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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同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1 15:29:1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民工合同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农民工合同管理

篇(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92号)精神,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上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目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女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篇(2)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体系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10-0079-04

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农民工的主力,因此,建立科学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体系,是全面完善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现代学徒制是产教融合的典范,其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极大激发了国内学者的兴趣,我国很多学者对西方学徒制进行了分析与比较,如关晶、石伟平明确提出了以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为突破口,在中国试点学徒制培训[1][2]。基于此,本文希望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构建相对完整的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体系。

一、现代学徒制的特点

学徒制是最早的职业教育形态,是一种基于工作场所的职业培训。其缘于家庭技能的父子相传,兴于欧洲中世纪行会,后来由于不能适应工业生产的要求,被职业学校取代。如今,产教结合的现代学徒制在西方职业教育改革中又焕发出了新的生机。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就是现代学徒制的一种典型形式;英国也在2009年成立“国家学徒制服务中心”,并制定了《英格兰学徒制培训的规格标准》。此外,瑞士、法国、爱尔兰,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都在积极推行现代学徒制。各国在实施学徒制时,具体举措并不完全相同,但综合而言,都有如下特点。

(一)特定的培训对象

尽管学徒候选人的范围在不断拓展,但现代学徒制培训的主要对象依然是那些16~25岁左右,具备初、高中文化知识的青年。这些青年人大多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有的已经就业,有的处于失业状态。这些人急需在就业技能方面接受指导和培训,从而顺利实现身份转换,融入社会。

(二)统一的管理机构

现代学徒制在西方国家是一项全国范围内的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活动,从中央部门到地方都建立有统一的管理或服务机构。在已有的教育管理部门中设置专门负责学徒制培训的机构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如英国成立的“学习与技能委员会”,法国设在行政大区的学徒制监管处。这些专门的管理机构在国家教育部(或类似地位的部门)宏观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包括学徒制培训宣传、审查培训机构并与之签订合同、监督培训实施情况、划拨财政经费、制定学费标准,等。

(三)专业的指导组织

提供学徒制培训的参与方众多,除了职业学校、营利性培训公司(包含那些不提供培训服务,但能帮助联系培训学校或企业的中介机构)之外,还有为数众多且规模不一、行业多样的企业。到底提供什么样的培训项目才能满足市场需要,培训项目的课程设计和实施标准又该如何?这些都必须事先明确,并根据产业发展和雇主需求进行定期调整。西方国家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或分行业组建专业性的学徒培训标准组织,来制定培训框架和标准化培训内容。

(四)竞争的培训主体

实施学徒制的最大困难莫过于企业方的积极性不足,这在全世界都存在。虽然学徒制可以为企业招聘和留住技能型人才降低成本,而且多数国家会为企业的培训活动给予一定补偿,但这并不能完全缓解企业的担忧,因为参与学徒制项目就意味着存在收益无法弥补成本的风险[3]。为促进学徒制的推广,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是通过在职业学校和营利性培训公司之间形成竞争,激发他们的主动性,再通过他们(特别是营利性培训公司)来带动企业的积极性。在财政经费、绩效考评和资格审查的多重动力与压力下,职业学校和培训公司不但努力扩大招生(甚至把一些已经就业的人也说服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徒培训),还积极向企业推荐学徒,并把已经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核心技能的学徒介绍给急需技能人才的企业。

(五)灵活的培训学制

学徒制培训的完成期限并不固定,通常为1~4年,并根据学徒是否已达到受训职业的能力要求来调整期限。在此期间,大约有1/3的时间在学校或培训机构学习相关理论知识。西方国家还积极尝试学徒制培训的模块化改革,即把所有学习项目分解为可以互认的学习单元,这为学徒转换学习项目或更换学习场所提供了便利。另外,学徒制本身也有高低层次划分,如英国的前学徒制、学徒制、高级学徒制、高等学徒制,层次划分为学徒不断追求技能提升提供了成长空间。

二、实施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的可行性

(一)新生代农民工是合适的学徒群体

首先,年龄结构合适。80、90后是新生代农民工的主体,该群体的年龄集中在16~30岁左右。在年龄结构上,与西方学徒制学员年龄相仿,他们相对容易接受“学徒”身份,即忍受一段时间的低收入状态。即便是部分已经成家立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其养家糊口(维持温饱)的难度并不大,他们的压力主要来自追求更好城市生活的愿望,包括购买城市住房、希望子女享受更好的城市教育等。在短期内无法实现这些愿望时,通过学徒制培训给自身职业技能带来质的提升(并获取更好的就业机会),就成为一项理智的选择。其次,学历背景合适。新生代农民工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9.8年,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及以上的人达到了93.3%,其中初中学历占64.4%[4]。他们的文化知识基础适合学徒制培训形式,即有一定接受理论知识的能力,但更喜欢通过操作性的实践来掌握技能。再次,价值观合适。由于接受到了较好的基础文化教育,新生代农民工通常比较了解互联网信息,重视自身价值的实现,有较强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愿意慢慢找自己喜欢的,有发展前途的工作。

(二)社会急需大量高技能劳动力

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让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利润大幅缩水。我国沿海发达地区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生产企业要么倒闭,要么向中西部转移。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反过来又对劳动力市场产生影响。短期来看,低技能农民工在返乡后,还能就地就近从事之前在沿海地区相似的工作;长期来看,随着工业化的深入,不论是沿海地区,还是中西部,低技能劳动力的市场需求将不断下降,高技能劳动力在市场上将持续走俏。因此,通过学徒制培训把我国数量众多的新生代农民工转化成高技能劳动力,已经迫在眉睫。

(三)有一定可供利用的职业教育资源

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合计1.39万所,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等[5]。而根据全国总工会在《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研究报告》中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年龄段在16~30岁的新生代农民工约有1亿人。假设1/3的新生代农民工进入中职学习(学徒必须进入职业学校学习),那么全国中职学校与新生代农民工学徒人数的比例约为1∶2400。这个比例值偏大,但如果再考虑遍布广大乡村地区的农村化技术学校,以及大量社会培训机构(含营利性和公益性机构),则当前的职业教育资源应该基本满足要求。

(四)迅速增加的政府财政投入

有数据表明,2004年中央财政“三农”投入2626亿元,其中,直接安排的农民培训预算仅为2.5亿元;但是到了2008年,中央财政投入农民工培训的资金就达到44.15亿元[6]。尽管相比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言,这个投入额度还很小,但其增幅却显示了政府加大农民工培训投入力度的决心。

三、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体系构建

目前,我国农民工培训改革的大方向已经清晰,即先从政府层面做好统筹管理,然后将培训项目市场化,并逐步提升企业在农民工培训中的地位,甚至将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纳入企业技术技能积累体系[7]。构建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体系正是在这一大方向下的改革尝试。

(一)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管理机构

学徒制培训有效运转的基本前提是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负责相关事宜,而且能与其他参与主体有效协作。我国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一般都下设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职能部门,该部门的主要工作是指导中职与高职专业设置、教学评估、教师培养、学籍管理、教学改革等内容,并没有明确有关农民工培训的工作职责,只是笼统地包含在“成人教育”这个大的概念里。换言之,面对数量庞大、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群体,教育行政机构却没有专门的职能部门来负责。因此,构建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在教育部门设置合适的专门管理机构。具体建议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下成立“学徒制培训领导小组”,并在该小组指导下设置学徒制信息中心、学徒制标准委员会、监督与考评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经费与合同管理处五个子机构,见图1。

图1 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行政机构设置

对各子机构的职能简要说明如下:学徒制信息中心负责学徒制项目与计划信息,将有资格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企业纳入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农民工学徒资料信息库,及时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和毕业学徒求职信息;学徒制标准委员会负责遴选并组织外聘专家制定各行业、不同级别学徒培训项目的学制要求、内容标准、质量标准等,外聘专家由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代表和学校代表组成;监督与考评委员会负责学校、企业培训情况的巡察工作,对其培训项目完成情况作出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资格审查委员会、经费与合同管理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查已经注册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企业的教学与培训能力,对不合格的相关机构给予警告甚至取消资格,同时,定期接受新的准入资格申请;经费与合同管理处根据培训提供方对培训计划与合同(合同由地方学徒制管理部门与培训单位签订)的完成情况,同时参照监督与考评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划拨经费。另外,考虑到农民工培训群体的庞大,随着工作的深入与拓展,应逐步将中央部门的行政权力下放到地方,特别是监督考评、资格审查与合同管理等工作。

(二)经费使用与运行机制

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的本质是政府采购农民工培训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经费来源主要还是政府财政投入,这种采购形式能有效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良性竞争,并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图2描述了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的运行机制。其中,政府部门与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企业之间的经费划拨依据是培训计划与合同的完成情况;职业学校与营利性培训机构之间是市场竞争对手,也是潜在的合作伙伴;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必须与企业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完成学徒培训计划;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主动到市场上招收新生代农民工入学,并在办理入学手续时签订相应的个人培训合同,合同中明确说明农民工不用缴纳学费;农民工入学后,根据培训计划在进入企业充当学徒时,企业必须与之签订学徒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学徒工作期间的待遇(通常是同类岗位正式职工工资的1/3至2/3)。学徒毕业后,培训企业有优先聘用权。

图2 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运行机制

(三)学徒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当前农民工特点与生活状态,建议短期内仅面向16~30岁之间、具有初中文化知识及以上的农民工开展学徒制培训,并重点满足少数民族群体、贫困家庭、身体残障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一经录取,培训方就应为农民工建立学徒信息卡,录入全国学徒制信息中心;在学徒完成培训学习计划、达到相应职业资格之后,及时更新其学徒信息卡,并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在学制安排上,根据农民工的文化、技能基础和行业职业资格要求,采取1~4年不等的弹性学制;允许农民工在学习期间短暂离开学校(或企业),但不能太久(如最多3个月),同时要求累计培训时间达到学制要求。随着学徒制培训等级制的完善,可以考虑建立学徒制与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的衔接制度,允许高等级学徒毕业后进入高等职业院校甚至本科院校深造。

篇(3)

1.1预付款计量支付

(1)开工时的预付款。所谓的开工时预付款就是指工程业主为工程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开工时所使用的费用,其是无息贷款形式,通常而言比例是合同价的10%。在工程承包商签订过施工合同,并且交付开工预付款保函之后,相关监理工作者应该在付款证书上给工程承包商提供工程开工时预付款总额之中的70%;在工程承包商与工程前期施工要求相符的主要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之后,再将剩余的30%价款支付清。(2)建设材料与设备的预付款。工程建设材料与设备预付款主要是由业主所负责提供的一种无息贷款,是由工程业主根据相关规定给工程承包商所提供的一定比例的建设材料与设备的预付款,从而用来支付购置所需使用的材料与设备款项。不过其有一定的预付条件,主要有:①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设备与材料一定要与相关规范要求相符合,并且得到相关建立人员的认可;②工程承包商需要出示购买或租赁所花费费用的有关证明;③施工机械设备与材料应该在工程现场进行交货,而且应该予以妥善保存,采取的相关存储方法一定要与相关要求相符。

1.2清单内工程的计量支付

工程量的计算主要是计算工程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在工程进场的时候,工程承包商一定要认真核算工程量清单以及有关施工图纸,从而保证没有勘误的发生。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之中有遗漏项或者计算误差,一定要根据新的清单数量对建设与监理单位进行上报并且审核。在审核通过之后,根据新的合同工程量来开展计量支付工作。

1.3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

为了有效增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对工程整体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在工程施工中产生变更时,一定要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代表以及现场监理三方共同签署确认之后,才可以开展计量变更。若原本清单之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可以利用,变更项目时需要重新对新增单价进行上报,并通过建设与监理单位的认可;若合同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就需要将变更金额算入结算合同总价之中。

1.4质量保证金的抵押与返还

所谓的质量保证金就是指工程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之中形成的约定,在应付的工程款项之中预留一部分,用来作为工程承包商在合同中所规定的缺陷任期之中对建筑工程所出现缺点予以维修的资金,通常而言都是以合同中规定价格的5%为最高限度。在缺陷期过后,工程承包商根据合同相关要求向工程发包人申请返还这一款项向。

1.5农民工工资的抵押与返还

为了使得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性与可靠性得到有效确保,在进行每期工程款项支付时,都应该根据结算时价格款项的1%当作农民工工资的保障金。若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收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一旦查实,工程监理人就会从保障金之中取出部分款项金额,对欠薪农民工进行工资结算。此外,还应该依照工程承包人所拖欠金额的具体金额予以适当的赔偿,通常而言会以所拖欠薪资的2倍作为标准予以扣除,将这项资金当作工程的违约金,而且不会再予以返还。若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及其以上,那么不仅要予以赔偿而且还要予以批评,把相关记录交至工程主管单位,并且将其记录到工程承包商的诚信档案之中。

2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措施

2.1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在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相关监理工作人员上岗之前,一定要拥有由相关单位所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该对工程整体施工相关资料与工程合同予以充分了解,而相关单位也应该对监理工作人员开展定期的考核与培训,使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以有效提高。此外,工程监理单位还应该对所有从事计量支付工作的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开展公开监督管理机制,从而使得整个计量支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得以有效确保。

2.2保证计量支付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为了使得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开展得以有效确保,在工程建设初期,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从而给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上报时间、支付报表、支付流程以及支付依据等予以规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各个单位的计量支付工作人员熟悉计量支付程序、学习相关文件等予以统一的组织,使得计量支付工作在工程开展过程中可以更加规范化与制度化。

2.3遵守计量支付原则,严格控制超支冒支

在开展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时,相关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员都要严格根据计量支付工作的相关原则,对那些不能满足工程合同支付条件或者与计量支付办法相关内容不符的,一定要予以严格的治理,决定不可以支付有关款项;对每期计量支付台账进行按时更新,对工程计量支付情况予以全面、准确的了解,从而有效避免工程建设超支与冒支现象出现。在有效杜绝超支、冒支现象的基础上,计量支付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还应该不断提高计量支付工作的速度,尽量缩短计量支付工作的周期,使得工程承包商的资金压力得以有效缓解。

3结束语

篇(4)

关键词:社保管理;漏洞;改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分散失业、疾病和年老等给人们带来的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安全制度。按照现行的国家政策,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共同负担的政策,即职工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缴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职工个人,其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和享受社保福利的权力,而企业负有足额缴纳社保的义务。社保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企业的社保管理工作不到位,将大大降低员工的积极性,激化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施工企业,社保管理问题尤为突出,因为人员构成复杂,规模化管理难度较大,并且人员流动性较高,参保意识不足,这也增加了社保的管理难度。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施工企业应该为每一名员工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公平、科学的社保管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的基础,

一、施工企业社保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员工合同意识较差,社会保险难以全面落实

施工企业的人员队伍非常庞大,并且人员结构比较复杂,既有长期合作的合同用工,又有大批的劳务用工。施工企业的一线员工的学历和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并未签订法定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是办理社保业务的基础。很多施工企业正是利用合同缺陷,故意回避社会保险义务,以降低其用工成本。很多一线员工对于国家的社保政策并不了解,他们并不清楚自己该享受什么类型的社保,基于用工市场的激烈竞争,他们只好与用人单位妥协。还有很多人错误地认为缴纳社保将会减少到手工资,因此参保的意识并不高。并且施工企业具有特殊性,员工的流动性较高,部分员工的服务时间短则几个月,长也不超过两三年,他们并不关心其社保问题,主要在乎薪酬是否足额按时发放,这一突出问题造成了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率较低,社会保险难以全面落实。用人单位利用合同漏洞未履行社保义务虽然违反了劳动法,但是行政处罚和经济惩罚的力度不大,并且监管的持续性较差,因此社保管理还存在法律监管缺陷。

(二)施工企业社保收缴工作难度较大

施工企业的工人众多,无论是工资管理还是社保管理,工作量非常大,特别是大型国有施工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繁琐且工作量大,对于专职人员的要求很高。整体而言,施工企业的社保征缴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施工企业的项目多且分散,不利于集中管理。大型的施工企业在不同区域设有分公司,分公司下又设有不同的项目部,施工企业的项目往往分布在很多城市,还有很多是跨省的。而社保的征缴需要层层汇总,项目部负责统计工作进度和职工的工作情况,分公司需要根据项目部的工作量确定职工的薪资和社保,分公司还需将社保报至总部批准和审核。完整的管理流程需要经历很多环节,因此社保的征缴时间较长。其次,施工企业的收款进度较慢,工程的结算方式往往是预付款模式,很多施工企业需要垫付一定的资金,如果工期较长,而客户的付款进度较慢,施工企业的资金链容易出现问题,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社保基金不可能按时足额缴纳。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出现坏账呆账,客户长期不付款,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社保基金更是空头账户。

(三)施工企业存在逃避社保责任的现象

用人单位的目标往往是收益最大化,为了提高效益,企业往往严格控制人工成本。施工企业更是如此,因为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的比重较大。特别是最近几年,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施工企业的成本压力较大,很多企业开始严格控制成本,人工成本是重点控制对象。当然,基于提高效益的需要,科学规范的控制手段是可取的,但是,还有一部分施工企业开始在社保上动手脚,能不交尽量不交,避免不了的话,就尽量压低扣缴基数,尽量少交。这种手段既不合乎劳动法,也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这种情况在农民工群体较为严重,由于竞争激烈的用工环境,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农民工选择忍气吞声。逃避社保责任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也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有关,很多企业业主普遍反映社保的费用较高,加大了其用工成本,严重增加了企业负担,这个问题不可忽视,这充分反映了社保保险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问题。再者,职工的法律维权渠道较窄,当企业与职工存在社保纠纷时,职工首先选择的是与企业协商,而施工企业往往非常强势,如果选择法律途径,维权成本过高。

(四)社保管理体制给施工企业造成瓶颈

施工企业的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外来人口居多,且流动性较强,如果辞职,就要面临社保的转出问题。社保的跨省转出需要由职工本人持有效材料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同省份的政策还存在差异,这给社保转出手续的办理造成了一定困难。对于农民工而言,他们对于国家的社保政策并不十分了解,并且办理时间较长,很多农民工不愿意浪费较多时间,因此,很多农民工在离职时并没有办理社保基金的转出手续。这个问题也严重降低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他们认为缴纳社保却不能享受社保完全是一种浪费,因此很多人就不愿意缴纳社保。再者就是施工企业的社保办理难度较大,因为施工企业的流动性较高,几乎每个月都有员工的入职和离职,因此施工企业需要频繁办理参保和停保业务,因为企业较多,而办理窗口较少,业务办理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这给施工企业的社保缴纳带来了不便。

二、提高施工企业社保管理效率的措施

(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落实社保

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是社保管理的基础,劳动合同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社保权利和义务,当职工与企业发生社保纠纷时,职工可以出具劳动合同和依据劳动法进行法律维权。同时,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有利于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有利于维护施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首先,施工企业应该强化合同意识,虽然员工的流动性较大,但是施工企业还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农民工的学历大多不高,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工的合同意识。其次,施工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社保缴纳的权力和义务,明确社保缴纳的方式和具体费用,使员工能够清晰地了解他所享有的社保福利。施工企业还要加强对国家社保政策的宣传,让员工真正了解社保的作用和好处,提高职工的缴纳热情,并且加强对社保使用的教育。另外,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增加对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突击检查次数,严肃处理那些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的施工企业,维护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社保征缴效率

社保的规范化核算和管理是施工企业的一项难点,要保证准确计算职工的社保缴纳费用需要规范化的核算业务流程。针对施工企业层层汇总的工作流程,施工企业应该加强社保信息化建设和基础信息建设。项目部应该加强对工作进度和职工工作的统计工作,并且要注重时效性,以便于公司尽快确定职工的工资和扣缴基数。项目部的统计汇总应该实行公开制度,保证职工能够清晰地了解其工资和社保缴纳数额,如果有异议,应及时处理,保证项目部的汇总结果的正确性。针对施工企业社保基金汇总时间较长,信息化建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单位应及时录入用工信息和薪资信息,并及时上传。上级单位可以通过人力资源模块系统及时核对和审批,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施工企业的资金链会很容易出问题,一旦出问题,就会出现拖欠工资和社保基金的问题。因此,施工企业应该重视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连续性,加强与客户的沟通,确定资金回款进度,强化资金计划和预算,避免以拖欠工资和社保基金的形式来化解资金危机,

(三)加强社保监管,强化制度设计

施工企业逃避社保责任的现象比较严重,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两方面下手:(1)加强监管。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强制要求施工企业进行用工备案,因为施工企业的流动性较高,采取备案制度更符合施工企业的特点,施工企业应定期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用工名册进行备案。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一方面核实施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另一方面监督施工企业是否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重点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办理情况。实行联合检查也是有必要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地税部门可以组织联合检查,通过信息共享,将劳动监察部门的用工情况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参保记录进行详细比对,施工企业的社保缴纳漏洞就容易被暴露出来。(2)制度设计的问题,当前,降低企业社保费用的呼声较高,降低社保缴纳比例是未来的趋势,有利于施工企业降低人工成本。同时,还应改革社保制度,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改变社保模式单一的现状。

(四)创新社保管理机制,便利施工企业征缴社保

针对施工企业人员变动频繁的特点,社保管理部门应该为施工企业建立绿色办理通道,保证施工企业的办理效率。首先,社保管理管理部门可以实行集中办理制度,每个月定期办理施工企业的参保和停保业务,方便施工企业办理社保业务。其次,社保管理应该取消户籍限制,农民工多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大多不会在用人单位所在城市落户,社保的流转是农民工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社保可以实行跨省转移,但是手续繁琐,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研究,尽快出台简化审批手续的方案,允许社保的自由流动,方便农民工办理社保的转出。这样能够提高农民工参保的热情。社保关乎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企业不可有一丝马虎。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施工企业的社保管理的难度相对较大,既有行业特点限制,也有施工企业自身管理问题,还有外部监管和社保体制的问题。要想解决施工企业的社保难题,既要从内部入手,也要注重外部改革,施工企业应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提高社保征缴汇总的效率,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切实督促施工企业履行社保义务。

参考文献:

[1]林英.建筑施工企业社保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福建建设科技,2016(2):95-97.

篇(5)

关键词:城际铁路 建设施工单位 农民工工资 管理

近几年,我国各大城市开始进入地铁时代,关于城际铁路的工作线上的农民工工人工资管理的问题也在日益突出。而很多建设单位没有一套完整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农民工的工资纠纷层出不穷,制约着施工单位发展。每年的年末建筑部门就会反复强调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必须从单位内部管理出发,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体系。

一、施工单位管理不利引起工资纠纷

(一)农民工的招收方式不合理

大部分施工企业在招收农民工方面,随意性比较大,一般是通过各工种班组自行招收。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一般是由农民工队长与农民工口头协议,并没有实质性地书面合同。而施工单位对班组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标准不甚了解,也很少去管。这就容易造成用工混乱、纪律不严明,没有依法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必要的岗前培训,使施工单位对农民工的管理脱节,由于对农民工的不了解,很难掌控用工情况。在人员招收上就埋下了劳动纠纷的隐患。

(二)项目管理不规范

现在的施工单位多数采用工程承包的方式进行施工,工程施工的价款一般是由包工头于工程单位结算,农民工并没有参与实质结算,造成其工资层层盘剥。这种工资支付方式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弊端,近年来还有很多工程包工头在利益的驱使下,携款私逃,致使农民工工资没有着落的案例;另一方面当工程进度款不到位、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是人工费超出商定价款时,很容易造成工资纠纷事件。而且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就算有有合同,合同内容也非常简单,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等问题,也是农民工纠纷不断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不合理

因为施工工程是一项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在资金周转方面比较困难。所以,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一般是一年才结一次账,平时农民工只支取少量的生活费。就算这样,如果工程款到年底仍不能到位时,农民工工资就很难兑现,由此造成的工资拖欠和工资垫付现象也是农民工工资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资纠纷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受教育程度有限,对法律的认识与了解也有限,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特别的要求,工作稳定后,想干就干,不相干就不干,工作随意性比较大,很多农民工又频繁跳槽,没有工作责任心,致使施工单位用工不稳定。影响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甚至影响工程质量。有些农民工跳槽后,硬性要求施工单位支付工资,遭到拒绝后有编造故事,掩盖事实进行投诉,严重干扰施工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农民工文化程度低

一说到农民工,人们脑海里就会呈现这贫困、脏、没文化等印象,这主要是因为农民工大多来自贫困地区,受教育程度低,生活贫困,为了养家糊口到经济发展较高的城市工作,他们往往求职心切,但是法律意识又不强,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这又为解决劳动纠纷过程中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三)农民工内部混乱

现在的工程施工队伍大部分是自发形成的一个团队,一个经验较丰富。能力较强的农民工将求职的农民工组织起来组成一个农民工队伍,这个队伍中有明确的分工,有专门负责找活的,有专门负责领农民工干活的,他们之间相互协调,各自分工。有时他们会同时承接不同施工单位的工程活,劳务队负责人对其所领农民工有调配权,如果出现某一项的工程资金没有下来,他们就会进行自行调配。这种方式虽然能解燃眉之急,但是,容易出现工资混乱的情况,使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情况进入混乱状态,致使工资纠纷不断。

三、农民工工资管理建议

(一)改变农民工的招收方式

施工单位要改变用人方式,摒弃传统的包工招收方式,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稳定的劳务派遣关系,施工单位可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管理费,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为施工单位招收员工,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具体安排劳务人员数量。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了企业的财务支出,而且能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减少用工纠纷。如果发生劳务纠纷,可以由劳务派遣单位协调处理,尽量减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另外,劳务派遣方式能很好地发挥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在工作中实施激励机制,增加内部员工的竞争力,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劳务派遣方式还有利于对员工进行统一的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施工技能、工作责任感等综合素质。

(二)加强农民工的合同管理

很多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都过于简单,有的甚至不具备法律效益,致使用工合同形同废纸。所以,要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不仅在内容上要合理合法,而且要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性,合同中要写明农民工的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标准,工伤处理方式等。建立农民工工作档案,档案包括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和自身详细信息。档案管理要准确无误,及时有效;一旦发生纠葛,便可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

(三)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施工建设单位工作性质具有危险性特征,经常发生工伤纠纷,工伤治疗与赔付,成为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发生工伤纠纷,农民工就处于劣势,为了改变这种形式,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劳动保障局要积极加强管理,规范用工单位的工伤处理标准。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合理的解释,或者通过赔付条款进行赔付。另外,对于包工头抽取农民工管理费问题有,要严加管理。如果听之任之,会严重打击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发现此类现象,对协议工工班长开除处理,对负责人进行免职、停工学习的处理。通过严厉的处罚手段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对农民工工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一人一户。施工单位无论是按月方法工资,还是工程量发放工资,在发放工资时都适应一人一户的发放制度。员工在入职前开好银行账户,单位把工资发到农民工个人账户上,并发放工资清单。在在发放工资前核对本人身份证,并经本人签字后划入其银行账户。

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施工单位必须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旦发生欠薪,脱薪的情况,可以从保障金里扣除;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可以启动欠薪应急周转制度,保证农民工工资有效落实。

四、结束语

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发展时期,属于发展中国家,这阶段的工程建设项目非常多,需要大量的施工人员,农民工就是满足这种需求人员,因此,提高农民工工资管理水平非常重要,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这不仅关系这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着用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所以不管是在生活上,还是在工作上,都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关注,同时加强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保险管理,使农民工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1]章海林.还农民工一片晴朗的天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25):123-126

[2]张晓明.工程施工中农民工工资管理探讨[J].陕西水利2009(4):35-36

[3]胡庆.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J].交通财会2013(9):223-226

篇(6)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者 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 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当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和质量标准为:

三、 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 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 元,每月工资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五、 劳动保护

1、甲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依法享受因工伤亡待遇。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和防护设施;

3、乙方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六、 其他约定的事项 七、 违约责任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八、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关于制发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篇(7)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乙方(农民工):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住址: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者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岗位担任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当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和质量标准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元,每月工资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五、劳动保护

1、甲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依法享受因工伤亡待遇。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和防护设施;

3、乙方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六、其他约定的事项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鉴证机关(章):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关于制发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劳动合同书的通知