理人员较老化,不能较好地使用消防设施器材,需经过专业的培训考核,但管理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无法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

二、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对策研讨

(一)紧抓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事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消防培训和预案演练,使每位员工做到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逃生自救,确保消防安全责任、防火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尤其是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狠抓消防隐患治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要加强政府主导,积极推进民政部门监管,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按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第一,对于存在隐患,但是通过积极的整改可以达到消除隐患安全运行的场所,介于养老事业的特殊性,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加快整改速度,在不影响养老服务场所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逐年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场所的基本建设性补贴份额,对建成的民办养老服务场所视服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安保经费补贴和对于安防人员的考核,防止已经整改的隐患,因资金不到位和管理不落实而死灰复燃。第二,对于存在先天隐患而后天无法整改到合乎消防要求的养老服务场所,这些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加强对派出所、街道社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强化各部门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和消防隐患的督改,对于火灾多发的时节要增加检查的频次。

(三)升级场所消防设施标准,消除先天性建筑隐患影响

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的修订可以看出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设施的设置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行业部门及监管部门可以借助新规的督促养老服务场所升级现有的消防设施,提高扑救火灾能力。1.根据《建规》第8.3.4条和8.4.1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有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场所应结合后期改造考虑逐步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正在建设的养老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双自动系统。2.完善消防给水及室外消防设施建设,养老服务场所应通过市政供水或自建水池,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有条件的要逐步设置室外消火栓,偏远乡镇养老院应配备移动式的消防水泵。3.养老服务场所的内装修在现行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内有明确要求,应根据不同部位积极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部分养老服务场所存在的塑料扣板吊顶、未穿管的电线应按照规范要求改造解决。

(四)增强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消防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及居住的老年人开展防火、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消防部门要协助养老服务场所针对各单位实际及老人的认知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疏散时护理人员的配比,切实做到一旦出现火灾,确保人员能够快速的疏散逃生。

(五)强化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消防安全自救能力

养老服务场所要按照要求成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足装备、消防设施,充分利用护理值班人员和岁数偏小、身体较好的老人作为灭火队员,满足第一灭火需要。各养老服务场所应建立和完善防火灭火预案,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消防部门定期组织对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和技能的培训,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不断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六)依托行业部门监管,落实互查互改制度

结合区域联防工作要求,在各县区内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区域联防制度的建立。每个县区依托民政局督促各养老服务场所成立区域联防组织,将辖区内所有养老服务场所纳入区域联防中来,每月定期召开联防会议,组织养老服务场所相互检查,相互提高,将消防安全隐患消除掉,将消防安全管理抓上来。

三、结语

总之,在老龄化的今天,养老服务场所的健康运作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作为消防人员,我们必须及时掌握养老服务场所的现状,督促指导好养老服务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切实防止养老服务场所火灾的发生,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养老环境,是有着深远意义的大事。

参考文献:

[1]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